论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领 域 宽 恕 制 度 的 修 改 与 完 善 http://www.sinoss.net 韩 秀 ( 湖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湖 南 省 长 沙 市,410000) 摘 要 :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中 虽 然 引 进 了 宽 恕 制 度, 但 由 于 内 容 过 于 原 则 性, 尤 其 是 缺 少 具 体 的 适 用 条 件, 因 此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本 文 对 宽 恕 制 度 简 要 介 绍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和 借 鉴 国 外 成 熟 的 立 法 与 实 践 经 验, 提 出 完 善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宽 恕 制 度 的 建 议 关 键 词 : 宽 恕 制 度 反 垄 断 法 适 用 条 件 问 题 与 对 策 中 图 分 类 号 : D9 文 献 标 识 码 :A 引 言 2013 年 8 月 7 日, 发 改 委 公 布 了 对 9 家 内 资 和 外 资 奶 粉 企 业 进 行 的 反 垄 断 调 查 的 结 果, 各 涉 案 奶 粉 生 产 企 业 均 采 取 了 限 制 经 销 商 转 售 价 格 的 违 法 行 为, 具 体 表 现 在 对 下 游 企 业 的 限 制 性 合 同 约 定, 对 不 遵 守 转 售 价 格 的 经 销 商 进 行 罚 款 或 变 相 罚 款 限 制 供 货 以 及 体 制 供 货 等 惩 罚 性 措 施 因 此 对 包 括 合 生 元 美 赞 臣 多 美 滋 雅 培 富 仕 兰 及 恒 天 然 在 内 的 六 家 乳 粉 生 产 企 业 的 价 格 垄 断 行 为 作 出 约 6.68 亿 元 罚 款 而 惠 氏 贝 因 美 及 明 治 三 家 企 业 因 主 动 向 发 改 委 报 告 达 成 垄 断 协 议 的 有 关 情 况 并 提 供 重 要 证 据, 被 免 除 处 罚 今 年 是 反 垄 断 法 实 施 的 第 五 年, 从 2011 年 起 发 改 委 已 发 出 5 张 大 额 罚 单, 其 中 4 张 集 中 在 2013 年 开 出, 罚 款 总 额 近 15 亿 元 而 对 乳 粉 企 业 的 这 次 处 罚 成 为 处 罚 金 额 最 高 的 一 件 反 垄 断 案 件 但 是, 奶 粉 案 更 引 人 关 注 的 是 对 惠 氏 贝 因 美 及 明 治 等 免 除 处 罚 及 对 其 他 企 业 减 轻 处 罚 的 处 理 到 底 宽 恕 制 度 在 我 国 是 个 什 么 样 的 制 度? 企 业 若 想 申 请 必 须 要 满 足 什 么 样 的 条 件 及 将 会 获 得 多 大 程 度 的 减 免 处 罚 规 定? 我 国 现 存 对 宽 恕 制 度 的 时 怎 么 样 规 定 的, 又 存 在 哪 些 不 足? 本 文 将 详 细 介 绍 宽 恕 制 度, 从 其 内 涵 历 史 沿 革 和 价 值 出 发 对 这 项 制 度 进 行 论 述 通 过 对 外 国 立 法 的 了 解, 对 比 分 析 我 国 法 律 存 在 的 不 足, 最 终 借 鉴 国 外 成 熟 的 制 度 来 完 善 我 国 宽 恕 制 度 一 宽 恕 制 度 概 述 ( 一 ) 宽 恕 制 度 的 基 本 概 念 宽 恕 制 度, 是 指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对 涉 案 卡 特 尔 展 开 调 查 之 前 或 之 后, 违 法 当 事 人 主 动 向 主 管 机 构 报 告, 提 供 相 应 的 信 息 或 证 据, 持 续 全 面 的 配 合 调 查 以 及 当 符 合 法 定 其 他 条 件 时, 法 律 全 部 或 部 分 豁 免 处 罚 的 制 度 通 过 利 用 严 厉 威 慑 下 的 穷 途 困 境 (the prisoner's dilemma) 心 理, 鼓 励 卡 特 尔 成 员 揭 发 违 法 事 实 并 配 合 案 件 的 查 处, 是 从 内 部 瓦 解 和 分 裂 卡 特 尔 的 有 效 工 具 作 为 现 代 竞 争 法 的 一 项 基 本 制 度, 其 有 三 方 面 特 点 : 1. 严 厉 的 制 裁 措 施 企 业 只 有 在 面 临 被 查 出 的 高 风 险 和 严 厉 的 惩 罚 措 施 时, 才 会 促 使 其 向 执 法 机 构 申 请 宽 恕 一 旦 企 业 被 查 处 后 所 付 的 代 价 大 于 垄 断 可 能 带 来 的 收 益, 违 法 者 会 选 择 将 自 己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的 行 为, 即 向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申 请 宽 恕 反 之, 如 果 违 法 者 被 查 处 所 付 出 的 代 价 远 远 低 于 垄 断 带 来 的 巨 额 利 益, 那 么 违 法 者 将 心 存 侥 幸 心 理, 继 续 违 法 牟 利 因 此, 严 厉 的 制 裁 措 施 是 宽 恕 制 度 有 效 实 施 的 基 石 - 1 -
2. 有 差 别 的 豁 免 待 遇 通 过 有 差 别 的 豁 免 待 遇, 激 励 违 法 者 积 极 主 动 的 揭 发 企 业 间 的 垄 断 协 议 行 为 豁 免 数 额 的 差 别 和 申 请 者 数 量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给 违 法 者 以 压 力, 促 使 他 们 及 早 报 告 3. 透 明 的 制 度 规 范 透 明 的 制 度 规 范 赋 予 法 律 以 可 预 见 性, 这 也 是 法 律 的 重 要 特 征 之 一 通 过 对 宽 恕 制 度 的 适 用 条 件 和 程 序 的 详 细 规 定, 违 法 者 得 以 从 法 律 中 了 解 自 己 是 否 及 怎 样 申 请 宽 恕 和 预 计 到 不 同 的 后 果, 从 而 有 利 于 违 法 者 作 出 利 益 权 衡 和 判 断 ( 二 ) 宽 恕 制 度 的 历 史 沿 革 从 宽 恕 制 度 的 历 史 发 展 演 变 来 看, 美 国 于 1978 年 最 早 建 立 宽 恕 制 度 但 由 于 当 时 该 制 度 缺 乏 透 明 度 以 及 可 预 见 性 而 没 有 收 到 很 好 的 效 果, 以 至 于 每 年 只 有 一 个 案 件 申 请 宽 恕 1993 年 修 订 后, 美 国 颁 布 了 新 的 公 司 宽 恕 制 度 (Corporate Leniency Program) 效 果 明 显 增 强, 从 最 初 每 年 只 有 一 个 案 件 申 请 宽 恕 转 变 为 一 个 月 一 件, 甚 至 一 个 月 三 件 罚 款 数 量 也 迅 速 激 增, 截 止 20008 年 罚 款 数 量 已 接 近 40 亿 美 元 之 后, 为 了 进 一 步 完 善 宽 恕 制 度, 美 国 司 法 部 于 1994 年 颁 布 了 个 人 宽 恕 制 度, 对 在 合 谋 中 涉 及 的 个 人 进 行 处 罚 减 免 至 此, 美 国 形 成 了 包 括 公 司 宽 恕 与 个 人 宽 恕 在 内 较 完 整 的 宽 恕 制 度 构 建 美 国 宽 恕 制 度 取 得 的 巨 大 成 功, 使 得 世 界 各 国 也 纷 纷 效 法 美 国, 积 极 引 进 和 建 立 本 国 的 宽 恕 制 度 加 拿 大 于 1992 年 建 立 了 自 己 的 宽 恕 制 度, 并 且 加 拿 大 也 是 除 美 国 之 外 最 早 建 立 宽 恕 制 度 的 国 家 随 后 欧 盟 日 本 韩 国 等 国 家 也 相 继 建 立 了 宽 恕 制 度, 并 得 到 了 巨 大 发 展 ( 三 ) 宽 恕 制 度 的 价 值 分 析 由 于 经 营 者 之 间 参 与 垄 断 行 为 都 是 秘 密 进 行 的, 且 知 晓 人 员 的 范 围 也 局 限 于 公 司 的 高 管 他 们 通 常 会 极 力 隐 藏 证 据, 或 者 以 口 头 方 式 达 成 协 议, 避 免 留 下 纸 质 证 据, 这 使 得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在 搜 集 证 据 时 面 临 巨 大 困 难 因 此, 从 内 部 瓦 解 和 分 裂 卡 特 尔 就 成 为 一 种 查 处 垄 断 协 议 案 件 的 有 效 工 具 通 过 对 一 部 分 卡 特 尔 成 员 减 轻 或 免 除 处 罚 的 宽 恕 待 遇, 换 取 其 内 部 成 员 的 合 作, 从 而 快 速 有 效 的 查 处 违 法 事 实, 这 使 得 调 查 时 间 大 大 缩 短, 节 约 了 司 法 资 源 同 时, 宽 恕 制 度 使 得 卡 特 尔 成 员 间 信 任 度 降 低, 对 现 存 及 潜 在 的 卡 特 尔 都 是 一 种 打 击, 有 效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二 世 界 各 国 关 于 宽 恕 制 度 的 立 法 介 绍 ( 一 ) 美 国 关 于 宽 恕 制 度 的 规 定 美 国 是 世 界 上 最 早 建 立 宽 恕 制 度 的 国 家, 对 宽 恕 制 度 的 立 法 也 是 最 成 熟 的 从 美 国 1978 年 首 次 确 立 宽 恕 制 度, 到 1993 年 颁 布 新 的 公 司 宽 恕 制 度 作 为 修 订 与 补 充, 体 现 了 美 国 反 垄 断 法 的 发 展 1993 年 对 宽 恕 制 度 的 修 改 增 加 了 具 体 的 适 用 条 件, 包 括 A B 类 条 件 如 果 公 司 是 在 调 查 开 始 前 申 请 适 用 宽 恕 制 度, 则 可 以 自 动 被 赦 免, 不 需 要 执 法 机 构 的 裁 量 但 仍 需 满 足 A 类 六 个 条 件 :1 在 公 司 申 请 之 前 反 垄 断 部 门 尚 未 得 到 任 何 关 于 共 谋 的 信 息 2 该 申 请 公 司 在 共 谋 之 初 或 意 识 到 共 谋 行 为 时, 采 取 迅 速 有 效 的 行 动 终 止 了 自 身 的 参 与 3 公 司 诚 实 全 面 的 报 告 共 谋 行 为 并 且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给 予 全 力 持 续 和 全 面 的 合 作 4-2 -
供 认 属 于 公 司 行 为, 而 不 是 单 个 主 管 人 员 的 独 立 行 为 5 申 请 公 司 对 受 害 者 进 行 赔 偿 6 申 请 公 司 没 有 强 制 别 的 公 司 参 与 卡 特 尔, 并 且 不 是 卡 特 尔 的 领 导 者 如 果 申 请 公 司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以 上 六 个 条 件, 那 么 还 可 以 根 据 B 类 条 件 取 得 申 请 赦 免 的 资 格 而 不 论 申 请 是 在 调 查 开 始 前 还 是 开 始 后 提 出 包 括 :1 申 请 公 司 必 须 是 卡 特 尔 公 司 中 的 第 一 个 申 请 赦 免 者 2 反 垄 断 部 门 没 有 证 据 表 明 该 申 请 公 司 还 将 继 续 从 事 卡 特 尔 犯 罪 行 为 3 该 申 请 公 司 在 意 识 到 共 谋 行 为 时, 即 采 取 迅 速 有 效 行 为 终 止 其 自 身 参 与 共 谋 4 申 请 公 司 诚 实 全 面 的 报 告 共 谋 行 为, 并 且 对 调 查 给 予 全 力 持 续 和 全 面 的 合 作 5 供 认 是 公 司 行 为 6 公 司 对 受 害 方 进 行 了 赔 偿 7 考 虑 到 卡 特 尔 的 性 质 申 请 公 司 在 卡 特 尔 中 的 地 位 以 及 申 请 时 间, 给 予 该 公 司 赦 免 不 会 对 其 他 相 关 当 事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1994 年 美 国 颁 布 了 个 人 宽 恕 制 度 之 所 以 在 公 司 之 外 补 充 对 个 人 的 宽 恕 制 度, 是 因 为 美 国 的 反 垄 断 法 对 参 与 卡 特 尔 的 个 人 也 规 定 了 刑 事 罚 金 和 刑 事 监 禁 如 果 公 司 负 责 人 为 公 司 申 请 豁 免 的 话, 那 么 该 负 责 人 本 人 则 有 更 强 烈 的 申 请 赦 免 其 个 人 的 要 求 根 据 美 国 新 旧 宽 恕 制 度 的 规 定, 通 过 比 较 可 以 发 现 对 该 制 度 的 修 正 主 要 表 现 在 三 方 面 : 1 增 加 了 自 动 赦 免, 即 在 调 查 开 始 前 申 请, 就 可 以 自 动 宽 恕 申 请 人 这 限 制 了 宽 恕 制 度 中 的 主 观 因 素, 更 能 激 励 经 营 者 主 动 自 首 2 即 使 反 垄 断 调 查 开 始 后, 申 请 者 仍 有 可 能 获 得 宽 恕, 这 为 经 营 者 在 调 查 进 行 过 程 中 仍 能 向 执 法 机 构 自 首 坦 白 保 留 道 路 3 公 司 一 旦 获 得 宽 恕, 那 么 该 公 司 提 供 合 作 的 经 理 董 事 职 员 也 都 可 以 自 动 免 于 有 罪 起 诉 ( 二 ) 欧 盟 关 于 宽 恕 制 度 的 规 定 欧 盟 也 是 较 早 建 立 宽 恕 制 度 的 国 家 1996 年 欧 共 体 委 员 会 颁 布 了 关 于 减 免 卡 特 尔 暗 中 的 罚 款 的 通 知, 其 宽 恕 政 策 包 括 两 方 面 : 免 除 罚 款 和 减 少 罚 款 如 果 企 业 希 望 免 除 罚 款,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1 该 企 业 是 第 一 个 向 欧 盟 委 员 会 提 供 证 据 的 企 业 2 其 提 供 的 证 据 能 够 帮 助 欧 盟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启 动 调 查 程 序 3 该 企 业 必 须 始 终 充 分 持 续 且 高 效 的 配 合 欧 盟 委 员 会, 并 提 供 证 据 特 别 是 对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有 助 于 确 认 所 涉 事 实 的 询 问, 必 须 作 出 迅 速 回 答 在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证 据 时 必 须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且 没 有 强 迫 其 他 企 业 参 与 卡 特 尔 的 行 为 如 果 企 业 不 符 合 免 除 罚 款 的 条 件,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也 可 以 享 受 减 少 罚 款 的 豁 免 待 遇 与 美 国 的 宽 恕 制 度 相 比, 欧 盟 作 出 了 新 的 创 新, 即 规 定 了 有 梯 度 有 差 别 的 宽 恕 待 遇 最 先 揭 露 卡 特 尔 的 企 业 免 除 处 罚 对 于 之 后 申 请 申 请 宽 恕 的 企 业, 委 员 会 根 据 先 后 顺 序 分 别 给 予 30%-50% 20%-30% 及 不 超 过 20% 的 减 轻 处 罚 的 待 遇 这 不 仅 使 规 则 更 透 明, 而 且 更 有 利 于 企 业 作 出 利 益 权 衡 ( 三 ) 其 他 国 家 关 于 宽 恕 制 度 的 规 定 除 了 美 国 欧 盟 外, 世 界 上 很 多 国 家 都 建 立 了 自 己 的 宽 恕 制 度, 以 辅 助 反 垄 断 工 作 比 如 加 拿 大 是 继 美 国 之 后 最 早 建 立 宽 恕 制 度 的 国 家 加 拿 大 在 对 竞 争 法 逐 渐 修 改 过 程 中, 吸 收 了 美 国 关 于 宽 恕 制 度 的 规 定 但 与 美 国 不 同 的 是, 加 拿 大 反 垄 断 执 法 当 局 面 对 宽 恕 申 请 者 时, 并 不 是 自 动 授 予 宽 恕, 而 是 要 在 考 虑 给 予 宽 恕 是 否 与 公 共 利 益 相 违 背 后 再 做 决 定 - 3 -
韩 国 于 1997 年 引 进 宽 恕 制 度, 之 后 经 过 2001 年 2005 年 及 2007 年 的 制 度 改 进, 逐 渐 形 成 了 成 熟 完 善 的 反 垄 断 机 制, 尤 其 在 适 用 对 象 申 请 的 方 式 豁 免 的 幅 度 及 对 报 告 者 的 保 护 制 度 方 面 等 进 行 了 完 善, 如 今 在 反 垄 断 领 域 发 挥 着 巨 大 的 作 用 三 我 国 在 宽 恕 制 度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完 善 对 策 ( 一 ) 宽 恕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不 足 我 国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实 施 的 反 垄 断 法 就 引 入 了 宽 恕 制 度, 其 具 体 规 定 在 反 垄 断 法 第 46 条 第 2 款 规 定 中, 经 营 者 主 动 向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报 告 达 成 垄 断 协 议 的 有 关 情 况 并 提 供 重 要 证 据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酌 情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对 该 经 营 者 的 处 罚 从 法 条 的 内 容 来 看, 我 国 虽 然 在 制 度 上 引 进 了 宽 恕 制 度, 但 是 对 其 具 体 实 施 却 缺 乏 相 关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性 的 条 文, 使 得 我 国 的 宽 恕 制 度 不 具 有 现 实 可 操 作 性, 反 垄 断 法 实 施 后,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和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和 国 家 发 改 委 ) 分 别 颁 布 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查 处 垄 断 协 议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和 反 价 格 垄 断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定 两 部 法 规 来 具 体 指 导 反 垄 断 执 法 的 具 体 执 行, 但 是 条 文 中 对 宽 恕 制 度 的 规 定 仍 然 是 粗 线 条 的 其 具 体 存 在 的 问 题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1. 宽 恕 制 度 的 适 用 主 体 规 定 不 明 确 (1) 限 制 性 条 件 我 国 关 于 宽 恕 制 度 适 用 的 主 体 条 件 分 散 于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查 处 垄 断 协 议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和 反 价 格 垄 断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定 两 部 规 章 中 在 前 一 部 规 章 中 规 定 了 垄 断 协 议 的 组 织 者 不 适 用 宽 恕 制 度, 对 主 体 条 件 作 了 限 制 性 规 定 但 忽 略 了 如 果 该 申 请 企 业 强 迫 其 他 企 业 参 与 卡 特 尔 的 情 况, 此 种 主 体 适 用 宽 恕 制 度 将 有 违 公 平 正 义, 并 且 容 易 诱 发 企 业 间 互 相 陷 害 的 道 德 危 机 (2) 数 量 限 制 在 反 价 格 垄 断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定 中 规 定, 第 一 个 主 动 报 告 达 成 价 格 垄 断 协 议 的 有 关 情 况 并 提 供 重 要 证 据 的, 可 以 免 除 处 罚 第 二 个 可 以 按 照 不 低 于 50% 的 幅 度 减 轻 处 罚, 其 他 的 可 以 按 照 不 高 于 50% 的 幅 度 减 轻 处 罚 我 国 法 律 对 申 请 减 轻 或 免 除 处 罚 主 体 数 量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只 以 第 一 个 第 二 个 和 其 他 一 带 而 过, 至 于 其 他 包 括 几 个 可 申 请 的 名 额 限 定 则 无 从 知 晓 这 不 仅 不 利 于 企 业 主 动 报 告 达 成 垄 断 协 议 的 有 关 情 况, 也 表 明 执 法 机 构 拥 有 很 大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宽 恕 制 度 的 透 明 性 不 高 2.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过 大 我 国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拥 有 很 大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比 如 在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颁 布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查 处 垄 断 协 议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中,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对 主 动 报 告 达 成 垄 断 协 议 有 关 情 况 并 提 供 的 经 营 者, 可 以 酌 情 减 轻 或 免 除 处 罚 重 要 证 据 应 当 是 能 够 启 动 调 查 或 者 对 认 定 垄 断 协 议 行 为 起 到 关 键 性 作 用 的 证 据 此 处 工 商 管 理 机 关 可 以 酌 情 减 轻 或 免 除 及 关 键 性 作 用 带 有 很 强 的 主 观 性 执 法 机 构 酌 情 的 依 据 是 什 么, 证 据 的 关 键 性 又 该 怎 样 认 定 经 营 者 很 难 确 信 如 果 主 动 交 代 罪 行 就 一 定 会 被 赦 免, 对 将 来 处 罚 结 果 缺 少 明 确 的 预 见 性, 由 于 执 法 机 关 有 很 大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在 不 能 确 定 自 己 得 到 确 定 - 4 -
的 减 轻 或 免 除 处 罚 决 定 时, 经 营 者 不 会 贸 然 坦 白 自 己 的 垄 断 行 为 因 此, 我 国 关 于 宽 恕 制 度 的 法 律 规 定 缺 乏 透 明 性 和 可 预 见 性, 反 垄 断 执 法 部 门 拥 有 相 当 大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这 阻 碍 了 卡 特 尔 公 司 的 自 首 坦 白 之 路 3. 笼 统 的 规 定 宽 恕 待 遇 在 宽 恕 待 遇 方 面, 在 反 垄 断 法 中 没 有 对 宽 恕 待 遇 的 规 定 即 使 在 反 价 格 垄 断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定 中, 对 有 梯 度 的 减 轻 处 罚 规 定 也 过 于 粗 糙 只 是 以 不 低 于 50% 和 不 高 于 50% 来 划 分 豁 免 的 梯 度, 这 不 利 于 企 业 对 自 己 行 为 价 值 的 衡 量 和 执 法 机 构 具 体 执 法 行 为 的 实 施 除 了 对 具 体 宽 恕 待 遇 的 规 定 外, 对 在 调 查 前 第 一 个 申 请 宽 恕 的 企 业, 应 当 自 动 被 宽 恕, 限 制 执 法 机 构 的 裁 量 权, 在 这 一 方 面 反 垄 断 法 也 缺 乏 相 应 的 规 定 4. 缺 乏 明 确 且 唯 一 的 执 法 机 构 在 我 国,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有 三 驾 马 车, 即, 发 改 委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和 商 务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主 管 与 价 格 有 关 的 垄 断 和 滥 用 行 为,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主 管 其 他 不 涉 及 价 格 的 垄 断 协 议 和 滥 用 行 为 而 商 务 部 则 主 管 经 营 者 集 中 因 此, 在 我 国 主 管 卡 特 尔 的 机 构 有 两 个 发 改 委 和 工 商 总 局 在 一 个 既 涉 及 价 格 又 涉 及 非 价 格 的 卡 特 尔 案 件 中, 经 营 者 究 竟 应 该 向 谁 申 请? 他 们 认 定 自 首 坦 白 的 标 准 是 否 一 致? 若 向 国 家 发 改 委 和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申 请 而 双 方 意 见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时, 应 怎 样 作 出 最 后 决 定? 在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中 都 是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 二 ) 对 我 国 宽 恕 制 度 的 完 善 与 解 决 对 策 1. 完 善 对 申 请 主 体 的 适 用 条 件 通 过 对 各 国 立 法, 尤 其 是 对 美 国 和 欧 盟 反 垄 断 法 的 分 析, 明 确 的 主 体 适 用 条 件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1) 对 申 请 主 体 的 限 制 性 条 件 第 一, 申 请 宽 恕 的 企 业 未 有 强 迫 其 他 经 营 者 参 与 卡 特 尔 的 行 为 这 主 要 是 为 了 防 止 同 行 之 间 的 陷 害 行 为, 从 而 成 为 竞 争 者 之 间 相 互 排 挤 的 工 具 第 二, 申 请 人 不 得 为 卡 特 尔 的 组 织 者 或 领 导 者 第 三, 企 业 在 向 执 法 机 构 申 请 宽 恕 时, 必 须 已 经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否 则 不 能 适 用 宽 恕 制 度 (2) 对 申 请 主 体 的 数 量 限 制 有 限 的 申 请 数 量 可 以 在 数 额 限 制 的 压 力 下 激 励 经 营 者 积 极 向 执 法 机 构 报 告 相 关 情 况, 从 而 提 高 反 垄 断 执 法 效 率, 节 省 执 法 成 本 因 此 在 综 合 各 国 立 法 的 基 础 上, 至 多 允 许 四 位 获 得 宽 恕 资 格 对 于 第 一 个 申 请 主 体 且 符 合 免 除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给 予 免 除 处 罚 的 宽 恕 待 遇 而 其 余 三 个 名 额 则 根 据 其 申 请 时 间 的 先 后 以 及 提 供 证 据 的 情 况, 给 予 减 轻 处 罚 2. 细 化 对 宽 恕 待 遇 的 规 定 根 据 世 界 各 国 立 法 经 验, 应 当 实 行 有 梯 度 有 差 别 的 宽 恕 待 遇 对 于 在 调 查 前 第 一 个 向 执 法 机 构 申 请 的 企 业, 应 当 自 动 授 予 其 免 除 处 罚 的 资 格, 无 须 经 过 执 法 机 构 的 裁 量 第 二 个 及 之 后 申 请 的 企 业, 无 论 其 是 在 调 查 开 始 前 或 是 开 始 后 申 请, 如 果 符 合 规 定 的 条 件, 也 可 以 获 得 减 轻 处 罚 的 待 遇 但 是 根 据 申 请 先 后 减 免 的 幅 度 不 同 参 照 欧 盟 立 法, 可 以 将 宽 恕 的 幅 - 5 -
度 规 定 为 50% 30% 和 20% 这 样 的 宽 恕 待 遇 有 助 于 激 发 企 业 的 告 密 热 情, 根 据 提 供 证 据 的 先 后, 给 予 不 同 的 减 轻 幅 度 为 防 止 私 人 执 行 妨 碍 到 公 共 执 行, 还 应 当 考 虑 到 企 业 在 获 得 免 除 或 减 轻 处 罚 之 后 面 临 的 民 事 诉 讼 问 题 参 照 美 国 2004 年 6 月 颁 布 的 改 革 和 增 加 反 托 拉 斯 刑 事 罚 金 法 案, 如 果 申 请 宽 恕 的 公 司 配 合 受 害 方 从 其 他 卡 特 尔 成 员 处 索 赔, 挽 回 损 失, 那 么 该 申 请 公 司 可 被 免 去 三 倍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 在 美 国 私 人 诉 讼 中 企 业 面 临 三 倍 的 高 昂 赔 偿 金 ), 这 是 对 申 请 者 民 事 责 任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以 提 高 企 业 举 报 的 积 极 性 3. 申 请 宽 恕 企 业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申 请 主 体 应 当 全 面 积 极 地 协 调 执 法 机 构 的 调 查 工 作 (1) 证 据 及 信 息 的 提 供 申 请 者 提 供 的 证 据 和 相 关 信 息, 应 当 限 定 为 只 要 能 够 使 执 法 机 构 发 动 调 查 即 可, 在 调 查 开 始 后, 提 供 的 证 据 信 息 也 只 要 求 足 以 能 够 证 明 违 法 卡 特 尔 行 为 的 存 在 而 非 所 谓 的 关 键 性 证 据 或 是 重 要 证 据, 因 为 何 为 关 键 重 要 带 有 很 大 的 主 观 性, 不 利 于 企 业 申 请 的 积 极 性 当 然, 对 于 减 轻 和 免 除 的 申 请, 其 对 证 据 的 要 求 程 度 也 大 不 相 同 (2)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申 请 企 业 在 申 请 宽 恕 时 应 当 已 经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如 果 申 请 后 被 发 现 仍 未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视 申 请 协 议 无 效, 将 不 能 得 到 减 轻 或 免 除 处 罚 的 资 格 4. 明 确 主 管 机 构 实 践 中 由 于 我 国 执 法 机 构 的 多 元 化, 使 得 经 营 者 不 知 应 向 谁 申 请 因 此,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应 当 在 主 管 机 构 方 面 进 行 完 善 立 法, 积 极 对 执 法 机 构 进 行 改 革 在 多 元 执 法 的 中 国, 可 以 参 照 美 国 经 验, 即 在 由 司 法 部 反 托 拉 斯 局 和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多 元 执 法 的 情 况 下, 即 使 案 件 存 在 管 辖 权 冲 突, 根 据 两 个 机 构 之 间 的 备 忘 录 ( 备 忘 录 即 双 方 同 意, 一 方 发 动 反 托 拉 斯 调 查 之 前 通 告 另 一 方, 以 避 免 管 辖 权 的 冲 突 或 民 事 诉 讼 冲 突 ), 他 们 应 当 协 商 决 定, 哪 个 机 构 对 特 定 行 业 或 特 定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更 有 实 践 经 验, 其 划 分 管 辖 权 的 依 据 是 他 们 的 专 家 各 自 在 某 些 领 域 的 执 法 经 验 结 语 随 着 奶 粉 案 中 对 企 业 免 除 或 减 轻 处 罚 的 决 定, 反 垄 断 法 中 宽 恕 制 度 又 一 次 引 起 了 我 们 对 宽 恕 制 度 的 思 考 在 实 践 中, 也 暴 露 出 我 国 宽 恕 制 度 方 面 很 多 不 完 善 之 处 因 此, 我 们 要 加 快 对 宽 恕 制 度 的 研 究, 完 善 立 法 在 借 鉴 国 外 立 法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针 对 我 国 立 法 现 状, 逐 步 完 善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宽 恕 制 度, 保 护 市 场 的 有 效 竞 争 参 考 文 献 [1] 孙 丽 君. 美 国 制 裁 国 际 卡 特 尔 的 赦 免 制 度 介 评 [J].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2007,6(1):95-97 [2] 卢 敏. 美 欧 反 垄 断 调 查 中 的 宽 恕 政 策 [J]. 世 界 民 航,2008,95:90-91 [3] 刘 金 妫. 论 反 垄 断 法 宽 恕 制 度 的 适 用 条 件 [J]. 天 水 行 政 学 院 学 报,2008,5:84-87 [4] 薛 嵩. 论 反 垄 断 法 上 的 宽 恕 制 度 [D]. 北 京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2009. - 6 -
[5] 王 晓 晔. 反 垄 断 法 [M].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11. [6] 谢 鹏. 自 首 也 麻 烦 - 反 垄 断 法 的 宽 恕 暗 道 [N]. 南 方 周 末,2013-9-27 [7] 全 淑 英. 韩 国 反 垄 断 法 伤 的 宽 恕 制 度 研 究 [J]. 商 场 现 代 化,2009,569:266-287 [8] 种 明 钊. 竞 争 法 学 [M] 北 京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2002 年. [9] 廖 双 甲. 论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第 46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完 善 [J]. 法 学 之 窗,2009,12:9-10 [10] 游 钰. 反 垄 断 宽 恕 政 策 的 理 论 分 析 与 实 证 考 察 [J]. 法 律 科 学,2008,4 The Modif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Leniency Programs in Antitrust Laws in China Hanxiu (Law school of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Province, 410000) Abstract : In China,we have introduced the leniency program,but its content is too principled,lacking specific conditions of application.so,until now,it can not be enforced well.on the basis of introduction of the leniency program,study and learn the mature legislation and pratical experience from the foreign countries,and finally bring suggestions to improve our anti-monopoly law. Keywords: Leniency Program, Antitrust Law,Applicable Conditions,Problems and Solutions 作 者 简 介 : 韩 秀, 女, 湖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2013 级 研 究 生, 经 济 法 专 业 - 7 -
- 8 - http://www.sinos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