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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等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协 会 ) 是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第 三 条 协 会 的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接 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职 责 第 四 条 协 会 统 一 组 织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制 定 考 试 规 则 ( 二 ) 确 定 考 试 科 目, 制 定 考 试 大 纲 ; ( 三 ) 组 织 编 写 出 版 发 行 考 试 统 编 教 材 ; ( 四 ) 编 制 考 试 预 决 算 ; ( 五 ) 确 定 考 试 方 式 考 试 时 间 和 考 试 频 次, 发 布 考 试 计 划 和 公 告 ; ( 六 ) 组 织 命 题 工 作 ; ( 七 ) 组 织 考 务 工 作 ; ( 八 )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 ( 九 ) 对 考 试 违 纪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 1

( 十 ) 建 立 考 试 信 息 系 统 ; ( 十 一 ) 受 理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咨 询 ; ( 十 二 ) 与 考 试 有 关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五 条 协 会 制 定 的 考 试 大 纲 编 制 的 考 试 预 决 算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之 后 执 行 第 三 章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第 六 条 报 名 参 加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报 考 人 员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二 ) 考 试 报 名 截 止 之 日, 年 满 18 周 岁 ; ( 三 ) 具 有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不 能 报 名 参 加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 已 经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参 加 考 试 的, 报 名 及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 ( 一 ) 不 符 合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 ( 二 ) 以 前 年 度 参 加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时 作 弊 或 扰 乱 考 场 秩 序 受 到 禁 考 处 分, 禁 考 期 限 未 满 的 第 八 条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由 科 目 一 和 科 目 二 组 成 科 目 一 :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 科 目 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础 知 识 协 会 可 根 据 行 业 与 市 场 发 展 的 需 要, 酌 情 增 加 或 者 调 整 相 关 的 考 试 科 目 2

第 九 条 考 试 实 行 百 分 制,60 分 为 成 绩 合 格 分 数 线 每 科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的, 报 考 人 员 取 得 该 科 成 绩 合 格 证 明 科 目 一 和 科 目 二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后, 可 以 通 过 所 在 机 构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申 请 注 册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超 过 四 年 未 申 请 注 册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需 要 重 新 参 加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或 在 申 请 注 册 前 补 齐 最 近 两 年 的 规 定 后 续 培 训 学 时 具 体 要 求 见 协 会 相 关 规 定 第 十 条 协 会 应 建 立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信 息 系 统, 记 录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过 程 考 试 成 绩 考 试 现 场 采 集 照 片 违 纪 违 规 信 息 等 考 务 信 息 由 协 会 统 一 向 社 会 公 布,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向 社 会 发 布 或 泄 露 考 务 信 息 第 四 章 命 题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考 试 命 题 应 按 照 考 试 大 纲 的 要 求, 遵 循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专 业 化 的 原 则, 树 立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公 信 力 第 十 二 条 考 试 命 题 工 作 采 用 专 家 命 题 与 社 会 征 题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协 会 聘 任 专 家 组 成 命 题 委 员 会 组 织 专 家 命 题 协 会 也 可 采 取 社 会 征 题 的 方 式 向 全 行 业 公 开 征 集 题 目 第 十 三 条 命 题 委 员 会 由 监 管 部 门 行 业 公 司 中 介 机 构 大 专 院 校 行 业 协 会 以 及 社 会 研 究 机 构 等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命 题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试 题 题 库 的 架 构 设 计, 命 题 工 作 规 范 与 工 作 流 程 第 十 四 条 命 题 委 员 会 专 家 对 入 库 前 收 集 的 考 试 题 目 采 用 集 中 审 题 方 式, 进 行 三 轮 审 核, 组 建 考 试 题 库 题 库 管 理 人 员 要 3

不 断 对 题 库 进 行 动 态 维 护 和 更 新, 持 续 完 善 题 库 建 设, 优 化 题 库 试 题 结 构 与 内 容, 确 保 考 试 试 题 的 安 全 性 和 时 效 性, 以 适 应 行 业 最 新 发 展 需 求 第 十 五 条 命 题 委 员 会 综 合 考 虑 考 试 大 纲 难 度 系 数 知 识 点 分 布 等 要 素, 从 题 库 随 机 抽 取 试 题, 组 成 考 试 试 卷, 同 时 生 成 试 卷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在 组 成 试 卷 后, 命 题 委 员 会 审 题 专 家 依 据 设 定 的 组 卷 模 板 对 试 卷 进 行 整 体 审 核 考 试 试 卷 以 电 子 数 据 的 形 式 保 存, 考 试 试 卷 的 保 存 和 传 输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和 协 会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命 题 人 员 应 与 协 会 签 署 保 密 承 诺 书,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及 协 会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命 题 人 员 在 命 题 工 作 期 间 及 辞 任 命 题 工 作 之 日 起 2 年 内,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参 与 和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的 培 训 工 作, 以 及 参 与 编 写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辅 导 资 料 等 可 能 妨 碍 其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的 活 动 第 十 七 条 命 题 人 员 有 违 反 协 会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保 密 相 关 规 定 的, 协 会 予 以 解 聘 ; 情 节 严 重 的, 协 会 可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做 出 处 分 或 者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追 究 其 责 任 第 五 章 考 试 实 施 第 十 八 条 协 会 组 织 实 施 考 务 工 作 本 办 法 所 称 考 务 工 作 是 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考 试 报 名 考 区 考 点 设 置 考 场 安 排 考 场 监 督 试 卷 评 阅 考 试 成 绩 和 考 务 信 息 管 理 等 第 十 九 条 协 会 根 据 需 要 可 委 托 社 会 专 业 考 试 服 务 机 构 和 地 方 行 业 协 会 协 助 承 担 部 分 或 全 部 考 务 工 作, 并 与 其 签 署 协 议, 4

规 定 所 承 担 考 务 工 作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协 会 应 加 强 对 委 托 的 考 试 服 务 机 构 的 管 理, 制 定 考 试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考 试 组 织 任 务 要 求 和 责 任, 保 障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考 试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考 试 第 二 十 条 协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考 场 规 则 考 试 考 场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计 算 机 考 试 方 式 的 标 准 与 要 求 第 二 十 一 条 主 考 监 考 巡 考 等 人 员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监 督 报 考 者 遵 守 考 场 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报 考 人 员 应 当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按 要 求 填 写 报 名 表, 交 纳 报 名 费 报 考 人 员 应 当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第 二 十 三 条 报 考 人 员 在 规 定 的 考 试 时 间, 携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准 考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到 指 定 考 场 参 加 考 试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和 其 他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等 合 法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四 条 遇 有 严 重 影 响 考 试 秩 序 的 事 件, 考 试 服 务 机 构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控 制 局 面, 并 迅 速 报 告 协 会 因 系 统 有 误 或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因 致 使 考 试 时 间 拖 延 或 者 需 要 重 新 考 试 的, 考 试 服 务 机 构 报 协 会 批 准 后, 可 进 行 顺 延 或 者 组 织 重 新 考 试 第 二 十 五 条 考 试 成 绩 由 协 会 在 考 试 结 束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布,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可 以 通 过 协 会 网 站 或 协 会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考 试 成 绩 5

第 二 十 六 条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对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成 绩 公 布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协 会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协 会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处 理 第 六 章 考 试 纪 律 第 二 十 七 条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不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弄 虚 作 假 参 加 考 试 的, 协 会 一 年 内 不 受 理 其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申 请 ; 已 经 参 加 考 试 的, 取 消 其 考 试 成 绩 第 二 十 八 条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经 监 考 人 员 提 醒 后 不 改 正 的, 该 科 考 试 成 绩 按 无 效 处 理, 并 在 一 年 内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 一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在 考 场 或 者 其 他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行 为 的 ; ( 三 ) 在 考 试 期 间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或 者 互 打 手 势 的 ; ( 四 ) 未 经 考 场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五 ) 将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离 考 场 的 ; ( 六 ) 其 他 一 般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第 二 十 九 条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该 科 考 试 成 绩 按 无 效 处 理, 并 在 两 年 内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 一 ) 使 用 或 提 供 伪 造 涂 改 身 份 证 件 的 ; ( 二 ) 帮 助 他 人 作 答, 纵 容 他 人 抄 袭 的 ; ( 三 ) 抄 袭 或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材 料 的 ; ( 四 ) 使 用 或 试 图 使 用 通 讯 存 储 摄 录 等 电 子 设 备 的 ; 6

( 五 ) 恶 意 操 作 导 致 考 试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的 ; ( 六 ) 其 他 严 重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第 三 十 条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该 科 考 试 成 绩 按 无 效 处 理, 协 会 酌 情 给 予 其 三 至 五 年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处 罚 ; ( 一 ) 教 唆 或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二 )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或 者 冒 名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蓄 意 报 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 ( 四 ) 其 他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特 别 恶 劣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其 行 为 如 果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协 会 对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应 告 知 其 所 受 的 处 分 结 果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和 相 关 规 定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对 其 所 受 的 处 分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自 受 到 处 分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协 会 提 出 异 议, 协 会 在 受 理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存 在 第 三 十 条 情 形 的, 协 会 可 依 据 基 金 法 等 相 关 的 规 定, 暂 停 或 取 消 其 从 业 资 格 第 三 十 三 条 协 会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他 考 务 人 员 在 考 试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在 启 用 前 均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或 者 盗 取 考 试 工 作 中 发 生 泄 密 事 件 的, 由 协 会 组 织 查 处, 对 涉 嫌 违 反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的, 由 协 会 会 同 国 家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组 织 查 处 7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标 准 收 取 考 试 报 名 费, 并 按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财 务 接 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审 计 监 督 第 三 十 六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协 会 对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港 澳 台 地 区 居 民 以 及 外 国 籍 公 民 符 合 条 件 参 加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具 体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