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 叫 中 心 是 指 由 酷 航 运 营 的 方 便 电 话 订 票 及 查 询 的 电 话 联 络 中 心 电 话 号 码 列 在 www.flyscoot.com 承 运 商 是 指 航 空 承 运 人 或 航 空 公 司 登 机 手 续 办 理 截 止 时 间 是 指 航 空 公 司 指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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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 航 承 运 条 款 前 言 对 酷 航 而 言, 清 楚 并 了 解 承 运 条 款 对 于 管 治 双 方 关 系 非 常 重 要 因 此, 我 们 强 烈 建 议 您 阅 读 本 文 件, 并 在 购 买 前 向 我 们 寻 求 任 何 必 要 的 澄 清 有 关 更 多 信 息, 可 访 问 我 们 的 网 站 www.flyscoot.com 或 致 电 我 们 的 客 户 呼 叫 中 心 请 注 意, 完 成 购 买 过 程 后, 将 视 为 您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承 运 条 款 目 录 1. 定 义 2. 应 用 3. 旅 行 准 备 / 乘 客 信 息 4. 票 价 / 费 用 5. 预 订 / 付 款 6. 行 李 7.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 登 机 8. 拒 绝 承 运 9. 日 程 更 改 / 中 断 10. 到 达 / 飞 行 后 11. 退 款 12. 乘 客 责 任 13. 酷 航 责 任 14. 您 的 索 赔 1 定 义 随 行 乘 客 是 指, 根 据 我 们 的 合 理 见 解, 可 以 独 立 旅 行 并 能 够 以 及 将 对 他 们 陪 同 的 乘 客 提 供 恰 当 协 助 和 必 要 监 管 的 至 少 十 八 (18) 岁 的 付 费 乘 客 航 空 公 司 代 码 是 指 识 别 特 定 航 空 承 运 人 的 两 个 或 三 个 字 母 酷 航 的 代 码 是 TZ 授 权 代 理 人 是 指 由 酷 航 任 命 来 代 表 酷 航 销 售 所 有 酷 航 航 班 航 空 客 运 和 / 或 处 理 托 运 行 李 服 务 等 机 场 运 营 业 务 的 销 售 代 理 或 机 场 运 营 代 理 行 李 是 指 您 在 旅 途 中 携 带 的 个 人 财 产 它 同 时 包 括 您 的 托 运 行 李 和 随 身 行 李 行 李 限 额 是 指 在 无 需 额 外 付 费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您 携 带 到 酷 航 营 运 航 班 上 的 手 提 行 李 和 托 运 行 李 的 重 量 行 李 识 别 标 签 是 指, 发 放 给 您 的 行 李 编 号 文 件, 对 应 着 附 着 于 每 件 托 运 行 李 的 标 签 预 订 ( 也 称 为 电 子 机 票 ) 是 指 存 在 于 酷 航 预 订 系 统 中 描 述 您 的 行 程 安 排 及 细 节 的 详 细 信 息 预 订 编 号 是 指 由 我 们 或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发 的 编 号, 用 来 确 认 您 已 向 我 们 进 行 的 预 订 随 身 行 李 ( 有 时 被 称 为 随 身 携 带 或 非 托 运 行 李 ) 是 您 带 进 飞 机 客 舱 的 行 李 请 注 意 这 些 条 款 中 规 定 的 允 许 的 随 身 行 李 重 量 尺 寸 和 内 容

呼 叫 中 心 是 指 由 酷 航 运 营 的 方 便 电 话 订 票 及 查 询 的 电 话 联 络 中 心 电 话 号 码 列 在 www.flyscoot.com 承 运 商 是 指 航 空 承 运 人 或 航 空 公 司 登 机 手 续 办 理 截 止 时 间 是 指 航 空 公 司 指 定 的 乘 客 必 须 完 成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并 领 取 登 机 牌 的 时 间 请 注 意, 在 该 截 止 时 间 后 进 行 办 理 的 乘 客 将 不 得 登 机, 并 且 根 据 适 用 于 所 购 票 价 产 品 的 条 款, 酷 航 可 能 会 自 行 决 定 没 收 他 们 的 机 票, 并 且 不 予 以 退 款 托 运 行 李 是 指 您 的 部 分 行 李, 其 中 包 括 任 何 超 重 行 李, 酷 航 已 存 放 在 飞 机 的 货 舱 并 且 酷 航 已 向 您 发 放 行 李 识 别 标 签 运 输 条 款 或 条 款 是 指 一 般 承 运 条 款, 包 括 合 同 条 款 或 载 于 您 的 行 程 和 收 据 中 的 承 运 条 款 和 条 件 公 约 是 指 适 用 于 以 下 任 何 规 定 : 统 一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某 些 规 则 的 公 约 中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的 规 定 于 1929 年 10 月 12 日, 在 华 沙 签 署 的 华 沙 公 约 ; 1995 年 9 月 28 日 在 海 牙 修 订 的 华 沙 公 约 ; 在 海 牙 修 订 的 华 沙 公 约 以 及 蒙 特 利 尔 附 加 议 定 书 第 四 号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1975 年 ); 瓜 达 拉 哈 拉 补 充 公 约 (1961 年 ); 统 一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某 些 规 则 的 公 约 中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的 规 定, 于 1999 年 5 月 28 日, 在 蒙 特 利 尔 签 署 的 蒙 特 利 尔 公 约 ; 任 何 其 他 适 用 协 议 或 公 约 以 及 任 何 授 权 立 法 票 价 产 品 描 述 了 捆 绑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酷 航 提 供 一 系 列 票 价 产 品, 包 括 最 简 单 的 为 个 人 提 供 的 两 个 指 定 城 市 之 间 的 航 空 运 输, 到 更 复 杂 的 票 价 产 品, 包 括 飞 行 之 前 期 间 和 / 或 之 后 的 产 品 和 / 或 服 务 票 价 规 则 是 指 适 用 于 您 预 订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票 价 规 则 在 票 价 产 品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并 可 以 在 www.flyscoot.com 找 到 费 用 表 是 指 由 酷 航 评 估 的 所 有 费 用 的 当 前 列 表 费 用 表 可 以 在 www.flyscoot.com 找 到 顾 客 您 您 的 您 自 己 是 指 进 行 预 订 的 任 何 人, 或 者 乘 坐 飞 机 的 除 机 组 人 员 之 外 的 任 何 人 大 号 乘 客 是 指 坐 在 座 位 上 无 法 放 下 扶 手 和 / 或 会 占 据 邻 座 座 位 的 乘 客 团 体 规 定 是 指 酷 航 适 用 于 10 人 或 以 上 乘 客 预 订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团 体 规 定 是 指 酷 航 适 用 于 10 人 或 以 上 乘 客 预 订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行 程 是 指 我 们 或 者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向 凭 借 预 订 进 行 旅 行 的 乘 客 发 放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文 档, 其 中 包 括 乘 客 的 姓 名 航 班 信 息 和 通 知

酷 航 我 们 我 们 的, 出 于 这 些 承 运 条 款 的 目 的, 是 指 酷 航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编 号 201114431-W), 并 且 包 括 酷 航 所 有 雇 员 和 代 理 人 酷 航 承 诺 ( 或 我 们 对 您 的 承 诺 ) 是 指 酷 航 向 您 所 作 保 证 的 列 表 酷 航 承 诺 可 以 在 www.flyscoot.com 找 到 特 别 提 款 权 ( 或 SDRs) 是 指 属 于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交 易 所 官 方 单 位 的 货 币 组 合 单 位 2 应 用 2.1 一 般 应 用 这 些 承 运 条 款 适 用 于 通 过 由 预 订 中 显 示 的 航 空 公 司 代 码 TZ 代 表 的 酷 航 任 何 航 班 运 输 乘 客 和 行 李 的 情 况, 这 些 条 件 中 2.10 2.11 和 其 他 地 方 的 规 定 除 外 2.2 免 费 / 折 扣 旅 行 票 价 除 非 我 们 另 有 规 定, 这 些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通 过 酷 航 进 行 的 免 费 和 折 扣 旅 行, 包 括 通 过 使 用 飞 行 常 客 里 程 或 其 他 忠 诚 或 奖 励 计 划 获 得 的 旅 行 2.3 修 改 权 我 们 保 留 任 何 时 候 修 改 这 些 条 款 酷 航 条 例 酷 航 承 诺 票 价 票 价 产 品 票 价 规 则 费 用 和 费 用 表 和 费 用 条 款 的 权 利,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修 改 只 会 影 响 修 改 后 作 出 或 改 变 的 预 订, 除 非 该 修 改 由 政 府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或 者 是 出 于 安 全 或 安 保 而 必 须 修 改 2.4 无 变 化 酷 航 雇 员 或 其 他 任 何 人 员 均 无 权 改 变 这 些 条 款 的 任 何 内 容 然 而, 这 并 不 影 响 我 们 豁 免 任 何 票 价 规 则 或 应 付 金 额 的 权 利 在 某 一 场 合 豁 免 权 利 并 不 构 成 在 任 何 其 他 场 合 也 放 弃 权 利 2.5 运 输 管 辖 条 款 您 通 过 任 何 酷 航 航 班 进 行 的 运 输 均 受 以 下 所 有 规 定 的 约 束 : 您 的 行 程 中 所 述 的 预 订 和 所 有 相 关 以 及 相 关 票 价 规 则 ; 您 的 行 程 中 所 述 承 运 条 款 ; 新 加 坡 法 律 任 何 国 际 公 约 或 可 适 用 于 所 述 航 班 的 任 何 其 他 法 律 / 政 府 条 例 ; 任 何 相 关 酷 航 拒 绝 登 机 日 程 变 更 或 取 消 的 政 策 ; 我 们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的 任 何 具 体 指 示 2.6 法 律 优 先 如 果 这 些 条 款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条 款 与 您 通 过 酷 航 旅 行 时 相 关 任 何 法 律 政 府 规 定 命 令 或 要 求 不 一 致, 并 且 无 法 通 过 当 事 方 之 间 的 协 议 豁 免, 此 类 规 定 不 应 适 用 即 使 某 条 款 定 无 效, 也 不 得 影 响 其 他 条 款 的 有 效 性 2.7 条 款 优 先 于 流 程 如 果 有 任 何 承 运 条 款 与 任 何 酷 航 流 程 不 一 致, 将 在 不 一 致 的 范 围 内 以 这 些 条 款 为 准 2.8 附 加 服 务 及 运 输 a) 如 果 酷 航 针 对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第 三 方 服 务 和 / 或 运 输 作 出 任 何 安 排 或 发 放 任 何 预 订 机 票 或 凭 证, 在 此 过 程 中, 酷 航 仅 作 为 您 的 代 理 人 第 三 方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将 适 用 如 果 第 三 方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中 包 括 的 责 任 限 制 低 于 这 些 条 款 和 条 件 中 的 责 任 限 制 ( 参 见 第 13 款 ), 则 较 低 的 限 制 将 适 用 于 所 有 非 酷 航 旅 行 安 排 b) 如 果 酷 航 为 您 安 排 其 他 承 运 商 航 空 公 司 代 码 运 营 的 航 班 旅 行, 我 们 仅 作 为 其 他 承 运 商 的 代 理, 并 且 应 适 用 其 他 承 运 商 的 承 运 条 款 2.9 语 言 这 些 承 运 条 款 的 语 言 为 英 语, 即 便 酷 航 可 将 这 些 条 款 翻 译 成 其 他 语 言, 但 在 对 这 些 条 款 进 行 解 释 时, 英 语 需 为 使 用 的 唯 一 语 言 2.10 代 码 共 享 在 某 些 航 班 上, 酷 航 可 能 与 其 他 承 运 商 拥 有 被 称 为 代 码 共 享 的 安 排 这 意 味 着, 即 使 您 拥 有 向 我 们 的 预 订 / 或 持 有 将 酷 航 或 我 们 的 航 空 公 司 代 码 表 示 为 承 运 商 的 机 票, 其 他 承 运 商 也 有 可 能 运 营 航 班 如 果 此 类 安 排 适 用, 我 们 将 在 您 预 订 时 告 知 与 运 营 飞 机 的 承 运 商 有 关 的 情 况 2.11 联 运 服 务 有 时, 您 在 旅 行 中 享 受 的 服 务 是 由 我 们 出 售 的, 但 却 由 其 他 承 运 商 以 这 些 承 运 商 的 航 班 号 和 航 空 公 司 代 码 的 名 义 提 供 服 务 通 过 其 他 承 运 商 旅 行 时, 将 受 运 营 承 运 商 的 承 运 条 件 管 辖, 除 非 在 新 加 坡 航 空 公 司 或 胜 安 航 空 为 承 运 商 时 运 输 中 断 的 情 况 下 将 适 用 酷 航 的 承 运 条 件 2.12 包 机 如 果 由 酷 航 根 据 包 机 协 议 进 行 运 输, 这 些 承 运 条 件 将 适 用,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3 旅 行 准 备 / 乘 客 信 息 3.1 规 划 a) 您 独 自 承 担 做 好 所 有 必 要 旅 行 安 排 并 确 保 遵 守 与 所 有 旅 行 点 有 关 的 所 有 法 律 政 府 条 例 和 命 令 的 责 任 进 行 预 订 之 前, 您 应 考 虑 并 获 得 相 关 的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入 境 要 求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签 证 和 证 明 ; 医 疗 要 求 - 包 括 接 种 / 疫 苗 接 种 ; 和 目 的 地 信 息 - 健 康 和 安 全 风 险 b) 关 于 第 3.1.a 条 中 所 述 信 息, 酷 航 可 能 会 提 供 帮 助, 但 这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解 除 您 在 这 些 事 项 方 面 的 责 任 ; c) 我 们 建 议 您 针 对 第 3.1.a 条 中 所 述 信 息 咨 询 当 地 领 事 馆 当 地 政 府 和 政 府 旅 游 局 3.2 旅 游 保 险 由 于 旅 游 涉 及 许 多 风 险, 因 此 我 们 强 烈 建 议 每 位 乘 客 购 买 旅 游 保 险, 它 可 以 在 发 生 诸 如 以 下 事 件 时 提 供 保 险 : 计 划 变 更 / 行 程 取 消 ; 医 疗 费 和 住 院 费 ; 人 员 受 伤 和 死 亡 ; 以 及 行 李 延 误 受 损 或 丢 失 3.3 孩 童 搭 乘 酷 航

酷 航 对 婴 儿 的 定 义 是 旅 行 之 日 未 满 两 (2) 岁 的 任 何 乘 客 出 生 48 小 时 之 内 的 婴 儿 不 可 以 乘 机, 出 生 3 天 -7 天 内 乘 机 的 婴 儿 需 要 出 具 医 生 证 明 如 果 婴 儿 旅 行 属 于 随 行 乘 客 范 畴, 则 可 以 根 据 费 用 表 收 取 婴 儿 载 送 的 预 订 费 用 如 果 婴 儿 单 独 占 据 座 位 ( 参 见 第 3.6 条 ), 则 将 适 用 当 时 的 票 价 a)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时, 必 须 提 供 出 生 证 明, 并 且 必 须 由 酷 航 凭 借 其 自 行 决 定 权 认 为 可 以 接 受 的 证 据 组 成 b) 酷 航 不 允 许 或 提 供 飞 机 客 舱 摇 篮 b) 酷 航 不 允 许 或 提 供 飞 机 客 舱 摇 篮 c) 出 于 安 全 原 因, 仅 允 许 携 带 前 向 儿 童 安 全 座 椅 登 机, 并 且 必 须 牢 牢 固 定 酷 航 不 提 供 儿 童 安 全 座 椅 如 果 您 在 飞 机 上 使 用 儿 童 安 全 座 椅, 您 将 自 己 固 定 儿 童 安 全 座 椅, 因 为 酷 航 机 组 人 员 将 无 法 协 助 您 对 于 因 儿 童 安 全 座 椅 未 固 定 或 固 定 不 充 分 导 致 的 任 何 伤 害 或 事 故 或 损 失 或 损 害, 酷 航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d) 酷 航 对 儿 童 的 定 义 是 旅 行 之 日 已 至 少 两 (2) 岁, 但 不 足 十 二 (12) 岁 的 任 何 乘 客 任 何 儿 童 的 运 载 将 适 用 当 时 的 票 价 e) 如 果 没 有 随 行 乘 客, 不 允 许 婴 儿 或 旅 行 之 日 不 满 十 二 (12) 岁 的 儿 童 单 独 乘 坐 酷 航 航 班 或 带 有 酷 航 航 空 公 司 代 码 的 任 何 航 班 旅 行 f) 婴 儿 的 比 例 限 制 是 每 位 随 行 乘 客 只 能 携 带 一 名 婴 儿 g) 提 醒 家 长 携 带 护 理 婴 儿 和 儿 童 所 需 的 所 有 必 要 物 品 ( 例 如 婴 儿 食 品 ), 因 为 机 上 不 提 供 这 些 物 品 1 定 義 旅 客 您 您 的 您 自 己 是 指 任 何 已 訂 位 將 搭 乘 或 已 搭 乘 飛 機 之 人 士, 機 組 人 員 除 外 非 一 般 體 型 的 旅 客 是 指 旅 客 坐 下 時 無 法 自 然 將 雙 手 平 放 於 座 位 內 或 是 與 相 鄰 旅 客 無 法 保 持 舒 適 的 空 間 會 發 生 互 相 干 擾 的 狀 況 團 體 政 策 是 指 適 用 於 10 或 10 位 以 上 乘 客 訂 位 的 酷 航 條 款 和 條 件 3.4 您 的 健 康 如 果 我 们 认 为 登 机 对 您 或 其 他 乘 客 不 安 全, 酷 航 可 以 拒 绝 您 登 机 进 行 预 订 前, 如 果 您 认 为 自 己 身 患 任 何 疾 病 或 将 危 及 您 或 其 他 乘 客 安 全 的 状 况, 您 应 告 知 我 们 a)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您 需 要 在 旅 行 之 前 至 少 (3) 日 提 前 告 诉 我 们 : 如 果 您 患 有 或 您 认 为 患 有 具 有 积 极 传 染 性 的 任 何 疾 病 ; 如 果 您 对 坚 果 或 坚 果 产 品 过 敏 如 果 您 因 某 种 疾 病 或 任 何 失 能 而 拥 有 任 何 不 寻 常 的 行 为 或 身 体 状 况, 并 且 可 能 会 影 响 其 他 乘 客 或 机 组 人 员 的 利 益 和 舒 适 度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如 果 您 可 能 对 航 班 安 全 造 成 威 胁, 或 导 致 误 点 ; 如 果 您 需 要 医 疗 照 顾 和 / 或 特 殊 设 备 以 便 维 护 飞 行 期 间 的 健 康 对 于 您 在 飞 行 时 的 健 康 状 况, 酷 航 无 法 提 供 任 何 建 议 如 果 您 计 划 带 有 某 种 已 知 的 预 先 存 在 的 医 疗 条 件 下 旅 行, 您 只 应 在 获 得 医 生 或 健 康 专 家 的 书 面 建 议 后 再 旅 行 b) 酷 航 要 求 您 具 有 能 够 凭 借 自 身 力 量 完 成 旅 行 的 良 好 身 体 状 态 或 有 可 以 为 您 提 供 任 何 必 要 协 助 的 乘 客 陪 同 ( 参 见 第 3.5.a 条 ) c) 如 果 您 是 孕 妇,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注 意 事 项 :

对 于 怀 孕 28 周 后 的 旅 行 : 请 向 注 册 医 生 或 注 册 助 产 士 寻 求 证 明 或 信 件, 以 告 知 : 预 产 期 是 单 胎 妊 娠 还 是 多 胎 妊 娠 ; 以 及 没 有 妊 娠 并 发 症 此 外 : 如 果 您 没 有 妊 娠 并 发 症, 您 则 可 以 在 单 胎 妊 娠 36 周 前 或 多 胎 妊 娠 ( 例 如 双 胞 胎 )32 周 前 旅 行 如 果 您 希 望 在 上 述 孕 期 时 间 之 后 旅 行, 则 必 须 出 示 医 学 许 可 证 如 果 您 患 有 妊 娠 并 发 症, 则 必 须 出 示 医 学 许 可 证 婴 儿 出 生 后 48 小 时 内 不 得 乘 机 旅 行, 并 且 在 分 娩 后 的 三 到 七 天 内 旅 行 时, 需 要 出 示 医 学 许 可 证 请 注 意 : 我 们 不 确 保 在 您 怀 孕 期 间 的 任 何 特 定 时 间 点 旅 行 对 您 而 言 都 是 安 全 的 请 您 在 登 机 前 获 得 独 立 的 医 疗 建 议 上 述 期 限 只 是 我 们 的 最 低 要 求 ; 某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对 非 本 国 孕 妇 设 有 入 境 限 制 请 在 您 旅 行 之 前, 咨 询 相 关 大 使 馆 或 领 事 馆, 以 确 定 是 否 有 该 限 制 3.5 特 殊 帮 助 a) 酷 航 将 不 允 许 任 何 人 在 无 随 行 乘 客 的 情 况 下 旅 行, 除 非 此 人 能 够 在 无 协 助 或 监 督 的 情 况 下 安 全 旅 行 我 们 没 有 承 担 此 类 援 助 或 监 督 职 责 所 需 的 系 统 工 作 人 员 或 设 施 然 而, 我 们 可 以 向 需 要 轮 椅 上 下 飞 机 的 乘 客 提 供 具 体 的 援 助 服 务 b) 接 受 承 运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员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的 人 员 或 需 要 特 殊 帮 助 的 其 他 人 员 时, 需 经 过 我 们 事 先 安 排 如 果 乘 客 行 动 不 便, 并 且 要 求 在 机 场 提 供 帮 助, 包 括 轮 椅 和 为 残 疾 乘 客 提 供 的 电 梯 服 务, 必 须 至 少 在 预 定 的 出 发 日 期 前 三 (3) 天 通 过 酷 航 呼 叫 中 心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未 能 提 前 通 知 我 们, 将 导 致 您 在 抵 达 机 场 时 无 法 使 用 所 需 服 务, 并 因 此 拒 绝 您 登 机 c) 请 注 意, 提 供 特 殊 帮 助 服 务 时, 可 能 会 向 您 收 取 相 关 费 用, 收 费 形 式 为 您 在 机 场 直 接 向 第 三 方 服 务 供 应 商 支 付, 或 通 过 酷 航 呼 叫 中 心 向 酷 航 支 付 由 于 当 地 机 场 限 制 等 限 制 因 素, 服 务 可 能 无 法 适 用 于 所 有 航 线 d) 根 据 现 有 的 法 律 您 可 能 需 要 支 付 提 供 特 殊 服 务 的 费 用, 酷 航 会 直 接 向 您 收 取 您 可 以 在 直 接 在 机 场 支 付 给 第 三 方 服 务 供 应 商, 或 者 通 过 酷 航 客 服 中 心 预 先 支 付 这 些 服 务 可 能 由 于 当 地 机 场 的 限 制 不 适 用 于 所 有 航 线 e) 尽 管 酷 航 不 接 受 动 物 的 承 运 ( 请 见 6.2), 在 预 订 之 时 提 前 通 知 的 客 舱 服 务 犬 可 以 接 受 您 必 须 携 带 符 合 我 们 要 求 的 吸 收 垫 和 口 套 如 果 未 提 前 通 知 我 们, 将 可 能 导 致 允 许 的 服 务 犬 数 量 已 经 达 到 极 限, 并 因 此 拒 绝 运 输 您 的 服 务 犬 如 果 您 未 携 带 吸 收 垫 和 / 或 口 套, 也 可 能 会 拒 绝 运 输 服 务 犬 如 果 您 希 望 利 用 这 些 特 殊 服 务 或 按 照 第 3.4 条 告 知 我 们 您 的 健 康 状 况, 您 必 须 通 过 酷 航 呼 叫 中 心 进 行 预 订, 或 者 在 收 到 您 的 行 程 后 立 即 联 系 酷 航 呼 叫 中 心 需 要 特 殊 服 务 或 第 3.5 条 所 述 任 何 服 务 的 乘 客 不 可 通 过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预 订 这 些 服 务 3.6 额 外 座 位

a) 如 果 乘 客 需 要 或 希 望 额 外 座 位, 必 须 提 前 至 少 3 天 通 过 客 服 中 心 通 知 酷 航 将 以 当 时 票 价 收 取 两 位 乘 客 的 费 用 为 了 保 证 相 邻 的 座 位, 需 要 提 前 分 配 座 位, 并 按 照 收 费 表 中 列 出 的 价 格 收 取 费 用 座 位 取 决 于 可 用 情 况 且 必 须 通 过 酷 航 呼 叫 中 心 进 行 预 定 作 为 联 运 旅 程 的 一 部 分, 如 果 乘 客 要 求 或 希 望 额 外 座 位, 不 可 通 过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购 买 额 外 座 位 b) 大 号 乘 客 需 要 提 前 以 当 时 的 价 格 和 选 坐 费 ( 如 需 ) 购 买 两 位 乘 客 相 邻 的 座 位 或 者 座 位 升 舱 至 商 务 舱 如 果 相 邻 的 座 位 或 者 商 务 舱 座 位 没 有, 您 需 要 预 订 座 位 可 用 的 下 一 个 航 班 如 果 您 选 择 不 购 买, 酷 航 可 能 不 能 承 载 您 - 这 种 情 况 下, 您 的 机 票 和 相 关 的 费 用 将 被 没 收 不 得 退 款 并 且 酷 航 对 您 不 再 保 留 任 何 义 务 3.7 座 位 分 配 虽 然 我 们 会 尽 量 满 足 您 的 座 位 预 订 请 求, 但 酷 航 不 保 证 您 能 获 得 任 何 特 定 座 位, 即 便 您 已 经 为 该 座 位 付 费, 包 括 MaxYourSpace 座 椅 出 于 安 全 安 防 运 营 或 其 他 原 因, 我 们 保 留 随 时 自 行 决 定 更 改 您 的 座 位 的 权 利 3.8 个 人 数 据 酷 航 完 全 遵 守 新 加 坡 2012 年 个 人 数 据 保 护 法 令 并 适 用 于 当 地 法 律 在 此 您 承 认 并 同 意, 您 的 个 人 数 据 ( 包 括 必 要 的 健 康 信 息 ) 已 经 提 供 给 我 们 用 于 预 订 航 班 和 向 您 提 供 预 订 的 确 认 函 提 供 并 开 发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促 进 移 民 和 入 境 审 查 程 序 会 计 结 算 和 审 计 检 查 信 用 卡 或 其 他 付 款 卡 保 安 行 政 和 法 律 目 的 信 用 卡 发 行 系 统 测 试 维 护 和 开 发 统 计 分 析 和 帮 助 我 们 与 您 的 任 何 未 来 交 易 出 于 这 些 目 的, 与 我 们 签 订 承 运 合 约 即 表 明, 您 授 权 我 们 保 留 和 使 用 您 的 个 人 数 据, 并 将 其 传 输 给 我 们 的 办 事 处 授 权 代 理 和 第 三 方 商 业 伙 伴 政 府 机 构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或 上 述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收 集 和 维 护 此 类 数 据 将 根 据 酷 航 的 隐 私 权 政 策 和 酷 航 承 诺 进 行, www.flyscoot.com 中 提 供 了 这 些 内 容 的 副 本, 如 有 更 改,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4 票 价 / 费 用 4.1 票 价 覆 盖 范 围 支 付 的 票 价 仅 适 用 于 在 通 过 预 订 指 定 的 航 班 上 在 指 定 的 出 发 机 场 和 指 定 的 目 的 地 机 场 之 间 进 行 运 输 票 价 不 适 用 于 机 场 之 间 到 / 从 机 场 或 机 场 和 城 市 客 运 站 之 间 的 地 面 交 通 4.2 票 价 规 则 酷 航 票 价 的 一 些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具 体 取 决 于 所 选 择 的 票 价 产 品 ; 请 参 阅 适 用 于 票 价 产 品 票 价 规 则, 了 解 更 多 详 细 信 息 其 他 条 款 适 用 于 所 有 票 价 产 品, 具 体 如 下 所 示 :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酷 航 票 价 不 可 退 还, 不 能 被 降 级 ; 不 能 将 ScootBiz 类 机 票 降 级 到 经 济 舱 机 票 ; 如 果 您 未 乘 机 旅 行,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酷 航 可 能 会 向 您 返 还 特 定 的 税 费 和 收 费 : 1) 根 据 相 应 法 律, 我 们 不 再 保 留 向 代 表 其 收 费 的 相 关 团 体 ( 例 如 机 场 或 政 府 ) 汇 寄 税 费 或 收 费 的 义 务 ; 2) 在 预 订 中 指 定 的 旅 行 之 日 前 90 天 内, 您 向 第 14.1 条 中 所 列 地 址 提 交 书 面 请 求 ;

3)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酷 航 票 价 不 可 退 还, 不 能 被 降 级 ; 除 非 酷 航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自 行 决 定, 例 如 拒 绝 登 机 或 因 航 班 超 售 导 致 降 级 时 间 安 排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 重 新 安 排 的 起 飞 时 间 超 过 8 小 时 )/ 航 班 取 消 或 中 断 ; 4.3 税 费 和 收 费 a) 您 必 须 支 付 由 政 府 市 政 府 运 营 商 或 机 场 当 局 强 制 收 取 所 有 税 收 收 费 附 加 费 和 服 务 费 ( 以 下 简 称 税 费 和 收 费 ) 您 还 必 须 支 付 有 关 预 订 酷 航 的 管 理 费 用 通 常 会 单 独 列 明 与 您 的 机 票 有 关 的 税 费 和 收 费 请 注 意, 税 费 和 收 费 经 常 改 变, 可 以 在 您 预 订 之 后 强 制 实 施 或 更 改 如 果 在 我 们 已 发 放 您 的 行 程 后, 税 费 或 费 用 出 现 任 何 变 化, 您 将 不 得 不 支 付 任 何 增 加 的 金 额 同 样, 如 果 您 在 预 订 时 向 我 们 支 付 的 任 何 税 费 或 收 费 在 您 登 机 之 前 被 废 除 或 减 少, 您 将 有 权 要 求 返 还 应 用 合 理 的 管 理 费 后 剩 余 的 差 额 4.4 费 用 根 据 相 应 法 律, 向 酷 航 提 供 的 任 何 产 品 或 服 务 支 付 的 费 用 均 不 可 退 还 对 由 酷 航 报 价 但 由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支 付 的 任 何 费 用 将 有 该 第 三 方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管 理 4.5 例 外 规 则 在 以 下 所 列 任 何 极 端 或 悲 剧 的 情 况 下, 酷 航 可 自 行 决 定 免 除 乘 客 遵 守 第 4.2 和 4.4 条 的 规 定, 乘 客 可 以 取 消 预 订, 并 获 得 与 行 程 价 值 相 等 的 代 金 券, 不 包 括 第 三 方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任 何 金 额, 对 于 待 开 始 的 旅 行, 有 效 期 为 六 (6) 个 月, 并 在 该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 如 果 直 系 亲 属 ( 定 义 为 配 偶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父 母 祖 父 母 或 孙 子 女 ) 死 亡 或 受 到 严 重 伤 害, 或 乘 客 死 亡 或 受 到 严 重 伤 害, 将 在 代 金 券 中 提 供 全 额 退 款, 但 不 包 括 第 三 方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任 何 金 额 如 果 乘 客 在 登 机 前 死 亡, 将 提 供 全 额 退 款, 但 不 包 括 第 三 方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任 何 金 额 酷 航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证 据, 例 如 但 不 限 于 医 疗 或 死 亡 证 明 ; 如 果 有 活 动 障 碍 / 医 疗 状 况 导 致 乘 客 无 法 旅 行, 酷 航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证 据, 例 如 但 不 限 于 明 确 表 明 乘 客 不 适 合 旅 行 的 医 疗 证 明 4.6 货 币 票 价 费 用 以 及 任 何 相 关 收 费 和 税 费 均 以 我 们 公 布 票 价 时 规 定 的 货 币 支 付, 除 非 我 们 另 有 规 定 5 预 订 / 付 款 5.1 预 订 确 认 酷 航 或 授 权 代 理 发 布 书 面 确 认 函 后, 完 成 预 订 我 们 将 针 对 直 接 在 酷 航 进 行 的 预 订 提 供 一 份 行 程 如 果 需 要, 授 权 代 理 应 能 为 您 提 供 一 份 行 程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预 订 仅 在 酷 航 收 到 全 额 付 款 时 才 会 进 行 确 认 除 了 预 订, 您 必 须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领 取 登 机 牌 并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文 件 ( 如 护 照 ), 以 便 登 上 酷 航 航 班 您 可 能 还 需 要 出 示 在 预 订 时 使 用 任 何 信 用 卡 5.2 付 款 酷 航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将 通 知 您 可 以 接 受 的 付 款 方 式 必 须 在 预 订 时 付 款, 除 非 选 择 的 付 款 方 式 或 团 体 政 策 允 许 在 其 他 时 间 付 款 如 果 允 许 在 预 订 和 支 付 之 间 存 在 时 间 段, 我 们 或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会 向 您 指 定 出 票 期 限 如 果 未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期 限 收 到 全 额 付 款, 任 何 此 类 预 订 均 将 取 消 ; 如 果 您 已 进 行 部 分 支 付, 您 将 失 去 此 类 任 何 票 价, 任 何 相 关

费 用 和 收 费 均 不 予 以 退 还, 并 且 您 接 受 酷 航 对 您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酷 航 可 自 行 决 定 以 某 个 费 用 和 所 有 相 关 票 价 差 额 恢 复 预 订 5.3 预 订 有 效 性 不 允 许 进 行 开 放 式 预 订 您 必 须 针 对 任 何 预 订 确 认 具 体 航 班 和 日 期 5.4 预 订 的 转 让 性 不 可 以 将 预 订 转 让 给 他 人, 除 非 票 价 政 策 许 可, 并 且 支 付 了 费 用 和 任 何 相 关 票 价 差 额 如 果 允 许, 仅 可 以 在 飞 行 旅 程 尚 未 开 始 时 转 让 预 订 您 可 能 没 有 出 售 交 换 或 赠 送 您 的 预 订 如 果 任 何 人 以 您 预 订 的 机 票 的 名 义 登 机 而 非 您 本 人, 我 们 将 拒 绝 承 运 任 何 此 类 人 员 此 外, 所 有 相 关 联 的 票 价 收 费 将 被 没 收 乘 客 姓 名 必 须 与 官 方 政 府 文 件 中 的 姓 名 一 致, 例 如 您 的 护 照 5.5 预 订 变 更 不 允 许 进 行 自 由 和 / 或 开 放 式 变 更 对 预 订 变 更 进 行 管 理 的 其 他 条 款 和 条 件 取 决 于 您 在 预 订 中 选 择 和 指 定 的 票 价 产 品 请 参 阅 票 价 规 则 了 解 更 多 详 情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允 许 变 更, 变 更 的 范 围 可 能 会 受 到 限 制, 并 且, 进 行 变 更 时, 可 能 需 要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和 任 何 相 关 票 价 差 额 对 于 任 何 以 及 所 有 联 运 票 价 产 品, 旅 程 的 一 部 分 将 由 合 作 伙 伴 承 运 商 以 其 代 码 进 行, 不 得 更 改 航 班 日 期 时 间 或 往 返 的 城 市 您 负 责 保 管 您 的 预 订 编 号 以 及 通 过 其 作 出 的 任 何 修 改, 例 如, 通 过 管 理 我 的 预 订 功 能, 无 论 您 是 否 知 晓 或 同 意 对 于 通 过 非 授 权 泄 露 或 使 用 您 的 预 订 参 考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损 害 或 费 用, 酷 航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5.6 宽 限 期 为 了 帮 助 在 预 订 过 程 中 出 错 的 乘 客, 我 们 提 供 了 从 预 订 时 间 开 始 的 12 小 时 宽 限 期, 如 果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将 不 收 取 变 更 费 用 : 仅 请 求 更 改 航 班 日 期 航 班 时 间 或 乘 客 姓 名 ; 应 始 终 支 付 票 价 差 额, 如 果 乘 客 要 求 乘 坐 票 价 较 低 的 舱 位, 将 不 退 还 差 额 ; 不 允 许 更 改 始 发 地 / 目 的 地 ; 不 允 许 添 加 或 取 消 航 班 乘 客 必 须 在 预 订 后 的 12 小 时 内 访 问 www.flyscoot.com 来 在 线 使 用 管 理 我 的 预 订, 或 致 电 酷 航 呼 叫 中 心 如 果 在 此 时 间 之 后 进 行 更 改, 将 按 照 酷 航 费 用 表 中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进 行 收 费 6 行 李 6.1 行 李 限 额 a) 如 果 行 李 符 合 这 些 条 件 ( 参 见 第 6.2 和 6.3 条 ) 以 及 您 在 行 程 中 选 择 并 指 定 的 票 价 产 品 的 票 价 规 则 ( 参 见 票 价 规 则 ), 则 允 许 携 带 有 限 数 量 的 随 身 行 李 登 机 不 占 用 座 位 的 婴 儿 不 适 用 行 李 限 额 b) 托 运 行 李 限 额 因 票 价 产 品 而 异 某 些 票 价 产 品 不 包 括 任 何 托 运 行 李 限 额, 而 其 他 票 价 产 品 则 包 括 最 低 的 免 费 托 运 行 李 限 额 您 的 托 运 行 李 限 额 由 您 在 行 程 中 选 择 并 指 定 的 票 价 产 品 决 定 有 关 其 他 详 情, 请 参 见 票 价 规 则 c) 如 果 酷 航 允 许 / 要 求 购 买 额 外 座 位, 则 该 额 外 座 位 不 包 括 随 身 行 李 或 托 运 行 李 限 额 d) 对 于 联 运 旅 程, 行 李 限 额 会 分 配 给 旅 程 中 每 个 不 同 的 航 班 段 可 以 添 加 任 何 超 重 行 李 限 额, 并 且 需 按 照 航 班 段 标 准 单 独 付 费

6.2 违 禁 物 品 酷 航 将 不 接 受 运 输 或 承 运 以 下 物 品, 并 且 您 不 得 将 它 们 作 为 随 身 行 李 或 托 运 行 李 携 带 : 任 何 相 关 国 家 或 国 际 法 律 条 例 或 指 令 禁 止 的 物 品 ; 任 何 类 型 的 武 器, 包 括 弹 药 ; 有 可 能 危 及 飞 机 或 机 上 人 员 或 财 产 安 全 的 物 品, 或 可 能 成 为 或 本 身 就 是 危 险 品 的 物 品, 例 如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ICAO)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说 明 书 和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IATA) 危 险 品 规 则 中 指 出 的 物 品 如 有 请 求, 酷 航 可 以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因 为 具 有 危 险 性 不 安 全 或 因 其 重 量 大 小 形 状 或 性 质, 或 易 碎 或 易 腐 而 被 合 理 认 为 不 适 于 承 运 的 物 品 ; 动 物 ; 装 有 危 险 品 的 手 提 包 和 公 文 包, 例 如 锂 电 池 或 烟 火 装 置 ; 以 及 禁 用 设 备, 如 权 杖, 胡 椒 喷 雾 等, 含 有 刺 激 性 或 失 能 物 质 的 物 品 完 全 禁 止 如 果 我 们 发 现 您 携 带 违 禁 物 品, 在 此 类 情 况 下, 我 们 可 以 采 取 我 们 认 为 合 适 并 且 合 理 的 任 何 措 施, 包 括 在 不 通 知 您 的 情 况 下 处 置 该 物 品 如 果 您 携 带 违 禁 物 品 登 机, 对 于 此 类 违 禁 物 品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酷 航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6.3 随 身 行 李 限 制 a) 所 有 随 身 行 李 必 须 遵 守 相 关 尺 寸 和 重 量 限 制 随 身 行 李 中 不 得 包 括 刀 具 锋 利 物 品 或 任 何 类 型 和 长 度 的 切 割 工 具 ( 无 论 是 金 属 还 是 其 他 材 料 制 成 ) 织 针 和 体 育 用 品, 此 类 物 品 必 须 在 托 运 行 李 中 打 包 运 输 您 不 得 在 随 身 行 李 中 或 本 人 携 带 这 些 物 品 如 果 未 能 遵 守, 我 们 将 在 不 通 知 您 的 情 况 下 移 除 这 些 物 品, 并 且 不 予 以 返 还 b) 携 带 皮 下 注 射 针 头 的 乘 客 必 须 在 安 检 处 申 报 如 有 可 能, 应 出 示 文 件 或 身 份 证 以 确 认 乘 客 的 医 疗 状 况 药 品 应 贴 有 专 业 印 刷 的 标 签 来 标 识 药 物 或 制 造 商 名 称, 或 者 贴 上 药 品 标 签 如 果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与 酷 航 联 络 c) 对 于 我 们 拒 绝 承 运 以 及 不 是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承 运 的 物 品, 酷 航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安 检 人 员 根 据 任 何 适 用 法 规 将 您 的 物 品 从 行 李 中 移 除, 我 们 对 此 类 物 品 不 承 担 也 不 具 有 任 何 责 任 d) 可 能 无 法 将 特 殊 物 品 作 为 随 身 行 李 的 一 部 分 登 机, 但 是 可 以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并 且 不 构 成 第 6.1.b 条 中 规 定 的 托 运 行 李 限 额 的 一 部 分 特 殊 物 品 包 括 : 摇 篮 ; 汽 车 座 椅 ; 担 架 ; 推 车 ; 学 步 车 ; 以 及 轮 椅 e) 酷 航 保 留 审 查 任 何 随 身 行 李 内 容 的 权 利, 而 不 论 随 身 行 李 的 种 类 或 类 别, 包 括 属 于 额 外 付 费 随 身 行 李 类 别 的 行 李 f) 对 于 联 运 旅 行, 各 个 运 营 承 运 商 的 随 身 携 带 行 李 政 策 适 用 于 各 个 航 班 段 6.4 - 托 运 行 李 限 制 a) 您 不 得 在 托 运 行 李 中 携 带 : 易 碎 易 损 或 易 腐 物 品 ; 计 算 机 ; 具 有 特 殊 价 值 的 物 品, 例 如 现 金 珠 宝 贵 金 属 银 器 ;

可 转 让 票 据 股 票 证 券 或 其 他 有 价 值 的 文 件 ; 相 机 ; 个 人 电 子 设 备 ; 商 业 货 物 或 业 务 文 件 ; 或 护 照 和 其 他 旅 行 文 件 b) 由 于 酷 航 的 责 任 有 限 ( 参 见 第 6.5 条 和 第 13 条 ), 如 果 您 忽 视 我 们 的 要 求, 在 我 们 知 情 或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将 此 类 物 品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携 带, 并 因 此 导 致 您 的 物 品 损 坏 拖 延 或 丢 失, 我 们 将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不 便 成 本 费 用 或 损 失 或 损 害 此 类 物 品 应 作 为 随 身 行 李 携 带, 但 您 必 须 仍 然 遵 守 所 有 相 关 的 重 量 和 大 小 限 制 c) 所 有 托 运 行 李 必 须 遵 守 所 有 相 关 尺 寸 和 重 量 限 制 如 果 我 们 评 估 后, 将 其 视 为 不 便 或 笨 重 物 品, 包 括 体 育 设 备, 对 于 任 何 此 类 物 品, 我 们 将 根 据 费 用 表 的 规 定, 收 取 单 独 和 / 或 额 外 费 用 d) 出 于 健 康 和 安 全 原 因, 对 于 超 过 32 公 斤 的 物 品, 酷 航 保 留 不 将 任 何 此 类 单 独 物 品 视 为 托 运 行 李 的 权 利 e) 我 们 不 在 酷 航 航 班 之 间 或 酷 航 航 班 与 其 他 承 运 商 之 间 提 供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服 务, 第 9.5 条 中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您 负 责 使 用 行 李 运 输 服 务, 或 申 报 您 的 托 运 行 李, 并 重 新 为 下 一 航 班 进 行 托 运 若 要 重 新 托 运 您 的 托 运 行 李, 您 必 须 在 转 机 机 场 办 理 所 有 的 移 民 厅 和 海 关 手 续 您 负 责 确 保 拥 有 所 有 必 要 的 签 证 和 旅 行 文 件 6.5 贵 重 物 品 酷 航 不 提 供 任 何 多 余 的 估 价 或 保 险 服 务 对 于 您 因 贵 重 物 品 受 损 或 丢 失 导 致 的 任 何 成 本 费 用 损 失 或 损 害, 我 们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6.6 超 重 行 李 出 于 安 全 考 虑, 您 不 得 携 带 超 过 限 额 的 随 身 行 李 登 机 ( 参 见 第 6.1 条 ) 如 果 您 托 运 的 行 李 超 过 托 运 行 李 限 额, 我 们 可 能 会 自 行 决 定 并 根 据 飞 机 的 负 载, 向 您 收 取 额 外 费 用 请 参 见 费 用 表, 了 解 详 情 6.7 安 全 / 安 保 a) 酷 航 机 场 或 政 府 员 工 / 官 员 可 以 : 要 求 您 接 受 服 装 和 身 体 搜 查 ; 要 求 您 接 受 行 李 搜 查 或 检 查 ; 以 及 在 您 同 意 或 未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搜 查 或 检 查 您 的 行 李 b) 根 据 搜 查 结 果, 或 者 如 果 您 拒 绝 接 受 身 体 或 行 李 搜 查, 我 们 可 以 拒 绝 承 运 您 本 人 和 您 的 行 李, 并 可 能 将 您 的 行 李 交 给 政 府 或 机 场 官 员 如 果 我 们 在 您 拒 绝 接 受 搜 查 后 拒 绝 您 登 机, 酷 航 将 自 行 决 定 没 收 您 的 机 票, 并 且 无 任 何 返 款 c) 如 果 搜 查 或 安 检 导 致 您 受 到 伤 害, 或 者 搜 查 安 检 或 X 射 线 导 致 您 的 行 李 受 损, 对 于 超 过 任 何 适 用 公 约 限 制 的 损 害, 我 们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 登 机 7.1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的 时 间 期 限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的 最 后 期 限 适 用, 并 可 严 格 执 行 您 必 须 至 少 在 所 乘 航 班 预 计 起 飞 时 间 之 前 90 分 钟, 携 带 预 订 参 考 行 李 官 方 文 件 和 旅 行 所 需 的 任 何 其 他 必 要 物 品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还 可 能 会 要 求 您 出 示 预 订 时 使 用 的 任 何 信 用 卡 值 机 柜 台 将 在 预 计 的 航 班 起 飞 时 间 前 六 十 (60) 分 钟 关 闭 转 机 时, 您 需 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期 限 之 前 为 每 个 航 班 段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您 必 须 在 转 机 机 场 办 理 所 有 的 移 民 和 海 关 手 续 您 负 责 确 保 拥 有 所 有 必 要 的 签 证 和 旅 行 文 件 7.2 登 机 牌 和 行 李 牌 我 们 将 向 您 发 放 登 机 牌 和 任 何 托 运 行 李 的 行 李 牌 请 确 保 您 保 存 好 这 些 文 件, 直 到 您 完 成 酷 航 的 旅 程 7.3 登 机 时 间 期 限 您 必 须 至 少 在 所 乘 航 班 预 计 起 飞 时 间 之 前 四 十 五 (45) 分 钟 抵 达 登 机 口 7.4 拒 绝 承 运 如 果 未 能 满 足 第 7.1 和 / 或 第 7.3 条 中 所 述 时 间 期 限, 可 能 导 致 酷 航 无 法 将 您 作 为 乘 客 进 行 承 运 在 此 类 情 况 下, 酷 航 将 自 行 决 定 没 收 您 的 票 价 和 所 有 相 关 费 用 和 收 费, 并 且 不 予 以 返 还 8 拒 绝 承 运 / 拒 绝 登 机 8.1 拒 绝 承 运 权 即 便 您 拥 有 预 订, 如 果 在 行 使 我 们 合 理 判 断 的 过 程 中, 我 们 认 为,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以 下 任 何 情 况, 我 们 也 可 能 会 拒 绝 承 运 您 本 人 和 您 的 行 李 ( 我 们 还 可 能 会 在 您 已 经 登 机 的 情 况 下 请 您 离 开 航 班 ): 如 果 对 您 或 您 的 行 李 进 行 承 运 可 能 导 致 飞 机 面 临 安 全 或 机 上 任 何 人 员 面 临 安 全 或 健 康 危 险 或 威 胁 ; 如 果 对 您 或 您 的 行 李 进 行 承 运 可 能 会 对 机 上 任 何 人 员 的 舒 适 程 度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 如 果 对 您 承 运 将 违 反 您 将 前 往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或 出 发 地 所 在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政 府 法 律 条 例 指 令 或 移 民 指 示 ; 如 果 您 不 具 有 有 效 的 旅 行 文 件, 或 如 果 您 的 旅 行 文 件 受 损, 或 似 乎 已 被 篡 改, 可 能 通 过 它 进 入 您 可 能 过 境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或 者 您 不 具 有 有 效 的 旅 行 文 件, 在 飞 行 过 程 中 毁 坏 您 的 旅 行 文 件, 或 在 机 组 人 员 凭 收 据 要 求 时 拒 绝 出 示 您 的 旅 行 文 件 ; 因 为 您 拒 绝 对 您 或 您 的 行 李 进 行 安 检 ; 因 为 您 似 乎 没 有 预 订 ; 如 果 您 未 能 遵 守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条 例 或 指 令 或 这 些 条 件 ; 如 果 您 未 能 遵 守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或 未 能 在 我 们 规 定 的 时 间 期 限 抵 达 登 机 口 ( 参 见 第 7.1 条 和 第 7.3 条 ); 因 为 您 未 听 从 我 们 的 地 勤 人 员 或 飞 机 机 组 人 员 作 出 的 安 全 或 安 保 指 示 ; 因 为 您 未 遵 守 我 们 的 医 疗 要 求 ( 参 见 第 3.4 条 ); 因 为 您 要 求 提 供 特 殊 帮 助, 却 没 有 提 前 通 知 我 们 ( 参 见 第 3.5 条 ); 如 果 您, 或 我 们 合 理 认 为 您 喝 了 酒 或 受 到 酒 精 或 药 物 的 影 响 ; 如 果 您, 或 我 们 合 理 认 为 您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 如 果 我 们 合 理 认 为 您 的 精 神 或 身 体 状 态 使 您 飞 机 或 机 上 任 何 人 员 面 临 危 险 或 风 险 ; 如 果 您 对 我 们 的 地 勤 人 员 或 机 组 人 员 使 用 恐 吓 辱 骂 或 侮 辱 性 语 言, 或 以 威 胁 形 式 采 取 行 动 ; 如 果 您 在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登 机 过 程 或 在 飞 机 上 犯 罪 ;

如 果 您 故 意 干 扰 我 们 的 地 勤 人 员 或 机 组 人 员 履 行 其 职 责 ; 如 果 您 使 飞 机 或 机 上 任 何 人 员 面 临 安 全 危 险 ; 如 果 您 进 行 了 威 胁 ; 因 为 您 在 之 前 的 航 班 中 犯 有 不 端 行 为, 并 且 我 们 认 为 该 不 端 行 为 可 能 会 再 次 发 生 ; 因 为 您 无 法 提 供 让 我 们 满 意 的 证 据, 表 明 您 便 是 希 望 凭 借 预 订 进 行 旅 行 的 本 人 ; 因 为 您 的 预 订 : 1) 尚 未 付 款 ; 2) 已 经 转 让 ; 3) 被 非 法 获 得 ; 4) 从 其 他 人 那 里 获 得, 而 不 是 从 我 们 或 授 权 代 理 那 里 获 得 ; 5) 含 有 尚 未 由 我 们 或 授 权 代 理 做 出 的 变 更 ; 或 6) 是 假 的 或 无 效 8.2 无 追 索 权 您 知 悉 并 同 意 以 下 情 况 适 用 于 8.1 列 出 的 各 种 情 形 : 您 的 机 票 和 相 关 费 用 将 被 没 收, 不 得 退 款 酷 航 可 以 单 边 决 定 将 您 列 入 黑 名 单, 或 者 禁 止 您 将 来 的 预 订 和 出 行 和 / 或 在 允 许 您 预 订 和 出 行 之 前 提 出 任 何 先 决 要 求 酷 航 对 于 在 根 据 8.1 和 8.2 执 行 任 何 步 骤 时 对 您 没 有 任 何 既 定 义 务 8.3 预 订 超 售 航 空 公 司 可 能 會 超 售 機 位 這 代 表 您 所 預 訂 的 航 班 機 位 數, 有 可 能 超 過 了 可 訂 座 的 機 位 數 或 特 定 艙 等 座 位 數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我 們 可 能 需 要 拒 絕 一 位 或 多 位 的 乘 客 登 機, 或 更 換 到 較 低 價 格 的 艙 等 ( 例 如 酷 航 商 務 艙 至 經 濟 艙 ) 如 果 您 因 為 超 售 而 被 拒 绝 登 机, 并 且 在 不 适 用 于 第 8.1 条 中 所 述 情 况 下, 酷 航 将 尽 一 切 努 力, 确 保 尽 快 将 您 送 抵 預 訂 中 指 定 的 目 的 地 ( 補 救 措 施 ) 您 可 根 據 當 地 法 律 或 政 府 條 例, 或 如 果 沒 有 相 關 法 律 即 按 照 我 們 的 政 策, 享 有 權 利 ( 補 救 權 利 ) 為 了 避 免 任 何 疑 问, 如 果 您 未 能 符 合 第 7 条 中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和 登 机 要 求, 您 就 不 适 用 补 救 权 利 与 补 救 措 施 9 日 程 更 改 / 中 断 9.1 航 班 时 刻 a) 虽 然 酷 航 将 尽 最 大 努 力 在 您 的 行 程 中 指 定 的 日 期 / 时 间 为 您 提 供 承 运 服 务, 但 我 们 无 法 保 证 时 刻 航 班 时 刻 可 能 随 时 都 会 有 所 变 化, 并 且 不 构 成 您 根 据 这 些 条 款 与 酷 航 合 约 的 一 部 分 b) 您 的 行 程, 无 论 是 由 酷 航 提 供, 还 是 由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提 供, 将 描 述 计 划 的 出 发 日 期 和 时 间 如 果 需 要 对 它 们 进 行 更 改, 酷 航 或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将 尽 最 大 努 力, 在 提 供 的 出 发 之 前 的 合 理 时 间 量, 通 过 您 提 供 给 我 们 或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的 联 系 信 息, 例 如 有 效 的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和 手 机 号, 与 您 取 得 联 系 如 果 我 们 尝 试 与 您 联 系 时, 未 获 成 功, 对 于 由 此 导 致 的 您 可 能 承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酷 航 和 / 或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在 起 飞 之 前, 您 有 责 任 确 认 您 的 航 班 日 期 和 时 间 未 发 生 变 化 除 非 任 何 适 用 公 约 另 有 规 定, 我 们 不 会 对 因 为 您 未 能 这 样 做 而 可 能 招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责 9.2 时 刻 变 更 : 您 的 选 项

如 果 酷 航 必 须 对 航 班 时 刻 进 行 更 改 ( 重 新 安 排 的 起 飞 时 间 超 过 8 小 时 ) 或 您 计 划 出 发 航 班 时 间 取 消 超 过 24 小 时, 我 们 或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将 按 照 第 9.1b 条 的 规 定 尝 试 通 知 您, 并 为 您 提 供 以 下 选 项 之 一 : 重 新 预 订 原 航 班 七 (7) 天 内 在 相 同 出 发 地 和 目 的 地 之 间 飞 行 的 其 他 航 班, 并 且 不 收 取 额 外 费 用, 或 者 如 果 酷 航 不 再 提 供 飞 往 该 目 的 地 的 服 务, 在 可 预 订 的 任 何 日 期, 重 新 预 订 其 他 目 的 地, 并 且 不 收 取 额 外 费 用 ; 至 少 等 值 行 程 价 值 的 代 金 券 不 包 括 第 三 方 产 品 和 服 务 收 取 的 任 何 金 额 从 签 发 之 日 起 的 六 (6) 个 月 内 有 效 ; 扣 除 合 理 的 手 续 费, 以 原 付 款 方 式 退 款, 不 包 括 第 三 方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任 何 款 项 ; 适 用 于 您 的 管 辖 权 的 酷 航 时 刻 变 更 或 取 消 政 策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选 项 ; 如 果 酷 航 不 再 提 供 飞 往 该 目 的 地 的 服 务, 将 向 您 返 还 相 关 票 价 和 税 费 与 收 费 9.3 延 迟 / 取 消 航 班 ( 可 控 的 情 况 下 ) 如 果 酷 航 航 班 延 迟, 或 在 出 发 前 不 到 24 小 时 取 消, 我 们 将 尽 最 大 努 力 尽 快 让 您 乘 坐 在 相 同 出 发 地 和 目 的 地 之 间 飞 行 的 下 一 可 用 酷 航 航 班, 并 且 不 收 取 额 外 费 用 如 果 我 们 无 法 为 您 提 供 航 班, 或 者 如 果 您 因 此 推 迟 旅 行, 我 们 将 为 您 提 供 至 少 等 值 于 您 行 程 价 值 的 旅 游 代 金 券, 并 自 发 行 之 日 起 六 (6) 个 月 内 有 效, 或 者 收 取 合 理 的 手 续 费 后 ( 如 适 用 ), 以 原 付 款 方 式 退 款,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包 括 第 三 方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款 项 除 非 公 约 或 相 关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对 于 因 可 控 延 迟 或 取 消 导 致 您 承 受 的 任 何 成 本 或 费 用, 我 们 将 不 承 担 支 付 责 任 我 们 强 烈 建 议 您 在 整 个 旅 途 购 买 全 面 的 旅 游 保 险 9.4 延 迟 / 取 消 航 班 ( 不 可 控 的 情 况 下 ) 不 可 控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出 发 地 或 目 的 地 或 到 其 他 中 途 机 场 的 天 气 情 况 非 酷 航 直 接 雇 佣 员 工 导 致 的 罢 工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要 求 / 限 制 或 跑 道 关 闭 如 果 您 的 航 班 因 为 不 可 控 情 况 而 被 取 消, 我 们 将 尽 最 大 努 力 尽 快 让 您 乘 坐 在 相 同 出 发 地 和 目 的 地 之 间 飞 行 的 下 一 可 用 酷 航 航 班, 并 且 不 收 取 额 外 费 用 如 果 我 们 无 法 为 您 提 供 航 班, 或 者 如 果 您 因 此 推 迟 旅 行, 我 们 将 为 您 提 供 至 少 等 值 于 您 行 程 价 值 的 旅 游 代 金 券, 并 自 发 行 之 日 起 六 (6) 个 月 内 有 效, 或 者 收 取 合 理 的 手 续 费 后 ( 如 适 用 ), 以 原 付 款 方 式 退 款,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包 括 第 三 方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款 项 除 非 公 约 或 相 关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对 于 因 不 可 控 延 迟 或 取 消 导 致 您 承 受 的 任 何 成 本 或 费 用, 我 们 将 不 承 担 支 付 责 任 我 们 强 烈 建 议 您 在 整 个 旅 途 购 买 全 面 的 旅 游 保 险 9.5 转 机 酷 航 航 班 按 照 航 班 段 出 售 机 票 如 果 您 希 望 转 乘 任 何 其 他 航 班, 无 论 是 由 酷 航 运 营 还 是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运 营, 请 留 出 足 够 的 转 机 时 间 除 非 您 在 同 一 个 行 程 中, 在 酷 航 航 班 和 新 加 坡 航 空 胜 安 航 空 之 间 换 乘, 或 者 已 经 购 买 或 有 权 获 得 适 用 于 通 过 新 加 坡 换 乘 的 酷 航 专 机 机 场 便 利 运 输 服 务,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否 则 一 旦 您 在 抵 达 后 下 机, 您 将 必 须 办 理 移 民 厅 和 海 关 手 续, 并 领 取 托 运 行 李 ( 如 果 有 ), 然 后 前 往 相 关 的 出 发 大 厅 值 机 柜 台, 根 据 运 营 承 运 商 的 政 策 办 理 持 续 飞 行 的 登 机 手 续 如 果 您 的 转 机 航 班 为 国 际 服 务, 您 还 必 须 办 理 出 发 入 境 手 续

根 据 第 13.2 条 的 规 定, 除 非 您 的 行 程 涉 及 在 相 同 行 程 中 在 酷 航 和 新 加 坡 航 空 公 司 或 胜 安 航 空 之 间 转 机, 否 则 酷 航 或 其 合 作 伙 伴 航 空 公 司 将 不 对 您 错 过 转 机 时 间 造 成 的 任 何 成 本 或 费 用 承 担 责 任, 即 便 您 的 航 班 位 于 相 同 行 程 之 中, 或 者 如 果 因 为 我 们 的 航 班 延 误 导 致 您 未 能 转 机 也 不 例 外 我 们 强 烈 建 议 您 在 整 个 旅 途 购 买 全 面 的 旅 游 保 险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如 果 乘 客 因 入 境 航 班 延 误 或 迟 到 导 致 错 过 转 乘 酷 航 或 任 何 其 他 承 运 商 的 航 班, 则 由 该 乘 客 自 费 预 订 新 的 续 程 航 班 只 有 购 买 了 与 在 新 加 坡 转 机 的 转 机 旅 程 相 结 合 的 酷 航 直 通 机 场 便 利 运 输 服 务 的 乘 客, 或 者 转 乘 维 珍 澳 洲 航 空 的 乘 客 才 有 资 格 重 新 预 订 通 往 其 目 的 地 的 相 同 承 运 商 的 下 一 可 用 航 班, 并 且 免 收 相 关 的 重 新 预 订 费 用 和 票 价 差 额 该 规 定 仅 适 用 于 在 相 同 航 程 中 转 机 的 情 况 在 错 过 转 机 的 情 况 下, 乘 客 有 责 任 联 系 相 关 转 机 承 运 商 的 地 勤 人 员 获 得 重 新 预 订 帮 助 9.6 - 取 消 返 程 航 班 段 如 果 在 您 的 预 订 中 有 续 程 或 返 程 航 班 段, 而 您 错 过 了 该 预 订 中 的 首 航 班, 我 们 将 取 消 您 的 预 订 中 余 下 的 航 班, 除 非 您 在 错 过 的 航 班 出 发 后 48 小 时 内 致 电 酷 航 呼 叫 中 心 如 果 您 未 这 样 做, 对 于 由 此 导 致 的 您 可 能 承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我 们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我 们 强 烈 建 议 您 在 整 个 旅 途 购 买 全 面 的 旅 游 保 险 如 果 您 的 航 班 受 到 影 响, 我 们 将 在 您 错 过 航 班 后 尽 快 通 过 短 信 和 / 或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您, 通 知 内 容 将 包 括 如 果 您 希 望 保 留 预 订 中 的 续 程 或 返 程 航 班 段, 需 要 采 取 的 行 动, 但 前 提 是 您 已 经 向 我 们 或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提 供 了 您 的 联 系 信 息, 例 如 有 效 的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和 手 机 号 如 果 我 们 尝 试 联 系 您 失 败, 并 由 此 导 致 您 可 能 承 受 任 何 损 失, 酷 航 或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如 果 您 错 过 了 预 订 中 的 首 航 班, 无 论 您 是 否 收 到 通 知, 您 均 有 责 任 致 电 酷 航 呼 叫 中 心 来 重 新 确 认 您 的 续 程 或 返 程 航 班 段 10 到 达 / 飞 行 后 10.1 领 取 行 李 一 旦 可 以 领 取 之 后, 您 必 须 尽 快 领 取 您 的 托 运 行 李 10.2 未 找 到 行 李 如 果 您 无 法 找 到 自 己 的 托 运 行 李, 您 必 须 尽 快 并 且 根 据 任 何 适 用 公 约 确 定 的 时 间 限 制, 携 带 您 的 行 李 牌 前 往 酷 航 员 工 或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那 里 10.3 行 李 发 放 只 有 行 李 牌 上 列 出 其 姓 名 的 乘 客 才 有 资 格 领 取 托 运 行 李 如 果 您 无 法 出 示 行 李 牌, 我 们 将 要 求 您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以 便 将 行 李 发 放 给 您 : 出 示 足 够 的 证 据 来 证 明 您 对 托 运 行 李 具 有 所 有 权 ; 向 我 们 书 面 承 诺, 对 于 该 发 放 行 为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损 害 或 费 用, 您 将 对 我 们 进 行 赔 偿 ; 以 及 遵 守 我 们 向 您 作 出 的 任 何 其 他 适 用 指 示 10.4 酷 航 处 置 行 李 a) 如 果 您 没 有 领 取 自 己 的 行 李, 并 且 您 在 结 束 飞 行 后 的 三 (3) 个 月 内 没 有 索 取, 我 们 将 在 确 认 行 李 属 于 您 的 物 品 之 后 尝 试 与 您 联 系 如 果 我 们 无 法 确 认 您 的 身 份 或 在 经 过 合 理 努 力 后 未 能 与 您 取 得 联 系, 我 们 可 在 不 通 知 您 的 情 况 下 捐 赠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置 该 行 李, 并 且 我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b) 如 果 我 们 能 够 确 认 您 的 身 份 并 且 与 您 取 得 联 系, 在 您 索 取 行 李 时, 我 们 将 按 照 适 用 的 机 场 收 费 标 准 向 您 收 取 存 放 费 用 c) 如 果 您 在 下 机 时 将 随 身 行 李 遗 漏 在 飞 机 上, 或 者 如 果 您 在 机 场 航 站 楼 遗 失 了 任 何 随 身 物 品, 对 于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我 们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0.5 领 取 错 误 行 李 如 果 您 不 巧 从 行 李 传 送 带 上 领 取 了 错 误 行 李, 您 有 责 任 立 即 返 还 给 我 们 位 于 您 领 取 行 李 时 所 在 机 场 的 员 工 或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对 于 将 行 李 返 还 给 其 正 确 的 所 有 者 时 产 生 的 任 何 相 关 成 本, 由 您 承 担 11 退 款 11.1 无 退 款 除 非 法 律 或 政 府 条 例 有 所 要 求, 或 这 些 条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否 则, 对 于 未 使 用 或 部 分 使 用 的 票 价 配 套 产 品 相 关 的 费 用 收 费 附 加 费 和 税 金 不 予 以 退 还 如 果 您 未 按 预 订 旅 行, 我 们 将 没 收 票 价 及 相 关 费 用 和 收 费, 不 予 以 退 还 针 对 第 三 方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退 款 由 供 应 商 条 款 和 条 件 进 行 管 理, 并 且 必 须 通 过 第 三 方 服 务 供 应 商 提 出 请 求 12 乘 客 责 任 12.1 您 的 责 任 酷 航 希 望 您 确 保 您 和 您 的 随 行 乘 客 能 够 获 得 顺 利 和 愉 快 的 旅 行 体 验 ; 在 飞 行 之 前 期 间 和 之 后 : a) 您 对 所 有 预 先 行 程 规 划 全 权 负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签 证 要 求 卫 生 要 求 目 标 的 详 细 信 息 ( 参 见 第 3.1 条 ) b) 您 应 接 受 政 府 或 机 场 官 员 或 酷 航 进 行 的 任 何 安 检 c) 如 有 要 求, 您 应 参 加 酷 航 海 关 或 其 他 政 府 官 员 对 托 运 或 非 托 运 行 李 进 行 的 检 查 您 承 认, 如 果 您 未 遵 守 该 要 求, 并 由 此 导 致 您 承 受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酷 航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2.2 机 上 行 为 为 了 最 大 限 度 地 提 高 您 和 所 有 乘 客 的 安 全 和 舒 适 度, 您 必 须 在 登 机 以 后 遵 守 以 下 要 求 以 及 您 所 在 酷 航 航 班 任 何 机 组 人 员 的 所 有 其 他 指 示 : 将 随 身 行 李 放 在 您 前 方 座 椅 的 下 方, 或 头 顶 的 储 物 柜 中 ; 小 心 打 开 您 头 顶 的 储 物 柜, 因 为 随 身 行 李 可 能 会 在 飞 行 期 间 移 动 ; 落 座 以 后 固 定 好 您 的 安 全 带 ; 在 飞 机 发 生 不 稳 定 气 流 时, 保 持 坐 姿, 并 牢 牢 固 定 您 的 安 全 带 ; 根 据 指 示 保 持 坐 姿, 特 别 是 在 飞 机 在 停 机 坪 上 滑 行 期 间 ; 不 要 操 作 任 何 电 子 设 备, 包 括 手 机 笔 记 本 电 脑 平 板 电 脑 录 音 机 收 音 机 CD 播 放 器 MP3 播 放 器 电 子 游 戏 机 激 光 产 品 或 传 输 设 备 对 讲 机 遥 控 或 无 线 电 遥 控 玩 具, 它 们 可 能 会 干 扰 飞 行 如 果 您 未 能 遵 守 我 们 在 这 方 面 的 要 求, 我 们 可 以 保 留 该 设 备, 直 到 飞 行 结 束 允 许 使 用 助 听 器 和 心 脏 起 搏 器 ; 请 勿 吸 烟 ( 参 见 第 12.5 条 );

如 果 您 喝 酒, 请 只 喝 适 量, 并 且 仅 饮 用 作 为 我 们 机 上 酒 吧 服 务 的 一 部 分, 在 您 所 在 航 班 上 提 供 的 酒 精 饮 品 ; 按 照 指 示 使 用 婴 儿 安 全 座 椅 ; 以 及 不 要 做 出 其 他 乘 客 可 能 会 合 理 反 对 的 行 为 12.3 控 制 乘 客 为 了 努 力 保 持 乘 客 安 全 和 舒 适 度, 我 们 可 能 会 限 制 或 请 您 离 开 任 何 航 班, 例 如 : 如 果 您, 做 出 导 致 飞 机 或 机 上 任 何 人 员 或 财 产 面 临 危 险 的 行 为 ; 妨 碍 或 未 能 遵 守 任 何 机 组 人 员 的 任 何 指 示 ; 出 现 其 他 乘 客 可 能 会 合 理 反 对 的 行 为 ; 对 正 在 执 行 其 机 上 职 责 的 机 组 人 员 进 行 干 扰 ; 或 篡 改 或 干 扰 飞 机 或 其 设 备 ; 如 果 我 们 认 为 有 必 要 要 求 您 下 机, 我 们 可 能 会 拒 绝 您 进 一 步 乘 坐 酷 航 航 班, 并 控 告 您 在 飞 机 上 犯 下 的 罪 行, 而 且 不 会 向 您 退 款 12.4 临 时 绕 行 成 本 如 果 因 为 您 出 现 了 第 12.2 条 和 第 12.3 条 中 描 述 的 不 当 行 为 而 导 致 航 班 临 时 绕 行 或 降 落 在 未 在 计 划 之 中 的 机 场, 您 需 补 偿 酷 航 对 与 此 相 关 的 任 何 费 用 12.5 严 禁 吸 烟 在 任 何 时 候, 任 何 酷 航 航 班 均 严 禁 吸 烟 12.6 拒 绝 入 境 如 果 在 目 的 地, 移 民 局 官 员 拒 绝 您 入 境, 则 适 用 以 下 规 定 a) 对 于 您 飞 往 拒 绝 入 境 的 地 方 或 目 的 地 产 生 的 任 何 票 价 或 相 关 费 用 收 费 或 税 费, 均 不 予 以 退 还 b) 您 同 意, 根 据 政 府 规 定, 当 酷 航 需 要 将 您 运 送 至 您 的 出 发 地 或 备 选 目 的 地 时, 您 将 支 付 相 关 票 价 和 收 费 与 税 费 c) 您 有 责 任 支 付 因 拒 绝 入 境 离 境 令 或 未 能 遵 守 任 何 其 他 法 律 条 例 要 求 或 指 令 导 致 的 任 何 罚 款 费 用 或 收 费 如 果 酷 航 因 相 同 原 因 遭 受 任 何 成 本 损 失, 您 同 意 及 时 补 偿 酷 航 为 此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包 括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用 如 果 您 未 能 及 时 补 偿 酷 航, 您 授 权 酷 航 向 您 的 信 用 卡 收 取 任 何 此 类 款 项 d) 您 认 可 酷 航 可 以 申 请 此 类 付 款 或 费 用 您 的 旅 程 中 任 何 未 使 用 的 运 费 价 值, 或 者 我 们 持 有 的 您 的 任 何 资 金 13 酷 航 责 任 13.1 酷 航 承 运 条 件 这 些 条 件 连 同 您 预 订 和 网 站 的 条 款 管 理 酷 航 对 您 的 责 任 您 的 旅 行 中 包 括 的 任 何 其 他 承 运 商 的 责 任 由 该 承 运 商 的 承 运 条 件 进 行 管 理 13.2 由 公 约 管 理 国 际 运 输 将 由 公 约 进 行 管 理 ( 如 果 适 用 ), 或 者 在 公 约 不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这 些 承 运 条 件 和 相 关 法 律 进 行 管 理 我 们 的 责 任 可 能 在 死 亡 或 受 伤 和 行 李 毁 坏 或 损 失 或 受 损 或 飞 机 延 误 方 面 受 到 限 制

13.3 您 的 疏 忽 如 果 我 们 证 明 由 您 导 致 或 促 成 了 任 何 损 害, 则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我 们 的 责 任 可 能 会 减 轻 13.4 酷 航 在 死 亡 / 受 伤 方 面 的 责 任 a) 国 际 旅 行 根 据 公 约 第 17 条 规 规 定 ( 如 果 公 约 适 用 于 您 的 旅 行 ), 对 于 产 生 的 任 何 可 恢 复 的 损 害 赔 偿, 如 果 最 高 等 于 113,100SDR 的 特 别 提 款 权 ( 约 合 225,000 新 加 坡 元 ), 我 们 不 会 排 除 或 限 制 我 们 的 责 任, 前 提 是, 如 果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适 用 不 同 的 责 任 限 制, 则 应 适 用 此 类 不 同 的 限 制 然 而, 如 果 是 由 于 您 的 任 何 疏 忽 导 致 或 促 成 了 损 害, 则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我 们 对 该 损 害 承 担 的 责 任 将 会 减 轻 ; 根 据 第 17 条 规 定, 对 于 产 生 的 损 失 中 超 过 每 位 乘 客 享 有 的 113,100SDR 的 特 别 提 款 权 ( 约 合 225,000 新 加 坡 元 ) 的 部 分, 我 们 将 不 对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前 提 是, 如 果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适 用 不 同 的 责 任 限 制, 在 我 们 能 够 证 明 以 下 事 项 的 情 况 下, 应 适 用 此 类 不 同 的 限 制 : 1) 此 类 损 害 不 是 因 为 我 们 或 我 们 的 代 理 的 疏 忽 或 其 他 错 误 行 为 导 致 的 ; 或 2) 此 类 行 为 完 全 是 由 于 第 三 方 的 疏 忽 或 其 他 错 误 行 为 导 致 的 b) 一 般 情 况 根 据 13.2, 我 们 在 此 情 形 下 对 任 何 疾 病 受 伤 包 括 死 亡 和 对 您 身 体 情 况 的 恶 化 不 负 责 任 如 果 与 任 何 适 用 法 令 存 在 不 一 致, 我 们 将 不 会 对 神 经 性 休 克 精 神 或 心 理 伤 害 感 情 伤 害 苦 恼 痛 苦 悲 伤 焦 虑 恼 怒 或 类 似 情 形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无 论 索 赔 的 原 因 或 依 据 是 什 么 13.5 酷 航 对 受 损 行 李 的 责 任 a) 国 际 旅 行 对 于 国 际 旅 行, 根 据 所 涉 旅 程, 酷 航 对 行 李 损 失 或 损 害 承 担 的 责 任 将 受 到 适 用 法 令 或 公 约 的 限 制 例 如, 如 果 华 沙 公 约 适 用, 该 限 制 将 大 约 是 每 公 斤 20 美 元 ( 约 合 25 新 加 坡 元 ) b) 一 般 情 况 酷 航 将 仅 对 使 用 我 们 的 航 空 公 司 代 码 进 行 预 订 的 承 运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主 要 损 害 负 责 如 果 我 们 在 其 他 承 运 商 的 航 班 上 检 查 行 李, 我 们 仅 作 为 该 承 运 商 的 代 理 进 行 检 查 然 而, 对 于 托 运 行 李, 您 可 能 还 拥 有 对 首 个 或 最 后 承 运 商 提 起 诉 讼 的 权 利 ; 对 于 您 的 随 身 行 李 出 现 的 任 何 损 害, 酷 航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除 非 此 类 损 害 是 由 我 们 的 疏 忽 导 致 ; 对 于 您 的 行 李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害, 酷 航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您 的 行 李 对 其 他 人 或 财 产 ( 包 括 我 们 的 财 产 ) 造 成 任 何 损 害, 应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酷 航 不 对 行 李 的 正 常 磨 损 和 撕 裂 负 责, 例 如 细 小 的 划 痕 擦 痕 凹 陷 裂 纹 和 切 痕 ; 也 不 对 不 适 当 包 装 容 易 变 质 损 坏 或 易 碎 的 行 李 非 防 水 行 李 的 湿 损 坏 或 任 何 外 部 装 置 的 损 害 负 责, 例 如 把 手 车 轮 拉 链 或 锁, 包 括 行 李 牌 行 李 带 徽 章 或 类 似 物

除 了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酷 航 不 对 托 运 行 李 的 内 含 物 的 损 坏 / 丢 失 / 延 误 负 责 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易 碎 或 易 腐 物 品 具 有 特 殊 价 值 的 物 品, 例 如 现 金 珠 宝 贵 金 属 计 算 机 个 人 电 子 设 备 股 票 证 书 债 券 及 其 他 有 价 值 的 文 件 或 护 照 和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13.6 免 责 物 品 运 动 器 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大 钓 鱼 竿 自 行 车 摩 托 车 冲 浪 板 车 身 板 滑 雪 板 和 滑 雪 撬, 可 以 在 有 可 用 空 间 时 使 用 飞 机 承 运 酷 航 准 备 以 免 责 的 方 式 ( 即 由 您 自 己 完 全 承 担 损 害 或 延 迟 风 险 ) 承 运 此 类 物 品 您 可 能 需 要 购 买 保 险, 以 涵 盖 这 些 物 品 婴 儿 设 备, 包 括 到 不 限 于 婴 儿 车 手 推 车 及 汽 车 座 椅, 可 以 在 有 可 用 空 间 时 使 用 飞 机 承 运 酷 航 可 能 以 免 责 的 方 式 ( 即 由 您 自 己 完 全 承 担 损 害 或 延 迟 风 险 ) 承 运 此 类 物 品 您 可 能 需 要 购 买 保 险, 以 涵 盖 这 些 物 品 乐 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号 角 单 簧 管 长 笛 短 笛 小 号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可 以 在 有 可 用 空 间 时 使 用 飞 机 承 运 酷 航 可 能 以 免 责 的 方 式 ( 即 由 您 自 己 完 全 承 担 损 害 或 延 迟 风 险 ) 承 运 此 类 物 品 您 可 能 需 要 购 买 保 险, 以 涵 盖 这 些 物 品 13.7 一 般 情 况 a) 对 于 因 酷 航 遵 守 任 何 法 律 或 政 府 条 例 或 因 您 未 能 遵 守 相 同 规 定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害, 酷 航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b) 这 些 条 件 ( 包 括 任 何 责 任 免 除 或 限 制 ) 应 适 用 于 并 且 为 了 酷 航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雇 员 和 代 表 与 代 理 的 利 益, 并 且 其 程 度 与 适 用 于 我 们 的 时 候 相 同 您 可 以 从 酷 航 其 授 权 代 理 雇 员 代 表 与 代 理 人 那 里 收 回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酷 航 赔 偿 责 任 的 总 金 额 ( 如 有 ); c) 除 非 这 些 条 件 另 有 规 定, 否 则 酷 航 的 责 任 ( 如 果 有 ) 应 仅 限 于 经 过 验 证 的 赔 偿 金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酷 航 不 应 对 (1) 损 失 利 益 收 益 合 约 销 售 利 益 和 名 声 ; 或 者 (2)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失 ; 或 者 (3) 任 何 不 可 赔 偿 的 损 失 负 责 d) 这 些 承 运 条 件 中 的 任 何 内 容 : 除 非 酷 航 另 有 规 定, 否 则, 不 会 放 弃 酷 航 根 据 可 能 适 用 的 任 何 法 律 有 权 获 得 的 任 何 责 任 免 除 或 限 制 ; 或 不 放 弃 酷 航 根 据 可 能 适 用 的 任 何 法 律 可 以 获 得 的 任 何 辩 护, 包 括 针 对 任 何 公 共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或 须 缴 付 的 任 何 人, 或 已 经 支 付 的 人 员 对 乘 客 死 亡 受 伤 或 其 他 人 身 伤 害 进 行 的 赔 偿 e) 对 于 违 反 条 件 或 保 证 的 责 任 :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于 以 任 何 方 式 与 运 输 有 关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成 本 费 用 损 失 或 损 害, 酷 航 排 除 所 有 责 任 如 果 不 公 平 合 同 条 款 法 ( 第 396 章 ) 或 任 何 类 似 的 法 律 暗 示 存 在 不 能 排 除 的 条 件 或 保 证, 酷 航 对 违 反 条 件 或 担 保 的 责 任 将 仅 限 于 再 次 提 供 服 务 或 再 次 支 付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成 本, 并 且 由 酷 航 凭 借 其 绝 对 自 由 裁 量 权 确 定 14 您 的 索 赔 14.1 书 面 索 赔 除 非 这 些 条 件 另 有 规 定, 否 则, 酷 航 将 要 求 您, 在 预 订 中 指 定 旅 行 之 日 后 的 90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所 有 索 赔 提 交 至 我 们 的 地 址 : Scoot PTE LTD Changi Airport Post Office PO Box 89

Singapore 918143 14.2 行 李 索 赔 如 果 行 李 识 别 标 签 的 持 有 人 验 收 行 李, 并 且 在 交 付 时 没 有 任 何 投 诉, 这 表 明 已 经 以 完 好 状 态 并 且 根 据 我 们 之 间 签 订 的 承 运 合 同 交 付 行 李 我 们 不 对 行 李 索 赔 承 担 责 任, 除 非 在 托 运 行 李 出 现 损 害 的 情 况 下, 您 在 离 开 行 李 索 赔 区 之 前 向 酷 航 员 工 或 我 们 的 授 权 代 理 报 告 该 损 害, 最 晚 在 收 到 之 日 起 的 七 (7) 天 内 提 请 索 赔 ; 如 遇 延 误, 需 自 行 李 可 供 您 使 用 之 日 起 最 晚 二 十 一 (21) 天 内 进 行 投 诉 每 个 投 诉 都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并 在 上 述 限 期 内 盖 上 邮 戳 有 关 受 损 或 延 迟 行 李 的 所 有 投 诉, 均 邮 递 到 : Scoot Pte Ltd c/o Charles Taylor Aviation 140 Cecil Street #15-00 PIL Building Singapore 069540 传 真 :+65 6423 0150 电 子 邮 件 :scootclaims@ctplc.com 14.3 服 装 任 何 涉 及 您 所 穿 或 带 入 飞 机 客 舱 的 衣 服 受 到 损 害 的 事 件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给 我 们 的 乘 务 员 14.4 索 赔 限 制 除 非 您 对 损 害 的 索 赔 权 早 已 过 期, 以 及 这 些 条 件 另 有 规 定, 如 果 在 以 下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的 两 年 内 您 未 提 起 法 律 诉 讼, 您 将 不 再 享 有 损 害 索 赔 权 : 到 达 目 的 地 之 日 ; 飞 机 本 应 到 达 之 日 ; 或 您 的 承 运 停 止 之 日 计 算 时 效 期 限 的 方 法 将 由 听 证 案 件 的 法 庭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