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 上 述 事 项 外,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面 临 的 风 险 因 素 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的 第 十 五 条 风 险 与 对 策 章 节 没 有 重 大 变 化 二 公 司 债 券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代 码 上 市 或 转 让 的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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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 州 市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015 年 ) 一 重 要 提 示 1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时, 应 认 真 考 虑 各 项 可 能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偿 付 债 券 价 值 判 断 和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风 险 因 素, 并 仔 细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风 险 揭 示 等 有 关 章 节 内 容 2 2015 年 度 公 司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2,312.54 万 元, 较 上 年 度 减 少 61,287.86 万 元, 减 幅 达 322.99%, 主 要 原 因 是 2015 年 受 市 场 经 济 下 滑 因 素 影 响, 公 司 三 大 业 务 板 块 中 日 化 产 品 制 造 化 肥 化 工 板 块 销 售 量 下 降 营 业 收 入 减 少, 导 致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利 润 下 滑 较 快 经 营 情 况 不 佳, 特 提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该 风 险 3 子 公 司 柳 州 化 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柳 化 控 股 ) 于 2014 年 7 月, 经 柳 州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柳 国 资 产 权 [2010]7 号 文 关 于 广 西 柳 州 化 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划 转 的 通 知 的 批 准, 柳 州 市 国 资 委 将 其 持 有 的 柳 化 控 股 100%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至 柳 州 产 投 2014 年 7 月 25 日, 公 司 正 式 完 成 工 商 登 记 因 柳 化 控 股 及 其 子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诉 讼 资 产 查 封 及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公 司 经 营 存 在 合 规 性 风 险, 特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该 风 险 4 子 公 司 柳 州 控 股 控 股 的 柳 州 化 学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柳 化 集 团 ) 因 柳 州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柳 化 股 份 ) 涉 及 较 多 诉 讼 及 债 务 纠 纷,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25.52% 股 权 而 被 司 法 冻 结, 且 柳 化 股 份 部 分 机 械 设 备 被 查 封, 部 分 银 行 账 户 被 冻 结 根 据 柳 化 集 团 目 前 的 经 营 及 财 务 状 况, 其 自 身 没 有 偿 还 上 述 债 务 的 能 力, 因 此 柳 化 集 团 所 持 公 司 股 票 存 在 被 司 法 强 制 划 转 并 拍 卖 从 而 使 其 丧 失 对 柳 化 股 份 控 制 权 的 风 险, 特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5 公 司 原 定 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披 露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但 因 子 公 司 柳 州 化 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之 参 股 公 司 青 海 桂 鲁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现 正 处 于 重 组 阶 段, 重 组 审 计 评 估 事 项 较 多, 影 响 金 额 较 大, 该 公 司 的 审 计 报 告 未 能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出 具, 故 公 司 未 能 按 期 披 露 2015 年 审 计 报 告 及 年 度 报 告 1

除 上 述 事 项 外,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面 临 的 风 险 因 素 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的 第 十 五 条 风 险 与 对 策 章 节 没 有 重 大 变 化 二 公 司 债 券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代 码 上 市 或 转 让 的 交 易 场 所 124859.SH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14 柳 产 投 14 柳 产 投 债 1480394.IB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三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单 位 : 万 元 同 比 变 动 比 例 1 总 资 产 1,823,407.97 2,017,162.90-9.61% 2 归 属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373,801.21 469,878.04-20.45% 3 营 业 收 入 624,150.52 745,316.68-16.26% 4 归 属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2,312.54 18,975.32-322.99% 5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净 额 -15,563.75-7,625.40 104.10% 6 资 产 负 债 率 70.42% 65.63% 7.30% 7 EBITDA 全 部 债 务 比 2.00% 8.77% -77.19% 8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0.50 1.30-138.89% 注 : 1 EBITDA 全 部 债 务 比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全 部 债 务 2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息 税 前 利 润 /(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的 利 息 支 出 +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支 出 ) 四 重 大 事 项 ( 一 ) 关 于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或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项 2 重 大 诉 讼 事 项 因 柳 化 集 团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广 东 中 成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莞 分 行 ( 下 简 称 华 润 银 行 ) 其 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2015 年 12 月 1 日,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扣 划 了 柳 化 集 团 所 持 有 的 柳 化 股 份 7,086,000 股 股 票 至 华 润 银 行 的 证 券 账 户 此 次 股 份 划 转 后, 柳 化 集 团 共 持 有 柳 化 股 份 股 票 的 数 量 为 117,997,443 股, 占 柳 化 股 份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9.55% 因 柳 化 集 团 及 其 控 股 孙 公 司 湖 南 柳 化 桂 成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与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株 2

洲 市 北 区 支 行 ( 下 简 称 中 国 银 行 ) 票 据 纠 纷 一 案,2016 年 4 月 28 日, 湖 南 省 株 洲 市 芦 淞 区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扣 划 了 柳 化 集 团 所 持 有 的 柳 化 股 份 1,250,000 股 股 票 至 中 国 银 行 指 定 的 证 券 账 户 此 次 股 份 划 转 后, 柳 化 集 团 共 持 有 柳 化 股 份 股 票 的 数 量 为 116,747,443 股, 占 柳 化 股 份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9.23% 因 柳 化 集 团 青 海 桂 鲁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齐 星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鸿 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与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简 称 华 融 租 赁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扣 划 了 柳 化 集 团 所 持 有 的 柳 化 股 份 14,815,976 股 股 票 至 华 融 租 赁 指 定 的 证 券 账 户 此 次 股 份 划 转 后, 柳 化 集 团 共 持 有 柳 化 股 份 股 票 的 数 量 为 101,931,467 股, 占 柳 化 股 份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5.52% 根 据 2016 年 6 月 16 日 柳 化 股 份 的 公 告, 柳 化 集 团 尚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数 量 为 101,931,467 股,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5.52%, 仍 然 是 公 司 的 第 一 大 股 东, 但 其 所 持 公 司 的 股 票 均 已 被 司 法 冻 结 且 已 被 轮 候 冻 结, 截 至 目 前 所 涉 及 公 司 股 权 的 债 务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债 务 人 债 权 人 涉 诉 事 项 桂 鲁 化 工 桂 鲁 化 工 桂 鲁 化 工 广 东 中 成 广 东 中 成 湖 南 桂 成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江 苏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华 润 银 行 东 莞 分 行 中 行 株 洲 分 行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柳 化 集 团 为 柳 化 股 份 提 供 担 保 3 诉 讼 请 求 ( 万 元 )( 仅 为 本 金, 不 含 诉 讼 费 利 息 违 约 金 等 费 用 ) 冻 结 柳 化 股 份 股 票 情 况 ( 万 股 ) 12,593.51 2,000.00 同 上 3,189.05 500.00 同 上 3,189.05 500.00 信 用 证 纠 纷, 柳 化 集 团 为 柳 化 股 份 提 供 担 保 借 款 纠 纷, 柳 化 集 团 为 柳 化 股 份 提 供 担 保 票 据 纠 纷, 柳 化 集 团 为 柳 化 股 份 提 供 担 保 6,959.70 1,200.00 4,929.13 708.60 1,500.00 2,687.00( 其 中 2,562.00 万 股 已 被 质 判 决 情 况 判 决 已 生 效 二 审 已 开 庭 未 判 决 二 审 已 开 庭 未 判 决 二 审 已 上 诉, 未 开 庭 判 决 已 生 效 判 决 已 生 效 是 已 被 强 制 执 行 是, 已 划 转 1,481.60 万 股 是, 已 划 转 并 拍 卖 708.6 万 股 是, 已 划 转 并 拍 卖 125 万 股

押 ) 柳 化 集 团 广 西 铁 路 发 展 投 资 基 金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15,000.00 3,686.7443 ( 其 中 2,600 万 股 已 被 质 押 ) 二 审 已 开 庭, 未 判 决 广 东 中 成 浦 发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借 款 纠 纷, 柳 化 集 团 为 柳 化 股 份 提 供 担 保 3,000.00 冻 结 1,726 ( 已 质 押 ) 且 轮 候 冻 结 10,782.34 5,162( 轮 候 一 审 已 开 庭, 未 判 决 柳 化 集 团 兴 业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合 同 纠 纷 12,000.00 冻 结 ) 仲 裁 裁 决 已 生 效 柳 化 集 团 广 西 铁 路 发 展 投 资 基 金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19,998.99 2,000( 轮 候 冻 结 ) 二 审 已 开 庭, 未 判 决 广 东 中 成 中 行 东 莞 分 行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柳 化 集 团 为 柳 化 股 份 提 供 担 保 13,000.00 1,000.51( 轮 候 冻 结 ) 一 审 未 开 庭 3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1)2015 年 7 月 6 日, 孙 公 司 柳 化 股 份 收 到 上 交 所 发 来 的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2015]9 号 关 于 对 柳 州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间 接 控 股 股 东 和 有 关 责 任 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的 决 定 由 于 2014 年 度 柳 化 股 份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与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柳 化 集 团 及 子 公 司, 以 及 与 间 接 控 股 股 东 柳 化 控 股 及 子 公 司 的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往 来 行 为, 发 生 频 繁, 数 额 巨 大, 违 反 了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第 1.4 条 第 2.1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孙 公 司 柳 化 股 份 董 事 长 覃 永 强 总 经 理 袁 志 刚 财 务 总 监 黄 吉 忠 董 事 会 秘 书 龙 立 萍 未 能 勤 勉 尽 责, 对 公 司 的 违 规 行 为 负 有 相 应 责 任, 违 反 了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2.2 条 第 3.1.4 条 第 3.1.5 条 第 3.2.2 条 的 规 定 及 其 在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中 做 出 的 承 诺 经 上 交 所 纪 律 处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根 据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17.2 条 第 17.3 条 第 17.4 条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纪 律 处 分 和 监 管 措 施 实 施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上 交 所 做 出 如 下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 对 孙 公 司 柳 化 股 份 及 柳 化 股 份 董 事 长 覃 永 强 总 经 理 袁 志 刚 财 务 总 监 黄 吉 忠 董 事 会 秘 书 龙 立 萍 孙 公 司 柳 化 股 份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柳 州 化 学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间 接 控 股 股 东 广 西 柳 州 化 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2)2009 年 11 月 16 日 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 期 间, 孙 公 司 柳 化 股 份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柳 化 集 团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和 二 级 市 场 连 续 竞 价 方 式 累 计 卖 4

出 公 司 股 票 26,825,359 股,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6.72% 2015 年 7 月 7 日, 孙 公 司 柳 化 股 份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广 西 监 管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5]2 号 关 于 对 柳 州 化 学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采 取 出 具 警 示 函 措 施 的 决 定 由 于 柳 化 集 团 在 卖 出 公 司 的 股 票 达 到 5% 时, 在 履 行 报 告 和 披 露 义 务 前 没 有 停 止 卖 出 公 司 股 票, 违 反 了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广 西 监 管 局 决 定 对 柳 化 集 团 采 取 出 具 警 示 函 的 监 管 措 施 2015 年 7 月 28 日, 孙 公 司 柳 化 股 份 收 到 上 交 所 发 来 的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2015]17 号 关 于 对 柳 州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柳 州 化 学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的 决 定 由 于 柳 化 集 团 在 减 持 达 到 司 柳 化 股 份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5% 时, 未 按 证 券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和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停 止 卖 出 行 为 并 对 外 披 露, 违 反 了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3.1.6 条 等 相 关 规 定, 涉 及 股 票 数 量 较 大, 经 上 交 所 纪 律 处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根 据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17.2 条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纪 律 处 分 和 监 管 措 施 实 施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上 交 所 做 出 如 下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 对 柳 州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柳 州 化 学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2016 年 1 月, 孙 公 司 柳 化 股 份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下 发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5]81 号, 柳 化 集 团 累 计 减 持 柳 化 股 份 达 到 柳 化 股 份 总 股 本 的 5% 时, 没 有 在 履 行 报 告 和 公 告 义 务 前 停 止 卖 出 柳 化 股 份, 而 是 继 续 累 计 减 持 6,857,983 股, 占 柳 化 股 份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1.72%, 超 比 例 减 持 金 额 为 79,258,077.32 元 上 述 行 为 违 反 了 证 券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和 第 八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构 成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及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所 述 违 法 行 为 对 柳 化 集 团 的 违 法 行 为, 时 任 柳 化 集 团 董 事 长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廖 能 成 是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根 据 当 事 人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与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依 据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的 规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决 定 : 1 责 令 柳 化 集 团 改 正, 在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3 日 内 对 超 比 例 减 持 情 况 进 行 报 告 和 公 告, 并 就 超 比 例 减 持 行 为 公 开 致 歉 2 对 柳 化 集 团 超 比 例 减 持 未 披 露 及 限 制 转 让 期 内 的 减 持 行 为 予 以 警 告, 同 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廖 能 成 予 以 警 告 5

3 对 柳 化 集 团 超 比 例 减 持 未 披 露 行 为 处 以 40 万 元 罚 款, 对 柳 化 集 团 在 限 制 转 让 期 内 的 减 持 行 为 处 以 480 万 元 罚 款, 合 计 处 以 520 万 元 罚 款 对 柳 化 集 团 超 比 例 减 持 未 披 露 行 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廖 能 成 处 以 20 万 元 罚 款, 对 柳 化 集 团 在 限 制 转 让 期 内 的 减 持 行 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廖 能 成 处 以 20 万 元 罚 款, 合 计 处 以 40 万 元 罚 款 (3)2015 年 12 月 25 日, 孙 公 司 柳 化 股 份 收 到 了 上 交 所 发 来 的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书 [2015]57 号 关 于 对 柳 州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间 接 控 股 股 东 和 有 关 责 任 人 予 以 纪 律 处 分 的 决 定 及 上 证 公 监 函 2015 0075 号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柳 化 股 份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无 交 易 背 景 的 情 况 下, 向 柳 化 集 团 柳 化 控 股 及 其 关 联 方 多 次 提 供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总 计 期 间 发 生 额 约 11.8 亿 元, 占 公 司 2014 年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近 90%, 8 月 31 日 的 期 末 余 额 为 1.52 亿 元, 其 中 2015 年 3 月 2 日 资 金 占 用 余 额 达 到 最 高 为 4.93 亿 元 前 述 资 金 占 用 资 金 本 息 迟 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 才 全 部 归 还 柳 化 股 份 及 控 股 股 东 的 上 述 行 为 严 重 违 反 了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及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和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1.4 条 第 2.1 条 的 规 定 ; 时 任 柳 化 股 份 董 事 长 覃 永 强 副 董 事 长 ( 兼 柳 化 控 股 和 柳 化 集 团 董 事 长 ) 廖 能 成 分 别 作 为 柳 化 股 份 及 控 股 股 东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公 司 违 规 行 为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时 任 柳 化 股 份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袁 志 刚, 董 事 兼 财 务 总 监 黄 吉 忠, 董 事 李 兆 胜 冯 国 祥, 董 事 会 秘 书 龙 立 萍 作 为 柳 化 股 份 日 常 经 营 决 策 和 管 理 团 队 成 员, 未 勤 勉 尽 责, 对 公 司 的 违 规 行 为 负 有 次 要 责 任, 其 行 为 均 违 反 了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2.2 条 第 3.1.4 条 第 3.1.5 条 和 第 3.2.2 条 的 规 定 以 及 其 在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中 做 出 的 承 诺 ; 同 时, 时 任 柳 化 股 份 独 立 董 事 李 骅 黎 鹏 张 雄 斌, 监 事 庞 邦 永 陆 有 汉 王 伟 英 林 波 韦 伟, 未 能 认 真 履 职 勤 勉 尽 责, 未 及 时 发 现 并 制 止 违 规 行 为, 应 当 对 违 规 行 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其 行 为 违 反 了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2.2 条 第 3.1.4 条 第 3.1.5 条 的 规 定 以 及 其 在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中 做 出 的 承 诺, 上 交 所 做 出 如 下 决 定 : 对 柳 化 股 份 及 时 任 董 事 长 覃 永 强 副 董 事 长 ( 兼 柳 化 控 股 柳 化 集 团 董 事 长 ) 廖 能 成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柳 州 化 学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间 接 控 股 股 东 广 西 柳 州 化 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予 以 公 开 谴 责 ; 对 时 任 柳 化 股 份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袁 志 刚, 董 事 兼 财 务 总 6

监 黄 吉 忠, 董 事 李 兆 胜 冯 国 祥, 董 事 会 秘 书 龙 立 萍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对 柳 化 股 份 时 任 独 立 董 事 李 骅 黎 鹏 张 雄 斌, 时 任 监 事 庞 邦 永 陆 有 汉 王 伟 英 林 波 韦 伟 予 以 监 管 关 注 (4)2015 年 12 月 31 日, 孙 公 司 柳 化 股 份 收 到 了 中 国 证 监 会 广 西 监 管 局 下 发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5]3 号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上 半 年, 柳 化 股 份 多 次 通 过 公 司 本 部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账 户, 以 银 行 转 账 等 方 式, 与 柳 化 集 团 柳 化 控 股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等 关 联 方 发 生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往 来, 发 生 金 额 分 别 为 413,680,592.24 元 45,000,000 元 450,272,451.97 元,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对 于 以 上 事 项, 柳 化 股 份 未 履 行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决 策 程 序, 未 按 规 定 在 相 应 期 间 内 的 定 期 报 告 中 进 行 披 露, 导 致 2012 年 和 2013 年 半 年 报 年 报 以 及 2014 年 半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存 在 重 大 遗 漏 柳 化 股 份 的 上 述 行 为 违 反 了 证 券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对 柳 化 股 份 的 违 法 行 为, 柳 化 股 份 时 任 董 事 长 廖 能 成 时 任 副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覃 永 强 时 任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袁 志 刚 和 时 任 董 事 兼 财 务 总 监 黄 吉 忠 是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时 任 监 事 会 主 席 庞 邦 永 是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根 据 当 事 人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与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依 据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广 西 证 监 局 决 定 : 1 对 柳 化 股 份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50 万 元 罚 款 ; 2 对 廖 能 成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25 万 元 罚 款 ; 3 对 覃 永 强 袁 志 刚 给 予 警 告, 并 分 别 处 以 15 万 元 罚 款 ; 4 对 黄 吉 忠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10 万 元 罚 款 ; 5 对 庞 邦 永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8 万 元 罚 款 除 上 述 事 项 外, 报 告 期 内, 尽 本 公 司 所 知, 公 司 没 有 其 他 正 在 进 行 的 或 未 决 的 会 对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运 营 业 绩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任 何 诉 讼 仲 裁 或 行 政 程 序 7

( 三 ) 关 于 重 大 事 项 序 号 重 大 事 项 有 / 无 1 发 行 人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范 围 或 生 产 经 营 外 部 条 件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无 2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发 生 变 化 无 ( 注 1) 3 发 行 人 主 要 资 产 被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有 ( 注 2) 4 发 行 人 发 生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违 约 情 况 有 ( 注 3) 5 发 行 人 当 年 累 计 新 增 借 款 或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6 发 行 人 放 弃 债 权 或 财 产,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十 无 7 发 行 人 发 生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百 分 之 十 的 重 大 损 失 有 ( 注 4) 8 发 行 人 作 出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申 请 破 产 的 决 定 无 9 发 行 人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或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有 ( 注 5) 10 保 证 人 担 保 物 或 者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无 11 发 行 人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导 致 可 能 不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条 件 无 12 发 行 人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13 其 他 对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无 注 1: 截 至 本 2015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披 露 日, 东 方 金 诚 尚 未 对 本 期 债 券 进 行 跟 踪 评 级, 但 由 于 柳 化 股 份 2015 年 度 亏 损 金 额 较 大, 导 致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亦 出 现 亏 损, 特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评 级 下 调 的 风 险 注 2: 发 行 人 资 产 被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的 情 况 详 见 本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四 重 大 事 项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注 3: 发 行 人 发 生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违 约 情 况 详 见 本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四 重 大 事 项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注 4: 发 行 人 2015 年 净 利 润 为 -96,153.13 万 元, 其 中 归 属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42,312.54 万 元, 发 生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百 分 之 十 的 重 大 亏 损 注 5: 发 行 人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或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况 详 见 本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四 重 大 事 项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无 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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