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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文 件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证 会 2005 54 号 关 于 发 布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指 引 (2005 年 修 订 稿 ) 的 通 知 各 会 员 单 位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深 交 所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分 别 于 日 前 发 布 了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为 了 方 便 市 场 各 方 参 与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深 交 所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共 同 对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指 引 进 行 了 修 订, 本 次 修 订 主 要 将 开 放 式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申 报 及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纳 入 本 指 引 中 现 将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指 引 (2005 年 修 订 稿 )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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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以 当 日 收 市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3.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申 购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可 通 过 证 券 营 业 部 向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申 报 卖 出 或 者 赎 回 卖 出 按 股 票 交 易 方 式 以 电 子 撮 合 价 成 交, 赎 回 则 按 当 日 收 市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成 交 4. 利 用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可 以 实 现 基 金 份 额 在 场 内 与 场 外 之 间 托 管 场 所 的 变 更 第 二 章 发 售 一 基 金 代 码 与 简 称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获 准 发 行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交 所 申 请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代 码 及 简 称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码 及 简 称 的 编 制 遵 循 深 交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码 及 简 称 编 制 规 则 基 金 代 码 由 六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 前 两 位 均 用 16 或 15 标 识, 中 间 两 位 为 中 国 证 监 会 信 息 中 心 统 一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代 码 gg, 后 两 位 为 该 公 司 发 行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顺 序 号 xx 具 体 表 示 为 16ggxx 基 金 简 称 由 4 个 汉 字 字 符 串 或 长 度 不 超 过 4 个 汉 字 的 字 符 串 构 成 字 符 串 的 前 两 位 必 须 为 汉 字, 代 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名 称 深 交 所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使 用 相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及 简 称 二 募 集 场 所 与 募 集 时 间 4

( 一 ) 募 集 场 所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营 业 部 ( 指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证 券 经 营 资 格, 经 深 交 所 审 核 批 准 后 成 为 其 会 员, 依 法 在 交 易 所 内 进 行 证 券 买 卖 的 交 易 所 会 员 营 业 部,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营 业 部 ) 认 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也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 指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活 动 的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等 机 构, 下 同 ) 的 营 业 网 点 认 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具 体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 募 集 时 间 深 交 所 接 受 证 券 营 业 部 申 报 认 购 的 时 间 为 募 集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接 受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时 间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相 关 规 定 已 募 集 到 预 定 规 模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出 现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基 金 募 集 期 可 提 前 中 止 三 认 购 账 户 ( 一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认 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应 持 深 圳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1. 已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直 接 认 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2. 尚 无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开 立 账 户 5

( 二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应 使 用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1. 已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申 请 注 册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2. 尚 无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直 接 申 请 账 户 注 册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将 为 其 配 发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同 时 将 该 账 户 注 册 为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对 于 配 发 的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投 资 者 可 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账 户 配 号 凭 条, 到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打 印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卡 3. 已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或 注 册 确 认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可 在 原 处 直 接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申 报 4. 已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拟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报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须 用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在 新 的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确 认 手 续 四 认 购 及 相 关 费 用 ( 一 ) 深 交 所 的 挂 牌 价 格 及 相 关 费 用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的, 必 须 按 照 份 额 进 行 认 购 ( 即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报 以 基 金 份 额 为 单 位 ) 深 交 所 挂 牌 价 格 为 基 金 面 值, 投 资 者 需 缴 纳 的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6

认 购 金 额 = 挂 牌 价 格 (1+ 券 商 佣 金 比 率 ) 认 购 份 额 券 商 佣 金 = 挂 牌 价 格 认 购 份 额 券 商 佣 金 比 率 认 购 净 金 额 = 挂 牌 价 格 认 购 份 额 其 中,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券 商 可 按 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认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佣 金 比 率, 并 将 投 资 者 缴 付 的 认 购 净 金 额 划 付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例 : 某 投 资 者 认 购 1 万 份 基 金 单 位, 假 设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认 购 费 率 为 1%, 券 商 设 定 的 佣 金 比 率 为 1%, 则 投 资 者 应 交 纳 的 认 购 金 额 及 券 商 收 取 的 佣 金 为 : 深 交 所 挂 牌 价 = 基 金 面 值 =1 元 认 购 金 额 =10000 1.01=10100 元 券 商 佣 金 =10000 0.01=100 元 认 购 净 金 额 =10000 1=10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认 购 1 万 份 基 金 单 位, 需 缴 纳 10100 元, 券 商 收 取 的 佣 金 为 100 元,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按 10000 元 记 减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净 金 额 所 孳 生 的 利 息 可 根 据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 二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的 认 购 及 相 关 费 用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的, 必 须 按 照 金 额 进 行 认 购 ( 即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报 以 元 为 单 位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按 认 购 7

金 额 分 段 设 置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TA 系 统 ) 依 据 管 理 人 给 定 的 认 购 费 率,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投 资 者 认 购 所 得 基 金 份 额 ( 外 扣 法 ): 认 购 净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手 续 费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净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净 金 额 / 基 金 单 位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认 购 资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可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统 一 登 记 入 投 资 者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万 元 认 购 基 金, 假 设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 则 其 认 购 手 续 费 及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为 : 认 购 净 金 额 =10000/1.01=9900.99 元 认 购 手 续 费 =10000-9900.99=99.01 元 认 购 份 额 =9900.99/1.00=9900.99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万 元 认 购 基 金, 可 得 到 9900.99 份 基 金 单 位 五 认 购 流 程 ( 一 ) 通 过 深 交 所 认 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流 程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均 在 深 交 所 挂 牌 发 售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募 集 沿 用 新 股 上 网 定 价 模 式, 但 无 配 号 及 中 签 环 节 8

1. 募 集 期 内 的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为 : (1)T 日 (T 日 为 认 购 日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的 各 会 员 营 业 网 点 报 盘 认 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有 委 托 一 经 确 认 不 得 撤 销 ; 投 资 者 在 同 一 交 易 日 内 可 以 进 行 多 次 认 购, 每 笔 认 购 量 必 须 为 1000 或 其 整 数 倍 且 最 大 不 能 超 过 99,999,000 份 基 金 单 位 当 日 收 市 后,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根 据 认 购 情 况 进 行 资 金 清 算, 并 将 认 购 清 算 数 据 传 送 结 算 参 与 人 (2)T+1 日,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将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专 户, 相 应 记 减 各 结 算 参 与 人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记 增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专 户 结 算 参 与 人 应 在 T+1 日 16:30 前 向 深 圳 分 公 司 划 付 足 额 资 金 ;T+1 日 16:30 后,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对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的 结 算 参 与 人 做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的 资 金 无 效 处 理 (3)T+2 日, 对 于 T+1 日 划 付 资 金 不 足 的 结 算 参 与 人,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将 根 据 时 间 优 先 原 则, 按 投 资 者 认 购 委 托 的 时 间 由 后 到 先 进 行 无 效 处 理 ( 拉 单 ), 直 至 有 效 部 分 的 累 计 资 金 最 大 程 度 上 接 近 于 该 结 算 参 与 人 有 效 的 申 购 资 金 总 额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当 日 向 结 算 参 与 人 下 发 认 购 资 金 不 到 位 的 记 录 全 部 认 购 记 录 和 认 购 有 效 记 录 募 集 期 内 的 每 一 认 购 日 均 按 上 述 业 务 流 程 滚 动 处 理 2.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需 提 前 截 止 认 购 的, 须 于 截 止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14:00 之 前 将 相 关 公 告 信 息 报 深 交 所 9

3. 基 金 截 止 认 购 日 (L 日 ) 后 的 业 务 流 程 为 : (1)L+3 日,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就 发 行 期 内 通 过 深 交 所 认 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出 具 资 金 证 明 及 认 购 情 况 说 明 (2)L+4 日, 若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总 认 购 资 金 满 足 基 金 成 立 条 件,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当 日 将 通 过 深 交 所 认 购 的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4.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于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存 管 部 申 请 办 理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募 集 登 记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自 受 理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出 具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确 认 书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5.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认 购 取 得 ( 以 及 日 后 交 易 取 得 ) 的 上 市 开 放 基 金 份 额 以 投 资 者 的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账 户 或 基 金 账 户 ) 记 载, 登 记 在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下 简 称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中, 托 管 在 证 券 营 业 部 6.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将 所 冻 结 资 金 利 息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结 息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划 付 到 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跨 越 季 度 结 息 日, 则 相 应 利 息 分 两 次 计 付 ( 二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1. 募 集 期 内 的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为 : (1)T 日,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提 交 基 金 认 购 申 报 对 于 尚 无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在 提 交 基 金 认 购 申 报 的 同 时 提 交 账 10

户 注 册 或 配 发 申 报 (2)T+1 日,TA 系 统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约 定 的 认 购 费 率, 按 外 扣 计 费 方 法 对 T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报 计 算 投 资 者 认 购 所 得 基 金 份 额, 并 将 有 关 认 购 申 报 处 理 回 报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 同 时 生 成 资 金 清 算 数 据, 并 将 资 金 清 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通 知 其 及 时 划 拨 应 付 款 项 (3)T+2 日,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将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专 户 结 算 参 与 人 应 在 T+2 日 日 终 前 划 付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T+2 日 日 终,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根 据 资 金 交 收 结 果, 与 交 收 资 金 不 足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联 系, 通 知 其 于 T+3 日 11:00 之 前 提 供 拉 单 ( 即 对 资 金 未 足 额 到 账 的 认 购 申 请 作 无 效 处 理 ) 明 细 表 (4)T+3 日,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拉 单 明 细 表 进 行 拉 单 处 理 如 果 代 销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点 前 未 提 供 拉 单 明 细 表, 或 提 供 拉 单 明 细 表 不 完 备,TA 系 统 将 进 行 自 动 拉 单 处 理 自 动 拉 单 的 原 则 是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单 位, 按 照 其 下 属 代 销 网 点 的 清 算 顺 序 逆 序 拉 单 ; 对 于 同 一 代 销 网 点 的 申 报, 按 照 申 请 单 号 顺 序 逆 序 拉 单 确 定 代 销 机 构 法 人 下 属 代 销 网 点 清 算 顺 序 的 方 法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事 先 指 定 的, 则 以 指 定 顺 序 为 准 ; 如 未 事 先 指 定, 则 以 代 销 网 点 申 报 数 据 包 抵 达 通 讯 公 司 的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为 准 11

募 集 期 内 的 每 一 认 购 日 均 按 上 述 业 务 流 程 滚 动 处 理 2.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需 提 前 截 止 认 购 的, 须 向 代 销 机 构 发 送 截 止 认 购 通 知, 并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将 截 止 认 购 通 知 送 达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总 部 业 务 发 展 部 3. 基 金 截 止 认 购 日 (L 日 ) 后 的 业 务 流 程 为 : (1)L+2( 在 发 生 拉 单 业 务 时 为 L+3) 日,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将 认 购 结 束 待 确 认 数 据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2)L+3( 在 发 生 拉 单 业 务 时 为 L+4)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反 馈 确 认 数 据, 生 成 净 认 购 金 额 ( 份 额 ) 和 费 用 数 据 ; 出 具 验 资 证 明 ; 生 成 资 金 交 收 指 令 (3)L+4( 在 发 生 拉 单 业 务 时 为 L+5) 日,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将 基 金 认 购 资 金 扣 除 认 购 费 用 后, 划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备 付 金 账 户 4.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于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办 理 TA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登 记 手 续 5.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取 得 ( 以 及 日 后 申 购 取 得 ) 的 上 市 开 放 基 金 份 额 以 投 资 者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记 载, 登 记 在 TA 系 统 中, 托 管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处 6.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将 所 冻 结 资 金 利 息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结 息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划 付 到 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跨 越 季 度 结 息 日, 则 相 应 利 息 分 两 次 计 付 12

第 三 章 开 放 与 上 市 一 封 闭 与 开 放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即 进 入 封 闭 期, 封 闭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封 闭 期 内, 基 金 不 受 理 赎 回 基 金 开 放 日 应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定 开 放 时 间 后, 至 少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将 有 关 基 金 开 放 事 项 通 知 深 交 所 和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 经 深 交 所 和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确 认 无 误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二 上 市 条 件 及 程 序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完 成 登 记 托 管 手 续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向 深 交 所 提 交 上 市 申 请 基 金 申 请 在 深 交 所 上 市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基 金 的 募 集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的 规 定 ; 2.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二 亿 元 人 民 币 ; 3.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1000 人 ; 4. 深 交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三 上 市 首 日 及 开 盘 参 考 价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上 市 首 日 须 为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基 金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上 市 首 日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四 舍 五 入 至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 第 四 章 申 购 赎 回 及 交 易 13

一 申 购 赎 回 ( 一 ) 申 购 赎 回 场 所 1. 场 内 :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时, 具 体 办 理 场 所 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为 准 ) 2. 场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 具 体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 ( 二 ) 申 购 赎 回 账 户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应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应 使 用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具 体 账 户 使 用 要 求 参 见 第 二 章 三 认 购 账 户 有 关 内 容 ( 三 ) 申 购 赎 回 原 则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采 取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报,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报 场 内 申 购 申 报 单 位 为 1 元 人 民 币, 赎 回 申 报 单 位 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申 报 单 位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四 )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按 申 购 金 额 分 段 设 置 申 购 费 率, 场 外 赎 回 可 按 份 14

额 在 场 外 的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 回 费 率, 场 内 赎 回 为 固 定 赎 回 费 率, 不 可 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 回 费 率 ;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代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签 订 协 议, 约 定 支 付 报 酬 的 比 例 和 方 式 ; 场 内 代 销 券 商 中 未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协 议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统 一 支 付 报 酬 : 场 内 申 购 费 扣 除 交 易 所 费 用 后 全 部 支 付 给 代 销 券 商 ; 场 内 赎 回 费 除 归 基 金 资 产 部 分 及 交 易 所 费 用 外, 全 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交 易 所 费 用 收 取 标 准 另 行 规 定 ( 五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定 的 申 购 费 率, 以 申 购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基 金 份 额 ( 外 扣 法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手 续 费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零 碎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例 1: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投 资 1 万 元 申 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假 15

设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5%,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250 元, 则 其 申 购 手 续 费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及 返 还 的 资 金 余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10000/(1+1.5%)=9852.22 元 申 购 手 续 费 =10000-9852.22=147.78 元 申 购 份 额 =9852.22/1.0250=9611.92 份 因 场 内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611 份, 不 足 1 份 部 分 的 申 购 资 金 零 头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实 际 净 申 购 金 额 =9611 1.025=9851.28 元 退 款 金 额 =10000-9851.28-147.78=0.94 元 例 2: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1 万 元 申 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假 设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5%,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250 元, 则 其 申 购 手 续 费 和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10000/(1+1.5%)=9852.22 元 申 购 手 续 费 =10000-9852.22=147.78 元 申 购 份 额 =9852.22/1.0250=9611.92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万 元 申 购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250 元, 可 得 到 9611.92 份 基 金 单 位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定 的 赎 回 费 率, 以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16

赎 回 手 续 费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手 续 费 赎 回 金 总 额 净 赎 回 金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单 位, 持 有 时 间 为 一 年 半,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为 1.0250 元, 则 其 可 得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 1.0250=10250 元 赎 回 手 续 费 =10250 0.005=51.25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0250-51.25=10198.75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1 万 份 基 金 单 位,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为 1.0250 元, 则 可 得 到 10198.75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六 ) 申 购 赎 回 流 程 1.T 日, 场 内 投 资 者 以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向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申 报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 场 外 投 资 者 以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提 交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 2.T 日 日 终, 深 交 所 将 当 日 全 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申 报 数 据 传 送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委 托 进 行 有 效 性 检 查, 并 将 所 有 委 托 传 送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 对 于 不 合 格 的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委 托, 深 圳 分 公 司 在 T 日 晚 向 证 券 营 业 部 发 送 回 报 ; 对 于 合 格 的 场 内 赎 回 委 托, 深 圳 分 公 司 在 T 日 晚 对 申 报 赎 回 的 份 额 17

做 冻 结 处 理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直 接 将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申 报 数 据 传 送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 3.T 日 日 终,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送 的 当 日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对 当 日 场 内 及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数 据 一 并 进 行 处 理, 生 成 申 购 赎 回 交 易 待 确 认 数 据 传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申 报,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根 据 申 请 当 日 交 易 席 位 与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对 应 关 系 确 定 申 购 赎 回 适 用 的 代 理 费 率 ; 4. T+1 日,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送 的 申 购 赎 回 确 认 数 据, 进 行 场 内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过 户 处 理 : (1)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深 圳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根 据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数 据 在 投 资 者 的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中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过 户 登 记 处 理, 并 生 成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交 易 回 报 数 据 发 送 相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席 位 ; 若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在 此 期 间 发 生 席 位 整 体 转 托 管 的, 以 原 席 位 申 报 的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交 易 回 报 及 基 金 份 额 对 账 文 件 将 发 送 到 新 席 位 上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场 内 赎 回 将 自 动 撤 消,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不 受 理 延 迟 处 理 申 报 ; (2)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根 据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数 据 在 投 资 者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中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过 户 登 记 处 理, 并 生 成 场 外 回 报 数 据 发 送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 18

5. 自 T+2 日 起, 投 资 者 申 购 份 额 可 用 ; 场 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投 资 者 的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记 载, 登 记 在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中, 托 管 在 证 券 营 业 部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证 券 营 业 部 向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申 报 卖 出 或 赎 回 ; 场 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投 资 者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记 载, 登 记 在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中, 托 管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处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申 报 赎 回, 但 不 可 卖 出 ; 6.T+N 日 (N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先 约 定 的 赎 回 资 金 交 收 周 期, 2 N 6), 赎 回 资 金 可 用 ( 七 ) 申 购 赎 回 资 金 结 算 1.T 日, 结 算 参 与 人 应 计 算 当 日 深 圳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及 场 外 ( 三 个 渠 道 )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上 海 深 圳 交 易 所 场 内 及 场 外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代 理 费 )-(T-N+2 日 上 海 深 圳 交 易 所 场 内 及 场 外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手 续 费 + 赎 回 代 理 费 ), 其 中 N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赎 回 交 收 周 期, 且 N 2 若 净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规 定 额 度 ( 目 前 净 申 购 额 度 暂 定 为 5000 万,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根 据 总 体 交 收 情 况 不 定 期 调 整, 并 予 以 公 布 ),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于 T+1 日 日 初 通 知 结 算 参 与 人 超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结 算 参 与 人 应 于 T+1 日 11:30 前 向 其 开 放 式 基 金 结 算 备 付 金 户 划 入 相 当 于 超 额 部 分 100% 的 担 保 资 金 19

对 于 未 能 按 时 足 额 提 供 结 算 担 保 品 的 超 额 度 净 申 购 金 额 部 分, 由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按 结 算 参 与 人 指 定 的 无 效 申 购, 或 该 结 算 参 与 人 申 购 申 请 的 提 交 时 间 顺 序, 由 后 向 前, 对 无 结 算 担 保 品 的 场 内 场 外 申 购 申 请 做 无 效 拉 单 处 理 2.T+1 日 ( 资 金 清 算 日 ),TA 系 统 对 T 日 的 场 内 场 外 申 购 资 金 T-N+2 日 的 场 内 场 外 赎 回 资 金 (N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先 约 定 的 赎 回 资 金 交 收 周 期,2 N 6) 进 行 轧 差, 计 算 出 各 结 算 参 与 人 应 收 或 应 付 资 金 净 额, 并 通 过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将 明 细 到 席 位 的 资 金 清 算 结 果 发 送 结 算 参 与 人 对 于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在 清 算 日 和 交 收 日, 本 公 司 按 申 请 当 日 交 易 席 位 与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对 应 关 系 确 定 资 金 清 算 路 径, 据 此 进 行 相 关 资 金 的 清 算 和 交 收 3.T+2 日 ( 资 金 交 收 日 ), 结 算 参 与 人 根 据 资 金 清 算 结 果, 通 过 在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开 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完 成 相 关 资 金 交 收 4.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赎 回 资 金 纳 入 开 放 式 基 金 结 算 保 证 金 与 最 低 备 付 金 的 计 算 基 础 二 交 易 ( 一 ) 交 易 规 则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规 则 与 封 闭 式 基 金 基 本 相 同,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买 入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报 数 量 应 当 为 10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20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 人 民 币 2. 深 交 所 对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0%,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执 行 ( 二 ) 交 易 时 间 及 场 所 投 资 者 可 在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的 营 业 网 点 报 盘 买 入 和 卖 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三 ) 停 复 牌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深 交 所 申 请, 并 说 明 理 由 计 划 停 牌 时 间 和 复 牌 时 间 停 复 牌 的 主 要 情 形 如 下 : 1.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深 交 所 对 其 作 例 行 停 牌 及 复 牌 : (1) 于 交 易 日 公 布 年 度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当 日 上 午 开 市 起 停 牌 一 小 时, 上 午 十 点 三 十 分 复 牌 ; (2) 于 交 易 日 公 布 收 益 分 配 公 告 ( 或 预 告 ), 当 日 上 午 开 市 起 停 牌 一 小 时, 上 午 十 点 三 十 分 复 牌 2.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深 交 所 可 对 其 予 以 停 牌 : (1) 在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深 交 所 可 对 其 实 施 停 牌, 直 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对 该 消 息 作 出 公 告 的 当 日 上 午 十 点 三 十 分 复 牌 ; (2) 信 息 披 露 不 充 分 不 完 整 或 可 能 误 导 公 众,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不 按 照 深 交 所 要 求 作 出 修 改 的, 深 交 所 可 对 其 停 牌, 直 至 信 息 21

披 露 义 务 人 作 出 补 充 或 更 正 公 告 的 当 日 上 午 十 点 三 十 分 复 牌 ; (3) 延 迟 公 布 年 度 报 告 或 中 期 报 告, 深 交 所 可 对 其 实 施 停 牌, 直 至 该 年 度 报 告 或 中 期 报 告 公 告 后, 当 日 上 午 十 时 三 十 分 ( 如 果 公 告 日 为 非 交 易 日, 则 于 公 告 后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复 牌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运 作 和 信 息 披 露 方 面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深 交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被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期 间, 深 交 所 可 对 被 调 查 的 基 金 实 施 停 牌, 待 有 关 处 理 决 定 公 告 后 另 行 决 定 复 牌 时 间 ; (5) 深 交 所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3.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于 交 易 日 公 布 临 时 公 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深 交 所 申 请 停 牌, 深 交 所 根 据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停 牌 和 停 复 牌 时 间 4. 在 证 券 交 易 时 间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要 停 止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 回 业 务, 必 须 预 先 申 请 其 同 时 停 牌 ( 四 ) 交 易 清 算 与 交 收 1. 在 日 常 交 易 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与 封 闭 式 基 金 A 股 债 券 等 上 市 证 券 合 并 办 理 资 金 清 算 与 交 收 T 日 ( 交 易 日 ) 闭 市 后,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根 据 各 结 算 参 与 人 当 日 的 交 易 数 据 和 其 他 非 交 易 数 据 ( 包 括 股 份 派 息 配 股 认 购 扣 款 保 证 金 调 整 季 度 结 息 透 支 罚 息 等 ), 计 算 出 各 结 算 参 与 人 在 T+1 日 的 应 收 应 付 资 金 净 额, 生 成 资 金 清 算 数 据, 并 据 此 与 各 结 算 参 与 人 完 成 T+1 日 的 资 金 交 收 2.T 日 闭 市 后,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根 据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22

交 易 数 据, 计 算 每 个 投 资 者 买 卖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应 收 应 付 数 量 ; 并 于 T 日 晚 根 据 上 述 清 算 结 果 对 投 资 者 的 证 券 账 户 余 额 进 行 相 应 的 记 增 或 记 减 处 理, 完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收 T 日 买 入 基 金 份 额 自 T+1 日 开 始 可 在 深 交 所 卖 出 或 赎 回 3.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成 交 金 额 纳 入 结 算 风 险 基 金 和 结 算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础 三 净 值 揭 示 ( 一 ) 通 过 深 交 所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进 行 净 值 揭 示 为 方 便 投 资 者 查 询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深 交 所 于 交 易 日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具 体 流 程 如 下 : 1.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同 深 交 所 签 订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净 值 揭 示 协 议, 并 同 深 圳 证 券 通 信 公 司 深 交 所 系 统 运 行 部 联 合 进 行 净 值 传 输 测 试 2.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上 市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收 市 后 至 24:00 之 前 将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文 件 通 过 指 定 席 位 传 至 深 交 所 系 统 运 行 部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其 提 供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合 法 性 准 确 性 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上 传 净 值 文 件 或 上 传 的 净 值 文 件 格 式 不 符 合 要 求, 次 日 深 交 所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将 不 揭 示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但 基 金 的 正 常 交 易 不 受 影 响 3. 深 交 所 于 次 日 开 市 后 通 过 证 券 信 息 库 上 年 利 润 字 段 向 会 员 发 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信 息, 通 过 行 情 库 市 盈 率 1 字 段 向 会 员 发 送 23

每 百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信 息 4.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各 行 情 分 析 软 件 在 相 应 的 位 置 查 询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此 外, 深 交 所 还 将 在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前 收 盘 中 揭 示 未 在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百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各 行 情 分 析 软 件 直 接 查 询 ( 二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进 行 净 值 揭 示 为 方 便 投 资 者 查 询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单 位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应 在 其 营 业 场 所 内 揭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具 体 流 程 如 下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服 务 协 议 约 定 的 每 一 工 作 日 规 定 时 点 前, 将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文 件 传 送 到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2. 中 国 结 算 TA 系 统 于 次 日 8:00 前 将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信 息 以 及 当 日 基 金 状 态 信 息 转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3.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营 业 场 所 查 询 到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第 五 章 转 托 管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业 务 包 含 两 种 类 型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一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投 资 者 拟 将 托 管 在 某 证 券 营 业 部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24

管 到 其 他 证 券 营 业 部, 或 将 托 管 在 某 代 销 机 构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可 通 过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办 理 ( 一 ) 变 更 证 券 营 业 部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流 程 1. 在 正 式 申 请 办 理 转 托 管 之 前, 投 资 者 须 确 定 其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拟 转 入 证 券 营 业 部 的 席 位 代 码 号 2.T 日 ( 交 易 日 ), 投 资 者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卡 到 转 出 方 证 券 营 业 部 申 请 办 理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业 务 3.T 日, 转 出 方 证 券 营 业 部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请 后, 按 照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相 关 数 据 接 口 规 范 申 报 转 托 管 申 报 数 据 中 指 定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码 同 时 指 定 转 托 管 数 量 的, 按 投 资 者 指 定 数 量 办 理 申 报 数 据 中 指 定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码 而 未 指 定 转 托 管 数 量 的, 视 同 将 该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转 出 ( 含 当 日 买 进 份 额 ) 申 报 数 据 中 未 指 定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码 的, 视 同 投 资 者 将 所 有 上 市 证 券 ( 包 括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内 ) 全 部 转 出 4.T 日 晚,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向 转 出 方 证 券 营 业 部 发 送 已 确 认 和 未 确 认 的 转 托 管 数 据, 并 向 转 入 方 证 券 营 业 部 发 送 已 确 认 的 转 托 管 数 据 5. 自 T+1 日 始,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转 入 方 证 券 营 业 部 申 请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 二 )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流 程 1. 投 资 者 在 转 出 方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办 理 转 托 管 手 续 25

前, 应 确 保 已 在 转 入 方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妥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或 注 册 确 认 手 续 2.T 日, 投 资 者 在 转 出 方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申 报 转 托 管, 注 明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号 码 基 金 代 码 转 托 管 份 额 以 及 转 入 方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码 3.T 日 日 终,TA 系 统 对 转 托 管 申 报 进 行 检 查, 并 对 合 格 转 托 管 申 报 进 行 相 关 操 作 处 理 4.T+1 日,TA 系 统 向 转 出 方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成 功 及 失 败 转 托 管 处 理 回 报, 并 向 转 入 方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成 功 转 托 管 处 理 回 报 5. 自 T+2 日 始,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转 入 方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三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相 关 限 制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一 ) 需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情 形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托 管 在 证 券 营 业 部 并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中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代 销 机 构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托 管 在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并 登 记 在 TA 系 统 中 投 资 者 如 需 将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TA 系 统 ( 基 金 份 额 由 证 券 营 业 部 转 托 管 到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将 登 记 在 TA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基 金 26

份 额 由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转 托 管 到 证 券 营 业 部 ), 应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手 续 ( 二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账 户 规 定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只 限 于 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和 以 其 为 基 础 注 册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之 间 进 行 ( 三 ) 投 资 者 拟 将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从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转 入 TA 系 统,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证 券 营 业 部 转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1. 投 资 者 在 正 式 申 请 办 理 转 托 管 手 续 前, 应 确 保 已 在 转 入 方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成 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或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确 认, 并 获 知 该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码 ( 该 代 码 为 六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首 位 数 字 为 6) 2.T 日, 投 资 者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卡 到 转 出 方 证 券 营 业 部 提 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申 请, 转 出 方 证 券 营 业 部 按 照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相 关 数 据 接 口 规 范 申 报 转 托 管, 必 须 注 明 转 入 方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码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基 金 代 码 和 转 托 管 数 量, 申 报 转 出 的 基 金 代 码 不 能 为 空, 委 托 数 量 须 为 大 于 0 的 整 数 份 3.T 日 收 市 后,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对 转 出 方 证 券 营 业 部 上 传 的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申 报 进 行 检 查, 若 为 有 效 申 报 则 记 减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并 将 上 述 转 托 管 申 报 发 送 TA 系 统 转 出 方 证 券 营 业 部 可 于 T 日 晚 接 收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反 馈 的 有 效 申 报 处 理 结 果 和 无 效 申 报 信 息 4.T 日 晚,TA 系 统 对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申 报 进 行 检 查, 对 于 合 格 27

转 托 管 申 报,TA 系 统 将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记 入 投 资 者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中 ; 对 于 不 合 格 转 托 管 申 报,TA 系 统 将 对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做 挂 账 处 理,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拟 转 入 方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调 账 5.TA 系 统 自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记 增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时 间 6.T+1 日,TA 系 统 将 有 效 申 报 处 理 结 果 发 送 转 入 方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7. 自 T+2 日 始,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转 入 方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申 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四 ) 投 资 者 拟 将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从 TA 系 统 转 入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转 证 券 营 业 部 ): 1. 在 正 式 申 请 办 理 转 托 管 之 前, 投 资 者 须 确 定 其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拟 转 入 证 券 营 业 部 的 席 位 代 码 2.T 日, 投 资 者 在 转 出 方 代 销 机 构 提 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申 请, 注 明 转 入 证 券 营 业 部 席 位 代 码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号 码 基 金 代 码 转 托 管 数 量, 其 中 转 托 管 数 量 须 为 整 数 份 3.T 日,TA 系 统 对 代 销 机 构 上 传 的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申 报 进 行 检 查, 对 检 查 有 效 的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申 报 记 减 投 资 者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于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导 致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中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单 个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限 额 时,TA 系 统 对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处 理 28

4.T+1 日,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对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申 报 进 行 检 查, 若 为 合 格 转 托 管 申 报,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将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记 入 投 资 者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中 ; 若 为 不 合 格 申 报 ( 如 转 入 账 户 在 当 日 被 注 销 或 其 他 情 况 ),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先 将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挂 账 处 理,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转 入 方 证 券 营 业 部 向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申 请 调 账 5.T+1 日,TA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分 别 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处 理 回 报 发 送 转 出 方 代 销 机 构 和 转 入 方 证 券 营 业 部 6. 自 T+2 日 始,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转 入 方 证 券 营 业 部 申 报 在 深 交 所 卖 出 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五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相 关 限 制 处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1.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2. 分 红 派 息 前 R-2 日 至 R 日 (R 日 为 权 益 登 记 日 )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3. 处 于 质 押 冻 结 状 态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第 六 章 权 益 分 派 一 权 益 分 派 原 则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权 益 分 派 分 别 由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和 TA 系 统 依 据 权 益 登 记 日 (R 日 ) 各 自 的 投 资 者 名 册 数 据 进 行 二 权 益 分 派 方 式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只 可 进 行 现 金 红 利 分 派,TA 系 统 可 按 投 资 者 选 29

择 进 行 现 金 红 利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分 派 三 权 益 分 派 流 程 ( 一 )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权 益 分 派 流 程 1. 在 刊 登 分 红 派 息 公 告 ( 预 告 )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存 管 部 提 交 基 金 分 红 派 息 方 案 ( 预 案 ) 及 基 金 分 红 派 息 公 告 ( 预 告 ), 并 和 深 交 所 基 金 债 券 部 联 系 刊 登 公 告 的 相 关 事 宜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对 上 述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可 以 根 据 业 务 安 排 情 况 另 行 确 定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2.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将 审 核 通 过 的 分 红 派 息 公 告 ( 预 告 ) 转 发 给 深 交 所 基 金 债 券 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确 定 公 告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16:00 之 后 与 深 交 所 基 金 债 券 部 联 系 确 认 3. 如 分 红 派 息 方 案 发 生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于 R 日 (R 日 为 权 益 登 记 日 ) 上 午 11:30 前 将 拟 定 的 分 红 派 息 方 案 及 公 告 ( 加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印 章, 多 页 的 需 加 盖 骑 缝 章 ) 以 传 真 件 形 式 同 时 送 达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存 管 部 和 深 交 所 基 金 债 券 部 4.R+1 日, 深 交 所 对 基 金 价 格 做 除 权 处 理 ;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根 据 R 日 投 资 者 持 有 上 市 开 放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资 料 计 算 现 金 红 利, 并 将 有 关 现 金 红 利 的 划 款 通 知 以 传 真 件 形 式 传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该 通 知 后 确 认 回 传 5.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通 知 中 的 要 求 在 R+2 日 12:00 前 将 现 金 红 利 汇 到 指 定 账 户 在 及 时 足 额 收 到 现 金 红 利 后, 30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将 在 R+2 日 闭 市 后 向 结 算 参 与 人 发 送 包 含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现 金 红 利 在 内 的 资 金 结 算 数 据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点 前 足 额 划 付 现 金 红 利 的,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将 推 迟 现 金 红 利 的 派 发, 相 应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6.R+3 日,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将 现 金 红 利 划 入 结 算 参 与 人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结 算 参 与 人 应 及 时 派 发 给 投 资 者 ( 二 )TA 系 统 权 益 分 派 流 程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权 益 分 派 预 告 前, 预 先 向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提 交 权 益 分 派 申 请 权 益 分 派 预 告 经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确 认 无 误 后, 管 理 人 再 行 公 告 2.R 日 之 前 ( 不 含 R 日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权 益 分 派 方 式 申 报 多 次 申 报 的, 以 最 后 一 次 申 报 为 准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R 日 19:00 前 将 最 终 确 定 的 分 红 比 例 方 案 通 知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于 R 日 进 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份 额 净 值 做 除 权 处 理, 并 将 除 权 后 的 份 额 净 值 传 送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4.R+1 日,TA 系 统 计 算 投 资 者 应 得 的 红 利 再 投 资 所 得 基 金 份 额 及 税 后 现 金 红 利 及 现 金 红 利 手 续 费, 并 将 基 金 权 益 分 派 划 款 通 知 传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回 传 确 认 5.R+1 日,TA 系 统 登 记 红 利 再 投 资 所 得 基 金 份 额, 并 将 红 利 再 投 资 份 额 到 账 回 报 发 送 给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31

6.R+2 日 12:00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现 金 红 利 划 入 指 定 账 户 在 及 时 足 额 收 到 现 金 红 利 后, TA 系 统 将 于 R+2 日 下 午 向 结 算 参 与 人 发 送 包 含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现 金 红 利 在 内 的 资 金 结 算 数 据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点 前 足 额 划 付 现 金 红 利 的,TA 系 统 将 推 迟 现 金 红 利 的 派 发, 相 应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7.R+3 日,TA 系 统 将 现 金 红 利 划 入 结 算 参 与 人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结 算 参 与 人 应 及 时 派 发 给 投 资 者 第 七 章 其 他 登 记 托 管 业 务 一 非 交 易 过 户 对 于 投 资 者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中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若 因 遗 产 继 承 需 要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有 关 当 事 人 可 比 照 流 通 股 或 封 闭 式 基 金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现 有 规 定 到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业 务 柜 台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对 于 投 资 者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中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登 记 在 TA 系 统 ), 因 继 承 捐 赠, 以 及 其 他 原 因 需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由 有 关 当 事 人 到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业 务 柜 台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二 质 押 登 记 对 于 投 资 者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中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目 前 只 受 理 以 证 券 公 司 为 出 质 人 并 以 商 业 银 行 为 质 权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登 记 业 务 证 券 公 司 和 商 业 银 行 可 依 照 现 有 规 定 32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报 盘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和 解 除 质 押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中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暂 不 办 理 质 押 登 记 业 务 三 司 法 协 助 对 于 投 资 者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中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目 前 受 理 判 决 或 调 解 离 婚 涉 及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分 割 过 户 判 决 或 调 解 其 他 共 有 人 财 产 分 割 过 户 以 及 判 决 确 权 案 件 中 涉 及 的 过 户 业 务, 相 关 司 法 机 关 可 比 照 流 通 股 或 封 闭 式 基 金 司 法 裁 决 过 户 的 现 有 规 定 到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业 务 柜 台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目 前 不 受 理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司 法 冻 结 业 务 对 于 投 资 者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中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对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及 国 家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出 示 的 执 行 公 务 证 介 绍 信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核 验 无 误 后, 协 助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司 法 裁 决 过 户 冻 结 或 解 冻 手 续 第 八 章 针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数 据 服 务 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相 关 投 资 者 账 户 资 料 数 据 由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晚 上 统 一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T 日 发 送 的 数 据 包 括 : ( 一 )T 日 与 上 市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 ( 二 )T 日 与 上 市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的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资 料 33

二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人 明 细 数 据 由 TA 系 统 统 一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上 市 基 金 持 有 人 明 细 数 据 包 括 初 始 募 集 登 记 数 据 和 日 常 交 易 登 记 数 据 ( 一 ) 初 始 募 集 登 记 数 据 于 基 金 募 集 成 立 日 初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数 据 内 容 包 括 : 1. 发 行 期 内, 通 过 TA 系 统 的 最 终 成 功 认 购 份 额 明 细 ; 2. 发 行 期 内, 通 过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的 最 终 成 功 认 购 份 额 明 细 ( 二 ) 日 常 交 易 登 记 数 据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下 午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T 日 发 送 的 数 据 包 括 : 1.T-1 日,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完 成 当 日 登 记 过 户 处 理 后 的 各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具 体 包 括 T-1 日 场 内 集 中 交 易 登 记 过 户 结 果 和 T-2 日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登 记 过 户 结 果 ; 2.T 日,TA 系 统 完 成 当 日 登 记 过 户 处 理 后 的 各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 3.T-1 日, 自 TA 系 统 成 功 向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转 出 的 在 途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第 九 章 附 则 一 收 费 标 准 ( 一 )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收 费 标 准 ( 新 标 准 出 台 后 更 新 ) 34

1.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费 用 收 费 项 目 费 率 标 准 备 注 比 例 收 费 方 式 固 定 收 费 方 式 备 注 认 购 登 记 结 算 费 买 入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登 记 结 算 费 卖 出 及 赎 回 登 记 结 算 费 基 金 转 换 登 记 结 算 费 基 金 红 利 手 续 费 服 务 月 费 按 认 购 金 额 万 分 之 二, 最 高 30 万 元 免 收 免 收 免 收 免 收 按 交 易 日 日 均 基 金 规 模 十 万 分 之 二 服 务 月 费 自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免 收 ; 该 项 费 用 年 度 最 低 10 万 元, 最 高 50 万 元 每 只 基 金 每 年 30 万 元, 自 基 金 成 立 季 度 起, 每 季 度 7.5 万, 每 季 度 初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收 取 上 季 度 费 用, 不 满 一 季 度 按 一 季 度 计 按 月 计 算, 按 季 度 由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统 一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每 月 初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以 基 金 为 单 位, 手 工 生 成 上 月 统 一 的 费 用 报 表, 提 供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账 ; 每 季 度 初,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算 上 季 度 发 生 的 总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款 项 划 到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总 部 财 务 账 户 每 季 度 初,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款 项 划 到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总 部 财 务 账 户 1 比 例 收 费 方 式 或 固 定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任 选 一 种 2 系 列 基 金 收 费 视 同 单 只 基 金 3 认 购 登 记 结 算 费 按 总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TA 服 务 月 费 按 当 月 日 均 总 基 金 规 模 计 算 2.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费 用 35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TA 系 统 收 费 项 目 费 率 标 准 备 注 收 费 项 目 转 托 管 免 费 转 托 管 基 金 非 交 易 过 户 ( 司 法 判 决 和 福 利 赠 与 )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费 率 标 准 同 一 交 易 日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同 一 转 出 方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同 一 转 入 方 ( 不 论 转 托 管 所 转 基 金 的 种 类 数 量 和 次 数 ), 须 交 纳 转 托 管 费 30 元 过 户 费 :100 元 2/ 笔 ( 向 过 入 方 与 过 出 方 各 收 100 元 ) 备 注 转 托 管 费 由 转 出 方 结 算 参 与 人 代 为 收 取 其 中, 10 元 归 参 与 人 所 有, 另 20 元 由 深 圳 分 公 司 从 参 与 人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中 按 月 扣 收 基 金 质 押 质 押 基 金 面 额 的 十 万 分 之 五 ( 由 出 质 人 承 担 ), 最 低 不 少 于 100 元 3. 其 他 费 用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按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成 交 金 额 的 0.03 向 结 算 参 与 人 收 取 结 算 风 险 基 金 ( 二 ) 深 交 所 收 费 标 准 费 用 项 目 费 用 标 准 收 取 对 象 收 取 方 式 及 其 他 说 明 经 手 费 基 金 交 易 金 额 的 0.0975 监 管 规 费 ( 代 中 国 证 监 会 收 取 ) 上 市 费 基 金 交 易 金 额 的 0.04 上 市 初 费 3 万 元, 上 市 月 费 5000 元 / 月 二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结 算 参 与 人 结 算 参 与 人 基 金 资 产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代 为 收 取, 与 当 日 成 交 金 额 一 起 清 算 并 于 次 日 完 成 资 金 交 收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代 为 收 取, 与 当 日 成 交 金 额 一 起 清 算 并 于 次 日 完 成 资 金 交 收 上 市 初 费 在 上 市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收 取, 上 市 月 费 按 年 预 缴 单 位 业 务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业 务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36

深 交 所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基 金 债 券 部 发 行 上 市 交 易 0755-25918536 0755-25918537 0755-82083872 0755-25918543 系 统 运 行 部 0755-82083510 0755-82083510 交 易 系 统 运 作 及 技 术 支 持 电 脑 工 程 部 0755-25918191 0755-25918191 业 务 发 展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010-58598839 010-58598907 技 术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运 作 及 技 术 支 持 010-58578871 010-58598874 账 户 管 理 及 客 户 服 务 部 登 记 存 管 部 资 金 交 收 部 证 券 账 户 管 理 0755-25938015 非 交 易 过 户 质 押 冻 结 0755-25938020 0755-25987192 证 券 登 记 转 托 管 权 益 分 派 0755-25938086 0755-25987132 调 账 证 券 清 算 与 交 收 0755-25987133 0755-25946001 0755-25987433 资 金 清 算 与 交 收 0755-25946002 0755-25987422 电 脑 工 程 部 0755-25946080 0755-25987633 结 算 系 统 运 作 及 技 术 支 持 系 统 运 行 部 0755-25987818 0755-25988911 法 律 部 协 助 执 法 0755-25938030 0755-25987173 国 际 结 算 部 综 合 业 务 咨 询 与 协 调 0755-25946025 0755-25987123 三 查 询 网 站 ( 一 ) 深 交 所 业 务 查 询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二 )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业 务 查 询 网 站 : http://www.chinaclear.com.cn/ 37

主 题 词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指 引 通 知 抄 送 :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办 公 室 2005 年 8 月 9 日 印 发 打 字 : 劳 文 静 校 对 : 王 辉 共 印 7 份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