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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国 旅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一 ) 企 业 注 册 地 组 织 形 式 和 总 部 地 址 国 旅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系 于 1998 年 12 月 29 日 注 册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于 2000 年 9 月 4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 证 监 发 行 字 (2000)120 号 文 ] 核 准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普 通 股 5,000 万 股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公 司 现 股 本 总 额 504,936,660.00 股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汤 山 街 道 温 泉 路 8 号 4 幢 ( 二 ) 企 业 的 业 务 性 质 和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旅 游 业 公 司 立 足 于 体 育 文 娱 及 休 闲 旅 游 产 业 的 发 展, 力 争 成 为 中 国 体 育 文 娱 及 休 闲 旅 游 的 龙 头 企 业, 在 为 各 股 东 创 造 良 好 经 济 效 益 的 同 时 创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公 司 经 批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旅 游 产 业 投 资, 旅 游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酒 店 管 理 及 度 假 区 管 理 咨 询, 投 资 咨 询, 国 内 贸 易, 旅 游 电 子 商 务, 实 物 租 赁, 实 业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体 育 运 动 项 目 经 营 (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除 外 ), 体 育 赛 事 组 织 服 务, 文 化 艺 术 活 动 策 划, 组 织 文 化 艺 术 交 流 活 动 ( 不 含 演 出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情 况 ( 一 )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方 案 根 据 拟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的 关 于 国 旅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现 金 及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议 案 公 司 拟 与 北 京 新 线 中 视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线 中 视 )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公 司 拟 通 过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方 式 向 新 线 中 视 全 体 股 东 ( 樟 树 市 毅 炜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卢 郁 炜 ) 购 买 其 合 计 持 有 的 新 线 中 视 100% 的 股 权 其 中 通 过 发 行 股 份 支 付 22,000.00 万 元, 共 计 发 行 股 份 为 20,054,693 股 ( 发 行 股 份 时 对 应 至 各 独 立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计 算 发 行 股 份 数 时, 对 不 足 一 股 部 分 给 予 扣 除 ),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18,000.00 万 元,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公 司 拟 向 厦 门 当 代 北 方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鹰 潭 市 当 代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及 厦 门 当 代 南 - 4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方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合 计 发 行 股 份 17,547,856 股 ( 发 行 股 份 时 对 应 至 各 独 立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计 算 发 行 股 份 数 时, 对 不 足 一 股 部 分 给 予 扣 除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19,250.00 万 元 本 次 交 易 的 标 的 资 产 新 线 中 视 100% 的 股 权, 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经 中 企 华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评 估 的 新 线 中 视 净 资 产 价 值 为 40,067.69 万 元, 交 易 价 格 确 定 为 40,000.00 万 元 本 次 交 易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格 为 定 价 基 准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10.97 元 / 股 根 据 上 述 发 行 股 份 价 格 及 标 的 资 产 的 作 价, 本 次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股 票 发 行 数 量 为 37,602,549 股 毅 炜 投 资 卢 郁 炜 承 诺, 新 线 中 视 在 业 绩 承 诺 期 内 各 会 计 年 度 的 承 诺 净 利 润 分 别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600.00 万 元 (2016 年 度 ) 人 民 币 4,700.00 万 元 (2017 年 度 ) 人 民 币 6,100.00 万 元 (2018 年 度 ) 若 业 绩 承 诺 期 因 标 的 资 产 过 户 时 间 延 后 而 顺 延, 则 各 方 同 意 新 线 中 视 后 续 年 度 的 承 诺 净 利 润 以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载 明 的 后 续 年 度 预 测 净 利 润 为 准 若 新 线 中 视 在 业 绩 承 诺 期 内 各 会 计 年 度 实 际 净 利 润 未 达 到 承 诺 净 利 润, 毅 炜 投 资 卢 郁 炜 应 按 照 其 与 公 司 签 署 的 利 润 补 偿 协 议 的 约 定 以 股 份 方 式 向 公 司 进 行 补 偿, 其 通 过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取 得 的 公 司 股 份 不 足 以 补 足 净 利 润 差 额 时, 应 以 人 民 币 现 金 补 偿 作 为 补 充 补 偿 方 式 ( 二 ) 拟 购 买 资 产 的 基 本 情 况 1 历 史 沿 革 新 线 中 视 是 由 自 然 人 田 飞 张 志 恒 万 明 周 志 然 崔 欧 伦 出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0.00 万 元 2013 年 2 月 27 日, 自 然 人 田 飞 崔 欧 伦 张 志 恒 万 明 周 志 然 分 别 以 货 币 资 金 缴 纳 出 资 额 22.50 万 5.00 万 30.00 万 30.00 万 12.50 万 上 述 出 资 已 经 北 京 华 澳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审 验, 并 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 出 具 了 北 华 澳 诚 验 字 [2013] 第 300250 号 验 资 报 告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 取 得 北 京 市 昌 平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14015656724 号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根 据 2015 年 7 月 16 日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田 飞 崔 欧 伦 周 志 然 万 明 张 志 恒 分 别 将 其 在 公 司 12.50% 5.00% 12.50% 30.00% 30.00% 的 股 权 共 计 90.00 万 元 的 出 资 转 让 给 自 然 人 黄 明 梅, 工 商 变 更 已 办 理 完 毕 根 据 2015 年 8 月 25 日 公 司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议, 田 飞 将 其 在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计 1.00 万 元 股 权 转 让 给 卢 郁 炜, 将 其 在 公 司 9.00% 的 股 权 计 9.00 万 元 转 让 给 樟 树 市 毅 炜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黄 明 梅 将 其 在 公 司 90.00% 的 股 权 计 90.00 万 元 转 让 给 樟 树 市 毅 炜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工 商 变 更 已 办 理 完 毕 变 更 之 后, 卢 郁 炜 持 有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樟 树 市 毅 炜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持 有 公 司 99.00% 的 股 权 - 5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 所 属 行 业 :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I64 互 联 网 和 相 关 服 务 ) 3 经 营 范 围 : 组 织 文 化 艺 术 交 流 活 动 ( 不 含 演 出 ); 影 视 策 划 ; 会 议 服 务 ; 承 办 展 览 展 示 ; 图 文 设 计 制 作 ; 市 场 调 查 ; 企 业 管 理 ;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 不 含 中 介 服 务 );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发 布 广 告 ;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推 广 ; 电 脑 动 画 设 计 ; 文 艺 创 作 ; 商 标 转 让 与 代 理 服 务 ; 版 权 转 让 与 代 理 服 务 ; 著 作 权 代 理 服 务 4 主 要 产 品 或 提 供 的 劳 务 : 互 联 网 广 告 5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评 估 情 况 类 别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63,433,119.08 35,443,072.30 非 流 动 资 产 257,891.97 254,973.87 资 产 总 计 63,691,011.05 35,698,046.17 流 动 负 债 50,360,164.19 27,235,143.43 所 有 者 权 益 13,330,846.86 8,462,902.74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63,691,011.05 35,698,046.17 营 业 收 入 39,566,299.57 43,299,807.82 营 业 成 本 31,404,300.15 29,872,999.07 营 业 利 润 6,530,157.49 10,458,330.67 净 利 润 4,867,944.12 7,780,664.64 根 据 中 企 华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 作 评 估 基 准 日, 采 用 成 本 法 评 估 的 新 线 中 视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为 1,328.94 万 元, 评 估 减 值 4.15 万 元, 评 估 减 值 率 0.31% 三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本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系 假 设 本 次 重 组 已 于 2015 年 1 月 1 日 ( 以 下 简 称 合 并 基 准 日 ) 完 成, 并 依 据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的 股 权 架 构 ( 即 : 于 合 并 基 准 日, 本 公 司 采 用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已 向 樟 树 市 毅 炜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卢 郁 炜 厦 门 当 代 北 方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鹰 潭 市 当 代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及 厦 门 当 代 南 方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37,602,549 股 A 股 ), 在 可 持 续 经 营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以 下 假 设 编 制 : 1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二 所 述 的 相 关 议 案 能 够 获 得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2 假 设 于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公 司 已 完 成 本 次 重 组 发 行 的 股 份 37,602,549 股 每 股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元 的 A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10.97 元, 并 且 于 2015 年 1 月 1 日 与 购 买 资 产 相 关 的 手 续 已 全 部 完 成 - 6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3 本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以 业 经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的 本 公 司 和 拟 购 买 资 产 的 2015 年 度 2016 年 1-3 月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基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原 则, 采 用 本 附 注 中 所 述 的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和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方 法 进 行 编 制 上 述 拟 购 买 资 产 的 财 务 报 表 指 新 线 中 视 2015 年 度 及 2016 年 1-3 月 的 财 务 报 表 本 公 司 本 次 拟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37,602,549 股 ( 其 中 包 括 向 特 定 投 资 者 发 行 股 份 17,547,856 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19,250.00 万 元 ), 每 股 作 价 10.97 元, 共 计 41,250.00 万 元, 其 中 40,000.00 万 元 作 为 收 购 上 述 新 线 中 视 股 权 而 产 生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1,250.00 万 元 增 加 本 公 司 的 银 行 存 款, 相 应 增 加 本 公 司 股 本 37,602,549.00 元 和 资 本 公 积 股 本 溢 价 374,897,451.00 元 鉴 于 本 方 案 尚 未 实 施, 本 公 司 尚 未 实 质 控 制 新 线 中 视, 故 参 考 新 线 中 视 业 经 中 企 华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中 企 华 评 报 字 (2016) 第 3539 号 评 估 报 告 按 成 本 法 评 估 的 价 值 作 为 合 并 期 初 可 辨 认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认 基 础, 调 减 2015 年 1 月 1 日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41,485.97 元, 同 时 假 设 其 他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一 致, 分 别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的 预 计 剩 余 年 限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计 提 折 旧 与 摊 销 备 考 合 并 报 表 之 商 誉 386,710,639.11 元, 系 以 本 公 司 对 新 线 中 视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与 新 线 中 视 2015 年 1 月 1 日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定 4 本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未 考 虑 本 次 重 组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相 关 税 费 由 于 本 次 重 组 方 案 尚 待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批 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核 准, 最 终 经 批 准 的 本 次 重 组 方 案, 包 括 本 公 司 实 际 发 行 的 股 份 及 其 作 价, 以 及 发 行 费 用 等 都 可 能 与 本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中 所 采 用 的 上 述 假 设 存 在 差 异, 则 相 关 资 产 及 负 债, 都 将 在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实 际 入 账 时 作 出 相 应 调 整 四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本 附 注 三 所 述 的 编 制 基 础 编 制,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备 考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等 有 关 信 息 五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一 )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编 制 的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合 并 备 考 财 务 状 况 及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的 合 - 7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并 备 考 经 营 成 果 等 相 关 信 息 ( 二 ) 会 计 期 间 本 公 司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即 每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三 ) 营 业 周 期 本 公 司 以 一 年 12 个 月 作 为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并 以 营 业 周 期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流 动 性 划 分 标 准 ( 四 )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五 ) 企 业 合 并 1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合 并 方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债 务 方 式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本 公 司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所 取 得 的 被 合 并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净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合 并 方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工 具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按 发 行 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 作 为 股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合 并 对 价 账 面 价 值 ( 或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 的 差 额, 应 当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对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成 本 为 购 买 方 在 购 买 日 为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所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符 合 确 认 条 件 的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在 购 买 日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购 买 方 对 合 并 成 本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体 现 为 商 誉 价 值 购 买 方 对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经 复 核 后 合 并 成 本 仍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收 入 ( 六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1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本 公 司 将 全 部 子 公 司 ( 包 括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的 单 独 主 体 )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包 括 被 本 公 司 控 制 的 企 业 被 投 资 单 位 中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以 及 结 构 化 主 体 2 统 一 母 子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统 一 母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及 会 计 期 间 子 公 司 与 本 公 司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期 间 不 一 致 的,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照 本 - 8 -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期 间 对 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3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抵 销 事 项 国 旅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以 母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为 基 础, 已 抵 销 了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不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份 额, 作 为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以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项 目 列 示 子 公 司 持 有 母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视 为 企 业 集 团 的 库 存 股, 作 为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减 项,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以 减 : 库 存 股 项 目 列 示 4 合 并 取 得 子 公 司 会 计 处 理 对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视 同 该 企 业 合 并 于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实 时 控 制 时 已 经 发 生, 从 合 并 当 期 的 期 初 起 将 其 资 产 负 债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对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以 购 买 日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其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 七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本 公 司 在 编 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所 确 定 的 现 金, 是 指 本 公 司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在 编 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所 确 定 的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 八 ) 金 融 工 具 1 金 融 工 具 的 分 类 及 确 认 金 融 工 具 划 分 为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本 公 司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资 产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分 类 为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应 收 款 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除 应 收 款 项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分 类 取 决 于 本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对 金 融 资 产 的 持 有 意 图 和 持 有 能 力 等 金 融 负 债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分 类 为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以 及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持 有 目 的 为 短 期 内 出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及 未 被 划 分 为 其 他 类 的 金 融 资 产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管 理 层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9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 金 融 工 具 的 计 量 本 公 司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后 续 计 量 分 类 为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及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持 有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以 及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或 者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本 公 司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后 续 计 量 中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除 与 套 期 保 值 有 关 外, 按 照 如 下 方 法 处 理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3 本 公 司 对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认 方 法 如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技 术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法 收 益 法 和 成 本 法 4 金 融 资 产 负 债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时, 或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但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应 当 终 止 确 认 该 项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资 产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和 原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的 差 额 部 分,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则 应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5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按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按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按 照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不 再 转 回 当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原 直 接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予 以 转 出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对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 10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在 期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期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直 接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对 于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本 公 司 判 断 其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的 具 体 量 化 标 准 成 本 的 计 算 方 法 期 末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以 及 持 续 下 跌 期 间 的 确 定 依 据 为 :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下 跌 的 具 体 量 化 标 准 期 末 公 允 价 值 相 对 于 成 本 的 下 跌 幅 度 已 达 到 或 超 过 50%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的 具 体 量 化 标 准 连 续 12 个 月 出 现 下 跌 成 本 的 计 算 方 法 期 末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持 续 下 跌 期 间 的 确 定 依 据 ( 九 ) 应 收 款 项 取 得 时 按 支 付 对 价 ( 扣 除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连 续 下 跌 或 在 下 跌 趋 势 持 续 期 间 反 弹 上 扬 幅 度 低 于 20%, 反 弹 持 续 时 间 未 超 过 6 个 月 的 均 作 为 持 续 下 跌 期 间 本 公 司 应 收 款 项 主 要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长 期 应 收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本 公 司 根 据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之 间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余 额 在 100.00 万 以 上 ( 含 100.00 万 元 ) 的 款 项 根 据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之 间 差 额 确 认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组 合 1 组 合 2 以 账 龄 为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进 行 组 合 合 并 范 围 内 关 联 方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组 合 1 组 合 2 账 龄 分 析 法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组 合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情 况 :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 账 龄 旅 游 酒 店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旅 游 酒 店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6 个 月 以 内 7-12 个 月 1.00 5.00 1.00 5.00 1 至 2 年 10.00 30.00 10.00 30.00-11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 账 龄 旅 游 酒 店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旅 游 酒 店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2 至 3 年 20.00 50.00 20.00 50.00 3 至 4 年 30.00 100.00 30.00 100.00 4 至 5 年 50.00 100.00 50.00 100.00 5 年 以 上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3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个 别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明 显 不 同 的, 已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不 能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本 公 司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根 据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之 间 差 额 确 认 ( 十 ) 存 货 1 存 货 的 分 类 存 货 是 指 本 公 司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商 品 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等 主 要 包 括 原 材 料 库 存 商 品 周 转 材 料 物 料 用 品 其 他 等 2 发 出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存 货 发 出 时, 采 取 加 权 平 均 法 确 定 其 发 出 的 实 际 成 本 3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货 按 照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并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但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按 照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4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本 公 司 的 存 货 盘 存 制 度 为 永 续 盘 存 制 5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的 摊 销 方 法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摊 销 ( 十 一 )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资 产 本 公 司 将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应 当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 一 是 企 业 已 经 就 处 置 该 非 流 动 资 产 作 出 决 议 ; 二 是 企 业 已 经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了 不 可 撤 销 的 转 让 协 议 ; 三 是 该 项 转 让 将 在 一 年 内 完 成 ( 十 二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确 定 - 12 -

- 13 - 国 旅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对 于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如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应 当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确 认 为 初 始 成 本 ;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应 当 按 购 买 日 确 定 的 合 并 成 本 确 认 为 初 始 成 本 ;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为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为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通 过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2 号 债 务 重 组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根 据 准 则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2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投 资 方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投 资 方 对 联 营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其 中 一 部 分 通 过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共 同 基 金 信 托 公 司 或 包 括 投 连 险 基 金 在 内 的 类 似 主 体 间 接 持 有 的, 无 论 以 上 主 体 是 否 对 这 部 分 投 资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投 资 方 都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间 接 持 有 的 该 部 分 投 资 选 择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损 益, 并 对 其 余 部 分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3 确 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依 据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对 某 项 安 排 的 回 报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活 动 必 须 经 过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后 才 能 决 策, 包 括 商 品 或 劳 务 的 销 售 和 购 买 金 融 资 产 的 管 理 资 产 的 购 买 和 处 置 研 究 与 开 发 活 动 以 及 融 资 活 动 等 ;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当 持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20% 以 上 至 50% 的 表 决 权 资 本 时,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或 虽 不 足 20%, 但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时,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的 权 力 机 构 中 派 有 代 表 ; 参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政 策 制 定 过 程 ; 向 被 投 资 单 位 派 出 管 理 人 员 ; 被 投 资 单 位 依 赖 投 资 公 司 的 技 术 或 技 术 资 料 ;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重 要 交 易 ( 十 三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本 公 司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类 别, 包 括 出 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持 有 并 准 备 增 值 后 转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本 公 司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中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具 体 核 算 政 策 与 固 定 资 产 部 分 相 同 ( 十 四 )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 14 - 国 旅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和 折 旧 方 法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主 要 分 为 :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电 子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其 他 设 备 等 ; 折 旧 方 法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根 据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并 在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与 原 先 估 计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除 已 提 足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单 独 计 价 入 账 的 土 地 之 外, 本 公 司 对 所 有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 年 )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房 屋 建 筑 物 20-40 3.00 2.43-4.85 机 器 设 备 8-15 3.00 6.47-12.13 电 子 设 备 5-10 3.00 9.70-19.40 运 输 设 备 5-10 3.00 9.70-19.40 其 他 设 备 5 3.00 19.40 3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认 定 依 据 计 价 方 法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为 实 质 上 转 移 了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租 赁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初 始 计 价 为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较 低 者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后 续 计 价 采 用 与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折 旧 及 减 值 准 备 ( 十 五 ) 在 建 工 程 本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分 为 自 营 方 式 建 造 和 出 包 方 式 建 造 两 种 在 建 工 程 在 工 程 完 工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判 断 标 准, 应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体 建 造 ( 包 括 安 装 ) 工 作 已 经 全 部 完 成 或 实 质 上 已 经 全 部 完 成 ; 已 经 试 生 产 或 试 运 行, 并 且 其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能 够 正 常 运 行 或 能 够 稳 定 地 生 产 出 合 格 产 品, 或 者 试 运 行 结 果 表 明 其 能 够 正 常 运 转 或 营 业 ; 该 项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上 的 支 出 金 额 很 少 或 者 几 乎 不 再 发 生 ; 所 购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已 经 达 到 设 计 或 合 同 要 求, 或 与 设 计 或 合 同 要 求 基 本 相 符 ( 十 六 ) 借 款 费 用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其 他 借 款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是 指 需 要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和 存 货 等 资 产 2 资 本 化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国 旅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资 本 化 期 间, 是 指 从 借 款 费 用 开 始 资 本 化 时 点 到 停 止 资 本 化 时 点 的 期 间 借 款 费 用 暂 停 资 本 化 的 期 间 不 包 括 在 内 在 购 建 或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应 当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按 照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按 照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资 本 化 率 为 一 般 借 款 的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 借 款 存 在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确 定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应 摊 销 的 折 价 或 溢 价 金 额, 调 整 每 期 利 息 金 额 实 际 利 率 法 是 根 据 借 款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其 摊 余 折 价 或 溢 价 或 利 息 费 用 的 方 法 其 中 实 际 利 率 是 借 款 在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为 该 借 款 当 前 账 面 价 值 所 使 用 的 利 率 ( 十 七 ) 无 形 资 产 1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本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购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和 相 关 支 出 作 为 实 际 成 本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其 成 本 为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前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总 额 本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后 续 计 量 方 法 分 别 为 :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无 形 资 产 采 用 直 线 法 摊 销, 并 在 年 度 终 了, 对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与 原 先 估 计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摊 销, 但 在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当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其 使 用 寿 命 是 有 限 的, 则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按 直 线 法 进 行 摊 销 2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判 断 依 据 本 公 司 将 无 法 预 见 该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或 使 用 期 限 不 确 定 等 无 形 资 产 确 定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判 断 依 据 为 : 来 源 于 合 同 性 权 利 或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但 合 同 规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无 明 确 使 用 年 限 ; 综 合 同 行 业 情 况 或 相 关 专 家 论 证 等, 仍 无 法 判 断 无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每 年 年 末,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主 要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式, 由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基 础 复 核, 评 价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判 断 依 据 是 否 存 在 变 化 等 - 15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十 八 ) 资 产 减 值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商 誉 等 长 期 资 产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可 收 回 金 额 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按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计 算 并 确 认, 如 果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组 是 能 够 独 立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的 最 小 资 产 组 合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示 的 商 誉,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至 少 每 年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时,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分 摊 至 预 期 从 企 业 合 并 的 协 同 效 应 中 受 益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包 含 分 摊 的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该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以 后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价 值 得 以 恢 复 的 部 分 ( 十 九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本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是 指 已 经 支 出, 但 受 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的 各 项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费 用 项 目 的 受 益 期 限 分 期 摊 销 若 长 期 待 摊 的 费 用 项 目 不 能 使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受 益, 则 将 尚 未 摊 销 的 该 项 目 的 摊 余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 二 十 )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或 补 偿 职 工 薪 酬 主 要 包 括 短 期 薪 酬 离 职 后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和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1 短 期 薪 酬 在 职 工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允 许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的 除 外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以 及 按 规 定 提 取 的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根 据 规 定 的 计 提 基 础 和 计 提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相 应 的 职 工 薪 酬 金 额, 并 确 认 相 应 负 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16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 离 职 后 福 利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根 据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计 算 的 应 缴 存 金 额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根 据 预 期 累 计 福 利 单 位 法 确 定 的 公 式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产 生 的 福 利 义 务 归 属 于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3 辞 退 福 利 企 业 向 职 工 提 供 辞 退 福 利 时, 在 下 列 两 者 孰 早 日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企 业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 企 业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时 4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本 公 司 向 职 工 提 供 的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符 合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条 件 的, 应 当 有 关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除 此 外, 根 据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认 和 计 量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 二 十 一 ) 预 计 负 债 当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是 公 司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且 履 行 该 义 务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同 时 其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该 义 务 为 预 计 负 债 本 公 司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如 所 需 支 出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且 该 范 围 内 各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相 同,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照 该 范 围 内 的 中 间 值 确 定 ; 如 涉 及 多 个 项 目, 按 照 各 种 可 能 结 果 及 相 关 概 率 计 算 确 定 最 佳 估 计 数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应 当 对 预 计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该 账 面 价 值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应 当 按 照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对 该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二 十 二 ) 收 入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和 计 量 原 则 公 司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买 方 ;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实 现 2 提 供 劳 务 的 收 入 确 认 和 计 量 原 则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17 -

- 18 - 国 旅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按 照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定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但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后 的 金 额, 确 认 当 期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同 时, 按 照 提 供 劳 务 估 计 总 成 本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劳 务 成 本 后 的 金 额, 结 转 当 期 劳 务 成 本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2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具 体 确 认 原 则 ⑴ 旅 游 服 务 业 : 本 公 司 在 旅 游 服 务 已 经 提 供, 相 关 票 款 收 入 已 经 收 到 或 取 得 了 收 款 的 权 利 时, 确 认 门 票 收 入 旅 游 客 运 收 入 旅 游 团 费 收 入 及 其 他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收 入 的 实 现 ⑵ 酒 店 服 务 业 : 本 公 司 在 酒 店 服 务 已 经 提 供, 相 关 票 款 收 入 已 经 收 到 或 取 得 了 收 款 的 权 利 时, 确 认 酒 店 住 宿 收 入 及 其 他 提 供 酒 店 服 务 收 入 的 实 现 ⑶ 广 告 投 放 业 务 收 入 : 公 司 承 接 业 务 后, 按 照 客 户 要 求 选 择 媒 体 投 放 广 告, 经 与 客 户 确 认 投 放 计 划, 在 广 告 见 诸 媒 体 后 根 据 广 告 实 际 投 放 量 确 认 ; ⑷ 策 略 创 意 业 务 收 入 : 公 司 承 接 业 务 后, 为 客 户 提 供 各 项 策 划 设 计 推 广 投 放 或 者 视 频 制 作 等 业 务, 定 期 将 所 有 策 划 方 案 及 相 关 建 议 方 案 和 项 目 阶 段 总 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客 户 提 呈, 并 经 客 户 考 核 和 确 认 后, 按 服 务 完 成 进 度 确 认 收 入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原 则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确 定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金 额 : 1 利 息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他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2 使 用 费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 算 确 定 ( 二 十 三 ) 政 府 补 助 1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会 计 处 理 本 公 司 取 得 的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自 相 关 资 产 可 供 使 用 时 起, 按 照 相 关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期 限, 将 递 延 收 益 平 均 分 摊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2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会 计 处 理

- 19 - 国 旅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除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之 外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区 分 与 资 产 相 关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政 府 补 助 的 具 体 标 准 若 政 府 文 件 未 明 确 规 定 补 助 对 象, 将 该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或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判 断 依 据 :1 政 府 文 件 明 确 了 补 助 所 针 对 的 特 定 项 目 的, 根 据 该 特 定 项 目 的 预 算 中 将 形 成 资 产 的 支 出 金 额 和 计 入 费 用 的 支 出 金 额 的 相 对 比 例 进 行 划 分, 对 该 划 分 比 例 需 在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进 行 复 核, 必 要 时 进 行 变 更 ;2 政 府 文 件 中 对 用 途 仅 作 一 般 性 表 述, 没 有 指 明 特 定 项 目 的, 作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 二 十 四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1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 未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确 认 的 项 目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确 定 该 计 税 基 础 为 其 差 额 ),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2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确 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未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如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3 对 与 子 公 司 及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除 非 本 公 司 能 够 控 制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的 时 间 且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不 会 转 回 对 与 子 公 司 及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当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转 回 且 未 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二 十 五 ) 租 赁 1 经 营 租 赁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经 营 租 赁 的 租 金 支 出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2 融 资 租 赁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以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作 为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扣 除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长 期 应 付 款 列 示 ( 二 十 六 )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发 生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事 项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增 值 税 六 税 项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按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销 售 货 物 和 应 税 劳 务 收 入 为 基 础 计 算 销 项 税 额, 在 扣 除 当 期 允 许 抵 扣 的 进 税 额 后, 差 额 部 分 为 应 交 交 增 值 税 17% 13% 6% 营 业 税 按 应 税 营 业 收 入 计 征 5% 3%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按 实 际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计 征 7% 教 育 费 附 加 ( 含 地 方 ) 按 实 际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计 征 5%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征 25% 房 产 税 房 产 原 值 的 70% 1.2% 房 租 收 入 12% 七 企 业 合 并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公 司 本 报 告 期 内 通 过 设 立 方 式 增 加 五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 国 旅 联 合 体 育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国 旅 联 合 户 外 文 化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国 旅 联 合 文 化 体 育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国 旅 联 合 文 体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及 国 旅 联 合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本 报 告 期 内 通 过 转 让 股 权 形 式 减 少 二 家 子 公 司 : 宜 昌 联 通 旅 行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汤 山 温 泉 沐 浴 品 有 限 公 司 八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重 要 项 目 注 释 ( 一 ) 货 币 资 金 类 别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现 金 51,712.62 53,770.14 银 行 存 款 ( 注 ) 341,587,271.22 85,528,141.48 合 计 341,638,983.84 85,581,911.62 注 : 银 行 存 款 期 末 余 额 中 有 12,000,000.00 元 为 定 期 存 单, 用 于 子 公 司 国 旅 联 合 汤 山 温 泉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1,400,000.00 元 短 期 借 款 质 押 ; 银 行 存 款 期 末 及 期 初 余 额 中 250,000.00 元 为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 二 ) 应 收 票 据 类 别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200,000.00 合 计 200,000.00-20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三 ) 应 收 账 款 1 应 收 账 款 分 类 类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别 账 面 余 额 2016 年 3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50,547,550.46 100.00 158,900.24 0.31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 续 ) 合 计 50,547,550.46 100.00 158,900.24 0.31 类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别 账 面 余 额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33,610,818.24 100.00 209,563.03 0.62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合 计 33,610,818.24 100.00 209,563.03 0.62 (1) 旅 游 酒 店 业 按 组 合 ( 账 龄 分 析 法 )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1 年 以 内 3,746,680.00 7.41 37,466.80 8,388,788.50 24.96 83,887.89 1 至 2 年 473,770.20 0.94 47,377.02 754,527.20 2.24 75,452.72 2 至 3 年 332,369.60 0.66 66,473.92 213,199.60 0.63 42,639.92 3 至 4 年 4 至 5 年 235.00 0.00 117.50 235.00 0.00 117.50 5 年 以 上 7,465.00 0.01 7,465.00 7,465.00 0.02 7,465.00 合 计 4,560,519.80 9.02 158,900.24 9,364,215.30 27.85 209,563.03 (2)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按 组 合 ( 账 龄 分 析 法 )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6 个 月 以 内 45,987,030.66 90.98 24,246,602.94 72.15 合 计 45,987,030.66 90.98 24,246,602.94 72.15-21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按 欠 款 方 归 集 的 期 末 余 额 前 五 名 的 应 收 账 款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期 末 余 额 占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合 计 数 的 比 例 (%) 重 庆 美 奇 互 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3,176,272.15 26.07 坏 账 准 备 余 额 完 美 世 界 ( 重 庆 ) 互 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7,968,778.79 15.76 史 努 克 广 告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3,625,955.12 7.17 北 京 好 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100,000.00 6.13 蕴 淘 传 媒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954,163.00 3.87 19,541.63 合 计 29,825,169.06 59.00 19,541.63 ( 四 ) 预 付 款 项 1 预 付 款 项 按 账 龄 列 示 账 龄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1 年 以 内 9,360,460.37 92.09 4,532,740.14 90.02 1 至 2 年 799,908.50 7.86 498,098.50 9.89 2 至 3 年 1,678.00 0.02 4,604.39 0.09 3 年 以 上 2,926.39 0.03 合 计 10,164,973.26 100.00 5,035,443.03 100.00 账 龄 超 过 1 年 的 大 额 预 付 款 项 情 况 债 权 单 位 债 务 单 位 期 末 余 额 账 龄 未 结 算 原 因 南 京 国 旅 联 合 汤 山 温 泉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装 饰 ( 集 团 ) 公 司 498,098.50 1-2 年 合 计 498,098.50 2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预 付 款 项 金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预 付 装 修 工 程 款 单 位 名 称 期 末 余 额 占 预 付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 北 京 雅 致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5,703,200.00 56.11 深 圳 市 皮 德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000,000.00 9.84 苏 州 唯 智 互 动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501,853.28 4.94 中 国 装 饰 ( 集 团 ) 公 司 498,098.50 4.9 深 圳 市 锐 傲 天 成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381,600.00 3.75 合 计 8,084,751.78 79.54 ( 五 ) 应 收 股 利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哈 尔 滨 均 信 投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现 金 分 红 318,128.78 合 计 318,128.78-22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六 ) 其 他 应 收 款 1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类 别 列 示 类 别 账 面 余 额 金 额 2016 年 3 月 31 日 比 例 (%)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172,099,315.12 78.66 106,988,772.98 62.17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44,246,025.05 20.22 3,636,277.20 8.22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2,436,219.00 1.12 2,436,219.00 100.00 ( 续 ) 合 计 218,781,559.17 100.00 113,061,269.18 51.68 类 别 账 面 余 额 金 额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比 例 (%)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172,099,315.12 89.81 106,988,772.98 62.17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17,055,110.47 8.92 3,798,573.12 22.27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2,436,219.00 1.27 2,436,219.00 100.00 合 计 191,590,644.59 100.00 113,223,565.10 59.10 (1)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债 务 人 名 称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金 额 账 龄 计 提 比 例 % 计 提 理 由 北 京 颐 锦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73,045,559.68 58,436,447.74 3-5 年 以 上 80.00 预 计 无 法 全 部 收 回 国 旅 联 合 重 庆 颐 尚 温 泉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注 ) 97,766,026.06 47,264,595.86 2-5 年 48.34 预 计 无 法 全 部 收 回 汤 山 经 济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287,729.38 1,287,729.38 4-5 年 以 上 100.00 预 计 无 法 收 回 合 计 172,099,315.12 106,988,772.98 62.17 注 : 期 末 应 收 该 公 司 往 来 包 括 :(1) 委 托 贷 款 5,900.00 万 元 :2014 年 4 月 3 日, 本 公 司 通 过 交 通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发 放 委 托 贷 款 5,900.00 万 元 给 国 旅 联 合 重 庆 颐 尚 温 泉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贷 款 期 限 自 2014 年 4 月 3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贷 款 利 率 为 年 息 12% 国 旅 联 合 重 庆 颐 尚 温 泉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以 其 自 有 土 地 ( 107D 房 地 证 (2011) 第 00241 号 ) 进 行 抵 押 该 借 款 人 因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报 告 期 内 未 按 照 约 定 归 还 本 金 并 支 付 利 息 公 司 本 着 谨 慎 性 原 则, 对 该 委 托 贷 款 金 额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按 照 预 计 可 回 收 金 额 与 账 面 净 值 孰 低 确 认 相 应 的 坏 账 准 备 根 据 中 京 民 信 ( 北 京 )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1 月 15 日 出 具 的 京 信 评 报 字 (2016)003 号 评 估 报 告, 该 抵 押 物 基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评 估 价 值 为 6,576.65 万 元 本 公 司 以 该 评 估 价 值 为 基 础 预 计 该 项 委 托 贷 款 未 来 可 回 收 金 额 为 评 估 价 值 的 65%, 即 42,748,225.00 元, 据 此 计 提 相 应 坏 账 准 备 16,251,775.00 元 因 该 项 委 托 贷 款 已 逾 期, 公 司 本 报 告 期 末 将 其 从 期 初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重 分 类 其 他 应 收 款 列 报 同 时, 基 于 谨 慎 性 原 则,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确 认 尚 未 收 到 的 委 托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及 相 应 的 应 收 利 息 (2) 其 他 资 金 拆 借 余 额 38,766,026.06 元, 期 末 本 公 司 计 提 了 80% 的 坏 账 准 备 计 31,012,820.86 元 - 23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1 旅 游 酒 店 业 按 组 合 ( 账 龄 分 析 法 )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1 年 以 内 29,497,474.68 66.67 294,974.75 7,290,925.85 42.75 72,909.25 1 至 2 年 831,091.63 1.88 83,109.16 570,183.18 3.34 57,018.30 2 至 3 年 33,428.00 0.08 6,685.60 32,228.00 0.19 6,445.60 3 至 4 年 6,302,977.72 14.25 1,890,893.32 6,302,977.72 36.96 1,890,893.32 4 至 5 年 2,237,058.72 5.06 1,118,529.37 1,694,788.15 9.94 847,394.08 5 年 以 上 242,085.00 0.55 242,085.00 923,912.57 5.42 923,912.57 合 计 39,144,115.75 88.49 3,636,277.20 16,815,015.47 98.60 3,798,573.12 2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按 组 合 ( 账 龄 分 析 法 )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6 个 月 以 内 5,101,909.30 11.51 240,095.00 1.40 合 计 5,101,909.30 11.51 240,095.00 1.40 (3)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债 务 人 名 称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金 额 账 龄 计 提 比 例 (%) 计 提 理 由 南 京 城 南 园 林 绿 化 有 限 公 司 657,500.00 657,500.00 1-5 年 以 上 100.00 预 计 无 法 收 回 北 京 颐 锦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600,000.00 600,000.00 3-5 年 100.00 预 计 无 法 收 回 天 平 经 济 公 司 天 津 塘 沽 项 目 478,000.00 478,000.00 5 年 以 上 100.00 预 计 无 法 收 回 衡 阳 市 雁 金 农 产 品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400,000.00 400,000.00 5 年 以 上 100.00 预 计 无 法 收 回 北 京 丰 联 广 告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00,719.00 300,719.00 3-5 年 以 上 100.00 预 计 无 法 收 回 合 计 2,436,219.00 2,436,219.00 100.00 3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按 欠 款 方 归 集 的 期 末 余 额 前 五 名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情 况 债 务 人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期 末 余 额 账 龄 国 旅 联 合 重 庆 颐 尚 温 泉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拆 借 往 来 及 逾 期 委 托 贷 款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余 额 合 计 数 的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余 额 97,766,026.06 2-5 年 44.69 47,264,595.86 北 京 颐 锦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拆 借 往 来 73,645,559.68 3-5 年 以 上 33.66 59,036,447.74 北 京 仕 源 伟 业 温 泉 俱 乐 部 有 限 公 司 长 泰 金 鸿 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款 5,936,500.00 3-4 年 2.71 1,780,950.00 租 赁 押 金 4,368,000.00 1 年 以 内 2.00 43,680.00-24 -

债 务 人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期 末 余 额 账 龄 北 京 冠 游 时 空 数 码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国 旅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余 额 合 计 数 的 比 例 (%) 框 架 合 同 押 金 2,435,000.00 3 个 月 以 内 1.11 坏 账 准 备 余 额 合 计 184,151,085.74 84.17 108,125,673.60 ( 七 ) 存 货 存 货 类 别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原 材 料 694,250.59 694,250.59 743,849.94 743,849.94 库 存 商 品 168,919.76 168,919.76 172,980.03 172,980.03 周 转 材 料 886,443.94 886,443.94 808,544.14 808,544.14 合 计 1,749,614.29 1,749,614.29 1,725,374.11 1,725,374.11 ( 八 )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预 缴 税 费 - 文 化 教 育 建 设 费 10,818.54 合 计 10,818.54 ( 九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1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情 况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53,900,968.26 11,575,415.94 42,325,552.32 46,080,970.86 11,575,415.94 34,505,554.92 其 中 :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14,680,247.40 14,680,247.40 15,860,250.00 15,860,250.00 按 成 本 计 量 的 39,220,720.86 11,575,415.94 27,645,304.92 30,220,720.86 11,575,415.94 18,645,304.92 合 计 53,900,968.26 11,575,415.94 42,325,552.32 46,080,970.86 11,575,415.94 34,505,554.92 2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减 值 准 备 权 益 工 具 的 成 本 9,331,918.00 公 允 价 值 14,680,247.40 累 计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金 额 5,348,329.40 合 计 14,680,247.40-25 -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3 期 末 以 成 本 计 量 的 重 要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明 细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 被 投 资 单 项 目 位 持 股 比 例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 北 京 八 达 岭 野 生 动 物 世 界 有 限 公 司 18,645,304.92 18,645,304.92 18,645,304.92 18,645,304.92 12.00 本 期 现 金 红 利 哈 尔 滨 均 信 投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1) 1.37 318,128.78 北 京 颐 锦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7,412,926.54 7,412,926.54 7,412,926.54 7,412,926.54 19.00 宜 昌 三 峡 金 山 船 务 有 限 公 司 4,162,489.40 4,162,489.40 4,162,489.40 4,162,489.40 19.00 北 京 融 智 迅 达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注 2) 9,000,000.00 9,000,000.00 5.00 合 计 39,220,720.86 11,575,415.94 27,645,304.92 30,220,720.86 11,575,415.94 18,645,304.92 注 1: 该 公 司 于 本 报 告 期 以 做 市 方 式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本 公 司 相 应 将 该 项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计 量 模 式 由 以 成 本 计 量 变 更 为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2015 年 度 公 司 转 让 该 公 司 4.22% 的 股 权, 共 计 19,482,000.00 股, 每 股 成 本 1.47 元, 共 计 结 转 成 本 28,638,540.00 元, 共 计 获 得 转 让 收 入 49,763,185.08 元, 产 生 处 置 收 益 21,124,645.08 元, 计 入 2015 年 度 投 资 收 益 注 2: 详 见 本 附 注 十 二 ( 二 ) 4 参 股 北 京 融 智 讯 达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26 -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4 报 告 期 内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的 变 动 情 况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合 计 期 初 已 计 提 减 值 余 额 11,575,415.94 11,575,415.94 期 末 已 计 提 减 值 余 额 11,575,415.94 11,575,415.94 合 计 11,575,415.94 11,575,415.94 ( 十 )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应 收 款 情 况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折 现 坏 账 账 面 账 面 坏 账 账 面 率 区 准 备 价 值 余 额 准 备 价 值 间 昭 君 出 塞 项 目 投 资 款 ( 注 1) 8,000,000.00 8,000,000.00 8,000,000.00 8,000,000.00 第 十 三 届 冬 运 会 项 目 投 资 款 ( 注 2) 2,400,000.00 2,400,000.00 2,400,000.00 2,400,000.00 合 计 10,400,000.00 10,400,000.00 10,400,000.00 10,400,000.00 注 1: 昭 君 出 塞 系 本 公 司 与 山 水 盛 典 文 化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山 水 盛 典 公 司 ) 共 同 出 资 策 划 的 由 知 名 艺 术 家 李 玉 刚 先 生 担 任 总 导 演 及 主 演 的 大 型 实 景 演 出, 计 划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进 行 不 少 于 100 场 的 巡 演,2015 年 5 月 份 已 完 成 首 场 演 出 首 轮 巡 演 预 计 总 投 资 额 2,000 万 元, 其 中 800 万 元 由 本 公 司 分 次 投 入, 剩 余 部 分 由 山 水 盛 典 公 司 自 行 投 入 或 引 入 其 他 人 共 同 完 成 投 资 该 项 目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式 为 : 李 玉 刚 上 海 影 视 文 化 工 作 室 占 20%,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投 资 方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分 享 利 润 总 额 的 剩 余 80%; 截 止 本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已 按 约 定 支 付 了 相 应 的 项 目 投 资 款 800 万 元 注 2: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冬 运 会 ( 以 下 简 称 : 冬 运 会 ) 项 目 系 由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奥 林 匹 克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公 司 北 京 国 奥 世 纪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乌 鲁 木 齐 迪 艺 鸿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承 办 的 冬 运 会 市 场 开 发 项 目, 该 项 有 效 期 间 截 止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 公 司 在 该 项 目 中 的 利 润 分 配 比 例 为 40%, 该 项 目 结 算 时 间 初 步 定 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后 三 个 月 内 截 止 本 报 告 期 末, 本 公 司 已 按 相 关 协 议 约 定 对 该 项 目 投 入 启 动 及 营 运 资 金 240 万 元 ( 十 一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被 投 资 单 位 一 联 营 企 业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追 加 投 资 减 少 投 资 权 益 法 下 确 认 的 投 资 损 益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调 整 - 27 - 其 他 权 益 变 动 宣 告 发 放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其 他 2016 年 3 月 31 日 减 值 准 备 期 末 余 额 杭 州 国 旅 联 合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1,191,601.67 1,191,601.67 1,191,601.67 司 黑 龙 江 国 旅 联 合 景 区 投 2,539,263.53 2,539,263.53 2,539,263.53 资 有 限 公 司 小 计 3,730,865.20 3,730,865.20 3,730,865.20 合 计 3,730,865.20 3,730,865.20 3,730,865.20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十 二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按 成 本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项 目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合 计 一 账 面 原 值 1. 期 初 余 额 37,917,377.41 37,917,377.41 2.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3.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4. 期 末 余 额 37,917,377.41 37,917,377.41 二 累 计 折 旧 和 累 计 摊 销 1. 期 初 余 额 4,626,854.82 4,626,854.82 2.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293,745.03 293,745.03 (1) 计 提 或 摊 销 293,745.03 293,745.03 3.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4. 期 末 余 额 4,920,599.85 4,920,599.85 三 减 值 准 备 四 账 面 价 值 1. 期 末 账 面 价 值 32,996,777.56 32,996,777.56 2. 期 初 账 面 价 值 33,290,522.59 33,290,522.59 ( 十 三 )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一 账 面 原 值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运 输 工 具 电 子 设 备 机 器 设 备 其 他 设 备 合 计 1. 期 初 余 额 430,080,929.56 8,706,494.76 9,612,683.64 62,165,125.24 18,834,174.57 529,399,407.77 2.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461,522.22 615,067.00 5,130.00 1,081,719.22 ⑴ 购 置 461,522.22 615,067.00 5,130.00 1,081,719.22 3.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379,420.00 21,807.00 401,227.00 ⑴ 处 置 或 报 废 379,420.00 21,807.00 401,227.00 4. 期 末 余 额 430,080,929.56 8,788,596.98 10,205,943.64 62,165,125.24 18,839,304.57 530,079,899.99 二 累 计 折 旧 1. 期 初 余 额 76,903,355.04 3,260,744.19 7,741,769.95 27,410,525.67 12,275,687.63 127,592,082.48 2.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3,244,399.39 291,357.17 158,422.07 1,024,042.06 740,572.30 5,458,792.99 ⑴ 计 提 3,244,399.39 291,357.17 158,422.07 1,024,042.06 740,572.30 5,458,792.99 3.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364,243.20 13,570.61 377,813.81 ⑴ 处 置 或 报 废 364,243.20 13,570.61 377,813.81 4. 期 末 余 额 80,147,754.43 3,187,858.16 7,886,621.41 28,434,567.73 13,016,259.93 132,673,061.66 三 减 值 准 备 四 账 面 价 值 - 28 -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房 屋 及 项 目 运 输 工 具 电 子 设 备 机 器 设 备 其 他 设 备 合 计 建 筑 物 1. 期 末 账 面 价 值 349,933,175.13 5,600,738.82 2,319,322.23 33,730,557.51 5,823,044.64 397,406,838.33 2. 期 初 账 面 价 值 353,177,574.52 5,445,750.57 1,870,913.69 34,754,599.57 6,558,486.94 401,807,325.29 注 : 本 期 已 提 足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共 计 11,058,056.98 元 ( 十 四 ) 在 建 工 程 1 在 建 工 程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北 京 办 公 场 所 装 修 工 程 919,093.69 919,093.69 761,381.58 761,381.58 合 计 919,093.69 919,093.69 761,381.58 761,381.58 注 : 在 建 工 程 为 本 公 司 在 北 京 的 办 公 场 所 装 修 工 程, 截 止 本 报 告 期 末 相 关 工 程 基 本 完 工 尚 未 完 成 验 收, 预 计 2016 年 下 半 年 可 以 正 式 投 入 使 用 ( 十 五 ) 无 形 资 产 一 账 面 原 值 项 目 土 地 使 用 权 计 算 机 软 件 商 标 权 合 计 1. 期 初 余 额 12,477,413.23 2,413,188.10 196,000.00 15,086,601.33 2.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36,500.00 36,500.00 3.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4. 期 末 余 额 12,477,413.23 2,449,688.10 196,000.00 15,123,101.33 二 累 计 摊 销 1. 期 初 余 额 3,198,673.10 1,859,412.30 196,000.00 5,254,085.40 2.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83,079.36 39,189.48 122,268.84 (1) 计 提 83,079.36 39,189.48 122,268.84 3.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4. 期 末 余 额 3,281,752.46 1,898,601.78 196,000.00 5,376,354.24 三 减 值 准 备 四 账 面 价 值 1. 期 末 账 面 价 值 9,195,660.77 551,086.32 9,746,747.09 2. 期 初 账 面 价 值 9,278,740.13 553,775.80 9,832,515.93 ( 十 六 ) 商 誉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额 本 期 摊 销 额 2016 年 3 月 31 日 北 京 新 线 中 视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386,710,639.11 386,710,639.11 合 计 386,710,639.11 386,710,639.11-29 -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商 誉 形 成 说 明 被 投 资 单 位 名 称 收 购 成 本 合 并 日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商 誉 金 额 北 京 新 线 中 视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400,000,000.00 13,289,360.89 386,710,639.11 合 计 400,000,000.00 13,289,360.89 386,710,639.11 形 成 原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 十 七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类 别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额 本 期 摊 销 额 2016 年 3 月 31 日 场 地 租 金 ( 注 ) 6,552,000.00 819,000.00 5,733,000.00 汤 山 酒 店 装 修 5,037,141.44 301,686.24 4,735,455.20 汤 山 之 汤 改 造 工 程 609,349.70 50,779.11 558,570.59 腾 讯 邮 箱 服 务 费 48,673.37 2,980.00 45,693.37 温 泉 乐 水 园 99,422.54 11,471.82 87,950.72 温 泉 绿 化 工 程 5,840,700.70 422,234.52 5,418,466.18 住 房 资 助 金 1,152,549.33 270,294.14 882,255.19 合 计 19,339,837.02 1,878,445.83 17,461,391.25 ( 十 八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未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对 应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明 细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127,768,759.43 128,739,409.27 可 抵 扣 亏 损 201,834,918.76 201,834,918.76 预 计 负 债 7,345,000.00 7,345,000.00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5,348,329.40 6,528,332.00 合 计 342,297,007.59 344,447,660.03 注 : 由 于 未 来 能 否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因 此 上 表 中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和 可 抵 扣 亏 损 没 有 确 认 为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十 九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抵 债 房 产 ( 注 1) 43,289,160.00 43,289,160.00 工 程 预 付 款 ( 注 2) 22,992,000.00 22,992,000.00 合 计 66,281,160.00 66,281,160.00 注 1: 为 2014 年 度 青 岛 人 一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抵 偿 给 公 司 的 在 建 房 产, 截 止 本 期 末 及 本 报 告 日, 上 述 在 建 房 产 的 实 体 建 设 工 程 已 完 工, 但 相 关 工 程 质 检 及 验 收 手 续 尚 未 办 理 完 结 注 2: 上 述 余 额 为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预 付 厦 门 市 海 富 装 修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海 富 公 司 ) 承 包 的 本 公 司 长 泰 文 体 综 合 园 第 一 期 泰 拳 项 目 装 修 改 造 工 程 训 练 及 比 赛 设 备 以 及 配 套 设 施 等 采 购 安 装 及 二 次 装 修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及 备 料 款 2016 年 1 月 20 日, 公 司 与 海 富 公 司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由 于 本 公 司 项 目 方 案 的 调 整, 原 合 同 约 定 的 长 泰 文 体 综 合 - 30 -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园 第 一 期 泰 拳 项 目 装 修 改 造 工 程 训 练 及 比 赛 设 备 以 及 配 套 设 施 等 采 购 安 装 及 二 次 装 修 工 程 终 止, 本 公 司 将 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 前 将 新 的 工 程 设 计 及 施 工 方 案 提 交 给 海 富 公 司, 并 由 海 富 公 司 继 续 承 接 新 方 案 所 对 应 之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截 至 本 报 告 日, 公 司 已 将 新 的 工 程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提 交 给 海 富, 前 期 预 付 工 程 款 已 根 据 新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拨 付 使 用 ( 二 十 ) 短 期 借 款 1 短 期 借 款 分 类 借 款 条 件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质 押 借 款 ( 注 1) 11,400,000.00 11,400,000.00 保 证 借 款 ( 注 2) 33,000,000.00 33,000,000.00 抵 押 借 款 ( 注 3) 45,000,000.00 45,000,000.00 合 计 89,400,000.00 89,400,000.00 注 1: 该 质 押 借 款 系 由 全 资 子 公 司 国 旅 联 合 汤 山 温 泉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汤 山 温 泉 ) 以 其 拥 有 的 1,200 万 元 定 期 存 单 作 为 质 押 取 得 注 2: 该 保 证 借 款 系 由 汤 山 温 泉 分 别 向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南 京 分 行 ( 借 款 金 额 1,800 万 元 ) 及 南 京 银 行 长 江 支 行 ( 借 款 金 额 1,500 万 元 ) 借 入, 由 本 公 司 及 关 联 方 厦 门 当 代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为 其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注 3: 该 抵 押 借 款 系 由 子 公 司 汤 山 温 泉 以 位 于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汤 山 街 道 温 泉 路 8 号 的 部 分 房 产 ( 房 产 证 编 号 为 宁 房 权 证 江 初 字 第 JN00261075 号 )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而 取 得 ( 二 十 一 ) 应 付 账 款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30,461,402.55 17,736,536.22 1 年 以 上 3,534,198.43 3,502,420.90 合 计 33,995,600.98 21,238,957.12 账 龄 超 过 1 年 的 大 额 应 付 账 款 债 权 单 位 名 称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未 偿 还 原 因 南 京 润 盛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351,906.76 工 程 尾 款 南 京 汤 山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932,924.00 工 程 尾 款 南 京 苏 逸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520,000.00 工 程 尾 款 南 京 金 九 菱 空 调 制 冷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402,299.00 设 备 尾 款 中 国 建 筑 技 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71,058.01 工 程 尾 款 合 计 3,278,187.77 ( 二 十 二 ) 预 收 款 项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4,632,437.68 4,094,175.39 1 年 以 上 19,402,747.84 21,958,224.01 合 计 34,035,185.52 26,052,399.40-31 -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账 龄 超 过 1 年 的 大 额 预 收 账 款 债 权 单 位 名 称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未 结 转 原 因 预 收 会 员 度 假 权 益 款 13,645,520.06 分 时 度 假 会 员 预 存 款 预 售 消 费 卡 5,450,644.26 客 户 尚 未 消 费 合 计 19,096,164.32 ( 二 十 三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分 类 列 示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一 短 期 薪 酬 2,698,310.30 11,389,470.31 11,366,245.74 2,721,534.87 二 离 职 后 福 利 -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148,960.80 1,072,428.75 1,167,237.93 54,151.62 三 辞 退 福 利 444,740.00 444,740.00 合 计 2,847,271.10 12,906,639.06 12,978,223.67 2,775,686.49 2 短 期 职 工 薪 酬 情 况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2,528,479.17 10,187,047.16 10,027,490.47 2,688,035.86 3 社 会 保 险 费 83,931.13 486,514.66 536,986.78 33,459.01 其 中 : 医 疗 保 险 费 74,270.15 437,630.86 482,291.21 29,609.80 工 伤 保 险 费 3,527.03 40,885.25 42,898.77 1,513.51 生 育 保 险 费 6,133.95 7,998.55 11,796.80 2,335.70 4 住 房 公 积 金 85,860.00 715,443.79 801,303.79 5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40.00 464.70 464.70 40.00 合 计 2,782,241.43 11,875,984.97 11,903,232.52 2,754,993.88 3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情 况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140,781.33 1,009,183.93 1,098,625.84 51,339.42 2 失 业 保 险 费 8,179.47 63,244.82 68,612.09 2,812.20 合 计 148,960.80 1,072,428.75 1,167,237.93 54,151.62 ( 二 十 四 ) 应 交 税 费 税 种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增 值 税 3,362,904.60 2,434,011.72 营 业 税 237,806.56 835,864.41 城 建 税 134,909.46 215,490.52 企 业 所 得 税 3,051,958.52 2,694,903.52 房 产 税 670,973.70 631,558.80-32 -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税 种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土 地 使 用 税 167,208.04 167,098.33 个 人 所 得 税 74,946.85 124,740.67 印 花 税 86,747.26 44,392.00 教 育 费 附 加 102,910.57 171,059.50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271,008.23 合 计 7,890,365.56 7,590,127.70 ( 二 十 五 ) 应 付 利 息 类 别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分 期 付 息 到 期 还 本 的 长 期 借 款 利 息 316,166.67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利 息 273,136.67 合 计 589,303.34 ( 二 十 六 ) 其 他 应 付 款 款 项 性 质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员 工 往 来 333,183.42 299,262.74 其 他 单 位 往 来 15,928,578.99 17,943,987.98 押 金 6,000,000.00 6,000,000.00 房 租 309,750.00 309,750.00 合 计 22,571,512.41 24,553,000.72 大 额 其 他 应 付 款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未 偿 还 原 因 厦 门 当 代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181,972.65 尚 未 支 付 的 购 房 款 完 美 世 界 ( 重 庆 ) 互 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6,000,000.00 押 金, 对 方 未 催 收 水 资 源 费 4,459,395.12 预 提 尚 未 缴 纳 秦 淮 区 建 设 局 1,373,262.30 尚 未 支 付 的 房 屋 租 金 矿 补 费 760,235.55 预 提 尚 未 缴 纳 合 计 12,774,865.62 ( 二 十 七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借 款 1( 注 1) 75,000,000.0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借 款 2( 注 2) 35,200,000.00 35,200,000.00 合 计 35,200,000.00 110,200,000.00 注 1: 该 项 借 款 系 由 期 初 8,000.00 万 元 长 期 借 款 展 期 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 形 成, 由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海 南 颐 锦 酒 店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宜 昌 国 旅 联 合 颐 锦 商 务 会 所 有 限 公 司 以 其 拥 有 的 房 地 产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关 联 方 王 春 芳 厦 门 当 代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国 旅 联 合 汤 山 温 泉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33 -

注 2: 该 项 借 款 系 按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分 期 还 本 的 长 期 借 款 于 未 来 一 年 内 需 偿 还 的 部 分 ( 二 十 八 ) 长 期 借 款 国 旅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借 款 条 件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利 率 区 间 抵 押 借 款 154,500,000.00 154,500,000.00 合 计 154,500,000.00 154,500,000.00 注 : 该 长 期 借 款 系 全 资 子 公 司 国 旅 联 合 汤 山 温 泉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以 其 自 有 房 产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取 得, 同 时 由 本 公 司 关 联 方 厦 门 当 代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项 ( 二 十 九 ) 预 计 负 债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额 本 期 减 少 额 2016 年 3 月 31 日 形 成 原 因 未 决 诉 讼 7,345,000.00 7,345,000.00 承 担 债 务 连 带 担 保 责 任 合 计 7,345,000.00 7,345,000.00 注 : 详 见 本 附 注 十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 三 十 ) 股 本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次 变 动 增 减 (+ -) 2016 年 3 月 31 日 发 行 新 股 送 股 公 积 金 转 股 其 他 小 计 股 份 总 数 469,602,549.00 72,936,660.00 72,936,660.00 542,539,209.00 注 : 公 司 于 2014 年 度 向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证 监 会 ) 申 请 向 厦 门 当 代 旅 游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当 代 旅 游 ) 北 京 金 汇 丰 盈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金 汇 丰 盈 ) 非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72,936,660 股 股 份 2015 年 12 月 18 日, 该 发 行 申 请 获 证 监 会 批 准, 并 收 到 证 监 会 对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的 核 准 文 件 ( 证 监 许 可 [2015] 2935 号 ) 2016 年 1 月 19 日, 当 代 旅 游 金 汇 丰 盈 均 已 按 认 购 协 议 缴 足 了 相 应 的 认 购 款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认 购 资 金 已 经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 出 具 的 大 信 验 资 (2016) 第 23-00004 号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截 止 本 报 告 日, 上 述 新 增 股 份 的 登 记 手 续 已 办 理 完 毕 ( 三 十 一 ) 资 本 公 积 类 别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额 本 期 减 少 额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一 资 本 溢 价 426,049,473.26 297,560,401.94 723,609,875.20 其 中 : 原 有 股 本 溢 价 ( 注 ) 51,152,022.26 297,560,401.94 348,712,424.20 本 次 重 组 新 增 资 本 公 积 374,897,451.00 374,897,451.00 二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6,619,218.16 6,619,218.16 合 计 432,668,691.42 297,560,401.94 730,229,093.36 注 :2016 年 1 月 19 日 公 司 完 成 向 当 代 旅 游 金 汇 丰 盈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共 计 募 集 资 金 370,497,061.94 元, 其 中 72,936,660.00 元 作 为 新 增 股 份, 其 余 297,560,401.94 元 作 为 溢 价,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资 本 溢 价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