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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华 中 分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电 梯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G16BHN-004 招 标 人 : 河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目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3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8 录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9 一 说 明... 16 1 工 程 概 况... 16 2 定 义 及 解 释... 22 3 特 别 说 明... 22 4 合 格 投 标 人... 23 5 合 格 设 备 和 服 务... 23 6 每 个 投 标 人 只 能 提 交 一 套 投 标 文 件 和 一 个 投 标 报 价... 24 7 投 标 费 用... 24 8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24 9 保 证... 24 二 招 标 文 件... 25 10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25 11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5 1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正... 25 13 矛 盾 文 件 的 解 释 办 法... 26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26 14 投 标 语 言... 26 15 计 量... 26 16 踏 勘 现 场... 26 17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26 18 投 标 人 资 格 文 件... 27 19 投 标 货 物 合 格 文 件... 28 20 投 标 报 价... 28 21 商 务 技 术 偏 离... 29 22 投 标 保 证 金... 30 23 投 标 有 效 期... 30 24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30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31 25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31 26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31 27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31 五 开 标... 32 28 开 标... 32 六 评 标 定 标... 32 29 评 标 委 员 会... 32 30 评 标 原 则... 33 31 评 标 纪 律... 33 32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34 33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鉴 定... 34 34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与 比 较... 35 35 评 标 办 法... 35 36 计 分 办 法... 35 37 定 标... 35 1

七 授 予 合 同... 36 38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签 订 合 同... 36 39 履 约 保 证 金... 36 40 签 订 合 同... 36 八 其 他... 36 41 其 他 须 知... 36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7 第 三 章 货 物 需 求 及 技 术 要 求... 40 第 四 章 合 同 格 式 及 合 同 条 款... 59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0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华 中 分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电 梯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本 项 目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由 河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以 豫 发 改 社 会 [2015]1157 号 文 件 批 准 建 设,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华 中 分 中 心 以 豫 发 改 社 会 [2015]1156 号 文 件 批 准 建 设 ; 项 目 招 标 人 为 河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政 府 投 资 加 自 筹 资 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电 梯 工 程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符 合 资 质 要 求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前 来 参 加 投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项 目 名 称 :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华 中 分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电 梯 工 程 施 工 2.2 招 标 编 号 :G16BHN-004 2.3 项 目 规 模 :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华 中 分 中 心 位 于 郑 东 新 区 白 沙 组 团 工 贸 路 以 南 西 平 路 以 北 康 庄 路 以 西 郑 信 路 以 东 地 块,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38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约 20 万 平 方 米,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约 18 万 平 方 米 2.4 招 标 范 围 : 医 梯 客 梯 非 标 梯 等 共 68 部 电 梯 采 购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培 训 质 保 期 服 务 配 件 供 应 与 货 物 有 关 的 运 输 和 保 险 及 主 体 施 工 配 合 等 全 过 程 服 务 2.5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电 梯 制 造 与 验 收 标 准, 安 装 质 量 一 次 性 通 过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并 负 责 取 得 准 运 证 等 配 合 总 承 包 单 位 申 报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商 3.2 投 标 人 如 为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须 同 时 具 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制 造 许 可 证 A 级 资 质 ( 在 有 效 期 内 ) 及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许 可 证 A 级 资 质 ( 在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如 为 电 梯 代 理 商, 须 具 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许 可 证 B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其 代 理 电 梯 设 备 的 制 造 商 须 同 时 具 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制 造 许 可 证 A 级 资 质 ( 在 有 效 期 内 ) 及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许 可 证 A 级 资 质 ( 在 有 效 期 内 ) 3.3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壹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

( 不 含 临 时 ) 并 取 得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且 拟 指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在 代 理 商 或 其 代 理 的 电 梯 设 备 制 造 商 单 位 注 册 2013 年 1 月 1 日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 以 来,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安 装 其 投 标 品 牌 电 梯 类 似 业 绩 3.4 2013 年 1 月 1 日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 以 来, 投 标 人 具 有 销 售 其 投 标 品 牌 电 梯 类 似 业 绩 3.5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所 投 电 梯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或 本 项 目 唯 一 授 权 代 理 商 3.6 投 标 人 需 办 理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受 贿 记 录 查 询 函 ( 以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日 期 内 开 具 的 为 准 ), 内 容 涵 盖 投 标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经 理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3.7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3.8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状 态, 并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出 现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3.9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报 名 须 知 4.1 请 各 投 标 单 位 按 以 下 顺 序 整 理 胶 装 成 册 的 报 名 资 料 2 套 ( 所 有 复 印 件 必 须 是 清 晰 完 整 的, 投 标 人 应 将 有 关 证 件 的 变 更 延 期 等 材 料 一 并 复 印 盖 章 ), 现 场 报 名 时 请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的 原 件, 经 核 对 复 印 件 无 误 后 原 件 随 即 退 还 4.1.1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留 存 ) 及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4.1.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4.1.3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劳 动 合 同, 社 保 证 明 无 在 建 和 无 正 在 承 接 工 程 承 诺 书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4.1.4 近 三 年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限 定 为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 4.1.5 企 业 注 册 地 区 级 及 以 上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包 括 企 业,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授 权 委 托 人 ), 以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报 名 日 期 内 开 具 的 为 准 4.1.6 投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的 类 似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4.1.7 投 标 人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

备 注 :1 上 述 4.1.1~4.1.7 款 报 名 资 料 应 根 据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中 相 对 应 的 具 体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留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2 报 名 人 应 保 证 其 报 名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一 经 发 现 有 虚 假 资 料,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4.2 报 名 方 式, 时 间 及 地 点 4.2.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09 时 00 分 至 12 时 00 分, 下 午 14 时 30 分 至 17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报 名 地 点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郑 州 市 黄 河 路 与 姚 寨 路 交 叉 口 天 一 大 厦 B 座 24 楼 2402 室 ) 5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1 获 取 时 间 : 另 行 通 知 获 取 地 点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郑 州 市 黄 河 路 与 姚 寨 路 交 叉 口 天 一 大 厦 B 座 24 楼 2402 室 ) 5.2 招 标 资 料 费 用, 另 行 通 知 5.3 邮 购 招 标 文 件 的, 需 另 加 手 续 费 ( 含 邮 费 )100 元, 于 收 到 邮 购 款 ( 含 手 续 费 ) 后 1 日 内 寄 送 6 招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6.1 招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及 地 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6.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网 上 发 布 未 经 发 布 人 许 可, 任 何 人 或 网 络 不 得 转 载, 否 则 发 布 人 有 权 追 究 转 载 者 责 任 8 其 他 事 项 如 果 通 过 上 述 报 名 的 投 标 人 超 过 9 家 时, 将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 不 超 过 9 家 将 直 接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后 审, 具 体 事 宜 另 行 通 知 9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河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地 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与 纬 五 路 联 系 人 : 张 老 师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6

电 话 :0371-87160128 传 真 :0371-87160128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郑 州 市 黄 河 路 与 姚 寨 路 交 叉 口 天 一 大 厦 B 座 24 楼 2402 室 联 系 人 : 王 君 益 电 话 :0371-55621206 转 801 2016 年 4 月 26 日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7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8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 标 人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1.1.4 项 目 名 称 及 招 标 编 号 1.1.5 建 设 地 点 招 标 人 : 河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地 址 : 郑 州 市 纬 五 路 7 号 联 系 人 : 常 先 生 电 话 :0371-87160128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郑 州 市 黄 河 路 与 姚 寨 路 交 叉 口 天 一 大 厦 B 座 2402 室 联 系 人 : 王 君 益 电 话 :0371-55621206 转 801 邮 箱 :bjgthn@163.com 项 目 名 称 :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华 中 分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电 梯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工 程 招 标 编 号 :G16BHN-004 位 于 郑 东 新 区 白 沙 组 团 工 贸 路 以 南 西 平 路 以 北 康 庄 路 以 西 郑 信 路 以 东 地 块 1.2.1 资 金 来 源 政 府 投 资 加 自 筹 资 金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1.3.1 招 标 范 围 已 落 实 本 项 目 包 含 医 梯 客 梯 自 动 扶 梯 非 标 梯 等 共 68 部 电 梯 设 备 的 供 货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售 后 服 务 及 与 土 建 消 防 弱 电 等 单 位 配 合 等 电 梯 正 式 交 付 使 用 前 的 一 切 内 容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第 三 章 ) 1.3.2 工 期 及 支 付 方 式 电 梯 交 货 期 : 2016 年 11 月 10 日 前 ( 医 疗 区 电 梯 ); 2016 年 10 月 10 日 前 ( 非 医 疗 区 电 梯 ); 电 梯 安 装 工 期 : 电 梯 设 备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后 60 天 内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 交 货 地 点 :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华 中 分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 支 付 方 式 :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10 日 内, 由 中 标 人 提 供 实 际 施 工 方 案 及 配 合 图 纸 ( 一 式 八 份 ), 经 发 包 人 监 理 总 承 包 方 确 认 后 7 日 内, 支 付 设 备 款 的 20%, 货 物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后 支 付 至 到 货 设 备 款 的 80%, 安 装 完 毕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至 设 备 款 的 90%; 安 装 人 员 进 场 后 5 日 内 支 付 安 装 款 的 30%, 电 梯 安 装 完 毕 经 验 收 合 格 且 获 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电 梯 准 用 证, 并 经 招 标 人 审 计 后 支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9

付 至 安 装 款 的 90% 质 量 保 证 期 届 满 后 一 个 月 内 无 息 结 清 余 款 1.3.3 质 量 要 求 1.3.4 质 量 保 证 期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电 梯 制 造 与 验 收 标 准, 安 装 质 量 一 次 性 通 过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并 负 责 取 得 准 运 证 等 配 合 总 承 包 单 位 申 报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以 投 标 人 投 标 所 报 为 准, 不 得 低 于 二 十 四 (24) 个 月, 以 招 标 人 所 在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准 用 证 日 期 为 准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商 2 投 标 人 如 为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须 同 时 具 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制 造 许 可 证 A 级 资 质 ( 在 有 效 期 内 ) 及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许 可 证 A 级 资 质 ( 在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如 为 电 梯 代 理 商, 须 具 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许 可 证 B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其 代 理 电 梯 设 备 的 制 造 商 须 同 时 具 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制 造 许 可 证 A 级 资 质 ( 在 有 效 期 内 ) 及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许 可 证 A 级 资 质 ( 在 有 效 期 内 ) 3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壹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 不 含 临 时 ) 并 取 得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且 拟 指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在 代 理 商 或 其 代 理 的 电 梯 设 备 制 造 商 单 位 注 册 ;2013 年 1 月 1 日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 以 来,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安 装 其 投 标 品 牌 电 梯 类 似 业 绩 4 2013 年 1 月 1 日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 以 来, 投 标 人 具 有 销 售 其 投 标 品 牌 电 梯 类 似 业 绩 5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所 投 电 梯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或 本 项 目 唯 一 授 权 代 理 商 6 投 标 人 需 办 理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受 贿 记 录 查 询 函 ( 以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日 期 内 开 具 的 为 准 ), 内 容 涵 盖 投 标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经 理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开 标 时 查 询 证 明 函 过 期 的, 需 重 新 开 具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查 询 涵, 涵 盖 内 容 不 变,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0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两 份 查 询 涵 ) 7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8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状 态, 并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出 现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10.2 1.10.3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之 日 17 日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之 日 15 日 前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除 招 标 文 件 外,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期 间 发 出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补 遗 答 疑 和 其 它 有 效 正 式 函 件 等 内 容 均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2 2.2.3 2.3.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2.3.3 投 标 报 价 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2016 年 7 月 15 日 09 时 30 分 整 在 收 到 相 应 澄 清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在 收 到 相 应 修 改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包 含 电 梯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获 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电 梯 准 用 证 正 式 交 付 招 标 人 使 用 前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无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1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90 日 历 天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3.5.2 3.5.3 3.5.5 3.6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时 间 要 求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捌 拾 万 元 整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转 账, 投 标 人 须 从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开 户 单 位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浦 发 郑 州 市 东 明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76070154800003090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递 交 时 间 :2016 年 7 月 14 日 16:00 时 前, 投 标 人 从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转 入 或 汇 入 指 定 银 行, 以 银 行 到 账 日 期 为 准 为 确 保 按 时 到 账, 请 适 当 提 前 转 款 最 近 三 年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 最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 最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 不 允 许 3.7.3 签 字 和 ( 或 ) 投 标 文 件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格 式 要 求 盖 章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3.7.4 正 副 本 份 数 3.7.5 装 订 要 求 4.1.1 密 封 要 求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陆 份 ;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WORD 格 式 )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EXCEL 表 格 格 式 ) 电 子 版 : 壹 份 (u 盘 ), 保 证 正 常 打 开 采 用 左 侧 胶 装 方 式 装 订,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内 容 较 多 时, 可 以 分 册 装 订, 封 面 标 注 商 务 标 / 技 术 标 第 册 共 册 电 子 版 (u 盘 ) 装 在 写 有 单 位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字 样 等 的 信 封 中, 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起 密 封 在 一 个 密 封 包 中,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密 封 在 一 个 密 封 包 中, 在 密 封 包 的 封 装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包 封 上 须 写 明 : 投 标 文 件 名 称 :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华 中 分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电 梯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2

招 标 文 件 编 号 :G16BHN-004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企 业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注 明 <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和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封 字 样 4.2.2 4.2.3 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农 业 路 经 一 路 投 资 大 厦 十 二 楼 第 四 开 标 室 否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7 月 15 日 09 时 30 分 整 开 标 地 点 :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农 业 路 经 一 路 投 资 大 厦 十 二 楼 第 四 开 标 室 5.2 开 标 程 序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逆 顺 序 进 行 唱 标 ; 6 宣 布 招 标 控 制 价 ; 7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唱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8 投 标 人 代 表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9 开 标 结 束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招 标 人 代 表 2 人, 与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5 人, 共 7 人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其 中 有 关 经 济 技 术 等 方 面 专 家 从 河 南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河 南 省 重 点 项 目 办 终 端 中 随 机 抽 取 7.1 7.2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媒 介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3 名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网 7.4.1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 (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行 出 具 ) 或 现 金 或 转 账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中 标 价 格 的 10% 履 约 担 保 递 交 时 间 : 首 次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前 递 交 至 招 标 人 履 约 担 保 的 退 还 :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无 息 退 还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3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词 语 定 义 10.1.2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10.2 招 标 控 制 价 10.3 10.4 10.5 10.6 技 术 标 是 否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是 否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同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是 否 实 行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10.7 中 标 公 示 10.8 知 识 产 权 10.9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10.10 同 义 词 语 10.11 监 督 10.12 解 释 权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违 反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执 业 行 为 规 范, 经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执 法 监 督 机 构 查 实 和 行 政 处 罚, 形 成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本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在 开 标 前 7 天 公 布, 投 标 总 报 价 超 出 控 制 价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不 采 用 要 求, 提 供 一 份 U 盘 存 储 的 包 含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全 部 内 容 的 电 子 版 否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5.1 款 的 规 定, 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招 标 人 将 在 发 布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的 媒 介 上 公 示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为 3 日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第 8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除 非 已 经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进 行 理 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4

10.13 其 他 内 容 特 别 规 定 外,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按 招 标 公 告 ( 投 标 邀 请 书 )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4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800 元, 含 图 纸, 售 后 不 退 发 售 地 点 : 郑 州 市 黄 河 路 与 姚 寨 路 交 叉 口 天 一 大 厦 B 座 2402 室 中 标 人 应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参 照 原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5

一 说 明 1 工 程 概 况 1.1 工 程 名 称 :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华 中 分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电 梯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工 程 1.2 建 设 地 点 : 郑 州 市 白 沙 园 区 康 庄 路 西 平 路 郑 信 路 工 贸 路 合 围 区 域 1.3 工 程 概 况 :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华 中 分 中 心 位 于 郑 东 新 区 白 沙 组 团 工 贸 路 以 南 西 平 路 以 北 康 庄 路 以 西 郑 信 路 以 东 地 块,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38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约 20 万 平 方 米,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约 18 万 平 方 米 1.4 井 道 尺 寸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6

一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专 家 公 寓 编 号 载 重 (KG) 速 度 (m/s) 提 升 高 度 (m) 基 坑 深 度 (m) 顶 层 高 度 (m) 井 道 最 小 尺 寸 (mm) 停 站 层 备 注 开 门 方 式 4-1# 1000 1.75 42.2 1.75 4.5 2400*2200-2~10 4-2# 1000 1.75 42.2 1.75 4.5 2700*2200-2~10 4-3# 1000 1.75 42.2 1.75 4.5 2400*2200-2~10 有 机 房 消 防 电 梯 有 机 房 担 架 电 梯 有 机 房 无 障 碍 电 梯 中 分 门 中 分 门 中 分 门 4-4# 1000 1.75 42.2 1.75 4.5 2400*2200-2~10 有 机 房 中 分 门 4-5# 1000 1.75 42.2 1.75 4.5 2400*2200-2~10 有 机 房 中 分 门 备 注 :4-1# 电 梯 为 消 防 电 梯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7

二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编 号 载 重 (KG) 速 度 (m/s) 提 升 高 度 (m) 基 坑 深 度 (m) 顶 层 高 度 (m) 井 道 最 小 尺 寸 (mm) 停 站 层 备 注 开 门 方 式 3-1# 1000 1.75 46.1 1.75 4.5 2550*2200-2~10 3-2# 1000 1.75 46.1 1.75 4.5 2200*2200-2~10 有 机 房 消 防 电 梯 有 机 房 无 障 碍 电 梯 中 分 门 中 分 门 3-3# 1000 1.75 46.1 1.75 4.5 2200*2200-2~10 有 机 房 中 分 门 3-4# 1000 1.75 46.1 1.75 4.5 2400*2200-2~10 有 机 房 中 分 门 3-5# 450 1.75 10.5 1.75 4.5 1800*1500-1~2 备 注 :3-1# 电 梯 为 消 防 电 梯 无 机 房 客 货 电 梯 中 分 门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8

三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门 诊 医 技 楼 编 号 载 重 (KG) 速 度 数 量 基 坑 深 度 (m) 顶 层 高 度 (m) 停 站 层 轿 厢 尺 寸 井 道 最 小 尺 寸 提 升 高 度 (m) 备 注 开 门 方 式 1-1~1-4# 1000 1.6 4 1.6 4.2 1~3 5 1600*1400 2400*2200 18.0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1-5# 1600 1.75 1 1.8 4.8-1~4 1400*2400 2400*3000 19.5 无 机 房 电 梯 右 开 门 1-6# 320 0.5 1 1.4 4.8 1~4 900*1000 1500*1500 13.5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1-7~1-10# 1600 1.75 4 1.9 4.8 1~3 1400*2400 2400*3000 9.0 无 机 房 电 梯 8 9 左 开 门 7 10 右 开 门 1-11# 1600 1.75 1 1.9 4.8 1 4 1400*2400 2400*3000 13.5 无 机 房 电 梯 左 开 门 1-12# 1600 1.75 1 1.9 4.8-2~6 1400*2400 2400*3000 31.7 1-13# 1600 1.75 1 1.9 4.8-2~5 1400*2400 2400*3000 27.8 无 机 房 电 梯 无 障 碍 电 梯 有 机 房 电 梯 无 障 碍 电 梯 左 开 门 右 开 门 1-14~1-15# 1600 1.75 2 1.9 4.8-2~4 1400*2400 2400*3000 23.3 有 机 房 电 梯 左 开 门 1-16# 450 0.5 1 1.4 4.5-1~4 1400*850 1550*1700 19.5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1-17# 320 0.5 1 1.4 4.5 3~4 900*1000 1500*1500 4.5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1-18# 1600 1.75 1 1.8 4.8 3~4 1400*2400 2400*3000 4.5 无 机 房 电 梯 右 开 门 自 动 扶 梯 2 倾 斜 角 30 度, 提 升 高 度 3.8m, 净 宽 1m,-2F~-1F, 速 度 0.5m/s, 变 频 电 梯 / 自 动 扶 梯 2 倾 斜 角 30 度, 提 升 高 度 6.0m, 净 宽 1m,-1F~1F, 速 度 0.5m/s, 变 频 电 梯 / 自 动 扶 梯 4 倾 斜 角 30 度, 提 升 高 度 4.5m, 净 宽 1m,1F~2F,2F~3F, 速 度 0.5m/s, 变 频 电 梯 / 备 注 : 在 同 一 电 梯 厅 安 装 两 台 及 以 上 者 需 并 联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9

四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病 房 楼 编 号 载 重 (KG) 速 度 数 量 提 升 高 度 基 坑 深 度 (m) 顶 层 高 度 (m) 停 站 层 轿 厢 尺 寸 井 道 最 小 尺 寸 备 注 开 门 方 式 2-1~2-3# 1600 2.5 3 82.4 2.5 5.5-2~19 1400*2400 2400*3000 有 机 房 电 梯 左 开 门 2-4~2-5# 1000 2.5 2 82.4 2.2 5.5-2~19 1600*1400 2200*2200 有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2-6# 1000 2.5 1 82.4 2.2 5.5-2~19 1600*1400 2200*2200 有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2-7~2-9# 1000 2.5 3 82.4 2.2 5.5-2~19 1600*1400 2200*2200 有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2-10# 1000 2.5 1 82.4 2.2 5.5-2~19 1600*1400 2200*2200 有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2-11~2-14# 1600 2.5 4 82.4 2.5 5.5-2~19 1400*2400 2400*3000 有 机 房 电 梯 11-13 右 开 门 14 左 开 门 2-15~2-16# 1000 2.5 2 82.4 2.2 5.5-2~19 1600*1400 2200*2200 有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2-17# 1000 2.5 1 82.4 2.2 5.5-2~19 1600*1400 2200*2200 有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2-18# 2-19# 2-21# 1600 2.5 3 82.4 2.5 5.5-2~19 1400*2400 2400*3000 有 机 房 电 梯 右 开 门 2-20# 250 0.5 1 72.6 1.4 3.9 1~19 1000*1000 1500*1200 提 升 机 中 分 门 自 动 扶 梯 2 倾 斜 角 30 度, 提 升 高 度 4.5m, 净 宽 1m,1F~2F, 速 度 0.5m/s, 变 频 电 梯 / 备 注 :2-3# 2-6# 2-10# 2-14# 2-17# 2-19# 电 梯 为 无 障 碍 电 梯 在 同 一 电 梯 厅 安 装 两 台 及 以 上 者 需 并 联 2-1# 2-2# 2-21# 电 梯 为 消 防 电 梯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

五 华 中 分 中 心 编 号 载 重 (KG) 速 度 (m/s) 数 量 基 坑 深 度 (m) 顶 层 高 度 (m) 停 站 层 提 升 高 度 轿 厢 尺 寸 井 道 最 小 尺 寸 备 注 开 门 方 式 1#2# 1000 1.5 2 1.8 4.5-2~5 26.0 1600*1400 2200*2200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3#4# 1000 1.5 2 1.8 4.8-2~3 18.2 1600*1400 2200*2200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5# 1000 1.5 1 2.1 4.5-2 1 9.5 1600*1400 2200*2200 无 机 房 电 梯 动 物 实 验 室 专 用 中 分 门 6#7# 1000 1.5 2 1.8 4.5 1~5 16.2 1600*1400 2200*2200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8#9# 1000 1.5 2 1.8 4.5-2~4 22.1 1600*1400 2200*2200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备 注 :1#2#6#8# 电 梯 为 无 障 碍 电 梯 说 明 : 上 述 表 中 提 供 的 货 物 有 关 尺 寸 仅 供 参 考, 具 体 数 据 以 施 工 图 纸 和 施 工 现 场 测 量 为 准 投 标 人 对 上 表 中 相 关 数 据 得 出 的 推 论 结 果 及 引 起 的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1

1.5 资 金 来 源 : 政 府 投 资 加 自 筹 资 金 2 定 义 及 解 释 2.1 招 标 人 : 河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合 同 签 约 的 发 包 人 2.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3 投 标 人 : 指 响 应 招 标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电 梯 制 造 商 或 其 代 理 商 2.4 招 标 文 件 : 指 本 文 件 及 答 疑 文 件 补 充 文 件 招 标 控 制 价 等 2.5 投 标 文 件 : 指 投 标 人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文 件 2.6 中 标 人 : 指 中 标 的 制 造 商 或 代 理 商, 合 同 签 约 的 承 包 人 2.7 货 物 : 指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货 物, 包 括 机 械 设 备 仪 器 仪 表 材 料 专 用 维 修 工 具 备 品 备 件 消 耗 品 图 纸 手 册 及 其 它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2.8 服 务 : 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全 部 服 务 例 如 设 计 安 装 调 试 性 能 试 验 验 收 培 训 及 保 证 期 内 外 的 售 后 服 务 等 全 过 程 服 务 2.9 原 产 地 : 指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品 牌 首 次 注 册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这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均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正 常 贸 易 往 来 全 球 一 体 化 生 产 基 地 : 指 货 物 品 牌 母 公 司 在 全 球 其 它 国 家 或 地 区 设 立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公 司 2.10 评 标 委 员 会 : 是 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国 家 七 部 委 颁 布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专 门 负 责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工 作 的 临 时 机 构 3 特 别 说 明 3.1 日 期 或 天 : 指 公 历 日 3.2 书 面 形 式 : 是 指 任 何 手 写 的 打 印 或 印 刷 的 通 讯,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3.3 本 项 目 招 投 标 活 动 应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相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2

4 合 格 投 标 人 4.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商 4.2 投 标 人 如 为 电 梯 生 产 企 业, 须 同 时 具 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制 造 许 可 证 A 级 资 质 ( 在 有 效 期 内 ) 及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许 可 证 A 级 资 质 ( 在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如 为 电 梯 代 理 商, 须 具 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许 可 证 B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其 代 理 电 梯 设 备 的 制 造 商 须 同 时 具 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制 造 许 可 证 A 级 资 质 ( 在 有 效 期 内 ) 及 特 种 设 备 ( 电 梯 )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许 可 证 A 级 资 质 ( 在 有 效 期 内 ) 4.3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壹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 不 含 临 时 ) 并 取 得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且 须 在 代 理 商 或 其 代 理 的 电 梯 设 备 制 造 商 单 位 注 册 2013 年 1 月 1 日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 以 来,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安 装 其 投 标 品 牌 电 梯 类 似 业 绩 4.4 2013 年 1 月 1 日 (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 以 来, 投 标 人 具 有 销 售 其 投 标 品 牌 电 梯 类 似 业 绩 4.5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所 投 电 梯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或 本 项 目 唯 一 授 权 代 理 商 4.6 投 标 人 需 办 理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受 贿 记 录 查 询 函 ( 以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日 期 内 开 具 的 为 准 ), 内 容 涵 盖 投 标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经 理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 开 标 时 查 询 证 明 函 过 期 的, 需 重 新 开 具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查 询 涵, 涵 盖 内 容 不 变,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两 份 查 询 涵 ) 4.7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4.8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状 态, 并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出 现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4.9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5 合 格 设 备 和 服 务 5.1 投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须 为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所 投 货 物 的 所 有 部 件 均 应 为 全 新 的 未 使 用 过 的 各 项 手 续 证 书 齐 全 的 合 格 产 品 5.2 中 标 人 对 合 同 义 务 负 全 责 ; 对 本 项 目 供 货 范 围 内 的 设 备 设 计 制 造 安 装 调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3

试 全 面 负 责 ;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使 用 性 能 技 术 培 训 及 售 后 服 务 ( 含 质 保 期 内 外 ) 全 面 负 责 ; 对 与 招 标 人 供 货 设 备 的 交 接 及 验 收 ( 含 第 三 方 验 收 ) 全 面 负 责 5.3 中 标 人 负 责 办 理 招 标 货 物 相 关 进 口 部 件 进 出 口 手 续 并 承 担 所 有 费 用 中 标 人 交 货 时 须 提 供 货 物 进 口 部 件 的 报 关 单 及 原 产 地 证 明 文 件 ( 原 件 ) 5.4 现 场 服 务 5.4.1 中 标 人 负 责 货 物 的 安 装 中 标 人 负 责 安 装 的 全 部 电 梯 品 牌 应 在 河 南 省 有 制 造 商 授 权 的 售 后 服 务 维 修 保 养 机 构,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并 承 诺 售 后 服 务 5.4.2 安 装 工 作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施 工 在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阶 段, 应 和 监 理 主 体 消 防 弱 电 等 单 位 密 切 配 合, 做 好 施 工 管 理 5.4.3 中 标 人 在 中 国 郑 州 应 具 有 完 善 的 售 后 服 务 保 障 体 系 5.4.4 中 标 人 应 有 对 成 品 的 保 护 措 施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6 每 个 投 标 人 只 能 提 交 一 套 投 标 文 件 和 一 个 投 标 报 价 每 个 投 标 人 只 能 提 交 一 套 投 标 文 件 和 一 个 投 标 报 价, 提 交 或 参 与 了 一 套 以 上 投 标 文 件 或 一 个 以 上 投 标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将 使 其 参 与 的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7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人 承 担 其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与 递 交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上 述 费 用 均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和 义 务 8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参 照 原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代 理 费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9 保 证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是 真 实 的 投 标 人 任 何 采 用 涂 改 挖 补 等 伪 造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行 为, 一 经 确 实, 取 消 其 投 标 人 资 格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4

二 招 标 文 件 10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0.1 招 标 文 件 用 于 阐 明 本 次 招 标 的 货 物 要 求 招 标 投 标 程 序 和 合 同 条 件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及 按 投 标 须 知 第 11 12 条 款 内 容 发 出 的 答 疑 补 充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三 章 货 物 需 求 及 技 术 要 求 第 四 章 合 同 格 式 及 合 同 条 款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0.2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须 知 技 术 要 求 合 同 条 款 投 标 格 式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如 果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提 交 的 资 料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该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1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1.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或 质 疑,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十 七 天 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投 标 人 如 在 规 定 时 间 未 提 交 疑 问 或 质 疑,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同 投 标 人 认 可 招 标 文 件, 之 后 再 提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疑 问 或 质 疑 将 不 予 接 收 11.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1.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书 面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1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正 12.1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15 天 前 的 任 何 时 间,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人 可 以 用 补 充 文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5

件 的 方 式 修 正 招 标 文 件 该 补 充 文 件 将 是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2.2 补 充 文 件 将 以 书 面 方 式 发 给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收 到 的 每 一 份 补 充 文 件 12.3 为 使 投 标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按 修 正 的 招 标 文 件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并 将 此 变 更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13 矛 盾 文 件 的 解 释 办 法 当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文 件 答 疑 文 件 内 容 相 互 矛 盾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文 件 为 准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4 投 标 语 言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支 持 文 件 和 印 制 的 文 件 可 以 使 用 其 他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翻 译 成 中 文,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15 计 量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计 量 单 位 和 规 格 说 明 都 必 须 用 公 制 标 准 表 示 16 踏 勘 现 场 16.1 本 次 招 标 不 组 织 集 中 的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联 系 招 标 人 进 行 踏 勘 16.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6.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7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述 文 件 ( 具 体 格 式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 17.1 商 务 部 分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6

17.1.1 投 标 书 ; 17.1.2 投 标 保 证 金 ; 17.1.3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货 物 报 价 明 细 表 ; 17.1.4 投 标 电 梯 设 备 质 量 保 证 书 ; 17.1.5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文 件 ( 详 见 本 章 第 18 条 款 ); 17.1.6 投 标 人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质 量 保 证 期 外 服 务 承 诺, 优 惠 承 诺 ; 17.1.7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利 于 其 投 标 的 其 它 资 料 ( 如 投 标 人 各 种 认 证 文 件 等 ) 17.2 技 术 部 分 17.2.1 投 标 货 物 文 件 ( 详 见 本 章 第 19 条 款 ); 17.2.2 电 梯 制 造 商 各 种 认 证 文 件 等 ; 17.2.3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 17.2.4 产 品 样 本 及 产 品 说 明 书 17.3 以 及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它 有 关 资 料 18 投 标 人 资 格 文 件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中 标 后 具 有 签 订 合 同 的 资 格,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合 格 的 证 据, 证 明 其 有 足 够 的 资 产 和 能 力 来 有 效 的 履 行 合 同, 为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8.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18.2 制 造 商 具 有 国 家 质 检 部 门 颁 发 的 制 造 许 可 证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书 (A 级 ) ISO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试 验 报 告 ; 18.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18.4 项 目 经 理 相 关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证 书 及 具 有 5 年 以 上 施 工 经 验 的 证 明 ( 原 件 ); 18.5 郑 州 市 有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的 证 明 ( 原 件 ), 应 急 响 应 时 间 不 超 过 1 小 时 的 承 诺 ( 原 件 ); 18.6 2012 2013 2014 年 度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验 证 的 财 务 报 表 (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等 ) 及 资 信 证 明 ( 原 件 ) 荣 誉 证 书 违 约 或 行 政 处 罚 通 报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7

( 若 有 ) 重 大 质 量 或 安 全 事 故 记 录 ( 若 有 ); 18.7 2013 年 以 来, 投 标 人 和 拟 报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的 已 完 工 电 梯 安 装 的 类 似 工 程 合 同 或 证 明 材 料 ( 合 同 附 验 收 报 告 ); 18.8 投 标 人 具 有 电 梯 制 造 商 对 本 项 目 的 专 项 授 权 书 ( 请 投 标 人 请 在 开 标 时 带 18.1-18.8 条 款 原 件 ) 19 投 标 货 物 合 格 文 件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有 关 投 标 货 物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证 明 文 件, 这 些 文 件 应 包 括 : 19.1 电 梯 设 备 制 造 商 概 况, 设 备 生 产 水 平 技 术 力 量 装 备 水 平 及 生 产 能 力 等 介 绍 ; 19.2 电 梯 设 备 品 牌 产 地 规 格 型 号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 19.3 电 梯 设 备 详 细 技 术 性 能 技 术 特 点 性 能 指 标 说 明 等 ; 19.4 电 梯 设 备 的 制 造 安 装 和 验 收 标 准 ; 19.5 关 键 生 产 设 备 及 检 验 设 备 的 资 料 ; 19.6 电 梯 安 装 和 维 修 时 所 需 的 特 殊 工 具 备 品 备 件 清 单 及 其 价 格 ; 19.7 随 机 备 件 和 随 机 文 件 资 料 清 单 ; 19.8 电 梯 设 备 关 键 部 件 及 材 料 产 地 来 源 ( 不 少 于 第 五 章 格 式 七 所 列 内 容 进 口 部 件 提 供 以 往 海 关 证 明 ), 生 产 厂 家 及 技 术 指 标 ; 19.9 省 级 及 以 上 质 量 检 测 部 门 出 具 的 与 本 次 投 标 同 型 号 的 电 梯 设 备 检 测 报 告 ; 19.10 技 术 要 求 及 交 货 要 求 中 要 求 说 明 的 其 它 事 项 和 须 提 供 的 其 它 资 料 20 投 标 报 价 20.1 投 标 人 以 人 民 币 为 计 量 币 种 报 价, 并 以 人 民 币 币 种 签 约 结 算 20.2 本 次 招 标 设 有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在 开 标 前 七 天 公 布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本 次 招 标 的 最 高 限 价,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按 废 标 处 理 20.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包 含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获 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电 梯 准 用 证 正 式 交 付 招 标 人 使 用 前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投 标 报 价 中 应 包 括 设 备 费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运 输 保 险 费 材 料 费 维 修 专 用 工 具 费 税 费 安 装 调 试 费 ( 包 含 扶 梯 外 装 不 锈 钢 饰 板 材 料 及 安 装 费, 不 锈 钢 装 饰 板 厚 度 不 低 于 两 毫 米 ) 安 全 措 施 费 搬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8

运 费 机 房 空 调 设 备 及 安 装 费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的 检 验 验 收 费 质 保 期 内 年 检 费 用 对 招 标 人 的 培 训 费 等 办 理 电 梯 移 交 前 的 所 有 费 用 且 投 标 人 只 能 提 出 一 个 不 变 价 格,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任 何 选 择 价 20.4 电 梯 安 装 过 程 中 脚 手 架 的 安 装 拆 除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20.5 电 梯 安 装 过 程 中 井 道 内 安 全 照 明 的 全 部 材 料 及 人 工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20.6 电 梯 安 装 调 试 过 程 中 及 正 式 交 付 使 用 前 电 梯 运 行 的 临 时 电 缆,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解 决 20.7 电 梯 安 装 所 需 钢 构 架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20.8 电 梯 正 式 交 付 使 用 前 的 成 品 保 护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20.9 电 梯 安 装 完 毕 报 监 督 部 门 的 验 收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20.10 安 装 调 试 电 梯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水 电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装 表 计 量, 按 建 筑 当 地 水 电 价 格 向 招 标 人 或 土 建 承 包 人 结 算 20.11 施 工 配 合 费 : 由 中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配 合 的 工 作 内 容, 与 总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协 商, 报 价 时 考 虑 此 项 费 用, 以 后 不 再 增 加 此 项 费 用 20.12 对 中 标 人 提 供 的 进 口 件, 招 标 人 有 权 在 货 到 国 内 口 岸 时 进 行 验 货 中 标 人 需 在 货 到 国 内 口 岸 前 半 月 向 招 标 人 发 出 正 式 通 知, 准 备 好 相 关 资 料 及 手 续 招 标 人 代 表 2-3 名 到 海 关 验 货 费 用 ( 包 括 交 通 食 宿 等 费 用 ) 由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详 细 列 明, 并 包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内 本 次 验 货 并 不 免 除 中 标 人 将 设 备 运 抵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后 进 行 验 收 的 责 任 20.13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格 式 填 写 相 关 报 价 表 格, 详 细 列 明 各 项 费 用 21 商 务 技 术 偏 离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能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条 款 中 的 某 项 要 求 ( 实 质 性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要 求 的 内 容 除 外 ),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格 式 认 真 填 写 商 务 偏 离 表 或 规 格 性 能 偏 离 表 说 明 偏 离 情 况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提 供 商 务 偏 离 表 或 规 格 性 能 偏 离 表 说 明 偏 离 情 况, 则 将 认 为 投 标 人 完 全 响 应 本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条 款 和 技 术 条 款 的 要 求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9

22 投 标 保 证 金 22.1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捌 拾 万 元 人 民 币, 并 于 2016 年 月 日 16:00 时 前 汇 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户 ( 以 到 帐 为 准 ) 开 户 名 称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浦 发 郑 州 东 明 支 行 银 行 帐 号 :76070154800003090 22.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其 投 标 无 效 22.3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招 标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22.4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和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且 交 纳 了 中 标 服 务 费 后 退 还 22.5 若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23 投 标 有 效 期 23.1 投 标 文 件 从 开 标 之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九 十 天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23.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可 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人 的 这 种 要 求, 但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且 按 投 标 须 知 第 22 条 款 规 定 提 供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也 应 相 应 延 长 24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24.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套,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陆 份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如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24.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复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0

24.3 投 标 文 件 不 应 有 涂 改 增 删 之 处, 如 必 须 修 改 时, 修 改 处 必 须 有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24.4 投 标 文 件 要 求 采 用 胶 装 形 式, 否 则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丢 页 或 缺 项 不 负 责 任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25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25.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分 别 密 封 在 非 透 明 包 封 内, 并 在 包 封 上 正 确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在 密 封 袋 或 密 封 箱 的 封 装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25.2 包 封 上 须 写 明 : 投 标 文 件 名 称 :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华 中 分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电 梯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编 号 :G16BHN-004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企 业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注 明 <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和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封 字 样 25.3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上 述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予 接 受 26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6.1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26.2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投 标 须 知 第 12 条 款 的 规 定 发 出 补 充 文 件 并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在 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方 面 的 全 部 权 力 和 义 务 将 适 用 于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6.3 对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到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拒 绝 接 收 27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7.1 投 标 人 可 以 对 其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撤 回,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收 到 的 修 改 文 件 或 撤 回 通 知 有 效 27.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文 件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在 外 包 封 上 明 显 标 明 投 标 文 件 修 改 书 或 投 标 文 件 撤 回 通 知 字 样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1

27.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做 任 何 修 改 27.4 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结 束 为 止,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本 章 第 22 条 款 规 定 被 没 收 五 开 标 28 开 标 28.1 开 标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应 持 身 份 证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8.2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予 受 理 : 28.2.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 28.2.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或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瑕 疵 的 ; 28.2.3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及 签 章 的 ; 28.3 开 标 按 先 投 后 开 后 投 先 开 的 顺 序 监 督 人 招 标 人 代 表 共 同 验 证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及 是 否 正 确 签 署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当 众 拆 封 投 标 文 件 并 宣 读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及 招 标 人 认 为 适 宜 的 其 它 内 容 28.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唱 标 内 容 做 好 开 标 纪 录,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在 开 标 现 场 及 时 在 开 标 记 录 表 上 签 字 认 可 28.5 开 标 会 结 束 后 转 入 评 标 程 序, 评 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唱 标 的 顺 序 对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原 件 进 行 验 证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持 相 关 资 料 原 件 参 加 验 证, 并 在 验 证 表 上 签 字 六 评 标 定 标 29 评 标 委 员 会 29.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 评 标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五 人 或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参 加 评 标 的 技 术 经 济 专 家 由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从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2

29.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30 评 标 原 则 30.1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30.2 质 量 好 信 誉 高 价 格 合 理 使 用 寿 命 长 技 术 先 进 可 行 30.3 评 标 时, 投 标 报 价 是 评 标 的 重 要 依 据, 但 不 是 唯 一 依 据 31 评 标 纪 律 31.1 对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纪 律 要 求 :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31.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31.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不 经 监 督 人 员 许 可, 不 得 与 外 界 联 系,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31.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3

常 进 行 32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32.1 为 了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根 据 需 要,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有 明 显 文 字 错 误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投 标 人 的 答 复 必 须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2.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除 外 此 款 规 定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33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鉴 定 33.1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首 先 确 定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范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33.2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将 视 为 废 标 : 33.2.1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提 供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瑕 疵 ; 33.2.2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和 加 盖 公 章 ; 33.2.3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载 明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或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 33.2.4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格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 33.2.5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33.2.6 无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33.2.7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33.2.8 未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 33.2.9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 33.2.10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4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其 投 标 应 作 废 标 处 理 ; 33.3.11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的 ; 33.3.12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者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 33.3.13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医 疗 区 电 梯 投 标 品 牌 九 大 件 ( 是 否 进 口 等 )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投 标 的 34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与 比 较 34.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仅 对 按 投 标 须 知 第 33 条 款 规 定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与 比 较 34.2 适 用 于 合 同 执 行 期 的 价 格 调 整 因 素,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考 虑 35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满 分 100 分, 详 见 评 标 办 法 36 计 分 办 法 评 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评 分 办 法, 统 一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硬 指 标 分 值 ; 再 加 上 评 委 个 人 评 判 分 值, 得 出 每 个 评 委 对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分 数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所 有 评 委 对 其 打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计 分 过 程 和 打 分 结 果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37 定 标 37.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评 分 办 法 的 规 定 评 定 投 标 人 名 次 37.2 投 标 人 的 排 名 按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评 标 委 员 会 写 出 评 标 报 告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37.3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者 确 定 有 重 大 实 质 性 问 题, 经 监 督 部 门 认 可 后,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因 前 述 的 同 样 原 因 不 能 签 订 合 同 的,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5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七 授 予 合 同 38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签 订 合 同 38.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38.2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39 履 约 保 证 金 39.1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首 次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前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现 金 转 账 或 履 约 保 函 ), 其 金 额 为 中 标 价 的 10% 39.2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验 收 合 格, 所 有 资 料 正 式 交 接 完 毕,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准 用 证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招 标 人 无 息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40 签 订 合 同 40.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40.2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中 标 人 在 评 标 时 澄 清 问 题 的 答 复 内 容 等 均 作 为 合 同 的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40.3 若 中 标 人 未 能 或 拒 绝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或 以 其 他 非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可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次 序 另 选 中 标 人 八 其 他 41 其 他 须 知 41.1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41.2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属 招 标 人 ; 在 评 标 时 如 有 法 律 法 规 或 招 标 人 无 法 解 释 的 问 题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讨 论 确 定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6

评 标 办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满 分 100 分, 其 中 投 标 报 价 50 分, 商 务 部 分 20 分, 技 术 部 分 25 分, 综 合 评 价 5 分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报 价 唯 一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一 致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和 加 盖 单 位 章 符 合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资 质 等 级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项 目 经 理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内 容 交 货 期 质 量 要 求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1.3.1 款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1.3.2 款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1.3.3 款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3.3.1 款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3.4.1 款 规 定 注 : 以 上 资 料 投 标 人 需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证 件 原 件 以 证 明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 新 资 质 证 书 按 建 办 市 函 [2016]462 号 执 行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7

项 目 评 分 细 则 一 投 标 报 价 (50 分 ) 有 效 投 标 人 :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资 格 审 查 响 应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50 分 ) 业 绩 评 分 (5 分 )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人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值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值 5 个 百 分 点 ( 含 5 个 百 分 点 ) 及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值 3 个 百 分 点 ( 含 3 个 百 分 点 ) 以 内 者, 得 基 本 分 45 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值 5 个 百 分 点 以 上 者 ( 不 含 5 个 百 分 点 ), 每 再 低 1 个 百 分 点 从 基 本 分 上 加 1 分, 最 多 加 5 分 ; 当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值 10 个 百 分 点 以 上 者 ( 不 含 10 个 百 分 点 ), 每 再 低 1 个 百 分 点, 在 满 分 50 分 的 基 础 上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值 3 个 百 分 点 以 上 者 ( 不 含 3 个 百 分 点 ), 每 再 高 1 个 百 分 点, 在 基 本 分 45 分 的 基 础 上 扣 2 分, 扣 完 为 止 ( 相 差 比 例 不 是 整 数 的 采 用 插 入 法,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两 位 ) 二 商 务 部 分 (20 分 ) 1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同 类 品 牌 电 梯 的 相 关 业 绩, 配 合 主 体 工 程 获 得 过 鲁 班 奖 或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奖 的 得 2 分 ( 开 标 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网 上 查 询 截 图 及 合 同 原 件 ),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0-2 分 ) 注 : 获 得 鲁 班 奖 或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奖 的 合 同 只 记 一 次 分 2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同 类 品 牌 电 梯 的 相 关 业 绩,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电 梯 项 目 合 同, 每 份 1 分, 最 多 3 分 ( 开 标 时 出 具 合 同 及 验 收 报 告 原 件, 正 在 施 工 的 项 目 需 提 供 合 同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 (0-3 分 ) 注 : 业 绩 评 分 1 2 项 不 累 计 得 分, 奖 项 以 获 奖 时 间 为 准, 合 同 以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人 员 培 训 及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0-2 分 ) 服 务 承 诺 (4 分 ) 安 装 服 务 承 诺 (0-2 分 ) 质 保 期 内 的 质 保 期 内 的 服 务 承 诺 (1-3 分 ) 服 务 承 诺 与 维 护 保 养 方 质 保 期 内 维 护 保 养 方 案 (0-2 分 ) 案 (5 分 ) 质 保 期 后 的 质 保 期 后 的 服 务 承 诺 (1-3 分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8

服 务 承 诺 与 维 护 保 养 方 案 (6 分 ) 质 保 期 延 长 一 年 加 1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质 保 期 后 的 维 护 保 养 方 案 (0-2 分 ) 三 技 术 部 分 (25 分 ) 投 标 设 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要 求, 得 基 本 分 3 分 ; 性 能 有 细 微 偏 差 投 标 设 备 技 的, 评 委 根 据 情 况 酌 情 在 基 本 分 的 基 础 上 扣 1-2 分 术 要 求 投 标 设 备 性 能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者, 评 委 根 据 情 况 在 基 本 分 基 础 (5 分 ) 上 加 分, 最 多 加 2 分 质 量 : 投 标 货 物 的 规 格 型 号 品 牌 齐 全, 质 量 完 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0-2 分 ) 货 物 的 质 量 性 能 : 投 标 货 物 的 技 术 参 数 技 术 指 标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使 用 寿 命 性 能 及 技 术 长, 性 能 说 明 真 实 详 尽 合 理 ( 电 磁 辐 射 指 标 关 键 部 件 无 故 障 的 先 进 性 工 作 时 间 整 台 电 梯 使 用 寿 命 )(0-2 分 ) (6 分 ) 先 进 性 : 投 标 人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证 据 证 明 其 投 标 货 物 在 相 关 领 域 所 处 领 先 地 位, 价 格 性 能 比 较 合 理 (0-2 分 ) 确 保 安 装 施 工 质 量 工 期 的 技 术 保 证 措 施 (0-2 分 ) 确 保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0-2 分 ) 安 装 调 试 人 员 配 备 计 划 (0-2 分 ) 电 梯 安 装 施 安 装 调 试 方 案 (0-2 分 ) 工 组 织 方 案 安 装 调 试 检 测 的 设 备 情 况 (0-2 分 ) (14 分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表 (0-1 分 ) 评 委 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安 装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各 项 主 要 内 容 的 措 施 计 划 流 水 段 的 划 分 各 项 交 叉 作 业 是 否 切 实 合 理 可 行, 措 施 是 否 可 靠, 在 1-3 分 间 酌 情 打 分 (1-3 分 ) 四 综 合 评 价 (5 分 )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价 (3 5 分 ) 价 (3 5 分 )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9

第 三 章 货 物 需 求 及 技 术 要 求 一 说 明 1 总 则 1.1 本 章 所 述 技 术 规 格 及 要 求 是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最 低 限 度 的 技 术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符 合 本 技 术 规 格 及 要 求 和 有 关 工 业 标 准 的 优 质 产 品 1.2 本 技 术 规 格 及 要 求 所 使 用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如 与 投 标 人 所 执 行 的 标 准 发 生 矛 盾 时, 按 较 高 标 准 执 行 1.3 招 标 人 保 留 在 对 本 技 术 规 格 及 要 求 补 充 和 修 改 的 权 利, 投 标 人 应 承 诺 予 以 配 合, 如 提 出 修 改, 具 体 事 项 由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另 行 商 定 1.4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如 若 发 生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时, 其 侵 权 责 任 与 招 标 人 无 关, 应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不 得 损 害 招 标 人 的 利 益 2 所 遵 循 的 标 准 和 质 量 保 证 2.1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货 物, 其 制 造 商 应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检 测 手 段 和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2.2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货 物 的 设 计 制 造 产 品 性 能 材 料 的 选 择 和 材 料 的 检 验 及 产 品 的 测 试 等, 都 应 按 国 内 外 通 行 的 现 行 标 准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规 范 执 行 而 这 些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应 为 合 同 签 字 日 为 止 最 新 发 布 发 行 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二 技 术 要 求 1 招 标 范 围 1.1 招 标 货 物 清 单 中 所 有 电 梯 的 购 置 报 关 运 输 装 卸 安 装 验 收 ( 含 第 三 方 验 收 ) 质 保 期 内 外 的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等 1.2 为 保 证 电 梯 的 正 常 运 行 所 需 的 备 品 备 件 及 材 料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0

招 标 货 物 清 单 一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专 家 公 寓 编 号 载 重 (KG) 速 度 (m/s) 提 升 高 度 (m) 基 坑 深 度 (m) 顶 层 高 度 (m) 井 道 最 小 尺 寸 (mm) 停 站 层 备 注 开 门 方 式 4-1# 1000 1.75 42.2 1.75 4.5 2400*2200-2~10 4-2# 1000 1.75 42.2 1.75 4.5 2700*2200-2~10 4-3# 1000 1.75 42.2 1.75 4.5 2400*2200-2~10 有 机 房 消 防 电 梯 有 机 房 担 架 电 梯 有 机 房 无 障 碍 电 梯 中 分 门 中 分 门 中 分 门 4-4# 1000 1.75 42.2 1.75 4.5 2400*2200-2~10 有 机 房 中 分 门 4-5# 1000 1.75 42.2 1.75 4.5 2400*2200-2~10 有 机 房 中 分 门 备 注 :4-1# 电 梯 为 消 防 电 梯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1

二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编 号 载 重 (KG) 速 度 (m/s) 提 升 高 度 (m) 基 坑 深 度 (m) 顶 层 高 度 (m) 井 道 最 小 尺 寸 (mm) 停 站 层 备 注 开 门 方 式 3-1# 1000 1.75 46.1 1.75 4.5 2550*2200-2~10 3-2# 1000 1.75 46.1 1.75 4.5 2200*2200-2~10 有 机 房 消 防 电 梯 有 机 房 无 障 碍 电 梯 中 分 门 中 分 门 3-3# 1000 1.75 46.1 1.75 4.5 2200*2200-2~10 有 机 房 中 分 门 3-4# 1000 1.75 46.1 1.75 4.5 2400*2200-2~10 有 机 房 中 分 门 3-5# 450 1.75 10.5 1.75 4.5 1800*1500-1~2 备 注 :3-1# 电 梯 为 消 防 电 梯 无 机 房 客 货 电 梯 中 分 门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2

三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门 诊 医 技 楼 编 号 载 重 (KG) 速 度 数 量 基 坑 深 度 (m) 顶 层 高 度 (m) 停 站 层 轿 厢 尺 寸 井 道 最 小 尺 寸 提 升 高 度 (m) 备 注 开 门 方 式 1-1~1-4# 1000 1.6 4 1.6 4.2 1~3 5 1600*1400 2400*2200 18.0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1-5# 1600 1.75 1 1.8 4.8-1~4 1400*2400 2400*3000 19.5 无 机 房 电 梯 右 开 门 1-6# 320 0.5 1 1.4 4.8 1~4 900*1000 1500*1500 13.5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1-7~1-10# 1600 1.75 4 1.9 4.8 1~3 1400*2400 2400*3000 9.0 无 机 房 电 梯 8 9 左 开 门 7 10 右 开 门 1-11# 1600 1.75 1 1.9 4.8 1 4 1400*2400 2400*3000 13.5 无 机 房 电 梯 左 开 门 1-12# 1600 1.75 1 1.9 4.8-2~6 1400*2400 2400*3000 31.7 1-13# 1600 1.75 1 1.9 4.8-2~5 1400*2400 2400*3000 27.8 无 机 房 电 梯 无 障 碍 电 梯 有 机 房 电 梯 无 障 碍 电 梯 左 开 门 右 开 门 1-14~1-15# 1600 1.75 2 1.9 4.8-2~4 1400*2400 2400*3000 23.3 有 机 房 电 梯 左 开 门 1-16# 450 0.5 1 1.4 4.5-1~4 1400*850 1550*1700 19.5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1-17# 320 0.5 1 1.4 4.5 3~4 900*1000 1500*1500 4.5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1-18# 1600 1.75 1 1.8 4.8 3~4 1400*2400 2400*3000 4.5 无 机 房 电 梯 右 开 门 自 动 扶 梯 2 倾 斜 角 30 度, 提 升 高 度 3.8m, 净 宽 1m,-2F~-1F, 速 度 0.5m/s, 变 频 电 梯 / 自 动 扶 梯 2 倾 斜 角 30 度, 提 升 高 度 6.0m, 净 宽 1m,-1F~1F, 速 度 0.5m/s, 变 频 电 梯 / 自 动 扶 梯 4 倾 斜 角 30 度, 提 升 高 度 4.5m, 净 宽 1m,1F~2F,2F~3F, 速 度 0.5m/s, 变 频 电 梯 / 备 注 : 在 同 一 电 梯 厅 安 装 两 台 及 以 上 者 需 并 联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3

四 阜 外 华 中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病 房 楼 编 号 载 重 (KG) 速 度 数 量 提 升 高 度 基 坑 深 度 (m) 顶 层 高 度 (m) 停 站 层 轿 厢 尺 寸 井 道 最 小 尺 寸 备 注 开 门 方 式 2-1~2-3# 1600 2.5 3 82.4 2.5 5.5-2~19 1400*2400 2400*3000 有 机 房 电 梯 左 开 门 2-4~2-5# 1000 2.5 2 82.4 2.2 5.5-2~19 1600*1400 2200*2200 有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2-6# 1000 2.5 1 82.4 2.2 5.5-2~19 1600*1400 2200*2200 有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2-7~2-9# 1000 2.5 3 82.4 2.2 5.5-2~19 1600*1400 2200*2200 有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2-10# 1000 2.5 1 82.4 2.2 5.5-2~19 1600*1400 2200*2200 有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2-11~2-14# 1600 2.5 4 82.4 2.5 5.5-2~19 1400*2400 2400*3000 有 机 房 电 梯 11-13 右 开 门 14 左 开 门 2-15~2-16# 1000 2.5 2 82.4 2.2 5.5-2~19 1600*1400 2200*2200 有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2-17# 1000 2.5 1 82.4 2.2 5.5-2~19 1600*1400 2200*2200 有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2-18# 2-19# 2-21# 1600 2.5 3 82.4 2.5 5.5-2~19 1400*2400 2400*3000 有 机 房 电 梯 右 开 门 2-20# 250 0.5 1 72.6 1.4 3.9 1~19 1000*1000 1500*1200 提 升 机 中 分 门 自 动 扶 梯 2 倾 斜 角 30 度, 提 升 高 度 4.5m, 净 宽 1m,1F~2F, 速 度 0.5m/s, 变 频 电 梯 / 备 注 :2-3# 2-6# 2-10# 2-14# 2-17# 2-19# 电 梯 为 无 障 碍 电 梯 在 同 一 电 梯 厅 安 装 两 台 及 以 上 者 需 并 联 2-1# 2-2# 2-21# 电 梯 为 消 防 电 梯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4

五 华 中 分 中 心 编 号 载 重 (KG) 速 度 (m/s) 数 量 基 坑 深 度 (m) 顶 层 高 度 (m) 停 站 层 提 升 高 度 轿 厢 尺 寸 井 道 最 小 尺 寸 备 注 开 门 方 式 1#2# 1000 1.5 2 1.8 4.5-2~5 26.0 1600*1400 2200*2200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3#4# 1000 1.5 2 1.8 4.8-2~3 18.2 1600*1400 2200*2200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5# 1000 1.5 1 2.1 4.5-2 1 9.5 1600*1400 2200*2200 无 机 房 电 梯 动 物 实 验 室 专 用 中 分 门 6#7# 1000 1.5 2 1.8 4.5 1~5 16.2 1600*1400 2200*2200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8#9# 1000 1.5 2 1.8 4.5-2~4 22.1 1600*1400 2200*2200 无 机 房 电 梯 中 分 门 备 注 :1#2#6#8# 电 梯 为 无 障 碍 电 梯 说 明 : 上 述 表 中 提 供 的 货 物 有 关 尺 寸 仅 供 参 考, 具 体 数 据 以 施 工 图 纸 和 施 工 现 场 测 量 为 准 投 标 人 对 上 表 中 相 关 数 据 得 出 的 推 论 结 果 及 引 起 的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5

2. 电 梯 总 体 要 求 : 2.1 所 投 电 梯 品 牌 要 求 为 知 名 品 牌, 且 所 有 电 梯 必 须 为 同 一 品 牌, 为 相 关 电 梯 制 造 商 的 合 格 电 梯 产 品 整 机 商 标 必 须 为 母 公 司 原 装 商 标 ; 要 求 医 疗 区 ( 门 诊 医 技 楼 病 房 楼 ) 电 梯 ( 自 动 扶 梯 除 外 ) 所 配 置 的 主 要 部 件 ( 控 制 柜 曳 引 机 限 速 器 安 全 钳 门 机 系 统 门 保 护 光 幕 轿 厢 称 重 装 置 钢 丝 绳 缓 冲 装 置 ) 为 进 口 其 他 部 件 为 合 资 ; 医 疗 辅 助 区 ( 专 家 公 寓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养 基 地 华 中 分 中 心 ) 电 梯 所 配 置 的 部 件 为 合 资 产 品 2.2 电 梯 品 牌 原 产 地 母 公 司 有 对 以 上 部 件 整 机 进 口 能 力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本 次 投 标 医 疗 区 电 梯 的 九 大 件 为 原 产 地 母 公 司 整 机 进 口 部 件 2.3 所 有 进 口 部 件 带 进 口 原 包 装 ( 中 文 ) 海 关 证 明 及 原 产 地 证 明 ( 中 文 ), 在 海 关 和 安 装 地 接 受 招 标 人 检 验 3. 电 梯 系 统 要 求 3.1 型 号 规 格 : 投 标 人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电 梯 要 求 的 条 件 下, 提 供 完 整 的 投 标 电 梯 型 号 规 格, 所 供 电 梯 必 须 是 同 系 列 内 档 次 最 高 的 产 品, 采 用 模 块 化 全 电 脑 控 制, 双 32 位 CPU 且 主 机 必 须 是 节 能 高 效 型 3.2 额 定 功 率 : 要 求 投 标 人 报 出 每 台 电 梯 的 具 体 指 标 值 3.3 电 磁 兼 容 性 :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以 下 两 方 面 的 指 标 值, 并 确 认 能 否 满 足 本 用 户 的 电 梯 安 装 环 境 条 件 所 提 供 的 电 梯 产 品 对 环 境 的 电 磁 辐 射 指 标 所 提 供 的 电 梯 产 品 抵 抗 外 部 电 磁 辐 射 指 标 3.4 无 故 障 工 作 时 间 :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控 制 柜 曳 引 机 门 机 门 锁 限 速 器 轿 门 层 门 以 及 电 梯 整 机 的 具 体 指 标 值 3.5 使 用 寿 命 :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具 体 指 标 值 3.6 基 站 : 首 层 3.7 平 层 精 确 度 : ±3mm 3.8 噪 声 指 标 : 机 房 内 55DB, 轿 厢 内 45DB, 轿 门 开 / 关 门 时 50DB 3.9 起 制 动 及 运 行 时 应 舒 适, 无 抖 动 无 冲 击 感 觉, 运 行 曲 线 应 平 滑, 运 行 效 率 高 起 制 动 加 速 度 : 0.75m/s 2, 起 制 动 最 大 加 速 度 1.5m/s 2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6

3.10 厅 轿 门 关 闭 连 锁 打 开 瞬 间 至 电 梯 启 动 瞬 间 的 间 隔 时 间 应 <0.3 秒 3.11 电 梯 运 行 时, 垂 直 方 向 和 水 平 方 向 的 震 动 加 速 度 分 别 10cm/s 2 3.12 层 门 形 式 为 自 动 中 分 门 或 双 折 旁 开 ( 以 招 标 文 件 及 图 纸 要 求 为 准 ), 带 光 幕 保 护 装 置 3.13 门 运 行 效 率 : 开 关 门 时 间 应 可 调 整, 并 采 用 提 前 开 门 方 式, 开 关 门 时 间 3 秒 3.14 轿 厢 要 求 : 在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轿 厢 尺 寸, 并 经 投 标 人 现 场 核 实 无 误 的 井 道 尺 寸 基 础 上, 医 梯 客 梯 要 求 提 供 2.7-2.8 米 的 高 轿 厢, 医 梯 和 客 梯 厅 门 高 度 为 2.3-2.4 米, 医 梯 门 开 启 净 宽 1.4 米 轿 体 要 求 制 作 精 良, 连 接 紧 固, 抗 变 形 能 力 强, 符 合 相 关 安 全 标 准 轿 厢 外 顶 部 设 置 轿 顶 防 护 栏 杆, 装 设 到 站 钟 设 备 ; 照 明 和 换 气 设 备 要 求 有 强 弱 挡 控 制 操 纵 箱 应 带 司 机 操 作 功 能, 要 求 设 有 液 晶 面 板 内 层 站 显 示 器, 楼 层 与 外 层 数 显 示 器 相 同, 医 疗 区 的 医 梯 和 客 梯 采 用 双 内 选 操 纵 盘 ( 医 梯 设 在 左 右 轿 厢 壁, 客 梯 设 在 轿 门 左 右 两 侧 ), 显 示 层 数 和 上 下 运 行 方 向, 设 对 讲 机 和 内 呼 叫 按 钮 等, 方 便 操 作 并 显 示 电 梯 的 重 要 运 行 状 态 信 息 轿 厢 内 壁 注 明 电 梯 品 牌 载 重 量 乘 坐 人 数 报 警 电 话 等 信 息 按 标 准 设 置 ( 电 梯 轿 箱 内 加 不 锈 钢 扶 手 ) 外 观 质 量 应 符 合 GB/T10058-2009<< 电 梯 技 术 条 件 >> 要 求 层 门 门 套 : 选 用 小 门 套 厅 门 门 坎 : 铝 合 金 楼 层 厅 门 : 发 纹 不 锈 钢 轿 厢 内 扶 手 : 两 侧 不 锈 钢 扶 手 各 一 道 轿 厢 轿 壁 轿 门 : 发 纹 不 锈 钢 踢 脚 板 : 发 纹 不 锈 钢 轿 厢 门 坎 : 铝 合 金 轿 厢 地 板 : 采 用 美 观 耐 用 耐 磨 型 PVC 专 用 地 板 轿 厢 操 纵 面 板 : 发 纹 不 锈 钢, 附 方 向 及 楼 层 数 字 显 示 厅 外 召 唤 面 板 : 发 纹 不 锈 钢, 附 方 向 及 楼 层 数 字 显 示 轿 厢 天 花 : 格 调 典 雅 大 方, 美 观 顶 部 安 装 隐 蔽 监 控 摄 像 头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7

轿 厢 无 障 碍 设 施 设 计 : 轿 厢 正 面 和 侧 面 应 设 扶 手 ; 轿 厢 侧 面 应 增 设 带 盲 文 的 选 层 按 钮 ( 与 常 规 选 层 按 钮 同 时 使 用 ); 轿 厢 上 下 运 行 及 到 达 应 有 清 晰 显 示 和 报 层 音 响 电 梯 门 禁 系 统 :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和 专 家 公 寓 的 电 梯 要 设 置 门 禁 管 理 系 统 ( 要 能 适 用 院 区 一 卡 通 系 统 ) 3.15 电 梯 的 主 要 部 件 要 求 医 疗 区 电 梯 中 的 下 列 部 件 要 求 采 用 与 投 标 电 梯 品 牌 一 致 的 进 口 产 品 曳 引 机 ( 整 机 ) 门 机 系 统 ( 整 机 ) 控 制 柜 ( 整 机 ) 安 全 钳 ( 整 机 ) 限 速 器 ( 整 机 ) 门 保 护 光 幕 ( 整 机 ) 轿 厢 称 重 装 置 ( 整 机 ) 钢 丝 绳 ( 整 机 ) 缓 冲 装 置 ( 整 机 )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由 国 内 电 梯 设 备 制 造 商 出 具 的 对 以 上 进 口 部 件 ( 整 机 ) 生 产 地 的 承 诺 文 件 及 以 往 进 口 海 关 证 明 若 投 标 人 不 提 供 上 述 承 诺 文 件 及 证 明, 招 标 人 可 视 同 上 述 部 件 不 满 足 招 标 要 求 3.16 供 电 电 源 : 交 流 380V, 三 相,50 赫 兹 机 房 内 配 电 箱 下 出 线 由 中 标 单 位 根 据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安 装 配 线 3.17 信 号 指 示 装 置 要 求 : 轿 厢 信 号 装 置 : 轿 厢 设 操 纵 面 板, 设 数 字 式 楼 层 指 示 器 和 上 下 行 箭 头, 显 示 电 梯 位 置 及 运 行 方 向, 设 有 其 他 必 要 的 装 置, 如 楼 层 登 记 及 显 示 按 钮 开 关 门 按 钮, 控 制 按 钮 为 触 摸 式, 其 面 板 为 发 纹 不 锈 钢 层 门 信 号 装 置 : 电 梯 各 层 控 制 按 钮 为 触 摸 式, 其 面 板 为 发 纹 不 锈 钢, 显 示 楼 层 数 字 运 行 方 向 及 到 站 钟 信 号 指 示 装 置 的 布 置 方 式 及 装 饰 要 求 美 观 新 颖 具 体 的 式 样 由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提 供 样 本 供 选 择 3.18 控 制 系 统 要 求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8

3.18.1 采 用 全 电 脑 及 模 块 集 成 电 路 串 行 分 散 控 制 系 统 3.18.2 拖 动 控 制 部 分 要 求 采 用 模 块 化 全 电 脑 控 制, 双 32 位 CPU 且 主 机 必 须 是 节 能 高 效 型 和 便 于 维 修 保 养 的 故 障 诊 断 等 系 统 控 制 系 统 应 是 现 阶 段 成 熟 的 最 先 进 一 代 控 制 系 统 ( 在 投 标 时 须 报 出 控 制 系 统 的 型 号 及 规 格 ) 3.18.3 信 号 传 输 采 用 串 行 通 讯 方 式 ( 光 缆 传 输 ) 串 行 传 输 通 讯 系 统 应 能 满 足 抗 干 扰 能 力 强 实 时 性 高 通 信 容 量 大 等 要 求, 能 与 院 区 消 防 安 防 系 统 兼 容 3.18.4 电 梯 远 程 监 视 系 统 : 通 过 远 程 监 视 装 置 可 同 时 对 电 梯 的 运 行 状 态 实 施 监 视 和 有 效 控 制, 提 供 远 程 全 天 候 监 控 维 修 服 务, 只 要 求 预 留 远 程 监 控 接 口 井 道 内 备 有 闭 路 电 视 监 控 电 缆 线 ; 轿 厢 内 备 有 电 视 监 控 摄 像 机 接 口, 同 时 预 留 相 关 功 能 扩 展 接 口 ( 如 语 音 报 站 远 程 监 控 医 院 多 媒 体 信 息 发 布 等 ); 机 房 内 预 留 五 方 通 话 接 口 3.19 拖 动 系 统 要 求 : 采 用 变 频 变 压 调 速 拖 动 系 统, 曳 引 机 为 交 流 永 磁 同 步 无 齿 轮 曳 引 机, 应 满 足 GB/T10058-2009 电 梯 技 术 条 件 要 求 2.20 电 梯 机 房 : 小 机 房 3.21 门 机 系 统 要 求 : 要 求 采 用 不 低 于 交 流 VVVF 控 制 技 术 的 变 频 变 压 调 速 系 统, 采 用 光 幕 门 保 护 装 置, 要 求 该 装 置 有 足 够 光 束 数 交 叉 形 成 保 护 光 幕, 光 幕 上 下 端 满 至 门 顶 和 门 底 3.22 其 他 要 求 3.22.1 外 呼 梯 按 钮 盒 : 采 用 发 纹 不 锈 钢, 要 求 美 观 大 方, 结 实 耐 用, 位 于 厅 门 侧 面 3.22.2 外 层 数 显 示 器 及 外 到 站 显 示 器 : 要 求 美 观 大 方, 数 字 清 晰 显 示 器 件 为 明 亮 七 段 数 码 显 示 管, 能 够 显 示 层 数 和 电 梯 运 行 方 向, 到 站 指 示 3.22.3 导 轨 ( 轿 厢 导 轨, 对 重 导 轨 ):T 型 耐 磨 导 轨, 抗 变 形 能 力 强 3.22.4 称 重 装 置 : 对 重 架 要 求 制 作 精 细, 抗 变 形 能 力 强, 符 合 相 关 安 全 标 准 要 求 采 用 滚 动 式 导 靴, 对 重 铁 不 得 采 用 工 业 废 料,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3.22.5 补 偿 装 置 : 要 求 采 用 带 胶 套 的 无 声 补 偿 链 3.22.6 钢 丝 绳 : 要 求 采 用 电 梯 专 用 钢 丝 绳, 其 安 全 储 备 系 统 12 3.22.7 随 行 电 缆 : 要 求 采 用 电 梯 专 用 电 缆, 防 火 性 能 与 本 楼 的 耐 火 等 级 别 相 匹 配 3.22.8 井 道 照 明 : 要 求 每 部 电 梯 每 层 安 装 一 组 井 道 照 明 装 置, 最 高 最 低 照 明 装 北 京 国 泰 建 中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