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委 员 会 主 任 : 李 理 光 副 主 任 :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牛 向 春 闫 建 来 李 巍 华 陈 刚 宋 晓 琳 张 代 胜 杨 波 杨 福 源 胡 纪 滨 高 峰 高 振 海 谢 辉 委 员 : ( 按 姓 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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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李 理 光 主 编 译 中 国 汽 车 工 程 学 会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委 员 会 主 任 : 李 理 光 副 主 任 :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牛 向 春 闫 建 来 李 巍 华 陈 刚 宋 晓 琳 张 代 胜 杨 波 杨 福 源 胡 纪 滨 高 峰 高 振 海 谢 辉 委 员 :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王 为 人 王 国 权 王 国 林 王 剑 锋 王 震 坡 牛 向 春 邓 俊 毕 凤 荣 刘 献 栋 朱 刚 闫 建 来 汤 德 强 李 伟 平 李 理 光 李 巍 华 宋 晓 琳 吴 列 吴 志 军 陈 刚 张 代 胜 张 建 文 何 耀 华 杨 波 杨 振 林 杨 博 杨 福 源 周 汽 一 郑 玲 范 健 文 范 闯 宫 长 明 胡 纪 滨 姜 武 华 唐 岚 高 峰 高 振 海 夏 怀 成 黄 锦 川 谢 辉 熊 坚 秘 书 长 : 吴 志 军 秘 书 : 邓 俊 ( 油 车 ) 王 震 坡 ( 电 车 )

2016 版 序 言 本 版 规 则 由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大 赛 规 则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规 则 委 员 会 ) 根 据 国 际 ( 美 国 ) 汽 车 工 程 学 会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赛 事 规 则, 并 参 考 其 他 国 家 相 关 规 则 编 译 撰 写 本 规 则 用 于 指 导 参 加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的 车 队 成 员, 使 其 了 解 制 造 赛 车 及 参 加 比 赛 的 过 程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是 一 项 非 常 有 意 义 的 赛 事, 经 过 了 六 年 的 发 展, 越 来 越 多 的 高 校 参 与 其 中, 大 赛 规 则 也 在 紧 跟 国 际 FSAE 潮 流 的 同 时, 融 入 了 本 土 特 色 通 过 制 造 一 辆 赛 车 可 以 培 养 及 提 高 学 生 动 手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及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同 时 还 能 够 紧 密 结 合 汽 车 工 业 最 先 进 的 科 学 技 术, 让 广 大 学 生 把 最 前 沿 的 工 程 技 术 与 课 本 知 识 有 效 地 结 合 起 来 本 规 则 共 分 七 章 第 1 章 介 绍 了 管 理 规 定, 内 容 包 括 大 赛 宗 旨 政 策 参 赛 资 格 和 注 册 ; 第 2 章 介 绍 了 通 用 技 术 规 范, 指 对 油 车 和 电 车 通 用 的 技 术 规 范, 内 容 涉 及 赛 车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的 要 求 以 及 限 制 ; 第 3 章 介 绍 了 有 关 替 代 车 架 的 规 则 要 求 ; 第 4 章 介 绍 了 针 对 油 车 其 他 技 术 规 范, 着 重 介 绍 了 油 车 动 力 部 分 和 电 控 部 分 的 规 则 要 求 和 限 制 ; 第 5 章 介 绍 了 针 对 电 车 的 其 他 技 术 规 范 ; 第 6 章 介 绍 了 静 态 项 目 规 则, 内 容 涉 及 赛 车 的 技 术 检 查 成 本 设 计 和 营 销 报 告 等 ; 第 7 章 介 绍 了 动 态 项 目 规 则, 包 括 直 线 加 速 测 试 8 字 绕 环 测 试 高 速 避 障 测 试 耐 久 测 试 及 效 率 测 试 等 此 版 本 规 则 由 中 国 汽 车 工 程 学 会 发 布 和 版 权 拥 有, 本 规 则 的 解 释 和 修 改 权 属 于 规 则 委 员 会 本 规 则 只 限 于 本 项 赛 事 定 义 的 活 动 范 围 内 使 用 本 规 则 将 根 据 赛 事 活 动 的 开 展, 不 断 完 善 本 规 则 的 草 案 经 大 赛 规 则 委 员 会 讨 论 修 改 后 通 过, 并 由 赛 事 组 委 会 单 位 中 国 汽 车 工 程 学 会 颁 布 公 示 版 参 加 本 规 则 草 案 工 作 的 主 要 成 员 如 下 : 主 编 译 : 李 理 光 参 编 人 员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邓 俊, 舒 强, 傅 王 梁, 金 少 也, 王 金 秋, 王 达, 张 子 豪, 戴 维, 孙 晖, 韦 月 华, 赵 也 非, 郭 烨 璇, 周 家 齐, 付 英 頔, 包 润 秋, 王 法, 余 晶 晶, 史 亮, 龚 思 钰, 第 5 章 电 车 规 则 参 编 人 员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王 震 坡, 庞 博, 张 嘉 楠, 刘 旭 泽 统 稿 : 舒 强, 傅 王 梁 审 订 : 邓 俊, 舒 强 感 谢 国 际 汽 车 工 程 学 会 (SAE International) 及 所 有 参 与 编 译 撰 写 的 人 员! 编 者 2015 年 12 月 ~ I ~

目 录 2016 版 序 言... I 2016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简 介... 1 第 一 章 管 理 规 定... 2 第 一 节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宗 旨... 2 第 二 节 2015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概 述... 3 第 三 节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及 主 办 方 权 限... 3 第 四 节 参 赛 者 资 格... 5 第 五 节 指 导 教 师 电 气 系 统 安 全 员 和 安 全 责 任 人... 6 第 六 节 赛 车 合 格 性... 7 第 七 节 注 册... 8 第 八 节 赛 车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与 处 罚... 8 第 九 节 抗 议... 10 第 十 节 关 于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的 问 题... 10 附 录 S- SAE 技 术 标 准... 11 第 二 章 通 用 技 术 规 范... 14 第 一 节 赛 车 的 要 求 和 限 制... 14 第 二 节 总 体 的 设 计 要 求... 14 第 三 节 驾 驶 员 单 元... 16 第 四 节 驾 驶 舱... 36 第 五 节 车 手 安 全 设 备 ( 安 全 带 和 驾 驶 舱 防 护 包 裹 物 )... 40 第 六 节 底 盘 基 本 规 则... 43 第 七 节 制 动 系 统... 45 第 八 节 动 力 系 统... 47 第 九 节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48 第 十 节 压 缩 气 体 系 统 和 高 压 液 压 系 统... 51 第 十 一 节 紧 固 件... 51 第 十 二 节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52 第 十 三 节 赛 车 识 别... 53 第 十 四 节 装 备 要 求... 54 ~ II ~

第 十 五 节 将 来 可 能 的 规 则 变 化... 57 附 录 T-1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SES)... 57 附 录 T-2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数 据 (IAD)... 57 附 录 T-3 标 准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58 第 三 章 替 代 车 架 规 则... 59 第 一 节 一 般 要 求... 59 第 二 节 结 构 要 求 认 证 表 (SRCF)... 59 第 三 节 定 义... 59 第 四 节 结 构 要 求... 60 第 五 节 一 般 分 析 要 求... 62 第 六 节 侵 入 体 防 范... 62 第 七 节 不 适 用 规 则 : 底 盘 / 车 架... 63 第 八 节 不 适 用 规 则 : 蓄 电 池 容 器... 64 第 四 章 内 燃 机 车 规 则... 65 第 一 节 内 燃 机 车 动 力 系 统... 65 第 二 节 燃 料 和 燃 料 系 统... 73 第 三 节 排 气 系 统 和 噪 音 控 制... 77 第 四 节 电 气 系 统 和 熄 火 系 统... 78 第 五 章 电 车 规 则... 80 第 一 节 电 气 系 统 定 义... 80 第 二 节 驱 动 系 统... 81 第 三 节 驱 动 系 统 能 量 储 存... 83 第 四 节 驱 动 系 统 总 体 要 求... 87 第 五 节 安 全 回 路 和 系 统... 92 第 六 节 熔 断... 95 第 七 节 电 气 系 统 测 试... 96 第 八 节 高 压 程 序 和 工 具... 97 第 九 节 电 气 系 统... 99 第 六 章 静 态 项 目 规 则... 101 第 一 节 静 态 项 目 和 最 高 得 分... 101 ~ III ~

第 二 节 技 术 检 查... 101 第 三 节 商 业 逻 辑 方 案... 103 第 四 节 成 本 与 制 造 分 析 项 目... 103 第 五 节 营 销 报 告 项 目... 114 第 六 节 赛 车 设 计 项 目... 115 附 录 S 1 成 本 模 型 及 成 本 计 算 法... 119 附 录 S 2 标 准 件 编 码... 124 附 录 S 3 系 统 和 装 配 组 织 表... 124 附 录 S 4 动 力 工 具 包... 124 附 录 S 5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成 本 项 目 附 录... 125 附 录 S 6 营 销 报 告 评 分 表... 126 附 录 S 7 设 计 项 目 评 分 表... 127 第 七 章 动 态 项 目 规 则... 129 第 一 节 动 态 项 目 和 最 高 得 分... 129 第 二 节 天 气 状 况... 129 第 三 节 雨 中 赛 事... 129 第 四 节 车 手 限 制... 132 第 五 节 直 线 加 速 测 试... 132 第 六 节 8 字 绕 环 测 试... 134 第 七 节 高 速 避 障 测 试... 136 第 八 节 耐 久 测 试 和 效 率 测 试 比 赛... 139 第 九 节 赛 旗... 148 第 十 节 行 为 准 则... 149 第 十 一 节 通 用 规 则... 150 第 十 二 节 装 备 区 规 则... 151 第 十 三 节 驾 驶 规 则... 152 第 十 四 节 定 义... 153 ~ IV ~

2016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简 介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形 成 了 两 年 一 大 改 的 规 则 周 期, 一 般 来 说, 国 际 规 则 只 有 在 奇 数 年 才 会 对 规 则 做 出 主 要 的 改 动 中 国 赛 规 则 参 照 国 际 规 则 制 定, 在 国 际 规 则 小 改 年, 直 接 与 国 际 规 则 同 步 ; 在 国 际 规 则 大 改 年, 尽 量 与 国 际 规 则 同 步, 但 考 虑 到 种 种 客 观 因 素, 不 能 确 保 同 步 2016 年 中 国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大 体 上 与 2016 国 际 规 则 同 步, 但 有 小 部 分 内 容 根 据 中 国 赛 的 具 体 情 况 作 了 一 些 适 当 的 调 整 但 如 有 必 要 规 则 委 员 会 有 权 在 任 何 年 份 对 规 则 进 行 修 改 在 不 考 虑 这 条 政 策 的 情 况 下, 请 注 意 有 可 能 每 年 都 会 对 EV 规 则 做 出 修 改 在 2016 年 的 规 则 中 绝 大 部 分 修 改 都 会 在 文 本 中 被 标 注 为 斜 体 此 版 本 为 公 示 版, 欢 迎 各 位 同 仁 提 出 宝 贵 意 见 建 议 敬 告 不 论 是 本 简 介 还 是 其 他 任 何 总 结 都 不 能 代 替 对 规 则 的 阅 读 和 理 解 规 则 既 是 约 束, 也 是 参 考 文 档, 故 应 被 用 于 这 些 目 的 请 勿 试 图 依 据 你 所 记 得 的 部 分 规 则 来 设 计 赛 车 我 们 郑 重 强 调 仔 细 反 复 阅 读 规 则 的 重 要 性 对 于 2016 年 有 100 多 条 规 则 变 更 生 效 大 部 分 变 更 是 为 了 使 规 则 更 明 确, 使 团 队 更 易 于 造 出 合 乎 规 定 的 赛 车 下 面 是 一 些 重 要 变 更 的 列 表, 这 些 变 更 可 能 会 改 变 团 队 面 临 的 工 程 挑 战 T3.6- 焊 接 被 试 验 验 证 为 有 效 的 情 况 下 底 盘 结 构 中 可 以 使 用 更 薄 的 管 件 ; T6.5- 允 许 后 轮 转 向 ; T9- 改 写 了 关 于 空 气 动 力 学 设 备 安 装 位 置 的 规 则 ; AF4.8- 增 加 了 关 于 蓄 电 池 外 壳 的 相 关 替 代 车 架 规 则 ; IC1.6- 带 有 增 压 器 的 进 气 系 统 的 节 气 门 必 须 置 于 限 流 阀 后 ; IC1.12-1.16- 允 许 电 子 节 气 门 ; IC3.1.4- 禁 止 多 孔 的 或 者 纤 维 材 料 覆 盖 的 排 气 ; IC4.6- 对 内 燃 机 的 低 压 系 统 有 特 殊 的 电 压 限 制 ; EV-LiFePO4 与 其 他 锂 电 池 受 到 相 同 处 理 ; EV1.1.1- 控 制 系 统 (GLV) 电 压 限 制 被 提 高 到 60VDC; EV2.2- 电 车 的 电 池 功 率 限 制 被 降 低 为 80kW; Ev3.4- 蓄 电 池 外 壳 有 了 标 准 结 构 的 规 则 也 可 以 选 择 遵 照 新 替 代 车 架 规 则 中 关 于 蓄 电 外 壳 的 规 则 ; Ev8.2- 充 电 时 必 须 把 蓄 电 池 外 壳 从 赛 车 上 卸 下 ; T3.37- 单 体 壳 的 防 侵 入 板 ; AF5.2- 必 需 的 提 交 文 件 ; AF7- 新 增 的 不 适 用 规 则 ; IC1.7.3- 再 循 环 阀 ; IC1.9.1.b- 油 轨 材 料 ; IC1.11-IC1.16- 电 子 节 气 门 控 制 ; IC2.6- 加 油 颈 和 视 油 管 的 说 明 ; IC4.4.4 锂 电 池 ; EV4.2- 驱 动 系 统 激 活 指 示 灯 ; S4.11.4- 发 动 机 成 本 ~ 1 ~

第 一 节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宗 旨 第 一 章 管 理 规 定 1.1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宗 旨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旨 在 由 各 大 学 车 队 的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构 想 设 计 制 造 开 发 并 完 成 一 辆 小 型 方 程 式 赛 车 并 参 加 比 赛 1.1.1 为 了 给 予 参 赛 车 队 最 大 的 设 计 灵 活 性 和 自 由 度 以 表 达 其 创 造 力 和 想 象 力, 赛 事 对 于 赛 车 的 整 体 设 计 只 有 很 少 的 限 制 参 赛 队 所 面 临 的 挑 战 在 于 要 制 作 出 一 辆 能 够 顺 利 完 成 规 则 中 所 提 及 的 所 有 条 目 的 赛 车 比 赛 本 身 给 了 参 赛 车 队 一 个 同 来 自 各 地 大 学 的 车 队 同 场 竞 技 的 机 会, 以 展 示 和 证 明 队 员 的 创 造 力 和 工 程 技 术 水 平 1.2 赛 车 设 计 宗 旨 为 了 达 到 赛 事 宗 旨, 假 定 参 赛 车 队 在 为 一 家 设 计 公 司 设 计 制 造 测 试 并 展 示 一 辆 目 标 市 场 为 业 余 周 末 休 闲 赛 车 的 原 型 车 1.2.1 赛 车 必 须 在 加 速 制 动 和 操 控 性 方 面 具 有 非 常 优 异 的 表 现, 同 时 又 必 须 具 有 足 够 的 耐 久 性 以 顺 利 完 成 规 则 中 提 及 的 及 比 赛 现 场 进 行 的 所 有 项 目 1.2.2 赛 车 必 须 适 合 从 第 5 百 分 位 的 女 性 到 第 95 百 分 位 的 男 性 车 手 驾 驶, 同 时 要 满 足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中 的 要 求 1.2.3 其 它 附 加 的 设 计 因 素 也 需 要 予 以 考 虑 : 美 学 成 本 人 体 工 程 学 可 维 护 性 工 艺 性 和 可 靠 性 1.2.4 在 完 成 车 辆 并 进 行 测 试 后, 设 计 团 队 应 努 力 向 有 意 生 产 该 赛 车 的 公 司 销 售 该 设 计 对 于 车 队 来 说, 其 挑 战 在 于 开 发 一 辆 能 最 大 程 度 满 足 中 国 FSC 赛 车 的 设 计 目 标 且 具 有 市 场 前 景 的 样 品 车 1.2.5 每 辆 赛 车 的 设 计 都 将 与 其 它 的 赛 车 进 行 对 比 评 价, 以 评 定 出 最 优 秀 的 设 计 1.3 良 好 的 工 程 实 践 参 赛 车 辆 应 按 照 良 好 的 工 程 实 践 惯 例 进 行 设 计 和 制 造 1.4 测 评 内 容 参 赛 车 辆 将 在 一 系 列 的 静 态 和 动 态 项 目 中 进 行 测 评, 其 中 包 括 : 技 术 检 查 成 本 与 制 造 分 析 营 销 报 告 赛 车 设 计 单 项 性 能 测 试 和 良 好 的 赛 道 耐 久 性 1.4.1 动 态 项 目 通 过 计 分 来 评 定 赛 车 的 表 现 每 个 动 态 项 目 都 指 定 了 性 能 等 级 下 限, 并 在 得 分 的 计 算 公 式 中 得 以 反 映 以 下 为 各 项 分 数 : ~ 2 ~

静 态 项 目 营 销 报 告 75 赛 车 设 计 150 成 本 与 制 造 分 析 100 动 态 项 目 直 线 加 速 测 试 75 8 字 绕 环 测 试 50 高 速 避 障 测 试 150 耐 久 测 试 300 效 率 测 试 100 总 分 1,000 第 二 节 2015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概 述 2.1 官 方 注 册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遵 循 官 方 注 册 的 原 则 并 接 受 中 国 任 何 大 学 的 代 表 车 队 注 册 注 册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3000 元 ( 或 500 美 元 ) 每 支 车 队 参 赛 总 注 册 队 员 人 数 ( 不 包 括 指 导 教 师 ) 不 得 超 过 20 人, 注 册 指 导 老 师 人 数 不 超 过 2 人 各 高 校 只 允 许 派 1 支 同 类 ( 油 车 或 电 车 ) 车 队 参 加 比 赛 ; 全 面 对 境 外 车 队 开 放, 不 限 制 国 外 车 队 数 量 2.2 规 则 变 动 每 一 年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主 办 方 将 根 据 比 赛 的 实 际 发 展 情 况 对 规 则 进 行 相 应 变 动, 任 何 规 则 变 动 会 在 官 方 网 站 上 公 布 2.3 官 方 声 明 及 赛 事 信 息 参 赛 车 队 须 阅 读 由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组 委 会 及 规 则 委 员 会 出 版 的 公 告, 并 且 熟 悉 所 有 官 方 公 告, 包 括 由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赛 事 规 则 解 释 2.3.1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官 方 网 站 : http://www.formulastudent.com.cn/ ( 中 国 汽 车 工 程 学 会 官 网 http://www.sae-china.org) 2.4 官 方 语 言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的 官 方 语 言 为 中 文 官 方 规 定 使 用 中 文 进 行 文 件 递 交 报 告 陈 述 及 讨 论 2.4.1 如 果 规 则 委 员 会 同 意, 并 报 组 委 会 批 准, 已 提 交 申 请 参 加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的 国 外 车 队 及 其 成 员 可 与 指 定 的 裁 判 和 官 员 使 用 英 语 进 行 报 告 陈 述 及 讨 论, 可 以 提 交 英 文 文 件 2.5 赛 事 代 码 在 以 电 子 文 档 的 方 式 递 交 各 种 文 件 和 资 料 时, 文 件 名 都 必 须 带 有 该 赛 事 的 代 码, 具 体 赛 事 代 码 为 : 油 车 FSC(Formula Student China) 电 车 FSEC(Formula Student Electric China) 第 三 节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及 主 办 方 权 限 3.1 规 则 权 限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由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订 及 解 释, 并 由 中 国 ~ 3 ~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组 委 会 公 布 和 授 权 出 版 3.1.1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委 员 会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组 委 会 发 布 的 官 方 公 告 同 本 规 则 具 有 相 同 的 效 力 如 公 告 内 容 与 规 则 冲 突, 则 以 本 规 则 为 准 3.1.2 如 对 于 规 则 条 款 内 容 或 目 的 不 明 确 或 有 疑 问 的, 可 与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联 系 ( 参 见 官 网 ) 3.2 规 则 时 效 公 布 在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网 站 上 的 本 年 份 版 本 的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为 比 赛 的 有 效 规 则 3.2.1 其 它 年 限 的 规 则 无 效 3.3 规 则 遵 守 加 入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的 车 队 车 队 成 员 指 导 教 师 和 大 学 其 它 相 关 个 人 必 须 同 意 遵 守 由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委 员 会 和 相 关 赛 事 组 织 者 发 布 或 宣 布 的 规 则 和 所 有 规 则 解 释 3.3.1 任 何 由 个 人 或 团 体 制 定 的 有 关 比 赛 场 地 使 用 的 规 则 或 要 求 并 且 是 被 公 示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公 开 发 布 的, 都 将 纳 入 FSC 的 规 则 中 以 供 参 考 例 如, 所 有 比 赛 场 地 的 免 责 要 求 限 速 停 车 场 及 其 他 设 施 的 使 用 规 则 对 所 有 参 赛 成 员 都 适 用 3.3.2 所 有 车 队 成 员 指 导 教 师 安 全 责 任 人 和 其 他 大 学 代 表 都 必 须 配 合 和 遵 循 赛 事 组 织 者 官 员 和 裁 判 的 指 导 3.3.3 本 规 则 作 为 赛 事 官 方 公 布 的 唯 一 有 效 规 则, 适 用 于 参 加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的 所 有 车 队 因 此, 境 外 车 队 来 华 比 赛 时 应 该 参 考 本 规 则, 并 根 据 本 规 则 提 前 作 好 充 分 准 备 3.4 规 则 理 解 所 有 车 队 车 队 成 员 和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阅 读 和 理 解 所 参 加 赛 事 的 有 效 规 则 3.5 参 加 比 赛 从 到 达 比 赛 现 场 直 到 赛 事 结 束 离 开 站 点 或 提 前 退 出, 在 现 场 的 所 有 车 队 成 员 指 导 教 师 安 全 责 任 人 和 其 他 已 登 记 大 学 的 参 赛 代 表 将 被 视 为 参 赛 状 态 3.6 蓄 谋 犯 规 有 触 犯 条 款 的 企 图 就 被 认 为 是 触 犯 条 款 本 身, 并 将 受 到 相 应 处 罚 3.6.1 如 果 对 于 规 则 的 内 容 或 意 义 有 疑 问, 可 以 询 问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委 员 会 或 相 应 赛 事 的 组 织 者 ( 见 规 则 第 一 章 第 八 节 ) 3.7 赛 车 控 制 权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和 其 它 赛 事 组 织 者 在 赛 事 进 行 期 间 保 留 对 任 何 登 记 在 案 的 在 场 赛 车 进 行 控 制, 以 及 由 组 织 者 官 员 和 技 术 检 查 人 员 进 行 检 查 和 测 试 的 权 力 3.8 标 题 这 些 规 则 中 的 章 节 段 落 的 标 题 仅 供 参 考, 仅 为 便 于 阅 读, 以 段 落 中 陈 述 的 规 则 含 义 为 准 3.9 保 留 权 限 ~ 4 ~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和 赛 事 组 织 者 保 留 对 任 何 赛 事 计 划 进 行 修 订, 以 及 在 任 何 时 候 因 赛 事 需 要 对 赛 事 规 则 进 行 单 方 面 解 释 和 修 改 的 权 力 第 四 节 参 赛 者 资 格 4.1 资 格 限 制 为 了 确 保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作 为 一 项 工 程 技 术 赛 事 而 非 纯 粹 的 竞 速 赛, 只 限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参 赛 4.2 学 生 身 份 车 队 成 员 必 须 是 本 科 院 校 的 注 册 在 校 本 科 生 和 和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到 比 赛 时 毕 业 不 超 过 7 个 月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仍 具 备 参 赛 的 资 格 每 个 车 队 研 究 生 人 数 不 超 过 3 名, 本 科 大 三 及 大 三 以 下 学 生 人 数 不 少 于 3 名 以 报 名 提 交 日 学 生 身 份 为 准 考 虑 到 纯 电 动 赛 车 的 制 作 可 行 性 及 安 全 问 题, 在 人 员 上 允 许 高 校 所 有 在 校 注 册 的 全 日 制 学 生 参 加 比 赛, 其 中 博 士 生 不 得 超 过 3 人 以 报 名 提 交 日 的 学 生 身 份 为 准 注 :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大 学 组 成 的 队 伍 被 视 为 一 支 队 伍 一 个 在 这 个 队 伍 中 任 何 一 所 大 学 的 学 生 可 以 参 加 这 支 队 伍 参 加 的 任 意 一 场 比 赛 这 些 大 学 则 将 被 视 为 一 所 由 两 个 分 校 组 成 的 大 学 且 要 求 满 足 所 有 参 赛 条 件 ( 一 辆 车 参 加 一 个 赛 种, 一 个 注 册 时 段 等 等 ) 4.3 学 会 成 员 各 个 车 队 成 员 所 属 院 校 需 是 中 国 汽 车 工 程 学 会 团 体 会 员 单 位 或 在 注 册 比 赛 后 两 个 月 内 成 为 中 国 汽 车 工 程 学 会 团 体 会 员 单 位 4.4 年 龄 车 队 成 员 必 须 年 满 18 周 岁 4.5 驾 照 车 队 中 负 责 驾 驶 赛 车 的 队 员, 在 比 赛 的 任 何 时 间 内 都 必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汽 车 驾 驶 执 照 4.6 免 责 条 款 所 有 在 场 的 参 赛 者, 包 括 学 生 指 导 教 师 和 志 愿 者 都 要 求 在 现 场 注 册 时 签 署 一 份 事 故 安 全 免 责 条 款 4.7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由 参 赛 者 本 人 承 担 主 办 方 将 推 荐 保 险 营 销 单 位, 参 赛 者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投 保 4.8 中 国 赛 事 的 个 人 注 册 条 件 - 行 动 须 知 每 位 参 赛 者, 包 括 指 导 老 师, 必 须 在 赛 事 规 定 的 提 交 的 时 间 前 注 册, 并 填 写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网 站 注 册 页 面 上 的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 - 医 疗 保 险 证 明 ; - 驾 驶 证 ; - 紧 急 联 系 信 息 ( 联 系 人 关 系 ( 父 母 / 监 护 人 配 偶 等 ) 电 话 号 码 ) 4.9 现 场 报 名 要 求 所 有 组 员 和 指 导 老 师 需 要 现 场 报 名 带 上 (1) 政 府 颁 发 的 驾 照 或 者 护 照 以 及 (2) 医 保 卡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来 现 场 报 名 ~ 5 ~

第 五 节 指 导 教 师 电 气 系 统 安 全 员 和 安 全 责 任 人 5.1 指 导 教 师 5.1.1 每 支 车 队 须 有 一 位 ( 或 两 位 ) 由 该 校 方 任 命 的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教 师 须 陪 同 车 队 参 加 比 赛 并 会 被 赛 事 官 方 默 认 为 其 大 学 的 官 方 代 表 5.1.2 指 导 教 师 可 以 指 导 车 队 一 些 常 规 的 工 程 技 术 和 工 程 项 目 经 营 管 理 的 理 论 5.1.3 指 导 教 师 不 能 设 计 赛 车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直 接 参 与 文 档 编 写 和 报 告 陈 述 另 外, 指 导 教 师 不 能 制 造 装 配 零 部 件 以 及 在 准 备 维 护 测 试 操 作 赛 车 的 过 程 中 提 供 任 何 帮 助 简 单 地 说, 指 导 教 师 不 能 设 计 制 造 修 理 赛 车 的 任 何 部 分 5.2 电 气 系 统 安 全 员 ( 仅 限 电 车 ) 5.2.1 每 支 参 赛 队 伍 都 必 须 指 定 至 少 一 名 电 气 系 统 安 全 员, 负 责 比 赛 期 间 赛 车 的 所 有 电 气 操 作 5.2.2 安 全 专 员 对 比 赛 期 间 在 车 上 的 所 有 工 作 负 责 5.2.3 安 全 员 是 车 队 唯 一 有 权 声 明 车 辆 电 气 方 面 安 全 的 人, 如 此 车 队 才 可 对 各 系 统 进 行 操 作 5.2.4 安 全 员 必 须 是 车 队 的 有 效 成 员 之 一, 因 此 其 必 须 具 有 学 生 状 态, 见 第 一 章 4.2 5.2.5 大 赛 期 间, 安 全 员 应 保 持 电 话 畅 通 5.2.6 比 赛 期 间, 当 需 要 对 赛 车 进 行 操 作 或 在 赛 场 移 动 赛 车 时, 安 全 员 应 紧 跟 赛 车 5.2.7 若 车 队 没 有 另 一 名 非 车 手 的 安 全 员, 则 唯 一 的 安 全 员 不 得 担 任 车 手 5.2.8 安 全 员 须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安 全 员 须 证 明 或 取 得 对 汽 车 高 电 压 系 统 进 行 操 作 的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的 实 际 操 作 培 训 安 全 员 / 安 全 责 任 人 训 练 或 培 训 的 细 节 须 通 过 电 气 安 全 员 / 电 气 顾 问 表 格 申 报 组 委 会 以 获 得 批 准 5.3 电 气 系 统 顾 问 ( 仅 限 电 车 ) 5.3.1 电 气 系 统 顾 问 应 由 参 赛 队 员 提 名, 具 有 专 业 能 力, 并 能 对 车 辆 上 可 能 使 用 的 电 气 和 控 制 系 统 提 出 建 议 如 果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电 气 系 统 顾 问 可 由 车 队 指 导 老 师 担 任 5.3.2 电 气 顾 问 必 须 在 电 气 专 员 / 电 气 顾 问 表 格 上 提 供 有 关 其 电 气 和 / 或 电 子 控 制 工 程 经 验 的 细 节 以 获 得 赛 会 组 织 方 批 准 电 气 顾 问 可 能 是 一 名 注 册 工 程 师 或 具 有 相 同 资 质 者 5.3.3 电 气 顾 问 必 须 对 赛 车 上 开 发 和 采 用 的 技 术 或 其 他 涉 及 安 全 的 关 键 系 统 具 有 足 够 的 经 验 才 能 够 对 车 队 提 出 的 电 气 电 控 设 计 进 行 建 议 和 指 导 备 注 : 可 能 需 要 一 人 以 上 来 满 足 这 一 要 求 5.3.4 电 气 顾 问 在 指 导 车 队 时, 应 使 任 何 相 关 工 程 方 案 的 优 点 都 能 在 最 终 实 施 以 前 得 到 讨 论 质 疑 和 通 过 5.3.5 电 气 顾 问 应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 以 保 证 其 能 胜 任 将 对 赛 车 系 统 进 行 的 工 作 ~ 6 ~

5.3.6 电 气 顾 问 必 须 审 核 电 气 系 统 表 格 和 FMEA 文 件 并 签 字 以 确 认 赛 车 在 原 则 上 采 用 了 好 的 工 程 惯 例 5.3.7 电 气 顾 问 必 须 保 证 车 队 与 规 则 委 员 会 讨 论 任 何 设 计 上 的 异 常 方 面 以 减 少 被 禁 止 参 赛 或 为 了 通 过 车 检 而 进 行 大 幅 修 改 的 风 险 第 六 节 赛 车 合 格 性 6.1 由 学 生 研 制 完 成 参 加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比 赛 的 赛 车 必 须 由 学 生 车 队 成 员 自 行 构 思 设 计 制 造 和 维 修, 这 些 过 程 中 不 能 有 专 业 的 机 械 工 程 师 汽 车 工 程 师 赛 车 手 机 械 师 或 相 关 的 专 业 人 员 直 接 参 与 6.2 信 息 来 源 学 生 车 队 可 以 利 用 任 何 有 关 汽 车 设 计 的 文 献 或 知 识, 以 及 任 何 出 自 专 业 人 士 或 学 术 的 信 息, 只 要 该 信 息 发 布 的 目 的 是 供 讨 论 研 究 的 6.3 专 业 协 助 专 业 人 士 不 得 参 与 设 计 决 策 以 及 制 图,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签 署 一 份 服 从 该 约 束 的 声 明 6.4 学 生 制 造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系 列 赛 事 的 宗 旨 是 向 学 生 提 供 直 接 的 第 一 手 经 验 因 此, 只 要 可 能, 学 生 要 完 成 所 有 的 制 造 任 务 6.5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参 赛 年 - 第 一 年 参 赛 车 为 了 区 别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和 第 三 年 的 参 赛 车, 一 个 参 赛 年 包 括 了 从 赛 车 参 加 第 一 站 比 赛 开 始 计 算 的 大 致 12 个 月 内 举 办 的 系 列 赛 事 中 的 任 何 比 赛, 如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FSAE Michigan FSAE Lincoln Formula Student Formula Student Austria Formula Student Germany FSAE Italy FSAE BRASIL Student Formula Japan 和 FSAE Australasia 比 如 说, 一 辆 赛 车 首 次 参 加 的 是 FSAE Australasia 比 赛, 那 么 它 在 下 一 届 FSAE Australasia 比 赛 开 赛 前 都 将 被 视 为 第 一 年 参 赛 车 备 注 : 请 各 车 队 注 意 参 赛 车 必 须 遵 守 所 参 加 的 各 个 赛 事 的 有 效 规 则 6.6 第 一 年 参 赛 车 -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赛 事 6.6.1 第 一 年 参 赛 车 可 以 参 加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比 赛 6.6.2 被 视 为 第 一 年 参 赛 车 的 赛 车 必 须 至 少 使 用 的 是 全 新 设 计 的 车 架, 照 片 或 其 它 证 据 都 可 以 用 以 判 断 其 车 架 是 否 是 新 的 6.6.3 如 果 对 于 参 赛 车 的 第 一 年 参 赛 车 资 格 有 任 何 疑 问, 赛 事 组 织 者 或 裁 判 可 以 要 求 履 行 提 交 相 应 证 据 的 义 务 6.7 第 二 年 参 赛 车 -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6.7.1 在 前 一 个 SAE 参 赛 年 中 比 赛 过 的 赛 车 如 果 与 第 一 年 赛 车 相 比 在 外 观 及 整 车 上 至 少 有 两 处 以 上 重 大 改 变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以 参 加 比 赛 6.7.2 对 于 重 新 设 计 或 信 息 不 够 充 分 的 车 队 在 设 计 评 定 项 目 将 会 受 到 扣 分 的 处 罚, 详 见 第 六 章 5.15 对 于 不 够 充 分 的 再 设 计 的 扣 分 ~ 7 ~

6.8 第 三 年 参 赛 车 - 严 禁 参 赛 6.8.1 曾 在 过 去 两 个 SAE 参 赛 年 中 比 赛 过 的 赛 车 严 禁 参 加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比 赛 6.8.2 任 何 被 发 现 违 反 本 条 例 参 赛 的 车 队 将 会 被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此 外, 该 车 队 如 注 册 将 来 比 赛 须 提 前 递 交 一 些 文 件, 作 为 组 织 者 可 能 需 要 用 来 判 断 接 受 与 否 的 依 据 第 七 节 注 册 7.1 注 册 -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赛 事 在 中 国 举 办 的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比 赛 的 注 册 必 须 在 赛 事 管 理 系 统 上 完 成 7.2 一 校 一 队 -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赛 事 每 所 大 学 每 次 参 加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的 一 项 赛 事 只 能 注 册 一 支 同 类 ( 油 车 或 电 车 ) 车 队 一 名 队 员 只 能 选 择 参 加 一 支 车 队, 不 可 重 复 报 名 当 油 车 和 电 车 同 期 同 地 比 赛 的 情 况 下, 赛 车 手 不 可 同 时 参 加 两 支 车 队 的 耐 久 赛 7.3 注 册 限 制 -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赛 事 注 册 参 加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赛 事 的 参 赛 车 队 数 量 限 制 为 : 2015 年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燃 油 组 不 超 过 80 支 车 队, 电 动 组 不 超 过 30 支 车 队, 超 过 限 额 的 报 名 车 队 可 列 为 候 补 车 队 如 有 空 额 则 根 据 提 交 合 格 报 名 手 续 的 先 后 顺 序 递 补 7.4 注 册 日 期 -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比 赛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赛 事 的 注 册 通 道 见 赛 事 管 理 系 统 ( 中 国 汽 车 工 程 学 会 官 网 : http://www.sae-china.org) 注 册 单 位 均 为 学 校, 包 括 如 下 信 息 : 大 学 名 称 车 队 名 队 长 指 导 教 师 联 系 人 及 通 信 信 息 7.5 注 册 费 用 7.5.1 中 国 站 注 册 费 用 为 3000 元 人 民 币 ( 或 500 美 元 ), 费 用 必 须 在 截 止 日 期 前 汇 给 组 织 者, 截 止 日 期 在 相 关 赛 事 网 站 上 会 有 详 细 说 明 7.5.2 注 册 费 用 恕 不 退 还 7.6 退 赛 7.6.1 注 册 车 队 如 果 发 现 无 法 出 席 比 赛, 需 在 赛 前 提 前 至 少 一 个 月 的 时 间 以 文 本 方 式 通 知 组 委 会 其 正 式 退 出 组 委 会 联 系 邮 箱 为 :jihuayi@formulastudent.com.cn 第 八 节 赛 车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与 处 罚 8.1 要 求 文 档 及 表 格 以 下 用 于 支 持 车 辆 设 计 的 文 档 必 须 在 赛 事 官 网 上 或 赛 事 主 办 方 以 其 他 方 式 公 布 的 行 动 期 限 前 提 交 第 一 章 5. 电 气 系 统 安 全 员 与 电 气 系 统 指 导 教 师 表 格 使 用 www.formulastudent.com.cn 网 站 上 要 求 的 表 格 ; 第 二 章 3.9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和 附 件 B-1 使 用 www.formulastudent.com.cn 网 站 上 要 求 的 表 格 或 第 三 章 2 结 构 要 求 证 明 表 使 用 www.formulastudent.com.cn 网 站 上 要 求 的 表 格 ; 备 注 除 非 按 照 AF 规 则 使 用 结 构 要 求 证 明 表, 车 队 必 须 提 交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请 按 要 求 提 交 结 构 ~ 8 ~

要 求 证 明 表 或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但 不 需 都 提 交 第 二 章 3.21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数 据 要 求 使 用 www.formulastudent.com.cn 网 站 上 要 求 的 表 格 ; 第 四 章 2.1 某 些 比 赛 要 求 燃 料 类 型 预 定 具 体 参 见 相 关 赛 事 网 站 ; 第 六 章 3 商 业 逻 辑 方 案 使 用 www.formulastudent.com.cn 网 站 上 要 求 的 表 格 ; 第 六 章 4 成 本 报 告 成 本 报 告 必 须 符 合 成 本 报 告 项 目 相 关 规 则 只 需 提 交 电 子 版 第 六 章 6.2 设 计 报 告 设 计 报 告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报 告 项 目 相 关 规 则 第 六 章 6.2 设 计 参 数 表 使 用 www.formulastudent.com.cn 网 站 上 要 求 的 表 格 ; 第 五 章 9.1 仅 电 车 电 气 系 统 表 格 - 使 用 www.formulastudent.com.cn 网 站 上 要 求 的 表 格 ; 第 五 章 9.2 仅 电 车 失 效 模 式 及 影 响 分 析 - 使 用 www.formulastudent.com.cn 网 站 上 要 求 的 表 格 ; 8.2 截 止 日 期 无 偿 参 与 的 裁 判 将 对 所 有 要 求 提 交 的 文 档 进 行 评 估 因 此 保 证 他 们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完 成 其 工 作 非 常 重 要 文 档 提 交 的 截 止 日 期 没 有 例 外 并 且 延 迟 提 交 将 导 致 扣 分 请 注 意 不 同 文 档 和 提 交 物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截 止 日 期, 具 体 参 见 赛 事 官 网 8.3 提 交 地 址 和 格 式 提 交 文 档 的 程 序 以 及 各 类 文 档 需 发 送 至 的 网 站 和 / 或 地 址 会 被 公 布 在 赛 事 官 网 上 或 由 赛 事 主 办 方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公 布 大 部 分 要 求 的 文 档 必 须 按 照 某 一 由 具 体 规 则 指 定 的 格 式 或 预 制 的 表 格 提 交 未 能 按 适 当 的 格 式 提 交 表 格 或 以 错 误 的 文 件 名 提 交 将 被 视 为 未 提 交 请 仔 细 阅 读 赛 事 规 则 并 跟 进 赛 事 官 网 提 示 如 果 某 一 文 档 未 正 确 提 交, 车 队 将 不 会 收 到 通 知 各 车 队 将 自 己 负 责 确 认 其 文 档 已 被 正 确 上 传 并 在 截 止 日 期 以 内 我 们 将 不 会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与 车 队 确 认 8.4 迟 交 处 罚 在 最 后 期 限 提 交 文 件 或 者 提 交 文 件 非 常 不 完 整 的 将 受 到 处 罚, 每 天 或 不 足 1 天 将 扣 除 10 分, 之 后 将 标 出 处 罚 的 极 限 及 例 外 : 第 一 章 5 电 气 系 统 安 全 员 与 指 导 教 师 表 格 迟 交 两 表 格 的 处 罚 上 限 为 50 分 第 二 章 3.9.5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SES) 或 AF2 结 构 要 求 证 明 表 (SRCF) 迟 交 两 表 格 的 处 罚 上 限 为 50 分 然 而, 建 议 车 队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SES/SRCF 而 迟 交 文 件 将 最 后 审 核 迟 交 SES/SRCF 的 认 可 可 能 拖 延 赛 车 参 加 比 赛 我 们 强 烈 建 议 尽 早 提 交 SES/SRCF 第 二 章 3.21.7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数 据 报 告 - 迟 交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数 据 报 告 的 处 罚 上 限 为 50 分 第 四 章 1.17 电 子 节 气 门 (ETC) 意 向 申 明 - 检 查 相 关 网 站 第 四 章 1.18 电 子 节 气 门 (ETC) 失 效 模 式 及 影 响 分 析 (FMEA) 第 六 章 3 商 业 逻 辑 报 告 - 商 业 逻 辑 报 告 的 迟 交 处 罚 上 限 为 50 分 ~ 9 ~

第 六 章 4.16 成 本 报 告 延 迟 提 交 - 对 于 在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15 天 内 提 交 成 本 报 告 的 车 队 处 最 高 80 分 的 罚 分 对 于 超 过 成 本 报 告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15 天 的 将 被 认 定 为 未 提 交 没 有 提 交 成 本 报 告 将 被 罚 分 100 分 而 且 不 能 参 加 成 本 报 告 环 节 第 六 章 6.8 延 迟 提 交 和 未 提 交 的 处 罚 - 设 计 报 告 和 设 计 参 数 表 共 同 组 成 了 设 计 文 件 设 计 文 件 延 迟 提 交 和 全 部 未 提 交 或 者 任 何 一 份 未 提 交 将 被 处 以 每 天 扣 10 分 的 处 罚 直 至 扣 完 100 分 如 果 设 计 文 件 在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10 天 之 后 才 被 组 委 会 收 到 将 被 认 为 是 未 提 交 并 且 该 车 队 将 无 法 参 加 设 计 报 告 环 节, 而 且 该 车 队 在 设 计 报 告 环 节 将 得 到 0 分 第 五 章 9.1 电 气 安 全 表 对 于 ESF 延 迟 提 交 的 处 罚 最 高 罚 分 50 分 如 果 电 气 系 统 表 在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10 天 之 后 被 组 委 会 收 到 将 被 视 为 未 提 交 则 该 车 将 不 能 进 行 车 检 且 不 被 准 许 参 赛 第 五 章 9.2 失 效 模 式 和 影 响 分 析 (FMEA) 对 于 过 期 提 交 失 效 模 式 和 影 响 分 析 的 处 罚 最 多 不 超 过 50 分 如 果 失 效 模 式 和 影 响 分 析 超 过 预 定 期 限 十 天 才 被 收 到, 将 被 视 为 未 提 交 赛 车 将 不 能 进 行 车 检 且 不 准 许 参 赛 8.4.1 超 过 截 止 日 期 10 天 后 提 交 所 需 的 商 业 逻 辑 报 告 成 本 设 计 或 技 术 文 件 的 车 队, 将 会 被 自 动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超 过 截 止 日 期 9 天 后 仍 未 提 交 的 车 队, 将 会 得 到 组 委 会 通 知 我 们 没 有 收 到 你 们 车 队 的 文 件, 如 果 截 止 日 期 10 天 后 仍 未 提 交, 则 将 取 消 车 队 的 注 册, 并 且 不 会 退 还 任 何 费 用 此 规 则 适 用 于 每 一 轮 所 需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九 节 抗 议 9.1 不 容 置 疑, 车 队 为 赛 车 付 出 了 很 多, 有 权 享 有 他 们 能 获 得 的 所 有 得 分 我 们 也 承 认 对 于 规 则 的 理 解 处 罚 的 使 用 和 规 程 的 理 解 存 在 不 同 之 处 赛 事 主 办 方 会 尽 最 大 努 力 迅 速 而 公 平 地 复 审 所 有 问 题 并 解 决 问 题 9.2 复 审 要 求 任 何 想 要 对 规 则 得 分 裁 判 的 决 定 或 任 何 比 赛 的 其 它 方 面 提 出 抗 议 的 车 队 须 将 问 题 提 交 至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官 方 组 织 接 受 讨 论, 并 在 抗 议 归 档 之 前 提 出 可 行 的 解 决 方 案 9.3 抗 议 的 理 由 车 队 可 抗 议 已 对 自 身 造 成 实 际 的 重 大 的 伤 害 或 对 本 队 分 数 有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任 何 规 则 释 译 计 分 或 官 方 行 为 ( 除 非 被 特 别 排 除 在 容 许 抗 议 范 围 之 外 的 ) 但 车 队 不 可 以 针 对 未 造 成 车 队 实 质 性 伤 害 的 规 则 释 译 或 行 为 进 行 抗 议 9.4 抗 议 形 式 和 罚 分 抗 议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给 指 定 的 赛 事 组 织 者 或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官 方 组 织 抗 议 队 伍 必 须 抵 押 其 已 得 分 值 中 的 25 分, 作 为 抗 议 被 驳 回 时 的 扣 分 9.5 抗 议 的 时 间 抗 议 必 须 在 所 抗 议 的 行 为 发 生 或 涉 及 到 抗 议 项 目 的 分 数 公 布 后 的 半 小 时 (30 分 钟 ) 内 进 行 申 诉 9.6 决 定 官 方 对 于 任 何 抗 议 的 决 定 都 是 最 终 的 第 十 节 关 于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的 问 题 10.1 问 题 公 布 ~ 10 ~

在 向 FSC 规 则 委 员 会 或 赛 事 主 办 方 提 交 问 题 的 同 时, 意 味 着 你 和 你 的 团 队 同 意 可 以 由 FSC 官 方 将 你 的 问 题 及 官 方 回 复 予 以 公 布 10.2 问 题 类 型 规 则 委 员 会 将 回 答 在 赛 事 规 则 常 见 问 题 中 没 有 提 到 的 问 题 或 者 需 要 新 增 的 规 则 注 释 的 问 题 规 则 委 员 会 将 不 回 复 已 经 在 规 则 中 提 到 的 问 题 比 如, 如 果 一 条 规 则 指 定 了 一 个 零 件 的 最 小 尺 寸, 那 么 对 于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更 小 的 尺 寸 的 问 题, 规 则 委 员 会 将 不 予 回 答 10.3 常 见 的 问 题 常 见 问 题 可 关 注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官 网 官 方 微 博 和 官 方 微 信 公 众 账 号 10.4 问 题 提 交 格 式 10.4.1 所 有 的 规 则 问 题 都 必 须 包 括 (1) 提 问 学 生 的 全 名 和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2) 大 学 名 称 ( 不 得 使 用 缩 写 ); (3) 有 疑 问 的 规 则 的 代 码 10.4.2 向 规 则 委 员 会 所 提 的 问 题 有 以 下 限 制 (1) 任 何 图 片 图 画 或 其 它 附 件 的 大 小 不 得 超 过 100kb;(2) 任 何 问 题 连 同 附 件 的 总 大 小 不 得 超 过 1Mb 10.5 回 复 时 间 10.5.1 一 般 在 两 周 的 时 间 内 给 与 回 复, 规 则 委 员 会 将 尽 可 能 迅 速 地 对 问 题 做 出 回 答, 但 是 对 于 存 在 新 的 争 议 的 或 非 常 复 杂 的 问 题, 可 能 要 多 于 两 周 时 间 10.5.2 请 不 要 重 复 提 交 问 题 10.6 提 交 地 址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组 委 员 会 官 网, 规 则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邮 箱 :question@formulastudent.com.cn 附 录 S- SAE 技 术 标 准 下 列 所 述 所 有 的 SAE 技 术 标 准, 都 在 SAE 技 术 标 准 论 坛 (TSB) 网 站 上 提 供 免 费 下 载 和 使 用 此 论 坛 由 大 学 生 设 计 团 队 (Collegiate Design) 搭 建 在 所 有 的 工 程 领 域, 标 准 都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我 们 强 烈 建 议 您 浏 览 这 些 文 档, 并 熟 悉 它 们 的 内 容 和 用 途 下 列 技 术 文 档 包 括 两 个 部 分 :(1) 在 规 则 中 确 定 的 标 准,(2)TSB 和 其 它 规 则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价 值 的 参 考 文 档 或 在 未 来 的 规 则 中 可 能 提 到 的 内 容 包 括 在 CDS 规 则 中 的 SAE 技 术 标 准 : SAE 越 野 车 竞 赛 (Baja SAE) J586 总 宽 度 小 于 2032mm 的 机 动 车 用 制 动 灯 J759 灯 光 识 别 代 码 J994 倒 车 电 子 警 报 装 置 性 能 试 验 J1741 预 备 报 警 系 统 SAE 雪 地 车 挑 战 赛 (Clean Snowmobile Challenge) J192 雪 地 车 外 部 噪 声 等 级 J1161 雪 地 运 动 车 运 行 噪 声 测 量 规 程 ~ 11 ~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大 赛 (Formula SAE Hybrid) J1318 允 许 的 应 急 保 养 和 维 修 的 车 辆 用 气 态 放 电 报 警 灯 J1673 汽 车 高 压 电 线 系 统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Formula SAE) SAE 4130 钢 是 参 考 的 但 没 有 特 定 的 标 准 SAE 5 级 螺 栓 是 必 须 但 没 有 特 定 的 标 准 Supermileage J586 - 总 宽 度 小 于 2032mm 的 机 动 车 用 制 动 灯 电 气 标 准 (Electric Standards) 用 于 补 充 的 SAE 技 术 标 准 与 SAE 越 野 车 竞 赛 (Baja SAE) 相 关 的 标 准 J98 通 用 工 业 机 械 人 员 防 护 J183 发 动 机 油 性 能 和 发 动 机 维 修 分 类 J306 汽 车 齿 轮 润 滑 剂 黏 度 分 级 J429 外 螺 纹 紧 固 件 机 械 性 能 和 材 料 要 求 J512 汽 车 管 接 头 J517 液 压 软 管 J1166 非 公 路 自 驱 式 机 械 操 作 者 工 作 循 环 噪 声 测 量 J1194 轮 式 农 用 拖 拉 机 翻 转 防 护 结 构 (ROPS) J1362 非 公 路 自 走 式 工 作 机 械 操 作 者 控 制 件 及 显 示 器 的 图 形 标 志 J1614 建 筑 农 业 及 非 道 路 机 械 电 线 布 置 J1703 机 动 车 制 动 液 J2030 大 功 率 电 器 连 接 标 准 J2402 道 路 车 辆 指 示 器 控 制 器 和 信 号 装 置 的 符 号 与 雪 地 车 挑 战 赛 (Clean Snowmobile Challenge) 相 关 的 标 准 J44 雪 地 车 行 车 制 动 系 统 性 能 要 求 J45 雪 地 车 制 动 系 统 试 验 规 程 J68 雪 地 车 开 关 装 置 和 部 件 试 验 J89 雪 地 车 坐 椅 动 态 缓 冲 性 能 标 准 J92 雪 地 车 节 气 门 控 制 系 统 J192 雪 地 车 外 部 噪 声 等 级 J288 雪 地 车 燃 油 箱 J1161 雪 地 运 动 车 运 行 噪 声 测 量 规 程 J1222 雪 地 运 动 车 车 速 控 制 保 险 J1279 雪 地 运 动 车 驱 动 结 构 J1282 雪 地 运 动 车 制 动 结 构 J2567 雪 地 车 静 止 状 态 下 排 气 管 噪 音 等 级 测 量 与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 Formula SAE) 相 关 的 标 准 FSC001-2015 发 动 机 油 技 术 标 准 J183 发 动 机 油 性 能 和 发 动 机 维 修 分 类 J306 汽 车 齿 轮 润 滑 剂 黏 度 分 级 J429 外 螺 纹 紧 固 件 机 械 性 能 和 材 料 要 求 ~ 12 ~

J452 SAE 铸 铝 合 金 的 一 般 信 息 化 学 组 成, 机 械 和 物 理 性 能 J512 汽 车 管 接 头 J517 液 压 软 管 J637 汽 车 V 型 皮 带 传 动 J829 油 箱 加 注 口 盖 和 盖 保 持 器 J1153 汽 车 制 动 器 液 力 主 缸 试 验 规 程 J1154 汽 车 制 动 器 液 力 主 缸 性 能 要 求 J1703 机 动 车 制 动 液 J2045 燃 油 管 总 成 性 能 要 求 J2053 道 路 车 辆 制 动 主 缸 塑 料 储 存 罐 与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大 赛 (Formula Hybrid) 相 关 的 标 准 J1772 SAE 电 动 汽 车 传 导 充 电 系 统 连 接 与 所 有 CDS 竞 赛 相 关 的 标 准 J1739 设 计 和 制 造 装 配 过 程 中 潜 在 失 效 模 式 及 影 响 分 析 手 册 ~ 13 ~

第 二 章 通 用 技 术 规 范 第 一 节 赛 车 的 要 求 和 限 制 1.1 技 术 检 查 下 面 的 要 求 和 限 制 将 在 技 术 检 查 过 程 中 强 制 执 行 违 反 要 求 的 地 方 必 须 加 以 更 正, 在 通 过 复 检 之 前, 不 允 许 启 动 赛 车 的 动 力 系 统 1.2 修 改 和 修 理 1.2.1 当 赛 车 参 加 成 本 或 者 设 计 报 告 的 展 示, 或 是 参 加 静 态 技 术 检 查 后, 以 及 在 赛 车 被 允 许 参 加 动 态 项 目 之 前 ( 即 赛 车 得 到 了 所 有 的 静 查 合 格 标 签 ), 只 能 对 车 检 裁 判 指 出 的 并 且 要 在 检 查 表 格 上 注 明 的 地 方 做 修 改 1.2.2 一 旦 赛 车 被 允 许 参 加 动 态 项 目 比 赛, 赛 车 将 只 被 允 许 进 行 下 列 修 改 工 作 ( 该 规 定 也 涉 及 本 规 则 第 六 章 中 的 静 态 项 目 比 赛 ): a) 皮 带 链 条 和 离 合 器 的 调 整 ; b) 制 动 力 分 配 的 调 整 ; c) 安 全 带, 头 枕, 座 椅 和 踏 板 的 调 整 ; d) 为 适 应 不 同 驾 驶 员 的 身 材 而 对 头 枕 和 座 椅 的 更 换 ; e) 发 动 机 工 作 参 数 调 整, 例 如 对 燃 料 混 合 气 浓 度 和 点 火 正 时 的 调 整, 以 及 任 何 软 件 标 定 的 调 整 ; f) 后 视 镜 调 节 ; g) 除 弹 簧, 摇 杆 和 垫 片 可 以 更 换 外, 对 悬 架 系 统 进 行 调 整 时 不 能 更 换 其 他 零 件 ; h) 胎 压 的 调 整 ; i) 定 风 翼 的 角 度 调 整, 但 其 装 配 位 置 不 可 调 整 ; j) 燃 料 机 油 及 冷 却 液 等 的 补 充 ; k) 旧 轮 胎 或 刹 车 片 的 更 换 更 换 的 轮 胎 和 刹 车 片 必 须 与 技 术 检 查 时 呈 示 并 通 过 的, 在 材 料, 成 分 和 尺 寸 上 一 致 ; l) 干 胎 雨 胎 的 更 换 必 须 基 于 中 国 大 学 生 汽 车 大 赛 规 则 第 七 章 动 态 项 目 规 则 中 规 定 的 赛 道 状 况 ; m) 低 电 压 电 池 充 电 ; n) 高 压 蓄 电 池 充 电 1.2.3 在 整 个 比 赛 过 程 中, 赛 车 必 须 保 持 被 要 求 的 规 格, 例 如, 离 地 间 隙 悬 架 跳 动 行 程 制 动 能 力 ( 刹 车 片 材 料 成 分 ) 噪 音 水 平 以 及 定 风 翼 的 位 置 1.2.4 一 旦 赛 车 被 允 许 参 加 比 赛, 任 何 需 要 维 修 的 故 障, 例 如 撞 击 损 害 电 子 或 机 械 故 障, 都 将 使 检 查 合 格 认 可 失 效 在 完 成 维 修 再 次 进 入 任 何 动 态 比 赛 之 前 赛 车 必 须 重 新 进 行 车 检 以 获 得 合 格 认 可 第 二 节 总 体 的 设 计 要 求 2.1 赛 车 式 样 赛 车 必 须 车 轮 外 露 和 座 舱 敞 开 ( 方 程 式 赛 车 式 样 ), 并 且 四 个 车 轮 不 能 在 一 条 直 线 上 对 车 轮 外 露 的 定 义 - 车 轮 外 露 即 须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 14 ~

1) 从 垂 直 车 轮 上 方 看, 前 后 车 轮 上 半 部 分 ( 上 半 180 ) 不 允 许 被 遮 挡 2) 从 侧 面 看, 前 后 车 轮 不 允 许 被 遮 挡 3) 在 转 向 轮 指 向 正 前 方 时, 赛 车 的 任 何 部 分 都 不 能 进 入 排 除 区 从 赛 车 侧 面 看, 排 除 区 长 边 界 由 比 赛 轮 胎 前 轮 外 径 前 75mm 和 后 轮 外 径 后 75mm 的 竖 直 延 伸 的 两 条 线 组 成, 宽 边 界 为 从 轮 胎 外 侧 平 面 到 轮 胎 内 侧 平 面 排 除 区 见 下 图 4)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第 二 章 第 九 节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的 尺 寸 和 要 求 备 注 : 所 有 的 检 测 都 使 用 干 胎 为 了 方 便 技 术 检 测, 可 能 会 使 用 一 根 端 部 安 装 有 一 个 网 球 的 工 具 检 测 排 除 区 直 径 为 68.6mm 的 网 球 必 须 可 以 自 由 地 在 轮 胎 外 侧 移 动, 而 不 碰 到 除 车 轮 外 任 何 其 他 部 件 2.2 车 身 除 了 驾 驶 舱 必 须 开 口 以 外, 从 赛 车 最 前 端 到 主 防 滚 架 ( 或 者 防 火 墙 ) 的 这 段 空 间 里, 不 允 许 车 身 上 有 深 入 驾 驶 舱 的 开 口 允 许 在 前 悬 架 的 零 件 处 有 微 小 的 开 口 2.3 轴 距 赛 车 的 轴 距 至 少 为 1525mm(60 英 寸 ) 轴 距 是 指 在 车 轮 指 向 正 前 方 时 同 侧 两 车 轮 的 接 地 面 中 心 点 之 间 的 距 离 2.4 轮 距 赛 车 较 小 的 轮 距 ( 前 轮 或 后 轮 ) 必 须 不 小 于 较 大 轮 距 的 75% 2.5 可 视 性 ~ 15 ~

技 术 检 查 表 格 上 的 所 有 条 目 必 须 在 不 借 助 工 具 ( 比 如 内 窥 镜 或 是 镜 子 ) 的 情 况 下 清 楚 地 呈 现 给 技 术 检 查 官 呈 示 时 可 以 通 过 拆 卸 或 移 动 车 身 板 件 来 实 现 第 三 节 驾 驶 员 单 元 3.1 赛 车 结 构 两 种 可 选 方 案 车 队 能 够 自 行 选 择 设 计 他 们 赛 车 满 足 下 面 任 何 2 个 独 立 又 有 相 关 性 的 要 求 和 限 制 具 体 来 说, 车 队 能 选 择 满 足 如 下 任 一 要 求 : 1) 如 下 第 二 章 第 三 节 驾 驶 员 单 元 定 义 ; 2) 第 三 章 替 代 车 架 结 构 ( 见 第 三 章 及 FSC 网 站 ) 3.1.1 需 要 注 意 如 车 队 打 算 使 用 第 三 章 替 代 车 架 结 构 规 则, 必 须 在 FSC 网 站 指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向 组 委 会 提 交 申 请, 关 于 申 请 的 要 求 详 见 第 三 章 裁 判 委 员 会 将 检 查 车 队 提 交 的 报 告, 并 且 告 知 车 队 他 们 的 设 计 请 求 是 否 通 过 第 三 章 有 众 多 的 数 据 分 析 性 的 需 求, 由 于 这 些 技 术 还 处 于 研 究 发 展 阶 段, 车 队 提 交 的 申 请 报 告 可 以 确 保 裁 判 委 员 会 能 够 掌 握 车 队 进 行 这 项 工 作 的 工 作 量 并 且 给 予 车 队 一 些 技 术 支 持 ( 可 能 需 要 车 队 提 供 一 些 证 明 材 料 ), 同 时 确 定 车 队 是 否 有 技 术 能 力 去 分 析 他 们 的 设 计 并 且 证 明 符 合 第 三 章 的 规 则 3.1.2 使 用 第 三 章 替 代 车 架 规 则, 需 要 提 交 结 构 要 求 认 证 表 (SRCF) 以 代 替 SES 车 队 若 提 交 了 SRCF 则 不 需 提 交 SES 结 构 等 同 表 格 3.2 总 体 要 求 赛 车 的 结 构 必 须 包 括 两 个 带 有 支 撑 的 防 滚 架 有 支 撑 结 构 和 缓 冲 结 构 的 前 隔 板 以 及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3.3 名 词 解 释 下 列 定 义 在 整 个 规 则 资 料 中 应 用 : 主 环 位 于 车 手 旁 边 或 是 身 后 的 一 个 防 滚 架 前 环 位 于 车 手 双 腿 之 上, 接 近 方 向 盘 的 防 滚 架 防 滚 架 主 环 前 环 均 被 归 为 防 滚 架 防 滚 架 斜 撑 支 撑 从 主 前 环 支 承 的 末 端 引 出 到 主 前 环 上 的 结 构 车 架 单 元 最 短 的 未 切 割 的 连 续 的 单 个 管 件 车 架 车 架 是 被 设 计 用 来 支 撑 所 有 赛 车 的 功 能 系 统 的 结 构 总 成, 该 部 件 可 以 是 单 个 焊 接 结 构, 也 可 是 复 杂 的 焊 接 结 构, 或 是 复 合 材 料 与 焊 接 结 构 的 组 合 基 本 结 构 基 本 结 构 包 括 以 下 车 架 部 件 : 1) 主 环 ;2) 前 环 ;3) 防 滚 架 斜 撑 及 其 支 撑 结 构 ;4)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5) 前 隔 板 ;6) 前 隔 板 支 撑 系 统 ;7) 所 有 的 能 将 车 手 束 缚 系 统 的 负 荷 传 递 到 基 本 结 构 1--6 的 车 架 单 元 车 架 主 体 结 构 已 定 义 的 车 架 基 本 结 构 所 包 围 的 车 架 部 分 为 车 架 主 体 结 构 主 环 上 部 和 主 环 斜 撑 不 包 括 在 该 定 义 中 前 隔 板 车 架 主 体 结 构 前 端 的 一 个 平 面 结 构 其 功 能 是 保 护 车 手 双 脚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位 于 前 隔 板 前 方 的 可 变 形 的 吸 能 装 置 侧 边 防 撞 区 域 从 座 舱 底 板 上 表 面 到 离 地 350mm(13.8 英 寸 ), 从 前 环 到 主 环 间 的 车 辆 侧 面 区 域 点 对 点 三 角 结 构 将 车 架 结 构 投 影 到 一 个 面 上, 在 此 平 面 内 施 加 一 个 任 意 方 向 的 载 荷 到 任 意 节 点, 将 只 会 导 致 车 架 管 件 受 到 拉 伸 力 或 是 压 缩 力 也 既 正 确 的 三 角 结 构 ~ 16 ~

不 正 确 正 确 的 三 角 结 构 3.4 材 料 的 最 低 要 求 3.4.1 基 准 钢 铁 材 料 赛 车 的 基 本 结 构 必 须 为 由 以 下 材 料 之 一 制 作 : (1) 低 碳 钢 或 合 金 钢 ( 含 碳 量 至 少 为 0.1%) 制 造 的 圆 管 ( 最 小 尺 寸 规 格 要 求 如 下 表 ); (2) 第 二 章 3.5,3.6,3.7 中 允 许 的 替 代 材 料 部 件 或 用 途 主 环 和 前 环, 肩 带 安 装 杆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前 隔 板, 防 滚 架 斜 撑, 安 全 带 安 装 杆 ( 不 包 括 上 述 部 分 ) 电 车 : 蓄 电 池 保 护 结 构 前 隔 板 支 撑, 主 环 斜 撑 支 撑 电 车 : 传 动 系 统 部 件 外 径 壁 厚 圆 管 25.4mm 2.4mm 或 圆 管 25.0mm 2.50mm 圆 管 25.4mm 1.65mm 或 圆 管 25.0mm 1.75mm 或 圆 管 25.4mm 1.60mm 或 方 管 25.4mm 25.4mm 1.20mm 或 方 管 25.0mm 25.0mm 1.20mm 或 方 管 26.0mm 26.0mm 1.2mm 圆 管 25.4mm 1.20mm 或 圆 管 25.0mm 1.5mm 或 圆 管 260.0mm 1.2mm 备 注 1: 如 使 用 0 合 金 钢, 其 圆 管 壁 厚 不 能 比 低 碳 钢 管 薄 备 注 2: 以 下 情 况 是 规 则 所 允 许 的 : - 使 用 表 格 中 规 定 的 外 径 但 壁 厚 更 厚, - 使 用 表 格 中 的 规 定 的 壁 厚 但 外 径 更 大, - 使 用 表 格 中 规 定 尺 寸 ( 或 更 大 ) 的 方 管 代 替 圆 管 备 注 3: 除 检 查 孔 外, 在 任 何 一 个 普 通 管 件 上 打 孔, 都 要 求 提 交 SES 每 种 不 同 材 质 和 尺 寸 的 管 件 只 允 许 存 在 一 个 检 查 孔 备 注 4: 在 SES 中 提 交 的 用 于 计 算 钢 材 性 能 的 最 低 标 准 不 能 低 于 以 下 值 : 弯 曲 和 屈 服 强 度 计 算 : 杨 氏 模 量 (E) = 200 GPa (29,000 ksi); 屈 服 强 度 (Sy) = 305 MPa (44.2 ksi); 极 限 强 度 (Su) = 365 MPa (52.9 ksi) 焊 接 单 体 壳 连 接 点 或 焊 接 钢 管 焊 点 计 算 : 屈 服 强 度 (Sy) = 180 MPa (26ksi); 极 限 强 度 (Su) = 300 MPa (43.5 ksi) ~ 17 ~

当 管 件 需 要 焊 接 加 强 时 ( 如 用 于 加 强 位 于 管 件 上 的 螺 栓 孔 的 焊 接 材 料, 或 用 于 加 强 悬 架 安 装 切 口 的 焊 接 材 料 ), 原 管 件 应 使 用 原 有 的 冷 轧 强 度 计 算, 焊 接 加 强 材 料 应 使 用 焊 点 材 料 强 度 计 算 备 注 5: 所 有 小 于 25.4 mm x 1.20mm( 或 规 则 3.5 3.6 或 3.7 中 允 许 的 替 代 材 料 ) 的 管 件 不 考 虑 结 构 性, 如 果 符 合 第 二 章 所 有 规 则, 则 可 忽 略 这 些 管 件 3.5 替 代 管 件 和 材 料 基 本 要 求 3.5.1 除 主 环 和 主 环 斜 撑 必 须 使 用 钢 材 以 外, 其 他 管 件 均 可 使 用 替 代 尺 寸 规 格 和 材 料 铝 制 或 钛 制 的 管 件 以 及 复 合 材 料 在 主 环 和 主 环 斜 撑 上 禁 止 使 用 3.5.2 焊 接 过 的 钛 制 或 镁 制 管 材 禁 止 在 基 本 结 构 中 使 用, 禁 用 范 围 包 括 基 本 结 构 管 件 与 车 架 结 构 的 连 接 件, 以 及 基 本 结 构 管 件 与 其 他 部 件 的 连 接 件 3.5.3 如 果 参 赛 车 队 选 用 替 代 管 件 或 材 料, 则 必 须 提 交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3.9 条 ) 参 赛 车 队 必 须 提 交 他 们 所 选 材 料 的 计 算 结 果, 来 证 明 所 选 材 料 与 第 二 章 3.4.1 中 的 最 小 尺 寸 规 格 的 钢 材 在 弯 曲 扭 转 拉 伸 时 有 相 同 的 屈 服 强 度 和 极 限 强 度, 也 有 相 同 的 抗 弯 刚 度 和 吸 能 能 力 ( 抗 弯 刚 度 被 定 义 为 EI, 其 中 E= 弹 性 模 量,I= 最 脆 弱 轴 处 的 惯 性 矩 ) 3.5.4 管 件 壁 厚 不 得 小 于 第 二 章 3.6 和 3.7 中 的 规 定 3.5.5 如 果 在 基 本 结 构 ( 主 环 前 环 除 外 ) 中 使 用 了 弯 管 ( 或 者 是 由 不 在 一 条 直 线 上 的 多 个 管 件 组 成 ), 必 须 使 用 额 外 的 管 件 与 其 相 连 作 为 支 承 连 接 点 必 须 是 弯 管 上 与 其 两 端 连 线 偏 离 最 远 的 点 支 撑 管 件 必 须 与 弯 管 有 同 样 的 直 径 和 厚 度, 其 另 一 端 要 必 须 连 接 在 车 架 的 节 点 上, 且 与 弯 管 平 面 的 角 度 不 能 超 过 45 度 与 上 侧 边 防 撞 杆 相 连 接 的 斜 撑 不 需 要 满 足 与 弯 管 平 面 夹 角 小 于 45 度 的 要 求 3.5.6 任 何 采 用 桁 架 结 构 加 单 体 壳 的 底 盘 设 计, 都 必 须 符 合 所 有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例 如 采 用 夹 层 平 板 的 防 撞 结 构 必 须 符 合 规 则 第 二 章 3.27, 3.28, 3.29, 3.30 和 3.33. 备 注 : 允 许 使 用 管 与 平 板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来 证 明 等 同 性 例 如, 对 于 由 一 个 依 据 规 则 T3.4 的 管 及 一 块 薄 板 组 成 的 侧 面 防 撞 结 构, 该 薄 板 只 需 要 等 同 于 两 个 侧 面 防 撞 管 3.6 替 代 钢 管 最 小 壁 厚 要 求 : 材 料 和 用 途 钢 管, 用 于 : 前 环 主 环 肩 带 安 装 杆 钢 管, 用 于 : 防 滚 架 斜 撑 主 环 斜 撑 支 撑 前 隔 板 和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前 隔 板 支 撑 钢 管 安 全 带 固 定 杆 ( 不 包 括 上 述 部 分 ) 高 压 蓄 电 池 保 护 高 压 驱 动 系 统 保 护 符 合 物 理 测 试 要 求 的 车 队 的 最 小 壁 厚 要 求 : 材 料 和 用 途 钢 管, 用 于 : 前 环 主 环 肩 带 安 装 杆 钢 管, 用 于 : 防 滚 架 斜 撑 主 环 斜 撑 支 撑 前 隔 板 和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 18 ~ 最 小 壁 厚 2.0mm(0.079 英 寸 ) 1.2mm(0.047 英 寸 ) 最 小 壁 厚 1.6mm(0.065 英 寸 ) 0.9mm(0.035 英 寸 )

前 隔 板 支 撑 钢 管 安 全 带 固 定 杆 ( 不 包 括 上 述 部 分 ) 高 压 蓄 电 池 保 护 高 压 驱 动 系 统 保 护 备 注 1: 所 有 的 钢 材 必 须 同 等 处 理 不 允 许 合 金 钢 管 件 的 壁 厚, 如 SAE4130, 比 所 用 的 低 碳 钢 的 壁 厚 更 薄 备 注 2: 当 采 用 了 比 第 二 章 3.4.1 中 指 定 规 格 壁 厚 更 薄 的 钢 管, 为 了 保 证 EI 相 同, 外 径 必 须 增 加 备 注 3: 为 了 保 持 相 同 的 屈 服 强 度 和 极 限 抗 拉 强 度, 替 代 管 件 必 须 保 持 与 第 二 章 3.4.1 中 规 定 的 规 格 有 相 同 的 横 截 面 面 积 备 注 4: 运 用 替 代 车 架 规 则 的 队 伍 必 须 符 合 规 则 第 二 章 3.6 3.6.1 代 表 赛 车 基 本 结 构 连 接 方 法 的 测 试 样 件 必 须 由 车 队 自 制, 并 且 通 过 拉 力 测 试 以 确 保 连 接 强 度 与 质 量 3.6.2 测 试 样 件 必 须 用 两 个 长 203mm(8 英 寸 ), 中 心 线 相 距 38mm(1.5 英 寸 ) 的 平 行 长 管 构 造 成 H 型 连 接 管 必 须 垂 直 于 平 行 管, 离 一 管 顶 端 和 另 一 管 末 端 均 50mm(2 英 寸 ) 3.6.3 测 试 样 件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测 试 样 件 必 须 使 用 和 构 造 底 盘 时 相 同 的 低 碳 钢 或 合 金 钢 b. 在 赛 车 设 计 中 每 使 用 一 种 替 换 管 件, 都 要 进 行 对 替 换 管 和 基 准 管 件 进 行 测 试 和 对 比 c. 每 个 接 合 处 的 两 个 样 品 都 要 制 作 并 测 试, 每 个 基 准 管 两 个 样 品, 每 个 替 换 管 两 个 样 品 备 注 : 这 意 味 着 测 试 时 最 少 测 试 四 个 基 准 连 接 处 替 换 管 连 接 处 英 寸 标 准 英 寸 标 准 1.0*0.095 至 25.4mm*2.4mm 至 1.0*0.095 至 25.4mm*2.4mm 至 1.0*0.047 25.4mm*1.2mm 1.375*0.035 34.9mm*0.9mm 1.0*0.063 至 25.4mm*1.6mm 至 1.0*0.063 至 25.4mm*1.6mm 至 1.0*0.047 25.4mm*1.2mm 1.375*0.035 34.9mm*0.9mm 1.0*0.047 至 25.4mm*1.2mm 至 1.0*0.047 至 25.4mm*1.2mm 至 1.0*0.047 25.4mm*1.2mm 1.375*0.035 34.9mm*0.9mm 1.0*0.047 至 25.4mm*1.2mm 至 1.375*0.035 至 34.9mm*0.9mm 至 1.0*0.047 25.4mm*1.2mm 1.375*0.035 34.9mm*0.9mm d. 最 小 壁 厚 管 必 须 是 平 行 管 之 间 的 短 垂 直 管 e. 为 了 安 装 至 拉 力 试 验 机, 可 以 在 测 试 样 件 的 端 部 修 改 或 添 加 材 料 所 有 测 试 样 件 安 装 端 的 修 改 必 须 一 ~ 19 ~

致 f. 所 有 测 试 样 件 和 真 实 赛 车 车 架 上 的 所 有 焊 后 热 处 理 ( 如 退 火 ) 必 须 一 致 不 允 许 改 变 焊 缝 形 状 ( 不 能 研 磨 ) 3.6.4 测 试 样 件 在 拉 力 测 试 中 必 须 测 试 到 失 效 为 止 在 SES 中 必 须 提 交 所 有 样 件 的 力 与 变 形 曲 线 进 行 审 查 如 果 替 换 管 测 试 样 件 的 最 小 失 效 载 荷 在 相 应 的 基 准 管 测 试 样 件 的 95% 以 内, 即 认 为 通 过 物 理 测 试 要 求 测 试 结 果 必 须 记 录 在 SES 或 SRCF 在 比 赛 时 测 试 样 件 必 须 能 够 提 供 给 技 术 检 查 员 3.7 铝 管 要 求 3.7.1 铝 管 的 最 小 壁 厚 不 得 小 于 3.0mm(0.118 英 寸 ) 3.7.2 除 非 参 赛 车 队 有 证 据 证 明 其 车 架 已 经 经 过 适 当 的 热 处 理 和 人 工 时 效 处 理, 否 则 必 须 在 已 经 焊 接 的 情 况 下 考 虑 铝 管 结 构 的 屈 服 强 度 ( 参 考 : 铝 合 金 协 会 出 版 的 最 新 版 铝 焊 接, 或 由 美 国 焊 接 协 会 主 编 的 焊 接 手 册 第 七 版 第 四 卷 ) 3.7.3 如 果 铝 管 在 焊 接 后 经 过 了 热 处 理 和 时 效 处 理 来 提 高 其 焊 接 后 的 强 度, 车 队 必 须 出 示 充 分 的 文 件 来 说 明 整 个 处 理 过 程, 其 中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所 用 的 热 处 理 设 备 采 用 的 过 程, 以 及 装 夹 方 法 3.8 复 合 材 料 3.8.1 如 果 使 用 复 合 材 料 或 其 他 材 料, 车 队 必 须 提 供 材 料 类 型 文 件, 例 如 : 购 买 发 票, 运 输 单 据 或 者 捐 献 信, 以 及 材 料 的 特 性 复 合 材 料 的 层 布 技 术 细 节 和 使 用 过 的 结 构 材 料 ( 材 料 类 型, 重 量, 树 脂 类 型, 层 数, 核 心 材 料, 表 面 材 料 ( 金 属 )) 的 说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交 车 队 必 须 提 交 相 关 计 算 过 程, 以 证 明 所 用 的 复 合 材 料 结 构 与 符 合 第 二 章 3.4.1 最 低 要 求 的 钢 管 构 成 的 类 似 结 构 等 同 等 同 计 算 结 果 中 必 须 包 括 能 源 耗 散 量 和 在 弯 曲 扭 转 和 拉 伸 时 的 屈 服 强 度 和 极 限 强 度 提 交 完 成 的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参 见 第 二 章 3.9 3.8.2 复 合 材 料 不 允 许 在 主 环 和 前 环 中 使 用 3.9 结 构 相 关 文 件 (SES 或 SRCF 报 告 ) 所 有 的 等 同 性 计 算 必 须 证 明 车 队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与 SAE/AISI 1010 中 钢 材 的 特 性 等 同 3.9.1 所 有 的 队 伍 必 须 提 交 一 份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SES) 或 者 提 交 一 份 结 构 要 求 认 证 表 (SCRF) 遵 从 第 二 章 第 三 节 驾 驶 员 单 元 规 则 的 队 伍 必 须 提 交 一 份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即 使 他 们 不 打 算 替 换 第 二 章 3.4.1 中 的 基 准 钢 铁 材 料 和 管 件 尺 寸 遵 从 第 三 章 替 代 车 架 规 则 的 队 伍 必 须 提 交 一 份 结 构 要 求 认 证 表 (SRCF) ( 参 见 规 则 AF2 ) 3.9.2 如 果 替 代 材 料 或 者 管 件 尺 寸 在 通 过 技 术 检 查, 比 如 3.4.1 中 所 述 材 料 拥 有 相 同 或 更 好 的 性 能, 则 可 被 允 许 替 代 表 3.4.1 的 基 准 钢 材 料 3.9.3 替 代 材 料 或 管 件 尺 寸 的 使 用 许 可 必 须 基 于 工 程 判 断 和 车 检 组 裁 判 长 或 其 委 任 人 的 经 验 3.9.4 车 架 的 技 术 检 查 从 完 成 SES 开 始,SES 应 使 用 附 录 T-1 所 给 出 的 格 式 填 写 3.9.5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的 提 交 a) 提 交 地 址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必 须 提 交 至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官 方 指 定 的 地 址 ( 见 附 件 或 官 网 ) b) 截 止 日 期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必 须 在 官 方 指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 见 官 网 ) 前 提 交 在 截 止 日 期 之 后 ~ 20 ~

提 交 报 告 的 车 队, 将 会 在 车 队 总 分 中 被 处 以 每 天 10 分 的 惩 罚, 上 限 50 分 c) 确 认 车 队 提 交 的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将 通 过 官 方 回 执 得 到 确 认 不 要 重 复 提 交 SES(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 除 非 官 方 要 求, 请 勿 重 复 提 交 SES 3.9.6 车 队 提 交 的 SES 被 审 核 通 过 后, 赛 车 必 须 根 据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上 所 描 述 的 材 料 和 过 程 进 行 制 造 3.9.7 车 队 必 须 打 印 审 核 通 过 的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并 携 带 至 技 术 检 查 现 场 备 注 : 我 们 极 其 不 鼓 励 重 新 提 交 前 一 年 比 赛 中 撰 写 并 提 交 的 SES 各 车 队 都 应 该 自 己 实 验 并 依 据 其 原 始 成 果 撰 写 并 提 交 SES 理 解 证 实 结 构 等 同 性 的 工 程 原 理 对 于 在 比 赛 中 与 裁 判 交 流 车 队 的 设 计 成 果 非 常 重 要 ~ 21 ~

3.10 主 环 和 前 环 常 规 要 求 3.10.1 当 赛 车 发 生 翻 车 事 故 时, 车 手 的 头 部 和 手 部 不 能 与 地 面 接 触 3.10.2 车 架 必 须 包 括 图 1 中 显 示 的 一 个 主 环 和 一 个 前 环 3.10.3 在 正 常 乘 坐 并 系 好 安 全 带 的 情 况 下, 所 有 车 手 的 头 盔 和 男 性 第 95 百 分 位 模 板 的 头 部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必 须 与 前 环 顶 端 和 主 环 顶 端 的 连 线 有 至 少 50.8mm(2 英 寸 ) 的 距 离 ( 图 1a); b) 如 果 主 环 斜 撑 后 置, 主 环 顶 端 和 主 环 斜 撑 底 端 的 连 线 与 头 盔 必 须 至 少 有 50.8mm 的 距 离 ( 图 1b); c) 如 果 主 环 斜 撑 前 置, 头 盔 向 后 方 不 可 以 超 过 主 环 后 平 面 ( 图 1c) ~ 22 ~

男 性 第 95 百 分 位 模 板 男 性 第 95 百 分 位 二 维 模 板 的 尺 寸 如 下 : 用 直 径 为 200mm(7.87 英 寸 ) 的 圆 代 表 髋 部 和 臀 部 用 直 径 为 200mm(7.87 英 寸 ) 的 圆 代 表 肩 膀 及 颈 部 区 域 用 直 径 为 300mm(11.81 英 寸 ) 的 圆 代 表 佩 戴 有 头 盔 的 头 部 用 一 条 长 为 490mm(19.29 英 寸 ) 的 直 线 连 接 两 个 直 径 为 200mm 圆 的 圆 心 用 一 条 280mm(11.02 英 寸 ) 的 直 线 连 接 位 于 上 方 的 直 径 为 200mm 和 300mm 的 头 部 圆 的 圆 心 3.10.4 男 性 第 95 百 分 位 模 板 将 按 照 如 下 方 法 放 置 ( 图 2): 将 座 椅 调 整 到 最 靠 后 的 位 置 ; 将 踏 板 调 整 到 最 靠 前 的 位 置 ; 将 底 部 直 径 为 200mm 的 圆 放 置 到 座 椅 底 部 以 使 得 该 圆 圆 心 到 踏 板 最 后 端 面 的 距 离 不 少 于 915mm(36 英 寸 ); 将 中 部 直 径 为 200mm 的 圆, 代 表 肩 部, 放 置 到 椅 背 上 ; 将 上 部 直 径 为 300mm 的 圆 放 置 在 距 离 头 枕 不 超 过 25.4mm(1 英 寸 ) 的 位 置, 即 通 常 情 况 下 车 手 头 盔 所 处 的 位 置 图 2 3.10.5 若 男 性 第 95 百 分 位 模 板 不 能 满 足 第 二 章 3.10.4 的 规 定, 赛 车 不 会 得 到 静 态 项 目 通 过 标 签, 也 不 可 以 参 加 动 态 项 目 的 比 赛 3.10.6 不 满 足 第 二 章 3.10.3 规 定 的 车 手 将 不 允 许 参 加 动 态 项 目 的 比 赛 3.10.7 管 件 弯 曲 处 的 最 小 弯 曲 半 径 ( 从 管 件 中 心 线 处 计 量 ), 必 须 至 少 是 管 件 外 径 的 三 倍 弯 曲 处 必 须 光 滑 连 续, 并 且 没 有 任 何 褶 皱 或 壁 面 损 坏 3.10.8 前 环 和 主 环 必 须 用 正 确 的 三 角 结 构 安 全 可 靠 地 与 主 体 结 构 连 接 在 一 起 ~ 23 ~

3.11 主 环 3.11.1 主 环 必 须 由 一 根 未 切 割 的 连 续 的 截 面 形 状 封 闭 的 钢 管 构 成 ( 见 第 二 章 3.4.1) 3.11.2 禁 止 使 用 铝 合 金 钛 合 金 或 其 他 复 合 材 料 制 作 主 环 3.11.3 主 环 必 须 从 车 架 一 侧 的 最 低 处 向 上 延 伸, 越 过 车 架, 再 到 达 另 一 侧 的 车 架 最 低 处 3.11.4 从 车 的 侧 视 图 看, 主 环 位 于 车 架 主 体 结 构 的 安 装 点 ( 连 接 上 侧 冲 击 管 的 安 装 点 ) 以 上 的 部 分 必 须 在 与 竖 直 方 向 上 的 倾 斜 角 在 10 的 范 围 以 内 3.11.5 在 车 辆 的 侧 视 图 看, 主 环 上 任 何 高 于 其 与 车 架 主 结 构 连 接 点 的 弯 折 都 必 须 用 管 件 支 撑 到 主 环 斜 撑 的 支 撑 结 构 上, 同 时 该 支 撑 管 件 必 须 满 足 与 主 环 斜 撑 相 同 的 要 求 3.11.6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从 车 的 侧 视 图 看, 主 环 位 于 上 侧 冲 击 构 件 连 接 点 以 下 时 可 能 会 与 赛 车 发 生 任 意 角 度 的 倾 斜 但 角 度 必 须 保 持 在 后 倾 10 以 内 3.11.7 正 视 图 时, 主 环 的 垂 直 管 件 与 车 架 主 体 结 构 两 侧 连 接 处 的 内 侧 距 离 至 少 为 380mm(15 英 寸 ) 3.12 前 环 3.12.1 前 环 必 须 由 截 面 形 状 封 闭 的 金 属 管 件 构 成, 见 第 二 章 3.4.1 3.12.2 前 环 必 须 从 车 架 一 侧 的 最 低 处 向 上 延 伸, 越 过 车 架, 再 到 达 另 一 侧 的 车 架 最 低 处 3.12.3 若 采 用 合 适 的 角 板 或 三 角 结 构, 允 许 前 环 由 多 段 组 合 的 管 件 制 成 3.12.4 方 向 盘 在 任 何 转 角 下 的 最 高 点 都 必 须 低 于 前 环 最 高 点 3.12.5 前 环 与 方 向 盘 前 的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250mm(9.8 英 寸 ) 该 距 离 是 沿 赛 车 中 心 线 从 前 环 后 端 到 方 向 盘 前 端 水 平 测 量 得 到, 测 量 时 转 向 轮 摆 正 3.12.6 侧 视 图 时, 前 环 的 任 何 一 个 部 分 与 垂 直 方 向 所 成 的 角 度 不 得 超 过 20 3.13 主 环 斜 撑 3.13.1 主 环 支 架 必 须 由 封 闭 的 钢 制 管 件 构 成, 参 见 第 二 章 3.4.1 3.13.2 主 环 必 须 由 两 个 在 主 环 两 侧 并 且 向 前 或 向 后 延 伸 的 斜 撑 支 撑 3.13.3 从 侧 视 图 上 看, 主 环 和 主 环 斜 撑 禁 止 布 置 在 过 主 环 顶 端 垂 线 的 同 侧 也 就 是 说, 若 主 环 前 倾, 斜 撑 必 须 在 主 环 之 前 ; 若 主 环 后 倾, 斜 撑 必 须 在 主 环 之 后 3.13.4 主 环 斜 撑 和 主 环 的 连 接 点 应 尽 量 接 近 主 环 顶 端, 连 接 点 低 于 主 环 顶 端 的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160mm(6.3 英 寸 ) 主 环 和 主 环 斜 撑 所 成 夹 角 至 少 为 30 ( 图 3) ~ 24 ~

图 3 3.13.5 主 环 斜 撑 必 须 是 直 的, 即 没 有 任 何 弯 曲 3.13.6 主 环 斜 撑 的 连 接 不 能 影 响 斜 撑 的 作 用, 即 连 接 的 方 法 和 支 撑 结 构 必 须 能 够 成 功 地 把 所 有 来 自 主 环 的 载 荷 传 递 到 主 体 结 构 上 斜 撑 必 须 能 通 过 适 当 的 三 角 结 构 把 这 些 载 荷 传 递 回 主 环 底 部 以 及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上 部 杆 件 和 主 环 的 连 接 点 处 这 个 结 构 必 须 满 足 第 二 章 3.4 节 关 于 主 环 斜 撑 支 撑 的 规 定 斜 撑 的 载 荷 不 能 完 全 由 发 动 机 传 动 系 或 差 速 器 承 受, 也 不 能 传 递 到 悬 架 部 件 也 就 是 说 斜 撑 末 端 的 节 点 必 须 位 于 能 把 载 荷 传 递 回 主 环 的 路 线 上 主 环 斜 撑 必 须 安 全 地 连 接 到 车 架 上, 并 且 能 够 成 功 地 把 所 有 来 自 主 环 的 载 荷 传 递 到 主 体 结 构 上 3.13.7 主 环 斜 撑 底 端 必 须 在 赛 车 每 边 使 用 至 少 两 个 车 架 构 件 来 支 撑 回 到 主 环, 上 方 构 件 和 下 方 构 件 要 采 用 合 适 的 三 角 结 构 a. 上 支 撑 构 件 必 须 连 接 到 主 环 与 上 侧 防 撞 构 件 的 连 接 点 上 b. 下 支 撑 构 件 必 须 连 接 到 主 环 与 下 侧 防 撞 构 件 的 连 接 点 上 备 注 : 上 述 构 件 可 以 是 满 足 规 则 第 二 章 3.5.5 的 多 根 管 或 弯 管 3.13.8 上 述 主 环 斜 撑 支 撑 系 统 的 所 有 车 架 构 件 必 须 是 满 足 规 则 第 二 章 3.4.1 的 截 面 封 闭 的 管 件 3.13.9 如 果 有 任 何 基 本 结 构 以 外 的 部 件 和 主 环 斜 撑 连 接, 那 必 须 增 加 另 外 的 斜 撑 来 承 受 赛 车 发 生 翻 车 事 故 时 主 环 斜 撑 上 的 弯 曲 载 荷 3.14 前 环 斜 撑 3.14.1 前 环 斜 撑 必 须 由 第 二 章 3.4.1 中 规 定 的 材 料 构 成 3.14.2 前 环 必 须 由 两 个 分 别 位 于 前 环 两 侧 的 向 前 延 伸 的 斜 撑 支 撑 3.14.3 赛 车 必 须 装 有 前 环 斜 撑 结 构 前 环 斜 撑 必 须 延 伸 至 车 手 脚 部 之 前, 其 作 用 是 保 护 车 手 腿 部 3.14.4 前 环 斜 撑 和 前 环 的 连 接 点 应 尽 量 接 近 前 环 顶 端, 连 接 点 低 于 前 环 顶 端 的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50.8mm(2 英 寸 ) ( 图 3) 3.14.5 如 果 前 环 在 垂 直 方 向 上 向 后 倾 斜 超 过 了 10, 在 前 环 后 方 必 须 用 另 外 的 斜 撑 支 撑, 斜 撑 的 材 料 见 第 二 章 3.4.1 3.14.6 车 手 的 双 脚 及 腿 必 须 完 全 包 裹 在 车 架 的 主 体 结 构 之 中 当 车 手 的 脚 接 触 踏 板 时, 从 赛 车 侧 面 和 前 面 看, 车 手 的 脚 或 腿 部 都 不 准 伸 出 或 高 于 车 架 主 体 结 构 之 外 ~ 25 ~

3.15 斜 撑 的 其 他 要 求 若 斜 撑 没 有 使 用 焊 接 方 式 与 车 架 连 接, 斜 撑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地 使 用 公 制 8.8 级 M8(5/16 英 寸 SAE 5 级 ) 或 更 高 级 别 的 螺 栓 与 车 架 连 接 焊 接 在 防 滚 架 斜 撑 上 的 安 装 板 必 须 至 少 为 厚 度 为 2.0mm(0.08 英 寸 ) 厚 钢 板 3.16 其 它 侧 管 要 求 如 果 在 车 手 旁 边 有 防 滚 架 斜 撑 或 其 他 的 车 架 管 件, 在 车 队 任 一 车 手 的 颈 部 高 度 位 置, 必 须 在 车 架 上 牢 固 地 安 装 金 属 板 或 金 属 管, 以 防 止 车 手 的 肩 膀 穿 入 到 车 架 结 构 中 而 导 致 车 架 撞 伤 车 手 颈 部 3.17 防 滚 架 斜 撑 的 机 械 连 接 3.17.1 防 滚 架 斜 撑 可 以 机 械 连 接 3.17.2 斜 撑 两 端 的 非 永 久 性 连 接 点 必 须 使 用 双 耳 连 接 ( 如 图 4 5 所 示 ) 或 是 套 管 连 接 ( 如 图 6 所 示 ) 3.17.3 用 来 固 定 非 永 久 性 连 接 的 螺 纹 紧 固 件 为 重 要 紧 固 件, 必 须 符 合 第 二 章 第 11 节 的 要 求 3.17.4 不 允 许 使 用 杆 端 关 节 轴 承 ~ 26 ~

3.17.5 双 耳 连 接 的 连 接 耳 必 须 使 用 至 少 4.5mm(0.177 英 寸 ) 厚 的 钢 板 制 成, 且 垂 直 于 斜 撑 轴 线 方 向 的 长 度 至 少 为 25mm(1 英 寸 ), 并 在 沿 斜 撑 轴 线 方 向 应 该 尽 量 短 3.17.6 无 论 是 安 装 在 斜 撑 的 顶 端 或 底 端, 双 耳 连 接 都 必 须 有 盖 板 覆 盖 ( 图 4 和 5) 3.17.7 双 耳 连 接 必 须 使 用 至 少 为 公 制 9.8 级 M10(3/8 英 寸 SAE 8 级 ) 的 销 或 螺 栓 进 行 连 接 安 装 孔 与 销 或 螺 栓 必 须 为 紧 配 合 3.17.8 套 管 连 接 的 套 管 长 度 至 少 为 76mm(3 英 寸 ), 连 接 点 两 边 的 长 度 都 至 少 为 38mm(1.5 英 寸 ), 并 且 必 须 和 所 连 接 管 材 为 紧 配 合 套 管 的 壁 厚 不 能 小 于 所 连 接 管 材 且 必 须 使 用 至 少 为 公 制 9.8 级 M6(1/4 英 寸,SAE 8 级 ) 的 螺 栓 进 行 连 接 安 装 孔 与 螺 栓 必 须 为 紧 配 合 3.18 前 防 撞 结 构 3.18.1 车 手 的 双 脚 及 腿 必 须 完 全 包 裹 在 车 架 的 主 体 结 构 之 中 当 车 手 的 脚 接 触 踏 板 时, 从 赛 车 侧 面 和 前 面 看, 车 手 的 脚 或 腿 部 都 不 准 伸 出 或 高 于 车 架 主 体 结 构 之 外 3.18.2 在 前 隔 板 之 前 必 须 安 装 吸 能 缓 冲 结 构 3.18 前 隔 板 3.18.1 前 隔 板 必 须 由 截 面 形 状 封 闭 的 管 件 构 成, 见 第 二 章 3.4.1 3.18.2 除 了 第 二 章 3.18.3 允 许 的 以 外, 前 隔 板 必 须 位 于 所 有 不 可 挤 压 部 件 之 前, 如 电 池 主 缸 和 液 压 系 统 储 液 罐 3.18.3 当 车 手 脚 部 接 触 但 没 有 踩 下 踏 板 时 ( 可 调 节 的 踏 板 须 位 于 最 靠 前 的 位 置 ), 前 隔 板 平 面 ( 前 隔 板 管 件 最 前 端 表 面 所 构 成 的 一 个 平 面 ) 必 须 位 于 车 手 脚 底 之 前 3.19 前 隔 板 支 撑 3.19.1 前 隔 板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地 整 合 在 车 架 中 3.19.2 在 赛 车 的 每 一 侧, 前 隔 板 都 必 须 使 用 至 少 3 个 车 架 单 元 来 向 后 支 撑 到 前 环, 一 个 位 于 顶 部 ( 与 顶 端 距 离 不 超 过 50.8mm), 一 个 位 于 底 部, 以 及 一 个 用 来 形 成 三 角 结 构 A. 上 支 撑 构 件 必 须 连 接 在 距 离 前 隔 板 顶 端 50mm(2inch) 范 围 内, 连 接 到 前 环 上 距 离 上 侧 边 防 撞 构 件 以 上 100mm(4inch) 或 以 下 50mm(2inch) 的 区 域 内 如 果 上 支 撑 构 件 连 接 在 高 于 上 侧 边 防 撞 构 件 100mm 的 区 域, 那 么 需 要 合 适 的 三 角 结 构, 把 载 荷 转 移 到 上 侧 边 防 撞 杆 与 前 环 连 接 点 B. 下 支 撑 构 件 必 须 连 接 前 隔 板 的 底 部 和 前 环 的 底 部 C. 斜 撑 必 须 在 上 下 支 撑 构 件 中 形 成 正 确 的 三 角 结 构 备 注 : 在 满 足 第 二 章 3.5.5 的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上 述 的 所 有 构 件 可 以 是 多 根 管 或 者 弯 管 3.19.3 由 前 隔 板 斜 撑 和 另 两 个 前 隔 板 支 撑 之 一 构 成 的 三 角 结 构 必 须 点 对 点 并 且 需 要 满 足 前 隔 板 支 撑 管 件 需 求 3.19.3 上 述 前 隔 板 支 撑 系 统 的 所 有 车 架 单 元 都 必 须 由 截 面 形 状 封 闭 的 管 件 构 成, 见 第 二 章 3.4.1 3.19.5 不 允 许 存 在 对 驾 驶 员 有 潜 在 危 害 的 支 撑 结 构 3.20 缓 冲 结 构 3.20.1 在 前 隔 板 之 前 必 须 安 装 吸 能 缓 冲 结 构 ~ 27 ~

3.20.2 缓 冲 结 构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安 装 在 前 隔 板 之 前 ; b. 沿 赛 车 前 后 方 向 至 少 长 200mm(7.8 英 寸 ) ; c. 在 前 隔 板 之 前 200mm(7.8 英 寸 ) 范 围 内, 至 少 高 100mm(3.9 英 寸 ), 宽 200mm(7.8 英 寸 ) ; d. 碰 撞 时 不 能 穿 透 前 隔 板 ; e. 缓 冲 结 构 和 前 隔 板 直 接 并 且 安 全 地 连 接 在 一 起, 而 不 是 作 为 非 承 载 式 车 身 的 一 部 分 3.20.3 所 有 赛 车 都 必 须 安 装 厚 度 为 1.5mm(0.060 英 寸 ) 的 钢 板, 或 厚 度 为 4.0mm(0.157 英 寸 ) 的 铝 板 作 为 防 侵 平 板 如 果 缓 冲 结 构 和 防 侵 平 板 ( 合 称 为 缓 冲 组 件 ) 通 过 螺 栓 连 接 至 前 隔 板, 那 么 必 须 和 前 隔 板 的 外 轮 廓 尺 寸 相 同, 如 果 缓 冲 组 件 是 焊 接 在 前 隔 板 上 的, 那 么 它 们 必 须 越 过 各 个 方 向 上 的 前 隔 板 管 件 的 轴 线 3.20.4 允 许 防 侵 平 板 的 替 代 设 计, 但 必 须 同 第 二 章 3.36 一 样, 证 明 其 结 构 等 同 于 第 二 章 3.20.3 的 要 求 3.20.5 若 缓 冲 组 件 没 有 和 车 架 固 结, 如 没 有 焊 接 在 一 起, 则 必 须 用 至 少 四 个 公 制 8.8 级 M8(5/16 英 寸 SAE 5 级 ) 螺 栓 把 缓 冲 组 件 和 前 隔 板 连 接 在 一 起 3.20.6 缓 冲 结 构 的 安 装 必 须 为 横 向 和 垂 直 载 荷 提 供 一 个 足 够 的 卸 载 路 径, 以 防 偏 心 和 偏 轴 线 的 撞 击 备 注 : 分 块 的 泡 沫 缓 冲 结 构 必 须 将 每 一 个 块 件 黏 合 在 一 起, 以 防 相 对 滑 动 3.20.7 缓 冲 结 构 与 单 体 壳 结 构 的 连 接 需 要 提 供 符 合 第 二 章 3.9 的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证 明 其 至 少 与 四 个 8.8 级 M8(5/16 英 寸 SAE 5 级 ) 螺 栓 等 同 3.20.6 与 第 二 章 3.20.6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防 侵 平 板 设 计, 必 须 通 过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得 到 审 核 批 准 ( 见 第 二 章 3.9) 3.20.8 如 果 一 支 队 伍 采 用 标 准 FSAE 缓 冲 结 构, 而 且 前 隔 板 的 外 轮 廓 边 缘 在 任 何 方 向 超 出 缓 冲 结 构 25.4mm, 那 么 前 隔 板 必 须 有 1.00 英 寸 *0.049 英 寸 的 钢 管 或 者 经 过 第 二 章 3.4 中 的 等 效 管 件 制 成 的 斜 撑 或 交 叉 支 撑, 3.20.9 如 果 采 用 的 标 准 缓 冲 结 构 没 有 遵 守 第 二 章 3.20.8 中 的 边 缘 超 程 限 制, 而 又 没 有 添 加 斜 撑, 那 么 车 队 必 须 进 行 物 理 测 试 来 证 明 防 侵 平 板 永 久 变 形 不 超 过 25.4mm(1 英 寸 ) 3.21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数 据 要 求 3.21.1 无 论 是 采 用 自 主 设 计 的 缓 冲 结 构 或 者 标 准 的 FSAE 缓 冲 结 构, 所 有 的 车 队 都 必 须 按 照 缓 冲 结 构 数 据 模 板, 上 交 一 份 缓 冲 结 构 数 据 报 告 ( 模 板 可 以 在 官 网 下 载 ) 3.21.2 参 赛 车 队 必 须 提 交 实 验 数 据 来 说 明 其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当 前 端 缓 冲 安 装 在 总 重 量 为 300kg(661 lbs) 的 赛 车 上, 并 以 7.0m/s(23.0ft/sec) 的 初 速 度 与 刚 性 障 碍 物 发 生 碰 撞 时, 整 车 的 平 均 减 速 度 不 能 超 过 20g, 最 大 减 速 度 不 能 超 过 40g, 总 吸 收 能 量 必 须 达 到 或 超 过 7350 焦 耳 备 注 1: 以 上 是 缓 冲 块 的 功 能 要 求, 而 不 是 实 验 要 求 准 静 态 实 验 是 允 许 的 如 何 得 到 总 吸 收 能 量 平 均 减 速 度 最 大 减 速 度 等 数 据 的 试 验 方 法 和 计 算 过 程 必 须 包 含 在 所 提 交 的 报 告 和 附 加 说 明 中 备 注 2: 以 下 从 测 试 中 得 出 值 的 计 算 过 程 必 须 附 在 报 告 模 板 中 : 能 量 吸 收 值, 平 均 减 速 度 值 和 最 高 减 速 度 值 3.21.3 使 用 前 翼 的 参 赛 车 队 必 须 证 明 缓 冲 结 构 和 前 翼 的 组 合 部 件 不 超 过 第 二 章 3.21.2 中 的 最 高 减 速 度 ~ 28 ~

要 求 参 赛 车 队 可 以 使 用 如 下 的 办 法 来 证 明 自 己 的 设 计 不 超 过 300kg 乘 以 40g, 或 者 120kN: a. 为 确 定 最 大 受 力, 应 测 试 连 同 负 升 力 翼 支 座, 连 接 件, 垂 直 板 以 及 一 个 翼 型 断 面 的 结 构 代 表 在 内 的 缓 冲 组 件 ; b. 通 过 计 算 得 到 的 负 升 力 翼 连 接 处 的 屈 服 力, 应 小 于 单 独 的 缓 冲 件 实 验 测 试 的 最 大 值 ; c. 通 过 计 算 得 到 的 负 升 力 翼 连 接 处 的 屈 服 力, 应 小 于 95kN( 标 准 缓 冲 结 构 最 大 载 荷 ) 3.21.4 当 提 交 的 数 据 为 加 速 度 数 据 时, 平 均 减 速 度 必 须 基 于 原 始 实 验 数 据 计 算 最 大 减 速 度 能 够 基 于 原 始 实 验 数 据 评 定 如 果 实 验 数 据 中 最 大 减 速 度 明 显 高 于 40g, 则 可 使 用 下 列 两 种 滤 波 方 式 对 原 始 实 验 数 据 进 行 处 理 :CFC ( Channel Filter Class)60 (100 Hz) 详 见 SAE Recommended Practice J211 Instrumentation for Impact Test, 或 100Hz 3 阶 低 通 巴 特 沃 斯 (Butterworth) 滤 波 器 ( 每 100Hz 衰 减 3 分 贝 ) 3.21.5 必 须 提 供 实 验 方 法 的 概 要, 并 附 有 实 验 前 和 实 验 后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的 照 片 3.21.6 在 技 术 检 查 时 要 呈 现 一 块 实 验 后 的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的 测 试 件, 以 对 照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的 实 验 照 片 和 安 装 在 赛 车 上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3.21.7 实 验 数 据 和 计 算 结 果 必 须 以 PDF 格 式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到 指 定 的 地 址 所 有 要 提 交 的 文 本 图 纸 和 实 验 数 据 等 都 必 须 包 括 在 单 个 文 件 中 3.21.8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数 据 (IAD) 必 须 按 照 如 下 方 式 命 名 : 车 号 _ 校 名 _ 赛 事 代 码 _IAD.pdf ( 请 用 组 委 会 指 定 的 车 号 学 校 全 名 和 赛 事 代 码 ) 赛 事 代 码 在 规 则 第 一 章 2.6 中 列 出 示 例 :87_ 中 国 大 学 _FSC_IAD.pdf 3.21.9 在 截 止 日 期 之 后 提 交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数 据 报 告 的 车 队, 将 会 在 车 队 总 分 中 被 处 以 每 天 10 分 的 惩 罚, 上 限 50 分 3.21.10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数 据 报 告 将 由 裁 判 评 估 等 级, 赛 车 设 计 项 目 的 裁 判 将 根 据 该 等 级 在 赛 车 设 计 项 目 中 评 分 3.21.11 在 缓 冲 结 构 测 试 过 程 中, 须 使 用 与 实 车 固 定 方 式 相 同 的 方 式 将 缓 冲 结 构 固 定 在 防 侵 平 板 上 ( 电 车 的 缓 冲 结 构 上 必 须 以 厚 度 为 1.5mm 实 心 钢 片 或 4.0mm 实 心 铝 片 作 为 防 侵 平 板, 其 他 材 质 不 予 采 纳 ) 防 侵 平 板 与 其 后 部 的 刚 性 平 面 必 须 至 少 有 50mm(2 英 寸 ) 的 距 离 在 碰 撞 后, 防 侵 平 板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的 向 后 的 塑 性 变 形 都 不 能 超 过 25.4mm(1 英 寸 ) 防 侵 平 板 必 须 连 接 在 一 个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结 构 上, 这 一 结 构 必 须 能 代 表 车 架 在 前 隔 板 后 至 少 50.8mm(2 英 寸 ) 内 的 结 构 备 注 1:25.4mm 的 间 隔 代 表 了 前 隔 板 支 撑 并 且 保 证 平 面 不 能 穿 透 到 座 舱 备 注 2: 一 个 制 成 前 隔 板 形 状 的 固 体 块 件 不 能 认 为 具 有 结 构 代 表 性 一 个 具 有 结 构 代 表 性 的 夹 具 应 该 与 实 际 的 前 隔 板 具 有 相 同 的 截 面 转 动 惯 量 3.21.12 缓 冲 结 构 的 动 态 测 试 ( 如 重 锤 台, 摆 锤 设 施, 落 塔 等 ) 必 须 在 专 用 的 测 试 设 备 上 完 成 测 试 设 备 可 以 是 大 学 拥 有 的, 但 是 必 须 是 由 专 业 人 员 或 者 大 学 教 师 监 管 的 车 队 不 允 许 建 造 自 己 的 动 态 测 试 设 备 准 静 态 测 试 可 使 用 大 学 内 的 设 备 / 设 施 进 行 准 静 态 测 试, 但 建 议 车 队 做 所 有 测 试 时 须 谨 慎 小 心 3.21.13 标 准 缓 冲 结 构 - 如 果 官 方 网 站 上 公 布 了 官 方 认 可 某 种 缓 冲 结 构 设 计, 车 队 可 以 按 照 该 方 案 制 作 缓 冲 结 构, 无 需 提 交 IAD 报 告 中 缓 冲 结 构 的 测 试 数 据 官 方 认 证 的 缓 冲 结 构 详 见 附 录 3 选 择 使 用 ~ 29 ~

FSAE 标 准 的 缓 冲 结 构 和 相 应 的 连 接 细 节 设 计 的 车 队, 不 用 在 IAD 报 告 中 提 交 缓 冲 结 构 测 试 数 据 但 是 IAD 报 告 的 其 他 的 部 分 仍 需 提 交,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车 队 缓 冲 结 构 的 照 片, 来 证 明 其 符 合 网 站 上 给 出 的 设 计 标 准 a. 标 准 缓 冲 结 构 数 据 报 表 的 使 用 ; b. 车 队 缓 冲 结 构 的 照 片, 来 证 明 其 符 合 附 录 T-3 的 设 计 标 准, 例 如 供 应 商 的 收 据 和 装 箱 单 ; c. 缓 冲 结 构 防 侵 入 板 的 尺 寸 ; d. 车 队 是 否 会 使 用 前 翼, 使 用 的 需 要 提 交 合 乎 第 二 章 3.21.3 中 前 翼 支 座 强 度 的 计 算 过 程 3.22 不 可 挤 压 的 部 件 3.22.1 除 了 第 二 章 3.22.2 允 许 的 以 外, 所 有 不 能 挤 压 的 部 件 ( 如 : 电 池 液 压 主 缸 液 压 系 统 储 液 罐 ) 都 必 须 布 置 在 前 隔 板 后, 不 允 许 安 装 在 变 形 吸 能 区 内 3.22.2 前 翼 和 前 翼 支 撑 可 以 位 于 前 隔 板 之 前, 但 不 能 位 于 缓 冲 结 构 内 或 穿 过 碰 撞 块 如 果 前 翼 支 撑 在 前 隔 板 之 前,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试 验 中 必 须 将 支 撑 ( 第 二 章 3.21) 附 加 在 一 起 测 试 备 注 : 前 翼 支 撑 指 的 是 支 撑 前 翼 的 整 个 结 构, 不 单 指 支 撑 点 3.23 车 身 前 部 3.23.1 禁 止 车 身 前 部 有 锐 边 或 其 它 突 出 的 部 件 3.23.2 车 身 前 部 所 有 可 能 触 碰 车 外 人 员 身 体 的 边 缘, 如 车 鼻 等, 都 必 须 为 半 径 至 少 为 38mm(1.5 英 寸 ) 的 圆 角 该 圆 角 的 圆 心 角 必 须 至 少 45 ( 从 正 前 方 向 顶 部 底 部 和 侧 面 等 全 部 有 影 响 的 方 向 测 量 ) 3.24 桁 架 式 车 架 的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3.24.1 桁 架 式 车 架 的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必 须 由 车 手 ( 车 手 以 正 常 驾 驶 姿 势 乘 坐 ) 两 侧 各 至 少 3 根 管 件 构 成, 图 7 ~ 30 ~

3.24.2 上 述 三 根 管 件 必 须 由 第 二 章 3.4 所 要 求 的 材 料 制 成 3.24.3 上 述 三 根 管 件 的 位 置 如 下 : 上 部 的 侧 边 防 撞 杆 必 须 和 主 环 及 前 环 相 连 接 当 体 重 为 77kg 的 车 手 以 正 常 姿 势 乘 坐 时, 该 防 撞 杆 的 所 有 部 位 的 离 地 高 度 必 须 在 300mm(11.8 英 寸 ) 至 350mm(13.8 英 寸 ) 之 间 上 部 的 车 架 管 件 若 是 满 足 高 度 直 径 和 壁 厚 的 要 求, 可 作 为 上 部 侧 边 防 撞 杆 底 部 的 侧 边 防 撞 杆 必 须 和 主 环 底 部 以 及 前 环 底 部 相 连 接 如 果 车 架 底 部 管 件 的 外 径 和 壁 厚 满 足 要 求, 可 作 为 底 部 侧 边 防 撞 杆 对 角 侧 边 防 撞 杆 必 须 连 接 主 环 前 部 和 前 环 后 部, 以 及 上 部 和 底 部 的 侧 边 防 撞 杆 3.24.4 若 使 用 适 当 的 角 板 或 者 三 角 结 构 在 正 确 的 三 角 结 构 下, 可 以 使 用 多 根 管 件 代 替 一 根 侧 边 防 撞 杆 3.24.5 与 上 述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布 置 形 式, 必 须 通 过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得 到 审 核 批 准 ( 见 第 二 章 3.9) 3.25 检 查 孔 3.25.1 技 术 检 查 官 可 能 会 检 查 所 有 有 尺 寸 规 格 要 求 的 管 件 检 查 将 使 用 超 声 波 检 测 设 备 或 者 在 检 查 官 的 要 求 下 钻 附 加 的 检 查 孔 3.26 复 合 材 料 的 空 间 桁 架 结 构 车 架 复 合 材 料 空 间 桁 架 可 以 在 比 赛 中 使 用, 但 是 任 何 想 要 制 造 复 合 材 料 空 间 桁 架 的 车 队 必 须 得 到 组 委 会 批 准 该 车 队 至 少 要 提 供 桁 架 中 实 际 连 接 点 的 测 试 数 据 这 些 测 试 必 须 包 括 车 架 各 位 置 代 表 性 工 况 的 静 态 强 度 测 试 各 连 接 点 承 受 循 环 载 荷 的 能 力 也 必 须 加 以 评 估 这 些 信 息 必 须 包 含 在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或 结 构 要 求 认 证 表 中 注 意 : 鉴 于 复 合 材 料 空 间 桁 架 的 复 杂 性 和 所 需 的 详 细 审 查 过 程, 鼓 励 车 队 在 截 止 日 期 期 限 前 尽 早 提 交 所 需 文 件, 并 且 在 获 得 批 准 后 再 开 始 进 行 赛 车 的 制 造 3.27 单 体 壳 一 般 要 求 所 有 等 效 计 算 必 须 证 明 其 对 于 强 度 等 级 为 SAE/AISI 1010 的 钢 的 相 对 等 效 性 3.27.1 所 有 规 则 都 适 用 于 单 体 壳 结 构, 除 了 补 充 或 取 代 其 他 部 分 的 规 则 3.27.2 单 体 壳 结 构 须 提 交 一 份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见 第 二 章 3.9 报 告 必 须 证 明 其 设 计 在 碰 撞 吸 收 能 量 拉 伸 弯 曲 状 态 下 的 屈 服 和 极 限 强 度 等 同 于 焊 接 的 车 架 其 中 必 须 包 括 : 材 料 类 型 纤 维 布 质 量 树 脂 类 型 纤 维 布 方 向 层 数 夹 层 材 料 和 成 型 技 术 3 点 弯 曲 测 试 和 剪 切 测 试 数 据 和 图 片 也 须 包 含 在 内 ( 第 二 章 3.30) 结 构 等 同 性 必 须 阐 述 以 上 各 条 强 度 和 刚 度 计 算 必 须 用 从 层 压 材 料 测 试 报 告 中 得 到 的 数 据 作 为 基 础 3.27.3 复 合 材 料 和 金 属 构 成 的 单 体 壳 适 用 同 样 的 规 则 3.27.4 复 合 材 料 制 作 的 单 体 壳 必 须 满 足 规 则 第 二 章 3.8 对 复 合 材 料 的 要 求 3.28 单 体 壳 检 查 由 于 单 体 壳 规 则 的 限 制 以 及 单 体 壳 制 造 技 术 的 复 杂 性, 在 技 术 检 查 中 对 单 体 壳 的 检 查 不 能 总 是 做 到 面 面 俱 到 在 裁 判 无 法 检 查 到 的 地 方, 车 队 有 责 任 提 供 相 应 的 文 件 说 明 证 明 他 们 的 车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 以 图 片 或 文 字 的 形 式, 或 两 者 皆 有 ) 一 般 来 说 裁 判 需 要 确 认 以 下 项 目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 ~ 31 ~

检 查 暴 露 在 单 体 壳 之 外 的 主 环 部 分 的 外 径 和 厚 度 检 查 主 环 是 否 延 伸 到 单 体 壳 的 底 部 由 于 钢 管 允 许 被 整 合 到 单 体 壳 层 合 板 中, 这 项 检 查 或 许 有 些 困 难, 但 是 一 般 来 说, 钢 管 的 轮 廓 是 可 见 的 检 查 主 环 和 单 体 壳 所 有 在 SES 上 说 明 的 机 械 连 接 点 检 查 前 环 是 否 安 装 检 查 SES 上 说 明 的 机 械 连 接 点 ( 如 果 有 的 话 ) 像 前 环 尺 寸 与 材 料 这 种 条 目, 如 果 前 环 完 全 包 裹 在 单 体 壳 中, 那 么 车 队 必 须 提 供 文 档 以 说 明 前 环 管 件 的 尺 寸 并 附 上 图 片 如 果 车 队 被 查 实 其 阐 述 单 体 壳 制 造 过 程 的 文 档 不 属 实, 在 至 少 在 之 后 一 年 的 比 赛 中 该 车 队 禁 止 使 用 单 体 壳 3.29 单 体 壳 抗 弯 刚 度 等 效 平 板 计 算 本 规 则 中 提 及 的 单 体 壳 的 抗 弯 刚 度 (EI) 都 以 具 有 相 同 结 构 的 等 效 平 板 的 关 于 其 中 性 轴 的 抗 弯 刚 度 ( EI) 计 算 计 算 过 程 中 忽 略 平 板 的 曲 率 和 单 体 壳 的 具 体 横 截 面 形 状 备 注 : 不 依 照 第 二 章 3.29 计 算 的 EI 时, 可 考 虑 按 照 单 体 壳 实 际 几 何 形 状 计 算 3.30 单 体 壳 层 压 材 料 测 试 3.30.1 侧 防 撞 压 层 材 料 车 队 须 做 一 个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测 试 板 件, 其 应 当 具 有 与 单 体 壳 侧 边 防 撞 区 域 ( 第 二 章 3.33 中 定 义 ) 相 同 的 设 计 压 层 材 料 和 制 造 方 法, 并 在 该 板 上 做 3 点 弯 曲 测 试 车 队 须 通 过 物 理 测 试 证 明 大 小 为 275mm*500mm(10.8 英 寸 *19.7 英 寸 ) 的 平 板, 至 少 满 足 在 抗 弯 刚 度, 屈 服 强 度, 极 限 强 度 和 能 量 吸 收 方 面 与 两 根 基 准 侧 防 撞 钢 管 ( 见 第 二 章 3.4.1 基 准 钢 材 ) 具 有 相 同 的 性 能 SES 内 须 包 含 这 些 测 试 的 数 据 和 测 试 样 件 的 图 片 测 试 结 果 将 被 用 于 导 出 所 有 关 于 侧 防 撞 压 层 材 料 平 板 的 SES 公 式 中 的 强 度, 刚 度 和 能 量 吸 收 特 性 测 试 样 件 需 要 在 静 态 车 检 上 展 示 如 果 测 试 样 件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那 么 必 须 适 当 加 强 单 体 壳 侧 防 撞 区 域 备 注 : 如 果 有 必 要 的 话, 建 议 车 队 使 用 基 准 钢 管 做 一 个 等 同 性 测 试 以 说 明 测 试 台 测 试 结 果 可 信 3.30.1 如 果 单 体 壳 在 其 他 区 域 使 用 的 碳 纤 维 铺 层 方 式 与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的 铺 层 方 式 不 同, 则 需 要 附 加 实 验, 确 保 单 体 壳 每 部 分 的 基 本 结 构 符 合 强 度 要 求 这 些 实 验 所 得 的 材 料 特 性 需 要 在 SES 中 引 入 进 行 合 适 的 等 同 计 算 备 注 : 和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的 层 合 板 如 果 只 是 碳 纤 维 层 数 不 同, 则 仍 视 为 同 一 种 层 合 板, 且 材 料 性 质 可 以 等 比 例 计 算 3.30.2 车 队 需 要 使 用 两 根 侧 防 撞 基 准 钢 管 (SAE/AISI 100) 做 一 个 等 同 性 试 验 以 说 明 测 试 结 果 可 信, 并 得 出 一 个 基 准 管 的 能 量 吸 收 值 基 准 管 件 须 做 一 个 最 小 位 移 为 12.7mm(0.5 英 寸 ) 的 测 试 能 量 的 吸 收 将 通 过 力 位 移 的 从 初 始 位 置 到 12.7mm(0.5 英 寸 ) 的 积 分 来 计 算 3.30.3 除 侧 防 撞 区 域 以 外 的 主 要 压 层 结 构 车 队 必 须 对 单 体 壳 相 关 区 域 每 种 层 压 结 构 制 作 典 型 的 试 验 板, 并 进 行 3 点 弯 曲 试 验 测 试 板 的 规 格 必 须 是 275mm*500mm(10.8"*19.7") SES 内 必 须 包 含 这 些 测 试 的 数 据 和 测 试 样 件 的 图 片 测 试 结 果 将 被 用 于 导 出 所 有 关 于 侧 防 撞 压 层 平 板 的 SES 公 式 中 的 强 度 和 刚 度 性 能 测 试 样 件 必 须 呈 现 给 技 术 检 查 裁 判 3.30.4 根 据 第 二 章 3.30.1,3.30.2, 或 者 3.30.3 的 要 求 用 于 测 试 任 何 平 板 或 者 管 件 的 压 力 施 加 件, 必 须 是 金 属 的, 并 且 半 径 为 50mm(2") 为 防 止 边 缘 荷 载, 载 荷 施 加 件 必 须 伸 出 测 试 物 件 严 禁 在 试 验 件 和 压 力 施 加 件 之 间 添 加 任 何 其 他 材 料 3.30.5 必 须 通 过 测 量 将 一 个 直 径 为 25mm 的 平 冲 头 穿 过 一 块 碳 纤 维 层 压 板 样 件 需 要 的 拉 力 或 压 力 以 进 行 圆 周 剪 切 测 试 该 样 件 尺 寸 至 少 为 100mm*100mm, 并 且 在 夹 芯 材 料 厚 度 和 表 层 厚 度 方 面 与 实 际 单 体 壳 完 全 相 同 而 且 有 相 同 的 材 料 和 铺 层 工 艺 除 允 许 留 有 一 个 直 径 32mm 与 冲 头 同 心 的 区 域 外, 样 件 的 ~ 32 ~

夹 具 必 须 支 撑 整 个 样 板 且 不 能 夹 紧 SES 中 必 须 包 括 试 验 的 力 - 位 移 数 据 和 测 试 设 置 照 片 剪 切 强 度 极 限 由 载 荷 - 挠 度 曲 线 的 第 一 个 峰 值 对 应 剪 力 确 定, 该 强 度 极 限 可 能 小 于 3.32.3/3.32.4 规 定 的 剪 力 强 度 最 小 值 被 记 录 的 力 的 最 大 值 必 须 满 足 规 则 3.32.3/3.32.4 要 求 备 注 : 冲 头 的 边 缘 和 固 定 装 置 的 孔 允 许 有 半 径 不 大 于 1mm 的 圆 角 3.31 单 体 壳 前 隔 板 参 照 第 二 章 3.27 单 体 壳 所 有 部 分 适 用 的 一 般 要 求 此 外, 当 按 照 L 形 截 面 建 模 计 算 时, 前 隔 板 关 于 竖 向 和 横 向 中 性 轴 的 抗 弯 刚 度 必 须 等 同 于 第 二 章 3.18 所 规 定 的 前 隔 板 基 准 钢 管 的 抗 弯 刚 度 这 部 分 到 前 隔 板 的 垂 直 长 度 最 多 25.4mm( 从 前 隔 板 的 最 后 面 的 面 算 起 ) 并 且, 所 有 用 于 支 撑 缓 冲 结 构 防 侵 入 板 的 前 隔 板, 其 必 须 具 有 与 1.5mm 厚 度 的 钢 板 等 效 的 周 向 剪 切 强 度 3.32 单 体 壳 前 隔 板 支 承 3.32.1 除 了 必 须 证 明 单 体 壳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还 必 须 证 明 单 体 壳 的 抗 弯 刚 度 等 效 于 其 替 代 的 6 根 基 准 钢 管 3.32.2 当 根 据 第 二 章 3.29 单 体 壳 抗 弯 刚 度 计 算 时, 前 隔 板 支 承 的 垂 向 抗 弯 刚 度 必 须 至 少 等 效 于 1 根 其 替 代 的 基 准 钢 管 的 抗 弯 刚 度 3.32.3 在 直 径 为 25mm(1 英 寸 ) 的 单 体 壳 前 隔 板 支 承 的 层 压 材 料 上 必 须 能 够 承 受 至 少 4kN(880 磅 ) 的 周 向 剪 切 强 度 这 项 能 力 必 须 通 过 在 直 径 25mm(1 英 寸 ) 的 层 压 材 料 样 件 上 加 载 所 需 的 拉 压 力 测 试 证 明, 并 且 将 结 果 写 入 SES 3.33 单 体 壳 侧 防 撞 区 域 ~ 33 ~

3.33.1 在 主 环 和 前 环 之 间, 离 地 350mm(13.8 英 寸 ) 到 单 体 壳 底 板 的 下 底 面 之 间 的 区 域, 除 了 证 明 单 体 壳 的 强 度 是 足 够 的 外, 单 体 壳 侧 面 的 抗 弯 刚 度 (EI) 必 须 等 同 于 它 所 替 代 的 3 根 标 准 钢 管 的 抗 弯 刚 度 3.33.2 当 根 据 第 二 章 3.29 单 体 壳 抗 弯 刚 度 计 算 时, 单 体 壳 在 底 板 的 上 表 面 到 离 地 350mm(13.8 英 寸 ) 之 间 的 垂 直 侧 防 撞 栏 区 域 的 抗 弯 刚 度 (EI) 须 等 效 于 两 根 基 准 钢 管, 同 时 水 平 底 板 的 抗 弯 刚 度 (EI) 须 等 效 于 一 根 基 准 钢 管 3.33.3 在 底 板 的 上 表 面 到 离 地 350mm(13.8 英 寸 ) 之 间 的 垂 直 侧 防 撞 栏 区 域 的 单 体 壳, 其 能 量 吸 收 值 须 等 效 于 两 根 基 准 钢 管 等 效 能 量 吸 收 值 的 证 明 由 第 二 章 3.30.2 和 3.30.3 的 物 理 测 试 确 定 3.33.4 对 于 一 个 直 径 为 25mm(1 英 寸 ) 的 区 域 来 说, 单 体 壳 层 压 材 料 的 周 向 剪 切 强 度 至 少 为 7.5kN(1700 磅 ) 这 必 须 通 过 拉 伸 或 者 压 缩 直 径 为 25mm(1 英 寸 ) 的 层 压 材 料 样 件 的 强 度 测 试 来 测 量, 并 且 将 结 果 写 入 SES 3.34 单 体 壳 主 环 3.34.1 主 环 必 须 由 一 根 第 二 章 3.4.1 要 求 的 钢 管 所 弯 折 或 弯 曲 而 成, 其 必 须 是 一 根 未 经 切 割 的 ( 除 了 钢 管 两 端 ) 连 续 的 封 闭 的 钢 管, 并 且 从 单 体 壳 左 半 侧 的 最 底 面 延 伸 到 右 半 侧 的 最 底 面 3.34.2 主 环 须 通 过 可 靠 的 机 械 结 构 和 单 体 壳 的 最 底 端 最 高 点 和 中 间 部 位 连 接, 以 达 到 结 构 等 同 性 的 要 求 3.34.3 焊 接 在 防 滚 架 上 的 连 接 法 兰 盘 的 材 料 必 须 是 至 少 2.0mm(0.08 英 寸 ) 厚 的 钢 板 3.34.4 主 环 和 单 体 壳 的 连 接 方 式 必 须 遵 照 第 二 章 3.39 3.35 单 体 壳 结 构 的 前 环 3.35.1 前 环 不 允 许 使 用 复 合 材 料 参 照 第 二 章 3.27 单 体 壳 所 有 部 分 适 用 的 一 般 要 求 3.35.2 前 环 和 单 体 壳 的 连 接 必 须 遵 照 第 二 章 3.39 3.35.3 允 许 完 全 将 前 环 层 压 到 单 体 壳 内 等 价 于 至 少 四 个 安 装 点, 安 装 点 需 要 满 足 规 则 第 二 章 3.39, 并 且 展 示 在 SES 中 规 则 第 二 章 3.28 中 需 要 的 证 明 必 须 经 过 技 术 检 查 ~ 34 ~

备 注 : 使 用 粘 结 剂 作 为 唯 一 连 接 前 环 和 单 体 壳 的 方 法 是 不 被 允 许 的 完 全 层 压 意 味 着 以 合 适 的 层 数 和 布 置 封 装 前 环 3.36 单 体 壳 前 环 和 主 环 斜 撑 3.36.1 参 照 第 二 章 3.27 单 体 壳 所 有 部 分 适 用 的 一 般 要 求 3.36.2 管 状 的 前 环 斜 撑 和 主 环 斜 撑 与 单 体 壳 的 连 接 方 式 必 须 遵 照 第 二 章 3.39 3.37 单 体 壳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的 连 接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与 单 体 壳 结 构 的 连 接 需 满 足 第 二 章 3.9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的 要 求, 并 说 明 其 等 效 于 4 个 公 制 8.8 级 M8(5/16 英 寸 SAE 5 级 ) 螺 栓 的 连 接 3.38 单 体 壳 防 撞 结 构 的 防 侵 平 板 3.38.1 复 合 材 料 防 侵 平 板 必 须 在 正 面 碰 撞 时 不 失 效 防 侵 平 板 的 强 度 必 须 通 过 物 理 试 验 或 者 物 理 试 验 和 分 析 结 合 进 行 验 证 所 有 物 理 试 验 和 分 析 结 果 必 须 包 括 在 SES 中 3.38.2 验 证 复 合 材 料 防 侵 平 板 的 物 理 试 验 可 以 按 照 规 则 第 二 章 3.21.2 和 3.21.3 的 要 求 进 行 3.38.3 复 合 材 料 防 侵 平 板 的 强 度 可 以 通 过 层 压 材 料 试 验 三 点 弯 曲 和 圆 周 剪 切 的 分 析 计 算 进 行 验 证 复 合 层 压 材 料 必 须 按 照 规 则 第 二 章 3.30.3 和 3.30.5 进 行 测 试 防 侵 平 板 的 三 点 弯 曲 分 析 必 须 表 明 其 在 150mm 长 度 上 的 均 布 120kN 静 载 下 不 会 失 效, 而 圆 周 剪 切 分 析 必 须 表 明 其 任 意 连 接 点 都 能 抵 抗 任 意 方 向 的 20kN 力 3.39 单 体 壳 附 件 3.39.1 在 任 何 方 向, 单 体 壳 与 其 他 主 要 结 构 之 间 的 连 接 点 必 须 能 承 载 30kN 载 荷 3.39.2 层 压 材 料 安 装 板 垫 板 和 嵌 入 体 必 须 有 充 分 的 剪 切 面 积 焊 接 面 积 和 强 度, 可 以 承 受 任 何 方 向 的 30kN 的 载 荷 从 层 压 板 周 围 剪 切 强 度 测 试 ( 第 二 章 3.33.3) 中 得 到 的 数 据, 必 须 用 以 证 明 已 提 供 足 够 的 剪 切 面 积 3.39.3 每 个 连 接 点 至 少 需 要 2 个 公 制 8.8 级 M8(5/16 英 寸 SAE 5 级 ) 的 螺 栓 固 定 3.39.4 每 个 连 接 点 需 要 至 少 为 2mm 厚 的 钢 垫 板 也 可 使 用 已 证 明 有 相 等 强 度 的 替 代 材 料 3.39.5 作 为 第 二 章 3.39.3 的 替 代, 若 与 下 图 相 似, 固 定 螺 栓 在 管 件 中 心 线 上, 那 么 前 环 斜 撑 主 环 斜 撑 和 主 环 斜 撑 支 撑 可 只 使 用 1 个 公 制 8.8 级 M10(3/8 英 寸, 等 级 5) 的 螺 栓 3.39.6 夹 层 不 允 许 破 裂 ~ 35 ~

3.39.7 主 环 斜 撑 连 接 到 单 体 壳 ( 如 不 焊 在 后 部 的 副 车 架 上 ) 被 认 为 是 机 械 连 接, 必 须 符 合 第 二 章 3.17 3.40 单 体 壳 驾 驶 员 安 全 带 连 接 点 3.40.1 单 体 壳 肩 部 和 腿 部 安 全 带 的 连 接 点 必 须 能 承 受 至 少 13kN(~3000 磅 ) 的 载 荷 3.40.2 单 体 壳 反 潜 带 连 接 点 必 须 能 承 受 至 少 6.5kN(~1500 磅 ) 的 载 荷 3.40.3 如 果 腿 部 安 全 带 和 反 潜 带 连 接 在 同 一 点 上, 则 该 点 必 须 能 承 受 19.5kN (~4500 磅 ) 的 载 荷 3.40.4 腿 部 安 全 带 和 肩 部 安 全 带 的 连 接 点 强 度 必 须 通 过 物 理 测 试 证 明 测 试 需 要 将 要 求 载 荷 加 载 到 一 个 典 型 的 连 接 点, 可 以 是 接 头 也 可 以 是 连 接 支 架 a. 支 撑 样 本 的 夹 具 边 缘 到 载 荷 点 ( 施 加 载 荷 方 向 矢 量 确 定 的 平 面 ) 的 距 离 至 少 为 125mm(5 英 尺 ) b. 肩 部 安 全 带 样 本 的 宽 度 不 能 宽 于 等 价 于 肩 部 安 全 带 安 装 钢 管 的 吊 耳 高 度 ( 参 见 SES), 吊 耳 高 度 是 用 来 展 示 肩 带 安 装 杆 等 同 性 c. 有 近 无 约 束 边 缘 的 连 接 点 的 设 计, 在 测 试 中 可 以 不 支 撑 该 边 缘 安 全 带 荷 载 必 须 满 足 第 二 章 5.3.5 和 第 二 章 5.4.4 中 所 述 角 度 范 围 内 的 极 端 情 况 的 测 试 备 注 : 这 些 细 则 是 为 了 使 测 试 更 大 程 度 上 贴 近 比 赛 中 赛 车 的 真 实 情 况 而 设 的 车 队 应 该 在 尽 可 能 接 近 于 实 车 的 情 况 下 测 试 吊 耳 备 注 : 这 些 细 则 是 为 了 使 测 试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贴 近 比 赛 中 赛 车 的 真 实 情 况 而 设 的 车 队 应 该 在 尽 可 能 接 近 于 实 车 的 情 况 下 测 试 吊 耳 第 四 节 驾 驶 舱 4.1 驾 驶 舱 开 口 4.1.1 为 了 保 证 驾 驶 舱 的 开 口 有 足 够 的 尺 寸, 图 8 所 示 的 模 板 将 被 放 入 驾 驶 舱 内 来 测 试 其 开 口 的 尺 寸 模 板 须 保 持 以 水 平 姿 态 竖 直 地 向 下 放 入 驾 驶 舱, 直 至 通 过 上 部 侧 边 防 撞 杆 的 底 部 ( 或 者 直 至 单 体 壳 驾 驶 舱 离 地 350mm(13.8 英 寸 ) 的 高 度 ) 模 板 的 前 后 移 动 在 测 试 中 是 允 许 的 ~ 36 ~

4.1.2 在 该 项 测 试 中, 方 向 盘 转 向 柱 座 椅 和 全 部 防 护 包 裹 物 都 可 被 拆 除 换 挡 或 换 挡 机 构 不 能 移 除, 除 非 它 和 方 向 盘 整 合 在 一 起, 并 且 能 随 其 被 移 除 防 火 墙 不 能 移 动 也 不 能 拆 除 备 注 : 在 实 际 检 查 中, 转 向 柱 不 会 被 拆 除 技 术 裁 判 会 在 转 向 柱 轴 ( 而 不 是 转 向 柱 支 撑 ) 周 围 用 检 测 板 检 查 4.2 驾 驶 舱 内 部 横 截 面 4.2.1 技 术 图 例 图 9 所 示 的 模 板 被 放 入 驾 驶 舱 内 来 测 试 其 内 部 空 间 的 横 截 面 尺 寸 模 板 将 以 竖 直 的 姿 态 沿 水 平 方 向 放 入 驾 驶 舱, 直 至 到 达 距 离 踏 板 后 端 面 ( 可 调 节 的 踏 板 必 须 位 于 车 头 最 前 端 的 位 置, 且 踏 板 未 被 踩 踏 ) 之 后 100mm(4 英 寸 ) 处 的 位 置 ~ 37 ~

4.2.2 检 测 板 的 最 大 厚 度 为 7mm(0.275 英 寸 ), 可 被 从 前 环 后 方 的 座 舱 开 口 尽 可 能 靠 近 前 环 的 位 置, 竖 直 地 插 入 座 舱 4.2.3 该 测 试 中, 允 许 拆 除 的 部 件 仅 包 括 方 向 盘 和 规 则 第 二 章 5.8 车 手 腿 部 保 护 中 规 定 的 包 裹 物, 并 且 该 包 裹 物 应 能 在 车 手 在 驾 驶 舱 内 的 情 况 下 不 借 助 工 具 轻 松 被 拆 除 不 得 拆 除 座 椅 4.2.4 不 符 合 第 二 章 4.1 或 者 第 二 章 4.2 的 车 队 将 不 被 给 予 技 术 检 查 合 格 标 签, 从 而 不 能 参 加 动 态 项 目 比 赛 备 注 : 线 缆 电 线 软 管 和 管 件 不 能 妨 碍 第 二 章 4.1 和 第 二 章 4.2 中 驾 驶 舱 内 部 横 截 面 要 求 4.3 车 手 座 椅 4.3.1 车 手 座 椅 的 最 低 点 必 须 不 低 于 车 架 底 部 管 件 的 下 表 面, 或 有 满 足 侧 边 防 撞 杆 要 求 的 纵 置 管 件 从 座 椅 的 最 低 点 下 通 过 4.3.2 当 车 手 坐 在 正 常 的 驾 驶 位 置 时, 必 须 采 取 适 当 的 隔 热 措 施, 以 确 保 车 手 不 会 接 触 到 任 何 表 面 温 度 可 能 升 至 60 以 上 的 金 属 或 者 其 他 材 料 此 隔 热 材 料 可 在 座 舱 外 部 或 与 车 手 座 椅 防 火 墙 制 成 一 体 隔 热 措 施 的 设 计 必 须 能 隔 绝 热 源 ( 如 排 气 管 冷 却 水 管 ) 与 车 手 可 接 触 到 的 面 板 ( 如 座 椅 驾 驶 舱 底 板 ) 之 间 的 全 部 三 种 热 传 递 方 式 ( 传 导, 对 流 和 辐 射 ): a. 热 传 导 隔 离 ( 二 选 一 ): i. 热 源 和 面 板 没 有 直 接 接 触 ; ii. 热 源 与 面 板 之 间 至 少 有 8mm(0.3 英 寸 ) 厚 的 的 耐 热 隔 热 材 料 b. 热 对 流 隔 离 : 热 源 与 接 触 面 板 之 间 至 少 25mm(1 英 寸 ) 厚 的 空 气 层 ~ 38 ~

c. 热 辐 射 隔 离 ( 二 选 一 ): i. 至 少 0.4mm(0.015 英 寸 ) 厚 的 固 体 金 属 热 屏 蔽 ; ii. 在 前 述 a.ii 的 基 础 上 加 上 反 射 金 属 薄 片 或 胶 带 4.4 驾 驶 舱 底 板 驾 驶 舱 底 部 必 须 装 有 由 一 个 或 多 个 平 板 构 成 的 底 板 其 作 用 是 隔 开 车 手 和 路 面, 且 防 止 路 面 的 碎 石 碎 片 进 入 车 内 底 板 必 须 从 车 手 脚 部 区 域 延 伸 到 防 火 墙, 且 必 须 使 用 固 体 的 不 易 碎 的 材 料 制 成 如 果 底 板 使 用 多 块 板 材 拼 接 制 成, 则 板 材 间 的 间 隙 不 得 超 过 3mm(1/8 英 寸 ) 4.5 防 火 墙 4.5.1 赛 车 赛 车 防 火 墙 必 须 能 隔 开 驾 驶 舱 与 发 动 机 供 油 系 统 润 滑 系 统 有 液 体 的 冷 却 系 统 以 及 高 电 压 系 统 ( 详 见 第 五 章 1.1) 防 火 墙 必 须 能 保 护 最 高 车 手 的 颈 部 防 火 墙 必 须 足 够 高 或 靠 后, 以 使 从 最 高 车 手 头 盔 底 部 以 上 100mm(4 英 寸 ) 的 高 度 范 围 内, 都 不 能 直 接 看 到 发 动 机 的 供 油 系 统 冷 却 系 统 ( 含 中 冷 器 ) 及 润 滑 系 统 4.5.2 防 火 墙 必 须 由 非 渗 透 性 的 防 火 材 料 制 成 对 于 电 车 应 满 足 第 五 章 4.3 节 中 的 驱 动 系 统 防 火 墙 要 求 4.5.3 防 火 墙 须 完 全 密 封 而 不 能 允 许 液 体 通 过, 尤 其 在 驾 驶 舱 两 侧 和 底 板, 即 安 全 带 通 过 的 防 火 墙 不 能 有 孔 4.5.4 允 许 赛 车 的 线 束 拉 索 等 穿 过 防 火 墙, 但 穿 孔 处 必 须 使 用 护 套 密 封 允 许 防 火 墙 由 多 块 板 材 拼 接 制 成, 但 接 缝 处 必 须 密 封 以 下 规 则 只 对 电 车 适 用 : 防 火 墙 必 须 将 车 手 区 域 与 驱 动 系 统 完 全 隔 离 ( 包 括 高 压 线 ) 驱 动 系 统 防 火 墙 必 须 由 两 层 构 成 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近 驱 动 系 统 的 一 层 必 须 由 0.5 至 0.7 毫 米 厚 的 铝 制 成, 并 且 根 据 FASE Rule EV4.3 的 规 定 布 置 b. 第 二 层, 即 近 车 手 的 一 层 必 须 由 绝 缘 材 料 制 成 该 材 料 须 符 合 UL94-V0 FAR25 以 及 相 关 规 定 该 层 不 能 使 用 CFRP 作 为 材 料 c. 第 二 层 必 须 足 够 厚, 能 够 防 止 4mm 宽 的 螺 丝 刀 以 250N 的 力 将 它 穿 透 防 火 墙 必 须 牢 固 地 安 装 在 技 术 检 查 中, 必 须 提 供 驱 动 系 统 防 火 墙 的 样 本 其 他 部 分 ( 除 底 盘 ) 可 能 不 会 穿 过 防 火 墙, 但 必 须 确 保 绝 缘 4.6 易 操 作 性 赛 车 所 有 的 操 纵 机 构 和 控 制 开 关 ( 包 括 换 档 杆 ) 必 须 能 够 在 驾 驶 舱 内 操 作 车 手 在 操 作 时, 其 身 体 的 任 何 部 分 ( 如 手 胳 膊 或 肘 部 ) 都 不 能 伸 出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 第 二 章 3.24 3.33) 所 在 平 面 之 外 4.7 车 手 视 野 4.7.1 基 本 要 求 车 手 在 驾 驶 时, 其 前 方 和 侧 方 必 须 具 有 良 好 的 视 野 当 车 手 以 正 常 姿 势 乘 坐 时, 他 的 视 野 范 围 至 少 为 200 ( 左 右 各 100 ) 车 手 可 通 过 扭 头 或 后 视 镜 达 到 该 视 野 范 围 4.7.2 后 视 镜 如 果 必 须 使 用 后 视 镜 才 能 满 足 第 二 章 4.7.1 的 规 定, 那 么 后 视 镜 必 须 在 所 有 动 态 项 目 比 赛 中 安 装, 且 必 需 在 所 有 动 态 项 目 比 赛 中 都 满 足 规 则 要 求 4.8 车 手 逃 逸 ~ 39 ~

所 有 车 手 必 须 能 够 在 5 秒 钟 内 从 车 的 一 边 逃 出 赛 车 车 手 以 正 常 驾 驶 姿 势 坐 入 赛 车, 装 备 好 整 套 安 全 装 备, 双 手 以 正 常 驾 驶 方 式 握 住 方 向 盘, 方 向 盘 安 装 到 位, 方 可 开 始 计 算 逃 逸 时 间 当 车 手 双 脚 完 全 着 地 时, 逃 逸 时 间 的 记 时 停 止 第 五 节 车 手 安 全 设 备 ( 安 全 带 和 驾 驶 舱 防 护 包 裹 物 ) 5.1 安 全 带 基 本 要 求 5.1.1 定 义 a. 5 点 式 安 全 带 由 两 条 76mm(3 英 寸 ) 宽 的 腰 带, 两 条 宽 约 76mm(3 英 寸 ) 的 肩 带, 以 及 一 条 宽 约 51mm(2 英 寸 ) 的 反 潜 带 ( 防 止 车 手 滑 入 驾 驶 舱 前 部 ) 组 成 反 潜 带 必 须 由 同 一 个 金 属 对 金 属 的 快 速 松 开 式 插 扣 与 所 有 的 腰 带 及 肩 带 连 接 b. 6 点 式 安 全 带 由 两 条 76mm(3 英 寸 ) 宽 的 腰 带, 两 条 宽 约 76mm(3 英 寸 ) 的 肩 带, 以 及 两 条 宽 约 51mm(2 英 寸 ) 的 反 潜 带 ( 腿 带 ) 组 成 c. 7 点 式 安 全 带 与 6 点 式 安 全 带 基 本 相 同, 不 同 之 处 是 7 点 式 安 全 带 有 三 条 反 潜 带, 其 中 两 条 与 6 点 式 安 全 带 的 反 潜 带 相 同, 而 另 一 条 与 5 点 式 安 全 带 的 反 潜 带 相 同 腰 带 宽 约 51mm(2 英 寸 ) 的 6 点 或 7 点 式 安 全 带, 若 通 过 FIA 8853/98 认 证, 则 可 以 使 用 d. 直 立 驾 驶 姿 势 定 义 : 座 椅 靠 背 与 竖 直 方 向 所 成 夹 角 不 超 过 30 度 ( 通 过 第 二 章 3.10.3 中 定 义 的 第 95 百 分 位 人 体 模 型 测 定, 坐 姿 参 照 第 二 章 3.10.4) e. 斜 躺 驾 驶 姿 势 定 义 : 座 椅 靠 背 与 垂 直 方 向 所 成 夹 角 大 于 三 十 度 ( 通 过 第 二 章 3.10.3 中 定 义 的 第 95 百 分 位 人 体 模 型 测 定, 坐 姿 参 照 第 二 章 3.10.4) f. 胸 腹 线 定 义 : 在 侧 视 方 向 上, 沿 肩 带 从 胸 部 到 安 全 带 快 拆 插 扣 的 直 线 5.1.2 所 有 车 手 必 须 使 用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的 5 点 6 点 或 7 点 式 安 全 带 : a. 所 有 车 手 约 束 系 统 都 必 须 满 足 SFI 规 范 16.1,SFI 规 范 16.5 或 FIA 规 范 8853/98 的 要 求 ; b. 安 全 带 必 须 带 有 许 用 期 限 标 签, 且 不 能 超 出 许 用 期 限 ; c. 所 有 带 的 材 料 必 须 有 良 好 的 状 态 ; d. 腰 带 和 肩 带 必 须 使 用 同 一 个 金 属 - 金 属 连 接 的 快 速 松 开 式 插 扣 ; e. 为 了 方 便 不 同 体 型 的 车 手, 所 有 腰 带 必 须 有 快 速 调 整 的 功 能 包 含 倾 斜 固 定 调 整 扣 ( 快 速 调 整 扣 ) 相 比 压 拉 式 调 整 扣, 更 推 荐 使 用 拉 起 式 调 整 扣 f. 具 有 斜 躺 驾 驶 姿 势 ( 见 5.1.1) 的 赛 车 必 须 使 用 一 个 6 点 或 7 点 式 的 安 全 带 并 且 其 反 潜 带 须 具 有 快 速 调 整 功 能 倾 斜 固 定 调 整 扣 ( 快 速 调 整 扣 ) 或 安 装 两 套 反 潜 带 g. 肩 带 必 须 为 越 肩 式 两 根 肩 带 必 须 互 相 独 立, 即 Y 型 肩 带 不 被 允 许 允 许 使 用 H 型 肩 带 h. 除 了 下 条 中 列 出 的 情 况, 肩 带 在 跨 过 肩 膀 处 必 须 为 76mm(3 英 寸 ) 宽 肩 带 必 须 穿 过 一 个 日 字 型 的 调 整 扣, 其 具 体 穿 法 必 须 依 照 制 造 商 的 说 明 i. 当 车 手 使 用 头 颈 保 护 系 统 (HANS) 时, 允 许 使 用 FIA 认 证 的 51mm(2 英 寸 ) 宽 的 肩 带 一 旦 车 手 没 有 使 用 头 颈 保 护 系 统 (HANS), 则 必 须 使 用 76mm(3 英 寸 ) 宽 的 肩 带 5.1.3 安 全 带 更 换 SFI 认 证 安 全 带 在 生 产 日 期 之 后 的 第 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后 必 须 更 换 FIA 认 证 安 全 带 在 标 识 年 份 ( 该 日 期 通 常 为 有 效 截 止 日 期 ) 的 12 月 31 日 之 后 必 须 更 换 ( 注 :FIA 认 证 安 全 带 的 有 效 日 期 通 常 为 五 年 ) 5.1.4 在 比 赛 中 的 任 何 时 候, 安 全 带 都 必 须 系 紧 5.2 安 全 带 的 安 装 基 本 要 求 5.2.1 腰 带 肩 带 及 反 潜 带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地 安 装 在 车 架 基 本 结 构 上, 用 于 安 装 安 全 带 的 结 构 必 须 满 足 第 二 章 3.4.1 的 要 求 ~ 40 ~

备 注 : 安 全 带 安 装 杆 如 果 是 弯 曲 的, 必 须 参 考 第 二 章 3.5.5 增 加 支 撑 结 构 5.2.2 安 全 带 固 定 环 必 须 满 足 : a. 最 小 横 截 面 积 为 60mm 2 (0.093 平 方 英 寸 ) 的 钢 材, 在 任 意 位 置 受 剪 切 力 与 拉 应 力 都 不 会 失 效 ; b. 最 小 厚 度 为 1.6mm(0.063 英 寸 ); c. 如 果 腰 带 和 反 潜 带 使 用 同 一 安 装 点, 最 小 横 截 面 积 为 90 mm 2 (0.140 平 方 英 寸 ) 的 钢, 并 在 固 定 环 的 任 意 位 置 受 剪 切 力 与 拉 应 力 都 不 会 失 效 d. 固 定 支 架 与 底 盘 的 固 定 处, 必 须 使 用 两 个 公 制 8.8 级 M6 螺 栓 或 强 度 更 好 的 螺 栓 备 注 : 推 荐 使 用 双 剪 安 装 方 式 5.2.3 肩 带 腰 带 和 腿 部 安 全 带 不 能 穿 过 防 火 墙, 即 所 有 安 全 带 的 连 接 点, 必 须 在 防 火 墙 的 靠 近 驾 驶 员 的 一 侧 5.2.4 安 全 带 和 单 体 壳 的 连 接, 必 须 通 过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得 到 审 核 批 准 ( 见 第 二 章 3.9) 5.2.5 安 全 带 的 安 装 是 否 符 合 规 则, 由 技 术 检 查 裁 判 长 裁 定 5.3 腰 带 的 安 装 5.3.1 腰 带 必 须 绕 在 车 手 髋 骨 以 下 的 骨 盆 区 域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允 许 腰 带 高 于 车 手 的 腹 部 5.3.2 腰 带 不 能 从 座 椅 两 侧 绕 过 座 椅, 而 应 从 座 椅 底 部 两 侧 穿 过 座 椅, 以 最 大 化 包 裹 车 手 的 骨 盆, 并 继 续 沿 着 直 线 到 达 锚 定 点 5.3.3 当 安 全 带 穿 过 座 椅 的 孔 时, 座 椅 必 须 翻 边 或 包 边 以 防 止 安 全 带 磨 损 5.3.4 为 了 适 应 不 同 车 手 的 体 形, 从 侧 面 看, 腰 带 必 须 使 用 带 肩 螺 栓 或 环 首 螺 栓 安 装, 以 便 能 够 自 由 旋 转 不 允 许 采 用 将 腰 带 缠 绕 在 车 架 管 件 上 的 安 装 方 式 5.3.5 对 于 直 立 驾 驶 姿 势, 从 侧 面 看, 腰 带 与 水 平 线 的 夹 角 必 须 在 45 至 65 之 间, 腰 带 中 心 线 与 坐 垫 的 交 点 必 须 在 靠 背 和 坐 垫 的 接 缝 前 0 至 76mm(0-3 英 寸 ) 的 范 围 内 处 ( 见 图 10) ~ 41 ~

5.3.6 对 于 斜 躺 驾 驶 姿 势, 从 侧 面 看, 腰 带 在 与 水 平 面 呈 60 到 80 度 5.4 肩 带 5.4.1 肩 带 必 须 安 装 在 车 手 后 方 满 足 并 第 二 章 3.4.1 要 求 然 而, 在 没 有 其 他 支 承 防 止 载 荷 传 递 到 主 环 斜 撑 上 的 情 况 下, 不 允 许 将 肩 带 安 装 在 主 环 斜 撑 或 其 附 属 结 构 上 5.4.2 如 果 肩 带 被 安 装 到 一 根 非 直 管 件 上, 该 管 件 和 车 架 的 连 接 处 必 须 使 用 角 板 或 者 三 角 结 构 加 强 ( 从 侧 面 看 ), 以 防 止 该 管 件 发 生 扭 转 需 计 算 分 析 说 明 : 在 每 个 连 接 处 施 加 7kN 的 荷 载, 角 度 满 足 第 二 章 5.4.4 中 要 求 的 范 围, 肩 带 三 角 结 构 应 力 小 于 焊 接 屈 服 强 度 ( 第 二 章 3.4.1 备 注 4) 弯 曲 和 剪 切 合 应 力, 并 且 不 会 弯 曲 失 稳 如 果 车 队 选 择 不 进 行 强 度 分 析, 则 需 要 满 足 规 则 第 二 章 3.5.5 5.4.3 SES 报 告 中 需 提 交 肩 带 安 装 杆 的 支 撑 管 的 强 度 证 明 5.4.4 两 条 肩 带 的 安 装 点 必 须 相 距 178mm(7 英 寸 ) 到 229mm(9 英 寸 ) 之 间 ( 图 11) 5.4.4 在 车 手 肩 部 向 后 至 安 装 点 的 范 围 内, 肩 带 与 水 平 线 所 成 夹 角, 必 须 在 高 于 水 平 线 10 到 低 于 水 平 线 20 之 间 ( 图 12) 5.5 反 潜 带 固 定 5.5.1 五 点 式 安 全 带 反 潜 带 必 须 固 定 在 车 手 胸 腹 线 所 在 的 直 线 上, 或 稍 向 前 倾 ( 最 大 倾 斜 角 度 为 20 ) 5.5.2 六 点 式 安 全 带 的 反 潜 带 必 须 用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固 定 : a. 安 全 带 从 腹 股 沟 垂 直 向 下, 或 者 与 之 向 后 夹 角 不 超 过 20 固 定 端 相 距 应 该 大 约 100mm(4; b. 基 本 结 构 上 的 反 潜 带 固 定 点 与 腰 带 固 定 点 重 合 或 接 近 时, 车 手 坐 在 反 潜 带 上, 反 潜 带 向 上 穿 过 腹 股 沟 和 插 口 相 连 5.6 头 枕 5.6.1 赛 车 必 须 装 有 头 枕, 以 限 制 车 手 头 部 向 后 的 运 动 5.6.2 头 枕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 42 ~

从 侧 面 看, 头 枕 必 须 垂 直 或 接 近 垂 直 ; 填 充 至 少 为 38mm(1.5 英 寸 ) 厚 的 吸 能 材 料 ( 如 Ethafoam 或 Ensolite ); 宽 度 至 少 为 15cm; 面 积 至 少 为 235cm 2, 至 少 有 17.5cm(7 英 寸 ) 的 高 度 可 调 范 围, 或 者 高 度 至 少 为 28cm(11 英 寸 ); 头 枕 的 位 置 要 求 如 下 : 车 手 在 正 常 坐 姿 下, 头 枕 在 非 挤 压 状 态 下 距 离 头 盔 后 部 不 超 过 25mm(1 英 寸 ); 头 盔 后 部 与 头 枕 的 接 触 点, 离 头 枕 的 边 缘 不 小 于 50mm; 备 注 :(1) 头 枕 可 以 更 换 以 适 合 不 同 的 车 手 ( 见 第 二 章 1.2.2) (2) 头 枕 必 须 在 所 有 车 手 乘 坐 时 都 满 足 要 求 (3) 大 约 100mm(4 英 寸 ) 的 纵 向 可 调 是 为 了 适 应 从 第 5 百 分 位 至 第 95 百 分 位 的 车 手 这 不 是 一 个 特 定 的 规 则 要 求, 但 是 各 车 队 必 须 设 计 足 够 的 纵 向 可 调 或 者 厚 度 可 替 换 的 头 枕, 以 使 所 有 的 车 手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5.6.3 头 枕 安 装 必 须 牢 固, 使 其 足 以 承 受 向 后 890N(200 lbs) 的 力 5.7 防 滚 架 包 裹 物 防 滚 架 防 滚 架 斜 撑 以 及 车 架 的 任 何 可 能 接 触 到 车 手 头 盔 的 部 分, 都 必 须 包 裹 一 层 至 少 12mm(0.5 英 寸 ) 厚 的 包 裹 物, 该 包 裹 物 要 满 足 SFI 45.1 或 FIA 8857-2001 的 要 求 5.8 车 手 腿 部 的 保 护 5.8.1 为 了 避 免 驾 驶 舱 内 可 运 动 的 及 尖 锐 的 零 部 件 伤 及 车 手 的 腿 部, 在 驾 驶 舱 内 部, 距 离 踏 板 后 端 100mm(4 英 寸 ) 的 垂 直 平 面 至 前 环 的 范 围 内, 所 有 可 移 动 的 悬 架 和 转 向 零 部 件, 以 及 其 它 有 锐 边 的 零 部 件, 必 须 使 用 固 体 材 料 掩 盖 可 运 动 的 零 部 件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弹 簧 减 震 器, 摇 臂 横 向 稳 定 杆 转 向 齿 条 和 转 向 柱 等 速 万 向 节 5.8.2 悬 架 及 转 向 零 部 件 的 掩 盖 物 必 须 可 拆 卸, 以 便 于 对 其 安 装 点 进 行 检 查 第 六 节 底 盘 基 本 规 则 6.1 悬 架 6.1.1 赛 车 所 有 车 轮 必 须 安 装 有 功 能 完 善 的 带 有 减 震 器 的 悬 架 在 有 车 手 乘 坐 的 情 况 下, 轮 胎 的 跳 动 行 程 至 少 为 50.8mm(2 英 寸 ), 其 中 向 上 25.4mm(1 英 寸 ), 向 下 25.4mm(1 英 寸 ) 如 果 赛 车 没 能 表 现 出 适 合 比 赛 的 操 控 能 力, 或 是 没 有 经 过 认 真 的 设 计, 裁 判 有 权 取 消 赛 车 的 参 赛 资 格 6.1.2 在 技 术 检 查 中, 悬 架 的 所 有 的 安 装 点 必 须 可 以 被 呈 示 给 裁 判, 无 论 是 可 以 直 接 看 到 或 是 通 过 移 除 覆 盖 件 来 实 现 6.2 离 地 间 隙 在 动 态 赛 中, 最 小 离 地 间 隙 必 须 防 止 赛 车 除 轮 胎 外 的 赛 车 任 何 部 件 与 地 面 接 触 除 轮 胎 外 的 赛 车 部 件 有 意 或 过 度 地 与 地 面 接 触, 赛 车 将 被 挥 停 甚 至 取 消 整 个 动 态 赛 资 格 说 明 : 这 条 规 则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禁 止 扩 散 器 或 其 他 通 过 设 计 制 造 或 赛 车 运 动 产 生 的 装 置 与 赛 道 表 面 接 触 赛 车 任 何 与 赛 道 的 意 外 接 触, 对 赛 道 造 成 了 损 害 或 动 态 赛 组 织 者 认 为 这 种 行 为 会 对 赛 道 造 成 损 害, 都 将 导 致 赛 车 被 挥 停 甚 至 取 消 整 个 动 态 赛 资 格 6.3 轮 辋 ~ 43 ~

6.3.1 赛 车 轮 辋 直 径 必 须 至 少 为 203.2mm(8.0 英 寸 ) 6.3.2 任 何 只 使 用 一 个 安 装 螺 母 的 车 轮 安 装 系 统 必 须 配 有 防 松 装 置, 用 来 固 定 安 装 螺 母 当 安 装 螺 母 松 动 时, 该 装 置 还 可 以 固 定 车 轮 双 螺 母 防 松 不 符 合 该 项 规 定 6.3.3 标 准 车 轮 螺 栓 经 过 了 充 分 的 工 程 设 计 任 何 对 这 种 螺 栓 的 改 造 都 需 在 技 术 检 查 中 进 行 严 格 的 审 查 车 队 如 果 使 用 改 造 的 标 准 车 轮 螺 栓 或 定 制 设 计 的 车 轮 螺 栓, 需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以 证 明 该 设 计 符 合 良 好 的 工 程 实 践 6.3.4 铝 合 金 轮 毂 螺 母 可 以 被 使 用, 但 要 求 必 须 硬 质 氧 化 至 正 常 状 态 6.4 轮 胎 6.4.1 赛 车 可 使 用 以 下 两 种 轮 胎 : 干 胎 在 技 术 检 查 时 安 装 在 赛 车 上 的 轮 胎 被 定 义 为 干 胎 干 胎 的 尺 寸 和 型 号 不 限, 可 以 是 光 头 胎, 也 可 是 花 纹 胎 ; 雨 胎 雨 胎 可 以 是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的 任 意 尺 寸 和 型 号 的 有 花 纹 或 沟 槽 的 轮 胎 : 1) 花 纹 或 沟 槽 可 以 由 轮 胎 生 产 商 使 用 模 具 成 型, 或 由 轮 胎 生 产 商 ( 或 其 指 定 的 机 构 ) 切 割 成 型 任 何 使 用 刀 具 刻 制 的 轮 胎 花 纹 或 沟 槽, 必 须 有 文 件 证 明 其 符 合 本 条 规 则 的 规 定 2) 花 纹 或 沟 槽 的 深 度 至 少 2.4mm(3/32 英 寸 ) 备 注 : 禁 止 车 队 手 工 刻 制 和 修 改 轮 胎 的 花 纹 和 沟 槽 6.4.2 静 态 项 目 比 赛 开 始 后, 两 种 轮 胎 的 型 号 和 尺 寸 轮 辋 的 型 号 和 尺 寸 都 不 得 改 变, 禁 止 使 用 化 学 药 剂 以 提 升 轮 胎 附 着 力 静 态 项 目 比 赛 开 始 后 或 在 比 赛 现 场 时 不 得 采 用 任 何 提 升 轮 胎 附 着 力 的 方 法 禁 止 使 用 暖 胎 器 备 注 : 由 于 一 些 牵 引 力 增 加 剂 的 成 分 具 有 危 险 性 ( 尤 其 对 健 康 ), 赛 前 如 需 使 用 的, 建 议 按 照 制 造 商 推 荐 的 步 骤 使 用 6.5 转 向 6.5.1 方 向 盘 必 须 与 前 轮 机 械 连 接 前 轮 禁 止 使 用 线 控 转 向 及 电 控 转 向 6.5.2 转 向 系 统 必 须 安 装 有 效 的 转 向 限 位 块, 以 防 止 转 向 连 杆 结 构 反 转 ( 四 杆 机 构 在 一 个 节 点 处 发 生 反 转 ) 限 位 块 可 安 装 在 转 向 立 柱 或 齿 条 上, 并 且 必 须 防 止 轮 胎 在 转 向 行 驶 时 接 触 悬 架 车 身 或 车 架 部 件 6.5.3 转 向 系 统 的 自 由 行 程 不 得 超 过 7 ( 在 方 向 盘 上 测 量 ) 6.5.4 方 向 盘 必 须 通 过 快 拆 器 安 装 在 转 向 柱 上, 必 须 保 证 车 手 在 正 常 驾 驶 坐 姿 并 配 戴 手 套 时 可 以 操 作 快 拆 器 6.5.5 允 许 后 轮 转 向 ( 可 采 用 电 控 转 向 方 式 ), 但 后 轮 的 角 位 移 需 要 被 机 械 限 位 装 置 限 制 在 最 大 6 度 范 围 内 时 在 技 术 检 查 中, 车 手 必 须 坐 在 赛 车 中 演 示, 并 且 车 队 必 须 提 供 设 备 证 明 转 向 的 角 度 范 围 6.5.6 方 向 盘 轮 廓 必 须 为 连 续 闭 合 的 近 圆 形 或 近 椭 圆 形 例 如 : 方 向 盘 的 外 轮 廓 可 以 有 一 些 部 分 趋 向 直 线, 但 不 可 以 有 内 凹 的 部 分 禁 止 使 用 H 形 8 型 或 外 轮 廓 有 开 口 的 方 向 盘 6.5.7 方 向 盘 在 任 何 角 度, 其 上 端 必 须 低 于 前 环 的 上 端, 见 图 3 6.5.8 在 转 向 系 统 中, 第 二 章 6.5.1 没 有 禁 止 拉 线 转 向, 但 使 用 此 设 计 时 需 提 交 一 份 附 加 文 件 车 队 需 要 ~ 44 ~

提 交 各 种 故 障 模 式 及 其 对 应 故 障 现 象 的 分 析 报 告, 作 为 SES 报 告 或 SRCF 的 一 部 分 在 这 份 报 告 中 必 须 呈 现 数 据 分 析 由 来 并 提 供 转 向 系 统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证 明, 可 能 出 现 的 失 效 形 式 和 每 种 失 效 形 式 所 带 来 的 影 响, 以 及 车 队 所 使 用 的 避 免 失 效 的 措 施 组 委 会 会 检 查 这 份 报 告, 如 果 批 准 通 过, 会 对 车 队 进 行 相 应 的 建 议 ; 如 果 不 能 通 过, 此 车 队 则 不 能 使 用 拉 线 转 向 6.5.9 转 向 齿 条 必 须 与 车 架 机 械 连 接 如 使 用 螺 栓, 必 须 满 足 规 则 第 二 章 11.2 中 的 要 求 6.5.10 连 接 方 向 盘 和 转 向 齿 条 的 连 接 件 必 须 通 过 机 械 连 接, 并 且 在 技 术 检 查 中 可 见 不 允 许 使 用 没 有 机 械 支 撑 的 粘 接 方 式 6.6 举 升 点 6.6.1 赛 车 后 端 必 须 安 装 有 举 升 点, 其 能 够 承 受 整 车 的 重 量, 并 且 能 和 组 委 会 的 快 速 举 升 器 配 合 使 用 6.6.2 举 升 点 的 要 求 为 : 站 在 车 后 1m(3 英 尺 ) 处 可 视 外 观 颜 色 为 桔 色 布 置 方 向 水 平, 成 圆 柱 形, 与 赛 车 中 心 线 垂 直 由 外 经 25-29mm(1 至 1 1/8 英 寸 ) 的 铝 制 或 钢 制 圆 管 制 成 长 度 至 少 300mm(12 英 寸 ) 其 下 半 部 分 圆 周 的 长 度 至 少 为 280mm(11 英 寸 ) 管 材 的 高 度 必 须 满 足 如 下 条 件 : - 在 技 术 检 查 时, 管 材 底 部 的 离 地 高 度 至 少 为 75mm(3 英 寸 ) - 当 管 材 底 部 离 地 200mm(7.9 英 寸 ) 时, 轮 胎 能 够 在 充 分 下 跳 的 状 态 下 离 开 地 面 该 管 件 后 端 必 须 保 证 至 少 300mm 长 的 管 面, 不 允 许 加 入 其 它 结 构 对 故 障 车 的 备 注 : 赛 事 主 办 方 和 规 则 委 员 会 提 醒 所 有 车 队 注 意 : 故 障 车 必 须 尽 快 推 离 赛 场 将 使 用 到 包 括 快 速 举 升 器 不 同 型 号 的 推 车 拖 绳, 有 时 甚 至 会 使 用 平 板 将 事 故 车 辆 移 走 我 们 希 望 参 赛 车 辆 足 够 坚 固 使 得 其 能 在 不 破 坏 的 情 况 下 轻 松 推 动 迅 速 清 理 事 故 现 场 是 很 重 要 的, 因 此, 尽 管 赛 道 工 作 人 员 在 移 动 故 障 车 辆 时 会 尽 可 能 小 心, 移 动 过 程 也 可 能 使 得 赛 车 部 分 受 损 赛 会 主 办 方 不 对 任 何 在 移 动 故 障 车 过 程 中 的 损 失 负 责 故 障 车 将 被 抬 升 吊 起 搬 运 或 推 动, 作 用 点 将 被 定 在 任 何 一 个 最 早 起 作 用 的 地 方 据 此, 我 们 建 议 所 有 参 赛 队 伍 在 设 计 过 程 中 考 虑 提 升 点 起 吊 点 或 拖 动 点 的 强 度 和 安 放 位 置 6.7 侧 倾 稳 定 6.7.1 轮 距 与 车 重 力 中 心 必 须 联 合 起 来 以 提 供 充 足 的 侧 倾 稳 定 性 6.7.2 赛 车 须 通 过 斜 台 测 试 以 证 明 其 具 有 足 够 的 侧 倾 稳 定 性 测 试 时, 赛 车 必 须 能 够 在 侧 向 倾 斜 60 ( 相 当 于 承 受 1.7G 的 侧 向 加 速 度 ) 时, 不 发 生 侧 翻 侧 倾 测 试 时, 要 求 身 高 最 高 的 车 手 以 标 准 驾 驶 姿 势 进 行 第 七 节 制 动 系 统 7.1 制 动 系 统 基 本 要 求 赛 车 必 须 安 装 有 制 动 系 统 制 动 系 统 必 须 作 用 于 所 有 四 个 车 轮 上, 并 且 通 过 单 一 的 控 制 机 构 控 制 7.1.1 制 动 系 统 必 须 有 两 套 独 立 的 液 压 制 动 回 路, 当 某 一 条 回 路 系 统 泄 漏 或 失 效 时, 另 一 条 回 路 至 少 还 可 以 保 证 有 两 个 车 轮 可 以 维 持 有 效 的 制 动 力 每 个 液 压 制 动 回 路 必 须 有 其 专 用 的 储 液 罐 ( 可 以 使 用 独 立 的 储 液 罐, 也 可 以 使 用 厂 家 生 产 的 内 部 被 分 隔 开 的 储 液 罐 ) ~ 45 ~

7.1.2 安 装 有 限 滑 差 速 器 的 车 桥, 可 以 仅 在 差 速 器 单 侧 使 用 单 个 制 动 器 7.1.3 制 动 系 统 必 须 在 后 述 的 测 试 中, 能 够 抱 死 所 有 四 个 车 轮 7.1.4 禁 止 使 用 线 控 制 动 7.1.5 禁 止 使 用 没 有 保 护 的 塑 料 制 动 管 路 7.1.6 制 动 系 统 必 须 被 碎 片 护 罩 保 护, 以 防 传 动 系 失 效 或 小 碰 撞 引 起 的 碎 片 破 坏 制 动 系 统 7.1.7 从 侧 面 看, 安 装 在 赛 车 簧 上 部 分 上 的 制 动 系 统 的 任 何 部 分 都 不 可 以 低 于 车 架 或 者 单 体 壳 的 下 表 面 7.1.8 制 动 踏 板 必 须 设 计 能 承 受 2000N 的 力 而 不 损 坏 制 动 系 统 和 踏 板 机 构 为 验 证 制 动 踏 板 符 合 本 要 求, 检 测 时 需 满 足, 任 何 裁 判 以 正 常 坐 姿 对 踏 板 施 加 最 大 踩 踏 力, 而 踏 板 不 被 损 坏 7.1.9 制 动 踏 板 必 须 由 铝 合 金, 钢 或 者 钛 加 工 而 成 7.1.10 只 适 用 于 电 车 : 前 90% 的 制 动 踏 板 行 程 可 用 于 回 收 制 动 能 量 而 不 驱 动 液 压 制 动 系 统 剩 下 的 制 动 踏 板 行 程 则 必 须 直 接 驱 动 液 压 制 动 系 统, 但 制 动 能 量 回 收 可 保 持 激 活 任 何 在 滑 行 或 制 动 同 时 的 能 量 回 收 都 必 须 被 FMEA 涵 盖 7.2 制 动 测 试 7.2.1 赛 车 的 制 动 系 统 将 被 进 行 动 态 测 试, 测 试 时, 赛 车 将 首 先 在 制 动 测 试 裁 判 规 定 的 直 道 上 加 速, 在 直 道 末 端, 赛 车 必 须 制 动 至 静 止, 并 要 求 四 轮 抱 死 且 不 跑 偏 7.2.2 只 针 对 电 车 : 在 加 速 后, 车 手 必 须 关 闭 驱 动 系 统, 并 在 制 动 时 抱 死 四 个 车 轮 如 果 在 驱 动 系 统 关 闭 的 情 况 下, 四 个 车 轮 同 时 抱 死, 则 通 过 制 动 测 试 备 注 : 由 于 放 电 回 路 可 能 最 多 需 要 5 秒 来 将 驱 动 系 统 电 压 降 低, 因 此 驱 动 系 统 指 示 灯 可 以 在 车 完 全 停 止 后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关 闭 7.3 制 动 超 程 开 关 7.3.1 赛 车 必 须 装 有 制 动 踏 板 超 程 开 关 作 为 熄 火 系 统 的 一 部 分, 并 且 必 须 与 熄 火 按 钮 串 联 当 制 动 系 统 失 效 以 至 于 引 起 制 动 踏 板 的 行 程 超 出 正 常 范 围 时, 该 开 关 必 须 能 够 触 发 熄 火 系 统, 并 控 制 那 些 在 第 四 章 第 4 节 ( 油 车 ) 和 第 五 章 5.4( 电 车 ) 中 定 义 的 系 统 7.3.2 重 复 触 发 该 开 关 不 能 恢 复 上 述 系 统 的 供 电 并 且 该 开 关 必 须 设 计 成 不 能 被 车 手 复 位 7.3.3 该 开 关 必 须 用 模 拟 电 路 元 器 件, 不 能 通 过 可 编 程 逻 辑 控 制 器 发 动 机 控 制 单 元, 或 有 相 似 功 能 的 数 字 控 制 器 来 替 代 7.3.4 制 动 超 程 开 关 必 须 是 一 个 如 下 图 所 示 的 机 械 单 刀 单 掷 开 关, 通 常 被 称 为 双 位 开 关 ( 推 拉 式 或 者 拨 动 式 开 关 ) ~ 46 ~

7.4 制 动 灯 7.4.1 赛 车 必 须 配 备 一 个 红 色 制 动 灯 制 动 灯 自 身 必 须 有 黑 色 背 景, 形 状 为 矩 形, 三 角 形 或 者 近 似 圆 形, 并 且 发 光 面 积 至 少 为 15cm 2 每 个 制 动 灯 必 须 在 非 常 强 的 日 光 下 也 能 从 后 方 清 晰 可 见 7.4.2 在 竖 直 方 向, 制 动 灯 的 安 装 位 置 必 须 在 车 轮 中 心 线 和 车 手 肩 膀 高 度 之 间, 且 在 横 向 接 近 赛 车 中 心 线 第 八 节 动 力 系 统 8.1 冷 却 液 限 制 水 冷 发 动 机 必 须 使 用 水 作 为 冷 却 液 电 动 机 电 池 或 者 高 压 电 子 设 备 可 以 使 用 水 或 油 作 冷 却 液 严 禁 使 用 乙 二 醇 防 冻 剂 水 箱 保 护 剂 任 何 形 式 的 水 泵 润 滑 剂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添 加 剂 8.2 系 统 密 封 8.2.1 冷 却 系 统 和 润 滑 系 统 必 须 密 封 以 防 泄 漏 8.2.2 必 须 使 用 独 立 的 溢 流 罐 来 贮 存 从 冷 却 系 统 或 发 动 机 润 滑 系 统 溢 出 的 液 体, 每 个 罐 子 的 容 积 必 须 至 少 为 系 统 所 含 液 体 的 10% 且 至 少 0.9L, 即 取 较 大 者 备 注 : 整 体 的 摩 托 车 发 动 机 / 变 速 箱 必 须 满 足 规 则 第 二 章 8.2.2 8.2.3 任 何 还 有 液 体 润 滑 剂 的 其 他 系 统, 如 差 速 器 或 变 速 箱, 必 须 使 用 溢 流 罐, 罐 子 的 容 积 必 须 至 少 为 所 含 液 体 的 10% 且 至 少 50mL, 即 取 较 大 者 8.2.4 溢 流 罐 必 须 能 够 贮 存 沸 水 而 不 变 形, 位 于 防 火 墙 之 后 车 手 肩 膀 高 度 以 下, 并 用 可 靠 的 方 法 固 定, 如 不 得 使 用 扎 带 或 用 带 子 捆 扎 8.2.5 所 有 冷 却 系 统 的 溢 流 罐 出 口 端 须 通 过 一 段 内 径 至 少 为 3mm(1/8 英 寸 ) 的 喉 管 通 过 车 架 底 部 通 向 车 外 8.3 变 速 器 及 传 动 可 以 使 用 任 何 传 动 变 速 装 置 8.4 传 动 系 统 防 护 罩 及 保 护 装 置 8.4.1 暴 露 在 外 的 高 速 旋 转 的 主 减 速 器 部 件, 如 CVT 链 轮 齿 轮 皮 带 轮 变 扭 器 离 合 器 传 动 带 离 合 器 传 动 电 机, 都 必 须 安 装 防 护 罩 以 防 其 失 效 主 减 速 器 防 护 罩 必 须 覆 盖 链 条 ( 传 动 带 ), 从 主 动 ~ 47 ~

链 轮 ( 带 轮 ) 到 从 动 链 轮 ( 带 轮 ) 主 减 速 器 防 护 罩 必 须 开 始 和 结 束 于 与 链 轮 / 皮 带 / 带 轮 的 最 低 处 平 行 的 位 置 ( 见 下 图 ) 车 身 覆 盖 件 或 其 他 盖 板 不 能 作 为 防 护 罩, 除 非 其 构 成 材 料 满 足 规 则 第 二 章 8.4.3 和 第 二 章 8.4.4 备 注 : 如 果 发 动 机 原 本 安 装 有 链 齿 保 护 罩, 那 么 其 可 作 为 分 散 式 防 护 罩 的 一 部 分 8.4.2 传 动 链 和 传 动 带 的 防 护 罩 不 允 许 使 用 有 通 孔 的 材 料 8.4.3 传 动 链 的 防 护 罩 必 须 使 用 厚 度 至 少 为 2.66mm(0.105 英 寸 ) 的 钢 板 制 成, 其 宽 度 至 少 为 链 条 宽 度 的 三 倍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这 个 防 护 罩 的 中 心 线 必 须 和 链 条 的 中 心 线 对 齐 8.4.4 非 金 属 传 动 带 的 防 护 罩 必 须 使 用 厚 度 至 少 为 3.0mm(0.120 英 寸 ) 的 6061-T6 铝 合 金 制 成, 其 宽 度 至 少 为 传 动 带 宽 度 的 1.7 倍, 防 护 罩 中 心 线 必 须 和 传 动 带 中 心 线 对 齐 8.4.5 安 装 用 紧 固 件 防 护 罩 必 须 使 用 至 少 公 制 8.8 级 M6 螺 栓 安 装 8.4.6 手 指 护 罩 所 有 当 发 动 机 运 转 而 车 辆 保 持 静 止 时 旋 转 的 传 动 零 部 件 都 要 求 用 手 指 护 罩 遮 挡 手 指 护 罩 可 以 用 轻 质 材 料 制 成, 但 需 足 够 抵 抗 手 指 施 加 的 力 可 以 使 用 网 状 或 者 多 孔 的 材 料, 但 是 必 须 保 证 12mm(1/2 英 寸 ) 直 径 的 物 体 无 法 通 过 该 护 罩 备 注 : 手 指 护 罩 是 为 了 防 止 手 指 在 赛 车 怠 速 时 意 外 插 入 旋 转 部 件 8.5 燃 料 系 统 测 试 倾 斜 测 试 8.5.1 倾 斜 测 试 燃 料 及 液 体 在 技 术 检 查 时, 赛 车 必 须 能 够 在 侧 倾 45 时, 不 发 生 燃 油 或 其 他 任 何 液 体 的 泄 漏 8.5.2 在 斜 台 测 试 时, 赛 车 必 须 加 满 燃 油 冷 却 液 等 所 有 液 体 第 九 节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9.1 空 气 动 力 学 及 地 面 效 应 装 置 - 基 本 要 求 所 有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 48 ~

9.2 位 置 要 求 前 端 安 装 装 置 9.2.1 从 俯 视 图 看, 任 何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 如, 负 升 力 翼 底 部 导 流 板 或 分 流 片 ) 都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不 可 以 超 出 前 轮 胎 前 端 700mm(27.6 英 寸 ) b. 不 可 以 超 出 后 胎 后 端 305mm(12 英 寸 ) c. 不 可 以 比 前 胎 外 侧 或 者 后 胎 外 侧 二 者 之 中 最 宽 的 更 宽 ( 以 前 轮 中 心 高 度 为 测 量 标 准 ) 9.2.2 从 正 视 图 看, 前 轮 和 轮 胎 高 于 地 面 250mm(9.8 英 寸 ) 的 部 分 不 能 被 任 何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阻 挡 其 中 厚 度 小 于 25mm 的 竖 直 板 例 外 备 注 :9.2.1 和 9.2.2 适 用 于 车 轮 打 正 时 9.3 位 置 要 求 后 端 安 装 装 置 9.3.1 从 俯 视 图 看, 任 何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 如, 负 升 力 翼 底 部 导 流 板 或 分 流 片 ) 都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不 可 以 超 出 后 轮 胎 后 端 250mm(9.8 英 寸 ) b. 如 果 头 枕 可 调, 则 调 整 至 最 靠 后 位 置 后,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 不 包 括 底 部 导 流 板 ) 不 可 以 超 过 头 枕 支 撑 正 面 最 后 位 置 所 在 的 竖 直 平 面, 不 包 括 任 何 衬 垫 c. 不 可 以 比 后 胎 内 侧 更 宽 ( 以 后 轮 中 心 高 度 为 测 量 标 准 ) 9.4 位 置 要 求 一 般 要 求 9.4.1 在 前 后 轮 轴 的 中 心 线 之 间, 从 俯 视 图 看,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 如 导 流 板 ) 可 以 超 出 车 侧 身 延 伸 至 这 样 的 一 条 线, 这 条 线 位 于 轮 胎 中 心 高 度, 连 接 前 后 轮 外 表 面 9.4.2 除 了 规 则 第 二 章 9.3.1 允 许 的 部 分, 当 车 内 没 有 车 手 时, 任 何 位 于 前 后 车 轮 轮 轴 中 心 线 上 的 两 个 竖 直 横 截 面 之 间 的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或 者 其 他 车 体, 都 不 得 高 于 地 面 500mm(19.7 英 寸 ) ( 赛 车 从 前 往 后, 在 两 侧 距 中 心 线 400mm 的 竖 直 平 面 之 内 的 车 体 不 在 要 求 范 围 内 ) 规 则 第 二 章 2.1(3) 中 定 义 的 排 除 区 不 可 被 侵 入 9.5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边 缘 的 最 小 半 径 要 求 9.5.1 所 有 的 朝 的 定 风 翼 ( 包 括 负 升 力 翼 端 板 格 尼 襟 翼 尾 翼 和 导 流 板 ) 可 能 接 触 到 行 人 的 部 件 的 半 径 不 能 小 于 1.5mm(0.060 英 寸 ) 5mm(0.2 英 寸 ), 竖 直 边 缘 的 半 径 不 能 小 于 3mm(0.12 英 寸 ) 3mm 和 5mm 的 半 径 要 求 必 须 是 由 永 久 固 定 的 部 件 并 通 过 特 殊 设 计 来 实 现 的 例 如, 具 有 推 挤 作 用 的 拼 合 管 零 件 依 靠 摩 擦 力 来 安 装, 这 不 是 一 个 合 理 的 来 达 成 半 径 要 求 的 工 程 实 践 ~ 49 ~

9.6 地 面 效 应 装 置 禁 止 使 用 有 动 力 驱 动 的 可 以 控 制 空 气 流 动 的 装 置, 专 为 散 热 的 风 扇 除 外 禁 止 使 用 动 力 地 面 效 应 装 置 9.5 车 手 逃 逸 要 求 ~ 50 ~

9.5.1 在 测 试 第 二 章 4.8 车 手 逃 逸 中 规 定 的 逃 逸 时 间 时, 不 能 拆 除 或 移 动 任 何 的 负 升 力 翼 及 其 安 装 支 架 9.5.2 负 升 力 翼 必 须 在 足 够 结 实 的 位 置 安 装 使 得 任 何 事 故 都 不 能 轻 易 损 坏 定 风 翼 及 其 安 装 支 架, 以 防 止 其 阻 挡 车 手 逃 生 9.7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的 稳 定 性 和 强 度 9.7.1 所 有 的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的 连 接 方 式 必 须 被 设 计 成 能 在 静 态 提 供 足 够 的 强 度, 以 此 保 证 赛 车 在 行 驶 时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不 会 发 生 过 度 的 震 动 或 位 移 在 技 术 检 查 中, 将 会 在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的 任 意 一 点 上 施 加 任 意 方 向 的 推 力 来 检 查 备 注 : 以 下 的 内 容 应 当 被 看 作 是 这 个 规 则 将 被 如 何 执 行 的 指 导, 但 是 实 际 情 况 下 的 检 查 将 以 各 个 赛 场 上 的 技 术 检 查 员 为 准 这 项 检 查 的 总 的 目 的 是 降 低 比 赛 过 程 中 定 风 翼 从 赛 车 上 脱 落 的 可 能 性 1. 如 果 装 置 有 明 显 的 变 形, 那 将 会 施 加 一 个 200N 左 右 的 力, 此 时 变 形 量 不 得 超 过 25mm 并 且 永 久 变 形 量 不 得 超 过 5mm 2. 如 果 在 赛 道 上 观 察 到 赛 车 的 空 气 动 力 学 装 置 有 明 显 或 失 控 的 位 移, 裁 判 人 员 有 权 出 示 黑 旗 示 意 赛 车 接 受 检 查 赛 车 将 有 可 能 被 要 求 暂 停 比 赛 直 到 全 部 问 题 得 到 矫 正 第 十 节 压 缩 气 体 系 统 和 高 压 液 压 系 统 10.1 压 缩 气 瓶 及 输 气 管 赛 车 上 任 何 使 用 压 缩 气 体 作 为 驱 动 介 质 的 系 统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工 作 气 体 工 作 气 体 必 须 不 可 燃 烧 : 如 空 气 氮 气 二 氧 化 碳 b. 气 瓶 认 证 气 瓶 / 气 罐 必 须 是 : 专 门 生 产 的, 为 所 使 用 的 压 力 情 况 所 设 计 与 制 造 的, 由 原 产 地 国 家 的 官 方 承 认 的 测 试 机 构 颁 发 认 证 的, 并 且 有 合 适 的 标 签 或 者 钢 印 c. 压 力 调 节 调 压 阀 必 须 直 接 安 装 在 气 瓶 / 气 罐 上 d. 保 护 措 施 气 瓶 / 气 罐 及 输 气 管 必 须 施 以 保 护, 以 防 止 因 侧 翻 任 意 方 向 的 碰 撞 及 旋 转 部 件 故 障 而 造 成 损 坏 e. 气 瓶 位 置 气 瓶 / 气 罐 及 调 压 阀 必 须 安 装 在 主 环 以 后, 并 且 必 须 位 于 主 环 和 车 架 的 包 络 面 之 内 ( 见 规 则 第 二 章 3.3), 或 者 安 装 在 一 个 结 构 性 的 侧 箱 内 无 论 是 钢 管 桁 架 结 构 还 是 单 体 壳, 都 必 须 采 用 符 合 规 则 第 二 章 3.24 或 第 二 章 3.33 的 结 构 对 气 瓶 进 行 保 护 气 瓶 不 允 许 安 装 在 驾 驶 舱 内 f. 气 瓶 安 装 气 瓶 / 气 罐 必 须 安 全 地 安 装 在 车 架 发 动 机 或 变 速 箱 上 g. 气 瓶 轴 线 气 瓶 / 气 罐 的 轴 线 不 得 指 向 车 手 h. 隔 热 气 瓶 / 气 罐 必 须 与 任 何 可 能 的 热 源 隔 离, 如 排 气 系 统 i. 输 气 管 和 配 件 输 气 管 和 配 件 必 须 适 用 于 系 统 可 能 的 最 大 工 作 压 力 10.2 高 压 液 力 泵 及 液 压 管 路 任 何 压 力 不 低 于 300psi(2100kPa) 的 液 力 泵 和 液 压 管 路 必 须 使 用 至 少 1mm(0.039 英 寸 ) 厚 的 钢 板 或 铝 板 将 高 压 油 泵 及 液 压 管 路 与 车 手 及 所 有 车 外 人 员 隔 开 制 动 管 路 除 外 备 注 : 制 动 管 路 并 不 归 类 为 液 压 泵 线 因 此 这 种 制 动 管 路 不 包 括 在 第 二 章 10.2 中 第 十 一 节 紧 固 件 11.1 紧 固 件 等 级 要 求 11.1.1 车 架 座 舱 部 分, 转 向 制 动 安 全 带 及 悬 架 系 统 的 螺 纹 紧 固 件 必 须 至 少 为 公 制 8.8 级 SAE5 级 ~ 51 ~

或 AN/MS 规 格 11.1.2 禁 止 在 关 键 部 位 使 用 圆 头 帽 螺 钉 大 柱 头 螺 钉 平 头 螺 栓 / 螺 钉 圆 头 螺 栓 / 螺 钉 关 键 部 位 包 括 车 手 座 舱 结 构 和 安 全 带 固 定 点 备 注 : 内 六 角 螺 钉 或 者 内 六 角 螺 栓 是 允 许 的 11.1.3 在 车 架 基 本 结 构 中 使 用 螺 栓 连 接 的 耳 片 或 支 架, 必 须 满 足 其 边 距 比 例 e/d 大 于 等 于 2 D 为 孔 直 径, e 为 孔 的 中 心 线 到 最 近 的 自 由 边 缘 的 距 离 备 注 : 用 于 将 悬 挂 连 接 至 主 结 构 的 耳 片 不 需 要 满 足 这 一 要 求 11.2 紧 固 件 的 防 松 11.2.1 所 有 重 要 的 螺 栓 和 螺 母, 以 及 安 装 在 转 向 制 动 安 全 带 及 悬 架 系 统 的 螺 栓 和 螺 母, 必 须 使 用 有 效 的 锁 紧 机 构 防 止 紧 固 件 松 脱 有 效 锁 紧 机 构 被 定 义 如 下 : a. 技 术 检 查 员 ( 和 车 队 队 员 ) 可 以 看 见 装 置 或 系 统 b. 有 效 的 锁 紧 机 构 不 是 依 靠 夹 紧 力 来 实 现 锁 紧 或 者 防 振 换 句 话 说, 如 果 略 微 松 动, 该 机 构 依 然 可 以 防 止 螺 栓 和 螺 母 完 全 松 开 有 效 锁 紧 机 构 包 括 : a. 正 确 安 装 的 保 险 钢 丝 ; b. 开 口 销 ; c. 尼 龙 防 松 螺 母 ( 除 非 处 在 温 度 很 高 的 位 置, 在 那 里 尼 龙 可 能 会 在 80 摄 氏 度 以 上 的 高 温 中 失 效 ) ; d. 预 置 扭 矩 式 螺 母 备 注 : 防 松 垫 圈, 尼 龙 放 松 螺 栓 和 螺 纹 防 松 粘 合 剂 如 Loctite, 不 满 足 有 效 锁 紧 要 求 11.2.2 至 少 有 两 圈 完 整 的 螺 纹 拧 出 防 松 螺 母 11.2.3 所 有 悬 架 或 转 向 部 件 的 杆 端 关 节 轴 承 和 向 心 关 节 轴 承 必 须 使 用 双 剪 型 支 架 安 装 或 使 用 外 径 大 于 轴 承 外 圈 内 径 的 垫 片 / 螺 栓 头 的 固 定 11.2.4 可 调 节 的 安 装 在 杆 件 上 的 杆 端 关 节 轴 承, 必 须 使 用 锁 紧 螺 母 防 松 第 十 二 节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12.1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北 美 FSAE 比 赛 12.1.1 在 北 美 FSAE 比 赛 中,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将 作 为 动 态 比 赛 记 时 系 统 的 一 部 分 12.1.2 车 队 有 责 任 为 其 赛 车 装 有 一 个 功 能 完 善 安 装 正 确 型 号 满 足 规 定 的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因 为 该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用 于 比 赛 记 时, 所 以 未 安 装 规 定 型 号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的 赛 车 将 不 允 许 参 加 动 态 比 赛 12.1.3 所 有 车 辆 必 须 配 备 至 少 一 个 汽 车 / 摩 托 车 充 电 式 电 动 异 频 雷 达 收 发 机 或 汽 车 / 摩 托 车 直 接 动 力 异 频 雷 达 收 发 机 备 注 1: 除 名 字 不 同,AMB Tranx260 异 频 雷 达 收 发 机 和 MYLAPS 汽 车 / 摩 托 车 异 频 雷 达 收 发 机 是 相 同 的, 并 且 完 全 符 合 这 条 规 则 如 果 你 有 一 个 功 能 性 的 AMB TranX260 它 不 需 要 进 行 更 换 备 注 2: 对 于 电 车, 车 队 需 确 保 电 动 机 的 电 子 干 扰 不 会 停 止 收 发 机 的 运 作 ~ 52 ~

12.2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可 以 用 来 在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中 记 时 计 分,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由 主 办 方 提 供 第 二 章 12.1 中 提 到 的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专 用 无 线 电 信 号 转 发 器, 也 许 不 能 与 参 加 其 它 赛 事 的 系 统 兼 容 车 队 应 到 各 大 赛 网 站 上 去 了 解 进 一 步 情 况 12.3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的 安 装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的 安 装 要 求 如 下 : a. 方 向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必 须 竖 直 安 装, 以 便 数 字 可 以 从 正 面 读 出 b. 位 置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应 放 在 车 手 右 侧, 前 环 前 部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的 离 地 高 度 不 得 高 于 600mm(24 英 寸 ) c. 障 碍 物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底 部 的 天 线 和 地 面 之 间 必 须 是 开 放 式 无 阻 碍 金 属 和 碳 纤 维 材 料 可 能 影 响 信 号 传 送, 而 玻 璃 纤 维 和 塑 料 一 般 不 会 影 响 信 号 传 送 如 果 信 号 被 金 属 或 碳 纤 维 材 料 阻 隔, 需 在 阻 隔 材 料 上 留 有 一 直 径 102mm(4 英 寸 ) 的 开 口, 无 线 电 信 号 转 发 器 直 接 与 这 个 口 相 连 安 置, 并 且 这 个 开 口 需 用 对 信 号 无 阻 碍 的 材 料 遮 盖 d. 保 护 把 无 线 电 信 号 收 发 器 安 装 在 可 以 避 开 障 碍 物 的 地 方 备 注 : 具 体 安 装 方 式 会 根 据 比 赛 的 不 同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车 队 需 根 据 比 赛 现 场 对 无 线 信 号 收 发 器 的 安 装 要 求 进 行 安 装 第 十 三 节 赛 车 识 别 13.1 赛 车 号 码 13.1.1 赛 车 在 进 入 比 赛 时, 都 会 获 得 一 个 赛 车 号 码 13.1.2 赛 车 号 码 需 要 在 赛 车 前 方 和 两 侧 共 3 个 位 置 处 标 记 a. 高 度 : 字 体 的 高 度 至 少 为 152.4mm(6 英 寸 ); b. 字 体 : 必 须 使 用 实 心 字 体 ( 如 无 衬 线 字 体 ) 禁 止 使 用 斜 体 轮 廓 线 衬 线 字 体 阴 影 或 草 体 c. 比 划 宽 度 和 字 间 距 : 至 少 为 18mm(3/4 英 寸 ) d. 颜 色 : 只 允 许 使 用 黑 底 白 字 或 白 底 黑 字, 禁 止 使 用 其 它 颜 色 组 合 备 注 : 对 于 电 车, 若 使 用 绿 底 白 字 可 省 略 车 号 中 的 字 母 "E", 若 使 用 白 底 或 黑 底, 车 号 中 必 须 包 含 字 母 E e. 背 景 形 状 : 数 字 的 背 景 形 状 必 须 为 下 列 的 某 一 种 形 状 : 圆 形 椭 圆 形 方 型 或 矩 形 数 字 边 缘 与 背 景 边 缘 至 少 相 距 25mm(1 英 寸 ) f. 清 晰 可 见 : 赛 车 号 码 不 可 被 赛 车 的 任 何 零 部 件 遮 挡, 如 车 轮 车 身 侧 箱 排 气 系 统 等 13.1.3 已 报 名 参 加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比 赛 的 车 队, 可 在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官 方 网 站 查 询 自 己 的 参 赛 赛 车 号 码 ~ 53 ~

说 明 : 请 使 赛 车 赛 车 号 码 易 于 观 察, 以 便 于 赛 道 上 的 裁 判 在 赛 车 行 驶 时, 能 够 快 速 识 别 赛 车 的 赛 车 号 码 例 如 : 13.1.4 电 车 - 在 FSEC 注 册 的 电 车 车 号 必 须 在 之 前 加 上 与 车 号 数 字 的 字 体 和 大 小 相 同 的 大 写 字 母 E 如 : E219 13.2 学 校 名 称 13.2.1 每 辆 车 必 须 清 楚 地 在 车 两 边 用 高 度 至 少 50mm(2 英 寸 ) 的 中 文 标 出 学 校 名 称 或 学 校 名 称 缩 写 ( 如 果 缩 写 很 独 特 并 被 广 泛 接 受 ) 标 志 应 使 用 与 字 体 成 高 对 比 度 的 颜 色 背 景, 并 置 于 轻 易 可 见 位 置 13.2.2 学 校 名 称 也 可 以 使 用 非 中 文 汉 字, 但 必 须 同 时 标 有 中 文 版 的 学 校 名 称, 并 置 于 最 上 方 13.3 中 国 汽 车 工 程 学 会 标 志 赛 车 前 部 或 两 侧 明 显 位 置 必 须 标 有 中 国 SAE 标 志 中 国 SAE 标 识 的 贴 纸 将 在 比 赛 现 场 提 供 给 车 队 13.4 技 术 检 查 合 格 标 签 粘 贴 位 置 13.4.1 技 术 检 查 合 格 标 签 将 粘 贴 在 赛 车 车 鼻 上 方 赛 车 必 须 在 车 鼻 上 表 面 沿 中 心 线 处, 留 有 至 少 254mm 宽 203mm 高 (10 英 寸 8 英 寸 ) 的 区 域, 且 该 区 域 不 能 被 赛 车 其 他 零 部 件 遮 挡 13.4.2 参 加 多 个 FSAE 比 赛 的 赛 车, 必 须 为 所 有 比 赛 留 有 足 够 的 区 域 以 粘 贴 技 术 检 查 合 格 标 签 第 十 四 节 装 备 要 求 14.1 车 手 装 备 当 发 动 机 启 动 或 电 车 的 驱 动 系 统 处 于 激 活 状 态 时, 以 及 从 比 赛 开 始 到 完 成 或 退 出 动 态 赛 这 段 时 间 内, 乘 坐 在 驾 驶 舱 内 的 车 手 必 须 穿 着 及 佩 戴 以 下 装 备, 车 手 脱 下 任 何 装 备 都 会 导 致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14.2 头 盔 一 个 尺 码 合 适 的 全 盔 头 盔 需 通 过 以 下 任 一 认 证, 并 带 有 相 应 认 证 标 志 : - Snell K2000, K2005, K2010, M2000, M2005, M2010, SA2000, SA2005, SA2010 - SFI 31.2A SFI 31.1/2005 - FIA 8860-2004, FIA 8860-2010 -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BS 6658-85 type A or A/FR rating( 不 允 许 使 用 Type A 和 Type B) 不 可 使 用 半 盔 或 越 野 头 盔 ( 没 有 集 成 一 体 的 护 目 镜 ) 所 有 比 赛 中 使 用 的 头 盔 都 必 须 通 过 技 术 检 查 并 贴 上 标 签 组 委 会 有 权 没 收 未 通 过 技 术 检 查 的 头 盔, 直 至 比 赛 结 束 14.3 防 火 头 套 一 个 由 第 二 章 14.12 中 描 述 的 防 火 材 料 制 成 的 覆 盖 车 手 头 部 头 发 颈 部 的 防 火 头 套, 或 一 个 由 防 火 材 料 制 成 头 盔 裙 边 该 防 火 头 套 适 用 于 不 同 性 别 不 同 头 发 长 度 的 车 手 ~ 54 ~

14.4 护 目 用 具 抗 冲 击 材 料 制 成 的 面 罩 符 合 第 二 章 14.2 的 头 盔 将 带 有 符 合 本 规 则 的 面 罩 14.5 赛 服 一 件 防 火 连 体 式 赛 车 服, 有 至 少 两 层 防 火 材 料 制 成, 覆 盖 从 车 手 颈 部 到 脚 踝 及 手 腕 的 部 位 该 赛 车 服 必 须 通 过 以 下 至 少 一 种 认 证 ( 见 下 图 ), 并 有 相 应 认 证 标 记 - SFI 3-2A/5 ( 或 更 高 级 别 ) - FIA Standard 1986 - FIA Standard 8856-2000 14.6 内 衣 强 烈 建 议 所 有 车 手 在 车 手 服 内 穿 着 防 火 内 衣 ( 长 裤 和 长 T 恤 ) 这 种 防 火 服 必 须 用 可 靠 的 防 火 材 料 制 成 ( 材 料 在 第 二 章 14.12 中 列 出 ), 并 必 须 完 全 包 裹 车 手 的 身 体, 从 颈 部 到 脚 踝 手 腕 备 注 : 若 车 手 未 穿 防 火 内 衣, 强 烈 建 议 在 车 手 服 下 穿 棉 质 内 衣 ( 长 裤 和 长 T 恤 ) 14.7 袜 子 袜 子 要 由 可 接 受 的 防 火 材 料 制 成, 例 如, 用 14.12 中 定 义 的 材 料 遮 盖 赛 服 和 靴 子 或 鞋 子 之 间 暴 露 的 皮 肤 14.8 车 手 鞋 车 手 鞋 必 须 由 第 二 章 14.12 中 认 可 的 防 火 材 料 制 成 车 手 鞋 须 通 过 以 下 认 证 并 带 有 相 应 认 证 标 志 : - SFI 3.3 - FIA 8856-2000 14.9 手 套 手 套 必 须 为 第 二 章 14.12 中 认 可 的 防 火 材 料 制 成, 禁 止 使 用 全 皮 质 手 套 禁 止 使 用 带 有 皮 质 掌 垫 而 掌 垫 下 没 有 防 火 材 料 隔 层 的 防 火 手 套 14.10 手 臂 束 缚 带 无 论 赛 车 处 于 什 么 姿 态, 都 要 求 车 手 佩 戴 有 手 臂 束 缚 带 并 可 以 不 借 助 外 界 帮 助 将 其 松 开 并 逃 出 赛 车 手 臂 束 缚 带 必 须 由 商 业 化 大 规 模 生 产 注 意 : 通 过 SFI 3.3 认 证 并 带 有 认 证 标 志 的 手 臂 束 缚 带 符 合 这 一 要 求 14.11 车 手 装 备 状 态 ~ 55 ~

所 有 在 本 节 中 提 到 的 车 手 装 备 必 须 保 持 完 好 具 体 来 说, 车 手 装 备 不 能 有 任 何 撕 裂 裂 口 开 缝 明 显 的 磨 损 或 污 渍 等 有 可 能 降 低 防 火 性 能 的 地 方 14.12 防 火 材 料 本 节 规 则 认 可 的 防 火 材 料 如 下 ( 但 不 仅 限 于 ): Carbon X,Indura, 诺 梅 克 斯 纤 维 (Nomex), 聚 苯 并 咪 唑 (PBI) 和 普 鲁 班 (Proban) 14.13 禁 用 的 合 成 材 料 不 允 许 穿 着 由 尼 龙 或 其 他 在 高 温 下 会 融 化 的 合 成 材 料 制 成 的 T 恤 袜 子 或 者 贴 身 衣 物 ( 不 仅 是 防 火 内 衣 ) 14.14 灭 火 器 每 个 车 队 必 须 至 少 有 2 个 0.9kg(2lb) 化 学 / 干 粉 灭 火 器 或 1.75 升 泡 沫 灭 火 器 14.14.1 符 合 下 列 最 低 规 格 要 求 的 灭 火 器, 都 可 以 在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比 赛 中 使 用 USA Canada & Brazil: 10BC or 1A 10BC UK Italy & Europe: 34B or 5A 34B Australia: 20BE or 1A 10BE GB4351.1-2005 备 注 : 中 国 标 准 的 相 关 信 息 将 在 确 认 后 补 充 高 于 以 上 规 格 和 容 量 的 灭 火 器 也 可 以 使 用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水 成 膜 泡 沫 (AFFF) 灭 火 器 14.14.2 所 有 灭 火 器 都 必 须 带 有 生 产 厂 家 安 装 的 压 力 表 14.14.3 车 队 在 围 场 内 必 须 备 有 一 个 灭 火 器, 而 另 一 个 灭 火 器 必 须 始 终 跟 随 赛 车 ( 在 技 术 检 查 时, 两 个 灭 火 器 需 带 至 检 查 现 场 接 受 检 查, 通 过 检 查 后, 灭 火 器 必 须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安 置 ) 14.14.4 推 荐 使 用 车 载 灭 火 系 统 代 替 始 终 跟 随 赛 车 的 灭 火 器 14.14.5 禁 止 将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安 装 在 赛 车 上 备 注 : 禁 止 使 用 以 卤 化 物 为 灭 火 剂 的 灭 火 器 或 灭 火 系 统 备 注 : 禁 止 使 用 AFFF 灭 火 器 备 注 : 只 针 对 电 车, 随 车 的 灭 火 器 必 须 使 用 水 基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器 14.15 车 载 摄 像 机 的 安 装 车 载 摄 影 / 摄 像 机 的 固 定 支 架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所 有 摄 影 / 摄 像 机 的 安 装 必 须 通 过 技 术 检 查 不 得 使 用 与 头 盔 一 体 式 安 装 的 摄 影 / 摄 像 机, 也 不 得 将 摄 影 / 摄 像 机 安 装 在 头 盔 上 摄 影 / 摄 像 设 备 的 重 量 如 果 大 于 0.25kg(9 oz), 则 必 须 用 两 个 不 同 方 向 的 固 定 点 安 装 如 果 用 绳 带 固 定 摄 影 摄 像 设 备, 则 绳 带 的 长 度 不 能 过 长, 以 防 止 摄 影 摄 像 设 备 接 触 车 手 注 意 : 大 部 分 GoPro 运 动 摄 像 机 ( 或 类 似 产 品 ) 的 重 量 小 于 0.25kg(9oz) ~ 56 ~

第 十 五 节 将 来 可 能 的 规 则 变 化 本 节 内 容 意 在 向 参 赛 车 队 预 告 中 国 FSC 比 赛 规 则 可 能 发 生 的 修 改 其 内 容 只 包 括 可 能 会 对 赛 车 的 机 械 设 计 和 制 造 产 生 显 著 影 响 的 规 则 变 化 这 些 可 能 的 规 则 变 化 仅 供 参 考, 并 不 是 最 终 定 案 2017 年 中 国 规 则 将 参 考 2016 年 美 国 规 则 制 订 附 录 T-1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SES) 附 录 T-1 将 在 FSC 官 网 发 布 附 录 T-2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数 据 (IAD) 附 录 T-1 将 在 FSC 官 网 发 布 ~ 57 ~

附 录 T-3 标 准 前 端 缓 冲 结 构 ~ 58 ~

第 三 章 替 代 车 架 规 则 第 一 节 一 般 要 求 这 些 替 代 结 构 车 架 规 则 旨 在 为 车 队 提 供 一 种 对 现 有 规 则 的 替 代 方 法 这 些 替 代 规 则 的 目 的 在 于 为 单 体 壳 的 替 代 结 构 提 供 一 个 更 简 单 的 替 代 方 案, 并 为 空 间 桁 架 车 架 和 单 体 壳 提 供 更 大 的 自 由 设 计 空 间 其 目 的 并 非 改 变 允 许 的 结 构, 而 是 提 供 了 另 一 种 满 足 规 则 的 结 构 要 求 备 注 : 一 些 双 重 参 考 的 替 代 车 架, 规 则 中 使 用 通 用 国 际 单 位 1.1 所 有 没 有 在 第 三 章 第 七 节 和 第 八 节 非 适 用 规 则 部 分 下 列 举 出 来 的 规 则 要 求, 都 适 用 于 这 些 替 代 规 则 要 求 1.2 第 三 章 规 则 目 前 还 是 一 项 进 展 中 的 工 作 正 因 为 如 此, 规 则 委 员 会 和 SRCF 的 检 查 员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修 改 和 澄 清 这 些 规 则, 以 保 证 达 到 他 们 制 定 这 些 规 则 的 目 的 和 解 决 任 何 可 能 出 现 的 意 外 漏 洞 1.3 这 些 规 则 将 被 推 荐 给 曾 有 过 设 计 制 造 和 比 赛 经 验 的 车 队 但 使 用 该 规 则 没 有 经 验 的 限 制 1.4 规 则 委 员 会 将 与 使 用 替 代 车 架 规 则 的 车 队 保 持 联 系 并 帮 助 他 们 发 展 和 制 作 车 架 文 件 并 把 这 些 文 件 反 馈 给 规 则 委 员 会 来 完 善 第 三 章 规 则 第 二 节 结 构 要 求 认 证 表 (SRCF) 因 为 在 这 份 替 代 规 则 设 置 中 没 有 基 准 钢 材 设 计, 车 队 必 须 证 明 车 架 设 计 能 够 满 足 结 构 功 能 性 要 求 当 车 队 使 用 替 代 车 架 规 则 时, SRCF 取 代 了 SES, 因 此 不 需 要 提 交 SES 2.1 SRCF 提 交 流 程 A 提 交 地 址 需 要 提 交 SRCF 的 车 队 必 须 将 SRCF 提 交 给 你 所 参 加 的 比 赛 的 官 方 人 员, 联 系 地 址 为 中 国 赛 组 委 会 B 截 止 日 期 和 延 迟 提 交 惩 罚 提 交 SRCF 必 须 不 晚 于 赛 会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车 队 若 未 能 按 时 提 交 SRCF, 每 迟 交 一 天 在 总 成 绩 中 扣 除 10 分, 最 高 扣 除 50 分 第 三 节 定 义 接 下 来 的 附 加 定 义 适 用 于 所 有 规 则 文 件, 除 了 那 些 列 在 第 二 章 3.2 中 的 部 分 失 效 形 式 拉 伸, 压 缩, 剪 切 和 屈 服 极 限 载 荷 低 于 指 定 载 荷 所 有 失 效 形 式 必 须 考 虑 每 种 载 荷 工 况 方 向 使 用 以 下 的 坐 标 系 统 和 命 名 规 则 纵 向 (X) 横 向 (Y) 垂 直 (Z) ~ 59 ~

第 四 节 结 构 要 求 4.1 主 环 主 环 斜 撑 和 主 环 斜 撑 支 撑 4.1.1 预 加 载 荷 :Fx = 6.0 kn Fy = 5.0 kn Fz = -9.0 kn 4.1.2 应 用 点 : 主 环 顶 端 4.1.3 边 界 条 件 : 约 束 位 移 (x y z), 但 对 于 主 环 与 前 环 两 侧 底 部 节 点 的 旋 转 不 加 以 约 束 4.1.4 最 大 允 许 挠 度 :25mm 4.1.5 任 何 一 个 结 构 部 分 不 能 出 现 失 效 4.2 前 环 4.2.1 预 加 载 荷 :Fx = 6.0 kn Fy = 5.0 kn Fz = -9.0 kn 4.2.2 应 用 点 : 前 环 顶 端 4.2.3 边 界 条 件 : 约 束 位 移 (x y z), 但 对 于 主 环 与 前 环 两 侧 底 部 节 点 的 旋 转 不 加 以 约 束 4.2.4 最 大 允 许 挠 度 :25mm 4.2.5 任 何 一 个 结 构 部 分 不 能 出 现 失 效 4.3 侧 防 撞 结 构 4.3.1 预 加 载 荷 :Fx = 0 kn Fy = 7 kn Fz = 0 kn, 横 向 载 荷 方 向 是 朝 着 车 手 的 4.3.2 应 用 点 : 在 第 二 章 2.1 定 义 的 侧 防 撞 区 域 内, 所 有 位 于 前 环 和 主 环 之 间 的 结 构 分 析 结 果 可 用 最 恶 劣 的 一 种 情 况 表 示, 但 需 要 解 释 为 什 么 这 个 选 择 是 最 恶 劣 的 应 用 点 : 从 前 环 到 主 环 之 间 的 所 有 结 构 ( 同 时 也 是 被 第 三 章 6.4( 侵 入 体 防 护 ) 要 求 的 ) 载 荷 可 由 碰 撞 区 域 传 递 至 所 有 结 构 部 分 在 Nasrtan 软 件 中, 最 好 的 实 现 方 式 是 通 过 在 圆 心 处 用 RBE3( 零 刚 度 多 点 约 束 ) 建 立 非 自 由 节 点, 在 其 余 5 英 寸 (127mm) 半 径 内 建 立 自 由 节 点 大 多 数 此 类 求 解 器 也 具 有 类 似 功 能 此 分 析 结 果 可 能 仅 显 示 最 恶 劣 的 情 况, 但 需 要 解 释 为 什 么 选 择 这 个 点 是 最 恶 劣 的 4.3.3 边 界 条 件 : 约 束 位 移 (x y z), 但 对 于 主 环 与 前 环 两 侧 底 部 节 点 的 旋 转 不 加 以 约 束 4.3.4 最 大 允 许 挠 度 :25mm ~ 60 ~

4.3.5 任 何 一 个 结 构 部 分 不 能 出 现 失 效 4.3.6 蓄 电 池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 仅 适 用 于 电 车 ) 需 要 使 用 规 则 第 三 章 4.3 来 满 足 规 则 第 五 章 3.4.4 4.3.7 驱 动 系 统 侧 边 防 撞 结 构 ( 仅 适 用 于 电 车 ) 需 要 在 规 则 第 三 章 4.3 使 用 5.5kN 的 里 来 代 替 原 来 7kN 的 力 来 满 足 规 则 第 五 章 4.2.2 4.4 前 隔 板 和 前 隔 板 支 承 4.4.1 预 加 载 荷 :Fx = -150 kn Fy = 0 kn Fz = 0 kn 4.4.2 应 用 点 : 使 用 实 际 缓 冲 结 构 和 前 隔 板 之 间 的 安 装 点 4.4.3 边 界 条 件 : 约 束 位 移 (x y z), 但 对 于 主 环 与 前 环 两 侧 底 部 节 点 和 主 环 与 安 装 肩 部 安 全 带 的 管 件 连 接 的 地 方 的 旋 转 不 加 以 约 束 单 体 壳 需 要 使 用 主 环 底 部 两 侧 和 主 环 和 单 体 壳 之 间 更 高 的 两 侧 连 接 点 4.4.4 最 大 允 许 挠 度 :25mm 4.4.5 任 何 一 个 结 构 部 分 不 能 出 现 失 效 4.5 肩 部 安 全 带 连 接 4.5.1 预 加 载 荷 :13.2 kn, 在 每 个 安 全 带 连 接 点 的 角 度 下 单 体 壳 13KN, 或 空 间 钢 桁 架 7KN, 按 规 则 第 二 章 5.4.4 中 角 度 范 围 内 的 最 坏 情 况, 加 载 于 每 个 安 全 带 连 接 点 上 4.5.2 应 用 点 : 同 时 使 用 两 个 连 接 点 4.5.3 边 界 条 件 : 约 束 位 移 (x y z), 但 对 于 主 环 与 前 环 两 侧 底 部 节 点 的 旋 转 不 加 以 约 束 4.5.4 最 大 允 许 挠 度 :25mm 4.5.5 任 何 一 个 结 构 部 分 不 能 出 现 失 效 4.6 安 全 带 连 接 4.6.1 预 加 载 荷 : 单 体 壳 安 全 带 附 件 规 则 指 定 载 荷 必 须 用 在 每 一 个 连 接 点 上 13KN 的 力 按 规 则 第 二 章 5.3.5 中 角 度 范 围 内 最 坏 的 情 况, 加 载 于 每 个 腰 带 连 接 点 6.5KN 的 力 按 规 则 第 二 章 5.3.5 中 角 度 范 围 内 最 坏 的 情 况, 加 载 于 每 个 反 潜 带 连 接 点 如 果 腰 带 与 反 潜 带 共 用 同 一 连 接 点, 那 么 应 按 照 规 则 第 二 章 5.3.5 中 角 度 范 围 内 最 坏 的 情 况, 施 加 19.5KN 的 力 于 每 个 连 接 点 4.6.2 应 用 点 : 在 同 样 的 载 荷 下, 所 有 连 接 点 同 时 使 用 4.6.3 边 界 条 件 : 约 束 位 移 (x y z), 但 对 于 主 环 与 前 环 两 侧 底 部 节 点 的 旋 转 不 加 以 约 束 4.6.4 最 大 允 许 挠 度 :25mm 4.6.5 任 何 一 个 结 构 部 分 不 能 出 现 失 效 4.7 前 隔 板 和 前 隔 板 支 撑 偏 置 4.7.1 预 加 载 荷 :Fx = 149 kn Fy = 17.25 kn Fz = 0 kn ~ 61 ~

4.7.2 应 用 点 : 在 前 隔 板 平 面 中 心 前 方 创 建 载 荷 应 用 点 载 荷 应 用 点 需 硬 性 连 接 到 前 隔 板 和 缓 冲 结 构 的 连 接 点 4.7.3 边 界 条 件 : 约 束 位 移 (x y z), 但 对 于 主 环 与 前 环 两 侧 底 部 节 点 和 主 环 与 安 装 肩 部 安 全 带 的 管 件 连 接 的 地 方 的 旋 转 不 加 以 约 束 单 体 壳 需 要 使 用 主 环 两 侧 底 部 和 主 环 与 单 体 壳 之 间 更 高 的 两 侧 连 接 点 4.7.4 最 大 允 许 挠 度 :25mm 4.7.5 任 何 一 个 结 构 部 分 不 能 出 现 失 效 第 五 节 一 般 分 析 要 求 以 下 要 求 适 用 于 提 交 结 构 认 证 流 程 5.1 合 格 的 分 析 实 例 必 须 采 用 所 有 与 结 构 要 求 认 证 过 程 中 近 似 的 假 设 条 件 和 模 型 分 析 实 例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对 机 械 结 构 网 格 尺 寸 以 及 网 格 质 量 的 要 求 5.2 Ansys 或 Nastran 的 电 子 版 分 析 文 件 和 支 持 文 件 必 须 与 SRCF 和 意 向 声 明 一 并 提 交 不 强 制 使 用 Nastran 软 件 来 做 分 析, 但 要 求 是 组 委 会 审 核 分 析 所 需 要 的 格 式 5.3 壁 厚 小 于 1.25mm(0.049 英 寸 ) 的 管 件 不 包 含 在 分 析 中 5.4 整 体 车 架 / 单 体 壳 模 型 的 分 析 结 果 中 可 忽 略 管 件 上 的 孔 然 而, 对 于 单 个 受 力 元 件 来 说, 该 受 力 元 件 必 须 划 分 为 带 有 孔 或 者 带 有 切 口 的 壳 体 或 实 体 的 有 限 元 模 型 进 行 仿 真 管 件 的 孔 和 切 口 周 围 不 能 出 现 失 效 5.5 在 节 点 上 管 件 间 的 偏 移 量 需 详 细 分 析, 类 似 于 5.3, 以 实 际 的 连 接 为 模 板, 从 整 车 模 型 中 使 用 末 端 约 束 必 须 使 用 壳 单 元 或 者 固 体 单 元 模 型 5.6 下 列 替 代 边 界 条 件 适 用 于 所 有 结 构 要 求 另 一 种 方 法 是 不 包 括 节 点 约 束 而 是 使 用 惯 性 释 放 模 板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车 辆 的 质 量 分 配 必 须 非 常 接 近 预 期 的 实 际 质 量 分 布 必 须 提 供 使 用 在 模 板 中 的 能 够 支 持 质 量 分 布 的 证 据 必 须 使 用 一 名 体 重 77kg 的 车 手 和 一 辆 最 小 质 量 300kg 的 赛 车 进 行 仿 真, 即 使 预 期 的 赛 车 实 际 质 量 不 同 于 该 数 值, 也 要 按 照 该 质 量 计 算 第 六 节 侵 入 体 防 范 因 为 侵 入 物 体 的 形 式 在 规 则 中 没 有 明 确 指 出, 这 份 规 则 拟 限 制 能 侵 入 座 舱 的 物 体 大 小 6.1 检 测 板 定 义 为 直 径 为 254mm (10 英 寸 ) 的 圆 盘, 其 厚 度 没 有 要 求, 但 是 在 车 检 时 厚 度 一 般 在 2mm(0.080 英 寸 ) 左 右 6.2 检 测 板 不 能 侵 入 前 隔 板 和 主 环 之 间 的 主 要 结 构 内 6.3 在 试 图 将 检 测 板 通 过 车 架 上 某 个 结 构 时, 该 结 构 必 须 至 少 有 三 个 点 接 触 这 个 检 测 板 这 不 是 投 影 的 要 求, 而 是 一 个 完 整 的 三 维 要 求 ~ 62 ~

检 测 板 检 测 不 能 通 过 前 隔 板 和 主 环 之 间 的 任 何 点 在 侧 面 投 影 上 处 处 和 三 个 点 接 触 6.4 检 测 板 是 一 个 三 维 立 体 的 要 求 它 适 用 于 结 构 的 所 有 平 面, 包 括 正 面 侧 面 顶 部 底 部 和 后 部, 但 是 不 包 括 第 二 章 4.1.1 所 定 义 敞 开 的 座 舱 如 果 车 手 完 全 坐 在 主 环 的 前 方, 那 么 将 不 需 要 检 测 主 环 后 方 如 果 车 手 有 部 位 或 者 全 身 位 于 主 环 后 方, 那 么 将 检 测 主 环 到 主 环 斜 撑 之 间 的 区 域 第 七 节 不 适 用 规 则 : 底 盘 / 车 架 使 用 这 份 替 代 规 则 来 设 计 车 架 时, 以 下 规 则 将 不 适 用 7.1 第 二 章 3.11.4, 从 车 的 侧 视 图 看, 主 环 位 于 车 架 主 体 结 构 的 安 装 点 以 上 的 部 分 必 须 在 与 竖 直 方 向 上 的 倾 斜 角 在 10 的 范 围 以 内 7.2 第 二 章 3.12.6, 侧 视 图 时, 前 环 的 任 何 一 个 部 分 与 垂 直 方 向 所 成 的 角 度 不 得 超 过 20 7.3 第 二 章 3.13.3, 从 侧 视 图 看, 主 环 和 主 环 斜 撑 禁 止 布 置 在 过 主 环 顶 端 垂 线 的 同 侧 也 就 是 说, 若 主 环 前 倾, 斜 撑 必 须 在 主 环 之 前, 若 主 环 后 倾, 斜 撑 必 须 在 主 环 之 后 7.4 第 二 章 3.13.4, 主 环 斜 撑 和 主 环 的 连 接 点 应 尽 量 接 近 主 环 顶 端, 连 接 点 低 于 主 环 顶 端 的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160mm(6.3 英 寸 ) 主 环 和 主 环 斜 撑 所 成 夹 角 至 少 为 30 ( 见 技 术 图 样, 图 3) 7.5 第 二 章 3.13.6, 主 环 斜 撑 的 连 接 不 能 影 响 斜 撑 的 作 用, 即 连 接 的 方 法 和 支 撑 结 构 必 须 能 够 成 功 地 把 所 有 来 自 主 环 的 载 荷 传 递 到 主 体 结 构 上 斜 撑 必 须 能 通 过 适 当 的 三 角 结 构 把 这 些 载 荷 传 递 回 主 环 底 部 这 个 结 构 必 须 符 合 主 环 斜 撑 的 最 低 要 求 ( 详 见 第 二 章 3.4) 或 者 结 构 等 同 性 表 格 认 可 斜 撑 的 载 荷 不 能 完 全 由 发 动 机 传 动 系 差 速 器 或 悬 架 部 件 承 受, 也 就 是 说 斜 撑 末 端 的 节 点 必 须 位 于 能 把 载 荷 传 递 回 主 环 的 路 线 上 7.6 第 二 章 3.14.4, 前 环 斜 撑 和 前 环 的 连 接 点 应 尽 量 接 近 前 环 顶 端, 连 接 点 低 于 前 环 顶 端 的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50.8mm(2 英 寸 ) ( 见 技 术 图 样, 图 3) 7.7 第 二 章 3.14.5, 如 果 前 环 向 后 倾 斜 与 地 面 垂 直 面 角 度 超 过 10, 它 必 须 加 装 后 部 的 额 外 支 撑 这 个 支 撑 必 须 由 第 二 章 3.3.1 中 的 材 料 构 成 7.8 第 二 章 3.19.1, 前 隔 板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地 整 合 在 车 架 中 7.9 第 二 章 3.19.2, 在 赛 车 的 每 一 侧, 前 隔 板 都 必 须 使 用 至 少 3 个 车 架 单 元 来 向 后 支 撑 到 前 环, 一 个 位 于 顶 部 ( 与 顶 端 距 离 不 超 过 50.8mm(2 英 寸 )), 一 个 在 底 部, 以 及 一 个 用 来 形 成 三 角 结 构 的 斜 撑 ~ 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