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职 院 人 2015 8 号 各 部 门, 各 系 部 : 德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已 经 学 校 领 导 研 究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德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5 年 3 月 31 日 - 1 -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省 教 育 厅 和 学 校 关 于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适 应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新 形 势 需 要, 提 升 我 校 全 体 教 师 尤 其 是 中 青 年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与 教 学 水 平,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培 训 的 组 织 领 导 学 校 成 立 由 院 长 任 组 长, 分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任 副 组 长, 组 织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和 各 系 部 主 任 组 成 的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指 导 教 师 教 学 发 展 培 训 工 作 开 展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教 师 能 力 发 展 中 心 ( 挂 靠 组 织 人 事 处 ), 负 责 优 化 整 合 校 内 外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全 面 开 展 教 师 教 育 教 学 培 训 项 目 各 系 部 要 把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列 入 工 作 日 程, 成 立 系 部 内 部 培 训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明 确 分 管 领 导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培 训 工 作 要 贴 近 工 作 实 际, 筹 谋 划 策, 制 定 配 套 政 策, 编 配 培 训 计 划, 有 效 组 织 实 施 管 理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二 培 训 的 原 则 1. 坚 持 以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培 养 为 主, 学 用 一 致 注 重 实 效 的 培 训 原 则 ; 2. 坚 持 以 教 师 能 力 发 展 中 心 培 训 为 主, 系 部 和 职 能 部 门 自 主 培 训 相 结 合 的 培 训 原 则 ; 3. 坚 持 普 遍 性 培 训 与 分 层 次 培 训 相 结 合, 多 层 次 多 形 - 2 -
式 并 举 的 培 训 原 则 三 培 训 的 目 标 努 力 构 建 教 师 学 习 培 训 平 台, 强 化 培 训 工 作 制 度, 以 中 青 年 教 师 为 重 点, 切 实 提 高 教 师 教 学 基 本 技 能, 增 强 专 业 教 师 企 业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教 师 教 学 研 究 教 学 组 织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学 创 新 的 能 力, 全 面 提 升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更 好 地 满 足 以 实 践 教 学 为 主 的 技 术 技 能 型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的 需 要 四 培 训 方 式 及 学 时 计 算 ( 一 ) 校 外 培 训 主 要 指 教 师 到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企 业 科 研 院 所 或 其 他 专 业 培 训 机 构 参 加 的 各 类 培 训 1. 学 历 ( 学 位 ) 进 修 专 业 课 程 进 修 和 访 学 进 修 等 培 训 活 动 学 校 鼓 励 教 师 在 职 攻 读 本 专 业 ( 或 相 近 ) 硕 士 以 上 学 历 ( 学 位 ) 境 内 外 课 程 进 修 及 访 学 进 修 等 活 动, 原 则 上, 半 天 计 4 个 学 时, 脱 产 进 修 10 天 以 上 最 高 计 72 学 时 ; 脱 产 进 修 6 个 月 及 以 上, 最 高 计 144 学 时 ; 取 得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分 别 计 144 180 学 时 2. 专 项 培 训 和 考 察 交 流 教 师 参 加 境 内 外 专 业 学 习 班 培 训 班 学 术 会 议 及 社 会 调 研 校 际 考 察 等 活 动, 原 则 上, 半 天 计 4 个 学 时,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计 36 学 时 ( 其 中 单 项 不 超 过 12 学 时 ) 3. 企 业 实 践 和 挂 职 锻 炼 教 师 尤 其 是 专 业 课 教 师 到 重 点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对 口 企 业 等 进 行 研 修 挂 ( 兼 ) 职 锻 炼 - 3 -
实 践 和 技 能 培 训 原 则 上, 半 天 计 2 个 学 时, 脱 产 进 修 10 天 以 上 最 高 计 36 学 时 ; 脱 产 进 修 3 个 月 最 高 计 72 学 时 ; 脱 产 进 修 6 个 月 及 以 上, 最 高 计 144 学 时 4. 岗 位 和 职 业 资 格 证 通 过 参 加 高 校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并 取 得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的 计 36 个 学 时 ; 考 取 相 应 职 称 等 级 的 本 专 业 ( 或 相 近 ) 职 业 资 格 证 的, 按 五 级 四 级 三 级 二 级 ( 技 师 ) 一 级 ( 高 级 技 师 ) 分 别 计 10 15 20 30 40 个 学 时, 其 中 执 业 资 格 证 ( 如 律 师 会 计 师 等 ) 按 初 中 高 级 分 别 计 20 30 40 个 学 时 5. 继 续 教 育 教 师 参 加 市 人 社 局 组 织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的 计 20 学 时 6. 凡 有 明 确 培 训 结 业 学 时 证 书 的, 以 证 书 学 时 为 准 ( 二 ) 校 内 培 训 主 要 包 括 教 师 能 力 发 展 中 心 教 务 处 开 展 的 校 级 教 师 培 训 和 系 部 自 主 举 办 的 教 师 培 训 1. 新 教 师 ( 指 新 进 教 师, 下 同 ) 入 职 培 训 通 过 集 中 观 摩 和 培 训 的 方 式, 推 广 优 秀 教 师 的 教 学 技 巧 和 经 验, 帮 助 新 教 师 全 面 了 解 学 校 历 史 办 学 特 色 和 教 师 的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掌 握 基 本 的 教 学 规 范 和 基 本 教 学 技 能, 为 新 教 师 站 好 讲 台, 站 稳 讲 台 打 好 基 础 每 学 年 举 办 一 期, 每 期 计 24 个 学 时, 授 课 教 师 一 次 计 4 个 学 时 2. 新 教 师 四 经 历 培 养 新 教 师 须 参 加 企 业 实 践 锻 炼 实 训 室 管 理 辅 导 员 和 助 教 四 经 历 培 养, 主 动 接 受 指 导 - 4 -
教 师 的 指 导, 认 真 完 成 指 导 教 师 指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及 时 撰 写 阶 段 性 工 作 总 结 指 导 教 师 应 加 强 新 教 师 备 课 授 课 作 业 批 改 实 验 指 导 辅 导 员 和 实 训 室 管 理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等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具 体 指 导 企 业 锻 炼 实 训 室 管 理 和 辅 导 员 经 历 均 按 一 个 学 期 为 限, 指 导 教 师 和 新 教 师 分 别 计 16 32 个 学 时 ; 一 个 学 年 的 助 教 经 历, 指 导 教 师 和 新 教 师 分 别 计 32 64 个 学 时 3. 教 学 发 展 论 坛 ( 讲 座 ) 学 校 邀 请 校 内 外 著 名 专 家 学 者 做 客 教 学 发 展 论 坛, 以 传 播 先 进 的 教 育 思 想 和 教 育 理 念, 一 起 分 享 讨 论 课 堂 教 学 教 学 改 革 与 建 设 的 经 验 和 成 果 推 动 教 师 进 行 深 刻 的 教 育 反 思 与 教 学 研 究,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主 讲 一 次 计 8 个 学 时, 参 加 一 次 计 2 个 学 时 5. 网 络 学 习 培 训 学 校 将 建 设 教 师 教 学 发 展 培 训 课 程 和 教 师 在 线 学 习 平 台, 教 师 可 根 据 个 人 需 要 选 择 相 应 课 程 进 行 网 络 学 习 或 建 设 原 则 上, 每 完 成 1 节 课 ( 不 少 于 35 分 钟 ) 校 本 培 训 课 程 建 设 可 计 6 个 学 时, 每 门 课 程 最 高 可 计 36 个 学 时 ; 每 完 成 一 节 课 的 网 络 学 习 活 动 可 计 2 个 学 时, 每 门 课 程 最 高 可 计 12 个 学 时 ( 教 育 部 网 络 培 训 除 外 ),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可 计 50 个 学 时 6. 教 学 竞 赛 学 校 组 织 的 教 师 讲 课 说 课 微 课 课 件 制 作 等 教 学 竞 赛, 每 参 加 一 次 校 级 教 学 竞 赛 ( 选 拔 赛 ) 或 校 级 教 学 竞 赛 评 审 工 作 均 可 计 4 个 学 时 ; 每 参 加 一 次 省 级 或 国 - 5 -
家 级 教 学 竞 赛 可 择 算 8 或 16 个 学 时 ( 按 最 高 级 别 竞 赛 统 计, 不 重 复 计 算 ) 7. 教 学 观 摩 活 动 学 校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校 内 ( 必 要 时 可 邀 请 校 外 ) 优 秀 教 师 教 学 名 师 教 坛 新 秀 教 学 技 能 大 赛 获 奖 教 师 代 表 等 讲 授 校 内 示 范 课 公 开 课 和 观 摩 课 主 讲 一 次 校 内 示 范 课 公 开 课 观 摩 课 可 分 别 计 8 4 2 个 学 时, 每 参 加 一 节 课 的 教 学 观 摩 活 动 可 计 1 个 学 时,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可 计 12 个 学 时 8. 其 他 教 师 参 加 校 级 省 级 及 国 家 级 以 上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教 学 改 革 等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可 计 6 个 12 个 和 24 个 学 时, 团 队 成 员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可 计 8 个 学 时, 参 与 两 门 及 以 上 精 品 课 程 或 多 项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者, 不 重 复 计 算 学 时 五 培 训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1. 各 教 学 部 门 每 学 期 第 14-15 周 向 组 织 人 事 处 提 出 下 学 期 教 师 培 训 计 划, 以 保 证 培 训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2. 外 出 学 习 培 训 应 由 所 在 部 门 ( 或 个 人 经 所 在 部 门 同 意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附 件 1) 教 务 处 审 查 分 管 教 学 校 长 签 批, 报 组 织 人 事 处 备 案 3. 教 学 职 能 部 门 及 各 系 部 开 展 的 各 类 教 师 培 训, 应 将 培 训 计 划 ( 含 培 训 内 容 人 员 时 间 地 点 等 ) 授 课 教 师 情 况 及 培 训 实 施 材 料 报 组 织 人 事 处 备 案 - 6 -
4. 凡 未 经 组 织 人 事 处 备 案 的 各 种 培 训 或 培 训 结 束 未 及 时 向 组 织 人 事 处 提 供 总 结 性 培 训 学 习 材 料 的, 一 律 不 得 认 定 培 训 学 时 5. 财 务 处 审 查 培 训 经 费 的 合 理 性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报 销 六 培 训 的 工 作 制 度 ( 一 ) 新 教 师 四 经 历 培 养 制 度 各 系 部 应 按 照 学 校 青 蓝 工 程 要 求, 通 过 一 帮 一 结 对 子, 加 强 对 新 教 师 ( 含 兼 职 ) 四 经 历 培 养 培 养 周 期 为 二 学 年, 其 中 企 业 锻 炼 实 训 室 管 理 辅 导 员 培 养 不 少 于 一 学 期, 助 教 培 养 不 少 于 一 学 年,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交 叉 安 排, 同 时 进 行 各 系 部 应 根 据 不 同 经 历 培 养 的 要 求, 在 新 教 师 到 岗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分 别 制 定 四 经 历 培 养 计 划 并 报 组 织 人 事 处 备 案 同 时, 抓 实 抓 细 抓 好 培 养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强 化 日 常 检 查 与 督 导, 切 实 发 挥 好 指 导 教 师 的 传 帮 带 作 用, 帮 助 新 教 师 尽 快 成 长 成 熟 成 才 培 养 期 结 束 后, 组 织 人 事 处 将 通 过 个 人 总 结 指 导 教 师 点 评 系 部 鉴 定 试 讲 说 课 等 方 式, 分 别 进 行 验 收 考 核, 评 定 新 教 师 培 养 工 作 的 质 量 ( 二 ) 外 出 培 训 成 果 汇 报 制 度 要 高 度 重 视 外 出 培 训 项 目 总 结 和 成 果 推 广 选 派 到 校 外 参 加 培 训 和 考 察 的 教 师, 要 在 培 训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向 组 织 人 事 处 提 交 学 习 总 结 报 告, 其 中 团 组 出 国 ( 境 ) 培 训 的, 实 行 团 长 负 责 制 培 训 结 束 后 一 个 - 7 -
月 内, 原 则 上 由 系 部 安 排 外 出 培 训 和 考 察 的 教 师 完 成 系 部 内 讲 座 或 培 训 ; 必 要 时, 组 织 人 事 处 将 举 办 校 内 讲 座 或 培 训 并 编 印 培 训 成 果 集 ( 三 ) 专 业 专 任 教 师 与 企 业 兼 职 教 师 结 对 子 制 度 要 以 课 程 为 纽 带, 组 织 同 一 课 程 的 专 业 专 任 教 师 与 来 自 企 业 的 兼 职 教 师 结 成 学 习 对 子, 在 实 践 教 学 和 实 习 指 导 期 间, 要 虚 心 向 兼 职 教 师 学 习 操 作 技 能, 交 流 专 业 理 论, 实 现 理 论 与 实 践 教 学 的 互 相 促 进 ( 四 ) 企 业 实 践 制 度 指 教 师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生 产 服 务 一 线 顶 岗 实 践 从 事 课 题 研 究 或 产 品 研 发 为 企 业 或 社 会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等 活 动 原 则 上 专 业 教 师 企 业 实 践 每 学 年 不 少 于 1 个 月 七 培 训 支 持 与 考 核 机 制 ( 一 )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支 持 机 制 1. 学 校 投 入 专 项 经 费, 将 教 师 培 训 尤 其 是 青 年 教 师 培 训 经 费 列 入 学 校 年 度 预 算, 着 重 加 强 教 学 培 训 设 施 和 条 件 建 设, 支 持 教 师 开 展 教 师 发 展 研 究 教 学 研 讨 教 学 实 践 和 专 项 培 训 等 活 动 2. 根 据 教 学 名 师 建 设 和 优 秀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的 目 标, 实 施 对 优 秀 教 师 培 训 的 倾 斜 政 策, 对 出 色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业 绩 突 出 的 教 师, 优 先 安 排 参 加 培 训 和 交 流 考 察, 特 别 优 秀 的 优 先 选 派 参 加 境 外 培 训 和 公 派 国 外 访 问 学 者 - 8 -
3. 继 续 实 施 教 师 提 高 工 程, 对 教 师 外 出 参 加 培 训 的 审 批 费 用 的 报 销 培 训 期 间 及 结 束 后 的 待 遇 等, 按 学 校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暂 行 办 法 等 制 度 规 定 执 行 ( 二 )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考 核 机 制 1. 实 行 五 年 一 周 期 教 师 全 员 学 习 培 训 与 学 分 考 核 制 度 即 在 编 在 岗 的 所 有 教 师 ( 含 兼 职 教 师 ) 每 年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不 少 于 72 学 时, 三 年 累 计 参 加 培 训 不 少 于 360 学 时 其 中, 新 入 职 ( 没 有 高 校 从 教 经 历 ) 教 师 第 一 年 参 加 培 训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120 学 时 ;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5 年 以 内 的 教 师 可 不 作 要 求 ( 职 称 晋 升 周 期 内 除 外 ), 但 须 参 加 校 本 培 训, 并 积 极 参 与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指 导 工 作 2. 教 师 能 力 发 展 中 心 负 责 培 训 学 时 的 审 核 认 定 工 作, 原 则 上 每 年 9 月 份 认 定 一 次 学 校 或 系 部 统 一 组 织 的 培 训 活 动, 由 教 师 能 力 发 展 中 心 根 据 备 案 材 料 直 接 审 核 认 定 培 训 学 时 其 他 培 训 学 习 活 动, 教 师 本 人 自 行 申 报, 并 填 写 培 训 学 时 申 报 表 ( 附 件 2), 提 供 培 训 证 书 复 印 件 邀 请 函 / 通 知 活 动 论 文 ( 报 告 ) 活 动 纪 要 活 动 过 程 影 像 资 料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3. 各 系 部 均 需 建 立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综 合 档 案, 对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的 情 况 记 入 其 个 人 业 务 档 案 的 同 时, 纳 入 到 教 师 岗 位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实 行 绩 效 目 标 考 核 - 9 -
4. 教 师 培 训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教 师 参 加 各 类 教 学 先 进 评 比 职 称 评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并 列 入 学 校 部 门 单 位 及 岗 位 绩 效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当 年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不 得 定 为 优 秀, 下 一 年 度 不 能 参 加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评 选 等 连 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学 校 将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对 其 作 出 停 课 培 训 调 整 岗 位 等 处 理 八 该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德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师 培 训 ( 参 会 ) 审 批 表 2. 德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师 培 训 学 时 申 请 表 - 10 -
附 件 1 德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师 培 训 ( 参 会 ) 审 批 表 参 加 人 员 经 费 预 算 元 培 训 ( 会 议 ) 名 称 培 训 ( 会 议 ) 组 织 单 位 培 训 ( 会 议 ) 起 止 时 间 培 训 ( 会 议 ) 地 点 培 训 ( 会 议 ) 主 要 内 容 参 加 培 训 ( 会 议 ) 人 员 情 况 简 介 及 理 由 ( 可 另 附 页 ) 所 在 系 部 意 见 签 名 ( 加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教 务 处 意 见 签 名 ( 加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组 织 人 事 处 意 见 签 名 ( 加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分 管 校 领 导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注 :1. 本 表 附 培 训 ( 会 议 ) 文 件 通 知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一 式 三 份, 所 在 单 位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各 留 存 一 份 2. 培 训 ( 会 议 ) 结 束, 凭 此 审 批 表, 附 有 效 发 票 由 经 办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分 管 院 领 导 分 别 签 字 后,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计 入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预 算 - 11 -
附 件 2 德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师 培 训 学 时 申 请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职 称 系 部 培 训 类 型 学 位 进 修 课 程 进 修 访 学 进 修 专 项 培 训 考 察 交 流 企 业 实 践 挂 职 锻 炼 岗 位 和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继 续 教 育 新 教 师 入 职 培 训 新 教 师 四 经 历 培 养 教 师 发 展 论 坛 讲 座 网 络 学 习 培 训 教 学 竞 赛 其 他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情 况 记 载 表 培 训 内 容 认 定 依 据 培 训 学 时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系 部 审 核 意 见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意 见 填 表 说 明 :1 请 选 择 培 训 类 型 的 种 类, 并 在 所 选 项 的 内 划 2 此 表 格 一 式 三 份, 组 织 人 事 处 系 部 教 师 个 人 各 留 存 一 份 德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 院 长 ) 办 公 室 2015 年 3 月 31 日 印 发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