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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 153/3 号 文 件 : 2016-17 年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调 整 情 况 说 明 之 一 2015 年 11 月 领 导 机 构 和 管 理 层 针 对 2016-17 年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的 各 自 权 限 I. 引 言 1. 考 虑 到 财 政 委 员 会 第 一 六 〇 届 会 议 (2015 年 11 月 2-6 日 ) 计 划 委 员 会 第 一 一 八 届 会 议 (2015 年 11 月 2-6 日 ) 以 及 计 财 委 联 席 会 议 上 的 相 关 讨 论, 本 份 说 明 将 介 绍 领 导 机 构 和 管 理 层 在 处 理 第 CL 153/3 号 文 件 2016-17 年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调 整 提 及 的 各 项 事 务 时 的 相 关 权 限 第 CL 153/3 号 文 件 主 要 介 绍 对 已 获 粮 农 组 织 大 会 第 三 十 九 届 会 议 (2015 年 6-13 日 ) 批 准 的 2016-17 年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所 做 出 的 调 整 2. 本 份 情 况 说 明 参 考 了 以 往 就 本 事 项 向 各 领 导 机 构 或 成 员 提 交 的 若 干 材 料, 1 以 及 提 交 给 各 领 导 机 构 的 意 见 本 文 希 望 在 处 理 本 事 项 时 能 体 现 粮 农 组 织 改 革 的 总 体 目 标, 即 : 进 一 步 提 高 治 理 和 管 理 相 关 事 务 的 清 晰 度 II. 对 组 织 结 构 的 调 整 3. 根 据 粮 农 组 织 总 规 则 第 XXIV 条 第 3(j) 款, 理 事 会 应 审 议 和 批 准 财 政 委 员 会 关 于 本 组 织 行 政 和 技 术 部 门 的 一 般 构 成 的 建 议 总 规 则 第 XXVII 条 第 7(r) 款 规 定, 财 政 委 员 会 的 一 项 职 能 是 研 究 ( ) 总 干 事 关 于 本 组 织 行 政 及 技 术 部 门 的 一 般 结 构 的 建 议 4. 虽 然 本 组 织 行 政 及 技 术 部 门 的 一 般 结 构 相 关 事 项 已 授 权 理 事 会 及 财 政 委 员 会 处 理, 但 与 本 组 织 结 构 相 关 事 项 却 通 常 带 有 与 计 划 相 关 的 一 面, 涉 及 本 组 织 战 略 目 标 的 实 现, 因 而 此 类 事 项 不 时 会 转 由 计 划 委 员 会 处 理 5. 此 外, 在 以 往 提 交 各 领 导 机 构 的 材 料 和 领 导 机 构 的 讨 论 中,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在 组 织 改 革 方 面 的 各 自 权 限 也 已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得 到 详 细 提 及 大 会 作 为 本 组 织 全 体 成 员 参 与 的 最 高 领 导 机 构, 具 有 处 理 涉 及 本 组 织 一 般 结 构 各 项 事 务 的 固 有 权 限, 特 别 是 批 准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其 中 通 常 包 含 与 一 般 结 构 相 关 的 具 体 建 议 然 而, 这 并 不 影 响 理 事 会 在 此 项 事 务 上 具 有 的 权 限 此 处 应 提 及 粮 农 组 织 改 革 过 程 中 采 取 的 一 系 列 行 动, 如 大 会 第 7/2009 号 决 议 和 第 8/2009 号 决 议, 其 中 提 出 由 大 会 主 要 负 责 处 理 政 策 及 监 管 事 务, 1 如, 参 见 第 C 2005/3 Sup. 1 Add 1 号 文 件, 但 某 些 方 面 的 情 况 已 有 变 化 另 见 第 CL 144/3 文 件 对 2012-13 年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的 进 一 步 调 整 另 见 法 律 顾 问 的 说 明 理 事 会 批 准 粮 农 组 织 组 织 结 构 调 整 的 权 限,2012 年 6 月

而 理 事 会 作 为 本 组 织 的 执 行 机 构, 负 责 处 理 预 算 计 划 和 行 政 事 项 大 会 第 8/2009 号 决 议 第 2 段 指 出, 理 事 会 将 在 ( ) 审 批 和 监 督 无 须 大 会 批 准 的 任 何 重 大 组 织 改 革 上 发 挥 主 要 作 用 此 项 决 议 依 据 近 期 行 动 计 划 行 动 2.14 做 出, 该 项 行 动 规 定, 理 事 会 应 在 无 需 大 会 修 订 基 本 文 件 的 重 大 组 织 变 革 的 决 定 和 提 供 意 见 方 面 发 挥 更 大 作 用 2 6. 根 据 以 上 各 条 和 总 规 则 第 XXIV 条 第 3(j) 款, 理 事 会 具 有 批 准 拟 议 组 织 结 构 调 整 的 权 限, 尤 其 是 在 这 些 调 整 并 不 构 成 重 大 组 织 变 革 的 情 况 下 此 外, 根 据 总 规 则 第 XXIV 条 第 2(d) 款 的 规 定, 3 理 事 会 还 在 批 准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调 整 方 面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大 会 第 10/2009 号 决 议 实 施 关 于 改 革 计 划 制 定 预 算 编 制 及 基 于 结 果 的 监 测 系 统 的 近 期 行 动 计 划 各 项 行 动 也 预 见 了 此 项 事 务, 其 中 就 可 能 包 含 组 织 结 构 调 整 7. 在 上 述 框 架 内, 本 组 织 以 往 十 年 一 直 沿 用 的 做 法 是 : 将 涉 及 (a) 高 层 和 区 域 各 办 公 室 或 司 (b) 总 部 各 部 和 各 司 以 及 (c) 相 关 报 告 路 径 的 变 动 交 由 领 导 机 构 批 准, 即 交 由 大 会 或 理 事 会 批 准 这 符 合 基 本 文 件 中 提 及 的 本 组 织 行 政 及 技 术 部 门 一 般 结 构 相 关 规 定 第 CL 153/3 号 文 件 完 全 符 合 这 一 做 法 4 对 低 于 该 级 别 的 小 型 单 位 的 调 整 ( 即 : 不 影 响 本 组 织 行 政 及 技 术 部 门 一 般 机 构 的 调 整 ) 按 惯 例 交 由 管 理 层 处 理, 按 照 本 组 织 章 程 第 VII 条 第 4 款 的 规 定, 作 为 总 干 事 指 导 本 组 织 工 作 权 限 中 的 一 部 分 内 容 同 样, 目 前 正 在 落 实 一 系 列 旨 在 确 保 更 有 效 计 划 交 付 的 内 部 管 理 安 排, 就 是 在 管 理 层 的 权 限 之 内 8. 总 之, 提 请 理 事 会 : 8.1. 根 据 总 规 则 第 XXIV 条 第 2(d) 款 以 及 第 XXIV 条 第 3(j) 款, 批 准 第 CL 153/3 号 文 件 附 件 1 中 提 出 的 组 织 结 构 调 整 方 案 ; 8.2. 酌 情 注 意 到, 该 框 架 下 已 采 取 或 实 施 的 其 它 行 动, 包 括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安 排 等, III. 对 预 算 职 位 编 制 的 调 整 9. 粮 农 组 织 改 革 对 领 导 机 构 对 预 算 职 位 编 制 设 置 的 处 理 方 式 作 出 了 调 整, 尤 其 是 在 计 划 制 定 预 算 编 制 及 基 于 结 果 的 监 测 系 统 改 革 过 程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自 2005 年 以 来, 本 组 织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就 开 始 提 出 组 织 结 构 中 各 单 位 的 示 意 性 职 位 数 连 同 相 关 单 位 资 源 配 置 概 要 根 据 总 规 则 第 XXIV 条 第 2(d) 款 对 理 事 会 具 有 批 准 工 作 计 划 和 2 近 期 行 动 计 划 在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之 间 确 立 了 一 种 职 能 并 列 的 关 系, 两 者 有 着 各 自 的 职 能 范 围, 而 不 是 那 种 认 为 理 事 会 从 属 于 大 会 的 上 下 级 关 系 3 此 条 规 则 规 定, 理 事 会 应 ( ) 决 定 需 要 根 据 大 会 有 关 预 算 水 平 的 决 定, 对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做 出 的 调 整 4 各 区 域 和 分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实 际 设 立 属 于 特 殊 情 况 这 些 办 事 处 根 据 章 程 第 X 条 第 1 款, 由 大 会 批 准 设 立, 或 根 据 章 程 第 V 条 第 3 款, 由 理 事 会 在 大 会 授 权 下 设 立 然 而, 这 与 当 前 讨 论 的 建 议 没 有 关 联, 因 为 不 涉 及 设 立 任 何 区 域 或 分 区 域 办 事 处 2

预 算 调 整 的 权 限 的 规 定 以 及 按 照 既 往 一 贯 做 法, 第 CL 153/3 号 文 件 附 件 2 中 列 出 的 职 位 编 制 调 整 方 案 需 得 到 理 事 会 批 准 5 10. 在 已 获 批 的 总 体 职 位 编 制 范 围 内 采 取 各 项 行 动, 如 可 能 出 现 的 不 同 职 位 之 间 或 员 工 的 调 动 提 升 和 职 位 分 类 招 聘 决 定 或 临 时 职 位 的 招 聘 任 期 延 长 继 任 规 划 单 项 决 策 授 权 等, 都 属 于 管 理 层 的 权 限 范 围 11. 总 干 事 依 照 本 组 织 章 程 和 总 规 则 行 事 具 体 而 言, 总 干 事 负 责 按 照 理 事 会 批 准 和 修 订 的 职 工 条 例 管 理 员 工 根 据 章 程 第 VII 条 第 4 款, 总 干 事 在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总 体 监 督 下, 应 有 充 分 权 力 和 权 威 指 导 本 组 织 的 工 作 总 规 则 第 XXXVIII 条 第 1 款 重 申, 总 干 事 在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总 体 监 督 之 下, 根 据 本 规 则 及 财 务 条 例, 应 有 充 分 的 权 力 和 权 威 指 导 本 组 织 的 工 作 总 干 事 是 本 组 织 的 执 行 官 员, 应 以 这 种 身 份 为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服 务, 执 行 它 们 的 决 议, 并 在 处 理 本 组 织 的 一 切 事 务 时 代 表 本 组 织 根 据 总 规 则 XXXVIII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总 干 事 还 负 责 本 组 织 的 内 部 行 政 管 理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任 命 及 纪 律 12. 就 员 工 管 理 而 言, 总 干 事 依 照 职 工 条 例 确 立 的 框 架 行 事, 该 条 例 根 据 总 规 则 第 XL 条 第 4 款 由 理 事 会 负 责 批 准 和 修 订 职 工 条 例 第 301.1.2 条 特 别 规 定, 总 干 事 有 权 管 理 员 工, 可 委 派 员 工 参 与 本 组 织 任 何 活 动 或 到 任 何 办 公 室 工 作 另 需 指 出, 虽 然 传 统 上 财 政 委 员 会 也 会 收 到 与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事 务 相 关 的 材 料, 但 目 的 仅 是 向 财 委 介 绍 一 般 情 况 和 政 策, 相 关 事 项 仍 属 管 理 层 权 限 范 围 ( 但 取 决 于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权 限 内 事 项 所 带 来 的 财 务 影 响 ) 6 13. 总 之, 提 请 理 事 会 : 13.1. 根 据 总 规 则 第 XXIV 条 第 2(d) 款, 批 准 第 153/3 号 文 件 附 件 2 中 提 出 的 预 算 职 位 编 制 调 整 方 案 ; 13.2. 酌 情 注 意 到, 根 据 基 本 文 件 和 职 工 条 例 所 确 定 的 框 架, 其 它 行 动 都 属 于 管 理 层 权 限 IV. 对 各 预 算 章 节 净 拨 款 分 配 的 调 整 14. 净 拨 款 依 照 传 统 预 算 编 制 和 实 施 方 式, 按 预 算 章 节 间 进 行 分 配 基 本 文 件 中 的 一 些 条 款 以 明 确 或 隐 含 的 方 式, 要 求 将 粮 农 组 织 的 预 算 纳 入 各 章 节 内 容, 这 些 条 款 包 括 总 规 则 第 XXIV 条 第 3(d) 款 和 第 XXVII 条 第 7(d) 款 财 务 条 例 第 3.3 条 ( 预 算 概 算 应 按 不 同 章 节 和 计 划 目 标 分 配 ) 以 及 财 务 条 例 第 4.5 条 中 有 关 章 节 内 部 和 章 节 之 5 应 忆 及, 总 体 预 算 职 位 编 制 与 已 获 大 会 批 准 的 2016-17 年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中 的 编 制 保 持 不 变 此 外, 必 须 强 调 的 是, 预 算 职 位 编 制 获 得 大 会 或 理 事 会 批 准 后, 并 不 妨 碍 总 干 事 在 不 对 本 组 织 行 政 及 技 术 部 门 的 一 般 结 构 造 成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针 对 单 个 职 位 采 取 行 动 ( 如 职 位 调 动 ) 或 对 较 小 单 位 进 行 调 整 这 些 行 动 随 后 会 体 现 在 下 一 个 两 年 度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中 6 2013 年 6 月 召 开 的 大 会 强 调 有 必 要 让 总 干 事 在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实 施 过 程 中 充 分 发 挥 管 理 作 用, 参 见 第 C 2013/REP 号 文 件 第 103 段 3

间 划 拨 的 各 项 条 款 各 章 节 的 结 构 传 统 上 一 直 由 计 划 委 员 会 财 政 委 员 会 和 理 事 会 以 某 种 方 式 审 议, 并 体 现 在 大 会 通 过 的 预 算 拨 款 决 议 中 15. 如 第 CL153/3 号 文 件 表 2 所 示, 鉴 于 拟 议 的 净 拨 款 分 配 调 整 方 案 涉 及 到 章 节 之 间 的 划 拨, 因 此 需 要 根 据 总 规 则 第 XXVII 条 第 7(d) 款 和 财 务 条 例 第 4.5(b) 条 由 财 政 委 员 会 批 准, 或 根 据 总 规 则 第 XXIV 条 第 3(d) 款 和 财 务 条 例 第 4.5(b) 条 由 理 事 会 批 准 16. 理 事 会 批 准 净 拨 款 分 配 调 整 方 案 的 权 限 也 源 自 其 根 据 总 规 则 第 XXIV 条 第 2(d) 款 有 权 就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调 整 做 出 决 策 的 权 限 大 会 第 6/2005 号 决 议 2016-17 年 预 算 拨 款 第 3 段 明 确 要 求 总 干 事 提 出 工 作 计 划 的 调 整 方 案, 供 计 划 和 财 政 两 委 员 会 审 议 及 2015 年 12 月 理 事 会 第 一 五 三 届 会 议 批 准, 并 注 意 到 为 两 年 度 期 间 实 施 提 案 所 进 行 的 章 节 内 部 的 划 拨 和 章 节 之 间 的 划 拨 将 按 照 财 务 条 例 第 4.5 条 进 行 7 17. 因 此, 提 请 理 事 会 如 第 CL 153/3 号 文 件 所 示, 根 据 总 规 则 第 XXIV 条 第 2(d) 款 和 第 XXIV 条 第 3(d) 款 以 及 财 务 条 例 第 4.5(b) 条, 批 准 各 章 节 净 拨 款 分 配 调 整 方 案 V. 战 略 目 标 的 最 新 结 果 框 架 和 产 出 目 标 及 指 标 18. 第 CL 153/3 号 文 件 附 件 5 和 附 件 6 所 介 绍 的 战 略 目 标 最 新 结 果 框 架 和 产 出 目 标 及 指 标, 是 属 于 管 理 层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事 务, 与 有 关 计 划 制 定 预 算 编 制 及 基 于 结 果 的 监 测 系 统 改 革 的 大 会 第 10/2009 号 决 议 项 下 的 预 算 执 行 工 作 相 关 经 过 调 整 的 系 统 引 入 了 一 项 更 严 格 的 基 于 结 果 的 框 架, 其 中 包 括 组 织 结 果 目 标 和 指 标 这 一 框 架 的 确 立 属 于 管 理 层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一 项 事 务, 这 一 点 已 在 之 前 提 交 给 计 划 和 财 政 两 委 员 会 的 材 料 中 有 所 反 映 8 提 请 理 事 会 注 意 最 新 的 结 果 框 架 和 产 出 目 标 及 指 标 19. 战 略 目 标 最 新 结 果 框 架 和 产 出 目 标 及 指 标, 为 我 们 按 照 预 期 结 果 的 实 现 情 况 监 测 相 关 绩 效 提 供 了 基 础, 其 中 包 括 应 大 会 第 10/2009 号 决 议 第 2 段 的 要 求 对 两 年 度 计 划 执 行 报 告 进 行 调 整 该 报 告 稍 后 将 提 交 各 领 导 机 构 ( 计 财 委 联 席 会 议 理 事 会 和 大 会 ) 20. 总 之, 提 请 理 事 会 注 意 第 CL 153/3 号 文 件 附 件 5 和 附 件 6 中 介 绍 的 战 略 目 标 最 新 结 果 框 架 和 产 出 目 标 及 指 标 这 将 为 今 后 通 过 调 整 后 的 计 划 执 行 报 告 开 展 监 测 工 作 打 下 基 础 VI. 其 它 计 划 事 项 21. 第 CL 153/3 号 文 件 2016-17 年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调 整 中 包 括 对 已 获 批 准 的 2016-17 年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中 本 组 织 各 项 计 划 所 做 的 有 限 调 整 根 据 本 组 织 规 则 与 做 法, 这 些 调 整 属 于 管 理 层 权 限 7 文 件 C 2015/REP 第 73 段 8 此 项 为 粮 农 组 织 工 作 规 划 流 程 中 的 一 项 新 特 征, 于 2014 年 首 次 实 施 参 见 文 件 PC 115/2-FC 154/9 2014-17 年 中 期 计 划 实 施 进 展 : 结 果 框 架 区 域 优 先 重 点 及 工 作 规 划 和 效 率 产 生 的 预 算 调 整 4

22. 目 前 正 在 向 各 委 员 会 和 理 事 会 汇 报 相 关 调 整 情 况, 这 样 做 的 依 据 是 总 规 则 第 XXIV 条 第 2 款 有 关 理 事 会 在 本 组 织 当 前 和 未 来 活 动 相 关 事 务 中 的 作 用 的 规 定, 此 处 的 相 关 活 动 包 括 粮 农 组 织 的 战 略 框 架 中 期 计 划 和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同 时 也 是 大 会 第 10/2009 号 决 议 实 施 关 于 改 革 计 划 制 定 预 算 编 制 及 基 于 结 果 的 监 测 系 统 的 近 期 行 动 计 划 的 要 求, 此 项 已 被 定 为 粮 农 组 织 改 革 的 一 项 结 果 9 VII. 结 束 语 23. 总 之, 提 请 理 事 会 : 就 组 织 结 构 调 整 (a) 批 准 第 CL 153/3 号 文 件 附 件 1 中 提 出 的 组 织 结 构 调 整 方 案 ; (b) 酌 情 注 意 该 框 架 下 已 采 取 或 实 施 的 其 它 行 动, 包 括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安 排 等, 就 预 算 职 位 编 制 (a) 批 准 第 153/3 号 文 件 附 件 2 中 提 出 的 预 算 职 位 编 制 调 整 方 案 ; (b) 酌 情 注 意 到, 根 据 基 本 文 件 和 职 工 条 例 所 确 定 的 框 架, 其 它 行 动 就 对 各 预 算 章 节 净 拨 款 分 配 的 调 整 (a) 批 准 各 章 节 净 拨 款 分 配 调 整 方 案 就 战 略 目 标 最 新 结 果 框 架 和 产 出 目 标 及 指 标 (a) 注 意 到 第 CL 153/3 号 文 件 附 件 5 和 附 件 6 中 介 绍 的 战 略 目 标 最 新 结 果 框 架 和 产 出 目 标 及 指 标 ; (b) 注 意 到, 这 将 为 今 后 通 过 调 整 后 的 计 划 执 行 报 告 开 展 监 测 工 作 打 下 基 础 9 财 政 委 员 会 计 划 委 员 会 和 计 财 委 联 席 会 议 各 自 职 能 可 能 需 要 进 一 步 澄 清, 可 能 需 要 与 这 些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开 展 磋 商 这 主 要 是 一 项 涉 及 成 员 的 治 理 事 务, 但 也 间 接 涉 及 到 管 理 层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