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职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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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流 程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流 程 评 聘 政 策 通 知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 杭 师 大 人 2015 32 号 ) 个 人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确 定 申 报 职 务 岗 位 类 型 个 人 申 报 审 核 公 示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准 备 佐 证 材 料 高 级 职 务 应 聘 者 递 交 代 表 作 由 人 事 处 外 审 教 学 型 : 另 外 填 写 教 学 评 价 表, 准 备 佐 证 材 料 教 学 型 职 务 应 聘 者 申 请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教 学 评 价 所 在 单 位 对 申 报 者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公 示 ; 人 事 处 组 织 对 申 报 者 材 料 在 校 网 上 进 行 公 示 ; 人 事 处 组 织 复 审, 公 布 最 终 评 审 名 单 及 学 科 分 组 学 科 ( 专 业 ) 组 评 议 学 校 组 建 学 科 ( 专 业 ) 组, 评 议 表 决 确 定 同 意 推 荐 人 选 及 推 荐 顺 序 教 学 型 : 学 校 教 学 评 价 专 家 工 作 组 进 行 综 合 教 学 评 价 单 位 评 聘 委 会 员 评 审 对 学 科 ( 专 业 ) 组 推 荐 人 选 进 行 综 合 考 评 ( 高 级 职 务 应 聘 者 须 当 场 述 职 和 答 辩 ); 按 核 定 岗 位 限 额, 表 决 确 定 高 级 职 务 推 荐 人 选 和 排 名 ; 确 定 各 级 各 类 职 务 岗 位 聘 期 任 务 目 标 教 学 型 : 各 学 院 评 聘 委 员 会 综 合 评 议 推 荐 后, 汇 总 上 报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织 现 场 答 辩 和 评 议, 并 根 据 教 学 型 职 务 岗 位 限 额, 提 出 拟 聘 名 单 及 推 荐 意 见 学 校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审 评 议 表 决 产 生 高 级 职 务 拟 聘 人 选 ( 正 高 级 职 务 应 聘 者 须 到 场 述 职 和 答 辩 ) 结 果 公 示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核 发 文 聘 任 1

学 科 ( 专 业 ) 组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评 聘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学 科 ( 专 业 ) 组 会 议 一 学 科 ( 专 业 ) 评 议 组 组 成 学 科 评 议 组 原 则 上 由 相 关 学 科 在 岗 正 高 级 职 务 专 家 组 成, 一 般 不 少 于 5 人, 设 组 长 1 名 根 据 岗 位 系 列 和 专 业 特 点, 可 分 设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育 管 理 实 验 技 术 等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业 评 议 组, 由 相 关 专 业 系 列 高 级 职 务 专 家 组 成, 专 业 组 职 责 和 议 事 程 序 同 学 科 组 学 科 ( 专 业 ) 组 负 责 对 申 报 者 进 行 专 业 评 议, 评 议 结 果 作 为 申 请 者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依 据 之 一 二 会 议 任 务 1. 对 申 报 者 的 学 术 业 绩 材 料 进 行 专 业 审 议, 核 查 学 术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2. 评 估 申 报 者 的 学 术 水 平 能 力 和 潜 力, 形 成 对 每 一 位 申 报 人 员 的 推 荐 意 见 3. 表 决 确 定 同 意 推 荐 人 选 及 推 荐 顺 序, 评 议 结 果 提 交 评 聘 委 员 会 三 会 议 程 序 ( 一 ) 会 前 准 备 由 人 事 处 与 相 关 牵 头 单 位 协 作 完 成 1. 落 实 会 场 安 排 并 通 知 与 会 专 家 ; 2. 整 理 本 组 所 有 参 评 人 员 的 评 聘 表 及 学 科 ( 专 业 ) 组 评 审 名 册, 其 中 包 含 代 表 作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 3. 将 参 评 人 员 申 报 佐 证 材 料 有 序 整 理 放 于 会 场, 供 专 家 查 阅 ; ( 二 ) 会 议 程 序 学 科 ( 专 业 ) 组 会 议 由 组 长 负 责 召 集 并 主 持 召 开 会 议 须 有 2/3 及 以 上 的 成 员 参 加 方 为 有 效 会 议 程 序 建 议 如 下 : 1. 掌 握 政 策 : 专 家 成 员 进 一 步 了 解 今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政 策, 熟 悉 评 审 程 序, 协 商 统 一 本 组 评 审 的 具 体 安 排 2. 综 合 评 议 : 审 核 评 阅 申 报 者 材 料, 对 所 有 申 报 对 象 进 行 评 议 对 高 级 职 务 申 报 者, 要 注 重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意 见 正 常 申 报 正 高 职 务 人 员 如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结 论 出 现 2D 或 1D+2C 或 3C 的, 申 报 副 高 级 职 务 出 现 1D 或 2C 的, 学 科 组 不 予 推 荐 3. 会 议 表 决 :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选 票 由 人 事 处 统 一 制 作, 未 出 席 会 议 的 成 员 不 得 补 投 票 或 委 托 投 票 投 票 意 见 包 括 同 意 推 荐 不 同 意 推 荐 以 及 弃 权 等 三 种 获 得 到 会 委 员 2/3 以 上 同 意 票 的, 视 为 通 过 计 票 人 将 投 票 结 果 填 入 学 科 ( 专 业 ) 组 评 审 意 见 汇 总 表, 在 场 评 审 成 员 及 监 计 票 人 在 表 中 签 字 同 意 票 获 得 到 会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的, 视 为 通 过 2

学 科 组 ( 专 业 )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4. 确 定 排 名 : 对 表 决 通 过 的 正 高 副 高 职 务 参 评 人, 在 投 票 基 础 上, 学 科 组 须 评 议 确 定 其 在 本 组 相 应 职 务 等 级 内 的 优 先 推 荐 顺 序 5. 整 理 会 议 材 料 : 整 理 会 议 记 录 评 审 意 见 等 材 料, 及 时 汇 总 上 交 人 事 处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各 学 科 组 讨 论 研 究 决 定 附 表 : 1. 学 科 ( 专 业 ) 组 评 审 意 见 2. 学 科 ( 专 业 ) 组 评 审 意 见 汇 总 表 3. 学 科 ( 专 业 ) 组 会 议 记 录 - 3 -

学 科 ( 专 业 ) 组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学 科 ( 专 业 ) 组 评 审 意 见 学 科 组 别 申 报 人 姓 名 申 报 职 务 表 决 结 果 委 员 总 数 到 会 人 数 同 意 推 荐 不 同 意 推 荐 弃 权 备 注 票 票 票 1 经 评 议, 同 意 推 荐 该 同 志 评 聘 : 2 不 同 意 推 荐 学 科 职 务 学 科 组 组 长 ( 签 名 ): 年 月 日 学 科 组 别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学 科 ( 专 业 ) 组 评 审 意 见 汇 总 表 投 票 表 决 情 况 推 荐 排 名 ( 高 级 ) 序 号 申 报 单 位 姓 名 申 报 职 务 同 意 推 荐 不 同 意 推 荐 弃 权 排 名 相 应 等 级 人 数 1 2 3 4 5 学 科 组 组 长 ( 签 名 ) 年 月 日 4

学 科 组 ( 专 业 )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学 科 ( 专 业 ) 组 会 议 记 录 学 科 组 名 称 会 议 时 间 会 议 地 点 到 会 评 委 名 单 ( 签 字 ) 未 到 会 评 委 名 单 未 参 加 答 辩 人 员 名 单 职 称 等 级 评 议 人 数 同 意 推 荐 人 数 不 同 意 推 荐 人 数 评 议 推 荐 情 况 正 高 副 高 中 级 信 息 核 对 情 况 例 如 : 已 经 核 对, 已 经 将 有 关 错 误 修 改 在 书 面 稿 中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1. 学 科 ( 专 业 ) 组 会 议 记 录 1 份 2. 学 科 组 评 审 意 见 每 位 申 报 人 1 份 移 交 人 事 处 材 料 清 单 3. 学 科 组 评 审 意 见 汇 总 表 1 份 4. 选 票 汇 总 表 及 选 票 原 件 5. 学 科 ( 专 业 ) 组 评 审 名 册 ( 有 修 正 的 请 标 注 ) 6. 申 报 人 评 聘 表 ( 有 修 正 的 请 标 注 )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会 议 秘 书 ( 签 名 ): 主 任 ( 签 章 ) 2015 年 月 日 2015 年 月 日 - 5 -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评 聘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一 学 院 (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组 成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负 责 本 学 院 ( 单 位 )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职 务 评 聘 的 政 策 规 定, 组 织 本 单 位 岗 位 应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审 核 和 考 核 评 议, 并 按 规 定 权 限 负 责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考 核 及 合 同 管 理 等 工 作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由 相 关 学 院 ( 单 位 )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主 任 和 成 员 代 表 相 关 学 科 ( 专 业 ) 负 责 人 和 教 师 代 表 组 成 成 员 不 少 于 7 人, 其 中 正 高 级 职 务 专 家 应 在 2/3 及 以 上,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机 关 和 直 属 单 位 评 聘 委 员 会 由 部 门 机 关 和 直 属 单 位 党 委 ( 党 总 支 ) 负 责 人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直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以 及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职 务 专 家 组 成,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负 责 设 置 在 机 关 部 处 和 直 属 单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申 报 人 员 的 评 荐 和 聘 任 工 作 学 院 评 聘 委 员 会 由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提 名, 党 政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并 由 人 事 处 报 经 校 长 确 认 后 生 效 机 关 和 直 属 单 位 评 聘 委 员 会 由 人 事 处 组 织 提 名, 报 经 校 长 确 认 后 生 效 二 会 议 任 务 对 应 聘 者 综 合 考 评, 根 据 考 评 结 果, 向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会 推 荐 副 高 级 职 务 以 上 的 拟 聘 人 选, 确 定 中 级 职 务 聘 任 人 选, 报 学 校 聘 委 会 审 批 三 会 议 程 序 学 院 ( 单 位 ) 聘 委 会 评 聘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会 议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的 成 员 参 加 方 为 有 效 1. 综 合 考 评 : 通 过 查 阅 资 料, 对 申 报 人 员 及 其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议 围 绕 思 想 政 治 为 人 师 表 专 业 知 识 教 学 工 作 科 研 工 作 学 科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社 会 服 务 和 管 理 服 务 育 人 工 作, 结 合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和 学 科 ( 专 业 ) 评 议 组 意 见, 以 及 应 聘 人 的 工 作 思 路 和 预 定 聘 期 工 作 任 务 目 标, 按 照 岗 位 要 求 对 申 报 人 进 行 综 合 考 评 2. 组 织 答 辩 : 申 报 正 高 副 高 职 务 者 须 进 行 会 议 现 场 学 术 答 辩 答 辩 包 括 参 评 人 的 个 人 述 职 和 回 答 提 问 两 个 环 节 个 人 述 职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自 我 介 绍 任 职 以 来 的 主 要 工 作 成 绩, 特 别 是 从 事 的 教 学 工 作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和 领 域 教 学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的 主 要 成 果, 并 根 据 申 报 类 型, 说 明 符 合 分 类 评 审 的 业 绩 条 件, 同 时 介 绍 聘 后 工 作 设 想 和 聘 期 任 务 目 标 3. 评 聘 推 荐 : 在 考 评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票 决 各 位 委 员 独 立 地 以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表 明 意 见, 意 见 包 括 同 意 推 荐 ( 聘 任 ) 不 同 意 推 荐 ( 聘 任 ) 以 及 弃 权 等 三 种 没 有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不 得 委 托 他 人 投 票 获 得 到 会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同 意 票 的, 视 为 通 过 6

学 院 评 聘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1) 对 中 级 职 务 申 报 人 员, 获 得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同 意 票 的, 确 定 为 拟 聘 人 选, 报 校 聘 委 会 审 批 (2) 对 高 级 职 务 申 报 人 员, 在 获 得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同 意 票 的 人 选 中, 按 照 学 校 核 定 的 推 荐 限 额, 推 荐 拟 聘 人 选, 并 确 定 推 荐 排 名 评 审 结 果 和 推 荐 意 见 填 写 在 评 聘 表 学 院 ( 单 位 ) 聘 任 委 员 会 意 见 栏 中 4. 确 定 聘 期 任 务 目 标 : 对 确 定 的 拟 聘 人 选, 根 据 评 聘 职 务 等 级 和 类 型, 审 议 评 聘 表 申 报 职 务 聘 期 内 的 工 作 目 标 一 栏 内 的 具 体 内 容, 最 终 确 定 聘 期 岗 位 职 责 和 工 作 任 务 目 标, 作 为 职 务 聘 期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本 次 晋 升 职 务 聘 期 统 一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止 5. 上 交 材 料 : 填 写 学 院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记 录, 整 理 相 关 材 料 上 交 人 事 处 四 其 他 评 聘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在 主 任 主 持 下 学 习 学 校 各 级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职 务 评 聘 的 政 策 规 定, 明 确 推 荐 标 准, 统 一 思 想 认 识, 秉 公 办 事 遵 守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纪 律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工 作 程 序, 严 守 秘 密,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须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评 审 推 荐 结 果 公 示 工 作, 采 用 多 种 形 式 接 受 广 大 教 职 工 对 申 报 者 的 监 督, 并 做 好 有 关 申 报 人 的 思 想 工 作, 吸 取 其 正 确 意 见 附 表 1.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意 见 2. 学 院 ( 单 位 ) 拟 聘 人 员 汇 总 表 3.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记 录 7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意 见 学 院 ( 单 位 ) 申 报 人 姓 名 申 报 职 务 评 议 表 决 结 果 委 员 总 数 到 会 人 数 同 意 推 荐 不 同 意 推 荐 弃 权 备 注 票 票 票 1 经 评 议, 同 意 推 荐 该 同 志 评 聘 : 2 不 同 意 推 荐 学 科 职 务 ( 型 ) 委 员 会 主 任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院 ( 单 位 )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学 院 ( 单 位 ) 拟 聘 人 员 汇 总 表 序 号 姓 名 申 报 职 务 拟 聘 职 务 投 票 表 决 情 况 推 荐 排 名 ( 高 级 ) 同 意 不 同 意 弃 权 排 名 相 应 等 级 人 数 1 2 3 4 5 学 院 ( 单 位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主 任 : 年 月 日 8

学 院 评 聘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记 录 学 院 / 单 位 名 称 会 议 时 间 会 议 地 点 到 会 评 委 名 单 ( 签 字 ) 未 到 会 评 委 名 单 职 务 等 级 应 聘 人 数 同 意 聘 任 / 推 荐 不 同 意 聘 任 / 推 荐 评 聘 情 况 正 高 副 高 中 级 信 息 核 对 情 况 例 如 : 已 经 核 对, 已 经 将 有 关 错 误 修 改 在 书 面 稿 中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1.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记 录 1 份 移 交 人 事 处 材 料 清 单 2. 学 院 ( 单 位 ) 拟 聘 人 员 汇 总 表 ( 每 位 申 报 人 1 份 ) 3. 选 票 汇 总 表 及 选 票 原 件 4. 有 修 正 的 评 审 名 册 5. 有 修 正 的 评 聘 表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会 议 秘 书 ( 签 名 ): 评 聘 委 员 会 主 任 ( 签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纪 律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学 校 教 师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评 聘 的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保 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评 聘 程 序, 确 保 评 聘 质 量, 特 制 定 评 聘 纪 律, 请 申 报 人 各 级 评 委 及 工 作 人 员 共 同 遵 守 第 二 条 申 报 人 应 遵 照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精 神 和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进 行 申 报, 严 格 按 文 件 规 定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有 效 的 申 报 材 料 ( 一 )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学 术 经 历 学 术 成 果 证 书 证 明 材 料 ; 不 得 谎 报 或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不 得 有 意 拔 高 或 夸 大 不 得 有 意 模 糊 或 措 辞 含 糊 不 清 ( 二 ) 不 得 私 自 向 评 审 委 员 或 工 作 人 员 递 送 与 评 审 有 关 的 材 料 或 反 映 情 况 ; 不 得 向 有 关 人 员 送 礼 ( 包 括 礼 品 礼 金 宴 请 );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私 下 或 公 开 或 暗 示 委 托 他 人 找 评 委 反 映 说 人 情 通 关 系 ( 三 ) 须 正 确 对 待 各 级 评 聘 组 织 的 评 聘 结 果, 不 得 干 扰 评 审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第 三 条 评 审 委 员 ( 评 聘 委 员 会 成 员 学 科 专 家 组 成 员 ) 必 须 坚 持 原 则, 秉 公 办 事, 认 真 负 责, 严 格 按 照 评 审 程 序 和 政 策 规 定 对 申 报 人 员 作 出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的 评 价 ( 一 ) 在 评 审 期 间,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按 规 定 收 交 领 取 发 放 和 查 阅 评 审 材 料, 不 得 私 自 接 受 申 报 人 递 送 的 任 何 材 料, 不 得 接 待 申 报 人 的 个 人 拜 访, 不 得 向 申 报 人 许 愿 和 个 别 表 态, 不 得 接 受 申 报 人 员 的 宴 请 和 礼 品 礼 金, 不 得 为 申 报 人 员 游 说 拉 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漏 评 审 会 议 内 容 和 评 审 讨 论 情 况 ; ( 二 ) 评 审 委 员 应 熟 悉 有 关 文 件 及 评 聘 政 策, 全 面 掌 握 评 聘 条 件, 详 细 审 阅 申 报 人 员 的 材 料, 坦 率 地 发 表 意 见, 公 正 公 平 地 表 决 不 得 对 弄 虚 作 假 材 料 知 情 不 报, 不 得 在 明 显 不 实 的 申 报 材 料 上 签 字 证 明, 不 得 私 自 更 改 申 报 人 员 材 料 和 评 委 会 评 议 结 果,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借 机 打 击 报 复 第 四 条 工 作 人 员 要 做 好 组 织 服 务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工 作 程 序 办 事 严 守 纪 律, 做 到 不 该 问 的 不 问, 不 该 说 的 不 说 各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分 工, 认 真 负 责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第 五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评 聘 中 涉 及 本 人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的, 相 关 评 审 委 员 工 作 人 员 须 主 动 回 避 第 六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实 行 公 示 制 度 各 基 层 单 位 和 学 校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对 申 报 人 员 及 申 报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公 示 ( 一 ) 学 校 教 职 工 有 对 学 校 评 聘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的 权 力 和 义 务, 可 以 按 照 正 当 程 序 对 职 评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对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违 纪 现 象 要 及 时 按 照 程 序 进 行 举 报 受 理 举 报 的 组 织 和 当 事 人 应 对 投 诉 人 的 信 息 给 予 保 密 ( 二 ) 在 公 示 期 内, 对 审 议 结 果 或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应 聘 人 员 或 相 关 教 职 员 工 有 权 向 直 接 负 10

评 聘 工 作 纪 律 责 审 议 的 各 级 评 聘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提 请 进 行 复 审 在 提 出 异 议 时, 应 当 同 时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或 证 据 线 索 对 于 超 出 规 定 期 限 的 异 议, 各 级 评 聘 委 员 会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 三 ) 对 于 各 级 评 聘 委 员 会 的 复 审 结 果 不 服 的, 可 以 上 诉 至 学 校 设 立 的 申 诉 小 组 第 七 条 学 校 纪 委 监 察 室 是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纪 律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本 纪 律 规 定 的 执 行 和 有 关 举 报 申 诉 处 理 各 部 门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应 积 极 配 合 纪 委 监 察 室 的 调 查 工 作 ( 一 ) 教 职 工 可 举 报 申 报 人 评 审 委 员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时 效 为 当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起 始 至 评 聘 结 果 公 布 后 的 10 天 内 ( 二 ) 纪 委 监 察 室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责 任 为 举 报 人 保 密, 任 何 单 位 及 个 人 不 得 对 举 报 人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 三 ) 举 报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对 以 举 报 为 名, 故 意 捏 造 事 实 诬 告 他 人 的 校 内 举 报 人, 由 学 校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纪 委 监 察 室 调 查 审 议, 确 认 举 报 失 实 的, 应 当 维 护 被 举 报 人 的 名 誉 及 其 他 权 益 第 八 条 违 纪 行 为 处 理 :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人, 经 查 实 后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评 审 委 员, 经 查 实 后 撤 销 其 委 员 资 格, 三 年 内 不 再 聘 任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经 查 实 后 不 再 参 与 评 聘 工 作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按 学 校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处 理 ; 如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按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处 理 第 九 条 处 理 意 见 的 申 诉 涉 及 被 处 理 的 个 人 或 单 位 对 处 理 意 见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申 诉 需 在 处 理 意 见 形 成 后 30 天 以 内 进 行, 同 时 必 须 提 供 补 充 证 据 和 正 式 书 面 申 诉 报 告, 由 纪 委 监 察 室 召 集 相 关 单 位 人 员 组 织 听 证 听 证 会 议 的 决 议 为 校 内 申 诉 的 最 终 决 议 11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杭 师 大 人 2015 32 号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部 门 : 根 据 关 于 深 化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浙 教 高 科 2014 28 号 ) 精 神 和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 杭 师 大 人 2014 11 号 )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做 好 2015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人 才 观, 以 建 设 高 素 质 师 资 队 伍 为 目 标, 进 一 步 落 实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改 革 要 求, 推 进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聘 任 制 ; 进 一 步 强 化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导 向 功 能, 充 分 调 动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切 实 提 升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人 才 队 伍 全 面 协 调 发 展 二 基 本 原 则 ( 一 ) 科 学 设 岗, 按 岗 评 聘 坚 持 岗 位 总 量 管 理 和 岗 位 结 构 管 理, 结 合 学 科 与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和 实 际, 按 需 设 岗 优 化 结 构, 实 行 评 聘 结 合 聘 期 管 理 ( 二 )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保 障 教 师 平 等 参 与 竞 争 的 权 利, 鼓 励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 三 ) 学 术 导 向, 分 类 评 价 坚 持 学 术 评 价 导 向, 重 视 师 德 业 绩 能 力 贡 献 的 综 合 考 核 ; 强 化 分 类 管 理 机 制, 实 现 人 尽 其 才, 才 尽 其 用, 发 挥 设 岗 学 院 学 科 的 主 体 性 和 主 动 性 三 评 聘 范 围 学 校 在 职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尚 未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符 合 学 校 和 单 位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均 可 申 报 学 校 设 岗 范 围 内 的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一 ) 学 校 自 主 评 聘 权 范 围 内 的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 含 思 政 系 列 ) 研 究 系 列 ( 含 教 育 管 理 )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图 书 资 料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在 设 岗 范 围 内, 经 学 校 评 审 后 择 优 聘 任 ( 二 ) 学 校 自 主 评 聘 权 范 围 外 的 出 版 编 辑 档 案 管 理 卫 生 技 术 会 计 审 计 工 程 技 术 等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在 设 岗 范 围 内 通 过 校 内 评 聘 程 序 后 向 有 关 评 委 会 择 优 推 荐 评 审, 通 过 评 审 者 学 校 予 以 聘 任 ( 三 ) 人 事 代 理 或 人 才 派 遣 制 人 员 来 校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一 年,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任 职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岗 申 报 相 应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纳 入 学 校 统 一 评 审 程 序 进 行 评 审 ( 四 ) 根 据 浙 人 社 办 发 2015 31 号 文 件 精 神, 自 2015 年 起, 普 通 管 理 岗 位 不 再 评 聘 教 12

评 聘 工 作 通 知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育 管 理 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四 相 关 政 策 ( 一 ) 实 行 按 岗 限 额 评 聘 1. 坚 持 空 岗 评 聘 原 则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规 划, 核 定 2015 年 校 内 正 常 评 聘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5 个 以 内 副 高 级 35 个 以 内, 中 级 及 以 下 职 务 暂 不 作 数 额 限 制 学 校 根 据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办 法 ( 杭 师 大 人 2014 11 号 )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岗 位 编 制 控 制 与 目 标 规 划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分 类 核 定 校 内 各 单 位 ( 系 列 )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数 各 单 位 需 在 空 缺 岗 位 范 围 内 推 荐 和 评 聘 2. 坚 持 职 岗 一 致 原 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申 报 必 须 与 现 聘 岗 位 系 列 相 对 应, 申 报 的 学 科 须 与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相 同 或 相 近, 不 得 混 岗 申 报 与 本 人 现 聘 岗 位 类 别 不 一 致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坚 持 聘 期 管 理 原 则 设 岗 学 院 须 与 应 聘 者 协 议 制 订 三 年 聘 期 目 标 任 务, 做 到 任 职 条 件 岗 位 职 责 聘 期 目 标 相 一 致 制 订 的 聘 期 目 标 任 务, 既 是 申 报 职 务 的 前 提, 也 是 聘 后 管 理 考 核 的 依 据 ( 二 ) 深 化 教 师 分 类 评 价 1. 职 务 类 型 和 任 职 条 件 继 续 参 照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 杭 师 大 人 2014 3 号 ) 执 行, 学 校 将 逐 步 推 进 教 师 分 类 评 价 改 革, 不 断 完 善 教 师 分 类 评 价 体 系 2. 教 授 副 教 授 继 续 分 设 教 学 为 主 型 科 研 为 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四 个 职 务 类 型 2015 年 起 教 学 为 主 型 ( 简 称 教 学 型 ) 教 师 职 务 面 向 全 校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教 师 试 行 岗 位 单 列 集 中 评 审 的 办 法, 对 潜 心 教 学 一 线 深 受 学 生 喜 爱 同 行 高 度 认 可 的 教 师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 进 一 步 完 善 艺 术 类 专 业 教 师 职 务 分 类 评 价 标 准, 注 重 艺 术 创 作 和 实 践 成 果 评 价 相 关 办 法 另 行 修 订, 经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评 聘 委 员 会 审 定 后 执 行 3. 学 校 制 订 的 评 聘 业 绩 条 件 为 申 报 相 应 职 务 的 门 槛 条 件, 各 学 院 可 在 门 槛 条 件 之 上 做 进 一 步 细 化, 制 定 不 同 的 关 键 业 绩 指 标, 强 化 分 类 指 导 与 评 价, 激 励 教 师 发 挥 专 长 ( 三 ) 落 实 教 师 育 人 职 责 1. 坚 持 教 师 上 讲 台 制 度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职 务, 除 脱 产 进 修 和 新 教 师 助 教 培 养 期 外, 每 学 年 至 少 主 讲 1 门 教 学 计 划 内 本 科 课 程 计 划 内 课 时 ( 含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 年 均 64 课 时 以 上 ( 教 学 型 不 少 于 256 课 时,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不 少 于 128 课 时 ) 并 通 过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2. 强 化 育 人 工 作 考 核 教 师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应 具 有 1 年 以 上 在 本 校 担 任 班 主 任 兼 职 辅 导 员 本 科 生 综 合 导 师 学 生 社 团 指 导 教 师 教 务 管 理 等 管 理 育 人 经 历 学 院 应 对 教 师 的 管 理 育 人 经 历 进 行 严 格 考 核 确 认 3. 实 行 师 德 一 票 否 决 制 凡 有 弄 虚 作 假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等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行 为 者, 取 消 当 年 应 聘 资 格, 三 年 内 不 能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评 聘, 情 节 严 重 者 永 久 取 消 其 申 报 资 格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者 当 年 不 得 申 报, 发 生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者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四 ) 规 范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考 核 13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1. 教 学 能 力 培 养 要 求 : 入 校 前 高 校 教 学 经 历 不 足 2 年, 年 龄 在 40 周 岁 及 以 下 或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教 师 正 常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职 务, 应 完 成 教 学 能 力 培 养 取 得 教 学 能 力 培 养 结 业 证 书, 并 且 有 1 年 以 上 的 助 教 经 历 2. 出 国 ( 境 ) 研 修 要 求 : 除 国 画 书 法 民 族 器 乐 民 族 传 统 体 育 中 国 古 代 史 中 国 古 代 文 学 汉 语 言 文 字 学 ( 古 汉 语 ) 中 国 古 典 文 献 学 等 特 殊 学 科 外,40 周 岁 及 以 下 申 报 教 学 科 研 型 科 研 为 主 型 和 研 究 系 列 正 高 职 务,35 周 岁 及 以 下 申 报 相 应 副 高 职 务 者, 任 现 职 以 来 须 有 连 续 3 个 月 以 上 出 国 ( 境 ) 访 学 研 修 经 历 学 校 将 进 一 步 强 化 师 资 国 际 化 培 养, 提 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中 的 出 国 研 修 要 求 3. 产 学 研 践 习 要 求 : 教 师 晋 升 高 一 级 职 务, 一 般 须 有 实 际 部 门 工 作 企 业 行 业 挂 职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实 践 等 产 学 研 践 习 经 历 教 师 产 学 研 践 习 经 历 按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产 学 研 践 习 计 划 实 施 办 法 ( 杭 师 大 人 2015 6 号 ) 规 定 进 行 认 定 自 2016 年 起,35 岁 以 下 的 青 年 教 师 晋 升 高 一 级 职 务 必 须 有 为 期 半 年 或 累 计 一 年 以 上 的 践 习 经 历, 应 用 型 专 业 教 师 须 有 6 个 月 以 上 的 产 学 研 带 岗 践 习 经 历, 申 报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职 务 的 须 有 为 期 一 年 以 上 的 产 学 研 带 岗 践 习 经 历 各 学 院 要 重 视 和 规 范 对 教 师 去 企 业 行 业 挂 职 锻 炼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实 践 工 作 经 历 和 成 效 的 评 价 对 于 从 行 业 企 业 引 进 的 具 有 行 业 企 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首 次 转 岗 评 聘,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 对 于 援 疆 援 藏 以 及 开 展 地 方 科 技 服 务 中 做 出 贡 献 的 教 师, 予 以 优 先 支 持 ( 五 ) 加 强 对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的 支 持 1. 对 已 入 选 国 家 青 年 千 人 计 划 青 年 拔 尖 计 划 自 然 基 金 委 优 秀 青 年 基 金 等 省 级 以 上 人 才 计 划 的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可 不 受 任 职 年 限 申 报 条 件 等 限 制, 直 接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海 外 引 进 的 有 工 作 经 历 的 高 层 次 青 年 人 才, 可 不 受 国 内 职 务 资 历 等 限 制,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水 平 能 力 和 业 绩 成 果, 经 学 院 同 意, 自 引 进 年 度 起 三 年 内 可 直 接 申 报 相 应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对 于 任 职 年 限 学 历 学 位 未 达 到 申 报 要 求, 但 学 术 业 绩 突 出 已 表 现 出 较 大 发 展 潜 力 的 中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满 足 规 定 的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可 以 破 格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4. 入 选 学 校 卓 越 人 才 特 聘 岗 计 划 四 层 次 以 上 的 青 年 教 师, 可 直 接 申 报 认 定 特 岗 教 授 ( 研 究 员 ), 入 选 学 校 卓 越 人 才 特 聘 岗 计 划 五 六 层 次 的 青 年 教 师 可 直 接 申 报 认 定 特 岗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员 ) 自 2016 年 起, 上 述 省 级 以 上 人 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认 定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直 报 校 内 破 格 晋 升 等 均 纳 入 学 校 卓 越 人 才 计 划 特 岗 职 务 直 报, 不 再 单 独 进 行 从 卓 越 人 才 计 划 直 报 认 定 的 特 岗 职 务, 不 受 单 位 核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数 额 限 制, 特 聘 期 内 满 足 正 常 申 报 资 历 条 件 的, 或 特 聘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特 岗 职 务 转 为 相 应 正 常 职 务 ; 特 聘 期 满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特 岗 职 务 自 动 取 消, 归 入 正 常 晋 升 评 聘 轨 道 ( 六 ) 推 进 教 师 职 务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14

评 聘 工 作 通 知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学 校 逐 步 建 立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校 内 外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推 行 教 师 职 务 校 内 晋 聘 和 引 进 聘 任 并 轨 运 行 机 制 各 学 院 增 设 的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应 定 岗 于 学 科 专 业, 面 向 校 内 外 公 开 招 聘 各 单 位 要 牢 固 树 立 职 务 即 岗 位 岗 位 即 资 源 的 理 念, 在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总 量 框 架 内,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设 置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并 纳 入 年 度 引 才 招 聘 计 划 ( 七 ) 规 范 评 聘 程 序 确 保 评 聘 质 量 1. 强 化 代 表 作 外 审 制 度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意 见 作 为 评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正 常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结 论 如 出 现 两 个 未 达 到 或 一 个 未 达 到 和 两 个 基 本 达 到 或 三 个 基 本 达 到 的, 破 格 申 报 者 出 现 一 个 未 达 到 或 两 个 基 本 达 到 的, 不 得 进 入 后 后 续 评 聘 程 序 正 常 申 报 副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结 论 如 出 现 一 个 未 达 到 或 全 部 为 基 本 达 到 的, 破 格 申 报 者 出 现 一 个 基 本 达 到 ( 或 未 达 到 ) 的, 不 得 进 入 后 续 评 聘 程 序 2. 实 行 隔 年 申 报 制 度 前 两 年 已 连 续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未 获 通 过 的 人 员 ( 以 进 入 学 校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审 为 准 ), 须 停 一 年 方 可 再 次 申 报 再 次 申 报 时, 须 新 取 得 一 项 相 应 职 务 的 教 学 科 研 业 绩 条 件 之 一 3. 实 行 学 术 答 辩 制 度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行 学 术 答 辩 制 度, 以 全 面 展 示 申 请 人 的 学 术 水 平 与 综 合 能 力 申 请 人 须 在 学 科 评 议 组 评 审 会 现 场 进 行 学 术 答 辩,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还 须 在 学 校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审 中 进 行 学 术 答 辩 答 辩 重 点 应 放 在 学 术 水 平 教 学 改 革 科 研 创 新 岗 位 履 职 以 及 聘 后 工 作 计 划 和 目 标 等 方 面 4. 坚 持 公 示 监 督 制 度 实 行 阳 光 评 审 工 程, 明 确 评 审 政 策 及 要 求, 实 行 多 级 公 示 制 度, 对 竞 聘 对 象 材 料 和 拟 聘 人 选 进 行 评 前 评 后 公 示 在 学 院 评 聘 阶 段, 在 本 单 位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 在 学 校 评 聘 阶 段, 在 校 告 栏 及 人 事 处 网 站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均 不 得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各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评 聘 纪 律 规 定 和 廉 政 责 任 制, 确 保 评 聘 工 作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五 有 关 规 定 ( 一 ) 关 于 评 聘 相 关 时 限 计 算 1. 应 聘 人 员 的 年 龄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毕 业 年 限 任 现 职 时 间 计 算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业 绩 成 果 有 效 期 计 算 截 止 时 间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所 要 求 的 教 学 课 题 科 研 成 果 及 其 他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等, 须 为 任 现 职 以 来 取 得 并 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 之 前 正 式 发 表 ( 含 在 线 发 表 ) 出 版 或 立 项, 所 要 求 的 经 费 额 度 必 须 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 之 前 到 校 2. 任 现 职 期 间 经 批 准 出 国 或 脱 产 进 修 的, 属 访 学 研 修 ( 包 括 博 士 后 研 究 ) 的 经 历 时 间 可 计 算 为 任 现 职 时 间, 如 在 职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脱 产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的 任 职 年 限 予 以 扣 除 ( 二 ) 关 于 有 效 业 绩 的 认 定 1. 入 校 前 已 获 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含 博 士 后 经 历 ) 的,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有 效 论 文 成 果 及 奖 励 均 可 计 入 本 人 有 效 业 绩, 其 中 入 校 后 的 有 效 业 绩 署 名 单 位 须 为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 以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且 已 担 任 两 年 以 上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为 条 件 申 报 副 高 职 务 者, 其 15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期 间 取 得 的 学 术 成 果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3. 厅 局 级 及 以 下 项 目 课 题 必 须 结 题 后, 才 能 作 为 申 报 成 果 SCI SSCI EI CSSCI 等 收 录 证 明 以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图 书 馆 出 具 的 论 文 收 录 引 用 检 索 证 明 报 告 为 准 4. 有 关 论 文 论 著 具 体 要 求 : (1) 须 为 学 术 刊 物 ( 须 有 ISSN CN 刊 号 ) 公 开 发 表 的 本 专 业 论 文 非 本 专 业 论 文, 以 及 手 册 副 刊 增 刊 内 刊 特 刊 专 集 论 文 集 等 刊 登 的 论 文 均 不 能 作 为 评 聘 条 件 中 要 求 的 论 文 专 著 或 教 材 指 有 ISBN 书 号 的 正 式 出 版 物 ( 不 含 增 刊 论 文 集 等 ) (2) 须 为 第 一 作 者 或 第 一 通 讯 作 者 (3) 入 校 以 来 发 表 论 文 须 以 我 校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我 校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赴 外 单 位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或 国 外 合 作 研 究 期 间 以 两 家 合 作 单 位 发 表 非 我 校 第 一 单 位 的 论 文 限 计 1 篇 (4) 关 于 收 录 和 检 索 : 论 文 检 索 依 据 情 报 检 索 机 构 检 索 并 出 具 书 面 证 明 为 准 ( 可 以 采 用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图 书 馆 出 具 的 论 文 收 录 引 用 检 索 证 明 报 告 ), 包 括 SCI EI SSCI A&HCI CSSCI 等 SCI 分 区 按 照 中 国 科 学 院 国 家 科 学 图 书 馆 ( 原 中 科 院 文 献 情 报 中 心 ) 公 布 的 JCR 大 类 分 区 标 准 统 计 国 内 一 级 二 级 期 刊 以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期 刊 分 类 目 录 (2011 版 ) 为 准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依 据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2011 年 版 ) 所 载 刊 物 为 准 ; 被 SCI 收 录 的 论 文 可 视 为 被 EI 收 录, 被 SCI SSCI EI CSSCI 等 收 录 的 论 文 可 视 为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文 章 (5) 除 特 别 规 定 外, 专 著 教 材 视 同 论 文 时, 仅 限 视 同 于 该 类 别 所 要 求 的 最 低 层 级 论 文 ( 三 ) 关 于 转 聘 改 职 ( 转 评 ) 1. 按 照 职 岗 一 致 原 则, 凡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与 现 聘 岗 位 不 对 应 的 人 员, 在 现 岗 位 实 际 工 作 满 一 年 (2014 年 6 月 30 日 前 到 岗 工 作 ), 按 现 岗 位 系 列 的 任 职 条 件 申 报 评 聘 同 级 职 务 转 评 程 序 和 正 常 评 聘 相 同 通 过 评 聘 者, 新 职 务 任 职 时 间 从 评 聘 通 过 之 日 算 起, 转 评 后 职 务 须 满 一 年 并 取 得 与 现 聘 职 务 相 关 业 绩 成 果, 方 能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时 的 任 职 时 间 可 与 原 职 务 的 任 职 时 间 合 并 计 算 未 按 规 定 转 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不 允 许 跨 系 列 评 聘 高 一 级 职 务 或 晋 升 岗 位 等 级 2. 教 师 系 列 中 的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科 研 为 主 型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以 及 研 究 系 列 教 师 职 务 相 互 转 换, 可 直 接 通 过 每 年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完 成, 也 可 在 学 校 聘 期 聘 岗 时 转 换 3. 教 师 职 务 转 换 为 学 校 自 主 评 聘 范 围 内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可 以 不 经 转 评 直 接 申 报 非 教 师 系 列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具 有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可 以 不 经 转 评 直 接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教 师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教 师 职 务 转 换 为 学 校 自 主 评 聘 范 围 外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必 须 首 先 评 聘 与 原 职 务 同 级 的 现 岗 位 职 务, 今 后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时 的 任 职 时 间 可 与 原 16

评 聘 工 作 通 知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职 务 的 任 职 时 间 合 并 计 算 ( 四 ) 关 于 初 聘 定 职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经 考 察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可 以 直 接 聘 任 初 级 职 务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从 事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考 察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职 责, 可 以 直 接 聘 任 中 级 职 务 ( 五 ) 关 于 引 进 聘 任 程 序 1. 引 进 的 国 内 985 211 高 校 教 师, 经 学 校 人 事 处 核 实 确 认 后, 可 按 原 所 在 单 位 聘 用 职 务 聘 任 引 进 的 国 内 非 985 211 高 校 教 师,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引 进 人 员, 须 通 过 特 别 评 聘 程 序 对 其 高 级 职 务 和 聘 任 岗 位 进 行 确 认 2. 引 进 教 师 职 务 特 别 评 聘 程 序 如 下 : 本 人 申 请 ; 拟 聘 单 位 评 聘 委 员 会 初 评, 对 拟 引 进 人 员 聘 任 职 务 岗 位 提 出 推 荐 建 议 ; 经 人 事 处 审 核, 受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委 托, 递 交 学 校 教 师 聘 任 委 员 会 评 审, 按 等 额 投 票, 结 果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3. 学 校 每 学 期 原 则 上 召 开 2 次 特 别 评 聘 会 议 经 特 别 评 聘 程 序 通 过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果 在 召 开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全 体 委 员 会 时 予 以 通 报 ( 六 ) 关 于 评 审 费 用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评 审 费 用 及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代 表 作 送 审 费 用 由 申 报 人 员 自 理, 评 审 费 300 元 / 人, 代 表 作 送 审 费 300 元 / 份 代 表 作 送 审 费 用 不 足 部 分 由 学 校 补 贴 引 进 特 别 聘 任 的, 免 交 评 审 费 用 请 各 单 位 做 好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政 策 宣 传, 严 格 按 要 求 做 好 申 报 审 核 考 评 和 推 荐 等 工 作, 按 时 组 织 评 聘 会 议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有 关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由 人 事 处 另 行 通 知 附 件 : 1.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2. 艺 术 专 业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学 术 业 绩 条 件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8 月 7 日 17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附 件 1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一 岗 位 设 置 教 学 为 主 型 ( 简 称 教 学 型 ) 教 师 职 务 设 教 学 型 教 授 和 教 学 型 副 教 授 两 个 层 次 中 级 以 下 教 师 职 务 不 作 分 类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面 向 长 期 承 担 学 校 公 共 课 基 础 课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按 全 校 同 层 教 师 职 务 的 10% 左 右 设 置 二 任 职 条 件 应 聘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须 达 到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资 格 条 件 规 定 的 有 关 师 德 师 风 任 职 资 历 学 历 学 位 等 基 本 条 件, 并 满 足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教 学 基 本 条 件 和 教 学 学 术 条 件 ( 一 ) 教 学 基 本 条 件 1. 在 本 校 任 教 满 5 年, 完 整 系 统 地 主 讲 过 2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课 程, 每 学 年 至 少 讲 授 1 门 本 科 生 课 程, 年 均 授 课 时 数 达 280 课 时 教 学 管 理 双 肩 挑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教 学 效 果 突 出,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近 5 年 均 优 秀 或 承 担 一 线 教 学 工 作 10 年 以 上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合 格, 且 学 评 教 成 绩 排 名 位 居 前 50% 3.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承 担 并 很 好 完 成 指 导 本 科 生 实 践 环 节 等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独 立 指 导 本 科 生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或 学 科 竞 赛 创 新 项 目 等, 或 担 任 班 主 任 本 科 生 综 合 导 师 等 工 作 4. 有 较 强 的 教 学 组 织 和 管 理 能 力, 承 担 本 专 业 ( 课 程 ) 体 系 和 教 学 梯 队 建 设 任 务, 或 教 研 室 ( 课 程 组 ) 有 关 管 理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等 工 作 ( 二 ) 教 学 学 术 条 件 1. 教 学 型 教 授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及 (2) (3) 两 项 之 一 : (1) 论 文 教 材 : 以 第 一 ( 或 通 讯 ) 作 者 在 二 级 及 以 上 期 刊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3 篇 以 上 其 中 本 专 业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与 教 学 改 革 论 文 至 少 2 篇 或 主 编 1 部 或 参 编 ( 前 3 名 )2 部 省 级 以 上 重 点 ( 规 划 ) 教 材 每 部 撰 写 5 万 字 以 上 (2) 教 学 项 目 : 完 成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或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1 项 ( 国 家 级 排 名 前 3 省 部 级 排 名 前 2), 或 主 持 完 成 市 级 教 学 建 设 与 改 革 项 目 2 项 (3) 教 学 奖 励 :1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 国 家 级 排 名 前 5 省 部 级 排 名 前 3); 或 2 获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竞 赛 二 等 奖 以 上 ; 或 3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一 类 学 科 竞 赛 或 政 府 部 门 主 办 的 艺 体 类 展 演 比 赛 活 动 且 获 国 家 级 奖 项 ( 其 中 体 育 类 获 国 家 级 比 赛 集 体 项 目 前 6 名 个 人 项 目 前 3 名 );4 获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名 师 优 秀 教 师 等 2. 教 学 型 副 教 授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及 (2) (3) 两 项 之 一 : (1) 论 文 教 材 : 以 第 一 ( 或 通 讯 ) 作 者 在 正 式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2 篇 以 上, 其 18

评 聘 工 作 通 知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中 本 专 业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与 教 学 改 革 论 文 至 少 1 篇, 或 参 编 ( 前 3 名 ) 正 式 出 版 的 教 材 1 本 以 上, 每 部 撰 写 3 万 字 以 上 (2) 教 学 项 目 :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或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1 项 ( 省 级 以 上 前 3 名 市 校 级 主 持 ) (3) 教 学 奖 励 :1 获 教 学 成 果 奖 ( 国 家 级 为 有 效 名 次 省 部 级 前 3 名 校 级 一 等 奖 第 1 名 ); 或 2 获 校 级 一 等 奖 以 上 教 学 竞 赛 奖 ; 或 3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一 类 学 科 竞 赛 或 政 府 部 门 主 办 的 艺 体 类 展 演 比 赛 活 动 且 获 省 级 以 上 奖 项 ( 其 中 体 育 类 国 家 级 比 赛 集 体 项 目 前 8 名 个 人 项 目 前 6 名 );4 获 学 校 教 坛 新 秀 或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称 号 三 评 聘 程 序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采 取 岗 位 单 列 集 中 评 聘 办 法 1. 评 聘 岗 位 信 息 公 布 学 校 根 据 每 年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计 划, 确 定 设 置 教 学 型 教 授 和 教 学 型 副 教 授 评 聘 岗 位 数 额 2. 个 人 申 报 符 合 条 件 的 教 师 自 愿 申 报, 提 交 个 人 申 请 材 料 到 所 在 学 院 学 院 负 责 对 申 报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对 其 材 料 进 行 公 示 3. 教 学 评 价 拟 申 报 教 学 型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的 教 师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由 本 人 提 前 向 教 务 部 门 提 出 教 学 评 价 申 请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拟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不 少 于 3 次 的 现 场 听 课, 对 拟 申 报 人 员 指 导 的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 进 行 抽 查 评 估 专 家 组 根 据 听 课 评 价 意 见, 综 合 学 生 测 评 同 行 听 课 等 其 它 教 学 测 评 情 况, 对 申 报 人 员 的 教 学 效 果 做 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的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教 学 评 价 结 果 在 两 年 内 有 效 教 学 评 价 未 通 过 者 不 得 申 报 4. 学 院 评 荐 学 院 教 学 委 员 会 结 合 教 学 评 价, 对 申 报 教 师 的 师 德 师 风 教 学 学 术 业 绩 和 教 书 育 人 成 效 做 出 综 合 评 价, 并 形 成 书 面 推 荐 意 见 学 院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以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确 定 是 否 推 荐 5. 学 校 评 聘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教 学 指 导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织 评 审, 通 过 材 料 评 阅 现 场 答 辩 等 方 式 进 行 评 议, 根 据 评 聘 岗 位 限 额, 提 出 拟 聘 名 单 及 推 荐 意 见, 提 交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聘 四 其 他 为 保 持 政 策 延 续 性,2015 年 申 报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授 副 教 授 可 按 本 办 法 或 原 文 件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 杭 师 大 人 2014 3 号 ) 规 定 条 件 执 行 2016 年 起 按 本 修 订 办 法 执 行 19

学 院 ( 单 位 )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组 织 指 南 附 件 2 艺 术 专 业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学 术 业 绩 条 件 ( 修 订 ) 艺 术 类 专 业 教 师 分 为 理 论 型 教 师 和 实 践 型 教 师 理 论 型 教 师 指 承 担 美 术 学 设 计 艺 术 学 音 乐 学 ( 史 论 ) 舞 蹈 学 电 影 学 广 播 电 视 艺 术 学 等 教 学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教 师 岗 位 ; 实 践 型 教 师 指 承 担 美 术 设 计 书 法 表 演 等 技 法 技 能 技 巧 实 践 教 学 和 研 究 的 教 师 艺 术 专 业 教 师 应 聘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 须 达 到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资 格 条 件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教 学 要 求, 并 满 足 本 规 定 的 学 术 业 绩 条 件 一 教 授 学 术 业 绩 条 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第 1 项 和 2 3 项 之 一 : 1. 论 文 论 著 :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6 篇 ( 其 中 一 级 期 刊 2 篇 ); 撰 写 正 式 出 版 的 本 专 业 高 水 平 的 个 人 学 术 专 著 ( 本 人 20 万 字 以 上 ), 可 视 同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2 篇 或 一 级 期 刊 1 篇, 仅 限 1 部 实 践 型 教 师 正 式 出 版 社 出 版 画 册 音 像 作 品 集 等, 可 视 同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1 篇 ; 由 国 家 专 业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可 视 同 本 学 科 核 心 期 刊 2 篇 或 一 级 期 刊 论 文 1 篇 2. 项 目 课 题 : 主 持 国 家 级 项 目 1 项 或 省 部 级 项 目 2 项 实 践 型 教 师 完 成 下 列 之 一, 视 同 完 成 本 条 项 目 要 求 : (1) 参 加 国 家 级 专 业 协 会 举 办 的 个 人 艺 术 作 品 专 场 ( 个 人 专 场 音 乐 会 或 艺 术 创 作 展 演 等 ); (2) 策 划 或 组 织 中 央 部 委 举 办 的 全 国 性 或 国 际 性 大 型 文 艺 活 动 ; (3) 本 人 创 作 设 计 作 品 入 围 ( 入 选 ) 国 家 级 专 业 协 会 举 办 的 全 国 性 单 项 专 业 大 展, 或 被 国 家 级 专 业 机 构 收 藏 或 大 型 活 动 采 用 ; 或 在 国 家 级 电 视 台 公 开 播 出 3. 荣 誉 奖 励 : 获 省 级 以 上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奖 1 项 ( 排 名 第 1); 或 获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 国 家 级 排 名 前 5 省 级 排 名 前 3) 实 践 型 教 师 取 得 下 列 奖 项 之 一, 视 同 满 足 本 项 条 件 : (1) 本 人 表 演 创 作 设 计 创 编 等 在 省 级 以 上 重 要 评 奖 活 动 或 专 业 竞 赛 中 获 奖 2 次 以 上 ; (2) 直 接 指 导 的 学 生 在 专 业 艺 术 展 演 活 动 ( 一 类 赛 事 ) 中 获 得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1 次 二 等 奖 2 次 以 上 二 副 教 授 学 术 业 绩 条 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第 1 项 和 2 3 项 之 一 : 1. 论 文 论 著 :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4 篇 ( 其 中 二 级 期 刊 2 篇 以 上 ) 撰 写 正 式 出 版 的 本 专 业 高 水 平 的 个 人 学 术 专 著 或 主 编 通 用 教 材 ( 本 人 撰 写 10 万 字 以 上 )1 部 视 同 核 心 期 刊 1 篇 实 践 型 教 师 正 式 出 版 画 册 音 像 作 品 集 等, 视 同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1 篇 ; 由 省 级 专 业 出 版 社 20

评 聘 工 作 通 知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出 版 的, 可 视 同 二 级 期 刊 论 文 1 篇 或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2 篇 2. 项 目 课 题 : 主 持 省 部 级 项 目 1 项 实 践 型 教 师 完 成 下 列 文 艺 项 目, 视 同 完 成 本 条 项 目 要 求 : (1) 在 省 级 专 业 场 所 举 办 个 人 艺 术 作 品 专 场 ( 个 人 专 场 音 乐 会 或 艺 术 创 作 展 演 ); (2) 策 划 或 组 织 省 级 行 政 机 关 举 办 的 全 省 性 大 型 文 艺 活 动 ; (3) 本 人 创 作 设 计 作 品 入 围 ( 入 选 ) 省 级 专 业 协 会 单 项 专 业 大 展, 或 被 省 部 级 专 业 机 构 收 藏 或 大 型 活 动 采 用 ; 或 主 创 演 艺 作 品 在 省 级 电 视 台 公 开 播 出 3. 荣 誉 奖 项 : 获 市 厅 级 以 上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1 项 ( 排 名 第 1) 或 获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实 践 型 教 师 取 得 下 列 奖 项 之 一, 视 同 满 足 本 项 条 件 : (1) 本 人 表 演 创 作 设 计 创 编 等 在 省 级 以 上 专 业 竞 赛 中 获 奖 ; (2) 直 接 指 导 的 学 生 在 专 业 艺 术 展 演 活 动 ( 一 类 赛 事 ) 中 获 得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1 次 三 等 奖 2 次 以 上 三 相 关 说 明 1. 实 践 型 教 师 指 承 担 美 术 设 计 ( 含 染 织 美 术 服 装 艺 术 平 面 设 计 媒 码 艺 术 环 境 艺 术 陶 艺 等 ) 书 法 音 乐 表 演 ( 含 器 乐 声 乐 等 ) 舞 蹈 录 音 艺 术 作 曲 动 画 摄 影 导 演 舞 蹈 编 导 广 播 电 视 编 导 播 音 与 主 持 艺 术 等 技 法 技 能 技 巧 等 实 践 教 学 和 研 究 的 教 师 2. 本 规 定 所 述 项 目 指 科 研 项 目 教 研 教 改 项 目 和 教 学 质 量 与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等 教 师 本 人 获 得 的 专 业 竞 赛 奖 或 指 导 学 生 获 得 的 专 业 竞 赛 奖, 是 指 由 市 级 以 上 政 府 省 级 行 政 机 关 以 上 的 政 府 机 构 或 省 级 以 上 专 业 协 会, 按 照 确 定 的 评 奖 规 则 和 届 期 定 期 举 办 的 得 到 业 内 公 认 的 评 奖 活 动 全 国 性 专 业 协 会 是 指 中 国 文 联 下 属 的 12 家 单 位, 省 级 专 业 协 会 是 指 与 全 国 性 专 业 协 会 相 对 应 的 省 内 相 关 专 业 协 会 3.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业 绩 成 果 均 须 为 不 同 的 业 绩 成 果, 同 一 成 果 不 可 作 为 满 足 两 个 条 件 的 依 据 某 一 项 创 作 成 果 如 符 合 本 办 法 多 种 认 定 标 准, 可 按 本 办 法 最 高 标 准 认 定, 但 不 得 重 复 认 定 4. 举 办 的 音 乐 会 等 艺 术 展 演 需 附 音 乐 会 全 程 及 创 作 展 演 会 实 况 录 像 VCD, 所 有 获 奖 均 须 提 供 相 应 获 奖 证 书 图 片 等 证 明 材 料 5. 本 办 法 所 涉 成 果 的 评 价 与 认 定 工 作 由 学 校 人 文 社 科 处 具 体 负 责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8 日 印 发 21

关 于 提 交 2015 年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送 审 代 表 作 的 通 知 校 内 各 单 位 : 根 据 学 校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现 将 2015 年 高 级 职 务 申 报 人 员 的 代 表 作 送 审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请 各 单 位 按 照 要 求, 将 本 单 位 申 报 人 员 送 审 代 表 作 材 料 收 齐 后, 于 9 月 20 日 前 送 交 人 事 处 一 代 表 作 送 审 递 交 材 料 1 代 表 作 送 审 信 息 表 ; 2 代 表 作 复 印 件 ( 封 面 + 封 底 + 目 录 + 正 文 ); 3 SCI/EI/SSCI 等 收 录 证 明 4 专 家 意 见 鉴 定 表 5 代 表 作 送 审 承 诺 书 6 学 院 代 表 作 送 审 汇 总 表, 电 子 文 档 ( 以 学 院 命 名 ) 其 中 材 料 1234 正 高 准 备 3 份 副 高 2 份, 材 料 上 不 能 出 现 申 报 者 的 姓 名 分 别 装 入 大 信 封 并 在 大 信 封 上 粘 贴 送 审 材 料 袋 封 面 二 填 表 说 明 1. 代 表 作 送 审 信 息 表 专 家 意 见 鉴 定 表 由 申 报 人 填 写 并 打 印 表 格 为 单 面 单 页, 注 意 不 要 改 动 页 面 格 式 如 格 中 字 数 较 多, 可 用 较 小 字 体 或 省 略 填 写 代 表 作 题 目 若 为 外 文, 需 附 上 中 文 翻 译 2. 代 表 作 论 文 全 部 提 交 复 印 件 ( 须 双 面 复 印 ), 复 印 前 须 将 本 人 姓 名 全 部 覆 盖 起 来, 页 眉 页 脚 或 文 后 出 现 姓 名 的 地 方 也 要 覆 盖 代 表 作 如 为 著 作, 不 便 复 印 的, 可 用 原 件 三 套, 须 用 较 厚 不 透 光 纸 片 将 书 内 外 本 人 姓 名 全 部 贴 盖 起 来 外 文 的 论 著 须 附 中 文 提 要 附 表 : 1. 代 表 作 送 审 信 息 表 2. 代 表 作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3. 代 表 作 送 审 承 诺 书 4. 代 表 作 送 审 学 术 回 避 申 请 表 22

代 表 作 送 审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代 表 作 送 审 信 息 表 ( 第 一 联 ) 姓 名 编 号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编 号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教 授 岗 位 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申 报 方 式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副 教 授 岗 位 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聘 任 时 间 所 属 一 级 学 科 二 级 学 科 或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最 高 学 历 / 毕 业 日 期 / 毕 业 学 校 专 业 最 高 学 位 / 获 得 时 间 / 授 予 学 校 专 业 序 号 题 目 刊 物 名 称 发 表 时 间 代 表 作 1 2 3 本 联 粘 贴 于 送 审 材 料 档 案 袋 封 面 ( 第 一 联 )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代 表 作 送 审 信 息 表 ( 第 二 联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编 号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教 授 岗 位 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申 报 方 式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副 教 授 岗 位 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聘 任 时 间 所 属 一 级 学 科 二 级 学 科 或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最 高 学 历 / 毕 业 日 期 / 毕 业 学 校 专 业 最 高 学 位 / 获 得 时 间 / 授 予 学 校 专 业 序 号 题 目 刊 物 名 称 发 表 时 间 代 表 作 1 2 3 本 页 人 事 处 留 存 ( 第 二 联 ) 23

代 表 作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姓 名 编 号 单 位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申 报 职 务 教 授 申 报 学 科 岗 位 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申 报 方 式 正 常 ( ) 破 格 ( ) 代 表 作 题 目 刊 物 名 称 发 表 时 间 1. 2. 3. 一 专 家 评 语 : 二 鉴 定 结 论 A 完 全 达 到 ( ) B 达 到 ( ) C 基 本 达 到 ( ) D 尚 未 达 到 ( ) ( 是 否 达 到 所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水 平? 请 在 相 应 栏 目 后 面 的 括 号 里 打 ) 专 家 签 名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现 从 事 学 科 / 专 业 鉴 定 时 间 2015 年 月 日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 盖 章 ) 24

代 表 作 送 审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人 员 代 表 作 送 审 承 诺 书 姓 名 单 位 申 报 职 务 申 报 学 科 岗 位 类 型 申 报 方 式 代 表 作 题 目 刊 物 名 称 发 表 时 间 1. 2. 3. 本 人 今 年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根 据 学 校 评 聘 要 求, 现 对 以 下 事 项 作 出 承 诺 : 1. 本 人 承 诺 提 交 送 审 的 论 文 ( 论 著 ) 已 根 据 要 求 复 印, 送 审 的 复 印 材 料 本 人 已 根 据 要 求 全 部 匿 名 ; 2. 本 人 承 诺 提 交 送 审 的 代 表 作 符 合 申 报 学 校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有 效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 3. 本 人 承 诺 代 表 作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表 代 表 作 送 审 信 息 表 所 填 写 内 容 客 观 属 实, 并 与 最 终 提 交 学 校 评 审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所 填 内 容 及 附 件 材 料 相 一 致 ; 4. 本 人 自 愿 提 交 代 表 作 送 审, 并 承 诺 若 因 下 述 原 因, 本 人 申 报 材 料 不 能 进 入 评 审 环 节,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代 表 作 的 送 审 费 用 :1 海 归 直 报 破 格 申 报 ;2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的 资 历 证 书 或 业 绩 等 申 报 条 件 ;3 经 审 核 发 现 有 学 术 不 端, 或 者 认 定 有 一 票 否 定 行 为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特 此 承 诺! 承 诺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单 位 意 见 经 审 核, 同 意 申 报 学 校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并 送 审 代 表 作 负 责 人 : 公 章 2015 年 月 日 人 事 处 意 见 25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代 表 作 送 审 学 术 回 避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姓 名 申 请 回 避 学 校 手 机 号 码 1. 1. 2. 申 请 回 避 专 家 姓 名 2. 3. 3. 回 避 理 由 学 院 ( 部 )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校 人 事 处 处 理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26

职 评 材 料 上 报 关 于 做 好 职 评 材 料 上 报 阶 段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根 据 2015 年 职 评 计 划, 现 启 动 职 评 材 料 上 报 阶 段 工 作, 请 各 单 位 按 通 知 要 求,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一 上 报 材 料 1.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2015), 提 交 时 以 申 报 人 名 字.doc 命 名 2.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一 览 表 3. 资 格 审 核 表 4. 申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汇 总 表 5. 学 院 公 示 报 告 上 述 表 1-3 均 由 申 报 教 师 个 人 填 写, 所 在 学 院 ( 部 门 ) 进 行 审 核 表 4-5 由 单 位 汇 总 填 写 二 相 关 要 求 1. 申 报 人 个 人 填 写 表 1-3( 评 聘 表 一 览 表 和 资 格 审 核 表 ), 连 同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交 由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 2. 各 单 位 指 定 专 人, 对 照 申 报 条 件, 核 实 申 报 人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业 绩 成 果 等 材 料 3. 上 述 材 料 在 单 位 内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4. 公 示 后, 将 上 述 材 料 1-5 盖 章, 上 交 人 事 处, 截 止 日 期 为 10 月 30 日 未 尽 事 宜 详 见 人 事 处 网 站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专 栏, 或 与 人 事 处 联 系 地 点 : 仓 前 校 区 恕 园 3 号 楼 812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28865037, 邮 箱 :zcps@hznu.edu.cn 人 事 处 2015 年 10 月 12 日 附 件 1.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2015 2.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一 览 表 (2015) 3.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资 格 审 查 表 4. 申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汇 总 表 5. 学 院 ( 单 位 ) 公 示 报 告 27

编 号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 2015 年 度 )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评 聘 职 务 : 手 机 :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制 28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一 应 聘 人 基 本 情 况 所 在 单 位 : ( 盖 章 ) 姓 名 张 三 李 性 别 男 出 生 年 月 1975.10 申 聘 职 务 教 授 职 务 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申 报 类 型 正 常 申 报 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所 在 一 级 学 科 副 教 授 资 格 2011.09 职 务 2011.09 副 主 任 医 师 取 得 时 间 聘 任 时 间 二 级 学 科 ( 或 专 业 ) 物 理 学 研 究 方 向 照 片 最 高 学 历 学 位 学 历 起 止 或 学 位 获 得 时 间 毕 业 学 校 专 业 装 订 线 最 高 学 历 研 究 生 2006.09-2009.06 浙 江 大 学 物 理 学 专 业 最 高 学 位 博 士 2009.06 浙 江 大 学 物 理 学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学 习 经 历 1. 国 内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含 博 士 后 经 历 ) 起 止 时 间 单 位 从 事 何 种 技 术 工 作 任 何 技 术 职 务 2. 海 外 主 要 访 学 工 作 经 历 起 止 时 间 在 何 国 ( 地 区 ) 何 单 位 进 修 类 型 任 何 职 务 2015.3.20-2015.8.30 美 国 *** 大 学 访 学 访 问 学 者 3. 其 他 培 训 进 修 和 实 践 经 历 起 止 时 间 单 位 内 容 业 绩 成 果 或 证 明 人 4. 担 任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或 任 职 以 来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工 作 的 经 历 起 止 时 间 所 任 工 作 名 称 工 作 对 象 人 数 业 绩 成 果 或 证 明 人 2007.09-2008.06 班 主 任 5. 其 它 是 否 取 得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是 是 否 岗 培 合 格 是 计 算 机 成 绩 ( 或 免 试 ) 博 士 外 语 成 绩 ( 或 免 试 ) 博 士 近 三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2012 合 格 2013 合 格 2014 合 格 29

二 任 现 职 以 来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1.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学 工 作 情 况 ( 无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情 况 的 须 注 明 原 因, 研 究 系 列 填 写 本 职 工 作 业 绩 ) 本 科 生 授 课 情 况 学 年 讲 授 主 要 课 程 名 称 授 课 对 象 及 人 数 授 课 时 数 学 年 总 课 时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研 究 生 授 课 情 况 学 年 讲 授 主 要 课 程 名 称 授 课 对 象 及 人 数 授 课 时 数 学 年 总 课 时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上 表 中 只 填 写 参 加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的 课 时 情 况 指 导 学 生 情 况 30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2. 任 现 职 以 来 发 表 的 期 刊 论 文 著 作 或 教 材 情 况 ( 正 高 限 6 项, 副 高 中 级 限 4 项 ) 序 号 论 文 著 作 题 目 发 表 时 间 刊 物 / 出 版 社 刊 号 / 书 号 卷 ( 期 ) 收 录 转 载 级 别 或 分 区 本 人 排 名 单 位 *1 2009.09 SSCI 一 级 1/2 *2 *3 4 5 装 6 订 3. 任 现 职 以 来 科 研 ( 含 教 改 教 研 ) 项 目 等 情 况 ( 限 填 5 项 ) 线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来 源 级 别 起 止 年 月 金 额 ( 万 元 ) 本 人 排 名 是 否 结 题 1 国 家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国 家 级 2013.12-2015.12 20 1/5 否 2 3 4 5 4.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获 奖 情 况 ( 限 填 5 项 ) 序 号 所 获 奖 项 名 称 奖 励 类 别 奖 励 等 级 授 予 单 位 1 科 技 进 步 奖 授 予 时 间 本 人 排 名 2 3 31

4 5 5. 任 现 职 以 来 获 得 荣 誉 称 号 人 才 项 目 及 育 人 成 果 等 情 况 ( 限 填 5 项 以 内 ) 序 号 所 获 奖 项 名 称 奖 励 类 别 奖 励 等 级 授 予 单 位 授 予 时 间 1 杭 州 市 优 秀 教 师 市 级 2 131 二 层 次 资 助 人 选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本 人 排 名 2014.6 第 一 3 优 秀 班 主 任 4 5 6. 任 现 职 以 来 参 与 团 队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业 绩 ( 限 填 5 项 ) 序 号 工 作 类 别 内 容 时 间 本 人 排 名 或 所 发 挥 作 用 1 学 科 建 设 2 实 验 室 建 设 3 基 地 建 设 4 5 7. 任 现 职 以 来 授 权 专 利 情 况 ( 专 利 类 别 指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外 观 设 计, 限 填 5 项 ) 序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类 别 授 权 时 间 专 利 号 1 发 明 专 利 发 明 设 计 人 本 人 排 名 2 实 用 新 型 3 外 观 设 计 4 5 32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8. 社 会 服 务 方 面 业 绩 ( 限 填 5 项 ) 序 号 服 务 形 式 服 务 地 点 工 作 内 容 及 本 人 承 担 的 任 务 1 项 目 研 发 与 攻 关 2 政 策 与 技 术 咨 询 3 人 员 培 训 4 学 术 兼 职 5 装 三 自 我 评 价 ( 总 数 不 超 过 1000 字 ) 订 线 学 术 专 长 及 能 力 评 价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工 作 思 路 33

申 报 职 务 聘 期 内 的 工 作 目 标 本 人 申 明 : 以 上 所 填 内 容 完 全 属 实 如 有 不 实 之 处, 愿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同 时, 本 人 承 诺 在 聘 期 内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聘 期 目 标 和 工 作 任 务 申 请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四 学 院 初 审 意 见 是 否 符 合 应 聘 职 务 的 基 本 条 件 : 是 否 经 学 院 ( 单 位 ) 聘 委 会 研 究 : 同 意 提 名 不 同 意 提 名 院 长 签 字 : 年 月 日 ( 公 章 ) 34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五 专 家 推 荐 意 见 专 家 推 荐 意 见 ( 一 ) 装 订 线 推 荐 人 信 息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35

专 家 推 荐 意 见 ( 二 ) 推 荐 人 信 息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36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专 家 推 荐 意 见 ( 三 ) 装 订 线 推 荐 人 信 息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37

六 学 校 评 审 意 见 1. 学 科 ( 专 业 ) 组 评 审 意 见 委 员 总 数 到 会 人 数 同 意 推 荐 不 同 意 推 荐 弃 权 票 票 票 表 决 结 果 经 评 议, 同 意 推 荐 该 同 志 评 聘 : 不 同 意 推 荐 学 科 职 务 ( 类 型 ) 学 科 组 组 长 ( 签 名 ): 年 月 日 2. 学 院 ( 单 位 ) 聘 任 委 员 会 意 见 委 员 总 数 到 会 人 数 同 意 聘 任 不 同 意 聘 任 弃 权 票 票 票 1 经 评 议, 同 意 聘 任 该 同 志 2 不 同 意 聘 任 学 科 职 务 ( 类 型 ) 主 任 ( 签 名 ): 年 月 日 ( 公 章 ) 3.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意 见 委 员 总 数 到 会 人 数 同 意 聘 任 不 同 意 聘 任 弃 权 票 票 票 38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1 经 评 议, 同 意 聘 任 该 同 志 学 科 职 务 ( 类 型 ) 从 年 月 日 起 聘 2 不 同 意 聘 任 主 任 委 员 ( 签 名 ): 年 月 日 ( 公 章 ) 备 注 装 订 线 39

教 学 评 价 关 于 做 好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教 学 评 价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根 据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 杭 师 大 人 [2015]32 号 ),2015 年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型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单 列 评 审, 对 申 报 者 实 施 教 学 评 价 现 就 做 好 该 项 工 作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一 为 确 保 教 学 评 价 公 正 合 理, 学 校 制 订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型 教 师 教 学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经 校 教 学 指 导 专 门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实 行 教 师 教 学 评 价 工 作 在 校 教 学 指 导 专 门 委 员 会 指 导 下, 组 建 教 学 评 价 专 家 工 作 组, 按 照 个 人 自 评 学 校 随 机 评 估 教 学 单 位 推 荐 学 校 总 体 评 价 等 程 序 进 行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未 作 教 学 评 价 或 教 学 评 价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申 报 晋 升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二 对 今 年 已 确 定 申 报 教 学 型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的 教 师, 近 期 由 教 务 处 牵 头 组 织 专 家 组 开 展 教 学 评 价 具 体 程 序 如 下 : 1. 个 人 自 评 和 学 校 随 机 评 估 : 个 人 填 写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教 学 评 价 表 ( 简 称 评 价 表 和 教 学 型 教 师 教 学 评 价 表 测 量 表 ( 简 称 测 量 表 ), 根 据 评 价 表 中 的 教 学 业 绩, 按 照 测 量 表 指 标 进 行 量 化 自 评, 请 于 10 月 30 日 前 完 成 同 时, 校 教 学 评 价 专 家 工 作 组 将 从 10 月 26 日 起, 组 织 对 申 报 教 师 进 行 随 机 听 课 评 价 和 教 学 常 规 随 机 评 估 2. 学 院 审 核 推 荐 : 学 院 对 教 师 填 写 的 评 价 表 中 的 业 绩 进 行 核 实, 将 核 实 后 得 分 填 入 测 量 表 学 院 审 评 栏, 于 11 月 10 日 前 将 评 价 表 和 测 量 表 上 交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时 对 申 报 教 师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3. 学 校 总 体 评 价 : 校 教 学 评 价 专 家 工 作 组 根 据 前 期 随 机 评 估 情 况, 结 合 个 人 自 评 学 院 推 荐 和 其 他 测 评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形 成 评 价 意 见 和 评 价 等 级 三 今 后 拟 申 报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的 教 师, 须 根 据 自 己 的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提 前 一 年 经 学 院 同 意 后 向 人 事 处 提 出 教 学 评 价 的 申 请, 以 利 于 专 家 组 合 理 安 排 随 机 评 估 计 划 在 2016 年 申 报 教 学 型 教 授 副 教 授 的, 请 在 本 学 期 (12 月 15 日 前 ) 正 式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因 个 人 未 提 前 申 请 导 致 未 完 成 教 学 评 价 的, 当 年 不 予 申 报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联 系 人 : 人 事 处 : 赵 铭, 仓 前 校 区 恕 园 3 号 楼 812 室,28865037 教 务 处 : 赵 娜, 仓 前 校 区 恕 园 3 号 楼 307 室,28865125 附 件 1.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教 学 评 价 表 ( 评 价 表 ) 2.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型 教 师 教 学 评 价 测 量 表 ( 测 量 表 ) 3.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型 教 师 教 学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6 日 40

教 学 评 价 附 件 1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教 学 评 价 表 姓 名 所 在 单 位 现 任 职 务 及 时 间 拟 聘 职 务 和 类 型 一 近 五 年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情 况 1. 授 课 及 评 教 情 况 学 年 本 科 主 讲 课 程 / 门 授 课 时 数 学 年 总 课 时 学 评 教 排 名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随 机 听 课 评 价 教 学 常 规 随 机 评 估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年 均 2. 教 学 获 奖 情 况 ( 包 括 教 学 成 果 奖 教 学 竞 赛 奖 教 学 荣 誉 奖 励 等 ) 序 号 获 奖 时 间 获 奖 名 称 颁 奖 部 门 级 别 排 名 类 别 3. 教 学 建 设 与 教 学 改 革 情 况 3.1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和 教 改 项 目 序 号 立 项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来 源 级 别 排 名 结 项 鉴 定 3.2 教 研 论 文 和 教 材 序 号 发 表 时 间 论 文 和 教 材 名 称 期 刊 / 出 版 社 级 别 排 名 获 奖 41

教 学 评 价 3.3 公 开 示 范 观 摩 课 序 号 授 课 时 间 授 课 内 容 授 课 对 象 备 注 3.4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序 号 指 导 时 间 教 师 姓 名 指 导 内 容 和 成 效 备 注 3.5 基 层 教 学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序 号 时 间 工 作 职 责 工 作 内 容 和 成 效 备 注 4. 育 人 工 作 成 效 ( 指 导 学 生 获 奖 创 新 实 践 发 表 论 文 带 队 实 习 见 习 指 导 社 团 艺 术 团 运 动 队, 担 任 班 主 任 等 ) 序 号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成 效 或 获 奖 备 注 5. 任 现 职 以 来 其 他 对 教 学 做 出 的 重 要 贡 献 或 获 得 的 重 要 奖 励 二 学 院 审 核 及 推 荐 意 见 负 责 人 ( 盖 章 ): 年 月 日 三 教 学 评 价 专 家 工 作 组 评 价 意 见 ( 教 务 处 组 织 ) 总 体 评 价 结 论 : 组 长 ( 签 字 ): ( 教 务 处 盖 章 ) 注 :1 总 体 评 价 结 论 :A( 优 ) B( 良 ) C( 中 ) D( 差 ) 年 月 日 42

教 学 评 价 附 件 2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型 教 师 教 学 评 价 测 量 表 姓 名 : 申 报 职 务 : 单 位 :. 测 评 项 目 测 评 标 准 教 师 自 评 学 院 审 评 学 校 审 评 教 学 工 作 量 评 教 成 绩 教 学 奖 励 教 学 建 设 和 教 学 改 革 基 本 课 堂 课 时 数 超 课 时 学 评 教 成 绩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专 家 工 作 组 随 机 听 课 评 价 专 家 工 作 组 教 学 常 规 随 机 评 估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教 学 竞 赛 奖 励 教 学 荣 誉 奖 励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项 目 教 改 项 目 出 版 教 材 近 五 年 年 均 课 堂 课 时 达 到 申 报 条 件 规 定, 获 基 本 分 60 分 近 五 年 年 均 总 课 时 超 出 280 课 时, 每 超 出 10 课 时 加 1 分, 最 高 不 超 过 3 分 近 五 年 学 评 教 平 均 排 名 在 本 学 院 全 体 教 师 中 排 名 前 20%, 加 6 分, 排 名 往 前 每 递 进 5% 在 6 分 基 础 上 逐 加 3 分, 每 往 后 递 退 5% 则 在 6 分 基 础 上 逐 减 1 分 近 五 年 中 学 年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优 秀, 加 3 分 / 次 随 机 听 课 分 A B C D 四 档,A B 分 别 加 6 3 分 随 机 抽 查 课 程 教 案 考 试 试 卷 实 验 ( 实 习 ) 报 告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相 关 材 料, 评 价 分 A B C D 四 档,A B 分 别 加 6 3 分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80 分 二 等 奖 50 分, 省 级 一 等 奖 40 分 二 等 奖 30 三 等 奖 20 分 ; 校 级 一 等 奖 15 分 二 等 奖 10 分 三 等 奖 5 分 / 项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30 分 二 等 奖 20 分 三 等 奖 10 分 优 秀 奖 6 分 ; 省 级 一 等 奖 15 分 二 等 奖 10 分 三 等 奖 8 分 优 秀 奖 5 分 省 级 20 分 市 级 15 分 校 级 10 分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立 项 国 家 级 25 分 省 级 10 分 校 级 5 分 / 项 如 期 结 项 鉴 定 合 格 良 好 和 优 秀 的 分 别 按 立 项 分 的 1/3 2/3 3/3 的 标 准 加 分 国 家 级 立 项 20 分 省 级 10 分 校 级 2 分 / 项 如 期 结 项 鉴 定 合 格 良 好 和 优 秀 的 分 别 按 立 项 分 的 1/3 2/3 3/3 的 标 准 加 分 国 家 级 出 版 社 8 分 / 部 省 部 级 出 版 社 4 分 / 部 主 编 教 材 获 得 相 关 奖 励 加 分 : 国 家 级 奖 20 分 省 级 奖 10 分 校 级 奖 3 分 / 部 教 研 论 文 奖 励 国 家 级 获 奖 10 分 省 级 获 奖 5 分 校 级 获 奖 2 分 / 篇 公 开 示 范 观 摩 课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校 级 公 开 示 范 课 2 分 / 次 经 学 院 认 定,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成 效 显 著 的, 加 分 3 分 / 位 年 度 43

教 学 评 价 基 层 教 学 组 织 建 设 指 导 学 生 获 奖 担 任 系 教 研 室 ( 课 程 组 ) 负 责 人 教 学 秘 书 等, 并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教 研 活 动 取 得 成 效, 经 学 院 ( 部 ) 认 定 加 分 负 责 人 5 分 / 年 度 教 学 秘 书 2 分 / 年 度 指 导 学 生 获 得 经 学 校 认 定 的 学 科 竞 赛 奖 励 艺 体 类 竞 赛 奖 励 加 分 :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6 分 二 等 奖 5 分 三 等 奖 3 分 / 项, 省 级 一 等 奖 3 分 二 等 奖 2 分 三 等 奖 1 分 / 项 ; 其 中 属 一 类 竞 赛 的 各 等 级 相 应 再 加 1 分 / 项 教 师 因 指 导 一 类 竞 赛 项 目 获 省 级 一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而 在 当 学 年 教 师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中 直 接 定 为 优 秀 的, 则 相 应 等 级 少 加 2 分 / 项 教 书 育 人 工 作 指 导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指 导 本 科 生 发 表 论 文 指 导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项 目 并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的 加 分 : 国 创 项 目 5 分 省 新 苗 项 目 4 分 / 项 ; 校 本 创 新 项 目 校 级 科 研 项 目 开 放 性 实 验 项 目 等 :A 等 ( 优 秀 )3 分 B 等 ( 良 好 )2 分 C 等 ( 合 格 )1 分 / 项 指 导 学 生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 教 师 为 合 作 作 者 ) 发 表 论 文 加 分 : 一 级 期 刊 10 分 二 级 期 刊 5 分 一 般 刊 物 3 分 / 篇 指 导 本 科 生 实 习 指 导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毕 业 论 文 ) 实 习 和 微 格 教 学, 带 队 开 展 见 习 和 观 摩, 指 导 学 生 社 团 艺 术 团 体 育 运 动 队 等 活 动 效 果 好 且 获 得 学 校 相 应 优 秀 表 彰 和 奖 励 的 加 分 5 分 / 项 班 主 任 工 作 担 任 班 主 任 按 2 分 / 班 年 加 分, 其 中 获 得 校 优 秀 班 主 任 的 另 加 1 分 / 次 其 他 其 他 能 充 分 反 映 教 师 教 学 业 绩 教 学 效 果 或 对 教 学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工 作 内 容, 经 学 院 认 定, 可 进 行 加 分, 具 体 加 分 值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合 计 备 注 : 表 中 测 评 项 目 属 于 个 人 独 立 承 担 的 由 个 人 独 立 获 分, 属 于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集 体 承 担 的 分 别 按 照 6:4 5:3:2 4:3:2:1 4:2:2:1:1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值 分 配, 超 过 5 人 的 项 目, 原 则 上 只 计 算 前 5 人 同 一 项 目 只 以 获 得 最 高 级 别 当 次 计 算, 不 进 行 重 复 计 分 44

附 件 3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型 教 师 教 学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为 保 证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育 人 导 向, 强 化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职 责, 完 善 教 师 教 学 业 绩 评 价 机 制, 为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提 供 依 据, 根 据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实 际, 制 订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评 价 原 则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坚 持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 重 点 考 核 和 全 面 评 价 相 结 合 结 果 考 核 和 过 程 评 估 相 结 合 个 人 自 评 和 师 生 评 价 相 结 合, 以 激 励 和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为 目 的,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充 分 发 挥 评 价 的 导 向 和 发 展 功 能, 使 潜 心 钻 研 教 学 深 受 学 生 喜 爱 同 行 高 度 认 可 的 优 秀 教 师 得 到 重 视 和 支 持 二 评 价 对 象 拟 申 报 教 学 型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的 教 师 三 工 作 组 织 教 师 教 学 评 价 工 作 在 校 教 学 指 导 专 门 委 员 会 指 导 下 进 行 按 照 个 人 自 评 学 校 随 机 评 估 教 学 单 位 推 荐 学 校 总 体 评 价 等 程 序 进 行 教 务 处 负 责 按 专 业 或 课 程 组 建 学 校 教 学 评 价 专 家 工 作 组 工 作 组 一 般 为 5 人, 由 校 教 学 督 导 相 关 教 学 单 位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学 科 教 师 代 表 以 及 校 外 专 家 等 人 员 组 成 四 工 作 程 序 ( 一 ) 个 人 教 学 评 价 申 请 拟 申 报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的 教 师 根 据 自 己 的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由 本 人 提 前 ( 一 年 )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教 学 评 价 申 请 填 写 教 学 评 价 申 请 表, 经 学 院 同 意 后, 递 交 教 务 处 ( 二 ) 专 家 工 作 组 随 机 评 估 教 务 处 根 据 教 师 申 请 情 况, 组 建 相 应 教 学 评 价 专 家 工 作 组, 对 申 请 教 师 进 行 不 少 于 3 次 的 现 场 听 课, 并 对 教 师 的 课 程 教 案 备 课 材 料 作 业 ( 或 辅 导 答 疑, 需 有 答 疑 记 录 ) 考 试 试 卷 所 指 导 的 实 验 ( 实 习 ) 报 告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抽 查 评 估, 在 授 课 对 象 和 专 业 同 行 中 开 展 教 学 民 主 测 评 ( 三 ) 学 院 提 名 推 荐 符 合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的 教 师, 根 据 当 年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安 排, 向 所 在 学 院 正 式 提 交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学 院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及 公 示 后, 将 提 名 推 荐 教 师 上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予 以 审 核 公 示 45

教 学 评 价 ( 四 ) 学 校 教 学 评 价 审 核 通 过 的 教 师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评 价 指 标 和 标 准, 填 写 教 学 评 价 表 和 教 学 评 价 测 量 表, 进 行 量 化 自 评 并 提 交 有 效 佐 证 材 料, 经 学 院 审 核 后, 提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召 集 学 校 教 学 评 价 专 家 工 作 组, 根 据 前 期 随 机 评 估 情 况, 结 合 个 人 自 评 学 院 推 荐 和 其 他 测 评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形 成 评 价 意 见 和 评 价 等 级 五 测 评 内 容 和 办 法 ( 一 ) 测 评 范 围 1. 对 申 报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的 教 学 评 价, 按 照 聘 期 考 核 方 式 进 行, 对 申 报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近 五 年 的 教 学 工 作 总 体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考 察 2. 教 学 评 价 的 测 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教 学 工 作 量 教 学 效 果 和 育 人 工 作 情 况 教 学 效 果 包 括 学 生 同 行 和 专 家 评 教 成 绩, 以 及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建 设 改 革 活 动 和 教 师 教 学 获 奖 情 况 育 人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开 展 学 科 竞 赛 和 社 会 实 践 学 生 创 业 活 动 和 社 团 活 动 等 内 容 3. 对 评 价 内 容 采 取 等 级 记 分 法 实 行 量 化 评 价 测 评 项 目 属 于 个 人 独 立 承 担 的 由 个 人 独 立 获 分, 属 于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集 体 承 担 的 分 别 按 照 6:4,5:3:2,4:3:2:1,4:2:2:1:1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值 分 配, 超 过 5 人 的 项 目, 原 则 上 只 计 算 前 5 人 同 一 项 目 只 以 获 得 最 高 级 别 当 次 计 算, 不 进 行 重 复 计 算 ( 二 ) 测 评 项 目 和 标 准 ( 详 见 附 表 ) 1. 教 学 工 作 量 主 要 指 教 师 承 担 的 在 本 科 生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内 讲 授 的 课 程 教 学 课 时 其 中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中 规 定 的 基 本 课 时 要 求 为 课 堂 课 时, 总 教 学 工 作 量 可 包 括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实 训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实 践 性 教 学 课 时 以 及 经 教 务 处 认 可 的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工 作 量 近 五 年 年 均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达 到 申 报 条 件 规 定, 获 基 本 分 年 均 总 课 时 超 出 基 本 工 作 量 部 分 予 以 加 分 2. 评 教 成 绩 评 教 情 况 包 括 学 生 评 教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专 家 工 作 组 随 机 听 课 评 价 和 教 学 常 规 随 机 评 估 等 内 容 学 生 评 教 按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学 生 评 价 实 施 办 法 ( 杭 师 大 办 [2014]4 号 ) 进 行 近 五 年 学 评 教 平 均 排 名 在 本 学 院 全 体 教 师 中 排 名 前 50% 的, 以 5% 的 递 进 按 档 赋 分 教 师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按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 杭 师 大 教 [2014]7 号 ) 进 行, 按 学 年 考 核 优 秀 (A) 次 数 予 以 加 分 专 家 工 作 组 随 机 听 课 评 价 分 A B C D 四 等 次,A B 等 次 予 以 加 分 专 家 工 作 组 教 学 常 规 随 机 评 估 通 过 随 机 抽 查 教 师 所 授 课 程 的 教 案 试 卷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常 规 教 学 资 料 的 方 式 进 行, 评 价 结 果 分 A B C D 四 等 次,A B 等 次 予 以 加 分 46

3. 教 学 奖 励 教 学 奖 励 包 括 教 师 本 人 获 得 的 教 学 成 果 奖 教 学 技 能 比 赛 等 教 学 竞 赛 奖 优 秀 教 师 和 教 坛 新 秀 等 教 学 荣 誉 奖 励, 按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市 校 级 分 档 赋 分 4. 教 学 建 设 和 教 学 改 革 包 括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立 项 教 改 项 目 立 项 出 版 教 材 发 表 教 研 论 文 开 设 公 开 示 范 观 摩 课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和 承 担 教 学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等 指 标, 按 等 级 和 次 数 予 以 赋 分 5. 教 书 育 人 工 作 包 括 指 导 学 生 获 学 科 竞 赛 艺 体 类 竞 赛 等 奖 励, 指 导 学 生 开 展 科 研 创 新 项 目 开 放 性 实 验 项 目 等 课 外 实 践, 指 导 本 科 生 发 表 论 文, 指 导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带 队 实 习 见 习, 指 导 学 生 社 团 艺 术 团 体 育 运 动 队 等 取 得 突 出 成 效 和 奖 励 等 5. 其 他 加 分 项 目 教 师 任 职 以 来, 其 他 能 反 映 教 师 教 学 业 绩 和 教 学 效 果 的 项 目, 经 学 院 认 定, 可 进 行 加 分 六 附 则 ( 一 ) 教 学 评 价 结 果 是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教 学 评 价 专 家 工 作 组 要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严 格 按 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组 织 教 学 评 价 工 作 ( 二 ) 教 学 评 价 结 果 两 年 内 有 效 未 作 教 学 评 价 或 教 学 评 价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职 务 申 报 资 格 如 果 发 现 有 违 反 评 价 纪 律 营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经 调 查 属 实, 取 消 原 评 价 结 果, 评 价 等 级 为 不 合 格, 并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 三 ) 教 师 对 评 价 结 果 不 认 可 的, 有 权 向 专 家 工 作 组 提 出 异 议,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复 审 ; 对 复 审 结 论 仍 不 认 可 的, 可 向 校 教 学 指 导 专 门 委 员 会 提 出 异 议, 由 校 教 学 指 导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最 终 评 价 ( 四 ) 本 实 施 方 案 经 校 教 学 指 导 专 门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实 行, 由 人 事 处 和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47

评 聘 办 法 杭 师 大 人 2014 11 号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江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关 于 深 化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浙 教 高 科 2014 28 号 ) 精 神, 进 一 步 完 善 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更 好 地 发 挥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激 励 导 向 作 用,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市 有 关 高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有 关 政 策,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是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设 置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评 聘 遵 循 按 需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任 科 学 评 价 严 格 考 核 合 约 管 理 的 原 则, 坚 持 尊 重 劳 动 尊 重 知 识 尊 重 人 才 尊 重 创 新 的 方 针, 保 障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劳 动 积 极 性 和 学 术 创 造 性 的 充 分 发 挥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申 请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的 教 师 ( 含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师 ) 和 从 事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科 学 ( 含 教 育 管 理 ) 研 究 实 验 技 术 工 程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专 业 编 辑 专 业 档 案 专 业 会 计 和 审 计 专 业 卫 生 技 术 幼 儿 园 教 师 等 岗 位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第 四 条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等 级 和 名 称, 按 照 国 家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 职 改 字 1986 第 11 号 )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 职 改 字 1986 第 25 号 )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 职 改 字 1986 第 58 号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 职 改 字 1986 第 73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第 五 条 学 校 按 照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的 数 量 层 次 规 模 和 特 点, 结 合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任 务, 合 理 设 置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分 类 核 定 各 单 位 和 各 系 列 的 高 级 职 务 岗 位 编 制 各 单 位 ( 系 列 ) 需 在 空 缺 岗 位 范 围 内 推 荐 评 聘 高 级 职 务 第 六 条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等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和 各 类 岗 位 任 务 特 点, 专 业 教 师 岗 位 可 分 为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科 研 为 主 型 社 会 服 务 与 应 用 推 广 型 等 岗 位 类 型, 实 行 按 需 设 岗 自 选 申 报 分 类 评 价 动 态 管 理 各 类 型 岗 位 的 比 例 可 由 各 单 位 自 行 设 定, 其 中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教 师 应 占 本 单 位 专 业 教 师 总 数 的 60% 以 上 第 七 条 学 校 鼓 励 优 秀 人 才 的 引 进, 凡 有 岗 位 空 缺, 须 面 向 海 内 外 公 开 招 聘 学 校 在 全 校 教 师 岗 位 总 数 中 划 出 一 定 比 例 的 机 动 编 制, 用 以 保 证 各 学 院 ( 单 位 ) 在 没 有 空 缺 岗 位 的 情 况 下 满 足 学 科 发 展 对 于 特 别 优 秀 人 才 的 聘 用 需 要 48

第 八 条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的 教 授, 延 聘 期 间 可 不 占 本 单 位 教 授 岗 位 数 第 三 章 评 聘 标 准 第 九 条 坚 持 按 岗 评 聘, 应 聘 高 一 级 职 务 人 员 的 现 职 务 系 列 必 须 和 所 申 请 晋 升 职 务 系 列 一 致, 并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 二 ) 应 聘 高 校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须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尚 未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聘 人 员,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依 法 取 得 ( 三 ) 具 备 本 学 科 较 系 统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专 业 知 识, 以 及 履 行 相 应 职 务 岗 位 职 责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实 验 技 术 能 力 社 会 服 务 能 力 和 管 理 服 务 能 力 ( 四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等 任 务 申 请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者, 须 承 担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并 达 到 教 学 考 核 要 求 ( 五 ) 达 到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年 限 要 求, 具 备 一 定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和 外 语 水 平,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上 述 条 件 的 具 体 要 求 按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暂 行 规 定 ( 杭 师 大 人 2014 3 号 ) 执 行 学 校 根 据 事 业 和 队 伍 发 展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相 关 条 件 第 十 条 实 行 师 德 师 风 一 票 否 决 制 度 如 有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和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者, 取 消 当 年 评 聘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三 年 内 不 能 申 请 高 一 级 职 务 评 聘 第 十 一 条 实 行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学 术 评 议 制 度 正 高 级 职 务 申 请 者 须 由 3 名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其 学 术 水 平, 副 高 级 职 务 申 请 者 须 由 两 名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并 同 意 推 荐 应 聘 教 学 为 主 型 应 用 推 广 型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者, 可 由 学 校 聘 请 相 关 校 内 外 专 家 召 开 会 议 对 其 进 行 学 术 评 议 第 十 二 条 在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创 新 和 创 造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以 及 在 产 学 研 合 作 等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中 成 果 特 别 突 出,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特 别 显 著 的 教 师 等 人 员, 可 不 受 学 历 资 历 等 条 件 限 制, 破 格 应 聘 高 级 职 务 破 格 应 聘 人 员,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评 聘 第 十 三 条 从 国 ( 境 ) 外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自 引 进 年 度 起,3 年 内 其 任 职 条 件 可 不 受 资 历 限 制,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水 平 能 力 和 业 绩 成 果 直 接 应 聘 相 应 职 务 3 年 后 按 正 常 程 序 条 件 申 报 评 聘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制 订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是 申 请 评 聘 相 应 职 务 的 基 本 申 报 条 件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学 科 岗 位 特 点 和 教 师 队 伍 实 际 情 况, 在 不 低 于 学 校 规 定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具 体 聘 任 条 件 对 专 职 从 事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基 础 课 公 共 课 术 科 教 师 等 专 门 制 定 符 合 岗 位 特 点 的 聘 任 条 件 第 四 章 评 聘 组 织 与 职 责 第 十 五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行 学 术 评 审 和 行 政 聘 任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学 校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聘 委 会 ), 各 学 院 ( 单 位 )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