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1) 二 部 门 职 责 边 界 (5) 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7) ( 一 ) 对 本 级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后 续 监 管 (7) ( 二 ) 对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监 督 检 查 (9) ( 三 ) 对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畜 牧 业 投 入 品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12) ( 四 )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的 监 督 检 查 (15) ( 五 ) 草 种 生 产 经 营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18) ( 六 )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认 证 和 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 的 后 续 监 管 (20) ( 七 ) 全 市 生 猪 屠 宰 行 业 的 监 督 检 查 (23) ( 八 )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的 监 督 检 查 (25) ( 九 ) 对 属 地 管 理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的 监 督 检 查 (28) ( 十 )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32) 四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33) 五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34)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1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畜 牧 业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1 负 责 拟 订 全 市 畜 牧 业 的 政 策 措 施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2 负 责 指 导 全 市 畜 牧 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畜 牧 法 (2005 年 12 月 通 过 ) 第 七 十 条 :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单 位 个 人 核 发 许 可 证 或 者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不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或 者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2. 动 物 防 疫 法 (1997 年 7 月 通 过,2013 年 6 月 修 正 ) 第 六 十 八 条 :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3.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2006 年 4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三 条 :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的 4. 草 原 法 (1985 年 6 月 通 过,2013 年 6 月 修 改 ) 第 六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或 者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5.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1999 年 5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66 号,2013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45 号 修 改 ) 第 三 十 五 条 : 不 履 行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职 责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6.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3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4 号,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53 号 修 改 ) 第 五 十 五 条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收 取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核 发 许 可 证 签 署 审 查 同 意 意 见, 不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或 者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7.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3 负 责 指 导 畜 牧 业 结 构 调 整 标 准 化 生 产 和 产 业 化 建 设 2 负 责 全 市 畜 牧 业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4 负 责 畜 禽 良 种 的 资 源 保 护 开 发 繁 育 推 广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5 负 责 畜 牧 业 对 外 经 济 技 术 交 流 和 合 作 1. 畜 牧 法 (2005 年 12 月 通 过 ) 第 七 十 条 :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单 位 个 人 核 发 许 可 证 或 者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不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或 者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2. 山 东 省 畜 禽 养 殖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2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32 号 ) 第 四 十 七 条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畜 禽 养 殖 场 养 殖 小 区,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备 案 或 者 发 给 畜 禽 养 殖 代 码 的 ; 对 备 案 的 畜 禽 养 殖 场 养 殖 小 区 收 取 费 用 的 ; 不 履 行 检 查 监 督 职 责 或 者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3. 山 东 省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3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23 号 ) 第 四 十 七 条 :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许 可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的 ;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颁 发, 或 者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未 予 颁 发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颁 发,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颁 发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理 由 的 ; 其 他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4.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6 负 责 依 法 指 导 扶 持 涉 牧 农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1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3 负 责 全 市 动 物 防 疫 工 作 7 负 责 制 定 全 市 动 物 疫 病 防 治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8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全 市 动 物 防 疫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的 检 疫 监 督 工 作 9 负 责 全 市 畜 禽 标 识 及 疫 病 可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10 负 责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11 负 责 承 担 市 防 控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指 挥 部 的 日 常 工 作 1. 动 物 防 疫 法 (1997 年 7 月 通 过,2013 年 6 月 修 正 ) 第 六 十 九 条 : 未 及 时 采 取 预 防 控 制 扑 灭 等 措 施 的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颁 发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 或 者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拒 不 颁 发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 的 ; 其 他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第 七 十 条 : 对 未 经 现 场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出 具 检 疫 证 明 加 施 检 疫 标 志, 或 者 对 检 疫 合 格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拒 不 出 具 检 疫 证 明 加 施 检 疫 标 志 的 ; 对 附 有 检 疫 证 明 检 疫 标 志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重 复 检 疫 的 ; 从 事 与 动 物 防 疫 有 关 的 经 营 性 活 动, 或 者 在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外 加 收 费 用 重 复 收 费 的 ; 其 他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2.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2005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50 号 ) 第 四 十 二 条 : 不 履 行 疫 情 报 告 职 责,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或 者 授 意 他 人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阻 碍 他 人 报 告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 在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报 告 期 间, 不 采 取 临 时 隔 离 控 制 措 施, 导 致 动 物 疫 情 扩 散 的 ; 不 及 时 划 定 疫 点 疫 区 和 受 威 胁 区, 不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应 急 处 理 建 议,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对 疫 点 疫 区 和 受 威 胁 区 采 取 预 防 控 制 扑 灭 措 施 的 ; 不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启 动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应 急 预 案 和 对 疫 区 的 封 锁 建 议 的 ; 对 动 物 扑 杀 销 毁 不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或 者 指 导 不 力, 或 者 不 组 织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消 毒 无 害 化 处 理 和 紧 急 免 疫 接 种 的 ; 其 他 不 履 行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职 责, 导 致 动 物 疫 病 传 播 流 行, 或 者 对 养 殖 业 生 产 安 全 和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的 第 四 十 三 条 : 不 履 行 应 急 处 理 职 责, 不 执 行 对 疫 点 疫 区 和 受 威 胁 区 采 取 的 措 施, 或 者 对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疫 情 调 查 不 予 配 合 或 者 阻 碍 拒 绝 的 3. 山 东 省 动 物 防 疫 条 例 (2001 年 12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四 条 : 未 及 时 制 定 和 组 织 实 施 动 物 疫 病 免 疫 计 划 的 ; 未 及 时 组 织 实 施 对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检 疫 的 ; 未 依 照 本 章 规 定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强 制 措 施 和 其 它 措 施, 致 使 发 生 动 物 疫 病 疫 情 的 ; 违 反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擅 自 制 定 新 的 收 费 项 目 或 者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的 ; 未 依 法 履 行 其 它 法 定 职 责,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 未 按 规 定 到 现 场 实 施 检 疫, 或 者 对 未 经 检 疫 及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出 具 检 疫 证 明 加 盖 验 讫 印 章 的 ; 未 依 法 履 行 监 测 监 督 检 查 化 验 检 验 等 法 定 职 责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违 反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收 费 的 ; 在 有 关 单 位 兼 职 或 者 违 法 收 受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馈 赠 4. 山 东 省 无 规 定 动 物 疫 病 区 管 理 办 法 (2003 年 4 省 政 府 令 第 157 号,2014 年 11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81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四 条 : 对 未 经 现 场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出 具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加 施 检 疫 标 志, 或 者 对 检 疫 合 格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拒 不 出 具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加 施 检 疫 标 志 的 ; 未 依 法 履 行 免 疫 监 测 监 督 检 查 等 法 定 职 责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履 行 职 责 的 ; 违 反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收 费 的 ; 收 受 被 检 查 单 位 和 个 人 财 物 或 者 索 贿 的 ; 挤 占 挪 用 动 物 防 疫 经 费 的 ;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5.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2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4 承 担 全 市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12 负 责 奶 畜 饲 养 及 生 鲜 乳 生 产 环 节 收 购 环 节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13 牵 头 负 责 瘦 肉 精 监 管 工 作, 负 责 生 猪 养 殖 收 购 贩 运 定 点 屠 宰 环 节 实 施 对 瘦 肉 精 的 检 验 认 定 ; 负 责 生 猪 收 购 销 售 和 运 输 环 节 质 量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14 负 责 起 草 畜 禽 屠 宰 规 范 性 文 件, 拟 定 相 关 规 划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15 负 责 畜 禽 收 购 运 输 和 屠 宰 环 节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技 术 鉴 定 1.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2006 年 4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三 条 :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的 2.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1997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38 号,2008 年 5 月 国 务 院 第 525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一 条 :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3. 乳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2008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36 号 ) 第 六 十 二 条 : 不 履 行 本 条 例 规 定 职 责 造 成 后 果 的,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有 其 他 渎 职 行 为 的 4.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2007 年 7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03 号 ) 第 十 三 条 : 不 履 行 规 定 职 责 造 成 严 重 后 的 ;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有 其 他 渎 职 行 为 的 第 十 四 条 : 发 现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属 于 其 他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的, 应 当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并 移 交 有 权 处 理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有 权 处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处 理, 不 得 推 诿 ; 因 不 立 即 处 理 或 者 推 诿 造 成 后 果 的 5.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4 月 农 业 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2 号,2007 年 11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九 条 :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的 6. 山 东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2014 年 3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77 号 ) 第 三 十 条 : 履 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不 力, 造 成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未 按 规 定 查 处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农 产 品 行 为 的 ; 未 按 规 定 开 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和 发 布 监 测 结 果 的 ; 未 按 规 定 对 农 药 兽 药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7. 山 东 省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12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99 号,2011 年 8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40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四 条 : 对 依 法 应 当 予 以 许 可 的 事 项,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时 限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的 ;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生 猪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和 监 督 检 查 的 ;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8.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5 负 责 兽 医 兽 药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兽 药 兽 医 器 械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兽 医 生 物 实 验 室 的 生 物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官 方 兽 医 执 业 兽 医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兽 药 兽 药 残 留 限 量 和 残 留 检 测 方 法 国 家 标 准 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3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04 号, 201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53 号 修 改 ) 第 五 十 五 条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收 取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核 发 许 可 证 签 署 审 查 同 意 意 见, 不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或 者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2.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24 号 ) 第 五 十 七 条 : 准 予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从 事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相 关 实 验 活 动 的 第 五 十 八 条 :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不 颁 发 从 事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的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对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为 了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的 紧 急 需 要, 申 请 在 实 验 室 对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或 者 疑 似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开 展 进 一 步 检 测 活 动,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决 定 的 第 六 十 九 条 :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履 行 实 验 室 及 其 实 验 活 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的 ; 造 成 传 染 病 传 播 流 行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3. 执 业 兽 医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农 业 部 令 第 18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 不 依 法 履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徇 私 舞 弊 的 4.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农 业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 不 依 法 履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徇 私 舞 弊 的 5.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3
序 号 6 7 主 要 职 责 承 担 全 市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负 责 行 业 科 技 教 育 工 作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负 责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草 场 和 草 种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承 担 全 市 草 场 防 火 工 作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1. 草 原 法 (1985 年 6 月 通 过,2002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六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或 者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2. 种 子 法 (2004 年 8 月 通 过 ) 第 七 十 一 条 :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或 者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从 事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3.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1999 年 5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266 号,2013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45 号 修 改 ) 第 三 十 五 条 : 不 履 行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职 责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4.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7 月 农 业 部 令 第 3 号 ) 第 十 九 条 : 不 履 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5. 饲 料 添 加 剂 和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12 月 农 业 部 令 第 23 号 ) 第 十 三 条 : 不 履 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6. 草 原 防 火 条 例 (1993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30 号, 2008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542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二 条 : 未 按 照 规 定 制 订 草 原 火 灾 应 急 预 案 的 ; 对 不 符 合 草 原 防 火 要 求 的 野 外 用 火 或 者 爆 破 勘 察 和 施 工 等 活 动 予 以 批 准 的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车 辆 发 放 草 原 防 火 通 行 证 的 ; 瞒 报 谎 报 或 者 授 意 他 人 瞒 报 谎 报 草 原 火 灾 的 ; 未 及 时 采 取 草 原 火 灾 扑 救 措 施 的 ;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其 他 行 为 7.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全 市 畜 牧 业 科 技 教 育 培 训 技 术 推 广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1.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法 (1993 年 7 月 通 过,2012 年 8 月 修 正 ) 第 三 十 四 条 :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第 三 十 六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向 农 业 劳 动 者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畜 牧 业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攻 关 负 责 指 导 全 市 畜 牧 兽 医 队 伍 建 设 广 未 经 试 验 证 明 具 有 先 进 性 适 用 性 或 者 安 全 性 的 农 业 技 术,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强 迫 农 业 劳 动 者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应 用 农 业 技 术, 造 成 损 失 的 第 三 十 八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截 留 或 者 挪 用 用 于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的 资 金 的 2.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注 :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栏 目 中,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国 家 赔 偿 法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普 遍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作 为 追 责 依 据 及 其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不 再 逐 一 列 出 4
序 号 管 理 事 项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及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相 关 依 据 事 例 1 瘦 肉 精 监 管 工 作 市 畜 牧 局 市 卫 计 委 市 食 药 监 局 牵 头 负 责, 负 责 生 猪 养 殖 收 购 贩 运 定 点 屠 宰 环 节 实 施 对 瘦 肉 精 的 检 验 认 定 和 查 处 ; 负 责 生 猪 收 购 销 售 运 输 环 节 和 定 点 屠 宰 环 节 质 量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与 生 猪 猪 肉 质 量 相 关 的 安 全 地 方 标 准 并 发 布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负 责 对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猪 肉 产 品 的 监 管, 查 处 和 打 击 生 产 经 营 含 瘦 肉 精 等 不 合 格 猪 肉 的 行 为 ; 加 大 对 盐 酸 克 伦 特 罗 等 可 作 为 瘦 肉 精 原 料 的 人 用 药 品 流 通 的 监 管 力 度 1.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瘦 肉 精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 临 编 办 [2011]33 号 ); 2. 关 于 调 整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批 复 ( 临 编 办 [2014]84 号 ) 某 市 在 市 场 环 节 监 督 抽 检 中, 发 现 一 批 猪 肉 中 含 有 瘦 肉 精 成 份 该 市 通 报 我 市 后, 由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负 责 对 市 场 环 节 进 行 调 查, 调 查 结 果 若 表 明 该 猪 肉 来 源 于 我 市 某 家 屠 宰 企 业, 则 由 市 畜 牧 局 负 责 对 这 家 屠 宰 企 业 进 行 调 查, 并 且 追 溯 到 养 殖 场 进 行 查 处 临 沂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负 责 生 猪 猪 肉 及 相 关 产 品 进 出 口 质 量 监 管 工 作 2 食 用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市 畜 牧 局 1. 负 责 食 用 畜 禽 及 其 产 品 从 养 殖 环 节 到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前 的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负 责 畜 禽 屠 宰 环 节 ( 含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 和 生 鲜 乳 生 产 收 购 环 节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其 他 畜 牧 业 投 入 品 质 量 及 使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2. 与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追 溯 机 制,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和 工 作 衔 接, 形 成 监 管 合 力 1.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临 政 办 发 [2014]2 号 ) 某 市 在 批 发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抽 检 时, 发 现 一 批 鸡 肉 中 含 有 违 禁 物 质, 鸡 肉 来 源 于 我 市 某 批 发 市 场 该 市 通 报 我 市 后, 由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负 责 对 市 场 环 节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经 调 查, 有 证 据 证 明 这 批 鸡 肉 来 源 于 我 市 的 某 屠 宰 企 业, 市 畜 牧 局 负 责 组 织 对 屠 宰 企 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并 且 追 溯 到 养 殖 环 节 进 行 查 处 5
序 号 2 管 理 事 项 食 用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相 关 部 门 市 食 药 监 局 职 责 分 工 及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1.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食 用 畜 禽 及 其 产 品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后 的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2. 与 市 畜 牧 部 门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追 溯 机 制,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和 工 作 衔 接, 形 成 监 管 合 力 相 关 依 据 1.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临 政 办 发 [2014]2 号 ) 事 例 某 市 在 批 发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抽 检 时, 发 现 一 批 鸡 肉 中 含 有 违 禁 物 质, 鸡 肉 来 源 于 我 市 某 批 发 市 场 该 市 通 报 我 市 后, 由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负 责 对 市 场 环 节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经 调 查, 有 证 据 证 明 这 批 鸡 肉 来 源 于 我 市 的 某 屠 宰 企 业, 市 畜 牧 局 负 责 组 织 对 屠 宰 企 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并 且 追 溯 到 养 殖 环 节 进 行 查 处 3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市 畜 牧 局 市 环 保 局 负 责 编 制 畜 禽 养 殖 规 划, 负 责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的 指 导 和 服 务 ; 负 责 按 照 规 定 对 染 疫 畜 禽 及 其 病 害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监 督 管 理 负 责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的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会 同 农 牧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 审 批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环 境 报 告 文 件 ; 负 责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并 加 强 对 畜 禽 养 殖 环 境 污 染 的 监 测 1.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2013 年 10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43 号 ). 市 畜 牧 局 对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企 业 现 场 检 查 时, 发 现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手 续, 未 按 规 定 建 设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市 畜 牧 局 告 知 养 殖 企 业 到 环 保 部 门 依 法 办 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手 续, 配 套 建 设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并 通 报 环 保 部 门 环 保 部 门 收 到 畜 禽 养 殖 企 业 上 报 材 料 后, 按 照 环 保 法 律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6
市 畜 牧 局 主 要 负 责 对 本 级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的 后 续 管 理 和 监 督, 对 行 政 许 可 相 对 人 许 可 后 的 经 营 生 产 活 动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和 执 法 监 管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行 政 许 可 相 对 人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行 政 许 可 相 对 人 在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后 法 定 要 件 的 存 续 有 效 以 及 许 可 后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及 措 施 ( 一 ) 专 项 检 查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专 项 检 查, 对 行 政 许 可 相 对 人 许 可 后 的 经 营 生 产 活 动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和 执 法 监 管 ( 二 ) 不 定 期 抽 查 采 取 不 定 期 的 方 式, 对 部 分 行 政 许 可 相 对 人 许 可 后 的 经 营 生 产 活 动 开 展 抽 查 ( 三 ) 抽 样 检 测 委 托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抽 检 ( 四 ) 受 理 投 诉 对 受 理 的 投 诉 举 报 案 件 依 法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7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工 作 要 求 等 ( 二 ) 通 知 检 查 对 象 正 式 印 发 检 查 通 知, 成 立 检 查 组 ( 三 ) 实 施 检 查 听 取 情 况 汇 报 和 查 阅 档 案 材 料, 查 看 现 场, 与 有 关 人 员 交 流 和 质 询 ( 抽 样 检 测 程 序 为 现 场 抽 样 或 集 中 测 定 ) ( 四 ) 检 查 结 果 反 馈 根 据 检 查 的 情 况, 向 被 检 查 的 行 政 许 可 相 对 人 现 场 反 馈 检 查 意 见 一 般 问 题 现 场 反 馈 ; 对 检 查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的,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 五 ) 有 关 检 查 结 果 材 料 存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种 畜 禽 管 理 条 例 山 东 省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管 理 条 例 山 东 省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8
为 加 强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打 击 违 法 行 为, 促 进 现 代 畜 牧 业 发 展, 提 升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保 障 公 众 消 费 安 全,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从 事 畜 禽 养 殖 的 企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养 殖 大 户 等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是 否 存 在 未 依 法 建 立 按 期 保 存 畜 禽 养 殖 档 案 的 行 为 ( 二 ) 是 否 存 在 伪 造 畜 禽 养 殖 档 案 的 行 为 ( 三 ) 是 否 存 在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畜 牧 业 投 入 品 行 为 ( 四 ) 是 否 存 在 销 售 依 法 禁 止 销 售 的 种 畜 禽 的 行 为 ( 五 ) 是 否 存 在 冒 用 畜 产 品 质 量 标 志 的 行 为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监 督 检 查 事 项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专 项 整 治 : 针 对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具 有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等 问 题,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 二 ) 不 定 期 督 查 : 根 据 畜 牧 业 生 产 形 势, 组 织 不 定 期 的 督 查, 分 别 对 畜 禽 养 殖 者 的 生 产 行 为 及 种 畜 禽 经 营 者 的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抽 查 9
( 三 ) 重 点 监 测 : 根 据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形 势,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相 关 品 种 的 畜 产 品 风 险 监 测 根 据 风 险 监 测 情 况, 组 织 实 施 重 点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监 督 抽 查 ( 四 ) 受 理 投 诉 : 对 受 理 的 投 诉 举 报 案 件 依 法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组 织 实 施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对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进 行 监 督 抽 查 ( 二 ) 调 查 了 解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有 关 情 况, 要 求 被 检 查 人 说 明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证 照 资 料 ( 抽 样 检 测 程 序 为 现 场 抽 样 或 集 中 测 定 ) ( 三 ) 查 阅 复 制 与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有 关 的 记 录 合 同 票 据 账 簿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四 ) 责 令 当 事 人 立 即 追 回 已 经 销 售 的 违 禁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方 案, 下 发 监 督 检 查 通 知, 明 确 执 法 人 员 参 加 监 督 检 查 ( 二 )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向 被 检 查 人 出 示 有 效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说 明 来 意, 告 知 其 享 有 的 合 法 权 利 和 应 当 履 行 的 法 定 义 务 ( 三 )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对 被 检 查 人 履 行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定 义 务 的 情 况 实 施 逐 项 检 查 并 制 作 现 场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交 当 事 人 确 认 签 字 ;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有 关 负 责 人 拒 绝 签 字 的, 执 法 人 10
员 应 当 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 四 ) 委 托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对 监 督 抽 检 的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进 行 检 测, 根 据 检 测 结 果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 五 ) 发 现 被 检 查 人 存 在 违 反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及 时 告 知 农 业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 六 ) 有 关 检 查 结 果 材 料 存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发 现 被 检 查 人 存 在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情 形 的, 除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外, 应 当 依 法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二 ) 对 监 督 抽 查 不 合 格 的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依 法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监 督 其 实 施 无 害 化 处 理, 并 责 令 其 立 即 追 回 已 经 销 售 的 不 合 格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 三 ) 对 畜 禽 及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予 以 立 案 查 处 ( 四 ) 发 现 被 检 查 人 涉 嫌 犯 罪 的, 及 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 ( 五 ) 依 据 山 东 省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黑 名 单 制 度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达 到 列 管 条 件 的 畜 产 品 生 产 单 位 列 入 黑 名 单 ( 六 ) 其 他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11
为 严 格 落 实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要 求, 确 保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畜 牧 业 投 入 品 质 量 安 全, 保 障 动 物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特 制 定 如 下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一 监 管 对 象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等 企 业 ( 单 位 ) 二 监 管 内 容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畜 牧 业 投 入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等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主 要 检 查 下 列 事 项 : ( 一 ) 生 产 经 营 者 有 关 证 照 是 否 齐 全 且 合 法 有 效 ( 二 )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等 的 要 求 ( 三 )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 四 )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产 品 是 否 合 法, 及 质 量 符 合 相 应 标 准, 标 签 说 明 书 等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和 强 制 性 规 定 ( 五 )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等 的 记 录 档 案 ( 台 账 ) 是 否 完 备,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 六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检 查 的 事 项 12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专 项 整 治 : 每 年 针 对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关 键 点 位 环 节, 至 少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对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集 中 治 理 整 顿 ( 二 )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质 量 监 督 抽 检, 实 施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兽 药 残 留 监 控 计 划 ( 三 ) 飞 行 检 查 : 对 兽 药 企 业 进 行 不 事 先 通 知 的 飞 行 检 查 四 监 管 措 施 ( 一 ) 现 场 检 查 对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企 业 ( 单 位 ) 车 间 仓 库 质 量 检 验 等 进 行 实 地 查 看, 检 查 落 实 法 规 规 范 规 定 情 况, 日 常 运 行 状 态, 以 及 质 量 管 控 等 情 况 ( 二 ) 查 阅 有 关 记 录 档 案 等 材 料 查 阅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企 业 ( 单 位 ) 日 常 运 行 质 量 管 理 等 文 件 记 录 档 案, 查 看 相 关 材 料 是 否 完 整 真 实 ( 三 ) 问 询 有 关 人 员 通 过 与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企 业 ( 单 位 )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交 流 询 问, 核 实 有 关 情 况 ( 四 ) 组 织 质 量 检 验 对 兽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产 品 进 行 监 督 抽 检, 统 计 分 析 检 验 结 果, 掌 握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总 体 态 势, 并 采 取 针 对 性 措 施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对 问 题 产 品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确 认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 五 ) 违 法 线 索 的 移 交 通 报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对 发 现 的 兽 13
药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违 法 线 索 等,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需 要 进 行 线 索 移 交 的, 依 法 移 交 对 监 督 检 查 案 件 查 办 过 程 中,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职 责 或 需 要 协 助 的, 商 请 相 关 部 门 予 以 配 合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工 作 要 求 等 ( 二 ) 通 知 检 查 对 象 成 立 检 查 组, 印 发 检 查 通 知, 根 据 检 查 性 质, 适 时 通 知 检 查 对 象 等 有 关 方 面 ( 三 ) 实 施 检 查 听 取 情 况 汇 报 和 查 阅 档 案 材 料, 查 看 现 场, 与 有 关 人 员 交 流 和 质 询, 并 根 据 检 查 需 要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等 ( 抽 样 程 序 按 农 业 部 有 关 监 督 抽 样 规 定 执 行 ) ( 四 ) 检 查 结 果 反 馈 根 据 检 查 的 情 况, 向 被 检 查 的 行 政 许 可 相 对 人 现 场 反 馈 检 查 意 见 一 般 问 题 现 场 反 馈 ; 对 检 查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的,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违 法 线 索 等, 依 法 处 理 ( 五 ) 有 关 检 查 结 果 材 料 存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根 据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14
为 切 实 强 化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的 监 督 检 查,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和 样 本 保 藏 机 构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保 藏 机 构 设 立 的 整 体 布 局 和 实 际 需 要 ( 二 ) 保 藏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者 样 本 的, 是 否 具 有 相 应 级 别 的 高 等 级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并 依 法 取 得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资 格 证 书 ( 三 ) 是 否 有 完 善 的 菌 ( 毒 ) 种 和 样 本 保 管 制 度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 四 ) 是 否 有 满 足 保 藏 活 动 需 要 的 经 费 ( 五 ) 是 否 制 定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应 急 预 案 ( 六 ) 菌 ( 毒 ) 种 和 样 本 的 采 集 销 毁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七 ) 菌 ( 毒 ) 种 和 样 本 的 对 外 交 流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八 ) 菌 ( 毒 ) 种 和 样 本 的 保 藏 供 应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专 项 检 查 : 市 畜 牧 局 制 定 专 项 检 查 计 划, 每 年 组 织 一 15
次 对 各 地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 二 ) 不 定 期 抽 查 :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不 定 期 抽 查, 以 不 低 于 10% 的 抽 取 比 例,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敏 感 地 区 问 题 单 位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现 场 查 看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机 构 在 资 格 条 件 保 藏 供 应 对 外 交 流 样 本 收 集 和 销 毁 等 方 面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 二 ) 要 求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机 构 负 责 人 就 本 机 构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保 藏 供 应 销 毁 采 集 应 急 管 理 等 情 况 作 专 题 汇 报, 并 提 交 报 告 ( 三 ) 责 令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机 构 停 止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内 容 安 排 工 作 要 求 ( 二 ) 实 施 检 查 通 过 召 开 座 谈 会 听 取 汇 报 现 场 查 看 翻 阅 资 料 等 形 式, 全 面 了 解 切 实 掌 握 各 地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机 构 生 物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情 况 ( 三 ) 反 馈 检 查 意 见 和 整 改 要 求 ( 四 ) 整 改 后 复 查 处 理 ( 五 ) 总 结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16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依 据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管 理 办 法 等 做 出 如 下 处 理 : ( 一 ) 对 一 般 性 问 题, 在 监 督 检 查 座 谈 会 上 提 出 监 督 检 查 意 见, 明 确 整 改 要 求, 现 场 反 馈 给 被 检 查 单 位 ( 二 ) 对 存 在 问 题 较 多 较 突 出 的 被 检 查 单 位, 发 出 书 面 整 改 通 知 书 整 改 完 成 后, 被 检 查 单 位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书 面 报 告 整 改 情 况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反 映 出 的 突 出 问 题, 委 托 县 ( 区 )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复 查 并 督 促 整 改 17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草 种 管 理, 提 高 草 种 质 量, 维 护 草 品 种 选 育 者 和 草 种 生 产 者 经 营 者 使 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草 种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个 人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草 种 生 产 : 监 督 检 查 是 否 依 法 取 得 草 种 生 产 许 可 证 是 否 按 照 草 种 生 产 技 术 规 程 生 产 草 种, 是 否 建 立 草 种 生 产 档 案, 生 产 的 草 种 是 否 是 假 劣 草 种 ( 二 ) 草 种 经 营 : 监 督 检 查 是 否 依 法 取 得 草 种 经 营 许 可 证, 是 否 建 立 草 种 经 营 档 案, 标 签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经 营 的 草 种 是 否 是 假 劣 草 种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及 措 施 采 取 现 场 检 查 听 取 汇 报 查 看 资 料 抽 样 检 测 等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措 施 如 下 : ( 一 ) 专 项 检 查 和 不 定 期 抽 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不 定 期 的 方 式, 对 草 种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或 抽 查 ( 二 ) 抽 样 检 测 必 要 时, 委 托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抽 检 或 复 检 18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方 案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工 作 要 求 等 ( 二 ) 通 知 检 查 对 象 成 立 检 查 组, 正 式 印 发 检 查 通 知 ( 三 ) 实 施 检 查 听 取 情 况 汇 报 和 查 阅 档 案 材 料, 查 看 现 场, 与 有 关 人 员 交 流 和 质 询 ( 四 ) 检 查 结 果 反 馈 根 据 检 查 的 情 况, 向 被 检 查 人 现 场 反 馈 检 查 意 见 一 般 问 题 现 场 反 馈 ; 对 检 查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的,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 五 ) 有 关 检 查 结 果 材 料 存 档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根 据 草 原 法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19
为 加 强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和 地 理 标 志 畜 产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及 标 志 使 用 等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切 实 维 护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和 地 理 标 志 畜 产 品 生 产 者 和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获 得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产 地 认 定 证 书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证 书 和 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 登 记 证 书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是 否 正 确 规 范 地 使 用 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 ( 二 ) 是 否 存 在 单 位 和 个 人 伪 造 冒 用 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 和 登 记 证 书 的 情 况 ( 三 ) 是 否 存 在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产 地 被 污 染 或 者 产 地 环 境 达 不 到 标 准 要 求 的 行 为 ( 四 ) 是 否 存 在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产 地 使 用 的 畜 牧 业 投 入 品 不 符 合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行 为 ( 五 ) 是 否 存 在 擅 自 扩 大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产 地 范 围 的 行 为 ( 六 ) 是 否 存 在 获 得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认 证 并 加 贴 标 志 的 产 品, 经 检 查 检 测 鉴 定, 不 符 合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的 情 况 ( 七 ) 是 否 有 单 位 和 个 人 伪 造 冒 用 转 让 买 卖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产 地 认 定 证 书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和 标 志 20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日 常 检 查 : 结 合 日 常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实 施, 对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和 地 理 标 志 畜 产 品 进 行 检 查 ( 二 ) 专 项 检 查 : 一 般 为 1 年 一 次, 开 展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和 地 理 标 志 畜 产 品 标 志 使 用 专 项 检 查 ( 三 ) 定 期 监 测 : 根 据 认 证 畜 产 品 的 质 量 安 全 情 况,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数 量 的 监 测 批 次, 对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和 地 理 标 志 畜 产 品 进 行 监 督 抽 检 ( 四 ) 投 诉 检 查 : 根 据 举 报 内 容, 委 托 县 ( 区 )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组 成 专 门 调 查 组, 到 发 生 地 点 进 行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针 对 获 得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认 证 和 地 理 标 志 登 记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1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养 殖 场 所 或 屠 宰 加 工 场 所 进 行 调 查 2 查 阅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养 殖 档 案 记 录 投 入 品 管 理 档 案 等 相 关 文 件 材 料 3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就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和 地 理 标 志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作 出 说 明 ( 二 ) 针 对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和 地 理 标 志 畜 产 品 监 督 抽 检 措 施 : 1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和 地 理 标 志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21
全 监 测 计 划 2 委 托 检 测 机 构 对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和 地 理 标 志 畜 产 品 进 行 抽 样 检 测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对 象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工 作 要 求 等 ( 二 ) 组 织 实 施 检 查 现 场 查 看 畜 禽 养 殖 屠 宰 加 工 情 况, 查 阅 档 案 材 料, 与 有 关 人 员 交 流 和 质 询 ( 三 ) 检 查 结 果 反 馈 根 据 检 查 的 情 况,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和 个 人 现 场 反 馈 检 查 意 见,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 四 ) 有 关 检 查 结 果 材 料 存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按 照 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章 对 涉 及 无 公 害 畜 产 品 认 证 和 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 的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22
为 加 强 全 市 生 猪 屠 宰 行 业 的 监 督 检 查, 督 促 落 实 屠 宰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规 范 企 业 行 为, 提 高 肉 品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切 实 保 人 民 群 众 消 费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 个 人 )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的 建 设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的 建 设 包 括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等 ( 二 ) 屠 宰 与 检 验 是 否 存 在 私 屠 滥 宰 注 水 加 工 病 害 肉 等 违 法 活 动 检 查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登 记 制 度 生 猪 屠 宰 和 肉 品 检 验 管 理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和 技 术 要 求 肉 品 品 质 检 验 制 度 的 落 实 情 况 等 ( 三 )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质 量 追 溯 制 度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病 死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制 度 和 信 息 报 送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专 用 运 载 工 具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等 ( 四 ) 证 章 标 志 牌 管 理 情 况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是 否 落 实 企 业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证 章 标 志 牌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存 在 冒 用 使 用 伪 造 出 借 转 让 生 猪 屠 宰 证 章 标 志 牌 等 行 为 23
三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及 方 式 ( 一 )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进 入 生 猪 屠 宰 等 有 关 场 所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向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了 解 情 况, 查 阅 复 制 有 关 记 录 票 据 以 及 其 他 资 料 ( 二 ) 专 项 整 治 :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生 猪 屠 宰 专 项 整 治,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依 规 处 理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下 发 生 猪 屠 宰 监 督 检 查 通 知 ; ( 二 ) 制 定 生 猪 屠 宰 监 督 检 查 方 案 ; ( 三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 四 ) 向 检 查 对 象 反 馈 意 见 ; ( 五 ) 下 发 整 改 意 见 ; ( 六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 ( 七 ) 视 情 况 安 排 复 查 工 作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按 照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山 东 省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24
为 切 实 加 强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监 督 检 查,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公 民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县 ( 区 )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对 公 民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检 查 内 容 是 否 履 行 动 物 防 疫 法 山 东 省 动 物 防 疫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主 动 配 合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工 作 ( 二 ) 对 县 ( 区 )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的 检 查 内 容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各 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日 常 巡 查 和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以 及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等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专 项 检 查 : 结 合 农 业 部 加 强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延 伸 绩 效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制 定 春 秋 两 季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专 项 检 查 方 案, 每 年 对 各 县 ( 区 )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工 作 检 查 2 次 ( 二 ) 不 定 期 抽 查 : 根 据 各 县 ( 区 )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不 定 期 抽 查, 以 不 低 于 10% 的 抽 取 比 例,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问 25
题 地 区 问 题 单 位 ( 三 ) 举 报 核 查 : 根 据 农 业 部 反 馈 和 举 报 情 况 进 行 重 点 核 查, 并 委 托 县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督 促 整 改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针 对 公 民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1 组 织 县 ( 区 )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现 场 查 看 从 事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饲 养 屠 宰 经 营 隔 离 加 工 贮 藏 等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是 否 配 合 各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免 疫 监 测 消 毒 检 疫 监 督 疫 情 报 告 及 加 施 畜 禽 标 识 等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工 作 2 组 织 县 ( 区 )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现 场 了 解 从 事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饲 养 屠 宰 经 营 隔 离 加 工 贮 藏 等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政 策 和 技 术 的 熟 悉 情 况 3 要 求 从 事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饲 养 屠 宰 经 营 隔 离 加 工 贮 藏 等 活 动 的 单 位 就 本 单 位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情 况 作 专 题 汇 报 ( 二 ) 针 对 县 ( 区 )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县 ( 区 )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辖 区 内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自 查 工 作, 并 提 供 自 查 报 告 春 秋 防 专 项 检 查 中, 市 畜 牧 局 严 格 按 照 检 查 方 案 的 内 容, 对 各 地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工 作 进 行 对 照 核 实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26
( 一 ) 制 定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内 容 安 排 工 作 要 求 ( 二 ) 实 施 检 查 采 取 各 市 全 面 自 查 和 省 里 重 点 抽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通 过 听 取 汇 报 交 流 座 谈 查 阅 资 料 现 场 查 看 等 形 式, 全 面 检 查 各 地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 三 ) 反 馈 检 查 意 见 和 整 改 要 求 ( 四 ) 整 改 后 复 查 处 理 ( 五 ) 总 结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依 据 动 物 防 疫 法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山 东 省 动 物 防 疫 条 例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27
市 畜 牧 局 对 属 地 管 理 的 行 政 执 法 事 项 进 行 工 作 指 导 和 监 督, 明 确 行 政 执 法 标 准, 规 范 自 由 裁 量 权, 为 切 实 做 好 监 管 工 作, 制 定 以 下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依 法 行 使 属 地 管 理 事 项 职 权 的 执 法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本 制 度 所 称 的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包 括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等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对 行 使 属 地 管 理 事 项 职 权 即 行 政 执 法 的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 一 )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的 合 法 性 ; ( 二 )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适 当 性 和 规 范 性 ; ( 三 )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 ( 四 )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情 况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施 行 情 况 ; ( 六 ) 涉 及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行 政 赔 偿 向 司 法 机 关 移 送 案 件 等 有 关 情 况 ; ( 七 ) 其 他 需 要 监 督 检 查 的 事 项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及 程 序 28
( 一 )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可 以 采 取 自 查 互 查 抽 查 的 方 式 进 行, 或 者 以 上 几 种 方 式 结 合 进 行 ( 二 ) 市 畜 牧 局 在 日 常 检 查 的 基 础 上, 每 年 上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或 者 专 项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三 )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部 门 有 权 调 阅 有 关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和 文 件 材 料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受 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协 助 和 配 合,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不 得 隐 瞒 阻 挠 或 者 拒 绝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 四 )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部 门 应 对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对 存 在 的 普 遍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通 报 受 查 单 位 检 查 纠 正, 受 查 单 位 应 当 报 告 检 查 纠 正 情 况 ( 五 ) 市 畜 牧 局 根 据 反 映 以 及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申 诉 检 举 控 告 或 者 根 据 人 大 政 协 司 法 机 关 等 部 门 的 建 议, 对 有 关 行 使 属 地 管 理 事 项 职 权 即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组 织 调 查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调 查 结 果 应 及 时 反 馈 有 关 申 诉 检 举 控 告 建 议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县 ( 区 ) 畜 牧 兽 医 执 法 系 统 在 行 使 属 地 管 理 事 项 职 权 即 在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上 一 级 畜 牧 兽 医 部 门 可 以 建 议 其 纠 正 : 29
( 一 )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不 合 法 的 ; ( 二 )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 ( 三 )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 ( 四 )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合 法 的 ; ( 五 ) 其 他 应 当 纠 正 的 违 法 行 为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可 作 如 下 处 理 : ( 一 ) 县 ( 区 ) 畜 牧 兽 医 执 法 系 统 在 执 法 中 存 在 下 列 问 题 的, 市 畜 牧 局 可 以 发 放 执 法 建 议 书 : 1 执 法 过 程 中 存 在 执 法 行 为 不 合 法 不 规 范 等 突 出 问 题 的 ; 2 日 常 执 法 监 管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不 落 实 或 职 责 履 行 不 到 位, 导 致 畜 牧 投 入 品 监 管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执 法 畜 牧 生 产 事 故 调 处 等 工 作 不 力 的 ; 3 其 他 需 要 发 放 执 法 建 议 书 的 情 形 执 法 建 议 书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提 出 建 议 的 起 因, 存 在 的 具 体 问 题, 纠 正 改 进 的 建 议 意 见 及 整 改 期 限,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执 法 建 议 对 象 收 到 建 议 书, 应 立 即 整 改 落 实,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反 馈 建 议 发 出 机 构 ( 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市 畜 牧 局 可 以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1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检 查 的 ; 2 超 过 法 定 权 限 或 者 委 托 权 限 实 施 行 政 行 为 的 ; 30
3 违 反 规 定 跨 辖 区 实 施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 4 无 法 定 依 据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或 者 超 过 法 定 种 类 幅 度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5 案 卷 制 作 不 规 范 案 件 办 理 不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的 ; 6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无 故 刁 难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 7 未 按 罚 缴 分 离 的 原 则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规 定 的 数 额 收 缴 罚 款 的, 对 罚 没 款 罚 没 物 品 违 法 予 以 处 理 的,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征 收 财 物 收 取 费 用 的 ; 8 依 法 应 当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不 予 移 交 或 者 以 行 政 处 罚 代 替 的 ; 9 泄 露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给 行 政 相 对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因 办 案 人 员 的 主 观 过 错 导 致 案 件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认 定 错 误, 被 人 民 法 院 复 议 机 关 撤 销 或 者 部 分 撤 销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 11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错 误 执 行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政 判 决 裁 定 复 议 决 定 和 其 他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的 决 定 命 令 的 ; 12 对 于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上 报 或 者 通 报 的 事 项, 没 有 及 时 上 报 或 者 通 报 的 ; 31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山 东 省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69 号 ) 要 求, 为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正 确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促 进 严 格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从 源 头 上 防 止 和 减 少 滥 用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行 为, 预 防 和 减 少 行 政 争 议 的 发 生,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临 沂 市 畜 牧 局 下 发 了 临 沂 市 畜 牧 局 关 于 公 布 临 沂 市 畜 牧 局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裁 量 基 准 的 通 知 市 畜 牧 局 对 本 系 统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并 对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规 范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立 改 废 以 及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作 相 应 调 整 和 完 善 通 过 案 卷 评 查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县 ( 区 )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在 执 法 实 践 中 适 用 自 由 裁 量 基 准 的 监 督 检 查 县 ( 区 )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直 接 使 用 市 畜 牧 兽 医 局 公 布 的 标 准 规 范, 也 可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细 化 量 化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的 具 体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在 建 立 和 推 行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制 度 的 同 时,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公 开 投 诉 受 理 案 卷 评 查 等 配 套 制 度 32
序 号 服 务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承 办 机 构 联 系 电 话 1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知 识 和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科 普 知 识 的 宣 传 通 过 发 放 宣 传 册 明 白 纸, 举 办 电 台 讲 座 等 形 式, 组 织 开 展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应 急 知 识 和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科 普 知 识 的 宣 传 活 动 市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0539-8314305 2 惠 农 涉 牧 政 策 宣 传 咨 询 通 过 公 布 服 务 电 话 接 受 相 关 咨 询 活 动, 开 展 惠 农 涉 牧 政 策 宣 传 市 畜 牧 站 市 畜 牧 局 畜 牧 科 技 科 0539-2966028 0539-2966011 3 畜 牧 兽 医 信 息 发 布 与 宣 传 以 临 沂 畜 牧 网 为 主 要 载 体, 并 辅 以 会 议 公 告 栏 与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网 络 等 新 闻 媒 体 进 行 访 谈 或 推 动 相 关 活 动 等 形 式, 发 布 市 畜 牧 局 办 公 室 0539-2966000 与 宣 传 畜 牧 兽 医 信 息 33
为 严 格 追 究 纳 入 责 任 清 单 实 施 范 围 的 部 门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责 任,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如 下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一 行 政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本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告 诫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执 法 岗 位 处 分, 并 由 其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 向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责 任 追 究, 参 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追 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34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对 本 单 位 违 法 违 纪 的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三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 一 ) 职 责 分 工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反 公 务 员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由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违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公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四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 一 ) 职 责 分 工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据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负 责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的 具 体 工 作 ( 二 ) 追 责 程 序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根 据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程 度 等 35
情 况, 以 同 级 政 府 名 义 向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工 作 人 员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其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五 监 察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监 察 机 关 依 据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监 察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追 究 行 政 机 关 以 及 有 关 组 织 及 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本 级 政 府 或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的 部 署 以 及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的 线 索, 对 涉 嫌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进 行 检 查 或 调 查, 作 出 监 察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对 被 监 察 的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责 令 改 正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建 议 作 出 相 应 组 织 处 理, 并 没 收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取 得 的 财 物 六 人 民 检 察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据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人 民 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追 究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渎 职 犯 罪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 非 法 拘 禁 刑 讯 逼 供 报 复 陷 害 非 法 搜 查 的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的 犯 罪 以 及 侵 犯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的 犯 罪 案 件 的 刑 事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责 中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或 接 到 举 报 的, 应 当 依 法 立 案 侦 查, 并 根 据 侦 查 的 36
结 果, 决 定 移 送 起 诉 不 起 诉 或 撤 销 案 件 七 人 民 法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法 院 依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履 行 审 判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职 责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并 就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作 出 相 应 判 决 八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建 立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在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作 人 员 涉 嫌 贪 污 贿 赂 渎 职 侵 权 等 违 纪 违 法 线 索 的,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的 性 质, 及 时 向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移 送 ;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发 现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事 项 和 行 政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赔 偿 行 政 处 罚 等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以 及 行 政 执 法 中 带 有 普 遍 性 问 题 的, 应 当 移 送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处 理 ; 检 察 机 关 在 行 政 执 法 检 察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拒 不 纠 正 且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中,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主 管 人 员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该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和 信 息 共 享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等 资 源, 积 极 推 进 网 上 移 送 网 上 受 理 网 上 监 督, 提 高 衔 接 工 作 效 率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