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002146 证 券 简 称 : 荣 盛 发 展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79 号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RiseSu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td. ( 廊 坊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祥 云 道 81 号 荣 盛 发 展 大 厦 )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公 告 主 承 销 商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武 定 侯 街 6 号 卓 著 中 心 10 层 )
发 行 人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带 责 任 重 要 提 示 1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公 司 或 荣 盛 发 展 ) 公 开 发 行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59 亿 元 ( 含 59 亿 元 ) 的 公 司 债 券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债 券 ) 已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5]1201 号 文 核 准 本 次 债 券 采 取 分 期 发 行 的 方 式, 即 本 期 债 券 为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以 下 简 称 本 期 债 券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为 人 民 币 18 亿 元, 每 张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共 计 1800 万 张, 发 行 价 格 为 100 元 / 张 2 根 据 2015 年 1 月 15 日 证 监 会 令 第 113 号 公 布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时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级, 不 符 合 该 条 款 中 可 以 面 向 公 众 投 资 者 以 及 合 格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行 的 条 件 特 提 示 欲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全 体 公 众 投 资 者 关 注 相 关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3 本 期 债 券 评 级 为 AA+,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前,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末 净 资 产 为 1,496,210.01 万 元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合 并 报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数 ); 最 近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81.85%,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81.54%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前,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275,949.25 万 元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合 并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净 利 润 的 平 均 值 ), 预 计 不 少 于 本 期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发 行 人 在 本 期 发 行 前 的 财 务 指 标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4 债 券 品 种 和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为 5 年 期 本 期 债 券 附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即 发 行 人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末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将 于 本 期 债 券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前 的 第 30 个 交 易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发 布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若 发 行 人 未 行 使 利 率 上 调 选 择 权, 则 本 期 债 券 后 续 期 限 票 面 利 率 仍 维 持 原 有 票 面 利 率 不 变 同 时, 本 期 债 券 设 置 了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即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后, 投 资 者 有 权 选 择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将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按 面 值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投 资 者 选 择 将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的, 须 于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公 告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登 记 若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本 期 债 券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即 为 回 售 支 付 日, 发 行 人 将 按 照 深 交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完 成 回 售 支 付 工 作 若 投 资 者 未 做 登 记, 则 视 为 继 续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并 接 受 发 行 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决 定 自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之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指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回 售 申 报 经 确 认 后 不 能 撤 销, 相 应 的 公 司 债 券 份 额 将 被 冻 结 交 易 ; 回 售 申 报 期 不 进 行 申 报 的, 则 视 为 放 弃 回 售 选 择 权, 继 续 持 有 并 接 受 上 述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决 定 1
5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为 4.80%-5.80%,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 (T-1 日 ) 向 网 下 合 格 投 资 者 簿 记 询 价, 并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协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的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 (T 日 ) 在 深 交 所 网 站 (www.szse.cn) 巨 潮 资 讯 网 (www. cninfo.com.cn) 及 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 上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的 票 面 利 率,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6 担 保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7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仅 采 取 网 下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申 购 和 配 售 的 方 式 网 下 申 购 采 取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情 况 进 行 配 售 的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对 象 为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并 拥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具 体 发 行 安 排 将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具 体 配 售 原 则 详 见 本 公 告 三 网 下 发 行 中 6 配 售 8 本 期 债 券 简 称 为 15 荣 盛 01, 债 券 代 码 为 112253 合 格 投 资 者 通 过 向 主 承 销 商 提 交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的 方 式 参 与 申 购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均 不 得 少 于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并 为 100 万 元 (1,000 手 ) 的 整 数 倍 9 投 资 者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申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替 他 人 违 规 融 资 申 购 投 资 者 申 购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应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0 敬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本 公 告 中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发 行 数 量 发 行 时 间 申 购 办 法 申 购 程 序 申 购 价 格 和 申 购 资 金 缴 纳 等 具 体 规 定 11 公 司 将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及 时 向 深 交 所 提 出 上 市 交 易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符 合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系 统 和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同 时 挂 牌 ( 以 下 简 称 双 边 挂 牌 ) 的 上 市 条 件 但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前,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业 绩 现 金 流 和 信 用 评 级 等 情 况 可 能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公 司 无 法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双 边 挂 牌 的 上 市 申 请 能 够 获 得 深 交 所 同 意, 若 届 时 本 期 债 券 无 法 进 行 双 边 挂 牌 上 市, 投 资 者 有 权 选 择 将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予 本 公 司 因 公 司 经 营 与 收 益 等 情 况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由 债 券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本 期 债 券 不 能 在 除 深 交 所 以 外 的 其 它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12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 符 合 进 行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条 件, 本 期 债 券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关 申 请 尚 需 有 关 部 门 最 终 批 复, 具 体 折 算 率 等 事 宜 按 登 记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3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事 宜 进 行 说 明, 不 构 成 针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任 何 投 资 建 议 投 资 者 欲 详 细 了 解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情 况, 请 仔 细 阅 读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有 关 本 期 发 行 的 相 关 资 料, 投 资 者 亦 可 到 深 交 所 网 站 (www.szse.cn) 查 询 14 有 关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其 他 事 宜,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视 需 要 在 深 交 所 网 站 (www.szse.cn) 巨 潮 资 讯 网 (www. cninfo.com.cn) 和 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 上 及 时 公 告,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2
释 义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下 列 简 称 在 本 公 告 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公 司 / 本 公 司 / 荣 盛 发 展 本 期 债 券 本 期 发 行 主 承 销 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销 团 指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指 期 )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指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期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指 成 的 承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指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指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交 所 登 记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簿 记 建 档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规 申 购 有 效 申 购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元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协 商 确 定 利 率 区 间 后, 向 市 场 公 布 发 行 方 式 的 发 行 文 件, 由 簿 记 管 理 人 记 录 网 下 合 格 投 指 资 者 认 购 公 司 债 券 利 率 及 数 量 意 愿,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按 约 定 的 定 价 和 配 售 方 式 确 定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售 的 为 指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指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且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指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合 格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进 行 的 申 购 符 合 : 在 规 指 定 的 簿 记 建 档 时 间 内 传 真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传 真 号 码 ; 该 申 购 中 的 申 购 利 率 位 于 规 定 的 簿 记 建 档 利 率 区 指 指 在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仍 有 申 购 金 额 的 合 规 申 每 购 一 有 效 订 单 中 在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申 指 购 总 金 指 人 民 币 元 3
一 本 期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1 发 行 主 体 :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债 券 名 称 :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债 券 简 称 : 15 荣 盛 01, 债 券 代 码 :112253 3 发 行 规 模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为 18 亿 元 4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为 5 年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年 末 附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及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5 债 券 利 率 及 其 确 定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前 3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将 由 公 司 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簿 记 建 档 方 式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前 3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固 定 不 变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第 3 年 末, 如 公 司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为 债 券 存 续 期 前 3 年 票 面 年 利 率 加 上 上 调 基 点,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2 年 固 定 不 变 ; 若 公 司 未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2 年 票 面 利 率 仍 维 持 原 有 票 面 利 率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6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 发 行 人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末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将 于 本 期 债 券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前 的 第 30 个 交 易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发 布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若 发 行 人 未 行 使 利 率 上 调 选 择 权, 则 本 期 债 券 后 续 期 限 票 面 利 率 仍 维 持 原 有 票 面 利 率 不 变 7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后, 投 资 者 有 权 选 择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将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按 面 值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投 资 者 选 择 将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的, 须 于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公 告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登 记 若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本 期 债 券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即 为 回 售 支 付 日, 发 行 人 将 按 照 深 交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完 成 回 售 支 付 工 作 若 投 资 者 未 做 登 记, 则 视 为 继 续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并 接 受 发 行 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决 定 8 回 售 申 报 : 自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之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指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回 售 申 报 经 确 认 后 不 能 撤 销, 相 应 的 公 司 债 券 份 额 将 被 冻 结 交 易 ; 回 售 申 报 期 不 进 行 申 报 的, 则 视 为 放 弃 回 售 选 择 权, 继 续 持 有 并 接 受 上 述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决 定 9 票 面 金 额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10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按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11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债 券 认 购 人 可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质 押 4
12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按 年 付 息, 利 息 每 年 支 付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于 每 年 的 付 息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利 息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利 息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总 额 与 对 应 的 票 面 年 利 率 的 乘 积 ; 于 兑 付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本 息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兑 付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及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票 面 总 额 的 本 金 13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与 配 售 规 则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仅 采 取 网 下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申 购 和 配 售 的 方 式 网 下 申 购 采 取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情 况 进 行 配 售 的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对 象 为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并 拥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14 向 公 司 股 东 配 售 的 安 排 : 本 期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不 向 公 司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15 发 行 首 日 及 起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首 日 为 2015 年 6 月 24 日, 起 息 日 为 2015 年 6 月 24 日 16 利 息 登 记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息 登 记 日 将 按 照 深 交 所 和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在 利 息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就 所 持 本 期 债 券 获 得 该 利 息 登 记 日 所 在 计 息 年 度 的 利 息 17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付 息 日 为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的 6 月 24 日 如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其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6 年 至 2018 年 每 年 的 6 月 24 日 ; 若 投 资 者 未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6 年 至 2020 年 每 年 的 6 月 24 日 如 遇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顺 延 期 间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18 兑 付 登 记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登 记 日 将 按 照 深 交 所 和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9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兑 付 日 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 如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其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8 年 6 月 24 日 如 遇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顺 延 期 间 兑 付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20 计 息 期 限 : 若 投 资 者 放 弃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计 息 期 限 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 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 ; 若 投 资 者 部 分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计 息 期 限 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 至 2018 年 6 月 23 日 21 到 期 日 : 若 投 资 者 放 弃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本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 ; 若 投 资 者 部 分 或 全 部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为 2018 年 6 月 24 日, 未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 22 担 保 情 况 : 本 期 债 券 为 无 担 保 债 券 23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及 开 户 银 行 : 廊 坊 银 行 和 平 路 支 行 31307150000120103006516 24 信 用 级 别 及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 经 大 公 国 际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 25 主 承 销 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
26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主 承 销 商 组 织 承 销 团, 采 取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27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的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拟 用 于 偿 还 公 司 借 款 和 补 充 公 司 营 运 资 金 28 拟 上 市 地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29 上 市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后, 在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发 行 人 将 尽 快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关 于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的 申 请 具 体 上 市 时 间 将 另 行 公 告 30 质 押 式 回 购 安 排 : 发 行 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符 合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条 件, 具 体 折 算 率 等 事 宜 按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31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32 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的 时 间 安 排 : 交 易 日 T-2 日 (2015 年 6 月 19 日 ) T-1 日 (2015 年 6 月 23 日 ) T 日 (2015 年 6 月 24 日 ) T+1 日 (2015 年 6 月 25 日 ) T+2 日 (2015 年 6 月 26 日 ) T+3 日 (2015 年 6 月 29 日 ) 工 作 事 项 刊 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公 告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簿 记 建 档 日 确 定 票 面 利 率 公 告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网 下 申 购 起 始 日 网 下 申 购 日 网 下 申 购 截 止 日 网 下 申 购 的 各 投 资 者 应 不 晚 于 当 日 16:00 前 将 认 购 款 划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专 用 收 款 账 户 刊 登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主 承 销 商 向 发 行 人 划 款 发 行 结 束 注 : 上 述 日 期 为 交 易 日,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发 行,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及 时 公 告, 修 改 发 行 日 程 二 网 下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簿 记 建 档 确 定 发 行 利 率 1 网 下 投 资 者 本 期 网 下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对 象 为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并 拥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6
2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及 票 面 利 率 确 定 方 法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为 4.8%-5.8%,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由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在 上 述 利 率 区 间 范 围 内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发 行 利 率 确 认 原 则 : (1) 簿 记 管 理 人 按 照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按 照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至 高 的 原 则, 对 合 规 申 购 金 额 逐 笔 累 计, 当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或 等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高 申 购 利 率 确 认 为 发 行 利 率 (2) 若 合 规 申 购 的 累 计 金 额 未 能 达 到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则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的 上 限 即 为 发 行 利 率 3 簿 记 建 档 申 购 时 间 本 期 债 券 簿 记 建 档 的 时 间 为 2015 年 6 月 23 日 (T-1 日 ), 参 与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2015 年 6 月 23 日 (T-1 日 )9:00 15:00 之 间 将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一 )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4 申 购 办 法 (1) 填 制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拟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可 以 从 发 行 公 告 所 列 示 的 网 站 下 载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一 ), 并 按 要 求 正 确 填 写 填 写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应 注 意 : 1 应 在 发 行 公 告 所 指 定 的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范 围 内 填 写 申 购 利 率, 申 购 利 率 可 不 连 续 ; 2 每 一 份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最 多 可 填 写 5 个 申 购 利 率 ; 3 填 写 申 购 利 率 时 精 确 到 0.01%; 4 填 写 申 购 利 率 应 由 低 到 高 按 顺 序 填 写 ; 5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均 不 得 少 于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并 为 100 万 元 (1,000 手 ) 的 整 数 倍 ; 6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人 的 新 增 的 投 资 需 求, 每 一 标 位 单 独 统 计, 不 累 计 (2) 提 交 参 与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在 2015 年 6 月 23 日 (T-1 日 )9:00 15:00 之 间 将 以 下 资 料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并 电 话 确 认 : 1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 2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7
3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股 东 证 券 账 户 卡 ( 复 印 件 );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5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要 求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上 述 资 料 提 供 不 齐 全 的,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认 定 投 资 人 提 交 的 申 购 是 否 有 效 每 家 合 格 投 资 者 只 能 报 价 一 次, 在 未 获 得 主 承 销 商 同 意 情 况 下, 如 投 资 者 提 交 两 份 以 上 ( 含 两 份 )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则 以 最 先 到 达 的 合 规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视 为 有 效, 其 后 的 均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填 写 的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一 旦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构 成 投 资 者 发 出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对 投 资 者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申 购 要 约 传 真 号 码 :010-66527795,66527830; 咨 询 电 话 :010-63212111,63212065; 联 系 人 : 左 亚 伟 李 渊 俊 5 利 率 确 定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在 预 设 的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内 确 定 最 终 的 票 面 利 率, 并 将 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 (T 日 ) 在 深 交 所 网 站 (www.szse.cn) 巨 潮 资 讯 网 (www. cninfo.com.cn) 和 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 上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将 按 上 述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三 网 下 发 行 1 发 行 对 象 网 下 发 行 的 对 象 为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并 拥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包 括 未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2 发 行 数 量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为 18 亿 元, 网 下 预 设 的 发 行 数 量 为 18 亿 元 参 与 本 期 网 下 发 行 的 每 个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最 低 认 购 数 量 为 1,000 手 (1 万 张,100 万 元 ), 超 过 1,000 手 的 必 须 是 1,000 手 (1 万 张,1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主 承 销 商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3 发 行 价 格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价 格 为 100 元 / 张 4 发 行 时 间 本 期 债 券 网 下 发 行 的 期 限 为 3 个 交 易 日, 即 发 行 首 日 2015 年 6 月 24 日 (T 日 ) 2015 年 6 月 25 日 (T+1 日 ) 和 2015 年 6 月 26 日 (T+2 日 ) 每 日 的 9:00-16:00 8
5 认 购 办 法 (1) 凡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必 须 持 有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的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尚 未 开 户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2015 年 6 月 23 日 (T-1 日 ) 前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2) 未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在 网 下 发 行 期 间 欲 参 与 网 下 协 议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在 网 下 发 行 期 间 自 行 联 系 主 承 销 商 6 配 售 网 下 配 售 不 采 用 比 例 配 售 的 形 式,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投 资 者 的 有 效 申 购 将 优 先 得 到 满 足 (1) 簿 记 管 理 人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售, 并 向 获 得 配 售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送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合 格 投 资 者 获 得 的 配 售 金 额 不 会 超 过 其 有 效 申 购 中 相 应 的 最 大 申 购 金 额 单 个 合 格 投 资 者 最 终 获 得 配 售 的 金 额 应 符 合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2) 配 售 依 照 以 下 原 则 : 本 期 配 售 过 程 中, 申 购 利 率 在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视 为 有 效 申 购, 将 按 照 价 格 优 先 的 原 则 配 售 ; 在 申 购 利 率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适 当 考 虑 长 期 合 作 的 投 资 者 优 先 在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有 效 申 购 均 已 配 售 情 况 下, 发 行 人 及 簿 记 管 理 人 可 向 未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网 下 认 购 进 行 配 售 发 行 人 和 簿 记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自 主 决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7 资 金 划 付 获 得 配 售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认 购 款 须 在 2015 年 6 月 26 日 (T+2 日 )16:00 前 足 额 划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收 款 银 行 账 户 划 款 时 请 注 明 投 资 者 简 称 和 荣 盛 发 展 公 司 债 券 认 购 资 金 字 样, 同 时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传 真 划 款 凭 证 收 款 账 户 户 名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收 款 账 户 账 号 110907769510603 收 款 账 户 开 户 行 收 款 银 行 地 址 同 城 交 换 号 10805855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行 号 308100005264 收 款 银 行 联 系 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金 融 街 支 行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首 层 牛 浩 收 款 银 行 联 系 电 话 010-88091054,13501055583 8 违 约 认 购 的 处 理 对 未 能 在 2015 年 6 月 26 日 (T+2 日 )16:00 前 缴 足 认 购 款 的 投 资 者 将 被 视 为 违 约 认 购,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取 消 其 认 购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处 置 该 违 约 投 资 者 认 购 要 约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并 有 权 进 一 步 依 法 追 究 违 约 投 资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9
四 风 险 揭 示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就 已 知 范 围 已 充 分 揭 示 本 期 发 行 可 能 涉 及 的 风 险 事 项, 详 细 风 险 揭 示 条 款 参 见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五 认 购 费 用 本 期 发 行 不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佣 金 过 户 费 印 花 税 等 费 用 六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发 行 人 :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耿 建 明 住 所 : 廊 坊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祥 云 道 81 号 荣 盛 发 展 大 厦 联 系 人 : 尹 德 才 联 系 电 话 :0316-5910801 传 真 :0316-5908565 主 承 销 商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武 定 侯 街 6 号 卓 著 中 心 10 层 联 系 人 : 左 亚 伟 李 渊 俊 联 系 电 话 :010-63212001 传 真 :010-66527795,66527830 10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公 告 之 盖 章 页 ) 发 行 人 :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1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公 告 之 盖 章 页 ) 主 承 销 商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月 日 12
附 件 一 : 荣 盛 房 地 产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重 要 声 明 填 表 前 请 详 细 阅 读 发 行 公 告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填 表 说 明 本 表 一 经 申 购 人 完 整 填 写 并 签 字, 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构 成 申 购 人 发 出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要 约 申 购 人 承 诺 并 保 证 其 将 根 据 主 承 销 商 确 定 的 配 售 数 量 按 时 完 成 缴 款 基 本 信 息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经 办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传 真 号 码 移 动 电 话 证 券 账 户 名 称 ( 深 圳 )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 深 圳 ) 利 率 及 认 购 申 请 信 息 (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4.80-5.80%) 注 : 票 面 利 率 应 在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填 写,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票 面 利 率 (%)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 万 元 ) 的 申 购 金 额 为 单 一 申 购 金 额, 不 包 含 此 申 购 利 率 以 上 和 / 或 以 下 的 申 购 金 额,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人 的 新 增 的 投 资 需 求, 每 一 标 位 单 独 统 计, 不 累 计 注 :1 票 面 利 率 应 在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填 写,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1%;2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为 单 一 申 购 金 额, 不 包 含 此 申 购 利 率 以 上 和 / 或 以 下 的 申 购 金 额,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人 的 新 增 的 投 资 需 求, 每 一 标 位 单 独 统 计, 不 累 计 ;3 最 多 可 填 写 5 档 票 面 利 率 及 对 应 的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4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并 为 100 万 元 (1,000 手 ) 的 整 数 倍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单 位 盖 章 ) 13
年 月 日 申 购 人 在 此 承 诺 : 1 申 购 人 以 上 填 写 内 容 真 实 有 效 完 整 ; 2 申 购 人 认 购 资 格 本 期 申 购 行 为 以 及 申 购 款 来 源 均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其 他 适 用 于 自 身 的 相 关 法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已 就 此 取 得 所 有 必 要 的 内 外 部 批 准, 并 将 在 申 购 本 期 债 券 后 依 法 办 理 必 要 的 手 续 ; 3 本 期 最 终 申 购 金 额 为 簿 记 建 档 中 不 高 于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的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合 计 ; 4 申 购 人 在 此 承 诺 接 受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制 定 的 本 期 网 下 发 行 申 购 规 则 ; 申 购 人 同 意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簿 记 建 档 的 申 购 金 额 最 终 确 定 其 具 体 配 售 金 额, 并 接 受 主 承 销 商 所 确 定 的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和 相 关 费 用 的 安 排 ; 5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其 获 得 配 售, 则 有 义 务 按 照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或 网 下 认 购 协 议 规 定 的 时 间 金 额 和 方 式, 将 认 购 款 项 足 额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通 知 的 划 款 账 户 如 果 申 购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处 置 该 违 约 申 购 人 订 单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同 时, 本 申 购 人 同 意 就 逾 时 未 划 部 分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向 主 承 销 商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主 承 销 商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6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遇 不 可 抗 力 监 管 者 要 求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本 期 发 行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在 经 与 主 管 机 关 协 商 后, 发 行 人 及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暂 停 或 终 止 本 期 发 行 14
填 表 说 明 :( 以 下 填 表 说 明 不 需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但 应 被 视 为 本 发 行 公 告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填 表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填 写 : 一 般 法 人 填 写 其 营 业 执 照 中 的 注 册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填 写 基 金 简 称 + 证 基 +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设 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批 文 号 码,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填 写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号 码,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填 写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监 管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确 认 函 中 的 登 记 号 2 申 购 利 率 应 在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填 写, 精 确 到 0.01% 3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人 的 新 增 的 投 资 需 求, 每 一 标 位 单 独 统 计, 不 累 计 4 每 一 份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最 多 可 填 写 5 档 票 面 利 率 及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利 率 可 不 连 续 5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并 为 100 万 元 (10,000 张 ) 的 整 数 倍 6 有 关 票 面 利 率 和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规 定, 请 参 阅 发 行 公 告 相 关 内 容 7 票 面 利 率 及 认 购 金 额 填 写 示 例 ( 声 明 : 本 示 例 数 据 为 虚 设, 不 含 任 何 暗 示, 请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填 写 )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的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为 4.80%-5.80% 某 合 格 投 资 者 拟 在 不 同 票 面 利 率 分 别 申 购 不 同 的 金 额, 其 可 做 出 如 下 填 写 : 票 面 利 率 (%)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 万 元 ) 4.70 200 4.75 400 4.85 700 4.90 1,500 5.00 2,000 上 述 报 价 的 含 义 如 下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高 于 或 等 于 5.0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4,8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5.0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4.9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2,8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9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4.85%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1,3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85%,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4.75%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600 万 元 ; 15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75%,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4.7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2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70% 时, 该 申 购 要 约 无 效 8 参 加 簿 记 建 档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请 将 此 表 填 妥 ( 须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后, 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 (T-1 日 )16:00 前 将 本 表 连 同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股 东 证 券 账 户 卡 (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并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上 述 资 料 提 供 不 齐 全 的,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认 定 投 资 人 提 交 的 申 购 是 否 有 效 9 本 表 一 经 申 购 人 完 整 填 写 并 签 字, 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后, 即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不 可 撤 销 若 因 合 格 投 资 者 填 写 缺 漏 或 填 写 错 误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预 约 申 购 无 效 或 产 生 其 他 后 果, 由 合 格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10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与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自 行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申 请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 在 未 获 得 主 承 销 商 同 意 情 况 下, 每 家 合 格 投 资 者 只 能 提 交 一 份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如 投 资 者 提 交 两 份 以 上 ( 含 两 份 )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则 以 最 先 到 达 的 视 为 有 效, 其 后 的 均 视 为 无 效 12 合 格 投 资 者 通 过 以 下 传 真 号 码 以 传 真 方 式 参 与 本 期 簿 记 建 档 及 申 购,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送 送 达 一 概 无 效 合 格 投 资 者 传 真 后, 请 于 10 分 钟 内 打 电 话 进 行 确 认 申 购 传 真 号 码 :010-66527795,66527830 确 认 电 话 :010-63212111,63212065 联 系 人 : 左 亚 伟 李 渊 俊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