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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卷 代 号 : 2 1 1 0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 0 11-2 0 1 2 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 开 放 专 科 " 期 末 考 试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试 题 2012 年 1 月 注 意 事 项 - 将 你 的 学 号 姓 名 及 分 校 { 工 作 站 } 名 称 填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规 定 栏 内 考 试 结 束 后, 把 试 卷 和 答 题 纸 放 在 桌 上 试 卷 和 答 题 纸 均 不 得 带 出 考 场 监 考 人 收 完 考 卷 和 答 题 纸 后 才 可 离 开 考 场 二 仔 细 读 懂 题 目 的 说 明, 并 按 题 目 要 求 答 题 答 案 一 定 要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指 定 位 置 上, 写 在 试 卷 上 的 答 案 无 效 三 用 蓝 黑 圆 珠 笔 或 钢 笔 { 含 签 字 笔 ) 答 题, 使 用 铅 笔 答 题 无 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在 下 列 备 题 的 备 选 答 案 中 选 择 一 个 正 确 的 每 题 2 分, 共 2 0 分 } 1. 以 行 政 法 调 整 对 象 的 范 围 为 标 准 来 划 分, 行 政 法 可 以 分 为 ( ) A. 实 体 行 政 法 与 程 序 行 政 法 B. 一 般 行 政 法 与 特 别 行 政 法 C. 中 央 行 政 法 与 地 方 行 政 法 D. 行 政 组 织 法 行 政 行 为 法 及 行 政 监 督 法 2. 下 列 不 属 于 行 政 主 体 的 是 ( ) A.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公 安 分 局 B.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C.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八 大 湖 街 道 办 事 处 D. 沈 阳 市 铁 西 区 重 工 工 商 所 3. 以 下 主 体 不 属 于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派 出 机 关 的 是 ( ) A. 区 公 所 B. 街 道 办 事 处 572 C. 派 出 所 D. 地 区 行 政 公 署

4. 王 某 到 山 林 中 捉 野 猪, 被 某 县 林 业 局 所 设 立 的 林 业 检 查 站 的 工 作 人 员 截 住,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其 无 证 人 山, 对 其 罚 款 10 元, 工 作 人 员 的 罚 款 应 该 由 谁 的 名 义 作 出 ( ) A. 县 政 府 B. 县 林 业 局 C. 护 林 防 火 检 查 站 D.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5. 下 列 行 为 中 不 属 于 行 政 行 为 的 是 ( ) A. 某 市 某 区 地 税 局 向 " 健 康 人 大 药 房 " 征 收 营 业 税 B. 为 预 防 本 局 员 工 流 感, 某 市 某 区 地 税 局 向 " 健 康 人 大 药 房 " 购 买 Vc 泡 腾 片 C. 某 县 工 商 局 给 " 艾 利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 颁 发 营 业 执 照 D. 某 县 工 商 局 依 法 吊 销 某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6. 以 下 主 体 有 权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的 是 ( ) A. 全 国 人 大 B. 国 务 院 C. 公 安 部 D.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7.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某 建 筑 队 拆 除 违 章 建 筑 并 向 违 章 者 征 收 拆 除 费 用 的 行 为 是 ( ) A. 直 接 强 制 B. 即 时 强 制 C. 代 执 行 D. 执 行 罚 8. 关 于 行 政 处 罚 设 定 权 限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国 务 院 可 以 设 定 治 安 拘 留 的 行 政 处 罚 B. 天 津 市 人 大 可 以 设 定 吊 销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行 政 处 罚 C.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设 定 一 定 数 量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D.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可 以 在 其 制 定 的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市 容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中 对 随 地 吐 痰 的 行 为 处 以 30 元 罚 款 9. 行 政 监 督 的 主 体 是 ( ) A.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B.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C.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D. 国 家 监 察 机 关 10. 行 政 诉 讼 中, 原 则 上 不 停 止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执 行, 但 是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暂 停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执 行 的 是 ( ) A. 行 政 机 关 改 变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c. 第 三 人 向 法 院 申 请 停 止 执 行 的 B.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的 D. 被 告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的 573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在 下 列 各 题 的 备 选 答 案 中 至 少 有 2 个 是 正 确 的, 多 选 少 选 选 错 均 不 得 分 每 题 2 分, 共 2 0 分 } 11. 关 于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点,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必 有 一 方 是 行 政 主 体 B.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由 当 事 人 预 先 规 定 C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具 有 不 对 等 性 D.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中 行 政 主 体 权 利 与 义 务 具 有 统 一 性 12.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则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 ) A. 任 何 行 政 职 权 都 必 须 基 于 法 律 的 授 予 才 能 存 在 B. 任 何 行 政 职 权 的 行 使 都 必 须 依 据 法 律 遵 守 法 律 C. 任 何 行 政 职 权 的 授 予 和 委 托 及 其 运 用 都 必 须 具 有 法 律 依 据 D. 行 政 行 为 应 当 建 立 在 正 当 考 虑 基 础 之 上, 要 有 正 当 的 动 机 13. 关 于 行 政 主 体 与 国 家 公 务 员 关 系,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通 过 公 务 员 公 务 行 为 得 以 实 现 B. 公 务 员 公 务 行 为 是 以 国 家 机 关 名 义 实 施 C. 公 务 员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D. 公 务 员 与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是 职 务 上 的 委 托 关 系 14. 作 为 公 民 的 公 务 员, 在 法 律 地 位 上,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事 受 宪 法 和 法 律 赋 予 公 民 的 各 种 权 利 B. 行 为 不 具 有 强 制 性 C. 可 以 以 国 家 名 义 从 事 活 动 D. 所 属 公 务 机 关 对 其 过 错 负 连 带 责 任 15. 根 据 我 国 国 家 公 务 员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属 于 行 政 处 分 的 是 ( ) A. 警 告 B. 记 过 C. 罚 款 D. 降 级 撤 职 16. 以 下 可 以 成 为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主 体 的 是 ( ) A.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 云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574 C 福 建 省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D. 广 东 省 珠 江 电 视 台

25. 被 委 托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在 委 托 范 围 内 以 的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26. 行 政 处 罚 造 用 的 时 效,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的 是 年,{(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规 定 的 是 个 月 27.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处 罚, 只 能 由 设 定 575

28. 追 偿 的 形 式 有 两 种, 一 种 是 " " 式 的 追 偿 s 一 种 是 " " 的 方 式 29. 行 政 诉 讼 的 被 告 是 作 出 被 原 告 认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及 四 筒 答 题 { 每 题 8 分, 共 1 6 分 } 30. 简 述 行 政 法 的 作 用 3 1. 简 述 行 政 合 同 的 特 征 五 论 述 题 ( 1 4 分 } 32. 论 述 我 国 的 行 政 诉 讼 的 特 征 六 案 例 分 析 ( 1 5 分 } 33. 案 情 :2007 年 3 月, 深 圳 市 民 樵 某 向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车 辆 管 理 所 申 请 办 理 驾 驶 执 照 被 拒 被 拒 原 因 是 樵 某 没 有 提 交 驾 校 培 训 记 录, 车 辆 管 理 所 的 依 据 是 2 0 0 6 年,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交 通 厅 联 合 下 发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培 训 考 试 工 作 的 通 知»< 粤 公 通 字 2 0 0 6 3 7 6 号 ), 该 文 件 规 定 " 自 2 0 0 6 年 11 月 1 5 日 起, 除 部 队 驾 驶 证 或 者 境 外 驾 驶 证 换 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外, 其 他 初 次 申 请 驾 驶 证 或 者 增 加 准 驾 车 型 的, 必 须 持 驾 校 出 具 的 驾 驶 培 训 记 录 方 可 预 约 考 试 " 同 年 5 月, 樵 某 向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11 月,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车 辆 管 理 所 作 出 的 不 受 理 樵 某 申 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 相 关 法 律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十 九 条 : 驾 驶 机 动 车,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驾 驶 许 可 条 件 ;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发 给 相 应 类 别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问 题 : (1) 本 案 中, 所 涉 及 到 的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有 哪 些? (2) 本 案 中 所 涉 及 到 的 诉 讼 性 质 是 什 么? (3) 请 回 答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概 念 粤 公 通 字 (2006 376 号 文 件 的 性 质 属 于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还 是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576

试 卷 代 号 : 2 1 1 0 座 位 号 E 口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 0 11-2 0 1 2 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 开 放 专 科 " 期 末 考 试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试 题 答 题 纸 2012 年 1 月 题 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总 分 分 数 I I I I I I I I i 得 分 评 卷 人 I I I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在 下 列 各 题 的 备 选 答 案 中 选 择 一 个 正 确 的 每 题 2 分, 共 2 0 分 } 1. 2. 3. 4. 5. 6. 7. 8. 9. 10. E 用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在 下 列 各 题 的 备 选 答 案 中 至 少 有 2 个 是 正 确 的, 多 选 少 选 选 错 均 不 得 分 每 题 2 分, 共 2 0 分 } 11. 12. 16. 17. I~ *lnai 13. 14. 18. 19. 三 填 空 题 { 每 空 1 分, 共 1 5 分 } 15. 20. 21. 22. 23. 24. 25. 577

26. 27. 28. 29. 得 分 评 卷 人 I- I I 四 简 答 题 { 每 题 8 分, 共 1 6 分 } 30. 31. 得 分 评 卷 人 五 论 述 题 ( 1 4 分 } 32. 得 分 评 卷 人 I I I 六 案 例 分 析 (1 5 分 } 33. 578

试 卷 代 号 : 2 1 1 0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 0 11-2 0 1 2 学 年 度 第 - 学 期 " 开 放 专 科 " 期 末 考 试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 供 参 考 2012 年 1 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在 下 列 备 题 的 备 选 答 案 中 选 择 一 个 正 确 的 每 题 2 分, 共 2 0 分 } l. B 2.D 3.C 4. B 5.B 6. B 7.C 8. C 9. C 10. B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在 下 列 各 题 的 备 选 答 案 中 至 少 有 2 个 是 正 确 的, 多 选 少 选 选 错 均 不 得 分 每 题 2 分, 共 2 0 分 } 11. ACD 12. ABC 13. ABCD 14.AB 15. ABD 16. ABCD 17. AC 18. ABCD 19. BCD 20.BD 三 填 空 题 { 每 空 1 分, 共 1 5 分 } 2 1. 行 政 主 体 22. 乡 23. 公 定 力 确 定 力 24.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经 济 特 区 所 在 地 的 较 大 的 25.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26. 二 --' / 27. 法 律 28. 后 补 先 赔 后 追 29. 行 政 机 关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四 简 答 题 { 每 题 8 分, 共 1 6 分 } 30. (1) 保 障 行 政 权 有 效 行 使, 促 进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行 政,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 3 分 ) (2) 贯 彻 实 施 宪 法, 推 动 民 主 进 程, 保 障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3 分 ) (3) 促 进 经 济 文 化 建 设, 保 护 社 会 经 济 文 化 秩 序,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2 分 ) 579

31. (1) 行 政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必 须 是 行 政 主 体 ( 2 分 (2) 行 政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实 现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目 标 (2 分 ) (3) 行 政 合 同 的 双 方 意 思 表 示 必 须 一 致 (2 分 ( 的 在 行 政 合 同 的 履 行 变 更 或 解 除 中, 行 政 主 体 事 有 行 政 优 益 权 ( 2 分 五 论 述 题 ( 1 4 分 } 32. (1) 行 政 案 件 由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和 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行 使 对 行 政 案 件 的 审 判 权, 人 民 法 院 在 其 内 部 设 立 行 政 审 判 庭, 专 门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 4 分 ) (2)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行 政 案 件 只 限 于 就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发 生 的 争 议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及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理 性 不 具 有 可 诉 性, 即 不 是 人 民 法 院 直 接 审 理 的 对 象, 不 能 通 过 行 政 诉 讼 的 方 式 解 决 ( 4 分 (3) 行 政 复 议 不 是 行 政 诉 讼 的 前 置 阶 段 或 者 必 经 程 序 依 据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的 规 定,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之 前 必 须 经 过 行 政 复 议 者 外, 是 否 经 过 行 政 复 议, 由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自 行 选 择 ( 3 分 (4) 行 政 案 件 的 审 理 方 式 原 则 上 为 开 庭 审 理 依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一 审 案 件 时 必 须 开 庭 审 理, 二 审 法 院 在 审 理 上 诉 案 件 时, 只 有 在 事 实 清 楚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审 理 方 式 ( 3 分 六 案 例 分 析 ( 1 5 分 } 33. (1) 本 案 所 涉 及 的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有 t 车 辆 管 理 所 刊 2 分 樵 某 ; ( 2 分 (2) 本 案 所 涉 及 的 诉 讼 为 行 政 诉 讼 ;(3 分 (3) 根 据 行 政 行 为 实 施 的 对 象 及 适 用 力 的 不 同, 可 以 将 行 政 行 为 分 为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针 对 不 特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对 象 实 施 的 行 政 行 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针 对 特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对 象 所 实 施 的 行 政 行 为 ( 4 分 ) 结 合 本 案, 该 文 件 属 于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 4 分 ) 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