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工 商 联 烘 焙 业 公 会 全 国 工 商 联 烘 焙 业 公 会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展 前 筹 备 提 示 尊 敬 的 各 位 展 商 :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的 准 备 工 作 正 在 紧 锣 密 鼓 的 进 行 中, 为 了 召 开 一 届 更 高 水 平 的 展 会 并 更 好 的 服 务 展 商, 确 保 各 位 展 商 能 够 达 到 最 佳 的 展 览 宣 传 效 果, 特 此 提 示 以 下 诸 事, 希 望 对 您 有 所 帮 助, 并 希 望 您 给 予 我 们 更 多 的 支 持 与 配 合 一 观 众 邀 请 我 们 已 经 为 第 十 九 届 展 会 准 备 了 25 万 份 展 会 邀 请 函, 并 且 正 在 通 过 公 会 各 种 发 行 渠 道 发 送 给 全 国 各 地 的 专 业 买 家 因 邀 请 函 数 量 有 限, 若 贵 司 需 向 客 户 发 送 展 会 邀 请 函 请 尽 早 联 系 我 们 二 企 业 简 介 请 各 参 展 商 于 2015 年 3 月 15 日 前 将 中 英 文 企 业 简 介 内 容 发 至 展 览 部 工 作 邮 箱 cnbaking@126.com 三 展 位 搭 建 2015 年 展 会 的 布 展 时 间 为 5 月 26 日 -27 日, 请 贵 司 尽 快 联 络 大 会 推 荐 特 装 公 司 若 贵 司 未 选 择 推 荐 特 装 公 司, 请 要 求 特 装 公 司 购 买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的 相 关 保 险,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事 故 纠 纷 和 经 济 损 失 空 地 展 位 的 展 商 请 注 意 : 请 认 真 阅 读 空 地 展 台 说 明, 在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向 大 会 承 建 商 提 交 搭 建 图 纸 及 相 关 文 件,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用 水 用 电 申 请, 逾 期 会 加 收 相 关 费 用 标 准 展 位 未 装 配 220V/500W 插 座, 如 有 需 要 请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向 大 会 承 建 商 申 请 安 装,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申 请 免 收 费 用, 逾 期 费 用 自 理 五 参 展 品 运 输 提 示 请 各 参 展 商 注 意,2015 年 展 会 场 馆 位 于 A 区 二 层, 因 此 进 入 展 馆 的 车 辆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4.5 米, 长 度 不 得 超 过 10 米 ( 超 出 规 定 的 车 辆 展 馆 不 予 通 行, 需 联 系 现 场 运 输 公 司 转 运, 费 用 自 理 ) 请 各 方 配 合, 以 便 顺 利 布 撤 展 六 展 位 费 用 依 合 同 约 定, 也 为 了 方 便 双 方 财 务 工 作, 烦 请 您 再 2015 年 3 月 13 日 前 安 排 财 务 人 员 将 贵 司 展 位 费 余 款 汇 至 公 会 账 户, 并 将 汇 款 底 单 传 真 至 010-87213827 以 便 核 对 账 款 特 此 感 谢! 汇 款 信 息 : 账 号 7116-0101-9570-0006-040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金 泰 国 际 支 行 开 户 名 称 : 北 京 中 连 鼎 和 烘 焙 食 品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工 商 联 烘 焙 业 公 会 2014 年 12 月
前 言 欢 迎 参 加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于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在 广 州 广 交 会 展 馆 A 区 二 层 举 行 为 使 各 参 展 商 能 获 得 完 善 及 时 的 配 套 服 务, 保 证 各 参 展 商 在 展 览 期 间 能 顺 利 地 进 行 筹 撤 展, 确 保 展 览 会 在 良 好 的 秩 序 下 举 行 并 取 得 圆 满 成 功, 特 制 定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参 展 商 手 册 ( 以 下 简 称 手 册 ), 供 各 参 展 企 业 参 阅 请 各 参 展 企 业 务 必 仔 细 通 读 本 手 册, 熟 悉 筹 撤 展 程 序 并 提 前 做 好 有 关 参 展 准 备 工 作 手 册 的 解 释 权 归 属 : 北 京 中 连 鼎 和 烘 焙 食 品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绿 色 展 会 的 倡 导 各 参 展 商 搭 建 商 : 由 于 本 届 烘 焙 展 的 筹 展 时 间 只 有 2 天 (5 月 26-27 日 ), 同 时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展 会 的 绿 色 发 展 循 环 发 展 低 碳 发 展, 提 高 资 源 的 利 用 与 再 生, 打 造 绿 色 烘 焙 展, 倡 导 各 个 参 展 商 搭 建 商 从 绿 色 布 展 绿 色 参 展 和 绿 色 撤 展 等 方 面 加 强 绿 色 烘 焙 展 的 建 设 ( 一 ) 绿 色 布 展 参 展 企 业 采 用 无 毒 无 害 可 循 环 利 用 的 环 保 材 料, 主 体 框 架 采 用 型 材 ( 钢 结 构 铝 型 材 ); 不 产 生 特 装 板 材 垃 圾 ; 不 使 用 油 漆 和 刷 灰 ; 展 位 照 明 灯 具 使 用 环 保 节 能 灯 ( 二 ) 绿 色 参 展 1 鼓 励 参 展 企 业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环 保 标 准 的 展 具 和 设 备, 实 现 绿 色 参 展 2 鼓 励 参 展 企 业 采 用 可 再 循 环 或 可 降 解 材 质 的 包 装 物, 降 低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3 鼓 励 参 展 人 员 尽 量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参 展, 实 现 绿 色 出 行 4 控 制 展 出 期 间 的 灯 光 噪 音 等 污 染, 营 造 舒 适 洽 谈 环 境 5 实 行 垃 圾 分 类 和 再 回 收 利 用, 减 少 垃 圾 数 量 ( 三 ) 绿 色 撤 展 1 遵 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不 违 章 作 业 ;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做 好 施 工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禁 止 野 蛮 施 工 2 优 先 做 好 可 降 解 可 循 环 使 用 可 分 解 等 材 料 的 回 收 和 利 用, 减 少 废 弃 板 材 和 垃 圾 的 产 生
目 录 一 展 会 基 本 信 息 4 二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展 位 图 9 三 筹 ( 撤 ) 展 通 知 及 注 意 事 项 14 四 标 准 摊 位 说 明 16 五 展 馆 防 火 安 全 十 项 规 定 17 六 用 电 管 理 职 责 18 七 空 地 展 台 搭 建 要 求 19 八 双 层 展 台 搭 建 要 求 21 九 特 装 展 位 申 报 及 施 工 指 南 23 十 B1- 标 准 展 位 楣 板 26 十 一 B2- 展 具 设 施 位 置 图 27 十 二 B3- 展 具 租 赁 申 请 表 28 十 三 B4- 用 电 申 请 表 29 十 四 B5- 电 话 及 网 络 申 请 表 30 十 五 B6- 用 水 申 请 表 31 十 六 B7- 空 气 压 缩 机 申 请 表 32 十 七 B8- 空 地 展 台 装 修 申 请 表 33 十 八 B9- 展 台 搭 建 安 全 承 诺 书 34 十 九 B10- 展 台 用 电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35 二 十 B11- 施 工 人 员 登 记 表 36 二 十 一 B12- 双 层 展 位 搭 建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37 二 十 二 B13- 未 购 买 保 险 承 诺 书 38 二 十 三 B14- 会 议 室 租 用 申 请 表 39 二 十 四 国 内 展 品 运 输 指 南 40 二 十 五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第 十 届 优 秀 新 品 评 选 与 推 介 44 二 十 六 2015 年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住 宿 登 记 表 ( 回 执 ) 46 二 十 七 广 州 琶 洲 广 交 会 展 馆 平 面 图 及 布 撤 展 行 车 路 线 图 47 二 十 八 烘 焙 之 旅 2015 考 察 计 划 48
展 会 基 本 信 息 一 展 会 名 称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The 19th China Bakery Exhibition 2015 二 展 会 地 点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展 馆 A 区 1.2 2.2 3.2 4.2 5.2 馆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380 号 三 展 会 日 期 及 开 放 时 间 展 览 日 期 :2015 年 5 月 28 日 -30 日 开 展 时 间 : 参 展 商 :2015 年 5 月 28 日 8:30-17:00 5 月 29 日 9:00-17:00 5 月 30 日 9:00-16:00 专 业 观 众 :2015 年 5 月 28 日 9:00-17:00 5 月 29 日 9:00-17:00 5 月 30 日 9:00-16:00 四 展 会 主 办 承 办 机 构 批 准 单 位 : 中 华 全 国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支 持 单 位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主 办 单 位 : 中 华 全 国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烘 焙 业 公 会 承 办 单 位 : 北 京 中 连 鼎 和 烘 焙 食 品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协 办 单 位 : 广 州 市 富 邦 展 览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浩 瀚 国 际 广 告 策 略 有 限 公 司 ( 东 南 亚 独 家 代 理 ) 展 昭 国 际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台 湾 地 区 ) 展 会 信 息 网 址 :www.baking-china.org 五 展 会 指 定 承 建 商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凤 浦 中 路 679 号 广 交 会 大 厦 8-9 楼 邮 编 : 510335 联 系 人 : 何 嘉 楹 (13922154094) 郝 明 慧 (13922236021) 电 点 :020-89303381 89268271 传 真 : 020-89268285 89268286 电 子 邮 箱 :cf@cantonfairad.com 六 展 会 筹 展 进 场 及 撤 展 离 场 时 间 1. 筹 展 时 间 ( 特 装 展 位 ): - 搭 建 公 司 及 参 展 商 布 展 4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2015 年 5 月 26-27 日 9:00-17:00 筹 展 时 间 ( 标 摊 展 位 ): - 参 展 商 布 展 2015 年 5 月 27 日 9:00-17:00 2. 展 品 离 场 及 撤 展 时 间 2015 年 5 月 30 日 14:00-17:00 3. 筹 撤 展 期 间 加 班 申 请 加 班 须 知 : 加 班 费 ( 当 天 17:00 计 起 ) 1. 展 商 如 须 加 班, 请 于 当 天 16:00 前 向 主 场 承 建 商 处 申 请, 费 用 自 付, 逾 时 申 请 将 加 收 10% 费 用 ; 2. 原 则 上 不 鼓 励 超 过 23:00 后 加 班,23:00 后 加 班 按 双 倍 收 费 ( 包 含 额 外 安 保 费 用 ) 当 天 16:00 时 前 当 天 16:00 时 后 20.00 元 /m 2 /3 小 时 22.00 元 /m 2 /3 小 时 计 费 标 准 : 每 个 展 位 的 起 点 面 积 为 100m 2, 不 足 100m 2 按 100m 2 计 算, 即 提 前 申 请 最 低 消 费 为 RMB2,000 元 逾 期 申 请 最 低 消 费 为 RMB2,200 元 七 展 馆 行 车 路 线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展 馆,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前 往 展 馆 : 1. 乘 地 铁 8 号 线 到 新 港 东 站 或 琶 洲 下 车, 步 行 即 可 到 达 2. 货 车 请 行 驶 环 城 高 速 公 路, 转 入 华 南 快 速 干 线, 即 可 到 达 展 馆 八 展 会 证 件 ( 一 ) 展 会 的 证 件 类 别 及 说 明 1. 参 展 商 证 : 每 个 9 平 方 米 标 准 展 位 将 免 费 获 得 3 个 参 展 商 证 2. 布 ( 撤 ) 展 证 : 供 特 装 装 修 公 司 人 员 使 用 3. 工 作 人 员 证 : 大 会 工 作 人 员 使 用 4. VIP 及 嘉 宾 证 : 到 会 的 海 内 外 采 购 商 和 在 网 站 上 预 登 记 的 专 业 观 众 使 用 ( 二 ) 展 会 证 件 管 理 规 定 1. 展 商 报 到 时, 需 持 报 到 证 原 件 ( 副 本 加 盖 公 章 ), 到 展 商 报 到 处 ( 位 于 珠 江 散 步 道 ) 领 取 参 展 商 证 2. 特 装 摊 位 参 展 商 布 展 时, 需 持 承 建 商 审 核 其 展 位 装 修 图 纸 通 过 后 发 放 的 收 费 通 知 书 或 布 展 确 认 书 及 交 齐 费 用 的 单 据 向 承 建 商 领 取 进 场 证 件 3. 展 会 期 间, 所 有 人 员 都 必 须 佩 带 相 关 证 件 于 胸 前, 自 觉 配 合 保 卫 人 员 和 工 作 人 员 查 验, 否 则 不 准 进 场 所 有 证 件 严 禁 转 借 变 卖 涂 改, 违 者 必 纠 九 展 会 摊 位 装 搭 及 配 置 1. 大 会 摊 位 所 供 应 基 本 设 备, 详 情 请 阅 标 准 摊 位 说 明 2. 如 需 咨 询 详 细 展 会 服 务 情 况 请 联 系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承 建 商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凤 浦 中 路 679 号 广 交 会 大 厦 8-9 楼 邮 编 : 510335 EXHIBITION 5
联 系 人 : 何 嘉 楹 (13922154094) 郝 明 慧 (13922236021) 电 话 :020-89303381 89268271 传 真 : 020-89268285 89268286 电 子 邮 箱 :cf@cantonfairad.com 自 行 装 修 摊 位 或 聘 用 装 修 公 司 的 参 展 商 及 搭 建 公 司, 必 须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设 计 图 样 施 工 单 位 的 名 称 及 地 址 给 大 会 承 建 商 审 核 详 情 请 参 阅 空 地 特 装 展 位 说 明 3. 大 会 承 建 商 有 权 拒 绝 设 计 不 符 合 消 防 或 公 共 安 全 等 规 定 的 设 计 图, 或 要 求 展 商 做 出 修 改 十 展 会 推 荐 翻 译 礼 仪 公 司 广 州 宜 至 会 展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杜 妙 玲 13533880012 E-mail:ling-2.8@163.com 十 一 展 会 推 荐 特 装 公 司 1.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凤 浦 中 路 679 号 广 交 会 大 厦 9 楼 联 系 人 : 罗 伟 龙 (13922212963) 电 话 :020-89268263 传 真 :020-89268285 邮 箱 :longxiong139@126.com 2. 广 州 市 富 邦 展 览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广 州 大 道 南 经 典 居 3012 室 联 系 人 : 付 少 彬 电 话 :020-61137813 传 真 :020-62614589 邮 箱 : FBZL123@163.com 3. 广 州 市 大 森 林 装 饰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新 港 东 路 A 栋 4 楼 联 系 人 : 王 坤 泉 (18819813822) 电 话 : 020-89239667 传 真 : 020-34467694 邮 箱 :yisen_139@163.com 4. 广 州 市 日 键 展 览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新 港 中 路 489 号 佳 信 花 园 C1 栋 1103 室 联 系 人 : 罗 远 红 (13544517192) 电 话 :020-22053569 22053549 传 真 :020-22053529 邮 箱 : gzrijian@126.com 5. 广 州 市 格 理 展 览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新 港 中 路 539 号 之 二 301 302 室 联 系 人 : 梁 念 念 (13826463303) 电 话 :020-84179556 84178086 传 真 :020-84205236 邮 箱 :gelid2001@163.com 6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十 二 场 馆 规 格 及 设 施 参 数 展 馆 编 号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1.2 2.2 3.2 4.2 5.2 (1A 1B 1C 1D 1E) (1J 1K 1L) (2A 2B 2C 2D 2E) 展 厅 标 高 ±0.00 ±0.00 16 主 入 口 8.5 米 宽,5.5 米 高 8.5 米 宽,5.5 米 高 8.5 米 宽,5.5 米 高 展 厅 尺 寸 126.6 米 86 米 1J 1L 馆 :108.3 米 86 米 / 馆 ;1K 馆 : 40 米 86 米 126.6 米 86 米 展 厅 面 积 10887.6 平 方 米 / 馆 1J 1L 馆 :9313.8 平 方 米 / 馆 ; 1K 馆 :3440 平 方 米 10887.6 平 方 米 / 馆 展 厅 净 高 13 米 11.65~15.16 米 8.89~19 米 可 搭 建 高 度 12.2 米 10.85~14.36 米 8.09~18.2 米 地 面 承 重 5 吨 / 平 方 米 5 吨 / 平 方 米 1.35 吨 / 平 方 米 供 电 方 式 3 相 5 线 制,380V/220V/50HZ 3 相 5 线 制,380V/220V/50HZ 3 相 5 线 制,380V/220V/50HZ 电 量 2250 千 瓦 / 馆 2250 千 瓦 / 馆 2250 千 瓦 / 馆 供 水 设 备 有 有 展 厅 照 明 250LX 250LX 250LX 空 调 设 备 有 有 有 消 防 设 备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固 定 式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消 防 栓 系 统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固 定 式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消 防 栓 系 统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固 定 式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消 防 栓 系 统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电 话 市 内 国 内 国 外 直 线 市 内 国 内 国 外 直 线 市 内 国 内 国 外 直 线 宽 带 无 线 宽 带 网 ( 最 大 11M) 有 线 宽 带 网 ( 共 享 10M) 无 线 宽 带 网 ( 最 大 11M) 有 线 宽 带 网 ( 共 享 10M) 无 线 宽 带 网 ( 最 大 11M) 有 线 宽 带 网 ( 共 享 10M) EXHIBITION 7
十 三 展 品 运 输 1. 参 展 商 请 联 系 烘 焙 公 会 或 大 会 承 运 商 办 理 进 馆 通 行 证 件, 非 货 车 ( 含 面 包 车 小 汽 车 等 ) 禁 上 货 车 通 道 2. 车 证 分 为 布 展 车 证 和 撤 展 车 证, 按 不 同 的 馆 分 不 同 颜 色, 布 展 车 证 将 于 展 会 前 提 前 寄 到 参 展 商 手 中, 撤 展 车 证 于 撤 展 时 于 撤 展 时 在 停 车 场 按 顺 序 发 放 3. 大 会 承 运 商 现 场 办 公 台 (3.2 馆 货 车 入 口 ) 4. 除 经 大 会 特 许 外, 展 览 会 开 幕 期 间, 不 得 运 带 展 品 进 馆, 展 览 会 结 束 前 不 得 将 展 品 撤 离 会 场 撤 展 时, 参 展 商 须 于 离 场 时 间 向 保 安 出 示 放 行 条, 方 可 携 带 展 品 离 场 5. 大 会 指 定 承 运 商 : 广 州 金 怡 展 览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梁 锦 常 先 生 电 话 : 020-83559738 传 真 : 020-83553765 十 四 大 会 规 则 1. 参 展 商 应 遵 守 知 识 产 权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如 有 违 反 一 切 责 任 自 负 凡 涉 及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的 展 品, 参 展 单 位 必 须 取 得 合 法 专 利 证 书 或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2. 展 览 会 期 间, 所 有 摊 位 应 有 工 作 人 员 看 守 3. 未 经 大 会 批 准, 不 得 在 展 馆 内 派 发 其 内 容 与 参 展 单 位 无 关 的 宣 传 资 料 若 经 发 现, 大 会 有 权 即 封 闭 该 展 商 的 摊 位 4. 所 有 商 业 或 宣 传 活 动 只 可 在 参 展 商 所 属 摊 位 范 围 内 进 行, 参 展 商 不 可 在 其 摊 位 范 围 以 外, 如 场 内 的 公 众 地 方 派 发 任 何 产 品 目 录 小 册 子 纪 念 品 或 同 类 物 品 5. 展 馆 内 严 禁 吸 烟 6. 参 展 单 位 在 2015 年 5 月 27 日 17:00 前 仍 未 报 到, 又 未 做 出 任 何 解 释 者, 大 会 有 权 将 展 位 安 排 它 用, 已 支 付 的 展 位 费 用 概 不 退 还 十 五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联 系 我 们 : 全 国 工 商 联 烘 焙 业 公 会 展 览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广 渠 路 3 号 竞 园 38A (100124) 电 话 :010-65801456 010-59792007 转 展 览 部 传 真 :010-87213827 邮 箱 :cnbaking@126.com 协 办 单 位 : 广 州 市 富 邦 展 览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广 州 大 道 南 经 典 居 3012 室 电 话 :020-61137813 传 真 :020-62614589 8 EXHIBITION
1.2 号 馆 :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展 位 图 EXHIBITION 9
2.2 号 馆 : 10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3.2 号 馆 : EXHIBITION 11
4.2 号 馆 : 12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5.2 号 馆 : EXHIBITION 13
筹 ( 撤 ) 展 通 知 及 注 意 事 项 一 筹 展 (5 月 26-27 日 ) 1 筹 展 时 间 安 排 :5 月 26 日 -27 日 09:00-17:00 2 5 月 26-27 日 上 午 参 展 商 在 交 齐 相 关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凭 展 位 确 认 书 原 件 或 副 件 ( 需 加 盖 贵 公 司 的 公 章 ) 及 公 司 名 片 到 参 展 商 报 到 处 领 取 参 展 证, 施 工 证 凭 施 工 保 证 金 收 据 展 位 保 险 单 ( 公 共 责 任 险 雇 主 责 任 险 工 程 一 切 险 ) 填 好 的 施 工 登 记 表 ( 第 36 页 ) 和 施 工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办 理 3 严 格 按 照 展 馆 防 火 安 全 十 项 规 定 的 要 求, 做 好 筹 展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4 自 觉 保 护 展 馆 内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消 防 设 施, 严 禁 随 意 移 动 消 防 设 备 和 破 坏 地 面 的 上 消 防 走 火 标 志, 违 者 将 被 罚 款 处 理 5 请 各 参 展 商 提 前 将 展 位 设 计 成 组 合 拼 装 进 场, 这 样 既 节 省 时 间 又 安 全 快 捷, 不 提 倡 在 现 场 开 锯 材 料 钉 装 6 现 场 设 有 仓 储 服 务, 费 用 由 展 商 自 理 ( 详 细 情 况 请 与 主 场 承 运 商 联 系 ) 7 车 辆 必 须 按 筹 ( 撤 ) 展 车 证 背 面 的 示 意 图 行 驶 和 排 队 等 候 调 度, 如 有 变 动 以 现 场 通 知 安 排 为 准 二 撤 展 (5 月 30 日 ) 1 撤 展 时 间 安 排 如 下 :2015 年 5 月 30 日 14:00-17:00 2 所 有 展 品 的 包 装 物 在 5 月 30 日 14:00 开 始 运 入 展 馆, 交 仓 储 保 管 的 包 装 物 可 由 主 场 承 运 商 协 助 搬 运 3 所 有 展 品 必 须 凭 展 品 放 行 条 经 门 卫 验 核 后 方 可 放 行 展 商 可 到 相 对 应 的 主 场 承 办 商 现 场 办 公 室 领 取 展 品 放 行 条, 4 大 会 不 提 倡 展 商 零 售 展 样 品, 因 零 售 引 起 的 一 切 责 任 由 展 商 自 负, 已 出 售 的 展 样 品 凭 出 售 发 票 或 收 据 在 5 月 30 日 14:00 后 带 离 展 馆 5 车 辆 必 须 按 筹 ( 撤 ) 展 车 证 背 面 的 示 意 图 行 驶 和 排 队 等 候 调 度, 如 有 变 动 以 现 场 通 知 安 排 为 准 6 如 需 延 时 撤 展 请 到 大 会 现 场 服 务 点 办 理 相 相 关 手 续, 加 班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及 施 工 单 位 自 理 三 撤 展 注 意 事 项 1 撤 展 期 间 所 有 车 辆 必 须 凭 筹 ( 撤 ) 展 车 证 进 场, 按 其 背 面 的 示 意 图 行 驶 和 排 队 等 候 调 度, 不 可 以 随 意 停 靠 其 它 地 方 凡 早 到 而 又 不 按 规 定 在 停 候 区 等 候 的 车 辆 或 停 在 停 候 区 以 外 的 车 辆, 工 作 人 员 有 权 责 令 其 司 机 将 车 开 回 停 候 区 重 新 排 队 等 候, 不 服 从 指 挥 的 将 交 由 交 警 处 理 2 撤 展 期 间 敬 请 各 展 商 增 加 配 备 足 够 的 人 手, 撤 展 工 作 必 须 在 大 会 安 排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原 则 上 不 可 以 申 请 加 班 如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加 班 的, 需 得 到 大 会 的 书 面 批 准 方 可 进 行, 并 需 按 规 定 缴 纳 加 班 费 为 保 留 空 间 方 便 车 辆 调 配 3 闭 幕 当 天 (5 月 30 日 )14:00 开 始 参 展 商 可 将 展 品 的 包 装 物 用 手 推 车 拉 到 展 位 包 装, 交 仓 储 保 管 的 14 EXHIBITION
包 装 物 也 可 由 主 场 承 运 商 协 助 运 送, 但 不 得 用 车 辆 载 运 进 馆 展 品 放 行 条 于 当 天 下 午 13:00-17:00 开 始 向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承 办 商 领 取 所 有 展 品 须 凭 展 品 放 行 条 经 门 卫 验 核 后 方 可 放 行 4 5 月 30 日 14:00 开 始, 垃 圾 清 运 标 准 摊 位 及 所 有 用 电 设 备 开 始 拆 除, 展 商 务 必 在 5 月 30 日 规 定 时 间 前 清 场 完 毕 5 撤 展 期 间, 各 展 商 须 指 定 专 人 在 展 位 内 看 守 贵 重 物 品 展 品 或 装 修 材 料 并 负 责 指 挥 拆 卸 工 作 拆 卸 面 积 较 大 或 墙 身 较 高 的 展 架 时, 应 采 取 分 体 拆 卸 的 办 法, 把 高 大 的 展 架 化 整 为 零, 分 批 进 行 拆 卸 拆 卸 工 作 范 围 不 能 越 出 本 展 位 的 区 域, 也 勿 把 墙 身 推 往 相 邻 的 展 位, 以 免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安 全 事 故 展 品 装 修 材 料 和 工 具 不 得 堆 放 在 通 道 上, 以 免 堵 塞 通 道 而 影 响 大 会 的 撤 展 进 程 6 展 商 必 须 自 行 将 展 架 展 品 和 装 修 材 料 等 拆 除 清 理 回 运, 不 按 时 清 理 或 把 装 修 材 料 等 堆 放 通 道 或 展 馆 马 路, 大 会 将 代 为 清 理, 清 理 费 用 由 展 商 承 担 并 视 其 对 大 会 撤 展 工 作 的 影 响 程 度 加 以 处 罚, 罚 款 和 清 理 费 用 将 在 清 场 押 金 里 扣 除, 不 足 部 分 须 展 商 另 行 交 付 7 撤 展 期 间, 所 有 车 辆 须 将 相 关 的 车 证 置 于 驾 驶 室 明 显 的 位 置, 以 便 检 查, 没 有 车 证 的 车 辆 不 允 许 进 入 装 卸 区 大 会 特 此 提 醒 参 展 单 位 的 相 关 人 员 保 管 好 车 证, 没 有 车 证 的 车 辆 将 不 允 许 通 行, 如 遗 失 或 遗 漏 的 可 到 大 会 指 定 的 地 方 办 领 ( 需 交 工 本 费 ) 8 请 各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的 搭 建 商 严 格 遵 照 大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所 有 车 辆 必 须 按 照 其 车 证 背 面 的 车 辆 行 驶 路 线 及 停 候 位 置 图 上 规 定 的 路 线 行 驶 停 候, 并 听 从 交 警 和 展 馆 交 通 指 挥 人 员 的 指 挥 否 则, 因 此 而 造 成 延 误 时 间 的 后 果 由 展 商 自 负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EXHIBITION 15
标 准 摊 位 说 明 每 个 标 准 摊 位 ( 外 尺 寸 :3 米 3 米 ; 内 尺 寸 :2.97 米 2.97 米 ) 的 标 准 配 置 均 按 以 下 规 格 : 公 司 招 牌 ( 展 位 楣 板 ): 参 展 商 中 英 文 名 称 及 展 位 号 码 展 位 围 板 : 标 准 摊 位 由 铝 质 支 架 一 面 楣 板 及 三 面 围 板 组 成 家 具 : 配 一 张 铝 合 金 方 桌 两 张 折 椅 一 个 纸 屑 篓 及 展 位 地 毯 电 器 : 配 两 盏 40W 日 光 灯 说 明 : 1. 标 准 展 位 不 配 装 220V/500W 插 座, 如 有 需 要 请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向 大 会 承 建 商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安 装,4 月 28 日 前 申 请 安 装 者 不 收 取 费 用,4 月 28 日 后 或 在 现 场 申 请 安 装 者 费 用 自 理 2. 较 标 准 摊 位 大 而 不 足 18 平 方 米 的 展 位, 只 获 得 提 供 给 9 平 方 米 标 准 摊 位 的 家 具 电 器 配 置, 只 有 展 位 面 积 是 9 平 方 米 倍 数 的 展 位 才 可 获 得 对 应 倍 数 的 家 具 电 器 配 置 3. 如 参 展 商 订 购 两 个 或 以 上 连 续 排 列 的 标 准 摊 位, 除 非 参 展 商 持 别 要 求, 否 则 大 会 承 建 商 将 拆 除 置 于 两 展 位 间 的 围 板 4. 如 参 展 商 所 订 的 展 位 是 角 位, 则 只 有 两 面 围 身 并 配 以 两 面 楣 板 5. 标 准 摊 位 结 构 内 不 得 加 其 它 装 置 围 板 铝 质 支 架 地 板 天 花 板 柱 子 及 消 防 喷 淋 上 不 得 钉 上 任 何 钉 子 或 加 装 任 何 装 置, 如 有 违 反, 照 价 赔 偿 6. 严 禁 私 自 乱 拉 乱 接 或 增 加 照 明 灯 具, 电 源 插 座 不 得 插 接 展 位 照 明 灯 具, 其 最 大 容 量 为 500W 内, 不 得 使 用 超 出 容 量 的 电 器 设 备 严 禁 自 带 插 座 板 串 接 使 用 7. 标 准 摊 位 所 配 置 安 装 在 展 位 上 的 所 有 用 电 设 施 设 备, 展 商 不 得 随 意 拆 除 或 移 位, 更 不 能 带 出 展 馆 8. 展 商 自 带 的 非 照 明 电 器 设 备 ( 如 : 电 视 机 录 象 机 和 电 冰 箱 等 ) 须 经 大 会 承 建 商 批 核, 严 禁 在 展 台 内 使 用 电 路 不 符 合 的 电 力 装 置 9. 展 商 必 须 负 责 保 持 展 位 设 施 及 所 租 用 物 品 完 整 无 损, 如 有 损 毁, 必 须 负 责 赔 偿 10. 如 展 商 欲 租 用 表 格 内 未 刊 登 出 的 物 品, 请 直 接 向 大 会 承 建 商 查 询 附 : 标 准 展 位 配 置 图 16 EXHIBITION
标 准 摊 位 说 明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所 有 参 展 商 承 建 商 及 工 作 人 员 等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以 及 广 交 会 琶 洲 展 馆 的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一 展 馆 内 严 禁 吸 烟 违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肃 处 罚 二 保 持 通 道 畅 通, 主 通 道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6 米 展 厅 连 廊 及 展 厅 一 层 各 安 全 出 口 为 紧 急 疏 散 通 道, 展 厅 二 层 东 面 楼 梯 为 疏 散 通 道, 不 能 违 章 占 用 疏 散 门 要 打 开 畅 通, 不 得 加 锁 严 禁 在 通 道 和 楼 ( 电 ) 梯 前 室 布 展 和 摆 放 展 样 品, 违 者 责 令 其 拆 除 三 严 禁 乱 接 乱 拉 电 线 和 擅 自 安 装 电 气 设 备 ( 含 照 明 灯 广 告 灯 饰 ) 确 需 要 安 装 者, 事 先 务 必 向 大 会 承 办 商 申 报, 经 大 会 审 核 批 准, 电 工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装 搭 材 料 必 须 是 合 格 产 品, 如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不 合 格 产 品 所 引 起 的 事 故 和 纠 纷, 由 参 展 商 负 责 安 装 时 应 使 用 难 燃 电 线 和 遵 守 用 电 安 全 规 程, 经 验 收 检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供 电 使 用 四 自 行 装 修 展 位, 搭 建 展 位 展 台 ( 架 ) 排 栅 ( 手 脚 架 ) 等, 事 先 必 须 向 大 会 承 办 商 申 报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施 工, 装 修 材 料 应 使 用 阻 燃 夹 板 或 不 燃 材 料, 否 则 一 律 视 为 违 章, 并 责 令 拆 除 五 在 施 工 装 修 布 展 中 不 得 阻 挡 挪 用 圈 占 损 坏 消 防 栓 等 消 防 设 施, 装 修 构 架 及 展 位 顶 部 不 准 以 任 何 形 式 覆 盖, 以 免 阻 挡 消 防 喷 淋 和 烟 感 探 头 发 挥 功 能 六 在 展 馆 内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电 水 壶 电 熨 斗 碘 钨 灯 霓 虹 灯 等 电 热 器 具 及 大 功 率 灯 具 七 严 禁 将 有 毒 或 危 险 品 带 入 展 场 如 : 烟 花 炮 竹 汽 油 天 那 水 酒 精 煤 气 氢 气 氧 气 及 有 危 险 剧 毒 性 的 化 工 产 品 等, 此 类 展 样 品 只 准 用 代 用 品 八 参 展 样 品 的 包 装 箱 杂 物 纸 屑 和 多 余 的 展 样 品 务 必 及 时 清 理 并 运 出 大 院, 严 禁 将 其 存 放 在 展 位 内 柜 台 顶 及 板 壁 的 背 面 违 者 予 以 处 罚 并 责 令 清 理 九 认 真 做 好 清 场 工 作, 确 保 班 后 安 全 重 点 是 :(1) 清 理 易 燃 杂 物 火 种 和 其 它 灾 害 隐 患 (2) 切 断 电 源 (3) 关 好 门 窗 十 在 展 场 内 施 工 表 演 时, 不 允 许 使 用 明 火 违 者 将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以 上 规 定 敬 请 各 展 商 重 视 并 严 格 执 行, 如 有 违 反 追 究 经 济 及 法 律 责 任 EXHIBITION 17
用 电 管 理 职 责 一 参 展 商 职 责 1 对 其 展 位 在 布 展 施 工 和 展 览 期 间 的 用 电 安 全 负 责 ; 2 督 促 所 委 托 的 展 位 承 建 商 遵 守 本 规 定, 落 实 用 电 安 全 工 作 ; 3 督 促 所 委 托 的 展 位 承 建 商 落 实 展 馆 方 提 出 的 整 改 要 求,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二 主 场 承 办 商 及 展 位 承 建 商 职 责 ( 一 ) 主 场 承 办 商 职 责 1 主 场 承 办 商 是 受 主 办 单 位 委 托 进 行 展 览 用 电 管 理 的 单 位, 对 展 览 场 地 内 安 装 的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设 施 和 线 路 的 安 全 负 责,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展 览 现 场 用 电 的 直 接 安 全 责 任 人, 因 此, 主 场 承 办 商 对 辖 区 内 之 不 安 全 行 为 有 权 行 使 强 制 管 理 手 段 ; 2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消 防 法 规 电 气 设 计 和 安 装 施 工 规 范, 规 程 标 准 全 面 掌 握 和 控 制 现 场 展 览 的 用 电 动 态, 规 范 展 览 施 工 和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 3 做 好 现 场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明 确 现 场 安 全 用 电 责 任 人, 落 实 安 全 工 作 方 案 和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保 障 展 览 场 地 上 安 装 的 所 有 电 气 线 路 和 电 气 设 备 的 用 电 安 全 ; 4 负 责 展 览 筹 撤 展 和 展 览 期 间 的 用 电 安 全 巡 检, 参 与 展 位 施 工 验 收, 消 除 各 种 用 电 安 全 隐 患, 落 实 相 关 整 改 措 施 ; 5 落 实 展 馆 方 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 接 受 展 馆 方 的 安 全 检 查 ( 二 ) 展 位 承 建 商 职 责 1 展 位 承 建 商 是 受 参 展 商 委 托 进 行 展 位 电 气 安 装 的 单 位, 在 布 展 施 工 和 展 览 期 间, 对 其 施 工 的 展 位 用 电 负 安 全 负 责 ; 2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消 防 法 规 电 气 设 计 和 安 装 施 工 规 范, 规 程 标 准 全 面 掌 握 和 控 制 现 场 展 览 的 用 电 动 态, 规 范 展 览 施 工 和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 3 协 助 展 览 主 ( 承 ) 办 单 位 做 好 现 场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明 确 现 场 安 全 用 电 责 任 人, 落 实 安 全 工 作 方 案 和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保 障 展 览 场 地 上 安 装 的 所 有 电 气 线 路 和 电 气 设 备 的 用 电 安 全 ; 4 负 责 展 览 筹 撤 展 和 展 览 期 间 的 用 电 安 全 巡 检, 参 与 展 位 施 工 验 收, 消 除 各 种 用 电 安 全 隐 患, 落 实 相 关 整 改 措 施, 对 所 安 装 的 用 电 设 备 负 直 接 的 安 全 责 任 ; 5 落 实 展 馆 方 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 接 受 展 馆 方 的 安 全 检 查 18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空 地 展 台 搭 建 要 求 若 租 用 空 地 的 参 展 单 位 自 行 装 修 或 聘 请 其 他 承 建 商 对 展 位 进 行 特 装 工 程, 请 详 细 阅 读 以 下 注 意 事 项 并 填 好 相 关 表 格, 于 规 定 日 期 前 交 回 大 会 承 建 商 1. 必 须 遵 守 展 位 装 修 须 知 涉 及 各 事 项 2. 搭 建 物 必 须 建 在 大 会 所 划 定 的 范 围 以 内, 其 垂 直 投 影 不 得 超 出 划 线 范 围 3. 展 位 ( 含 双 层 展 位 ) 装 修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 1) 安 装 在 两 米 以 下 且 单 件 玻 璃 面 积 超 过 3m 2, 或 者 在 两 米 以 上 位 置 安 装 的 不 论 面 积 大 小, 一 律 要 使 用 钢 化 玻 璃 ; 2) 展 位 搭 建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4.5 米 ( 双 层 不 得 超 过 6 米, 如 展 位 超 高, 经 现 场 消 防 部 门 查 处, 责 任 自 负 ) 3) 装 修 使 用 木 质 材 料 的 应 按 平 方 米 0.5 公 斤 防 火 漆 进 行 阻 燃 处 理 ; 用 布 质 材 料 装 饰 和 封 顶 的, 布 与 布 之 间 需 留 有 20 公 分 间 隔, 并 按 每 5m 2 / 公 斤 喷 涂 阻 燃 剂 ( 尼 龙 布 网 孔 布 按 8m 2 / 公 斤 ) 4) 所 有 装 修 和 装 饰 材 料 均 采 用 不 燃 或 难 燃 材 料 展 馆 内 不 得 使 用 未 经 阻 燃 处 理 的 草 藤 纸 树 皮 泡 沫 芦 苇 竹 子 可 燃 塑 料 板 ( 万 通 板 kt 板 阳 光 板 ) 可 燃 地 毯 布 料 和 木 板 等 物 品 作 装 修 和 装 饰 用 料 5) 广 告 牌 灯 箱 灯 柱 内 须 留 有 对 流 的 散 热 孔, 日 光 灯 镇 流 器 应 采 用 消 防 科 研 单 位 检 查 合 格 的 产 品 6) 各 展 位 的 筒 灯 射 灯 石 英 灯 等 灯 具 的 安 装 须 与 展 品 装 饰 物 等 保 持 30cm 以 上 距 离, 并 应 加 装 接 线 盒, 电 线 不 得 外 露 7) 全 馆 禁 止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和 危 险 性 化 工 产 品 包 括 天 那 水 松 节 水 酒 精 以 及 火 机 气 氢 气 氧 气 等 挥 发 性 易 燃 溶 液 可 燃 气 体 4. 展 位 背 板 必 须 作 美 化 装 饰 处 理, 维 护 展 厅 整 体 美 观 5. 不 得 在 展 厅 人 行 通 道 楼 梯 路 口 电 梯 门 前 消 防 设 施 点 空 调 机 回 风 口 等 地 段 随 意 乱 摆 乱 挂 乱 钉 各 类 展 品 宣 传 品 或 其 他 标 志 6. 不 得 阻 挡 消 防 栓, 不 得 占 用 消 防 通 道 7. 布 展 单 位 的 电 工 和 焊 工 必 须 持 有 效 证 件 上 岗, 否 则 不 允 许 进 馆 施 工 8. 不 得 使 用 可 燃 或 易 燃 材 料 进 行 搭 建 和 装 修, 搭 建 展 位 使 用 的 材 料 应 为 非 易 燃 物 且 燃 烧 扩 散 率 不 低 于 2 级, 不 得 将 消 防 器 材 挪 作 它 用 9. 大 会 不 提 倡 特 装 展 位 封 顶 如 需 封 顶 的, 必 须 按 消 防 规 定 安 装 悬 挂 式 自 动 灭 火 器 (6 公 斤 ), 每 20 平 方 米 配 置 1 个,20-30 平 方 米 配 置 2 个, 依 次 类 推 10. 展 场 内 不 准 有 明 火, 如 需 动 火 作 业 ( 明 火 电 焊 气 焊 ), 必 须 通 过 大 会 承 建 商 向 广 州 市 消 防 局 申 报 并 办 理 动 火 证 后 方 可 施 工 11. 展 场 内 用 电 安 装 须 提 前 向 大 会 承 建 商 申 报, 经 审 核 后, 在 大 会 电 工 监 督 下 方 可 实 施, 严 禁 擅 自 装 接 电 源 和 乱 拉 电 线 12. 展 位 图 纸 包 括 正 侧 剖 面 图 标 明 尺 寸 材 料, 要 有 文 字 说 明 及 用 电 负 荷, 并 附 电 路 图 本 届 只 接 受 原 件 报 图 ( 需 盖 章 ), 所 有 报 图 资 料 营 业 执 照 及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须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一 式 两 份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大 会 指 定 承 建 商 有 权 拒 绝 设 计 图, 或 要 求 参 展 商 作 出 修 改 13. 特 装 展 位 不 允 许 遮 挡 或 覆 盖 展 馆 的 照 明 电 箱 动 力 电 箱 电 话 配 线 箱 14. 所 有 搭 建 材 料 及 展 品 必 须 在 2015 年 5 月 30 日 展 会 闭 幕 后 由 展 商 自 行 撤 离 展 馆 并 妥 善 处 理 ; 如 经 大 会 处 理, 需 额 外 收 费 15.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在 大 堂 内 施 工 搭 建 或 拼 装 不 得 改 变 大 楼 地 面 墙 门 窗 或 建 筑 物 其 他 部 分 的 结 构 大 楼 任 何 部 位 不 得 打 入 钉 子 螺 丝 或 钻 洞 违 规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16. 请 勿 利 用 展 馆 主 体 设 备 设 施 搭 靠 牵 拉 展 位 的 展 架 防 火 喷 淋 设 施 或 灯 具 上 严 禁 系 挂 物 体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在 网 架 上 进 行 重 物 悬 挂 或 牵 引, 私 自 吊 挂 一 经 发 现, 立 刻 拆 除, 并 给 予 罚 款 处 理 EXHIBITION 19
17. 仅 允 许 使 用 非 残 留 性 的 单 面 双 面 布 底 胶 带 将 地 毯 和 其 它 地 面 覆 盖 物 固 定 于 水 泥 地 面 不 允 许 在 石 质 地 面 或 墙 面 上 使 用 粘 胶 物 不 允 许 使 用 背 面 有 粘 性 的 ( 可 粘 贴 ) 图 案 或 宣 传 品 粘 于 建 筑 物 的 任 何 部 位 如 有 违 反, 清 洁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支 付 18. 请 不 要 携 带 与 展 馆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展 具 铝 料 进 场 施 工, 如 确 因 搭 建 需 要 使 用 以 上 物 品, 应 在 进 馆 前 向 展 馆 物 业 部 工 作 人 员 提 出 查 验 备 档, 否 则 展 馆 有 权 在 撤 展 时 对 以 上 材 料 不 予 放 行 19. 特 装 展 位 密 闭 设 置 面 积 超 过 60m 2 ( 含 60m 2 ), 需 设 置 2 个 出 口 ; 每 个 特 装 展 位 内 至 少 保 留 一 个 地 坑 电 箱 检 查 活 动 口 20. 展 览 会 现 场 所 有 展 位 搭 建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展 馆 使 用 合 同 及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展 馆 办 展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其 它 相 关 指 引, 并 按 有 关 消 防 部 门 的 审 批 要 求 施 工 展 馆 方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的 安 全 整 改 意 见,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及 时 整 改, 不 得 拒 绝 拖 延 不 按 要 求 施 工 的 任 何 单 位, 展 馆 方 不 提 供 展 位 用 电 21. 展 馆 承 重 负 荷 : 一 楼 展 厅 及 露 天 展 场 每 平 方 米 不 得 超 过 5000 公 斤 ; 一 楼 以 上 展 馆 每 平 方 米 不 得 超 过 1350 公 斤, 露 天 绿 化 场 地 及 大 型 车 辆 停 车 场 每 平 方 米 不 得 超 过 3000 公 斤 凡 超 出 以 上 负 荷 标 准 的 展 品, 组 展 方 应 提 前 与 展 馆 方 协 商, 经 展 馆 方 书 面 同 意 并 按 展 馆 方 要 求 做 足 安 全 措 施 后 方 可 进 场 对 因 展 馆 设 施 保 护 措 施 不 利 而 造 成 的 损 害, 或 由 于 场 地 布 置 原 因 破 坏 了 展 馆 室 外 场 地 地 面 原 有 植 被 的, 组 展 方 应 承 担 修 复 责 任 22. 展 馆 供 电 方 式 : 展 馆 供 电 方 式 为 3 相 5 线 制,380V/220V50Hz 23. 展 位 与 电 源 箱 须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展 位 与 消 防 栓 的 距 离 不 少 于 1.5m, 不 得 阻 挡 消 防 设 施, 不 得 占 用 消 防 通 道 ; 展 位 布 展 不 得 骑 压 封 闭 展 馆 地 面 配 电 箱, 确 需 在 其 上 面 作 特 别 布 置 时, 须 预 留 一 个 或 以 上 面 积 大 于 配 电 箱 盖 尺 寸 的 活 动 检 修 口, 确 保 能 顺 利 打 开 地 井 配 电 箱 盖 板 并 方 便 故 障 处 理 24. 展 馆 的 天 花 及 固 定 设 施 上 不 允 许 悬 挂 任 何 物 品 25. 不 得 损 坏 或 拆 改 展 馆 任 何 硬 件 设 施 : 展 馆 内 任 何 部 位 不 得 打 入 钉 子 螺 丝 或 钻 洞 ; 如 需 在 展 馆 石 质 地 面 或 墙 面 上 进 行 粘 贴, 仅 允 许 使 用 非 残 留 性 的 单 面 双 面 布 底 胶 ; 不 允 许 使 用 其 它 粘 胶 物 26. 如 需 从 地 沟 引 出 线 管, 需 注 意 保 持 地 面 的 平 整, 必 要 时 须 加 护 盖 及 设 置 明 显 的 提 示 标 志, 以 策 安 全 27. 参 加 展 览 会 的 人 员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社 会 公 德, 不 得 妨 碍 社 会 治 安 影 响 社 会 秩 序 2) 遵 守 展 览 会 场 所 治 安 消 防 等 管 理 制 度, 接 受 安 全 检 查, 不 得 携 带 爆 炸 性 易 燃 性 放 射 性 毒 害 性 腐 蚀 性 等 危 险 物 质 或 者 非 法 携 带 枪 支 弹 药 管 制 器 具 3) 服 从 安 全 管 理, 不 得 展 示 侮 辱 性 标 语 条 幅 等 物 品, 不 得 围 攻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投 掷 杂 物 28. 禁 止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枪 支 和 各 类 管 制 刀 具 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物 品 进 入 展 馆 29. 有 效 证 件 ( 票 ) 实 行 1 人 1 证 ( 票 ), 严 格 管 理 证 件, 禁 止 转 借 证 件 或 带 无 证 人 员 进 场, 转 借 证 件 一 律 没 收 30. 进 馆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展 会 安 排 的 时 间 路 线 进 入 展 馆, 服 从 展 馆 方 管 理 31. 所 有 出 馆 物 品 必 须 接 受 门 卫 查 验 后 方 可 放 行 展 样 品 一 律 凭 组 展 方 出 具 的 放 行 条 出 馆 32. 展 商 不 得 在 标 准 展 位 展 板 及 配 置 铝 合 金 材 料 上 打 洞 刀 划 张 贴 涂 写 发 生 以 上 事 实 的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罚 款 (50 元 ~500 元 ) 33. 不 得 将 较 重 的 展 品 挂 在 展 板 上 或 靠 在 展 板 上 如 造 成 展 台 倒 塌 展 具 损 坏 等, 应 予 以 赔 偿 (100 元 ~1000 元 ) 造 成 其 它 相 邻 展 商 损 失 的 由 主 办 单 位 或 主 场 承 建 商 处 理 34. 不 得 擅 自 接 电 造 成 超 载 线 路 故 障 及 不 安 全 因 素, 应 进 行 赔 偿 并 支 付 所 发 生 的 人 工 费 用 (100 元 ~1000 元 ) 问 题 严 重 的 同 时 应 承 担 全 部 的 法 律 责 任 35. 所 有 特 装 展 位 都 要 对 该 展 位 与 相 邻 展 位 的 露 空 部 位 进 行 美 化, 不 听 规 劝, 主 场 承 建 商 有 权 进 行 罚 款 处 理 ( 罚 金 为 :500-1000 元 ) 20 EXHIBITION
双 层 展 台 搭 建 要 求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基 于 消 防 及 安 全 的 原 因, 展 会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搭 建 双 层 展 位 如 特 殊 要 求 搭 建 双 层 展 位, 必 须 提 出 文 字 特 别 申 请, 并 遵 循 以 下 的 要 求 : 一 搭 建 双 层 展 台 的 特 装 装 修 单 位,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通 过 特 装 资 格 审 核 的 1 级 单 位, 同 时 由 工 商 部 门 核 发 从 事 建 筑 和 展 览 工 程 的 专 业 公 司 ; 2. 注 册 资 金 须 在 RMB200 万 以 上 ( 含 200 万 元 ); 3. 具 有 从 事 大 型 展 览 特 装 施 工 3 年 以 上 的 经 验 二 搭 建 双 层 展 台 规 定 : 1. 展 位 面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100 平 方 米 才 可 以 申 请 搭 建 双 层 展 位 2. 双 层 展 台 必 须 由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专 业 公 司 负 责 设 计 及 搭 建, 展 位 双 层 部 分 总 高 度 不 能 超 过 6 米 ( 如 展 位 超 高, 经 现 场 消 防 部 门 查 处, 责 任 自 负 ) 3. 能 否 搭 建 双 层 展 台 取 决 于 该 展 台 在 展 馆 内 的 位 置 以 及 所 占 用 的 面 积 搭 建 双 层 展 台 在 规 划 中 必 须 考 虑 到 展 馆 的 整 体 效 果, 展 馆 有 关 标 志 的 可 见 性 以 及 对 邻 近 展 台 的 视 觉 影 响 4. 第 二 层 展 台 的 面 积 不 得 大 于 第 一 层 展 台 的 面 积 的 三 分 之 一 5. 用 料 和 用 电 搭 建 双 层 展 位 承 重 结 构 须 采 用 钢 材 搭 建 并 做 好 防 漏 电 保 护 接 地, 装 饰 材 料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或 难 燃 材 料, 电 器 部 分 须 严 格 按 照 用 电 要 求 施 工 6. 灭 火 器 配 置 由 于 搭 建 双 层 展 位 遮 挡 了 消 防 喷 淋, 为 确 保 安 全, 一 层 展 位 必 须 自 行 配 置 悬 挂 式 灭 火 器 (6 公 斤 ), 每 20 平 方 米 配 置 一 个,20-30 平 方 米 配 置 2 个, 依 次 类 推 7. 搭 建 的 第 二 层 展 位 仅 限 于 业 务 洽 谈, 不 允 许 摆 放 展 样 品, 严 禁 使 用 任 何 电 热 器 具 ; 严 禁 开 展 公 安 和 消 防 部 门 认 为 不 安 全 的 其 他 活 动, 不 得 从 事 各 种 演 示 活 动 8. 双 层 展 台 必 须 设 计 成 可 以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安 装 和 拆 除, 并 且 展 台 上 层 不 能 横 穿 展 馆 的 通 道 9. 展 台 构 造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标 准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对 地 板 围 板 和 天 花 板 等 的 相 应 规 定 10. 楼 梯 开 放 的 展 区 以 及 会 客 区 必 须 离 开 过 道 至 少 三 米 的 距 离 11. 相 邻 展 台 之 间 至 少 应 有 三 米 的 间 距, 如 果 不 能 保 持 这 一 间 距, 则 应 安 装 不 低 于 两 米 高 的 屏 风 使 两 展 台 完 全 隔 离, 并 且, 面 向 相 邻 展 台 的 一 面 应 该 是 白 色, 外 观 干 净 空 白 相 邻 展 台 可 将 这 一 面 用 做 促 销 宣 传 EXHIBITION 21
12. 二 层 的 栏 杆 不 得 低 于 0.9 米 首 层 展 台 开 放 处 的 地 面 上 应 设 置 0.05 米 高 的 防 摇 动 木 爆 条 栏 杆 应 作 成 圆 弧 形, 以 防 物 体 放 在 栏 杆 上 滑 落 13. 提 交 申 请 的 文 件 上 应 表 明 上 层 展 台 的 指 定 用 途 如 果 上 层 展 台 用 作 承 受 普 通 参 观 的 客 流 会 议 产 品 推 介 或 储 存 用 地 时, 上 层 展 台 的 承 载 能 力 不 得 小 于 5 千 牛 / 平 方 米 ; 如 果 上 层 展 台 用 作 办 公 室 销 售 处 ( 面 积 小 于 50 平 方 米 ) 休 息 室 或 走 廊, 则 上 层 展 台 的 承 载 能 力 不 得 小 于 2 千 牛 / 平 方 米 14. 所 有 楼 梯 都 必 须 按 照 DIN18065 的 标 准 设 计 建 造, 承 载 能 力 不 得 小 于 5 千 牛 / 平 方 米 15. 栏 杆 及 支 柱 的 设 计 应 保 证 能 在 扶 手 处 水 平 施 加 的 1 千 牛 / 平 方 米 的 力 16. 上 层 展 台 的 最 远 点 至 走 道 的 逃 生 路 线 应 小 于 25 米 的 距 离 17. 上 层 展 台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00 平 方 米 时, 应 设 有 一 部 伸 出 在 展 台 之 外 的 楼 梯 ; 如 果 上 层 展 台 面 积 大 于 100 平 方 米, 应 至 少 设 有 两 部 楼 梯, 其 中 一 部 要 伸 出 在 展 台 之 外 ; 如 果 确 有 需 要, 大 会 有 权 要 求 参 展 商 必 须 增 加 额 外 的 安 全 或 防 火 设 施, 直 到 整 个 展 台 的 设 计 符 合 消 防 的 要 求 18. 由 于 搭 建 双 层 展 台 的 图 纸 必 须 由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专 业 公 司 负 责 审 批, 因 此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展 商 承 担 19. 凡 双 层 展 台 的 承 建 单 位, 须 具 有 从 事 大 型 展 览 特 装 施 工 的 经 验, 有 能 力 并 承 诺 愿 意 承 担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事 故 责 任 在 实 施 搭 建 和 使 用 中, 必 须 服 从 大 会 的 监 管 20. 搭 建 双 层 展 台 必 须 在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向 大 会 承 建 商 申 请, 申 请 时 必 须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 本 手 册 中 的 空 地 展 台 装 修 申 请 B8 表 格, 一 式 两 份 ; * 底 层 展 台 的 平 面 图, 一 式 四 份 ; * 上 层 展 台 的 平 面 图, 一 式 四 份 ; * 正 立 面 和 侧 立 面 图, 一 式 四 份 ; * 剖 面 图, 一 式 四 份 ; * 静 载 测 试 报 告 或 静 载 计 算 书, 一 式 两 份 ; * 展 台 规 划 说 明 书 及 搭 装 材 料 技 术 数 据, 一 式 两 份 乙 级 以 上 ( 含 乙 级 ) 设 计 院 盖 章, 国 家 一 及 注 册 结 构 师 盖 章, 安 全 责 任 书 21. 所 有 搭 建 材 料 及 展 品 必 须 在 2015 年 5 月 30 日 展 会 闭 幕 后 由 展 商 自 行 撤 离 展 馆 并 妥 善 处 理 ; 如 经 大 会 处 理, 需 额 外 收 费 22 EXHIBITION
特 装 展 位 申 报 及 施 工 指 南 2015 烘 焙 展 展 期 定 为 5 月 的 28-30 日, 为 更 有 效 率 完 成 审 图 工 作, 截 止 报 图 时 间 为 4 月 28 日, 各 参 展 客 商 及 施 工 单 位 请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及 时 提 交 相 关 报 图 资 料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一 报 图 方 式 特 装 展 位 承 建 商 必 须 按 规 定 设 计 和 实 施 特 装 布 展 工 程, 并 按 要 求 向 主 场 承 建 商 报 送 相 关 资 料 及 图 纸, 由 主 场 承 建 商 统 一 报 送 消 防 主 管 单 位 审 批, 请 详 细 阅 读 以 下 事 项 : (1) 承 建 商 请 于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 含 ) 向 大 会 主 场 承 建 商 按 要 求 提 交 一 整 套 完 整 资 料, 详 见 特 装 申 报 资 料 清 单 (2) 所 有 资 料 均 用 A4 纸 打 印 或 复 印, 一 式 两 份 并 加 盖 公 章, 按 特 装 申 报 资 料 清 单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3) 所 有 资 料 均 为 盖 章 原 件, 未 盖 章 和 以 传 真 及 E-mail 资 料 一 律 不 接 受 同 时 由 于 报 图 时 间 恰 逢 广 交 会 期 间 请 以 快 递 方 式 报 图, 请 在 快 递 报 图 资 料 上 注 明 : 烘 焙 展 报 图, 协 助 主 场 承 建 商 的 相 关 工 作 以 提 高 图 纸 收 集 及 图 纸 审 理 效 率 请 勿 以 货 到 付 款 的 形 式 快 递 报 图 资 料 (4) 申 报 资 料 请 于 截 止 日 期 前 快 递 ( 非 到 付 ) 或 亲 自 送 至 主 场 承 建 商 主 场 承 建 商 将 会 对 提 交 完 整 特 装 申 报 资 料 的 展 位 承 建 商 以 E-mail 的 方 式 发 送 缴 款 通 知 书, 特 装 承 建 商 务 必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缴 清 相 关 费 用 1 特 装 申 报 资 料 清 单 : (1)B4 用 电 申 请 表 ( 必 须 交 回 ) (2)B5 电 话 及 网 络 申 请 表 ( 按 需 交 回 ) (3)B6 用 水 申 请 表 ( 按 需 交 回 ) (4)B7 空 寂 压 缩 机 申 请 表 ( 按 需 交 回 ) (5)B8 空 地 展 台 装 修 申 请 表 ( 必 须 交 回 ) (6)B9 展 台 搭 建 安 全 承 诺 书 ( 必 须 交 回 ) (7)B10 展 台 用 电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 必 须 交 回 ) (8)B11 施 工 人 员 登 记 表 ( 必 须 交 回, 办 证 时 提 交 ) (9)B12 双 层 展 位 搭 建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 双 层 展 位 必 须 交 回 ) (10)B13 未 购 买 保 险 承 诺 书 ( 无 保 险 合 同 提 交 的, 必 须 交 回 ) (11) 搭 建 商 营 业 执 照 及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必 须 交 回 ) (12) 开 幕 期 间 值 班 电 工 的 名 单 电 工 操 作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等 资 料 (13) 设 计 方 案 效 果 图 平 面 图 立 面 图 电 路 图 及 装 修 使 用 材 料 说 明 2 图 纸 要 求 :( 可 参 看 表 格 后 的 特 装 报 图 图 示 ) (1) 提 供 的 展 位 图 样 比 例 不 得 少 于 1:100 (2) 彩 色 效 果 图 图 样 不 得 少 于 2 个 视 图 EXHIBITION 23
(3) 图 纸 右 下 方 图 框 标 注 以 下 内 容 : 展 位 号 参 展 公 司 名 称 展 位 面 积 总 用 电 量 最 高 度 背 墙 高 度 (4) 特 装 承 建 商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5) 展 览 会 责 任 险 及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保 单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 二 汇 款 缴 费 1. 针 对 2015 烘 焙 展 展 期 的 实 际 情 况, 请 各 参 展 客 商 及 施 工 单 位 在 汇 款 截 止 日 期 前, 尽 早 尽 快 安 排 财 务 人 员 处 理 烘 焙 展 的 款 项, 汇 款 时 一 并 在 附 言 处 注 明 该 笔 款 项 的 展 览 信 息 ( 例 如 : 烘 焙 展 展 位 号 等 信 息 ) 以 便 我 司 工 作 人 员 对 该 款 项 的 确 认, 为 保 大 会 承 建 商 能 确 实 收 款 到 账 情 况, 请 各 参 展 商 或 施 工 方 发 邮 件 至 我 司 邮 箱 cf@cantonfairad.com 2. 如 果 未 能 及 时 汇 款, 中 间 出 现 汇 款 时 间 差, 财 务 无 法 对 展 商 的 汇 款 进 行 及 时 的 对 帐 以 及 发 票 的 开 具, 请 各 参 展 客 商 及 施 工 单 位 现 场 提 供 相 应 汇 款 凭 证 的 传 真 件 ( 邮 件 复 印 件 扫 描 件 等 ) 与 展 会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落 实, 以 免 影 响 进 场 施 工 三 施 工 管 理 费 及 施 工 保 证 金 为 配 合 2015 烘 焙 展 特 装 结 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明 确 责 任, 规 范 管 理, 确 保 安 全, 施 工 单 位 注 册 资 金 必 须 在 50 万 以 上 ( 含 50 万 ) 展 位 申 请 进 行 特 装 工 程 时, 必 须 向 大 会 主 场 承 建 商 提 交 施 工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并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 1. 施 工 管 理 费 : 按 展 位 面 积 收 取, 每 平 方 米 25 元 2. 施 工 保 证 金 : 展 位 面 积 (m 2 ) 施 工 保 证 金 ( 元 ) 100m 2 以 下 ( 含 100m 2 ) 10000 100m 2 以 上 20000 双 层 展 位 50000 撤 展 后 如 没 有 任 何 安 全 问 题 或 没 有 对 展 馆 固 定 设 施 造 成 损 坏 的, 以 及 清 场 完 毕 的, 经 主 场 承 建 商 签 名 确 认 并 将 押 金 单 据 交 回 后, 施 工 保 证 金 在 展 会 结 束 后, 并 交 回 押 金 单 后 6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电 汇 方 式 返 还 或 者 到 承 建 商 办 公 室 现 金 返 还 * 办 理 退 押 金 手 续 时 必 须 提 交 押 金 单 原 件 及 对 公 账 号 信 息 等 资 料, 请 妥 善 保 管 单 据, 否 则 无 法 退 还 押 金 交 回 押 金 单 据 时 需 一 并 交 回 执 表, 即 汇 款 单 位 名 称 ( 需 与 押 金 单 名 称 一 致 )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以 供 我 司 财 务 退 还 款 项 之 用 因 无 提 交 押 金 单 原 件 或 对 公 账 号 有 误 而 造 成 无 法 按 期 退 还, 由 展 商 或 施 工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四 保 安 及 保 险 : 大 会 已 安 排 整 项 展 会 场 地 的 保 安, 但 展 会 期 间 参 展 商 应 负 责 及 看 管 好 其 展 位 展 品 及 员 工 财 物, 特 别 在 展 品 进 出 会 场 的 时 候 ; 参 展 商 / 施 工 单 位 应 为 其 展 位 展 品 及 员 工 购 买 适 当 保 险 主 / 承 办 方 对 涉 及 参 展 商 / 参 观 者, 其 展 位 展 品 及 其 个 人 物 品 的 任 何 风 险, 概 不 负 财 24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务 或 法 律 责 任 参 展 商 应 为 其 展 位 展 品 展 馆 及 其 它 人 士 购 买 适 当 保 险 及 第 三 者 保 险 投 保 时 间 应 包 括 展 会 期 间 及 布 / 撤 展 时 间 所 有 参 展 商 /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购 买 适 当 保 险 及 第 三 者 保 险, 如 在 展 会 筹 展 期 前 无 购 买 的, 必 须 在 办 证 时 提 交 未 购 保 险 承 诺 书 ( 表 格 附 件 B13) 盖 章 原 件 才 可 办 理 相 关 进 场 证 件 入 馆, 否 则 大 会 将 不 允 许 未 购 买 保 险 或 提 交 承 诺 书 的 展 位 施 工 搭 建 五 供 电 规 定 : 每 个 标 配 的 用 电 插 座 不 得 用 于 照 明 灯 具 ( 如 射 灯, 日 光 灯, 小 太 阳 等 ) 或 超 过 额 定 功 率 (500W) 接 驳 使 用, 若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电 插 座, 主 办 方 / 主 场 承 建 商 可 以 实 时 停 止 供 应 电 力 且 不 退 回 费 用 六 影 音 发 播 : 影 音 设 备 的 位 置 及 声 量 必 须 适 量 调 校, 不 能 影 响 其 他 展 商 及 观 众, 大 会 保 留 终 止 影 音 设 备 使 用 的 权 利 七 现 场 秩 序 : 为 维 护 展 会 现 场 秩 序, 参 展 单 位 不 得 在 自 己 展 台 范 围 以 外 派 发 任 何 资 料 主 办 方 及 展 馆 工 作 人 员 对 乱 发 资 料 者 一 律 全 部 没 收, 敬 请 配 合 及 支 持 八 布 展 办 理 加 班 须 知 展 馆 方 原 则 上 不 接 受 个 别 展 商 或 施 工 单 位 的 单 独 加 班 申 请 如 确 需 加 班, 须 于 当 天 16:00 前 向 主 场 承 建 商 提 交 延 时 加 班 申 请, 原 则 上 不 鼓 励 晚 上 23:00 以 后 的 加 班 申 请, 如 特 装 承 建 商 需 要 加 班 的, 将 按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收 费 : 光 地 ( 特 装 ) 展 位 参 展 商 标 准 / 豪 华 展 位 参 展 商 报 到 / 布 展 时 间 2015 年 5 月 26-27 日 09 00-17 00 撤 展 时 间 2015 年 5 月 30 日 14 00-17 00 报 到 / 布 展 时 间 2015 年 5 月 27 日 09 00-17 00 撤 展 时 间 2015 年 5 月 30 日 14 00-17 00 加 班 须 知 : 加 班 费 ( 当 天 17:00 计 起 ) 1. 展 商 如 须 加 班, 请 于 当 天 16:00 前 向 主 场 承 建 商 处 申 请, 费 用 自 付, 逾 时 申 请 将 加 收 10% 费 用 ;2. 原 则 上 不 鼓 励 超 过 23:00 后 加 班,23:00 后 加 班 按 双 倍 收 费 ( 包 含 额 外 安 保 费 用 ) 当 天 16:00 时 前 20.00 元 /m 2 /3 小 时 计 费 标 准 : 每 个 展 位 的 起 点 面 积 为 100m 2, 不 足 100m 2 按 100m 2 计 算, 即 提 前 申 请 最 低 当 天 16:00 时 后 22.00 元 /m 2 /3 小 时 消 费 为 RMB2,000 元 逾 期 申 请 最 低 消 费 为 RMB2,200 元 EXHIBITION 25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之 前 提 交 原 件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1 - 标 准 展 位 楣 板 展 位 号 请 在 下 列 格 子 内 填 上 贵 公 司 中 文 名 称 ( 不 得 多 于 二 十 个 字 ) 及 英 文 名 称 ( 不 得 多 于 四 十 个 字 母 ) 按 境 内 企 业 价 格 参 展 的 单 位, 不 得 显 示 外 国 国 家 字 样 之 楣 板 文 字, 否 则, 大 会 有 权 修 改 如 贵 司 楣 板 名 称 与 申 请 表 格 一 致, 无 须 填 写 此 表 如 贵 司 所 订 的 展 位 是 角 位, 则 只 有 两 面 围 身 并 配 以 两 面 楣 板 如 有 不 同 要 求 请 在 B2 表 中 图 示 中 文 英 文 请 联 系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承 建 商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凤 浦 中 路 679 号 广 交 会 大 厦 8-9 楼 邮 编 : 510335 联 系 人 : 何 嘉 楹 (13922154094) 郝 明 慧 (13922236021) 电 话 :020-89303381 89268271 传 真 :020-89268285 89268286 电 子 邮 箱 :cf@cantonfairad.com 参 展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人 : 手 机 : 电 子 邮 箱 : 电 话 : 传 真 : 盖 章 : 26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2 - 展 具 设 施 位 置 图 展 位 号 请 把 展 位 拆 改 租 用 设 施 ( 展 具 水 用 电 装 置 等 ) 及 租 用 搁 板 ( 列 明 高 度 ) 等 之 位 置 标 于 下 列 展 位 图 上, 包 括 贵 公 司 之 基 本 及 额 外 设 施 如 所 订 的 展 位 是 角 位, 请 在 下 图 指 示 是 否 需 要 侧 面 围 板 后 100W 长 臂 射 灯 40W 日 光 灯 左 右 搁 板 ( 请 标 明 高 度 ) 220V 电 源 插 座 T 电 话 前 备 注 : 1. 参 展 商 未 能 提 交 此 图, 大 会 承 办 商 将 在 适 当 位 置 代 为 安 装 现 场 更 改 位 置, 需 另 缴 费 2. 所 有 租 用 电 源 插 座 只 限 非 照 明 所 用, 参 展 商 或 私 人 承 建 商 如 自 备 照 明 灯 具 作 装 修 用 途, 所 有 灯 光 安 装 及 接 驳 必 须 咨 询 大 会 主 场 承 建 商, 并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3. 参 展 商 在 上 图 所 标 的 设 施 必 须 连 同 有 关 表 格 于 截 止 日 期 前 交 回, 方 为 有 效 4. 参 展 商 所 有 提 前 申 请 需 缴 纳 的 款 项, 请 最 晚 于 4 月 28 日 前 汇 出, 大 会 承 办 商 只 对 款 项 确 认 到 账 的 项 目 予 以 安 排 配 送 大 会 主 场 承 建 商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凤 浦 中 路 679 号 广 交 会 大 厦 9 楼 联 系 人 : 何 嘉 楹 (13922154094) 郝 明 慧 (13922236021) 电 话 :020-89303381 89268271 传 真 :+86-20-89268285 E-mail: cf@cantonfairad.com 账 户 名 称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广 州 城 北 支 行 账 号 : 7406 5774 7737 参 展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人 : 手 机 : 电 子 邮 箱 : 电 话 : 传 真 : 盖 章 : EXHIBITION 27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3 - 展 具 租 赁 申 请 表 ( 详 见 封 三 ) 展 位 号 单 位 : 人 民 币 / 元 / 展 期 项 目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28 日 前 28 日 后 现 场 价 1 展 板 1000L*2500Hmm 块 50 60 75 2 搁 板 1000L*300Wmm 块 40 48 60 3 铝 合 金 方 桌 650L*650W*680Hmm 张 120 145 180 4 铝 合 金 咨 询 桌 950L*450W*760Hmm 张 120 145 180 5 折 椅 张 25 30 38 6 装 门 1000L*2400Hmm 个 100 120 150 7 展 柜 / 展 架 ( 木 层 板 ) 1000L*500W*2500Hmm 个 230 280 345 8 展 柜 / 展 架 ( 玻 璃 层 板 ) 1000L*500W*2500Hmm 个 280 340 420 9 平 台 1000L*500W*300Hmm 个 130 160 195 10 报 到 台 1000L*500W*1000Hmm 个 200 240 300 11 地 柜 1000L*500W*750mm 个 150 180 225 12 高 低 展 台 1000L*500W*750/300Hmm 个 230 280 345 13 网 片 1000L*1500mm 块 50 60 75 14 玻 璃 圆 桌 R400*H800mm 张 150 180 225 15 小 展 示 台 500L*500W*500Hmm 个 100 120 150 16 长 臂 射 灯 100W 盏 100 120 150 17 日 光 灯 40W 盏 100 120 150 18 插 座 限 500W, 非 照 明 用,8 小 时 内 个 120 145 180 总 计 数 量 金 额 备 注 : 1. 参 展 商 租 赁 展 具 的 摆 放 位 置, 请 同 时 在 B2 表 中 图 示 表 格 及 B2 表 于 截 止 日 期 前 交 回, 方 为 有 效 2. 若 参 展 商 未 能 提 交 B2 表, 大 会 承 建 商 将 在 适 当 位 置 代 为 安 装 现 场 更 改 位 置, 需 另 缴 附 加 费 3. 展 具 图 样 详 见 展 具 租 赁 图 库 4. 参 展 商 所 有 提 前 申 报 需 交 纳 的 款 项, 请 最 晚 于 展 会 进 场 前 5 天 汇 出 请 勿 以 私 人 名 称 汇 款, 大 会 承 建 商 在 发 票 中 开 具 的 单 位 名 称 将 与 汇 款 单 位 一 致, 并 只 对 款 项 确 认 到 帐 的 项 目 予 以 安 排 配 送 请 联 系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承 建 商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凤 浦 中 路 679 号 广 交 会 大 厦 8-9 楼 邮 编 :510335 联 系 人 : 何 嘉 楹 (13922154094) 郝 明 慧 (13922236021) 电 话 :020-89303381 89268271 传 真 : 020-89268285 89268286 电 子 邮 箱 :cf@cantonfairad.com 账 户 名 称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广 州 城 北 支 行 账 号 : 7406 5774 7737 参 展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人 : 手 机 : 电 子 邮 箱 : 电 话 : 传 真 : 盖 章 : 28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4 - 用 电 申 请 表 展 位 号 单 位 : 人 民 币 / 元 / 展 期 项 目 / 用 电 规 格 8 小 时 用 电 单 价 24 小 时 用 电 单 价 28 日 前 28 日 后 现 场 价 数 量 28 日 前 28 日 后 现 场 价 数 量 6A / 220V <1.3KW 450 540 675 900 1080 1350 10A / 220V <2.2KW 550 660 825 1100 1320 1650 16A / 220V <3.5KW 750 900 1125 1500 1800 2250 6A / 380V <3KW 730 880 1095 1460 1752 2190 10A / 380V <5KW 1000 1200 1500 2000 2400 3000 16A / 380V <8KW 1280 1540 1920 2560 3072 3840 20A / 380V <10KW 1400 1680 2100 2800 3360 4200 25A / 380V <13KW 1700 2040 2550 3400 4080 5100 32A / 380V <16KW 2000 2400 3000 4000 4800 6000 40A / 380V <20KW 2450 2940 3675 4900 5880 7350 50A / 380V <25KW 3000 3600 4500 6000 7200 9000 63A / 380V <30KW 3600 4320 5400 7200 8640 10800 100A / 380V <50KW 5300 6360 7950 10600 12720 15900 150A / 380V <75KW 7900 9480 11850 15800 18960 23700 押 金 项 目 电 箱 押 金 ( 用 电 必 报 )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押 金 ( 仅 对 特 装 搭 建 商 ) 特 装 搭 建 涉 及 到 的 费 用 项 目 ( 仅 对 特 装 搭 建 商 ) 总 计 金 额 : 800 元 / 个 100m 2 以 下 ( 含 100m 2 展 位 ) 安 全 施 工 保 证 金 :10000 元 100m 2 以 上 展 位 安 全 施 工 保 证 金 :20000 元 搭 建 双 层 展 位 安 全 施 工 保 证 金 :50000 元 空 地 展 台 装 修 施 工 管 理 费 :25 元 /m 2 施 工 人 员 证 费 :10 元 / 个 金 额 备 注 : 1. 凡 申 请 上 述 电 源 的 参 展 商 必 须 租 用 展 馆 的 电 箱 展 商 所 有 租 用 电 箱 由 我 方 电 工 负 责 安 装 到 展 位, 电 箱 开 关 下 桩 ( 展 位 内 ) 的 接 电 工 作 由 展 商 自 行 负 责, 展 商 必 须 按 展 馆 方 规 定 自 带 漏 电 保 护 电 箱, 并 接 受 展 馆 配 电 人 员 监 管 2. 闭 馆 当 天 参 展 商 应 派 员 留 守 展 位 待 展 馆 配 电 人 员 回 收 电 箱, 并 凭 配 电 人 员 签 名 和 粘 贴 了 回 收 标 记 的 押 金 单, 到 主 场 承 建 商 处 办 理 退 押 金 手 续 3. 以 上 价 格 已 含 租 用 电 箱 1 个 及 30 米 电 缆, 超 出 部 分 按 以 下 标 准 加 收 电 缆 费 用 :63-100A:25 元 / 米 150A:40 元 / 米 200A:50 元 / 米 250A:70 元 / 米 4. 参 展 商 所 有 提 前 申 报 需 交 纳 的 款 项, 请 最 晚 于 展 会 进 场 前 5 天 汇 出 请 勿 以 私 人 名 称 汇 款, 大 会 承 建 商 在 发 票 中 开 具 的 单 位 名 称 将 与 汇 款 单 位 一 致, 并 只 对 款 项 确 认 到 帐 的 项 目 予 以 安 排 配 送 5. 超 过 限 期 申 请 将 加 收 20% 附 加 费, 现 场 订 购 则 加 收 50% 附 加 费 请 联 系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承 建 商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凤 浦 中 路 679 号 广 交 会 大 厦 8-9 楼 邮 编 : 510335 联 系 人 : 何 嘉 楹 (13922154094) 郝 明 慧 (13922236021) 电 话 :020-89303381 89268271 传 真 :020-89268285 89268286 电 子 邮 箱 :cf@cantonfairad.com 账 户 名 称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广 州 城 北 支 行 账 号 :7406 5774 7737 参 展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人 : 手 机 : 电 子 邮 箱 : 电 话 : 传 真 : 盖 章 : EXHIBITION 29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5 - 电 话 及 网 络 申 请 表 展 位 号 单 位 : 人 民 币 / 元 / 展 期 项 目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28 日 前 28 日 后 现 场 价 租 用 电 话 线 条 750 900 1125 开 通 国 际 长 途 押 金 2000 2000 2000 电 话 机 押 金 500 500 500 有 线 宽 带 上 网 端 口 端 口 850 1020 1275 无 线 宽 带 上 网 端 口 端 口 650 780 975 宽 带 上 网 押 金 1000 1000 1000 总 计 数 量 金 额 备 注 : 1. 请 将 所 需 租 赁 的 电 器 或 电 话 的 安 装 位 置 同 时 在 B2 表 中 图 示 该 表 格 及 B2 表 于 截 止 日 期 前 交 回 为 有 效 2. 若 参 展 商 未 能 提 交 B2 表, 大 会 承 建 商 将 在 适 当 位 置 代 为 安 装 现 场 更 改 位 置, 需 另 缴 附 加 费 3. 所 有 租 用 电 源 插 座 只 限 非 照 明 使 用, 参 展 商 或 私 人 承 建 商 如 自 备 照 明 灯 具 作 装 修 用 途, 所 有 灯 光 安 装 及 接 驳 必 须 咨 询 大 会 承 建 商, 并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标 摊 内 如 需 24 小 时 用 电 服 务, 请 填 妥 B6-B 表 申 请 专 用 电 箱 4. 预 订 电 话 不 得 取 消 如 电 话 机 无 损 坏, 押 金 将 于 展 览 会 结 束 后 返 还 长 途 话 费 按 实 际 通 话 结 算 5. 参 展 商 所 有 提 前 申 报 需 交 纳 的 款 项, 请 最 晚 于 展 会 进 场 前 5 天 汇 出 请 勿 以 私 人 名 称 汇 款, 大 会 承 建 商 在 发 票 中 开 具 的 单 位 名 称 将 与 汇 款 单 位 一 致, 并 只 对 款 项 确 认 到 帐 的 项 目 予 以 安 排 配 送 6. 超 过 限 期 订 购 将 加 收 20% 附 加 费, 现 场 订 购 则 加 收 50% 附 加 费 请 联 系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承 建 商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凤 浦 中 路 679 号 广 交 会 大 厦 8-9 楼 邮 编 :510335 联 系 人 : 何 嘉 楹 (13922154094) 郝 明 慧 (13922236021) 电 点 :020-89303381 89268271 传 真 :020-89268285 89268286 电 子 邮 箱 :cf@cantonfairad.com 账 户 名 称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广 州 城 北 支 行 账 号 :7406 5774 7737 参 展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人 : 手 机 : 电 子 邮 箱 : 电 话 : 传 真 : 盖 章 : 30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6 - 用 水 申 请 表 展 位 号 单 位 : 人 民 币 / 元 / 展 期 项 目 规 格 单 位 水 费 进 水 规 格 : DN15 单 价 24 日 前 24 日 后 现 场 价 点 200 240 接 驳 水 管 人 工 费 个 105 铺 设 4 分 硬 管 16mm 米 36 铺 设 6 分 硬 管 19mm 米 43 铺 设 1 寸 硬 管 25mm 米 50 铺 设 1.5 寸 软 管 38mm 米 36 铺 设 2 寸 软 管 51mm 米 40 总 计 不 接 受 申 请 数 量 金 额 备 注 出 水 量 每 分 钟 大 约 2.2 立 方 备 注 : 铺 设 水 管 工 作 统 一 由 大 会 承 建 商 负 责 大 会 只 接 受 提 前 申 请, 进 场 后 不 再 接 受 订 购 参 展 商 所 有 提 前 申 报 需 交 纳 的 款 项, 请 最 晚 于 展 会 进 场 前 5 天 汇 出 请 勿 以 私 人 名 称 汇 款, 大 会 承 建 商 在 发 票 中 开 具 的 单 位 名 称 将 与 汇 款 单 位 一 致, 并 只 对 款 项 确 认 到 帐 的 项 目 予 以 安 排 配 送 超 过 限 期 订 购 将 加 收 20% 附 加 费, 现 场 订 购 则 加 收 50% 附 加 费 请 联 系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承 建 商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凤 浦 中 路 679 号 广 交 会 大 厦 8-9 楼 邮 编 :510335 联 系 人 : 何 嘉 楹 (13922154094) 郝 明 慧 (13922236021) 电 话 :020-89303381 89268271 传 真 :020-89268285 89268286 电 子 邮 箱 :cf@cantonfairad.com 账 户 名 称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广 州 城 北 支 行 账 号 :7406 5774 7737 参 展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人 : 手 机 : 电 子 邮 箱 : 电 话 : 传 真 : 盖 章 : EXHIBITION 31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7 - 空 气 压 缩 机 申 请 表 展 位 号 规 格 电 压 用 电 量 主 机 转 速 ( 分 钟 ) 电 机 转 速 ( 分 钟 ) 排 气 量 / 每 分 钟 单 位 24 日 前 单 价 24 日 后 单 价 1 匹 220V 750W 1000 1000 36L 台 1100 1320 2 匹 380V 1500W 1000 2800 170L 台 1980 2376 3 匹 380V 2250W 1000 2800 250L 台 2380 2856 4 匹 380V 3000W 1000 2800 360L 台 2780 3336 5.5 匹 380V 4200W 1000 2800 400L 台 3380 4056 7.5 匹 380V 5625W 1000 2800 670L 台 4100 4920 10 匹 380V 7500W 980 1440 900L 台 4500 5400 15 匹 380V 11250W 900 1440 1200L 台 5700 6840 租 用 接 驳 管 ( 直 径 =8mm 长 度 1.5 米 ) 台 70 接 驳 人 工 费 ( 含 接 驳 辅 件 ) 台 150 压 缩 机 配 电 箱 押 金 台 3000 单 位 : 人 民 币 / 元 / 展 期 现 场 价 数 量 金 额 不 接 受 申 请 不 接 受 申 请 不 接 受 申 请 不 接 受 申 请 不 接 受 申 请 不 接 受 申 请 不 接 受 申 请 不 接 受 申 请 总 计 备 注 : 1. 上 述 空 气 压 缩 机 单 价 中 已 包 含 空 气 压 缩 1 台 配 电 箱 1 个 及 电 费, 电 箱 的 接 线 由 展 馆 电 工 负 责 2. 接 驳 管 限 1.5 米 之 内 ( 含 1.5 米 ), 超 出 部 分 需 另 计 费 用 3. 大 会 只 接 受 提 前 申 请, 进 场 后 不 再 接 受 认 订 4. 参 展 商 所 有 提 前 申 报 需 交 纳 的 款 项, 请 最 晚 于 展 会 进 场 前 5 天 汇 出 请 勿 以 私 人 名 称 汇 款, 大 会 承 建 商 在 发 票 中 开 具 的 单 位 名 称 将 与 汇 款 单 位 一 致, 并 只 对 款 项 确 认 到 帐 的 项 目 予 以 安 排 配 送 5. 超 过 限 期 订 购 将 加 收 20% 附 加 费, 现 场 订 购 则 加 收 50% 附 加 费 请 联 系 大 会 承 建 商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凤 浦 中 路 679 号 广 交 会 大 厦 8-9 楼 邮 编 :510335 联 系 人 : 何 嘉 楹 (13922154094) 郝 明 慧 (13922236021) 电 话 :020-89303381 89268271 传 真 :020-89268285 89268286 电 子 邮 箱 :cf@cantonfairad.com 账 户 名 称 :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广 州 城 北 支 行 账 号 : 7406 5774 7737 参 展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人 : 手 机 : 电 子 邮 箱 : 电 话 : 传 真 : 盖 章 : 32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8 - 空 地 展 台 装 修 申 请 表 展 位 号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展 位 号 空 地 面 积 参 展 商 地 址 参 展 商 负 责 人 手 机 身 份 证 号 码 电 子 邮 箱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施 工 负 责 人 手 机 传 真 电 工 手 机 电 工 证 号 电 子 邮 箱 ( 接 收 审 核 意 见 及 缴 费 通 知 ) 展 位 搭 建 尺 寸 长 宽 高 m 2 搭 建 面 积 m 2 搭 建 层 数 第 二 层 面 积 m 2 简 述 主 体 结 构 构 造 和 构 件 连 接 方 式 及 其 主 材 料 使 用 说 明 : 参 展 单 位 承 诺 : 我 单 位 承 诺,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搭 建 工 程 强 制 性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和 展 览 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和 施 工 并 按 规 定 配 置 灭 火 器 材, 确 保 展 览 期 间 ( 含 筹 撤 展 ) 的 展 位 结 构 安 全 和 施 工 安 全 对 本 展 位 因 施 工 安 全 问 题 所 引 发 的 展 位 坍 塌 坠 物 失 火 等 原 因 造 成 现 场 人 员 生 命 及 财 产 损 失, 负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相 应 责 任 本 单 位 承 诺 接 受 大 会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切 实 落 实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和 整 改 措 施, 随 时 消 除 隐 患, 确 保 安 全 负 责 人 签 名 : 参 展 单 位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施 工 单 位 承 诺 : 我 单 位 承 诺, 在 进 行 展 位 搭 建 施 工 中,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搭 建 工 程 强 制 性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和 展 览 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并 按 照 规 定 配 置 灭 火 器 材, 确 保 展 览 期 间 ( 含 筹 撤 展 ) 的 展 位 结 构 安 全 和 施 工 安 全 对 所 承 建 的 展 位 因 施 工 安 全 问 题 所 引 发 的 展 位 坍 塌 坠 物 失 火 等 原 因 造 成 现 场 人 员 生 命 及 财 产 损 失, 负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所 有 责 任 本 单 位 承 诺 接 受 大 会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切 实 落 实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和 整 改 措 施,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确 保 安 全 负 责 人 签 名 : 施 工 单 位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HIBITION 33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9 - 展 台 搭 建 安 全 承 诺 书 展 位 号 此 表 于 治 安 消 防 报 审 时 送 保 卫 处 消 防 科 参 展 商 : 承 建 商 : 负 责 人 : 负 责 人 : 手 机 : 手 机 : 特 装 展 位 总 面 积 : m 2 注 意 : 单 层 限 高 4.5 米 双 层 限 高 6 米 展 位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 安 全 管 理 员 姓 名 责 任 区 域 ( 展 位 号 ) 手 机 身 份 证 号 码 参 展 商 承 诺 我 单 位 承 诺, 我 们 将 督 促 设 计 和 承 建 单 位 严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装 修 工 程 强 制 性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和 展 馆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和 施 工, 如 有 违 反, 责 任 自 负 负 责 人 签 名 : ( 单 位 盖 章 ) 日 期 : 承 建 商 承 诺 : 我 单 位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搭 建 工 程 强 烈 性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和 展 馆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和 施 工, 确 保 展 览 期 间 ( 含 筹 撤 展 ) 的 展 位 结 构 安 全 和 施 工 安 全 对 所 承 建 区 因 施 工 安 全 问 题 所 印 发 的 展 位 坍 塌 坠 物 失 火 等 原 因 造 成 现 场 人 员 生 命 及 财 产 损 失, 负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管 理 责 任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相 关 责 任 本 单 位 承 诺 接 受 大 会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切 实 落 实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和 整 改 措 施,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确 保 安 全 负 责 人 签 名 : ( 单 位 盖 章 ) 日 期 : 34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10 - 展 台 用 电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展 位 号 为 配 合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 集 团 )( 以 下 简 称 展 馆 方 ) 做 好 广 交 会 展 馆 展 览 展 位 安 全 用 电 管 理 工 作, 明 确 责 任 规 范 管 理 确 保 安 全, 营 造 用 电 安 全 可 靠 的 展 览 环 境, 根 据 广 交 会 展 馆 安 全 用 电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本 单 位 作 为 ( 展 览 会 ) ( 展 位 号 : ) 的 使 用 单 位, 与 该 展 位 施 工 承 建 商 特 向 展 馆 方 承 诺 : 一 严 格 遵 守 规 定, 对 筹 撤 展 及 开 展 期 间 因 电 气 违 章 安 装 或 违 章 用 电 所 引 起 一 切 后 果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二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本 展 位 在 展 览 筹 撤 展 及 开 展 期 间 的 用 电 安 全 保 障, 做 好 筹 撤 展 及 展 出 期 间 的 现 场 值 班 维 护, 及 时 消 除 用 电 安 全 隐 患, 确 保 展 位 安 全 三 服 从 展 馆 方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切 实 落 实 用 电 安 全 和 整 改 的 措 施 本 承 诺 书 一 式 两 份, 自 加 盖 公 章 并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承 诺 书 是 展 位 用 电 申 报 表 的 必 要 附 件 参 展 商 : 承 建 商 : ( 公 章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安 全 责 任 人 ( 签 名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安 全 责 任 人 ( 签 名 ): 现 场 安 全 责 任 人 或 现 场 电 工 : 现 场 安 全 责 任 人 或 现 场 电 工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EXHIBITION 35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11 - 施 工 人 员 登 记 表 展 位 号 参 展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施 工 现 场 负 责 人 : 现 场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手 机 号 码 :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审 核 和 选 用 有 持 电 工 证 的 人 员 参 加 现 场 用 电 施 工, 承 诺 自 觉 遵 守 大 会 及 展 馆 关 于 消 防 用 电 和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积 极 配 合 大 会 落 实 各 项 筹 展 工 作 和 要 求, 保 证 展 会 的 筹 备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如 在 布 展 开 展 及 撤 展 期 间 发 生 任 何 问 题,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一 切 责 任 负 责 人 签 名 : 施 工 单 位 盖 章 :( 公 章 ) 2015 年 月 日 36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12 - 双 层 展 位 搭 建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广 州 交 易 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 本 单 位 负 责 承 造 展 览 会, 展 位 号 : 参 展 单 位 : 展 位 面 积 : 平 方 米 的 双 层 展 位 搭 建 布 展 工 程, 本 单 位 保 证 严 格 遵 守 大 会 参 展 商 手 册 中 关 于 双 层 展 位 搭 建 的 要 求 及 展 馆 防 火 安 全 和 展 位 施 工 安 全 的 各 项 规 定, 按 要 求 向 大 会 递 交 相 关 图 纸 和 资 料, 对 在 筹 展 和 展 览 期 间 因 违 章 施 工 及 用 电 安 全 质 量 问 题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负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相 关 责 任 本 单 位 承 诺 接 受 大 会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切 实 落 实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和 整 改 措 施, 随 时 消 除 隐 患, 确 保 安 全 参 展 商 : 搭 建 商 : 盖 章 : 盖 章 : 代 表 : 代 表 : 日 期 : 日 期 : EXHIBITION 37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13 - 未 购 买 保 险 承 诺 书 展 位 号 本 公 司 为 2015 年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的 参 展 企 业 公 司 ( 展 位 号 : 区 ) 进 行 展 位 搭 建, 并 未 为 该 展 位 及 施 工 人 员 购 买 保 险 ( 含 雇 主 责 任 险 公 共 责 任 险 工 程 一 切 险 ) 若 我 司 在 布 展 开 展 撤 展 过 程 中 造 成 大 会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人 身 财 产 损 失 的, 由 我 司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若 主 办 方 或 主 场 承 建 商 因 此 被 任 何 第 三 方 追 索 的, 我 司 愿 代 为 赔 偿, 赔 偿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大 会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诉 讼 费 用 及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用 等 并 且 接 受 主 办 单 位 与 主 场 承 建 的 处 理 : 将 本 公 司 列 入 黑 名 单, 下 届 展 会 不 允 许 入 场 施 工 施 工 单 位 ( 盖 章 ):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章 ): 2015 年 月 日 * 如 已 购 买 展 会 搭 建 类 保 险 的, 提 供 保 险 复 印 件 即 可 38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请 务 必 将 此 表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前 提 交 至 大 会 承 建 商 B14 - 会 议 室 租 用 申 请 表 参 展 单 位 名 称 电 话 展 位 号 联 系 人 传 真 展 馆 A 区 贵 宾 室 会 议 室 一 览 表 交 易 会 期 间 布 置 价 格 项 目 名 称 位 置 长 宽 高 面 积 / m 2 用 途 座 位 数 配 置 元 / 间 / 节 租 用 数 量 金 额 ( 元 ) 贵 宾 室 会 议 室 洽 谈 室 珠 江 珠 江 散 步 道 16.5 13.98 5.1 230.67 贵 宾 接 待 50 米 黄 全 绒 布 艺 单 座 沙 发 2000 五 羊 13.4 7.26 5.1 97.50 16 米 黄 坐 位 绒 布 艺 单 座 沙 发 1200 白 云 13.4 7.64 5.1 102.61 46 课 堂 式 2000 研 花 城 13.4 7.7 5.1 103.41 46 课 堂 式 2000 讨 会 四 形 米 课 堂 式, 纯 椅 子 150 人 二 号 15 11.09 2.4 166.35 式 150 夹 ( 其 中 主 席 台 9 人 ) 1400 层 微 型 20.00 10 配 2 桌 10 椅 500 A 洽 区 谈 小 型 30.00 15 配 3 桌 15 椅 700 三 形 层 式 中 型 40.00 30 配 4 桌 20 椅 1000 备 注 : 洽 谈 室 会 议 室 贵 宾 室 等 按 照 展 馆 原 定 配 置, 如 需 增 加 桌 椅, 需 顾 客 另 外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贵 宾 室 及 会 议 室 禁 止 携 带 食 品 有 色 饮 料 入 内 另 注 : 因 同 期 有 其 他 展 会, 展 商 如 需 预 订 上 述 会 议 室, 请 先 电 话 通 知 全 国 工 商 联 烘 焙 业 公 会 预 登 记, 展 会 期 间 各 会 议 室 由 烘 焙 业 公 会 统 一 与 展 馆 协 调 安 排, 而 租 用 会 议 室 款 项 由 展 商 直 接 交 给 展 馆 ( 珠 江 散 步 道 展 馆 收 费 处,5.1 馆 入 口 ) EXHIBITION 39
国 内 展 品 运 输 指 南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指 定 金 怡 国 际 展 运 有 限 公 司 为 大 会 唯 一 运 输 商 提 供 展 品 货 运 服 务, 统 一 办 理 展 品 运 输 及 现 场 搬 运 服 务 参 展 商 在 办 理 货 物 托 运 时 请 与 金 怡 展 运 联 系 为 确 保 展 览 会 展 品 运 输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请 各 参 展 商 参 照 本 指 南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安 排 如 未 按 规 定 运 作 而 延 误 者, 其 所 产 生 的 附 加 费 用 由 参 展 承 运 者 自 负 特 别 申 明 : 有 关 展 品 运 输 事 宜, 参 展 商 直 接 与 运 输 单 位 商 洽 ; 主 办 单 位 不 承 担 任 何 连 带 责 任 1. 国 内 展 品 运 输 指 南 北 京 联 系 单 位 广 州 联 系 单 位 北 京 金 怡 展 运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金 怡 展 览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王 家 园 十 号 广 州 市 东 风 中 路 501 号 金 泰 商 之 苑 大 厦 611 室 东 建 大 厦 西 座 2005 室 邮 编 :100027 邮 编 :510045 电 话 :010-6804 5900 电 话 :020-8355 9738 传 真 :010-6805 1495 传 真 :020-8355 3765 电 邮 :sunliwei@jes.com.hk 电 邮 :frank@jes.com.hk 联 系 人 : 孙 立 为 小 姐 联 系 人 : 梁 锦 常 先 生 2. 展 品 运 输 途 径 及 广 州 收 货 人 : ( 一 ) 参 展 商 若 有 任 何 境 外 展 品 需 由 港 澳 台 地 区 或 其 它 国 家 运 往 广 州 参 加 上 述 展 览 会, 请 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 前 电 邮 samson@jes.com.hk 或 传 真 + 852 2597 5057 与 香 港 金 怡 展 运 ( 伍 卓 贤 先 生 ) 联 系 海 外 运 输 的 门 到 门 服 务 ( 二 ) 金 怡 展 运 可 提 供 在 国 内 上 门 提 货 并 将 展 品 运 至 展 台 的 门 到 门 服 务, 如 参 展 商 需 要 这 种 服 务, 请 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 前 与 我 公 司 广 州 办 事 处 联 系 ( 三 ) 参 展 商 可 将 展 品 自 行 安 排 发 运 至 广 州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琶 州 展 馆 (A 区,1.1-5.1) 请 于 2015 年 5 月 26 至 27 日 将 展 品 运 至 广 交 会 琶 州 展 馆 外 (A 区 ) 与 我 司 办 理 现 场 交 接 手 续 请 参 展 承 运 者 留 意 行 车 路 线, 现 场 必 须 遵 守 广 交 会 琶 州 展 馆 工 作 人 员 交 通 指 挥 及 进, 出 馆 安 排 ( 按 主 办 单 位 最 后 通 知 为 准 ) 展 品 若 晚 于 进 馆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达 馆 外 现 场 接 货 其 所 产 生 场 地 加 班 费 由 参 展 承 运 者 负 责 广 州 琶 洲 展 览 馆 广 交 会 展 馆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380 号 现 场 操 作 部 : 冯 伟 斌 先 生 ( 金 怡 展 运 ) 电 话 :1360 287 1565 请 填 写 国 内 展 品 现 场 托 运 表 格 传 真 至 020-8355 3765 广 州 金 怡 展 览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四 ) 参 展 商 亦 可 将 展 品 自 行 安 排 发 运 通 过 汽 车 快 运 或 空 运 至 广 州 参 展 商 在 办 理 货 物 托 运 时, 请 在 相 关 的 货 运 单 证 ( 提 货 单 ) 上 准 确 注 明 收 货 人 : 广 州 金 怡 展 览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东 风 中 路 501 号 东 建 大 厦 西 座 2005 室 邮 编 :510045 电 话 :020-8355 9738 40 EXHIBITION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广 州 琶 州 2015 年 5 月 28-30 日 传 真 :020-8355 3765 联 系 人 : 冯 伟 斌 先 生 展 品 收 货 人 名 称 请 按 此 标 准 填 写, 同 时 谨 记 不 要 将 展 览 会 或 展 馆 名 称, 参 展 商 及 主 办 单 位 作 为 收 货 人, 以 免 提 货 困 难 及 延 误 到 场 布 展 3. 展 品 运 至 广 州 到 货 日 期 : 汽 车 快 运 / 空 运 2015 年 5 月 25 至 26 日 ( 展 品 早 于 集 货 日 期 前 到 达, 将 会 产 生 仓 储 费 用 ) 4. 到 货 通 知 : 展 品 发 运 后, 参 展 商 必 须 于 发 货 后 24 小 时 内 传 真 020-8355 3765 通 知 我 公 司 通 知 书 中 请 注 明 展 览 会 名 称 展 台 号 发 货 站 到 货 站 发 货 日 期 货 运 单 号 件 数 及 重 量, 并 将 提 货 原 始 凭 证 明 以 快 件 方 式 寄 到 收 货 人 地 址 以 便 及 时 提 货 5. 展 品 包 装 : 展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应 牢 固 耐 用 适 合 反 复 装 卸, 符 合 国 内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及 托 运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大 件 展 品 须 使 用 螺 丝 固 定, 重 件 展 品 必 须 在 包 装 箱 上 标 明 起 吊 重 心 铲 点 禁 止 倒 置 等 易 碎 展 品 包 装 箱 外 标 明 向 上 和 防 压 标 志 运 输 标 记 展 览 会 :2015 第 十 九 届 中 国 烘 焙 展 览 会 - 广 州 参 展 商 : 展 台 号 : 重 量 : 尺 码 : 箱 号 : 请 用 1 / 10,2 / 10 10 / 10 列 明 箱 号 6. 保 险 : 我 司 的 货 运 收 费 是 以 展 品 的 体 积 或 重 量 收 取, 而 不 是 按 展 品 的 价 值 计 算 因 此, 费 用 不 含 保 险 费 为 了 参 展 商 的 保 障 与 利 益, 建 议 参 展 商 自 行 购 买 展 品 的 全 程 保 险, 包 括 展 期 内 保 险 及 责 任 事 故 的 保 险 参 展 商 请 备 妥 保 险 合 同 文 本 或 其 副 本, 以 备 可 能 在 展 览 现 场 发 现 短 少, 残 损 时 申 报 检 验 之 用 7. 付 款 方 式 : 请 参 展 商 到 达 展 览 会 现 场 后 与 我 司 工 作 人 员 联 系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我 司 运 费 来 程 款 项 须 在 进 馆 前 支 付, 回 程 费 用 须 在 闭 馆 前 完 全 支 付, 参 展 商 付 清 费 用 后 方 可 提 货 或 送 货 备 注 : 展 商 需 用 我 司 名 义 在 展 馆 现 场 接 货 或 寄 存, 但 由 展 商 自 行 进 馆 的 展 品, 我 司 收 取 手 续 费 人 民 币 100.00 元 / 票, 并 收 取 仓 储 费 特 殊 费 用 - 所 有 费 率 在 非 我 司 控 制 的 特 殊 因 素 影 响 而 情 况 下, 将 会 有 所 调 整, 如 燃 油 涨 价, 运 费 增 加 等 等 在 展 览 前 期 间 或 展 览 后, 无 论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金 怡 的 服 务, 无 论 以 口 头, 书 面 或 行 为 方 式 所 提 出 的 额 外 服 务 要 求, 都 表 示 您 已 清 楚 并 接 受 上 述 各 项 条 款 EXHIBITION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