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内 各 单 位 : 根 据 省 职 改 办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度 湖 北 省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鄂 职 改 办 [2015]122 号 ) 和 湖 北 省 高 职 学 会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度 全 省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副 教 授 及 以 下 ) 评 审 材 料 受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鄂 高 职 高 评 办 2015 2 号 ) 等 通 知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关 于 岗 位 设 置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2015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申 报 范 围 2015 年 度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固 定 编 制 人 事 代 理 制 聘 用 制 等 在 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根 据 学 校 首 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管 理 岗 位 上 申 请 保 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且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可 以 申 报 二 评 审 文 件 依 据 申 报 职 数 控 制 和 水 平 测 试 工 作 1. 2015 年 职 评 工 作 依 照 省 职 改 办 2013 年 颁 布 的 新 评 审 文 件 执 行, 学 校 教 师 系 列 评 审 按 照 武 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 试 行 ) ( 武 职 校 2015 6 号 ) 执 行,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条 件 可 在 人 社 厅 网 页 查 阅, 具 体 网 址 : http://www.hb.hrss.gov.cn/hbwzweb/html/xwzx/ztpd/zc pd/zcpd.shtml
2. 按 照 关 于 上 报 2015 年 度 我 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高 级 职 称 申 报 控 制 数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鄂 职 改 办 函 2015 36 号 ) 精 神, 今 年 继 续 实 行 申 报 职 数 控 制 3. 申 报 评 审 实 验 技 术 的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人 员, 凡 未 具 有 相 应 级 别 水 平 能 力 测 试 有 效 合 格 证 书 的, 须 参 加 2015 年 水 平 能 力 测 试 2013 年 ( 含 当 年 ) 以 后 取 得 水 平 测 试 合 格 的, 今 年 申 报 仍 然 有 效 4. 申 报 教 师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人 员, 不 要 求 组 织 统 一 水 平 能 力 测 试, 各 单 位 ( 部 门 ) 可 将 评 教 评 学 的 情 况 作 为 水 平 能 力 测 试 的 依 据, 原 则 上 近 两 年 评 教 评 学 排 名 在 后 10% 的 教 师 不 得 申 报 评 审 5. 申 报 其 它 系 列 职 称 的 水 平 测 试 工 作, 按 上 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评 审 组 织 及 职 责 1. 学 校 设 立 校 院 ( 部 机 关 总 支 ) 两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组 织, 即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评 委 会 ) 和 教 学 单 位 ( 学 院 部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组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组 ), 在 所 属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具 体 工 作 经 省 职 改 办 批 准, 我 校 能 承 担 高 校 教 师 ( 含 实 验 技 术 ) 中 级 及 其 它 专 业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2. 评 委 会 主 要 负 责 审 定 教 师 ( 含 实 验 技 术 ) 系 列 中 级 和
其 它 系 列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 负 责 评 议 推 荐 上 报 高 级 和 非 教 师 系 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人 选 3. 评 审 组 设 正 副 组 长 各 一 名, 成 员 一 般 由 5-7 人 组 成, 原 则 上 具 有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务 评 审 组 主 要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 部 门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申 报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申 报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在 单 位 ( 部 门 ) 述 职 及 测 评 工 作, 负 责 审 核 申 报 人 员 的 各 项 申 报 材 料, 负 责 教 师 系 列 中 级 和 其 他 系 列 初 级 的 评 审 以 及 其 他 系 列 其 他 级 别 的 推 荐 申 报 工 作 四 教 师 ( 含 实 验 技 术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材 料 内 容 及 具 体 要 求 ( 一 ) 评 审 材 料 内 容 1.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 教 师 系 列 ) 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 实 验 系 列 ) 一 式 2 份 ; 2. 综 合 材 料 一 览 表 一 式 25 份 ; 3. 代 表 作 1 部 ( 篇 件 ), 提 供 原 件 ; 4. 其 他 材 料 ( 按 以 下 顺 序 编 号 装 订 成 册 ); (1) 评 审 材 料 目 录 ; (2) 个 人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诚 信 承 诺 书 原 件 ; (3) 用 人 单 位 公 示 证 明 原 件 ( 人 事 处 统 一 盖 章 ); (4)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教 师 系 列 人 员 提 供 ); (5)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 按 从 低 到 高 顺 序 装 订 );
(6)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转 系 列 评 审 还 应 提 供 低 一 级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7)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外 语 计 算 机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免 试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8) 水 平 测 试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 (9) 其 他 相 关 奖 励 证 书 复 印 件 ; (10)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学 工 作 情 况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教 案, 教 师 系 列 人 员 还 需 另 附 教 学 实 践 证 明 材 料 ; (11) 科 研 材 料 ( 成 果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31 日 ); (12)2013 2014 年 年 度 考 核 表 复 印 件 ( 人 事 处 提 供 ); (13) 个 人 业 务 总 结 一 份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申 报 材 料 按 照 上 级 职 改 部 门 要 求 执 行 ( 二 ) 评 审 材 料 要 求 报 送 的 评 审 材 料 必 须 规 范, 所 有 材 料 必 须 装 入 纸 质 档 案 袋, 并 在 封 面 封 底 贴 上 统 一 标 签 论 文 专 著 除 代 表 作 提 供 原 件 外, 其 他 只 须 复 印 封 面 目 录 本 人 所 承 担 研 究 或 撰 写 部 分 的 内 容 及 封 底 等 除 评 审 表 综 合 材 料 一 览 表 和 较 厚 的 专 著 外, 其 他 材 料 均 应 装 订 成 册 装 订 必 须 整 齐 干 净 美 观 大 方 首 页 附 目 录, 目 录 的 编 号 须 与 材 料 的 编 号 相 一 致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均 需 由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并 加 盖 公
章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中 填 写 的 字 迹 要 清 晰 工 整, 一 律 用 钢 笔 或 水 性 笔 在 原 始 表 格 上 填 写, 不 得 粘 贴 打 印 件, 工 资 一 栏 填 岗 位 工 资 ( 工 资 条 第 一 栏 ), 部 门 鉴 定 栏 应 由 申 报 人 员 所 在 部 门 填 写, 不 得 由 申 报 人 员 自 行 填 写 2. 综 合 材 料 一 览 表 填 写 内 容 要 全 面 规 范 客 观 真 实, 科 ( 教 ) 研 情 况 必 须 要 有 与 其 相 对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综 合 材 料 一 览 表 要 严 格 按 省 职 改 办 提 供 的 表 样 复 制, 用 A3 型 纸 打 印, 不 得 手 抄 和 另 加 附 页 任 现 职 时 间 按 取 得 任 职 资 格 时 间 填 报, 基 础 学 历 学 位 最 后 学 历 学 位 毕 业 时 间 都 按 学 历 复 印 件 上 时 间 来, 额 定 工 作 量 和 教 学 工 作 量 应 按 岗 位 要 求 和 教 务 处 提 供 的 为 准,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以 人 事 处 提 供 的 为 准, 均 不 能 自 己 随 意 填 是 否 公 共 课 要 选 择 准 确 ( 与 专 业 课 评 审 条 件 不 一 样 ) 代 表 作 需 提 供 原 件, 论 文 和 教 材 分 别 编 号 ( 含 代 表 作 一 顺 编 ), 论 文 刊 载 属 核 心 期 刊 的, 需 要 特 别 标 注 教 材 必 须 注 明 出 版 社 刊 号 出 版 时 间 字 数 双 效 期 刊 在 2008 年 ( 含 ) 以 前 算 核 心,2008 年 以 后 不 算 核 心 期 刊 3. 外 语 材 料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应 符 合 规 定 的 等 级 要 求, 凡 属 外 语 免 试 或 不 作 必 备 条 件 要 求 的 人 员, 须 按 照 省 职 改 办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我 省 有 关 职 称 政 策 的 通 知 ( 鄂 职 改 办 [2011]12 号 )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4. 计 算 机 材 料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成 绩 应 符 合 规 定 的 等 级 要 求, 凡 属 计 算 机 免 试 人 员, 须 按 照 省 职 改 办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我 省 有 关 职 称 政 策 的 通 知 ( 鄂 职 改 办 [2011]12 号 )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提 供 计 算 机 免 试 证 明 材 料 5. 教 学 材 料 1 教 学 材 料 必 须 是 任 现 职 以 来 ( 或 近 五 年 来 ) 的 ; 2 提 交 近 年 来 所 教 主 要 课 程 教 案, 教 案 为 一 讲 内 容, 不 超 过 15 页 教 案 需 经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审 核 并 盖 章, 确 为 本 人 授 课 所 用 ; 3 教 学 奖 励 情 况 是 指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教 学 质 量 教 书 育 人 等 教 学 方 面 的 奖 励 ; 4 教 学 工 作 量 必 须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盖 章, 辅 导 员 教 学 工 作 量 由 学 工 处 认 定 ; 5 减 免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应 予 以 说 明 6 教 学 实 践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教 师 系 列 ): A. 申 报 教 授 职 称 教 学 实 践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专 业 课 ( 含 专 业 基 础 课 )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须 与 企 业 行 业 建 立 稳 定 的 技 术 合 作 关 系, 至 少 与 两 个 企 业 签 署 一 年 以 上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或 主 持 学 校 实 训 车 间 ( 实 训 室 ) 建 设 能
试 制 产 品 ; 且 取 得 相 关 行 业 公 认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副 高 级 以 上 非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技 师 以 上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公 共 课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社 会 实 践 或 社 会 调 查 须 累 计 达 到 3 个 月 以 上, 提 供 2 篇 及 以 上 完 整 的 调 查 报 告 B. 申 报 副 教 授 职 称 教 学 实 践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专 业 课 ( 含 专 业 基 础 课 )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须 有 在 企 事 业 或 省 级 以 上 生 产 性 实 训 基 地 实 践 的 经 历 ; 或 至 少 与 一 个 企 业 签 署 5 个 月 以 上 的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 且 取 得 相 关 行 业 公 认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中 级 以 上 非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高 级 工 以 上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公 共 课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社 会 实 践 或 社 会 调 查 须 累 计 达 到 3 个 月 以 上, 提 供 1 篇 及 以 上 完 整 的 调 查 报 告 6. 科 研 材 料 1 科 研 成 果 必 须 是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 2 著 作 或 论 文 必 须 是 公 开 出 版 或 发 表 的, 科 研 成 果 必 须 提 供 鉴 定 书 或 获 奖 证 书 或 立 项 证 明 ; 3 在 国 际 性 全 国 性 学 术 组 织 召 开 的 学 术 会 议 上 交 流 的 报 告 论 文, 必 须 收 入 公 开 出 版 的 论 文 集, 检 索 报 告 必 须 为 原 件 ; 4 凡 属 与 他 人 合 作 的 科 研 项 目, 合 作 出 版 的 教 材 著 作 等, 必 须 明 确 地 指 出 所 担 负 的 数 量 和 所 处 的 地 位 及 作 用, 并 附 上 其 他 合 作 者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五 评 审 工 作 具 体 时 间 安 排 1. 动 员 与 申 报 (8 月 19 日 -8 月 23 日 ): (1) 各 评 审 组 做 好 组 织 报 名 工 作, 以 评 审 组 为 单 位 集 中 到 人 事 处 领 取 统 一 印 制 的 有 关 职 评 表 格 领 取 时 间 8 月 24 日 (2) 凡 符 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的 教 师 ( 含 实 验 技 术 ) 在 岗 人 员, 根 据 本 人 从 事 专 业 向 所 在 学 院 ( 部 ) 申 报 ; 符 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条 件 的 辅 导 员, 按 照 思 政 专 业 归 口 到 思 政 课 部 申 报 ; 其 他 系 列 直 接 向 人 事 处 申 报 (3) 各 评 审 组 整 理 汇 总 申 报 人 员 信 息 和 材 料 2. 评 审 组 评 审 及 公 示 (8 月 25 日 -9 月 15 日 ): (1) 对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对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盖 章 (2) 组 织 申 报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述 职 其 中 各 单 位 ( 部 门 ) 对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在 述 职 基 础 上 还 需 进 行 民 主 测 评, 按 测 评 得 票 顺 序 向 学 校 推 荐, 测 评 结 果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备 案 (3)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对 申 报 教 师 ( 实 验 技 术 ) 系 列 中 级 和 其 他 系 列 初 级 人 员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 对 申 报 其 他 系 列 级 别 人 员 审 查 合 格 后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4) 评 审 结 果 和 一 览 表 等 申 报 人 员 材 料 予 以 公 示 一 周 以 上 (5) 各 评 审 组 负 责 将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名 册 及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汇 总 报 评 委 会 办 公 室 ( 人 事 处 ) 报 送 时 间 9 月 16 日 3. 评 委 会 办 公 室 复 核 (9 月 16 日 -9 月 25 日 ): (1) 人 事 处 汇 总 各 评 审 组 评 审 合 格 人 员 名 册 及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2) 人 事 处 负 责 对 申 报 人 员 的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年 限 学 历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考 试 成 绩 等 项 目 进 行 复 核 ; 教 务 处 负 责 对 教 师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进 行 复 核 ; 学 工 处 负 责 对 辅 导 员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进 行 复 核 ; 质 管 处 负 责 对 教 师 的 教 学 效 果 和 质 量 进 行 复 核 ; 科 研 处 负 责 对 申 报 人 员 的 任 职 期 间 平 均 科 研 工 作 量 科 研 项 目 和 成 果 进 行 审 核 4. 评 委 会 评 审 (9 月 26 日 -9 月 27 日 ): (1) 对 学 校 具 有 评 审 权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和 级 别, 在 各 评 审 组 的 评 审 结 果 基 础 上 予 以 审 定 (2) 对 须 上 报 校 外 职 改 部 门 评 审 的 各 级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推 荐 评 审 5. 校 内 公 示 推 荐 上 报 (9 月 28 日 -9 月 30 日 ): (1) 经 评 委 会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后, 结 果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予 以 公 示, 对 外 申 报 推 荐 人 员 材 料 予 以 公 示 (2) 组 织 对 外 上 报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装 订 和 信 息 汇 总 (3) 将 教 师 ( 实 验 技 术 ) 系 列 中 级 和 其 他 系 列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评 审 结 果 报 省 人 事 厅 职 改 办 备 案
(4)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人 员 评 审 结 果 报 校 外 或 上 级 职 改 部 门 进 行 终 审 六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1. 申 报 教 授 职 称 人 员 必 须 从 事 班 主 任 或 辅 导 员 或 兼 任 教 学 管 理 ( 二 级 学 院 办 公 室 或 教 研 室 管 理 工 作 ; 专 业 带 头 人 ; 课 程 负 责 人 )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且 系 统 指 导 二 名 青 年 教 师 申 报 副 教 授 及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必 须 承 担 班 主 任 工 作 ( 班 主 任 辅 导 员 由 学 工 处 认 定, 教 学 管 理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教 学 实 践 条 件 由 教 务 处 认 定 ) 2.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 含 破 格 ) 评 审 条 件 中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核 心 学 术 期 刊 和 核 心 期 刊 均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其 中 核 心 期 刊 以 学 校 科 研 处 认 可 的 期 刊 名 录 为 准 3.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当 年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认 定 为 讲 师 ;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认 定 为 讲 师 ; 助 教 认 定 需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4. 申 报 讲 师 职 称 人 员 未 取 得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学 位 的 需 提 供 研 究 生 在 读 证 明 5. 参 加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认 定 人 员, 除 计 算 机 外 语 水 平 能 力 测 试 免 试 外, 其 他 条 件 需 满 足 相 应 级 别 评 审 条 件 要 求
6. 调 入 学 校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期 满 一 年 方 能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校 内 调 换 工 作 岗 位 的, 原 则 上 按 新 岗 位 的 专 业 系 列 申 报 相 应 职 务 7. 在 教 学 岗 位 上 具 有 非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人 员, 需 通 过 职 称 转 评 取 得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8. 考 评 结 合 类 专 业 ( 经 济 统 计 会 计 审 计 出 版 计 算 机 程 序 员 等 ) 申 报 人 员 除 获 得 相 应 级 别 专 业 考 试 合 格 证 外, 还 须 具 备 相 应 级 别 所 需 学 历 资 历 ( 任 职 年 限 或 毕 业 年 限 ) 等 要 求, 并 取 得 国 家 规 定 级 别 的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9. 评 审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对 任 现 职 期 间 在 教 学 科 研 育 人 和 教 学 建 设 与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并 获 得 省 级 及 以 上 政 府 表 彰 或 奖 励 者 ; 对 在 各 级 讲 课 比 赛 说 专 业 比 赛 获 奖 者, 对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校 外 竞 赛 获 奖 者,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推 荐 10. 申 报 人 员 必 须 签 署 个 人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诚 信 承 诺 书,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证 件 材 料 等 真 实 准 确 各 单 位 ( 部 门 ) 应 对 申 报 人 员 的 一 览 表 公 示 一 周 以 上, 并 出 具 公 示 证 明, 交 由 人 事 处 统 一 盖 章,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公 示 11. 任 职 资 格 计 算 截 止 日 期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年 度 考 核 有 基 本 合 格 或 未 定 等 次 的, 扣 除 该 年 份 后, 任 职 年 限 累 计 计 算 ; 年 度 考 核 有 不 合 格 等 次 的, 从 考 核 不 合 格 年 份 的 次 年 重 新 计 算 任 职 年 限 13. 评 审 费 标 准 : 根 据 鄂 教 师 [2008]3 号 文 件 规 定, 评 审 费 高 级 300 元 / 人, 中 级 150 元 / 人, 初 级 80 元 / 人 校 外 评 审 费 仍 按 照 学 校 和 个 人 各 承 担 50% 方 式 处 理, 个 人 费 用 由 学 校 上 报 材 料 时,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校 内 评 审 费 标 准 为 : 高 级 评 审 费 ( 含 转 评 )150 元 / 人, 中 级 评 审 费 150 元 / 人 ( 非 教 师 系 列 评 审 费 80 元 / 人 ), 初 级 评 审 费 80 元 / 人 校 内 评 审 费 由 各 单 位 在 报 送 材 料 时, 统 一 交 资 金 结 算 中 心, 回 执 送 交 人 事 处, 同 时 提 交 小 2 寸 彩 色 登 记 照 一 张 和 办 理 证 书 费 用 2 元 / 人 14. 2015 年 有 关 职 评 文 件 和 政 策 相 关 表 格 和 文 书, 请 登 陆 人 事 处 网 页 下 载 专 区 查 看 并 下 载 武 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