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广、遂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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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JD3 合 同 段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范 招 标 人 : 四 川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日 期 : 二 〇 一 五 年 四 月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目 录 目 录 第 100 章 总 则...1 第 101 节 通 则...2 第 102 节 工 程 管 理...14 第 103 节 临 时 工 程 与 设 施...26 第 104 节 承 包 人 驻 地 建 设...28 第 105 节 工 程 界 面...30 第 106 节 测 试 与 检 验...37 第 107 节 试 运 行 与 验 收...41 第 108 节 技 术 培 训...42 第 109 节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和 测 试 设 备...46 第 1010 节 设 备 要 求 及 施 工 工 艺 通 用 要 求...48 第 1011 节 机 电 设 备 能 效 等 级 要 求...69 第 200 章 照 明 设 施...72 第 201 节 概 述...73 第 202 节 收 费 广 场 照 明...73 第 203 节 隧 道 电 光 诱 导 标 志...76 第 204 节 隧 道 照 明...76 第 205 节 照 明 工 程 安 装...83 第 206 节 试 验...84 第 207 节 计 量 与 支 付...86 第 300 章 消 防 设 施...87 第 301 节 概 述...88 第 302 节 隧 道 消 防...88 第 303 节 消 防 工 程 安 装...90 第 304 节 试 验...91 第 305 节 计 量 与 支 付...92 第 400 章 供 配 电 设 施...93 第 401 节 概 述...94 I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目 录 第 402 节 高 低 压 开 关 柜...95 第 403 节 变 压 器...107 第 404 节 箱 式 变 电 站...111 第 405 节 应 急 电 源...112 第 406 节 电 力 监 控 系 统...123 第 407 节 安 装 调 试 及 验 收 要 求...133 第 408 节 计 量 与 支 付...149 II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第 100 章 总 则 1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第 101 节 通 则 101.1 概 述 101.1.1 项 目 概 况 一 路 线 概 况 遂 广 高 速 位 于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及 广 安 市 境 内, 项 目 路 线 起 于 遂 宁 市 蓬 溪 县 金 桥 乡 接 绵 遂 (G93) 高 速 公 路, 经 蓬 溪 县 高 坪 镇 三 凤 镇 蓬 南 镇 广 安 市 武 胜 县 赛 马 镇 金 牛 镇 龙 女 镇 沿 口 镇 飞 龙 镇 岳 池 县 齐 福 镇 广 安 市 枣 山 镇 止 点 接 南 广 邻 高 速 红 土 地 互 通, 路 线 全 长 约 102.941km 遂 西 高 速 位 于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及 南 充 市 境 内, 路 线 起 于 遂 宁 市 蓬 溪 县 吉 祥 镇 涪 山 坝, 上 跨 成 南 高 速 后, 设 枢 纽 互 通 与 绵 遂 高 速 交 叉, 经 南 充 市 嘉 陵 区 西 充 县, 止 于 西 充 县 太 平 镇 贾 家 湾, 设 置 太 平 枢 纽 互 通 与 广 南 高 速 公 路 相 接 路 线 全 长 67.644 公 里 二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遂 广 高 速 全 线 采 用 设 计 速 度 80 公 里 / 小 时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路 基 宽 度 26.0m; 汽 车 荷 载 等 级 : 公 路 Ⅰ 级 遂 西 高 速 全 线 采 用 设 计 速 度 80 公 里 / 小 时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建 设,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路 基 宽 度 24.5m; 汽 车 荷 载 等 级 : 公 路 Ⅰ 级 隧 道 技 术 标 准 如 下 : 1) 公 路 等 级 :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 2) 隧 道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V=80km/h; 3) 隧 道 建 筑 尺 寸 : 高 宽 =715 1106cm; 4) 建 筑 限 界 : 限 界 高 :500cm; 限 界 宽 :1025cm(75+50+2 375+75+75); 5) 隧 道 防 水 等 级 : 一 级 ; 二 次 衬 砌 砼 抗 渗 等 级 不 小 于 S6 2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隧 道 主 洞 建 筑 限 界 三 构 造 物 分 布 1. 互 通 式 立 交 遂 广 高 速 全 线 有 金 桥 ( 接 绵 遂 高 速 ) 红 土 地 ( 接 南 广 邻 高 速 ) 等 两 座 枢 纽 互 通 及 金 桥 三 凤 蓬 南 赛 马 金 牛 武 胜 西 飞 龙 齐 福 等 8 处 普 通 互 通 遂 西 高 速 全 线 有 双 江 明 月 蓬 溪 北 七 宝 寺 西 充 太 平 6 座 互 通, 其 中 双 江 和 太 平 为 枢 纽 互 通, 分 别 于 绵 遂 高 速 和 广 南 高 速 相 接 序 号 2. 服 务 设 施 遂 广 高 速 全 线 设 有 二 处 服 务 区 : 蓬 南 服 务 区 和 飞 龙 服 务 区 遂 西 高 速 全 线 设 有 一 处 服 务 区 : 蓬 溪 服 务 区 3. 隧 道 遂 广 高 速 全 线 无 隧 道 遂 西 高 速 共 有 2 座 隧 道, 规 模 如 下 : 隧 道 名 称 1 雷 凤 山 隧 道 2 曹 家 沟 隧 道 起 止 桩 号 监 控 等 级 隧 道 长 5 年 20 年 度 (m) (2020 年 ) (2035 年 ) 左 线 ZK53+410~ZK53+915 505 C B 右 线 K53+406~K53+920 514 C B 左 线 ZK59+556~ZK60+206 650 C B 右 线 K59+567~K60+197 630 C B 雷 凤 山 隧 道 在 左 线 外 侧 K53+400 位 置 设 置 箱 变, 曹 家 沟 隧 道 在 右 线 外 侧 K59+535 位 置 设 置 箱 变 四 沿 线 自 然 条 件 1. 地 形 地 貌 3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遂 广 高 速 : 位 于 川 中 丘 陵 区, 地 理 坐 标 处 于 东 经 105 30 ~106 50, 北 纬 30 20 ~ 30 40 之 间 路 线 起 于 遂 宁 绵 遂 高 速 公 路, 经 高 平 三 凤 蓬 南 万 善 武 胜 飞 龙 止 于 广 安, 总 体 走 向 由 西 向 东, 海 拔 高 程 一 般 在 300~400m 遂 西 高 速 : 本 项 目 位 于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及 南 充 市 境 内, 地 理 坐 标 东 经 105 34 ~ 105 58, 北 纬 30 12 ~31 34 之 间, 涉 及 主 要 区 县 有 遂 宁 市 蓬 溪 县, 南 充 市 嘉 陵 区 西 充 县 项 目 区 位 于 四 川 盆 地 东 北 部 丘 陵 区, 总 体 地 势 北 西 高 南 东 低, 地 貌 类 型 为 构 造 剥 蚀 型 和 侵 蚀 堆 积 型 构 造 剥 蚀 型 地 貌 表 现 为 圆 形 山 包 长 条 状 山 脊, 山 顶 高 程 一 般 380~470 米, 相 对 高 差 50~150 米 ; 侵 蚀 堆 积 型 地 貌 表 现 为 丘 间 侵 蚀 洼 地 和 涪 江 嘉 陵 江 侵 蚀 堆 积 形 成 的 各 级 阶 地 2. 气 象 遂 广 高 速 : 处 于 四 川 盆 地 中 心, 属 亚 热 带 湿 润 季 风 气 候 气 候 温 和 湿 润 夏 热 期 长, 冬 寒 期 短, 潮 湿 多 绵 雨, 秋 冬 多 雾 多 年 平 均 气 温 17.3~17.6 C, 多 年 的 月 平 均 气 温 在 20 以 上 之 夏 热 期 为 5~9 月 份, 其 中 7 8 月 份 最 高, 极 端 最 高 气 温 40.5~41.3 C; 平 均 低 于 10 的 冬 寒 期 仅 12 月 1 月 2 月 三 个 月, 其 中 1 月 平 均 6.6, 为 全 年 最 低 月 份,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2.3~-3.8 C 遂 西 高 速 : 遂 宁 市 气 候 属 亚 热 带 季 风 气 候, 全 年 气 候 温 和, 光 照 较 少, 雨 量 充 沛, 四 季 分 明 遂 宁 市 多 年 年 平 均 气 温 为 17.4 1 月 份 温 度 最 低, 常 年 平 均 1 月 份 的 月 平 均 温 度 为 6.5,1 月 至 8 月 气 温 逐 月 升 高,8 月 份 温 度 最 高, 常 年 平 均 8 月 份 的 月 平 均 温 度 为 27.2,9 月 至 次 年 1 月 气 温 逐 月 降 低 全 市 多 年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是 930 毫 米 左 右, 从 2 月 至 7 月 雨 量 逐 月 递 增,8 月 至 次 年 1 月 雨 量 逐 月 递 减 南 充 市 属 典 型 的 中 亚 热 带 湿 润 季 风 气 候 区, 具 有 四 川 盆 地 底 部 共 同 的 气 候 特 征 : 四 季 分 明, 冬 暖 春 早 夏 热 秋 雨 多 云 雾 冬 夏 季 风 更 替 明 显, 冬 季 气 流 来 自 北 部 高 纬 地 区, 气 温 较 低, 降 水 少 夏 季 多 吹 偏 南 风, 气 候 炎 热, 降 水 集 中 全 市 各 地 平 均 气 温 差 别 不 大, 年 均 温 15.8-17.8, 一 月 均 温 5-6.9, 七 月 均 温 26-28 除 山 区 外, 霜 雪 少 见, 无 霜 期 长 达 290-320 天 3. 地 质 构 造 及 地 震 遂 广 高 速 : 根 据 2001 年 版 1/400 万 GB18306-2001 中 国 地 震 动 参 数 区 划 图 及 GB18306-2001 中 国 地 震 动 参 数 区 划 图 国 家 标 准 第 1 号 修 改 单, 测 区 地 震 动 峰 值 加 速 度 为 0.05g, 地 震 动 反 应 谱 特 征 周 期 为 0.35s, 测 区 地 震 基 本 烈 度 为 Ⅵ 度 4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遂 西 高 速 : 项 目 区 大 地 构 造 部 位 处 于 杨 子 准 地 台 西 部, 属 四 川 盆 地 弱 活 动 断 裂 构 造 区, 北 西 侧 以 松 潘 龙 门 山 构 造 带 为 界 南 东 侧 以 荥 经 马 边 盐 津 断 裂 带 为 界 北 东 侧 以 巫 山 金 佛 山 基 底 断 裂 为 界 区 内 地 质 构 造 主 要 由 川 中 褶 皱 带 组 成, 包 括 绵 阳 环 状 构 造 天 仙 寺 涡 轮 状 构 造 威 远 辐 射 状 构 造 等 项 目 区 地 处 四 川 盆 地 东 北 部 弱 活 动 性 断 裂 构 造 区, 受 活 动 断 裂 带 的 影 响 较 弱 新 构 造 运 动 主 要 表 现 为 间 歇 性 整 体 隆 升, 工 程 区 无 6 级 以 上 强 震 活 动 发 生 的 地 震 地 质 背 景, 地 震 活 动 以 弱 震 为 主, 历 史 地 震 活 动 水 平 及 频 度 相 对 较 低 工 程 区 未 来 地 震 危 险 性 主 要 来 自 外 围 地 震 对 它 的 波 及 影 响, 地 震 发 生 时 波 及 到 项 目 区 的 烈 度 均 不 大 于 Ⅵ 度 根 据 1/400 万 中 国 地 震 动 参 数 区 划 图 (GB1806-2001) 及 5.12 地 震 后 GB18306-2001 中 国 地 震 动 参 数 区 划 图 国 家 标 准 第 1 号 修 改 单, 项 目 区 遂 宁 段 (K0~K42) 地 震 动 峰 值 加 速 度 系 数 为 <0.05g, 地 震 动 反 应 谱 特 征 周 期 为 0.35s, 对 应 的 地 震 基 本 烈 度 为 小 于 Ⅵ 度 ; 南 充 段 (K42~ 终 点 ) 地 震 动 峰 值 加 速 度 系 数 为 0.05g, 地 震 动 反 应 谱 特 征 周 期 为 0.35s, 对 应 的 地 震 基 本 烈 度 为 Ⅵ 度 4. 地 质 条 件 遂 广 高 速 : 路 线 广 泛 分 布 构 造 剥 蚀 丘 陵, 局 部 为 侵 蚀 堆 积 平 原 ( 嘉 陵 江 沿 岸 的 高 阶 地 ) 嘉 陵 江 沿 岸 三 级 及 三 级 以 上 阶 地 大 都 遭 到 严 重 破 坏, 成 为 孤 立 的 丘 包 或 垄 岗, 最 高 阶 地 高 出 江 面 208m 阶 地 类 型 在 嘉 陵 江 一 般 是 :Ⅰ~Ⅱ 级 为 嵌 入 阶 地,Ⅲ~Ⅳ 级 为 基 座 阶 地,Ⅴ~Ⅵ 级 为 侵 蚀 阶 地 遂 西 高 速 : 项 目 区 位 于 新 华 夏 系 第 三 沉 降 带 四 川 盆 地 中 部 的 川 中 褶 皱 带 上, 岩 层 产 状 平 缓, 绝 大 部 分 岩 层 倾 角 小 于 5, 构 造 简 单 路 线 经 过 区 地 形 起 伏 不 大, 相 对 高 差 均 小 于 100m 因 此 区 内 不 良 地 质 发 育 程 度 较 低, 据 调 查 区 内 无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不 良 地 质, 主 要 不 良 地 质 表 现 为 软 弱 地 基 小 型 崩 塌 5. 运 输 条 件 遂 广 高 速 : 建 设 区 域 内 有 南 渝 高 速 绵 遂 高 速 南 广 邻 高 速 等 高 速 公 路 ; 有 G212 S304 等 国 省 干 线 及 若 干 县 乡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方 便 遂 西 高 速 : 本 项 目 区 内 有 铁 路 水 运 公 路 等 多 种 运 输 方 式, 各 种 筑 路 材 料 及 机 械 设 备 可 根 据 需 要 选 择 经 济 合 理 的 运 输 方 式 进 驻 现 场 路 线 经 过 区 域 附 近 有 达 成 铁 路 成 南 高 速 公 路 G318 线 G212 线 以 及 若 干 县 乡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较 为 方 便 部 分 路 段 还 需 新 建 施 工 便 道, 以 利 于 施 工 顺 利 进 行 5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6.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遂 广 高 速 : 区 内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999~1060mm, 主 要 集 中 在 5~9 月, 最 大 日 降 水 量 182.7mm 多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76~82%, 空 气 潮 湿 遂 西 高 速 : 项 目 区 内 出 露 地 层 以 侏 罗 系 砂 泥 岩 为 主, 沿 涪 江 嘉 陵 江 及 其 支 流 有 第 四 系 松 散 堆 积 物, 总 的 岩 土 体 类 型 少, 因 此 含 水 层 类 型 少, 地 下 水 类 型 仅 松 散 岩 类 孔 隙 水 和 基 岩 裂 隙 水 两 大 类 本 项 目 沿 线 溪 沟 堰 塘 众 多, 水 源 丰 富, 对 混 凝 土 不 具 腐 蚀 性, 可 用 作 施 工 用 水 作 饮 用 水 时 应 对 相 关 指 标 进 行 检 测 7. 外 电 条 件 遂 广 高 速 :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电 力 供 应 情 况 较 好, 经 现 场 踏 勘, 并 联 系 所 在 地 方 电 力 供 应 商 所 了 解 的 情 况, 本 项 目 全 线 各 交 通 工 程 及 沿 线 设 施 站 点 均 可 获 得 足 够 的 电 力 供 应 遂 西 高 速 : 经 现 场 踏 勘, 并 联 系 所 在 地 方 电 力 供 应 商 所 了 解 的 情 况,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电 力 供 应 情 况 较 好, 项 目 沿 线 均 有 10KV~35KV 动 力 线, 全 线 各 交 通 工 程 及 沿 线 设 施 站 点 均 可 获 得 足 够 的 电 力 供 应 101.1.2 工 作 内 容 及 标 段 划 分 本 项 目 机 电 工 程 划 分 为 3 个 合 同 段,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标 段 代 号 标 段 名 称 主 要 工 程 内 容 涉 及 里 程 备 注 两 个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全 线 通 信 ( 含 通 JD1 通 信 监 控 系 统 信 管 道 ) 监 控 系 统 ( 含 隧 道 监 控 )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调 试 试 运 行 及 约 170km 后 续 服 务 等 JD2 收 费 入 口 治 超 系 统 两 个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全 线 收 费 系 统 入 口 治 超 系 统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调 试 试 运 行 及 后 续 服 务 等 约 170km 隧 道 机 电 隧 道 机 电 ( 照 明 消 防 供 配 电 等 ) JD3 路 段 供 电 照 广 场 照 明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调 试 约 170km 明 系 统 试 运 行 及 后 续 服 务 等 6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101.1.3 范 围 1.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施 工 与 管 理 2. 本 规 范 对 工 程 在 施 工 中 使 用 的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或 成 品, 隐 蔽 工 程 以 及 施 工 原 始 资 料 和 记 录, 均 进 行 一 系 列 的 控 制 与 检 查, 使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在 每 一 章 节 的 施 工 要 求 中 均 对 质 量 标 准 质 量 等 级 检 验 内 容 和 方 法 等 提 出 了 要 求 如 有 未 写 明 之 处,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交 通 运 输 部 现 行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且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后 执 行 3. 本 规 范 仅 为 方 便 起 见 划 分 为 若 干 章 节, 阅 读 时 应 将 本 规 范 视 作 一 个 整 体 4. 凡 本 规 范 或 与 本 规 范 有 关 的 其 他 规 范 及 图 纸 中 未 规 定 的 细 节, 或 在 涉 及 到 任 何 条 款 的 细 节 没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时, 都 应 认 为 指 的 是 需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同 意 的 我 国 公 路 工 程 的 常 规 做 法 5. 工 程 的 内 容 包 括 工 程 范 围 内 所 有 系 统 设 备 的 设 计 生 产 采 购 运 输 储 存 交 付 安 装 调 试 开 通 试 运 行 培 训 文 件 提 交 和 售 后 服 务 6. 本 工 程 承 包 人 还 应 依 照 自 身 拥 有 的 经 验 及 工 程 实 践, 提 供 本 规 范 没 有 提 到 或 目 前 尚 未 细 化 的, 但 为 完 成 工 程 及 使 其 正 常 运 行 必 须 的 所 有 施 工 图 纸 以 及 材 料 人 力 备 件 样 品 维 修 工 具 设 施 等 7. 本 工 程 承 包 人 还 应 参 与 施 工 工 艺 设 计 提 供 系 统 运 行 手 册 维 修 养 护 手 册 工 艺 手 册 软 件 结 构 图 源 程 序 清 单 工 具 备 件 全 套 竣 工 资 料 及 全 面 的 技 术 培 训 101.2 定 义 1. 本 规 范 中 使 用 的 工 程 名 词 术 语 均 采 用 道 路 工 程 术 语 标 准 (GBJ 124-88)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G B0l-2003) 公 路 工 程 名 词 术 语 (JTJ 002-87) 等 标 准 文 件 中 所 列 明 的 词 语 及 其 定 义 2. 除 合 同 条 款 已 规 定 的 词 语 定 义 外, 凡 在 本 规 范 中 使 用 的 下 列 名 词, 其 含 义 分 别 为 : 工 作 或 作 业 : 指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或 根 据 合 同 合 理 地 推 及 的, 为 本 工 程 ( 包 括 永 久 工 程 和 临 时 工 程 ) 施 工 与 维 护 所 需 要 的 劳 务 ( 包 括 管 理 )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的 提 供 图 纸 : 指 包 含 在 合 同 中 的 工 程 图 纸, 以 及 由 业 主 按 合 同 提 供 的 任 何 补 充 和 修 改 的 图 纸, 包 括 配 套 的 说 明 7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施 工 工 艺 图 :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供 并 提 交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的 施 工 工 艺 图 表 施 工 工 艺 转 化 图 应 力 图 表 装 配 图 安 装 图 结 构 骨 架 图 或 其 他 补 充 图 纸 或 类 似 资 料 3. 本 规 范 的 编 写, 分 别 按 章 节 小 节 条 款 项 目 序 列 表 达 在 规 范 条 文 中 相 互 引 用 时, 其 表 示 方 式 示 例 如 下 : 300 章 400 章 301 节 302 节 301.01 小 节 301.02 小 节 301.01 1 条 301.01 2 条 301.01 1(1) 款 301.0l 一 1(2) 款 301.01 一 l(1)a 项 301.01 一 l(1)b 项 301.0l 一 1(1)a(a) 目 301.01 一 l(1)a(b) 目 101.3 缩 写 词 1. 国 家 标 准 协 会 标 准 与 行 业 标 准 本 规 范 采 用 以 下 缩 写 词 来 表 示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协 会 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文 件 标 准 与 规 范 GB GB/T GBJ CECS SH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中 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协 会 标 准 JG JG/T JGJ JCJ/T CJ CJ/T CJJ CJJ/T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行 业 标 准 JT Jrr/T JTJ JTJ/T JTG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标 准 TB TB/T TBJ DL DL/T HG HG/T,HGJ SL SL/T YB YB/T,YBJ JCJ YD YD/T YDj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路 行 业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化 工 行 业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行 业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冶 金 工 业 行 业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材 行 业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息 产 业 行 业 标 准 2. 计 量 支 付 单 位 8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计 量 支 付 单 位 应 采 用 如 下 缩 写 符 号 : 米 ( 延 米 ) 毫 米 微 米 平 方 米 m mm μm m2 平 方 毫 米 mm 2 立 方 米 m 3 千 克 吨 牛 ( 顿 ) 千 牛 ( 顿 ) 帕 ( 斯 卡 ) 千 帕 ( 斯 卡 ) 兆 帕 ( 斯 卡 ) kg t N kn Pa kpa MPa 摄 氏 度 天 小 时 分 秒 d h min s 101.4 标 准 与 规 范 1. 在 工 程 实 施 中 所 采 用 的 材 料 设 备 与 工 艺,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及 本 规 范 引 用 的 其 他 标 准 与 规 范 的 相 应 要 求 2. 在 工 程 实 施 全 过 程 中, 所 引 用 的 标 准 或 规 范 如 果 有 修 改 或 新 颁, 应 由 业 主 决 定 是 否 用 新 标 准 或 规 范,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监 理 方 的 监 督 下 按 业 主 的 决 定 执 行 采 用 新 标 准 规 范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业 主 承 担 3. 对 于 工 程 所 采 用 的 标 准 或 规 范 的 任 何 部 分, 当 承 包 人 认 为 改 用 其 他 标 准 或 规 范, 能 够 保 证 工 程 达 到 更 高 质 量 时, 承 包 人 应 在 42d 前 报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审 批 后, 方 可 采 用 ; 否 则,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范 但 这 种 批 准, 应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任 何 责 任 9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4. 当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几 种 标 准 与 规 范 出 现 意 义 不 明 或 不 一 致 时, 应 由 工 程 监 理 方 作 出 解 释 和 校 正, 并 就 此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指 令 除 非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在 引 用 的 标 准 或 规 范 发 生 分 歧 时, 应 按 以 下 顺 序 优 先 考 虑 : a. 本 规 范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c. 有 关 部 门 标 准 与 规 范 101.5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准 备 1. 一 般 要 求 (1)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的 一 切 施 工 设 备, 必 须 类 型 齐 全 配 套 完 整 并 与 施 工 质 量 和 进 度 相 适 应, 其 机 械 状 况 应 满 足 工 程 要 求, 并 能 做 出 保 证 质 量 的 作 业 (2) 施 工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操 作, 应 不 使 路 基 路 面 结 构 物 邻 近 的 公 用 设 施 财 产 或 其 他 公 路 受 到 损 伤 损 坏 或 造 成 污 染 (3) 承 包 人 承 诺 的 施 工 设 备 必 须 按 时 到 达 现 场, 不 得 拖 延 缺 短 或 任 意 更 换 尽 管 承 包 人 已 按 承 诺 提 供 了 上 述 设 备, 但 若 承 包 人 使 用 的 施 工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和 ( 或 ) 质 量 要 求 时, 工 程 监 理 方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增 加 或 更 换 施 工 设 备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增 加 或 更 换,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 规 范 规 定 的 施 工 设 备 (1) 如 规 范 要 求 某 项 作 业 需 由 某 种 施 工 设 备 来 完 成, 则 必 须 使 用 该 种 施 工 设 备, 除 非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使 用 其 他 施 工 设 备 (2) 如 果 承 包 人 要 求 使 用 非 规 范 所 规 定 的 施 工 设 备, 则 应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对 替 换 使 用 的 施 工 设 备 应 充 分 说 明 和 解 释 作 出 这 一 变 动 的 原 因 (3) 上 述 书 面 申 请 必 须 获 得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后, 替 换 施 工 设 备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同 时, 丝 毫 不 能 免 除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任 何 责 任 或 义 务 (4) 如 果 替 换 的 施 工 设 备 经 试 用 后, 工 程 监 理 方 判 定 其 作 业 成 果 不 能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中 止 使 用 该 替 换 设 备, 并 应 按 照 工 程 监 理 方 指 示 仍 使 用 规 范 要 求 的 施 工 设 备 进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担 (5) 根 据 工 程 的 实 施, 承 包 人 在 提 交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时 应 附 上 一 份 详 细 的 进 场 施 工 设 备 表 表 中 应 包 括 各 种 设 备 的 型 号 能 量 大 小 功 率 产 地 出 厂 日 期 数 量 以 及 进 入 工 地 的 日 期, 并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的 时 间 内 将 表 列 所 10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有 施 工 设 备 装 备 运 至 工 地 没 有 工 程 监 理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施 工 设 备 装 备 运 出 工 地 101.6 工 程 量 的 计 量 1. 一 般 要 求 (1) 本 规 范 所 有 工 程 项 日, 除 个 别 注 明 者 外, 均 采 用 中 国 法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即 国 际 单 位 及 国 际 单 位 制 导 出 的 辅 助 单 位 进 行 计 量 (2) 本 规 范 的 计 量 与 支 付, 应 与 合 同 条 款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及 图 纸 同 时 阅 读,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支 付 项 目 号 和 本 规 范 的 章 节 编 号 是 一 致 的 (3) 任 何 工 程 项 目 的 计 量, 均 应 按 本 规 范 规 定 或 工 程 监 理 方 书 面 指 示 进 行 (4) 按 合 同 提 供 的 材 料 数 节 和 完 成 的 工 程 数 量 所 采 用 的 测 量 与 计 算 方 法,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规 定 所 有 这 些 方 法, 应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或 指 示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一 切 计 量 设 备 和 条 件, 并 保 证 其 设 备 精 度 符 合 要 求 (5) 除 非 工 程 监 理 方 另 有 准 许, 一 切 计 量 工 作 都 应 在 工 程 监 理 方 在 场 情 况 下, 由 承 包 人 测 量 记 录 有 承 包 人 签 名 的 计 量 记 录 原 本, 应 提 交 给 工 程 监 理 方 小 查 和 保 存 (6) 工 程 量 应 由 承 包 人 计 算, 由 工 程 监 理 方 审 核 工 程 量 计 算 的 副 本 应 提 交 给 工 程 监 理 方, 并 由 工 程 监 理 方 保 存 (7) 全 部 必 需 的 模 板 脚 手 架 装 备 机 具 螺 栓 垫 圈 和 钢 制 件 等 其 它 为 完 成 本 工 程 所 必 需 的 安 装 配 件 及 辅 助 材 料, 应 包 括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有 关 支 付 项 目 中, 均 不 单 独 计 量 (8) 除 工 程 监 理 方 另 有 批 准 外, 凡 超 过 图 纸 所 示 的 面 积 或 体 积, 都 不 予 计 量 与 支 付 (9)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标 准 计 量 基 础 工 作 和 材 料 采 购 检 验 工 作 因 不 符 合 计 量 规 定 引 发 质 量 问 题,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0) 如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任 何 分 项 工 程 或 其 子 目 未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出 现, 则 应 被 认 为 是 其 他 相 关 工 程 的 附 属 工 作, 不 再 另 行 计 量 2. 重 量 (1) 凡 以 重 量 计 量 或 以 重 量 作 为 配 合 比 设 计 的 材 料, 都 应 在 精 确 与 批 准 的 磅 秤 上, 由 称 职 合 格 的 人 员 在 工 程 监 理 方 指 定 或 批 准 的 地 点 进 行 称 重 (2) 称 重 计 量 时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工 程 监 理 方 在 场 ; 称 重 记 录 ; 载 有 包 装 材 料 支 撑 装 置 垫 块 捆 束 物 等 重 量 的 说 明 书 在 称 重 前 提 交 给 工 程 监 理 方 作 为 依 据 11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3) 钢 筋 钢 板 或 型 钢 计 量 时, 应 按 图 纸 或 其 他 资 料 标 示 的 尺 寸 和 净 长 计 算 搭 接 接 头 套 筒 焊 接 材 料 下 脚 料 和 固 定 定 位 架 立 钢 筋 等, 则 不 予 计 量 钢 筋 钢 板 或 型 钢 应 以 千 克 计 量, 四 舍 五 入, 不 计 小 数 钢 筋 钢 板 或 型 钢 由 于 理 论 单 位 重 量 与 实 际 单 位 重 量 的 差 异 而 引 起 材 料 重 量 与 数 量 不 相 匹 配 的 情 况, 计 量 时 不 予 考 虑 (4) 金 属 材 料 的 重 量 不 得 包 括 施 工 需 要 加 放 或 使 用 的 灰 浆 楔 块 填 缝 料 垫 衬 物 油 料 接 缝 料 焊 条 涂 敷 料 等 重 量 (5) 承 运 按 重 量 计 量 的 材 料 的 货 车, 应 每 天 在 工 程 监 理 方 指 定 的 时 问 和 地 点 称 出 空 车 重 量 每 辆 货 车 还 应 标 示 清 晰 易 辨 的 标 记 (6) 对 有 规 定 标 准 的 项 日, 例 如 钢 筋 金 属 线 钢 板 型 钢 管 材 等, 均 有 规 定 的 规 格 重 量 截 面 尺 寸 等 指 标, 这 类 指 标 应 视 为 通 常 的 重 量 或 尺 寸 ; 除 非 引 用 规 范 中 的 允 许 偏 差 值 加 以 控 制, 否 则 可 用 制 造 商 的 允 许 偏 差 3. 面 积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计 算 面 积 时, 其 长 宽 应 按 图 纸 所 示 尺 寸 线 或 按 工 程 监 理 方 指 示 计 量 对 于 面 积 在 lm 2 以 下 的 固 定 物 ( 如 检 查 井 等 ) 不 予 扣 除 4. 结 构 物 (1) 结 构 物 ( 如 各 类 设 备 基 础 人 手 孔 等 ) 应 按 图 纸 所 示 净 尺 寸 线, 或 根 据 工 程 监 理 方 指 示 修 改 的 尺 寸 线 计 量 (2) 水 泥 混 凝 土 的 计 量 应 按 工 程 监 理 方 认 可 的 并 已 完 工 工 程 的 净 尺 寸 计 算, 钢 筋 的 体 积 不 扣 除, 倒 角 不 超 过 0.15m O.15m 时 不 扣 除, 体 积 不 超 过 0.03m 的 开 孔 及 开 口 不 扣 除, 面 积 不 超 过 0.15m 0.15m 的 填 角 部 分 也 不 增 加 (3) 所 有 以 延 米 计 量 的 结 构 物 ( 如 通 信 管 道 及 其 它 预 留 预 埋 管 线 等 ), 除 非 图 纸 另 有 表 示, 应 按 平 行 于 该 结 构 物 位 置 的 基 面 或 基 础 的 中 心 方 向 计 量 5. 重 量 与 体 积 换 算 (1) 如 承 包 人 提 出 要 求 并 得 到 工 程 监 理 方 的 书 面 批 准, 已 规 定 要 用 立 方 米 计 量 的 材 料 可 以 称 重, 并 将 此 重 最 换 算 为 立 方 米 计 量 (2) 将 重 量 计 量 换 算 为 体 积 计 量 的 换 算 系 数 应 由 工 程 监 理 方 确 定, 并 应 在 此 种 计 量 方 法 使 用 之 前 征 得 承 包 人 的 同 意 6. 成 套 的 系 统 或 设 备 如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是 一 成 套 的 系 统 或 设 备 ( 实 际 上 就 是 按 总 额 或 称 一 次 支 付 计 的 工 程 子 目 ), 则 应 包 括 了 该 系 统 或 设 备 所 有 必 需 的 全 部 设 备 配 件 附 属 物 和 安 装 12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材 料 及 相 关 作 业 7. 标 准 制 品 项 目 (1) 如 规 定 采 用 标 准 制 品 ( 如 钢 管 钢 板 轧 制 型 材 等 ), 而 这 类 项 目 又 是 以 标 准 规 格 ( 单 位 重 截 面 尺 寸 等 ) 标 识 的, 则 这 种 标 识 可 以 作 为 计 量 的 标 准 (2) 除 非 所 采 用 标 准 制 品 的 允 许 误 差 比 规 范 的 允 许 误 差 要 求 更 严 格, 否 则, 生 产 厂 确 立 的 制 造 允 许 误 差 不 予 认 可 101.7 图 纸 1. 业 主 提 供 的 图 纸 中 的 工 程 数 量 表 内 数 值, 仅 供 施 工 作 业 时 参 考, 并 不 代 表 支 付 项 目, 因 此 不 能 作 为 计 量 与 支 付 的 依 据 2. 承 包 人 施 工 时 应 核 对 图 中 列 明 的 设 备 材 料 数 量 和 标 注 的 构 造 物 尺 寸 发 现 错 误 时, 应 立 即 和 工 程 监 理 方 联 系, 按 照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的 数 量 和 尺 寸 实 施 3. 合 同 授 予 后, 工 程 监 理 方 ( 业 主 ) 可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详 细 图 纸 或 补 充 图 纸, 供 完 成 施 工 工 艺 图 参 考 但 这 并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完 成 施 工 工 艺 图 和 对 施 工 质 量 负 责 的 任 何 义 务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出 图 纸 使 用 计 划, 以 保 证 施 工 进 度 不 被 延 误 101.8 工 程 变 更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工 程 变 更 应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01.9 税 金 和 保 险 1.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法 的 规 定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规 定 缴 纳 有 关 税 费 2. 在 施 工 期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办 理 保 险, 包 括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和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3.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为 其 履 行 合 同 所 雇 用 的 全 部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在 整 个 施 工 期 间 为 其 现 场 机 构 雇 用 的 全 部 人 员 投 保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并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办 理 保 险, 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担 101.10 各 项 支 付 的 范 围 1. 承 包 人 应 得 到 并 接 受 按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报 酬, 作 为 实 施 各 工 程 项 目 ( 不 论 是 临 时 的 或 永 久 性 的 ) 与 缺 陷 修 复 中 需 提 供 的 一 切 劳 务 ( 包 括 劳 务 的 管 理 ) 材 料 施 工 机 械 及 其 他 事 务 的 充 分 支 付 2.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各 支 付 子 目 所 报 的 单 价 或 总 额, 都 应 认 为 是 该 支 13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付 子 目 全 部 作 业 的 全 部 报 酬 包 括 所 有 劳 务,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提 供 运 输 安 装 和 临 时 工 程 的 修 建 维 护 与 拆 除, 责 任 和 义 务 等 费 用, 均 应 认 为 已 计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标 价 的 各 工 程 子 目 中 3. 工 程 量 清 单 未 列 入 的 子 目, 其 费 用 应 认 为 已 包 括 在 相 关 的 工 程 子 目 的 单 价 和 费 率 中,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第 102 节 工 程 管 理 102.1 一 般 要 求 1. 开 工 报 审 表 (1) 开 工 报 审 表 :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审 批 后 执 行 开 工 报 审 表 应 详 细 说 明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正 常 施 T 所 需 的 施 工 道 路 临 时 设 施 材 料 设 备 施 工 人 员 等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以 及 工 程 的 进 度 安 排 (2) 分 部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 承 包 人 应 在 分 部 工 程 开 工 前 14d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交 分 部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若 承 包 人 的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计 划 和 质 量 控 制 方 法 是 可 接 受 的 且 已 获 得 批 准, 则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书 面 同 意, 分 部 工 程 才 能 开 工 (3) 中 间 开 工 报 审 表 : 长 时 间 因 故 停 工 或 休 假 (7d 以 上 ) 重 新 施 工 前, 或 重 大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完 后,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交 中 间 开 工 报 审 表 2. 工 程 报 告 单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供 有 关 不 同 项 目 和 内 容 的 工 程 报 告 单 供 审 批 报 告 单 的 主 要 项 目 为 : 各 种 测 量 试 验 材 料 检 验 各 类 工 程 ( 分 工 序 ) 检 验 工 程 计 量 工 程 进 度 工 程 事 故 等 报 告 单, 或 工 程 监 理 方 指 定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报 告 单 3. 制 订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1) 承 包 人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后 按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编 制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报 送 工 程 监 理 方 工 程 监 理 方 应 在 在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批 复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否 则 该 进 度 计 划 视 为 已 得 到 批 准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称 为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是 控 制 合 同 工 程 进 度 的 依 据 承 包 人 还 应 根 据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编 制 更 为 详 细 的 分 阶 段 或 分 项 进 度 计 划,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审 批 (2) 承 包 人 在 编 制 总 体 进 度 计 划 的 同 时, 应 编 制 一 份 设 备 材 料 的 采 购 计 划, 这 14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份 计 划 应 至 少 包 括 : 设 备 材 料 的 规 格 型 号 ; 数 量 ; 生 产 厂 家 ( 或 代 理 商 ); 到 货 时 间 ; 运 输 方 式 ; 包 装 等 内 容 该 计 划 应 经 过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后 实 施 如 果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计 划 不 能 按 时 实 施 时, 承 包 人 应 对 计 划 进 行 修 订, 并 说 明 修 订 计 划 的 原 因 修 订 后 的 计 划 可 能 对 总 体 进 度 计 划 的 影 响 和 补 救 措 施, 并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后 实 施 提 交 计 划 时, 应 将 制 订 依 据 逻 辑 说 明 资 金 流 量 资 源 提 供 柱 状 图 表 以 及 使 用 的 输 人 数 据 的 副 本 等 一 并 提 交 (3)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的 实 际 进 度 与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时, 承 包 人 可 以 在 实 际 进 度 发 生 滞 后 在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交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申 请 报 告, 并 附 有 关 措 施 和 相 关 资 料,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审 批 ; 工 程 监 理 方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承 包 人 作 出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指 示, 承 包 人 应 按 该 指 示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审 批 工 程 监 理 方 应 在 收 到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后 在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批 复 工 程 监 理 方 在 批 复 前 应 获 得 业 主 同 意 (4) 分 部 工 程 和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计 划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和 年 度 施 工 计 划, 制 订 各 分 部 工 程 的 施 工 计 划 和 某 些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计 划, 并 在 该 分 部 工 程 和 分 项 工 程 开 工 前 在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报 请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的 施 工 计 划, 若 发 现 需 要 调 整 或 修 改 时, 应 再 次 报 请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如 承 包 人 未 按 批 准 的 施 工 计 划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方 有 权 责 令 其 立 即 纠 正, 或 令 其 暂 时 停 工 (5) 编 制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使 用 的 全 套 软 件, 应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并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交 拷 贝, 以 供 执 行 合 同 时 使 用 编 制 施 工 方 案 柱 状 图 表 资 金 流 转 表 以 及 提 供 软 件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担, 即 应 被 认 为 是 包 括 在 合 同 单 价 之 内, 不 另 行 计 量 与 支 付 (6)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的 要 求 确 保 投 入 并 及 时 到 位, 工 程 监 理 方 应 依 据 合 同 条 款 督 促 其 实 施 102.2 专 业 分 包 劳 务 分 包 人 员 培 训 1. 专 业 分 包 和 劳 务 分 包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 承 包 人 应 加 强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 包 括 劳 务 人 员 ) 的 岗 位 和 技 能 教 育, 加 强 质 量 安 全 知 识 的 岗 位 培 训, 做 到 人 人 懂 质 量 人 人 抓 安 全 科 学 管 理 文 明 施 工 15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102.3 施 工 测 量 设 计 及 放 样 1.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施 工 测 量 调 查, 如 有 需 要 应 在 现 场 测 量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补 充 设 计, 并 在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后, 在 工 地 正 确 放 样 2. 设 备 基 础 及 预 留 预 埋 设 施 应 完 成 全 部 现 场 放 样 并 核 对 无 误 后 方 可 进 行 施 工 3. 承 包 人 应 对 施 工 测 量 设 计 和 施 工 放 样 工 作 的 质 量 负 责 到 底 4. 承 包 人 要 求 得 到 由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供 的 测 量 资 料 时, 应 在 3d 前 通 知 工 程 监 理 方 5.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当 工 程 监 理 方 需 要 时, 承 包 人 应 为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辅 助 测 量 员 司 仪 员 和 助 手,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支 付 102.4 施 工 工 艺 图 1. 承 包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图 纸, 发 现 疑 问 应 及 时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出 图 纸 及 本 规 范 均 缺 少 有 关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时, 由 工 程 监 理 方 参 考 国 内 外 已 建 同 类 工 程 及 相 应 的 规 定 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或 规 定, 同 时 报 业 主 同 意 后 实 施 2.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业 主 提 供 的 图 纸 编 绘 本 合 同 所 要 求 的 各 分 系 统 软 硬 件 设 备 的 全 部 施 工 工 艺 图, 以 适 应 工 程 管 理 需 要, 并 将 施 工 工 艺 图 的 一 般 要 求, 作 为 合 同 图 纸 部 分 的 补 充, 送 工 程 监 理 方 审 查 批 准 3. 所 有 施 工 工 艺 图 都 应 与 规 范 的 规 定 业 主 提 供 的 图 纸 所 标 明 设 备 和 材 料 要 求 保 持 一 致, 并 保 证 在 本 项 目 高 速 公 路 现 场 环 境 条 件 下 能 正 常 使 用 4. 永 久 性 工 程 的 施 工 工 艺 图 应 包 括 : 由 于 施 工 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补 充 设 计 如 细 部 布 置 图 装 配 详 图 安 装 图 设 备 表, 以 及 规 范 中 专 门 规 定 必 须 在 某 一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前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审 查 的 其 他 资 料 5.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将 此 工 程 的 施 工 工 艺 图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审 批, 以 保 证 按 时 施 工 6. 承 包 人 应 对 由 他 提 供 的 图 纸 及 数 据 中 的 任 何 偏 差 错 误 及 遗 漏 负 责, 无 论 这 些 图 纸 和 资 料 是 否 已 由 业 主 批 准 如 果 这 些 偏 差 错 误 遗 漏 是 由 于 业 主 提 交 给 承 包 人 的 不 正 确 图 纸 或 不 精 确 的 数 据 产 生 的, 那 么, 承 包 人 有 责 任 在 业 主 提 供 了 更 正 的 图 纸 或 数 据 后 修 改 其 设 计 7. 施 工 工 艺 图 应 符 合 A3 的 标 准 尺 寸 每 张 图 和 计 算 表 都 应 标 有 项 目 编 号 名 称 及 其 他 注 解 至 少 应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交 3 套 图 纸, 其 中 一 套 用 于 修 改 或 填 加 必 要 的 注 解 后, 退 还 承 包 人 同 样 程 序 也 适 用 于 此 后 的 提 交 手 续 16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8. 施 工 工 艺 设 计 文 件 深 度 应 满 足 四 川 省 相 关 要 求, 由 项 目 业 主 组 织 审 查 后 修 改 完 善, 并 按 合 同 要 求 提 交 业 主 102.5 施 工 方 法 与 质 量 控 制 1. 本 工 程 中 各 项 设 备 材 料 以 及 分 部 工 程 和 关 键 的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工 艺, 应 严 格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第 二 册 机 电 工 程 (JTG F80/2-2004)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技 术 规 范 所 规 定 的 技 术 条 件 进 行 2. 承 包 人 开 工 前, 应 结 合 工 程 特 点 进 行 分 项 分 部 和 单 位 工 程 划 分, 经 业 主 和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执 行 现 场 质 量 检 查 质 量 验 收 资 料 按 划 分 的 分 项 分 部 和 单 位 工 程 归 纳 收 集 现 场 质 检 原 始 资 料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可 靠, 不 得 追 记, 不 得 复 印 接 受 质 量 检 查 时 必 须 出 示 原 始 资 料 3. 承 包 人 应 通 过 组 织 现 场 测 试 试 验 工 程 等, 总 结 施 工 工 艺, 指 导 规 模 生 产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实 行 现 场 标 示 牌 管 理, 标 示 牌 上 注 明 分 项 工 程 作 业 内 容 简 要 工 艺 和 质 量 要 求 施 工 及 质 量 负 责 人 姓 名 等 4. 对 于 有 特 殊 工 艺 要 求 的 设 备 材 料 以 及 分 部 工 程 和 分 项 工 程, 当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出 要 求 后, 承 包 人 应 在 7d 内 提 供 工 程 各 部 分 的 书 面 施 工 方 法 和 说 明 及 有 关 特 殊 工 程 施 工 工 艺 图 若 7d 内 没 有 提 供, 工 程 监 理 方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第 12 条 可 以 责 令 承 包 人 暂 时 停 止 本 工 程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施 工, 直 到 承 包 人 圆 满 提 供 上 述 文 件 为 止 5. 本 条 款 内 提 供 施 工 方 法 和 说 明 的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相 应 的 永 久 性 工 程 项 日 之 内, 业 主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102.6 设 备 和 材 料 1. 质 量 要 求 (1) 用 于 永 久 工 程 的 设 备 和 材 料 ( 含 半 成 品 成 品 ), 都 必 须 是 符 合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合 格 材 料, 并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承 包 人 在 订 购 或 自 采 加 工 之 前, 应 取 得 工 程 监 理 方 的 同 意, 必 要 时 应 附 有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样 品 及 其 材 质 和 使 用 的 有 关 说 明 (2)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和 系 统 必 须 经 中 国 国 家 和 行 业 有 关 权 威 机 构 进 行 的 检 测 和 型 号 审 批 没 有 经 过 有 关 机 构 检 测 并 确 认 合 格 的 设 备, 业 主 有 权 拒 绝 使 用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从 供 货 商 或 中 国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的 有 关 机 构 获 得 他 提 供 的 设 备 材 料 所 需 的 审 批 检 测 报 告 许 可 证 或 类 似 的 材 料 为 获 得 这 些 审 批 许 可 证 书 等 材 料 所 需 的 测 试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合 同 总 费 用 中 由 于 没 有 所 需 的 证 书 和 审 批 而 延 误 工 17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期 或 增 加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3) 用 于 永 久 工 程 的 材 料, 均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抽 检 试 验 经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严 禁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凡 本 规 范 未 涉 及 而 工 程 又 需 要 的 某 些 材 料, 应 符 合 工 程 监 理 方 指 示 的 质 量 要 求 (4) 没 有 工 程 监 理 方 的 批 准, 不 得 采 用 任 何 替 代 设 备 和 材 料 (5) 工 程 监 理 方 对 设 备 样 品 或 料 源 送 检 材 料 质 量 的 认 可,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该 型 设 备 的 所 有 成 品 或 这 一 料 源 材 料 都 合 格, 工 程 监 理 方 有 权 拒 绝 使 用 与 设 备 样 品 不 符 的 设 备 或 此 料 源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6) 任 何 作 业 凡 使 用 了 未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的 设 备 和 材 料, 不 论 该 作 业 正 在 进 行 或 已 完 成, 均 应 由 承 包 人 自 费 拆 除 并 重 建 2. 搬 运 与 储 存 (1) 各 类 设 备 材 料 的 搬 运 方 式, 均 应 保 证 其 质 量 不 受 损 坏 环 境 不 受 污 染 集 料 的 车 辆 运 送 应 防 止 运 送, 途 中 漏 失 和 分 离 (2) 设 备 材 料 采 用 分 类 堆 放 的 储 存 方 式, 应 保 证 材 料 质 量 的 完 好 并 适 应 工 程 进 度 的 要 求, 同 时 应 不 污 染 环 境, 又 便 于 检 查 (3) 除 非 工 程 监 理 方 准 许, 材 料 不 应 储 存 于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3. 取 样 与 试 验 (1) 材 料 的 取 样 与 试 验 频 率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中 各 章 节 的 规 定 所 有 取 样 应 在 工 程 监 理 方 在 场 情 况 下 进 行, 除 非 工 程 监 理 方 另 有 准 许 (2) 试 验 应 在 工 程 监 理 方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由 承 包 人 在 现 场 的 试 验 室 进 行, 工 程 监 理 方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3) 试 样 取 用 的 材 料, 其 费 用 应 已 包 括 在 有 关 工 程 项 日 的 单 价 内 (4) 承 包 人 应 为 工 程 监 理 方 的 试 验 与 取 样 提 供 方 便 102.7 进 度 照 片 与 录 像 1.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条 款 的 规 定 ( 间 隔 不 多 于 1 个 月 )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供 表 明 时 间 和 工 程 进 度 记 录 的 彩 色 照 片 副 本 两 份 或 数 码 图 片 电 子 文 件, 并 附 有 详 细 文 字 说 明 和 足 够 的 数 据 和 记 录, 以 表 明 工 程 的 确 切 位 置 和 进 度 彩 色 照 片 的 尺 寸 应 征 得 工 程 监 理 方 同 意 关 键 性 的 施 工 程 序 承 包 人 应 用 数 码 摄 像 机 拍 制 录 像 2.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工 程 监 理 方 确 认 的 相 册, 以 供 贴 片 之 用, 这 些 彩 色 照 片 及 承 包 人 18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拍 摄 的 录 像 带 应 是 业 主 的 财 产 3.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彩 照 和 相 册 以 及 视 频 录 像 载 体 的 费 用 应 包 含 在 相 应 的 工 程 项 目 之 内 由 承 包 人 支 付, 业 主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102.8 工 程 记 录 与 竣 工 文 件 1.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保 管 工 程 进 度 隐 蔽 工 程 试 验 报 告 障 碍 物 拆 除 以 及 所 有 影 响 工 程 的 记 录 ( 包 括 资 料 设 备 的 来 源 ), 以 备 需 要 评 定 工 程 进 度 和 工 程 质 量 时 查 阅 2. 当 分 部 工 程 完 成 时, 承 包 人 须 按 竣 工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将 上 述 原 始 记 录 施 工 记 录 进 度 照 片 录 像 等 资 料 编 订 成 册, 并 复 印 2 份, 提 交 工 程 监 理 方 其 中 业 主 和 工 程 监 理 方 各 保 存 一 份, 原 始 资 料 由 承 包 人 保 存 3.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编 制 竣 工 资 料 全 部 工 程 完 工 后, 在 全 部 工 程 的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签 发 之 前, 承 包 人 须 按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向 业 主 提 交 工 程 监 理 方 认 为 完 整 合 格 的 竣 工 文 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承 包 人 应 补 充 竣 工 资 料, 并 在 签 发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之 前 提 交 102.9 关 于 工 程 附 近 建 筑 物 和 财 产 的 保 护 1. 业 主 负 责 对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地 面 以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的 设 施 的 拆 迁 工 作 但 工 程 开 工 之 前, 承 包 人 仍 应 向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现 有 地 上 和 地 下 公 共 设 施 的 现 状, 并 进 行 适 当 的 测 量 2.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护 施 工 现 场 附 近 不 需 拆 迁 的 建 筑 物 地 上 或 地 下 的 管 线 设 施 水 力 设 施 道 路 铁 路 河 道 树 木 光 缆 及 通 信 设 施 等 及 其 他 财 产, 免 遭 损 坏, 否 则, 造 成 损 失 的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自 负 3. 若 在 施 工 期 问 新 发 现 需 拆 迁 的 结 构 物 或 地 下 管 线,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探 明 具 体 位 置 和 现 状 并 查 明 该 设 施 的 所 有 者 或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同 时 书 面 报 告 工 程 监 理 方 并 按 工 程 监 理 方 的 指 示 办 理 4. 承 包 人 在 靠 近 上 述 某 个 公 用 设 施 处 开 挖 拆 除 作 业 时, 应 事 先 通 知 当 地 有 关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并 应 在 产 权 部 门 的 代 表 在 场 时 进 行 作 业 5. 在 开 挖 及 拆 除 作 业 时,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支 撑 或 防 护 等 措 施, 避 免 损 坏 附 近 建 筑 物 和 影 响 财 产 的 安 全 6. 如 果 由 于 承 包 人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力, 施 工 造 成 上 述 建 筑 物 或 设 施 的 损 坏 或 影 响,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负 责 赔 偿 或 修 复 19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102.10 线 外 工 程 由 于 工 程 施 工, 破 坏 了 沿 线 的 原 有 道 路 公 共 设 施 排 灌 系 统 及 其 他 设 施 对 受 干 扰 或 被 破 坏 工 程 和 设 施 的 重 建 改 建 或 移 位, 以 及 未 包 含 在 本 合 同 或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均 被 列 为 线 外 工 程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业 主 如 委 托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或 其 他 人 员 进 行 线 外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人 应 通 过 工 程 监 理 方 的 联 络 与 线 外 工 程 施 工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计 划 施 工 程 序 施 工 现 场 的 占 用 等 方 面 进 行 协 调, 以 确 保 尽 量 减 少 各 方 面 的 互 相 干 扰 承 包 人 上 述 合 作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之 内, 不 另 行 计 量 与 支 付 102.11 环 境 保 护 1. 一 般 要 求 (1)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及 本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包 人 有 责 任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预 防 和 消 除 因 施 工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对 工 程 范 围 以 外 的 土 地 及 植 被 应 注 意 保 护, 并 应 保 证 业 主 避 免 由 于 污 染 而 承 担 的 索 赔 或 罚 款 (2) 承 包 人 生 产 生 活 设 施 应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并 接 受 当 地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3)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期 间 加 强 环 保 意 识, 保 持 工 地 清 洁, 控 制 扬 尘, 杜 绝 漏 洒 材 料 由 于 扬 尘 排 污 噪 声 材 料 漏 失 等 对 周 围 居 民 和 环 境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承 包 人 自 负 (4) 工 程 施 工 必 须 兼 顾 生 态 保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原 则, 做 到 工 程 施 工 生 态 保 护 环 境 保 护 同 步 协 调, 避 免 出 现 施 工 后 再 治 理 再 补 救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现 象 2. 控 制 扬 尘 噪 声 (1) 为 减 少 施 工 作 业 产 生 的 灰 尘, 在 施 工 区 域 内 应 随 时 进 行 洒 水 或 采 取 其 他 抑 尘 措 施, 确 保 不 出 现 明 显 的 降 尘 (2) 承 包 人 应 通 过 有 效 的 技 术 手 段 和 管 理 措 施, 将 施 工 噪 声 控 制 到 最 低 程 度 当 施 工 工 地 距 居 民 住 宅 区 学 校 医 院 等 环 境 敏 感 区 距 离 小 于 150m, 承 包 人 不 得 在 夜 间 安 排 噪 声 很 大 (55dB 以 上 ) 的 机 械 施 工, 应 按 工 程 监 理 方 规 定 的 作 业 时 间 施 工 3. 合 理 排 污 (1) 承 包 人 应 将 施 工 及 生 活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物 及 时 处 理, 运 至 工 程 监 理 方 及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同 意 的 指 定 地 点 弃 置, 应 注 意 避 免 阻 塞 河 流 或 泄 洪 系 统 和 污 染 水 源, 并 防 止 汛 期 淹 没 农 田 或 村 庄 如 无 法 及 时 处 理 或 运 走, 则 必 须 设 法 防 止 散 失 (2) 承 包 人 应 将 施 工 及 生 活 中 产 生 的 污 水 或 废 水, 集 中 处 理, 经 检 验 符 合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环 保 标 准 后, 才 能 排 放 到 河 流 或 溪 沟 中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含 有 污 染 物 质 或 20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可 见 悬 浮 物 质 的 水 排 入 河 流 水 道 灌 溉 系 统 中 承 包 人 的 排 水 不 得 增 加 河 流 或 水 道 中 的 悬 浮 物, 或 导 致 河 道 冲 刷 水 流 污 染 4. 现 有 公 用 设 施 的 保 护 (1) 对 于 受 本 工 程 影 响 或 正 在 受 影 响 的 一 切 公 用 设 施 与 结 构 物, 承 包 人 应 在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采 取 一 - 切 适 当 措 施 加 以 保 护 (2) 靠 近 公 用 设 施 的 开 挖 作 业, 承 包 人 应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并 邀 请 有 关 部 门 代 表 在 施 工 时 到 场 承 包 人 应 将 上 述 通 知 与 邀 请 的 副 本 提 交 工 程 监 理 方 备 查 102.12 交 通 流 计 划 和 控 制 1. 承 包 人 在 安 排 和 组 织 施 工 时, 应 注 意 尽 量 减 少 各 种 车 辆 之 问 与 施 工 现 场 的 干 扰 为 此, 承 包 人 应 适 当 地 考 虑 施 工 现 场 的 交 通 组 织 措 施 2. 已 有 的 各 种 道 路 应 该 向 施 工 车 辆 开 放 按 照 计 划 或 工 程 监 理 方 的 指 示, 承 包 人 可 以 没 置 支 线 在 需 要 调 节 交 通 流 的 情 况 下, 承 包 人 可 以 向 公 共 交 通 开 放 本 工 程 的 一 部 分, 并 且 应 该 设 置 适 当 的 照 明 警 告 信 号 和 标 志 牌 等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还 应 该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工 程 和 公 众 的 安 全 3. 当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会 对 道 路 交 通 产 生 干 扰 时, 承 包 人 应 设 置 必 要 的 路 障 警 告 信 号 等 4.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开 工 通 知 之 后 在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应 制 订 一 份 详 细 的 交 通 流 计 划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审 查 批 准 这 个 计 划 应 说 明 对 现 有 道 路 和 临 时 道 路 的 通 行 能 力 和 流 量 分 析 ; 施 工 材 料 的 运 输 量 和 运 输 计 划 以 及 防 止 交 通 堵 塞 的 措 施 交 通 流 计 划 应 避 免 在 运 输 高 峰 期 间 进 行 本 项 目 的 高 峰 运 输 5.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交 通 流 计 划 安 排 本 项 目 运 输, 并 在 必 要 时 请 求 工 程 监 理 方 召 集 有 当 地 交 通 部 门 参 加 的 协 调 会 议, 讨 论 和 修 改 本 计 划 承 包 人 使 用 当 地 的 交 通 设 施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过 路 过 桥 费 6. 承 包 人 应 强 化 对 已 有 交 通 运 输 设 施 的 保 护 意 识, 严 禁 超 限 运 输, 由 此 造 成 对 已 有 道 路 等 设 施 损 坏 应 自 费 予 以 赔 偿, 并 保 障 业 主 免 于 承 担 由 于 承 包 人 行 为 所 遭 受 的 第 三 方 的 索 赔 上 述 索 赔 一 旦 发 生, 业 主 将 在 给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一 期 支 付 中 扣 回 等 额 的 赔 款 7. 承 包 人 编 制 交 通 流 计 划 及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等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之 内, 不 再 另 行 计 量 与 支 付 21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102.13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和 事 故 报 告 102.13.1 一 般 要 求 1. 承 包 人 应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严 格 地 遵 守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和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安 全 制 度 和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并 负 责 检 查 实 施 情 况, 切 实 地 做 到 施 工 安 全 2. 承 包 人 对 所 承 包 合 同 段 的 施 工 安 全 全 面 负 责, 接 受 当 地 有 关 安 全 职 能 部 门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监 督 和 业 主 工 程 监 理 方 的 监 督 管 理 3. 承 包 人 应 与 业 主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并 在 安 全 生 广 : 合 同 中 制 订 相 应 的 职 责 和 措 施, 明 确 责 任 4. 承 包 人 应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体 系, 健 全 各 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自 上 而 下 形 成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网 络, 要 做 到 专 人 专 职,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措 施 有 力, 反 应 迅 速 5. 承 包 人 应 建 立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特 殊 工 种 人 员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驻 地 管 理 人 员 一 律 佩 证 上 岗 佩 证 内 容 有 姓 名 职 务 和 本 人 相 片 安 全 员 的 佩 证 为 红 色 以 示 醒 目 6. 承 包 人 应 建 立 并 落 实 各 种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 度, 及 时 发 现 和 处 理 险 情 及 紧 急 情 况 ; 一 旦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应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把 事 故 损 失 减 少 到 最 低 限 度 7.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正 式 开 工 前, 编 制 本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紧 急 预 案, 并 上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 当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时, 应 迅 速 启 动 预 案, 尽 可 能 减 少 损 失 8.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和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杜 绝 野 蛮 施 工, 做 到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102.13.2 安 全 措 施 1. 承 包 人 应 将 详 细 的 安 全 法 规 和 紧 急 处 理 程 序 提 交 安 全 委 员 会 审 批 2. 承 包 人 应 将 批 准 的 安 全 法 规 和 紧 急 处 理 程 序 分 发 给 各 工 作 现 场 安 全 法 规 和 紧 急 处 理 程 序 将 用 中 文 编 写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修 改 安 全 法 规 和 紧 急 处 理 程 序 的 要 求 3. 在 施 工 安 装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尽 早 安 装 和 提 供 进 入 工 地 的 平 台 通 22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道 等 设 施, 并 交 付 使 用 如 果 不 能 及 时 提 供 和 交 付 使 用,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临 时 通 道 设 施 4. 现 场 安 装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其 他 人 员 应 戴 安 全 头 盔, 高 空 作 业 时 还 须 携 带 安 全 带, 业 主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还 应 戴 护 眼 耳 罩 和 安 全 带 等 劳 动 保 护 设 备 102.13.3 安 全 措 施 的 实 施 1. 安 全 负 责 人 承 包 人 除 采 取 其 它 措 施 满 足 合 同 条 款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明 确 安 全 负 责 人, 以 负 责 工 程 现 场 安 全 措 施 的 实 施 2. 安 全 员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按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最 低 数 量 和 条 件 在 施 工 现 场 配 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该 专 职 安 全 员 必 须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熟 悉 所 施 工 的 工 作 类 型 专 职 安 全 员 对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查 看 所 有 安 全 规 则 与 条 例 的 实 施 情 况, 并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如 发 现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专 职 安 全 员 应 当 及 时 向 项 目 经 理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对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操 作 和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应 当 立 即 制 止 3. 安 全 标 志 (1) 承 包 人 应 在 本 工 程 现 场 周 围 配 备 架 立 并 维 修 必 要 的 标 志 牌, 以 为 其 雇 员 和 公 众 提 供 安 全 和 方 便 (2) 标 志 牌 应 包 括 : a. 警 告 与 危 险 标 志 ; b. 安 全 与 控 制 标 志 ; c. 指 路 标 志 与 标 准 的 道 路 标 志 (3) 所 有 标 志 的 尺 寸 颜 色 文 字 与 架 没 地 点, 均 应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认 可 ; 临 时 安 全 标 志 应 设 在 工 程 监 理 方 认 为 必 须 设 置 的 一 切 位 置 上 4. 消 防 规 程 和 安 全 措 施 (1)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规 范 和 业 主 规 定 的 消 防 规 程 和 其 它 要 求 在 有 潜 在 危 险 的 地 方 应 放 置 便 携 式 灭 火 装 置 (2) 当 施 工 现 场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假 定 消 防 部 门 已 对 现 场 进 行 控 制, 那 么, 承 包 人 的 一 切 工 作 应 服 从 消 防 部 门 指 挥, 直 到 消 防 部 门 解 除 紧 急 状 态 为 止 (3) 如 果 业 主 认 为 使 用 的 裸 露 照 明 装 置 可 能 引 起 火 灾, 那 么 承 包 人 应 按 业 主 的 要 求 23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增 加 预 防 措 施 和 灭 火 设 备 承 包 人 对 本 条 的 回 应 并 不 能 解 除 他 对 合 同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5. 急 救 与 医 疗 设 备 (1) 承 包 人 应 在 各 方 面 对 他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工 人 的 安 全 负 责, 并 负 责 向 业 主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急 救 设 备 (2)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应 当 雇 佣 一 名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作 为 专 / 兼 职 急 救 人 员 他 的 任 务 包 括 传 授 健 康 保 护 事 故 防 护 的 方 法, 检 查 所 有 安 全 规 则 与 条 例 的 执 行 情 况 (3) 承 包 人 应 向 急 救 人 员 提 供 药 品 储 备 和 医 疗 设 备 承 包 人 应 保 持 这 些 药 品 储 备 和 医 疗 设 备 充 足, 并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4) 发 生 工 作 人 员 或 工 人 死 亡 或 其 它 严 重 伤 害 的 事 故 后,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向 业 主 提 交 详 细 的 事 故 报 告, 该 报 告 包 含 时 间 的 损 失 及 业 主 可 能 需 要 的 详 细 数 据 (5) 依 据 本 条 款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无 任 何 专 为 此 项 支 付 的 费 用 6. 危 险 品 和 辐 射 (1)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危 险 品 运 输 和 贮 存 安 全 条 例 的 要 求 确 保 所 有 易 燃 气 体 油 料 易 爆 物 或 其 它 危 险 品 的 安 全 运 输 和 贮 存 (2) 没 有 业 主 的 批 准, 承 包 人 不 能 进 行 涉 及 电 离 或 静 电 辐 射 的 操 作,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和 社 会 公 众 免 受 这 些 辐 射 的 影 响 每 一 辐 射 区 应 用 标 志 和 隔 离 护 栏 给 予 警 告, 以 引 起 附 近 人 们 的 注 意 7.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1) 如 果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话,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 运 输 安 装 和 测 试 ) 机 电 设 备 材 料 所 需 的 起 重 和 升 降 设 备 这 些 设 备 应 根 据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定 期 进 行 维 修 和 保 养 (2) 所 有 的 起 重 和 升 降 设 备 应 清 楚 地 标 明 安 全 工 作 荷 载 和 安 装 有 超 载 警 告 装 置 (3) 所 有 起 重 和 升 降 设 备 应 由 熟 练 的 并 具 有 操 作 许 可 证 的 工 作 人 员 操 作 (4) 所 有 起 重 和 升 降 设 备 都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范 进 行 测 试,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之 前,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测 试 合 格 证 报 备 监 理 工 程 师 (5) 所 有 起 重 和 升 降 设 备 都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范 进 行 测 试 所 有 起 重 和 升 降 设 备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之 前,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测 试 合 格 证 供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批 8. 测 试 中 的 机 电 设 备 在 测 试 机 电 产 品 的 地 方 或 业 主 批 准 使 用 机 电 产 品 的 地 方, 承 包 人 应 创 造 一 切 条 件 满 足 关 于 机 电 设 备 与 周 围 和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方 面 的 规 程 和 要 求 9. 除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承 包 人 因 采 取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和 处 理 事 故 等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已 24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之 内, 不 再 另 行 计 量 与 支 付 102.13.4 承 包 人 施 工 现 场 的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并 配 备 专 门 的 文 明 施 工 负 责 人, 并 做 到 : 1. 施 工 现 场 实 行 秩 序 化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管 理,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2. 施 工 人 员 现 场 施 工 时 应 着 装 标 识 醒 目 ; 3.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应 合 理 定 置 不 得 乱 停 乱 放 ; 4. 严 禁 破 坏 及 污 染 正 常 使 用 的 原 有 道 路 及 道 路 设 施 ; 5. 保 持 驻 地 施 工 进 出 场 等 区 域 的 清 洁 卫 生 秩 序 井 然 ; 6. 保 证 现 场 生 活 设 施 及 有 关 预 防 措 施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 7. 做 好 现 场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的 防 噪 音 防 扰 民 措 施 ; 8. 协 调 好 施 工 当 地 政 府 及 村 民 与 施 工 作 业 的 关 系, 尽 量 避 免 影 响 施 工 进 度 和 发 生 不 文 明 的 行 为 102.13.5 事 故 报 告 (1) 无 论 何 时, 一 旦 发 生 危 害 工 程 或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工 程 进 度 或 工 程 质 量 的 事 故 时, 承 包 人 除 采 取 必 要 的 抢 救 措 施 以 外, 必 须 立 即 暂 停 此 项 目 和 与 之 有 关 的 项 目 的 施 工 (2)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承 包 人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事 故 相 应 应 急 预 案, 或 者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并 立 即 上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和 业 主 同 时, 承 包 人 应 按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应 当 于 lh 内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3) 质 量 事 故 发 生 后, 承 包 人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 必 须 以 最 快 的 方 式, 将 事 故 的 简 要 情 况 同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质 量 监 督 站 报 告 在 质 量 监 督 站 初 步 确 定 质 量 事 故 的 类 别 性 质 后, 再 按 下 述 要 求 进 行 报 告 质 量 事 故 等 级 的 划 分 和 报 告 制 度 应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a. 质 量 问 题 : 承 包 人 应 在 2d 内 书 面 上 报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质 量 监 督 站 b. 一 般 质 量 事 故 : 承 包 人 应 在 3d 内 书 面 上 报 质 量 监 督 站, 同 时 报 企 业 卜 级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和 省 级 质 量 监 督 站 c.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2h 内 速 报 省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25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门, 同 时 报 告 省 级 质 量 监 督 站 和 部 质 监 总 站, 并 在 12h 内 报 出 公 路 工 程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快 报 (4) 质 量 事 故 书 面 报 告 内 容 a.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建 设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名 称 b. 事 故 发 生 的 简 要 经 过 造 成 工 程 损 伤 状 况 伤 亡 人 数 和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初 步 估 计 c.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的 初 步 判 断 d. 事 故 发 生 后 采 取 的 措 施 及 事 故 控 制 情 况 e. 事 故 报 告 单 位 (5)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现 场 保 护 措 施 事 故 发 生 后,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和 该 上 程 的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应 严 格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抢 救 人 员 和 财 产,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因 抢 救 人 员 疏 导 交 通 等 原 因,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件 时, 应 当 做 出 标 志, 绘 制 现 场 简 图 并 做 出 书 面 记 录, 妥 善 保 存 现 场 重 要 痕 迹 物 证, 并 应 采 取 拍 照 或 录 像 等 直 录 方 式 反 映 现 场 原 状 (6) 工 程 监 理 方 视 察 了 事 故 现 场,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承 包 人 在 上 报 事 故 报 告 查 明 事 故 原 因 消 除 事 故 产 生 的 危 害 和 影 响 之 后 的 7d 之 内, 可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提 交 复 工 报 告, 请 求 批 准 复 工 若 事 故 原 因 迟 迟 未 能 查 明, 工 程 监 理 方 认 为 事 故 隐 患 尚 未 消 除 时, 承 包 人 不 得 复 工, 直 到 事 故 原 因 查 明 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为 止 上 述 事 故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处 理 第 103 节 临 时 工 程 与 设 施 103.1 一 般 要 求 1. 临 时 工 程 与 设 施 应 包 括 为 实 施 永 久 性 工 程 所 必 需 的 各 项 相 关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除 按 规 定 由 土 建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外, 本 合 同 承 包 人 为 了 永 久 机 电 安 装 尚 须 修 建 临 时 工 程 时, 必 须 向 工 程 监 理 方 书 面 报 告 理 由 方 案, 征 得 工 程 监 理 方 同 意 后, 按 不 同 的 类 型 和 需 要, 对 临 时 工 程 与 设 施 进 行 详 细 设 计 详 细 设 计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后, 临 时 工 程 方 可 开 工 26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2. 承 包 人 在 进 行 临 时 工 程 与 设 施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时, 应 遵 守 当 地 运 输 管 理 公 安 供 电 电 信 供 水 环 保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3. 各 项 临 时 工 程 开 工 之 前, 承 包 人 应 取 得 当 地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同 意, 并 取 得 书 面 协 议 工 程 监 理 方 将 据 此 作 为 审 批 开 工 的 条 件 4.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按 本 节 提 供 的 全 部 临 时 工 程 与 设 施 的 费 用, 应 被 认 为 已 包 括 了 有 关 永 久 工 程 中 所 需 要 的 所 有 临 时 工 程 与 设 施 的 全 部 费 用 5. 除 非 另 有 协 议, 当 永 久 性 工 程 完 工 后, 承 包 人 应 移 去 拆 除 和 处 理 好 全 部 临 时 工 程 与 设 施, 并 将 临 时 工 程 所 占 用 的 区 域 进 行 清 理 或 恢 复 原 貌 后,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检 查 验 收 103.2 临 时 设 施 1. 供 电 (1) 承 包 人 应 对 本 工 程 的 实 施 与 维 修 所 需 全 部 电 力 ( 包 括 提 供 工 程 监 理 方 驻 地 的 用 电 ) 的 供 应 与 分 配 做 出 配 置 此 外,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配 备 发 电 机 组, 作 为 后 备 电 源, 以 保 证 电 网 停 电 时 能 继 续 进 行 施 工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安 装 连 接 操 作 维 修 燃 料 供 应 等, 直 至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止 (2) 承 包 人 应 将 拟 议 的 发 电 与 配 电 系 统 的 说 明 与 图 纸,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3) 承 包 人 的 电 力 安 装 工 作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电 力 标 准, 或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的 其 他 标 准 (4) 承 包 人 应 在 业 主 的 协 助 下, 负 责 就 建 立 临 时 电 力 系 统 同 当 地 政 府 和 电 力 部 门 联 系 并 取 得 批 准 承 包 人 应 负 担 此 项 设 备 的 修 建 安 装 和 维 修 的 费 用, 并 向 供 电 管 理 部 门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5) 本 工 程 交 工 时, 承 包 人 应 将 所 安 装 的 发 电 与 配 电 系 统 ( 工 程 监 理 方 驻 地 除 外 ) 全 部 拆 除, 但 在 交 工 前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者 除 外 2. 供 水 (1) 承 包 人 在 实 施 和 维 修 本 工 程 期 间, 应 负 责 提 供 安 装 和 保 养 全 部 施 工 和 生 活 用 水 ( 包 括 工 程 监 理 方 驻 地 用 水 ) 设 施, 并 保 证 施 工 用 水 要 求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持 续 不 断 地 供 水 (2) 承 包 人 应 将 拟 议 的 供 水 系 统 的 说 明 与 图 纸,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3) 本 工 程 交 工 时, 承 包 人 应 将 临 时 供 水 系 统 全 部 拆 除, 但 在 交 工 前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27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者 除 外 3. 污 水 与 垃 圾 处 理 (1)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安 装 维 修 和 管 理 临 时 排 污 系 统, 用 以 排 放 全 部 施 工 和 生 活 污 水 和 废 水 (2) 排 污 系 统 的 设 置 说 明 及 图 纸 应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批 准, 同 时 还 应 获 得 当 地 政 府 的 水 利 部 门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的 认 可 其 设 置 必 须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并 且 不 妨 碍 当 地 排 水 和 灌 溉 作 业 (3) 承 包 人 应 收 集 和 处 理 所 有 工 作 区 域 的 垃 圾, 直 到 工 程 交 工 为 止 (4)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工 地 污 水 处 理 与 清 洁 工 作 所 需 的 全 部 设 备 和 劳 力 (5) 工 程 交 工 时, 承 包 人 应 将 其 排 污 设 施 全 部 拆 除 ( 工 程 监 理 方 驻 地 除 外 ), 但 在 交 工 前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者 除 外 103.3 临 时 占 地 1. 临 时 占 地 由 承 包 人 向 当 地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并 办 理 租 用 手 续 承 包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直 接 支 付 其 费 用, 业 主 对 此 将 予 以 协 调 临 时 占 地 范 围 包 括 承 包 人 驻 地 的 办 公 室 食 堂 宿 舍 道 路 和 机 械 设 备 停 放 场 材 料 堆 放 场 地 弃 土 场 预 制 场 拌 和 场 仓 库 进 场 临 时 道 路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等 承 包 人 应 在 临 时 占 地 计 划 表 范 围 内 按 实 际 需 要 与 先 后 次 序, 提 出 具 体 计 划 报 工 程 监 理 方 同 意, 并 报 业 主 临 时 占 地 的 面 积 和 使 用 期 应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2. 临 时 占 地 退 还 前,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恢 复 到 临 时 占 地 使 用 前 的 状 况 如 因 承 包 人 撤 离 后 未 按 要 求 对 临 时 占 地 进 行 恢 复 或 虽 进 行 了 恢 复 但 未 达 到 使 用 标 准 的, 将 由 业 主 委 托 第 三 方 对 其 恢 复,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将 从 应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款 项 内 扣 除 第 104 节 承 包 人 驻 地 建 设 104.1 一 般 要 求 1. 承 包 人 应 按 改 善 提 高 作 业 人 员 的 工 作 环 境 与 生 活 条 件,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的 总 体 要 求, 合 理 规 划 布 置 和 建 造 驻 地 建 设 2. 承 包 人 应 修 建 安 装 和 维 护 各 种 必 要 的 工 棚 和 仓 库 并 在 工 程 竣 工 时 把 它 们 从 现 场 拆 除 没 有 工 程 监 理 方 的 书 面 批 准, 承 包 人 不 可 在 现 场 修 建 任 何 构 筑 物 ; 获 得 了 批 28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准, 承 包 人 还 应 负 责 临 时 设 施 的 布 置 与 工 程 构 筑 物 保 持 一 定 的 间 隔 ; 承 包 人 应 当 准 备 一 份 表 明 了 用 地 范 围 和 各 种 办 公 室 仓 库 工 棚 等 布 置 位 置 的 平 面 图 复 印 件, 并 保 存 在 承 包 人 的 现 场 办 公 室 以 便 监 督 3. 没 有 工 程 监 理 方 的 书 面 批 准, 承 包 人 不 得 在 现 场 内 修 建 工 人 使 用 的 任 何 生 活 设 施 如 建 有 这 类 生 活 设 施, 则 应 当 搞 好 维 修, 达 到 工 程 监 理 方 满 意 的 程 度, 并 应 保 持 清 洁 卫 生 环 保 4. 驻 地 建 设 的 总 平 面 布 置 包 括 防 护 围 墙 临 时 便 道 和 安 全 环 保 防 火 安 排, 应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事 先 批 准 5. 驻 地 建 设 的 管 理 与 维 护, 应 满 足 科 学 管 理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工 程 交 工 之 后,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将 驻 地 恢 复 原 貌, 并 经 工 程 监 理 方 验 收 合 格 ; 但 交 工 时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者 除 外 104.2 医 疗 卫 生 与 消 防 设 施 1. 工 地 医 疗 (1)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为 工 地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医 疗 和 急 救 服 务 在 传 染 病 易 发 期 应 配 合 当 地 防 疫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及 医 疗 机 构 做 好 消 毒 预 防 隔 离 感 染 人 员 抢 救 和 疫 情 防 控 等 工 作 在 传 染 病 传 播 期, 承 包 人 还 应 建 立 人 员 流 动 登 记 制 度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要 与 当 地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取 得 联 系, 做 好 各 项 防 范 措 施 的 落 实 工 作 (2) 承 包 人 应 为 工 地 聘 请 有 行 医 资 格 的 在 卫 生 保 健 与 急 救 方 面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医 务 人 员 (3) 承 包 人 配 备 的 医 疗 设 施 ( 包 括 房 间 器 械 药 品 急 救 车 辆 等 ) 应 取 得 当 地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准 (4) 承 包 人 应 就 有 关 供 水 环 境 卫 生 垃 圾 与 污 水 处 理 以 及 工 人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有 关 问 题, 取 得 并 遵 从 有 关 医 疗 卫 生 防 疫 和 管 理 部 门 的 意 见 (5) 承 包 人 应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疾 病 控 制 等 知 识 教 育, 尤 其 是 一 些 传 染 病, 如 : 艾 滋 病 非 典 型 性 肺 炎 (SARS) 或 肝 炎 等 2. 消 防 设 施 (1) 承 包 人 应 按 当 地 消 防 管 理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消 防 器 材 和 消 防 用 水, 做 到 布 局 合 理, 并 经 常 检 查 维 护 保 养, 保 证 灭 火 器 材 灵 敏 有 效 水 源 充 足 施 工 驻 地 要 有 明 显 的 防 火 宣 传 标 志, 并 设 专 人 负 责 对 工 地 人 员 进 行 防 火 知 识 教 育 29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2) 施 工 驻 地 用 电 及 使 用 的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防 火 要 求 临 时 用 电 必 须 安 装 过 载 保 护 装 置, 严 禁 超 负 荷 使 用 电 气 设 备 (3) 施 工 材 料 的 存 放 场 地 和 使 用 应 符 合 防 火 要 求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必 须 有 严 格 的 保 管 制 度 和 防 火 措 施, 专 人 负 责, 分 类 单 独 存 放, 还 必 须 设 置 危 险 地 点 及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警 告 标 志 牌, 确 保 安 全 104.3 其 他 设 施 1. 车 间 与 工 作 场 地 (1) 为 了 对 本 工 程 使 用 的 所 有 施 工 机 械 进 行 养 护 检 修 或 改 进 以 及 工 程 材 料 ( 如 钢 筋 钢 板 等 ) 的 再 加 工, 车 间 必 须 要 有 相 适 应 的 加 工 设 备 (2) 施 工 机 械 停 放 场, 应 保 持 整 洁 和 便 于 工 人 操 作, 并 保 证 出 入 通 道 畅 通 2. 仓 库 仓 库 区 的 规 模 和 组 成 应 能 为 储 存 设 备 材 料 燃 料 备 件 及 其 他 物 件 提 供 足 够 的 面 积, 所 储 存 的 设 备 材 料 及 备 件 数 量 能 保 证 本 工 程 的 需 求 仓 库 应 保 持 整 洁, 地 面 应 硬 化, 不 同 材 料 应 设 标 志 分 别 堆 放, 灰 粉 状 材 料 应 遮 盖 并 应 防 止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和 混 杂 于 其 他 物 质 之 中 3. 车 间 库 房 等 其 他 建 设, 应 固 定 稳 定, 布 置 合 理, 不 得 采 用 彩 条 布 等 易 老 化 的 材 料 做 车 间 库 房 的 立 墙, 亦 不 得 使 用 油 毡 石 棉 瓦 等 作 屋 顶 4. 承 包 人 应 合 理 选 择 预 制 ( 拌 和 ) 场 设 置 地 点, 并 修 筑 隔 离 围 墙 ; 材 料 堆 放 区 拌 和 区 作 业 区 模 板 钢 筋 制 作 区 应 分 开 或 隔 离 ; 场 内 主 要 作 业 区 堆 放 区 及 场 内 道 路 应 做 硬 化 处 理 104.4 承 包 人 驻 地 设 施 的 拆 迁 工 程 交 工 时, 承 包 人 驻 地 中 的 一 切 建 筑 物 及 其 固 定 设 备 和 附 件 均 属 承 包 人 财 产 承 包 人 应 全 部 拆 迁 第 105 节 工 程 界 面 105.1 一 般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本 着 真 诚 友 好 合 作 的 精 神, 协 调 与 其 他 承 包 人 的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按 下 述 工 程 界 面 负 责 为 所 承 担 的 接 口 工 程 提 供 设 计 材 料 设 备 和 劳 力, 30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并 积 极 与 其 他 承 包 人 合 作, 以 保 证 接 口 工 程 的 顺 利 开 通, 同 时 还 应 负 责 相 关 工 程 为 达 到 工 程 界 面 要 求 所 需 完 善 的 工 作 ( 如 接 地 管 道 及 机 房 装 修 等 ) 承 包 人 必 须 对 与 本 合 同 段 相 关 联 的 界 面 部 分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对 检 查 和 测 试, 存 在 的 缺 陷 由 监 理 和 业 主 协 调 解 决 各 承 包 人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一 旦 发 现 与 其 他 承 包 人 的 界 面 不 清, 需 要 业 主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协 调 解 决 的, 应 及 时 报 告 监 理 工 程 师, 并 本 着 友 好 协 商 的 态 度 与 其 他 承 包 人 协 商 解 决 105.2 机 电 合 同 段 (JD1 JD2 JD3) 与 其 它 专 业 承 包 人 之 间 的 界 面 划 分 105.2.1 与 房 建 工 程 承 包 人 的 界 面 (1) 站 场 区 内 通 信 收 费 管 道 收 费 土 建 房 建 区 是 指 某 个 站 点 房 屋 建 筑 用 地 总 场 坪 所 占 用 的 区 域, 包 含 各 类 房 建 平 面 房 建 区 绿 化 平 面 场 区 道 路 平 面 场 区 停 车 区 ( 场 ) 等 内 容 从 主 干 线 通 信 管 道 在 房 建 区 外 边 缘 的 人 孔 到 房 建 区 内 建 筑 的 局 前 人 孔, 以 及 从 局 前 人 孔 至 室 内 地 沟 或 进 线 井 的 管 道 站 房 区 各 建 筑 之 间 的 人 孔 和 管 道 站 房 局 前 人 孔 和 变 电 所 至 收 费 广 场 的 机 电 系 统 用 人 孔 和 管 道 由 机 电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负 责 完 成, 但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与 房 建 承 包 人 密 切 配 合, 当 机 电 管 道 井 与 房 建 专 业 用 管 道 井 的 路 由 走 向 相 同 或 相 近 时 应 相 互 配 合, 考 虑 共 同 敷 设, 避 免 重 复 开 挖, 部 分 人 手 孔 井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合 并 建 筑 物 内 部 的 电 缆 竖 井 竖 井 内 的 电 缆 爬 架 等 均 由 房 建 工 程 负 责 完 成 收 费 土 建 工 程 ( 收 费 岛 土 建 收 费 广 场 接 地 网 路 侧 和 过 路 人 / 手 孔 及 预 埋 管 ) 收 费 岛 上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岛 上 设 备 基 础 和 岛 上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用 的 管 道 由 JD2 合 同 段 完 成 收 费 天 棚 立 柱 基 础 由 房 建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负 责 实 施, 收 费 岛 上 机 电 管 道 和 设 备 基 础 的 实 施 收 费 岛 土 建 与 天 棚 立 柱 实 施 需 要 交 叉 作 业, 双 方 应 密 切 协 调 进 度 立 柱 位 置 如 岛 面 铺 装 地 砖 等 应 待 机 电 管 道 和 基 础 施 工 后 进 行, 收 费 岛 先 只 实 施 主 体 结 构 收 费 天 棚 天 棚 照 明 灯 具 等 由 房 建 工 程 完 成, 机 电 承 包 人 应 在 房 建 承 包 人 安 装 天 棚 照 明 灯 具 时 予 以 配 合 机 电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还 应 与 房 建 承 包 人 协 调, 确 保 收 费 岛 上 预 埋 管 路 满 足 本 合 同 段 需 求 收 费 站 广 场 照 明 灯 具, 电 缆 等 由 机 电 工 程 实 施 收 费 天 棚 照 明 由 房 建 工 程 实 施 天 棚 照 明 从 广 场 配 电 箱 处 接 线, 该 配 电 箱 由 机 电 合 同 段 负 责 实 施 机 电 合 同 段 在 广 场 31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配 电 箱 设 计 制 造 施 工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广 场 照 明 回 路 所 需 的 元 器 件, 如 断 路 器 时 控 开 关 手 动 开 关 等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机 电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须 与 路 面 房 建 承 包 人 积 极 沟 通,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向 其 它 相 关 承 包 人 提 出 各 自 工 程 所 需 要 求, 并 有 义 务 督 促 其 它 承 包 人 做 好 相 关 的 配 合 工 程 机 电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应 重 点 关 注 与 收 费 岛 ( 含 预 埋 管 道 井 ) 收 费 车 道 路 面 ( 由 于 线 圈 安 装, 部 分 路 面 不 得 有 钢 结 构 接 缝 等 ) 收 费 地 下 通 道 收 费 天 棚 站 区 管 道 的 土 建 衔 接 和 配 合 问 题 (2) 沟 槽 管 洞 收 费 站 管 理 所 变 电 所 等 各 机 房 内 的 预 留 壁 槽 ( 竖 井 ) 孔 洞 均 由 房 建 工 程 负 责 完 成, 机 电 承 包 人 应 在 房 建 施 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需 要 预 留 的 壁 槽 ( 竖 井 ) 管 沟 等 要 求 提 交 房 建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进 场 前 应 仔 细 检 查 房 建 工 程 预 留 是 否 到 位,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检 查 的 结 果 反 馈 监 理 工 程 师 机 房 内 部 本 合 同 段 机 房 之 间 ( 同 层 ) 缆 线 连 接 所 需 的 电 缆 桥 架 缆 线 槽 管 箱 及 机 房 内 设 备 安 装 和 系 统 施 工 涉 及 到 的 全 部 辅 材, 由 本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提 供 和 安 装 (3) 站 区 供 电 照 明 收 费 站 点 服 务 设 施 的 供 电 系 统 由 机 电 承 包 人 完 成 房 建 工 程 相 应 的 回 路 需 求 由 房 建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提 出 双 方 的 界 面 为 低 压 配 电 柜 出 线 端 子 低 压 配 电 柜 由 机 电 承 包 人 完 成, 低 压 配 电 柜 至 房 建 配 电 箱 及 其 他 用 电 设 备 的 电 缆 由 房 建 承 包 人 完 成 ( 上 述 房 建 设 备 用 电 缆 在 场 区 内 敷 设 用 的 管 道 人 手 孔 等 由 房 建 承 包 人 完 成 ) (4) 接 地 收 费 站 管 理 分 中 心 其 他 房 屋 接 地 由 房 建 承 包 人 完 成, 收 费 广 场 接 地 网 应 与 房 屋 建 筑 接 地 网 做 至 少 两 处 可 靠 连 接, 并 在 监 控 楼 各 设 备 机 房 监 控 室 站 区 变 电 所 的 各 功 能 室 内 提 供 2 个 接 地 端 子, 该 端 子 排 应 与 构 筑 物 总 接 地 端 子 排 应 可 靠 相 连 收 费 广 场 与 站 区 房 屋 的 联 合 接 地 系 统 ( 含 收 费 广 场 的 接 地 ) 由 机 电 工 程 负 责 完 成, 联 合 接 地 电 阻 小 于 1 欧 姆 通 信 收 费 监 控 机 房 的 总 接 地 汇 流 排 由 机 电 承 包 人 提 供 收 费 车 道 设 备 的 接 地 由 机 电 承 包 人 负 责, 房 建 工 程 施 工 时 应 在 广 场 人 孔 中 预 留 接 地 引 出 端 子 以 供 机 电 合 同 段 使 用 (5) 电 话 配 线 音 频 配 线 架 ( 箱 )/ 电 话 光 端 机 外 部 的 用 户 电 缆 配 线 由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实 施, 音 频 配 32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线 架 ( 箱 )/ 电 话 光 端 机 及 其 以 内 ( 通 信 设 备 侧 ) 的 设 备 电 缆 配 线 由 机 电 合 同 段 完 成 (6) 机 房 装 修 本 工 程 中 监 控 收 费 机 房 及 通 信 机 房 的 基 础 装 修 ( 不 含 防 静 电 地 板 等 ) 等 由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负 责 完 成, 机 电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监 控 机 房 设 备 机 房 收 费 机 房 通 信 机 房 水 泵 房 供 配 电 室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等 房 间 的 机 电 方 面 的 装 修 要 求, 并 在 房 建 开 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房 建 承 包 人 (7) 建 筑 照 明 各 建 筑 物 内 的 照 明 由 房 屋 建 筑 承 包 商 完 成, 其 照 明 标 准 应 满 足 机 电 系 统 各 功 能 房 间 的 要 求, 机 电 承 包 人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应 向 房 建 承 包 人 提 出, 以 满 足 其 需 求 105.2.2 与 土 建 工 程 承 包 人 的 界 面 (1) 与 道 路 工 程 的 界 面 a. 通 信 管 道 本 项 目 通 信 管 道 由 机 电 承 包 人 完 成 在 收 费 站 服 务 区 处, 通 信 管 道 人 孔 应 预 留 站 房 区 管 道 连 接 孔, 该 人 孔 应 设 置 在 房 建 区 域 靠 高 速 公 路 侧 通 信 管 道 施 工 时 需 与 路 面 施 工 单 位 协 调 进 出 场 时 间 和 其 他 要 求 等 b. 广 场 路 面 收 费 广 场 路 面 由 土 建 ( 路 面 工 程 ) 完 成, 机 电 承 包 人 需 提 出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 主 要 是 车 检 器 线 圈 ) 对 路 面 的 要 求, 并 书 面 向 土 建 承 包 人 提 出 收 费 岛 广 场 接 地 施 工 时 亦 需 要 与 土 建 承 包 人 密 切 配 合, 做 好 施 工 组 织 安 排 (2) 与 隧 道 土 建 工 程 的 界 面 土 建 在 隧 道 进 出 口 处 设 置 有 洞 外 人 孔 井 和 该 人 孔 井 与 洞 内 电 缆 沟 的 预 埋 管 道 机 电 承 包 人 实 施 的 通 信 管 道 需 要 利 用 该 人 孔 和 埋 管 进 入 隧 道 机 电 合 同 段 管 道 实 施 前 应 对 此 进 行 核 实 必 要 时, 应 要 求 土 建 承 包 人 按 设 计 进 行 整 改, 以 确 保 其 能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105.2.3 机 电 承 包 人 的 工 作 本 项 目 机 电 工 程 各 标 段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派 专 人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对 预 留 预 埋 管 道 外 场 设 备 接 地 等 设 施 的 工 作 界 面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核 实, 对 于 不 满 足 设 备 安 装 要 求 的, 应 及 早 向 监 理 业 主 书 面 汇 报, 由 业 主 安 排 原 相 关 承 包 人 负 责 整 改 本 项 目 机 电 工 程 承 包 人 应 配 合 业 主 做 好 整 改 工 作 33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若 因 延 期 进 场 或 工 作 疏 漏, 未 能 按 时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导 致 后 续 安 装 工 程 无 法 实 施, 则 业 主 不 再 对 其 工 作 界 面 进 行 协 调, 后 续 整 改 工 作 由 机 电 承 包 人 自 行 完 成,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机 电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105.2.4 JD1 合 同 段 与 JD2 JD3 合 同 段 的 界 面 1. 总 协 调 人 各 机 电 合 同 段 (JD1 JD2 JD3) 应 按 照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组 织 或 参 与 本 工 程 的 联 合 调 试 JD1 合 同 段 为 本 项 目 总 集 成, 为 全 路 系 统 联 调 的 牵 头 协 调 单 位 ;JD2 JD3 合 同 段 为 配 合 单 位, 应 在 自 身 工 程 范 围 的 系 统 调 试 完 毕 后, 配 合 JD1 合 同 段 完 成 总 体 联 调 本 工 程 收 费 系 统 的 联 合 调 试 由 四 川 省 高 速 公 路 联 网 收 费 结 算 中 心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2. JD1 合 同 段 与 JD2 合 同 段 之 间 的 界 面 JD2 合 同 段 的 各 通 信 站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为 JD1 合 同 段 足 够 数 量 带 宽 的 通 信 接 口, 双 方 界 面 位 于 通 信 设 备 的 端 口 处 JD2 合 同 段 的 各 通 信 站 应 在 光 配 线 架 上 为 JD1 合 同 段 的 CCTV 干 线 光 缆 路 段 监 控 光 缆 预 留 足 够 的 端 子 JD2 合 同 段 的 各 收 费 广 场 UPS 配 电 箱 应 为 JD1 合 同 段 的 外 场 监 控 设 备 供 电 负 荷 预 留 足 够 容 量 及 回 路, 且 收 费 UPS 电 源 容 量 应 考 虑 这 部 分 路 段 监 控 负 荷 的 容 量, 确 保 UPS 电 源 能 够 承 载 收 费 及 路 段 监 控 负 荷, 并 正 常 稳 定 运 行 施 工 前,JD1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应 将 外 场 监 控 设 备 负 荷 容 量 回 路 数 量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给 JD2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JD1 合 同 段 应 为 JD2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提 供 收 费 系 统 CCTV 子 系 统 所 需 的 视 频 管 理 设 备 视 频 传 输 设 备 视 频 存 储 设 备 控 制 键 盘 及 配 套 软 件 的 采 购 安 装 调 试, 并 确 保 收 费 站 的 视 频 图 像 能 够 全 部 接 入 本 项 目 CCTV 系 统 平 台 中 统 一 管 理 路 像 存 储 调 用 控 制 JD2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应 将 各 收 费 站 点 的 图 像 路 数 类 型 ( 标 清 )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供 给 JD1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并 对 JD1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实 施 上 述 内 容 时 给 予 充 分 的 配 合 3. JD1 合 同 段 与 JD3 合 同 段 之 间 的 界 面 各 隧 道 的 供 配 电 系 统 ( 变 压 器 低 压 配 电 柜 等 ) 由 JD3 合 同 段 实 施 JD3 合 同 段 为 JD1 合 同 段 预 留 回 路, 界 面 为 低 压 柜 接 线 端 子 JD3 合 同 段 与 JD1 合 同 段 的 界 面 在 低 压 配 电 柜 的 二 次 接 线 端 子 排 上,JD3 合 同 段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完 成 低 压 开 关 柜 内 通 风 照 明 控 制 回 路 的 二 次 元 件 ( 含 转 换 开 关 按 钮 指 示 灯 二 次 接 线 端 子 排 等 ) 的 安 装 及 接 线, 开 关 柜 二 次 端 子 排 后 端 至 监 控 系 统 综 合 控 34

遂 广 遂 西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机 电 系 统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第 100 章 总 则 制 接 线 柜 及 区 域 控 制 器 ( 即 PLC) 的 接 线 由 JD1 合 同 段 完 成 通 风 照 明 控 制 回 路 的 中 间 继 电 器 安 装 在 综 合 控 制 接 线 柜 内, 由 JD1 合 同 段 实 施 JD3 合 同 段 应 在 各 变 电 所 隧 道 箱 变 UPS 配 电 箱 内 预 留 容 量 和 出 线 回 路, 以 满 足 通 信 收 费 监 控 工 程 合 同 段 的 用 电 需 求, 通 信 收 费 监 控 工 程 合 同 段 也 应 将 用 电 需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给 JD3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监 控 用 UPS 配 电 箱 到 监 控 设 施 配 电 箱 及 监 控 设 备 的 缆 线 由 JD1 合 同 段 负 责 实 施 个 别 次 要 大 容 量 监 控 设 施 由 内 低 压 配 电 控 制 柜 供 电, 低 压 配 电 柜 由 JD3 负 责 实 施, JD3 合 同 段 须 在 低 压 配 电 控 制 柜 内 预 留 足 够 容 量 和 配 电 回 路 低 压 配 电 柜 出 线 端 子 至 监 控 设 施 的 配 电 电 缆 由 JD1 合 同 段 负 责 实 施,JD1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亦 应 将 用 电 需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给 JD3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隧 道 照 明 由 JD3 合 同 段 实 施, 照 明 的 人 工 控 制 采 用 时 控 开 关 实 现 的 分 时 段 控 制, 通 风 的 人 工 控 制 及 软 起 动 器 安 装 由 JD3 合 同 段 自 行 完 成, 自 动 控 制 由 JD1 合 同 段 负 责 完 成 隧 道 照 明 设 施 的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的 软 件 开 发 及 系 统 调 试 由 JD1 合 同 段 负 责 完 成,JD3 合 同 段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配 合 JD3 合 同 段 的 消 防 设 备 箱 指 示 标 志 电 源 采 用 绝 缘 穿 刺 线 夹 引 自 JD1 合 同 段 负 责 敷 设 的 隧 道 监 控 主 干 电 缆,JD3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实 施 该 部 分 工 程 时,JD1 合 同 段 的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配 合,JD3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亦 应 注 意 施 工 质 量, 若 因 为 施 工 工 艺 等 问 题 导 致 该 干 线 电 缆 损 坏 则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有 过 失 方 负 责 恢 复 或 赔 偿 损 失 施 工 前,JD3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应 将 所 提 供 的 消 防 设 备 箱 指 示 标 志 的 位 置 设 备 功 率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给 JD1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以 便 JD1 合 同 段 承 包 人 应 对 监 控 干 线 电 缆 截 面 进 行 核 算, 确 保 该 干 线 电 缆 上 所 有 设 备 的 用 电 质 量 有 所 保 障 JD1 合 同 段 应 按 设 计 在 隧 道 变 电 所 箱 变 内 的 工 业 以 太 网 交 换 机 上 以 及 收 费 站 点 的 监 控 以 太 网 交 换 机 上 为 电 力 监 控 系 统 预 留 1 个 10/100Mbps 的 以 太 网 接 口 (RJ45 电 口 ), 并 在 隧 道 管 理 站 管 理 分 中 心 的 监 控 以 太 网 交 换 机 上 为 电 力 监 控 工 作 站 预 留 1 个 10/100Mbps 的 以 太 网 接 口, 并 在 控 制 台 上 为 电 力 监 控 工 作 站 预 留 一 个 工 作 位 JD1 合 同 段 的 UPS 电 源 均 需 具 有 RS485/RS232 数 据 接 口, 支 持 电 源 监 控 软 件 及 SNMP 通 讯 协 议 ; 并 向 JD3 合 同 段 的 电 力 监 控 系 统 提 供 相 应 的 技 术 支 持 配 合, 开 放 相 关 通 讯 协 议, 实 现 电 力 监 控 系 统 对 UPS 电 源 的 监 控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