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艺 术 基 金 ( 一 般 项 目 ) 2016 年 度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面 向 社 会 受 理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资 助 项 目 的 申 报,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确 定 资 助 项 目 和 资 助 额 度, 并 实 施 监 管 根 据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章 程, 结 合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项 目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本 指 南 一 资 助 对 象 本 项 目 资 助 优 秀 艺 术 作 品 的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活 动 在 满 足 人 民 精 神 文 化 需 求 的 同 时, 通 过 夯 实 艺 术 创 作 基 础 推 动 高 峰 涌 现 重 点 资 助 市 场 不 能 有 效 配 置 资 源 的 优 秀 艺 术 作 品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活 动, 发 挥 引 导 和 示 范 作 用 资 助 项 目 应 是 : 坚 持 二 为 方 向 和 双 百 方 针, 反 映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中 国 梦, 培 育 和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传 承 和 弘 扬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唱 响 爱 国 主 义 主 旋 律 的 项 目 ; 跟 上 时 代 1
发 展 把 握 人 民 需 求, 符 合 传 播 规 律, 体 现 创 新 意 识, 为 人 民 喜 闻 乐 见, 公 众 参 与 度 高 的 项 目 ; 提 倡 多 样 化, 同 时 具 有 较 高 审 美 价 值 艺 术 品 位 和 艺 术 个 性, 内 涵 丰 厚 方 式 灵 活 手 段 创 新, 传 统 艺 术 形 式 与 现 代 科 技 手 段 相 结 合, 思 想 精 深 艺 术 精 湛 制 作 精 良 的 项 目 资 助 的 国 ( 境 ) 外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项 目 还 应 是 : 传 播 当 代 中 国 价 值 观 念 体 现 中 华 文 化 精 神 反 映 中 国 人 民 审 美 追 求, 能 够 讲 好 中 国 故 事, 具 有 国 际 影 响 力 和 竞 争 力 的 走 出 去 项 目 二 资 助 范 围 ( 一 ) 本 项 目 资 助 范 围 包 括 : 舞 台 艺 术, 美 术 书 法 摄 影, 工 艺 美 术 作 品 的 展 演 展 览 等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活 动 不 资 助 艺 术 家 个 人 的 作 品 展 演 展 览 纪 念 活 动 和 节 庆 赛 事 等 ( 二 ) 申 报 在 国 ( 境 ) 内 演 出 的 舞 台 艺 术 作 品, 应 是 在 服 务 基 层 服 务 群 众 过 程 中, 深 受 欢 迎, 产 生 过 良 好 社 会 影 响 的 作 品 ( 三 ) 申 报 在 国 ( 境 ) 外 实 施 的 展 演 展 览 项 目, 应 为 国 ( 境 ) 内 有 代 表 性 艺 术 家 群 体 或 具 有 较 高 艺 术 水 准 团 体 的 代 表 作 品 2
( 四 ) 申 报 传 统 艺 术 形 式 与 现 代 科 技 手 段 相 结 合 的 项 目, 应 是 能 够 吸 引 群 众 广 泛 参 与, 更 好 地 满 足 群 众 精 神 文 化 需 求 的 项 目 ( 五 ) 申 报 项 目 应 是 在 获 得 艺 术 基 金 立 项 资 助 后 实 施, 且 能 够 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 按 要 求 完 成 结 项 验 收 的 项 目 三 资 助 额 度 艺 术 基 金 依 据 艺 术 门 类 规 模 体 量 成 本 投 入 等 因 素, 为 每 个 立 项 资 助 项 目 提 供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资 助 资 金 四 资 助 方 式 ( 一 ) 本 项 目 以 匹 配 资 助 为 主 对 在 国 ( 境 ) 内 实 施 的 展 演 和 展 览 项 目, 资 助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补 助 展 馆 剧 场 租 赁 交 通 运 输 学 术 研 讨 与 展 览 相 关 的 出 版 物 和 工 作 人 员 差 旅 等 费 用, 不 含 展 品 征 集 展 陈 布 置 作 品 保 险 宣 传 推 广 等 费 用 ; 对 在 国 ( 境 ) 外 实 施 的 展 演 和 展 览 项 目, 资 助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补 助 国 际 间 交 通 运 输 和 工 作 人 员 国 际 旅 费, 不 含 展 馆 剧 场 租 赁 剧 目 创 排 展 品 征 集 展 陈 布 置 作 品 保 险 宣 传 推 广 和 工 作 人 员 食 宿 等 费 用 ; 对 运 用 互 联 网 新 媒 体 等 现 代 科 技 手 段 开 展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的 项 目, 资 助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补 助 3
软 件 开 发 内 容 制 作 和 工 作 人 员 差 旅 等 费 用, 不 含 设 备 购 置 创 作 排 演 作 品 征 集 宣 传 推 广 等 费 用 ( 二 ) 对 立 项 资 助 项 目, 艺 术 基 金 将 先 期 拨 付 资 助 资 金 总 额 的 30% 作 为 启 动 经 费 ; 项 目 完 成 全 部 准 备 工 作, 首 次 展 演 展 览 开 始 前, 拨 付 资 助 资 金 总 额 的 50%; 项 目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拨 付 剩 余 20% 的 资 助 资 金 五 申 报 条 件 ( 一 ) 本 项 目 的 申 报 主 体 为 单 位 或 机 构 申 报 项 目 的 单 位 或 机 构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2013 年 1 月 1 日 前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地 同 级 行 政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的 单 位 或 机 构 因 事 业 单 位 体 制 改 革 重 新 登 记 注 册 的, 登 记 注 册 时 间 可 与 改 革 前 连 续 计 算 ; 2. 已 经 完 成 了 申 报 项 目 的 前 期 工 作, 能 够 提 供 详 实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案, 与 展 演 展 览 承 接 方 或 软 件 开 发 内 容 制 作 方 签 署 的 意 向 协 议 和 已 落 实 资 金 证 明 ( 二 ) 由 多 家 单 位 或 机 构 合 作 完 成 的 项 目, 应 由 其 中 一 家 单 位 或 机 构 作 为 申 报 主 体 进 行 申 报, 并 由 主 要 合 作 方 在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 一 般 项 目 )2016 年 度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资 助 4
项 目 申 报 表 上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 三 ) 在 国 ( 境 ) 外 开 展 的 项 目 须 有 国 ( 境 ) 外 合 作 方 提 供 的 邀 请 函 国 ( 境 ) 外 合 作 方 应 为 有 实 力 有 经 验 有 渠 道 有 平 台 有 影 响 力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机 构, 能 够 推 广 主 流 内 容, 安 排 主 流 场 所, 吸 引 主 流 观 众 ( 四 ) 申 报 舞 台 艺 术 作 品 在 国 ( 境 ) 外 的 展 演 项 目, 应 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前 完 成 作 品 创 作, 与 国 ( 境 ) 外 承 接 方 签 署 了 意 向 协 议, 并 且 落 实 了 部 分 经 费 ( 五 ) 申 报 美 术 书 法 摄 影, 工 艺 美 术 作 品 在 国 ( 境 ) 内 外 的 展 览 项 目, 应 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前 完 成 策 展 和 展 品 征 集, 与 承 接 方 签 署 了 意 向 协 议, 并 且 落 实 了 部 分 经 费 ( 六 ) 已 获 得 2014 年 度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立 项 资 助 的 申 报 主 体, 在 资 助 项 目 结 项 验 收 前, 不 得 再 次 申 报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 已 获 得 2015 年 度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资 助 项 目 立 项 资 助 的 申 报 主 体, 在 资 助 项 目 结 项 验 收 前, 不 得 再 次 以 相 同 艺 术 品 种 的 项 目 申 报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资 助 项 目, 但 是 可 以 申 报 其 他 艺 术 品 种 的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资 助 项 目, 或 申 报 艺 术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助 项 目 5
六 申 报 时 间 本 项 目 从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开 始 申 报, 至 3 月 1 日 截 止 申 报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在 申 报 期 内 受 理 项 目 申 报, 并 提 供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七 申 报 程 序 ( 一 ) 申 报 主 体 在 规 定 的 申 报 受 理 期 内, 登 录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网 站 (http://www.cnaf.cn), 通 过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网 上 申 报 管 理 系 统, 按 要 求 填 写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 一 般 项 目 ) 2016 年 度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表, 上 传 申 报 材 料, 并 将 申 报 表 和 申 报 材 料 邮 寄 到 管 理 中 心 ( 二 ) 管 理 中 心 将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专 家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核 查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予 以 受 理 ;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提 供 申 报 材 料 不 全 的, 不 予 受 理 并 将 通 知 申 报 主 体 ( 三 ) 对 申 报 主 体 寄 送 的 申 报 材 料, 管 理 中 心 按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且 不 退 还, 请 自 行 备 份 底 稿 八 申 报 材 料 ( 一 )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 一 般 项 目 )2016 年 度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表 ; 6
( 二 ) 同 级 行 政 机 关 颁 发 的 登 记 注 册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因 事 业 单 位 体 制 改 革 重 新 登 记 注 册 的 应 特 别 注 明 ; ( 三 ) 开 展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活 动 的 工 作 方 案, 与 承 接 展 演 展 览 的 剧 场 展 馆 或 软 件 开 发 节 目 录 制 单 位 签 署 的 意 向 协 议 和 已 落 实 资 金 证 明 ; ( 四 ) 申 报 重 大 革 命 历 史 题 材 或 较 多 地 涉 及 民 族 宗 教 内 容 的 项 目, 须 提 供 省 级 党 委 宣 传 部 门 或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的 审 读 意 见 ; ( 五 ) 在 国 ( 境 ) 外 开 展 的 项 目 申 报 前 须 征 得 同 级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的 同 意,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六 ) 展 演 项 目 应 提 供 完 整 的 视 频 文 件, 展 览 项 目 须 提 供 5 10 幅 有 代 表 性 作 品 的 照 片 ; ( 七 ) 申 报 材 料 在 网 络 提 交 后, 须 下 载 打 印 并 邮 寄 1 份 到 管 理 中 心 申 报 材 料 为 文 字 材 料 的, 要 求 统 一 用 A4 纸 型 双 面 印 制, 装 订 成 册, 并 在 指 定 位 置 加 盖 公 章 申 报 材 料 中 的 照 片, 尺 幅 应 为 8 10 寸, 夹 在 文 字 材 料 内, 不 要 装 订 在 一 起 申 报 材 料 为 照 片 和 音 频 视 频 文 件 的, 须 将 电 子 文 7
件 存 放 在 U 盘 中 一 并 邮 寄, 音 频 文 件 的 格 式 应 为 WAV 或 MP3, 视 频 文 件 的 格 式 应 为 MOV AVI FLV 或 MP4; ( 八 ) 申 报 材 料 应 于 2016 年 3 月 1 日 前 邮 寄 给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评 审 部 ( 以 邮 戳 或 交 寄 单 为 准 ) 邮 寄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青 龙 胡 同 1 号 歌 华 大 厦 A 座 16 层, 邮 编 : 100007, 咨 询 电 话 :400-025-9525 九 签 约 实 施 ( 一 ) 确 定 申 报 项 目 为 立 项 资 助 项 目 后, 管 理 中 心 将 与 申 报 主 体 签 订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协 议 书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 一 般 项 目 )2016 年 度 传 播 交 流 推 广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表 作 为 协 议 书 附 件, 具 有 同 等 约 束 力 ( 二 ) 申 报 项 目 立 项 后, 申 报 主 体 应 同 意 按 照 艺 术 基 金 安 排, 参 加 艺 术 基 金 组 织 的 出 版 展 览 演 出 等 公 益 性 活 动 十 监 督 验 收 ( 一 ) 资 助 项 目 应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结 项 验 收 如 确 需 延 期 完 成, 必 须 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方 可 延 期 ( 二 ) 管 理 中 心 将 按 照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监 督 管 8
理 若 干 规 定, 对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组 织 专 家 对 资 助 项 目 进 行 结 项 验 收 由 多 家 单 位 或 机 构 合 作 完 成 的 项 目, 申 报 主 体 应 及 时 将 获 得 立 项 资 助 的 信 息 告 知 各 合 作 方, 负 责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各 合 作 方 的 协 调, 并 作 为 责 任 方 接 受 审 计 和 监 督 ( 三 ) 申 报 主 体 要 保 证 申 报 项 目 在 申 报 及 后 续 实 施 过 程 中 均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及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如 有 侵 犯, 申 报 主 体 依 法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对 于 申 报 主 体 与 第 三 方 的 纠 纷 或 争 议, 艺 术 基 金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或 义 务 ( 四 ) 申 报 主 体 有 以 下 情 形 的, 管 理 中 心 有 权 对 该 项 目 重 新 审 核, 并 依 据 其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或 同 时 采 取 暂 缓 拨 款 终 止 拨 款 追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资 助 资 金 撤 销 对 该 项 目 的 资 助 以 及 三 年 内 暂 停 申 报 主 体 申 报 资 格 等 相 应 措 施,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机 构 和 个 人 责 任 : 1. 申 报 主 体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及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 2. 项 目 实 施 内 容 经 费 支 出 结 项 成 果 等 与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协 议 书 的 约 定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 9
3. 申 报 主 体 存 在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挪 用 资 助 资 金 违 反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协 议 书 等 情 形 ; 4. 申 报 主 体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十 一 其 他 ( 一 ) 资 助 项 目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在 相 关 材 料 显 著 位 置 注 明 该 项 目 为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 二 ) 资 助 项 目 结 项 验 收 时, 申 报 主 体 应 按 要 求 提 交 完 整 的 成 果 材 料 ( 三 ) 艺 术 基 金 对 申 报 主 体 在 项 目 申 报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第 三 方 产 生 的 纠 纷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四 ) 管 理 中 心 对 本 指 南 拥 有 最 终 解 释 权 ( 五 ) 本 指 南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