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申 报 须 知 3 2. 申 报 流 程 与 申 报 时 间 说 明 6 3. 申 报 产 业 领 域 分 类 指 导 目 录 12 4. 申 报 书 填 写 指 引 15 5. 项 目 计 划 书 参 考 提 纲 23 6. 申 报 附 件 内 容 即 附 件 目 录 25 7.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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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指 南 ( 第 三 批 ) 广 东 省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专 项 办 公 室 制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 1 -

目 录 1. 申 报 须 知 3 2. 申 报 流 程 与 申 报 时 间 说 明 6 3. 申 报 产 业 领 域 分 类 指 导 目 录 12 4. 申 报 书 填 写 指 引 15 5. 项 目 计 划 书 参 考 提 纲 23 6. 申 报 附 件 内 容 即 附 件 目 录 25 7. 申 报 附 件 在 线 提 交 指 引 28 8. 纸 质 版 申 报 书 及 申 报 附 件 规 范 装 订 与 提 交 说 明 30 9.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内 容 36-2 -

申 报 须 知 一 申 报 方 式 扬 帆 计 划 ( 第 三 批 )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专 项 计 划 采 取 网 络 形 式 进 行 在 线 申 报 自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申 报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申 报 公 告 ) 发 布 之 日 起,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团 队 可 直 接 登 录 广 东 省 人 才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平 台, 网 址 :http://rc. gdstc.gov.cn), 或 通 过 广 东 省 科 技 厅 公 众 网 链 接 进 入 平 台 在 线 填 写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书 ( 以 下 简 称 申 报 书 )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涉 及 密 级 的 团 队 需 由 申 报 单 位 向 广 东 省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专 项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办 ) 提 交 涉 密 申 请, 经 审 批 通 过 后 在 平 台 ( 下 载 中 心 ) 下 载 申 报 书 (word 版 本 ) 进 行 填 写 和 打 印, 不 得 在 线 填 写 二 必 读 材 料 申 报 团 队 及 其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前 请 认 真 阅 读 关 于 组 织 实 施 2013 年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人 才 发 展 帮 扶 计 划 的 通 知 ( 粤 组 通 2013 56 号 ) 2013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实 施 扬 帆 计 划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财 教 2014 171 号 ) 等 政 策 文 件 ( 请 自 行 登 录 平 台 政 策 规 范 栏 目 下 载 ), 并 认 真 阅 读 申 报 公 告 和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指 南 ( 第 三 批 ), 更 好 地 掌 握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专 项 计 划 申 报 要 求 和 相 关 条 件, 便 于 申 报 工 作 的 开 展 三 注 意 事 项 1. 本 项 目 引 才 范 围 所 称 的 国 ( 境 ) 外 省 外 以 及 珠 三 角 地 区, 以 其 来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前 的 全 职 工 作 单 位 所 属 地 区 确 定 2. 本 地 级 市 内 部 人 才 流 动 同 一 企 事 业 单 位 不 同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人 才 流 动 均 不 列 入 本 项 目 范 围 3. 本 项 目 所 称 的 全 职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要 求 每 年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9 个 月, 国 内 引 进 人 才 入 选 后 将 人 事 档 案 或 社 保 关 系 调 入 引 进 地 4. 团 队 入 选 后 在 申 报 单 位 开 展 项 目 过 程 中 涉 及 原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发 明 的, 三 方 应 签 订 正 式 协 议 明 确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5. 申 报 团 队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知 识 产 权 原 则 上 均 应 归 申 报 单 位 所 有 如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协 商 另 行 约 定 的, 可 从 其 约 定, 但 这 类 成 果 均 不 列 入 团 队 项 目 预 期 取 得 成 果 范 畴 - 3 -

6. 团 队 成 员 ( 含 带 头 人 及 核 心 成 员, 下 同 ) 如 为 外 省 长 期 类 型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视 为 国 内 引 进 人 员 7.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申 报 并 入 选 珠 江 人 才 计 划 的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免 于 评 审 自 动 入 选 并 享 受 本 项 目 资 助 8. 各 申 报 团 队 申 报 单 位 应 根 据 实 际 能 力 及 水 平 填 写 申 报 书 ; 根 据 实 际 可 到 位 情 况 添 加 团 队 成 员 ;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及 条 件 合 理 填 写 预 算 金 额 团 队 入 选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调 整 研 究 内 容 和 项 目 目 标 ; 不 得 减 少 或 更 换 团 队 成 员 ; 不 得 调 整 总 预 算 金 额, 申 请 财 政 资 金 资 助 额 度 未 获 得 足 额 支 持 时, 缺 口 部 分 需 由 申 报 单 位 配 套 补 足 9. 申 报 书 及 申 报 附 件 一 旦 在 线 提 交 到 专 项 办 后, 不 再 退 回 修 改 申 报 书 中 所 填 数 据 须 与 附 件 佐 证 材 料 一 致, 如 有 缺 失 虚 报 申 报 书 填 写 的 数 据 与 佐 证 材 料 前 后 矛 盾 者, 视 为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 详 见 附 件 4), 取 消 后 续 评 审 资 格 10. 申 报 团 队 自 申 报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即 可 下 载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承 诺 书 ( 带 水 印 版 本, 附 件 6), 打 印 并 请 各 团 队 成 员 逐 一 亲 笔 签 名 确 认 申 报 该 申 报 承 诺 书 可 替 换 纸 质 版 正 式 申 报 书 相 应 内 容, 其 法 律 效 力 等 同 正 式 版 纸 质 申 报 书 内 相 应 内 容 团 队 带 头 人 及 核 心 成 员 一 经 亲 笔 签 名 确 认 的, 即 视 为 团 队 带 头 人 及 核 心 成 员 个 人 已 知 悉 申 报 书 内 容 并 了 解 在 团 队 中 将 享 受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 11. 申 报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所 提 交 的 申 报 书 及 申 报 附 件 等 申 报 材 料, 均 应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广 东 省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资 助 资 格, 并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赔 偿 相 应 损 失, 申 报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12. 申 报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应 按 上 述 申 报 时 间 进 度 要 求, 合 理 安 排 各 申 报 环 节 时 间 逾 期 未 完 成 申 报 书 及 申 报 附 件 的 在 线 提 交 的, 视 为 申 报 无 效, 相 关 责 任 由 申 报 团 队 及 其 申 报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13. 由 于 申 报 附 件 扫 描 上 传 工 作 量 大 耗 时 长, 建 议 各 申 报 团 队 提 前 按 照 附 件 提 交 要 求 准 备 并 上 传 申 报 附 件, 避 免 在 最 后 一 天 集 中 上 传, 造 成 网 络 堵 塞, 影 响 申 报 材 料 的 及 时 提 交 四 咨 询 电 话 联 系 部 门 : 广 东 省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专 项 办 公 室 业 务 咨 询 :(020)83163919 83163632 83163351 83163358 83163917 83163355 技 术 电 话 :(020)83163358 传 真 电 话 :(020)83163914-4 -

申 报 流 程 与 申 报 时 间 说 明 一 申 报 流 程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实 行 网 络 申 报,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 即 用 人 单 位 ) 即 日 起 可 登 录 广 东 省 人 才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平 台, 网 址 :http://rc.gdstc.gov.cn) 进 行 注 册, 各 申 报 团 队 自 2015 年 9 月 29 日 起, 可 登 录 平 台 进 行 在 线 申 报 具 体 流 程 如 下 : ( 一 ) 单 位 注 册 首 次 注 册 的 单 位 请 登 录 平 台, 由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注 册 单 位 信 息, 获 得 单 位 申 报 账 号 和 密 码 该 账 号 仅 用 于 本 单 位 相 关 人 才 专 项 及 申 报 团 队 管 理, 无 法 进 行 项 目 申 报 ; 如 需 申 报 项 目, 可 登 录 平 台 完 善 单 位 信 息 并 为 本 单 位 申 报 团 队 创 建 申 报 账 号 已 在 平 台 广 东 省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信 息 化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注 册 过 的 单 位 继 续 使 用 原 有 账 号 密 码 登 录 平 台 ( 注 : 如 忘 记 账 号 密 码 可 登 录 平 台 首 页 下 载 中 心 栏 目, 下 载 找 回 单 位 账 号 或 密 码 申 请 表 填 写 盖 章 后 传 真 至 020-83163914) ( 二 ) 团 队 申 报 申 报 团 队 从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处 获 得 申 报 账 号 后, 即 可 登 录 平 台 完 善 个 人 信 息 并 在 线 填 写 申 报 书, 在 线 提 交 至 申 报 单 位 审 核 ( 三 ) 单 位 审 核 申 报 团 队 在 线 完 成 申 报 材 料 的 填 写 和 提 交 后, 由 申 报 单 位 对 其 填 写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根 据 申 报 流 程 提 交 至 上 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单 位 需 对 申 报 团 队 提 交 的 所 有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 四 )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市 县 ( 市 区 ) 辖 管 申 报 单 位 ( 含 非 公 有 制 单 位 ), 按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将 申 报 材 料 在 线 提 交 给 地 级 以 上 市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推 荐 后 提 交 地 级 以 上 市 委 组 织 部 门 审 核, 最 终 推 荐 提 交 至 专 项 办 申 报 材 料 提 交 到 专 项 办 后 不 再 退 回 修 改, 请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严 格 把 关 ( 详 见 附 件 3 附 件 4)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账 号 密 码 获 取 方 式 如 下 : 1.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各 地 级 市 科 技 局 各 地 级 市 委 组 织 部 ) 的 用 户 名 与 密 码 由 专 项 办 统 一 创 建 2. 初 次 在 本 平 台 获 取 账 号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请 填 报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用 户 名 与 密 码 申 请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传 真 至 专 项 办, 专 项 办 核 实 后 进 行 用 户 名 与 密 码 分 发 3. 已 获 取 平 台 或 广 东 省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信 息 化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登 录 账 号 的 部 门 请 继 续 使 用 原 有 账 号 密 码 登 录 本 平 台 4. 如 忘 记 账 号 密 码 可 登 录 平 台 首 页 下 载 中 心 栏 目, 下 载 找 回 用 户 名 密 码 申 请 表 - 5 -

填 写 盖 章 后 传 真 至 020-83163914 注 : 申 报 材 料 提 交 到 专 项 办 后 不 再 退 回 修 改, 请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单 位 严 格 把 关 ( 五 ) 申 报 团 队 下 载 正 式 版 本 申 报 书 并 进 行 打 印 装 订 申 报 书 在 线 提 交 至 专 项 办 之 后, 申 报 状 态 显 示 为 等 待 专 项 办 预 受 理, 专 项 办 点 击 预 受 理 后, 平 台 生 成 正 式 版 本 PDF 申 报 书 ( 带 有 水 印 号, 无 草 稿 字 样 ), 团 队 申 报 状 态 显 示 等 待 受 理 纸 质 材 料 申 报 团 队 登 录 平 台 下 载 正 式 版 本 PDF 申 报 书, 并 按 纸 质 申 报 材 料 规 范 装 订 与 提 交 说 明 ( 附 件 3)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打 印 装 订 打 印 装 订 申 报 书 的 同 时, 还 需 打 印 装 订 申 报 附 件 申 报 书 一 式 10 份, 申 报 附 件 一 式 2 份 ( 六 ) 纸 质 版 申 报 材 料 逐 级 盖 章 申 报 团 队 按 要 求 逐 一 在 申 报 书 上 签 名 确 认 申 报 后, 逐 级 提 交 申 报 单 位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盖 章 其 中 地 市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包 括 市 科 技 部 门 和 市 委 组 织 部 门 ( 七 )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正 式 行 文 推 荐 申 报 团 队 申 报 团 队 将 纸 质 版 申 报 材 料 送 交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后, 由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盖 章 确 认 推 荐 申 报, 并 填 写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团 队 推 荐 情 况 汇 总 表 ( 附 件 5), 以 正 式 行 文 方 式 择 优 推 荐 其 申 报 团 队 其 中, 地 市 申 报 团 队 需 所 属 市 科 技 部 门 和 市 委 组 织 部 门 联 合 行 文 进 行 推 荐 申 报 ( 八 ) 提 交 纸 质 版 申 报 材 料 申 报 团 队 将 纸 质 版 申 报 材 料 送 交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后, 由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将 纸 质 材 料 送 交 专 项 办, 其 中 地 市 申 报 团 队 由 所 属 市 科 技 部 门 统 一 送 交 申 报 材 料 一 经 提 交, 不 得 更 改 备 注 :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在 线 提 交 团 队 申 报 材 料 至 专 项 办 后, 专 项 办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形 式 审 查 工 作,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合 规 性 一 致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申 报 书 中 所 有 填 写 内 容 须 与 附 件 佐 证 材 料 一 致, 如 有 缺 失 虚 报, 前 后 矛 盾 者, 视 为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 详 见 附 件 4), 取 消 后 续 评 审 资 格 二 申 报 时 间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在 线 申 报 时 间 自 2015 年 9 月 29 日 开 始 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 截 止, 纸 质 材 料 受 理 时 间 自 2015 年 11 月 25 日 开 始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截 止,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1) 申 报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应 在 2015 年 11 月 2 日 17:00 前 在 线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至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2)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2015 年 11 月 6 日 17:00 前 在 线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并 提 交 至 专 项 办 ; - 6 -

(3) 专 项 办 应 在 2015 年 11 月 20 日 17:00 前 完 成 形 式 审 查 并 反 馈 申 报 人,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后 平 台 将 自 动 生 成 正 式 PDF 文 件 ; (4) 申 报 团 队 及 其 单 位 应 在 2015 年 11 月 24 日 17:00 前 将 纸 质 版 申 报 材 料 送 交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5)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汇 总 后 在 2015 年 11 月 30 日 17:00 前 将 本 单 位 辖 管 的 已 逐 级 签 名 盖 章 的 纸 质 材 料 连 同 扬 帆 计 划 --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推 荐 汇 总 表 送 至 专 项 办 专 项 办 接 收 纸 质 材 料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连 新 路 171 号 信 息 大 楼 1209 室 三 注 意 事 项 1. 本 项 目 引 才 范 围 所 称 的 国 ( 境 ) 外 省 外 以 及 珠 三 角 地 区, 以 其 来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前 的 全 职 工 作 单 位 所 属 地 区 确 定 2. 本 地 级 市 内 部 人 才 流 动 同 一 企 事 业 单 位 不 同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人 才 流 动 均 不 列 入 本 项 目 范 围 3. 本 项 目 所 称 的 全 职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要 求 每 年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9 个 月, 国 内 引 进 人 才 入 选 后 将 人 事 档 案 或 社 保 关 系 调 入 引 进 地 4. 团 队 入 选 后 在 申 报 单 位 开 展 项 目 过 程 中 涉 及 原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发 明 的, 三 方 应 签 订 正 式 协 议 明 确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5. 申 报 团 队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知 识 产 权 原 则 上 均 应 归 申 报 单 位 所 有 如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协 商 另 行 约 定 的, 可 从 其 约 定, 但 这 类 成 果 均 不 列 入 团 队 项 目 预 期 取 得 成 果 范 畴 6. 团 队 成 员 ( 含 带 头 人 及 核 心 成 员, 下 同 ) 如 为 外 省 长 期 类 型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视 为 国 内 引 进 人 员 7.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申 报 并 入 选 珠 江 人 才 计 划 的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免 于 评 审 自 动 入 选 并 享 受 本 项 目 资 助 8. 各 申 报 团 队 申 报 单 位 应 根 据 实 际 能 力 及 水 平 填 写 申 报 书 ; 根 据 实 际 可 到 位 情 况 添 加 团 队 成 员 ;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及 条 件 合 理 填 写 预 算 金 额 团 队 入 选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调 整 研 究 内 容 和 项 目 目 标 ; 不 得 减 少 或 更 换 团 队 成 员 ; 不 得 调 整 总 预 算 金 额, 申 请 财 政 资 金 资 助 额 度 未 获 得 足 额 支 持 时, 缺 口 部 分 需 由 申 报 单 位 配 套 补 足 9. 形 式 审 查 中, 团 队 带 头 人 因 任 一 项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无 论 是 否 满 足 团 队 至 少 4 名 成 员 条 件, 该 团 队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中, 有 任 一 成 员 因 任 一 项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须 删 除 该 成 员 删 除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成 员 后 仍 满 足 团 队 至 少 4 名 成 员 条 件 的 团 队 - 7 -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删 除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成 员 后 不 满 足 团 队 至 少 4 名 成 员 条 件 的 团 队, 不 得 增 补 或 替 换 核 心 成 员, 整 个 团 队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10. 申 报 书 及 申 报 附 件 一 旦 在 线 提 交 到 专 项 办 后, 不 再 退 回 修 改 申 报 书 中 所 填 数 据 须 与 附 件 佐 证 材 料 一 致, 如 有 缺 失 虚 报 申 报 书 填 写 的 数 据 与 佐 证 材 料 前 后 矛 盾 者, 视 为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 详 见 附 件 4), 取 消 后 续 评 审 资 格 11. 申 报 团 队 自 申 报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即 可 下 载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承 诺 书 ( 附 件 6), 打 印 并 请 各 团 队 成 员 逐 一 亲 笔 签 名 确 认 申 报 该 申 报 承 诺 书 可 替 换 纸 质 版 正 式 申 报 书 相 应 内 容, 其 法 律 效 力 等 同 正 式 版 纸 质 申 报 书 内 相 应 内 容 团 队 带 头 人 及 核 心 成 员 一 经 亲 笔 签 名 确 认 的, 即 视 为 团 队 带 头 人 及 核 心 成 员 个 人 已 知 悉 申 报 书 内 容 并 了 解 在 团 队 中 将 享 受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 12. 申 报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所 提 交 的 申 报 书 及 申 报 附 件 等 申 报 材 料, 均 应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广 东 省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资 助 资 格, 并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赔 偿 相 应 损 失, 申 报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13. 申 报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应 按 上 述 申 报 时 间 进 度 要 求, 合 理 安 排 各 申 报 环 节 时 间 逾 期 未 完 成 申 报 书 及 申 报 附 件 的 在 线 提 交 的, 视 为 申 报 无 效, 相 关 责 任 由 申 报 团 队 及 其 申 报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14. 由 于 申 报 附 件 扫 描 上 传 工 作 量 大 耗 时 长, 建 议 各 申 报 团 队 提 前 按 照 附 件 提 交 要 求 准 备 并 上 传 申 报 附 件, 避 免 在 最 后 一 天 集 中 上 传, 造 成 网 络 堵 塞, 影 响 申 报 材 料 的 及 时 提 交 附 件 :1. 找 回 用 户 名 / 密 码 申 请 表 2.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用 户 名 与 密 码 申 请 表 3.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团 队 推 荐 情 况 汇 总 表 - 8 -

附 件 1: 广 东 省 人 才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找 回 用 户 名 / 密 码 申 请 表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单 位 管 理 员 信 息 在 平 台 中 的 个 人 信 息 姓 名 手 机 邮 箱 单 位 类 型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单 位 申 请 找 回 : 用 户 名 密 码 简 述 申 请 原 因 : 专 项 办 处 理 结 果 A. 确 认 单 位 信 息, 分 发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B. 无 效 申 请 用 户 名 密 码 备 注 : 1. 请 按 要 求 填 写 申 请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传 真 至 :020-83163914 2. 办 理 结 果 将 以 电 话 短 信 或 邮 件 方 式 通 知 联 系 人, 请 确 保 本 表 所 填 联 系 方 式 的 准 确 性 3. 传 真 发 送 成 功 后, 请 联 系 专 项 办 查 收, 电 话 :020-83163358 - 9 -

附 件 2: 广 东 省 人 才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用 户 名 与 密 码 申 请 表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部 门 / 处 ( 科 室 )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人 姓 名 传 真 号 码 单 位 地 址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名 :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年 月 日 专 项 办 处 理 结 果 A. 确 认 申 请 单 位 信 息, 分 发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B. 无 效 申 请 用 户 名 密 码 备 注 : 1. 请 按 要 求 填 写 申 请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传 真 至 :020-83163914 2. 办 理 结 果 将 以 电 话 短 信 或 邮 件 方 式 通 知 联 系 人, 请 确 保 本 表 所 填 联 系 方 式 的 准 确 性 3. 传 真 发 送 成 功 后, 请 联 系 专 项 办 查 收, 电 话 :020-83163358 - 10 -

附 件 3: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团 队 推 荐 情 况 汇 总 表 (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填 写 ) ( 总 计 推 荐 申 报 个 团 队 ) 填 报 单 位 ( 加 盖 公 章 ): 推 荐 排 序 团 队 名 称 带 头 人 姓 名 引 进 单 位 申 报 领 域 简 要 推 荐 理 由 备 注 备 注 : 此 表 可 另 行 参 照 制 定 - 11 -

申 报 产 业 领 域 分 类 指 导 目 录 说 明 : 领 域 交 叉 时 请 选 择 核 心 技 术 侧 重 的 领 域 及 专 业, 并 选 择 注 明 交 叉 领 域 及 专 业 一 高 端 新 型 电 子 信 息 ( 领 域 代 码 :D) 01 物 联 网 技 术 02 云 计 算 技 术 03 软 件 ( 包 括 面 向 互 联 网 通 信 电 力 文 化 和 教 育 等 领 域 的 应 用 软 件 等 ) 04 微 电 子 技 术 ( 包 括 集 成 电 路 芯 片 设 计 等 ) 05 通 信 技 术 06 计 算 机 及 网 络 技 术 ( 包 括 下 一 代 互 联 网 核 心 技 术 和 关 键 产 品 ) 07 激 光 显 示 三 维 显 示 等 新 型 显 示 技 术 及 下 一 代 视 频 技 术 08 新 型 电 子 元 器 件 ( 除 半 导 体 发 光 技 术 及 相 关 器 件 技 术 外 ) 09 智 能 交 通 技 术 10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11 数 字 家 庭 等 广 播 电 视 技 术 12 光 传 输 与 光 传 感 技 术 13 其 他 二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 领 域 代 码 :G) 01 先 进 制 造 技 术 ( 包 括 LED 装 备 制 造 机 器 人 技 术 高 端 农 机 装 备 制 造 等 ) 02 航 天 航 空 技 术 03 轨 道 交 通 装 备 技 术 04 海 洋 工 程 装 备 技 术 05 工 程 机 械 06 工 业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系 统 07 高 性 能 及 智 能 化 仪 器 仪 表 08 汽 车 行 业 相 关 技 术 ( 除 新 能 源 汽 车 外 ) 09 工 业 设 计 模 具 及 数 字 化 设 计 10 其 他 三 生 物 技 术 与 新 医 药 ( 领 域 代 码 :S) - 12 -

01 生 物 检 测 诊 断 试 剂 及 医 用 材 料 02 医 疗 仪 器 技 术 设 备 及 医 学 专 用 软 件 03 轻 工 和 化 工 生 物 技 术 ( 包 括 食 品 安 全 技 术 ) 04 现 代 农 业 技 术 05 中 药 及 天 然 药 物 06 化 学 药 07 生 物 制 药 08 新 剂 型 及 制 剂 技 术 09 药 物 研 发 平 台 建 设 10 其 他 四 新 材 料 ( 领 域 代 码 :C) 01 LED 产 业 ( 除 LED 装 备 外 的 LED 外 延 材 料 芯 片 制 备 大 功 率 器 件 封 装 背 光 及 照 明 应 用 等 ) 02 金 属 材 料 03 功 能 陶 瓷 等 无 机 非 金 属 材 料 04 信 息 材 料 纳 米 材 料 05 高 分 子 材 料 06 超 材 料 等 复 合 材 料 07 精 细 化 学 品 08 其 他 五 新 能 源 节 能 与 环 保 ( 领 域 代 码 :N) 01 新 能 源 汽 车 ( 包 括 动 力 电 池 及 其 管 理 系 统 驱 动 电 机 及 其 控 制 器 整 车 研 发 及 产 业 化 等 ) 02 太 阳 能 光 伏 技 术 及 产 品 开 发 03 可 再 生 清 洁 能 源 ( 除 太 阳 能 外 的 风 能 生 物 质 能 核 能 利 用 等 ) 04 新 型 高 效 能 量 转 化 与 储 存 技 术 ( 包 括 新 型 动 力 电 池 高 性 能 电 池 燃 料 电 池 热 点 转 换 技 术 等 ) 05 环 境 保 护 ( 包 括 大 气 污 染 与 水 污 染 防 治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置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和 保 护 等 ) 06 高 效 节 能 技 术 ( 包 括 智 能 电 网 及 其 运 行 体 系 等 ) 07 其 他 - 13 -

六 农 业 和 海 洋 领 域 ( 领 域 代 码 :H) 01 农 作 物 种 植 业 02 林 业 03 畜 牧 业 04 渔 业 05 农 林 牧 渔 服 务 业 06 海 洋 探 测 与 监 视 技 术 07 海 洋 生 物 技 术 08 海 洋 资 源 开 发 技 术 09 其 他 - 14 -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书 填 写 指 引 一 总 则 1. 申 报 书 填 写 内 容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如 发 现 申 报 团 队 及 其 申 报 单 位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专 项 办 将 取 消 申 报 单 位 及 其 推 荐 申 报 团 队 申 报 资 格 和 入 选 资 格, 并 保 留 追 究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利 2. 申 报 书 填 写 前 请 认 真 阅 读 2013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申 报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申 报 公 告 ) 3. 申 报 书 第 一 部 分 承 诺 书 作 为 申 报 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需 带 头 人 与 所 有 核 心 成 员 在 承 诺 书 上 亲 笔 签 名, 并 加 盖 申 报 单 位 公 章 二 封 面 填 写 指 引 1. 编 号 由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团 队 或 申 报 单 位 无 需 填 写 2. 密 级 是 指 团 队 研 究 项 目 属 于 公 开 或 秘 密 类 型, 由 申 报 团 队 填 写 涉 密 团 队 需 经 申 报 单 位 向 广 东 省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专 项 办 公 室 提 交 加 盖 公 章 的 涉 密 申 请 书, 说 明 涉 密 原 因 及 理 由,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确 定 后 方 可 定 密 定 密 后 的 团 队 不 得 在 线 申 报, 请 自 行 登 陆 广 东 省 人 才 工 作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人 才 管 理 平 台 )(http://rc.gdstc.gov.cn), 在 人 才 管 理 平 台 首 页 下 载 中 心 栏 目, 下 载 纸 质 版 申 报 书, 采 取 纸 质 版 形 式 进 行 申 报 3. 研 究 技 术 领 域 详 请 参 考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产 业 领 域 分 类 指 导 目 录, 在 六 大 申 报 领 域 中 选 择 与 团 队 申 报 研 究 方 向 相 符 或 相 近 的 领 域 及 专 业 如 您 团 队 为 交 叉 领 域 ( 专 业 ) 团 队, 请 选 择 第 二 领 域, 如 第 一 领 域 选 择 为 高 端 新 型 电 子 信 息 技 术 云 计 算 技 术, 第 二 领 域 选 择 为 高 端 新 型 电 子 信 息 技 术 通 信 技 术 如 无 交 叉, 第 二 领 域 可 不 填 4. 项 目 申 报 类 型 在 科 技 创 新 和 自 主 创 业 中 二 选 一, 具 体 申 报 条 件 详 见 申 报 通 知 5. 项 目 所 属 类 型 :(1) 科 技 创 新 类 申 报 团 队 可 从 应 用 研 究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两 个 选 项 中 选 择 与 团 队 研 究 项 目 相 符 或 相 近 的 选 项 ;(2) 自 主 创 业 类 团 队 申 报 项 目 必 须 为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类 型 6. 协 作 单 位 指 除 申 报 单 位 外, 其 他 与 申 报 单 位 共 同 享 有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相 关 权 利, 承 担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相 关 义 务 的 单 位 协 作 单 位 仅 能 填 报 1 个 单 位, 且 须 为 广 东 省 省 内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如 有 协 作 单 位 的, 请 填 写 协 作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并 提 交 申 - 15 -

报 单 位 与 协 作 单 位 引 进 创 新 科 研 团 队 分 工 合 作 协 议, 具 体 说 明 申 报 单 位 与 协 作 单 位 分 工 合 作 情 况 经 费 投 入 与 使 用 情 况 为 团 队 提 供 的 支 撑 配 套 情 况 等 此 外, 根 据 广 东 省 实 施 扬 帆 计 划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广 东 省 引 进 科 研 团 队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协 作 单 位 费 归 属 专 项 科 研 工 作 经 费 中 的 外 部 协 作 费, 专 项 计 划 外 部 协 作 费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科 研 工 作 经 费 总 额 的 10%, 并 符 合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与 管 理 考 核 与 验 收 等 要 求 7.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为 团 队 申 报 单 位 所 在 地 市 科 技 部 门 和 市 委 组 织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须 为 团 队 出 具 审 核 推 荐 意 见,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8. 实 施 年 限 是 指 引 进 团 队 拟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开 展 研 究 项 目 的 实 施 时 间, 为 期 5 年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实 施 期 限 统 一 设 定 为 自 项 目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之 后 五 年 间, 不 得 更 改, 请 各 团 队 以 此 实 施 期 限 为 准 制 定 项 目 计 划 及 推 进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包 括 预 期 目 标 填 写 等, 如 项 目 实 施 1 年 内, 指 2016 年 5 月 至 2017 年 4 月, 项 目 实 施 2 年 内, 指 2016 年 5 月 至 2018 年 4 月 三 团 队 带 头 人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情 况 填 写 指 引 1. 团 队 带 头 人 基 本 信 息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基 本 信 息 : (1) 来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方 式 : 按 每 月 22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全 职 指 每 年 工 作 不 少 于 9 个 月, 即 每 年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累 计 工 作 198 个 工 作 日 以 上,5 年 累 计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990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 每 年 工 作 3 个 月 以 上 指 每 年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累 计 工 作 66 个 工 作 日 以 上,5 年 累 计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330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团 队 引 进 后 至 少 有 1 名 团 队 成 员 全 职 在 引 进 单 位 工 作,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时 间 是 团 队 项 目 重 要 考 核 指 标 之 一, 年 度 考 察 中 期 考 核 及 结 题 验 收 均 严 格 考 核 各 入 选 团 队 成 员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时 间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时 间 的 考 核, 全 职 引 进 成 员 以 人 事 关 系 调 入 证 明 ( 或 社 保 证 明 ) 纳 税 证 明 (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工 资 发 放 证 明 ) 为 准 ; 非 全 职 引 进 成 员 以 纳 税 证 明 (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工 资 发 放 证 明 ) 为 准 ; 境 外 引 进 成 员 以 出 入 境 记 录 纳 税 证 明 (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工 资 发 放 证 明 ) 为 准 ; 境 外 引 进 成 员 如 全 职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的, 可 以 人 事 关 系 调 入 证 明 或 社 保 证 明 代 替 出 入 境 记 录 证 明 来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时 间 (2) 引 进 类 别 分 为 三 大 类 :1 国 ( 境 ) 外 引 进 ;2 省 外 引 进 ;3 珠 三 角 地 区 引 进 引 进 类 别 以 申 报 团 队 来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前 的 全 职 工 作 单 位 所 属 地 区 确 定, 其 中 国 ( 境 ) 外 引 进 需 提 供 在 国 ( 境 ) 外 工 作 单 位 全 职 工 作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来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前 的 全 职 工 作 单 位 在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的, 视 为 国 ( 境 ) 外 引 进 来 粤 工 作 前 的 全 职 工 作 单 位 指 团 队 成 员 来 引 进 单 位 工 作 之 前 的 全 职 工 作 所 在 单 位, 如 团 队 成 员 尚 未 来 引 进 单 位 工 作, 则 填 写 现 所 在 单 位 即 省 ( 境 ) 外 珠 三 角 地 区 全 职 工 作 单 位 ; 如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已 来 - 16 -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 不 管 是 来 引 进 单 位 工 作 还 是 其 他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单 位 工 作 ), 均 不 符 合 申 报 要 求 ; 如 团 队 成 员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之 后 已 来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A 公 司 工 作, 现 由 B 公 司 引 进, 符 合 申 报 要 求, 来 粤 工 作 前 的 全 职 工 作 单 位 请 填 写 来 A 公 司 此 前 的 省 外 单 位, 但 应 在 工 作 经 历 处 填 写 A 公 司 工 作 经 历 (3) 带 头 人 或 核 心 成 员 为 外 省 长 期 类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的, 视 为 国 内 引 进 人 员, 该 选 项 仅 供 统 计 用 途 四 团 队 整 体 情 况 填 写 指 引 1. 3.1 团 队 人 员 构 成 : 包 括 带 头 人 和 核 心 成 员, 不 包 括 申 报 单 位 为 团 队 提 供 的 原 有 配 套 人 员 和 已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的 人 员 团 队 人 员 总 人 数 应 4 人, 其 中, 诺 贝 尔 奖 获 得 者 院 士 长 江 学 者 终 身 教 授 国 家 杰 青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七 个 选 项 可 重 复 计 算 填 写, 如 有 重 复 计 算 填 写 的, 请 在 备 注 处 说 明, 如 XXX 成 员 既 是 长 江 学 者 又 是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等, 如 有 团 队 人 员 获 得 诺 贝 尔 奖 等 世 界 知 名 奖 项, 也 请 在 备 注 处 说 明 以 上 诺 贝 尔 奖 获 得 者 院 士 长 江 学 者 终 身 教 授 国 家 杰 青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等 荣 誉 称 号 均 需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予 以 证 明 2. 正 ( 副 ) 高 职 称 说 明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专 项 计 划 认 可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有 :( 副 ) 教 授 ( 副 ) 研 究 员 ( 教 授 级 ) 高 级 工 程 师 ( 教 授 级 ) 高 级 经 济 师 ( 教 授 级 ) 高 级 会 计 师 ( 副 ) 主 任 医 师 ( 副 ) 主 任 药 师 3. 中 级 职 称 说 明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专 项 计 划 认 可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有 : 助 理 教 授 讲 师 助 理 研 究 员 工 程 师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主 治 ( 管 ) 医 师 主 管 药 师 五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情 况 填 写 指 引 1.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指 团 队 中 承 担 主 要 创 新 科 研 任 务 的 引 进 成 员, 不 包 括 申 报 单 位 为 团 队 提 供 的 原 有 配 套 人 员 和 已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的 人 员 2.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减 少 或 变 更, 请 申 报 团 队 慎 重 填 写 六 团 队 开 展 项 目 计 划 及 产 业 化 可 行 性 分 析 填 写 指 引 1. 团 队 开 展 项 目 计 划 具 体 指 引 请 见 申 报 书 内 各 项 填 写 说 明 2.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计 划 书 即 可 行 性 报 告, 可 使 用 Word 或 WPS 软 件 进 行 编 辑, 文 件 大 小 不 超 过 10M, 参 考 提 纲 请 见 附 件 项 目 计 划 书 作 为 申 报 附 件, 请 按 要 求 上 传 至 指 定 栏 目 内, 且 必 须 上 传, 否 则 无 法 通 过 系 统 填 写 检 查 3. 为 方 便 评 审 专 家 对 申 报 书 等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阅, 请 团 队 在 填 写 申 报 书 时, 段 落 与 段 落 之 间 空 一 行 填 写, 并 尽 可 能 列 重 点 一 条 一 条 进 行 描 述 - 17 -

七 项 目 预 期 获 得 成 果 情 况 填 写 指 引 1. 请 团 队 视 自 身 项 目 研 究 情 况, 填 写 项 目 预 期 获 得 成 果 情 况, 无 则 填 无 或 0 项 目 预 期 获 得 成 果 情 况 是 评 审 重 要 考 核 指 标, 一 经 评 审, 入 选 后 不 得 更 改, 请 各 团 队 慎 重 填 写 2. 项 目 预 期 获 得 成 果 情 况, 由 各 团 队 视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填 写 在 评 审 时, 项 目 预 期 获 得 成 果 注 重 数 量, 更 注 重 质 量, 请 各 团 队 认 真 填 写 预 期 获 得 成 果 质 量 情 况 此 外 科 技 创 新 类 团 队 注 重 成 果 的 创 新 性 前 瞻 性 研 发 平 台 建 设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及 其 他 研 发 产 出, 如 获 得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高 水 平 项 目 高 质 量 论 文 发 表 核 心 专 利 产 出 及 支 撑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产 业 科 技 创 新 技 术 转 化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等 方 面 指 标 ; 自 主 创 业 类 团 队 注 重 核 心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产 品 研 发 销 售 利 税 技 术 市 场 成 交 额 及 带 动 相 关 产 值 等 方 面 指 标 3.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团 队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知 识 产 权 均 应 归 申 报 单 位 所 有 如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协 商 另 行 约 定 的, 可 从 其 约 定, 但 这 些 成 果 均 不 列 入 团 队 项 目 预 期 取 得 成 果 范 畴, 请 申 报 单 位 及 团 队 知 悉 此 外, 如 获 得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团 队 成 员 应 与 申 报 单 位 原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明 确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八 申 报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及 协 作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填 写 指 引 1. 单 位 类 型 是 指 :1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2 事 业 单 位 ;3 国 有 企 业 ;4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 5 合 资 企 业 (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6 民 营 企 业 (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7 其 他 外 资 控 股 企 业 请 选 择 其 他 选 项 2. 股 权 结 构 由 企 业 填 写, 事 业 单 位 不 必 填 写 股 东 名 称 填 写 前 5 位 最 大 股 东 名 称 ; 股 东 性 质 是 指 属 于 外 资 内 资 或 港 澳 台 资, 请 括 号 注 明 ; 股 权 比 例 是 指 该 名 股 东 股 权 在 整 个 企 业 中 占 有 的 比 例 3. 单 位 人 员 情 况 单 位 经 济 效 益 情 况 单 位 研 究 条 件 建 设 情 况 生 产 条 件 建 设 情 况 引 进 团 队 及 项 目 目 的 提 供 的 支 撑 配 套 情 况 等 作 为 项 目 评 审 重 要 考 核 指 标, 请 认 真 填 写, 不 得 空 项 漏 项, 无 则 填 无 或 0 4. 如 有 协 作 单 位 的, 请 认 真 填 写 协 作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相 关 内 容 填 写 要 求 同 申 报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九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表 填 写 指 引 1.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表 填 写 的 是 申 报 单 位 为 引 进 团 队 及 完 成 整 个 项 目 所 需 的 总 预 算, 由 团 队 带 头 人 及 申 报 单 位 共 同 协 商 制 定 请 各 申 报 团 队 申 报 单 位 应 科 学 合 理 填 写 项 目 总 预 算, 预 算 严 重 失 实 的, 取 消 参 评 或 入 选 资 格 申 报 团 队 入 选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减 少 或 更 换 团 队 成 员, 且 不 得 调 整 研 究 内 容 和 项 目 目 标, 否 则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资 助 - 18 -

2. 团 队 资 助 额 度 由 申 报 团 队 各 阶 段 评 审 的 推 荐 票 数 和 得 分 数 确 定 入 选 后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时, 需 按 广 东 省 实 施 扬 帆 计 划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要 求, 填 写 省 财 政 经 费 项 目 预 算 表, 明 确 省 财 政 经 费 各 科 目 支 出 预 算 省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受 资 助 团 队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改 善 受 资 助 人 的 生 活 条 件 等, 包 括 科 研 工 作 经 费 和 生 活 补 贴 两 类 其 中, 生 活 补 贴 由 团 队 带 头 人 支 配 使 用, 占 专 项 经 费 的 10%, 其 余 经 费 为 科 研 工 作 经 费 科 研 工 作 经 费 中, 人 员 费 劳 务 费 两 项 支 出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科 研 工 作 经 费 总 额 的 30%; 外 部 协 作 费 支 出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科 研 工 作 经 费 总 额 的 10%, 并 符 合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与 管 理 考 核 与 验 收 相 关 要 求, 如 无 协 作 单 位 的, 不 得 支 出 外 部 协 作 费 ; 单 位 管 理 费 支 出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科 研 工 作 经 费 总 额 的 2%; 其 他 支 出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科 研 工 作 经 费 总 额 的 2%, 请 各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知 悉 3. 入 选 团 队 申 请 财 政 资 金 资 助 额 度 未 获 得 足 额 支 持 时, 缺 口 部 分 由 申 报 单 位 配 套 补 足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经 费 总 额 指 引 进 该 团 队 及 项 目 所 需 的 全 部 经 费 之 和, 即 省 财 政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申 报 单 位 配 套 经 费 协 作 单 位 配 套 经 费 三 项 经 费 之 和 4.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表 的 填 写 说 明 : (1) 设 备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购 置 或 试 制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对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运 转 升 级 改 造, 以 及 租 赁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2) 材 料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消 耗 的 各 种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等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采 购 及 运 输 装 卸 整 理 等 费 用 (3)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外 单 位 ( 包 括 申 报 单 位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单 位 ) 的 检 验 测 试 化 验 及 加 工 等 费 用 (4) 燃 料 动 力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科 学 装 置 等 运 行 发 生 的 可 以 单 独 计 量 的 水 电 气 燃 料 消 耗 费 用 等 (5) 差 旅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 试 验 ) 科 学 考 察 业 务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所 发 生 的 外 埠 差 旅 费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等 差 旅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6) 会 议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为 组 织 开 展 学 术 研 讨 咨 询 以 及 协 调 项 目 等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用 申 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会 议 数 量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和 会 期 (7)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项 目 研 究 人 员 出 国 及 外 国 专 家 来 粤 工 作 的 费 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外 事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8)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 19 -

出 版 费 资 料 费 专 用 软 件 购 买 费 文 献 检 索 费 专 业 通 信 费 专 利 申 请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等 费 用 (9) 人 员 费 : 是 指 直 接 参 加 创 新 科 研 团 队 研 究 项 目 开 发 的 团 队 带 头 人 与 核 心 成 员 工 资 性 费 用 申 报 单 位 有 事 业 费 拨 款 的, 其 人 员 经 费 仍 从 原 渠 道 列 支, 不 得 在 资 助 的 专 项 资 金 经 费 中 重 复 列 支 科 研 院 所 可 按 事 业 费 削 减 比 例 在 项 目 资 金 经 费 中 列 支 部 分 人 员 费 (10) 劳 务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项 目 组 成 员 中 没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相 关 人 员 ( 如 在 校 研 究 生 ) 和 项 目 组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等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11) 专 家 咨 询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12) 生 活 补 贴 : 是 指 扬 帆 计 划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带 头 人 参 照 2014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以 及 广 东 省 实 施 扬 帆 计 划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享 受 的 相 关 待 遇 省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中 10% 可 作 为 生 活 补 贴, 由 团 队 带 头 人 支 配 使 用 (13) 单 位 管 理 费 : 是 指 在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对 使 用 申 报 单 位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及 房 屋, 日 常 水 电 气 暖 消 耗,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管 理 费 用 的 补 助 支 出 单 位 管 理 费 按 照 省 财 政 专 项 经 费 总 额 的 2% 的 比 例 核 定,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由 申 报 单 位 管 理 和 使 用 (15) 外 部 协 作 费 是 指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与 其 他 单 位 合 作 研 发 的 费 用 (16) 其 他 支 出 比 例 最 高 可 以 占 省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总 额 的 2% 经 申 报 单 位 同 意, 团 队 带 头 人 可 支 配 不 超 过 专 项 资 金 总 额 的 2% 的 经 费 用 于 科 研 过 程 中 未 纳 入 预 算 的 其 他 支 出 十 其 余 情 况 填 写 指 引 1.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申 报 单 位 须 认 真 审 核 申 报 团 队 申 报 书 申 报 附 件 等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及 有 效 性,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申 报 单 位 对 申 报 团 队 及 其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及 有 效 性 负 连 带 责 任 2. 所 在 地 级 市 以 上 市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科 技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市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及 科 技 行 政 部 门 应 认 真 审 核 申 报 团 队 及 其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材 料, 严 格 把 关, 确 保 申 报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3. 申 报 书 在 线 提 交 到 专 项 办 后, 不 再 退 回 修 改 申 报 书 中 所 填 数 据 须 与 附 件 佐 证 材 料 一 致, 如 有 缺 失 虚 报, 出 现 前 后 矛 盾 的, 视 为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的, 取 消 后 续 评 审 资 格 申 报 团 队 应 认 真 填 写, 申 报 单 位 或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认 真 审 核 严 格 把 关, 确 保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附 件 :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计 划 书 参 考 提 纲 - 20 -

附 件 :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计 划 书 参 考 提 纲 ( 科 技 创 新 类 ) 一 项 目 研 究 背 景 ( 一 ) 选 题 依 据 ( 二 ) 团 队 优 势 分 析 二 项 目 研 究 方 向 与 内 容 ( 一 ) 项 目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 二 ) 项 目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及 拟 解 决 的 关 键 问 题 三 项 目 研 究 特 色 及 主 要 创 新 点 四 项 目 主 要 研 究 方 法 组 织 形 式 及 技 术 路 线 ( 一 ) 研 究 方 法 ( 二 ) 组 织 形 式 ( 三 ) 技 术 路 线 五 项 目 知 识 产 权 情 况 六 团 队 管 理 模 式 及 运 行 机 制 对 项 目 实 施 及 目 标 完 成 的 保 障 七 项 目 风 险 预 测 及 控 制 八 项 目 产 业 化 可 行 性 分 析 ( 一 ) 项 目 产 业 化 成 果 描 述 ( 二 ) 项 目 产 业 化 程 度 1. 目 前 产 业 化 进 展 - 21 -

2. 已 具 备 产 业 化 条 件 3. 未 来 产 业 化 计 划 ( 三 ) 项 目 成 果 市 场 营 销 及 前 景 预 测 1. 国 内 外 市 场 情 况 分 析 及 行 业 竞 争 对 手 分 析 2. 项 目 成 果 竞 争 力 分 析 3. 成 果 产 品 制 造 情 况 4. 营 销 策 略 5. 市 场 前 景 ( 四 ) 项 目 融 资 说 明 备 注 : 项 目 计 划 书 字 体 请 如 该 参 考 提 纲 设 定, 除 题 目 为 宋 体 二 号 加 粗, 正 文 一 级 标 题 为 黑 体 四 号 加 粗, 正 文 二 级 标 题 为 仿 宋 四 号 加 粗, 正 文 为 仿 宋 四 号 不 加 粗 此 外, 项 目 计 划 书 需 附 上 目 录 并 添 加 页 码 - 22 -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计 划 书 参 考 提 纲 ( 自 主 创 业 类 ) 一 项 目 研 究 背 景 ( 一 ) 选 题 依 据 ( 二 ) 团 队 优 势 分 析 二 项 目 研 究 方 向 与 内 容 ( 一 ) 项 目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 二 ) 项 目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及 拟 解 决 的 关 键 问 题 三 项 目 研 究 特 色 及 主 要 创 新 点 四 项 目 主 要 研 究 方 法 组 织 形 式 及 技 术 路 线 ( 一 ) 研 究 方 法 ( 二 ) 组 织 形 式 ( 三 ) 技 术 路 线 五 项 目 知 识 产 权 情 况 六 团 队 管 理 模 式 及 运 行 机 制 对 项 目 实 施 及 目 标 完 成 的 保 障 七 项 目 风 险 预 测 及 控 制 八 项 目 产 业 化 可 行 性 分 析 ( 一 ) 项 目 产 业 化 成 果 描 述 1. 产 品 / 服 务 介 绍 ( 用 途 功 能 行 业 领 域 市 场 定 位 客 户 价 值 ) 2. 产 品 / 服 务 的 新 颖 性 先 进 性 和 独 特 性 ( 二 ) 项 目 产 业 化 程 度 1. 目 前 产 业 化 进 展 - 23 -

2. 已 具 备 产 业 化 条 件 3. 未 来 产 业 化 计 划 ( 三 ) 项 目 成 果 市 场 营 销 及 前 景 预 测 1. 国 内 外 市 场 情 况 分 析 及 行 业 竞 争 对 手 分 析 2. 项 目 成 果 竞 争 力 分 析 3. 成 果 产 品 制 造 情 况 4. 营 销 策 略 5. 市 场 前 景 ( 四 ) 项 目 融 资 说 明 1. 资 金 需 求 总 量 2. 资 金 用 途 3. 资 产 估 值 4. 拟 出 让 股 份 5. 投 资 者 权 益 及 退 出 方 式 6. 吸 引 风 险 投 资 情 况 ( 五 ) 企 业 管 理 与 财 务 预 测 1. 企 业 管 理 ( 机 构 设 置 员 工 持 股 劳 动 合 同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人 事 计 划 ) 2. 财 务 预 测 ( 未 来 3-5 年 企 业 销 售 收 入 利 润 资 产 回 报 率 等 ) 备 注 : 项 目 计 划 书 字 体 请 如 该 参 考 提 纲 设 定, 除 题 目 为 宋 体 二 号 加 粗 外, 正 文 一 级 标 题 为 黑 体 四 号 加 粗, 正 文 二 级 标 题 为 仿 宋 四 号 加 粗, 正 文 为 仿 宋 四 号 不 加 粗 此 外, 项 目 计 划 书 需 附 上 目 录 并 添 加 页 码 - 24 -

申 报 附 件 内 容 即 附 件 目 录 ( 范 本 ) 一 实 质 性 附 件 材 料 ( 一 ) 带 头 人 和 核 心 成 员 基 本 信 息 证 明 材 料 1. 带 头 人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2. 带 头 人 最 终 学 历 证 明 或 职 称 证 明 3. 带 头 人 与 申 报 单 位 签 订 的 工 作 合 同 或 意 向 性 合 同 4. 所 有 核 心 成 员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5. 所 有 核 心 成 员 最 终 学 历 或 职 称 证 明 6. 所 有 核 心 成 员 与 申 报 单 位 签 订 的 工 作 合 同 或 意 向 性 合 同 7. 团 队 非 全 职 核 心 成 员 现 工 作 单 位 同 意 其 到 申 报 单 位 兼 职 的 说 明 函 ( 二 ) 申 报 单 位 证 明 材 料 ( 申 报 自 主 创 业 类 团 队 必 交 ) 1.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2. 股 权 构 成 证 明 材 料 3. 近 3 年 财 务 报 表 ( 高 等 院 校 免 交 ) 二 项 目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一 ) 带 头 人 科 研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1. 带 头 人 在 国 内 外 担 任 的 重 要 职 务 的 相 关 证 明 2.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带 头 人 所 主 持 或 参 加 的 科 研 项 目 证 明 3.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带 头 人 的 专 利 申 请 书 或 授 权 书 4.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带 头 人 的 科 技 奖 励 证 书 5.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带 头 人 所 获 荣 誉 称 号 证 明 6.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带 头 人 代 表 性 论 文 7. 申 报 书 列 举 的 带 头 人 其 他 代 表 性 成 果 证 明 8.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带 头 人 的 SCI EI SSCI CSSCI 收 录 及 论 文 他 引 情 况 证 明 ( 原 件 )( 非 必 提 交 项 ) ( 二 )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科 研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25 -

1. 核 心 成 员 XXX 在 国 内 外 担 任 的 重 要 职 务 的 相 关 证 明 2.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核 心 成 员 XXX 所 主 持 或 参 加 的 科 研 项 目 证 明 3.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核 心 成 员 XXX 的 专 利 申 请 书 或 授 权 书 4.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核 心 成 员 XXX 的 科 技 奖 励 证 书 5.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核 心 成 员 XXX 所 获 荣 誉 称 号 证 明 6.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核 心 成 员 XXX 代 表 性 论 文 7. 申 报 书 列 举 的 核 心 成 员 XXX 的 其 他 代 表 性 成 果 证 明 8.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核 心 成 员 XXX 的 SCI EI SSCI CSSCI 收 录 及 论 文 他 引 情 况 证 明 ( 原 件 )( 非 必 提 交 项 ) ( 三 ) 团 队 3 年 合 作 情 况 证 明 材 料 1. 团 队 近 3 年 合 作 的 科 研 项 目 证 明 2. 团 队 近 3 年 合 作 的 专 利 申 请 书 或 授 权 书 3. 团 队 近 3 年 合 作 的 获 奖 证 书 4. 团 队 近 3 年 合 作 的 其 他 证 明, 包 括 论 文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书 等 ( 四 ) 申 报 单 位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1. 公 司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eg: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等 ) ( 五 ) 其 他 1. 项 目 技 术 状 况 证 明 材 料 (eg: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书 查 新 报 告 检 测 报 告 等, 其 中 查 新 报 告 为 入 选 现 场 答 辩 评 审 团 队 必 交 材 料 ) 2. 协 作 单 位 相 关 材 料 ( 包 括 营 业 执 照 股 权 证 明 业 绩 证 明 近 3 年 财 务 报 表 及 与 申 报 单 位 的 分 工 合 作 协 议 ) 3. 吸 引 风 险 投 资 证 明 材 料 4. 签 订 仍 然 有 效 的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相 关 材 料 5. 境 外 引 进 成 员 来 粤 前 全 职 工 作 单 位 为 境 外 相 关 地 区 证 明 6. 其 他 备 注 :1. 原 则 上, 申 报 书 所 有 填 写 内 容 均 需 提 交 相 应 附 件 材 料 予 以 佐 证, 请 申 报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认 真 填 写 并 检 查,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认 真 审 核 严 格 把 关, 确 保 申 报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 26 -

申 报 书 所 填 内 容 与 提 交 附 件 佐 证 材 料 不 一 致 的, 如 有 缺 失 虚 报 前 后 矛 盾 的, 视 为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不 推 荐 进 入 下 一 轮 评 审, 后 果 由 申 报 团 队 及 其 申 报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2. 纸 质 版 申 报 附 件 目 录 排 版 格 式 同 该 范 本, 即 一 级 标 题 为 宋 体 三 号 加 粗, 二 级 标 题 为 仿 宋 三 号 加 粗 团 队 可 根 据 自 身 需 要 设 置 三 级 标 题, 三 级 标 题 为 仿 宋 四 号 不 加 粗 3. 论 文 专 利 课 题 奖 励 等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具 体 要 求 请 见 申 报 附 件 在 线 提 交 指 引 4 附 件 提 供 的 所 有 外 文 证 明 材 料 均 需 附 上 中 文 翻 译, 简 要 翻 译 即 可, 具 体 翻 译 要 求 请 见 申 报 附 件 在 线 提 交 指 引 5. 团 队 成 员 ( 含 带 头 人 及 核 心 成 员 ) 与 申 报 单 位 签 订 的 意 向 性 合 同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劳 动 期 限 覆 盖 团 队 项 目 5 年 实 施 期 限 ;2 每 年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日 或 5 年 累 计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日 情 况 ;3 到 岗 工 作 时 间, 全 职 引 进 人 员 需 注 明 人 事 关 系 转 入 申 报 单 位 时 间 ;4 团 队 成 员 拟 聘 用 职 务 / 职 称 / 工 资 待 遇 ( 提 交 时 可 涂 黑 具 体 数 额 )/ 工 作 任 务 等 如 为 已 与 申 报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但 不 符 合 专 项 计 划 要 求 的 工 作 时 间 期 限 等, 请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或 意 向 性 合 同, 作 为 附 件 提 交 - 27 -

申 报 附 件 在 线 提 交 指 引 1. 申 报 附 件 ( 电 子 版 ) 是 专 家 在 线 评 审 的 重 要 材 料, 请 各 团 队 按 要 求 认 真 准 备 及 提 交, 具 体 内 容 可 参 考 申 报 附 件 内 容 即 附 件 目 录 申 报 书 所 有 填 写 内 容 均 需 提 交 相 应 附 件 材 料 予 以 佐 证, 请 申 报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认 真 填 写 检 查,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认 真 审 核 严 格 把 关, 确 保 申 报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申 报 书 所 填 内 容 与 提 交 附 件 佐 证 材 料 不 一 致 的, 如 有 缺 失 虚 报 前 后 矛 盾 的, 视 为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不 推 荐 进 入 下 一 轮 评 审, 后 果 由 申 报 团 队 及 其 申 报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 如 为 实 质 性 附 件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带 头 人 和 核 心 成 员 基 本 信 息 证 明 材 料 申 报 单 位 证 明 材 料 等, 详 见 申 报 附 件 目 录 及 提 交 要 求 )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则 列 为 不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不 参 加 后 续 评 审 ; 如 为 项 目 其 他 附 件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不 完 整 而 影 响 评 审 结 果 的, 由 申 报 团 队 及 其 申 报 单 位 承 担 相 应 后 果 2. 申 报 附 件 作 为 申 报 书 的 辅 助 材 料 和 辅 证 材 料,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3. 申 报 附 件 ( 电 子 版 ) 上 传 仅 限 JPG TIFF PDF 格 式, 不 支 持 WORD 格 式 单 个 附 件 不 得 超 过 500K, 总 上 传 附 件 不 得 超 过 150 个 请 各 团 队 将 上 传 附 件 转 化 为 符 合 要 求 的 格 式, 并 进 行 相 应 整 合, 合 理 规 划 上 传 的 附 件 数 量, 如 所 有 核 心 成 员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可 整 合 成 一 个 PDF, 作 为 单 个 附 件 上 传 4. 点 击 申 报 系 统 附 件 管 理 即 可 上 传 相 应 附 件 附 件 管 理 栏 目 已 按 申 报 附 件 内 容 即 附 件 目 录 一 级 标 题 和 二 级 标 题 设 置 相 应 申 报 附 件 ( 电 子 版 ) 上 传 的 文 件 夹, 请 将 相 应 的 申 报 附 件 逐 一 上 传 至 指 定 的 文 件 夹 内 如 团 队 带 头 人 论 文 请 上 传 至 带 头 人 科 研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文 件 夹 下 设 的 申 报 书 中 列 举 的 带 头 人 代 表 性 论 文 子 文 件 夹 中 5. 每 个 上 传 的 附 件 材 料 文 件 均 须 注 明 清 晰 的 文 件 名 称, 如 带 头 人 XXX 身 份 证 第 一 核 心 成 员 XXX 所 主 持 的 XXX 科 研 项 目 证 明 团 队 近 3 年 合 作 的 XXX 专 利 申 请 书 等 6. 上 传 的 带 头 人 代 表 性 论 文, 仅 需 上 传 一 篇 完 整 的 论 文 全 文, 其 余 代 表 性 论 文 均 只 需 上 传 发 表 论 文 的 首 页 ( 可 看 出 发 表 期 刊 名 ) 即 可 核 心 成 员 代 表 性 论 文 仅 需 提 供 每 名 核 心 成 员 最 具 代 表 性 某 一 篇 论 文 全 文 上 传, 其 余 亦 仅 需 上 传 发 表 论 文 的 首 页 ( 可 看 出 发 表 期 刊 名 ) 7. 上 传 的 带 头 人 所 主 持 或 参 加 的 科 研 项 目 证 明 及 核 心 成 员 所 主 持 或 参 加 的 科 研 项 目 证 明, 仅 需 上 传 项 目 合 同 书 的 封 面 项 目 金 额 课 题 成 员 名 单 及 分 工 所 在 页 面 即 可 - 28 -

8. 上 传 的 担 任 重 要 职 务 的 相 关 证 明 专 利 申 请 书 或 授 权 书 科 技 奖 励 证 书 及 其 他 代 表 性 成 果 证 明 等, 均 如 上 述 处 理, 仅 需 出 示 能 够 证 明 该 项 成 果 真 实 存 在, 且 为 团 队 某 一 成 员 或 团 队 所 有 的 成 果 即 可, 单 个 专 利 或 代 表 性 成 果 等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建 议 在 2-5 页 纸 内 证 明 9. 其 余 申 报 附 件 材 料, 如 无 特 殊 说 明, 原 则 上 均 需 完 整 提 交 10. 附 件 提 供 的 所 有 外 文 证 明 材 料 均 需 附 上 中 文 翻 译 : (1) 论 文 和 论 著 类 证 明 材 料, 需 提 供 论 文 或 论 著 名 称 作 者 出 处 与 摘 要 的 中 文 翻 译, 无 需 翻 译 全 文 (2) 获 奖 证 书 类 证 明 材 料, 需 翻 译 证 书 名 称 获 奖 项 目 名 称 颁 发 单 位 与 颁 发 日 期 (3) 专 利 类 证 明 材 料, 需 翻 译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专 利 类 型 专 利 授 权 单 位 / 国 家 专 利 授 权 期 及 保 护 期 (4) 其 他 类 证 明 材 料, 均 需 在 扫 描 件 上 简 要 注 明 必 要 的 信 息, 如 名 称 日 期 人 / 事 等 11. 如 非 必 要, 请 在 系 统 关 闭 前 三 天 上 传 申 报 附 件, 以 避 免 因 最 后 阶 段 上 传 附 件 的 团 队 过 多, 网 络 拥 挤, 上 传 速 度 缓 慢, 导 致 申 报 附 件 无 法 及 时 提 交 此 外, 请 分 批 上 传 附 件, 不 要 批 量 上 传 或 一 次 性 上 传 超 过 10 个 以 上 附 件, 并 且 上 传 一 部 份 后 即 进 行 保 存, 以 避 免 数 据 丢 失 - 29 -

纸 质 版 申 报 书 及 申 报 附 件 规 范 装 订 与 提 交 说 明 一 申 报 书 ( 纸 质 版 ) 规 范 装 订 与 提 交 说 明 1. 申 报 书 ( 纸 质 版 ) 提 交 一 式 10 份, 内 容 应 是 带 水 印 号 的 正 式 版 本 PDF 申 报 书 2. 申 报 书 要 求 胶 装 封 面 纸 为 200g 白 色 的 A4 卡 纸, 单 面 打 印 其 余 内 容 用 普 通 白 色 A4 纸 打 印, 双 面 打 印 申 报 书 与 申 报 附 件 分 开 胶 装 成 册, 不 得 合 在 一 起 胶 装 3. 申 报 书 需 制 作 书 脊, 书 脊 内 容 为 XXXX 年 度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书 + 团 队 名 称 + 带 头 人 姓 名 + 申 报 单 位 如 申 报 书 页 数 不 多, 无 法 排 版 过 多 字 数, 则 XXXX 年 度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书 可 省 略 不 记 4. 申 报 书 中 团 队 带 头 人 核 心 成 员 照 片, 请 自 行 粘 贴 彩 色 照 片 或 彩 色 打 印 该 页 面 5. 申 报 书 须 各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逐 一 签 字, 并 提 交 申 报 单 位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逐 级 盖 章 后, 方 可 送 交 专 项 办 二 申 报 附 件 ( 纸 质 版 ) 规 范 装 订 与 提 交 说 明 1. 申 报 附 件 ( 纸 质 版 ) 提 交 一 式 2 份, 内 容 请 参 考 申 报 附 件 内 容 即 附 件 目 录, 具 体 内 容 应 与 在 线 上 传 的 申 报 附 件 相 一 致, 且 不 得 超 过 1000 页 纸 ( 即 双 面 500 页 纸 ) 如 申 报 团 队 确 有 更 多 申 报 附 件 需 提 交 的, 由 团 队 及 申 报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至 专 项 办 通 过 后, 方 可 在 系 统 上 提 交 补 充 材 料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纸 质 版 2. 申 报 附 件 作 为 重 要 的 申 报 辅 助 材 料 和 辅 证 材 料,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3. 申 报 附 件 要 求 胶 装 封 面 纸 为 200g 白 色 的 A4 卡 纸, 单 面 打 印 从 附 件 目 录 开 始 其 余 内 容 均 用 普 通 白 色 A4 纸 打 印, 双 面 打 印 封 面 内 容 及 格 式 请 见 附 件 1 4. 申 报 附 件 需 制 作 书 脊, 书 脊 内 容 为 XXXX 年 度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之 申 报 附 件 + 团 队 名 称 + 带 头 人 姓 名 + 申 报 单 位, 详 细 可 见 附 件 2 如 申 报 附 件 页 数 不 多, 无 法 排 版 过 多 字 数, 则 XXXX 年 度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书 可 省 略 不 记 附 件 书 脊 可 根 据 其 厚 度 采 用 适 当 字 号 的 宋 体 并 居 中 排 版 5. 申 报 附 件 必 须 附 上 附 件 目 录, 具 体 内 容 及 排 版 格 式 要 求 请 参 考 申 报 附 件 内 容 即 附 件 目 录, 目 录 均 需 标 明 各 部 分 页 码 - 30 -

6. 申 报 附 件 正 文 均 需 编 注 页 码, 页 码 可 手 动 填 写 7. 附 件 材 料 中 提 供 的 所 有 外 文 证 明 材 料 均 需 附 上 必 要 的 中 文 翻 译, 详 请 参 考 申 报 附 件 在 线 提 交 指 引 第 10 点 8. 申 报 附 件 正 文 内 容 按 申 报 附 件 目 录 一 级 标 题 设 定 为 五 大 部 分, 每 个 部 分 前 面 需 插 入 彩 页 插 页, 注 明 为 该 部 分 的 一 级 目 录 标 题, 字 体 位 置 在 页 面 中 间 偏 上, 字 体 为 一 号 黑 体 居 中, 详 请 见 附 件 3, 以 便 评 审 专 家 审 阅 9. 附 件 正 文 如 非 复 印 或 扫 描, 而 需 重 新 排 版 打 印 的, 字 体 统 一 为 : (1) 文 章 名 称 : 二 号 宋 体 加 粗, 居 中 (2) 正 文 一 级 标 题 : 三 号 宋 体 加 粗, 居 左 (3) 正 文 二 级 标 题 : 三 号 楷 体 加 粗, 居 左 (4) 正 文 三 级 标 题 : 三 号 仿 宋 加 粗, 居 左 (5) 正 文 : 三 号 仿 宋 不 加 粗 (6) 页 眉 : 五 号 宋 体, 居 中 (7) 页 码 : 四 号 宋 体, 居 中 (8) 数 字 和 字 母 :Times New Roman 体 附 件 :1. 申 报 附 件 材 料 的 封 面 参 考 范 例 2. 申 报 附 件 材 料 的 书 脊 参 考 范 例 3. 申 报 附 件 材 料 的 彩 色 插 页 参 考 范 例 - 31 -

附 件 1: 申 报 附 件 材 料 的 封 面 参 考 范 例 编 号 : 年 度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之 附 件 材 料 团 队 名 称 : 团 队 带 头 人 姓 名 :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提 交 日 期 : 年 月 日 - 32 -

附 件 2: 申 报 附 件 材 料 的 书 脊 参 考 范 例 XXXX 年 度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材 料 团 队 之 申 报 附 件 ( 带 头 人 ) 单 位 - 33 -

附 件 3: 申 报 附 件 材 料 的 彩 色 插 页 参 考 范 例 一 实 质 性 附 件 材 料 ( 一 ) 带 头 人 和 核 心 成 员 基 本 信 息 证 明 材 料 - 34 -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申 报 材 料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事 项 及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现 将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形 式 审 查 要 求 公 布 如 下, 请 各 申 报 团 队 申 报 单 位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严 格 按 照 形 式 审 查 要 求 进 行 项 目 审 查, 从 严 把 关 凡 涉 及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事 项 中 任 一 项, 即 视 为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取 消 评 审 资 格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事 项 具 体 如 下 : 团 队 带 头 人 因 任 一 项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无 论 是 否 满 足 团 队 至 少 4 名 成 员 条 件, 该 团 队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中, 有 任 一 成 员 因 任 一 项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须 删 除 该 成 员 删 除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成 员 后 仍 满 足 团 队 至 少 4 名 成 员 条 件 的 团 队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删 除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成 员 后 不 满 足 团 队 至 少 4 名 成 员 条 件 的 团 队, 不 得 增 补 或 替 换 核 心 成 员, 整 个 团 队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下 述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事 项, 相 应 佐 证 申 报 附 件 未 提 交 的, 或 提 交 相 关 附 件 但 模 糊 不 清 无 法 判 断 其 佐 证 相 应 内 容 的, 视 为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 一 ) 团 队 成 员 方 面 1. 团 队 成 员 少 于 4 人 2. 带 头 人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3. 团 队 无 成 员 全 职 在 引 进 单 位 工 作 - 35 -

备 注 : 国 内 全 职 人 员 以 提 交 的 入 选 后 将 人 事 档 案 或 社 保 关 系 调 入 引 进 地 承 诺 函 和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意 向 性 全 职 合 同 为 准 ; 非 全 职 成 员 以 提 交 的 现 工 作 单 位 同 意 其 到 用 人 单 位 兼 职 的 证 明 函 为 准 4. 团 队 成 员 未 提 交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意 向 性 合 同 ) 5. 选 择 非 全 职 来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的 境 外 引 进 成 员 申 报 附 件 未 提 交 来 粤 东 西 北 前 工 作 单 位 为 境 外 相 关 单 位 证 明, 或 提 交 的 佐 证 材 料 无 法 证 明 其 为 境 外 引 进 成 员 备 注 : 团 队 成 员 为 创 新 长 期 外 专 千 人 青 年 千 人 溯 及 既 往 顶 尖 人 才 与 创 新 团 队 等 省 外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视 为 国 内 引 进 人 员 ( 二 ) 用 人 单 位 方 面 6. 用 人 单 位 非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依 法 注 册, 或 用 人 单 位 注 册 或 成 立 时 间 晚 于 申 报 启 动 (2015 年 9 月 29 日 ) 之 日, 或 用 人 单 位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备 注 : 企 业 以 用 人 单 位 提 交 的 营 业 执 照 显 示 的 注 册 时 间 注 册 地 等 信 息 为 准, 高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等 事 业 单 位 以 法 人 证 书 或 组 织 机 构 证 书 相 应 信 息 为 准 )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包 括 : 汕 头 韶 关 河 源 梅 州 汕 尾 阳 江 湛 江 茂 名 清 远 潮 州 揭 阳 云 浮 市 及 其 下 辖 的 县 ( 市 区 ), 以 及 惠 州 市 的 龙 门 县, 江 门 市 的 台 山 市 开 平 市 恩 平 市, 肇 庆 市 的 广 宁 县 德 庆 县 封 开 县 怀 集 县 ( 三 ) 科 技 创 新 类 团 队 除 涉 及 ( 一 ) 团 队 成 员 方 面 ( 二 ) 用 人 单 位 方 面 中 所 述 条 件 外, 若 涉 及 以 下 其 中 一 项 即 认 为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不 推 荐 进 入 下 一 轮 评 审 - 36 -

7. 团 队 成 员 间 无 在 高 校 企 业 科 研 机 构 或 科 研 项 目 中 稳 定 合 作 2 年 以 上 8. 团 队 成 员 个 人 年 龄 超 过 60 周 岁 (1955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出 生 ),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发 达 国 家 院 士 等 顶 尖 人 才 超 过 65 周 岁 (1950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出 生 ) 备 注 : 以 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显 示 的 出 生 年 月 为 准 顶 尖 人 才 需 提 交 院 士 证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发 达 国 家 院 士 等 顶 尖 人 才 指 从 境 外 引 进 国 家 建 立 院 士 体 系 内 的 发 达 国 家 院 士 和 诺 贝 尔 奖 获 得 者 等 国 际 大 奖 获 得 者, 所 有 fellow 均 不 在 此 范 围 之 列, 且 均 请 翻 译 为 会 士, 如 IEEE fellow, 美 国 电 子 电 气 工 程 师 协 会 高 级 会 士 9. 团 队 带 头 人 不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副 高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其 余 成 员 不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备 注 : 以 团 队 成 员 提 交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证 书 为 准 10. 团 队 成 员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已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有 关 单 位 工 作 备 注 : 以 申 报 书 及 申 报 附 件 工 作 经 历 及 劳 动 合 同 等 相 关 材 料 为 准 ( 四 ) 自 主 创 业 类 团 队 除 涉 及 ( 一 ) 团 队 成 员 组 成 ( 二 ) 用 人 单 位 方 面 中 所 述 条 件 外, 若 涉 及 以 下 其 中 一 项 即 认 为 形 式 审 查 不 合 格, 不 推 荐 进 入 下 一 轮 评 审 11.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团 队 成 员 任 一 个 不 满 足 :1 团 队 带 头 人 或 排 名 前 三 的 核 心 成 员 之 一 为 企 业 主 要 创 办 人 且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2 团 队 成 员 - 37 -

持 企 业 股 份 总 额 不 低 于 20% 且 成 员 之 一 担 任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副 总 经 理 以 上 职 务 备 注 : 以 团 队 申 报 书 中 填 写 的 内 容 以 及 提 交 的 申 报 单 位 信 息 为 准, 以 上 两 个 条 件 任 意 一 个 满 足 即 可 ; 两 个 条 件 均 不 能 满 足, 均 视 为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12. 创 办 的 企 业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前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注 册 成 立 13. 创 办 的 企 业 不 是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注 册 成 立 备 注 : 企 业 以 用 人 单 位 提 交 的 营 业 执 照 显 示 的 注 册 时 间 注 册 地 注 册 资 金 等 信 息 为 准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包 括 : 汕 头 韶 关 河 源 梅 州 汕 尾 阳 江 湛 江 茂 名 清 远 潮 州 揭 阳 云 浮 市 及 其 下 辖 的 县 ( 市 区 ), 以 及 惠 州 市 的 龙 门 县, 江 门 市 的 台 山 市 开 平 市 恩 平 市, 肇 庆 市 的 广 宁 县 德 庆 县 封 开 县 怀 集 县 ( 五 ) 其 他 14. 自 主 创 业 类 研 究 团 队 项 目 尚 未 进 入 中 试 阶 段, 或 尚 未 进 入 产 业 化 阶 段 备 注 : 以 团 队 提 交 的 相 关 试 验 数 据 等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15. 地 级 市 内 部 人 才 流 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包 括 : 汕 头 韶 关 河 源 梅 州 汕 尾 阳 江 湛 江 茂 名 清 远 潮 州 揭 阳 云 浮 市 及 其 下 辖 的 县 ( 市 区 ), 以 及 惠 州 市 的 龙 门 县, 江 门 市 的 台 山 市 开 平 市 恩 平 市, 肇 庆 市 的 广 宁 县 德 庆 县 封 开 县 怀 集 县 凡 属 于 以 上 地 区 地 级 市 间 的 人 才 流 动, 视 为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 38 -

备 注 : 是 否 为 地 市 内 部 人 才 流 动 以 团 队 成 员 提 交 的 原 工 作 单 位 同 意 其 到 引 进 单 位 工 作 的 佐 证 材 料 为 准 16. 团 队 成 员 现 用 人 单 位 ( 即 引 进 单 位,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单 位 ) 与 团 队 成 员 原 用 人 单 位 ( 境 外 广 东 省 外 或 珠 三 角 地 区 单 位 ) 为 同 一 单 位 不 同 分 支 机 构 备 注 : 是 否 为 同 一 单 位 分 支 机 构 以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而 定 17. 申 报 附 件 无 提 交 实 质 性 附 件 材 料, 视 为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实 质 性 附 件 材 料 包 括 :1 带 头 人 和 核 心 成 员 基 本 信 息 证 明 材 料, 具 体 为 带 头 人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带 头 人 最 终 学 历 证 明 或 职 称 证 明 带 头 人 与 申 报 单 位 签 订 的 工 作 合 同 或 意 向 性 合 同 所 有 核 心 成 员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所 有 核 心 成 员 最 终 学 历 或 职 称 证 明 所 有 核 心 成 员 与 申 报 单 位 签 订 的 工 作 合 同 或 意 向 性 合 同 团 队 非 全 职 成 员 现 工 作 单 位 同 意 其 到 申 报 单 位 兼 职 的 说 明 函 等 ;2 申 报 创 业 类 团 队, 单 位 证 明 材 料 需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股 权 构 成 证 明 材 料 近 3 年 财 务 报 表 ( 高 等 院 校 免 交 ) 等 18. 申 报 书 中 填 写 内 容 及 数 据 ( 如 所 获 荣 誉 主 持 项 目 情 况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情 况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情 况 科 研 获 奖 情 况 论 著 发 表 情 况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研 发 情 况 吸 引 风 险 投 资 情 况 ), 未 提 交 相 应 附 件 予 以 佐 证, 或 佐 证 材 料 有 所 缺 失 的 19. 申 报 单 位 为 企 业 的, 申 报 附 件 无 提 交 近 三 年 审 计 报 告 的 ( 成 立 时 间 未 满 1 年 者 可 提 供 财 务 报 表 ) - 39 -

20. 团 队 成 员 引 进 方 式 为 全 职 引 进, 其 现 用 人 单 位 ( 即 引 进 单 位,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单 位 ) 与 原 用 人 单 位 ( 境 外 广 东 省 外 或 珠 三 角 地 区 单 位 ) 存 在 隶 属 或 控 股 关 系 的, 申 报 附 件 无 提 交 原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承 诺 该 成 员 入 选 后 将 全 职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且 将 人 事 关 系 转 入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现 用 人 单 位 21. 申 报 书 中 需 签 名 及 盖 章 的 地 方 有 缺 漏 冒 签 或 造 假 的 或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与 单 位 公 章 名 称 不 一 致 22. 其 他 不 符 合 2015 年 扬 帆 计 划 申 报 公 告 规 定 的 申 报 条 件 的 说 明 :(1) 国 内 全 职 引 进 成 员 入 选 后, 需 全 职 在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工 作 并 将 人 事 关 系 转 入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现 用 人 单 位 团 队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时 ( 从 印 发 入 选 名 单 之 日 起 算 3 个 月 内 ), 如 无 提 交 人 事 关 系 转 入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现 用 人 单 位 证 明, 不 予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因 此, 如 团 队 成 员 确 定 无 法 将 人 事 关 系 转 入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现 用 人 单 位 的, 建 议 不 申 报 (2) 团 队 入 选 后, 团 队 成 员 应 与 申 报 单 位 原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明 确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如 无 提 交 三 方 协 议, 不 予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因 此, 如 团 队 成 员 确 定 无 法 与 原 工 作 单 位 签 订 知 识 产 权 三 方 协 议, 建 议 不 申 报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