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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种 方 式 登 陆 学 习 电 脑 端 : 登 录 海 口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网 (hkzj.chinahrt.com), 凭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进 入 网 站 并 激 活 学 习 手 机 移 动 客 户 端 : 扫 描 海 口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培 训 网 首 页 二 维 码, 或 直 接 登 录 网 址 http://download.chinahrt.com/ 下 载 安 装 融 学 APP 可 凭 原 有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通 过 APP 在 线 下 载 课 程 离 线 学 习, 学 习 进 步 同 步 保 存 五 学 习 课 时 与 考 试 根 据 人 社 部 令 第 25 号 要 求, 公 需 科 目 学 习 课 时 必 修 科 目, 由 第 二 周 期 的 24 学 时 / 年 调 整 为 30 学 时 / 年, 同 时 增 加 10 学 时 / 年 选 修 内 容, 整 个 第 三 周 期 公 需 科 目 总 学 时 共 为 80 学 时, 其 中 : 必 修 60 学 时 选 修 20 学 时 学 员 可 根 据 工 作 和 个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本 周 期 学 习 时 限 内 自 行 安 排 学 习 时 间, 按 规 定 学 完 全 部 课 时 后, 必 修 科 目 需 进 行 相 应 的 考 试 公 需 科 目 考 试 成 绩 由 学 员 从 海 口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网 打 印, 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一 起 备 案 六 学 习 费 用 调 整 由 于 课 时 量 的 增 加, 学 习 费 用 由 第 二 周 期 人 均 50 元 / 年 调 整 为 60 元 / 年, 周 期 学 习 费 用 共 计 120 元 / 人, 学 习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或 个 人 承 担 七 学 习 结 果 的 使 用 ( 一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完 成 公 需 科 目 学 习 情 况 纳 入 年 度 和 聘 期 3

考 核 范 围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学 习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年 度 和 聘 期 考 核 不 得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完 成 公 需 科 目 学 习 情 况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聘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不 参 加 或 未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建 议 低 聘 或 转 岗 聘 任 ( 三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完 成 公 需 科 目 学 习 情 况 作 为 申 报 上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重 要 条 件 凡 申 报 资 格 评 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并 考 核 合 格, 否 则 所 在 单 位 不 予 推 荐, 相 关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评 审 材 料, 人 社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委 托 手 续 八 工 作 要 求 ( 一 )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领 导 各 区 及 各 系 列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认 真 组 织 本 区 域 本 系 列 本 行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公 需 科 目 的 学 习, 同 时 要 结 合 工 作 的 实 际,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学 习 资 源 适 时 开 展 专 业 科 目 的 学 习, 将 公 需 科 目 学 习 与 专 业 科 目 学 习 有 序 结 合 起 来, 保 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每 年 90 课 时 的 基 本 学 习 要 求, 不 断 提 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创 新 能 力 和 整 体 素 质, 切 实 推 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知 识 的 更 新 ( 二 ) 完 善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各 用 人 单 位 要 不 断 完 善 本 单 位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公 需 科 目 和 专 业 科 目 学 习 的 种 类 内 容 时 间 和 考 试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不 断 规 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提 升 管 理 水 平 在 周 期 培 4

训 计 划 期 间, 用 人 单 位 要 在 每 年 年 底 将 年 度 培 训 情 况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一 并 送 市 人 社 局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处 备 案 ( 三 ) 积 极 主 动, 加 强 监 管 各 区 及 各 系 列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积 极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和 培 训 活 动, 督 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参 与 学 习 和 考 试, 人 社 部 门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的 情 况 进 行 督 查, 发 现 违 规 操 作 或 弄 虚 作 假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通 报 处 理 ;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追 究 当 事 人 和 相 关 领 导 责 任, 并 取 消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当 年 的 评 聘 资 格 附 件 : 关 于 加 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规 定 ( 人 社 部 令 第 25 号 )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海 口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6 年 4 月 28 日 5

附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5 号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已 经 2015 年 8 月 3 日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70 次 部 务 会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部 长 尹 蔚 民 2015 年 8 月 13 日 6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保 障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权 益, 不 断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素 质,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社 会 团 体 等 组 织 ( 以 下 称 用 人 单 位 )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 以 下 称 继 续 教 育 ),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继 续 教 育 应 当 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科 技 进 步 为 导 向, 以 能 力 建 设 为 核 心, 突 出 针 对 性 实 用 性 和 前 瞻 性,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按 需 施 教 讲 求 实 效 培 养 与 使 用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障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权 利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适 应 岗 位 需 要 和 职 业 发 展 的 要 求, 积 极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完 善 知 识 结 构 增 强 创 新 能 力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第 五 条 继 续 教 育 实 行 政 府 社 会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投 入 机 制 国 家 机 关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所 需 经 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保 障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等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不 断 加 大 对 专 业 7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的 投 入 第 六 条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分 级 负 责 分 类 指 导 的 管 理 体 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负 责 对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综 合 管 理 和 统 筹 协 调, 制 定 继 续 教 育 政 策, 编 制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地 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综 合 管 理 和 组 织 实 施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依 法 做 好 本 行 业 继 续 教 育 的 规 划 管 理 和 实 施 工 作 第 二 章 内 容 和 方 式 第 七 条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包 括 公 需 科 目 和 专 业 科 目 公 需 科 目 包 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普 遍 掌 握 的 法 律 法 规 理 论 政 策 职 业 道 德 技 术 信 息 等 基 本 知 识 专 业 科 目 包 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应 当 掌 握 的 新 理 论 新 知 识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等 专 业 知 识 第 八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每 年 累 计 应 不 少 于 90 学 时, 其 中, 专 业 科 目 一 般 不 少 于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计 入 本 人 当 年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 ( 一 ) 参 加 培 训 班 研 修 班 或 者 进 修 班 学 习 ; ( 二 ) 参 加 相 关 的 继 续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 8

( 三 ) 参 加 远 程 教 育 ; ( 四 )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学 术 讲 座 学 术 访 问 等 活 动 ; ( 五 ) 符 合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继 续 教 育 方 式 和 学 时 的 具 体 认 定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第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本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发 展 战 略 和 岗 位 要 求, 组 织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或 者 参 加 本 行 业 组 织 的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为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提 供 便 利 第 十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根 据 岗 位 要 求 和 职 业 发 展 需 要, 参 加 本 单 位 组 织 的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也 可 以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同 意 利 用 工 作 时 间, 参 加 本 单 位 组 织 之 外 的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从 事 有 职 业 资 格 要 求 工 作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其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提 供 保 障 第 十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经 用 人 单 位 同 意, 脱 产 或 者 半 脱 产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与 劳 动 者 的 约 定, 支 付 工 资 福 利 等 待 遇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工 作 时 间 之 外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双 方 应 当 约 定 费 用 分 担 方 式 和 相 关 待 遇 第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与 生 产 教 学 科 研 等 单 位 联 合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建 立 生 产 教 学 科 研 以 及 项 目 资 金 人 才 相 结 合 的 继 续 教 育 模 式 第 十 四 条 国 家 通 过 实 施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和 继 续 教 育 项 目 区 9

域 人 才 特 殊 培 养 项 目 对 口 支 援 等 方 式, 对 重 点 领 域 特 殊 区 域 和 关 键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给 予 扶 持 第 三 章 组 织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第 十 五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学 习 纪 律 和 管 理 制 度, 完 成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承 担 全 部 或 者 大 部 分 继 续 教 育 费 用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指 定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第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与 使 用 晋 升 相 衔 接 的 激 励 机 制, 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评 价 岗 位 聘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应 当 作 为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申 报 评 定 上 一 级 资 格 的 重 要 条 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作 为 职 业 资 格 登 记 或 者 注 册 的 必 要 条 件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种 类 内 容 时 间 和 考 试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第 十 八 条 依 法 成 立 的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大 型 企 业 的 培 训 机 构 等 各 类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 以 下 称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 可 以 面 向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继 续 教 育 服 务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与 继 续 教 育 目 的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场 所 设 施 教 材 和 人 员,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10

第 十 九 条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认 真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向 社 会 公 开 继 续 教 育 的 范 围 内 容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等 情 况, 建 立 教 学 档 案, 根 据 考 试 考 核 结 果 如 实 出 具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证 明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开 展 远 程 教 育, 形 成 开 放 式 的 继 续 教 育 网 络, 为 基 层 一 线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更 新 知 识 结 构 提 高 能 力 素 质 提 供 便 捷 高 效 的 服 务 第 二 十 条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专 兼 职 结 合 的 原 则, 聘 请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理 论 水 平 高 的 业 务 骨 干 和 专 家 学 者,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队 伍 第 二 十 一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遴 选 培 训 质 量 高 社 会 效 益 好 在 继 续 教 育 方 面 起 引 领 和 示 范 作 用 的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建 设 国 家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结 合 实 际, 建 设 区 域 性 行 业 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第 二 十 二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组 织, 建 立 健 全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搭 建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信 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继 续 教 育 公 需 科 目 指 南 和 专 业 科 目 指 南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组 织, 根 据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同 岗 位 类 别 和 层 次, 加 强 课 程 和 教 11

材 体 系 建 设, 推 荐 优 秀 课 程 和 优 秀 教 材, 促 进 优 质 资 源 共 享 第 二 十 三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举 办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应 当 突 出 公 益 性,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举 办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应 当 依 法 通 过 招 标 等 方 式 选 择, 并 与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鼓 励 和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行 业 组 织 等 举 办 公 益 性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第 二 十 四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继 续 教 育 统 计 制 度, 对 继 续 教 育 人 数 时 间 经 费 等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常 规 统 计 和 随 机 统 计,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数 据 库 第 二 十 五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构 可 以 对 继 续 教 育 效 果 实 施 评 估,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政 府 有 关 项 目 支 持 的 重 要 参 考 第 二 十 六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对 用 人 单 位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执 行 本 规 定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给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造 成 损 害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十 12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或 者 在 学 习 期 间 违 反 学 习 纪 律 和 管 理 制 度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视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不 予 报 销 或 者 要 求 退 还 学 习 费 用 第 二 十 九 条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第 三 十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中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由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并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5 年 11 月 1 日 原 人 事 部 发 布 的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暂 行 规 定 ( 人 核 培 发 1995 131 号 ) 同 时 废 止 海 口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公 室 2016 年 4 月 28 日 印 发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