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5養成公費生 - 簡章(定案版)1041229REV



Similar documents
2015春诸暨市公告.doc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請 牢 記 您 線 上 報 名 時 所 填 寫 之 電 子 郵 件, 以 便 之 後 登 入 申 請 系 統 修 改 資 料 上 傳 文 件 以 及 查 詢 資 格 審 查 與 錄 取 結 果 2.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或 列 印 出

Microsoft Word 家長意見彙整表ok公告.doc

人教版小学三年级作文教案及范文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Microsoft Word \246\346\254F\267|\263\370\254\366\277\375.doc)

<4D F736F F D20AAFEA5F3A57C5F313033BEC7A67EABD7A655BEC7A874C2E0A874C2B2B3B9>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4D F736F F D20B2C4A443A9A1ACECBEC7A576ACE3B051B77CBDD7A4E5B6B02E646F63>

(1) 须 缴 交 材 料 : 以 下 材 料 各 准 备 1 份 A. 彩 色 脱 帽 证 件 照 片 : 最 近 半 年 内 拍 摄, 格 式 为 jpg, 档 案 大 小 不 超 过 5Mb B. 大 陆 地 区 居 民 身 分 证 正 反 面 : 格 式 为 jpg, 档 案 大 小 不 超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

( 七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 1.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招 生 規 定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但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2. 服 務 年 資 之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Microsoft Word - 報名篇 _02.doc

Microsoft Word - 會議紀錄_南_.doc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0

安全教育案例


2048.doc

梅花集团

<4D F736F F D20B8F2A6B1BEA4B1D3BEC7BE69A5CDB4BCBC7AA4A7B6C0ABD2A4BAB8672E646F63>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第五讲

枣 庄 八 一 水 煤 浆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万 千 瓦 公 司 煤 矸 石 综 合 利 用 热 电 滨 州 市 沾 化 区 城 市 供 热 中 心 背 万 千 瓦 压 机 组 郓 城 县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吨 兆 瓦 山 东 沂 蒙 抽 水 蓄 能


!"#$ %

<4D F736F F D20B0B2C8ABD6AACAB6CAD6B2E12E727466>

* 春 中 喜 王 九 相 寻 ( 晚 春 )* 二 月 湖 水 清, 家 家 春 鸟 鸣 林 花 扫 更 落, 径 草 踏 还 生 酒 伴 来 相 命, 开 尊 共 解 酲 当 杯 已 入 手, 歌 妓 莫 停 声 * 梅 道 士 水 亭 * 傲 吏 非 凡 吏, 名 流 即 道 流 隐 居 不

Microsoft PowerPoint - ³Ò´f¿³

石 狮 市 小 学 语 文 阅 读 与 习 作 教 学 征 文 评 选 优 秀 作 品 汇 编 耕 耘 ( 第 17 辑 ) 目 录 前 言 小 学 教 研 室 [4] 阅 读 教 学 把 握 内 在 联 系 提 升 理 性 认 识 祥 芝 中 心 校 黄 军 荣 [5] 求 真 务 实 有 效 教

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4D F736F F D20342EB160A8A3A4DEB05FB0A9BDE8B2A8C350AF67AABAAF66A65DA4CEA8BEAA76AA6B2E646F63>

<4D F736F F D20312EB2B8C8E9C6DAB5C4C5AEC8CB5FBFCECEC4BA865F312E646F63>

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4D F736F F D20B14DC344ACE3A8732DA5C0BFCBC368AD4CA451ADD3A4EBAABABEFAB57B2E646F63>

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 I 6

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中国教育管理全集_二十五_

6寸PDF生成工具

艾宁《问中医几度秋凉》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Microsoft Word - 中國文學.doc

九十六學年度 高三學測作文(各班佳作版)

(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4D F736F F D20BAA3CDE2BCE0B9DCB7E2C6A C4EA3130D4C2D0C2B5F7D5FB29>

城 市 学 研 究 第 辑 革 既 是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的 具 体 体 现 也 是 深 入 探 索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的 实 践 需 要 事 实 上 年 重 庆 市 成 为 全 国 统 筹 城 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时 国 务 院 通 过 了 重 庆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Microsoft Word - 魯迅-藥.doc

附:

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 学 校 例

前 世 所 造 恶 业 和 善 业 往 往 在 今 生 显 现 各 种 苦 乐 就 象 我 们 脸 上 如 果 没 有 各 种 污 迹, 在 镜 子 中 也 不 会 显 现 出 来 ; 同 样, 如 果 我 们 以 前 没 有 造 下 恶 业 和 善 业, 那 今 生 当 中 就 不 会 有 苦 乐

茶文化与人际关系

馬太福音 劉梅蕾師母

!!! " "!! " " " "!! " "!!! " "! " "! " " " " " " "

Microsoft Word - SONGSHI《宋詩一百首》.doc

<4D F736F F D20D6D0CEF7D2BDBDE1BACFCDE2BFC6D1A720D6D0CEF7D2BDBDE1BACFB9C7C9CBBFC6D1A72E646F63>

我 适 合 当 律 师 吗? 文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陈 锡 康 按 照 国 人 的 传 统, 勉 励 别 人 或 者 教 导 别 人, 大 抵 都 是 尊 者 长 者 或 成 功 者 的 专 利 作 为 一 个 还 算 是 青 年 律 师 的 基 层 法 律 工 作

GD053.PDF

Microsoft Word - 煽.doc

Microsoft Word - 文档 2

6寸PDF生成工具


校旗及学风、校风、教风

蓮池大師戒殺放生文圖說-一口咬死

证券代码:002153

儿 时 期 是 语 言 迅 速 发 展 时 期 岁 的 儿 能 够 掌 握 全 部 基 本 语 音 随 着 知 识 经 验 的 丰 富 词 汇 日 益 增 多 词 汇 中 实 词 多 其 中 以 名 词 动 词 最 多 ) 虚 词 少 语 句 以 简 单 句 为 主 复 合 句 少 正 确 量 下

第 期 庆振轩 张馨心 闲愁最苦 山之后 事乖人愿 一出山来不自由 痛感 先自一 愁 身愁不 了 那 堪 愁 上 更 添 愁 尽 管 小 草 旧 曾 呼 远 吴头楚 尾 一 棹 人 千 里 休 说 旧 愁 新 志 而今友人应和自己的心愿召唤 故人今又寄当 恨 长 亭 树 今 如 此 霜 天 晓 角

史前陶器,海岱為魁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第 1 篇 緒 論 ^ 第 1 章 產 科 護 理 概 論 ^ 李 從 業 第 一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育 ^ 第 二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架 構 ^ ^ 一 一. 護 理 過 程 7 二. 護 理 理 論 11 母 性 角 色 的 達 成 理 論 12 三. 護 理 標 準

投稿類別:觀光餐旅類

目 录 一 房 地 产 市 场 形 成 阶 段 :1980 年 年 二 房 地 产 市 场 起 步 阶 段 :1992 年 年 三 房 地 产 市 场 成 长 阶 段 :1998 年 年 (1) 高 速 发 展

平 安 也 不 是 用 金 钱 可 以 买 到 的 我 们 的 俗 语 说," 平 安 即 是 福 " 人 们 都 喜 爱 平 安, 寻 求 平 安, 但 有 几 个 人 真 得 着 了 平 安 呢? 有 几 个 人 家 庭 中 洽 洽 融 融, 没 有 争 吵, 没 有 口 角, 父 慈 子 孝,

Microsoft Word - 小論文 正.doc

长 征 过 程 中, 林 彪 一 直 是 先 锋, 两 万 五 千 里 都 是 他 开 路 过 湘 江, 我 们 的 伤 亡 很 大, 为 什 么? 周 恩 来 要 负 全 责, 大 搬 家, 坛 坛 罐 罐 都 搬, 部 队 行 动 非 常 困 难 林 彪 已 经 打 开 了 一 个 大 口 子,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文件

古 都 开 封 编 纂 委 员 会 名 誉 主 任 : 吉 炳 伟 主 任 : 陈 国 桢 委 员 : 贺 全 营 李 合 耕 和 宝 杰 高 树 田 屯 汴 京 安 洪 海 刘 顺 安 郑 西 乾 姚 春 贵 王 书 增 苗 书 梅 程 民 生 田 玉 林 张 德 娟 万 是 明 郭 书 学 田


學 生 在 國 小 階 段 通 常 少 見 學 生 肢 體 暴 力 的 衝 突 與 打 架 事 件 在 學 校 發 生 但 學 生 間 同 儕 相 處 與 小 團 體 排 擠 的 問 題 卻 顯 而 易 見, 情 節 雖 不 嚴 重, 但 卻 需 要 老 師 及 學 校 妥 善 處 理 學 校 在


莫 奈 日 出 印 象 睡 莲 蒋 芷 若 画 家 简 介 克 劳 德 莫 奈, 法 国 画 家, 被 誉 为 印 象 派 之 父, 是 印 象 派 代 表 人 物 和 创 始 人 之 一 莫 奈 是 法 国 最 重 要 的 画 家 之 一, 印 象 派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大 部 分 都 有



2013考研必备资料:

主 耶 穌 在 地 上 三 年 半 的 時 間 完 成 了 父 神 委 託 他 的 三 大 使 命 : 成 全 律 法, 宣 揚 天 國 福 音 及 成 就 救 恩 圍 繞 著 這 三 大 使 命 主 耶 穌 在 地 上 做 了 很 多 的 工 作, 並 且 都 是 在 法 利 賽 人 的 監 視

Microsoft Word - 第廿八篇斷後行第261集勝利回歸.doc

壹 : 孔 子 的 人 生 智 慧 一 孔 子 談 終 生 學 習 的 理 念 1 孔 子 自 稱 自 己 是 最 好 學 的 子 曰 : 十 室 之 邑, 必 有 忠 信 如 丘 者 焉, 不 如 丘 之 好 學 也 ( 公 冶 長 ) 葉 公 問 孔 子 於 子 路, 子 路 不 對 子 曰 :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招 聘 对 象 我 县 2007 年 以 来 通 过 全 省 统 筹 选 聘 任 满 2 个 聘 期 考 核 称 职 以 上 在 村 任 职 且 目 前 在 岗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聘 期 时 间 以 报 名 时 履 行 大 学 生 村

醒世姻缘传3.PDF

GD084.PDF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是 指 在 企 业 日 常 活 动 中 以 存 货 的 减 去 以 及 后 的 金 额 二 单 项 选 择 题 甲 公 司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其 于 年 月 日 购 入 原 材 料 一 批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为 元

卷八 隐痛 卷九 美丽的时刻 后记 一条河流的梦 时光九篇 卷一 诗的成因 卷二 长路 卷三 悬崖菊 卷四 雾起时 卷五 时光的复仇 卷六 良夜 卷七 子夜变歌 卷八 在黑暗的河流上 卷九 夏夜的传说 后记 愿望 在那遥远的地方 序 在那遥远的地方 卷一 出塞曲 卷二 漂泊的湖 卷三 飘 蓬 卷四

醒世姻缘传2.PDF

歷史學報第1期至第29期 目 錄


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福建卷)

Document title

(Microsoft Word - \253??\273??43?.doc)

Transcription:

衛 生 福 利 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e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委 員 會 承 辦 學 校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Kaohsiung Medical University 地 址 :8070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十 全 一 路 00 號 電 話 :07-323433 323435 傳 真 :07-325842 網 址 :https://enr.kmu.edu.tw ( 招 生 入 學 資 訊 網 ) 業 經 04.2.23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目 錄 招 生 重 要 試 務 日 期... 2 一 招 生 系 別 與 名 額... 3 二 修 業 年 限... 5 三 申 請 資 格... 5 四 報 名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6 五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7 六 甄 試 方 式... 7 七 甄 試 總 成 績 處 理... 8 八 寄 發 甄 試 總 成 績 單 及 複 查... 9 九 錄 取 方 式... 9 十 公 告 錄 取 正 備 取 生 名 單... 9 十 一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0 十 二 統 一 分 發... 十 三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4 十 四 註 冊 入 學... 5 十 五 申 訴 處 理... 6 十 六 其 他........................ 6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7 附 錄 二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8 附 錄 三 考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9 附 錄 四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招 生 考 試 注 意 要 點... 2 附 錄 五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22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招 生 重 要 試 務 日 期 日 期 重 要 事 項 05 年 月 6 日 ( 三 ) 05 年 2 月 8 日 ( 四 ) 至 05 年 2 月 22 日 ( 一 ) 網 路 公 告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05 年 2 月 8 日 (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05 年 2 月 22 日 ( 一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最 後 截 止 期 限 前, 致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05 年 2 月 26 日 ( 五 ) 網 路 公 告 合 於 面 試 名 單 及 開 放 下 載 准 考 證 05 年 3 月 6 日 ( 日 ) 面 試 (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05 年 3 月 8 日 ( 二 ) 網 路 開 放 查 詢 並 寄 發 甄 試 成 績 單 05 年 3 月 0 日 ( 四 )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 下 午 5 時 止, 以 傳 真 辦 理 07-325842 ) 05 年 3 月 8 日 ( 五 ) 網 路 公 告 各 校 系 錄 取 正 備 取 生 名 單 05 年 4 月 3 日 ( 三 ) 05 年 5 月 3 日 ( 二 ) 至 05 年 5 月 4 日 ( 三 ) 05 年 5 月 0 日 ( 二 ) 甄 選 委 員 會 寄 發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錄 取 生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0 時 止 ) 甄 選 委 員 會 公 告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並 函 告 各 大 學 05 年 5 月 日 ( 三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截 止 ( 中 午 2 時 止 ) 05 年 5 月 3 日 ( 五 ) 05 年 5 月 6 日 ( 一 ) 至 05 年 5 月 8 日 ( 三 )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截 止 ( 郵 戳 為 憑 ) 大 學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回 報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名 單 2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一 招 生 系 別 與 名 額 校 名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慈 濟 大 學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醫 學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醫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醫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醫 學 系 藥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醫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招 生 學 系 籍 屬 連 江 縣 連 江 縣 連 江 縣 連 江 縣 澎 湖 縣 綠 島 鄉 澎 湖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蘭 嶼 鄉 校 系 代 碼 A4 A24 A44 A54 小 計 B B2 B6 B22 B4 小 計 C C4 C5 小 計 D D2 D3 D4 D64 小 計 E2 E3 E34 E4 小 計 F2 F3 F7 F4 小 計 招 生 名 額 2 2 6 2 6 2 4 5 4 2 5 3

校 名 輔 仁 大 學 長 庚 大 學 馬 偕 醫 學 院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總 計 醫 學 系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醫 學 系 醫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醫 學 系 藥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醫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招 生 學 系 籍 屬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澎 湖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校 系 代 碼 G G2 G3 G92 小 計 H2 H3 小 計 I2 I3 I44 小 計 J2 J3 J3 J4 小 計 K K2 K3 K4 K84 小 計 招 生 名 額 4 2 3 3 4 5 49 校 系 代 碼 :. 第 碼 各 校 順 序 第 2 碼 學 系 順 序 第 3 碼 籍 屬 順 序 2. 籍 屬 順 序 : 2 澎 湖 縣 3 金 門 縣 4 連 江 縣 5 琉 球 鄉 6 綠 島 鄉 7 蘭 嶼 鄉 4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二 修 業 年 限 醫 學 系 六 年 牙 醫 學 系 六 年 ( 含 實 習 一 年 ) 護 理 學 系 醫 學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均 為 四 年 ; 成 功 大 學 藥 學 系 六 年 及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藥 學 系 五 年 三 申 請 資 格 ( 一 ) 籍 屬 身 分 規 定 :. 學 生, 應 具 身 分 法 所 定 身 分 2.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 限 戶 籍 設 於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琉 球 鄉 綠 島 鄉 及 蘭 嶼 鄉 至 報 考 當 年 至 少 連 續 設 籍 6 年, 於 當 地 受 高 級 中 等 ( 含 ) 以 下 教 育 滿 6 年 以 上, 且 其 父 或 母 祖 父 或 祖 母 外 祖 父 或 外 祖 母, 於 該 學 生 出 生 日 起 至 報 考 當 年, 於 各 該 離 島 設 籍 未 曾 間 斷 者 ( 二 ) 年 齡 之 規 定 : 限 民 國 78 年 7 月 3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三 ) 學 歷 規 定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 詳 見 附 錄 一 ) ( 四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規 定 : 需 參 加 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五 科, 不 採 計 之 科 目, 亦 應 參 加 考 試 ) 考 試, 學 測 成 績 需 符 合 無 任 一 考 科 為 零 級 分, 且 英 文 自 然 需 達 均 標 ( 五 ) 下 列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 本 計 畫 之 在 學 公 費 生 2. 曾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未 入 學 就 讀 者, 自 錄 取 起 3 年 ( 含 錄 取 當 年 )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甄 試 3. 02 學 年 度 起 曾 獲 經 教 育 部 -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相 關 甄 試 保 送 公 告 錄 取 者, 不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甄 試 5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四 報 名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 報 名 日 期 :05 年 2 月 8 日 (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05 年 2 月 22 日 ( 一 ) 下 午 5 時 止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24 小 時 開 放, 惟 05 年 2 月 22 日 ( 一 ) 開 放 至 下 午 5 時 止 ) ( 二 ) 報 名 網 址 :https://enr.kmu.edu.tw 點 選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招 生 之 網 路 報 名 ( 三 ) 申 請 校 系 數 : 以 籍 屬 配 有 招 生 名 額 之 校 系 為 主, 至 多 八 校 系 ( 四 )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後, 請 依 據 簡 章 第 五 條 規 定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 五 ) 繳 交 方 式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期 間 :05 年 2 月 88 日 (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05 年 2 月 222 日 ( 一 ) 下 午 5 時 止 2. 上 傳 路 徑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資 訊 網 https://enr.kmu.edu.tw/, 選 擇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招 生 之 網 路 報 名,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進 行 上 傳 作 業 3. 各 項 審 查 資 料 須 整 合 成 一 個 PDF 格 式 檔 案 後 上 傳, 檔 案 大 小 以 7MB 為 限 4. 考 生 須 於 上 傳 資 料 期 間 內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若 逾 上 傳 資 料 截 止 時 間, 系 統 即 關 閉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功 能 5. 審 查 資 料 於 上 傳 期 間 內 皆 可 重 複 上 傳, 亦 即 考 生 若 欲 修 改 資 料 內 容 時, 可 將 修 改 後 之 檔 案 重 新 上 傳 惟 上 傳 資 料 時 間 截 止 之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請 考 生 務 必 審 慎 檢 視 上 傳 之 資 料, 並 留 意 上 傳 資 料 截 止 時 間 6. 公 費 生 甄 試 委 員 會 逕 於 上 傳 資 料 截 止 日 後, 將 已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轉 送 各 審 查 委 員,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7. 上 傳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時 洽 詢 電 話 :07-323433 323435 ( 六 ) 免 報 名 費 ( 七 ) 凡 視 覺 語 言 聽 力 及 行 動 嚴 重 障 礙 或 其 他 重 症 慢 性 病 情 形 者, 報 考 時 宜 慎 重 考 慮 6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五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 三 ) 學 生 : 應 繳 交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戶 口 名 簿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 應 繳 交 受 當 地 高 級 中 等 ( 含 ) 以 下 教 育 滿 6 年 之 證 明 及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關 係 人 之 戶 籍 謄 本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村 里 長 出 具 之 未 曾 間 斷 居 住 證 明 ( 戶 籍 謄 本 及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記 事 欄 應 全 部 謄 錄 ) ( 四 ) 備 妥 本 人 數 位 相 片 檔 ( 與 學 測 准 考 證 同 式 ),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依 網 頁 指 示 登 錄 上 傳 ( 五 ) 自 傳 (800 字 以 內, 格 式 不 拘 ) ( 六 ) 其 它 : 如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或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 七 ) 上 述 ( 一 )~ ~( 五 ) 文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實 者, 視 同 放 棄 不 予 受 理 六 甄 試 方 式 ( 一 ) ( 二 ) 第 一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以 考 生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原 級 分, 依 本 簡 章 訂 定 之 檢 定 標 準 進 行 篩 選, 通 過 者 方 能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2. 檢 定 標 準 : 採 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原 級 分 英 文 自 然 皆 均 標 3. 若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有 任 一 考 科 為 零 級 分 或 缺 考, 則 不 得 參 加 篩 選 第 二 階 段. 凡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檢 定 標 準 之 考 生, 可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2. 網 路 公 告 面 試 名 單 及 開 放 下 載 准 考 證 :05 年 2 月 26 日 ( 五 ) 下 載 須 知 :05 年 2 月 26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資 訊 網 : https:/ //enr.kmu. edu.tw, 選 擇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招 生 准 考 證 下 載, 自 行 以 A4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攜 帶 應 考 學 生 參 加 面 試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準 時 應 試, 本 校 不 另 寄 准 考 證 列 印 有 問 題 時 洽 詢 電 話 :(07)323433 323435 7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3. 面 試 日 期 :055 年 3 月 6 日 ( 日 ) 4.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第 一 會 議 室 ( 高 雄 市 十 全 一 路 00 號 勵 學 大 樓 二 樓 ) 注 意 事 項 : () 報 到 及 面 試 時 禁 止 攜 帶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如 :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或 具 通 訊 功 能 之 任 何 電 子 用 品 ) 電 腦 平 板 電 腦 MP3 或 錄 音 筆 等 通 訊 錄 音 器 材 ; 違 者, 經 由 公 費 生 甄 試 委 員 會 裁 決 處 置 (2) 考 生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以 便 查 驗, 缺 一 未 攜 帶 者 經 審 核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如 於 該 面 試 時 間 終 了 前 補 驗 者, 扣 面 試 成 績 三 分, 如 未 尋 獲 者, 該 面 試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3) 未 按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參 加 面 試 者,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行 面 試 (4)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公 費 生 甄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七 甄 試 總 成 績 處 理 ( 一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依 公 費 生 甄 試 委 員 會 所 訂 採 計 之 科 目 以 原 級 分 計 分 或 加 重 計 分 後,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70% 計 算 ( 若 有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僅 顯 示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 二 )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依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30% 計 算 ( 若 有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僅 顯 示 到 小 數 第 二 位 )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為 前 列 二 項 成 績 之 和,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第 一 階 段 科 目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五 入 檢 定 -- 均 標 -- -- 均 標 -- 甄 試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00 *.50 *.25 *.00 *.50 --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比 例 70%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面 試 檢 定 --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比 例 30% 甄 試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一 學 測 總 級 分 二 面 試 三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四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8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八 寄 發 甄 試 總 成 績 單 及 複 查 ( 一 ) 寄 發 日 期 :05 年 3 月 8 日 ( 二 ), 為 防 掛 號 郵 件 無 人 簽 收 延 誤, 一 律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出 成 績 單, 請 留 心 收 取 ; 並 於 當 日 上 午 0 時 以 後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查 詢 須 知 : 至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資 訊 網 :https://enr.kmu.edu.tw 選 擇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查 詢 ( 二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規 定 :. 收 件 日 期 : 至 05 年 3 月 0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截 止, 一 律 以 傳 真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07-325842 招 生 組 ; 完 成 後 請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狀 況 ; 聯 絡 電 話 :07-323433 323435) 2. 申 請 手 續 : () 填 具 複 查 申 請 表, 註 明 複 查 項 目 及 簡 述 原 因, 連 同 甄 試 總 成 績 單 影 本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2)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或 影 印 成 績 相 關 表 格, 如 複 查 有 誤, 即 以 正 確 分 數 更 正 3. 複 查 結 果 於 收 件 後 三 日 內 回 覆 九 錄 取 方 式 ( 一 ) 公 費 生 甄 試 委 員 會 依 據 各 校 系 之 籍 屬 招 生 名 額 考 生 甄 試 總 成 績,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甄 試 總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得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 二 )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欄 中 所 列 項 目 及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十 公 告 錄 取 正 備 取 生 名 單 05 年 3 月 8 日 ( 五 ) 上 午 9 時 於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資 訊 網 公 告 https://enr.kmu.edu.tw 9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十 一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公 費 生 甄 試 委 員 會 招 生 及 相 關 統 計 榜 示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受 理 申 請 大 學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相 關 單 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二 ) 依 本 計 畫 入 學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繳 還 受 領 公 費 :. 自 行 退 學 或 因 違 反 校 規 而 受 退 學 處 分 者 2. 因 故 休 學 未 如 期 復 學 者 3. 轉 入 非 醫 事 相 關 科 系 者 ( 三 ) 本 計 畫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停 發 公 費 ; 其 已 領 金 額, 得 免 予 繳 還 :. 死 亡 者 2. 因 重 大 疾 病 或 傷 殘, 致 不 能 繼 續 學 業 者 3. 其 他 經 專 案 陳 報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者 ( 四 ) 本 計 劃 學 生 畢 業 後 之 訓 練 與 服 務 依 照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服 務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請 逕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頁 http://www.mohw.gov.tw 點 選 前 往 本 部 各 單 位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族 及 離 島 健 康 服 務 專 區 地 方 養 成 醫 事 人 員 培 育 及 返 鄉 服 務 業 務 項 下 瀏 覽 下 載 ( 五 ) 本 公 費 生 招 生 簡 章 統 一 分 發 放 棄 入 學 等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0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以 下 統 一 分 發 相 關 文 字 摘 自 05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十 二 統 一 分 發 由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其 規 定 依 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辦 理 本 學 年 度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生 05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及 籍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保 送 甄 試 ( 以 下 簡 稱 師 資 保 送 甄 試 ) 錄 取 生 及 05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 以 下 簡 稱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 錄 取 生, 應 同 時 於 登 記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參 加 統 一 分 發,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統 一 分 發 係 依 個 人 申 請 師 資 保 送 甄 試 及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生 之 正 備 取 名 次 及 考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應 依 其 錄 取 校 系 及 就 讀 意 願 辦 理 網 路 登 記,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每 一 錄 取 生 至 多 以 分 發 一 校 系 為 限 凡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及 方 式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者, 一 律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生 若 同 時 經 05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第 八 類 學 群 錄 取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生 若 同 時 經 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及 美 術 學 系 錄 取 並 完 成 報 到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 一 )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 甄 選 委 員 會 將 於 05 年 4 月 3 日 寄 發 予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之 錄 取 生.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 甄 選 委 員 會 逕 將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寄 達 考 生 2.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 甄 選 委 員 會 逕 將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寄 達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由 學 校 轉 發 考 生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 二 )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 方 式 登 記 項 目 錄 取 生 05 年 5 月 3 日 至 05 年 5 月 4 日 登 記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0 時 止 () 使 用 甄 選 委 員 會 於 05 年 4 月 3 日 所 寄 發 之 通 行 碼 (2) 於 登 記 期 間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https://wwh ww.caac.ccu.edu.tw/ /, 登 記 作 業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進 入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後, 點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程 序 登 記 選 項, 進 行 登 記 作 業 (3)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作 業 流 程 請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查 看 登 記 注 意 事 項 :. 錄 取 生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須 憑 甄 選 委 員 會 05 年 4 月 3 日 所 寄 發 之 通 行 碼 登 入 系 統, 每 份 通 行 碼 僅 供 本 人 使 用, 請 妥 善 保 存 切 勿 遺 失 2. 錄 取 生 無 論 錄 取 單 一 校 系 或 多 個 校 系, 均 須 於 登 記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3.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作 業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量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4. 未 於 登 記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登 記,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5.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所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之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6. 進 入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畫 面 後, 請 先 確 認 個 人 資 料 錄 取 校 系 名 稱 及 正 備 取 名 次 等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7. 以 離 島 生 或 生 身 分 報 名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者, 於 同 一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為 備 取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為 正 取, 於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須 先 將 該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備 取 志 願 之 順 序 登 記 於 外 加 名 額 正 取 志 願 之 前 ; 若 將 該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備 取 志 願 之 就 讀 順 序 選 填 為 放 棄, 該 校 系 外 加 名 額 正 取 志 願 之 就 讀 順 序 一 律 須 選 填 為 放 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8.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後,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即 產 生 就 讀 志 願 表, 考 生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考 生 對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就 讀 志 願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9.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後, 可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閱 個 人 登 記 之 就 讀 志 願 序 0. 甄 選 委 員 會 係 依 各 大 學 於 05 年 4 月 28 日 前 函 告 之 錄 取 名 單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各 大 學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逾 上 述 時 間 異 動 者, 逕 由 錄 取 大 學 以 增 ( 缺 ) 額 方 式 辦 理 並 函 告 錄 取 生 及 甄 選 委 員 會, 甄 選 委 員 會 不 再 進 行 改 補 分 發. 供 錄 取 生 本 人 使 用 之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通 行 碼 遺 失 時, 請 於 05 年 4 月 27 日 至 5 月 4 日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及 補 發 作 業 費 00 元 繳 費 單 據 申 請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 相 關 問 題 請 速 與 甄 選 委 員 會 聯 絡, 電 話 (05)272799 註 :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通 行 碼 補 發 申 請 表 格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進 入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點 選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填 妥 後 連 同 相 關 証 明 文 件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及 繳 費 單 據 ) 傳 真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傳 真 (05)272377,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註 2: 考 生 若 無 法 於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期 間 完 成 通 行 碼 補 發 ( 補 發 申 請 受 理 後 須 30 分 鐘 作 業 時 間 ),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三 ) 統 一 分 發 原 則 :. 錄 取 單 一 校 系 之 錄 取 生 仍 須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正 取 生 確 定 可 分 發 至 該 校 系 ; 備 取 生 則 俟 該 校 系 正 取 生 分 發 後 之 缺 額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若 無 缺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2. 錄 取 生 如 同 時 錄 取 多 個 校 系,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其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如 其 正 取 校 系 志 願 序 於 備 取 校 系 之 前, 則 取 其 正 取 校 系 最 優 先 志 願 分 發 ; 如 備 取 校 系 志 願 序 於 正 取 校 系 之 前 者, 當 該 備 取 校 系 之 正 取 生 分 發 後 尚 有 缺 額 時, 即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 若 該 校 系 分 發 人 數 達 招 生 名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至 該 校 系 3. 遇 備 取 名 次 相 同 致 分 發 結 果 超 過 原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一 併 以 增 額 方 式 分 發 至 該 校 系 增 額 之 名 額 如 屬 當 學 年 度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者, 應 由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流 用 4.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該 校 系 之 入 學 資 格 3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 四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訂 於 05 年 5 月 0 日 上 午 8 時 起 公 告 於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考 生 可 經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caac.ccu. edu.tw/) 查 詢 分 發 結 果 得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寄 發 通 知, 甄 選 委 員 會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各 大 學 應 於 分 發 通 知 單 上 提 醒 錄 取 生 有 關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處 理 之 相 關 規 定 ( 五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後, 錄 取 生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 申 請 時 間 :05 年 5 月 日 中 午 2 時 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方 式 : 限 用 網 路 申 請,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3. 申 請 程 序 : () 由 考 生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個 人 申 請 網 站, 進 入 分 發 結 果 查 詢 後, 點 選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選 項, 填 妥 申 請 複 查 相 關 資 料 (2) 依 申 請 系 統 所 示 繳 費 資 訊 繳 交 複 查 作 業 費 新 臺 幣 00 元, 未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者, 即 未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不 予 處 理, 且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補 繳 4.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件 及 退 費 5. 複 查 結 果 一 律 於 05 年 5 月 2 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並 於 同 日 上 午 9 時 起 於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開 放 查 詢 十 三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 一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該 校 系 之 入 學 資 格, 如 欲 參 加 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應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於 05 年 5 月 3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向 分 發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於 郵 寄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後, 建 議 主 動 向 分 發 大 學 確 認 是 否 受 理, 以 免 延 誤 自 身 權 益 4

( 二 ) 逾 上 述 放 棄 截 止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逕 向 分 發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另 得 否 報 名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悉 依 該 入 學 管 道 之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 三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如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而 獲 錄 取 者, 應 於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之 錄 取 大 學 報 到 前, 向 分 發 錄 取 之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否 則 一 經 發 現, 即 取 消 分 發 校 系 之 錄 取 資 格 惟 05 年 5 月 0 日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前, 已 於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且 完 成 報 到 者, 不 適 用 本 項 之 規 定 十 四 註 冊 入 學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 一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應 持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依 該 分 發 大 學 之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 二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於 註 冊 時 應 繳 交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 三 ) 大 學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函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 四 ) 以 離 島 生 資 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依 據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均 不 得 依 該 辦 法 再 申 請 保 送 ( 五 )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進 入 大 學 就 讀 之 學 生, 其 就 讀 期 間 得 否 轉 系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訂 定 ; 惟 以 離 島 生 資 格 入 學 者, 依 據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轉 校 ( 系 科 ) 但 有 特 殊 情 況 報 經 原 保 送 之 地 方 政 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公 費 生 及 依 規 定 負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義 務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均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5

( 七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應 先 辦 妥 志 願 保 證 手 續 ( 志 願 保 證 書 格 式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另 訂 之 ) 始 准 予 入 學 列 為 公 費 生,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供 給 在 學 期 間 各 項 費 用, 惟 必 須 恪 遵 學 校 一 切 規 章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十 五 申 訴 處 理 十 六 其 他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考 生 對 於 本 簡 章 之 相 關 事 項 有 疑 義 者, 最 遲 應 於 情 事 發 生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掛 號 向 招 生 單 位 提 出 申 訴, 受 理 申 訴 之 招 生 單 位 亦 應 於 三 十 日 內 正 式 答 覆 招 生 爭 議 事 項 涉 及 不 同 單 位 者, 得 由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處 理 ( 一 )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甄 選 委 員 會 可 逕 向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索 取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 二 )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請 參 閱 本 委 員 會 網 頁 公 告 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三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 包 含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 僅 作 為 甄 選 委 員 會 招 生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受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受 理 申 請 大 學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等 本 簡 章 所 提 之 招 生 單 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四 ) 考 生 提 供 本 委 員 會 之 審 查 資 料 僅 作 為 各 受 理 申 請 之 大 學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五 ) 前 述 各 招 生 單 位 各 受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及 各 受 理 申 請 之 大 學 皆 應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甄 選 委 員 會 所 提 供 之 考 生 資 料 ( 六 )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6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0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0402890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7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附 錄 二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https:/ //enr.kmu. edu.tw 按 新 帳 號 鍵 ( 註 冊 屬 於 自 己 的 帳 號 ) * 若 曾 於 本 招 生 系 統 註 冊 過 帳 號 者, 可 使 用 原 帳 號 及 密 碼 * 註 冊 新 帳 號 不 受 報 名 日 期 的 限 制, 請 考 生 盡 量 於 報 名 開 始 前 即 先 註 冊 按 新 增 鍵 ( 由 考 生 自 訂 帳 號 密 碼 )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按 存 檔 鍵 帳 號 確 認 成 功 後 登 入 招 生 系 統. 存 檔 成 功 後, 請 按 下 註 冊 完 成 送 出 認 證 信 鈕, 系 統 將 自 動 發 出 確 認 信 至 考 生 登 錄 之 郵 件 信 箱 中, 開 啟 信 件 直 接 按 確 認 帳 號 即 完 成 2. 部 份 郵 件 網 站 負 載 較 大 時 並 不 會 馬 上 收 到 認 證 信, 可 能 要 稍 待 一 段 時 間 帳 號 確 認 成 功 後, 系 統 即 自 動 引 導 登 入 本 招 生 系 統 選 擇 欲 報 名 之 招 生 類 別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並 存 檔. 請 就 欲 報 考 類 別 之 項 下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 按 鍵 2.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網 頁 後, 請 先 按 新 增, 系 統 將 自 動 帶 出 考 生 原 註 冊 的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若 需 造 字 者,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時 以 * 符 號 代 替, 切 勿 自 行 造 字, 請 e-mail 聯 絡 本 甄 試 委 員 會 協 助 新 增 造 字 2. 出 生 年 月 日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郵 遞 區 號 請 使 用 系 統 中 之 放 大 鏡 圖 示 搜 尋 以 帶 入 數 字 3. 請 小 心 謹 慎 核 對, 按 存 檔 按 鈕 後, 即 無 法 再 修 改 內 容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請 依 簡 章 第 五 條 規 定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2. 各 項 審 查 資 料 須 整 合 成 一 個 PDFF 格 式 檔 案 後 上 傳, 大 小 以 7MB 為 限 填 成 績 及 志 願 上 傳 數 位 相 片 數 位 相 片 檔 須 與 學 測 准 考 證 同 式, 只 接 受 JPG 格 式 上 傳, 大 小 不 可 超 過 200KB 8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附 錄 三 考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考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組 織 名 稱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本 校 蒐 集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在 於 辦 理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提 供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日 後 報 名 及 相 關 統 計 使 用 及 其 他 完 成 考 生 入 學 考 試 必 要 之 工 作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且 當 錄 取 時 轉 入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符 合 個 資 法 特 定 目 的 588 學 生 ( 員 ) ( 含 畢 結 業 生 ) 資 料 班 及 59 學 術 研 究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或 書 面 遞 交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一 ) 透 過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獨 立 招 生 考 試 或 各 類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二 ) 學 生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路 系 統 登 錄 或 修 改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 一 ) 辨 識 個 人 者 (C00) ( 二 ) 辨 識 財 務 者 (C002) ( 三 )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 四 ) 個 人 描 述 (C0) 之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 五 )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細 節 (C023)) 之 監 護 人 或 緊 急 連 絡 人 等 ( 六 )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 七 ) 意 外 或 其 他 事 故 及 有 關 情 形 (C040) ( 八 ) 學 校 紀 錄 (C05)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 九 ) 著 作 (C056) ( 十 ) 學 生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 十 一 )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 工 作 經 驗 (C064) 工 作 之 評 估 細 節 (C07) 受 訓 紀 錄 (C072) ( 十 二 ) 保 險 細 節 (C088) 健 康 紀 錄 (C) 前 項 各 款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試 務 ( 含 成 績 ) 資 料,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9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本 校 外, 尚 包 括 本 於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之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包 含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入 學 考 試 期 間 之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成 績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提 供 作 為 試 務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七 考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應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辦 理 更 正 八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九 個 人 資 料 之 權 利 及 權 益 : 您 依 法 得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之 查 閱 更 正 個 資 等 權 利, 但 因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本 校 得 拒 絕 之 權 利 之 行 使 方 式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若 因 您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時, 本 校 將 不 負 相 關 賠 償 責 任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考 生 如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經 評 估 會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20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附 錄 四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招 生 考 試 注 意 要 點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本 校 為 因 應 考 試 舉 行 前 或 考 試 期 間 發 生 嚴 重 影 響 試 務 之 重 大 事 故,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重 大 事 故, 包 括 :. 颱 風 水 災 地 震 或 其 他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2. 法 定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或 其 他 重 大 疫 情 3. 空 襲 火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因 颱 風 須 延 期 舉 行 招 生 考 試 時, 依 照 行 政 院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要 點 所 訂 之 標 準, 特 殊 情 況 發 生 時, 得 由 負 責 單 位 臨 時 宣 布 延 期 考 試 之 決 定, 至 遲 應 於 考 試 3 小 時 前 對 外 公 佈, 並 即 時 發 佈 新 聞 稿 並 於 媒 體 播 報 並 布 宣 布 延 期 舉 行 之 日 期 因 應 防 範 重 大 傳 染 病 之 必 要 性, 考 試 時 須 測 量 考 生 體 溫 及 加 設 隔 離 考 場 等 事 宜, 悉 依 衛 生 署 教 育 部 或 參 考 大 考 中 心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本 考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發 佈 執 行 遇 有 其 它 緊 急 狀 況 時, 由 本 會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做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2

附 錄 五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05 學 年 度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簡 章 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師 資 保 送 甄 試 招 生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大 學 存 查 聯 姓 名 電 話 身 分 證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本 人 獲 分 發 貴 校 此 致 錄 取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系 大 學 05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組,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大 學 教 務 處 蓋 章 放 棄 日 期 ( 由 考 生 填 寫 ) 05 年 5 月 日 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師 資 保 送 甄 試 招 生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錄 取 生 存 查 聯 姓 名 電 話 身 分 證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本 人 獲 分 發 貴 校 此 致 錄 取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系 大 學 05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組,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大 學 教 務 處 放 棄 日 期 05 年 5 月 日 蓋 章 ( 由 考 生 填 寫 ) 注 意 事 項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由 本 人 親 自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於 05 年 5 月 3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分 發 大 學,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2. 逾 上 述 放 棄 截 止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逕 向 分 發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另 得 否 報 名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悉 依 該 入 學 管 道 之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3. 大 學 於 聲 明 書 蓋 章 後, 將 第 一 聯 撕 下 由 大 學 存 查, 第 二 聯 以 掛 號 寄 回 考 生 存 查 4.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