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奎 屯 地 区 2016 年 公 路 大 中 修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和 评 标 办 法
附 件 5 资 格 审 查 要 求 附 件 5-1 资 质 项 目 要 求 备 注 1 具 备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乙 级 及 以 上 监 理 资 资 质 质 ; 2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并 取 得 了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注 :1 根 据 交 通 部 于 2004 年 11 月 22 日 颁 布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意 见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2005 年 以 后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的 资 质 证 书,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资 质
附 件 5-2 业 绩 项 目 要 求 备 注 业 绩 近 5 年 内 至 少 独 立 完 成 2 个 监 理 合 同, 单 个 合 同 段 在 10km 及 以 上 的 二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建 设 工 程 ( 或 公 路 大 中 修 工 程 )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 或 近 5 年 内 累 计 完 成 过 20km 及 以 上 的 二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建 设 工 程 ( 或 公 路 大 中 修 工 程 )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注 :1 近 5 年 指 从 2011 年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2 上 述 业 绩 要 求 不 包 括 其 分 包 的 业 绩 或 作 为 联 合 体 完 成 的 业 绩 投 标 人 应 出 具 1 监 理 合 同 ;2 项 目 评 定 书 或 质 量 评 定 书 或 公 路 工 程 ( 合 同 段 )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3 对 于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近 5 年 已 完 成 的 监 理 工 程 业 绩, 如 该 项 业 绩 所 在 地 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范 围 内, 则 应 满 足 如 下 规 定 : (1) 该 项 业 绩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须 已 记 录 在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新 疆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中, 资 格 审 查 以 新 疆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记 录 的 项 目 信 息 内 容 为 准,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纸 质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不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的 依 据 新 疆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记 录 的 建 设 项 目 业 绩 信 息 须 完 整 准 确 地 反 映 出 投 标 人 所 监 理 项 目 的 公 路 等 级 里 程 长 度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 路 基 工 程 路 面 工 程 桥 涵 工 程 ) 交 工 时 间 等, 否 则 该 业 绩 不 予 认 定 (2)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上 述 业 绩, 应 附 新 疆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记 录 的 项 目 业 绩 信 息 ( 网 址 查 询 入 口 http://61.138.234.18:8091) 的 网 页 截 图 作 为 辅 助 评 审 材 料 4 对 于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近 5 年 已 完 成 的 监 理 工 程 业 绩, 如 该 项 业 绩 所 在 地 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范 围 外, 则 应 满 足 如 下 规 定 : (1)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项 目 监 理 合 同 ; 项 目 评 定 书 或 公 路 工 程 ( 合 同 段 )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 须 写 明 监 理 人 名 称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 彩 色 复 印 件 ( 彩 色 扫 描 件 ) 作 为 证 明 文 件 以 上 两 项 证 明 材 料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并 能 反 映 所 监 理 项 目 的 公 路 等 级 里 程 长 度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 路 基 工 程 路 面 工 程 桥 涵 工 程 等 ) 监 理 服 务 时 间 等, 否 则 业 绩 不 予 认 定 如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 项 目 监 理 合 同 项 目 评 定 书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 无 法 反 映 所 监 理 项 目 的 公 路 等 级 里 程 长 度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监 理 服 务 时 间 等, 投 标 人 还 需 提 供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发 包 人 ) 出 具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5 对 于 在 同 一 个 项 目 中 同 时 获 得 的 两 个 监 理 合 同 段, 视 为 两 个 不 同 的 业 绩 6 母 子 公 司 的 业 绩 不 能 相 互 使 用 ; 单 位 名 称 发 生 变 更 的 如 未 提 供 有 效 的 企 业 变 更 批 件, 否 则 其 业 绩 不 予 计 算
附 件 5-3 人 员 监 理 岗 位 资 格 要 求 具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并 取 得 交 通 运 输 部 颁 发 的 公 监 理 人 员 数 量 备 注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路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师 (JGJ) 资 格 证 书, 持 有 安 全 环 保 培 训 证 书, 年 龄 在 60 岁 以 下,8 年 以 上 现 场 工 程 监 理 经 历, 作 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驻 地 监 理 工 程 师 完 成 过 1 个 及 以 上 二 1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工 程 ( 或 公 路 大 中 修 工 程 ) 监 理 任 务 注 : [1] 要 求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为 投 标 人 自 有 人 员, 且 身 体 健 康 适 应 野 外 工 作 ; [2]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身 份 证 职 称 证 书 的 彩 色 复 印 件 (2012 年 之 后 取 得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JGZ) 及 以 上 资 格 的 人 员 无 须 提 供 安 全 环 保 培 训 证 书 的 彩 色 复 印 件 ),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3]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出 具 由 业 主 或 建 设 单 位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并 且 证 明 材 料 上 应 反 映 出 要 求 的 相 关 监 理 内 容 和 监 理 工 作 时 限, 否 则 其 业 绩 不 予 认 定 ; [4] 评 标 期 间 将 对 交 通 运 输 部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行 查 验, 若 发 现 造 假 现 象,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 [5]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须 已 录 入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且 在 新 疆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从 业 单 位 信 用 评 价 管 理 系 统 外 网 链 接 地 址 : http://61.138.234.18:8091 中 查 询 的 信 息 完 整 准 确, 并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6]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得 与 招 标 人 在 建 项 目 中 的 监 理 人 员 重 复,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否 决 [7]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师 结 构 工 程 师 道 路 工 程 师 试 验 员 监 理 员 ) 不 需 要 提 供 材 料, 投 标 人 一 旦 中 标, 在 合 同 谈 判 时 应 提 交 上 述 人 员 相 关 资 料, 其 他 人 员 要 求 详 见 合 同 协 议 书 附 件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附 件 5-4 监 理 试 验 室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办 公 室 应 配 备 完 善 的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同 时 必 须 满 足 现 场 施 工 监 理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的 需 求 如 所 做 的 试 验 检 测 项 目 不 能 独 立 完 成 需 进 行 外 委 试 验, 外 委 的 检 测 机 构 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公 路 工 程 相 应 试 验 室 资 质, 持 有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并 取 得 国 家 ( 省 ) 技 术 监 督 局 颁 发 的 检 测 计 量 认 证 证 书 ( 即 有 CMA 证 章 ), 计 量 认 证 证 书 内 容 和 条 目 应 包 括 相 应 或 类 似 试 验 检 测 资 格 试 验 检 测 费 用 由 监 理 单 位 承 担 外 委 试 验 检 测 费 用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招 标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附 件 5-5 监 理 办 公 和 通 讯 设 备 设 备 名 称 计 算 机 ( 台 ) 数 码 照 像 机 ( 部 ) 复 印 机 ( 台 ) 传 真 机 ( 台 ) 激 光 打 印 机 ( 台 ) 固 定 电 话 ( 部 ) 2 2 1 1 1 1 附 件 5-6 监 理 工 程 师 用 车 配 备 标 准 项 目 数 量 ( 台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办 公 室 2 注 : 配 备 的 为 越 野 车 辆, 使 用 年 限 在 3 年 内, 能 够 满 足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需 要
附 件 5-7 财 务 项 目 要 求 财 务 能 力 投 标 人 近 3 年 (2012 2013 年 2014 年 ) 中 已 签 定 和 完 成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的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附 件 5-8 诉 讼 和 履 约 项 目 要 求 备 注 诉 讼 和 履 约 1. 投 标 人 没 有 受 到 责 令 停 业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正 处 于 财 务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的 状 态 2. 投 标 人 没 有 正 受 到 交 通 运 输 部 ( 原 交 通 部 ) 或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新 疆 交 通 运 输 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 3. 投 标 人 没 有 涉 及 正 在 诉 讼 的 案 件, 或 涉 及 正 在 诉 讼 的 案 件 但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不 会 对 承 担 本 工 程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4.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期 间 或 评 标 结 束 后, 如 果 接 到 检 察 机 关 的 正 式 书 面 材 料 表 明 申 请 人 有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投 标 或 中 标 资 格
附 件 6 评 标 办 法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奎 屯 地 区 2016 年 公 路 大 中 修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评 标 办 法 1. 总 则 1.1 为 规 范 本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评 标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国 家 发 改 委 等 七 部 委 2001 年 第 12 号 令 )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运 输 部 2015 年 第 24 号 令 ) 及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 发 改 价 格 [2007]670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制 订 本 评 标 办 法 1.2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1.3 评 标 活 动 应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评 标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不 得 和 投 标 人 串 通, 不 得 泄 露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情 况, 不 得 索 贿 受 贿, 不 得 参 加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评 标 的 任 何 活 动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干 扰 评 标 工 作, 不 得 采 用 行 贿 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影 响 评 标 1.4 本 工 程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2. 评 标 组 织 及 职 责 2.1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从 交 通 运 输 部 或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的 监 理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的 评 标 专 家 共 同 组 成, 人 数 为 5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评 标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评 标 委 员 会 开 始 工 作 之 前 应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举 产 生 一 名 主 任 评 标 委 员, 负 责 协 调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开 展 评 标 工 作 2.2 评 标 委 员 会 职 责 (1)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资 格 审 查 ; (2) 确 定 评 审 需 澄 清 核 实 的 内 容 ; (3) 进 行 商 务 技 术 和 财 务 的 详 细 评 审 ; (4) 综 合 评 分 并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5) 建 议 是 否 重 新 招 标 ; (6) 完 成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提 交 招 标 人 3. 评 审 程 序
3.1 评 标 准 备 评 标 委 员 会 开 始 评 标 工 作 之 前, 必 须 首 先 认 真 研 读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办 法 和 评 标 所 需 的 其 它 重 要 信 息 与 数 据, 协 助 评 标 委 员 会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工 程 的 如 下 内 容 : (1) 招 标 项 目 的 工 程 规 模 标 准 和 工 程 特 点 ; (2)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 (3)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内 容 3.2 评 审 程 序 (1) 初 步 评 审 ; (2) 资 格 审 查 ; (3) 详 细 评 审 ; (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5) 综 合 评 分 ; (6) 财 务 评 审 ; (7)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8)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4. 商 务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只 有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才 能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评 审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主 要 条 件 : (1)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编 制, 字 迹 清 晰 可 辨 : a. 投 标 书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报 了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 且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亲 笔 签 字, 盖 有 单 位 公 章 ; b. 投 标 书 附 录 的 数 据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c. 投 标 文 件 各 种 表 格 齐 全 完 整, 内 容 清 晰 可 辨 ; d. 投 标 文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形 式 装 订 (2)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逐 页 签 署 姓 名 ( 但 本 页 正 文 内 容 已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署 姓 名 时 则 可 除 外 ), 不 得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它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3)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形 式 时 限 和 要 求 提 供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 a.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 b.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汇 票 或 转 帐 支 票 形 式,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一 次 性 汇 入 或 转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
(4)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其 授 权 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授 权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均 在 授 权 书 上 签 名, 不 得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它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b. 附 有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 加 盖 钢 印 的 公 证 书 ; c. 公 证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与 授 权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同 日 或 之 后 ; d. 公 证 机 关 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名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 章 的 真 实 性 作 出 有 效 公 证 ; e. 授 权 书 上 必 须 有 公 证 机 关 的 钢 印 (5) 当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时, 提 交 了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上 签 名, 不 得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它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b. 附 有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 加 盖 钢 印 的 公 证 书 ; c. 公 证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与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出 具 的 日 期 同 日 或 之 后 ; d. 公 证 机 关 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名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真 实 性 作 出 有 效 公 证 e.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上 必 须 有 公 证 机 关 的 钢 印 (6)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7) 监 理 服 务 期 工 程 质 量 目 标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8) 投 标 人 未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未 与 他 人 串 通 投 标 未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以 及 未 弄 虚 作 假 ; (9)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其 他 条 件 ;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之 一 的,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5. 技 术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资 格 审 查 要 求,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业 绩 人 员 办 公 和 通 讯 设 备 监 理 用 车 诉 讼 和 履 约 等 进 行 评 审, 判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要 求 同 时, 投 标 人 还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证 书 和 营 业 执 照 应 有 效 ; (2) 投 标 人 是 独 家 投 标 ; (3) 投 标 人 未 投 资 参 股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任 一 项 条 件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要 求 的,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6.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从 合 同 条 款 监 理 能 力 管 理 水 平 及 投 标 人 以 往 监 理 业 绩 及 履 约 信 誉 等 方 面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并 对 商 务 文 件 技 术 建 议 书 财 务 建 议 书 分 别 评 审 打 分, 满 分 100 分 ; 技 术 商 务 财 务 分 值 分 别 为 40 分 50 分 10 分 6.1 合 同 条 款 响 应 性 评 审 投 标 人 通 过 合 同 条 款 响 应 性 评 审 的 主 要 条 件 : (1) 投 标 人 应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风 险 划 分 原 则, 未 提 出 新 的 风 险 划 分 办 法 ; (2) 投 标 人 未 增 加 招 标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或 减 少 投 标 人 义 务 ; (3) 投 标 人 未 提 出 不 同 的 计 量 支 付 办 法 ; (4) 投 标 人 未 对 合 同 纠 纷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提 出 异 议 ; (5) 投 标 人 对 合 同 条 款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 (6)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之 一 的,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6.2 技 术 评 审 技 术 评 审 主 要 内 容 和 分 值 范 围 如 下 : (1) 监 理 大 纲 ( 或 监 理 方 案 ) 和 措 施 25 分 提 出 了 监 理 方 案 和 措 施 的 得 24 分 ; 监 理 方 案 和 措 施 合 理 可 行 的 得 25 分 (2) 对 本 工 程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8~10 分 ) 对 本 工 程 重 点 难 点 进 行 了 分 析 的 得 8 分 ;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基 本 准 确 的 得 8~ 9 分 ( 不 含 8 分 );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的 较 深 入 的 得 9~10 分 ( 不 含 9 分 ) (3) 对 本 工 程 的 建 议 3~5 分 6.3 商 务 评 审 主 要 内 容 和 分 值 范 围 如 下 : 1 监 理 人 员 及 机 构 设 置 35 分 (1)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35 分 )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强 制 性 资 格 条 件, 得 35 分 ; 2 监 理 设 施 和 设 备 5 分 a.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满 足 强 制 性 资 格 条 件 的, 得 3 分 ; b. 拟 投 入 的 办 公 及 生 活 设 施 配 置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得 1 分 ; c. 拟 投 入 的 交 通 设 施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得 1 分 3 监 理 业 绩 与 信 誉 8~10 分 a.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强 制 性 资 格 条 件 对 业 绩 与 信 誉 要 求 的, 得 8 分 b. 投 标 人 信 用 评 价 按 照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信 用 评 价 办 法 ( 交 质 监 发
2012 774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依 据 新 疆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公 布 2014 年 度 我 区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从 业 单 位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的 通 知 ( 新 交 工 程 2015 24 号 ) 发 布 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从 业 单 位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执 行 : 从 业 单 位 信 用 评 价 为 AA 及 以 上 的 单 位 加 2 分 ; 为 A 及 以 上 的 单 位 加 1 分 ; 评 价 为 C 的 单 位 减 2 分 ; 评 价 为 B 或 未 参 与 评 价 的 单 位 不 加 减 分 6.4 财 务 评 审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对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文 件 和 技 术 建 议 书 的 评 审 后, 招 标 人 将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8.1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对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 商 务 文 件 及 技 术 建 议 书 )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信 封 ( 财 务 建 议 书 ) 进 行 开 标, 只 有 对 通 过 商 务 评 审 和 技 术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才 能 进 入 财 务 评 审, 未 通 过 商 务 评 审 和 技 术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建 议 书 原 封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6.4.1 投 标 人 通 过 财 务 建 议 书 初 步 评 审 的 主 要 条 件 : (1) 财 务 建 议 书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签 字 盖 章 齐 全, 填 报 了 投 标 价 ; (2)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监 理 服 务 费 在 招 标 人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含 各 个 项 目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以 内 ; (3)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应 只 有 一 个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提 交 选 择 性 报 价 ; (4) 投 标 文 件 不 应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5) 投 标 文 件 中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一 致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之 一 的,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6.4.2 算 术 性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按 下 列 原 则 进 行 算 术 性 修 正 : (1)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 (3) 当 各 细 目 的 合 价 累 计 不 等 于 总 价 时, 应 以 各 细 目 合 价 累 计 数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修 正 后 的 总 价 超 出 招 标 人 给 定 的 投 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6.4.3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通 过 财 务 评 审 的 报 价 为 有 效 报 价 当 有 效 报 价 小 于 5 家 时, 评 标 基 准 价 等 于 所 有 有 效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有 效 报 价 大 于 等 于 5 家 时, 评 标 基 准 价 为 所 有 有 效 报 价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数 平 均 值 ) 6.4.4 计 算 财 务 得 分 : 当 投 标 人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得 满 分, 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个 百 分 点 扣 1.5 分, 每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个 百 分 点 扣 1 分, 中 间 值 按 比 例 内 插,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分 用 公 式 表 示 如 下 : 7.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F 1= F - D 1-D 100 E D 式 中 :F 1 投 标 人 财 务 得 分 ; F 财 务 得 分 所 占 的 百 分 比 权 重,F=10; D 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 D 评 标 基 准 价 若 D 1 D, 则 E=1.5; 若 D 1<D, 则 E=1 财 务 得 分 最 低 为 0 (1) 除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重 大 偏 差 外,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的 其 它 问 题 应 视 为 细 微 偏 差 为 了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招 标 人 可 书 面 通 知 投 标 人 澄 清 或 说 明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或 要 求 补 充 相 应 资 料 或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对 此 投 标 人 不 得 拒 绝,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并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2) 有 关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的 要 求 和 回 答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但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均 不 得 因 此 而 提 出 改 变 招 标 文 件 或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内 容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主 动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8. 综 合 得 分 各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等 于 技 术 评 分 商 务 评 分 与 财 务 评 分 之 和 9.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根 据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排 序 依 次 推 荐, 推 荐 一 至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当 综 合 得 分 相 等 时, 以 技 术 评 审 得 分 高 者 优 先 ; 当 综 合 得 分 与 技 术 评 审 得 分 均 相 等 时, 以 报 价 低 者 优 先 本 批 次 招 标 人 同 时 组 织 3 个 标 段 的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1 和 田 地 区 2016 年 公 路 大 中 修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2 奎 屯 地 区 2016 年 公 路 大 中 修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3 博 乐 地 区 2016 年 公 路 大 中 修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 投 标 人 可 对 上 述 3 个 标 段 同 时 进 行 投 标, 最 多 只 能 被 授 予 1 个 标 段 如 投 标 人 同 时 取 得 2 个 及 以 上 标 段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项 目 编 号 的 前 后 顺 序, 优 先 推 荐 投 标 人 为 项 目 编 号 靠 前 标 段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同 时 该 投 标 人 必 须 自 动 放 弃 其 它 标 段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其 它 标 段 的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相 应 转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10.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定 评 标 结 果 后,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如 实 记 载 下 列 内 容 :
10.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名 单 10.2 开 标 记 录 情 况 10.3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情 况 10.4 评 标 采 用 的 标 准 评 标 办 法 10.5 投 标 人 排 序 10.6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10.7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10.8 附 件 附 件 1.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评 标 办 法 附 件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附 件 3. 开 标 记 录 表 附 件 4. 初 步 评 审 表 附 件 5. 资 格 审 查 表 附 件 6. 合 同 条 款 响 应 性 评 审 表 附 件 7. 技 术 评 审 商 务 评 审 评 分 表 附 件 8. 技 术 商 务 评 分 汇 总 表 附 件 9. 财 务 初 步 评 审 表 附 件 10. 财 务 评 审 评 分 表 附 件 11. 综 合 评 分 汇 总 表 附 件 12. 投 标 人 评 分 排 序 表 附 件 13.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