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电视中心工程



Similar documents
72075(BOC A Share)_入cover同back cover.indb

AAA (i) (ii) 19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Protocols thereto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海淀区、房山区(四)

穨ecr1_c.PDF

穨2005_-c.PDF

北京理工大学.doc

尲㐵.⸮⸮⸮⸮⸮

东城区(下)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i

水力发电(九)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景观植物(一)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19q indd

厨房小知识_一_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厨房小知识(五)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华东师范大学.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乳业竞争_一_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untitled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bnbqw.PDF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nb.PDF

第三章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

遊覽車客運業管理手冊

Microsoft Word 制度汇编-正文.doc

二零一零至一一年施政报告 - 施政纲领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1) (2) (3) 1. (1) 2

(Microsoft Word \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厨房小知识(四)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4D F736F F D 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i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i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untitled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婴幼儿护理(四).doc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公司预计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五).doc

ii

名人养生.doc

常见病防治(二).doc

女性减肥健身(一).doc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奥运风云榜(上).doc

肝病养生.doc

t02aplp

华北电力大学(下).doc

Transcription: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 正 稿 ) 委 托 单 位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文 件 编 制 人 : 蔡 海 宇 发 布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2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4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6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21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25 1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各 ( 潜 在 ) 供 应 商 :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受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的 委 托, 对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投 标 一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0835-1601B62N0111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三 采 购 预 算 : 人 民 币 30 万 元,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预 算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四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2016 年 2 月 18 日 8 时 30 分 起 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 17 时 30 分 止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梅 州 市 梅 江 二 路 67 号 益 民 大 厦 ( 百 花 洲 影 剧 院 正 对 面 ) 五 楼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梅 州 分 公 司 综 合 部 现 场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200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1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2 电 子 通 信 广 电 行 业 ( 通 信 工 程 ) 甲 级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或 电 子 通 信 广 电 行 业 ( 有 线 通 信 无 线 通 信 ) 专 业 甲 级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壹 级 资 质 或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3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有 效 的 通 信 与 广 电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4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最 近 2 个 月 社 保 证 明 ;5 项 目 负 责 人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备 注 : 以 上 资 料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须 项 目 负 责 人 亲 自 提 交, 并 带 原 件 备 查 五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3 月 11 日 9 时 30 分 ( 注 :2016 年 3 月 11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开 始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 六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梅 州 市 梅 江 二 路 67 号 益 民 大 厦 ( 百 花 洲 影 剧 院 正 对 面 ) 五 楼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梅 州 分 公 司 开 标 室 七 开 标 评 标 时 间 :2016 年 3 月 11 日 9 时 30 分 八 开 标 评 标 地 点 : 梅 州 市 梅 江 二 路 67 号 益 民 大 厦 ( 百 花 洲 影 剧 院 正 对 面 ) 五 楼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梅 州 分 公 司 评 标 室 九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 1. 采 购 人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联 系 地 址 : 梅 州 市 梅 江 区 梅 塘 东 路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诸 先 生 罗 先 生 2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电 话 :0753-2398938 传 真 :0753-2398936 邮 箱 :2398936@163.com 联 系 地 址 : 梅 州 市 梅 江 二 路 67 号 益 民 大 厦 ( 百 花 洲 影 剧 院 正 对 面 ) 五 楼 邮 编 :514000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银 行 账 号 : 开 户 名 称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梅 州 分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梅 州 城 区 鸿 都 支 行 帐 号 :44-193201040001944 3.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 梅 州 市 财 政 局 联 系 方 式 :0753-2122128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2 月 18 日 3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一 合 格 供 应 商 资 格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电 子 通 信 广 电 行 业 ( 通 信 工 程 ) 甲 级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或 电 子 通 信 广 电 行 业 ( 有 线 通 信 无 线 通 信 ) 专 业 甲 级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壹 级 或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甲 级 资 质 ; 3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有 效 的 通 信 与 广 电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 4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交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二 总 体 要 求 : 1 本 项 目 不 分 包,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有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不 允 许 只 对 其 中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2 项 目 费 用 包 括 : 资 料 收 集 项 目 调 研 勘 察 咨 询 设 计 住 宿 及 交 通 费 用 专 家 评 审 费 评 审 会 务 费 文 档 编 写 及 输 出 修 改 完 善 雇 员 费 用 办 公 费 用 成 果 验 收 税 金 保 险 全 额 含 税 发 票 后 续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管 理 费 等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责 任 和 义 务 达 到 合 同 目 的 的 费 用 3 投 标 人 参 与 投 标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服 务 期 内 的 业 务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等 因 素 并 保 证 投 入 足 够 的 人 员, 中 标 后 除 采 购 人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转 包 分 包,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三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及 编 制 要 求 ( 一 ) 项 目 概 况 及 招 标 范 围 1. 建 设 地 点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 2.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 数 字 化 校 园 网 络 基 础 建 设 数 字 化 校 园 无 线 网 络 建 设 数 字 化 校 园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数 字 化 校 园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数 字 化 教 学 资 源 库 建 设 ; 3. 总 投 资 : 本 项 目 总 投 资 约 为 30 万 元 ; 4. 本 次 招 标 类 型 : 信 息 工 程 建 设 设 计 招 标 ; 5. 招 标 范 围 和 内 容 5.1. 招 标 范 围 : 方 案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工 程 量 清 单 预 算 编 制 5.2. 内 容 包 括 : 数 字 化 校 园 网 络 基 础 建 设 数 字 化 校 园 无 线 网 络 建 设 数 字 化 校 园 应 4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用 系 统 建 设 数 字 化 校 园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数 字 化 教 学 资 源 库 建 设 等 专 业 的 设 计 和 工 程 概 ( 预 ) 算 编 制 ( 二 )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1. 项 目 要 求 :A 确 保 全 校 区 域 基 础 网 络 满 足 学 院 办 公 及 拓 展 需 要 ;B 确 保 对 采 购 人 要 求 区 域 的 无 线 网 络 覆 盖 ;C 满 足 学 校 应 用 系 统 全 部 功 能 的 实 现, 能 够 实 现 与 旧 系 统 以 及 以 后 其 它 厂 家 各 种 应 用 模 块 与 系 统 的 快 速 对 接, 并 可 以 提 供 相 应 数 据 及 分 析 D 确 保 数 字 化 资 源 的 优 质, 能 够 满 足 补 充 课 堂 教 学 和 促 进 就 业 的 需 要 ( 详 见 附 件 : 设 计 需 求 ) 2.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 需 提 供 全 套 设 计 方 案, 包 括 完 整 的 文 字 方 案 完 整 的 设 备 配 置 清 单 完 整 的 软 件 需 求 技 术 说 明 书 完 整 的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和 完 整 的 工 程 概 ( 预 ) 算 编 制 3. 文 本 文 件 : 包 括 规 划 设 计 说 明, 即 总 体 构 思 总 平 面 设 计 说 明 4. 图 形 文 件 : 包 括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5. 工 程 估 算 : 工 程 概 ( 预 ) 算 编 制 6. 以 上 文 本 文 件 图 形 文 件 工 程 估 算 需 用 A3 规 格 缩 印 编 排 装 订 成 册, 电 子 文 件 须 以 光 盘 或 U 盘 形 式 递 交 四 商 务 要 求 1. 付 款 条 件 和 方 法 1.1 付 款 条 件 1) 费 用 的 支 付, 由 采 购 人 以 银 行 转 帐 的 方 式 直 接 划 转 至 中 标 人 名 下 的 银 行 帐 户 ; 2) 在 结 算 时, 中 标 人 须 向 采 购 人 出 具 有 效 的 结 算 发 票 1.2 付 款 方 法 1)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7 天 内, 采 购 方 应 将 第 一 次 付 款 总 服 务 费 的 10% 付 给 中 标 方 2) 第 二 次 付 款 额 应 为 总 服 务 费 的 50%, 支 付 时 间 为 建 设 项 目 总 包 中 标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3) 最 后 一 次 付 款 额 应 为 总 服 务 费 的 35%, 支 付 时 间 为 服 务 期 满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4) 剩 余 5% 作 为 质 保 金, 待 服 务 期 满 一 年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付 清 2. 项 目 的 验 收 : 2.1 验 收 要 求 : 设 计 方 案 须 经 专 家 评 审 会 认 可 通 过 2.2 中 标 方 必 须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产 品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商 标 或 版 权 否 则 成 交 方 须 承 担 对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或 版 权 的 侵 权 责 任 并 承 担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3. 设 计 进 度 : 5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中 标 人 需 在 中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 日 历 日 内 提 供 全 套 设 计 方 案, 包 括 完 整 的 文 字 方 案 完 整 的 设 备 配 置 清 单 完 整 的 软 件 需 求 技 术 说 明 书 完 整 的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和 完 整 的 工 程 概 ( 预 ) 算 编 制 如 果 中 标 人 无 法 在 承 诺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设 计 工 作, 采 购 人 不 予 延 时, 中 标 人 将 作 废 标 处 理 中 标 人 服 务 期 为 自 中 标 之 日 起 至 设 计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验 收 之 日 止 6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是 指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2.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梅 州 市 财 政 局 2.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2.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5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2.5.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5.2 电 子 通 信 广 电 行 业 ( 通 信 工 程 ) 甲 级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或 电 子 通 信 广 电 行 业 ( 有 线 通 信 无 线 通 信 ) 专 业 甲 级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壹 级 或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甲 级 资 质 ; 2.5.3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有 效 的 通 信 与 广 电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 2.5.4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交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 2.5.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6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3.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3.1 货 物 是 指 投 标 人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其 合 法 生 产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并 满 足 政 府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3.2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本 次 招 标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须 向 招 标 代 理 7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机 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该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 粤 [2002]386 号 ) 文 规 定 的 标 准 费 率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中 标 金 额 计 算 : 1) 中 标 服 务 费 不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单 列 2) 中 标 服 务 费 支 付 方 式 : 一 次 性 以 银 行 划 帐 的 形 式 支 付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1) 投 标 邀 请 书 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3) 投 标 人 须 知 4) 合 同 书 格 式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组 织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必 要 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召 开 答 疑 会, 并 将 会 议 内 容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6.2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l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8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7.2 修 改 后 的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确 认 7.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足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并 将 发 布 公 告 及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8. 投 标 的 语 言 8.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9.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10.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10.1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2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10.3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0.4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1. 投 标 报 价 11.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若 同 时 以 人 民 币 及 外 币 报 价 的,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为 准 11.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规 定 的 内 容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报 价 并 按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确 定 的 格 式 报 出 分 项 价 格 和 总 价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9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其 投 标 将 可 能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11.3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 1)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 2)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3) 应 包 含 货 物 运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保 险 和 伴 随 货 物 服 务 的 其 他 所 有 费 用 11.4 每 一 种 规 格 的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1.5 投 标 人 所 投 的 货 物 如 均 为 同 一 品 牌 型 号 的 只 作 为 一 家 投 标 人 计 算, 并 选 取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入 选 12. 备 选 方 案 12.1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3. 联 合 体 投 标 13.1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4.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1) 投 标 函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 3)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4)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A. 投 标 人 情 况 介 绍 表 供 货 渠 道 与 合 作 机 构 情 况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等 复 印 件 ; B. 提 交 具 有 为 本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长 期 维 护 的 能 力 和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拟 任 执 行 管 理 及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履 约 进 度 计 划 表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等,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C.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 含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及 商 务 差 异 表 ); D.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4.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15. 证 明 投 标 标 的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 15.1 技 术 部 分 : 10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规 定 的 内 容 作 出 全 面 的 技 术 响 应, 编 制 和 提 交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各 项 : 1) 货 物 说 明 一 览 表 ; 2)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表 ( 含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表 及 技 术 差 异 表 ); 3) 技 术 方 案 ; 4) 政 策 适 用 性 说 明 ;( 如 有 则 提 交 ) 15.2 价 格 部 分 :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规 定 的 内 容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并 按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格 式 进 行 报 价 : 1) 开 标 一 览 表 ; 2)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16. 投 标 保 证 金 16.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6.2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和 时 间 : 投 标 人 应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为 : 序 号 投 标 保 证 金 1 人 民 币 陆 仟 元 整 ( 6000.00 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用 银 行 划 帐 提 交,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收 款 人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梅 州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梅 州 百 花 洲 支 行 账 号 :4400 1728 6820 5300 2350 (2)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到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账 户, 开 标 会 现 场 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3) 保 证 金 转 帐 支 付 底 单 在 开 标 前 一 天 传 真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0753-2398936), 并 注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16.3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6.4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11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6.5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合 同 原 件 之 日 起 计 算 ) 16.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或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2)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17. 投 标 的 截 止 期 17.1 投 标 的 截 止 时 点 为 2016 年 3 月 11 日 9 时 30 分, 超 过 截 止 时 点 后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8.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8.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六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五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8.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8.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9.1 为 方 便 开 标 时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一 览 表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清 晰 标 明 投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9.2 信 封 或 外 包 装 上 应 当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在 (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点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19.3 如 果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20.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2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20.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20.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20.3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21. 开 标 21.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原 则 上 应 当 有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1.2 开 标 时, 由 监 督 人 员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无 监 督 人 员 时 由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现 场 展 示 投 标 文 件, 请 所 有 在 场 的 投 标 人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21.3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2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22.1 评 标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1 人 和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4 人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2.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商 务 评 议 技 术 评 议 价 格 评 议 22.3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具 体 见 本 部 分 九 评 标 方 法 骤 及 标 准 23.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3.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法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等 23.2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大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单 价 汇 总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投 13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23.3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内 容 的 除 外 23.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3.4.1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确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投 标 总 金 额 超 过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5)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的 ; 6)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的 ; 7) 所 投 设 备 的 主 要 技 术 规 格 低 于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的 ; 8) 商 务 和 服 务 内 容 明 显 偏 离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和 服 务 要 求 的 ; 9)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 10)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11)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3.4.2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过 程 中, 对 初 步 被 认 定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者 应 实 行 及 时 告 知,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投 标 当 事 人 2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4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24.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24.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5. 投 标 的 评 价 25.1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6. 授 标 26.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分 别 按 照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前 二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26.2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的 法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26.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7. 替 补 候 选 人 的 设 定 与 使 用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现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供 货 范 围 有 缺 漏 实 际 应 标 产 品 或 服 务 存 在 重 大 偏 差 或 投 标 材 料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时 或 中 标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将 有 理 由 取 消 中 标 人 资 格,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且 保 留 依 法 追 究 的 权 利 ; 并 将 依 法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本 项 目 的 中 标 人 六 质 疑 28.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原 件 书 面 的 质 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七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29. 合 同 的 订 立 29.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15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29.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0. 合 同 的 履 行 30.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30.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29.2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八 适 用 法 律 31.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九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 32.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即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各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商 务 价 格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并 量 化 打 分, 最 后 根 据 各 项 得 分 之 和 ( 其 中 : 技 术 评 价 总 分 50 分 商 务 评 价 总 分 40 分 价 格 评 估 总 分 10 分 ) 计 算 出 通 过 初 审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各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对 所 有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推 荐 前 二 名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33. 评 标 步 骤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初 审 比 较 与 评 价 : ( 一 ) 初 审 ( 审 查 内 容 详 见 初 步 审 查 表 ) 1. 资 格 性 检 查 ; 2. 符 合 性 检 查 ; 16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 二 ) 比 较 与 评 价 1. 技 术 评 价 : 各 评 委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对 照 采 购 需 求 各 项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并 量 化 打 分 ( 评 价 打 分 内 容 详 见 技 术 评 价 表 ); 所 有 评 委 对 某 一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评 价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评 价 得 分 2. 商 务 评 价 : 各 评 委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对 照 采 购 需 求 各 项 商 务 要 求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并 量 化 打 分 ( 评 价 打 分 内 容 详 见 商 务 评 价 表 ); 所 有 评 委 对 某 一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评 价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评 价 得 分 3. 价 格 评 估 : 价 格 评 估 得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通 过 初 审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评 估 得 分 为 10 分 ;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评 估 得 分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价 格 评 估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 10 4.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 : 将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评 价 得 分 商 务 评 价 得 分 和 价 格 评 估 得 分 相 加, 计 算 得 出 该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 三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各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对 所 有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推 荐 前 二 名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17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附 表 1: 初 步 审 查 表 初 步 审 查 表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A B C 1 投 标 人 资 质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2 3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且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4 投 标 有 效 期 是 否 为 60 天 5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要 求 6 产 品 主 要 技 术 规 格 不 低 于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要 求 7 商 务 和 服 务 内 容 无 明 显 偏 离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的 要 求 8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为 固 定 唯 一 价 且 未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9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无 经 评 委 认 定 为 无 效 标 的 内 容 和 条 款 结 论 注 : 1. 评 委 在 结 论 栏 中 按 一 票 否 决 填 写 通 过 或 不 通 过 2.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评 委 对 投 标 人 的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则 该 投 标 人 为 不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投 标 人,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步 技 术 商 务 价 格 评 审 18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附 表 二 : 商 务 评 分 表 商 务 评 分 表 商 务 部 分 总 分 为 40 分, 评 分 细 则 具 体 如 下 : 评 审 项 目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单 位 综 合 财 务 实 力 (12 分 ) 注 册 资 本 4 营 业 额 4 信 誉 荣 誉 4 网 络 类 资 质 证 书 4 设 计 单 位 注 册 资 本 : 2 亿 元 以 下 得 1 分, 达 到 2 亿 元 且 低 于 3 亿 元 得 2 分, 达 到 3 亿 元 且 低 于 4 亿 元 得 3 分, 达 到 4 亿 元 以 上 得 4 分 设 计 单 位 2014 年 经 第 三 方 审 计 备 案 的 财 务 报 表 营 业 额 : 5 亿 元 以 下 的 1 分, 达 到 5 亿 元 且 低 于 10 亿 元 得 2 分, 达 到 10 亿 元 且 低 于 15 亿 元 得 3 分,15 亿 元 得 以 上 4 分 设 计 单 位 2014 年 获 得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企 业 公 示 证 书 得 1 分, 银 行 信 用 等 级 AAA 证 书 得 1 分 设 计 单 位 获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得 1 分, 获 得 过 市 级 以 上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的 得 1 分 设 计 单 位 同 时 具 有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甲 级 资 质 ( 通 信 信 息 或 电 子 专 业 ) 工 程 勘 察 证 书 甲 级 资 质 ( 工 程 测 量 类 ) 和 工 程 设 计 资 格 证 书 (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或 电 子 通 信 广 电 行 业 专 业 甲 级 ), 得 4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投 标 单 位 综 合 技 术 实 力 (28 分 ) 软 件 类 资 质 证 书 4 软 件 著 作 权 证 书 5 专 利 证 书 5 具 有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得 2 分, 具 有 CMMI3 级 以 上 证 书 ( 含 CMMI3 级 ), 得 2 分 设 计 单 位 具 有 软 件 著 作 权 证 书 20-39 项 得 1 分,40-59 项 得 2 分, 60-79 项 得 3 分,80-99 项 得 4 分,100 项 以 上 得 5 分, 少 于 20 项 不 得 分 设 计 单 位 具 有 专 利 证 书 100-149 项 得 1 分,150-199 项 得 2 分, 200-249 项 得 3 分,250-300 项 得 4 分,300 项 以 上 得 5 分, 少 于 100 项 不 得 分 人 员 实 力 5 设 计 单 位 具 有 一 级 建 造 师 或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5-10 人 得 1 分,11-20 人 得 2 分,21-30 人 得 3 分,31-40 人 得 4 分,41 人 以 上 得 5 分, 少 于 5 人 不 得 分 需 要 提 供 最 近 2 个 月 社 保 证 明 文 件 扫 描 复 印 件 证 明 业 绩 5 2012 年 以 来 所 承 接 50 万 元 以 上 信 息 化 设 计 项 目 5 个 以 上 得 3 分, 其 中 含 有 2 个 以 上 校 园 信 息 化 设 计 项 目 另 加 2 分 备 注 : 1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相 关 的 各 类 有 效 资 料,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该 项 评 分 为 零 分 ; 2 仅 对 已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分 ; 评 分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数 字 ; 3 请 填 写 评 分 标 准 所 对 应 的 内 容 页 码, 并 将 该 表 附 在 技 术 商 务 文 件 的 首 页, 以 便 于 评 审 19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附 表 三 : 技 术 评 分 表 技 术 部 分 总 分 为 50 分, 评 分 细 则 具 体 如 下 : 技 术 评 分 表 评 审 项 目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设 计 团 队 综 合 素 质 和 服 务 能 力 (10 分 ) 总 负 责 人 业 务 经 验 2 项 目 组 其 他 设 计 人 员 配 备 2 本 地 化 服 务 1 服 务 方 案 5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要 求 是 通 信 与 广 电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并 具 备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工 作 10 年 以 上 全 部 满 足 得 2 分, 否 则 得 0 分 项 目 小 组 除 了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还 需 要 配 备 1 名 造 价 师 和 4 名 以 上 电 子 或 通 信 类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设 计 人 员 全 部 满 足 得 2 分, 否 则 得 0 分 设 计 单 位 在 广 东 省 内 注 册 或 者 在 广 东 省 内 设 有 服 务 办 事 机 构 的 得 1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在 广 东 省 内 注 册 的 设 计 单 位 需 要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证 明, 在 广 东 省 内 设 有 服 务 办 事 机 构 的 设 计 单 位 需 要 提 供 办 公 场 所 租 赁 合 同 证 明 1 对 服 务 进 度 计 划 和 服 务 方 案 可 行 性 可 用 性 及 详 细 程 度 进 行 评 判 : 优 秀 得 3 分, 良 好 得 1.5 分, 一 般 得 1 分, 差 不 得 分 ; 2 服 务 方 案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人 对 质 量 进 度 的 要 求 : 优 秀 得 2 分, 良 好 得 1.5 分, 一 般 得 1 分, 差 不 得 分 ; 设 计 技 术 方 案 (40 分 ) 技 术 方 案 的 详 细 程 度 25 硬 件 设 备 技 术 方 案 的 前 瞻 性 和 可 延 续 性 5 提 供 基 本 的 框 架 性 设 计 草 案 得 1 分, 提 供 较 详 细 的 设 计 方 案 ( 包 括 基 本 的 硬 件 设 备 技 术 方 案 和 软 件 技 术 方 案 ) 得 5 分, 提 供 详 细 的 设 计 方 案 ( 包 括 详 细 的 文 字 方 案 基 本 的 设 备 配 置 清 单 软 件 功 能 清 单 基 本 的 工 程 施 工 图 和 基 本 的 工 程 概 ( 预 ) 算 清 单 ) 得 10 分, 提 供 完 整 的 全 套 设 计 方 案 ( 包 括 完 整 的 设 计 方 案 格 式 完 整 的 文 字 方 案 完 整 的 设 备 配 置 清 单 完 整 的 软 件 需 求 技 术 说 明 书 完 整 的 工 程 施 工 图 和 完 整 的 工 程 概 ( 预 ) 算 编 制 ) 且 保 证 技 术 可 行 和 数 据 精 确 得 25 分 数 字 化 校 园 网 络 基 础 建 设 数 字 化 校 园 无 线 网 络 建 设 和 数 字 化 校 园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设 计 方 案 满 足 本 次 招 标 基 本 需 求 得 3 分, 在 满 足 本 次 招 标 基 本 需 求 的 同 时 还 具 有 可 扩 展 性 再 加 2 分 软 件 系 统 技 术 方 案 的 先 进 性 和 实 用 性 10 横 向 对 比 各 设 计 单 位 的 数 字 化 校 园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和 数 字 化 教 学 资 源 库 建 设 的 设 计 方 案 与 国 家 方 针 政 策 和 招 标 方 实 际 需 求 的 吻 合 程 度, 数 字 化 校 园 应 用 系 统 与 旧 系 统 以 及 以 后 其 它 厂 家 各 种 应 用 模 块 快 速 对 接 的 问 题 的 解 决 方 案, 数 字 化 教 学 资 源 库 如 何 确 保 数 字 化 资 源 的 品 质 优 良 使 用 率 高, 如 何 满 足 补 充 课 堂 教 学 和 促 进 就 业 的 需 要 最 优 得 10 分, 中 等 得 5 分, 差 得 0 分 备 注 : 1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相 关 的 各 类 有 效 资 料,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该 项 评 分 为 零 分 ; 2 仅 对 已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分 ; 评 分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数 字 ; 3 请 填 写 评 分 标 准 所 对 应 的 内 容 页 码, 并 将 该 表 附 在 技 术 商 务 文 件 的 首 页, 以 便 于 评 审 20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 ( 服 务 类 ) 采 购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注 : 本 合 同 仅 为 合 同 的 参 考 文 本, 合 同 签 订 双 方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修 订 21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甲 方 : 合 同 编 号 : 乙 方 : 签 约 地 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就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编 号 :0835-1601B62N0111) 的 要 求, 乙 方 承 包 甲 方 梅 州 市 技 术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设 计 工 作,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合 同 金 额 合 同 金 额 为 ( 大 写 ): 元 ( 元 ) 人 民 币 二 服 务 范 围 甲 方 聘 请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1.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服 务 指 2... 3... 三 甲 方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四 服 务 期 间 (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 委 托 服 务 期 间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止 五 付 款 条 件 和 方 法 1. 付 款 条 件 1) 费 用 的 支 付, 由 甲 方 以 银 行 转 帐 的 方 式 直 接 划 转 至 乙 方 名 下 的 银 行 帐 户 ; 2) 在 结 算 时,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出 具 有 效 的 结 算 发 票 2. 付 款 方 法 1)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7 天 内, 甲 方 应 将 第 一 次 付 款 总 服 务 费 的 10% 付 给 乙 方 2) 第 二 次 付 款 额 应 为 总 服 务 费 的 50%, 支 付 时 间 为 建 设 项 目 总 包 中 标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3) 最 后 一 次 付 款 额 应 为 总 服 务 费 的 35%, 支 付 时 间 为 服 务 期 满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4) 剩 余 5% 作 为 质 保 金, 待 服 务 期 满 后 一 年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付 清 六 知 识 产 权 产 权 归 属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产 品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商 标 或 版 权 否 则 乙 方 22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须 承 担 对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或 版 权 的 侵 权 责 任 并 承 担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七 保 密 双 方 保 证 对 在 讨 论 签 订 执 行 本 协 议 过 程 中 所 获 悉 的 属 于 对 方 的 且 无 法 自 公 开 渠 道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资 料 ( 包 括 商 业 秘 密 公 司 计 划 运 营 活 动 财 务 信 息 技 术 信 息 经 营 信 息 及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 予 以 保 密 未 经 该 资 料 和 文 件 的 原 提 供 方 同 意, 另 一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该 商 业 秘 密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八 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损 失 1)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或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并 且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2)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提 供 服 务,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3 的 数 额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半 个 月 以 上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的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3)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接 受 服 务, 到 期 拒 付 服 务 款 项 的,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本 合 同 总 的 5% 的 违 约 金 甲 方 人 逾 期 付 款, 则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3 向 乙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4) 其 它 违 约 责 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处 理 九 争 端 的 解 决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如 双 方 不 能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十 不 可 抗 力 :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1 日 内 向 对 方 通 报, 以 减 轻 可 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取 得 有 关 机 构 的 不 可 抗 力 证 明 或 双 方 谅 解 确 认 后,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或 修 订 合 同, 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十 一 税 费 :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十 二 其 它 1)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采 购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通 知 书 均 为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所 有 经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3) 如 一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有 变 更, 应 在 变 更 当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5) 本 合 同 正 本 四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梅 州 市 财 政 局 一 份, 采 购 23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代 理 机 构 一 份 合 同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即 时 生 效 6) 下 列 文 件 是 本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并 与 本 合 同 一 起 阅 读 和 解 释 i. 中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函 和 投 标 报 价 一 览 表 ; ii. 资 格 声 明 函 ; iii. 中 标 通 知 书 ; iv. 其 他 相 关 的 投 标 文 件 7)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处 理 甲 方 : 乙 方 : 法 人 代 表 : 法 人 代 表 : 签 约 代 表 : 签 约 代 表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 24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一 二 三 四 五 自 查 表 资 格 性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价 格 部 分 注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以 下 文 件 的 要 求 格 式 内 容, 顺 序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请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否 则 可 能 将 影 响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2. 唱 标 信 封 另 行 单 独 分 装, 须 包 含 下 列 材 料 : 2.1 开 标 一 览 表 ; 2.2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25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0835-1601B62N0111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投 标 人 名 称 : 日 期 : 年 月 日 26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一 自 查 表 1.1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资 格 性 检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评 审 内 容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自 查 结 论 证 明 资 料 投 标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准 入 条 件 (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 其 他 要 求 报 价 人 的 合 格 性 技 术 要 求 商 务 要 求 报 价 要 求 其 它 通 过 不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人 民 币 元 整 ( 元 )( 转 帐 汇 款 的 通 过 不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通 过 合 格 投 标 人 所 要 求 资 格 条 件 的 证 明 文 件 通 过 不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按 投 标 资 料 清 单 中 规 定 提 供 必 须 提 交 的 文 件 通 过 资 料 不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 及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通 过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声 明 书 不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 格 式 自 拟 )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报 价 通 过 不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参 数 的 技 术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务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报 价 方 案 是 唯 一 确 定 通 过 不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通 过 不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投 标 人 合 格 性 和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在 对 应 的 打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7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1.2 评 审 项 目 投 标 资 料 表 评 审 分 项 评 审 细 则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投 标 文 件 第 页 备 注 : 本 表 所 填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商 务 评 价 表 所 要 求 的 证 明 文 件 或 相 关 承 诺, 以 便 评 委 查 阅 打 分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8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2.1 投 标 函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 依 据 贵 方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0835-1601B62N0111)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投 标 邀 请, 我 方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5 份 1. 自 查 表 ; 2. 资 格 性 文 件 ; 3. 商 务 部 分 ; 4. 技 术 部 分 ; 5. 价 格 部 分 在 此, 我 方 声 明 如 下 : 1. 同 意 并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报 价 2.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60 天, 中 标 人 投 标 有 效 期 延 至 合 同 验 收 之 日 3. 我 方 已 经 详 细 地 阅 读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包 括 澄 清 及 参 考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我 方 已 完 全 清 晰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不 存 在 任 何 含 糊 不 清 和 误 解 之 处,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些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异 议 和 质 疑 的 权 利 4. 我 方 已 毫 无 保 留 地 向 贵 方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证 明 材 料 5. 我 方 承 诺 在 本 次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一 切 文 件, 无 论 是 原 件 还 是 复 印 件 均 为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绝 无 任 何 虚 假 伪 造 和 夸 大 的 成 份, 否 则,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后 果 和 法 律 责 任 6. 我 方 完 全 服 从 和 尊 重 评 委 会 所 作 的 评 定 结 果, 同 时 清 楚 理 解 到 报 价 最 低 并 非 意 味 着 必 定 获 得 中 标 资 格 7. 我 方 同 意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采 购 服 务 费 投 标 人 : 地 址 : 传 真 : 29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投 标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代 表 签 字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日 期 : 30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致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 2.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同 志,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 盖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供 应 商 务 必 提 供 本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1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兹 授 权 同 志, 为 我 方 签 订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0835-1601B62N0111 ) 经 济 合 同 及 办 理 其 他 事 务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授 权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有 效 期 限 : 至 年 月 日 签 发 日 期 :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4. 授 权 权 限 :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与 上 述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响 应, 负 责 提 供 与 签 署 确 认 一 切 文 书 资 料, 以 及 向 贵 方 递 交 的 任 何 补 充 承 诺 5. 有 效 期 限 : 与 本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本 单 位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6. 投 标 签 字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则 本 表 不 适 用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2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致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2.3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为 维 护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秩 序, 本 投 标 人 在 参 加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 采 购 编 号 :0835-1601B62N0111) 的 活 动 中 郑 重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一 严 格 遵 守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参 与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二 本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材 料 都 是 真 实 有 效 和 合 法 的 三 不 采 取 不 正 当 的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四 不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串 通 投 标,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五 不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及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或 以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方 式 牟 取 中 标 或 成 交 资 格 六 不 以 伪 造 变 造 投 标 资 质 材 料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或 成 交 资 格 七 不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投 诉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扰 乱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秩 序 八 积 极 配 合 梅 州 市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投 诉 事 项,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真 实 材 料 本 投 标 人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愿 意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接 受 梅 州 市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作 出 的 处 罚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33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2.4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 ( 投 标 人 全 称 )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0835-1601B62N0111 的 采 购 活 动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已 通 过 ( 转 帐 银 行 汇 款 ) 形 式 交 纳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 投 标 人 银 行 帐 号 : 说 明 : 上 述 要 素 的 填 写 必 须 与 银 行 转 账 或 银 行 汇 款 凭 证 的 要 素 一 致,(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依 据 此 凭 证 信 息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粘 贴 转 帐 或 汇 款 的 银 行 凭 证 复 印 件 注 :1. 投 标 人 投 标 响 应 时,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采 用 转 帐 银 行 汇 款 等 形 式 交 纳 2. 招 标 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退 还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2.5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致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贵 方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编 号 :0835-1601B62N0111) 投 标 邀 请, 本 签 字 人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响 应,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并 证 明 提 交 的 下 列 文 件 和 说 明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1. 有 效 的 企 业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如 是 新 证 则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2. 2013 2014 年 经 中 介 机 构 审 核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投 标 担 保 函 ; 3. 近 期 内 完 税 证 明 ; 4. 投 标 单 位 的 参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社 保 证 明 文 件 中 必 须 有 企 业 名 称 人 员 姓 名 购 买 时 间 及 社 保 部 门 印 章 ( 专 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 5.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6. 电 子 通 信 广 电 行 业 ( 通 信 工 程 ) 甲 级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或 电 子 通 信 广 电 行 业 ( 有 线 通 信 无 线 通 信 ) 专 业 甲 级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壹 级 或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甲 级 资 质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7.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有 效 的 通 信 与 广 电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并 提 供 最 近 2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 8.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声 明 书 ( 格 式 自 拟 ); 9.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 10.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附 后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5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3.1 投 标 人 综 合 概 况 三 商 务 部 分 一 投 标 人 情 况 介 绍 表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法 人 代 表 职 务 经 济 类 型 授 权 代 表 职 务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单 位 简 介 及 机 构 设 置 单 位 优 势 及 特 长 单 位 概 况 财 务 状 况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占 地 面 积 职 工 总 数 人 建 筑 面 积 资 产 情 况 净 资 产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万 元 负 债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万 元 年 度 主 营 收 入 收 入 总 额 利 润 总 额 净 利 润 资 产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负 债 率 注 :1) 文 字 描 述 : 单 位 性 质 发 展 历 程 经 营 规 模 及 服 务 理 念 主 营 产 品 技 术 力 量 等 2) 图 片 描 述 : 经 营 场 所 主 要 或 关 键 产 品 介 绍 生 产 场 所 及 工 艺 流 程 等 3) 提 供 近 二 年 (2013 年 2014 年 ) 的 第 三 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4) 如 投 标 人 此 表 数 据 有 虚 假, 一 经 查 实,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36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二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介 绍 ( 近 2012 年 今 ) 项 目 名 称 及 合 同 金 额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 万 元 ) 1 2 3 竣 工 时 间 注 : 业 绩 是 必 须 以 投 标 人 名 义 完 成 并 已 验 收 的 项 目,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三 拟 任 执 行 管 理 及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职 责 分 工 姓 名 现 职 务 曾 主 持 / 参 与 的 同 类 项 目 经 历 职 称 专 业 工 龄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总 负 责 人 其 他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注 : 提 供 上 述 人 员 在 投 标 单 位 购 买 社 保 或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证 明 文 件 四 履 约 进 度 计 划 表 序 号 拟 定 时 间 安 排 计 划 完 成 的 工 作 内 容 实 施 方 建 议 或 要 求 1) 拟 定 年 月 日 签 定 合 同 并 生 效 2) 月 日 月 日 3) 月 日 月 日 4) 月 日 月 日 质 保 期 37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五 其 它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及 承 诺 ( 请 扼 要 叙 述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8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3.2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1) 商 务 响 应 表 项 目 名 称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0835-1601B62N0111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要 求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内 容 是 否 响 应 1 2 3 4 5 6 说 明 : 1)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投 标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的 商 务 条 款 内 容 ( 而 非 题 目 ) 作 全 面 响 应 完 全 满 足 的 在 是 否 响 应 栏 中 打, 若 有 差 异 则 打, 并 将 差 异 情 况 在 差 异 表 中 说 明 2)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的 要 求 有 不 同 时, 应 逐 条 列 在 商 务 差 异 表 中, 否 则 将 认 为 投 标 人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9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3.3 商 务 差 异 表 格 式 (2) 商 务 差 异 表 项 目 名 称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0835-1601B62N0111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条 款 号 简 要 内 容 条 款 号 实 际 响 应 的 具 体 内 容 说 明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其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中 商 务 条 款 的 要 求 有 差 异 的, 则 在 差 异 表 中 写 明 实 际 响 应 的 具 体 内 容 无 差 异 的 可 留 空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0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3.3 实 施 方 案 投 标 人 / 响 应 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和 顺 序, 对 完 成 整 个 项 目 提 出 相 应 的 实 施 方 案 对 含 糊 不 清 或 欠 具 体 明 确 之 处, 评 委 会 可 视 为 报 价 人 履 约 能 力 不 足 或 响 应 不 全 处 理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1) 对 项 目 技 术 方 案 ( 项 目 理 解 文 本 文 件 图 形 文 件 及 工 程 估 算 等 ) 2)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3) 保 证 项 目 完 成 的 具 体 措 施 4) 项 目 整 体 验 收 计 划 5) 报 价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它 内 容 6)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1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3.4 专 业 人 员 的 时 间 计 划 表 说 明 就 本 项 目 所 派 团 队 各 人 员 的 进 驻 时 间 工 作 明 细 时 间 工 作 量 等 进 行 安 排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2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3.5 拟 投 入 主 要 设 备 一 览 表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出 厂 日 期 设 备 原 值 1 2 3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3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四 技 术 服 务 部 分 4.1 技 术 服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1) 技 术 服 务 响 应 表 项 目 名 称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0835-1601B62N0111 序 号 服 务 内 容 招 标 技 术 服 务 内 容 投 标 技 术 服 务 内 容 备 注 说 明 :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中 的 技 术 内 容 作 出 全 面 响 应, 在 备 注 栏 中 填 写 响 应 如 出 现 缺 填 或 漏 填 的 视 为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对 响 应 有 差 异 的, 则 在 下 一 页 的 技 术 差 异 表 中 说 明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4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1) 技 术 服 务 差 异 表 项 目 名 称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0835-1601B62N0111 序 号 服 务 内 容 招 标 技 术 服 务 内 容 投 标 技 术 服 务 内 容 备 注 说 明 :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对 响 应 有 差 异 的, 则 在 此 表 详 细 说 明, 无 差 异 可 留 空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5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招 标 文 件 五 价 格 部 分 5.1 开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0835-1601B62N0111 投 标 报 价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 元 ) 备 注 : 详 细 内 容 见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注 :1. 投 标 人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所 有 信 息,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本 表 格 式 2. 项 目 费 用 包 括 : 资 料 收 集 项 目 调 研 监 测 住 宿 及 交 通 费 用 专 家 评 审 费 评 审 会 务 费 文 档 编 写 及 输 出 修 改 完 善 雇 员 费 用 办 公 费 用 成 果 验 收 税 金 保 险 全 额 含 税 发 票 后 续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管 理 费 等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责 任 和 义 务 达 到 合 同 目 的 的 费 用 所 有 价 格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3. 此 表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必 要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还 应 另 附 一 份 并 与 优 惠 声 明 ( 若 有 ) 封 装 在 一 个 信 封 中, 作 为 唱 标 之 用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6

5.2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参 考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梅 州 市 技 师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一 服 务 量 详 列 序 号 分 项 名 称 具 体 服 务 内 容 所 需 工 时 ( 人 日 ) 1 2 二 货 物 设 备 及 材 料 类 详 列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0835-1601B62N0111 单 价 ( 元 / 人 日 ) 合 计 ( 元 ) 说 明 合 计 数 量 合 计 : 报 价 合 计 : 元 序 号 分 项 名 称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制 造 商 数 量 单 价 合 计 ( 元 ) 广 东 省 现 市 场 零 售 价 3 4 三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数 量 合 计 : 报 价 合 计 : 元 序 号 分 项 名 称 具 体 内 容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合 计 ( 元 ) 说 明 5 6 合 计 数 量 合 计 : 报 价 合 计 : 元 四 报 价 汇 总 : 人 民 币 元 ( 以 上 各 合 计 项 与 投 标 / 报 价 一 览 表 中 的 对 应 项 均 一 致 相 符, 如 不 一 致 以 开 标 / 报 价 一 览 表 为 准 )) 五 其 他 参 考 费 用 ( 下 列 报 价 不 列 入 投 标 / 报 价 总 价 内 ) 分 项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单 价 使 用 周 期 / 寿 命 常 用 易 损 件 及 配 件 质 保 期 满 后 将 要 发 生 的 必 要 服 务 项 收 费 标 准 : 注 :1. 以 上 内 容 必 须 与 技 术 服 务 方 案 中 所 介 绍 的 内 容 开 标 / 报 价 一 览 表 一 致 47

2. 如 果 不 提 供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将 视 为 没 有 实 质 性 相 应 招 标 文 件 以 上 内 容 可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做 适 当 调 整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8

附 件 : 设 计 需 求 一 网 络 安 全 需 求 实 现 出 入 口 防 入 侵,IP 段 流 量 控 制 功 能 以 及 病 毒 防 护 ; 实 现 后 台 的 智 能 网 络 管 理 平 台 安 全 设 备 等 各 种 资 源 之 间 的 智 能 联 动 ; 实 现 有 效 管 理 和 监 督 校 园 内 部 上 网 行 为, 流 量 控 制 管 理 等 安 全 行 为 的 管 控 出 口 的 防 火 墙 +IPS 入 侵 防 御 的 使 用, 可 以 做 到 网 络 中 2-7 层 的 全 面 安 全 防 护, 实 时 阻 断 网 络 流 量 中 隐 藏 的 病 毒 蠕 虫 木 马 间 谍 软 件 网 页 篡 改 等 攻 击 和 恶 意 行 为, 实 现 对 网 络 应 用 网 络 基 础 设 施 和 网 络 性 能 的 全 面 保 护, 实 现 WEB 应 用 防 护, 漏 洞 扫 描 等 功 能 1. 部 署 下 一 代 防 火 墙, 开 启 IPS WAF AV 实 时 漏 洞 扫 描 和 僵 尸 网 络 检 测, 实 现 全 面 保 护 2-7 层 一 体 化 安 全 防 护 ( 包 括 漏 洞 防 护 服 务 器 防 护 病 毒 防 护 等 ), 防 止 各 种 应 用 威 胁 干 扰 服 务 器 的 稳 定 运 行, 确 保 核 心 业 务 数 据 的 安 全 2. 部 署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实 现 应 用 限 制 流 控 和 网 络 行 为 审 计 功 能 3. 部 署 负 载 均 衡, 实 现 服 务 器 负 载 均 衡 和 链 路 负 载 均 衡, 提 高 利 用 率 和 稳 定 性 4. 部 署 SSL VPN, 从 用 户 身 份 认 证, 链 路 加 密, 权 限 控 制 实 现 业 务 系 统 的 安 全 访 问 二 网 络 需 求 考 虑 到 未 来 学 校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需 求, 本 次 建 设 主 要 考 虑 核 心 交 换 网 络 和 安 全 的 改 造, 整 体 架 构 分 为 三 层 架 构, 即 核 心 层 -- 汇 聚 层 -- 接 入 层 核 心 层 设 备 必 须 是 万 兆 互 联 转 发 的 形 式, 支 持 横 向 虚 拟 化 技 术 同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核 心 网 络 的 设 备 冗 余 架 构 汇 聚 层 采 用 双 链 路 互 联 万 兆 上 联 核 心, 千 兆 双 链 路 下 联 接 入 层 交 换 机 接 入 层 设 备 需 要 满 足 千 兆 接 入 到 桌 面 的 需 求, 满 足 未 来 5 年 的 教 学 和 办 公 应 用 能 对 用 户 流 量 有 效 控 制, 网 络 中 的 网 络 社 区 P2P/IM 带 宽 滥 用 网 络 游 戏 炒 股 网 络 多 媒 体 非 法 网 站 访 问 等 行 为 进 行 精 细 化 识 别 和 控 制 为 便 于 网 络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将 建 设 一 套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实 现 对 网 络 平 台 设 备 的 统 一 管 理, 网 络 管 理 具 有 拓 扑 故 障 性 能 配 置 和 图 形 化 设 备 管 理 等 功 能, 为 了 实 现 更 为 方 便 的 通 过 远 程 方 式 对 网 络 的 状 态 进 行 监 控 和 维 护, 网 络 系 统 采 用 B/S 架 构 充 分 利 旧 网 络 设 备, 要 求 新 设 备 能 兼 容 原 有 设 备, 实 现 整 网 统 一 管 理 原 核 心 设 备 与 新 设 备 需 进 行 堆 叠 网 络 覆 盖 范 围 : 全 院, 初 步 预 计 5000 个 有 线 信 息 点, 实 现 上 网 认 证 收 费 机 制 三 无 线 需 求 实 现 校 园 内 的 802.11ac 无 线 覆 盖, 作 为 有 线 网 络 的 有 效 补 充 统 一 管 理 平 台, 多 种 49

认 证 接 入 方 式, 针 对 不 同 的 用 户 开 设 不 同 的 认 证 权 限 ; 无 线 覆 盖 区 域 漫 游 功 能 等 等 满 足 学 院 上 网 无 线 收 费 机 制, 初 步 预 计 5000 个 无 线 接 入 点 四 校 园 一 卡 通 系 统 硬 件 支 撑 为 实 现 数 字 化 校 园 应 用 系 统 中 的 一 卡 通 管 理 系 统 提 供 相 关 的 硬 件 支 撑 建 设, 要 求 使 用 非 接 触 式 门 禁 系 统 五 数 字 化 校 园 应 用 系 统 需 求 满 足 学 校 管 理 应 用 系 统 全 部 功 能 的 实 现, 能 够 顺 畅 对 接 旧 系 统, 能 够 实 现 以 后 其 它 厂 家 各 种 新 的 应 用 模 块 与 本 次 建 设 的 数 字 化 校 园 应 用 系 统 的 快 速 对 接, 数 字 化 校 园 应 用 系 统 可 以 提 供 相 应 数 据 及 分 析 六 数 字 化 教 学 资 源 库 需 求 确 保 数 字 化 资 源 品 质 优 良 使 用 率 高, 能 够 满 足 补 充 课 堂 教 学 和 促 进 就 业 的 需 要 数 字 化 校 园 建 设 方 案 ( 软 件 建 设 方 面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备 清 单 数 量 1 数 字 化 校 园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 1 2 数 字 化 校 园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1 校 园 户 外 多 彩 LED 宣 传 显 示 屏 及 相 关 安 装 工 程 配 件 散 热 配 套 2 投 影 机 10 台 及 相 关 配 件 一 批 1 3 数 字 化 教 学 资 源 库 建 设 专 业 课 程 专 业 标 准 专 业 信 息 文 献 专 题 特 色 资 源 多 媒 体 课 件 教 师 教 案 等 数 字 化 教 学 资 源 库 1 第 一 部 分 : 数 字 化 校 园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一 学 生 工 作 管 理 系 统 ( 一 ) 概 述 学 生 工 作 管 理 系 统 围 绕 学 生 从 入 校 到 离 校 的 过 程, 梳 理 并 优 化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实 现 数 据 信 息 化 流 程 信 息 化 决 策 信 息 化, 最 终 达 到 数 据 共 享 管 理 自 动 化 管 理 智 能 化, 通 过 系 统 模 块 间 的 通 知 机 制, 实 现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超 越 时 间 和 空 间, 为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50

个 人 提 供 实 时 数 据 的 查 询 与 分 析 功 能, 实 现 学 生 系 统 与 学 校 其 它 系 统 的 联 动,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和 管 理 水 平 ( 二 ) 系 统 管 理 权 限 以 网 络 为 平 台, 对 科 室 系 部 办 事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班 主 任 提 供 管 理 权 限 ( 三 ) 系 统 功 能 1 待 办 事 宜 管 理 待 办 事 项 是 电 子 工 作 流 分 配 给 用 户 的 任 务, 比 如 : 某 个 学 生 提 交 了 转 专 业 或 退 学 的 申 请, 然 后 就 会 进 入 流 程, 谁 来 审 核, 就 把 该 任 务 指 派 给 对 应 的 审 核 人, 相 关 审 核 人 就 可 以 在 待 办 事 项 中 查 看 到 需 要 自 己 去 审 核 的 任 务 2 招 生 录 取 管 理 ( 主 要 管 理 部 门 -- 招 生 就 业 科 ) 1 新 生 信 息 模 块 : 姓 名 性 别 报 读 专 业 是 否 参 加 中 / 高 考 / 成 绩 是 否 住 宿 报 名 日 期 身 份 证 号 ( 要 求 配 套 身 份 证 信 息 读 取 器 )( 若 无 身 份 证 可 用 手 动 输 入 信 息 ) 生 源 地 户 籍 所 在 地 户 口 性 质 ( 城 市 农 村 县 镇 ) 学 校 介 绍 人 ( 由 学 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提 供 教 师 基 础 数 据 ) 毕 ( 肄 ) 业 学 校 家 长 联 系 电 话 提 供 打 印, 由 报 名 学 生 签 字 确 认 缴 费 金 额 缴 费 发 票 号 缴 费 学 期 ( 以 上 三 项 归 口 财 务 科 录 入 ) 此 信 息 可 供 2 录 取 通 知 书 打 印 模 块 的 信 息 链 接 2 录 取 通 知 书 打 印 模 块 : 该 模 块 是 实 现 新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输 出 打 印 打 印 内 容 包 括 : 姓 名 专 业 报 到 时 间 打 印 日 期 等 有 是 否 打 印 通 知 书 选 项, 录 取 书 样 本 可 更 改 3 招 生 信 息 统 计 模 块 : 人 数 统 计 男 女 生 人 数 统 计, 内 外 宿 人 数 统 计 ( 可 筛 选 男 女 生 数 ) 中 高 级 人 数 统 计 专 业 统 计 生 源 地 区 统 计 毕 业 学 校 统 计 教 师 完 成 招 生 任 务 统 计 ( 由 学 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提 供 教 师 基 础 数 据 ) 招 生 计 划 统 计 等 4 新 生 报 到 及 统 计 管 理 : 新 生 是 否 报 到 应 到 人 数 实 到 人 数 报 到 率 等 5 新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由 各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需 有 电 子 签 名 栏 6 退 学 ( 流 失 ) 休 学 复 学 管 理 由 各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7 免 学 费 管 理 班 主 任 录 完 基 础 数 据 后, 点 击 免 学 费 申 请, 可 自 动 生 成 免 学 费 申 请 表 中 需 填 内 容, 直 接 打 印 后, 签 名 处 由 相 关 人 员 手 签 免 学 费 申 请 表 附 后 3 学 生 管 理 :( 主 要 管 理 部 门 -- 学 生 科 ) 1 学 生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 以 班 为 单 位 ): 姓 名 班 级 学 号 身 份 证 号 出 生 年 月 家 庭 成 员 信 息 ( 第 一 位 须 填 写 户 口 信 息 ) 等 学 籍 变 动 信 息 是 否 享 受 免 学 费 / 助 学 金, 可 提 供 上 传 登 记 照 功 能, 修 改 ( 删 除 ) 功 能 查 询 功 能 统 计 功 能 ( 实 时 综 合 的 统 计 数 51

据 指 标 报 表 或 图 表 ) 学 生 管 理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班 主 任 为 主 要 管 理 人 技 能 等 级 取 得 情 况 ( 培 训 科 ) 2 班 级 管 理 班 主 任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学 生 总 数 还 可 容 纳 学 生 数 免 学 费 总 人 数 助 学 金 总 人 数 转 专 业 人 员 情 况 退 学 人 员 情 况 3 学 生 档 案 生 成 可 打 印 相 关 文 档 资 料 备 注 : 学 校 目 前 有 省 全 国 各 一 套 的 上 报 系 统, 分 别 进 行 学 籍 上 报 毕 业 证 制 作 免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金 申 请 我 校 已 经 确 认 省 全 国 的 两 套 系 统 无 法 提 供 接 口, 为 使 学 生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新 生 信 息 与 学 校 上 报 省 全 国 的 两 套 系 统 里 的 数 据 相 吻 合, 请 参 照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学 生 个 人 信 息 设 置 补 充, 以 方 便 将 学 生 信 息 导 入 省 全 国 的 两 套 系 统 里, 避 免 重 复 劳 动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项 : 学 习 形 式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民 族 联 系 电 话 政 治 面 貌 户 口 所 在 地 户 口 性 质 学 习 专 业 名 称 爱 好 特 长 毕 业 学 校 招 生 年 份 招 生 季 度 班 级 银 行 卡 号 专 业 级 别 入 学 前 文 化 程 度 学 制 家 庭 联 系 人 家 庭 联 系 电 话 家 庭 年 总 收 入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是 否 10 万 以 下 民 族 是 否 家 庭 困 难 是 否 低 保 收 入 来 源 家 庭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办 学 点 名 称 证 件 类 别 学 生 类 别 户 口 区 域 学 生 状 态 学 号 4 学 生 德 育 考 评 管 理 : 学 生 评 奖 评 优 违 纪 处 分 处 分 解 除 考 勤 德 育 考 评 等 思 想 教 育 管 理 5 开 除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 避 免 已 开 除 学 籍 学 生 再 次 报 名 6 毕 业 证 制 作 发 放 领 取 信 息 管 理 : 可 查 询 毕 业 时 各 类 证 件 制 作 和 领 取 信 息, 并 进 行 各 类 统 计 7 内 宿 生 信 息 管 理 : 内 宿 生 姓 名 所 在 班 级 宿 舍 分 配 宿 管 负 责 人 信 息 52

8 学 生 受 资 助 信 息 : 是 否 享 受 免 学 费 助 学 金 资 助, 资 助 年 限, 资 助 金 额 9 学 生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信 息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成 绩 工 种 等 级 等 信 息 10 学 生 毕 业 提 醒 : 根 据 学 制 提 醒 毕 业 时 间 11 团 员 信 息 管 理 : 姓 名 班 级 身 份 证 号 团 员 证 号 出 生 年 月 等 团 籍 变 动 信 息 修 改 ( 删 除 ) 功 能 查 询 功 能 统 计 功 能 ( 实 时 综 合 的 统 计 数 据 指 标 报 表 或 图 表 ) 团 员 管 理 以 团 支 部 为 单 位, 班 主 任 为 主 要 管 理 人 12 班 主 任 宿 管 老 师 信 息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任 班 主 任 ( 宿 管 ) 时 间 任 职 班 级 ( 宿 舍 ) 13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管 理 : 4 学 生 缴 费 信 息 管 理 ;( 管 理 部 门 -- 总 务 科 ) 1 具 备 新 生 缴 费 信 息 录 入 功 能 缴 费 信 息 修 改 ( 删 除 ) 功 能 查 询 功 能 统 计 功 能 ( 实 时 综 合 的 统 计 数 据 指 标 报 表 或 图 表 ) 2 学 生 中 职 卡 ( 银 行 卡 ) 管 理 能 按 班 别 生 成 中 职 卡 申 办 资 料 ( 学 生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本 人 手 机 号 码, 家 长 手 机 号 码 ) 发 放 纪 录, 中 职 卡 号 码 变 更 在 中 职 卡 基 础 上 生 成 学 生 银 行 代 扣 学 费 表 格, 含 卡 号 姓 名 缴 费 金 额 3 按 学 生 类 别 ( 免 学 费 非 免 学 费 住 宿 与 否 ) 管 理 学 生 缴 费 情 况,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能 调 用 欠 费 情 况, 能 自 动 生 成 催 缴 费 用 通 知 4 能 根 据 教 材 领 用 情 况, 按 实 结 算 学 生 教 材 费 5 对 退 学 流 失 减 免 学 费 学 生 能 计 算 生 成 退 费 金 额 5 就 业 管 理 ( 管 理 部 门 -- 招 生 就 业 科 ) 1 就 业 推 荐 管 理 招 生 就 业 科 发 布 企 业 信 息, 企 业 信 息 库 (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招 聘 岗 位 薪 资 待 遇 等 企 业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班 主 任 录 入 学 生 选 择 企 业 情 况, 班 主 任 审 核 意 见, 汇 总 打 印 学 生 名 单, 面 试 时 间 地 点 等 2 学 生 离 校 管 理 流 程 : 招 生 就 业 科 ( 输 入 企 业 名 称 )- 班 主 任 ( 财 务 科 )- 宿 管 - 卡 务 中 心 - 系 部 - 教 务 科 - 班 主 任 - 招 生 就 业 科 ( 输 入 离 校 各 类 信 息, 如 出 发 时 间 等 ) 3 学 生 就 业 信 息 管 理 学 生 就 业 后, 记 录 学 生 的 就 业 信 息 资 料 包 括 是 否 自 找 工 作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属 地 出 发 时 间 是 否 专 业 对 口 就 业 异 动, 通 过 系 统 进 行 统 一 的 管 理, 可 以 计 算 就 业 率, 就 业 对 口 率 等 信 息 4 企 业 管 理 库 记 录 合 作 企 业 资 料 和 合 作 情 况, 以 及 开 展 的 校 企 合 作 情 况 53

二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 一 ) 概 述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教 学 资 源 子 系 统 教 学 计 划 管 理 子 系 统 课 表 编 排 子 系 统 学 生 成 绩 子 系 统 和 学 生 技 能 等 级 成 绩 子 系 统 五 大 块 ( 二 ) 系 统 管 理 权 限 以 网 络 为 平 台, 对 任 课 教 师 系 部 管 理 人 员 教 务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管 理 权 限 ( 三 ) 系 统 功 能 1 教 学 资 源 子 系 统 (1) 教 师 -- 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的 数 据 (2) 学 生 -- 用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的 数 据 (3) 教 室 和 实 训 室 - 用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的 数 据 (4) 教 学 设 备 - 用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的 数 据 2 教 学 计 划 管 理 子 系 统 包 括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审 核 维 护 调 整 查 询 等 3 课 表 编 排 子 系 统 (1) 自 动 整 合 资 源 和 要 求, 进 行 排 课 (2) 调 停 课 管 理 : 包 括 调 停 课 申 请 审 批 处 理 通 知 统 计 全 校 节 假 日 调 停 课 管 理 (3) 手 动 排 课 / 调 课 (4) 课 表 查 询 : 包 括 全 校 课 表 查 询 和 个 人 课 表 查 询 (5) 教 师 工 作 量 管 理 :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数 据 来 自 排 课 结 果 教 学 进 度 表 调 停 课 学 校 活 动 性 质 的 停 课, 不 减 少 教 学 工 作 量 包 括 公 式 设 置 填 写 教 师 工 作 量 教 师 工 作 量 审 核 工 作 量 统 计 教 师 工 作 量 查 询 4 学 生 成 绩 子 系 统 ( 科 目 成 绩 可 导 出 ) (1) 老 师 能 录 入 期 考 平 时 成 绩, 并 能 按 比 例 自 动 生 成 期 评 成 绩 ; (2) 各 系 教 务 科 能 对 老 师 上 交 成 绩 进 行 两 级 审 核 ; (3) 能 对 各 班 学 生 成 绩 进 行 统 计 ; (4) 各 班 学 生 成 绩 能 按 要 求 自 动 排 序 ; (5) 自 动 生 成 补 考 名 单 ; (6) 各 系 教 务 科 对 补 考 进 行 两 级 审 核 ; 54

(7) 能 录 入 补 考 成 绩 ; (8) 能 自 动 生 成 各 班 学 生 结 业 成 绩 表 ; (9) 自 动 生 成 并 打 印 各 类 成 绩 表 ( 各 班 期 考 期 评 结 业 成 绩 表 ) 班 级 前 三 名 学 生 名 单 补 考 学 生 名 单 结 业 成 绩 不 合 格 学 生 名 单 ; (10) 能 打 印 出 学 生 个 人 成 绩 单 ; (11) 提 供 各 类 统 计 查 询 5 学 生 技 能 等 级 成 绩 子 系 统 -- 由 培 训 科 进 行 管 理 (1) 省 市 两 级 技 能 鉴 定 考 试 成 绩 能 导 入 学 生 在 校 成 绩 系 统 中 ; (2) 能 对 各 班 学 生 技 能 考 试 成 绩 进 行 统 计 ; (3) 自 动 生 成 补 考 名 单 ; (4) 各 系 培 训 科 对 补 考 进 行 两 级 审 核 ; (5) 能 录 入 补 考 成 绩 ; (6) 能 自 动 生 成 各 班 学 生 技 能 考 试 成 绩 表 ; (7) 汇 总 进 入 学 生 成 绩 单 ; (8) 提 供 各 类 统 计 查 询 ; (9) 具 备 自 动 填 表 功 能, 可 抓 取 数 据 库 中 相 对 应 的 选 项, 自 动 填 写 技 能 鉴 定 考 核 表 (10)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制 作 发 放 系 统 (11) 社 会 人 员 及 各 类 培 训 管 理 系 统 6 教 材 管 理 系 统 依 据 实 际 需 要 与 现 有 库 存, 确 定 采 购 教 材 的 种 类 与 数 量 按 规 定 进 行 教 材 入 库 教 材 出 库 及 库 存 管 理 出 库 的 形 式 有 以 行 政 班 领 用 个 人 记 帐 个 人 领 用 和 对 外 零 售, 还 可 进 行 报 废 处 理 整 个 管 理 过 程 均 能 进 行 各 类 查 询 统 计 打 印, 如 到 书 情 况 及 统 计 查 询 库 存 及 统 计 学 生 教 材 领 用 清 单 查 询 和 统 计 学 生 教 材 费 使 用 情 况 查 询 和 统 计 教 师 领 用 教 材 查 询 和 统 计 教 材 进 出 收 支 及 差 价 查 询 和 统 计 学 生 可 以 对 自 己 选 用 教 材 及 领 用 教 材 的 情 况 进 行 查 询 和 统 计, 也 可 以 直 接 上 网 查 询 个 人 使 用 教 材 明 细 帐 和 缴 费 情 况, 主 要 功 能 菜 单 : 教 材 代 码 维 护 基 本 信 息 教 材 计 划 教 材 征 订 教 材 入 库 退 还 供 应 商 教 材 出 库 教 材 回 库 教 材 报 废 数 据 查 询 数 据 导 入 数 据 设 置 教 材 盘 库 数 据 统 计 打 印 教 材 输 出 接 口 等 7 教 学 评 教 系 统 ( 教 学 督 导 教 学 情 况 调 查 等 ); (1) 可 进 行 非 指 标 式 评 价 ( 问 卷 式 和 听 课 记 录 )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