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修 订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根 据 国 家 及 辽 宁 省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经 过 广 泛 调 研, 学 校 重 新 修 订 了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自 2015 年 起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执 行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2015 年 2 月 9 日 第 1 页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快 我 校 人 才 强 校 战 略 的 实 施, 根 据 国 家 及 辽 宁 省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等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和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实 际 情 况, 现 重 新 修 订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第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指 导 思 想 是 : 依 据 学 校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以 岗 位 管 理 为 中 心, 以 教 师 队 伍 为 主 体, 加 强 高 水 平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力 求 快 速 提 升 我 校 核 心 竞 争 力 第 三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严 格 遵 循 总 量 控 制 强 化 实 绩 择 优 评 聘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注 重 对 评 聘 对 象 的 职 业 道 德 教 学 质 量 医 疗 服 务 科 研 业 绩 人 才 培 养 学 术 创 新 等 方 面 的 考 察 和 评 价 第 四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依 据 岗 位 性 质 和 工 作 内 容, 设 置 各 级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评 聘 条 件, 坚 持 以 教 育 教 学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医 疗 服 务 为 首 要 任 务, 加 快 提 高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水 平 及 国 内 外 影 响 力, 为 实 现 把 我 校 建 设 成 为 国 内 顶 级 医 科 大 学 目 标 而 努 力 第 2 页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与 晋 升 系 列 第 五 条 岗 位 设 置 坚 持 科 学 设 岗 宏 观 调 控 优 化 结 构 精 干 高 效 按 岗 聘 用 规 范 管 理 的 原 则, 根 据 辽 宁 省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厅 核 准 的 岗 位 数 额 和 各 职 级 比 例, 并 结 合 我 校 发 展 规 划 和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每 年 晋 升 岗 位 数 量 和 比 例 第 六 条 晋 升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人 员 要 求 完 成 一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任 现 职 后 至 少 有 三 年 达 到 本 学 科 教 研 室 平 均 教 学 工 作 量 以 上, 特 殊 情 况 由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议 批 准 没 有 达 到 上 述 教 学 标 准 的 人 员 可 申 报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或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聘 任 为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或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人 员, 可 以 申 请 转 为 教 授 副 教 授, 但 需 连 续 三 年 按 要 求 完 成 本 学 科 教 研 室 平 均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并 至 少 有 一 篇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第 三 章 基 本 职 责 与 任 职 条 件 第 七 条 基 本 职 责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品 行 端 正, 作 风 正 派, 为 人 师 表, 医 德 高 尚,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风 尚, 恪 守 学 术 规 范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2. 能 全 面 熟 练 地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在 各 项 工 作 中 团 结 协 作, 有 集 体 观 念 和 奉 献 精 神 任 现 职 期 间, 连 续 三 年 工 作 考 第 3 页
核 合 格 3. 校 部 地 区 各 学 院 学 科 教 研 室 应 根 据 各 自 协 调 发 展 的 需 求, 在 现 有 教 授 和 副 教 授 的 教 学 科 研 产 出 统 计 分 析 基 础 上, 按 照 所 在 学 科 教 授 和 副 教 授 工 作 业 绩 的 中 上 水 平 制 定 各 学 院 学 科 教 研 室 教 授 和 副 教 授 任 职 的 基 本 条 件 及 考 核 标 准 :(1) 教 学 工 作 方 面, 应 包 括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教 学 质 量 教 学 改 革 等 ;(2) 研 究 成 果 方 面, 应 包 括 学 术 论 文 质 量 承 担 课 题 获 奖 情 况 专 利 及 转 化 等 ;(3)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应 包 括 学 生 培 养 质 量 等 4. 各 临 床 学 院 按 照 不 低 于 现 有 卫 生 技 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的 平 均 水 平 分 别 制 定 本 医 院 学 科 卫 生 技 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基 本 条 件 及 考 核 标 准, 如 门 诊 量 手 术 例 数 会 诊 次 数 解 决 疑 难 杂 症 和 临 床 诊 疗 新 技 术 开 展 项 目 等, 加 强 对 临 床 工 作 的 质 与 量 进 行 考 核 同 时 应 加 强 对 临 床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制 定 临 床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5. 具 备 较 高 的 教 育 教 学 或 临 床 诊 治 水 平, 在 教 学 或 医 疗 领 域 业 绩 突 出, 可 从 教 学 临 床 突 出 岗 位 渠 道 晋 升 ( 见 附 件 3) 申 请 从 该 渠 道 晋 升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年 龄 限 定 在 男 55 女 53 周 岁 及 以 上 ; 申 请 从 该 渠 道 晋 升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年 龄 限 定 在 男 50 女 48 周 岁 及 以 上 本 渠 道 晋 升 人 员 所 占 指 标 不 超 过 当 年 晋 升 总 指 标 的 5% 第 4 页
第 八 条 任 职 条 件 一 任 职 年 限 1. 正 高 级 职 务 具 备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历, 且 被 聘 任 为 副 高 级 职 务 满 六 年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满 五 年, 且 被 聘 任 为 副 高 级 职 务 满 五 年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且 被 聘 任 为 副 高 级 职 务 满 五 年 2. 副 高 级 职 务 具 备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历, 且 被 聘 任 为 中 级 职 务 满 六 年 ;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并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 含 经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取 得 学 位 ), 且 被 聘 任 为 中 级 职 务 满 五 年 ;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并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且 被 聘 任 为 中 级 职 务 满 二 年 ; 博 士 后 出 站, 且 被 聘 任 为 中 级 职 务 3. 中 级 职 务 取 得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并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 含 经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取 得 学 位 ), 且 被 聘 任 为 初 级 职 务 满 二 年 ; 本 科 学 历 毕 业 满 五 年, 且 被 聘 任 为 初 级 职 务 满 四 年 ;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毕 业 满 七 年, 且 被 聘 任 为 师 级 职 务 满 四 年 ; 中 专 学 历 毕 业 满 十 四 年, 且 被 聘 任 为 师 级 职 务 满 四 年 4. 初 级 职 务 具 备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学 历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历 毕 业 后 工 作 满 一 年 全 日 制 大 专 学 历 毕 业 后 工 作 满 三 年, 可 直 接 确 定 师 级 职 务 非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历 毕 业 后 工 作 满 一 年 非 全 日 制 大 专 学 历 毕 业 后 工 作 满 三 年 中 专 学 历 毕 业 第 5 页
满 六 年 并 被 聘 任 为 士 级 职 务 满 五 年, 需 参 加 评 聘 方 可 取 得 相 应 职 务 5. 对 非 全 日 制 学 历 学 位 人 员 申 请 晋 升 的 年 限 规 定 非 全 日 制 正 规 大 学 学 历, 后 经 五 大 学 习 获 得 本 科 学 历, 后 取 得 的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按 照 以 下 条 件 执 行 : 晋 升 中 级 职 务 本 科 毕 业 满 五 年 获 硕 士 学 位 满 三 年 ; 晋 升 副 高 级 职 务 本 科 毕 业 满 十 年 获 硕 士 学 位 满 八 年, 获 博 士 学 位 满 二 年 ; 晋 升 正 高 级 职 务 本 科 毕 业 满 十 五 年, 获 硕 士 学 位 满 十 三 年, 获 博 士 学 位 满 七 年 二 在 岗 工 作 时 间 及 要 求 1. 教 学 工 作 完 成 院 系 部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及 带 教 任 务,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基 础 课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必 须 在 每 个 学 年 中 担 任 过 教 学 任 务 ; 临 床 课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必 须 在 四 个 学 年 中 担 任 过 教 学 任 务 如 任 现 职 期 间 被 学 校 派 出 进 修 学 习, 基 础 课 教 师 担 任 教 学 任 务 不 应 少 于 四 个 学 年, 临 床 课 教 师 不 应 少 于 三 个 学 年 2. 临 床 工 作 完 成 临 床 学 院 规 定 的 诊 疗 工 作 量, 并 具 备 较 高 的 诊 治 水 平, 医 疗 效 果 良 好 任 现 职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临 床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3. 科 研 工 作 完 成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科 研 工 作 量, 并 不 低 于 本 学 科 专 业 所 晋 升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的 平 均 科 研 水 平 第 6 页
三 外 语 及 计 算 机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需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全 国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1.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晋 升 正 副 高 级 职 务 需 取 得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A 级 合 格 证 书, 晋 升 中 级 职 务 需 取 得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B 级 合 格 证 书 晋 升 初 级 职 务 职 称 外 语 不 做 必 备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予 以 免 试 : (1)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2)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 含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取 得 学 位 ) 晋 升 中 级 职 务 ;(3) 申 报 副 高 级 职 称 时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要 求,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称 不 需 要 再 次 参 加 同 一 级 别 考 试 ;(4) 参 加 教 育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权 威 机 构 组 织 的 出 国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已 达 到 出 国 留 学 或 进 修 合 格 标 准 ; (5) 在 国 外 学 习 进 修 或 工 作 满 一 年 2. 全 国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晋 升 正 副 高 级 职 务 需 取 得 2 个 模 块 合 格 证 书, 且 模 块 不 重 复 ; 晋 升 中 初 级 职 务 需 取 得 1 个 模 块 合 格 证 书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予 以 免 试 : (1)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2) 年 龄 在 45 周 岁 及 以 上 ;(3) 计 算 机 专 业 大 专 学 历 以 上 四 业 绩 条 件 本 办 法 所 称 业 绩 包 括 学 术 论 文 课 题 项 目 各 级 奖 励 出 版 专 著 专 利 发 明 成 果 转 化 等 医 学 及 相 关 学 科 人 员, 申 请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第 7 页
务 的 基 本 科 研 业 绩 条 件 见 附 件 1; 公 共 基 础 人 文 社 科 相 关 学 科 人 员, 申 请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基 本 科 研 业 绩 条 件 见 附 件 2; 教 学 临 床 突 出 人 员, 申 请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见 附 件 3; 申 请 评 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业 绩 条 件 见 附 件 4; 申 请 破 格 聘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科 研 业 绩 条 件 见 附 件 5; 申 请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直 聘 的 条 件 见 附 件 6; 申 请 评 聘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业 绩 条 件 见 附 件 7;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申 请 评 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条 件 见 附 件 8 五 其 他 条 件 1. 出 国 进 修 根 据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人 员, 申 请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有 连 续 6 个 月 以 上 在 境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或 研 究 机 构 从 事 研 究 学 习 的 经 历 ; 此 条 件 2015 年 2016 年 暂 不 做 要 求, 从 2017 年 起 全 面 执 行 部 分 公 共 基 础 及 人 文 社 科 等 岗 位 人 员 可 适 当 放 宽 要 求 2. 服 务 农 村 按 国 家 辽 宁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临 床 岗 位 人 员 须 到 农 村 医 疗 机 构 服 务,2015 年 完 成 不 少 于 3 个 月 的 服 务 期,2016 年 全 面 实 施 城 市 医 生 到 农 村 服 务 半 年 政 策 3. 校 外 同 行 评 议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需 进 行 校 外 同 行 评 议, 同 行 评 议 至 少 送 审 3 位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结 果 作 为 申 报 人 员 第 8 页
评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六 有 关 政 策 说 明 : 1.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实 行 评 聘 分 开 取 得 任 职 资 格 的 未 聘 人 员, 只 限 在 学 术 交 流 中 使 用 高 级 职 务 资 格 名 称, 不 享 受 相 应 的 工 资 校 ( 院 ) 内 津 贴 等 相 关 待 遇 2. 卫 生 资 格 考 试 按 国 家 辽 宁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临 床 岗 位 人 员 申 请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要 求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实 践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且 考 试 成 绩 当 年 有 效 破 格 人 员 若 未 能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则 不 能 申 请 卫 生 系 列 及 教 师 系 列 职 称, 只 给 研 究 系 列 职 称, 且 三 年 内 不 能 从 事 相 应 级 别 的 临 床 岗 位 工 作 申 请 初 级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人 员 需 通 过 国 家 相 关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以 辽 宁 省 人 社 厅 卫 计 委 当 年 政 策 为 准 ) 3. 医 疗 援 助 对 主 动 承 担 国 家 省 市 国 外 医 疗 援 助 援 疆 援 藏 任 务 的 人 员, 申 请 评 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其 业 绩 条 件 按 承 担 任 务 当 年 的 晋 升 标 准 执 行, 并 减 少 1 篇 影 响 因 子 2 分 的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所 占 名 额 按 当 年 总 体 晋 升 指 数 进 行 调 整 4.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晋 升 职 称 管 理 岗 位 中 从 事 管 理 研 究 或 兼 任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允 许 有 条 件 地 申 请 聘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见 附 件 8) 第 9 页
第 四 章 评 聘 机 构 及 程 序 第 九 条 评 聘 机 构 职 称 评 聘 工 作 在 学 校 职 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下 进 行 组 长 由 校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主 管 人 事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担 任 主 要 任 务 是 对 全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包 括 审 定 评 聘 方 案 部 署 评 聘 工 作 监 督 评 聘 过 程 审 批 评 聘 名 单 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人 事 处 第 十 条 评 聘 程 序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采 取 个 人 申 报 二 级 单 位 审 核 推 荐 推 荐 人 选 公 示 学 校 学 科 答 辩 评 议 通 过 答 辩 人 选 公 示 职 称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审 职 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的 程 序, 具 体 如 下 : 一 个 人 申 报 申 报 人 向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提 出 晋 升 申 请 并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和 辅 助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校 直 部 门 直 接 提 交 人 事 处 ) 二 二 级 单 位 审 核 推 荐 1.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推 荐 程 序 二 级 单 位 负 责 对 申 报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组 织 学 院 职 称 评 审 会 推 荐 参 加 学 校 学 科 评 审 人 选 由 学 院 成 立 推 荐 评 审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专 家 应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期 两 年 2.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推 荐 程 序 各 二 级 学 院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评 聘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报 人 员 情 况 自 行 组 织 评 聘 工 作, 评 聘 后 报 学 校 备 案 第 10 页
三 推 荐 人 选 公 示 对 推 荐 到 学 校 参 加 学 科 答 辩 评 议 会 的 人 员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三 天, 对 有 疑 议 的 人 员 学 校 将 进 行 认 真 复 审, 以 确 保 其 资 格 条 件 业 绩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四 学 校 学 科 答 辩 评 议 学 校 组 织 进 行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学 科 答 辩 评 议, 评 议 期 间 实 行 全 封 闭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评 议 程 序, 由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全 程 监 督 组 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库, 专 家 库 由 全 校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组 成, 并 报 人 社 厅 备 案 答 辩 评 议 组 专 家 从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根 据 学 科 分 组 评 议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形 式, 参 评 者 需 获 得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赞 成 票 方 可 通 过 五 通 过 答 辩 人 选 公 示 对 通 过 学 校 学 科 答 辩 评 议 的 人 员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三 天, 对 有 疑 议 的 人 员 学 校 将 进 行 认 真 复 审, 并 提 交 职 称 评 聘 委 员 会 审 议 六 职 称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审 各 学 科 答 辩 评 议 推 荐 人 选 将 提 交 学 校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审, 学 校 职 称 评 聘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不 少 于 25 人, 由 学 校 各 学 科 领 域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专 家 教 授 组 成, 校 长 担 任 委 员 会 主 席 评 审 会 议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形 式, 参 评 者 需 获 得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赞 成 票 方 可 通 过 第 11 页
七 学 校 职 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职 称 评 聘 委 员 会 将 推 荐 名 单 提 交 学 校 职 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并 报 辽 宁 省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厅 批 准 后 方 可 评 聘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起 执 行, 由 学 校 职 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原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同 之 处 均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校 部 及 各 附 属 医 院 在 职 职 工 附 件 1: 医 学 及 相 关 学 科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科 研 业 绩 附 件 2: 公 共 基 础 人 文 社 科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科 研 业 绩 附 件 3: 教 学 临 床 突 出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业 绩 附 件 4: 申 请 评 审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科 研 业 绩 附 件 5: 申 请 破 格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科 研 业 绩 附 件 6: 申 请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直 聘 条 件 附 件 7: 申 请 评 聘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业 绩 条 件 附 件 8: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评 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条 件 附 件 9: 职 称 评 审 学 术 期 刊 类 别 及 与 论 文 有 关 的 认 定 办 法 第 12 页
附 件 1: 医 学 及 相 关 学 科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科 研 业 绩 级 别 晋 升 系 列 业 绩 条 件 条 件 一 条 件 二 条 件 三 课 题 条 件 主 持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部 省 级 及 以 上 课 题 1 项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及 以 上 1 项, 或 主 持 纵 向 课 题 累 积 经 费 50 万 元 及 以 上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1 项, 或 主 持 纵 向 课 题 累 积 经 费 30 万 元 及 以 上 正 高 级 教 授 研 究 员 主 任 医 师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8 篇 : 必 须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且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IF 值 总 和 5 分 及 以 上 (2) 单 篇 IF 值 3 分 及 以 上 (3)JCR 分 区 Ⅱ 区 及 以 上 1 篇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8 篇 : 必 须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总 和 达 到 2 分 及 以 上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8 篇 : 必 须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总 和 达 到 3 分 及 以 上 课 题 条 件 参 与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部 省 级 及 以 上 课 题 1 项 ( 前 2 名 )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及 以 上 1 项, 或 主 持 纵 向 课 题 累 积 经 费 50 万 元 及 以 上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1 项, 或 主 持 纵 向 课 题 累 积 经 费 30 万 元 及 以 上 副 高 级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副 主 任 医 师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7 篇 : 必 须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且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IF 值 总 和 5 分 及 以 上 (2) 单 篇 IF 值 3 分 及 以 上 (3)JCR 分 区 Ⅱ 区 及 以 上 1 篇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7 篇 : 必 须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总 和 达 到 2 分 及 以 上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7 篇 : 必 须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总 和 达 到 3 分 及 以 上 注 : 药 检 护 技 系 列 人 员 晋 升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参 照 此 条 件 执 行 第 13 页
附 件 2: 公 共 基 础 人 文 社 科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科 研 业 绩 级 别 晋 升 系 列 公 共 基 础 人 文 社 科 课 题 条 件 主 持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部 省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或 教 育 研 究 课 题 1 项 正 高 级 教 授 研 究 员 与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8 篇, 且 需 满 足 下 列 两 个 条 件 : (1) 至 少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累 计 IF 值 3 分 及 以 上, 且 其 中 1 篇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1.5 分 及 以 上 (2) 至 少 包 含 1 篇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与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8 篇, 且 需 满 足 下 两 个 列 条 件 : (1) 至 少 包 含 1 篇 SSCI 或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1.5 分 及 以 上, 或 4 篇 CSSCI 源 期 刊 论 文 (2) 至 少 包 含 1 篇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课 题 条 件 参 与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部 省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或 教 育 研 究 课 题 1 项 ( 前 3 名 ) 副 高 级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7 篇, 且 需 满 足 下 列 两 个 条 件 : (1) 至 少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累 计 IF 值 3 分 及 以 上, 且 其 中 1 篇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1.5 分 及 以 上 (2) 至 少 包 含 1 篇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7 篇, 且 需 满 足 下 列 两 个 条 件 : (1) 至 少 包 含 1 篇 SSCI 或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1.5 分 及 以 上, 或 3 篇 CSSCI 源 期 刊 论 文 (2) 至 少 包 含 1 篇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注 : 图 书 资 料 档 案 会 计 编 辑 工 程 系 列 实 验 系 列 晋 升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参 照 此 条 件 执 行 第 14 页
附 件 3: 教 学 临 床 突 出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业 绩 (5%) 级 别 晋 升 系 列 业 绩 条 件 教 学 突 出 (1) 年 龄 男 55 女 53 周 岁 及 以 上 (2)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量 (3)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及 以 上 奖 励 1 项 ( 前 2 名 ) 或 部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以 上 奖 励 1 项 ( 第 1 名 ) 可 免 课 题 条 件 (4) 年 均 课 时 数 达 到 本 学 科 专 业 平 均 教 学 课 时 数 2 倍 及 以 上, 可 等 同 于 1 篇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正 高 级 教 授 主 任 医 师 临 床 突 出 长 期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年 龄 男 55 女 53 周 岁 及 以 上, 且 临 床 工 作 量 大 诊 疗 水 平 高 治 疗 效 果 好 条 件 一 条 件 二 课 题 条 件 主 持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部 省 级 及 以 上 课 题 1 项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及 以 上 1 项 与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8 篇 : 至 少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累 计 IF 值 3 分 及 以 上, 且 其 中 1 篇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1.5 分 及 以 上 与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8 篇 教 学 突 出 (1) 年 龄 男 50 女 48 周 岁 及 以 上 (2)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量 (3)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及 以 上 奖 励 1 项 ( 额 定 内 ) 或 部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及 以 上 奖 励 1 项 ( 第 3 名 ) 可 免 课 题 条 件 (4) 年 均 课 时 数 达 到 本 学 科 专 业 平 均 教 学 课 时 数 2 倍 及 以 上, 可 等 同 于 1 篇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副 高 级 副 教 授 副 主 任 医 师 临 床 突 出 长 期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年 龄 男 50 女 48 周 岁 及 以 上, 且 临 床 工 作 量 大 诊 疗 水 平 高 治 疗 效 果 好 条 件 一 条 件 二 课 题 条 件 参 与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部 省 级 及 以 上 课 题 1 项 ( 前 3 名 )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及 以 上 1 项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7 篇 : 至 少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累 计 IF 值 3 分 及 以 上, 且 其 中 1 篇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1.5 分 及 以 上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7 篇 第 15 页
附 件 4: 申 请 评 审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科 研 业 绩 级 别 类 型 业 绩 条 件 课 题 条 件 主 持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部 省 级 及 以 上 课 题 1 项 正 高 资 格 条 件 医 学 相 关 课 题 条 件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6 篇 : 至 少 包 含 1 篇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1.5 分 及 以 上 主 持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部 省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或 教 育 研 究 课 题 1 项 公 共 基 础 人 文 社 科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6 篇 : 至 少 包 含 1 篇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1 分 及 以 上 ( 公 共 基 础 学 科 ) 或 3 篇 CSSCI 源 期 刊 论 文 ( 人 文 社 会 学 科 ) 副 高 资 格 条 件 医 学 相 关 公 共 基 础 人 文 社 科 课 题 条 件 参 与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省 部 级 以 上 课 题 1 项 ( 前 3 名 )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5 篇 : 至 少 包 含 1 篇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1.5 分 及 以 上 课 题 条 件 参 与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部 省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或 教 育 研 究 课 题 1 项 ( 列 入 申 请 书 )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5 篇 : 至 少 包 含 1 篇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1 分 及 以 上 ( 公 共 基 础 学 科 ) 或 3 篇 CSSCI 源 期 刊 论 文 ( 人 文 社 会 学 科 ) 第 16 页
附 件 5: 申 请 破 格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科 研 业 绩 级 别 业 绩 条 件 条 件 一 条 件 二 课 题 条 件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及 以 上 1 项 无 正 高 破 格 聘 任 条 件 科 研 奖 励 获 国 家 发 明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或 者 部 省 级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 均 为 额 定 内 )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8 篇 : 必 须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且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IF 值 总 和 25 分 及 以 上 (2) 单 篇 IF 值 7 分 及 以 上 2 篇 (3)JCR 分 区 Ⅰ 区 2 篇 且 Ⅱ 区 1 篇 获 国 家 发 明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或 者 部 省 级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 均 为 额 定 内 )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8 篇 : 必 须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且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IF 值 总 和 35 分 及 以 上 (2) 单 篇 IF 值 8 分 及 以 上 2 篇 (3)JCR 分 区 Ⅰ 区 3 篇 课 题 条 件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或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及 以 上 1 项 无 科 研 奖 励 获 国 家 发 明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或 者 部 省 级 科 技 进 步 奖 三 等 奖 以 上 ( 均 为 额 定 内 ) 获 国 家 发 明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或 者 部 省 级 科 技 进 步 奖 三 等 奖 以 上 ( 均 为 额 定 内 ) 副 高 破 格 聘 任 条 件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7 篇 : 必 须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且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IF 值 总 和 20 分 及 以 上 (2) 单 篇 IF 值 7 分 及 以 上 2 篇 (3)JCR 分 区 Ⅰ 区 2 篇 且 Ⅱ 区 1 篇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7 篇 : 必 须 包 含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且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IF 值 总 和 30 分 及 以 上 (2) 单 篇 IF 值 8 分 及 以 上 2 篇 (3)JCR 分 区 Ⅰ 区 3 篇 第 17 页
附 件 6: 申 请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直 聘 条 件 对 于 在 教 育 教 学 医 疗 服 务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转 化 领 域 有 特 别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在 符 合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基 础 上,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向 学 校 职 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申 请 直 聘, 经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后 需 参 加 学 校 学 科 答 辩 评 议 会, 评 议 会 获 得 通 过 后 经 学 校 职 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后 聘 任 1. 在 教 育 教 学 领 域 中 成 绩 特 别 突 出 的 人 员, 可 提 交 申 请, 并 经 学 院 推 荐 至 学 校 参 加 评 聘 所 占 名 额 不 超 过 当 年 总 晋 升 指 数 1% 2. 在 临 床 医 疗 服 务 中 有 重 大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或 对 临 床 诊 断 技 术 治 疗 方 法 有 重 大 创 新 者, 可 提 交 申 请, 并 经 学 院 推 荐 至 学 校 参 加 评 聘 所 占 名 额 不 超 过 当 年 总 晋 升 指 数 1% 3. 在 Nature Science Cell Lancet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及 其 他 国 际 顶 级 刊 物 发 表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1 篇, 并 且 第 一 通 讯 单 位 为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可 直 接 提 交 申 请 至 学 校 参 加 评 聘 4. 主 持 单 项 国 家 重 大 科 研 课 题 ( 指 科 技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的 重 大 科 研 计 划 项 目, 但 不 包 括 该 类 课 题 的 子 课 题 ), 累 计 到 校 科 研 经 费 500 万 元 以 上, 可 直 接 提 交 申 请 至 学 校 参 加 评 聘 5. 发 挥 学 科 专 业 优 势, 从 事 科 学 技 术 研 发 科 研 成 果 推 广 工 作, 成 绩 卓 著, 科 研 转 化 项 目 向 学 校 上 交 纯 利 润 500 万 元 以 上, 可 直 接 提 交 申 请 至 学 校 参 加 评 聘 第 18 页
附 件 7: 申 请 评 聘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业 绩 条 件 一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 教 师 系 列 科 研 系 列 及 其 他 (1) 掌 握 本 学 科 必 需 的 基 本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践 技 能, 具 备 解 决 本 学 科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胜 任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科 研 医 疗 和 技 术 工 作 (2) 发 表 与 专 业 相 关 的 第 一 作 者 学 术 论 文 2 篇 2. 卫 生 系 列 晋 升 主 治 医 师 主 管 护 师 主 管 技 师 主 管 药 师 必 须 通 过 全 国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相 应 的 技 术 资 格 后, 按 下 列 条 件 聘 任 (1) 主 治 医 师 : 1 完 成 本 学 科 必 需 的 学 科 或 专 业 轮 转, 担 任 过 总 住 院 医 师 工 作, 并 在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2 年 以 上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者, 必 须 经 过 第 一 阶 段 培 训, 经 考 核 获 得 合 格 证 书 各 二 级 单 位 可 在 此 基 础 上 制 定 具 体 考 核 标 准 2 发 表 与 专 业 相 关 的 第 一 作 者 学 术 论 文 2 篇 (2) 主 管 护 师 主 管 技 师 主 管 药 师 : 1 连 续 三 年 工 作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各 二 级 单 位 可 在 此 基 础 上 制 定 具 体 考 核 标 准 2 发 表 与 专 业 相 关 的 第 一 作 者 学 术 论 文 2 篇 二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 熟 悉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知 识 理 论, 具 有 独 立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的 能 力 2. 掌 握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实 践 技 能, 具 有 一 定 的 操 作 能 力, 能 够 解 决 常 见 技 术 问 题 第 19 页
3. 临 床 岗 位 人 员 晋 升 护 师 药 师 技 师 必 须 通 过 全 国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相 应 的 技 术 资 格, 连 续 三 年 工 作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方 可 聘 任, 各 二 级 单 位 可 在 此 基 础 上 制 定 具 体 考 核 标 准 第 20 页
附 件 8: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评 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条 件 管 理 岗 位 中 从 事 管 理 研 究 或 兼 任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允 许 有 条 件 申 请 聘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申 请 聘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同 时 满 足 年 限 要 求 及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一 管 理 岗 位 任 职 年 限 要 求 申 请 聘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聘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且 聘 五 级 领 导 或 普 通 管 理 岗 位 ( 正 处 或 正 处 调 ) 均 满 5 年 ; 申 请 聘 任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具 有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且 聘 六 级 领 导 或 普 通 管 理 岗 位 ( 副 处 或 副 处 调 ) 均 满 5 年, 或 具 有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且 聘 七 级 领 导 或 普 通 管 理 岗 位 ( 正 科 或 主 任 科 员 ) 满 15 年 二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申 请 聘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以 其 所 兼 任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所 属 学 科 为 基 准, 参 照 相 应 岗 位 聘 任 的 基 本 业 绩 条 件, 同 时 考 虑 到 管 理 岗 位 的 实 际 工 作 量, 制 定 具 体 条 件 如 下 表 : 第 21 页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聘 任 正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科 研 业 绩 级 别 晋 升 系 列 晋 升 专 业 业 绩 条 件 正 高 聘 任 基 本 条 件 教 授 研 究 员 主 任 医 师 1. 按 管 理 专 业 2. 按 思 想 政 治 辅 导 员 课 题 条 件 主 持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部 省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或 教 育 研 究 课 题 1 项 与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8 篇 : 至 少 包 含 1 篇 SCI 或 S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1.5 分 及 以 上, 或 4 篇 CSSCI 源 期 刊 论 文 3. 按 兼 任 的 其 他 专 技 专 业 课 题 论 文 条 件 参 照 所 属 学 科 对 应 岗 位 的 正 常 晋 升 条 件 执 行 课 题 条 件 参 与 有 经 费 资 助 的 部 省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或 教 育 研 究 课 题 1 项 ( 前 3 名 ) 1. 按 管 理 专 业 副 高 聘 任 基 本 条 件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副 主 任 医 师 2. 按 思 想 政 治 辅 导 员 与 专 业 相 关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7 篇 至 少 包 含 1 篇 SCI 或 SSCI 源 期 刊 论 文 IF 值 1.5 分 及 以 上, 或 3 篇 CSSCI 源 期 刊 论 文 3. 按 兼 任 的 其 他 专 技 专 业 课 题 论 文 条 件 参 照 所 属 学 科 对 应 岗 位 的 正 常 晋 升 条 件 执 行 第 22 页
附 件 9 职 称 评 审 学 术 期 刊 类 别 及 与 论 文 有 关 的 认 定 办 法 一 学 术 期 刊 类 别 职 称 评 审 中 认 定 的 学 术 期 刊 分 为 以 下 两 个 类 别 : 1. 国 际 核 心 期 刊 :SCIE(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扩 展 版 ) SSCI(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 EI( 工 程 索 引 ) A&HCI( 艺 术 与 人 文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 CPCI-S ( 科 技 会 议 录 索 引 ) 中 任 一 源 期 刊 2.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CSCD( 中 国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 CSTPC( 中 国 科 技 论 文 与 引 文 数 据 库 )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CSSCI( 中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 中 任 一 源 期 刊 二 论 文 认 定 办 法 1. 本 规 定 所 称 论 文 必 须 是 刊 载 在 学 术 期 刊 正 刊 上 的 论 文, 不 包 括 刊 载 在 期 刊 的 增 刊 或 会 议 论 文 集 等 2. 国 际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认 定 细 则 : (1)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发 表 的 以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为 通 讯 作 者 第 一 单 位 论 文, 可 在 晋 升 中 使 用 ; 发 表 的 非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为 通 讯 作 者 第 一 单 位 论 文, 可 在 晋 升 中 按 影 响 因 子 折 半 使 用 通 讯 作 者 及 通 讯 单 位 以 SCIE 收 录 为 准 (2)JCR 期 刊 分 区 以 中 科 院 文 献 情 报 中 心 公 布 为 准, 按 发 表 当 年 计 算, 其 中 大 类 学 科 体 系 或 小 类 学 科 体 系 均 可 (3) 按 照 SCIE 收 录 文 献 类 型 分 类,Article Review Case Report 及 部 分 为 占 领 学 术 前 沿 而 快 速 发 表 的 Letter 等 可 作 为 业 绩 材 料 计 算 第 23 页
(4)SCI 源 期 刊 论 文 与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的 折 算 办 法 : 满 足 业 绩 条 件 中 对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的 要 求 后, 额 外 发 表 的 SCI 源 期 刊 论 文,IF 值 每 1 分 可 折 算 1 篇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满 足 业 绩 条 件 中 对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的 要 求 后, 额 外 发 表 的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论 文,5 篇 可 等 同 于 影 响 因 子 为 1 分 的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本 条 件 仅 折 算 1 次 (5) 被 CPCI-S( 科 学 技 术 会 议 录 索 引 ) EI( 工 程 索 引 ) 收 录 的 以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为 通 讯 作 者 单 位 的 论 文, 等 同 于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2 篇 (6) 出 现 并 列 第 一 作 者 时, 影 响 因 子 为 3 分 以 下 的 论 文 只 计 实 际 第 一 作 者 ; 影 响 因 子 为 3 分 及 以 上 的 论 文 按 同 等 作 用 人 数 均 分 使 用 出 现 并 列 通 讯 作 者 时, 只 计 算 第 一 通 讯 作 者 (7) 以 博 士 学 位 ( 非 定 向 自 筹 ) 进 入 我 校 工 作 的 人 员 评 聘 副 高 时 以 硕 士 学 位 ( 非 定 向 自 筹 ) 进 入 我 校 工 作 的 人 员 评 聘 中 级 时, 其 在 读 期 间 发 表 的 SCI 源 期 刊 论 文, 按 其 影 响 因 子 折 半 计 算 ( 通 讯 单 位 为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或 通 讯 单 位 未 署 名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均 可 ) 在 职 攻 读 博 士 硕 士 期 间 发 表 论 文 按 任 现 职 后 计 算 (8) 在 满 足 各 职 务 岗 位 关 于 课 题 条 件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额 外 承 担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及 以 上 课 题 等 同 于 IF 第 24 页
值 5 分 的 SCIE 论 文 ; 额 外 承 担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等 同 于 IF 值 3 分 的 SCIE 论 文 承 担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可 等 同 于 IF 值 5 分 的 SSCI 论 文 3.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认 定 细 则 : (1) 论 文 须 以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为 通 讯 单 位, 仅 第 一 作 者 可 使 用 (2) 科 学 和 技 术 研 究 论 文, 临 床 实 践 总 结 报 告 和 带 有 评 论 性 的 综 述 可 作 为 业 绩 材 料, 其 中 综 述 仅 限 1 篇 (3) 年 均 课 时 数 达 到 本 学 科 专 业 平 均 教 学 课 时 数 2 倍 及 以 上, 可 等 同 于 1 篇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4) 主 编 参 编 或 译 著 已 出 版 的 供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七 年 制 学 生 研 究 生 使 用 的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或 其 他 级 别 的 专 著 可 等 同 于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1 篇, 且 本 条 件 仅 折 算 1 次 (5) 职 务 性 国 家 发 明 或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技 术 授 权 可 等 同 于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1 篇, 且 本 条 件 仅 折 算 1 次 (6) 在 满 足 各 职 务 岗 位 关 于 课 题 条 件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额 外 主 持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或 教 育 研 究 课 题 等 同 于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1 篇 额 外 主 持 省 级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等 同 于 CSSCI 源 期 刊 论 文 2 篇, 且 本 条 件 仅 折 算 1 次 (7) 在 满 足 各 职 务 岗 位 关 于 科 研 奖 励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额 外 获 得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 等 级 内 额 第 25 页
度 获 奖 人 ) 额 外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教 学 成 果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 前 3 名 ) 等 同 于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1 篇, 且 本 条 件 仅 折 算 1 次 第 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