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理工学院关于开展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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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理 工 发 2015 14 号 校 直 各 部 门 各 教 学 ( 教 辅 ) 机 构 :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关 于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聘 用 的 指 导 意 见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1.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关 于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聘 用 的 指 导 意 见 2.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岗 位 设 置 情 况 表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2015 年 1 月 21 日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办 公 室 2015 年 1 月 21 日 印 发 共 印 40 份 - 1 -

附 件 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技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2010-2020 年 ), 进 一 步 推 动 我 校 科 研 工 作, 加 强 科 研 队 伍 的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学 校 科 研 人 才 在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促 进 科 技 进 步 中 的 作 用, 学 校 决 定 设 置 专 职 科 研 系 列 岗 位,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指 在 学 校 核 定 的 教 师 岗 位 之 外 设 立 的 采 取 合 同 制 方 式 聘 用 不 承 担 或 少 量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专 门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及 大 型 设 备 ( 设 施 )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岗 位 聘 用 的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的 人 员 称 为 专 职 科 研 系 列 人 员 第 三 条 专 职 科 研 系 列 人 员 是 指 学 校 根 据 科 研 工 作 的 需 要, 在 学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团 队, 以 及 学 校 与 地 方 政 府 共 建 研 究 院 所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地 方 研 究 院 ) 等 单 位, 按 聘 用 制 聘 用 为 专 职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非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第 四 条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设 置 在 有 明 确 科 研 目 标 任 务 并 有 充 足 研 究 资 金 的 科 研 团 队, 特 别 是 承 担 国 家 和 地 方 重 大 重 点 科 研 任 - 2 -

务 的 团 队 学 校 重 点 支 持 并 长 期 建 设 的 研 究 基 地 和 决 策 研 究 院 学 校 重 点 培 育 的 重 大 领 域 研 究 平 台 地 方 研 究 院 以 及 承 担 决 策 研 究 技 术 推 广 和 其 他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的 科 研 机 构 等 第 五 条 岗 位 设 置 程 序 由 用 人 单 位 ( 指 各 学 院 部 中 心, 下 同 ) 及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提 出 设 岗 申 请 ; 科 研 处 会 同 人 事 处 计 财 处 等 职 能 部 门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担 的 科 研 项 目 情 况 进 行 联 合 审 查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科 研 项 目 组 按 照 总 量 控 制 公 开 招 聘 校 外 优 先 的 原 则 审 批 岗 位 数 量 省 部 级 以 上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按 上 级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设 置 基 础 数, 超 出 部 分 按 照 上 述 程 序 设 置 第 六 条 岗 位 设 置 标 准 所 承 担 的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中 人 员 经 费 充 足, 省 部 级 以 上 ( 含 省 部 级 ) 在 研 纵 向 项 目 年 进 款 每 满 50 万 元, 或 其 他 在 研 科 研 项 目 年 进 款 每 满 100 万 元 的, 可 设 置 1 个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第 七 条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分 为 项 目 研 究 岗 位 项 目 技 术 岗 位 项 目 技 能 岗 位 及 项 目 秘 书 岗 位 4 类 ( 重 点 实 验 室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基 础 数 主 要 设 置 为 后 3 类 岗 位 ) 1. 项 目 研 究 岗 位 是 指 以 科 学 研 究 为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的 岗 位, 设 置 项 目 研 究 员 项 目 副 研 究 员 项 目 助 理 研 究 员 和 项 目 研 究 实 习 员 岗 位 2. 项 目 技 术 岗 位, 是 指 以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实 验 测 试 等 为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的 岗 位, 设 置 项 目 高 级 工 程 师 项 目 工 程 师 项 目 助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 3 -

3. 项 目 技 能 岗 位, 是 指 以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等 为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的 岗 位, 设 置 项 目 技 师 项 目 高 级 工 项 目 中 级 工 项 目 初 级 工 项 目 普 通 工 岗 位 4. 项 目 秘 书 岗 位 是 指 以 科 研 项 目 办 公 设 备 文 件 资 料 管 理 项 目 保 密 管 理 以 及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等 为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的 岗 位 第 三 章 岗 位 聘 用 第 八 条 聘 用 条 件 1. 申 请 研 究 员 岗 位 者, 需 为 具 有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称 或 者 具 有 相 当 水 平 的 人 员 至 少 主 持 过 1 项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或 部 省 级 以 上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取 得 显 著 的 研 究 成 果 或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成 就 突 出, 成 果 包 括 论 文 专 著 咨 询 报 告 专 利 技 术 标 准 版 权 奖 励 等 可 评 价 的 业 绩 2. 副 研 究 员 需 具 有 坚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具 备 良 好 的 承 担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的 能 力 申 请 副 研 究 员 岗 位 者 需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原 则 上 首 次 聘 用 时 的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至 少 主 持 过 1 项 部 省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取 得 较 为 显 著 的 研 究 成 果 或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成 就 较 为 明 显, 成 果 包 括 论 文 专 著 咨 询 报 告 专 利 技 术 标 准 版 权 奖 励 等 可 评 价 的 业 绩 3. 助 理 研 究 员 原 则 上 要 求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原 则 上 首 次 聘 用 时 的 年 龄 在 35 周 岁 以 下 需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研 究 的 能 力 和 较 好 的 科 研 发 展 潜 力 4. 研 究 助 理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要 求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原 则 上 首 次 聘 用 时 的 年 龄 在 30 周 岁 以 下 - 4 -

第 九 条 聘 用 程 序 1.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设 置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委 托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人 员 人 事 处 ( 以 下 简 称 校 人 事 处 ) 发 布 招 聘 启 事 ; 2.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工 作 小 组 接 收 报 名 材 料 并 审 核 应 聘 人 员 报 名 资 格 ; 3.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工 作 小 组 对 符 合 招 聘 条 件 的 人 员 进 行 考 试 考 核, 确 定 聘 用 人 选 ; 4. 校 人 事 处 与 聘 用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或 劳 务 合 同 ), 报 送 科 研 处 备 案 第 十 条 聘 用 方 式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按 非 事 业 编 合 同 制 方 式 聘 用, 原 则 上 学 校 均 不 代 办 档 案 保 管 手 续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或 属 于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经 个 人 申 请, 校 人 事 处 可 协 助 办 理 就 业 派 遣 及 档 案 托 管 手 续, 相 关 费 用 均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十 一 条 聘 用 期 限 原 则 上 以 科 研 项 目 计 划 完 成 期 限 为 最 长 聘 用 期 限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聘 用 期 限 以 完 成 约 定 的 科 研 项 目 工 作 任 务 的 期 限 为 依 据 确 定 ( 一 般 为 3-5 年 ) 重 点 实 验 室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每 个 聘 期 最 长 为 4 年 第 四 章 工 资 保 险 及 福 利 第 十 二 条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实 行 月 薪 制, 工 资 标 准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聘 用 人 员 的 学 历 条 件 等, 参 考 市 场 同 类 岗 位 待 遇, 与 聘 用 人 员 协 商 确 定 - 5 -

第 十 三 条 校 人 事 处 为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办 理 养 老 医 疗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费 用 由 科 研 项 目 组 和 个 人 按 规 定 的 比 例 分 别 承 担 其 中, 个 人 承 担 的 部 分 在 工 资 中 代 扣 代 缴 第 十 四 条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不 享 受 学 校 住 房 政 策, 因 工 作 需 要 可 申 请 租 住 单 身 公 寓 或 床 位 第 十 五 条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在 聘 期 内 可 以 加 入 学 校 党 团 组 织 工 会, 履 行 党 团 员 及 工 会 会 员 的 义 务 并 享 有 相 应 的 权 利 第 十 六 条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可 参 加 运 动 会 等 集 体 活 动 ; 可 申 请 办 理 校 园 卡, 凭 卡 可 在 学 校 餐 厅 浴 池 助 学 超 市 等 享 有 与 在 编 教 职 工 同 等 待 遇 第 十 七 条 在 项 目 研 究 项 目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的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学 校 同 意 可 在 学 校 图 书 馆 办 理 借 阅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聘 期 内 不 得 申 请 接 受 在 职 学 历 教 育 或 攻 读 学 位 确 属 工 作 需 要 的,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用 人 单 位 同 意, 可 申 请 报 考 在 职 学 历 教 育 或 攻 读 学 位, 所 有 费 用 均 由 个 人 承 担, 个 人 也 不 享 受 因 学 历 提 升 所 涉 及 的 各 类 待 遇 未 经 同 意 报 考 并 被 录 取 的,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第 五 章 人 员 管 理 与 考 核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职 责 的 制 定 人 员 岗 位 业 务 能 力 的 培 训 工 作 安 排 等 工 作 ;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校 规 校 纪 及 保 密 工 作 培 训 工 会 组 织 关 系 日 常 管 理 等 工 作, 并 负 责 建 立 人 员 工 作 档 案 ( 包 括 培 训 记 录 年 度 考 核 表 奖 惩 记 录 等 ) - 6 -

第 二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试 用 期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工 作 1. 用 人 单 位 于 试 用 期 结 束 前 2 周 提 出 是 否 正 式 聘 用 的 意 见, 并 报 送 校 人 事 处 科 研 处 2.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的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办 法 参 照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考 核 办 法 执 行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经 培 训 或 调 整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解 除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条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考 核 优 秀 的, 经 用 人 单 位 及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参 加 校 内 其 他 岗 位 的 竞 聘 符 合 条 件 并 应 聘 成 功 者, 按 新 岗 位 兑 现 工 资 及 待 遇 转 聘 科 研 为 主 型 岗 位 者, 如 果 所 在 学 院 ( 部 ) 没 有 空 缺 的 同 级 岗 位, 可 暂 时 使 用 学 校 机 动 岗 位 进 行 聘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应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聘 期 内 出 现 违 反 国 家 政 策 法 令 校 纪 校 规 劳 动 纪 律 或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和 经 济 损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及 时 汇 报 学 校 将 按 情 节 轻 重, 依 国 家 法 律 及 治 安 条 例 校 纪 校 规 予 以 处 理,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并 追 偿 经 济 损 失 第 六 章 经 费 来 源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聘 用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所 需 全 部 费 用 ( 包 括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经 济 补 偿 金 等 ) 均 由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各 类 经 费 承 担, 经 费 的 审 批 和 使 用 按 国 家 及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合 理 规 划 项 目 经 费 的 预 算 和 支 出 - 7 -

1. 申 报 国 家 或 地 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结 合 项 目 研 究 的 实 际 需 要 做 好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的 设 置 计 划, 经 费 需 求 纳 入 项 目 预 算, 立 项 后 按 核 批 预 算 据 实 列 支 2. 立 项 时 未 安 排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设 置 计 划 及 相 应 经 费 预 算 需 求, 但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要 求 增 设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并 需 调 整 预 算 的, 可 按 照 相 应 科 研 项 目 的 管 理 规 定 和 程 序 申 请 调 整 预 算 3. 鼓 励 科 研 项 目 组 从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和 创 收 经 费 等 其 他 渠 道 筹 集 经 费, 用 于 支 付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的 聘 用 经 费 4. 经 学 校 批 准, 新 引 进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组 建 科 研 团 队 需 设 置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时, 首 个 聘 期 内 聘 用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的 经 费 可 从 学 校 为 其 提 供 的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中 列 支 第 二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每 年 12 月 20 日 前 向 校 人 事 处 提 交 本 单 位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下 一 年 度 工 资 情 况 汇 总 表 人 事 处 每 月 向 计 财 处 提 供 全 校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工 资 汇 总 表, 计 财 处 审 核 确 认 后 予 以 发 放 第 二 十 六 条 聘 用 的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为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聘 期 前 三 年 的 工 资 保 险 等 支 出 按 照 关 于 鼓 励 科 研 项 目 单 位 吸 纳 和 稳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科 发 财 2009 97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为 鼓 励 各 单 位 聘 用 高 素 质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对 于 聘 用 从 事 纵 向 项 目 研 究 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人 员 的, 学 校 给 予 项 目 组 首 个 聘 期 ( 不 超 过 3 年 ) 每 人 每 年 2 万 元 补 贴 - 8 -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各 重 点 实 验 室 专 职 科 研 岗 位 基 础 数 内 聘 用 人 员 的 工 资 进 行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依 据 所 聘 人 员 的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同 类 人 员 的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不 享 受 本 办 法 未 列 举 的 其 他 待 遇 第 三 十 条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聘 期 内 取 得 的 科 研 成 果 归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所 有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意 见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学 校 科 研 处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 9 -

附 件 2 科 研 团 队 名 称 : 所 属 院 部 门 ( 直 属 科 研 机 构 ): 填 表 时 间 : 岗 位 设 置 计 划 及 经 费 预 算 岗 位 类 别 岗 位 数 聘 用 期 限 岗 位 设 置 的 必 要 性 ( 简 要 说 明 ) 岗 位 招 聘 条 件 研 究 员 / 高 级 工 程 师 / 项 目 技 师 副 研 究 员 / 项 目 工 程 师 / 项 目 高 级 工 助 理 研 究 员 / 项 目 助 理 工 程 师 研 究 助 理 / 项 目 中 级 工 经 费 预 算 年 度 经 费 万 元 ; 合 计 万 元 经 费 支 付 项 目 ( 如 有 多 个 项 目, 请 逐 项 列 出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来 源 项 目 经 费 号 项 目 类 型 ( 横 向 / 纵 向 ) 项 目 执 行 期 到 账 经 费 / 经 费 总 数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名 1 2-10 -

所 属 院 部 门 ( 直 属 科 研 机 构 )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科 研 处 审 核 意 见 审 核 人 签 名 : ( 盖 章 ) 年 月 日 计 财 处 / 国 资 处 审 核 意 见 经 审 核, 项 目 经 费 余 额 : 万 元 ; 可 支 付 劳 务 费 余 额 : 万 元 审 核 人 签 名 : ( 盖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审 批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名 : ( 盖 章 ) 年 月 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