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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永 定 门 西 滨 河 路 8 号 院 7 号 楼 中 海 地 产 广 场 西 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 政 编 码 (Post Code):100077 电 话 (Tel):+86(10)88095588 传 真 (Fax):+86(10)88091190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瑞 华 核 字 [2016]48340009 号 中 安 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我 们 接 受 委 托, 审 核 了 中 安 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安 消 公 司 ) 管 理 层 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与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认 定 中 安 消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是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并 保 持 其 有 效 性, 同 时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规 范 基 本 规 范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与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作 出 认 定 并 确 保 该 认 定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我 们 的 责 任 是 对 中 安 消 公 司 上 述 认 定 中 所 述 的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与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发 表 鉴 证 意 见 我 们 按 照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第 3101 号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审 计 或 审 阅 以 外 的 鉴 证 业 务 并 参 照 内 部 控 制 审 核 指 导 意 见 的 规 定 执 行 了 鉴 证 业 务 上 述 规 定 要 求 我 们 计 划 和 执 行 鉴 证 工 作, 以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是 否 不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获 取 合 理 保 证 在 鉴 证 过 程 中, 我 们 实 施 了 包 括 了 解 测 试 和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情 况, 以 及 我 们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程 序 我 们 相 信, 我 们 的 鉴 证 工 作 为 发 表 意 见 提 供 了 合 理 的 基 础 内 部 控 制 具 有 固 有 限 制, 存 在 由 于 错 误 或 舞 弊 导 致 错 报 发 生 和 未 被 发 现 的 可 能 性 此 外, 由 于 情 况 的 变 化 可 能 导 致 内 部 控 制 变 得 不 恰 当, 或 降 低 对 控 制 政 策 程 序 遵 循 的 程 度, 因 此,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并 不 保 证 在 未 来 也 必 然 有 效, 根 据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结 果 推 测 未 来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我 们 认 为, 中 安 消 公 司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保 持 了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规 范 基 本 规 范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中 与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1

中 安 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简 况 上 海 飞 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1987 年 6 月 在 上 海 注 册 成 立,2015 年 3 月 24 日 更 名 为 中 安 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或 公 司 ), 现 总 部 位 于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丹 巴 路 28 弄 5 6 号 一 楼 ( 二 ) 公 司 的 行 业 性 质 经 营 范 围 及 主 要 产 品 或 提 供 的 劳 务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 计 算 机 系 统 集 成, 计 算 机 软 件 领 域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数 据 处 理,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物 业 管 理, 机 电 安 装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建 筑 智 能 化 建 设 工 程 专 业 施 工, 销 售 机 械 设 备 五 金 交 电 电 子 产 品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 或 劳 务 ) 包 括 : 安 保 产 品 系 统 集 成 及 运 营 ( 三 ) 公 司 历 史 沿 革 本 公 司 系 于 1987 年 6 月 23 日 经 沪 体 改 (87) 第 4 号 文 批 准, 采 用 社 会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87 年 9 月 8 日,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87) 沪 人 金 股 第 30 号 文 批 准, 公 司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实 际 共 发 行 2,101 万 元 ( 每 股 面 值 100 元 ), 其 中 发 起 人 上 海 无 线 电 十 一 厂 ( 全 民 企 业 ) 以 原 国 有 资 产 折 股 1,241 万 元 ( 国 家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59.07%; 发 起 人 上 海 电 子 元 件 十 厂 ( 集 体 企 业 ) 以 原 集 体 资 产 折 股 650 万 元 ( 法 人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30.93%; 向 社 会 个 人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210 万 元, 占 总 股 本 的 10% 此 次 发 行 共 募 集 资 金 210 万 元 1988 年 4 月 18 日,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沪 人 金 (88) 字 第 73 号 文 批 准, 公 司 股 票 在 上 海 市 各 证 券 公 司 柜 台 交 易 点 上 市 交 易 1990 年 12 月 19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式 成 立, 公 司 股 票 亦 于 同 日 转 至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1992 年 5 月, 为 规 范 公 司 原 股 权 结 构, 根 据 上 海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沪 国 资 (92) 200 号 文 关 于 同 意 调 整 上 海 飞 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家 股 原 始 股 本 金 的 批 复, 并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金 融 行 政 管 理 处 批 准, 公 司 国 家 股 股 本 金 从 原 来 1,241 万 元 调 整 为 1,573 万 元 ; 同 时 按 上 海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审 计 局 的 要 求, 将 295.50 万 元 法 人 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向 社 会 个 人 股 东 转 让 ( 当 时 公 司 法 人 股 已 可 上 市 流 通 ) 至 此, 公 司 总 股 本 调 整 至 2,433 万 元, 其 中 国 家 股 1,573 万 元, 占 总 股 本 的 64.65%; 可 流 通 法 人 股 为 354.50 万 元, 占 总 股 本 的 14.57%; 个 人 股 505.50 万 元, 占 总 股 本 的 20.78% 3

1992 年 7 月, 公 司 实 施 了 增 资 配 股 方 案 : 以 公 司 总 股 本 2,433 万 元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1:1 的 比 例 配 股, 配 股 价 每 股 60 元 ( 股 票 面 值 为 每 股 10 元, 在 该 次 配 股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票 由 每 股 面 值 100 元 拆 细 为 10 元 ) 在 此 次 配 股 中, 上 海 国 资 局 首 次 试 行 了 认 股 权 证 上 市 交 易, 认 股 权 证 于 当 年 6 月 8 日 -7 月 7 日 间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自 由 进 竞 价 买 卖 该 次 配 股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4,866 万 元, 其 中 国 家 股 1,573.50 万 元, 占 总 股 本 的 32.34%; 社 会 公 众 股 ( 包 括 可 流 通 法 人 股 ) 3,292.50 万 元, 占 总 股 本 的 67.66% 1992 年 12 月 10 日, 公 司 股 票 的 每 股 面 值 由 10 元 拆 细 为 1 元, 公 司 总 股 本 调 整 为 4,866 万 股 1993 年 5 月, 公 司 实 施 了 送 股 及 增 资 配 股 方 案, 即 以 公 司 总 股 本 4,866 万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10:1 的 比 例 送 股, 同 时 按 10:4 的 比 例 实 施 配 股, 配 股 价 为 每 股 3.30 元, 国 家 股 股 东 全 额 放 弃 应 配 股 份 该 次 送 配 股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6,669.6 万 股, 其 中 国 家 股 1,730.85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5.95%; 社 会 公 众 股 4,938.75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74.05% 1994 年 6 月, 公 司 实 施 了 送 股 及 增 资 配 股 方 案, 即 以 公 司 总 股 本 6,669.6 万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10:6 的 比 例 送 股, 同 时 按 10:3 的 比 例 实 施 配 股, 配 股 价 为 每 股 3.20 元 此 次 送 配 股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12,672.24 万 股, 其 中 国 家 股 3,288.615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5.95%; 社 会 公 众 股 9,383.625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74.05% 1995 年 5 月, 公 司 以 总 股 本 12,672.24 万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10:1 的 比 例 实 施 送 股 该 次 送 股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13,939.464 万 股, 其 中 国 家 股 3,617.4765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5.95%; 社 会 公 众 股 10,321.9875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74.05% 1995 年 5 月, 原 上 海 仪 电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总 公 司 更 名 为 上 海 仪 电 控 股 ( 集 团 ) 公 司 原 上 海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3,617.4765 万 股 国 家 股 改 由 仪 电 控 股 集 团 持 有 1996 年 7 月, 公 司 以 总 股 本 13,939.464 万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10:1 的 比 例 实 施 送 股 该 次 送 股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15,333.4104 万 股, 其 中 国 家 股 3,979.2242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5.95%; 社 会 公 众 股 11,354.1862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74.05% 1997 年 6 月, 公 司 实 施 了 增 资 配 股 方 案, 即 以 公 司 总 股 本 15,333.4104 万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每 10:2.73 的 比 例 配 股, 配 股 价 为 每 股 3.00 元 该 次 配 股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19,519.4314 万 股, 其 中 国 家 股 5,065.5522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5.95%; 社 会 公 众 股 14,453.8792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74.05% 4

1997 年 8 月, 公 司 以 总 股 本 19,519.4314 万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10:2 的 比 例 实 施 送 股 该 次 送 股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23,423.3176 万 股, 其 中 国 家 股 6,078.6626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5.95%; 社 会 公 众 股 17,344.655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74.05% 1998 年 10 月, 公 司 以 总 股 本 23,423.3176 万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10:3 的 比 例 送 股, 同 时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按 10:3 的 比 例 转 增 股 本 该 次 送 股 及 转 增 股 本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37,477.3082 万 股, 其 中 国 家 股 9,725.8602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5.95%; 社 会 公 众 股 27,751.448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74.05% 2001 年 2 月, 公 司 实 施 了 增 资 配 股 方 案, 即 以 总 股 本 37,477.3082 万 股 为 基 数, 按 10:2 的 比 例 配 股, 配 股 价 为 每 股 7.80 元 公 司 国 家 股 东 仪 电 控 股 集 团 以 现 金 认 购 本 次 应 配 股 份 1,945.1720 万 股 的 50%, 即 972.5860 万 股, 并 放 弃 其 余 部 分 的 配 股 权 该 次 配 股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44,000.1838 万 股, 其 中 国 家 股 10,698.4462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4.31%; 社 会 公 众 股 33,301.7376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75.69% 2002 年 8 月, 公 司 以 总 股 本 44,000.1838 万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10:1 的 比 例 送 股 该 次 送 股 完 成 后, 总 股 本 增 至 48,400.2022 万 股, 其 中 国 家 股 11,768.2908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4.31%; 社 会 公 众 股 36,631.9114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75.69% 2004 年 7 月, 公 司 以 总 股 本 48,400.2022 万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10:1 的 比 例 送 股, 同 时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按 10:2 的 比 例 转 增 股 本 该 次 送 股 及 转 增 股 本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62,920.2628 万 股, 其 中 国 家 股 15,298.778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4.31%; 社 会 公 众 股 47,621.4848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75.69% 2005 年 8 月, 公 司 以 总 股 本 62,920.2628 万 股 为 基 数,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10:2 的 比 例 转 增 股 本 该 次 转 增 股 本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至 75,504.3154 万 股, 其 中 国 家 股 18,358.5336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24.31%; 社 会 公 众 股 57,145.7818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75.69% 2005 年 12 月 13 日, 公 司 实 施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对 价 安 排 为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向 流 通 股 股 东 每 10 股 支 付 1.6 股 股 改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不 变, 为 75,504.3154 万 股, 其 中 非 流 通 股 份 ( 国 家 股 )9,215.21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12.21%; 流 通 股 份 ( 社 会 公 众 股 )66,289.11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87.79% 2008 年 12 月 15 日, 股 权 分 置 股 份 限 售 期 满, 公 司 股 份 实 现 全 流 通 2012 年 11 月 6 日, 经 过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委 员 会 签 发 的 关 于 上 海 仪 电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飞 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上 海 飞 乐 音 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无 偿 划 转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资 产 权 2012 1047 号 ) 批 准, 仪 电 控 股 集 5

团 将 所 持 飞 乐 股 份 13,453.4437 万 股 股 份 无 偿 划 转 给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仪 电 电 子 集 团 本 次 国 有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后, 仪 电 电 子 集 团 持 有 飞 乐 股 份 134,534,437 股, 占 飞 乐 股 份 总 股 本 的 17.82%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 出 具 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过 户 登 记 确 认 书, 本 次 股 权 划 转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完 成 股 权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根 据 公 司 2014 年 6 月 10 日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决 议 和 2014 年 6 月 26 日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以 及 上 海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沪 国 资 委 产 权 (2014)154 号 关 于 上 海 飞 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1393 号 关 于 核 准 上 海 飞 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及 向 深 圳 市 中 恒 汇 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批 复 的 批 复, 公 司 申 请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95,983,379.00 元,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151,026,533.00 元 公 司 新 增 股 东 深 圳 市 中 恒 汇 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成 为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34.40% 股 份 2015 年 1 月 23 日,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配 套 融 资 向 深 圳 市 中 恒 汇 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131,994,459 股 股 份 在 中 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完 成 新 增 的 股 份 登 记, 公 司 总 股 本 变 更 为 1,283,020,992 股 发 行 完 成 后, 深 圳 市 中 恒 汇 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41.15% 股 份, 成 为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二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的 目 标 和 遵 循 的 原 则 ( 一 )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的 目 标 1 建 立 和 完 善 符 合 现 代 公 司 管 理 要 求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科 学 的 决 策 机 制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的 实 现 ; 2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强 化 风 险 管 理, 保 证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的 正 常 有 序 运 行 ; 3 建 立 良 好 的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堵 塞 漏 洞 消 除 隐 患, 防 止 并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错 误 及 舞 弊 行 为, 保 护 公 司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4 规 范 本 公 司 会 计 行 为,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 5 确 保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二 )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规 范 基 本 规 范 ( 试 行 ) 及 相 关 具 体 规 范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 2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能 够 约 束 本 公 司 内 部 涉 及 会 计 工 作 的 所 有 人 员, 任 何 个 人 都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的 权 力 ; 6

3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能 够 涵 盖 本 公 司 内 部 涉 及 会 计 工 作 的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及 相 关 岗 位, 并 针 对 业 务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关 键 控 制 点, 落 实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4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能 够 保 证 本 公 司 内 部 涉 及 会 计 工 作 的 机 构 岗 位 的 合 理 设 置 及 其 职 责 权 限 的 合 理 划 分, 坚 持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互 分 离, 确 保 不 同 机 构 和 岗 位 之 间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监 督 ; 5 本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时 遵 循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控 制 效 果 ; 6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能 够 随 着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本 公 司 业 务 职 能 的 调 整 和 管 理 要 求 的 提 高, 不 断 修 订 和 完 善 三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结 构 ( 一 ) 控 制 环 境 本 公 司 的 控 制 环 境 反 映 了 管 理 治 理 层 和 管 理 层 对 于 控 制 的 重 要 性 的 态 度, 控 制 环 境 的 好 坏 直 接 决 定 着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能 否 顺 利 实 施 及 实 施 的 效 果 本 公 司 本 着 规 范 运 作 的 基 本 理 念, 正 积 极 努 力 地 营 造 良 好 的 控 制 环 境,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对 诚 信 和 道 德 价 值 观 念 的 沟 通 与 落 实 诚 信 和 道 德 价 值 观 念 是 控 制 环 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影 响 到 公 司 重 要 业 务 流 程 的 设 计 和 运 行 本 公 司 一 贯 重 视 这 方 面 氛 围 的 营 造 和 保 持, 建 立 了 关 于 员 工 管 理 等 一 系 列 的 内 部 规 范, 并 通 过 严 厉 的 处 罚 制 度 和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的 身 体 力 行 将 这 些 多 渠 道 全 方 位 地 得 到 有 效 地 落 实 2 对 胜 任 能 力 的 重 视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高 度 重 视 特 定 工 作 岗 位 所 需 的 用 途 能 力 水 平 的 设 定, 以 及 对 达 到 该 水 平 所 必 需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的 要 求 公 司 目 前 拥 有 员 工 约 3000 人, 其 中 大 专 学 历 以 上 946 人 ( 其 中 卫 安 1 有 限 公 司 和 卫 安 ( 澳 门 ) 有 限 公 司 由 于 其 业 务 特 殊 性, 前 端 人 员 占 公 司 员 工 绝 大 比 例, 以 上 两 个 公 司 总 员 工 1736 人, 其 中 大 专 学 历 以 上 92 人 ) 公 司 还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的 需 要, 针 对 不 同 岗 位 展 开 多 种 形 式 的 后 期 培 训 教 育, 使 员 工 们 都 能 胜 任 目 前 所 处 的 工 作 岗 位 3 治 理 层 的 参 与 程 度 本 公 司 治 理 层 的 职 责 在 公 司 的 章 程 和 政 策 中 已 经 予 以 了 明 确 规 定 治 理 层 通 过 其 自 身 的 活 动 并 在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支 持 下, 监 督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以 及 内 部 外 部 的 审 计 工 作 和 结 果 治 理 层 的 职 责 还 包 括 了 监 督 用 于 复 核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设 计 是 否 合 理, 执 行 是 否 有 效 7

4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公 司 的 管 理 框 架 体 系 包 括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证 券 投 资 中 心 财 务 中 心 投 融 资 中 心 内 控 中 心 研 发 中 心 综 合 管 理 中 心 等, 明 确 规 定 了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形 成 各 司 其 职 各 负 其 责 相 互 配 合 相 互 制 约 环 环 相 扣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为 公 司 提 高 经 营 业 绩 增 加 效 益 等 方 面 都 发 挥 了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5 职 权 与 责 任 的 分 配 本 公 司 采 用 向 个 人 分 配 控 制 职 责 的 方 法,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执 行 特 定 职 能 ( 包 括 交 易 授 权 ) 的 授 权 机 制, 并 确 保 每 个 人 都 清 楚 地 了 解 报 告 关 系 和 责 任 为 对 授 权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有 效 控 制 及 对 公 司 的 活 动 实 行 监 督, 公 司 逐 步 建 立 了 预 算 控 制 制 度, 能 较 及 时 地 按 照 情 况 的 变 化 修 改 会 计 系 统 的 控 制 政 策 财 务 部 门 通 过 各 种 措 施 较 合 理 地 保 证 业 务 活 动 按 照 适 当 的 授 权 进 行 ; 较 合 理 地 保 证 交 易 和 事 项 能 以 正 确 的 金 额, 在 恰 当 的 会 计 期 间, 较 及 时 地 记 录 于 适 当 的 账 户, 使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要 求 6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与 实 务 本 公 司 已 建 立 和 实 施 了 较 科 学 的 聘 用 培 训 轮 岗 考 核 奖 惩 晋 升 和 淘 汰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并 聘 用 足 够 的 人 员, 使 其 能 完 成 所 分 配 的 任 务 ( 二 ) 风 险 评 估 过 程 本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是 : 以 现 有 业 务 为 基 础, 通 过 三 个 阶 段 的 业 务 发 展, 一 方 面 深 化 发 展 安 保 系 统 集 成 业 务, 另 一 方 面 逐 渐 开 展 安 保 运 营 服 务 业 务 持 续 丰 富 产 品 线, 最 终 实 现 产 品 安 保 及 系 统 集 成 和 运 营 服 务 业 务 协 同 发 展, 将 公 司 打 造 成 为 国 内 领 先 国 际 知 名 的 集 研 发 设 计 产 品 制 造 系 统 集 成 运 营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的 提 供 商 公 司 的 总 体 发 展 目 标 是 致 力 于 从 事 社 会 安 全 有 益 事 业, 立 足 于 安 保 为 中 心 的 大 安 防 领 域, 以 系 统 集 成 和 运 营 服 务 为 核 心 实 现 大 安 防 产 业 链 整 合 发 展, 力 争 成 为 国 内 领 先 国 际 知 名 的, 集 产 品 生 产 软 件 开 发 系 统 集 成 工 程 安 装 和 运 营 服 务 于 一 体 的 大 型 综 合 性 安 保 企 业 公 司 辅 以 具 体 策 略 和 业 务 流 程 层 面 的 计 划 将 公 司 经 营 目 标 明 确 地 传 达 到 每 一 位 员 工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风 险 评 估 过 程, 通 过 设 置 内 控 中 心 审 计 部 等 部 门 以 识 别 和 应 对 公 司 可 能 遇 到 的 包 括 经 营 风 险 环 境 风 险 财 务 风 险 等 重 大 且 普 遍 影 响 的 变 化 ( 三 ) 信 息 系 统 与 沟 通 本 公 司 为 向 管 理 层 及 时 有 效 地 提 供 业 绩 报 告 建 立 了 健 全 的 信 息 系 统, 信 息 系 统 人 员 ( 包 括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 恪 尽 职 守 勤 勉 工 作, 能 够 有 效 地 履 行 赋 予 的 职 责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也 提 供 了 适 当 的 人 力 财 力 以 保 障 整 个 信 息 系 统 的 正 常 有 效 运 行 本 公 司 针 对 可 疑 的 不 恰 当 事 项 和 行 为 建 立 了 有 效 地 沟 通 渠 道 和 机 制, 使 管 理 层 就 员 工 职 责 和 控 制 责 任 能 够 进 行 有 效 沟 通 组 织 内 部 沟 通 的 充 分 性 使 员 工 能 够 有 效 地 履 行 8

其 职 责, 与 客 户 供 应 商 监 管 者 和 其 他 外 部 人 士 的 有 效 沟 通, 使 管 理 层 面 对 各 种 变 化 能 够 及 时 采 取 适 当 的 进 一 步 行 动 ( 四 ) 控 制 活 动 本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都 有 必 要 的 控 制 政 策 和 程 序 管 理 层 在 预 算 利 润 和 其 他 财 务 和 经 营 业 绩 都 有 清 晰 的 目 标, 公 司 内 部 对 这 些 目 标 都 有 清 晰 的 记 录 和 沟 通, 并 且 积 极 地 对 其 加 以 监 控 本 公 司 财 务 部 按 照 公 司 法 会 计 法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补 充 规 定, 制 订 了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等 规 定, 明 确 了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和 财 务 报 告 的 处 理 程 序, 以 保 证 : (1) 业 务 活 动 按 照 适 当 的 授 权 进 行 ; (2) 交 易 和 事 项 能 以 正 确 的 金 额, 在 恰 当 的 会 计 期 间, 较 及 时 地 记 录 于 适 当 的 账 户, 使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要 求 ; (3) 对 资 产 的 记 录 和 记 录 的 接 触 处 理 均 经 过 适 当 的 授 权 ; (4) 账 面 资 产 与 实 存 资 产 定 期 核 对 ; (5) 实 行 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聘 用 适 当 的 会 计 人 员, 使 其 能 够 完 成 分 配 的 任 务 这 些 任 务 包 括 : 1 记 录 所 有 有 效 的 经 济 业 务 ; 2 适 时 地 对 经 济 业 务 的 细 节 进 行 充 分 记 录 ; 3 经 济 业 务 的 价 值 用 货 币 进 行 正 确 的 反 映 ; 4 经 济 业 务 记 录 和 反 映 在 正 确 的 会 计 期 间 5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相 关 说 明 能 够 恰 当 反 映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本 公 司 建 立 的 相 关 控 制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交 易 授 权 控 制 责 任 分 工 控 制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 产 接 触 与 记 录 使 用 控 制 独 立 稽 查 控 制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控 制 等 (1) 交 易 授 权 控 制 : 明 确 了 授 权 批 准 的 范 围 权 限 程 序 责 任 等 相 关 内 容, 公 司 内 部 的 各 级 管 理 层 必 须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权, 经 办 人 员 也 必 须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办 理 经 济 业 务 本 公 司 在 交 易 授 权 上 区 分 交 易 的 不 同 性 质 采 用 两 种 层 次 的 授 权 即 一 般 授 权 和 特 别 授 权 对 一 般 性 交 易 如 购 销 业 务 费 用 报 销 等 业 务 采 用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制 度 ; 对 于 非 常 规 性 交 易, 如 收 购 兼 并 投 资 增 发 股 票 等 重 大 交 易 需 经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2) 责 任 分 工 控 制 : 合 理 设 置 分 工, 科 学 划 分 职 责 权 限, 贯 彻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分 离 及 每 一 个 人 工 作 能 自 动 检 查 另 一 个 人 或 更 多 人 工 作 的 原 则, 形 成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不 相 容 的 职 务 主 要 包 括 : 授 权 批 准 与 业 务 经 办 业 务 经 办 与 会 计 记 录 会 计 记 录 与 财 产 保 管 业 务 经 办 与 业 务 稽 核 授 权 批 准 与 监 督 检 查 等 9

(3)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 合 理 制 定 了 凭 证 流 转 程 序, 经 营 人 员 在 执 行 交 易 时 能 及 时 编 制 有 关 凭 证, 编 妥 的 凭 证 及 早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 便 记 录, 已 登 账 凭 证 依 序 归 档 各 种 交 易 必 须 作 相 关 记 录 ( 如 : 员 工 工 资 记 录 永 续 存 货 记 录 销 售 发 票 等 ), 并 且 将 记 录 同 相 应 的 分 录 独 立 比 较 (4) 资 产 接 触 与 记 录 使 用 控 制 : 本 公 司 严 格 限 制 未 经 授 权 的 人 员 对 财 产 的 直 接 接 触, 防 止 各 种 实 物 资 产 被 盗 毁 损 和 流 失 采 取 定 期 盘 点 财 产 记 录 账 实 核 对 财 产 保 险 等 措 施, 以 使 各 种 财 产 安 全 完 整 (5) 独 立 稽 查 控 制 : 本 公 司 专 门 设 立 内 审 机 构, 对 货 币 资 金 凭 证 和 账 簿 记 录 物 资 采 购 付 款 工 资 管 理 账 实 相 符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手 续 的 完 备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考 核 (6) 公 司 已 制 定 了 较 为 严 格 的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控 制 制 度, 在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与 维 护 数 据 输 入 与 输 出 文 件 储 存 与 保 管 等 方 面 做 了 较 多 的 工 作 (7)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 为 加 强 对 子 公 司 的 管 理, 总 部 职 能 部 门 通 过 不 定 期 向 子 公 司 的 对 口 部 门 进 行 专 业 指 导 监 督 及 支 持 等 活 动, 从 公 司 治 理 经 营 及 财 务 等 方 面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实 施 有 效 的 管 理, 并 要 求 控 股 子 公 司 定 期 报 送 经 营 报 表, 及 时 了 解 个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经 营 和 管 理 状 况, 使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处 于 受 控 状 态 (8) 关 联 交 易 的 内 部 控 制 : 为 规 范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活 动, 保 障 公 司 和 全 体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制 定 了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了 关 联 交 易 的 回 避 制 度,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权 限 等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之 间 遵 循 诚 实 守 信 不 损 害 公 司 及 非 关 联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按 照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程 序 审 核 批 准,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9) 对 外 担 保 的 内 部 控 制 : 为 加 强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规 范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公 司 制 定 了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严 格 规 定 了 对 外 担 保 的 审 批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公 司 财 务 中 心 是 公 司 担 保 行 为 的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未 经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的 批 准,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 五 ) 对 控 制 的 监 督 本 公 司 定 期 对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评 价, 同 时 一 方 面 建 立 各 种 机 制 使 相 关 人 员 在 履 行 正 常 岗 位 职 责 时, 就 能 够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获 得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运 行 的 证 据 ;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外 部 沟 通 来 证 实 内 部 产 生 的 信 息 或 者 指 出 存 在 的 问 题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高 度 重 视 内 部 控 制 的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监 管 机 构 的 报 告 及 建 议, 并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及 时 纠 正 控 制 运 行 中 产 生 的 偏 差 10

四 公 司 主 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本 公 司 已 对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设 计 和 执 行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现 对 公 司 主 要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一 并 说 明 如 下 : ( 一 ) 基 本 控 制 制 度 1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公 司 严 格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和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文 件 和 要 求, 不 断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修 订 并 完 善 了 各 项 制 度, 形 成 了 比 较 系 统 的 治 理 框 架 文 件, 完 善 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运 行 程 序 尚 需 在 实 践 中 进 一 步 完 善 2 人 力 资 源 方 面 根 据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结 合 公 司 自 身 情 况,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管 理 标 准, 本 公 司 对 全 体 职 工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通 过 网 络 猎 头 校 园 招 聘 等 各 种 招 聘 渠 道 招 聘 所 需 员 工, 根 据 国 家 以 及 当 地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为 员 工 提 供 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以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3 信 息 系 统 方 面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均 使 用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系 统, 通 过 这 些 系 统 的 运 用, 降 低 了 公 司 运 营 成 本, 提 高 了 经 营 与 管 理 效 益, 最 终 提 升 了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同 时, 公 司 已 建 立 了 企 业 邮 件 服 务 系 统 等 公 司 制 定 了 一 套 行 之 有 效 的 制 度 体 系, 包 括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互 联 网 权 限 管 理 制 度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维 护 管 理 规 程 等, 为 规 范 公 司 的 信 息 传 递 与 管 理 提 供 了 制 度 基 础 信 息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整 个 信 息 及 网 络 系 统 的 安 全 预 防 工 作, 包 括 数 据 备 份 系 统 密 码 管 理 病 毒 防 范 和 防 范 外 来 攻 击, 通 过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保 障 公 司 信 息 及 网 络 系 统 的 数 据 安 全 公 司 采 取 安 装 防 火 墙 防 病 毒 软 件 及 设 置 员 工 密 码 等 措 施, 防 止 对 其 信 息 系 统 的 非 法 使 用 和 存 取, 同 时 加 强 机 房 管 理, 确 保 硬 件 环 境 完 好 在 局 域 网 内 划 分 VLAN, 控 制 网 间 访 问 提 高 网 络 安 全 防 范 病 毒 扩 散 定 期 对 计 算 机 客 户 端 杀 毒 软 件 进 行 安 装 并 确 保 正 常 升 级 通 过 安 装 防 火 墙 及 防 病 毒 墙 等 网 络 安 全 设 备 防 范 外 来 攻 击, 保 证 了 网 络 及 数 据 的 安 全 性 可 靠 性 ( 二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1 基 础 管 理 方 面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涵 盖 公 司 内 部 的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个 岗 位, 并 针 对 业 务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关 键 控 制 点, 将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要 求 全 11

体 员 工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内 部 控 制 的 权 力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保 证 公 司 机 构 岗 位 及 其 职 责 权 限 的 合 理 设 置 和 分 工, 坚 持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互 分 离, 确 保 不 同 机 构 和 岗 位 之 间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监 督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定 兼 顾 考 虑 成 本 与 效 益 的 关 系, 尽 量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控 制 效 果 2 采 购 供 应 管 理 方 面 公 司 制 定 了 采 购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设 计 采 购 与 付 款 业 务 的 机 构 和 岗 位, 建 立 和 完 善 采 购 与 付 款 的 会 计 控 制 程 序, 加 强 请 购 审 批 合 同 订 立 采 购 验 收 付 款 等 环 节 的 会 计 控 制, 堵 塞 采 购 环 节 的 漏 洞, 减 少 采 购 风 险 对 采 购 项 目 确 定 明 确 的 成 本 降 低 指 标, 建 立 与 供 应 商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加 强 和 完 善 物 流 流 转 制 度, 建 立 逐 级 负 责 的 物 资 管 理 责 任 制, 减 少 损 失 和 浪 费, 确 保 公 司 财 产 安 全 3 生 产 管 理 方 面 公 司 控 股 生 产 型 子 公 司 配 置 了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设 备 仪 器, 具 备 了 较 强 的 新 产 品 开 发 手 段 ; 加 大 技 术 改 造 和 技 术 开 发 力 度, 重 点 开 发 技 术 含 量 高 附 加 值 高 具 有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的 产 品, 不 断 完 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跟 上 技 术 发 展 潮 流, 保 持 产 品 优 势, 并 且 有 较 强 的 成 本 优 势 和 价 格 优 势 4 安 保 系 统 集 成 业 务 方 面 公 司 设 置 了 商 业 地 产 中 心 平 安 城 市 中 心 行 业 安 全 中 心 教 育 信 息 化 中 心 等 业 务 部 门, 分 别 负 责 各 类 型 工 程 业 务 对 整 个 工 程 业 务, 从 接 洽 投 标 合 同 评 审 及 签 订 到 货 物 出 库 的 下 达 工 程 进 度 的 跟 踪 及 工 程 决 算 实 行 全 过 程 控 制 与 管 理, 分 工 细 致, 责 任 明 确, 保 证 了 各 项 工 程 业 务 的 顺 畅 进 行, 满 足 了 客 户 的 需 求, 积 极 催 收 货 款, 回 笼 资 金, 为 经 营 的 持 续 开 展 提 供 了 保 障 5 安 防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方 面 公 司 控 股 生 产 销 售 型 子 公 司 均 制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客 户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售 后 服 务 管 理 制 度 等, 公 司 制 定 以 上 销 售 政 策, 明 确 定 价 原 则 信 用 标 准 和 条 件 收 款 方 式 以 及 涉 及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职 责 权 限 等, 强 化 了 对 商 品 发 出 和 账 款 回 收 的 管 理, 避 免 或 减 少 坏 帐 损 失 ( 三 ) 资 产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1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方 面 公 司 制 定 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应 收 账 款 管 理 制 度 等 一 系 列 加 强 货 币 资 金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公 司 对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的 原 则, 包 括 :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统 一 由 财 务 中 心 负 责 ; 所 有 资 金 收 支 必 须 纳 入 公 司 的 全 面 预 算, 以 收 定 支, 量 入 为 出 12

2 存 货 管 理 方 面 公 司 制 定 了 存 货 管 理 制 度, 对 存 货 管 理 范 围 职 责 入 库 出 库 盘 点 保 管 检 查 奖 惩 措 施 作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公 司 存 货 管 理 业 务 岗 位 制 定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并 在 请 购 与 审 批 审 批 与 执 行 验 收 与 付 款 保 管 与 记 录 发 出 申 请 与 审 批 存 货 处 置 的 申 请 与 审 批 申 请 与 记 录 等 环 节 明 确 了 各 种 权 责 及 相 互 制 约 要 求 与 措 施 3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方 面 公 司 制 定 了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了 严 格 的 固 定 资 产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程 序,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取 得 验 收 付 款 编 码 折 旧 计 算 变 动 转 移 报 废 处 置 的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规 范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岗 位 制 定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并 在 请 购 与 审 批 审 批 与 执 行 验 收 与 付 款 保 管 与 记 录 处 置 的 申 请 与 审 批 等 环 节 明 确 了 各 种 的 权 责 及 相 互 制 约 要 求 与 措 施 ( 四 ) 工 资 费 用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制 定 了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等 一 系 列 管 理 规 定, 实 行 基 本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方 式, 严 格 按 照 管 理 标 准 发 放 工 资 ( 五 ) 会 计 系 统 和 财 务 报 告 制 度 公 司 财 务 中 心 专 职 会 计 核 算 公 司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有 关 内 控 制 度 指 导 规 范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以 及 其 他 各 项 财 税 政 策 法 规, 已 制 定 并 逐 步 修 改 了 各 项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就 资 产 管 理 成 本 费 用 管 理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及 分 析 等 制 定 了 明 确 的 管 理 规 范 公 司 已 建 立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体 系, 包 括 单 位 领 导 人 财 务 负 责 人 对 会 计 工 作 的 领 导 职 责, 会 计 部 门 级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权 限, 会 计 部 门 与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的 关 系 等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均 具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并 定 期 接 受 必 要 的 专 业 培 训,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具 有 专 业 技 术 证 书 会 计 机 构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岗 位 责 任 制, 并 按 照 批 准 执 行 和 记 录 职 能 分 开 的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 如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管 稽 核,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费 用 债 权 债 务 账 本 的 登 记 工 作 ) 分 工 负 责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的 组 织 形 式 为 一 级 核 算 公 司 已 设 立 财 务 会 计 机 构 并 按 规 定 配 备 必 要 的 会 计 人 员 负 责 财 务 会 计 核 算 公 司 利 用 信 息 系 统 来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的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实 际 应 用 与 会 计 核 算 领 域 会 计 电 算 化 系 统 使 用 中 已 制 定 了 保 护 措 施, 如 密 码 登 录 输 入 核 对 专 人 输 入 和 13

修 改 ; 明 细 账 定 期 打 印 存 档 ; 计 算 机 防 病 毒 措 施 ; 有 效 文 件 备 份 ; 系 统 开 发 维 护 与 业 务 处 理 人 员 分 开 等 应 用 软 件 系 统 为 经 财 政 部 确 认 的 商 品 软 件 公 司 已 制 定 正 式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系 统 开 发 和 维 护 规 程 并 有 效 地 执 行 对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采 取 了 必 要 的 防 卫 措 施 公 司 依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制 定 了 各 项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政 策 已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对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均 适 用 公 司 的 各 项 会 计 估 计 均 依 据 管 理 层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或 行 业 惯 例 确 定, 并 经 董 事 会 讨 论 批 准 上 述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估 计 因 公 司 业 务 客 观 环 境 发 生 变 化 需 要 调 整 的, 均 按 原 批 准 程 序 重 新 执 行 批 准 程 序, 经 批 准 后 实 施 因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对 财 务 报 表 产 生 影 响 时,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方 式 核 算 并 在 财 务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发 生 已 进 行 会 计 记 账 的 会 计 记 录 重 大 差 错, 按 规 定 程 序 由 财 务 负 责 人 核 准 后 予 以 调 整 如 已 签 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含 有 该 重 大 差 错, 则 在 下 一 定 期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予 以 充 分 说 明 差 错 原 因 与 调 整 过 程 公 司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了 适 合 本 单 位 业 务 情 况 的 会 计 制 度 和 成 本 核 算 规 程 并 实 际 执 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经 财 务 中 心 负 责 人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总 经 理 审 核 签 发 后 提 交 董 事 会, 经 董 事 会 讨 论 及 时 做 出 核 准 的 决 议 履 行 必 要 的 承 诺 与 签 发 程 序 后 向 外 界 提 供 五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关 措 施 本 公 司 现 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 本 能 够 适 应 公 司 管 理 的 要 求, 能 够 为 编 制 真 实 完 整 公 允 的 财 务 报 表 提 供 合 理 保 证, 能 够 为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的 健 康 运 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提 供 保 证, 能 够 保 护 公 司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对 于 目 前 公 司 在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存 在 的 不 足, 本 公 司 拟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加 以 改 进 提 高 : 1 进 一 步 加 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内 控 制 度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学 习, 不 断 提 升 对 内 控 制 度 的 执 行 力 度, 强 化 公 司 规 范 化 的 管 理, 促 进 公 司 健 康 稳 步 发 展 2 进 一 步 加 强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制 定 详 细 的 内 部 审 计 计 划, 定 期 审 查 公 司 职 能 部 门 及 各 子 公 司, 对 管 理 层 的 经 营 决 策 形 成 有 效 监 管, 切 实 保 障 股 东 权 益 3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面 预 算 制 定 的 执 行, 按 照 年 初 预 算 目 标, 制 定 成 本 费 用 控 制 模 型 4 进 一 步 完 善 人 才 梯 队 建 设, 实 现 人 才 分 层 培 养, 完 成 中 高 层 人 才 不 间 断 的 梯 队 继 任 计 划, 满 足 公 司 持 续 成 长 过 程 中 对 各 类 人 才 的 需 求 14

六 公 司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自 我 评 估 意 见 综 上 述,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认 为, 本 公 司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保 持 了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规 范 基 本 规 范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中 与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中 安 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