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內 定 衛 生 福 利 部 林 部 長 奏 延 致 詞 各 位 理 監 事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各 位 醫 界 前 輩 大 家 好! 很 高 興 回 到 全 聯 會 和 大 家 見 面 請 教, 未 來 新 政 府 上 任 後, 衛 福 部 將 審 慎 處 理 WHA 醫 院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B9F0D5FEB0ECB7A2A3A A3A931BAC52E646F63>

<4D F736F F D20B5DA3230C6DACFD8CEC0C9FABCE0B6BDCBF9CBC4BED9B4EBC8ABC3E6CCE1C9FDD0D0D5FEB4A6B7A3B0B8BCFED6CAC1BF2E646F63>

标题

焦 阳 微 根 尖 手 术 薛 芃 常 蓓 11 折 页 类 桂 林 医 学 院 廖 远 峰 增 强 牙 齿 健 康, 增 进 身 体 健 康 12 折 页 类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口 腔 医 学 院 洪 骋 远 爱 牙 专 刊 13 折 页 类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医

<4D F736F F D20D5E3BDADC3F1D5FEB5DA39C6DA2E646F63>

2012年全国大学生“西门子杯”工业自动化挑战赛


Microsoft Word - B116_3-ch.doc

标题

8177云南龙陵保山盒装石斛,麦冬西洋参石斛泡水_草之灵霍山石斛 甘草石斛

( 总 第 1122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6 年 6 月 27 日 出 版 目 省 政 府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综 合 试 点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政 发 号 )

《记忆》九十九期

目 录 第 一 章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1 一 2015 届 毕 业 生 总 体 就 业 情 况... 1 二 2015 届 本 科 生 就 业 情 况 本 科 生 就 业 单 位 性 质 分 析 本 科 生 就 业 行 业 分 析...

( 6) 11 ( ) ( 7) ( ) : ( 8) ; ( 12) ( 9) ( 16)

目 錄 前 言 3 實 習 週 報 4 結 語 12 2 / 12

项 目 内 容 单 位 单 价 数 量 总 价 活 动 前 期 志 愿 者 实 地 走 访 及 调 查 湖 南 地 方 食 宿 等 费 用 2012 第 六 期 爱 飞 翔 - 乡 村 教 师 培 训 项 目 财 务 明 细 社 会 现 金 捐 赠 支 出 人 / 天 2 人 *20 天 4,113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具 體 進 展, 請 儘 速, 以 維 施 效 能 ( 務 都 發 ) 用 地, 以 作 為 慈 惠 堂 變 更 回 饋 事 項, 該 案 刻 由 內 部 都 計 畫 委 員 會 專 案 小 組 審 議 目 前 依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意 見 由 松 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四年示範計畫執行要點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程 處 雖 基 於 人 行 道 維 管 權 責 分 工, 概 括 承 受 後 續 修 復 職 責, 但 礙 於 藝 術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經 過 近 4 個 月 修 復 作 業, 新 工 處 卻 決 議 取 巧, 乾 脆 將 剩 下 的 11 面 復

中華電信退休同人協進會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紀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LOGO 单 元 二 : 分 析 药 品 市 场 2.1 调 研 药 品 市 场 2.2 分 析 药 品 市 场 撰 写 药 品 市 场 调 查 方 案 准 备 药 品 市 场 调 查 实 施 调 查 撰 写 市 场 调 查 报 告 分 析

教 育 简 报

101年6月29日第204次委員會議紀錄(含發言紀錄)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2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

100年度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Microsoft Word - Chinese.doc

全民阅读活动

标题

胡錦濤訪日與中日關係近期走向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類 型 計 畫 期 程 102 年 度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計 畫 綜 合 資 料 表 彰 化 縣 東 南 四 鄉 鎮 - 員 林 社 頭 田 中 二 水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單 一 型 補 助 計 畫 整 合 型 補 助 計 畫 - 輔 導

无命题1(copy)

B1

北 京 市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评 估 报 告 试 点 大 医 院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和 服 务 模 式 创 新 入 手, 由 浅 入 深 从 易 到 难 地 推 进 2010 年, 在 门 头 沟 区 医 院 引 进 民 办 的 凤 凰 医 疗 管 理 集 团 进 行 ROT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5 年 工 業 設 計 系 專 題 設 計 報 告 書 麵 對 麵 - 中 西 麵 食 料 理 器 具 設 計 指 導 教 授 : 劉 哲 揚 設 計 者 : 翁 苡 恬 中 華 民 國 一 0 四 年 六 月 二 日 麵 對 麵 - 中 西 麵 食 料 理 器 具 設

前 言 2012 年 底 2013 年 初, 全 国 北 京 市 等 各 级 人 大 会 议 和 政 协 会 议 在 北 京 召 开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两 会 代 表 委 员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参 政 议 政, 针 对 医 学 教 育 科 研 管 理 体 制 医 疗 卫 生 改 革

Microsoft Word - 魔术师

組.indd

保 育 與 摺 紙 結 合 之 平 面 設 計 創 作 - 以 保 育 摺 學 為 例 摘 要 本 專 題 創 作 以 公 益 議 題 為 走 向, 以 保 育 摺 學 為 命 名 主 題, 希 望 能 關 懷 與 傳 達 保 育 的 概 念, 讓 人 人 都 能 因 此 具 備 環 境 保 育 的

2 粮 农 组 织 管 理 层 的 回 应 简 介. 粮 农 组 织 管 理 层 愿 为 他 们 出 色 的 报 告 分 析 的 深 度 对 建 议 的 深 思 熟 虑 向 评 价 组 和 独 立 专 家 小 组 评 价 道 贺 很 多 这 些 建 议 是 适 当 的 相 关 的 和 前 瞻 性 的

出國報告(出國類別:考察)

目 录 卷 首 语... 3 用 微 创 新 留 住 顾 客... 3 新 闻 视 野... 4 统 一 思 想 再 创 佳 绩... 4 热 烈 祝 贺 再 康 网 双 十 一 销 售 突 破 150 万... 5 徐 州 分 公 司 10 月 经 营 分 析 汇 报 获 嘉 奖... 7 九 九

金九龙一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4D F736F F D20B2C43137A9A1B2C437A6B8B27ABACAA8C6B77CC4B3ACF6BFFD F4C755F4F4B>

苗 栗 縣 通 霄 鎮 楓 樹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自 主 檢 查 表 序 號 審 查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備 註 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二 十 份 1.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2. 實 施 地 區 現 況 ( 範 圍 圖 比 例 尺 不 得 低 於 五 千

附件一

1. 什 麼 是 DRG 支 付 制 度? DRGs 診 斷 關 聯 群 (Diagnosis Related Groups) 係 一 種 新 的 健 保 支 付 制 度, 是 將 醫 師 診 斷 為 同 一 類 疾 病 要 採 取 類 似 治 療 的 疾 病 分 在 同 一 組, 再 依 病 人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BD8B86DA743BAD2AED5B6E9A4CEB1C0B0CAACDBC3F6B1B9AC49A4B6B2D02D E707074>

创 刊 词 载 着 春 的 潮 气 蓬 勃, 民 信 成 立 在 2012 年 的 百 卉 含 英 中, 历 经 夏 的 孕 育, 冬 的 贮 藏, 如 今, 再 到 春 华 秋 实 季, 时 逢 中 秋 佳 节, 民 信 迎 来 了 自 己 的 内 刊 民 信 期 刊 有 如 呱 呱 坠 地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肥胖防治成果發表會-100年度縣市推動事蹟

汇教云用户手册


年 期 间, 发 出 的 呼 吁 总 额 为 亿 美 元, 其 中 本 组 织 筹 集 2618 万 美 元 这 一 数 字 占 处 理 影 响 约 27 个 国 家 和 领 地 的 紧 急 情 况 产 生 的 卫 生 问 题 所 需 资 金 的 17% 4. 对 199

1

开 发 中 利 用, 在 利 用 中 保 护 同 时, 大 豆 适 宜 区 特 别 是 东 北 冷 凉 区 几 百 万 农 民 的 生 计 主 要 靠 种 植 大 豆, 事 关 同 步 实 现 小 康 社 会 目 标 二 进 一 步 明 确 大 豆 生 产 发 展 的 思 路 原 则 和 目 标 任

GAP GLP GCP GMP GSP 2


苗栗縣大湖鄉南湖社區農村再生計畫書

Microsoft Word - 公聽會_0106.doc

<4D F736F F D2036A1A2D0C2D3B0CFECB5DAD2BBB4CEB7B4C0A1D2E2BCFBBBD8B8B42D E646F6378>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2 页, 共 98 页

中, 年 以 及 年 保 持 较 快 的 增 长 速 度, 而 年 增 长 则 相 对 平 缓 以 政 府 投 入 为 主 的 公 共 卫 生 总 费 用 ( 广 义 政 府 支 出 ) 占 卫 生 总 费 用 的 比 例 近 年 来 明 显

本期內容 潮州 舊文化 新思維 戲說曲中之妙 發行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 發行人 易毅成 編輯單位 文化創意產業學系系學會 發行日期 2012 11 12 會 副 長 董欣婷 陳湘綺 主編 林怡伶 美編指導 王藝蓉 文字撰稿 李季寰 蔡沂珊 關國賢 林映廷 楊宗曄 李昀珊 張學人 鄭郁芬

95年9月1日 圖書館林主任工作報告:

投影片 1

这 是 伯 母 传 过 来 的 话, 陈 锦 堂 觉 得 言 遇 暖 聪 明, 美 丽, 含 蓄, 内 敛 言 遇 暖 将 这 些 评 语 来 来 回 回 的 砸 吧 了 很 多 次, 笑, 这 是 她 吗? 她 自 嘲, 言 遇 暖 你 这 么 个 毫 无 情 趣 的 大 龄 女, 有 海 龟 博

<4D F736F F D20CEC0C9FAB7A2D5B9BCF2D1B C6DA2E646F63>


一 名 首 席 评 估 官 一 名 项 目 官 员 和 一 名 初 级 专 业 人 员, 以 加 强 自 身 能 力 另 外, 全 球 评 估 网 络 进 行 了 改 组, 更 好 地 定 义 了 它 的 作 用 责 任 和 工 作 方 法 它 将 继 续 作 为 世 卫 组 织 内 部 评 估 工

流 行 国 阿 富 汗 和 巴 基 斯 坦 4. 由 于 持 续 存 在 跨 界 传 播, 阿 富 汗 和 巴 基 斯 坦 继 续 被 归 为 一 个 流 行 病 学 区 巴 基 斯 坦 205 年 共 报 告 54 个 病 例, 相 比 之 下,204 年 报 告 了 306 例 ; 阿 富 汗

A69/17 是 对 贫 穷 的 老 年 人 和 弱 势 社 会 群 体 的 老 年 人 迫 切 需 要 综 合 性 的 公 共 卫 生 行 动 可 以 在 为 2015 年 至 2030 年 的 多 国 行 动 和 国 际 行 动 提 供 基 础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目 标 的 背 景 下 考

发 2016D 30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立 即 将 通 知 内 容 传 达 至 辖 区 各 级 税 务 部 门 和 广 电 行 政 部 门 播 出 机 构, 认 真 做 好 税 收 公 益 广 告 作 品 征 集 暨 展 播 活 动 吝 级 广 电 行 政 部 门 播 出 机 构 要

能 專業 永續 均富 的施政理念與穩健務實的施政態 度 必能為臺灣政經局勢帶來新氣象 我也期許新內閣所有 成員在做決策 推動所有政務時 心中永遠牢記 以臺灣為 主 對人民有利 最後 再一次對於張院長及其團隊成員表示最深的謝意 及敬意 也預祝劉院長新團隊工作順利 圓滿成功 各位來 賓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30 东 莞 市 石 碣 镇 中 心 小 学 陈 进 威 体 验 式 教 学 提 高 小 学 品 德 课 堂 有 效 性 的 实 践 研 究 31 东 莞 市 塘 厦 扬 帆 小 学 陈 劲 光 综 合 实 践 活 动 六 课 型 学 生 过 程 性 评 价 促 民 办 小 学 高 段 学 生 自

Microsoft Word - GHSS-AIDS strategy revised.doc

导 出 席 论 坛 ; ( 二 ) 大 会 拟 邀 请 以 下 嘉 宾 演 讲 : 1. 整 合 医 学 主 讲 : 樊 代 明 院 士 2. 医 疗 改 革 的 深 层 问 题 主 讲 : 秦 伯 益 院 士 3. 医 院 科 室 运 营 管 理 主 讲 : 翁 文 能 院 长 4. 医 院 支

附件

98 榮 譽. 祝 賀 榮 譽. 祝 賀 熱 烈 祝 賀 香 港 潮 籍 鄉 親 榮 獲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授 勳 嘉 獎 榮 獲 金 紫 荊 星 章 : 陳 振 彬 太 平 紳 士 榮 獲 銅 紫 荊 星 章 : 鄭 錦 鐘 太 平 紳 士 方 平 太 平 紳 士 劉 宗 明 先 生 陳 鏡

媒体聚焦内文3月.indd

第一章緒論

100年度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AB6EB6D5B0EAA470A555A55A2D E696E6464>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EDAC0BCB2ECB2BCB1A3CFD5BCF2B1A8B5DABEC5C6DAB5E7D7D3B0E62E646F63>

<4D F736F F D FB35DAD70B8735FA870A5DFB0AAAD5EB0AAAFC5A475B0D3C2BEB77EBEC7AED55FA5ACA569ABE4C3C02E646F632E646F63>

目 录 主 编 寄 询... 1 老 小 学 话 题... 3 老 小 学 3 月 大 事 记... 7 亰 物 与 访... 9 镜 头 聚 焦 老 小 学 4 月 活 劢 预 告 単 文 赏 枂 多 彩 好 声 音 主 编 : 大 花 编 辑 :

(Microsoft PowerPoint - \246\251\303\272\252k\245O\244\316\271\352\260\310.ppt)

职工发展和支持

13年6期-20.cdr

收费公路行业研究报告框架和撰写计划

在 纪 念 青 年 海 外 协 力 队 派 遣 中 国 20 周 年 这 个 值 得 纪 念 的 年 度, 从 第 一 代 起 就 被 连 续 派 遣 的 护 理 师 队 员 登 上 了 日 中 护 理 学 会 的 舞 台, 把 她 们 在 中 国 的 活 动 向 两 国 护 理 人 士 进 行 了



舟山宣传2014-3期.FIT)

需要查的资料:

包 裹 名 称 采 购 数 量 拟 招 供 应 商 数 产 品 清 单 壹 基 金 温 暖 包 套 1 家 -2 家 见 下 文 本 次 招 标 共 为 一 包, 投 标 人 需 对 包 内 所 有 物 资 投 标 四 采 购 要 求 1 采 购 价 格 为 税 后 价, 含 运 至 最

语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的 汉 考 国 际 教 育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汉 考 国 际 ) 组 织 的 培 训 和 网 络 考 试 系 统 安 装 指 导, 并 签 署 汉 语 网 络 考 试 补 充 服 务 协 议 第 六 条 拟 新 申 请 成 立 汉

本 报 告 包 栝 如 下 几 个 部 份 : - 总 干 事 对 问 题 会 议 情 况 和 对 卫 生 组 织 规 划 潜 在 影 响 的 总 结 A39/12 第 I 部 份 讨 论 小 结 АЗЭ/^ 第 丑 部 份 一 肯 尼 亚 卫 生 部 长 及 世 界 卫 生 组 总 干 事 在 开

Transcription: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第 十 屆 第 十 五 次 理 事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台 北 市 安 和 路 一 段 27 號 9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出 席 :( 應 出 席 44 名, 實 際 出 席 38 名 ) 蘇 清 泉 彭 瑞 鵬 黃 建 仁 何 活 發 張 嘉 訓 陳 宗 獻 張 煥 禎 陳 夢 熊 莊 維 周 邱 泰 源 王 正 坤 陳 炳 榮 蕭 志 文 劉 文 漢 徐 超 群 施 肇 榮 周 慶 明 吳 義 村 高 尚 志 李 建 成 盧 榮 福 梁 忠 詔 呂 英 世 李 紹 誠 陳 日 昌 陳 正 和 吳 國 治 劉 有 漢 羅 倫 檭 何 黎 星 陳 相 國 蔡 有 成 王 三 郎 陳 錦 康 蔡 宗 佑 鄭 熙 騰 吳 梅 壽 劉 家 正 顧 問 : 林 耀 東 吳 坤 光 吳 運 東 李 明 濱 貴 賓 : 內 定 衛 生 福 利 部 林 部 長 奏 延 請 假 : 黃 宗 炎 張 清 雲 陳 守 誠 鍾 清 全 張 志 華 賴 文 德 列 席 : 郭 宗 正 趙 堅 馬 大 勳 周 昇 平 翁 文 能 顏 鴻 順 王 宏 育 黃 永 輝 黃 仁 享 王 欽 程 李 茂 盛 謝 正 毅 王 維 昌 黃 振 國 陳 志 忠 周 春 光 吳 順 國 蔡 其 洪 巫 喜 得 許 鵬 飛 吳 欣 席 吳 正 雄 鄭 英 傑 黃 啟 嘉 朱 建 銘 周 明 河 蔡 明 忠 蔣 世 中 李 昭 仁 朱 益 宏 李 志 宏 丁 鴻 志 黃 麗 明 李 富 祥 林 忠 劭 謝 佩 珊 黃 幼 薰 李 美 慧 向 鈞 施 崇 敏 左 中 宜 林 郁 雯 鍾 麗 綺 陳 宏 毅 主 席 : 蘇 理 事 長 清 泉 紀 錄 : 劉 俊 宏 壹 主 席 報 告 各 位 顧 問 各 位 理 監 事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各 位 前 輩 大 家 午 安 大 家 好! 今 日 召 開 本 屆 最 後 一 次 理 事 會, 感 謝 三 年 來 全 體 理 事 監 事 全 體 幹 部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及 會 務 工 作 同 仁 的 協 助 及 配 合, 讓 每 次 會 議 都 能 順 利 進 行 最 後, 恭 喜 高 雄 市 醫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由 王 理 事 長 欽 程 當 選 1

貳 內 定 衛 生 福 利 部 林 部 長 奏 延 致 詞 各 位 理 監 事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各 位 醫 界 前 輩 大 家 好! 很 高 興 回 到 全 聯 會 和 大 家 見 面 請 教, 未 來 新 政 府 上 任 後, 衛 福 部 將 審 慎 處 理 WHA 醫 院 評 鑑 DRGs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長 期 照 護 醫 師 調 劑 權 等 與 醫 界 權 利 義 務 相 關 之 議 題, 屆 時 還 請 各 位 前 輩 不 吝 協 助 與 合 作 參 工 作 報 告 一 確 認 第 十 屆 第 十 四 次 理 事 會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 確 認 二 第 十 屆 第 十 四 次 理 事 會 決 議 案 辦 理 情 形 : ( 一 ) 案 號 一 請 審 查 本 會 104 年 11-12 月 份 經 費 收 支 ( 二 ) 案 號 二 本 會 會 員 福 祉 委 員 會 建 請 研 議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申 請 承 辦 康 樂 活 動 補 助 辦 法 第 5 條 補 助 金 額 之 調 整 案 ( 三 ) 案 號 三 請 審 議 中 國 老 年 醫 學 學 會 擬 與 本 會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老 年 醫 學 戰 略 合 作 共 識 案 決 定 : 本 案 同 意 本 會 105 年 3 月 15 日 第 十 屆 第 十 七 次 醫 療 政 策 委 員 會 會 議 結 論 : 建 議 本 會 促 成 中 國 老 年 醫 學 醫 學 會 與 台 灣 老 年 學 暨 老 年 醫 學 會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老 年 醫 學 合 作 共 識 案, 以 增 進 兩 岸 老 年 醫 學 之 學 術 交 流 ( 四 ) 案 號 四 提 請 討 論 將 羽 毛 球 比 賽 列 入 全 聯 會 全 國 性 之 比 賽 項 目 ( 五 ) 案 號 五 請 研 議 修 正 本 會 行 醫 資 深 醫 師 表 揚 辦 法 名 稱 及 辦 法 決 定 : 本 案 保 留 至 本 次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討 論 ( 六 ) 案 號 六 請 研 議 修 正 本 會 台 灣 醫 療 典 範 獎 施 行 辦 法 第 八 條 之 修 訂 案 2

( 七 ) 案 號 七 請 再 研 議 對 於 70 歲 以 上 無 執 業 之 會 員, 減 免 其 會 費 之 繳 納, 僅 繳 納 會 員 團 體 保 險 之 保 費 案 ( 八 ) 案 號 八 建 請 研 議 本 會 辦 理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審 查 與 採 認 是 否 維 持 收 費 案 ( 九 ) 案 號 九 請 討 論 本 會 章 程 修 正 案 決 定 : 本 案 提 請 本 會 第 十 一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討 論 ( 十 ) 案 號 十 有 關 他 人 於 全 聯 會 各 會 議 後 不 當 引 用 本 會 各 委 員 提 供 之 會 議 資 料, 衍 生 不 良 反 應, 敬 請 討 論 決 定 :1. 本 案 同 意 本 會 105 年 3 月 23 日 第 十 屆 第 七 次 醫 學 倫 理 暨 紀 律 委 員 會 會 議 結 論 : (1) 本 案 係 屬 認 知 有 異, 委 請 陳 委 員 炳 榮 及 趙 常 務 監 事 堅 協 助 溝 通 化 解 誤 會 (2) 建 議 編 審 委 員 會, 對 於 臺 灣 醫 界 之 投 稿 者, 引 用 資 料 出 處 應 詳 加 審 查, 以 避 免 產 生 智 慧 財 產 權 爭 議 之 困 擾 2. 請 本 會 編 審 委 員 會 檢 視 現 行 臺 灣 醫 界 投 稿 文 章 審 稿 程 序 是 否 應 予 修 正 ( 十 一 ) 案 號 十 一 請 討 論 本 會 105 年 度 臺 灣 醫 療 優 質 形 象 報 導 獎 預 算 編 列 案 ( 十 二 ) 案 號 十 二 請 研 議 是 否 函 詢 內 政 部 有 關 人 民 團 體 選 舉 罷 免 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全 體 被 選 舉 人 之 定 義 ( 十 三 ) 案 號 十 三 請 追 認 撥 款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援 助 105 年 2 月 6 日 台 南 地 震 受 災 會 員 並 討 論 是 否 再 追 加 捐 款 款 項 案 ( 十 四 ) 案 號 十 四 請 討 論 補 付 102 年 度 未 付 款 項 案 決 定 : 本 案 經 現 場 聽 取 李 顧 問 明 濱 說 明, 並 徵 詢 在 場 黃 會 計 3

師 麗 明 李 律 師 富 祥 與 30 名 理 事 意 見 後, 因 計 有 23 名 理 事 認 為 本 會 應 俟 前 公 共 關 係 特 別 顧 問 張 小 姐 緻 瑄 提 出 工 作 報 告, 並 由 本 會 向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報 告 通 過 後, 始 予 支 付 渠 102 年 1 月 至 5 月 合 計 35 萬 元 之 顧 問 費, 爰 依 多 數 理 事 意 見 辦 理 附 記 : 郭 監 事 會 召 集 人 宗 正 報 告 10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屆 第 十 七 次 監 事 會 研 議 請 研 議 張 緻 瑄 前 顧 問 顧 問 費 用 支 付 案 之 決 議 : 因 相 關 人 員 提 示 資 料 尚 未 完 備, 移 請 理 事 會 審 慎 處 理 ( 十 五 ) 案 號 十 五 對 於 研 議 徵 求 本 會 徽 章 logo 案, 曠 日 廢 時, 拖 延 已 久, 請 常 務 理 事 會 尊 重 理 事 會 既 有 之 決 定, 並 請 決 定 完 成 之 期 限 決 定 : 本 案 同 意 本 會 105 年 3 月 16 日 第 十 屆 第 十 次 公 共 關 係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結 論 : 1. 建 議 對 外 徵 求 本 會 徽 章 logo 2. 由 公 共 關 係 事 務 委 員 會 選 出 三 名 優 選 ( 可 從 缺 ), 再 交 理 事 會 選 出 一 個 優 勝 作 品 作 為 本 會 logo, 頒 予 獎 金 新 台 幣 貳 拾 萬 元, 獲 獎 作 者 須 配 合 本 會 要 求 修 正, 並 同 意 著 作 財 產 權 及 相 關 權 利 均 歸 本 會 所 有 ; 其 餘 優 選 作 品 均 頒 予 獎 金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3. 倘 理 事 會 未 選 出 優 勝 作 品, 所 有 優 選 作 品 均 頒 予 獎 金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三 郭 監 事 會 召 集 人 宗 正 報 告 10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屆 第 十 七 次 監 事 會 研 議 請 研 議 本 會 近 日 遭 受 不 明 人 士 檢 舉 財 務 帳 目 不 清 案 之 決 議 :( 一 ) 經 查 相 關 費 用 給 付 無 不 法 之 處, 擬 函 覆 內 政 部 說 明 ( 二 ) 建 議 理 事 會 重 新 檢 討 修 訂 本 會 理 事 監 事 會 員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費 用 標 準 明 訂 秘 書 長 副 秘 書 長 處 理 會 務 等 事 務 之 出 席 費 交 通 費 給 付 方 式 四 本 會 105 年 4 月 6 日 第 十 屆 第 二 十 七 次 常 務 理 事 會 有 關 擬 請 討 論 有 關 各 委 員 會 辦 理 卸 任 感 恩 餐 會 預 算 及 執 行 方 式 案 之 決 議, 因 再 行 置 4

案, 爰 暫 不 予 通 過 五 餘 洽 悉 肆 討 論 事 項 一 案 由 : 請 審 查 本 會 105 年 1-2 月 份 經 費 收 支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審 查 通 過 本 會 105 年 1-2 月 份 經 費 收 支 二 案 由 : 請 審 核 本 會 104 年 度 經 費 決 算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審 核 通 過 本 會 104 年 度 經 費 決 算 三 案 由 : 建 請 同 意 104 年 增 加 提 列 會 務 發 展 準 備 金 3,597,201 元, 合 計 9,551,532 元, 約 佔 總 預 算 收 入 6.42% 104 年 度 基 金 專 戶 產 生 之 會 務 發 展 準 備 基 金 利 息 1,056,945 元 及 退 撫 準 備 基 金 利 息 329,959 元, 併 提 列 至 會 務 發 展 準 備 金 及 退 撫 準 備 金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同 意 104 年 增 加 提 列 會 務 發 展 準 備 金 3,597,201 元, 合 計 9,551,532 元, 約 佔 總 預 算 收 入 6.42% 104 年 度 基 金 專 戶 產 生 之 會 務 發 展 準 備 基 金 利 息 1,056,945 元 及 退 撫 準 備 基 金 利 息 329,959 元, 併 提 列 至 會 務 發 展 準 備 金 及 退 撫 準 備 金 四 案 由 : 請 審 核 本 會 104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審 核 通 過 本 會 104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五 案 由 : 請 審 定 本 會 第 十 一 屆 會 員 代 表 資 格 案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審 定 通 過 本 會 第 十 一 屆 會 員 代 表 資 格 六 案 由 : 請 審 核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推 薦 本 會 第 十 一 屆 理 事 監 事 候 選 人 參 考 名 單 案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一 ) 審 核 通 過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推 薦 本 會 第 十 一 屆 理 事 監 事 候 選 人 參 考 名 單 ( 附 件 ), 全 數 印 入 選 舉 票 ( 二 )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傳 真 方 式 傳 遞 推 薦 本 會 第 十 一 屆 理 事 監 事 候 選 人 參 考 名 單 之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再 另 以 公 文 檢 送 推 薦 名 單 到 會 七 案 由 : 請 審 議 第 十 一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提 案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5

決 議 : 審 議 通 過 本 會 第 十 一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提 案 如 后 : ( 一 ) 請 審 議 本 會 104 年 度 會 務 工 作 報 告 案 ( 提 案 單 位 : 理 事 會 ) ( 二 ) 請 審 議 本 會 104 年 度 經 費 收 支 決 算 案 ( 提 案 單 位 : 理 事 會 ) ( 三 ) 請 審 議 本 會 105 年 度 工 作 計 劃 案 ( 提 案 單 位 : 理 事 會 ) ( 四 ) 請 審 議 本 會 105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案 ( 提 案 單 位 : 理 事 會 ) ( 五 ) 請 討 論 本 會 章 程 修 正 案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 六 ) 建 請 貴 會 設 置 綜 合 政 策 研 究 機 構 作 為 醫 療 政 策 之 立 案 提 案 之 智 庫 ( 提 案 單 位 : 社 團 法 人 臺 中 市 醫 師 公 會 ) ( 七 ) 試 圖 改 善 外 科 婦 產 科 內 科 小 兒 科 與 急 診 科 等 高 醫 療 糾 紛 科 別 的 醫 師 人 力 建 請 全 聯 會 透 過 立 法 院 與 政 府 管 道, 明 訂 醫 師 執 行 健 保 業 務,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時, 可 以 申 請 由 國 家 ( 司 法 院 ) 所 捐 助 設 立 的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提 供 免 費 律 師, 由 免 費 律 師 協 助 醫 師 處 理 醫 療 糾 紛, 安 撫 醫 師 的 恐 慌, 使 醫 師 更 有 心 力 救 助 病 人 此 舉 符 合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例 外 不 用 審 查 資 力 ( 經 濟 狀 況 ) 之 情 形, 例 如 : 重 大 公 益 社 會 矚 目 重 大 繁 雜 或 其 他 相 類 案 件, 經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決 議 ( 提 案 人 : 王 代 表 正 坤 ; 附 議 人 : 鄭 代 表 熙 騰 ) 八 案 由 : 建 議 研 議 修 正 本 會 章 程 第 18 條, 擴 增 常 務 監 事 為 五 人 案 ( 提 案 單 位 : 醫 事 法 規 委 員 會 ) 決 議 : 本 案 同 意 105 年 1 月 17 日 第 十 屆 第 十 五 次 醫 事 法 規 委 員 會 所 示 下 述 理 由, 建 議 修 正 本 會 章 程 第 18 條 第 1 項 規 定, 擴 增 常 務 監 事 為 五 人, 並 自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之 當 屆 起 適 用 : ( 一 ) 醫 師 法 第 37 條 第 3 項 規 定, 監 事 名 額 在 三 人 以 上 者, 得 互 選 常 務 監 事, 其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監 事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 本 會 100 年 5 月 22 日 第 九 屆 第 二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修 正 章 程 第 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本 會 置 監 事 十 五 人 爰 此, 本 會 確 有 擴 增 常 務 監 事 為 五 人 之 空 間 6

( 二 ) 本 會 擴 增 常 務 監 事 為 五 人, 尚 無 增 加 財 務 負 擔 之 疑 慮 九 案 由 : 建 請 研 議 是 否 修 正 本 會 章 程 第 15 條 本 會 理 事 監 事 選 票 格 式 案 ( 提 案 單 位 : 醫 事 法 規 委 員 會 ) 決 議 : 維 持 本 會 章 程 第 15 條 第 3 項 採 用 人 民 團 體 選 舉 罷 免 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之 選 舉 票 格 式, 即 理 事 監 事 候 選 人, 由 各 區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依 應 選 出 理 監 事 名 額 協 商 推 薦 參 考 名 單 送 本 會 理 事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印 入 選 舉 票, 並 預 留 與 應 選 出 名 額 同 額 之 空 白 格 位, 由 選 舉 人 填 選 十 案 由 : 請 討 論 自 行 報 名 參 選 本 會 第 十 一 屆 理 監 事 候 選 人 案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本 會 仍 依 章 程 第 15 條 第 3 項 規 定 : 理 事 監 事 候 選 人, 由 各 區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依 應 選 出 理 監 事 名 額 協 商 推 薦 參 考 名 單 送 本 會 理 事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印 入 選 舉 票, 並 預 留 與 應 選 出 名 額 同 額 之 空 白 格 位, 由 選 舉 人 填 選 辦 理 相 關 選 務 事 宜 十 一 案 由 : 本 會 第 四 組 因 業 務 需 要 擬 聘 任 會 務 人 員 郭 淑 雯, 該 員 經 試 用 期 滿, 擬 以 助 理 幹 事 任 用 案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通 過 郭 淑 雯 小 姐 任 用 助 理 幹 事 案, 並 報 內 政 部 備 查 : 姓 名 性 別 職 稱 學 歷 到 職 日 郭 淑 雯 女 助 理 幹 事 淡 江 大 學 企 管 系 105/2 十 二 案 由 : 為 辦 理 2016 年 WMA 台 北 大 會, 建 請 同 意 由 會 務 發 展 準 備 金 編 列 300 萬 元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同 意 由 本 會 會 務 發 展 準 備 金 編 列 新 台 幣 叁 佰 萬 元, 用 以 辦 理 2016 年 WMA 台 北 大 會 十 三 案 由 : 請 研 議 修 正 行 醫 資 深 醫 師 表 揚 辦 法 ( 提 案 人 : 劉 常 務 理 事 文 漢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行 醫 資 深 醫 師 表 揚 辦 法 部 分 規 定 如 后 : 修 正 通 過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行 醫 資 深 醫 師 表 揚 辦 法 行 醫 資 深 醫 師 表 揚 辦 法 刪 除 行 醫 第 三 條 第 二 條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年 資, 指 在 台 灣 地 區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之 年 資 年 資 之 計 算 若 有 停 業 或 退 第 三 條 第 二 條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年 資, 指 在 台 灣 地 區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之 年 資 年 資 之 計 算 若 有 停 業 或 退 刪 除 條 文 7

修 正 通 過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會 累 計 滿 一 年 以 上 者 ( 含 一 年 ) 須 扣 除 其 年 資 會 累 計 滿 一 年 以 上 者 ( 含 一 年 ) 須 扣 除 其 年 資 第 三 條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資 深 醫 師, 由 全 國 醫 師 公 會 表 揚 並 報 請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表 揚 第 二 條 之 一 未 達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條 件 之 資 深 醫 師, 由 全 國 醫 師 公 會 表 揚 第 四 條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資 深 醫 師, 由 全 國 醫 師 公 會 表 揚 並 報 請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表 揚 第 二 條 之 一 未 達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條 件 之 資 深 醫 師, 由 全 國 醫 師 公 會 表 揚 1. 建 議 符 合 年 資 之 資 深 醫 師 一 律 由 本 會 表 揚 並 報 請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表 揚 2. 原 第 三 條 條 文 刪 除, 條 次 遞 補 為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應 負 責 邀 同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審 查 資 深 醫 師 資 格, 並 於 每 年 七 月 卅 一 日 以 前, 將 審 查 合 格 之 資 深 醫 師 名 冊, 呈 報 全 國 醫 師 公 會 辦 理 表 揚 第 五 條 審 查 合 格 之 資 深 醫 師, 於 每 年 醫 師 節 慶 祝 大 會 表 揚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資 深 醫 師 名 冊 之 格 式, 由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訂 定 之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理 事 會 通 過 施 行, 修 改 時 亦 同 第 五 條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應 邀 同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審 查 資 深 醫 師 資 格, 並 於 每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以 前, 將 審 查 合 格 之 資 深 醫 師 名 冊, 呈 報 全 國 醫 師 公 會 辦 理 表 揚 第 六 條 審 查 合 格 之 資 深 醫 師, 於 每 年 醫 師 節 慶 祝 大 會 表 揚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資 深 醫 師 名 冊 之 格 式, 由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訂 定 之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理 事 會 通 過 施 行, 修 改 時 亦 同 1. 為 符 合 目 前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刪 除 邀 請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審 查 事 宜 2. 對 於 會 員 資 格 的 認 定 ( 未 繳 會 費 之 會 員 ), 授 權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負 責 3. 為 利 審 查 作 業 時 間, 擬 將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提 報 本 會 提 前 4. 原 第 三 條 條 文 刪 除, 條 次 遞 補 為 第 四 條 原 第 三 條 條 文 刪 除, 條 次 遞 補 為 第 五 條 原 第 三 條 條 文 刪 除, 條 次 遞 補 為 第 六 條 原 第 三 條 條 文 刪 除, 條 次 遞 補 為 第 七 條 十 四 案 由 : 試 圖 改 善 外 科 婦 產 科 內 科 小 兒 科 與 急 診 科 等 高 醫 療 糾 紛 科 別 的 醫 師 人 力 建 請 全 聯 會 透 過 立 法 院 與 政 府 管 道, 明 訂 醫 師 執 行 健 保 業 務,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時, 可 以 申 請 由 國 家 ( 司 法 院 ) 所 捐 助 設 立 的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提 供 免 費 律 師, 由 免 費 律 師 協 助 醫 師 處 理 醫 療 糾 紛, 安 撫 醫 師 的 恐 慌, 使 醫 師 更 有 心 力 救 助 病 人 此 舉 符 合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例 外 不 用 審 查 資 力 ( 經 濟 狀 況 ) 之 情 形, 例 如 : 重 大 公 益 社 會 矚 目 重 大 繁 雜 或 其 他 相 類 案 件 8

, 經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決 議 ( 提 案 人 : 王 常 務 理 事 正 坤 ; 附 議 人 : 鄭 理 事 熙 騰 ) 決 議 : 本 案 通 過 十 五 案 由 : 請 討 論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建 構 公 文 電 子 化 系 統 開 辦 費 用 補 助 金 額 案 (105 年 度 第 1 次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總 幹 事 業 務 研 討 會 會 議 結 論 ) 決 議 : 以 最 少 預 算 試 行 辦 理 公 文 電 子 化 系 統 相 關 事 宜 十 六 案 由 : 請 審 議 基 隆 市 醫 師 公 會 辦 理 2016 青 海 之 心 國 際 醫 療 義 診, 向 本 會 申 請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案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同 意 補 助 基 隆 市 醫 師 公 會 新 臺 幣 壹 拾 萬 元, 用 以 辦 理 2016 青 海 之 心 國 際 醫 療 義 診 十 七 案 由 : 建 請 討 論 由 本 會 為 日 本 熊 本 地 震 發 起 捐 助 活 動 及 本 會 捐 款 金 額 案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一 ) 本 會 捐 款 新 臺 幣 貳 佰 萬 元, 表 達 對 於 日 本 熊 本 地 震 之 關 心 及 援 助 ( 二 ) 籲 請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共 同 響 應 本 次 捐 款 活 動, 並 得 委 由 本 會 統 籌 轉 贈 捐 款 ( 三 ) 敦 請 蘇 理 事 長 清 泉 持 續 向 玉 山 銀 行 爭 取 響 應 同 額 捐 款 十 八 案 由 : 擬 請 討 論 授 權 各 委 員 會 辦 理 卸 任 感 恩 餐 會 案 (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一 ) 授 權 本 屆 各 委 員 會 召 集 委 員 擇 一 辦 理 餐 會 或 致 贈 禮 券, 其 執 行 方 式 如 后 : 1. 擇 定 辦 理 餐 會 者, 支 付 每 位 實 際 出 席 餐 會 之 委 員 餐 費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1500 元 ; 無 法 出 席 之 委 員, 致 贈 面 額 合 計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1500 元 之 禮 券 2. 擇 定 致 贈 禮 券 者, 支 付 每 位 委 員 禮 券 面 額 合 計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1500 元 ( 二 ) 同 一 委 員 身 兼 二 以 上 委 員 會 委 員 者, 本 會 僅 支 付 渠 乙 次 餐 費 或 致 贈 乙 次 禮 券 十 九 案 由 : 請 審 查 本 會 國 會 聯 繫 小 組 運 作 辦 法 ( 草 案 ) 案 ( 提 案 單 9

位 : 秘 書 處 ) 決 議 :( 一 )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國 會 聯 繫 小 組 伍 臨 時 提 案 : 無 陸 散 會 : 下 午 5 時 45 分 運 作 辦 法 ( 草 案 ) 全 文 如 后 : 一 為 加 強 本 會 與 立 法 院 之 聯 繫, 掌 握 立 法 院 醫 療 衛 生 保 險 等 相 關 法 案 推 動 進 展, 適 時 代 表 醫 界 表 達 意 見 及 溝 通 說 明, 以 維 護 醫 師 合 理 合 法 權 益, 特 設 置 國 會 聯 繫 小 組 ( 以 下 稱 本 小 組 ) 二 本 小 組 任 務 如 下 : ( 一 ) 蒐 集 與 彙 整 立 法 院 醫 療 衛 生 保 險 待 審 法 案 資 訊 ( 二 ) 提 供 立 法 委 員 本 會 對 醫 療 衛 生 保 險 政 策 與 法 案 之 意 見 與 建 議 ( 三 ) 出 席 立 法 院 與 本 會 相 關 業 務 之 公 聽 會 或 記 者 會 ( 四 ) 建 立 與 立 法 院 友 我 之 良 好 關 係 ( 五 ) 其 他 由 理 事 會 交 辦 有 關 立 法 院 聯 繫 事 宜 三 本 小 組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及 副 召 集 人 若 干 人, 召 集 人 由 理 事 長 擔 任, 副 召 集 人 由 召 集 人 就 有 國 會 處 理 經 驗 之 會 員 中 指 派 之 ; 委 員 部 分 則 依 相 關 法 案 之 需 要, 由 召 集 人 或 指 定 副 召 集 人 分 別 於 本 會 醫 療 政 策 醫 事 法 規 醫 療 事 業 輔 導 醫 院 醫 療 基 層 醫 療 等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及 本 會 推 薦 若 干 人 參 與 小 組 會 議 ;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卸 任 後, 由 新 任 理 事 長 接 替 之 四 本 小 組 召 集 人 為 國 會 聯 繫 主 要 協 調 者, 業 務 方 面 由 主 任 秘 書 與 秘 書 處 負 責, 適 時 提 供 立 法 院 醫 療 衛 生 保 險 相 關 法 案 最 新 資 訊 與 進 展 之 相 關 資 料, 請 本 小 組 成 員 負 責 與 立 法 委 員 進 行 溝 通 說 明, 以 利 政 策 與 法 案 之 推 動 經 本 會 理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之 醫 療 衛 生 保 險 政 策 及 法 律 修 正 建 議 案 亦 同 五 立 法 院 開 議 期 間, 得 由 召 集 人 適 時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及 研 議 具 體 策 略 ; 立 法 院 休 會 期 間 亦 同 召 集 人 得 視 不 同 議 題 需 要 調 整 會 議 出 列 席 人 員 六 為 與 立 法 院 保 持 友 好 溝 通 關 係, 本 小 組 經 費 應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並 視 實 際 需 要 支 應 七 本 辦 法 經 理 事 會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改 時 亦 同 ( 二 ) 因 本 小 組 屬 常 設 型 編 制, 爰 前 揭 辦 法 ( 草 案 ) 請 秘 書 處 提 請 本 會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同 意 通 過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