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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么 是 声 纹 分 析 声 纹 分 析 在 日 本 东 京 都 议 会 的 言 语 性 骚 扰 问 那 就 是 玩 具,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是 TAKARA 公 司 2002 题 中 一 举 成 名 该 技 术 能 以 非 常 高 的 精 度 锁 定 发 年 推 出 的 狗 语 翻 译 机 言 者, 长 以 来 一 直 被 用 于 犯 罪 侦 查 和 定 等, 能 否 作 为 个 人 信 息 并 不 是 新 技 术 另 外, 这 项 技 术 还 被 用 于 一 种 意 虽 然 声 纹 以 多 种 形 态 被 使 用, 但 由 于 是 能 锁 想 不 到 的 畅 销 商 品 近 年 来, 随 着 利 用 大 数 的 定 个 人 身 份 的 信 息, 应 该 如 何 使 用 目 还 在 讨 时 机 日 益 成 熟, 将 声 纹 也 像 指 纹 基 因 信 息 等 一 中 因 为 互 联 网 中 大 量 存 在 能 锁 定 个 人 身 份 的 信 样 作 为 个 人 数 使 用 的 讨 也 越 来 越 活 跃, 研 究 息, 而 以 企 业 为 中 心, 利 用 大 数 的 时 机 日 益 成 人 员 从 多 个 角 度 对 此 进 行 了 研 究 熟, 因 此 日 本 政 府 正 在 讨 修 改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可 表 现 出 发 声 器 官 的 差 异 法 日 本 信 息 技 术 综 合 战 略 本 部 在 6 月 9 日 整 什 么 是 声 纹? 从 事 声 音 定 研 发 和 咨 询 等 的 修 正 草 案 中 规 定, 声 纹 指 纹 和 基 因 信 息 等 一 业 务 的 日 本 音 响 研 究 所 网 站 对 此 有 详 细 介 绍, 该 样, 可 作 为 个 人 信 息 使 用 研 究 所 是 由 日 本 声 音 研 究 权 威 铃 木 松 美 设 立 的 民 指 纹 和 基 因 信 息 相 比, 声 纹 是 不 用 特 意 采 营 研 究 所 人 类 的 声 音 是 多 种 频 率 声 音 的 集 合, 集 就 能 轻 松 获 得 的 数 虽 然 没 有 特 意 为 之, 但 把 各 种 频 率 的 声 音 在 什 么 时 间 分 别 含 有 多 少 进 行 东 京 都 议 会 言 语 性 骚 扰 问 题 曝 光 后, 声 纹 的 威 力 视 觉 化, 就 会 形 成 像 指 纹 那 样 的 纹 路 每 个 人 的 还 是 被 更 多 的 人 所 了 解 随 着 用 途 的 扩 大, 关 于 纹 路 各 不 相 同, 由 于 是 声 音 的 纹 路, 因 此 被 称 为 对 声 纹 利 用 的 讨 可 能 还 会 继 续 摘 自 20 年 7 声 纹 月 日 本 日 经 BP 社 每 个 人 的 声 纹 各 不 相 同, 这 是 因 为 每 个 人 的 发 声 器 官 ( 口 腔 鼻 腔 声 带 ) 嘴 唇 和 舌 头 等 的 形 状 都 不 同 例 如 声 音 的 三 要 素 之 一 音 色 取 决 本 文 摘 自 20 年 7 月 日 本 日 经 BP 社 于 口 腔 和 鼻 腔 的 容 积 以 及 结 构, 另 外 两 个 要 素 是 声 音 大 小 和 高 低 正 因 为 有 这 些 特 点, 才 能 根 声 纹 锁 定 个 人 身 份 利 用 声 纹 锁 定 个 人 身 份 的 提 是, 确 定 为 本 人 声 音 的 原 始 数 进 行 比 照 不 过 即 使 手 里 没 有 原 始 数, 也 可 以 根 声 纹 推 测 出 人 物 肖 像, 也 就 是 根 声 纹 的 特 点, 大 致 掌 握 性 别 年 龄 身 高 和 脸 型 等 声 纹 主 要 被 用 于 犯 罪 侦 查 和 定 由 于 声 纹 指 纹 一 样, 可 以 锁 定 个 人 身 份, 因 此 还 经 常 用 于 人 体 认, 比 如 笔 记 本 电 脑 和 智 能 手 机 等 便 携 终 端 金 融 机 构 的 本 人 认 办 公 室 等 的 进 出 管 等 此 外 声 纹 还 有 一 个 令 人 意 想 不 到 的 用 途,

20 年 谷 歌 学 术 十 大 刊 排 行 如 何 快 速 评 估 学 术 出 版 物 中 最 新 文 章 的 知 名 355;h5 中 位 数 :95 度 和 影 响 力? 谷 歌 学 术 计 量 (Google Scholar Metrics) 为 用 户 提 供 了 一 个 简 单 的 方 法 根 截 至 20 年 6 月 中 旬 谷 歌 学 术 搜 索 中 文 的 引 用 情 况, 谷 歌 上 周 发 布 了 20 版 学 术 计 量 结 果 统 计 数 涵 盖 了 2009-203 年 出 版 的 所 有 文 章 通 过 引 入 h 指 数 h 核 心 和 h 中 位 数 三 项 计 量 指 标, 谷 歌 学 术 发 布 了 英 文 中 文 葡 萄 牙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法 文 意 大 利 文 日 文 荷 兰 文 等 9 种 语 言 的 学 术 刊 排 名 如 果 一 个 出 版 物 中, 至 少 有 h 篇 文 分 别 被 引 用 了 至 少 h 次, 这 个 最 大 值 就 是 出 版 物 的 h 指 数 比 如, 一 个 出 版 物 有 5 篇 文 分 别 被 引 用 了 7,9,6,3,2 次, 它 的 h 指 数 就 是 3 h 核 心 则 是 指 出 版 物 中 被 引 用 次 数 最 多 的 那 h 篇 文 以 上 面 的 出 版 物 为 例, 它 的 h 核 心 就 是 指 分 别 被 引 用 了 7,9,6 次 的 那 三 篇 文 章 最 后, 在 出 版 物 的 h 核 心 中, 2. 新 英 格 兰 医 学 杂 志 (The New England 文 章 被 引 用 次 数 的 中 位 数, 如 上 例 中 的 9, 被 称 Journal of Medicine) 为 h 中 位 数 h 中 位 数 是 对 文 章 引 用 分 布 的 一 新 英 格 兰 医 学 杂 志 是 由 美 国 麻 省 医 学 协 种 测 量 在 每 个 语 种 的 出 版 物 排 名 中, 谷 歌 学 术 会 出 版 的 同 行 评 审 医 学 刊, 是 目 医 学 刊 中 根 过 去 五 年 中 出 版 物 的 h 指 数 (h5 指 数 ) 和 h 影 响 因 子 最 高 的 刊 物 之 一 h5 指 数 :329;h5 中 位 数 (h5 中 位 数 ) 大 小 罗 列 了 该 语 种 刊 的 中 位 数 :95 00 位 用 户 也 可 以 通 过 查 看 不 同 研 究 领 域 的 英 文 刊 排 名 在 这 一 系 列 榜 单 中, 最 受 关 注 的 也 许 非 英 文 热 门 出 版 物 榜 单 莫 属 以 下 是 20 年 谷 歌 学 术 计 量 榜 英 文 热 门 出 版 物 榜 的 十 名 :. 自 然 (Nature) 自 然 首 版 于 869 年 月 日, 是 世 界 上 最 早 的 科 学 刊 之 一, 目 已 成 为 一 份 在 学 术 界 享 有 盛 誉 的 国 际 综 合 性 科 学 周 刊 h5 指 数 : 2

3. 科 学 (Science) 科 学 是 美 国 科 学 促 进 会 出 版 的 一 份 学 术 刊, 内 容 涵 盖 所 有 学 科, 是 目 全 世 界 最 权 威 的 学 术 刊 之 一 h5 指 数 :3;h5 中 位 数 : 3 5. 细 胞 (Cell) 细 胞 是 自 然 和 科 学 齐 名 的 同 行 评 审 科 学 刊, 主 要 发 表 生 命 科 学 领 域 的 科 研 进 展 h5 指 数 :223;h5 中 位 数 :33. 柳 叶 刀 (The Lancet) 柳 叶 刀 是 由 爱 思 唯 尔 (Elsevier) 出 版 公 司 发 行 的 同 行 评 审 医 学 刊 刊 名 源 于 外 科 用 具 柳 叶 刀 h5 指 数 :28;h5 中 位 数 :38 3

6. 美 国 国 家 科 学 院 院 刊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PNAS) 美 国 国 家 科 学 院 院 刊 于 95 年 创 刊, 是 美 国 国 家 科 学 院 的 官 方 学 术 周 刊 h5 指 数 : 27;h5 中 位 数 :280 7. 临 床 肿 瘤 学 杂 志 (Journal of Clinical Oncology) 临 床 肿 瘤 学 杂 志 是 由 美 国 临 床 肿 瘤 学 会 发 行 的 医 学 刊, 专 注 于 癌 症 相 关 的 医 学 研 究 h5 指 数 :205;h5 中 位 数 :306 9. 物 评 快 报 (Physical Review Letters) 物 评 快 报 是 由 美 国 物 学 会 出 版 的 同 行 评 审 刊, 专 注 于 篇 幅 较 短 的 物 学 文 章 h5 指 数 :9;h5 中 位 数 :263 8. 化 学 评 (Chemical Reviews) 化 学 评 是 92 年 起 由 美 国 化 学 会 发 行 的 月 刊 刊 内 文 章 多 为 特 定 领 域 内 的 综 合 性 评 h5 指 数 :93;h5 中 位 数 :339

0. 美 国 化 学 学 会 刊 (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 美 国 化 学 学 会 刊 于 879 年 创 刊 至 今, 由 美 国 化 学 学 会 发 行 刊 囊 括 化 学 范 畴 的 全 部 领 域 h5 指 数 :90;h5 中 位 数 :250 本 文 摘 自 : 丁 香 园 生 物 医 学 网 站 美 国 研 发 新 一 代 别 系 统 美 国 联 邦 调 查 局 (FBI) 近 日 宣 布, 由 该 局 数 库 进 行 比 对, 或 通 过 纹 身 疤 痕 等 显 著 特 征 研 发 的 下 一 代 别 系 统 能 大 大 提 高 犯 罪 调 查 效 率 来 确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虽 然 面 部 别 系 统 有 助 于 提 联 邦 调 查 局 刑 事 司 法 信 息 服 务 部 门 称, 全 新 下 一 高 犯 罪 调 查 效 率, 但 也 引 起 其 侵 犯 公 民 隐 私 的 巨 代 别 系 统 己 全 面 投 入 运 作, 为 美 国 超 过 8000 大 争 议 个 执 法 机 构 及 其 授 权 合 作 伙 伴 提 供 全 天 候 服 务, 美 国 电 子 基 金 会 透 露, 联 邦 调 查 局 有 望 并 且 最 终 将 取 代 该 局 现 有 的 综 合 自 动 指 纹 别 系 在 205 年 存 储 超 过 5200 万 张 面 部 图 像, 其 中 很 统 多 人 从 来 没 有 被 抓 捕 过, 也 没 有 犯 罪 记 录 此 外 下 一 代 别 系 统 包 含 指 纹 掌 纹 面 部 等 多 普 通 民 众 在 求 职 间 可 能 会 被 雇 主 要 求 提 交 身 份 方 面 生 物 数 联 邦 调 查 局 称, 下 一 代 别 系 统 照 片 并 进 行 犯 罪 背 景 审 查, 这 将 有 利 于 联 邦 调 查 包 含 的 面 部 别 系 统 为 全 美 执 法 部 门 提 供 了 犯 局 充 其 面 部 别 系 统 数 库, 目 美 国 法 律 并 罪 身 份 有 关 的 图 片 搜 索 功 能, 该 系 统 的 上 线 意 味 无 限 制 政 府 部 门 或 私 营 企 业 使 用 面 部 别 软 件 的 着 美 国 在 利 用 生 物 别 技 术 推 动 犯 罪 调 查 方 面 迈 规 定 联 邦 调 查 局 局 长 詹 姆 斯 科 米 今 年 早 些 时 出 显 著 的 一 步 美 国 媒 体 报 道, 面 部 别 系 统 候 曾 回 应 外 界 质 疑, 称 面 部 别 系 统 不 会 针 对 无 耗 资 约 0 亿 美 元, 可 以 借 助 闭 路 电 视 监 控 系 统 在 辜 平 民, 只 是 为 了 提 高 犯 罪 调 查 效 率 茫 茫 人 海 中 抓 取 面 部 图 像, 将 获 得 的 图 像 犯 罪 5

以 肇 事 现 场 物 为 视 角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的 方 法 研 究 关 键 词 肇 事 现 场 ; 痕 迹 物 ; 驾 驶 司 机 复 使 用, 甚 至 是 不 同 人 使 用, 所 以 上 面 会 出 现 手 交 通 肇 事 中, 肇 事 司 机 为 了 逃 避 责 任 常 不 承 印 的 重 合, 模 糊 不 清 但 是, 对 于 同 一 人 来 说, 认 驾 驶 事, 或 者 车 上 人 员 全 部 因 死 亡 昏 迷 而 其 在 客 体 上 所 遗 留 的 手 印 在 时 间 和 先 后 顺 序 上 不 无 法 确 定 谁 是 驾 驶 司 机, 从 而 给 交 通 事 故 的 责 任 同, 所 以 手 印 的 新 鲜 程 度 也 不 相 同, 在 一 定 条 件 判 定 带 来 困 难 为 了 更 准 确 地 确 认 肇 事 司 机, 可 下 还 是 有 可 能 筛 检 出 来 的 如 果 驾 驶 司 机 的 手 比 利 用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存 在 相 关 痕 迹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较 脏, 在 现 场 就 会 出 现 脏 手 印, 这 样 对 提 取 认 定 文 章 主 要 通 过 分 析 研 究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相 关 痕 迹 都 有 了 有 利 条 件, 如 果 无 法 提 取, 还 可 以 通 过 脏 物, 归 纳 总 结 出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的 不 同 方 法 手 印 当 事 人 手 上 的 附 着 物 成 分 进 行 比 较, 从 而 确 认 交 通 肇 事 车 辆 驾 驶 司 机 的 主 要 依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交 通 事 故 中 确 认 肇 事 车 辆 驾 驶 司 机 际 上 就 2..2 通 过 足 迹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是 断 定 肇 事 车 辆 上 的 人 员 在 事 故 发 生 时 其 在 车 上 驾 驶 员 的 鞋 印 会 遗 留 在 驾 驶 位 的 脚 垫 处, 而 的 位 置 在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过 程 中, 车 上 人 员 会 副 驾 驶 位 及 后 排 座 人 员 遗 留 在 其 相 对 应 座 位 的 车 辆 以 及 车 辆 的 一 些 物 体 发 生 接 触 从 而 发 生 物 质 侧 脚 垫 上 面 尤 其 在 下 雨 的 天 气 比 较 明 显, 车 上 交 换, 留 下 人 身 信 息 痕 迹 和 微 量 物 质 痕 迹, 因 此 人 员 会 在 对 应 位 置 上 留 下 泥 泞 的 足 迹, 尽 管 因 为 可 以 根 同 一 认 定 原 断 定 车 上 人 员 在 发 生 事 故 脚 的 不 断 移 动, 会 有 足 迹 的 重 合, 但 是 足 迹 的 形 时 所 在 的 位 置, 进 而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驾 驶 司 机 的 态 还 是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能 够 反 映 出 来 的 一 般 来 说, 确 定 可 以 根 车 辆 上 遗 留 的 手 印 足 迹 以 及 人 体 要 求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的 案 件 嫌 疑 对 象 是 有 限 的, 所 的 生 物 检 材 等 人 身 信 息 痕 迹 进 行 人 身 的 同 一 认 定, 以 利 用 模 糊 的 足 迹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以 分 析 确 定 驾 也 可 以 根 车 辆 人 体 上 遗 留 的 油 漆 纤 维 食 驶 司 机 物 残 渣 等 微 量 物 质 进 行 成 分 的 对 比 检 验, 同 时, 2..3 通 过 人 体 组 织 或 血 迹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还 可 以 根 人 的 损 伤 情 况 整 体 分 离 的 痕 迹 等 方 车 上 人 员 被 抛 出 或 发 生 移 位 时, 一 般 会 法 分 析 判 断 运 动 轨 道 上 的 车 体 部 件 或 者 其 他 障 碍 物 发 生 刮 擦 2 确 定 交 通 肇 事 车 辆 驾 驶 司 机 的 方 法 碰 撞, 会 在 对 应 位 置 上 面 留 下 其 人 体 的 组 织 血 2. 利 用 人 身 信 息 痕 迹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迹 等 生 物 检 材, 通 过 对 这 些 生 物 检 材 作 DNA 定, 2.. 通 过 手 印 确 认 驾 驶 司 机 可 以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同 时, 如 果 在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现 场 一 般 有 比 较 多 的 血 迹, 可 以 根 血 迹 在 车 辆 发 生 事 故 之, 驾 驶 司 机 一 般 会 在 方 的 分 布 进 行 判 断, 驾 驶 员 的 血 迹 容 易 留 在 驾 驶 位 向 盘, 档 位 操 纵 杆, 台, 左 门 车 玻 璃 及 门 锁 方 向 盘 方 向 盘 侧 平 台 挡 风 玻 璃 内 侧 面 副 处, 手 刹 上 留 下 手 印 由 于 人 的 高 矮 的 不 同, 一 驾 驶 员 的 血 迹 一 般 分 布 在 右 侧 对 应 的 位 置 上 在 般 都 要 调 试 倒 车 镜, 所 以 在 倒 车 镜 上 也 可 能 出 现 此, 我 们 主 要 还 可 以 利 用 遗 留 位 置 的 特 殊 性 辨 别 驾 驶 司 机 的 手 印 此 外, 应 重 点 检 查 车 的 按 钮 开 驾 驶 司 机 换 句 话 说, 在 某 个 位 置 上 的 人 体 组 织 关 上 面 是 否 存 在 手 印, 由 于 其 表 面 积 较 小, 表 面 或 血 迹, 在 事 故 发 生 时 只 能 由 车 上 处 于 一 定 位 置 相 对 光 滑, 手 印 相 对 单 一, 显 现 相 对 容 易 一 些, 的 人 遗 留, 而 其 他 位 置 的 人 不 能 或 者 很 难 在 那 个 所 以 应 作 为 检 查 重 点 而 副 驾 驶 员 的 手 印 一 般 会 位 置 遗 留 而 其 他 位 置 的 人 不 能 或 者 很 难 在 那 个 遗 留 在 右 车 门 及 门 锁 上 面 位 置 遗 留 所 以 在 分 析 时, 还 应 该 现 场 的 际 应 当 注 意 的 是, 由 于 这 些 客 体 都 在 不 断 被 重 情 况 联 系 起 来 6

2.. 通 过 皮 屑 毛 发 汗 液 唾 液 确 定 驾 驶 人 上 其 他 的 人 员 对 应 部 位 发 现 提 取 了 同 种 物 质, 还 在 驾 驶 位 置 附 近, 常 常 会 遗 留 驾 驶 司 机 掉 落 应 结 合 其 他 痕 迹 物 分 析 判 断 的 毛 发 皮 屑 等, 根 这 些 生 物 检 材, 可 以 做 2.2.2 通 过 纤 维 确 认 驾 驶 司 机 DNA 定, 从 而 可 以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同, 副 驾 驾 驶 司 机 在 驾 车 时 身 体 不 断 的 移 动, 衣 服 上 驶 司 机 在 对 应 的 副 驾 驶 位 置 上 附 近 也 会 出 现 带 有 的 线 球 棉 衣 里 的 丝 线 羽 绒 服 的 羽 毛 等 有 可 能 毛 囊 的 毛 发 皮 屑 等 现 场 一 般 此 类 检 材 会 比 较 掉 落 在 驾 驶 位 的 座 椅 上 或 脚 踏 垫 上 面 同 时 驾 驶 多, 但 是, 在 驾 驶 位 置 附 近 驾 驶 司 机 会 留 下 比 较 司 机 在 事 故 发 生 时, 由 于 被 抛 出 或 发 生 移 位, 衣 新 鲜 的 毛 发 皮 屑 等, 所 以 在 提 取 后 及 时 检 验 并 服 有 可 能 车 体 上 的 凸 出 尖 锐 的 部 位 发 生 刮 擦, 注 意 检 材 新 鲜 程 度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较 热 的 天 气, 衣 服 上 的 纤 维 很 容 易 遗 留 在 凸 出 尖 锐 的 部 位 上 面 驾 驶 位 的 座 椅 上 会 遗 留 驾 驶 司 机 汗 液 的 擦 曾 痕 迹, 可 以 通 过 对 这 些 纤 维 车 上 人 员 衣 服 进 行 微 量 物 我 们 此 时 可 以 对 汗 液 形 成 的 擦 蹭 痕 迹 进 行 分 析, 质 成 分 的 对 比 检 验, 从 而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一 般 来 说, 比 较 胖 的 人 汗 液 多 擦 蹭 痕 迹 的 面 积 也 2.2.3 通 过 人 体 或 衣 服 的 印 压 痕 迹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会 比 较 大 同 时, 在 驾 驶 位 的 脚 垫 或 者 左 侧 的 车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人 体 衣 着 因 车 辆 撞 击 刮 擦 门 及 玻 璃 上 面, 有 时 会 出 现 驾 驶 司 机 的 唾 液, 进 和 碾 压 作 用, 在 衣 服 上 留 下 的 破 损 印 压 变 形 而 利 用 DNA 技 术 可 以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总 之, 我 们 污 染 和 附 着 物 印 迹 有 些 印 压 痕 迹 只 有 处 于 车 上 应 该 认 真 检 查 驾 驶 舱, 发 现 提 取 当 事 人 遗 留 的 痕 特 定 位 置 才 可 以 形 成, 而 另 外 的 乘 坐 者 无 法 形 成, 迹, 从 而 为 驾 驶 司 机 的 确 定 提 供 此 可 以 判 定 当 事 人 发 生 事 故 时 所 在 的 位 置, 从 2.2 通 过 微 量 物 质 确 认 驾 驶 司 机 而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2.2. 通 过 附 着 物 的 转 移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2.3 利 用 其 他 技 术 及 方 法 分 析 判 断 在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驾 驶 司 机 身 体 上 一 些 部 2.3. 根 人 体 的 损 伤 情 况 分 析 判 断 驾 乘 关 系 位 会 遗 留 或 粘 附 某 些 物 质, 而 在 驾 车 过 程 中 又 把 交 通 肇 事 车 辆 上 的 人 员 的 损 伤 包 括 车 体 碰 这 些 物 质 转 移 到 车 上 的 对 应 部 位, 可 以 提 取 微 量 撞 所 致 的 损 伤 人 体 碰 撞 路 面 硬 物 所 致 的 损 伤 及 物 进 行 检 验 并 做 同 一 认 定, 从 而 确 定 车 上 人 员 刮 擦 地 面 所 致 的 损 伤 由 于 在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上 的 的 相 对 位 置 通 过 对 车 体 上 的 附 着 物 车 上 人 员 当 事 人 行 为 的 不 同, 所 处 位 置 不 同, 分 析 乘 员 体 身 上 的 附 着 物 进 行 微 量 物 质 成 分 的 对 比 检 验, 从 表 损 伤 时 应 对 各 损 伤 部 位 的 高 度 受 力 方 向 损 而 可 以 确 定 车 上 人 员 的 位 置, 即 确 定 了 驾 驶 司 机 伤 特 征 进 行 综 合 别, 结 合 现 场 判 断 其 各 受 伤 部 相 反, 车 体 内 方 向 盘 档 位 操 纵 杆 脚 踏 板 以 及 位 的 致 伤 物, 分 析 判 断 受 损 伤 人 员 的 运 动 轨 迹, 座 椅 等 部 位 的 粘 附 物 质 在 驾 驶 司 机 开 车 过 程 中 也 以 及 其 事 故 发 生 时 所 在 的 位 置, 从 而 确 认 驾 驶 司 有 可 能 转 移 驾 驶 司 机 身 上, 同 样 可 以 提 取 微 量 物 机 法 医 检 验 必 须 在 详 细 了 解 案 情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质 进 行 成 分 的 对 比 检 验, 从 而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但 明 确 检 验 目 标 切 不 可 盲 目 检 验 在 交 通 肇 事 车 辆 应 该 注 意 的 是 应 对 车 上 所 有 的 嫌 疑 人 员 进 行 仔 细 上 的 死 者 的 体 态 特 征 能 够 反 应 其 生 的 际 状 态, 勘 验, 如 果 车 上 其 他 人 员 在 对 应 部 位 没 有 同 样 的 因 为 车 辆 驾 驶 人 头 部 胸 部 受 致 命 伤 会 在 短 时 间 粘 附 物, 就 可 以 直 接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如 果 也 在 车 内 死 亡, 死 亡 后 尸 体 一 般 保 持 生 状 态 呈 双 臂 向 7

, 尤 其 是 摩 托 车 发 生 事 故 时, 摩 托 车 驾 驶 司 机 分 析 判 断 抽 烟 者, 从 而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双 臂 张 开 向 屈 伸, 肘 向 外, 掌 面 向 下, 手 呈 半 2.3. 通 过 整 体 分 离 痕 迹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握 状, 双 腿 屈 曲, 膝 关 节 略 向 外 保 持 生 骑 车 状, 整 体 分 离 痕 迹 是 指 整 体 物 质 在 外 力 作 用 下, 由 于 这 种 体 式 的 人 可 以 确 认 为 摩 托 车 驾 驶 人 所 以 在 检 断 裂 或 分 解 而 形 成 的 新 界 面 的 状 态 在 整 体 物 质 验 要 认 真 观 察 并 记 录 死 亡 人 员 的 体 态 特 征 中, 由 于 连 接 条 件 的 约 束, 其 原 始 表 面 是 连 续 的 例 如 摩 托 车 碰 撞 后, 在 惯 性 力 的 作 用 下 驾 车 当 物 体 被 分 离 后, 由 于 分 离 作 用 形 成 的 新 界 面 人 在 脱 离 摩 托 车 时 双 腿 和 会 阴 部 可 能 会 车 体 摩 部 分 原 始 表 面 构 成 若 干 个 独 立 的 空 间, 可 以 将 独 擦, 形 成 擦 伤, 男 性 尤 以 阴 囊 底 部 明 显, 乘 车 人 立 的 空 间 体 称 为 离 体 就 该 类 技 术 的 应 用 看, 适 受 抛 掷 力 的 作 用 一 般 无 此 损 伤, 根 此 点 就 可 以 合 确 认 驾 驶 司 机 的 现 场 遗 留 的 玻 璃 雨 刷 方 向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所 以 要 检 查 伤 亡 者 受 伤 部 位 的 致 盘 衣 物 人 体 组 织 玻 璃 上 标 签 纸 张 等 部 位 的 伤 物 ; 对 于 汽 车 而 言, 驾 驶 司 机 容 易 出 现 方 向 盘 残 件 残 片 检 验, 根 残 件 残 片 的 断 损 分 离 界 形 成 的 损 伤, 在 胸 腹 部 形 成 弧 形 的 表 皮 剥 脱 面, 可 以 准 确 无 误 地 检 验 案 件 所 需 的 整 体 分 离 痕, 皮 下 出 血 驾 驶 员 易 于 左 车 门 发 生 碰 撞, 形 成 身 从 而 顺 利 作 出 同 一 认 定 的 结 此 可 以 判 断 物 体 的 左 侧 损 伤 所 以 在 处 此 类 案 件 时, 需 要 细 体 的 原 始 位 置, 从 而 为 分 析 车 上 人 员 在 事 故 发 生 致 全 面 地 检 查 并 综 合 分 析 尸 体 事 故 现 场 以 及 事 时 所 处 的 位 置 提 供 依 故 车, 从 而 准 确 定 3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过 程 中 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2.3.2 根 驾 驶 车 座 的 位 置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首 先, 在 进 行 现 场 勘 查 时, 应 当 根 车 辆 托 一 般 情 况 下, 司 机 为 了 方 便 驾 驶, 根 车 内 印 的 突 变 点 侧 滑 印 痕 的 起 点 车 辆 的 刮 擦 起 点 驾 驶 位 车 座 方 向 盘 的 距 离, 个 子 高 的 驾 驶 员 座 以 及 散 落 物 情 况, 判 断 接 触 碰 撞 的 位 置 及 一 接 位 距 离 调 的 相 对 大, 个 子 矮 的 驾 驶 员 距 离 调 的 相 触 点, 车 碰 撞 起 点 及 停 止 点 位 置 同 时 注 意 确 定 对 小 在 对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勘 查 时, 我 们 要 注 意 观 车 上 人 员 各 自 倒 地 位 置, 如 果 伤 者 已 被 送 往 医 院 察 驾 驶 位 车 座 方 向 盘 之 间 的 距 离 以 及 当 事 人 的 或 现 场 已 被 变 动, 可 利 用 现 场 血 迹 和 死 伤 者 遗 留 身 高, 从 而 分 析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物 位 置 进 行 推 断 在 尽 量 不 破 坏 痕 迹 物 品 的 原 2.3.3 通 过 烟 头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由 形 态, 发 现 和 搜 集 痕 迹 和 物 品, 并 初 步 简 单 分 在 交 通 肇 事 中, 有 时 会 出 现 车 上 人 员 一 个 抽 析 物 体 特 征 痕 迹 形 成 的 原 因, 分 析 车 辆 或 当 事 烟, 而 另 一 个 人 不 抽 烟 的 情 况,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烟 人 在 事 故 后 的 运 动 规 律, 分 析 现 场 的 产 生 和 变 头 烟 灰 的 位 置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假 如 驾 驶 司 机 抽 化 的 原 因 烟, 会 有 烟 灰 掉 落 在 方 向 盘 下 面 的 脚 垫 上 面 或 者 其 次, 做 好 现 场 发 现 提 取 送 检 保 全 事 档 位 操 纵 杆 附 近 还 可 以 根 烟 头 熄 灭 时 被 捻 的 故 中 人 身 信 息 和 微 量 物 质 工 作, 十 分 重 要 在 具 方 向 不 同, 特 别 是 位 于 驾 驶 和 副 驾 驶 的 人 员, 他 体 提 取 过 程 中, 首 先 需 要 拍 照 固 定, 然 后 采 用 无 们 把 烟 头 扔 到 面 的 烟 灰 缸 时, 一 个 用 左 手, 一 污 染 手 段 将 其 移 入 适 宜 的 物 保 存 容 器 并 及 时 送 个 用 右 手, 按 一 般 习 惯 捻 灭 时 的 方 向 是 不 一 样 的, 检 可 以 利 用 扫 描 电 镜 对 其 中 的 物 质 微 细 机 构 进 而 我 们 可 以 根 烟 头 上 面 的 唾 液 或 者 咬 痕 进 行 成 分 进 行 同 一 认 定 8

最 后, 本 文 阐 述 的 内 容 是 根 现 场 勘 查 中 痕 它 们 串 联 起 来, 充 分 发 挥 其 效 力 当 事 人 的 迹 检 验 技 术 及 综 合 其 他 方 法 确 定 驾 驶 司 机, 相 辅 口 供 及 人 言 的 真 伪 又 必 须 通 过 痕 迹 物 加 以 相 成 在 际 工 作 中, 应 充 分 观 察 事 故 现 场 痕 迹 检 验 既 要 重 视 痕 迹 物 的 作 用, 又 不 能 忽 视 其 物 质, 不 能 遗 漏 任 何 一 点 信 息, 做 到 勘 查 检 验 客 他 的 收 集, 只 有 各 种 相 互 印, 形 成 观 全 面, 准 确 判 断 驾 驶 司 机 锁 链, 才 能 把 交 通 肇 事 案 件 办 成 铁 案 认 定 驾 小 结 驶 司 机,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受 害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总 之, 在 交 通 肇 事 案 件 中, 执 法 民 警 在 注 重 交 通 安 全 和 交 通 程 序, 从 而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的 正 程 序 意 的 同 时, 更 应 强 化 意, 通 过 各 种 常 生 活,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痕 迹 物 综 合 分 析 交 通 事 故 原 因, 注 意 其 他 的 关 联 虽 然 痕 迹 物 具 有 其 他 无 法 比 拟 本 文 作 者 : 吕 新 华, 山 东 省 高 校 重 点 的 客 观 性, 但 是 它 有 时 不 能 一 步 到 位 地 直 接 明 验 室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 交 通 事 故 的 主 要 事, 而 只 能 明 案 件 事 中 的 某 些 片 段 或 细 节 可 以 用 言 词 等 其 他 把 电 子 数 取 的 全 面 规 范 性 电 子 数 作 为 独 立 的, 对 惩 治 犯 罪 及 提 存 储 卡 直 接 进 行 浏 览 查 阅 等 这 可 能 造 成 手 机 存 高 诉 讼 效 率 等 具 有 重 要 价 值 但 电 子 数 具 有 高 储 数 被 覆 盖 或 者 丢 失, 使 电 子 数 的 原 始 性 受 度 介 质 依 赖 性 易 受 破 坏 性 存 储 信 息 量 大 等 特 到 严 重 破 坏, 不 利 于 锁 定 有 效 很 多 电 子 数 点, 这 给 取 工 作 带 来 挑 战 笔 者 认 为, 规 范 电 具 有 时 效 性, 超 过 一 定 时 间 或 容 量 会 自 动 删 除, 子 数 取 应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如 系 统 日 志 进 程 信 息 循 环 覆 盖 保 存 的 网 络 数 一 是 做 好 原 始 性 保 护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相 关 计 等 一 旦 错 失 最 佳 取 时 机, 便 无 法 保 电 子 算 机 硬 盘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光 盘 手 机 等 载 体, 数 的 原 始 性 和 客 观 性 一 经 发 现 即 时 扣 押 对 电 子 数 的 介 质 必 须 妥 善 二 是 取 要 规 范 在 扣 押 犯 罪 嫌 疑 人 电 子 数 封 存, 远 离 磁 场 高 温 静 电 环 境, 必 要 时 置 入 设 备 时, 应 以 侦 查 人 员 为 主 导, 检 察 技 术 人 员 屏 蔽 设 备, 尤 其 要 通 讯 设 备 磁 场 较 强 的 侦 查 配 合 为 原 则, 以 确 保 取 合 法 中, 侦 查 部 技 术 装 备 无 线 设 备 隔 绝, 防 止 产 生 磁 信 号 干 扰, 门 往 往 只 重 视 搜 查 扣 押 物, 忽 视 嫌 疑 人 计 算 破 坏 重 要 的 线 索 和 机 移 动 存 储 设 备 的 数 提 取, 很 少 委 托 技 术 人 如 果 扣 押 嫌 疑 人 通 讯 设 备, 应 及 时 将 其 装 入 员 参, 即 使 提 取 也 不 规 范, 导 致 取 过 程 中 遗 屏 蔽 袋, 隔 断 外 界 的 干 扰 篡 改 远 程 控 制 有 漏 收 集 相 关 电 子 数, 影 响 侦 查 取 质 量 些 侦 查 人 员 在 扣 押 嫌 疑 人 通 讯 设 备 时, 想 及 时 获 检 察 技 术 人 员 在 复 制 数 过 程 中, 不 可 对 犯 罪 嫌 取 手 机 中 的 有 效 信 息, 对 手 机 的 通 话 记 录 短 信 疑 人 原 始 存 储 设 备 直 接 读 写, 应 当 使 用 专 业 取 9

设 备, 如 使 用 写 保 护 技 术 进 行 操 作, 尤 其 是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电 脑 中 的 硬 盘, 要 用 高 速 硬 盘 克 隆 机 对 其 进 行 克 隆, 用 工 作 站 对 克 隆 盘 进 行 分 析 恢 复 检 验, 以 保 原 始 数 相 对 应 的 哈 希 校 验 另 外, 还 应 当 记 录 分 析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设 备 型 号 序 列 号, 所 使 用 的 软 件 名 称 版 本 号 具 体 操 作 过 程 以 及 检 验 结 果 等, 制 作 相 应 的 工 作 记 录 或 检 验 报 告 对 取 过 程 要 进 行 全 程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在 扣 押 设 备 时, 把 被 提 取 的 设 备 所 处 环 境 具 体 外 观 和 连 接 状 态 用 照 相 录 像 等 形 式 记 录 下 来 ; 在 检 验 分 析 过 程 中, 尤 其 应 当 对 解 除 封 存 状 态 检 查 过 程 的 关 键 操 作 重 新 封 存 等 主 要 步 骤 多 角 度 录 像 ; 检 验 完 毕 时, 应 当 附 有 相 关 定 报 告 或 清 单, 报 告 或 清 单 应 载 明 电 子 数 形 成 的 时 间 地 点 制 作 人 分 析 过 程 存 储 设 备 情 况 及 是 否 提 取 有 价 值, 并 有 侦 查 人 员 检 验 定 技 术 人 员 签 名, 注 明 电 子 数 的 特 征 数 量 名 称 等 内 容 应 确 保 真, 无 剪 裁 拼 凑 篡 改 添 加 等 伪 造 变 造 情 形, 且 在 收 集 保 管 及 定 过 程 中 未 受 到 破 坏 或 改 变 三 是 全 面 搜 集 收 集 电 子 数 时, 要 对 可 能 存 放 存 储 介 质 和 设 备 的 场 所 进 行 全 面 搜 查, 封 存 保 护 现 场 凡 是 能 记 录 文 本 图 形 图 像 动 画 音 频 视 频 等 数 的 计 算 机 硬 盘 移 动 硬 盘 光 盘 及 手 机 的 内 存 卡 SIM 卡 等 存 储 介 质 都 要 重 点 关 注 在 恢 复 数 时, 要 坚 持 全 面 系 统, 杜 绝 断 章 取 义 式 的 部 分 恢 复 在 恢 复 中 不 得 加 以 筛 选, 更 不 能 因 疏 忽 而 遗 漏 任 何 案 件 事 相 关 联 的 电 子 数, 以 便 能 相 互 印, 保 其 连 续 性, 形 成 完 整 的 链 条 本 文 作 者 : 苏 清 涛, 河 南 省 安 阳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樊 武 勇, 安 阳 市 北 关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20 工 伤 赔 偿 标 准 及 项 目 详 解 工 伤 赔 偿 标 准, 又 称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标 准 是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三 十 九 条 职 工 因 工 死 指 工 伤 职 工 工 亡 职 工 亲 属 依 法 应 当 享 受 的 赔 偿 亡, 其 近 亲 属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领 取 项 目 和 标 准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间 用 人 单 位 职 工 丧 葬 补 助 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和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发 生 工 伤 的, 由 该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金 : 规 定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项 目 和 标 准 支 付 费 用. 丧 葬 补 助 金 : 为 6 个 月 的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法 律 依 月 平 均 工 资 203 年 : 2.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按 照 职 工 本 人 工 资 的 一 定 比. 行 政 法 规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例 发 给 由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生 提 供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2. 规 章 : 各 省 直 辖 市 施 工 伤 保 险 办 法 ; 各 省 无 劳 动 能 力 的 亲 属 标 准 为 : 配 偶 每 月 0%, 其 农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施 暂 行 办 法 他 亲 属 每 人 每 月 30%, 孤 寡 老 人 或 者 孤 儿 每 人 每 月 在 上 述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0% 核 定 的 各 供 养 203 年 后 : 0

亲 属 的 抚 恤 金 之 和 不 应 高 于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生 的. 五 级 伤 残 津 贴 = 本 人 工 资 70% 工 资 供 养 亲 属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社 会 保 险 行 2. 六 级 伤 残 津 贴 = 本 人 工 资 60% 政 部 门 规 定 ( 注 : 难 以 安 排 工 作 的 工 伤 职 工 由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3.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 标 准 为 上 一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月 发 给 伤 残 津 贴, 伤 残 津 贴 际 金 额 低 于 当 地 最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20 倍 (200 年 全 国 城 镇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补 足 差 额 )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909 元,2009 年 全 国 城 镇 三 七 级 至 十 级 伤 残 待 遇 标 准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为 775 元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伤 残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内 因 工 伤 导 致 死 亡 的,. 七 级 伤 残 = 本 人 工 资 3 个 月 其 近 亲 属 享 受 本 条 一 款 规 定 的 待 遇 一 级 至 四 2. 八 级 伤 残 = 本 人 工 资 个 月 级 伤 残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满 后 死 亡 的, 其 近 亲 属 3. 九 级 伤 残 = 本 人 工 资 9 个 月 可 以 享 受 本 条 一 款 ( 一 ) 项 ( 二 ) 项 规 定 的 待 遇. 十 级 伤 残 = 本 人 工 资 7 个 月 赔 偿 计 算 劳 动 合 同 满 终 止, 或 者 职 工 本 人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一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待 遇 标 准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具 体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如 河 北 省 工 伤 保 险 施. 一 级 伤 残 补 助 金 = 本 人 工 资 27 个 月 办 法 33 条 2. 二 级 伤 残 补 助 金 = 本 人 工 资 25 个 月 工 亡 待 遇 标 准 3. 三 级 伤 残 补 助 金 = 本 人 工 资 23 个 月. 丧 葬 补 助 金 =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四 级 伤 残 补 助 金 = 本 人 工 资 2 个 月 6 个 月 按 月 享 受 伤 残 津 贴 ( 按 月 支 付 ) 2.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 为 8 个 月 至 60 个 月 的 统 筹. 一 级 伤 残 津 贴 = 本 人 工 资 90%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 具 体 标 准 由 统 筹 2. 二 级 伤 残 津 贴 = 本 人 工 资 85% 地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根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规 3. 三 级 伤 残 津 贴 = 本 人 工 资 80% 定, 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四 级 伤 残 津 贴 = 本 人 工 资 75% 3.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标 准 ( 注 : 伤 残 津 贴 际 金 额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配 偶 = 工 伤 职 工 生 本 人 工 资 0%, 其 他 亲 的,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补 足 差 额 ) 属 = 工 伤 职 工 生 本 人 工 资 30% 二 五 级 六 级 伤 残 待 遇 标 准 伤 残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内 因 工 伤 导 致 死 亡 的,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其 直 系 亲 属 享 受 本 条 一 款 规 定 的 待 遇. 五 级 伤 残 补 助 金 = 本 人 工 资 8 个 月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满 后 死 亡. 的, 其 直 系 亲 属 可 以 享 受 本 条 一 款 规 定 的 待 遇 2. 六 级 伤 残 补 助 金 = 本 人 工 资 6 个 月 因 工 外 出 时 发 生 事 故 或 在 抢 险 救 灾 中 下 落 不 明 的 伤 残 津 贴

从 事 故 发 生 当 月 起 3 个 月 内 照 发 工 资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伤 亡 人 员, 2. 从 个 月 起 停 发 工 资,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向 其 是 指 无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未 经 依 法 登 记 备 案 的 单 位 供 养 亲 属 按 月 支 付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以 及 被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撤 销 登 记 备 案 的 3. 生 活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预 支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的 单 位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的 职 工, 或 者 用 50% 人 单 位 使 用 童 工 造 成 的 伤 残 死 亡 童 工. 职 工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款 所 列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伤 残 例 三 十 七 条 职 工 因 工 死 亡 的 规 定 处 职 工 或 者 死 亡 职 工 的 近 亲 属 伤 残 童 工 或 者 死 亡 童 工 的 近 亲 属 给 予 一 次 性 赔 偿 赔 偿 项 目 三 条 一 次 性 赔 偿 包 括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工 伤 索 赔 的 赔 偿 项 目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职 业 病 的 职 工 或 童 工 在 治 疗 间 的 费 用 和 一 次 性. 造 成 一 般 伤 害 ( 未 达 到 残 疾 ) 的 赔 偿 赔 偿 金 一 次 性 赔 偿 金 数 额 应 当 在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医 疗 费 伤 者 住 院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生 活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的 职 工 或 童 工 死 亡 或 者 经 劳 动 能 力 护 费 工 伤 间 的 工 资 交 通 食 宿 费 定 后 确 定 2. 造 成 伤 残 的 赔 偿 劳 动 能 力 定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由 单 位 所 在 地 设 医 疗 费 伤 者 住 院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生 活 区 的 市 级 劳 动 能 力 定 委 员 会 办 劳 动 能 力 护 费 工 伤 间 的 工 资 交 通 食 宿 费 辅 助 器 定 费 用 由 伤 亡 职 工 或 童 工 所 在 单 位 支 付 具 费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伤 残 津 贴 一 次 性 工 四 条 职 工 或 童 工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病, 在 劳 动 能 力 定 之 进 行 治 疗 间 的 生 活 费 3. 造 成 死 亡 的 赔 偿 按 照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丧 葬 补 助 金 一 次 性 伤 亡 补 助 金 供 养 亲 属 医 疗 费 护 费 住 院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以 及 所 抚 恤 金 需 的 交 通 费 等 费 用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的. 职 工 下 落 不 明 的 情 况 标 准 和 范 围 确 定, 并 全 部 由 伤 残 职 工 或 童 工 所 在 职 工 外 出 或 抢 险 救 灾 中 下 落 不 明 的 赔 偿 项 目, 单 位 支 付 要 分 不 同 情 况 而 定 职 工 没 有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其 五 条 一 次 性 赔 偿 金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支 付 : 直 系 亲 属 可 以 获 得 的 赔 偿 项 目 有 :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一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6 倍, 二 级 伤 残 的 金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的 50%( 生 活 有 困 难 的 ); 职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倍, 三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2 工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其 直 系 亲 属 可 以 获 得 的 赔 偿 项 倍, 四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0 倍, 五 级 伤 残 的 目 有 : 丧 葬 费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8 倍, 六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6 倍, 助 金 七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倍, 八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伤 亡 人 员 一 次 性 赔 偿 办 法 偿 基 数 的 3 倍, 九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2 倍, 十 一 条 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六 十 六 条 级 伤 残 的 为 赔 偿 基 数 的 倍 一 款 的 授 权, 制 定 本 办 法 款 所 称 赔 偿 基 数, 是 指 单 位 所 在 工 伤 保 险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2

六 条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造 成 死 亡 的,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该 单 位 限 改 正 按 照 上 一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20 八 条 伤 残 职 工 或 者 死 亡 职 工 的 近 亲 属 伤 倍 支 付 一 次 性 赔 偿 金, 并 按 照 上 一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残 童 工 或 者 死 亡 童 工 的 近 亲 属 就 赔 偿 数 额 单 位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0 倍 利 用 牙 齿 腭 皱 及 颅 发 生 争 议 的, 按 照 劳 动 争 议 处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面 骨 骼 特 征 进 行 法 医 学 同 一 认 定 的 研 究 一 次 性 支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劳 付 丧 葬 补 助 等 其 他 赔 偿 金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2003 年 9 月 23 日 颁 布 的 非 法 用 七 条 单 位 拒 不 支 付 一 次 性 赔 偿 的, 伤 残 职 工 单 位 伤 亡 人 员 一 次 性 赔 偿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工 或 者 死 亡 职 工 的 近 亲 属 伤 残 童 工 或 者 死 亡 童 工 的 近 亲 属 可 以 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本 文 来 源 : 崇 法 网 举 报 经 查 属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利 用 牙 齿 腭 皱 及 颅 面 骨 骼 特 征 进 行 法 医 学 同 一 认 定 的 研 究 法 医 口 腔 学 (Forensic dentistry) 也 称 法 齿 学, 别 两 个 方 面 入 手 但 在 焚 烧 白 骨 化 腐 败 等 软 是 牙 科 学 的 一 个 应 用 分 支, 是 一 门 处 检 测 组 织 严 重 破 坏 的 案 例 中, 诸 如 DNA 检 测 指 纹 评 估 牙 科, 以 对 司 法 审 讯 中 提 供 评 价 的 学 科 唇 印 等 方 法 常 常 无 法 起 到 应 有 的 作 用, 甚 至 完 全 国 际 牙 科 联 盟 将 法 医 口 腔 学 定 义 为 以 司 法 目 的, 丧 失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由 于 颌 面 骨 骼 相 对 容 易 得 以 对 牙 科 进 行 正 确 处 和 检 查, 并 对 牙 科 寻 获 保 存, 因 此 成 为 全 身 骨 豁 中 最 有 潜 力 和 价 值 的 个 物 进 行 正 确 评 估 和 呈 现 的 牙 医 学 的 分 支 它 和 牙 人 别 标 志 群 周 病 学 口 腔 修 复 学 口 腔 正 畸 学 口 腔 颌 面 外 口 腔 颌 面 部, 包 括 颉 骨 颌 骨 牙 齿, 口 科 学 等 一 样, 是 口 腔 科 学 领 域 的 一 个 分 支, 又 和 腔 腭 皱 等 软 硬 组 织, 集 中 了 众 多 具 有 独 特 形 态 法 医 病 学 法 医 毒 学 法 医 人 类 学 等 一 样 是 特 征 的 解 剖 结 构 牙 齿 影 像 所 显 示 的 牙 齿 形 态 特 法 庭 科 学 (Forensic sciences) 的 一 个 分 支 法 医 口 征 具 有 稳 定 性 和 高 多 态 性 特 点, 具 备 现 同 一 认 腔 学 研 究 的 主 要 方 向 其 中 包 括 人 类 残 骸 及 重 大 灾 定 的 条 件 近 年 来, 经 国 内 外 法 医 牙 科 学 家 的 共 难 后 的 法 医 学 同 一 认 定 工 作, 这 一 直 是 国 际 法 科 同 探 索, 已 形 成 了 法 医 牙 科 影 像 同 一 认 定 的 两 大 学 的 研 究 热 点 类 方 法 : 一 类 是 定 性 的 同 一 认 定, 即 主 要 依 牙 法 医 牙 科 学 的 同 一 认 定, 是 指 应 用 牙 科 学 方 齿 颌 骨 及 其 毗 邻 结 构 的 生 解 剖 特 征 病 变 法, 根 牙 齿 颌 骨 口 唇 和 腭 部 等 特 征 而 进 行 化 和 牙 齿 的 各 种 治 疗 情 况 等, 又 可 称 为 特 征 法 同 一 认 定 法 医 牙 科 学 在 同 一 认 定 中 的 应 用 已 成 另 一 类 为 定 量 的 同 一 认 定, 即 主 要 依 靠 测 量 牙 齿 为 该 领 域 的 研 究 热 点 在 法 医 学 同 一 认 定 中, 以 及 颌 面 各 种 解 剖 标 志 间 的 空 间 关 系 进 行 同 一 认 根 受 检 材 料 状 态 和 生 个 人 信 息 可 分 别 从 人 体 定, 又 称 为 测 量 法 颌 面 影 像 定 性 同 一 认 定 是 根 软 组 织 的 DNA 分 析 抑 或 软 硬 组 织 的 形 态 结 构 牙 齿 颌 骨 及 其 日 比 邻 结 构 的 生 解 剖 特 征 3

病 变 化 和 牙 齿 的 各 种 治 疗 情 况 等 进 行 的, 诸 如 由 Broadbent 在 93 年 创 立 并 广 泛 应 用 于 口 腔 正 牙 齿 阻 生 牙 列 缺 损 牙 列 缺 失 龋 坏 冠 修 复 畸 正 颌 外 科 及 口 腔 修 复 等 专 业 的 临 床 诊 断 固 定 义 齿 修 复 活 动 义 齿 修 复 种 植 义 齿 根 管 近 几 年 其 在 法 医 学 领 域 的 应 用 逐 渐 被 学 者 们 关 注 治 疗 等 有 研 究 分 别 对 牙 齿 有 治 疗 者 牙 齿 有 病 变 除 了 利 用 口 腔 科 拍 摄 的 颌 面 影 像 学 X 线 片 进 无 治 疗 者 以 及 牙 齿 无 病 变 者 的 X 线 曲 面 断 层 片 进 行 同 一 认 定 外, 腭 皱 (palatal rugae palatal 行 全 面 观 测, 根 牙 齿 病 变 和 治 疗 特 征 蹄 选 全 口 rugoscopy) 的 形 态, 是 由 遗 传 基 因 控 制 的 个 体 特 牙 型 别 指 标, 根 牙 齿 排 列 特 征 蹄 选 牙 列 型 征, 具 有 人 各 不 同 终 身 不 变 的 特 点 没 有 两 个 别 指 标 但 是 由 于 按 照 有 无 病 变 及 有 无 治 疗 的 类 人 的 腭 皱 形 式 在 其 结 构 上 是 相 似 的, 即 使 是 双 胞 型 分 别 进 行 编 码, 在 同 一 认 定 上 可 能 由 于 部 胎 也 是 独 一 无 二 的 在 人 一 生 中, 腭 皱 只 有 因 正 分 牙 弓 颌 骨 的 缺 如, 无 法 进 行 分 类 从 而 造 成 认 常 生 长 而 发 生 的 长 度 变 化, 而 其 位 置 始 终 保 持 在 定 错 误 且 由 于 别 指 标 数 量 有 限, 并 未 包 括 所 同 一 个 位 置 普 遍 认 为, 腭 皱 的 形 态, 就 像 指 纹 有 可 能 的 牙 齿 治 疗 情 况 及 牙 齿 位 置 形 态 唇 纹 一 样,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从 不 改 变, 甚 至 疾 病 颌 面 影 像 定 量 同 一 认 定, 国 内 外 研 究 主 要 依 外 伤 或 化 学 腐 烛 都 不 会 改 变 腭 皱 的 形 态 和 位 置 靠 测 量 牙 齿 以 及 颌 面 各 种 解 剖 标 志 间 的 空 间 关 系 因 人 类 腭 皱 独 特 多 样 的 形 态 特 征 及 稳 定 性, 使 其 进 行 同 一 认 定, 又 称 为 测 量 法 近 年 来, 一 方 面 逐 渐 成 为 法 医 学 同 一 认 定 中 又 一 新 的 的 别 标 志 随 着 颌 面 数 字 放 射 影 像 技 术 及 之 相 匹 配 的 软 件 腭 皱 形 态 的 法 医 学 同 一 认 定 的 标 志 选 择 是 根 腭 测 量 技 术 的 发 展, 为 颌 面 各 种 骨 性 解 剖 结 构 的 测 皱 的 数 量 位 置 分 布 等 各 种 情 况 进 行 的, 也 将 量 奠 定 了 良 好 基 础 X 线 头 颅 侧 位 片 及 测 量 方 法 成 为 法 医 学 同 一 认 定 一 种 有 效 方 法 验 探 究 低 温 条 件 下 荧 光 拍 摄 技 术 物 检 验 中, 针 对 有 些 潜 在 痕 迹 物 可 见 光 下 用 肉 眼 观 察, 通 常 的 作 法 是 利 用 荧 光 物 质 进 行 物 或 化 学 染 色, 以 增 加 被 检 物 质 的 荧 光 亮 度, 但 这 种 方 法 极 易 造 成 原 件 的 损 坏 但 在 选 用 适 当 的 强 光 源 作 为 激 发 光 照 射 下, 某 些 潜 在 痕 迹 物 能 产 生 较 强 荧 光, 同 时 温 度 对 荧 光 反 映 有 较 大 影 响, 为 避 免 过 强 的 光 源 易 引 起 物 质 光 分 解, 破 坏 检 材 和 样 本, 同 时 避 免 荧 光 猝 灭 的 速 度 和 程 度, 本 文 通 过 验 探 讨 不 同 温 度 条 件 下 荧 光 拍 摄 显 现 效 果 荧 光 拍 摄 技 术 概 述 物 质 在 紫 光 紫 外 线 等 强 光 照 射 下 产 生 发 光 的 现 象 称 为 光 致 发 光, 光 致 发 光 可 分 为 光 致 荧 光 和 光 致 磷 光 在 光 致 发 光 摄 影 中, 目 对 这 两 种 不 同 形 式 的 发 光 现 象 并 未 严 格 区 分, 通 常 将 光 致 发 光 摄 影 称 为 荧 光 摄 影 近 年 来 荧 光 摄 影 的 方 法 逐 步 完 善 和 成 熟, 在 疑 难 物 检 验 中 发 挥 了 日 益 重 要 的 作 用 但 是 荧 光 摄 影 具 有 一 定 局 限 性, 这 是 因 为 并 非 所 有 物 质 都 能 产 生 荧 光, 即 使 有 些 物 质 产 生 荧 光, 由 于 强 度 弱, 无 法 达 到 拍 摄 阈 值 要 求 因 此, 提 高 物 质 的 荧 光 强 度 是 荧 光 摄 影 中 一 个 关 键 性 技 术 难 题

2 低 温 条 件 荧 光 摄 影 验 罗 丹 明 B 的 在 相 同 条 件 下 荧 光 效 率 及 猝 灭 情 况 也 2. 验 准 备 表 现 出 同 样 规 律 验 器 材 和 药 品 : 烧 杯 玻 璃 槽 温 度 计 2. 验 分 析 镊 子 试 剂 瓶 液 氮 数 码 照 相 机 和 多 用 途 翻 拍 验 表 明, 温 度 对 于 荧 光 物 质 的 荧 光 强 度 有 架 各 2 个 电 吹 风 机 2 个 多 波 段 光 源 2 个 ; 荧 光 显 著 影 响 通 常 随 着 温 度 降 低, 荧 光 物 质 的 荧 光 素 纳 罗 丹 明 B 乙 醇 ( 分 析 纯 ); 普 通 复 印 纸 效 率 和 荧 光 强 度 将 增 加 样 本 制 作 : 配 制 两 种 荧 光 素 乙 醇 溶 液, 选 取 干 净 适 当 低 温 条 件 下, 将 得 到 更 好 的 效 果 物 质 普 通 复 印 纸, 制 作 荧 光 点 样 本 个 受 光 照 射 后, 其 分 子 并 不 是 将 全 部 吸 收 的 光 能 转 2.2 验 方 法 和 步 骤 变 为 荧 光, 而 是 以 热 衰 变 等 其 它 能 量 形 式 释 放 出 通 过 设 计 验, 我 们 将 验 药 品 和 器 材 准 备 来 要 增 加 荧 光 强 度 只 有 减 少 热 衰 变 所 消 耗 的 能 好 后, 按 照 下 列 步 骤 进 行 : 一 步 : 将 玻 璃 槽 洗 量, 使 其 能 量 最 大 限 度 地 转 为 光 能 限 制 分 子 碰 净, 烘 干 后 冷 却 二 步 : 两 种 客 体 的 个 样 本 撞 机 率, 使 被 激 发 分 子 最 大 限 度 地 通 过 光 辐 射 途 分 为 2 组, 分 别 进 行 显 现 验 三 步 : 将 已 分 径 回 到 基 态 一 般 来 说, 温 度 越 低, 分 子 运 动 越 别 将 分 好 组 的 两 种 样 本 在 不 同 控 温 下 选 定 20- 不 活 泼, 碰 撞 机 率 越 小, 使 无 辐 射 跃 迁 减 少, 光 70nm 波 段 激 发 光 照 射 下 进 行 拍 照 四 步 : 将 辐 射 跃 迁 增 加, 物 质 发 射 的 光 子 数 目 也 就 随 之 增 拍 摄 好 的 照 片 分 别 进 行 荧 光 强 度 分 析, 然 后 记 录 加 因 此 物 质 在 低 温 下 发 光 强 度 比 常 温 状 态 下 发 光 强 度 要 高 得 多, 低 温 荧 光 摄 影 正 是 基 于 这 个 原 2.3 验 结 果 根 两 种 不 同 的 荧 光 样 本 进 行 显 现 验, 显 低 温 荧 光 摄 影 物 检 验 可 运 用 在 各 种 油 脂 指 现 荧 光 强 度 效 果 见 表 纹 显 现 深 色 物 体 上 血 手 印 的 检 验 各 种 体 液 的 表 不 同 控 温 下 显 现 效 果 记 录 检 验 褪 色 或 机 械 擦 除 字 迹 的 显 现 密 写 字 迹 的 检 验 伪 造 文 件 和 伪 造 票 等 物 检 验 中 可 以 有 效 显 现 该 潜 在 物 的 细 节 特 征, 为 物 定 提 供 可 靠 依 注 : ++++ 表 示 荧 光 效 率 高, 反 差 大 ; +++ 表 示 荧 光 效 率 一 般, 反 差 一 般 ; ++ 表 示 荧 光 效 率 较 一 般, 有 反 差 : + 表 示 有 荧 光, 反 差 弱 ; - 表 示 无 荧 光 本 文 作 者 : 冯 超, 山 东 省 高 校 重 点 验 室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 荧 光 素 纳 的 乙 醇 溶 液, 在 20 时 开 始 表 现 出 温 度 对 荧 光 的 猝 灭 作 用, 随 着 温 度 升 高 而 加 强, 直 到 完 全 猝 灭 ; 在 0 以 下, 随 着 温 度 下 降 荧 光 效 率 逐 渐 增 加 ; 在 -60 荧 光 效 率 基 本 接 近 00% 5

职 务 犯 罪 电 子 取 需 走 科 技 强 侦 之 路 大 数 时 代 的 到 来, 给 刑 事 司 法 尤 其 是 职 务 加 密 等 情 形 时, 专 业 人 员 就 有 了 用 武 之 地 犯 罪 侦 查 领 域 带 来 挑 战 随 着 现 代 科 技 的 发 展, 因 此, 全 面 提 升 科 技 应 用 能 力 成 为 今 后 一 个 阶 段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面 临 各 有 利 弊 的 两 面 : 科 技 促 使 相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部 门 进 行 技 能 培 训 的 一 项 重 点 任 务 应 犯 罪 手 段 愈 加 隐 秘, 更 难 寻 找 ; 另 一 方 面, 侦 查 队 伍 的 专 业 化 可 以 为 提 高 科 技 素 养 熟 练 运 科 技 也 为 有 关 犯 罪 线 索 的 发 现 和 侦 查 活 动 的 开 展 用 技 巧 突 破 案 件 奠 定 扎 的 人 才 基 础 提 供 了 便 利, 有 时 一 条 短 信 一 个 电 话, 甚 至 是 当 然, 检 察 机 关 进 行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科 技 化 建 被 销 毁 的 一 段 录 像, 成 为 攻 克 难 题 的 钥 匙 设 时, 必 须 注 意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之 间 笔 者 认 为, 树 立 大 数 思 维 注 重 电 子 的 获 进 行 优 势 互 补 的 信 息 资 源 系 统 平 台 建 设 一 方 取 成 为 解 决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难 题 的 必 经 之 路 面, 检 察 机 关 受 制 于 职 能 部 门 结 构 和 人 员 配 置 面 对 新 形 势 下 的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困 境, 有 人 提 等 因 素 影 响, 往 往 在 人 员 的 侦 查 技 能 侦 查 设 备 出 要 做 到 科 技 强 侦, 并 提 出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部 配 置 等 方 面 不 能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完 全 门 现 科 技 强 侦 应 在 思 想 基 本 措 施 方 面 进 行 多 一 样, 必 然 存 在 互 相 支 援 互 相 配 合 的 情 形 ; 重 改 变, 这 是 合 乎 发 展 潮 流 的 主 张, 也 在 后 司 另 一 方 面, 很 多 职 务 犯 罪 并 非 单 纯 地 由 公 务 人 员 法 中 得 到 了 印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发 布 独 自 施, 既 可 能 普 通 主 体 存 在 共 同 犯 罪 的 情 20B203 年 全 国 检 察 机 关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装 备 形, 也 可 能 存 在 有 特 定 利 害 关 系 群 体 的 互 相 结 合,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和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职 务 这 都 有 可 能 直 接 涉 及 公 安 机 关 等 部 门 相 应 的 侦 查 犯 罪 侦 查 装 备 配 备 指 导 目 录 等 文 件, 明 确 提 出 因 此, 检 察 机 关 要 做 到 科 技 强 侦, 就 不 能 割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装 备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目 标, 首 先 要 从 裂 其 他 同 样 具 备 侦 查 职 能 的 机 关 之 间 的 协 作 关 硬 件 设 备 方 面 夯 基 础, 即 侦 查 装 备 现 代 化 系 在 这 一 问 题 上, 同 样 涉 及 检 察 机 关 纪 检 监 在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阶 段, 强 调 推 行 电 子 取 工 察 机 构 之 间 较 为 复 杂 的 工 作 协 调 关 系 作 的 重 要 性, 必 然 依 赖 于 司 法 硬 件 设 施 的 投 入 使 另 外, 犯 罪 线 索 信 息 系 统 的 构 建, 直 接 关 系 用 这 就 要 求 既 要 尝 试 谋 求 建 立 侦 查 活 动 科 学 到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 作 如 何 寻 找 线 索 获 取 有 价 值 技 术 之 间 的 特 殊 联 系, 更 要 遵 循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办 的 信 息, 尤 其 是 在 网 上 寻 找 有 关 线 索 时, 特 殊 的 的 基 本 规 律, 积 极 推 进 电 子 取 工 作 体 系 的 建 筛 选 整 功 能 设 备 就 成 为 必 然 之 选 立 和 完 善, 尤 其 是 做 到 从 侦 查 工 作 的 切 需 要 出 总 之, 检 察 机 关 需 从 认 层 面 到 工 作 层 面 都 发, 坚 持 提 升 科 技 核 心 水 平, 在 保 障 稳 定 安 全 的 能 够 加 强 对 电 子 材 料 获 取 和 利 用 的 重 视, 特 提 下 逐 步 推 行 乃 至 成 为 常 规 化 工 作 形 式 别 是 借 助 当 高 科 技 手 段, 将 科 技 强 侦 从 硬 件 设 施 具 备 以 后, 必 然 需 要 具 备 一 定 专 业 念 变 为, 为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的 科 技 化 提 供 强 有 和 侦 查 知 的 人 员 熟 练 操 作 相 关 设 备 侦 查 人 员 力 的 智 力 支 持 和 设 备 支 援 在 一 般 询 问 勘 查 等 工 作 中, 应 主 动 进 行 基 本 材 料 的 保 全, 比 如 可 以 使 用 录 音 录 像 等 设 备 及 作 者 : 赵 恒,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 章 文 丹, 广 时 对 相 关 进 行 固 定 在 涉 及 到 材 料 毁 损 东 省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6

万 立 华 教 授 吕 桂 平 主 任 法 医 师 做 客 大 讲 坛 20 年 0 月 3 日 下 午 2 点 30 分, 山 东 省 高 校 的 相 关 知 万 教 授 通 过 自 己 的 亲 身 经 历, 为 同 重 点 验 室 在 模 拟 仲 裁 庭 ( 二 ) 举 办 的 学 们 展 现 法 医 智 考 白 骨 的 案 例, 进 一 步 为 同 大 讲 坛 成 功 举 办, 本 次 讲 坛 邀 请 到 了 公 学 们 展 示 了 命 案 现 场 重 现 侦 查 破 案 的 思 路 和 过 安 部 刑 侦 专 家, 重 庆 医 科 大 学 原 副 校 长 万 立 华 教 程, 让 同 学 们 真 正 了 解 到 了 命 案 现 场 重 现 侦 查 授 做 客 大 讲 坛, 山 东 省 高 校 重 点 验 室 破 案 知 的 博 大 精 深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 主 任 曲 伶 俐 教 授 主 持 了 本 次 讲 20 年 2 月 日 下 午 两 点, 山 东 省 高 校 坛, 我 校 研 究 生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本 科 生 200 余 人 重 点 验 室 在 知 行 楼 模 拟 仲 裁 庭 ( 二 ) 举 办 参 加 了 本 次 讲 坛 了 大 讲 坛 二 本 次 讲 坛 邀 请 到 万 立 华 教 授 为 一 级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公 安 全 国 公 安 机 关 刑 事 技 术 特 长 专 家 省 公 安 厅 特 邀 部 刑 侦 专 家, 现 任 中 国 法 医 学 会 常 务 事 中 国 刑 事 技 术 专 家 中 国 法 医 学 会 事 现 任 山 东 省 法 医 学 会 损 伤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中 国 法 医 公 安 厅 物 定 研 究 中 心 DNA 检 验 室 副 调 研 员 吕 学 杂 志 编 委 会 副 主 任 国 际 法 医 人 类 学 个 体 桂 平 主 任 法 医 师, 山 东 省 高 校 重 点 验 别 会 副 事 长, 重 庆 市 卫 生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室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 主 任 曲 伶 俐 教 授 主 持 了 本 次 格 评 委 重 庆 市 司 法 定 委 员 会 司 法 医 学 定 组 讲 坛 组 长 重 庆 市 医 疗 事 故 定 委 员 会 专 家 库 人 员 吕 桂 平 主 任 是 山 东 省 优 秀 人 民 警 察, 曾 获 重 庆 市 政 协 委 员 科 协 委 员 重 庆 市 法 医 学 术 技 六 届 省 青 年 科 技 奖 章 从 警 以 来, 荣 立 个 人 二 等 术 带 头 人,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获 重 庆 市 首 届 功 3 次 三 等 功 次, 获 省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项 振 兴 杰 出 贡 献 奖 章 万 教 授 从 事 法 医 教 学 三 等 奖 2 项, 在 国 内 外 刊 物 上 发 表 文 20 余 篇 科 研 及 检 案 工 作 35 年, 先 后 承 担 国 家 级 及 省 部 级 多 年 来 检 验 定 各 类 案 件 3000 余 起,0 余 次 应 邀 重 点 科 研 课 题 7 项,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奖 项 赴 宁 夏 河 北 等 省 进 行 大 要 案 检 案 指 导, 为 省 内 在 中 国 法 医 学 杂 志 等 国 内 外 刊 物 发 表 文 60 外 多 起 重 特 大 疑 难 案 件 的 侦 破 及 重 大 灾 害 事 故 的 余 篇 认 定 提 供 了 关 键 性 个 人 事 迹 多 次 在 大 众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李 玉 福 为 万 教 日 报 人 民 公 安 报 等 媒 体 报 道 本 次 讲 坛, 授 颁 发 了 聘 书, 随 后, 万 教 授 为 同 学 们 带 来 了 以 吕 桂 平 主 任 为 同 学 们 带 来 了 以 DNA 检 验 结 果 的 命 案 现 场 重 现 侦 查 破 案 的 讲 座, 他 从 命 案 分 析 合 应 用 为 题 的 讲 座, 使 同 学 们 真 正 了 现 场 重 现 的 步 骤 命 案 现 场 重 现 的 原 则 命 案 现 解 到 DNA 对 于 发 现 案 件 事 真 相 的 重 要 价 值, 场 勘 探 方 式 命 案 现 场 勘 测 的 四 大 环 节 等 方 面, 学 生 们 开 拓 了 视 野, 增 长 了 知, 这 对 于 我 院 法 为 同 学 们 详 细 的 解 析 了 命 案 现 场 重 现 侦 查 破 案 律 务 型 人 才 的 培 养 必 将 产 生 积 极 地 促 进 作 用 重 点 验 室 动 态 7

重 点 验 室 动 态 国 际 学 术 研 讨 会 在 济 南 召 开 20 年 0 月 2 日 至 3 日, 由 山 东 省 高 校 岛 大 学 南 方 医 科 大 学 三 军 医 大 学 重 庆 医 重 点 验 室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 主 办 的 科 大 学 中 国 刑 警 学 院 贵 州 警 官 学 院 山 东 政 国 际 学 术 研 讨 会 在 山 东 教 育 大 厦 召 法 学 院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等 20 多 所 高 等 院 校, 以 开 有 来 自 美 国 韩 国 立 陶 宛 中 国 的 个 国 及 公 安 部 物 定 中 心 司 法 部 司 法 定 科 学 技 家 5 个 省 份 70 多 个 单 位 合 计 20 余 位 专 家 学 术 研 究 所 广 东 省 浙 江 省 贵 州 省 山 东 省 者 参 加 了 会 议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定 中 心 等 各 级 公 安 检 察 玉 福 教 授 在 开 幕 式 致 辞, 开 幕 式 由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院 法 院 系 统 的 30 余 位 国 内 领 域 专 家 作 副 院 长 宋 云 峰 教 授 主 持 了 主 题 发 言 本 次 大 会 以 为 主 题, 本 次 大 会 主 题 明 确, 大 会 发 言 精 彩 在 历 时 参 会 人 员 围 绕 法 学 法 医 学 一 天 半 的 会 议 研 讨 中, 来 自 公 安 及 司 法 部 门 的 专 生 命 法 学 物 技 术 司 法 会 计 家 详 尽 引 述 了 自 己 多 年 来 的 务 经 验, 来 自 各 高 特 种 定 展 开 研 讨 受 邀 的 美 国 印 安 纳 大 校 及 定 中 心 的 学 者 们 引 用 务 中 的 经 典 案 例 阐 学 法 学 院 Shawn Boyne 教 授 以 203 年 波 士 顿 爆 述 了 发 展 的 必 要 性 及 重 要 性 界 炸 案 为 视 角 介 绍 了 美 国 数 字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务 界 代 表 各 抒 己 见, 讨 热 烈 本 次 大 会 的 应 用 问 题, 韩 国 清 州 大 学 的 赵 炳 宣 教 授 介 绍 了 夕 收 集 了 参 会 文 330 余 篇, 经 专 家 审 稿 后 择 优 计 算 机 犯 罪 及 在 韩 国 的 现 状 发 展, 另 有 来 录 用 文 26 篇, 以 此 为 内 容 的 自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山 东 大 学 青 由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出 版 8

曲 伶 俐 教 授 张 爱 艳 教 授 参 加 中 国 刑 法 学 研 究 会 成 立 30 周 年 纪 念 大 会 暨 20 年 全 国 刑 法 学 术 年 会 20 年 9 月 27-28 日, 中 国 刑 法 学 研 究 会 成 立 30 周 年 纪 念 大 会 暨 20 年 全 国 刑 法 学 术 年 会 在 北 京 隆 重 举 行 开 幕 式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副 主 任 郎 胜 主 持, 中 共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副 书 记 张 军 中 共 中 央 政 法 委 员 会 副 秘 书 长 姜 伟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李 少 平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副 检 察 长 柯 汉 民 司 法 部 副 部 长 张 苏 军 中 国 法 学 会 副 会 长 张 文 显 出 席 会 议 并 致 辞 来 自 全 国 刑 法 界 和 务 界 的 00 余 名 代 表 出 席 了 会 议, 我 院 曲 伶 俐 教 授 和 张 爱 艳 教 授 应 邀 参 加 本 次 盛 会 会 议 首 先 举 行 了 资 深 刑 法 学 家 首 届 全 国 刑 法 学 优 秀 学 术 著 作 奖 (98-20) 和 二 届 全 国 刑 法 学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文 奖 的 表 彰 和 颁 奖 活 动 其 中, 张 爱 艳 教 授 的 精 神 障 碍 者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判 定 (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20 年 版 ) 一 书 荣 获 首 届 全 国 刑 法 学 优 秀 学 术 著 作 奖 (98-20) 二 等 奖 会 议 随 后 举 行 了 专 题 报 告 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专 职 委 员 胡 云 腾 大 法 官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法 律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韩 耀 元 分 别 作 了 从 刑 事 审 判 看 刑 法 改 革 发 展 的 几 个 趋 势 性 问 题 和 最 近 几 个 刑 事 司 法 解 释 中 的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专 题 发 言, 对 我 国 近 年 来 刑 事 司 法 的 发 展 变 化 情 况 做 了 详 细 的 介 绍 和 分 析 会 议 还 就 刑 法 问 题 回 顾 瞻 刑 事 法 治 热 点 问 题 举 行 了 主 题 研 讨, 会 专 家 学 者 对 中 国 刑 法 学 30 年 的 研 究 状 况 进 行 了 回 顾, 并 对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犯 罪 暨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的 刑 法 对 策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的 刑 法 治 和 网 络 犯 罪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深 入 研 讨 此 次 中 国 刑 法 学 研 究 会 成 立 30 周 年 纪 念 大 会 暨 20 年 全 国 刑 法 学 术 年 会 是 中 国 刑 法 学 研 究 会 承 启 后 的 一 次 重 要 大 会, 它 对 于 进 一 步 推 动 我 国 刑 法 研 究 深 化 刑 法 学 术 交 流 服 务 刑 事 法 治 建 设 将 发 挥 重 要 的 作 用 重 点 验 室 动 态 白 岱 恩 教 授 参 加 六 届 中 国 法 务 ( 司 法 ) 会 计 学 术 研 讨 会 由 中 国 法 务 ( 司 法 ) 会 计 研 究 会 筹 委 会 主 办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务 部 门 的 专 家, 湖 南 省 法 务 会 计 研 究 基 地 和 湖 南 财 政 经 济 学 院 承 共 计 200 余 人 参 会 本 届 研 讨 会 主 题 为 创 新 法 办 的 六 届 中 国 法 务 ( 司 法 ) 会 计 学 术 研 讨 会 务 ( 司 法 ) 会 计, 提 升 腐 败 治 水 平, 服 务 于 20 年 月 8-9 日 在 湖 南 长 沙 举 行 司 法 会 计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会 代 表 围 绕 主 题 纷 纷 发 言, 学 研 究 所 所 长 山 东 省 高 校 重 点 验 室 一 致 认 为 近 年 来 法 务 ( 司 法 ) 会 计 为 国 内 反 腐 败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 司 法 会 计 定 研 究 方 向 学 术 带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但 由 于 国 内 该 头 人 白 岱 恩 教 授 应 邀 参 会, 并 作 了 题 为 民 事 诉 领 域 研 究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法 务 ( 司 法 ) 会 计 人 才 讼 中 会 计 定 意 见 的 司 法 审 查 的 主 题 报 告 此 缺 乏, 法 务 ( 司 法 ) 会 计 建 设 和 发 展 面 临 困 难, 次 研 讨 会 有 来 自 中 南 大 学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西 南 希 望 以 此 次 研 讨 会 为 契 机 齐 心 协 力 做 好 学 术 研 究, 政 法 大 学 南 京 审 计 学 院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等 全 国 多 出 成 果, 出 好 成 果 新 成 果, 为 市 场 经 济 建 设 二 十 多 所 大 学 的 专 家 学 者, 以 及 国 家 检 察 系 统 和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为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作 出 更 大 贡 献 9

重 点 验 室 动 态 李 学 博 博 士 主 持 的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获 得 立 项 经 山 东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批 准,20 年 学 基 金 委 立 项 的 法 医 学 研 究 项 目, 该 项 目 的 立 项 度 的 山 东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结 果 已 于 20 年 2 是 我 校 法 医 学 研 究 取 得 新 进 展 的 表 现, 凸 显 了 我 月 8 日 正 式 公 布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李 学 博 博 士 主 持 院 在 强 化 重 点 验 室 及 司 法 定 中 心 建 设 中 对 教 申 报 的 项 目 基 于 免 疫 磁 珠 技 术 的 同 种 细 胞 混 合 师 科 研 能 力 培 养 支 持 等 工 作 做 出 的 突 出 成 效 样 本 法 医 学 分 离 检 验 研 究 获 得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的 立 项, 项 目 编 号 :ZR20HQ08, 资 助 额 度 为 3.0 万 元 该 项 目 充 分 依 托 我 校 重 点 验 室 的 科 研 平 台, 针 对 法 医 物 学 检 案 中 混 合 斑 检 验 的 难 题, 利 用 创 新 性 设 计, 力 图 通 过 特 异 性 抗 体 和 免 疫 磁 珠 复 合 体 技 术, 分 离 混 合 细 胞 内 的 精 子 并 进 行 DNA 检 验, 为 法 医 学 检 案 提 供 了 新 的 思 路 和 技 术 方 法, 也 是 免 疫 磁 珠 技 术 在 法 医 学 领 域 应 用 的 新 突 破 本 项 目 也 是 本 年 度 唯 一 获 准 省 自 然 科 验 室 两 位 教 授 参 加 卫 生 法 学 生 命 伦 国 际 研 讨 会 由 中 国 卫 生 法 学 会 主 办, 世 界 医 学 法 学 协 会 及 法 国 保 罗 萨 巴 提 尔 大 学 支 持 的 卫 生 法 学 生 命 伦 国 际 研 讨 会 于 0 月 20 至 2 日 在 北 京 国 家 会 议 中 心 召 开 来 自 美 国 法 国 意 大 利 澳 大 利 亚 韩 国 中 国 等 国 的 专 家 学 者 共 计 两 百 余 人 参 加 了 会 议 山 东 省 高 校 重 点 验 室 张 爱 艳 教 授 李 燕 教 授 应 邀 参 加 了 研 讨 会 张 爱 艳 教 授 在 一 会 场 ( 英 文 会 场 ) 作 了 题 为 mental health and psychiatric evaluation 的 主 题 演 讲 李 燕 教 授 在 三 会 场 作 了 题 为 侵 权 责 任 法 对 公 共 健 康 的 间 接 调 整 功 能 的 主 题 演 讲 本 次 国 际 研 讨 会 以 卫 生 法 学 生 命 伦 研 究 最 新 进 展 为 主 题, 围 绕 卫 生 法 学 科 建 设 思 考 及 研 究 医 学 法 学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医 药 卫 生 相 关 产 品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医 学 伦 和 生 命 伦 伦 机 构 研 究 和 探 索 和 研 究 中 的 医 学 法 学 问 题 等 卫 生 法 学 生 命 伦 的 热 点 难 点 及 问 题 进 行 了 研 讨 此 次 研 讨 会 的 召 开 为 来 自 全 球 的 卫 生 法 学 生 命 伦 的 专 家 学 者 搭 建 了 一 个 相 互 交 流 的 平 台, 通 过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的 展 示 以 及 先 进 思 想 念 的 讨, 必 将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国 卫 生 法 学 生 命 伦 研 究 的 更 快 发 展 20

司 法 定 中 心 主 任 魏 中 礼 教 授 荣 任 济 南 市 司 法 定 协 会 会 长 20 年 月 日 上 午, 济 南 市 司 法 定 协 会 们 今 后 的 司 法 定 业 务 开 展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二 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在 济 南 召 开 济 南 市 司 法 局 既 要 巩 固 成 绩, 再 创 新 高, 又 要 发 挥 带 头 作 用, 民 政 局 的 领 导 出 席 大 会, 全 市 32 家 司 法 定 机 深 入 学 习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将 依 法 治 国 的 战 构 的 200 多 位 代 表 参 加 了 本 次 会 议 略 决 策 贯 彻 落 到 际 工 作 当 中, 进 一 步 推 动 全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一 届 事 会 所 做 的 工 作 报 告, 市 的 司 法 定 工 作 继 续 发 挥 服 务 司 法 服 务 社 会 表 决 通 过 了 济 南 市 司 法 定 协 会 章 程 济 南 市 司 的 职 能 法 定 协 会 选 举 办 法 本 次 会 议 还 表 决 产 生 了 二 届 事 会 成 员 常 务 事 会 长 副 会 长 和 秘 书 长 我 校 司 法 定 中 心 主 任 魏 中 礼 教 授 以 全 票 通 过 当 选 为 二 届 事 会 会 长, 李 学 博 博 士 当 选 为 事 魏 主 任 教 授 的 当 选, 表 明 我 校 司 法 定 中 心 的 工 作 得 到 了 上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肯 定, 同 时 也 被 全 市 的 司 法 定 同 行 所 认 可, 在 济 南 市 司 法 定 行 业 已 经 有 了 立 足 之 地 并 扎 稳 了 根 基 这 对 我 司 法 定 快 讯 无 锡 市 司 法 局 领 导 到 我 中 心 参 观 交 流 20 年 月 2 日 下 午, 无 锡 市 政 协 副 主 席 丽 霞 副 局 长 对 济 南 市 的 司 法 定 管 工 作 予 以 了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张 丽 霞 一 行 5 人, 在 济 南 市 司 法 局 充 分 肯 定, 同 时 高 度 评 价 了 我 校 错 位 竞 争, 特 副 局 长 李 业 福 司 法 定 管 处 处 长 曹 庆 林 副 色 发 展 战 略, 认 为 政 法 学 院 司 法 定 中 心 能 够 处 长 王 东 的 陪 同 下 到 我 院 司 法 定 中 心 进 行 参 观 合 利 用 高 校 的 优 势 资 源, 规 范 司 法 定 环 节 管 交 流, 对 无 锡 市 司 法 局 在 今 后 进 一 步 加 强 司 法 定 在 随 后 进 行 的 座 谈 交 流 中, 李 业 福 副 局 长 向 工 作 管 具 有 很 好 的 借 意 义 此 外, 双 方 人 员 来 宾 介 绍 了 济 南 市 司 法 定 行 业 的 现 状 和 在 司 法 还 就 学 习 领 会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定 管 方 面 的 一 些 具 体 做 法 定 中 心 主 任 魏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将 依 法 治 国 的 战 中 礼 教 授 向 来 宾 介 绍 了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及 司 法 定 略 决 策 贯 彻 落 到 司 法 定 管 工 作 中 展 开 了 深 中 心 的 发 展 建 设 情 况, 并 就 案 件 受 业 务 范 围 入 交 流 中 心 副 主 任 隋 华 山 参 加 了 座 谈 定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定 人 队 伍 建 设 及 司 法 定 投 诉 的 预 防 和 处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详 细 说 明 张 2

司 法 定 快 讯 丛 斌 院 士 : 黄 洋 死 于 乙 肝 无 科 学 依 针 对 复 旦 投 毒 案 二 审 中, 辩 方 所 邀 法 医 生 急 性 肝 坏 死, 表 现 为 急 性 肝 萎 缩 胡 志 强 黄 洋 死 于 暴 发 性 乙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的 说 丛 斌 指 出, 按 照 胡 志 强 的 说 法, 如 果 黄 洋 死 法, 中 国 法 医 学 会 副 会 长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九 于 暴 发 性 乙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那 么, 黄 洋 体 内 就 应 三 学 社 中 央 副 主 席 丛 斌 2 月 5 日 上 午 在 接 受 人 民 该 有 大 量 病 毒 复 制 但 是 胡 志 强 依 的 是 乙 肝 网 记 者 采 访 时 表 示, 胡 志 强 的 说 法 不 具 有 科 学 性, 表 面 抗 体 e 抗 体 核 心 抗 体 三 个 抗 体 均 只 根 乙 肝 表 面 抗 体 阳 性 e 抗 体 阳 性 为 阳 性, 这 恰 恰 说 明 乙 肝 病 毒 在 体 内 已 经 没 有 大 核 心 抗 体 阳 性 不 应 得 出 黄 洋 死 于 乙 型 病 毒 性 量 复 制 了 退 一 步 讲, 即 使 有 肝 炎, 如 果 这 三 个 肝 炎 的 推 断 抗 体 均 为 阳 性, 从 科 学 上 讲, 病 人 也 是 处 在 恢 复 此, 胡 志 强 在 接 受 媒 体 采 访 时 曾 表 示, 黄, 病 情 在 好 转 因 此, 绝 对 不 能 只 根 乙 肝 洋 在 中 山 医 院 的 整 个 治 疗 过 程 中, 有 过 次 针 对 表 面 抗 体 e 抗 体 核 心 抗 体 三 个 抗 体 均 乙 肝 血 清 学 标 志 物 的 检 验, 检 验 项 目 都 是 3 个, 为 阳 性, 就 得 出 黄 洋 是 由 乙 肝 病 毒 造 成 的 急 性 肝 分 别 是 乙 肝 表 面 抗 体 e 抗 体 核 心 抗 坏 死 而 死 亡 的 推 体 除 了 月 3 日 那 天, 乙 肝 表 面 抗 体 是 阳 丛 斌 以 注 射 乙 肝 疫 苗 为 例, 注 射 以 后 有 没 性, e 抗 体 核 心 抗 体 是 阴 性 外, 其 他 3 天 有 预 防 功 效, 主 要 是 检 验 血 清 内 有 没 有 乙 型 肝 炎 所 有 检 验 项 目 的 结 果 均 显 示 为 阳 性 三 个 抗 体 为 表 面 抗 体 产 生 如 果 乙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体 呈 现 阳 性, 阳 性, 这 是 胡 志 强 黄 洋 死 于 暴 发 性 乙 型 病 毒 性 并 达 到 一 定 数 值, 说 明 接 种 有 效, 是 有 防 疫 能 力 肝 炎 说 法 的 重 要 依 的 标 志, 说 明 体 内 针 对 病 毒 产 生 了 特 异 性 抗 体 三 个 抗 体 均 为 阳 性 恰 恰 不 是 乙 肝 病 毒 在 体 内 专 家 人 需 要 对 案 件 所 涉 科 学 问 题 具 有 专 门 大 量 复 制 的 标 志 对 此, 丛 斌 指 出, 乙 肝 表 知 丛 斌 指 出, 刑 诉 法 92 条 规 定, 法 庭 审 面 抗 体 e 抗 体 核 心 抗 体 不 是 乙 肝 病 毒 中, 公 诉 人 当 事 人 和 辩 护 人 诉 讼 代 人 可 的 标 志 物, 而 是 乙 肝 病 毒 感 染 人 体 后, 机 体 的 免 以 申 请 法 庭 通 知 有 专 门 知 的 人 出 庭, 就 疫 系 统 针 对 乙 肝 病 毒 的 抗 原 成 分 所 产 生 的 特 异 性 定 人 做 出 的 定 意 见 提 出 意 见 有 专 门 知 的 免 疫 球 蛋 白 抗 体 是 机 体 本 身 产 生 的 物 质, 不 是 人 就 是 我 们 通 常 所 说 的 专 家 辅 助 人 专 家 人, 乙 肝 病 毒 本 身 的 成 分, 这 点 必 须 明 确, 不 能 混 其 依 自 己 在 某 一 领 域 掌 握 的 专 门 知 技 能 和 淆 经 验, 就 诉 讼 中 涉 及 到 的 专 业 问 题, 做 出 自 丛 斌 介 绍, 病 毒 对 肝 细 胞 损 害 的 机 制, 是 己 的 判 断 并 发 表 质 意 见 因 为 病 毒 在 肝 细 胞 内 大 量 复 制, 破 坏 了 肝 细 胞, 他 具 不 具 备 专 家 人 的 学 术 身 份, 这 就 要 造 成 肝 损 害 ; 另 外, 在 病 人 体 内 由 乙 肝 病 毒 引 起 看 他 是 不 是 针 对 案 件 所 涉 及 的 科 学 问 题 具 有 专 门 的 免 疫 反 应, 会 把 机 体 自 身 的 肝 细 胞 也 破 坏 了, 的 知 医 学 专 业 范 围 很 广, 有 很 多 细 分 领 域, 造 成 肝 损 害 如 果 体 内 有 大 量 病 毒 复 制, 这 种 免 如 果 不 具 备 针 对 性 的 法 医 专 业 知, 来 做 关 于 人 疫 反 应 又 很 强 烈, 就 会 引 起 大 量 肝 细 胞 坏 死, 发 身 伤 害 的 法 医 专 家 人 是 不 可 以 的 丛 斌 说 22

丛 斌 指 出, 按 照 我 国 刑 诉 法 规 定, 专 家 人 行 极 其 严 重 林 森 浩 到 案 后 虽 能 如 供 述 罪 行, 意 见 只 是 质 意 见, 不 能 作 为 使 用, 法 庭 在 尚 不 足 以 从 轻 处 罚 最 终, 法 院 以 故 意 杀 人 罪 判 审 某 一 个 案 件 过 程 中, 不 能 依 专 家 人 的 意 处 林 森 浩 死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见 来 改 变 案 件 的 性 质 20 年 2 月 8 日, 复 旦 投 毒 案 二 审 开 庭, 上 当 然, 如 果 专 家 人 确 是 该 案 件 所 涉 科 诉 人 林 森 浩 及 其 辩 护 人 提 出 林 森 浩 没 有 杀 死 黄 学 问 题 方 面 的 专 家, 是 学 界 和 行 业 所 认 可 的 专 家, 洋 的 主 观 故 意, 不 是 故 意 杀 人 ; 投 毒 剂 量 等 部 分 又 指 出 了 定 意 见 中 确 存 在 的 瑕 疵, 法 庭 就 应 一 审 认 定 犯 罪 事 不 清 ; 黄 洋 饮 水 中 二 甲 基 亚 硝 该 考 虑 他 的 意 见, 启 动 重 新 定 程 序 胺 是 否 达 到 毒 死 人 的 剂 量 三 大 上 诉 由 辩 护 根 我 所 看 到 的 关 于 黄 洋 死 亡 一 案 的 媒 体 人 认 为 林 森 浩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量 刑 应 在 0 年 到 5 报 道 内 容, 只 依 乙 肝 表 面 抗 体 e 抗 体 核 年 之 间 心 抗 体 均 为 阳 性, 就 得 出 黄 洋 死 于 暴 发 性 乙 型 在 庭 审 中, 林 森 浩 失 控 痛 哭, 坚 称 自 己 不 是 病 毒 性 肝 炎 的 结, 是 没 有 科 学 依 的 要 杀 死 黄 洋 ; 辩 护 人 申 请 出 庭 作 的 有 专 门 知 的 人 北 京 法 医 胡 志 强 则 当 庭 称 : 黄 复 旦 投 毒 案 案 件 回 顾 洋 不 是 死 于 二 甲 基 亚 硝 胺 中 毒, 而 是 死 于 爆 发 性 乙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但 控 方 申 请 出 庭 的 法 医 学 定 人 则 坚 称 黄 洋 死 于 二 甲 基 亚 硝 胺 中 毒 203 年 月 日 复 旦 医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黄 洋 2 月 8 日 晚 时 30 分 左 右, 控 辩 双 方 激 辩 3 饮 用 寝 室 饮 水 机 中 的 水 后, 身 体 不 适, 有 中 毒 症 个 半 小 时 后, 复 旦 投 毒 案 二 审 终 于 结 束 法 官 宣 状 布 休 庭, 将 择 日 宣 判 203 年 月 日 复 旦 大 学 报 案 上 海 警 方 在 饮 水 机 残 留 水 中 检 测 出 某 有 毒 化 合 物 成 分, 锁 定 黄 洋 室 友 林 森 浩 有 重 大 作 案 嫌 疑 本 文 来 源 : 人 民 网 司 法 定 快 讯 203 年 月 2 日 林 森 浩 被 警 方 依 法 刑 事 拘 留 203 年 月 6 日 黄 洋 经 医 院 救 治 无 效 去 世 203 年 月 25 日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以 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罪 批 准 逮 捕 林 森 浩 203 年 0 月 30 日 上 海 市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立 案 受 林 森 浩 涉 嫌 以 投 毒 方 式 故 意 杀 人 案 203 年 月 27 日 复 旦 投 毒 案 开 庭 审 20 年 2 月 8 日 上 海 市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宣 判 认 定, 林 森 浩 因 琐 事 而 采 用 投 毒 方 法 故 意 杀 人, 手 段 残 忍, 后 果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极 大, 罪 23

司 法 定 快 讯 专 家 :DNA 定 意 见 成 为 定 案 需 多 环 节 配 合 按 规 定 操 作 日, 检 察 日 报 中 央 电 视 台 等 多 家 媒 等 等,DNA 定 仅 仅 是 其 中 一 个 种 类, 它 属 于 法 体 对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检 察 院 监 督 徐 辉 案 医 物 定 DNA 定 的 对 象 是 各 类 生 物 性 检 材, 再 审 改 判 无 罪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报 道, 引 起 较 大 反 响, 如 血 液 / 血 斑, 精 液 / 精 斑, 唾 液 斑 指 甲 头 发, 社 会 群 众 对 检 察 机 关 所 做 的 工 作 给 予 充 分 肯 定 人 体 肌 肉 组 织 骨 头 等 等, 最 常 见 的 是 血 斑 和 精 有 不 少 网 友 在 阅 读 报 道 的 同 时 也 提 出 了 一 些 问 题 : 斑, 对 应 的 是 常 见 的 几 类 暴 力 性 质 犯 罪 案 件 既 然 DNA 定 意 见 在 这 起 案 件 进 展 中 发 挥 了 至 关 DNA 定 需 要 检 测 多 少 位 点? 重 要 的 作 用, 那 么, 报 道 中 提 到 的 DNA 定 个 在 徐 辉 再 审 改 判 案 件 报 道 中, 有 媒 体 这 样 表 位 点 和 9 个 位 点 是 什 么 意 思?DNA 定 在 办 述 : 2007 年 的 DNA 技 术 定 要 求 至 少 采 用 5 个 位 案 的 当 时 需 要 检 测 多 少 个 位 点, 现 在 又 需 要 检 测 点 进 行 定, 而 998 年 时 该 技 术 可 以 采 用 9 个 位 多 少 个 位 点? 什 么 情 况 下 DNA 定 意 见 可 以 作 为 定 点 由 于 比 较 专 业, 许 多 读 得 或 网 友 对 DNA 案? 等 等, 带 着 网 友 的 相 关 问 题, 记 者 采 访 定 中 的 位 点 是 什 么, 需 要 检 测 多 少 位 点 了 司 法 部 司 法 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 法 医 物 专 家 不 太 解, 问 : 为 什 么 不 同 时 要 求 检 测 的 位 点 李 成 涛 博 士 数 量 不 一 样? 刑 事 案 件 如 何 进 入 司 法 定 程 序? 对 此, 李 成 涛 的 解 释 是 :998 年 后, 国 内 刑 事 案 件 发 生 之 后, 有 些 案 件 需 要 提 取 相 关 司 法 定 刚 刚 由 血 清 学 检 验 进 入 到 DNA 检 验 时 代, 物 到 司 法 定 机 构 做 司 法 定, 得 出 定 意 见 一 些 相 关 机 构 刚 刚 开 始 采 用 DNA 手 段 进 行 定 那 么, 刑 事 案 件 是 如 何 进 入 到 司 法 定 程 序? DNA 定 又 可 以 分 为 亲 权 定 和 个 体 别 亲 权 李 成 涛 告 诉 记 者, 许 多 刑 事 案 件 在 进 行 司 法 定 是 研 究 人 人 的 关 系, 如 亲 子 定 ; 个 体 定 之, 往 往 还 有 一 个 现 场 勘 验 环 节, 主 要 是 别 是 研 究 人 物 的 关 系, 如 犯 罪 现 场 中 的 某 个 可 由 公 安 机 关 来 完 成 对 于 在 现 场 勘 验 过 程 中 提 取 疑 斑 迹 是 否 来 自 某 个 嫌 疑 人 或 受 害 人 亲 权 定 到 的 可 疑 物, 或 者 公 安 机 关 自 己 进 行 司 法 定, 多 见 于 各 类 民 事 案 件, 而 个 体 别 多 见 于 各 类 刑 或 者 公 安 机 关 委 托 其 他 有 资 质 的 定 机 构 对 相 关 事 案 件 徐 辉 涉 及 的 DNA 定 则 是 个 体 别 物 进 行 司 法 定 一 般 情 况 下, 收 到 委 托 之 后, 个 体 别 和 亲 权 定 所 需 要 检 测 的 STR 位 点 司 法 定 机 构 首 先 要 进 行 合 同 评 审, 对 符 合 检 验 是 不 同 的, 后 者 因 其 复 杂 性 往 往 需 要 检 测 更 多 的 条 件 目 检 验 能 力 能 够 满 足 委 托 要 求 的 案 件 进 位 点 李 成 涛 说, 检 测 位 点 的 多 少 决 定 着 系 统 效 行 受 受 以 后 进 入 司 法 定 程 序, 对 送 检 样 能 的 高 低, 要 想 系 统 效 能 足 够 高, 那 就 需 要 检 测 本 进 行 拍 照 固 定 提 取 其 中 一 部 分 进 行 检 验 由 的 位 点 数 足 够 多 只 有 系 统 效 能 足 够 大, 在 做 个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分 析, 最 后 出 具 定 意 见 书 案 检 测 时 才 会 有 科 学 性 李 成 涛 提 到, 司 法 定 涉 及 到 不 同 的 专 业, 在 个 体 别 的 案 件 中, 通 常 要 检 测 多 个 STR 如 法 医 毒 化 定 法 医 临 床 定 法 医 病 定 位 点, 首 先 需 要 对 所 采 用 的 检 测 系 统 效 能 进 行 2

评 估 系 统 效 能 用 个 人 别 能 力 来 评 价 个 人 那 么 在 提 取 该 检 材 的 过 程 中 就 要 做 好 防 护, 如 戴 别 能 力 指 从 群 体 中 随 机 抽 取 两 名 个 体, 其 遗 传 标 一 次 性 手 套 帽 子, 而 不 能 直 接 用 手 接 触 事 记 表 型 不 相 同 的 概 率 检 测 的 位 点 数 量 越 多, 系 上 多 于 的 提 取 均 有 相 应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统 效 能 越 高 如 果 进 行 个 体 别 检 测 的 位 点 数 只 二, 注 意 检 材 的 保 存 检 材 一 定 要 保 存 在 有 个 或 5 个 STR 位 点, 那 么 这 一 检 验 系 统 本 身 能 合 适 的 温 度 和 湿 度 环 境 中, 防 止 变 质 腐 烂 和 降 够 排 除 现 场 中 检 材 是 否 来 源 于 某 个 人 的 能 力 就 比 解 较 低, 用 这 个 系 统 再 进 行 个 案 定, 其 准 确 率 就 三, 验 室 的 检 测 过 程 要 按 照 规 范 和 要 求 不 高 这 个 案 例 中 只 检 测 了 个 位 点, 从 专 业 上 操 作 现 有 的 关 于 DNA 检 验 的 规 范 已 经 有 不 少, 来 讲, 系 统 效 能 太 低, 价 值 也 不 大, 做 出 的 定 如 法 庭 科 学 DNA 验 室 检 验 规 范 (GA/T383- 意 见 没 有 依, 力 是 比 较 弱 的 2002), 法 庭 科 学 DNA 验 室 规 范 (GA/T382- 李 成 涛 介 绍, 过 去 一 段 时 间 国 内 只 能 检 测 9 2002) 等 此 外, 还 要 注 意 防 止 检 材 被 污 染 现 个 位 点, 现 在, 在 个 体 别 中, 一 般 都 能 够 场 勘 验 人 员 和 验 室 检 验 人 员 均 要 有 污 染 防 范 意 检 测 到 5 个 STR 位 点, 系 统 效 能 达 到 99.9999% 以 上 四, 定 结 果 的 分 析 也 很 关 键 要 按 照 现 什 么 情 况 下 DNA 定 意 见 可 作 刑 事 案 件 有 的 规 范, 经 过 专 业 人 员 的 科 学 分 析 得 出 意 见, 使 用? 这 方 面 要 严 格 遵 循 标 准 总 之,DNA 价 值 的 李 成 涛 告 诉 记 者, 随 着 技 术 的 发 展,DNA 体 现 需 要 很 多 环 节 配 合 才 能 起 作 用 定 意 见 在 案 件 侦 破 方 面 发 挥 出 了 越 来 越 大 的 作 用 但 是, 在 现 案 例 中, 并 不 是 所 有 DNA 定 意 见 都 能 作 为 使 用 本 文 来 源 : 正 义 网 他 说,DNA 定 意 见 要 想 成 为, 还 有 很 多 的 因 素 需 要 考 虑 : 比 如, 物 提 取 的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检 材 的 包 装 存 放 检 测 是 不 是 符 合 规 范 等 在 徐 辉 案 件 中, 因 为 检 测 的 位 点 数 太 少, 导 致 系 统 效 能 过 低, 换 句 话 说, 这 一 检 验 系 统 本 身 的 效 能 并 不 能 达 到 作 出 判 断 的 要 求, 李 成 涛 说, 如 果 用 它 来 判 断, 就 显 得 很 乏 力 司 法 定 快 讯 作 为 一 个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物 定 专 家, 李 成 涛 认 为,DNA 定 意 见 要 想 成 为 定 案, 需 要 多 方 的 努 力 和 配 合 首 先, 在 现 场 勘 验 中 要 保 DNA 不 被 破 坏 如 果 检 测 的 对 象 是 遗 留 在 现 场 中 的 一 个 茶 杯, 25

司 法 定 快 讯 司 法 部 司 所 :205 司 法 定 研 讨 会 通 知 为 了 促 进 司 法 定 和 技 术 的 交 流, 推 动 文 题 目 作 者 姓 名 作 者 单 位 及 通 讯 地 址 摘 要 司 法 定 的 学 科 发 展 和 技 术 进 步, 司 法 部 司 法 正 文 关 键 词 参 考 文 献 等 摘 要 请 用 word 录 入 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 ( 上 海 市 法 医 学 重 点 验 室 ) 排 版,A 版 幅, 字 数 范 围 为 800-000 字 ( 三 ) 将 于 205 年 5 月 举 办 205 司 法 定 大 摘 要 的 具 体 格 式 请 到 以 下 网 址 下 载 投 稿 须 研 讨 会 会 议 将 邀 请 国 内 外 知 名 专 家 就 司 法 知 ( 四 ) 摘 要 提 交 必 须 通 过 网 上 进 行, 提 交 定 发 展 趋 势 和 科 技 进 展 作 专 题 报 告, 充 分 展 示 和 截 止 日 为 20 年 2 月 3 日 交 流 近 年 来 司 法 定 的 研 究 科 技 创 新 优 秀 文 奖 : 定 等 成 果 和 经 验 会 议 信 息 如 下 : 为 了 表 彰 自 主 创 新 对 司 法 定 技 术 进 步 的 贡 献, 会 议 主 题 : 司 法 定 和 本 次 会 议 特 设 置 优 秀 文 奖, 针 对 全 国 司 法 定 会 议 包 含 专 业 领 域 : 法 医 病 法 医 临 床 行 业 内 203-20 年 度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文, 每 法 医 物 法 医 毒 化 法 医 精 神 病 道 路 交 通 事 人 限 报 一 篇, 由 评 奖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申 报 者 应 故 定 文 件 检 验 声 像 资 料 电 子 痕 迹 填 写 优 秀 文 申 报 表 ( 会 议 官 网 下 载 ), 并 物 微 量 物 司 法 定 制 度 管 等 递 交 参 评 文 的 电 子 版 提 交 截 止 日 为 20 年 会 议 时 间 和 地 点 : 2 月 3 日 ( 一 ) 会 议 时 间 :205 年 5 月 2-22 日 ;( 二 ) 会 会 议 费 用 : 议 地 点 : 上 海 宝 隆 美 爵 酒 店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逸 仙 会 务 费 200 元 / 人, 会 议 代 表 旅 费 住 宿 费 自 路 80 号 ); 请 到 网 站 http://www.ssfjd.cn 注 册 联 系 人 : 邵 景 文 先 生 电 话 :86-2-523672; 并 关 注 后 续 会 议 信 息 E-mail: shaojw@ssfjd.cn; 何 晓 丹 女 士 电 话 : 会 议 征 文 : 86-2-523672;E-mail: hexd@ssfjd.cn ( 一 ) 文 所 反 映 的 信 息 和 学 术 成 果 须 是 近 年 完 成 且 未 公 开 发 表 的 文 请 勿 涉 及 保 密 内 容 请 作 者 确 保 文 内 容 的 真 性 和 客 观 性, 文 责 自 负 ( 二 ) 文 采 取 大 摘 要 的 形 式 内 容 上 应 包 含 司 法 部 司 法 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 司 法 定 中 心 人 员 参 加 司 法 定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认 可 培 训 20 年 9 月 22-26 日, 由 国 家 认 认 可 监 督 管 委 员 会 认 认 可 技 术 研 究 所 主 办 的 20 年 司 法 定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认 可 宣 贯 及 内 审 员 培 训 在 济 南 召 开, 我 中 心 魏 中 礼 主 任 丁 春 丽 老 师 和 吕 新 华 老 师 参 加 了 本 次 培 训, 并 在 培 训 班 上 主 讲 人 国 家 级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员 郭 兆 明 老 师 就 司 法 定 机 构 资 质 认 认 可 事 项 进 行 了 交 流 26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山 东 省 高 校 重 点 验 室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司 法 定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