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EF7A8AEBE72B7D3A4E2A555A4CEB8D5C344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養生與保健_中山大學_講義


萬里社區老人健康照護手冊

Microsoft Word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doc

Microsoft Word - 06.Understanding of Pregnancy and Birth.doc

(➂)11. 炎 炎 夏 日, 即 使 下 起 滂 沱 大 雨, 都 消 除 不 了 令 人 心 煩 的 暑 氣 這 句 話 主 要 想 表 達 什 麼? ➀ 夏 日 裡 經 常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令 人 心 煩 ➁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的 日 子, 可 以 消 除 暑 氣 ➂ 夏 日

範本檔

附 件 一 : 办 理 集 中 式 银 期 转 账 业 务 网 点 名 单 序 号 地 区 网 点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23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铜 陵 百 大 支 行 铜 陵 市 长 江 东 路 50 号 鲁 桂 珍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2. 二 年 級 吳 毓 秀 老 師 : 感 謝 午 餐 公 司 平 時 均 能 準 時 送 餐, 但 希 望 能 不 要 使 用 加 工 品, 且 學 生 反 映 希 望 能 多 加 蛋 品 的 食 物 3. 三 年 級 柯 阿 青 老 師 : 雞 肉 有 血 水 味, 請 午 餐 公 司 能 調

高雄市立五福國民中學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段考二年級本國語文學習領域試題卷

人 物 春 秋 杨 永 泰 将 其 削 藩 策 略 概 括 为 : 以 经 济 方 法 瓦 解 冯 玉 祥 的 第 二 集 团 军, 以 政 治 方 法 解 决 阎 锡 山 的 第 3 集 团 军, 以 军 事 方 法 解 决 李 宗 仁 的 第 四 集 团 军, 以 外 交 方 法 对 付 张 学

台北老爺校外實地參訪結案報告


糖尿病食譜



,,,,,,, (,, ),,,,,,,,,,,,,,, ,,, 4 11,, ( ),,,, ( ), :, ( ),,, 1995, 66 ; ( ),, 1996, , 3-4,,


2002 4,,, 1941,,,,,,,,,,,,,,,,,, : ;:, 1991,

投影片 1

壹、


25.( 0 在 進 行 水 溫 與 溶 解 量 的 實 驗 時, 每 一 匙 糖 都 要 刮 平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何? 1 避 免 一 次 溶 解 太 多 糖 2 可 以 增 加 溶 解 糖 的 次 數 3 控 制 加 入 的 每 一 匙 糖 都 一 樣 多 4 可 以 減 少 溶 解 量

Ps22Pdf

先生別耍我

投影片 1


小班上学期课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owerPoint 簡報


Microsoft PowerPoint - 7小時最養生.pps

中華民國 第51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保母人員丙級應檢資料第二部份 doc

Book1

目 錄 1. 蒸 豬 肉 丸 2. 蜜 汁 腰 果 3. 鳳 梨 蝦 球 4. 金 菇 扒 芥 菜 5. 松 鼠 黃 魚 6. 椒 鹽 魷 魚 7. 時 蔬 燴 蝦 丸 8. 粉 蒸 小 排 骨 9. 酥 炸 黃 魚 條 10. 彩 椒 炒 魷 魚

工 序 的 是 ( ) A. 卷 筒 切 筒 装 药 造 粒 B. 搬 运 造 粒 切 引 装 药 C. 造 粒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D.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运 输 7. 甲 公 司 将 其 实 施 工 项 目 发 包 给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将 其 中 部 分 业 务 分 包 给


... 12

头部


(Microsoft Word - \244H\244u\266i\244\306\244p\275\327\244\3451.doc)


: : :ISBN : : : : 20 :,,, :,,, 1


1. 將 所 有 洗 淨 瀝 水, 豬 後 腿 肉 泡 水 乾 香 菇 切 絲, 紅 蔥 頭 切 碎, 糯 米 洗 淨 浸 泡 2 小 時 後 磨 成 米 漿 2. 取 一 鍋 加 入 少 許 油, 將 紅 蔥 頭 放 入 爆 香, 再 加 入 蝦 米 香 菇 及 後 腿 肉 翻 炒 後 加 入 水

11.pdf

<A4DFACF9A977A4BAA4E56E65772E706466>

2 政策版 教育部為勗勉軍訓教官落實 育署及大專校院之各分區國防 軍訓工作抱持之高度熱忱 在 102學年度全國績優軍訓教官選拔獲獎名單 高中職組 學生服務及戮力於校園安全維 教育及資源中心完成初審後 校園安全 學生生活輔導及防 護之辛勞 特辦理 102學年 送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制學生藥物濫用

Microsoft Word 電腦軟體設計.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 ) * # #$$( &! ) * +,!

003 就 是 取 各 種 學 說 療 法 的 優 點 來 治 療 的 意 思, 我 兼 取 中 西 醫 理 人 體 生 理 解 剖 經 脈 穴 位 易 理 學 說 臨 床 經 驗 等 各 種 學 理 經 驗 的 優 點, 並 且 採 用 氣 功 薰 臍 耳 穴 手 足 推 拿 按 摩 等 十 餘

投稿類別:教育類

大 自 然 的 神 聖 旅 程 摘 記 大 師 的 心 靈 旅 程 文 編 輯 室 懷 著 忐 忑 的 心 情 進 入 大 自 然 多 年 來 的 戶 外 大 自 然 課 程, 我 們 一 向 風 雨 無 阻, 而 大 自 然 從 來 不 客 氣, 在 一 天 內 給 足 風 雨 豔 陽 和 陰 霾

Microsoft Word - 會議紀錄_南_.doc

Microsoft Word - n doc

Ps22Pdf

石 家 庄 石 家 庄 恒 翼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民 族 路 69 号 颐 高 数 码 广 场 三 楼 3109 室 石 家 庄 石 家 庄 三 合 办 公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中 山 东 路 126 号 (

Microsoft Word 明道大學老人健康餐飲食譜設計 doc



<4D F736F F D AB4FA5C0A448ADFBA4FEAFC5C0B3C0CBB8EAAEC6B2C4A447B3A1A5F E646F63>

Untitiled

減肥的動力.doc


有情天地

7 月 24 日 人 民 日 报 ) 2 大 山 深 处 活 雷 锋 徐 成 云, 云 南 省 丘 北 县 天 星 街 道 人 1972 年 退 伍 后, 自 觉 传 承 雷 锋 精 神, 为 群 众 办 好 事 办 实 事 1998 年, 徐 成 云 经 群 众 推 选 担 任 街 道 委 员 会

<4D F736F F D20A1B4A6D1AC75BE69A5CDA5F0B6A2B941B3F5B0AAA67EAFC5A455BEC7B4C12E646F63>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指引

老一輩的人常說”小孩就是該養得白白胖胖的才健康”,而且認為小時候胖沒關係,等長大身高一拉長,自然就不胖了

第一次段考 二年級社會領域試題 郭玉華 (A)(B) (C)(D)

母親節-「寶貝進廚房,孝心早餐輕鬆做」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 ( ) ( )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

880041_C_Unique_REDACTED_.indb

目 前 言... 1 一 发 展 背 景... 2 ( 一 ) 发 展 优 势...2 ( 二 ) 机 遇 挑 战...6 ( 三 ) 战 略 意 义...8 二 总 体 要 求... 9 ( 一 ) 指 导 思 想...9 ( 二 ) 基 本 原 则...10 ( 三 ) 战 略 定 位... 1

腸 造 口 術 後 的 變 化? 1. 術 後 初 期 : 在 腹 部 會 有 一 個 圓 形 或 橢 圓 形 狀 紅 色 濕 潤 微 腫 的 腸 子, 用 造 口 袋 貼 住, 收 集 排 泄 物 腸 道 未 排 氣 前 會 有 白 色 黏 稠 狀 腸 黏 液 分 泌, 待 腸 蠕 動 後, 糞


Microsoft PowerPoint - 低卡健康簡報.ppt



PowerPoint 簡報

則 此 圖 片 約 需 佔 用 多 少 儲 存 空 間? M B y t e s M B y t e s M B y t e s M B y t e s 9. ( 3 ) 在 M i c r o s o f t E x c e

关于山东省副省长黄胜

課程名稱:國外旅遊概況

你 要 研 擬 到 什 麼 時 候? 是 要 研 擬 到 民 國 1000 年 嗎? 市 長 在 這 次 會 期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也 有 報 告 過, 現 在 鄭 議 員 新 助 : 局 長, 你 屬 於 年 輕 一 輩 的, 你 懂 不 懂 我 的 意 思, 這 一 代 都 沒 有 人 要

PowerPoint 簡報

<4D F736F F D D2D AB4FA5C0A448ADFBB3E6A440AFC5C0CBA977B8D5C344B2C4A447B3A1A5F75FB6C25F2E646F63>

消 费 特 征 贸 易 对 象 客 户 群 体 跨 境 电 商 出 口 占 据 绝 对 比 重, 进 口 增 长 迅 速 出 口 端, 美 国 和 欧 盟 市 场 较 为 稳 定, 东 盟 等 群 体 增 长 迅 速 ; 进 口 端 以 日 本 韩 国 新 西 兰 等 发 达 国 家 为 主 主 要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较 低 风 险 ( 本 评 级 为 浙 商 银 行 内 部 测 评 结 果, 仅 供 参 考 ) 适 合 客 户 经 浙 商 银 行 风 险 评 估, 评 定 为 稳 健 型 及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投 资 及 收 益 币 种 人 民 币 起 点 金 额 10

Ps22Pdf

<AE61A145A4E2B750A145A470B3C1ADBB2DB8D5BE5C2E706466>

(A)3 4 (B)5 6 (C)7 9 (D)10 2 (E) (A) (B) (C) (D) (E)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4D F736F F D20B2C4A447A6B8BFD4B8DFA965ADFB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

< FB773A5CDA8E0B160A8A3B0DDC344BB50B342B27A202D FB773A5CDA8E0B160A8A3B0DDC344BB50B342B27A>

但 洋 糖 最 终 乘 船 溯 江 而 上, 再 加 上 民 国 初 年 至 抗 战 前 夕 二 十 余 年 间, 四 川 接 连 不 断 遭 受 水 灾 旱 灾 地 震, 平 均 每 月 爆 发 两 次 军 阀 混 战, 乡 村 遭 受 极 大 破 坏,( 赵 泉 民,2007) 农 村 经 济

兒童可以節食減肥嗎?

第 二 場 場 景 : 路 上 舞 台 道 具 : 兩 個 書 包 角 色 1: 小 清 角 色 2: 橘 子 旁 白 : 隔 天, 在 去 學 校 的 路 上, 橘 子 遇 到 了 小 清 橘 子 : 小 清 早 安! 小 清 :( 眼 神 渙 散, 不 理 會 ) 橘 子 :( 走 近 拍 拍


把 身 體 升 起 離 地 10 至 20 公 分 (cm) 後, 應 收 緊 腹 部 肌 肉 並 稍 作 停 頓, 然 後 慢 慢 把 身 體 下 降 回 原 位 當 背 部 著 地 的 時 候, 便 可 以 開 始 下 一 個 循 環 的 動 作 在 仰 臥 起 坐 的 過 程 中, 腹 部 肌

这些是关于健康、保健的知识,是我搜集的一些资料或是在保健讲座,健康课时做的笔记

Transcription:

最 新 修 訂 版 機 車 駕 駛 人 筆 試 題 庫 交 通 部 公 路 局 各 區 監 理 所 站 均 適 用

交 通 部 公 路 局 各 區 監 理 所 站 辦 理 汽 機 車 通 信 服 務 一 覽 表 所 站 名 稱 通 信 地 址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郵 撥 帳 號 台 北 區 監 理 所 台 北 縣 樹 林 市 中 正 路 248 巷 7 號 02-26886600 行 照 07093333 ( 基 隆 監 理 站 轄 區 ) ( 由 所 本 部 負 責 辦 理 通 信 服 務 ) 02-26886600 駕 照 17773833 板 橋 監 理 站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中 山 路 三 段 116 號 02-22227835 轉 892 07098888 宜 蘭 監 理 站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中 正 路 二 段 9 號 03-9540066 07098981 花 蓮 監 理 站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中 正 路 二 段 152 號 03-8527777 06447332 玉 里 監 理 分 站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中 華 路 427 號 03-8885466 06447267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文 德 路 三 段 58 號 行 照 03-5889704 行 照 07124245 ( 含 所 屬 新 竹 市 桃 園 中 壢 苗 栗 等 站 轄 區 ) ( 由 所 本 部 統 一 集 中 辦 理 通 信 服 務 ) 駕 照 03-5891948 駕 照 19284381 台 中 區 監 理 所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瑞 井 村 遊 園 路 一 段 2 號 04-26912011 02449571 台 中 市 監 理 站 台 中 市 北 屯 路 77 號 04-22341103 02449568 豐 原 監 理 站 台 中 縣 豐 原 市 豐 東 路 120 號 04-25274229 02444552 彰 化 監 理 站 彰 化 縣 花 壇 鄉 中 山 路 二 段 457 號 04-7867161 02449583 南 投 監 理 站 南 投 市 中 興 路 201 號 049-2350923 02443441 埔 里 監 理 分 站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博 愛 路 9 號 049-2980404 20014421 嘉 義 區 監 理 所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朴 子 七 路 29 號 05-3628621 03365007 台 南 監 理 站 台 南 市 崇 德 路 1 號 06-2673003 03360922 麻 豆 監 理 站 台 南 縣 麻 豆 鎮 北 勢 里 新 生 北 路 551 號 06-5726849 03363008 雲 林 監 理 站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二 段 411 號 05-5336472 02444446 新 營 監 理 分 站 台 南 縣 新 營 市 大 同 路 55 號 06-6352845 03645832 東 勢 監 理 分 站 雲 林 縣 東 勢 鄉 所 前 街 5 號 05-6991100 僅 接 受 現 金 或 匯 票 部 分 高 雄 區 監 理 所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武 營 路 361 號 07-7110010 04541506 旗 山 監 理 站 高 雄 縣 旗 山 鎮 旗 文 路 123 號 之 1 07-6613713 04541183 屏 東 監 理 站 屏 東 市 忠 孝 路 222 號 08-7667330 04541196 恆 春 監 理 分 站 屏 東 縣 恒 春 鎮 西 門 路 99 號 08-8881213 04330782 台 東 監 理 站 台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441 號 089-310672 06447477 澎 湖 監 理 站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光 華 里 121 號 06-9211168 04540871 交 通 部 公 路 局 網 址 :www.thb.gov.tw

目 錄 項 次 項 目 頁 次 一 報 考 機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須 知 2 二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考 驗 路 線 圖 3 三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路 考 成 績 評 分 標 準 4 四 電 腦 閱 卷 試 題 答 案 卡 樣 張 5 五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6-12 六 道 路 交 通 標 線 13-14 七 道 路 交 通 標 字 15 八 道 路 交 通 號 誌 16 九 汽 車 機 車 駕 駛 人 手 勢 圖 解 17 十 交 通 警 察 指 揮 手 勢 18 一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及 手 勢 1. 選 擇 題 82 題 2. 是 非 題 110 題 1-1~8 2-1~11 試 二 駕 駛 道 德 與 交 通 安 全 常 識 1. 選 擇 題 48 題 2. 是 非 題 73 題 3-1~4 4-1~4 三 交 通 法 規 1. 選 擇 題 90 題 2. 是 非 題 109 題 5-1~8 6-1~8 題 四 肇 事 預 防 與 處 理 1. 選 擇 題 9 題 2. 是 非 題 16 題 7-1 8-1 五 急 救 理 論 與 技 術 1. 選 擇 題 3 題 2. 是 非 題 3 題 9-1

報 考 機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須 知 一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分 為 輕 型 小 型 輕 型 普 通 輕 型 重 型 普 通 重 型 大 型 重 型 等 六 種, 已 領 有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得 駕 駛 普 通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已 領 有 汽 車 或 普 通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得 駕 駛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已 領 有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得 駕 駛 普 通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已 領 有 普 通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得 駕 駛 小 型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已 領 有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得 駕 駛 普 通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小 型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53 條,61 條 ) 二 考 領 輕 型 普 通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須 年 滿 二 十 歲 及 領 有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照 一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並 經 立 案 之 駕 駛 訓 練 機 構 駕 駛 訓 練 結 業 最 高 年 齡 不 受 限 制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60 條 ) 三 申 請 機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考 驗 手 續 : ( 一 )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或 僑 民 居 留 證 明 ( 含 護 照 ), 軍 人 身 分 證, 本 人 最 近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一 吋 光 面 紙 相 片 三 張 ( 二 ) 索 取 報 考 駕 駛 執 照 登 記 書 一 份, 然 後 填 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地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貼 上 相 片 ( 三 ) 經 公 立 醫 院 衛 生 機 關 或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指 定 之 醫 院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及 體 能 測 驗 ( 報 考 輕 型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照 者 免 辦 體 能 測 驗 ), 合 格 後, 再 持 往 報 名 窗 口 報 名 侯 考 四 考 試 項 目

( 一 ) 筆 試 : 試 題 在 本 書 ( 題 庫 ) 範 圍 以 內 ( 二 ) 路 試 : 駕 駛 技 術 及 規 則 實 地 測 驗 ( 輕 型 機 車 免 路 考 ) ( 三 ) 經 考 驗 未 全 部 及 格 者, 得 於 七 天 後 再 申 請 報 考 ( 如 筆 試 及 格, 路 考 不 及 格, 再 考 時 可 免 筆 試, 其 筆 試 及 格 記 錄, 可 在 一 年 內 有 效 ) 五 經 考 及 格 後, 當 即 由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發 給 駕 駛 執 照 [ 現 在 公 路 總 局 各 監 理 所 ( 站 ) 均 有 普 通 重 型 機 踏 車 供 考 照 人 選 用 ] 應 考 人 注 意 : ( 一 ) 選 擇 題 : 請 把 每 一 題 的 正 確 答 案 任 選 一 個, 在 其 [1][2][3] 答 案 中 選 出 對 的 括 弧 內 填 ( 二 ) 是 非 題 : 請 將 你 認 為 對 的 在 [O] 內 填, 錯 的 在 [X] 內 填 法 規 如 有 修 正, 答 案 應 依 據 新 修 正 法 規 為 準

機 車 駕 照 考 試 試 題

一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及 手 勢 標 準 答 案 [ 選 擇 題 ] 題 號 圖 示 問 題 內 容 1 001: (1) 右 彎 (2) 左 彎 (3) 連 續 彎 路 先 向 右 1 002: (1) 左 彎 (2) 右 彎 (3) 連 續 彎 路 先 向 左 1 003: (1) 連 續 彎 路 先 向 右 (2) 左 彎 (3) 右 彎 1 004: (1) 連 續 彎 路 先 向 左 (2) 右 彎 (3) 左 彎 3 005: (1) 雙 向 道 (2) 救 護 站 (3) 岔 路 1 006: (1) 岔 路 (2) 雙 向 道 (3)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1 007: (1) 狹 路 (2) 狹 橋 (3) 路 寬 變 更 線 1 008: (1) 險 昇 坡 (2) 險 降 坡 (3) 碼 頭 2 009: (1) 單 行 道 (2) 雙 向 道 (3) 狹 路 2 010: (1) 彎 路 (2) 圓 環 (3) 遵 行 方 向

2 011: (1) 雙 向 道 (2) 狹 橋 (3) 狹 路 3 012: (1) 路 面 顛 簸 (2) 坡 道 (3) 路 面 高 突 1 013: (1) 無 柵 門 鐵 路 平 交 道 (2) 有 柵 門 鐵 路 平 交 道 (3) 禁 止 汽 車 進 入 3 014: (1) 禁 止 汽 車 進 入 (2) 無 柵 門 鐵 路 平 交 道 (3) 有 柵 門 鐵 路 平 交 道 3 015: (1) 岔 路 (2) 此 路 不 通 (3) 匝 道 會 車 2 016: (1) 右 側 斷 崖 (2) 碼 頭 堤 岸 (3) 危 險 2 017: (1) 路 面 高 突 (2) 路 滑 (3) 禁 止 超 車 2 018: (1) 狹 路 (2) 隧 道 (3) 狹 橋 3 019: (1) 危 險 路 面 (2) 斷 崖 (3) 注 意 落 石 2 020: (1) 警 告 號 誌 (2) 危 險 (3) 慢 行 2 021: (1) 停 車 再 開 (2) 當 心 台 車 (3) 當 心 行 人 2 022: (1) 當 心 行 人 (2) 當 心 兒 童 (3)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2 023: (1) 當 心 兒 童 (2) 當 心 行 人 (3)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1 024: (1) 注 意 號 誌 (2) 危 險 (3)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2 025: (1) 路 面 高 突 (2) 路 面 顛 簸 (3) 修 路 2 026: (1) 最 低 速 限 (2) 最 高 速 限 (3) 車 輛 總 重 限 制 1 027: (1) 禁 止 停 車 (2)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3) 禁 止 超 車 3 028: (1)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2) 停 車 再 開 (3) 禁 止 任 何 車 輛 進 入 3 029: (1)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2) 禁 止 任 何 車 輛 進 入 (3) 禁 止 汽 車 進 入 3 030: 1 031: 2 032: 2 033: (1) 禁 止 任 何 車 輛 進 入 (2) 禁 止 拖 車 進 入 (3) 禁 止 大 貨 車 及 聯 結 車 進 入 (1) 禁 止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未 滿 550 立 方 公 分 之 機 車 進 入 (2) 禁 止 汽 車 進 入 (3) 禁 止 超 車 (1) 禁 止 任 何 車 輛 進 入 (2) 禁 止 汽 車 及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未 滿 550 立 方 公 分 之 機 車 進 入 (3)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1) 禁 止 迴 車 (2) 禁 止 左 轉 (3) 禁 止 右 轉 1 034: (1) 禁 止 超 車 (2) 禁 止 聯 結 車 超 車 (3) 禁 止 行 人

2 035: (1) 禁 止 左 轉 (2) 禁 止 迴 車 (3) 禁 止 停 車 1 036: (1)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2) 當 心 行 人 (3) 當 心 兒 童 1 037: (1) 車 輛 寬 度 限 制 (2) 禁 止 停 車 (3) 車 輛 高 度 限 制 1 038: (1) 車 輛 總 重 限 制 (2) 車 輛 載 重 限 制 (3) 車 輛 空 重 3 039: (1) 當 心 兒 童 (2) 當 心 行 人 (3) 行 人 專 用 1 040: (1) 車 輛 長 度 限 制 (2) 車 寬 限 制 (3) 禁 止 汽 車 進 入 2 041: (1) 停 車 再 開 (2) 停 車 檢 查 (3)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1 042: (1) 靠 右 行 駛 (2) 單 行 道 (3) 右 轉 2 043: (1) 禁 止 停 車 (2) 停 車 再 開 (3)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2 044: (1) 省 道 路 線 編 號 (2) 縣 道 路 線 編 號 (3) 國 道 路 線 編 號 2 045: (1) 此 路 不 通 (2) 救 護 站 (3) 醫 院

2 046: (1) 岔 路 (2) 此 路 不 通 (3) 加 油 站 1 047: (1) 省 道 路 線 編 號 (2) 縣 道 路 線 編 號 (3) 國 道 路 線 編 號 3 048: 2 049: 2 050: (1) 省 道 路 線 編 號 (2) 縣 道 路 線 編 號 (3) 國 道 路 線 編 路 (1) 閃 光 黃 燈 (2)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3) 雙 閃 光 黃 燈 (1) 雙 閃 光 黃 燈 (2) 特 種 閃 光 黃 燈 號 誌 (3) 時 相 交 通 號 誌 1 051: (1) 行 人 專 用 號 誌 (2) 閃 光 黃 燈 (3) 時 相 交 通 號 誌 3 052: (1) 特 種 閃 光 黃 燈 號 誌 (2)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3) 行 人 穿 越 道 號 誌 1 053: (1) 雙 線 以 上 電 化 鐵 路 平 交 道 (2) 雙 線 以 上 鐵 路 平 交 道 (3) 單 線 電 化 鐵 路 平 交 道 2 054: 1 055: 3 056: 2 057: 2 058: 圖 中 黃 色 實 線 是 指 :(1)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2) 禁 止 停 車 線 (3) 停 止 線 (1) 行 車 分 向 線 (2) 枕 木 紋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3) 禁 止 超 車 線 (1) 路 寬 變 更 線 (2) 近 鐵 路 平 交 道 線 (3) 近 障 礙 物 線 圖 中 白 色 虛 線 是 指 :(1) 枕 木 紋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2) 車 道 線 (3) 路 面 邊 線 (1) 停 放 車 輛 線 (2) 指 向 線 (3) 停 止 線

2 059: 圖 中 黃 色 雙 實 線 是 指 :(1) 禁 止 停 車 線 (2) 分 向 限 制 線 (3) 路 寬 變 更 線 2 060: 圖 中 黃 色 雙 實 線 是 指 :(1) 分 向 限 制 線 (2) 雙 向 禁 止 超 車 線 (3) 停 止 線 2 061: 1 062: 3 063: 1 064: 3 065: 1 066: 2 067: 3 068: 1 069: 3 070: 圖 中 紅 色 實 線 是 指 :(1) 停 止 線 (2)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線 (3) 停 放 車 輛 線 圖 中 白 色 倒 三 角 形 標 線 是 指 :(1) 讓 路 線 (2) 停 止 線 (3) 近 障 礙 物 線 (1) 近 障 礙 物 線 (2) 近 鐵 路 平 交 道 線 (3) 路 寬 變 更 線 (1) 近 鐵 路 平 交 道 線 (2) 近 障 礙 物 線 (3) 路 寬 變 更 線 (1) 車 道 線 (2) 行 車 分 向 線 (3) 枕 木 紋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圖 中 斜 紋 是 指 :(1) 斑 馬 紋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2) 停 止 線 (3) 路 面 邊 線 圖 中 橫 向 白 色 實 線 是 指 :(1) 禁 止 超 車 線 (2) 停 止 線 (3)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1) 停 止 線 (2) 近 障 礙 物 線 (3) 車 輛 停 放 線 圖 中 箭 頭 所 指 白 色 實 線 是 指 :(1) 路 面 邊 線 (2) 車 道 線 (3) 禁 止 超 車 線 (1) 前 方 來 車 停 止 (2) 全 部 車 輛 停 止 (3) 前 後 來 車 停 止 左 右 來 車 通 行 1 071: (1) 全 部 車 輛 停 止 (2) 前 後 停 止 左 右 通 行 (3) 前 方 來 車 停 止 1 072: (1) 右 方 來 車 左 轉 彎 (2) 右 方 來 車 速 行 (3) 左 方 來 車 停 止

1 073: (1) 右 方 來 車 停 止 (2) 右 方 來 車 左 轉 彎 (3) 右 方 來 車 速 行 2 074: (1) 右 方 來 車 左 轉 彎 (2) 左 方 來 車 速 行 (3) 右 方 來 車 速 行 1 075: (1) 左 方 來 車 左 轉 彎 (2) 右 方 來 車 速 行 (3) 左 方 來 車 停 止 1 076: (1) 前 方 來 車 停 止 (2) 前 後 停 止 左 右 通 行 (3) 全 部 車 輛 停 止 2 077: (1) 右 道 封 閉 (2) 左 道 封 閉 (3) 車 輛 改 道 1 078: (1) 右 道 封 閉 (2) 左 道 封 閉 (3) 車 輀 改 道 3 079: (1) 道 路 封 閉 (2) 車 輛 改 道 (3) 道 路 施 工 3 080: 1 081: 2 082: (1) 左 道 封 閉 (2) 右 道 封 閉 (3) 車 輛 改 道 (1) 指 示 改 道 方 向 (2) 單 行 道 (3) 行 車 方 向 指 示 (1) 道 路 施 工 (2) 道 路 封 閉 (3) 車 輛 改 道 壹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及 手 勢

[ 是 非 題 ] 標 準 答 案 提 號 圖 示 問 題 內 容 X 001 連 續 彎 路 先 向 左 O 002 岔 路 X 003 路 面 高 突 O 004 險 降 坡 O 005 狹 橋 O 006 圓 環 X 007 狹 路 O 008 無 柵 門 鐵 路 平 交 道 O 009 當 心 行 人 X 010 注 意 號 誌 X 011 路 面 顛 簸

O 012 隧 道 X 013 禁 止 腳 踏 車 進 入 O 014 讓 路 O 015 禁 止 會 車 O 016 分 道 X 017 禁 止 停 車 X 018 禁 止 任 何 車 輛 進 入 O 019 禁 止 迴 車 X 020 禁 行 汽 車 O 021 車 輛 寬 度 限 制 O 022 禁 止 汽 車 及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未 滿 550 立 方 公 分 之 機 車 進 入 O 023 當 心 腳 踏 車

O 024 當 心 身 心 障 礙 者 O 025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O 026 禁 止 停 車 O 027 最 高 速 限 O 028 右 側 車 道 縮 減 X 029 禁 止 三 輪 車 進 入 X 030 禁 止 汽 車 進 入 X 031 禁 止 腳 踏 車 進 入 O 032 車 輛 高 度 限 制 O 033 禁 止 空 計 程 車 進 入 O 034 禁 止 汽 車 進 入 O 035 禁 止 任 何 車 輛 進 入

O 036 禁 止 右 轉 O 037 停 車 再 開 O 038 危 險 O 039 注 意 號 誌 O 040 當 心 兒 童 X 041 當 心 兒 童 O 042 路 面 高 突 O 043 連 續 彎 路 先 向 右 O 044 雙 向 道 X 045 救 護 站 X 046 狹 路 O 047 狹 路

O 048 專 行 車 輛 ( 汽 車 專 行 ) O 049 圓 環 遵 行 方 向 X 050 專 行 車 輛 O 051 遵 行 方 向 ( 僅 准 左 轉 ) O 052 遵 行 方 向 ( 右 轉 及 左 轉 ) O 053 靠 右 行 駛 O 054 慢 行 O 055 單 行 道 O 056 救 護 站 O 057 路 滑 X 058 禁 止 會 車 X 059 省 道 路 線 編 號

O 060 最 低 速 限 X 061 遵 行 方 向 O 062 避 車 道 O 063 國 道 路 線 編 號 O 064 圖 中 橫 向 白 色 實 線 是 指 停 止 線 X 065 圖 中 白 色 雙 實 線 是 指 車 道 線 O 066 近 鐵 路 平 交 道 線 X 067 圖 中 白 色 虛 線 是 指 停 車 線 O 068 近 障 礙 物 線 O 069 車 輛 停 放 線 X 070 停 止 線 O 071 單 向 禁 止 超 車 線 X 072 圖 中 黃 色 雙 實 線 是 指 禁 止 停 車 線

O 073 圖 中 白 色 倒 三 角 形 標 誌 為 讓 路 線 X 074 路 寬 變 更 線 O 075 路 寬 變 更 線 X 076 注 意 號 誌 O 077 特 種 閃 光 黃 燈 號 誌 O 078 行 人 專 用 號 誌 X 079 閃 光 黃 燈 X 080 圖 中 黃 色 實 線 是 指 路 面 邊 線 O 081 雙 線 以 上 電 化 鐵 路 平 交 道 O 082 圖 中 斜 紋 線 是 指 斑 馬 紋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O 083 圖 中 白 色 虛 線 是 指 車 道 線 X 084 救 護 站

O 085 指 向 線 O 086 圖 中 黃 色 雙 實 線 是 指 雙 向 禁 止 超 車 線 O 087 圖 中 黃 色 雙 實 線 是 指 分 向 限 制 線 X 088 圖 中 白 色 倒 三 角 形 標 線 為 近 障 礙 物 線 X 089 近 障 礙 物 線 O 090 圖 中 白 色 長 方 形 標 線 為 機 慢 車 左 轉 待 轉 區 線 X 091 近 障 礙 物 線 O 092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X 093 閃 光 黃 燈 O 094 行 人 專 用 號 誌 O 095 加 油 站

O 096 此 路 不 通 O 097 全 部 車 輛 停 止 X 098 左 方 來 車 左 轉 彎 O 099 右 方 來 車 停 止 X 100 右 方 來 車 速 行 X 101 前 方 來 車 停 止 O 102 前 後 來 車 停 止 左 右 來 車 通 行 X 103 左 方 來 車 速 行 O 104 左 方 來 車 左 轉 彎

X 105 右 道 封 閉 X 106 左 道 封 閉 O 107 道 路 施 工 O 108 車 輛 改 道 O 109 指 示 改 道 方 向 X 110 道 路 施 工 二 駕 駛 道 德 與 交 通 安 全 常 識 [ 選 擇 題 ] 標 準 答 案 題 號 問 題 內 容 3 001: 遇 到 警 備 車 隊 時 :(1) 可 插 入 隊 中 行 駛 (2) 加 速 行 駛 (3) 不 可 加 入 車 隊 行 駛 2 002: 在 行 車 途 中 如 目 睹 前 車 發 生 車 禍, 你 應 該 :(1) 儘 速 駛 離 現 場 (2) 暫 留 現 場, 協 助 救 護 受 傷 者, 並 向 處 理 人 員 作 證 (3) 如 有 查 詢 可 謊 稱 不 知 道 1 003: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最 重 要 的 是 :(1) 要 有 重 視 公 共 交 通 安 全 的 道 德 觀 念 (2) 為 趕 時 間 可 開 快 車 (3) 注 意 沿 路 風 景 3 004: 路 面 上 積 有 油 污, 你 騎 車 因 而 滑 倒, 你 應 該 :(1) 自 認 倒 霉 駛 離 (2) 不 必 向 最 近 警 察 派 出 所 報 案 (3) 用 樹 枝 或 其 它 標 識 放 置 兩 端, 提 醒 來 往 車 輛 注 意 1 005: 車 輛 行 駛 彎 道 時 速 度 愈 高, 所 產 生 的 離 心 力 :(1) 愈 大 (2)

2 006: 3 007: 3 008: 1 009: 1 010: 1 011: 1 012: 2 013: 3 014: 1 015: 1 016: 1 017: 2 018: 3 019: 1 020: 1 021: 愈 小 (3) 不 變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的 守 法 是 為 :(1) 害 怕 取 締 處 罰 而 守 法 (2) 為 了 責 任 榮 譽 及 安 全 而 守 法 (3) 為 了 有 人 監 督 而 守 法 在 郊 外 駕 車 如 發 現 鵝 群 橫 越 道 路 時 應 :(1) 大 鳴 喇 叭 促 其 趕 快 通 過 (2) 加 速 通 過 鵝 群 (3) 減 速 慢 行 待 其 通 過 後 再 行 前 進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駕 車 行 經 交 通 混 亂 繁 雜 的 地 方, 或 道 路 改 善 施 工 地 段 應 :(1) 加 速 搶 先 通 過 (2) 猛 按 喇 叭 行 駛 (3) 互 相 禮 讓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顯 示 紅 燈 時 :(1) 禁 止 通 行 (2) 右 轉 車 可 以 繼 續 通 行 (3) 交 通 狀 況 許 可 時, 可 以 左 轉 彎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若 想 維 持 良 好 秩 序, 促 進 社 會 安 全 與 家 庭 幸 福 應 具 有 :(1) 駕 駛 道 德 與 守 法 精 神 (2) 僅 重 視 駕 駛 技 術 (3) 不 吸 煙 不 飲 酒 駕 車 不 慎, 撞 傷 行 人 應 :(1) 具 有 強 烈 的 責 任 感 竭 力 救 護 (2) 加 速 逃 走 (3) 對 傷 者 安 慰 了 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駕 車 行 駛 道 路 時, 道 路 及 交 通 狀 況 時 有 發 生 變 化, 駕 駛 人 對 這 種 事 態 應 採 取 :(1) 冷 靜 與 沉 著 減 速 慢 行 (2) 加 速 通 過 (3) 儘 量 避 免 行 駛 這 些 道 路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首 先 要 從 :(1) 交 通 主 管 機 關 做 起 (2) 駕 駛 人 做 起 (3) 行 人 做 起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每 遇 有 不 如 意 事 情, 常 見 最 大 的 缺 點 是 : (1) 無 人 情 味 (2) 無 同 情 心 (3) 脾 氣 暴 躁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於 處 理 繁 雜 與 艱 危 事 件 之 要 訣 是 :(1) 鎮 靜 與 安 全 (2) 冒 險 進 取 (3) 樂 觀 而 順 其 自 然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最 大 的 敵 人 是 :(1) 疏 忽 (2) 道 路 障 礙 (3) 道 路 上 的 牲 畜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要 確 保 自 己 和 他 人 的 安 全, 日 常 應 在 道 德 修 養 上 下 功 夫, 並 儘 量 :(1) 克 制 自 己 幫 助 他 人 (2) 防 止 他 人 逞 強 (3) 想 法 子 對 付 他 人 十 次 車 禍 九 次 快, 所 以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為 著 本 身 與 乘 客 的 平 安 到 達 目 的 地, 應 絕 對 :(1) 不 行 駛 危 險 道 路 (2) 不 開 快 車 (3) 多 休 息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對 於 服 裝 儀 容 :(1) 不 受 拘 束 (2) 可 穿 拖 鞋 (3) 應 整 潔 駕 車 行 經 泥 濘 及 積 水 地 段, 路 上 正 有 行 人 行 走 時 應 :(1) 減 速 慢 行, 避 免 污 水 濺 及 行 人 (2) 加 速 衝 過 積 水 (3) 大 鳴 喇 叭 使 行 人 走 避 騎 乘 機 器 腳 踏 車 至 商 店 購 物 時 應 :(1) 先 將 機 器 腳 踏 車 在 指 定 停 放 位 置 停 妥 後 再 進 入 店 中 購 物 (2) 停 在 路 邊 大 聲 呼

叫 店 員 將 物 品 送 來 (3) 任 意 停 在 商 店 門 口 櫃 檯 前 或 行 人 道 中 2 022: 在 狹 路 與 他 車 交 會 時 應 :(1) 搶 先 前 進 使 對 方 讓 路 (2) 預 先 估 計 有 足 夠 位 置, 儘 量 靠 邊 停 讓 他 車 先 行 (3) 大 鳴 喇 叭, 警 告 對 方 避 讓 3 023: 因 所 駕 駛 之 機 器 腳 踏 車 車 速 較 慢, 聞 後 方 按 喇 叭 請 求 讓 路 時 應 :(1) 立 即 停 車, 讓 其 超 越 (2) 仍 依 原 行 駛 路 線 行 車, 不 予 理 會 (3) 略 靠 右 側 行 車, 並 亮 方 向 燈 號 或 手 勢 表 示 允 讓 3 024: 夜 間 行 車 遙 見 對 方 左 側 車 道 有 來 車 時 應 :(1) 使 用 遠 光 燈 及 大 鳴 喇 叭 警 告 來 車, 並 加 速 前 進 (2) 立 即 就 地 停 車, 並 熄 滅 全 部 燈 光, 以 待 來 車 通 過 (3) 使 用 近 光 燈, 並 減 速 交 會 1 025: 在 工 業 社 會 裡 時 間 就 是 金 錢, 作 一 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應 重 視 :(1) 安 全 重 於 時 間 觀 念 (2) 交 通 設 施 (3) 機 器 腳 踏 車 儀 容 3 026: 在 行 車 中 途, 精 神 疲 勞, 稍 有 睡 意, 你 應 該 怎 麼 辦 :(1) 繼 續 開 車 (2) 擦 抹 萬 金 油 及 藥 物, 助 長 精 神 照 常 行 駛 (3) 在 最 近 適 當 路 邊 停 車, 下 車 稍 作 休 息, 消 除 疲 勞 再 開 車 1 027: 行 車 中, 突 然 發 現 煞 車 失 靈 :(1) 立 即 放 鬆 油 門 減 速, 並 亮 右 側 方 向 燈, 做 靠 邊 停 車 準 備 (2) 立 即 衝 向 路 旁 停 靠 (3) 開 亮 車 頭 燈, 並 鳴 喇 叭, 促 前 方 人 車 注 意 1 028: 雨 天 用 緊 急 煞 車 容 易 :(1) 滑 倒 (2) 停 車 平 穩 (3) 與 平 常 一 樣 2 029: 在 深 夜 郊 外 道 路 上, 空 曠 無 車 無 人 的 情 況 下 :(1) 可 以 用 高 速 練 習 開 快 車 (2) 仍 應 按 限 制 速 度 行 駛 (3) 可 以 隨 便 開 車 2 030: 公 路 ( 交 通 ) 警 察 巡 邏 時, 對 違 反 交 通 之 稽 查 取 締 工 作 : (1) 對 駕 駛 人 有 害 (2) 對 駕 駛 人 有 益 (3) 對 駕 駛 人 無 關 3 031: 行 駛 前 發 現 煞 車 失 靈, 駕 駛 人 應 :(1) 照 常 開 車 (2) 慢 行 即 可 (3) 停 止 行 駛 2 032: 車 輛 跟 隨 在 消 防 車 後 急 駛 是 :(1) 可 以 (2) 不 可 以 (3) 沒 有 規 定 3 033: 行 車 至 交 岔 路 口, 並 已 越 過 行 人 穿 越 道, 如 果 黃 燈 亮 了, 應 該 :(1) 停 車 (2) 退 回 行 人 穿 越 道 後 面 (3) 繼 續 前 進 1 034: 跟 前 行 車 到 鐵 路 平 交 道 前 應 該 :(1) 減 速 慢 行 與 前 車 保 持 更 大 距 離 (2) 與 平 常 一 樣 行 駛 (3) 加 速 通 過 平 交 道 3 035: 速 度 愈 高 停 車 距 離 :(1) 不 變 (2) 愈 小 (3) 愈 長 1 036: 夜 間 行 車 經 市 區 照 明 情 況 良 好 處 應 該 :(1) 開 近 光 燈 (2) 開 遠 光 燈 (3) 多 鳴 喇 叭

2 037: 車 輛 行 駛 速 度 愈 高, 所 產 生 的 衝 擊 力 :(1) 愈 小 (2) 愈 大 (3) 不 變 1 038: 當 前 燈 遠 光 要 射 到 來 車 駕 駛 人 眼 睛 時 :(1) 要 改 用 近 光 燈 (2) 燈 光 全 熄 (3) 仍 開 遠 光 燈 1 039: 夜 間 跟 隨 他 車 行 駛 之 車 輛 :(1) 用 近 光 燈 (2) 用 遠 光 燈 (3) 不 必 開 燈 3 040: 機 器 腳 踏 車 在 隧 道 內 行 駛 時 :(1) 不 得 開 燈 (2) 應 開 燈 快 行 (3) 應 開 燈 慢 行 3 041: 在 紅 燈 亮 時, 行 人 穿 越 道 上 無 人 穿 越, 及 開 放 道 上 車 輛 不 擁 擠 時 :(1) 可 以 向 前 行 駛 (2) 可 以 右 轉 行 駛 (3) 禁 止 行 駛 1 042: 我 是 優 良 駕 駛 員, 隨 時 隨 地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希 望 公 路 ( 交 通 ) 警 察, 為 了 交 通 安 全 :(1) 加 強 稽 查 從 嚴 取 締 (2) 不 要 稽 查 與 取 締 (3) 只 要 稽 查, 不 必 取 締 1 043: 交 通 安 全 人 人 有 責, 除 了 我 們 應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外, 如 發 現 違 規 人 車 及 交 通 事 故 時 應 :(1) 隨 時 隨 地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告 檢 舉, 並 協 助 處 理 事 故 (2) 少 管 閒 事 (3) 不 要 報 告 1 044: 交 岔 路 口 僅 有 黃 燈 設 備, 是 指 示 :(1) 車 輛 通 過 時, 應 該 注 意 當 心 (2) 按 鳴 喇 叭 後, 可 加 速 通 過 (3) 表 示 行 人 多 3 045: 優 良 駕 駛 人 駕 駛 車 輛, 應 該 :(1) 快 (2) 慢 (3) 快 慢 適 度 2 046: 如 遇 油 料 著 火, 應 即 :(1) 用 水 撲 滅 (2) 用 滅 火 器 及 泥 沙 或 用 水 浸 濕 棉 被 衣 服 覆 蓋 撲 滅 (3) 就 近 取 樹 枝 撲 滅 2 047: 機 器 腳 踏 車 :(1) 可 以 加 掛 邊 車 (2) 不 得 加 掛 邊 車 (3) 無 規 定 二 駕 駛 道 德 與 交 通 安 全 常 識 [ 是 非 題 ] 標 準 答 案 題 號 問 題 內 容 O 001: 尊 重 人 命 是 駕 駛 道 德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我 們 開 車 時 處 處 顧 及 行 人, 尤 應 注 意 老 人 孩 童 及 殘 障 者 之 優 先 通 行 O 002: 遵 守 讓 行 人 優 先 通 過 的 規 定 是 良 好 駕 駛 道 德 的 行 為 X 003: 遵 守 交 通 法 令 與 秩 序 只 算 優 良 駕 駛 與 駕 駛 道 德 無 關 O 004: 禮 讓 與 寬 容 是 駕 駛 人 最 好 的 美 徳 O 005: 在 狹 路 上 會 車 一 定 要 互 相 禮 讓 O 006: 綠 燈 允 許 你 依 序 通 過, 駕 駛 人 仍 應 注 意 違 規 闖 紅 燈 的 人 車 X 007: 看 見 前 面 翻 車 了, 沒 有 人 管, 我 自 己 要 趕 路, 明 明 看 到 受 傷 的 人 在 慘 叫, 也 只 有 不 管

O 008: 我 們 在 開 車 前 仔 細 檢 查 車 輛, 使 其 保 持 良 好 性 能, 行 駛 中 處 處 顧 及 行 人 與 其 他 車 輛, 也 是 駕 駛 道 德 的 一 部 份 X 009: 後 面 車 輛 為 避 免 灰 塵 而 超 越 我 車, 我 也 討 厭 灰 塵, 只 有 再 超 越 他 O 010: 隨 便 按 鳴 喇 叭, 製 造 噪 音, 是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O 011: 騎 車 的 人 無 駕 駛 道 德, 是 自 己 的 不 幸, 也 是 別 人 的 不 幸 O 012: 夜 間 行 車 交 會 時 應 使 用 近 光 燈 減 速 交 會 X 013: 如 遇 老 幼 婦 孺 在 行 人 穿 越 道 上 行 動 緩 慢, 應 按 鳴 喇 叭 促 其 快 步 通 過 O 014: 駕 駛 車 輛 行 近 工 廠 學 校 醫 院 車 站 會 堂 娛 樂 展 覽 競 技 等 公 共 場 所 出 入 口, 或 進 入 市 區 人 口 聚 居 之 處 所, 應 遵 照 標 誌 指 示, 減 速 慢 行 X 015: 行 車 不 慎 撞 倒 行 人, 如 無 傷 亡 可 立 即 加 速 逃 逸 免 麻 煩 X 016: 在 公 路 上 夜 間 行 車 時, 應 使 用 遠 光 燈 及 高 音 喇 叭 警 告 其 他 車 輛, 讓 我 車 先 行 X 017: 交 通 警 察 與 交 通 稽 查 人 員, 所 執 行 之 違 規 取 締 對 駕 駛 人 而 言 等 於 找 麻 煩 X 018: 駕 駛 人 違 規, 被 交 通 警 察 發 現 時, 應 即 加 速 行 駛 逃 避 O 019: 駕 駛 人 駕 車 時, 不 論 有 無 交 通 警 察, 均 應 遵 守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規 定 行 車 O 020: 工 業 社 會 時 間 即 金 錢, 超 速 行 駛 有 危 險, 須 知 生 命 比 金 錢 更 可 貴 O 021: 行 經 隧 道 應 開 燈 減 速 慢 行, 且 不 可 任 意 變 換 車 道 O 022: 汽 車 駕 駛 人 在 駕 駛 車 輛 前, 應 保 持 身 心 安 靜, 在 行 駛 中, 要 專 心 一 意, 將 全 部 注 意 力 集 中 應 付 行 車 情 況 X 023: 一 個 人 飲 酒 後 雖 然 視 力 聽 覺 以 及 判 斷 能 力, 都 會 變 為 遲 鈍, 但 在 其 本 人 的 感 覺 來 說, 卻 很 舒 暢, 所 以 酒 後 可 以 駕 駛 機 器 腳 踏 車 O 024: 駕 駛 人 行 車 時, 不 可 兩 車 併 行 閒 談, 以 免 注 意 力 分 散 O 025: 行 車 安 全, 就 是 不 肇 事, 不 犯 規, 不 違 警 O 026: 騎 乘 機 器 腳 踏 車 不 要 強 爭 一 分 一 秒, 不 可 疏 忽 一 分 一 秒 O 027: 車 輛 之 狀 況 與 交 通 事 故 有 密 切 關 係, 各 部 份 機 件, 應 經 常 保 養 檢 查 保 持 良 好 狀 態, 這 是 安 全 駕 駛 的 最 重 要 條 件 X 028: 在 行 車 途 中 如 車 輛 發 生 故 障, 足 以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仍 可 勉 強 行 駛 O 029: 車 輛 應 逐 日 實 施 安 全 檢 查, 並 應 予 定 期 保 養 O 030: 交 通 法 令 規 章, 乃 維 持 交 通 秩 序,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的 一 切 準 則, 不 但 要 瞭 解, 並 且 必 需 遵 守 才 能 達 到 秩 序 井 然 交 通 安 全 之 理 想 境 地 O 031: 機 器 腳 踏 車 不 得 插 入 警 備 車 隊 中 行 駛

X 032: 駕 駛 人 只 求 技 術 優 良, 對 交 通 規 則 屬 次 要 不 必 太 重 視 O 033: 接 受 車 禍 案 件 調 查, 乃 係 駕 駛 人 應 有 的 責 任 O 034: 機 器 腳 踏 車 加 汽 油, 引 擎 必 先 熄 火 X 035: 機 器 腳 踏 車 加 汽 油, 引 擎 不 必 熄 火 O 036: 在 開 車 前, 必 須 檢 查 機 件, 以 增 進 行 車 安 全 O 037: 在 交 通 頻 繁 處 停 車, 停 車 時 間 與 位 置, 均 應 依 照 地 方 政 府 之 規 定, 不 得 隨 便 停 放 X 038: 交 通 警 察 巡 邏, 對 違 反 交 通 之 稽 查 取 締 工 作, 對 駕 駛 人 而 言 是 有 害 的 O 039: 駕 駛 車 輛 在 前 行 車 右 側, 或 對 面 有 來 車 交 會 時, 均 不 得 超 車 O 040: 會 車 轉 彎 及 行 經 交 岔 路 口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謹 慎 行 駛 O 041: 上 下 陡 坡, 一 定 要 減 速 慢 行, 而 且 不 可 以 迴 車 停 車 或 超 車 O 042: 機 器 腳 踏 車 雖 小, 也 不 能 隨 便 變 更 行 駛 方 向 O 043: 雨 天 騎 乘 機 器 腳 踏 車, 要 減 速 慢 行 O 044: 機 器 腳 踏 車 煞 車, 前 後 輪 煞 車 同 時 使 用, 比 較 安 全 O 045: 機 器 腳 踏 車 車 速 愈 高, 停 車 距 離 愈 長 O 046: 駕 車 起 步 進 入 車 道 前, 要 先 看 清 楚 前 後 左 右 有 沒 有 障 礙 或 車 輛 行 人 O 047: 在 濕 滑 路 面 上 行 車, 要 停 車 時, 應 先 減 慢 速 度 後 再 煞 車 X 048: 在 超 車 時, 可 以 超 越 中 心 雙 黃 線, 駛 入 對 方 來 車 車 道 內 行 駛 O 049: 發 現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之 過 往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其 他 人, 應 協 助 報 告 警 察 機 關, 並 參 加 援 助, 不 得 無 故 停 留 現 場 圍 觀 如 發 現 肇 事 逃 逸 車 輛, 應 主 動 向 警 察 機 關 檢 舉 X 050: 對 面 有 車 來 會 時, 機 器 腳 踏 車 亦 可 以 超 車 O 051: 機 器 腳 踏 車 發 生 肇 事, 當 事 人 應 立 即 報 告 警 察 機 關 X 052: 機 器 腳 踏 車 短 小 輕 便, 可 以 併 行 競 駛 O 053: 駕 車 時 每 一 秒 時 間, 每 一 處 空 間 都 要 注 意 安 全 O 054: 後 面 來 車 超 越 你 車, 為 了 安 全, 你 千 萬 不 要 再 超 越 他 O 055: 在 不 得 已 情 形 下, 使 用 緊 急 煞 車 時, 應 防 後 方 來 車 追 撞 並 應 注 意 同 乘 者 的 安 全 O 056: 裝 卸 貨 物 時, 應 在 路 邊 右 側, 並 不 得 妨 礙 交 通 O 057: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的 基 本 修 養 : 仁 愛 禮 讓 自 制 負 責, 都 是 駕 駛 道 德 的 一 部 分 X 058: 機 器 腳 踏 車 如 有 定 期 保 養, 行 車 前 不 必 檢 查 機 件 等 部 份, 以 免 延 誤 時 間 O 059: 騎 乘 機 器 腳 踏 車 緊 急 煞 車 時, 最 容 易 摔 倒, 最 好 辦 法 是 不 超 速 行 駛 O 060: 轉 彎 時 不 可 與 他 車 併 行, 更 不 可 超 車 O 061: 車 輛 在 鐵 路 平 交 道 上 不 得 超 車, 更 不 得 跟 他 車 搶 先, 以 免 發 生 翻 倒 或 拋 錨, 造 成 車 禍

O 062: 車 輛 在 鐵 路 平 交 道 上 拋 錨, 應 趕 快 下 車 來 把 車 子 推 離 鐵 路 平 交 道, 再 行 修 復 O 063: 進 出 巷 口 或 公 共 場 所 出 入 口, 應 特 別 注 意 行 人 安 全 O 064: 車 輛 在 橋 樑 隧 道 消 防 栓 障 礙 物 對 面 圓 環 區 內 鐵 路 平 交 道 交 岔 路 口 行 人 穿 越 道 及 快 車 道, 發 生 故 障, 應 趕 快 把 車 子 推 到 不 影 響 交 通 的 地 方 O 065: 行 近 交 岔 路 口 遇 有 紅 燈 ( 黃 燈 ) 亮 時, 或 依 照 交 通 警 察 指 示 停 車 時, 汽 車 應 在 停 止 線 前 依 次 停 車 X 066: 行 近 交 岔 路 口 尚 未 通 過 停 止 線, 如 遇 黃 燈 亮 時, 可 加 速 通 過 O 067: 行 經 無 紅 綠 燈 設 備 交 岔 路 口 時, 應 減 速 慢 行 X 068: 行 經 無 紅 綠 燈 設 備 的 交 岔 路 口 時, 只 要 按 喇 叭 警 告, 即 可 加 速 通 過 O 069: 紅 燈 亮 時, 若 無 右 轉 專 用 指 示 號 誌, 車 輛 禁 止 右 轉 X 070: 為 了 表 現 技 術 本 位, 駕 車 可 以 一 手 扶 把 手, 一 手 抽 煙 X 071: 疲 勞 駕 駛 只 要 降 低 行 車 速 度 並 不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O 072: 謹 慎 駕 車, 就 是 對 自 己 安 全 保 障 的 方 式 之 一 O 073: 前 行 車 突 然 緊 急 煞 車, 後 面 來 車 未 保 持 行 車 安 全 距 離 時, 容 易 追 撞 前 車 三 交 通 法 規 [ 選 擇 題 ] 標 準 答 案 題 號 問 題 內 容 2 機 器 腳 踏 車 附 載 坐 人 :(1) 可 以 側 坐 (2) 為 求 安 全 不 得 001: 側 坐 (3) 無 規 定 2 後 車 超 越 前 車 時, 應 該 :(1) 由 前 車 右 側 超 車 (2) 由 前 002: 車 左 側 超 越 (3) 任 意 超 越 2 註 銷 之 駕 照, 應 :(1) 自 行 保 留 (2) 繳 回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003: (3) 繼 續 使 用 1 行 近 行 人 穿 越 道 時 :(1) 應 減 速 慢 行, 遇 有 行 人 穿 越, 應 暫 004: 停 讓 行 人 先 行 (2) 鳴 喇 叭 穿 越 通 過 (3) 應 加 速 通 過 1 駕 駛 人 行 車 速 度, 超 過 規 定 之 最 高 速 時 者 應 處 :(1) 罰 鍰 並 005: 記 違 規 記 點 (2) 吊 扣 行 車 執 照 (3)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2 在 公 共 場 所 出 入 口 前 及 車 站 :(1) 可 以 停 車 (2) 不 得 停 006: 車 (3) 無 規 定 臨 時 停 車 規 定 時 間 :(1) 不 得 超 過 三 分 鐘, 並 保 持 立 即 行 駛 1 007: 之 狀 態 (2) 不 得 超 過 十 分 鐘, 駕 駛 人 亦 可 離 開 座 位 (3) 只 要 不 超 過 五 分 鐘 即 可 1 行 近 無 看 守 人 員 管 理 無 遮 斷 器 警 鈴 等 設 備 之 鐵 路 平 交 道 008: 時, 應 :(1) 暫 停 看 聽 兩 方 無 火 車 駛 來, 始 得 通 過 (2)

1 009: 3 010: 2 011: 1 012: 3 013: 2 014: 1 015: 1 016: 2 017: 3 018: 2 019: 1 020: 1 021: 1 022: 1 023: 2 024: 2 025: 加 速 逕 行 通 過 (3) 緩 慢 行 駛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在 駕 駛 人 後 設 有 固 定 座 位 者, 可 附 載 :(1) 一 人 (2) 二 人 (3) 三 人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及 其 附 載 座 人 未 戴 安 全 帽, 何 人 應 受 新 臺 幣 500 元 之 罰 鍰 :(1) 機 器 腳 踏 車 車 主 (2) 後 座 乘 員 (3)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機 器 腳 踏 車, 在 已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雙 向 道 路 行 駛, 而 無 標 誌 標 線 規 定 者, 應 於 :(1) 最 內 側 車 道 行 駛 (2) 在 最 外 側 快 車 道 及 慢 車 道 行 駛 (3) 無 規 定 夜 間 會 車 時 應 :(1) 使 用 近 光 燈 (2) 使 用 遠 光 燈 (3) 無 規 定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僅 以 後 輪 著 地, 蛇 行 或 拆 除 消 音 器 駕 駛 因 而 肇 事 者, 應 :(1) 僅 勸 導 之 (2) 罰 鍰 並 沒 入 車 輛 (3) 罰 鍰 並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機 器 腳 踏 車 附 載 物 品, 高 度 不 可 超 過 駕 駛 人 :(1) 頭 部 (2) 肩 部 (3) 腰 部 機 器 腳 踏 車 附 載 物 品, 寬 度 不 可 超 過 車 輛 :(1) 把 手 外 緣 十 公 分 (2) 二 公 尺 (3) 一 公 尺 半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在 行 車 前 :(1) 須 檢 查 車 輛 各 部 機 件 (2) 車 輛 性 能 良 好, 不 必 檢 查 (3) 無 規 定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附 載 物 品 重 量, 不 得 超 過 :(1) 五 十 公 斤 (2) 八 十 公 斤 (3) 九 十 公 斤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車 速 度, 依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之 規 定, 無 標 誌 或 標 線 者, 在 未 劃 設 車 道 線 或 行 車 分 向 線 之 道 路, 行 車 速 度 每 小 時 :(1)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公 里 (2)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公 里 (3)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公 里 騎 乘 機 器 腳 踏 車 :(1) 不 必 戴 用 安 全 帽 (2) 為 求 安 全 應 戴 安 全 帽 (3) 法 令 規 定 不 必 戴 安 全 帽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車 速 度, 依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之 規 定, 無 標 誌 或 標 線 者, 行 車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1) 五 十 公 里 (2) 四 十 公 里 (3) 三 十 公 里 機 器 腳 踏 車 夜 間 在 照 明 清 楚 之 市 區 行 駛 :(1) 使 用 近 光 燈 (2) 可 用 遠 光 燈 (3) 可 以 關 燈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車 前 :(1) 隨 車 工 具 須 準 備 齊 全 (2) 機 器 腳 踏 車 輕 便 不 須 攜 帶 (3) 並 無 規 定 機 器 腳 踏 車 同 一 方 向 行 駛 時, 後 車 與 前 車 :(1) 應 保 持 隨 時 可 以 煞 停 之 距 離 (2) 不 須 保 持 距 離 (3) 應 平 行 前 進 下 坡 行 駛 時 :(1) 可 以 關 閉 電 門, 空 檔 滑 行 (2) 不 得 將 引 擎 熄 火 空 檔 滑 行 (3) 無 規 定 各 種 燈 光 損 壞 或 不 全 :(1) 不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2)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甚 大 (3) 照 常 行 駛

在 鐵 路 平 交 道 交 岔 口 快 車 道 行 人 穿 越 道 :(1) 可 以 停 3 026: 車 (2) 可 以 臨 時 停 車 (3)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行 經 鐵 路 平 交 道 應 :(1) 加 速 通 過 (2) 按 喇 叭 加 速 通 過 3 027: (3) 停 車 看 清 楚 左 右, 確 無 來 車 始 得 通 過 機 器 腳 踏 車 在 未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單 行 道 行 駛, 應 在 :(1) 最 1 028: 左 右 車 道 行 駛 (2) 只 能 在 最 右 車 道 行 駛 (3) 任 何 車 道 均 可 行 駛 機 器 腳 踏 車 在 道 路 行 駛 :(1) 不 受 交 通 標 誌 之 限 制 (2) 2 029: 應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之 指 示 (3) 標 誌 等 與 機 器 腳 踏 車 無 關, 不 必 理 會 駕 駛 機 器 腳 踏 車 有 闖 紅 燈 行 為 之 處 罰 是 :(1) 罰 鍰 新 臺 幣 一 3 030: 千 二 百 元 至 三 千 六 百 元 (2) 吊 扣 駕 照 一 個 月 (3) 罰 鍰 新 臺 幣 一 千 八 百 元 至 五 千 四 百 元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三 點 行 人 穿 越 道 上 :(1) 可 以 停 車 (2)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3) 2 031: 無 規 定 駕 駛 人 因 違 規 而 被 處 罰 鍰 並 記 點, 以 後 應 :(1) 不 予 理 會 2 032: (2) 小 心 駕 駛 勿 再 違 規 (3) 從 此 不 再 開 車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車 速 度, 依 標 誌 之 規 定 行 駛, 無 標 誌 者, 在 設 有 1 033: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之 慢 車 道 上 行 駛,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1) 四 十 公 里 (2) 五 十 公 里 (3) 六 十 公 里 按 鳴 喇 叭 的 時 間, 每 次 :(1) 不 得 超 過 二 秒 鐘 (2) 不 得 3 034: 超 過 一 秒 鐘 (3) 不 得 超 過 半 秒 鐘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患 病 酒 醉 :(1) 不 得 開 車 (2) 照 常 1 035: 可 以 駕 駛 (3) 開 車 時 不 可 太 快 聞 有 消 防 車 警 備 車 救 護 車 工 程 救 險 車 等 之 警 號 時, 不 論 3 036: 來 自 何 方, 應 該 :(1) 不 須 避 讓 (2) 只 要 不 跨 線 行 駛, 就 不 必 避 讓 (3) 均 應 立 即 避 讓, 並 不 得 在 後 跟 蹤 急 駛 騎 乘 機 器 腳 踏 車, 防 護 身 體 最 重 要 的 裝 備 是 :(1) 寬 皮 帶 2 037: (2) 安 全 帽 (3) 防 風 眼 鏡 不 服 從 執 行 交 通 勤 務 之 警 察 或 依 法 令 執 行 交 通 稽 查 任 務 人 員 3 038: 之 指 揮 或 稽 查 者, 應 處 :(1) 吊 扣 駕 照 一 個 月 (2) 吊 扣 駕 照 二 個 月 (3) 罰 鍰 並 予 記 點 駕 駛 機 器 腳 踏 車 起 步 前 :(1) 應 顯 示 方 向 燈, 注 意 前 後 左 右 1 039: 有 無 障 礙 或 車 輛 行 人 (2) 看 側 方 有 無 車 輛 通 過 (3) 看 清 前 方 路 面 機 器 腳 踏 車 附 載 物 品, 長 度 規 定 伸 出 車 尾 部 份, 自 後 輪 軸 起, 1 040: 不 得 超 過 :(1) 半 公 尺 (2) 一 公 尺 (3) 三 公 尺 機 器 腳 踏 車 在 未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應 行 駛 :(1) 內 側 車 2 041: 道 (2) 最 外 側 二 車 道 (3) 內 側 車 道 中 央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附 載 物 品, 重 量 規 定 :(1) 以 四 十 公 斤 為 限 2 042: (2) 以 五 十 公 斤 為 限 (3) 以 二 十 公 斤 為 限

1 機 器 腳 踏 車 路 考 不 合 格, 申 請 再 考 驗 者, 距 上 次 考 驗 時 間, 不 043: 得 少 於 :(1) 七 天 (2) 十 五 天 (3) 三 十 天 1 行 車 時 兩 車 交 會, 其 相 互 間 隔 不 得 少 於 :(1) 半 公 尺 (2) 044: 一 公 尺 (3) 二 公 尺 駕 車 行 經 彎 道 陡 坡 狹 橋 隧 道 鐵 路 平 交 道 交 岔 路 口 1 045: 等 地 段 或 市 區 交 通 頻 繁 處 所 時 :(1) 不 得 超 車 (2) 可 以 超 車 (3) 無 規 定 機 器 腳 踏 車 及 駕 駛 人 有 住 址 變 更 :(1) 應 持 有 關 證 件 向 公 路 1 046: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2) 不 必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3) 向 附 近 警 察 派 出 所 辦 理 登 記 機 器 腳 踏 車 報 廢, 應 填 具 異 動 登 記 書,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報 2 047: 廢 登 記, 並 同 時 繳 還 :(1) 駕 駛 執 照 (2) 號 牌 及 行 照 (3) 行 車 執 照 2 領 用 牌 照 不 需 使 用 時 :(1) 可 以 借 供 他 車 懸 用 (2) 得 向 048: 當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繳 銷 (3) 自 行 保 存 1 機 器 腳 踏 車 未 經 登 記 檢 驗 又 未 領 用 牌 照 :(1) 不 准 行 駛 (2) 049: 可 以 行 駛 (3) 可 在 郊 外 行 駛 1 領 有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可 駕 駛 :(1) 輕 型 機 器 腳 050: 踏 車 (2) 小 型 貨 車 (3) 小 客 車 騎 機 器 腳 踏 車 近 鐵 路 平 交 道, 正 好 遮 斷 柵 欄 慢 慢 放 下, 前 行 很 3 多 機 器 腳 踏 車, 都 加 速 搶 先 穿 越, 你 應 該 怎 麼 辦 :(1) 馬 上 051: 跟 著 前 車 搶 先 通 過 (2) 停 車 看 一 邊 確 認 沒 有 危 險, 再 從 柵 欄 下 穿 過 去 (3) 停 下 來 等 火 車 通 過 了 柵 欄 拉 起 後 再 通 過 2 汽 車 駕 駛 人 允 許 無 駕 駛 執 照 之 人 駕 駛 其 車 輛 者, 應 吊 扣 駕 駛 執 052: 照 :(1) 二 個 月 (2) 三 個 月 (3) 四 個 月 3 053: 駕 駛 人 謊 報 駕 照 遺 失, 復 向 公 路 監 理 單 位 補 照 並 使 用 者, 應 處 :(1) 罰 鍰 (2) 吊 銷 駕 照 (3) 罰 鍰 並 扣 繳 矇 領 之 駕 照 2 機 器 腳 踏 車 :(1) 可 以 使 用 他 車 牌 照 行 駛 (2) 不 可 以 使 054: 用 他 車 牌 照 行 駛 (3) 可 以 自 製 牌 照 懸 掛 行 駛 1 懸 掛 號 牌 :(1) 應 依 規 定 位 置 懸 掛 (2) 隨 便 懸 掛 固 定 明 055: 顯 位 置 就 可 以 (3) 無 規 定 2 行 車 執 照 到 期 :(1) 應 將 使 用 日 期 自 行 改 正 (2) 應 向 當 056: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換 照 (3) 仍 可 繼 續 使 用 駕 駛 人 駕 車, 行 駛 人 行 道, 或 經 行 人 穿 越 道 不 依 規 定 讓 行 人 優 3 057: 先 通 行, 因 而 致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依 法 應 負 刑 事 責 任 者 加 重 其 刑 至 :(1) 一 倍 (2) 二 倍 (3) 二 分 之 一 2 行 車 執 照 逾 期 未 換 領, 經 查 獲 者 :(1) 不 會 處 罰 (2) 要 058: 處 罰 (3) 補 辦 換 照 即 可 2 聞 消 防 車 救 護 車 警 備 車 工 程 救 險 車 之 警 號, 不 立 即 避 讓 059: 者, 應 處 :(1) 吊 扣 駕 照 三 個 月 (2) 罰 鍰 並 記 點 (3)

罰 鍰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行 經 有 燈 光 號 誌 管 制 之 交 岔 路 口 闖 紅 燈 3 060: 者, 除 罰 鍰 外, 並 予 記 違 規 點 數 :(1) 一 點 (2) 二 點 (3) 三 點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行 為 人, 接 獲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通 知 單 後, 應 於 幾 天 內 得 不 經 裁 決, 逕 依 第 九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之 罰 3 061: 鍰 基 準 規 定, 向 指 定 之 處 所 繳 納 結 案 :(1) 二 十 天 內 (2) 十 四 天 內 (3) 十 五 天 內 駕 駛 人 駕 車 撞 傷 正 執 行 交 通 勤 務 中 之 警 察 時 :(1) 吊 銷 駕 照 1 062: 並 處 罰 鍰 (2) 吊 扣 駕 照 並 處 罰 鍰 (3) 處 最 高 罰 鍰 駕 駛 執 照 破 損 不 易 辨 明 時, 要 :(1) 申 請 換 發 (2) 重 行 1 063: 考 領 (3) 仍 可 持 以 行 駛 汽 車 駕 駛 人 超 速 駕 車 者, 應 處 以 :(1) 罰 鍰 (2) 罰 鍰 並 3 064: 吊 扣 駕 照 一 個 月 (3) 罰 鍰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一 點 斑 馬 紋 行 人 穿 越 道, 有 行 人 通 過 時, 應 該 :(1) 暫 停 讓 行 人 1 065: 優 先 通 過 (2) 按 鳴 喇 叭, 請 行 人 避 讓 (3) 加 速 行 駛 平 交 道 遮 斷 器 未 放 下, 或 看 守 人 未 表 示 停 止 時, 應 該 :(1) 1 066: 仍 應 看 聽 鐵 路 兩 方 確 無 火 車 駛 來, 始 得 通 過 (2) 加 速 通 過 (3) 按 鳴 喇 叭 通 過 駕 駛 人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駕 車 肇 事 致 人 重 傷 或 死 亡 者, 依 照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應 處 :(1)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2) 2 067: 罰 鍰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並 終 身 不 得 再 考 領 ( 但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且 所 受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執 行 已 逾 相 關 規 定 期 間 者, 不 在 此 限 ) (3) 罰 鍰 機 器 腳 踏 車 消 音 器 損 壞 後, 不 加 修 復 仍 然 行 駛 者, 依 道 路 交 通 1 068: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應 處 :(1) 罰 鍰 並 責 令 改 正 (2) 交 通 警 察 告 誡 (3) 吊 扣 牌 照 機 器 腳 踏 車 超 速 行 車,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應 處 :(1) 1 069: 罰 鍰 並 記 點 (2) 吊 扣 牌 照 (3) 吊 扣 駕 照 將 駕 照 借 供 他 人 駕 車, 處 罰 吊 扣 駕 照 :(1) 一 個 月 (2) 3 070: 二 個 月 (3) 三 個 月 駕 駛 人 在 道 路 上 以 蛇 行 或 僅 以 後 輪 著 地 等 危 險 方 式 駕 車 因 而 1 071; 肇 事 者, 應 處 :(1) 罰 緩 並 吊 銷 駕 照 (2) 吊 扣 駕 照 (3) 罰 緩 利 用 機 器 腳 踏 車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者, 除 吊 銷 駕 照 外 :(1)1 年 內 不 得 考 領 (2)3 年 內 不 得 考 領 (3) 3 072: 終 身 不 得 考 領 ( 但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且 所 受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執 行 已 逾 相 關 規 定 時 間 者, 不 在 此 限 )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照, 自 發 照 日 起, 每 滿 幾 年 換 發 一 次 :(1) 三 2 073: 年 (2) 六 年 (3) 一 年 2 074: 汽 車 駕 駛 人 行 駛 高 速 公 路 而 不 遵 守 管 制 規 定 之 處 罰 :(1) 吊

1 075: 2 076: 1 077: 1 078: 2 079: 3 080: 3 081: 2 082: 3 083: 1 084: 2 085: 3 086: 1 087: 扣 駕 照 (2) 罰 鍰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一 點 (3) 罰 鍰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因 而 肇 事 致 人 重 傷 者, 吊 扣 其 駕 照 : (1) 三 個 月 至 六 個 月 (2) 一 個 月 至 兩 個 月 (3) 二 個 月 至 四 個 月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駕 車 在 鐵 路 平 交 道, 強 行 闖 越 因 而 肇 事 者, 除 罰 鍰 外 :(1) 吊 扣 駕 照 (2) 吊 銷 駕 照 並 終 身 不 得 再 考 領 ( 但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且 所 受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執 行 已 逾 相 關 規 定 期 間 者, 不 在 此 限 ) (3) 吊 銷 駕 照 並 3 年 不 得 考 領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如 肇 事 致 人 重 傷 或 死 亡, 應 即 時 處 理, 並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告, 不 得 逃 逸, 違 者 應 處 罰 :(1) 吊 銷 駕 照, 並 終 身 不 得 再 考 領 ( 但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且 所 受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執 行 已 逾 相 關 規 定 時 間 者, 不 在 此 限 ) (2) 應 予 罰 鍰 (3) 吊 扣 駕 照 1 年 駕 駛 機 器 腳 踏 車 應 隨 身 隨 車 攜 帶 :(1) 駕 駛 執 照 行 車 執 照 強 制 險 保 險 證 (2) 國 民 身 份 證 (3) 健 保 卡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行 駛 於 道 路 時, 使 用 手 持 式 行 動 電 話 進 行 撥 接 或 通 話 者, 處 新 臺 幣 :(1) 五 百 元 (2) 一 千 元 (3) 一 千 五 百 元 機 器 腳 踏 車 所 有 人, 明 知 駕 駛 人 有 酒 後 駕 車 之 情 形 而 不 予 禁 止, 除 處 以 罰 鍰 外, 並 應 吊 扣 其 機 器 腳 踏 車 牌 照 :(1)1 個 月 (2)2 個 月 (3)3 個 月 依 現 行 規 定, 持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不 得 駕 駛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1)50 西 西 以 上 250 西 西 以 下 (2)50 西 西 以 下 (3) 逾 250 西 西 以 上 之 二 輪 機 器 腳 踏 車 領 有 牌 照 之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其 出 廠 年 份 未 滿 五 年 者 :(1) 每 年 至 少 檢 驗 一 次 (2) 免 予 定 期 檢 驗 (3) 每 年 至 少 檢 驗 二 次 報 考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須 年 滿 :(1)16 歲 (2) 18 歲 (3)20 歲 應 考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除 年 齡 須 符 合 規 定 外, 尚 須 具 備 何 種 經 歷 :(1) 領 有 普 通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一 年 以 上 經 歷, 並 經 立 案 之 駕 駛 訓 練 機 構 駕 駛 訓 練 結 業 者 (2) 只 須 領 有 普 通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一 年 以 上 經 歷 即 可 (3) 不 須 要 任 何 經 歷 在 平 交 道 上 超 車 迴 車 倒 車 或 停 車, 除 罰 鍰 外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1) 一 點 (2) 三 點 (3) 五 點 貨 車 雖 未 超 載 但 超 過 所 行 駛 橋 樑 之 載 重 限 制 者, 仍 處 以 罰 鍰 並 記 :(1) 車 主 (2) 運 送 人 (3) 駕 駛 人 違 規 點 數 二 點 強 行 闖 越 鐵 路 平 交 道 之 處 罰 是 :(1) 罰 鍰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三 點 (2) 吊 銷 駕 照 (3) 只 處 以 罰 鍰

汽 車 駕 駛 人 在 六 個 月 內, 違 規 記 點 共 達 六 點 以 上 者, 吊 扣 駕 駛 2 088: 執 照 :(1) 六 個 月 (2) 一 個 月 (3) 一 年 汽 車 駕 駛 人 因 違 規 記 點, 一 年 內 經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二 次, 再 違 反 3 089: 記 點 規 定 者, 處 以 (1) 罰 鍰 (2) 吊 扣 駕 照 一 個 月 (3) 吊 銷 駕 照 汽 車 裝 載 危 險 物 品 而 不 遵 守 安 全 規 定 者, 除 罰 鍰 外, 並 記 :(1) 1 090: 違 規 點 數 二 點 (2) 不 記 點 (3) 違 規 點 數 一 點 三 交 通 法 規 [ 是 非 題 ] 標 準 答 案 題 號 問 題 內 容 機 器 腳 踏 車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逾 五 十 立 方 公 分 C.C. 且 在 二 百 五 O 001: 十 立 方 公 分 C.C. 以 下 之 二 輪 機 器 腳 踏 車, 為 普 通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O 機 器 腳 踏 車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在 五 十 立 方 公 分 C.C. 以 下 者, 002: 為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O 003: 機 器 腳 踏 車 牌 照, 不 得 偽 造 變 造 或 矇 領 X 機 器 腳 踏 車 報 廢, 無 須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牌 照 亦 004: 可 自 已 保 存 O 005: 機 器 腳 踏 車 繳 銷 與 註 銷 牌 照, 須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辦 理 O 機 器 腳 踏 車 變 更 或 停 駛 與 復 駛, 均 須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登 006: 記 機 器 腳 踏 車 所 有 人 以 個 人 名 義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者, 應 O 007: 填 具 申 請 書,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軍 人 身 分 證 或 僑 民 居 留 證 明 或 有 效 之 駕 駛 執 照 O 患 有 精 神 耗 弱 目 盲 癲 癇 疾 病 者, 不 得 參 加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008: 執 照 考 驗 O 009: 機 器 腳 踏 車 附 載 物 品, 長 度 規 定 自 座 位 後 部 起 不 得 向 前 超 伸 O 機 器 腳 踏 車 載 物, 伸 出 車 尾 部 份, 自 後 輪 軸 起, 不 得 超 過 半 公 010: 尺 O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駕 駛 執 照 受 吊 扣 吊 銷 期 間 尚 未 期 滿 者, 不 011: 得 參 加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考 驗 O 利 用 不 正 當 手 段 報 考 參 加 應 考 者, 除 考 試 資 格 應 予 取 消 外, 已 012: 領 有 駕 照 者, 應 吊 銷 其 駕 照 並 停 考 五 年 O 機 器 腳 踏 車 故 意 拆 除 消 音 器 而 造 成 噪 音, 與 消 音 器 損 壞 不 予 修 013: 復 而 行 駛 者, 處 罰 輕 重 不 同, 前 者 較 重, 後 者 較 輕 O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應 隨 車 攜 帶 駕 駛 執 照 及 行 車 執 照 以 備 交 通 014: 稽 查 人 員 查 驗

O 015: 駕 駛 人 允 許 無 駕 照 者 駕 駛 其 車 輛, 應 吊 扣 其 駕 駛 執 照 三 個 月 駕 車 不 依 規 定 通 過 行 人 穿 越 道, 致 使 行 人 傷 亡 時, 依 法 應 負 刑 O 016: 事 責 任 者,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X 017: 駕 車 闖 紅 燈,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X 018: 機 器 腳 踏 車 附 載 物 件 的 長 度, 超 出 車 尾 部 份, 不 得 逾 二 公 尺 為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確 保 交 通 安 全, 制 訂 道 O 019: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O 020: 駕 駛 人 死 亡 時, 應 由 關 係 人 將 駕 照 繳 回 當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O 021: 在 劃 有 分 向 限 制 線 之 路 段, 不 得 駛 入 來 車 之 車 道 內 騎 乘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逾 250 西 西 之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需 持 有 O 022: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駕 車 肇 事 致 人 重 傷 死 亡 者, 吊 銷 駕 駛 執 X 023: 照 並 停 考 三 年 駕 駛 人 駕 車 行 駛 人 行 道, 致 使 行 人 傷 亡 時, 依 法 應 負 刑 責 者 加 O 024: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X 025: 機 器 腳 踏 車 附 載 婦 女 可 以 側 坐 駕 車 插 入 正 在 連 貫 行 駛 汽 車 中 間 行 駛 者, 應 受 罰 鍰 之 處 分 並 予 O 026: 記 點 機 器 腳 踏 車 在 未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得 在 最 外 側 二 車 道 行 O 028: 駛, 單 行 道 得 在 最 左, 右 側 車 道 行 駛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駛 於 已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雙 向 道 路 得 在 最 外 O 029: 側 快 車 道 及 慢 車 道 行 駛 X 030: 駕 駛 機 器 腳 踏 車 起 步 前, 不 必 注 意 前 後 左 右 車 輛 和 行 人 O 031: 駕 駛 機 器 腳 踏 車 起 步 前, 應 讓 行 進 中 之 車 輛 行 人 優 先 通 行 X 032: 為 增 加 機 器 腳 踏 車 馬 力, 可 將 消 音 器 拆 除 O 033: 行 人 穿 越 道 上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在 駕 駛 人 座 位 後, 雖 有 固 定 座 位, 亦 不 得 附 載 X 034: 坐 人 機 器 腳 踏 車 在 已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雙 向 道 路 得 在 最 外 側 快 O 035: 車 道 及 慢 車 道 行 駛, 單 行 道 道 路 得 在 慢 車 道 及 慢 車 道 相 鄰 之 快 車 道 行 駛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駛 於 同 向 三 車 道 以 上 道 路, 均 應 以 兩 段 方 式 進 行 左 轉 彎, 單 行 道 道 路, 行 駛 於 右 側 車 道, 或 慢 車 道 者, 應 以 兩 O 036: 段 方 式 進 行 左 轉 彎, 行 駛 於 左 側 車 道 或 慢 車 道 者, 應 以 兩 段 方 式 進 行 右 轉 彎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可 以 在 人 行 道 上 行 駛, 但 每 小 時 車 速 不 得 超 過 X 037: 二 十 公 里 O 038: 機 器 腳 踏 車 附 載 坐 人 後, 不 得 另 載 物 品 O 039: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及 附 載 坐 人, 均 應 戴 安 全 帽 O 040: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行 車 前, 必 須 檢 查 行 車 執 照 駕 駛 執 照, 並

應 隨 車 攜 帶 機 器 腳 踏 車 之 行 駛, 應 依 標 誌 標 線 之 規 定, 行 駛 無 標 誌 標 O 041: 線 之 道 路 者, 在 未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得 行 駛 於 最 外 側 車 道 車 輛 行 經 彎 道 陡 坡 狹 路 橋 樑 隧 道 交 岔 路 口 鐵 路 平 O 042: 交 道 單 行 道 道 路 修 理 地 段, 均 不 得 超 車 O 043: 機 器 腳 踏 車 不 得 在 人 行 道 行 駛 在 未 劃 有 分 向 限 制 線 或 行 車 分 向 線 之 道 路, 或 不 良 道 路, 兩 車 O 044: 交 會 時, 應 減 速 慢 行 O 045: 駕 車 行 經 市 區 交 通 頻 繁 處 所 時, 或 道 路 修 理 地 段, 不 得 超 車 O 046: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經 交 岔 路 口, 支 線 道 車 應 讓 幹 線 道 車 先 行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至 交 岔 路 口, 未 劃 分 幹 線 道 與 支 線 道, 或 同 為 幹 O 047: 線 道 與 支 線 道 者, 左 方 車 應 暫 停 讓 右 方 車 先 行 O 048: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至 交 岔 路 口, 轉 彎 車 輛 應 讓 直 行 車 輛 先 行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近 圓 環 路 口 時, 應 讓 已 進 入 圓 環 車 道 之 車 輛 先 O 049: 行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駛 時, 遇 晝 晦 雨 雪 風 沙 霧 靄 等 視 線 不 清 時, O 050: 應 使 用 燈 光 機 器 腳 踏 車 不 得 在 機 場 車 站 碼 頭 學 校 娛 樂 展 覽 競 O 051: 技 市 場 或 其 他 公 共 場 所 出 入 口 及 消 防 栓 前 停 車 消 防 車 警 備 車 救 護 車 工 程 救 險 車 垃 圾 車 及 傳 遞 郵 件 電 O 052: 報 車 於 執 行 任 務 時, 得 不 受 臨 時 停 車 及 停 車 地 點 之 限 制 O 053: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患 病 酒 醉, 影 響 安 全 駕 駛 者, 不 得 駕 車 火 車 會 從 兩 邊 開 來, 不 論 何 方 車 先 來, 還 是 要 注 意 另 一 方 有 無 O 054: 火 車 駛 來, 以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O 055: 雖 然 是 白 天, 有 濃 霧 時 也 要 開 啟 使 用 前 燈 X 056: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在 快 車 道 上 行 駛, 應 行 駛 於 內 側 車 道 機 器 腳 踏 車 在 無 標 誌 或 標 線 規 定 之 道 路 行 駛,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五 O 057: 十 公 里 O 058: 與 汽 車 交 會 時, 相 互 之 間 隔 要 保 持 半 公 尺 以 上 機 器 腳 踏 車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逾 二 百 五 十 立 方 公 分 C.C. 以 上 之 X 059: 二 輪 機 器 腳 踏 車, 為 普 通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X 060: 機 器 腳 踏 車 可 在 行 人 穿 越 道 或 交 岔 路 口 停 車 X 061: 超 越 前 車 時, 可 以 由 右 方 加 速 超 車 O 062: 行 經 醫 院 學 校 等 公 共 場 所 出 入 口 時, 應 減 速 慢 行 看 到 鐵 路 平 交 道 標 誌 或 標 線 後, 應 先 把 速 度 降 低 到 時 速 十 五 公 O 063: 里 以 下 O 064: 未 劃 分 幹 線 道 或 支 線 道 之 交 岔 路 口, 左 方 車 應 讓 右 方 車 先 行 O 065: 行 近 斑 馬 紋 行 人 穿 越 道 前, 不 得 按 鳴 喇 叭 O 066: 跟 隨 其 他 車 輛 前 進, 應 保 持 隨 時 能 煞 停 距 離 O 067: 為 免 對 方 車 輛 駕 駛 人 目 眩, 夜 間 會 車, 應 改 為 近 光 燈

X 068: 機 器 腳 踏 車 短 小 輕 便, 即 使 精 神 疲 勞 和 患 病 時, 也 可 駕 駛 O 069: 交 岔 路 口 設 有 特 殊 號 誌 者, 應 依 其 指 示 行 駛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以 附 載 一 人 為 限, 但 不 得 在 駕 駛 人 座 位 前 附 設 O 070: 座 位 O 071: 方 向 燈 的 作 用, 是 預 告 自 己 行 車 動 向 X 072: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及 附 載 坐 人, 不 必 戴 安 全 帽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車 速 度, 依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之 規 定, 無 標 誌 或 標 O 073: 線 者 行 車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公 里 O 074: 機 器 腳 踏 車 不 在 規 定 車 道 行 駛, 除 罰 鍰 外 並 予 記 點 O 075: 禁 止 左 轉 路 段, 不 得 迴 車 遇 有 交 通 警 察 指 揮 與 燈 光 號 誌 並 用 時, 以 交 通 警 察 之 指 揮 為 O 076: 準 O 077: 機 器 腳 踏 車 號 牌 如 有 遺 失 或 損 壞 時, 應 重 新 申 領 牌 照 受 終 身 不 得 考 領 駕 駛 執 照 之 處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駕 駛 執 照 考 驗 O 078: ( 但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且 所 受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執 行 已 逾 相 關 規 定 期 間 者, 不 在 此 限 ) 未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駕 駛 小 型 車 或 機 器 腳 踏 車 者, 處 以 罰 鍰, 並 當 O 079: 場 禁 止 其 駕 駛 斑 馬 紋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是 設 置 於 道 路 中 段, 行 人 穿 越 眾 多 之 地 O 080: 點 無 標 誌 或 標 線 規 定, 在 未 劃 設 車 道 線 或 行 車 分 向 線 之 道 路 上, X 081: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車 速 度,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公 里 看 到 鐵 路 平 交 道 標 誌 或 標 線 後, 應 先 把 速 度 降 低 到 時 速 二 十 五 X 082: 公 里 以 下 X 083: 禁 止 左 轉 路 段, 不 得 左 轉, 但 可 以 迴 車 閃 光 紅 燈 設 置 於 交 岔 路 口, 表 示 車 輛 及 行 人 應 先 停 止, 視 交 通 O 084: 情 況 以 定 行 止 閃 光 紅 燈 設 置 於 鐵 路 平 交 道 時, 視 為 紅 燈, 車 輛 及 行 人 應 停 止 O 085: 前 進, 等 候 火 車 通 過 X 086: 機 器 腳 踏 車 牌 照, 可 以 借 供 他 車 使 用, 或 使 用 他 車 牌 照 行 駛 機 器 腳 踏 車 附 載 物 品, 長 度 規 定 自 座 位 後 部 起 得 向 前 超 伸 半 公 X 087: 尺 X 088: 機 器 腳 踏 車 載 物, 伸 出 車 尾 部 份, 自 後 輪 軸 起 不 得 超 過 一 公 尺 X 089: 受 吊 扣 駕 照 處 分 尚 未 滿 期 者, 可 以 參 加 駕 照 考 驗 凡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逾 250 西 西 之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其 性 能 X 090: 好 駕 駛 人 技 術 優 良, 可 以 在 高 速 公 路 行 車 機 器 腳 踏 車 號 牌 遺 失 者, 所 有 人 應 檢 附 警 察 機 關 車 牌 遺 失 證 明 O 091: 單,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重 新 申 領 牌 照 慢 車 駕 駛 人 行 人 不 依 規 定 接 受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者, 處 新 臺 O 092: 幣 六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二 百 元 以 下 罰 鍰

慢 車 所 有 人 駕 駛 人 行 人 及 道 路 障 礙 者,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O 093: 罰 條 例 所 處 罰 鍰 裁 決 或 裁 定 確 定, 經 通 知 限 期 繳 納, 屆 期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執 行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人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規 定, 處 罰 其 法 定 O 094: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駕 駛 人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駕 車 肇 事 致 人 重 傷 或 死 亡 者, 除 處 罰 鍰 外, 吊 銷 其 駕 照, 並 不 得 再 考 領 ( 但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O 095: 且 所 受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執 行 已 逾 相 關 規 定 期 間 者, 不 在 此 限 )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人 行 駛 於 道 路 時, 使 用 手 持 式 行 動 電 話 進 行 撥 O 096: 接 或 通 話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罰 鍰 行 車 速 度, 依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之 規 定, 無 標 誌 或 標 線 者, 行 車 O 097: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五 0 公 里 但 在 未 劃 設 車 道 線 行 車 分 向 線 之 道 路, 或 設 有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之 慢 車 道,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四 0 公 里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車 速 度, 在 設 有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之 慢 車 道 上 行 O 098: 駛,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公 里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分 為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小 型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普 通 輕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重 型 機 O 099: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普 通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駕 駛 執 照 六 種 駕 駛 人 開 車 時 應 按 遵 行 之 方 向 行 駛, 違 者 除 罰 鍰 外 並 記 違 規 點 O 100: 數 一 點 為 爭 道 行 駛, 在 單 車 道 駕 車 與 他 車 並 行 非 常 危 險, 應 處 以 罰 鍰 O 101: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1 點 O 102: 駕 車 行 駛 人 行 道 應 處 以 罰 鍰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一 點 為 了 趕 時 間 而 闖 紅 燈, 可 以 不 被 記 違 規 點 數 二 點, 只 繳 罰 鍰 而 X 103: 已 在 禁 止 左 轉 路 段 不 可 以 迴 車, 違 者 除 罰 鍰 外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一 O 104: 點 繞 行 圓 環 迴 車 太 麻 煩, 為 了 方 便 可 以 逕 行 迴 車, 反 正 不 會 被 記 X 105: 違 規 點 數 一 點 前 行 車 未 表 示 允 讓 靠 邊 慢 行 而 強 行 超 車, 是 要 處 以 罰 鍰 並 記 違 O 106: 規 點 數 一 點 汽 車 駕 駛 人 在 一 年 內 違 規 記 點 共 達 六 點 以 上, 才 吊 扣 駕 照 一 個 X 107: 月, 因 此 可 以 不 守 交 通 規 則 駕 駛 人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駕 車, 只 記 違 規 點 數 二 點 而 不 罰 X 108: 鍰 違 規 記 點 又 不 登 記 在 駕 照 上, 所 以 可 以 不 去 理 會 而 任 意 違 反 交 X 109: 通 規 則

四 肇 事 預 防 與 處 理 [ 選 擇 題 ] 標 準 答 案 題 號 問 題 內 容 3 001: 為 了 趕 時 間 :(1) 可 以 超 速 行 駛 (2) 不 必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3) 仍 要 依 規 定 駕 駛 1 002: 防 衛 駕 駛 就 是 :(1) 在 車 禍 發 生 前, 能 立 即 採 取 合 理 謹 慎 行 動 加 以 防 止 (2) 優 良 駕 駛 技 術 (3)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2 003: 行 車 速 度 愈 快, 則 煞 車 距 離 愈 長, 速 度 若 增 加 一 倍, 煞 車 距 離 即 會 增 為 :(1) 二 倍 (2) 四 倍 (3) 八 倍 2 004: 行 車 速 度 愈 快, 駕 駛 人 的 視 野 :(1) 不 變 (2) 愈 狹 窄 (3) 愈 寬 廣 3 005: 汽 車 夜 間 行 駛, 應 使 用 燈 光, 如 市 區 照 明 清 楚 時 :(1) 戴 有 色 眼 鏡 (2) 使 用 遠 光 燈 (3) 使 用 近 光 燈 1 006: 行 駛 在 積 水 路 段, 應 :(1) 低 速 行 駛 (2) 快 速 通 過 (3) 多 使 用 煞 車 3 007: 夜 間 會 車 如 來 車 不 變 燈 光 :(1) 以 遠 光 燈 報 復 (2) 緊 靠 中 心 線 行 駛 (3) 儘 量 靠 右 邊 並 減 速 1 008: 汽 車 肇 事 後 :(1) 保 持 現 場, 報 警 處 理 (2) 與 我 無 關 趕 快 駛 離 (3) 據 理 力 爭, 以 脫 責 任 2 009: 對 汽 車 肇 事 責 任 鑑 定 有 異 議, 應 :(1) 絕 對 服 從 (2) 向 覆 議 機 關 申 請 覆 議 (3) 向 司 法 機 關 提 出 告 訴 四 肇 事 預 防 與 處 理 [ 是 非 題 ] 標 準 答 案 題 號 問 題 內 容 O 001: 超 速 行 駛 是 肇 事 最 大 原 因 之 一 X 002: 睡 眠 不 足 神 志 不 清, 只 要 小 心 駕 駛 仍 然 可 以 開 車 X 003: 對 汽 車 性 能 不 了 解 與 行 車 安 全 並 無 關 係 O 004: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必 可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O 在 車 禍 將 發 生 前, 能 立 即 採 取 合 理 謹 慎 行 為 加 以 防 止, 叫 做 防 005: 衛 駕 駛 X 006: 行 車 前 了 解 沿 途 道 路 狀 況, 對 行 車 安 全 並 無 幫 助 X 007: 在 深 夜 凌 晨 人 車 稀 少, 可 以 超 速 行 駛 O 008: 在 夜 間 或 雨 天 路 滑 時, 應 減 速 慢 行, 可 增 加 行 車 安 全 X 009: 夜 間 行 車, 如 來 車 不 變 近 光 燈, 可 以 用 遠 光 燈 來 報 復 增 加 安 全 O 010: 行 駛 在 積 水 路 段, 應 減 速 慢 行 O 011: 抬 頭 遠 看, 增 大 目 視 距 離, 保 持 足 夠 行 車 安 全 距 離 和 間 隔, 為

肇 事 預 防 要 點 之 一 O 012: 肇 事 發 生 立 即 停 車, 保 持 現 場, 以 最 快 方 法 報 請 有 關 單 位 處 理 肇 事 處 理, 不 可 斤 斤 計 較 責 任 誰 屬, 應 發 揮 道 德 精 神 救 人 為 先 O 013: 原 則, 以 免 延 誤, 增 大 傷 亡 與 損 失 發 生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為 迅 速 恢 復 交 通, 清 除 現 場, 可 不 必 等 待 X 014: 肇 事 處 理 機 關 之 指 示, 即 可 進 行 辦 理 肇 事 和 解, 應 由 當 事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監 護 人 或 繼 承 人 為 O 015: 之 X 016: 肇 事 責 任 屬 於 對 方 受 傷 人, 為 避 免 受 到 牽 連, 可 不 須 送 醫 救 治 五 急 救 理 論 與 技 術 [ 選 擇 題 ] 標 準 答 案 題 號 問 題 內 容 1 汽 車 肇 事 時, 傷 者 有 休 克 現 象 時 臉 色 呈 :(1) 蒼 白 (2) 001: 鉛 灰 色 (3) 潮 紅 症 狀 3 血 色 鮮 紅, 血 液 連 續 作 噴 狀 流 出, 係 :(1) 靜 脈 出 血 (2) 002: 微 血 管 出 血 (3) 動 脈 出 血 2 汽 車 因 碰 撞 起 火 燃 燒, 而 致 空 氣 中 氧 氣 不 足 或 呼 吸 道 被 物 阻 003: 塞, 都 會 造 成 :(1) 休 克 (2) 窒 息 (3) 嘔 吐 五 急 救 理 論 與 技 術 [ 是 非 題 ] 標 準 答 案 題 號 問 題 內 容 X 汽 車 肇 事 時, 為 使 失 去 知 覺 的 傷 者 儘 速 恢 復 知 覺, 應 向 傷 者 拍 001: 打 搖 動 O 汽 車 肇 事 時, 如 果 必 須 將 傷 者 抬 起, 不 可 只 抬 他 的 頭 和 腳, 要 002: 將 身 體 每 一 部 份 平 托 抬 起 X 汽 車 駕 駛 人, 僅 需 具 有 優 良 駕 駛 技 術, 不 需 具 備 急 救 的 常 識 和 003: 技 能

新 增 550CC 以 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題 目 題 答 題 目 號 案 1. X 汽 缸 排 氣 量 5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之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駛 於 快 速 公 路, 可 於 同 車 道 併 駛 或 超 車 2. O 汽 缸 排 氣 量 5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之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駛 於 快 速 公 路, 可 配 戴 之 安 全 帽 型 式 應 為 全 面 式 或 露 臉 式 3. O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5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之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駛 快 速 公 路, 其 輪 胎 任 一 點 胎 紋 深 度 不 得 不 足 1 公 釐 4. O 汽 缸 排 氣 量 5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之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駛 於 快 速 公 路, 應 全 天 開 亮 頭 燈 5. 2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5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之 大 型 重 型 機 器 腳 踏 車 行 駛 於 快 速 公 路 途 中, 因 機 件 故 障 或 其 他 緊 急 情 況 無 法 繼 續 行 駛 時, 應 顯 示 危 險 警 告 燈, 牽 移 離 開 車 道, 在 故 障 車 輛 後 方 (1)50 公 尺 處 (2)100 公 尺 處 (3)200 公 尺 處 設 置 可 於 夜 間 距 離 200 公 尺 處 辨 識 之 車 輛 故 障 警 示 設 施, 及 立 即 通 知 該 管 公 路 管 理 機 關 或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新 增 標 誌 題 目 題 答 圖 形 題 目 號 案 1. 1 (1) 開 亮 頭 燈 (2) 注 意 號 誌 (3) 按 鳴 喇 叭 2. 1 (1) 指 定 汽 車 與 及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5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專 行 (2) 指 定 腳 踏 車 與 機 車 專 行 (3) 禁 止 汽 車 與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5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進 入 3. 2 (1) 指 定 汽 車 專 行 (2) 指 定 汽 車 及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5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專 行 4. 1 (1) 禁 止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5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進 入 (2)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5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專 用 車 道 (3) 禁 止 腳 踏 車 進 入 5. 1 (1) 機 慢 車 兩 段 右 轉 (2) 機 車 專 行 (3) 機 慢 車 兩 段 左 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