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 員 薪 酬 是 公 務 員 和 他 們 所 服 務 的 市 民 都 認 為 是 公 平 的 為 推 行 這 項 政 策, 政 府 按 照 行 政 會 議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通 過 的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定 期 進 行 三 類 不 同 的 調 查, 以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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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CSBCR/PG/4-085-001/77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引 言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七 日 的 會 議 上, 行 政 會 議 建 議, 署 理 行 1 政 長 官 指 令 向 四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職 方 提 出 以 下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生 效 日 期 追 溯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 (a)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及 首 長 級 的 公 務 員, 加 薪 幅 度 為 4.19%( 相 等 於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 (b) 中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公 務 員, 加 薪 幅 度 為 4.68% ( 相 等 於 中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 以 及 (c) 2 處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按 調 高 安 排 理, 加 薪 幅 度 為 4.68% ( 相 等 於 中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 理 據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2.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是 提 供 足 夠 的 薪 酬 吸 引 挽 留 和 激 勵 有 合 適 才 幹 的 人 員, 為 市 民 提 供 有 效 率 和 成 效 兼 備 的 服 務, 以 及 保 持 公 務 員 薪 酬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大 致 相 若, 以 確 保 公 1 四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是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警 察 評 議 會 和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2 調 高 安 排 指 在 中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較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為 高 時, 把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調 整 至 與 中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相 同 的 安 排 這 項 安 排 是 在 一 九 八 九 年 應 一 九 八 八 年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及 有 關 事 宜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而 實 行 的 ( 詳 情 見 下 文 第 19 段 )

務 員 薪 酬 是 公 務 員 和 他 們 所 服 務 的 市 民 都 認 為 是 公 平 的 為 推 行 這 項 政 策, 政 府 按 照 行 政 會 議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通 過 的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定 期 進 行 三 類 不 同 的 調 查, 以 比 較 公 務 員 薪 酬 和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情 況 這 些 調 查 包 括 (a) 每 年 一 次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b) 每 三 年 一 次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以 比 較 公 務 員 文 職 職 系 的 入 職 薪 酬 與 資 歷 要 求 相 若 的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的 入 職 薪 酬 ; 以 及 (c) 每 六 年 一 次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以 確 定 公 務 員 薪 酬 是 否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大 致 相 若 年 度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3. 年 度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於 一 九 七 四 年 首 次 進 行, 目 的 是 確 定 私 營 機 構 的 按 年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結 果, 即 三 個 薪 3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在 扣 除 公 務 員 的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後, 會 得 出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作 為 每 年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的 其 中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扣 除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的 做 法,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開 始 實 行 這 個 做 法 以 及 計 算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時 一 併 計 入 私 營 機 構 的 級 內 遞 增 薪 額 和 勞 績 獎 賞 的 做 法, 都 是 按 照 一 九 八 八 年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及 有 關 事 宜 調 查 委 員 會 ( 一 九 八 八 年 調 查 委 員 會 ) 的 建 議 而 實 行 的 一 九 八 八 年 調 查 委 員 會 認 為, 如 果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包 括 私 營 機 構 的 級 內 遞 增 薪 額 和 勞 績 獎 賞, 則 為 公 平 起 見, 亦 須 扣 減 公 務 員 的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4. 自 一 九 八 三 年 開 始, 年 度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一 直 由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 薪 趨 會 ) 授 權 進 行, 並 且 予 以 監 督 薪 趨 會 由 三 方 代 表 組 成, 包 括 四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職 方 的 代 表 兩 個 與 公 務 員 薪 俸 4 及 服 務 條 件 事 宜 相 關 的 獨 立 諮 詢 組 織 的 代 表 以 及 政 府 官 員 每 年 在 進 行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前, 薪 趨 會 均 會 檢 討 和 議 定 調 查 方 法 及 調 查 範 圍, 然 後 向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薪 常 會 ) 提 交 有 關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的 建 議, 以 供 薪 常 會 通 過 薪 常 會 在 考 慮 薪 趨 會 的 建 議 後, 會 向 政 府 提 交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的 建 議, 以 供 考 慮 在 獲 得 薪 常 會 通 過 和 政 府 支 持 後, 薪 趨 會 便 會 授 權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進 行 年 度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3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是 指 給 予 仍 未 達 至 其 職 級 頂 薪 點 的 公 務 員 的 增 薪 額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佔 總 薪 金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4 該 兩 個 獨 立 諮 詢 組 織 為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薪 常 會 ) 及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紀 常 會 ) 2

每 年 薪 酬 調 整 的 流 程 5. 在 年 度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完 成 後, 政 府 會 邀 請 行 政 會 議, 在 考 慮 包 括 以 下 的 相 關 因 素 後, 就 向 四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職 方 提 出 的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提 供 意 見 -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香 港 經 濟 狀 況 生 活 費 用 的 變 動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職 方 對 薪 酬 調 整 的 要 求 公 務 員 士 氣 倘 若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與 職 方 的 薪 酬 調 整 要 求 有 所 不 同, 政 府 會 再 次 諮 詢 職 方, 然 後 就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尋 求 行 政 會 議 的 決 定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A 6. 依 照 上 文 第 4 段 所 載 的 既 定 安 排, 薪 趨 會 在 授 權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進 行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前 檢 討 和 議 定 了 調 查 方 法 薪 常 會 及 政 府 全 盤 接 納 薪 趨 會 就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所 提 的 建 議 薪 趨 會 亦 已 確 保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依 照 既 定 機 制 和 議 定 的 方 法 進 行,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A 7.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調 查 期 涵 蓋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二 日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的 12 個 月 薪 趨 會 在 調 查 中 蒐 集 了 109 間 公 司 共 151 934 名 僱 員 ( 包 括 8 0 間 規 模 較 大 公 司 的 1 50 075 名 僱 員 和 2 9 間 規 模 較 小 公 司 的 1 859 名 僱 員 ) 的 基 本 薪 金 和 額 外 酬 金 的 調 整 數 據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結 果 載 列 如 下 - 3

薪 金 級 別 5 基 本 薪 金 指 標 [A] 額 外 酬 金 指 標 [B]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A] + [B] 高 層 4.38% 0.90 % 5.28% 中 層 5.19% 0.50% 5.69% 低 層 4.91 % - 0.01% 4.90% 6 8. 按 照 既 定 做 法, 薪 趨 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舉 行 會 議, 審 議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結 果 會 上, 全 部 1 2 名 出 席 會 議 的 委 員 均 確 認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結 果 ( 即 確 定 該 調 查 遵 照 議 定 的 方 法 進 行 ), 當 中 只 有 香 港 政 府 華 員 會 有 保 留 地 確 認 調 查 結 果 7 9. 薪 趨 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向 政 府 呈 交 調 查 報 告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如 下 - 薪 金 級 別 5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C]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D]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C] [D] 高 層 5.28% 1.09 % 4. 19% 中 層 5.69% 1.01% 4.68% 低 層 4.90% 1.82% 3.08% 5 6 7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中, 三 個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幅 分 別 為 - (a) 高 層 : 總 薪 級 表 第 33 點 以 上 至 一 般 紀 律 人 員 ( 主 任 級 ) 薪 級 表 第 39 點 或 同 等 薪 點, 即 62,236 元 至 127,250 元 ; (b) 中 層 : 總 薪 級 表 第 10 至 33 點 或 同 等 薪 點, 即 20, 305 元 至 62,235 元 ; 以 及 (c) 低 層 : 總 薪 級 表 第 10 點 以 下 或 同 等 薪 點, 即 低 於 20,305 元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是 基 本 薪 金 指 標 與 額 外 酬 金 指 標 的 總 和 基 本 薪 金 指 標 涵 蓋 基 於 (a) 生 活 費 用 ;(b) 一 般 經 濟 繁 榮 和 公 司 業 績 ;(c) 薪 酬 市 值 一 般 變 動 ; 以 及 (d) 級 內 遞 增 薪 額 和 勞 績 獎 賞 而 給 予 僱 員 的 薪 金 調 整 額 外 酬 金 指 標 涵 蓋 基 本 薪 金 以 外 的 酬 金 調 整, 例 如 第 十 三 個 月 薪 金 年 終 花 紅 酬 金 佣 金 及 其 他 非 固 定 / 酌 情 發 放 / 一 次 過 發 放 的 花 紅 酬 金 等 兩 項 指 標 均 不 涵 蓋 附 帶 福 利 和 津 貼 ( 例 如 房 屋 津 貼 股 票 期 權 及 教 育 津 貼 等 ) 的 變 動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的 職 方 代 表 及 警 察 評 議 會 四 個 屬 會 中 其 中 三 個 屬 會 的 職 方 代 表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退 出 薪 趨 會 ( 警 司 協 會 除 外, 該 會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留 在 薪 趨 會 ), 但 薪 趨 會 秘 書 處 仍 繼 續 向 他 們 發 出 開 會 通 知 會 議 文 件 及 記 錄, 亦 邀 請 他 們 就 薪 趨 會 的 議 程 項 目 表 達 意 見, 並 保 證 他 們 的 意 見 會 獲 薪 趨 會 充 分 考 慮 不 過, 有 關 職 方 代 表 維 持 其 決 定, 未 有 參 與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故 此 亦 未 有 向 薪 趨 會 提 出 任 何 意 見 4

香 港 經 濟 狀 況 10. 香 港 經 濟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季 進 一 步 放 緩, 按 年 實 質 增 幅 只 有 0.8%, 預 計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全 年 會 有 1% 至 2% 增 長 儘 管 經 濟 放 緩, 但 勞 工 市 場 整 體 上 大 致 保 持 穩 定,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至 四 月 經 季 節 性 調 整 的 失 業 率 為 3.4%, 仍 處 於 低 水 平 在 低 失 業 率 的 環 境 下, 工 資 及 收 入 去 年 持 續 上 升, 名 義 升 幅 為 4% 至 6% 生 活 費 用 的 變 動 11.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的 12 個 月 內, 反 映 消 費 物 價 變 動 對 全 港 90% 住 戶 影 響 的 整 體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 相 較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只 分 別 涵 蓋 全 港 50% 30% 及 10% 的 住 戶 ) 平 均 為 2.7%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的 12 個 月 內, 整 體 及 基 本 綜 合 甲 8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見 下 表 -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整 體 2.7% 3.2% 2.6% 2.1% 基 本 2.5% 3.0% 2.5% 2.1% B 12. 二 零 一 六 年 全 年 的 整 體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預 測 為 2.3% 9 上 述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技 術 定 義 載 於 附 件 B, 以 供 參 考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13.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政 府 的 綜 合 盈 餘 為 144 億 元, 相 等 於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0.6%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底, 財 政 儲 備 為 8,4 29 億 元, 相 等 於 23 個 月 的 政 府 開 支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預 計 會 有 少 量 綜 合 盈 餘 114 億 元, 相 等 於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0.5% 根 據 最 新 的 中 期 財 政 預 測, 政 府 在 中 期 的 財 政 狀 況 會 維 持 穩 健, 但 二 零 一 八 至 一 九 年 度 及 二 零 一 九 至 二 零 年 度 的 綜 合 帳 目 將 會 錄 得 赤 字, 主 要 由 於 政 府 就 醫 療 改 革 和 退 休 保 障 預 留 撥 款 長 遠 而 言, 由 於 人 口 老 化 及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假 如 政 府 開 支 的 增 速 持 續 8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公 布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月 報 (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份 ) 9 預 測 二 零 一 六 年 全 年 的 基 本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為 2% 5

超 越 政 府 收 入 及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增 速, 即 使 政 府 只 維 持 現 有 公 共 服 務 的 水 平, 預 計 在 約 十 年 內 便 會 出 現 結 構 性 赤 字 職 方 對 薪 酬 調 整 的 要 求 C 14. 四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職 方 對 薪 酬 調 整 的 要 求 ( 載 於 附 件 C ) 概 列 於 下 表 - 職 方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中 層 薪 金 級 別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I)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a) 香 港 政 府 華 員 會 4.19% 4.68% 4.68% (b) 香 港 海 外 公 務 員 協 會 5.28%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c) 香 港 高 級 公 務 員 協 會 5.28%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II) 警 察 評 議 會 5.60% (III)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5.68% (IV)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4.68% 1 5. 職 方 對 薪 酬 調 整 的 要 求 簡 述 如 下 - (a) 香 港 政 府 華 員 會 ( 該 會 是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和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的 屬 會 ) 要 求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加 薪 4.19%, 中 層 及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加 薪 4.68%, 與 政 府 提 出 的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相 同 ; (b) 香 港 高 級 公 務 員 協 會 和 香 港 海 外 公 務 員 協 會 (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另 外 兩 個 屬 會 ) 認 為 扣 除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的 做 法 應 予 廢 止, 因 此 提 出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加 薪 幅 度 應 按 照 該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 即 5.28%); ( c ) 警 察 評 議 會 職 方 因 應 其 獨 立 進 行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結 果, 要 求 全 體 公 務 員 劃 一 加 薪 5.6%, 並 強 調 從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扣 除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是 完 全 不 恰 當 及 不 公 平 ; (d)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職 方 經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後, 要 求 全 體 公 務 員 劃 一 加 薪 5.68 %; 及 6

( e )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職 方 要 求 政 府 採 取 調 高 安 排, 按 中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 即 4.68%) 調 整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員 工 士 氣 1 6. 多 個 工 會 提 出, 由 於 市 民 對 公 務 員 的 期 望 越 來 越 高, 加 上 工 作 量 日 增, 要 保 持 員 工 士 氣, 必 須 作 出 合 理 的 加 薪 安 排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1 7. 經 考 慮 上 文 第 6 至 1 6 段 所 列 出 的 因 素 後, 署 理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決 定 向 職 方 提 出 以 下 的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 薪 金 級 別 公 務 員 人 數 10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首 長 級 1 356 不 適 用 11 4.19% 高 層 18 732 4.19% 4.19% 中 層 116 346 4.68% 4.68% 低 層 29 519 3.08% 4.68% 1 8. 總 括 而 言,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等 同 各 相 關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但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會 作 出 調 高 安 排 此 外, 由 於 年 度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並 不 涵 蓋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按 照 自 一 九 八 九 至 九 零 年 度 以 來 沿 用 的 做 法, 他 們 的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與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相 同 19. 為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公 務 員 而 作 的 調 高 安 排,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起 按 照 一 九 八 八 年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而 實 行, 其 中 一 個 理 據 是, 對 最 低 薪 的 員 工 而 言, 政 府 應 屬 善 待 僱 員 的 僱 主 自 此, 10 11 數 字 反 映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情 況, 並 包 括 約 19 700 名 借 調 到 或 任 職 於 以 營 運 基 金 形 式 運 作 的 部 門 受 資 助 機 構 或 其 他 公 營 機 構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並 不 涵 蓋 在 私 營 機 構 收 取 與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同 等 薪 酬 的 僱 員 職 方 提 出 的 薪 酬 調 整 要 求, 亦 不 包 括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7

除 數 年 基 於 特 殊 考 慮 有 所 例 外, 每 當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較 中 層 薪 金 級 別 為 低 時, 政 府 在 考 慮 該 年 的 特 定 情 況 後, 都 會 引 用 調 高 安 排 今 年 引 用 調 高 安 排, 同 樣 是 在 考 慮 了 今 年 特 定 的 情 況 後 而 作 出 的 決 定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的 生 效 日 期 2 0. 按 照 既 定 做 法, 署 理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決 定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的 生 效 日 期 追 溯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D 2 1.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並 不 適 用 於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或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 除 按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資 助 學 校 界 別 的 教 學 及 相 關 人 員 ) 有 關 的 政 策 背 景 載 述 於 附 件 D 影 響 2 2.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符 合 基 本 法, 包 括 有 關 人 權 的 條 文 方 案 亦 對 環 境 家 庭 生 產 力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沒 有 影 響, 亦 不 涉 及 性 別 議 題 2 3. 預 計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 如 落 實 執 行 的 話 ) 對 公 務 員 和 資 助 機 構 的 按 年 財 政 影 響 如 下 - 8

以 百 萬 元 為 單 位 (a) 公 務 員 4,159 12 (b)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13 ( c ) 資 助 機 構 4,720 14 ( d ) 輔 助 部 隊 10 合 計 8,925 36 24. 公 務 員 佔 總 勞 動 人 口 約 4%, 他 們 的 薪 酬 佔 本 港 經 濟 體 系 中 僱 員 薪 酬 總 額 約 7% 公 務 員 和 資 助 機 構 僱 員 的 薪 酬 總 額, 佔 本 港 經 濟 體 系 中 僱 員 薪 酬 總 額 約 16% 由 於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與 去 年 私 營 機 構 的 薪 酬 調 整 大 致 相 若, 因 此 應 對 整 體 人 力 市 場 的 影 響 極 少 薪 酬 調 整 對 通 脹 的 影 響 亦 屬 輕 微 宣 傳 安 排 2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在 今 天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七 日 ) 較 早 前 已 向 四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職 方 提 出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當 局 會 於 今 天 稍 後 發 出 新 聞 稿 並 安 排 發 言 人 回 答 傳 媒 查 詢 查 詢 2 6. 有 關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的 查 詢, 可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張 沛 先 生 聯 絡 ( 電 話..2810 311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七 日 12 13 14 這 數 字 包 括 約 19 700 名 借 調 到 或 任 職 於 以 營 運 基 金 形 式 運 作 的 部 門 受 資 助 機 構 或 其 他 公 營 機 構 的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所 引 致 的 額 外 開 支, 數 額 約 為 3 億 9,400 萬 元 這 個 數 字 亦 包 括 支 付 予 在 2016-17 年 度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的 預 計 額 外 退 休 金 開 支, 數 額 約 為 5 億 7,100 萬 元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並 非 公 務 員 不 過, 根 據 政 府 的 一 貫 政 策,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也 適 用 於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不 包 括 借 調 到 或 任 職 於 資 助 機 構 的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所 引 致 的 財 政 開 支, 有 關 款 額 包 括 在 上 述 (a) 項 內 9

附 件 A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機 制 成 員 包 括 : 年 度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由 薪 趨 會 授 權 進 行 薪 趨 會 由 三 方 組 成, (a) 四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職 方 的 代 表 ( 共 十 名 ); (b) 薪 常 會 和 紀 常 會 的 代 表 ( 三 名 ); 以 及 (c) 政 府 代 表 ( 兩 名 )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秘 書 長 亦 是 其 中 一 名 委 員 2.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蒐 集 各 主 要 經 濟 行 業 內 參 與 調 查 機 構 的 僱 員 的 基 本 薪 金 和 額 外 酬 金 ( 例 如 第 十 三 個 月 薪 金 年 終 花 紅 酬 金 / 佣 金 及 其 他 非 固 定 / 酌 情 發 放 / 一 次 過 發 放 的 花 紅 酬 金 等 ) 的 按 年 變 動 基 於 下 列 因 素 而 給 予 僱 員 的 薪 金 調 整 均 包 括 在 內 : (a) 生 活 費 用 ; (b) 一 般 經 濟 繁 榮 和 公 司 業 績 ; (c) 薪 酬 市 值 一 般 變 動 ; 以 及 (d) 級 內 遞 增 薪 額 和 勞 績 獎 賞 附 帶 福 利 和 現 金 津 貼 ( 如 房 屋 津 貼 ) 的 改 變, 以 及 因 內 外 對 比 關 係 而 作 出 的 薪 酬 調 整, 及 / 或 為 遵 守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規 定 而 作 出 的 薪 酬 調 整, 均 不 會 計 入 薪 酬 趨 勢 指 標 內 1 1 因 外 部 對 比 關 係 而 作 出 的 調 整, 是 指 因 應 其 他 公 司 支 付 予 同 類 工 作 的 薪 金 而 給 予 公 司 內 某 一 特 定 類 別 僱 員 的 薪 金 調 整

3. 從 規 模 較 大 ( 僱 用 至 少 100 名 員 工 ) 的 公 司 和 規 模 較 小 ( 僱 用 50 至 99 名 員 工 ) 的 公 司 蒐 集 所 得 的 薪 酬 調 整 數 據, 會 分 別 按 75% 和 25% 的 比 重 整 合 有 關 數 據 會 按 三 個 薪 金 級 別 ( 即 高 層 中 層 及 低 層 ) 整 理, 然 後 按 上 述 比 重 為 每 個 薪 金 級 別 計 算 出 基 本 薪 金 指 標 和 額 外 酬 金 指 標 4. 各 個 薪 金 級 別 的 兩 個 指 標 的 總 和, 便 是 該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每 個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在 扣 除 相 關 的 公 務 員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 即 給 予 仍 未 達 至 其 職 級 頂 薪 點 的 公 務 員 的 增 薪 額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佔 總 薪 金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 後, 便 得 出 該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方 法 5. 每 年 進 行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前, 薪 趨 會 都 會 檢 討 和 議 定 調 查 方 法 和 調 查 範 圍 在 進 行 檢 討 期 間, 薪 趨 會 已 研 究 並 討 論 由 各 工 會 提 出 有 關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的 所 有 事 項, 並 已 接 納 職 方 的 建 議, 把 參 與 調 查 的 公 司 內 因 公 司 政 策 而 只 能 按 比 例 ( 即 按 他 們 在 該 年 內 為 公 司 服 務 的 時 間 ) 獲 得 薪 酬 調 整 的 新 聘 僱 員 剔 除 2 6. 除 上 述 改 變 外, 薪 趨 會 同 意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沿 用 二 零 一 五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方 法 薪 常 會 和 政 府 完 全 接 納 薪 趨 會 的 觀 點, 並 無 提 出 其 他 意 見 薪 趨 會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的 會 議 上, 正 式 授 權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進 行 二 零 一 六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2 過 往,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只 會 剔 除 因 公 司 政 策 而 不 獲 任 何 薪 酬 調 整 的 新 聘 僱 員, 而 只 按 比 例 獲 得 薪 酬 調 整 的 新 聘 僱 員 則 包 括 在 內 2

附 件 B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數 字 的 技 術 定 義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是 一 個 反 映 住 戶 通 常 購 買 的 消 費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價 格 水 平 變 動 情 況 的 指 標 政 府 統 計 處 負 責 編 製 以 下 各 項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數 列, 以 反 映 消 費 物 價 變 動 對 不 同 開 支 範 圍 住 戶 的 影 響 :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 反 映 消 費 物 價 變 動 對 整 體 住 戶 ( 即 每 月 開 支 範 圍 介 乎 5,6 00 元 至 79,200 元 ( 調 整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價 格 水 平 ) ) 的 影 響 ;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 對 象 屬 較 低 開 支 範 圍 的 住 戶 ( 即 每 月 開 支 範 圍 介 乎 5,6 00 元 至 2 2,800 元 ( 調 整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價 格 水 平 )), 約 佔 全 部 住 戶 50%; 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 對 象 屬 中 等 開 支 範 圍 的 住 戶 ( 即 每 月 開 支 範 圍 介 乎 22,800 元 至 39,400 元 ( 調 整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價 格 水 平 )), 約 佔 全 部 住 戶 30%; 及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 對 象 屬 較 高 開 支 範 圍 的 住 戶 ( 即 每 月 開 支 範 圍 介 乎 39,400 元 至 79,200 元 ( 調 整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價 格 水 平 )), 約 佔 全 部 住 戶 10% 2. 政 府 自 二 零 零 七 年 起 推 行 多 項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根 據 國 際 指 引,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應 反 映 消 費 者 就 該 指 數 所 涵 蓋 範 疇 內 的 消 費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實 付 開 支 當 中 記 錄 的 開 支 和 價 格, 應 該 是 消 費 者 所 支 付 的, 並 已 計 及 所 有 折 扣 補 貼 及 大 部 分 回 贈 ( 即 使 是 傾 向 某 群 組 的 或 附 有 條 件 的 ) 因 此, 所 有 紓 困 措 施 的 影 響 應 盡 可 能 反 映 於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中 1 3. 另 一 方 面, 剔 除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的 影 響 後 而 計 算 出 來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可 反 映 基 本 通 脹 趨 勢, 有 助 作 各 種 分 析 用 途, 故 亦 有 需 要 編 製 一 般 而 言, 整 體 和 基 本 是 用 以 分 別 表 示 剔 除 所 有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前 和 剔 除 後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整 體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反 映 住 戶 通 常 購 買 的 消 費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實 際 價 格 水 平 變 動 ; 而 基 本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則 反 映 剔 除 政 府 紓 困 措 施 的 影 響 後 的 假 設 情 況 1 影 響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包 括 (a) 公 營 房 屋 租 金 豁 免 ;(b) 差 餉 寬 減 ;(c) 電 費 補 貼 ; 及 (d) 豁 免 僱 員 再 培 訓 徵 款 雖 然 近 年 尚 有 其 他 例 如 退 稅 等 的 紓 困 措 施, 但 由 於 計 算 消 費 物 價 變 動 的 消 費 商 品 / 服 務 類 別 並 不 包 括 繳 交 稅 款, 因 此 有 關 措 施 不 會 對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構 成 直 接 影 響

叫 A 耐 阿 叫 恥. 呵 m ML 恤 ll rli Chinese version only 只 附 中 文 版 Annex C 附 件 C 本 晶 桔 號 :SS/DSCCIP 3 車 品 格 說 :CSBCRIPGI 牛 的 5 叫0 01/77 香 港 添 為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西 其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張 雲 正 先 生, I JP 紀 律 部 隊 評 犧 會 ( 司也 方 Disciplined Servtc 輯 Consultative Council {staff Side) 眩, 嘲 革路, ll,,twl 呵, C 帥, 間, E 前卻噱冊, 闕, Offl 闡 趾 z Tint MeiAvenuo, T 風 旭 司 已 訝 啤 Kong T,L.Nn.:211101703 E 祖 110.z 自 7 曲 張 局 長 : 二 零 一 大 至 一 七 年 度 公 務 員 辦 酬 調 控 ' 謝 謝 你 2016 年 5 月 13 白 的 來 信, 紀 評 ( 職 方 ) 認 為 薪 酬 增 格 理 應 能 維 持 公 務 員, 的 基 本 購 買 力, 並 護 公 務 員 分 享 盟 濟 成 呆 故 此, 參 照 香 港 的 經 I 濟 增 長 成 呆 和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紀 富于 ( 職 方 ) 認 為 2016 1 至 2017 ι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增 蜻 幅 度 應 劃 一 不 少 於 5.. 68% 紀 評 C 戰 方 希 望 政 府 在 釐 定 年 度 公 務 員 嶄: 幅 調 整 時 能 充 份 考 慮 各 頃 因 素, 例 如 香 港 經 濟 狀 況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生 活 實 用 的 變 動 公 務 員 土 氣, 以 及 職 方 的 薪 酬 調 整 要 求 v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 戰 方 ) 主 席 果 仲 池 國 二 零 -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WijR 骨 恤, 棚恥- Go 嗯, 冒 冒咽, Jbi,ll<nl m 如 咧 lub'unl 間 制 耐 普通讀妞,數風覽 11,.. 呵, 個... 閉... 前 會... A... b OII.. Oihm 間 ι 的 帥 伽 叫 放甜食行棍,雖盒 學鈕,會 筒, 哪 管 軍 車 離!il1IJ: 驛 廚.. Gltl'ffll 阻.. 時,... AI-OJll,.nA o血,i 州 州 儒,當"' 辦 na..i 1Wff 羽 岫 問 m.. 鳴 啥.. 問 血 M 岫 叫 叫 M h C 叫 他 闕,t 時... 恥 國.E 題艘魚 時饋,除飛機核, G 糊 苟 且 鞠 州 時切 -岫 i\11'0'111n.t... ici... 伽由 a 酬 叫 一 M 間 協 一

附 件 D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的 適 用 性 建 議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並 不 適 用 於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有 關 政 策 背 景 如 下 : (a)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 行 政 會 議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通 過,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薪 酬 按 照 另 一 套 獨 立 機 制 調 整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將 討 論 應 如 何 調 整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薪 酬, 並 會 考 慮 包 括 公 務 員 最 終 的 薪 酬 調 整 決 定 在 內 的 一 籃 子 因 素 在 收 到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當 局 將 邀 請 行 政 會 議 另 行 作 出 決 定 (b)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 包 括 主 要 官 員 副 局 長 和 局 長 政 治 助 理 ) 有 一 套 獨 立 於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政 策 本 文 件 所 載 的 建 議 不 適 用 於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c)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由 個 別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聘 用, 主 要 從 事 季 節 性 有 時 限 或 非 全 職 的 工 作, 或 服 務 模 式 在 檢 討 中 或 很 可 能 出 現 轉 變 的 工 作 由 於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管 理 安 排 有 別 於 公 務 員, 故 本 文 件 所 載 的 建 議 及 有 關 薪 酬 調 整 的 最 終 決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d)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除 按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資 助 學 校 界 別 的 教 學 和 相 關 人 員 外, 政 府 一 般 並 不 參 與 訂 定 或 調 整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 例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非 政 府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以 及 接 受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撥 款 的 院 校 等 ) 的 薪 酬 這 是 有 關 機 構 作 為 僱 主 與 其 僱 員 之 間 的 事 因 此, 政 府 不 會 直 接 把 適 用 於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套 用 於 資 助 機 構 然 而, 根 據 既 定 做 法, 對 於 那 些 按 包 括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因 子 在 內 的 現 行 撥 款 方 程 式 調 整 資 助 金 額 的 資 助 機 構, 在 公 務 員 薪 酬 作 出 調 整 時, 政 府 亦 會 調 整 這 些 機 構 的 資 助 金 額 撥 備 一 如 往 年, 資 助 金 額 的 額 外 撥 備 一 般 會 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的 加 權 平 均 數 1 而 調 整 個 別 的 資 助 機 構 作 為 僱 主, 可 決 定 應 否 和 如 何 調 整 其 員 工 的 薪 酬 待 行 政 會 議 就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作 出 決 定, 並 經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後, 我 們 會 透 過 有 關 的 管 制 人 員 提 醒 相 關 資 助 機 構, 政 府 所 增 加 的 資 助 金 額, 旨 在 讓 資 助 機 構 有 空 間 調 整 員 工 的 薪 酬 1 如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確 實 按 建 議 調 整, 則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的 加 權 平 均 數 為 4.5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