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HUATAI MOTOR GROUP Co.,Ltd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F405)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公 告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主 承 销 商 / 簿 记 管 理 人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三 十 一 层 ) 2016 年 4 月 12 日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重 要 提 示 1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公 司 本 公 司 或 华 泰 汽 车 )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50 亿 元 ( 含 50 亿 元 ) 公 司 债 券 已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600 号 文 核 准 本 次 债 券 采 用 分 期 发 行 方 式,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以 下 简 称 本 期 债 券 ) 发 行 金 额 为 20 亿 元 2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公 开 发 行 面 值 200,000 万 元 公 司 债 券, 每 张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共 计 2,000 万 张, 发 行 价 格 为 100 元 / 张 3 经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公 国 际 )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评 级 展 望 为 稳 定, 本 次 债 券 的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为 AA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年 末 净 资 产 为 1,216,036.87 万 元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数 ), 最 近 一 期 末 净 资 产 为 1,257,849.10 万 元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未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数 ) 债 券 上 市 前,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80,354.99 万 元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平 均 值 ), 预 计 不 少 于 本 期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发 行 人 在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财 务 指 标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4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为 5 年, 附 第 3 年 末 公 司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及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5 担 保 人 及 担 保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6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询 价 区 间 为 5.4%-6.4%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将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簿 记 结 果, 由 发 行 人 和 簿 记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协 商 一 致 在 利 率 询 价 区 间 内 确 定 发 行 人 和 簿 记 管 理 人 将 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 (T-1 日 ) 以 簿 记 建 档 的 方 式 向 网 下 合 格 投 资 者 进 行 利 率 询 价, 并 根 据 询 价 簿 记 情 况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的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和 簿 记 管 理 人 将 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 (T 日 )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1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的 票 面 利 率,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7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采 取 网 下 面 向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 的 方 式 网 下 申 购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情 况 进 行 债 券 配 售 具 体 发 行 安 排 将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配 售 原 则 详 见 本 公 告 三 网 下 发 行 中 ( 六 ) 配 售 8 网 下 发 行 仅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通 过 向 主 承 销 商 提 交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的 方 式 参 与 网 下 询 价 申 购 每 个 合 格 投 资 者 网 下 最 低 认 购 单 位 为 10,000 手 (1,000 万 元 ), 超 过 10,000 手 的 必 须 是 10,000 手 (1,0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9 投 资 者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替 他 人 违 规 融 资 认 购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应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0 敬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本 公 告 中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发 行 数 量 发 行 时 间 认 购 办 法 认 购 程 序 认 购 价 格 和 认 购 款 缴 纳 等 具 体 规 定 11 发 行 人 将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尽 快 办 理 有 关 上 市 手 续, 本 期 债 券 具 体 上 市 时 间 另 行 公 告 12 发 行 完 成 后, 本 期 债 券 可 同 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系 统 和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上 市 交 易, 不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外 的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13 本 期 债 券 符 合 进 行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条 件, 本 期 债 券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关 申 请 尚 需 有 关 部 门 最 终 批 复, 具 体 折 算 率 等 事 宜 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4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事 宜 进 行 说 明, 不 构 成 针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任 何 投 资 建 议 投 资 者 欲 详 细 了 解 本 期 债 券 情 况, 请 仔 细 阅 读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该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已 刊 登 在 2016 年 4 月 12 日 (T-2 日 ) 的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相 关 资 料, 投 资 者 亦 可 到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查 询 15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其 他 事 宜,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视 需 要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及 时 公 告,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2
释 义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下 列 简 称 在 本 公 告 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 公 司 公 司 发 行 人 华 泰 汽 车 指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指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本 次 发 行 指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规 模 20 亿 元 ( 含 20 亿 元 )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英 大 证 券 指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交 所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机 构 中 证 登 上 海 分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下 询 价 日 (T-1 日 ) 指 2016 年 4 月 13 日, 即 本 次 发 行 网 下 询 价 ( 簿 记 建 档 ) 的 日 期 发 行 首 日 (T 日 ) 网 下 认 2016 年 4 月 14 日, 即 本 次 发 行 接 受 投 资 者 网 下 认 指 购 起 始 日 购 的 起 始 日 期 具 备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指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资 质 的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元 万 元 亿 元 指 无 特 别 说 明, 则 指 人 民 币 元 万 元 亿 元 3
一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 一 ) 本 期 债 券 主 要 条 款 1 债 券 主 体 :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 债 券 名 称 :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3 发 行 规 模 :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规 模 为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50 亿 元 ( 含 50 亿 元 ), 其 中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规 模 为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0 亿 元 ( 含 20 亿 元 ) 债 券 简 称 为 16 华 泰 01, 债 券 代 码 为 136378 4 债 券 票 面 金 额 及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每 张 票 面 金 额 为 100 元 本 期 债 券 按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5 债 券 品 种 和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为 5 年,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年 末 附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及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6 债 券 利 率 及 其 确 定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询 价 区 间 为 5.4%-6.4%,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本 次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7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 本 次 债 券 附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即 发 行 人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在 本 次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末 上 调 本 次 债 券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将 于 本 次 债 券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前 的 第 30 个 交 易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发 布 关 于 上 调 本 次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若 发 行 人 未 行 使 利 率 上 调 选 择 权, 则 本 次 债 券 后 续 期 限 票 面 利 率 仍 维 持 原 有 票 面 利 率 不 变 8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 本 次 债 券 设 置 了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即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次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后, 投 资 者 有 权 选 择 在 本 次 债 券 的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将 持 有 的 本 次 债 券 按 面 值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自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之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指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回 售 申 报 经 确 认 后 不 能 撤 销, 相 应 的 公 司 债 券 份 额 将 被 冻 结 交 易 ; 回 售 申 报 期 不 进 行 申 报 的, 则 视 为 放 弃 回 售 选 择 权, 继 续 持 有 并 接 受 上 述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决 定 9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次 债 券 在 登 记 机 构 4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托 管 记 载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质 押 等 操 作 10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期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金 自 本 金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支 付 将 按 照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来 统 计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单, 本 息 支 付 方 式 及 其 他 具 体 安 排 按 照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11 利 息 登 记 日 : 按 照 上 交 所 和 中 证 登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在 利 息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就 所 持 本 期 债 券 获 得 该 利 息 登 记 日 所 在 计 息 年 度 的 利 息 ( 最 后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 12 起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起 息 日 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4 月 14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13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21 年 每 年 的 4 月 14 日 为 上 一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交 易 日 ; 每 次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 14 到 期 债 权 登 记 日 : 本 期 债 券 2021 年 4 月 14 日 前 的 第 3 个 交 易 日 为 本 次 债 券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的 到 期 债 权 登 记 日 在 到 期 债 权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获 得 所 持 本 次 债 券 的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15 本 金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21 年 4 月 14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交 易 日 ; 顺 延 期 间 兑 付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 16 发 行 方 式 : 本 次 债 券 为 分 期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采 取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为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17 发 行 对 象 及 配 售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网 下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风 险 识 别 和 承 担 能 力, 知 悉 并 自 行 承 担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并 符 合 下 列 资 质 条 件 :(1) 经 有 关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金 融 机 构, 包 括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商 业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和 信 托 公 司 等 ;(2) 上 述 金 融 机 构 面 向 投 资 者 发 行 的 理 财 产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基 金 及 基 金 子 公 司 产 品 期 货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保 险 产 品 信 托 产 品 ;(3)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5
者 (QFII)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RQFII);(4)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基 金, 慈 善 基 金 等 社 会 公 益 基 金 ;(5) 经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经 其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6)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合 伙 企 业 ;(7) 名 下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产 品 期 货 权 益 等 )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8)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合 格 投 资 者 本 期 债 券 不 安 排 向 公 司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18 担 保 情 况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19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银 行 :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通 州 支 行 20 专 项 偿 债 账 户 银 行 :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通 州 支 行 21 信 用 级 别 及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 经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次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 22 承 销 方 式 : 主 承 销 商 代 销 23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4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 发 行 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次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符 合 进 行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条 件, 本 期 债 券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关 申 请 尚 待 相 关 机 构 批 准, 具 体 折 算 率 等 事 宜 按 照 上 交 所 与 登 记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5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拟 偿 还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和 补 充 公 司 营 运 资 金 26 上 市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后, 在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27 拟 上 市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28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次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二 ) 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的 时 间 安 排 : 日 期 T-2 日 (2016 年 4 月 12 日 ) 工 作 事 项 刊 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公 告 评 级 报 告 6
T-1 日 网 下 询 价 簿 记 建 档 日 (2016 年 4 月 13 日 ) 确 定 票 面 利 率 T 日 公 告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2016 年 4 月 14 日 ) 网 下 认 购 日 起 始 日 网 下 认 购 截 止 日 T+1 日 网 下 合 格 投 资 者 在 当 日 16:00 前 将 认 购 款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2016 年 4 月 15 日 ) 指 定 的 专 用 收 款 账 户 T+2 日 公 告 发 行 结 果 日 (2016 年 4 月 18 日 ) 注 : 上 述 日 期 均 为 交 易 日,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发 行,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及 时 公 告, 修 改 发 行 日 程 二 网 下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利 率 询 价 ( 一 ) 网 下 投 资 者 本 次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对 象 为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二 )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及 票 面 利 率 确 定 方 法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询 价 区 间 为 5.4%-6.4%, 最 终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由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在 上 述 预 设 范 围 内 协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前 3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固 定 不 变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第 3 年 末, 如 公 司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为 债 券 存 续 期 前 3 年 票 面 年 利 率 加 上 上 调 基 点,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2 年 固 定 不 变 ; 若 公 司 未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2 年 票 面 利 率 仍 维 持 原 有 票 面 利 率 不 变 ( 三 ) 询 价 时 间 本 期 债 券 簿 记 建 档 申 购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13 日 (T-1 日 ) 参 与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2016 年 4 月 13 日 (T-1 日 )14:00 至 16:00 间 将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一 )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 四 ) 申 购 办 法 7
1 填 制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拟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可 以 从 发 行 公 告 所 列 示 的 网 站 下 载 网 下 认 购 申 请 表, 并 按 要 求 正 确 填 写 填 写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应 注 意 : (1) 应 在 发 行 公 告 所 指 定 的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范 围 内 填 写 申 购 利 率 ; (2) 每 一 份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最 多 可 填 写 5 个 申 购 利 率, 申 购 利 率 可 不 连 续 ; (3) 填 写 申 购 利 率 时 精 确 到 0.01%; (4) 申 购 利 率 应 由 低 到 高 按 顺 序 填 写 ; (5)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必 须 是 1,0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 (6)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是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者 的 最 大 投 资 需 求 每 一 合 格 投 资 者 在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中 填 入 的 最 大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规 模 ; (7) 每 家 合 格 投 资 者 只 能 提 交 一 份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如 合 格 投 资 者 提 交 两 份 以 上 ( 含 ) 两 份, 则 以 最 后 到 达 的 为 准, 之 前 的 均 无 效 2 提 交 参 与 询 价 与 认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在 2016 年 4 月 13 日 ( T-1 日 )14:00 至 16:00 间 将 以 下 文 件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 (1) 填 妥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 (2)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根 据 询 价 情 况 要 求 投 资 者 提 供 其 他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投 资 者 填 写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一 旦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不 得 撤 回 合 格 投 资 者 如 需 对 已 提 交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处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进 行 修 改 的, 须 征 得 簿 记 管 理 人 的 同 意, 方 可 进 行 修 改 并 8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修 改 后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联 系 人 : 谢 明 陈 立 思 传 真 :0755-83007150 0755-83007072 电 话 :0755-83007352 0755-83001200 3 利 率 确 定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结 果 在 预 设 的 利 率 区 间 内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并 将 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 (T 日 ) 在 上 交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将 按 上 述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三 网 下 发 行 ( 一 ) 发 行 对 象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二 ) 发 行 数 量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为 20 亿 元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认 购 的 每 个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最 低 认 购 数 量 为 10,000 手 (100 万 张,1,000 万 元 ), 超 过 10,000 手 的 必 须 是 10,000 手 (100 万 张,1,0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每 一 合 格 投 资 者 在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中 填 入 的 最 大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总 额 ( 三 ) 发 行 时 间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网 下 发 行 的 期 限 为 2 个 交 易 日, 即 发 行 首 日 2016 年 4 月 14 日 (T 日 ) 的 9:00-17:00 2016 年 4 月 15 日 (T+1 日 ) 的 9:00-16:00 ( 四 ) 发 行 价 格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价 格 为 100 元 / 张 ( 五 ) 申 购 办 法 1 凡 参 与 网 下 认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必 须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尚 未 开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2016 年 4 月 13 日 ( T-1 日 ) 前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9
2 拟 参 与 网 下 认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通 过 向 主 承 销 商 传 真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 经 办 人 身 份 复 印 件 进 行 申 购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网 下 合 格 投 资 者 申 购 意 向, 根 据 网 下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售, 并 向 获 得 网 下 配 售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送 配 售 与 缴 款 通 知 书 ( 六 ) 配 售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结 果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售,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获 配 金 额 不 会 超 过 其 有 效 申 购 中 相 应 的 最 大 申 购 金 额 配 售 依 照 以 下 原 则 : 按 照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按 照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向 高 对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累 计, 当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或 等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高 申 购 利 率 确 认 为 发 行 利 率 ; 申 购 利 率 在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投 资 者 按 照 价 格 优 先 的 原 则 配 售 ; 申 购 利 率 相 同 且 在 该 利 率 上 的 所 有 申 购 不 能 获 得 足 额 配 售 的 情 况 下, 原 则 上 按 照 等 比 例 原 则 进 行 配 售, 同 时 适 当 考 虑 长 期 合 作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优 先 ( 七 ) 资 金 划 付 获 得 配 售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认 购 款 须 在 2016 年 4 月 15 日 (T+1 日 )16:00 前 足 额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的 收 款 账 户 划 款 时 请 注 明 合 格 投 资 者 全 称 和 16 华 泰 01 认 购 资 金 字 样, 同 时 向 主 承 销 商 传 真 划 款 凭 证 对 未 能 在 2016 年 4 月 15 日 (T+1 日 )16:00 前 缴 足 认 购 款 的 投 资 者,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取 消 其 认 购 收 款 单 位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337010100100235551 开 户 行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号 :309584005014 开 户 行 联 系 人 : 梁 司 杰 开 户 行 电 话 :0755-82989313 传 真 :0755-83026526 ( 七 ) 违 约 申 购 的 处 理 对 未 能 在 2016 年 4 月 15 日 (T+1 日 )16:00 前 缴 足 认 购 款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将 10
被 视 为 违 约 申 购,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取 消 其 认 购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处 置 该 违 约 投 资 者 申 购 要 约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并 有 权 进 一 步 依 法 追 究 违 约 投 资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认 购 费 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不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佣 金 过 户 费 印 花 税 等 费 用 五 风 险 揭 示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就 已 知 范 围 已 充 分 揭 示 本 次 发 行 可 能 涉 及 的 风 险 事 项, 详 细 风 险 揭 示 条 款 参 见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六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一 ) 发 行 人 名 称 :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F405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立 水 桥 甲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苗 小 龙 联 系 人 : 苗 小 龙 联 系 电 话 :010-61138666 传 真 :010-64941172-0205 ( 二 )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名 称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三 十 一 层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乙 18 号 院 1 号 楼 英 大 国 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骏 联 系 人 : 谢 明 修 瑞 雪 房 芮 羽 联 系 电 话 :0755-83007176 传 真 :0755-83007150 ( 本 页 以 下 无 正 文 ) 11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公 告 之 盖 章 页 ) 发 行 人 :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2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公 告 之 盖 章 页 ) 主 承 销 商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月 日 13
附 件 一 : 华 泰 汽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重 要 声 明 本 表 一 经 完 整 填 写 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署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传 真 至 薄 记 管 理 人 后, 即 构 成 申 购 人 发 出 的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要 约 基 本 信 息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经 办 人 姓 名 传 真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托 管 券 商 席 位 号 证 券 账 户 名 称 ( 上 海 )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 上 海 )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信 息 ( 询 价 利 率 区 间 5.4%-6.4%) 1 票 面 利 率 应 在 询 价 利 率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填 写, 最 小 变 票 面 利 率 (%)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 万 元 ) 动 单 位 为 0.01%;2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者 的 最 大 投 资 需 求 ;3 最 多 可 写 5 档 票 面 利 率 及 对 应 的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4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必 须 是 1,0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重 要 提 示 : 请 将 此 表 填 妥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 (T-1 日 )14:00 至 16:00 间 连 同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传 真 至 薄 记 管 理 人 处 申 购 传 真 :0755-83007150 0755-83007072; 咨 询 电 话 :0755-83007352 0755-83001200 申 购 人 在 此 承 诺 : 1 以 上 填 写 内 容 真 实 有 效 完 整 ; 2 申 购 人 的 申 购 资 格 本 次 申 购 行 为 及 本 次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其 他 适 用 于 自 身 的 相 关 法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已 就 此 取 得 所 有 必 要 的 内 外 部 批 准, 并 将 在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后 依 法 办 理 必 要 的 手 续 ; 3 本 次 最 终 申 购 金 额 为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表 中 不 高 于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的 询 价 利 率 对 应 的 最 大 有 效 的 申 购 金 额 ; 4 申 购 人 在 此 承 诺 接 受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制 定 的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申 购 规 则 ; 申 购 人 同 意 薄 记 管 理 人 按 照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表 的 申 购 金 额 最 终 确 定 其 具 体 配 售 金 额, 并 接 受 薄 记 管 理 人 所 确 定 的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和 相 关 费 用 的 安 排 ; 5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其 获 得 配 售, 则 有 义 务 按 照 配 售 与 缴 款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金 额 和 方 式, 将 认 购 款 足 额 划 至 薄 记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划 款 账 户 如 果 申 购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薄 记 管 理 人 有 权 处 置 该 违 约 申 购 人 订 单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同 时, 本 申 购 人 同 意 就 逾 时 未 划 部 分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向 主 承 销 商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主 承 销 商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6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遇 不 可 抗 力 监 管 者 要 求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本 次 发 行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在 经 与 主 管 机 关 协 商 后, 发 行 人 及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暂 停 或 终 止 本 次 发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14
填 表 说 明 :( 以 下 填 表 说 明 部 分 可 不 回 传, 但 应 被 视 为 本 发 行 公 告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填 表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 1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发 行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认 真 填 写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 2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填 写 : 一 般 法 人 填 写 其 营 业 执 照 中 的 注 册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填 写 基 金 简 称 + 证 基 + 证 监 会 同 意 设 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批 文 号 码,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填 写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号 码,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填 写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监 管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确 认 函 中 的 登 记 号 ; 3 有 关 票 面 利 率 和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规 定, 请 参 阅 发 行 公 告 相 关 内 容 ; 4 本 期 债 券 的 申 购 上 限 为 20 亿 元 ( 含 20 亿 元 ); 5 票 面 利 率 应 在 询 价 利 率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填 写,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1%; 6 每 个 询 价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必 须 是 1,0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 7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者 的 最 大 投 资 需 求 ; 8 票 面 利 率 及 申 购 金 额 填 写 示 例 ( 声 明 : 本 示 例 数 据 为 虚 设, 不 含 任 何 暗 示, 请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填 写 )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的 询 价 区 间 为 5.4%-6.40% 某 投 资 者 拟 在 不 同 票 面 利 率 分 别 申 购 不 同 的 金 额, 其 可 做 出 如 下 填 写 : 票 面 利 率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5.50% 1,000 5.60% 2,000 5.70% 5,000 5.80% 8,000 5.90% 10,000 上 述 报 价 的 含 义 如 下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高 于 或 等 于 5.9%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5.9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5.8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8,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5.8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5.7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5,000 万 元 ; 15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5.7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5.6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2,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5.6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5.5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1,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5.50% 时, 该 询 价 要 约 无 效 11 本 表 一 经 填 写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构 成 参 与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对 主 承 销 商 发 出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要 约 若 因 合 格 投 资 者 填 写 缺 漏 或 填 写 错 误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预 约 申 购 无 效 或 产 生 其 他 后 果, 由 合 格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12 投 资 者 填 写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一 旦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不 得 撤 回 合 格 投 资 者 如 需 对 已 提 交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处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进 行 修 改 的, 须 征 得 簿 记 管 理 人 的 同 意, 方 可 进 行 修 改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修 改 后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13 参 与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请 将 此 表 填 妥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在 本 发 行 公 告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连 同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14 投 资 者 须 通 过 以 下 传 真 号 码 以 传 真 方 式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送 送 达 一 概 无 效 投 资 者 传 真 后, 请 进 行 电 话 确 认 传 真 号 码 :0755-83007150 0755-83007072 确 认 电 话 :0755-83007352 0755-83001200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