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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 :CASM R2 颁 发 日 期 :2007 年 3 月 12 日 批 准 人 : 蒋 怀 宇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飞 行 标 准 司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修 订 记 录 版 次 日 期 修 订 内 容 首 次 颁 发 2002/12/31 CASM R1 2004/9/15 CASM R2 2007/3/12 (1) 改 正 错 别 字 和 错 误 的 表 格 名 称 ; (2) 按 照 民 航 总 局 机 构 的 变 革 修 订 第 一 卷 的 内 容 ; (3) 在 第 二 卷 增 加 了 对 审 查 报 告 质 量 审 查 的 要 求 ; (4) 第 五 卷 改 为 第 六 卷, 第 五 卷 改 为 维 修 审 查 标 准 的 统 一 并 增 加 第 三 章 维 修 许 可 审 查 标 准 的 内 部 审 核 (1) 第 1 卷 全 部 修 订 ; (2) 第 2 卷 第 3 卷 和 附 录 中 增 加 CCAR-121 部 工 作 的 内 容 ; (3) 第 2 卷 和 附 录 中 增 加 CCAR-147 部 工 作 的 内 容 ; (4) 原 第 五 卷 改 为 第 4 卷 第 4.6 章, 附 录 改 为 第 5 卷 ; (5) 全 部 重 新 排 版 批 准 人 : 蒋 怀 宇 签 名 : 职 务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司 长 CASMR2 - i -

有 效 页 清 单 有 效 页 清 单 章 节 页 码 颁 发 / 修 订 日 期 全 部 全 部 2007 年 3 月 12 日 - ii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目 录 修 订 记 录... i 有 效 页 清 单... ii 目 录...iii 说 明... 1 第 1 卷 一 般 资 料... 5 第 1.1 章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组 织 机 构... 6 第 1.2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8 第 1.3 章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12 第 1.4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法 规 文 件... 14 第 1.5 章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18 第 2 卷 合 格 审 定... 23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24 第 2.2 章 CCAR-91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合 格 审 定 ( 备 用 )... 99 第 2.3 章 航 空 器 维 修 单 位 审 定... 100 第 2.3.1 章 维 修 单 位 审 定 基 本 原 则... 100 第 2.3.2 章 国 内 维 修 单 位... 104 第 2.3.3 章 国 外 / 地 区 维 修 单 位... 144 第 2.4 章 航 空 器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审 定... 191 第 2.4.1 章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审 定 基 本 原 则... 191 第 2.4.2 章 国 内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195 第 3 卷 管 理 和 监 督... 239 第 3.1 章 CCAR-121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240 第 3.2 章 CCAR-91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 备 用 )... 261 第 3.3 章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单 位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262 第 3.3.1 章 维 修 单 位 管 理 和 监 督 基 本 原 则... 262 第 3.3.2 章 国 内 维 修 单 位... 264 第 3.3.3 章 国 外 / 地 区 维 修 单 位... 285 第 4 卷 调 查 处 罚 和 其 他... 291 第 4.1 章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 备 用 )... 292 第 4.2 章 公 众 举 报 事 件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 备 用 )... 293 CASMR2 - iii -

目 录 第 4.3 章 事 故 和 严 重 事 件 的 调 查 ( 备 用 )... 294 第 4.4 章 行 政 处 罚 的 实 施 ( 备 用 )... 295 第 4.5 章 维 修 管 理 指 令 的 颁 发 ( 备 用 )... 296 第 4.6 章 维 修 许 可 审 查 标 准 的 内 部 审 核... 297 第 5 卷 附 录... 301 附 录 1 表 格... 302 M0001... 303 M0002... 304 M0002E... 305 M0003... 306 M0004( 备 用 )... 307 M0005... 308 M1001...311 M1002... 315 M1003... 321 M1004... 323 M1005... 326 M1006( 备 用 )... 328 M1007... 329 M1008... 331 M1009... 333 M1010( 备 用 )... 336 M1011... 337 M1012... 343 M1013... 351 M1014... 355 M1015... 359 M1016... 362 M1017... 364 M1019... 366 M1020... 369 M1021( 备 用 )... 373 M1022... 374 - iv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M1023... 376 M1024... 384 M1025... 386 M1026... 388 M1027... 390 M1028... 397 M1029( 备 用 )... 401 M1030... 402 M1031... 404 M1032... 409 M2001...411 M2002... 412 M2003... 414 M2004... 415 M2005... 417 M2006... 418 M2007... 419 M2007a... 424 M2008... 425 M2009... 426 M2010... 427 M2011... 430 M2012... 431 M2013... 434 M2014... 436 M2015... 437 M2016... 438 M4001... 441 M4002... 442 M4003... 444 M4004... 445 M4005... 447 M4006... 448 CASMR2 - v -

目 录 M4007... 449 M4008... 454 M4009... 455 M4010... 456 IMST-145... 459 INV-1( 备 用 )... 469 - vi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说 明 1. 目 的 本 手 册 的 目 的 是 用 于 规 定 民 航 总 局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有 关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部 门 按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维 修 机 构 和 维 修 人 员 进 行 合 格 审 定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工 作 程 序 标 准, 也 给 出 了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有 关 的 航 空 器 事 故 和 事 件 调 查 执 行 行 政 处 罚 的 规 定 本 手 册 也 可 用 于 有 关 的 人 员 和 机 构 了 解 民 航 总 局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标 准, 以 在 接 受 民 航 总 局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有 关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时 更 好 地 配 合 并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也 可 用 于 监 督 民 航 总 局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在 进 行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工 作 是 的 公 正 性 2. 生 效 与 撤 销 本 工 作 手 册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于 2007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同 时 撤 销 2004 年 9 月 15 日 颁 发 的 CASM R1 3. 背 景 说 明 民 用 航 空 器 一 旦 得 到 适 航 证 并 投 入 使 用, 为 保 证 其 始 终 处 于 适 航 状 态 所 实 施 的 管 理 就 是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一 架 航 空 器 的 质 量 首 先 取 决 于 它 的 初 始 设 计 和 制 造, 但 在 整 个 营 运 过 程 中, 这 种 质 量 必 须 依 照 各 种 维 修 规 则 标 准 使 之 得 到 保 证 保 证 航 空 器 的 适 航 性 是 航 空 器 设 计 制 造 使 用 和 维 修 部 门 及 代 表 公 众 利 益 的 政 府 部 门 的 共 同 责 任 民 航 总 局 和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部 门 是 以 法 规 形 式 对 航 空 器 的 使 用 CASMR2-1 -

说 明 和 维 修 提 出 行 为 规 范 和 最 低 标 准, 并 通 过 对 有 关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进 行 批 准 管 理 和 监 督 ( 必 要 时 给 与 处 罚 ), 来 代 表 政 府 部 门 的 责 任 民 航 总 局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在 行 使 政 府 管 理 职 能 时, 代 表 的 是 公 众 利 益, 为 此, 首 先 自 身 的 行 为 要 规 范 公 平 公 正 并 做 到 标 准 统 一, 但 由 于 民 用 航 空 器 运 行 和 维 修 情 况 的 复 杂 性 和 多 样 性, 统 一 标 准 一 直 是 各 国 民 航 当 局 难 以 解 决 的 问 题 为 解 决 这 以 问 题,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作 为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的 决 策 机 构, 通 过 大 量 研 究 和 参 考 国 际 上 其 他 民 航 当 局 的 经 验, 并 结 合 我 国 的 实 际 特 点, 制 定 了 本 手 册, 并 在 手 册 中 对 工 作 程 序 系 统 化 规 范 化, 对 经 常 使 用 的 信 息 集 中 化, 对 工 作 表 格 统 一 化, 来 提 供 给 有 关 的 监 察 员 一 个 带 有 指 导 性 的 指 令 性 资 料, 以 取 代 各 自 制 定 工 作 程 序 和 标 准 上 述 说 明 并 不 代 表 本 手 册 能 彻 底 解 决 统 一 标 准 的 难 题, 手 册 中 仍 有 大 量 需 要 监 察 员 根 据 知 识 和 经 验 判 断 的 问 题 ; 另 外, 虽 然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会 根 据 经 验 积 累 逐 步 修 订 完 善, 但 随 着 航 空 器 维 修 的 发 展, 新 的 问 题 仍 会 不 断 出 现 因 此 遇 到 超 出 手 册 规 定 或 者 不 适 用 的 情 况 时, 需 要 各 级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部 门 和 监 察 员 及 时 向 飞 行 标 准 司 反 馈 有 关 信 息, 以 便 及 时 修 订 4. 手 册 的 制 订 修 订 和 批 准 本 手 册 由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持 续 适 航 维 修 处 负 责 制 订 和 修 订, 并 经 飞 行 标 准 司 司 长 批 准 后 生 效 5. 手 册 的 执 行 - 2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本 手 册 是 中 国 民 航 总 局 各 级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部 门 在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工 作 中 必 须 执 行 的 工 作 程 序, 为 统 一 管 理, 依 法 行 政, 除 行 政 管 理 程 序 外,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不 得 制 定 和 执 行 地 方 性 的 规 定 6. 手 册 的 分 发 本 手 册 由 民 航 总 局 飞 标 技 术 发 展 中 心 负 责 分 发 CASMR2-3 -

说 明 ( 此 页 有 意 留 白 ) - 4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1 卷 一 般 资 料 CASMR2-5 -

第 1.1 章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组 织 机 构 第 1.1 章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组 织 机 构 1. 简 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民 航 总 局 ) 是 直 属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负 责 民 航 事 业 发 展 的 方 针 政 策 战 略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政 府 机 构 民 航 总 局 以 两 级 政 府 三 级 机 构 的 方 式 实 施 安 全 管 理 两 级 政 府 包 括 民 航 总 局 机 关 和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三 级 机 构 是 指 民 航 总 局 机 关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和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地 方 安 全 管 理 监 督 办 公 室 作 为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所 属 或 者 派 出 机 构 不 作 为 独 立 的 行 政 主 体 民 航 总 局 机 关 ( 总 部 ) 内 设 办 公 厅 航 空 安 全 办 公 室 政 策 法 规 司 规 划 发 展 司 财 务 司 人 事 科 教 司 国 际 合 作 司 运 输 司 飞 行 标 准 司 航 空 器 适 航 审 定 司 机 场 司 公 安 局 党 委 办 公 室 ( 机 关 党 委 ) 纪 委 ( 监 察 局 ) 全 国 民 航 工 会 和 离 退 休 干 部 局, 另 外, 空 管 局 和 安 全 技 术 中 心 作 为 行 政 性 事 业 单 位 直 属 于 民 航 总 局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内 设 办 公 室 航 空 安 全 办 公 室 政 策 法 规 处 规 划 统 计 处 财 务 处 人 事 科 教 处 市 场 处 飞 行 标 准 处 适 航 维 修 处 航 务 管 理 处 航 空 卫 生 处 适 航 审 定 处 机 场 处 公 安 局 党 委 办 公 室 ( 机 关 党 委 ) 纪 检 监 察 处 工 会 和 离 退 休 干 部 处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局 下 设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民 航 东 北 地 区 局 下 设 沈 阳 吉 林 黑 龙 江 大 连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 6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室 民 航 华 东 地 区 局 下 设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青 岛 厦 门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民 航 中 南 地 区 局 下 设 广 州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西 海 南 深 圳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民 航 西 南 地 区 局 下 设 成 都 重 庆 贵 州 云 南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和 西 藏 自 治 区 管 理 局 民 航 西 北 地 区 局 下 设 西 安 甘 肃 宁 夏 和 青 海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民 航 新 疆 地 区 局 下 设 南 疆 和 北 疆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2. 组 织 机 构 图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办 公 厅 航 空 安 全 办 公 室 政 策 法 规 司 规 划 发 展 司 财 务 司 人 事 科 教 司 国 际 合 作 司 运 输 司 飞 行 标 准 司 航 空 器 适 航 审 定 司 机 场 司 公 安 局 党 委 办 公 室 纪 委 ( 监 察 局 ) 全 国 民 航 工 会 离 退 休 干 部 局 机 关 服 务 局 华 北 管 理 局 华 东 管 理 局 中 南 管 理 局 西 南 管 理 局 西 北 管 理 局 东 北 管 理 局 新 疆 管 理 局 北 京 监 管 办 天 津 监 管 办 河 北 监 管 办 山 西 监 管 办 内 蒙 监 管 监 办 上 海 监 管 办 江 苏 监 管 办 浙 江 监 管 办 安 徽 监 管 办 福 建 监 管 办 江 西 监 管 办 青 岛 监 管 办 厦 门 监 管 办 广 州 监 管 办 河 南 监 管 办 湖 北 监 管 办 湖 南 监 管 办 广 西 监 管 办 海 南 监 管 办 深 圳 监 管 办 成 都 监 管 办 重 庆 监 管 办 贵 州 监 管 办 云 南 监 管 办 西 藏 自 治 区 管 理 局 西 安 监 管 办 甘 肃 监 管 办 宁 夏 监 管 办 青 海 监 管 办 沈 阳 监 管 办 吉 林 监 管 办 黑 龙 江 监 管 办 大 连 监 管 办 北 南 疆 疆 监 监 管 管 办 办 CASMR2-7 -

第 1.2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1.2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1. 简 介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作 为 民 航 总 局 实 施 安 全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其 管 理 机 构 在 两 级 政 府 三 级 机 构 中 都 有 专 职 的 人 员 和 机 构 民 航 总 局 机 关 的 飞 行 标 准 司 作 为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的 决 策 机 构, 设 置 主 管 副 司 长 一 名 和 总 工 程 师 一 名, 并 设 置 持 续 适 航 维 修 处 具 体 实 施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作 为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的 执 行 机 构, 设 置 主 管 副 局 长 一 名 ( 一 般 为 主 管 安 全 副 局 长 ) 和 总 工 程 师 一 名, 并 设 置 适 航 维 修 处 具 体 实 施 地 方 安 全 管 理 监 督 办 公 室 作 为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的 日 常 监 督 机 构, 设 置 主 管 副 主 任 一 名 ( 一 般 为 主 管 安 全 副 主 任 ), 并 设 置 适 航 维 修 处 或 者 在 飞 行 标 准 处 设 置 维 修 监 察 员 具 体 实 施 2. 组 织 机 构 图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持 续 适 航 维 修 处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适 航 维 修 处 ( 或 飞 行 标 准 处 ) - 8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3. 管 理 职 责 3.1 飞 行 标 准 司 的 职 责 (1) 制 定 航 空 运 营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中 航 空 器 仪 表 和 设 备 要 求 航 空 器 维 修 等 方 面 的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管 理 对 有 关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执 行 (2) 制 定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机 构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合 格 审 定 的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管 理 对 有 关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执 行, 并 具 体 组 织 和 实 施 对 国 外 和 地 区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机 构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的 审 定 (3) 制 定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的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管 理 对 有 关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执 行, 并 具 体 组 织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的 考 试 和 签 发 (4) 建 立 民 用 航 空 器 运 行 中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的 收 集 和 管 理 系 统, 并 根 据 统 计 分 析 的 结 果 视 情 颁 发 维 修 管 理 信 息 或 指 令 (5) 开 展 航 空 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中 的 维 修 审 查 委 员 会 工 作, 颁 发 维 修 审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6) 制 定 维 修 监 察 员 的 培 训. 管 理 和 考 核 要 求 和 维 修 监 督 委 任 代 表 的 选 拔 培 训 和 管 理 政 策, 并 监 督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实 施 情 况 (7) 了 解 掌 握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和 外 国 政 府 民 航 当 局 有 关 航 空 器 维 修 和 适 航 管 理 规 章 标 准 方 面 的 信 息, 组 织 有 关 的 国 际 合 作 和 业 务 交 流 (8) 参 与 民 航 总 局 组 织 的 航 空 飞 行 事 故 调 查 CASMR2-9 -

第 1.2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9) 承 办 民 航 总 局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2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的 职 责 (1) 根 据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航 空 运 营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中 航 空 器 仪 表 和 设 备 要 求 航 空 器 维 修 等 方 面 的 检 查 审 批 和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有 关 检 查 审 批 和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的 实 施,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2) 根 据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机 构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合 格 审 定 的 检 查 审 批 和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有 关 检 查 审 批 和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的 实 施,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3) 根 据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的 机 型 项 目 签 署 和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有 关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的 实 施,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4) 根 据 有 关 政 策 和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器 运 行 中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5) 参 与 航 空 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中 的 维 修 审 查 委 员 会 工 作 (6) 组 织 实 施 维 修 监 察 员 的 培 训. 管 理 和 考 核 和 维 修 监 督 委 任 代 表 的 选 拔 培 训 和 管 理,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7) 参 与 有 关 的 国 际 合 作 和 业 务 交 流 (8) 参 与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组 织 的 航 空 飞 行 事 件 事 故 调 查 (9) 承 办 民 航 总 局 和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10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3.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 安 全 运 行 监 督 办 公 室 ) 维 修 处 或 者 维 修 监 察 员 的 职 责 (1) 根 据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实 施 航 空 运 营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中 航 空 器 仪 表 和 设 备 要 求 航 空 器 维 修 等 方 面 的 检 查 审 批 和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2) 根 据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机 构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合 格 审 定 的 检 查 审 批 和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3) 根 据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的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4) 根 据 有 关 政 策 和 程 序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器 运 行 中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的 调 查,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5) 参 与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组 织 的 航 空 飞 行 事 件 事 故 调 查 (6) 承 办 民 航 总 局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和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CASMR2-11 -

第 1.3 章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第 1.3 章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1. 简 介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的 基 础 是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 以 下 简 称 航 空 法 ) 根 据 航 空 法,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明 确 管 理 职 责 权 限 和 基 本 方 法 的 管 理 条 例 根 据 航 空 法 和 管 理 条 例, 民 航 总 局 制 定 并 发 布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以 规 定 民 用 航 空 各 项 管 理 的 要 求 和 最 低 标 准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的 实 施, 民 航 总 局 各 职 能 部 门 颁 发 咨 询 通 告 工 作 程 序 及 有 关 的 文 件 信 函 传 真, 其 目 的 分 别 为 : (1) 咨 询 通 告 : 对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的 具 体 解 释 或 提 供 的 可 接 受 的 符 合 性 方 法 (2) 工 作 程 序 ( 监 察 员 手 册 ): 规 定 民 航 总 局 各 部 门 及 人 员 执 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3) 文 件 函 件 传 真 : 民 航 总 局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对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管 理 内 容 的 临 时 性 管 理 方 法 要 求 和 标 准 2. 法 规 体 系 图 - 12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适 航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监 察 员 手 册 ( 工 作 程 序 ) 咨 询 通 告 文 件 / 函 件 / 电 报 CASMR2-13 -

第 1.4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法 规 文 件 第 1.4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法 规 文 件 1. 一 般 说 明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有 关 法 规 文 件 作 为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飞 行 标 准 条 例 根 据 条 例, 民 航 总 局 发 布 了 一 下 有 关 的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 1. 维 修 规 则 类 CCAR-43 部 : 维 修 和 改 装 一 般 规 则 CCAR-91 部 : 一 般 飞 行 和 运 行 规 则 CCAR-121 部 : 公 共 航 空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129 部 : 外 国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135 部 : 小 型 航 空 器 和 直 升 机 公 共 运 输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2. 服 务 机 构 类 CCAR-145 部 :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单 位 合 格 审 定 规 定 CCAR-147 部 :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合 格 审 定 规 定 3. 人 员 执 照 类 CCAR-66 部 :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4. 委 任 代 表 类 CCAR-183 部 : 民 用 航 空 器 适 航 委 任 代 表 和 委 任 单 位 代 表 的 规 定 上 述 规 章 的 最 新 有 效 版 本 可 在 民 航 总 局 网 站 (www.caac.gov.cn) 和 民 航 维 修 网 (www.china-cam.cn) 查 阅 和 下 载 - 14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2. 规 章 关 系 说 明 CCAR-91 CCAR-121 CCAR-135 部 规 定 相 应 运 行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设 备 和 特 殊 适 航 要 求 CCAR-121 CCAR-135 的 运 营 人 应 当 为 此 建 立 维 修 管 理 系 统 ;CCAR-91 的 商 业 非 运 输 运 营 人 私 用 大 型 航 空 器 运 营 人 和 航 空 器 代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维 修 管 理 系 统 CCAR-145 部 规 定 维 修 单 位 的 合 格 审 定 要 求 ;CCAR-66 部 规 定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颁 发 的 规 则, 包 括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部 件 修 理 人 员 执 照 和 维 修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CCAR-147 规 定 了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的 合 格 审 定 要 求 CCAR-43 部 规 定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和 改 装 的 基 本 规 则, 包 括 维 修 依 据 文 件 工 具 设 备 器 材 人 员 记 录 放 行 等 要 求 和 标 准, 按 照 CCAR-145 部 批 准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维 修 时 将 视 为 完 全 符 合 CCAR-43 的 要 求 CCAR-121 运 营 人 的 所 有 飞 机 的 维 修 工 作 都 应 当 由 获 得 CCAR-145 批 准 的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 CCAR-135 运 营 人 旅 客 座 位 数 10 座 以 上 航 空 器 的 所 有 维 修 工 作 旅 客 座 位 数 9 座 以 下 的 航 空 器 的 机 体 翻 修 和 航 空 器 部 件 维 修 ( 不 包 括 按 照 检 查 大 纲 和 维 修 方 案 进 行 的 不 离 位 检 查 ) 工 作 应 当 由 获 得 CCAR-145 批 准 的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 旅 客 座 位 数 9 座 以 下 的 航 空 器 的 机 体 翻 修 和 航 空 器 部 件 维 修 以 外 的 维 修, 可 以 由 获 得 CCAR-145 批 准 的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或 由 持 有 CCAR-66 部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按 照 CCAR-43 部 的 规 则 实 施 ; CASMR2-15 -

第 1.4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法 规 文 件 CCAR-91 运 行 的 大 型 航 空 器 的 所 有 维 修 应 当 由 获 得 CCAR-145 批 准 的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 除 大 型 航 空 器 以 外 的 航 空 器 机 体 发 动 机 翻 修 和 重 要 设 备 的 维 修 ( 不 包 括 按 照 检 查 大 纲 和 维 修 方 案 进 行 的 不 离 位 检 查 ) 应 当 由 获 得 CCAR-145 批 准 的 维 修 单 位 或 者 由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进 行 维 修 ; 其 他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工 作 可 以 由 持 有 CCAR-66 部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按 照 CCAR-43 部 的 规 则 实 施 或 者 由 获 得 CCAR-145 批 准 的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 超 轻 型 飞 行 器 的 维 修 单 位 和 人 员 资 格 不 做 限 定 CCAR-121 CCAR-135 部 运 营 人 和 CCAR-145 部 维 修 单 位 的 主 要 维 修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CCAR-121 CCAR-135 CCAR-145 部 的 规 定 取 得 按 照 CCAR-66 部 颁 发 的 维 修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CCAR-121 部 运 营 人 中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维 修 质 量 管 理 和 飞 机 放 行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CCAR-66 部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CCAR-135 部 运 营 人 中 从 事 航 空 器 放 行 的 人 员 和 不 在 CCAR-145 批 准 维 修 单 位 之 下 从 事 维 修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CCAR-66 部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CCAR-145 部 维 修 单 位 中 从 事 维 修 放 行 或 者 与 航 空 器 或 航 空 器 部 件 维 修 工 作 直 接 有 关 的 质 量 工 程 和 生 产 控 制 管 理 的 人 员 应 当 持 有 相 应 的 CCAR-66 部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或 航 空 器 部 件 修 理 人 员 执 照 CCAR-66 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或 航 空 器 部 件 修 理 人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CCAR-147 部 批 准 的 培 训 机 构 的 培 训 来 获 得 执 照 基 础 部 分 的 考 试 机 型 / 项 目 的 签 署 资 格 - 16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3. 飞 行 标 准 司 颁 发 的 有 关 文 件 3.1 咨 询 通 告 具 体 参 阅 飞 行 标 准 司 公 布 的 有 效 文 件 清 单, 并 可 在 民 航 维 修 网 (www.china-cam.cn) 查 阅 和 下 载 3.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CASM) 参 见 本 文 件 的 说 明, 并 可 在 民 航 维 修 网 (www.china-cam.cn) 查 阅 和 下 载 3.3 其 他 文 件 飞 行 标 准 司 还 将 以 红 头 文 件 传 真 电 报 或 者 会 议 纪 要 的 形 式 临 时 公 布 一 些 政 策 性 要 求, 但 将 在 后 续 逐 步 结 合 入 法 规 文 件 的 修 订 中 具 体 参 阅 飞 行 标 准 司 公 布 的 有 效 文 件 清 单, 并 可 在 民 航 维 修 网 (www.china-cam.cn) 查 阅 和 下 载 红 头 文 件 CASMR2-17 -

第 1.5 章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第 1.5 章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1.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的 范 围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是 指 在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机 构 中 涉 及 从 事 航 空 运 营 人 运 行 许 可 审 定 维 修 许 可 审 定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许 可 审 定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及 其 有 关 的 监 督 调 查 行 政 执 法 和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工 作 的 人 员 对 于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机 构 中 仅 从 事 行 政 管 理 和 后 勤 服 务 的 人 员 不 视 为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也 不 得 从 事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相 应 的 工 作 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岗 位 资 格 要 求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除 应 当 符 合 CCAR-18 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监 察 员 规 定 中 的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外, 还 应 当 满 足 如 下 资 格 要 求 : (1) 具 有 理 工 科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2) 具 备 英 语 的 听 说 读 写 能 力 ; (3) 至 少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或 者 维 修 管 理 经 历 ; (4) 具 备 一 定 的 语 言 表 达 和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3.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的 培 训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除 应 当 符 合 CCAR-18 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监 察 员 规 定 中 的 基 本 培 训 要 求 外, 还 应 当 满 足 如 下 培 训 要 求 : (1) 基 础 培 训 : 适 用 于 所 有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由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并 且 作 为 取 得 监 察 员 证 件 的 条 件,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规 体 系 - 18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机 构 和 管 理 体 系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法 规 文 件 行 政 执 法 知 识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知 识 维 修 人 为 因 素 知 识 (2) 专 业 培 训 : 分 为 运 行 / 工 程 管 理 维 修 / 培 训 机 构 管 理 和 执 照 管 理 三 类 专 业, 分 别 适 用 于 具 体 从 事 相 应 工 作 的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 如 同 时 从 事 多 个 专 业, 应 当 分 别 经 过 相 应 的 专 业 培 训 ), 由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并 且 作 为 监 察 员 参 与 对 应 专 业 工 作 的 条 件,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 运 行 / 工 程 管 理 : CCAR-43/91/121/135/183 部 及 其 有 关 咨 询 通 告 文 件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中 相 关 部 分 的 工 作 程 序 工 作 表 格 飞 行 标 准 监 察 系 统 维 修 / 培 训 机 构 管 理 : CCAR-43/145/147 部 及 其 有 关 咨 询 通 告 文 件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中 相 关 部 分 的 工 作 程 序 工 作 表 格 飞 行 标 准 监 察 系 统 执 照 管 理 : CCAR-66/147/183 部 及 其 有 关 咨 询 通 告 文 件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中 相 关 部 分 的 工 作 程 序 工 作 表 格 执 照 考 试 和 管 理 系 统 CASMR2-19 -

第 1.5 章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3) 在 职 培 训 (OJT): 适 用 于 所 有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由 监 察 员 所 在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如 下 : 新 监 察 员 在 职 培 训 : 主 要 内 容 为 同 事 和 工 作 环 境 熟 悉, 可 在 基 础 培 训 前 实 施, 无 须 记 录 ; 专 业 在 职 培 训 : 主 要 内 容 为 随 同 具 有 独 立 工 作 经 验 的 监 察 员 参 加 相 应 专 业 的 实 际 工 作 ( 按 专 业 实 施 ), 并 且 作 为 取 得 独 立 工 作 资 格 的 条 件 ( 由 部 门 主 管 评 估 并 授 权 ), 需 要 在 完 成 后 记 录 并 提 供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相 应 的 信 息 (4) 更 新 培 训 : 适 用 于 所 有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除 重 大 的 政 策 变 化 由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外, 其 他 由 监 察 员 所 在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需 要 在 完 成 后 记 录 并 提 供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相 应 的 信 息 (5) 专 项 培 训 : 适 用 于 抽 选 从 事 某 些 专 项 工 作 ( 如 国 外 单 位 审 查 对 外 合 作 专 项 检 查 / 评 估 新 技 术 应 用 等 ) 的 监 察 员, 由 飞 行 标 准 司 持 续 适 航 维 修 处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内 容 视 需 要 而 定 (6) 行 业 知 识 培 训 : 适 用 于 所 有 监 察 员, 可 由 各 部 门 自 行 确 定 和 组 织, 也 可 参 加 企 业 组 织 或 者 提 供 的 培 训, 具 体 培 训 内 容 视 需 要 而 定, 如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培 训 机 型 培 训 ( 包 括 机 型 或 发 动 机 ) 等, 但 下 述 要 求 作 为 必 须 的 培 训 : 从 事 机 型 ( 或 发 动 机 ) 技 术 文 件 审 批 的 监 察 员 应 当 经 过 相 应 机 型 ( 或 发 动 机 ) 的 培 训 ; 不 具 备 维 修 工 作 经 历 的 新 监 察 员 应 当 在 参 加 专 业 工 作 前, 经 过 - 20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CCAR-147 部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基 础 培 训 或 者 经 过 至 少 一 年 的 维 修 实 践 4.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工 作 规 则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在 参 加 或 者 组 织 实 际 的 日 常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工 作 时 应 当 遵 守 : (1)CCAR-18 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监 察 员 规 定 中 的 规 定 ; (2) 本 监 察 员 手 册 中 适 用 的 规 定 工 作 程 序 和 工 作 表 格 ; (3) 飞 行 标 准 司 和 本 部 门 的 任 务 管 理 规 定 当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参 加 其 他 的 相 关 工 作 时 ( 如 事 故 调 查 航 空 器 评 估 组 的 工 作 等 ), 还 应 当 遵 守 其 有 关 的 工 作 规 则 CASMR2-21 -

第 1.5 章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 此 页 有 意 留 白 ) - 22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2 卷 合 格 审 定 CASMR2-23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1 节 运 行 管 理 审 定 / 监 察 大 纲 1. 说 明 民 航 总 局 及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在 对 运 营 人 维 修 系 统 的 审 定 和 监 察 过 程 中 必 须 坚 持 权 力 授 予 原 则, 即 应 当 按 照 法 规 文 件 上 明 确 的 方 式 和 内 容 进 行, 任 何 非 规 章 要 求 内 容 的 过 多 干 涉 都 是 不 允 许, 并 可 能 引 起 行 政 诉 讼 ; 如 确 认 为 有 必 要 管 理 的 内 容, 可 按 程 序 建 议 修 订 有 关 的 法 规, 并 在 法 规 文 件 修 订 生 效 后 实 施 管 理 另 一 方 面, 民 航 总 局 及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对 运 营 人 的 维 修 系 统 必 须 履 行 其 审 定 和 监 督 职 责, 任 何 不 履 行 法 规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审 定 和 监 督 职 责, 或 发 现 问 题 不 按 规 定 处 理 都 将 会 因 为 行 政 不 作 为 而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2.CCAR-121 部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初 始 审 定 对 于 申 请 颁 发 运 行 合 格 证 和 运 行 规 范 及 其 变 更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相 应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安 排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完 成 以 下 审 定 或 者 补 充 审 定 项 目 : (1)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维 修 系 统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进 行 评 估, 并 审 批 其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 包 括 需 要 批 准 的 特 殊 工 作 程 序 ) 和 维 修 系 统 的 培 训 大 纲 ; (2) 根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审 批 其 计 划 使 用 航 空 器 的 初 始 维 修 方 案 和 可 靠 性 方 案, 并 会 同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完 成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除 冰 / 防 冰 大 纲 的 批 准 审 核 ; - 24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3) 对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引 进 的 航 空 器 进 行 投 入 运 行 前 的 检 查 ; 如 涉 及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还 要 对 引 进 的 符 合 性 和 租 赁 合 同 的 技 术 条 款 进 行 审 核 ; 如 有 航 空 器 设 备 安 装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申 请, 应 完 成 相 应 的 审 核 并 报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 如 涉 及 运 行 演 示 和 验 证, 应 会 同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完 成 相 应 的 检 查 ; (4)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申 请 开 辟 的 航 线 进 行 检 查, 如 涉 及 特 殊 运 行 的 批 准, 应 会 同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完 成 相 应 的 检 查 上 述 审 定 项 目 完 成 后, 应 当 准 备 相 应 的 运 行 规 范, 并 按 照 运 行 规 范 颁 发 和 管 理 程 序 向 航 空 运 营 人 签 发 运 行 规 范 的 D 分 部 3.CCAR-121 部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补 充 审 定 对 于 已 获 得 运 行 合 格 证 和 运 行 规 范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如 其 申 请 变 更, 相 应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安 排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完 成 以 下 相 应 的 变 更 审 定 项 目 : (1) 对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维 修 系 统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变 化, 在 进 行 相 应 的 评 估 后 以 审 批 其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修 订 的 方 式 予 以 批 准 ; (2) 对 于 不 涉 及 维 修 系 统 机 构 和 人 员 变 化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 包 括 需 要 批 准 的 特 殊 工 作 程 序 ) 维 修 系 统 的 培 训 大 纲 维 修 方 案 可 靠 性 方 案 等 管 理 规 范 或 技 术 文 件 的 变 更, 在 进 行 相 应 的 评 估 后, 以 审 批 相 应 的 管 理 规 范 或 技 术 文 件 修 订 的 形 式 予 以 批 准 ; 如 涉 及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除 冰 / 防 冰 大 纲 的 变 更, 会 同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完 成 其 修 订 审 核 ; (3) 对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新 引 进 的 航 空 器 进 行 投 入 运 行 前 的 检 查 ; 如 涉 CASMR2-25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及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还 要 对 引 进 的 符 合 性 和 租 赁 合 同 的 技 术 条 款 进 行 审 核 ; 如 有 航 空 器 设 备 安 装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申 请, 应 完 成 相 应 的 审 核 并 报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 如 涉 及 运 行 演 示 和 验 证, 应 会 同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完 成 相 应 的 检 查 ; (4)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新 开 辟 的 航 线 进 行 检 查, 如 涉 及 特 殊 运 行 的 批 准, 应 会 同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完 成 相 应 的 检 查 ; (5) 对 于 航 空 器 湿 租 出 租 的 审 核, 再 进 行 相 应 的 评 估 后, 以 批 准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和 运 行 规 范 的 形 式 予 以 批 准 上 述 变 更 审 定 完 成 后, 如 涉 及 运 行 规 范 的 变 更 应 当 准 备 相 应 的 运 行 规 范, 并 按 照 运 行 规 范 颁 发 和 管 理 程 序 向 航 空 运 营 人 签 发 运 行 规 范 的 D 分 部 4.CCAR-121 部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日 常 监 察 对 于 已 获 得 运 行 合 格 证 和 运 行 规 范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相 应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安 排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完 成 以 下 相 应 的 日 常 监 察 项 目 : (1)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运 行 规 范 的 符 合 性 维 修 系 统 机 构 和 人 员 对 批 准 的 管 理 规 范 的 符 合 性 进 行 年 度 评 估 ; (2)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运 行 的 航 空 器 进 行 年 度 适 航 性 检 查 ; (3) 根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对 超 出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的 修 理 和 改 装 再 次 保 留 故 障 进 行 审 批 ; (4) 每 季 度 至 少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进 行 一 次 停 机 坪 检 查 ( 包 括 航 空 器 航 线 维 修 和 地 面 勤 务 ) 和 航 路 检 查 ( 备 用 ); - 26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5)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上 报 的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进 行 调 查, 并 参 加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可 靠 性 管 理 会 议 以 上 监 察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当 向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出 并 监 督 其 改 正, 涉 及 到 运 行 规 范 管 理 规 范 技 术 文 件 修 订 的, 应 当 按 照 相 应 的 修 订 审 批 的 程 序 批 准 或 签 发 其 修 订 ; 涉 及 到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当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实 施 相 应 的 处 罚 5. 审 定 监 察 的 实 施 和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除 涉 及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运 营 人 外, 各 管 理 局 应 当 按 照 民 航 总 局 有 关 三 级 管 理 分 工 的 规 定, 根 据 已 收 到 的 审 定 或 者 补 充 审 定 申 请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日 常 监 察 项 目, 将 具 体 的 审 定 监 察 项 目 分 解 到 本 地 区 的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并 按 照 下 述 要 求 制 定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 (1) 每 年 2 月 1 日 前, 各 管 理 局 应 对 本 年 度 内 已 确 定 的 计 划 审 定 监 察 项 目 列 出 至 少 以 月 份 为 单 位 的 审 定 监 查 计 划 表 (2)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表 应 至 少 每 季 度 修 订 一 次, 修 订 时 突 出 现 时 修 订 的 内 容 (3) 对 于 给 出 固 定 监 察 频 度 的 监 察 项 目, 地 区 管 理 局 可 以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工 作 安 排 情 况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监 察 频 度 一 半 的 时 间 (4) 对 于 以 往 监 察 过 程 中 发 现 问 题 较 多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各 管 理 局 还 可 视 情 增 加 监 察 频 度, 以 加 强 对 其 的 监 察 (5) 对 于 本 地 区 所 有 运 营 人 的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表 应 集 中 存 放 一 份 现 行 CASMR2-27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有 效 的 档 案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完 成 审 定 监 察 项 目 后,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能 够 及 时 得 到 审 定 监 察 信 息 的 报 告, 并 承 担 监 督 落 实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的 责 任 对 于 涉 及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按 照 飞 行 标 准 司 规 定 的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跨 地 区 管 理 分 工 原 则 及 具 体 的 有 关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选 择 本 地 区 管 理 局 负 责 的 审 定 监 察 项 目 或 者 被 委 托 检 查 项 目, 并 结 合 入 本 地 区 的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6.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和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制 度 为 落 实 审 定 监 察 要 求 和 工 作 计 划,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按 照 下 述 要 求 建 立 主 任 监 察 员 和 责 任 监 察 员 制 度 : (1) 对 辖 区 内 每 一 个 航 空 运 营 人 指 定 一 名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 或 称 为 主 任 适 航 监 察 员 ), 负 责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审 定 和 补 充 审 定 的 总 体 计 划 和 实 施, 并 对 运 行 规 范 和 批 准 的 管 理 规 范 进 行 管 理 [ 涉 及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按 照 本 段 (3) 设 立 ] (2) 按 照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规 模 指 定 若 干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分 别 实 施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各 项 审 批 事 宜 当 仅 有 一 名 维 修 监 察 员 时,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同 时 作 为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3) 对 于 涉 及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设 在 相 应 的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但 各 属 地 管 理 局 对 本 地 区 负 责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职 责 至 少 设 定 一 名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是 地 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 28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或 者 地 方 监 管 办 适 航 维 修 处 的 维 修 监 察 员, 并 且 应 当 具 有 丰 富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经 验 和 良 好 协 调 能 力 除 有 计 划 的 变 更 外,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固 定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是 地 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地 方 监 管 办 适 航 维 修 处 或 者 飞 标 处 的 维 修 监 察 员, 并 且 负 责 机 型 技 术 文 件 审 批 的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经 过 相 应 机 型 的 培 训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相 对 固 定, 并 且 在 指 定 的 人 员 缺 席 时, 可 另 外 临 时 指 定 有 资 格 的 维 修 监 察 员 担 任 7. 工 作 表 格 的 使 用 为 规 范 审 定 监 察 和 有 关 的 申 请 受 理 批 准 工 作, 各 管 理 局 和 监 管 办 都 应 当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使 用 专 门 的 工 作 表 格, 作 为 工 作 提 示 和 记 录 : (1) 对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出 的 每 一 项 申 请, 应 当 使 用 本 手 册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表 格 进 行 登 记 并 审 核 ; (2) 在 具 体 执 行 审 定 和 监 察 任 务 时, 应 当 使 用 本 手 册 附 录 规 定 的 工 作 表 格 进 行 检 查 和 记 录,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批 准 建 议 (3) 对 于 审 定 和 监 察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缺 陷, 应 当 以 本 手 册 附 录 规 定 的 表 格 形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提 出 改 正 措 施 要 求 注 : 当 审 定 监 察 过 程 发 现 非 本 部 门 责 任 项 目 的 问 题 和 缺 陷 时,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相 应 的 责 任 部 门 或 地 区 管 理 局, 并 由 相 应 的 责 任 部 门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8. 工 时 记 录 与 统 计 要 求 CASMR2-29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1) 每 次 完 成 审 定 监 督 项 目 后, 都 应 记 录 工 时 (2) 每 一 年 年 底 应 统 计 分 析 各 审 定 监 督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时 与 实 际 工 时 的 偏 差, 并 根 据 分 析 的 结 果 调 整 下 一 年 度 的 计 划 工 时 - 30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2 节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 维 修 ) 分 工 原 则 1. 依 据 和 目 的 本 节 依 据 民 航 总 局 民 航 总 局 与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监 管 办 行 业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表 及 民 航 发 [2006]14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航 空 公 司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制 定, 目 的 是 为 适 应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需 要, 落 实 针 对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审 定 监 察 职 责, 合 理 利 用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审 定 监 察 人 力 资 源, 确 保 依 法 实 施 有 效 的 运 行 审 定 监 察 工 作, 保 证 飞 行 安 全, 减 少 管 理 成 本 本 节 也 可 作 为 在 某 一 地 区 管 理 局 内 涉 及 跨 地 方 管 理 分 工 的 参 考 原 则 2. 定 义 本 节 使 用 的 定 义 如 下 : 基 地 : 包 括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主 基 地 和 分 基 地 主 基 地 : 指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要 运 行 和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所 在 地 点 ( 一 般 为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总 部 ) 分 基 地 : 指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之 外 驻 扎 飞 机 运 行, 并 且 承 担 驻 扎 飞 机 具 体 维 修 计 划 和 控 制 职 责 ( 即 执 管 飞 机 ) 的 各 分 ( 子 ) 公 司 所 在 地 点 分 基 地 执 管 的 飞 机 不 受 驻 扎 和 维 修 地 点 转 移 的 影 响, 但 维 修 计 划 和 控 制 职 责 的 转 移 将 造 成 执 管 的 转 移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 指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合 格 证 管 理 CASMR2-31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局 负 责 统 一 受 理 航 空 运 营 人 颁 发 或 者 修 订 运 行 合 格 证 和 运 行 规 范 的 申 请, 并 签 发 运 行 合 格 证 和 运 行 规 范 属 地 管 理 局 : 指 航 空 运 营 人 各 分 基 地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针 对 主 基 地 和 同 一 地 区 内 的 分 基 地,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同 样 视 为 属 地 管 理 局 异 地 运 行 : 指 在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和 各 分 基 地 以 外 跨 区 飞 机 驻 扎 运 行 3. 跨 地 区 管 理 分 工 的 基 本 原 则 跨 地 区 管 理 分 工 应 当 遵 守 下 述 基 本 原 则 : (1) 涉 及 跨 地 区 的 分 基 地 遵 守 或 者 执 行 的 管 理 规 范 与 法 规 的 符 合 性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和 各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核, 并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集 中 批 准 的 原 则 ; (2) 机 型 技 术 文 件 审 批 管 理 连 贯 性 的 原 则 ; (3) 管 理 规 范 与 实 际 情 况 的 符 合 性 维 修 计 划 和 控 制 与 机 型 技 术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按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就 地 实 施 的 原 则 ; (4) 航 站 日 常 监 察 按 地 点 由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就 地 实 施 的 原 则 ; (5) 管 理 职 责 明 确, 不 重 复 不 漏 项 的 原 则 ; (6) 加 强 内 部 信 息 交 流 和 传 递,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和 降 低 管 理 成 本 的 原 则 4. 跨 地 区 管 理 的 具 体 分 工 按 照 上 述 基 本 原 则,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具 体 分 工 如 下 : 4.1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初 始 审 定 和 补 充 审 定 - 32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1)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和 培 训 大 纲 等 涉 及 跨 地 区 遵 守 或 者 执 行 管 理 规 范 的 批 准,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组 织 所 有 涉 及 的 其 他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核, 并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签 批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应 向 其 他 属 地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批 准 文 件 或 批 准 页 (2) 维 修 方 案 可 靠 性 方 案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除 冰 防 冰 大 纲 等 与 机 型 管 理 有 关 的 技 术 文 件 的 批 准 或 审 核, 按 照 航 空 运 营 人 确 定 的 管 理 部 门 所 在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批 准 或 者 审 核,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批 准 文 件 或 批 准 页 如 果 航 空 运 营 人 采 用 多 机 型 统 一 的 可 靠 性 方 案 或 者 除 冰 防 冰 大 纲, 并 且 涉 及 多 个 基 地 的 机 型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部 门, 则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组 织 所 有 涉 及 的 其 他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核, 并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批 准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应 向 其 他 属 地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批 准 文 件 或 批 准 页 (3) 各 基 地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评 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4) 航 空 器 投 入 运 行 的 检 查, 按 照 运 营 人 确 定 的 计 划 执 管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引 进 航 空 器 的 检 查, 航 空 器 投 入 运 行 涉 及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的 审 核 同 样 按 照 本 段 (2) 的 原 则 划 分 各 项 检 查 或 者 审 核 完 成 后, 统 一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对 于 需 要 运 行 演 示 和 验 证 的 情 况, 如 仅 涉 及 某 一 基 地 的 飞 机, 则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审 核 或 检 查,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 如 涉 及 多 基 地 的 飞 机, 则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组 织 所 有 涉 及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核, 并 向 涉 及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CASMR2-33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5)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的 符 合 性 和 租 赁 合 同 的 技 术 条 款 审 核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统 一 进 行, 并 将 审 核 报 告 和 结 论 通 报 有 关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6) 航 空 器 设 备 安 装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会 同 涉 及 执 管 基 地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核, 并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统 一 报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7) 新 开 辟 航 线 的 检 查 ( 包 括 特 殊 运 行 ), 如 仅 涉 及 某 一 基 地 的 飞 机, 则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组 织 进 行,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 如 涉 及 多 基 地 的 飞 机, 则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组 织 所 有 涉 及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进 行, 并 向 其 他 属 地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新 开 辟 航 线 获 得 批 准 后,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或 者 属 地 管 理 局 应 当 将 批 准 的 信 息 通 报 涉 及 航 站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3) 对 于 湿 租 出 租 飞 机,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组 织 飞 机 执 管 基 地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核,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批 准 (8) 运 行 规 范 的 颁 发 或 者 修 订,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应 当 根 据 本 部 门 和 各 属 地 管 理 局 的 审 查 报 告 文 件 批 准 民 航 总 局 的 批 准 文 件 等, 由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签 发 D 分 部 的 相 应 段 落, 并 就 其 它 分 部 相 关 段 落 的 颁 发 或 者 修 订 向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提 出 签 发 建 议 4.2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日 常 监 察 (1) 航 空 运 营 人 各 基 地 对 运 行 规 范 和 经 批 准 管 理 规 范 的 符 合 性,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年 度 评 估,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2) 飞 机 的 年 度 适 航 性 检 查, 按 各 飞 机 的 执 管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对 年 检 合 格 的 飞 机 签 署 适 航 证,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交 飞 机 的 - 34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年 检 结 论 (3) 对 于 超 出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的 修 理 和 改 装 的 审 批, 按 照 航 空 运 营 人 确 定 的 机 型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部 门 所 在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通 报 审 批 结 论 (4) 对 于 再 次 保 留 故 障 的 审 批 和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的 调 查, 按 照 飞 机 的 执 管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通 报 审 批 结 论 (5) 对 于 各 基 地 驻 扎 飞 机 的 停 机 坪 检 查,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交 检 查 报 告 ; 对 于 各 基 地 外 航 站 的 停 机 坪 检 查, 由 航 站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向 属 地 管 理 局 提 交 检 查 报 告 (6) 参 加 航 空 运 营 人 某 一 机 型 的 可 靠 性 管 理 会 议, 按 照 航 空 运 营 人 确 定 的 机 型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部 门 所 在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参 加 各 管 理 局 在 进 行 监 察 过 程 中 发 现 涉 及 管 理 规 范 技 术 文 件 对 规 章 符 合 性 的 问 题, 应 通 报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和 负 责 手 册 审 核 或 者 批 准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由 负 责 手 册 审 核 或 者 批 准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评 估 是 否 需 要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相 关 管 理 规 范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修 订,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和 修 订 批 准 报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各 管 理 局 在 进 行 监 察 过 程 中 发 现 涉 及 运 行 规 范 修 改 的 问 题, 应 通 报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评 估 是 否 需 要 对 运 行 规 范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和 修 改 批 准 提 供 其 他 属 地 管 理 局 各 管 理 局 在 进 行 监 察 过 程 中 发 现 问 题 涉 及 需 要 按 照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除 涉 及 直 接 影 响 下 一 次 飞 行 安 全 的 问 题 可 就 地 实 施 现 场 处 罚 外, CASMR2-35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其 他 处 罚 由 对 发 现 问 题 负 有 审 批 或 者 日 常 监 察 责 任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实 施, 并 及 时 通 报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4.3 异 地 运 行 和 航 站 监 察 对 于 异 地 运 行 的 审 定 和 监 察, 按 照 下 述 原 则 进 行 : (1) 航 空 运 营 人 异 地 运 行 的 审 定, 由 计 划 异 地 运 行 飞 机 执 管 基 地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实 施, 异 地 运 行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参 与,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应 当 根 据 审 查 报 告 的 建 议 以 颁 发 运 行 规 范 的 方 式 统 一 批 准, 并 向 相 应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和 异 地 运 行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提 供 批 准 信 息 (2) 对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异 地 运 行 的 监 察, 除 异 地 运 行 期 间 的 停 机 坪 检 查 和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的 现 场 调 查 由 异 地 运 行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外, 其 他 监 察 工 作 由 实 施 异 地 运 行 飞 机 执 管 基 地 相 应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负 责 异 地 运 行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在 每 次 完 成 相 应 的 停 机 坪 检 查 或 者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调 查 后, 应 当 向 属 地 管 理 局 通 报 检 查 或 者 调 查 情 况 (3) 属 地 管 理 局 应 当 根 据 异 地 运 行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检 查 或 者 调 查 情 况 的 通 报 向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出 必 要 的 改 正 要 求, 按 照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并 及 时 通 报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需 要 变 更 异 地 运 行 批 准 的,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出 建 议,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局 的 建 议 书 面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向 相 应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和 异 地 运 行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通 报 结 论 航 空 运 营 人 在 基 地 和 异 地 云 运 行 以 外 航 站 的 停 机 坪 检 查, 由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向 属 地 管 理 局 通 报 检 查 情 况 - 36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4.4 审 定 和 监 察 工 作 的 委 托 按 照 上 述 具 体 分 工 确 定 的 审 定 或 者 监 察 项 目, 各 管 理 局 可 在 充 分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将 本 身 负 责 的 审 定 或 者 监 察 项 目 中 的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委 托 其 他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且 应 当 符 合 下 述 基 本 原 则 : (1) 提 高 行 政 许 可 的 工 作 效 率 ; (2) 合 理 使 用 各 管 理 局 的 人 力 资 源 ; (3) 减 少 管 理 成 本 ; (4) 改 善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服 务 审 定 或 者 监 察 工 作 的 委 托 应 当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进 行 ( 包 括 提 出 委 托 和 接 受 委 托 ), 委 托 后 应 当 报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备 案, 并 同 时 具 体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委 托 的 工 作 完 成 后, 被 委 托 方 应 当 及 时 将 审 查 报 告 和 有 关 的 补 充 资 料 转 交 委 托 方 被 委 托 方 一 旦 接 受 了 委 托 的 工 作, 则 应 当 对 其 执 行 工 作 的 标 准 和 真 实 性 负 责 ; 委 托 方 对 被 委 托 方 报 告 的 规 范 性 负 责, 并 且 对 根 据 报 告 行 使 审 定 和 监 察 管 理 职 能 负 责 5. 航 空 公 司 跨 地 区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按 照 上 述 跨 地 区 管 理 分 工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具 体 分 工, 结 合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基 地 分 布 和 管 理 模 式, 各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应 当 组 织 各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制 定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 样 例 参 见 表 格 M0005), 并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上 报 飞 行 标 准 司 备 案 CASMR2-37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按 照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中 明 确 本 管 理 局 的 具 体 责 任 项 目, 并 按 照 民 航 总 局 民 航 总 局 与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监 管 办 行 业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表 分 解 到 本 地 区 的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落 实 责 任 人 和 工 作 计 划 对 于 多 个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定 监 察 的 工 作 项 目, 应 当 由 各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组 织 或 者 协 调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应 当 根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基 地 分 布 或 者 管 理 模 式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整, 以 不 断 适 应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需 要 6. 信 息 传 递 和 交 流 制 度 为 方 便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规 范 落 实 运 行 管 理 责 任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和 水 平, 各 地 区 管 理 还 应 当 建 立 以 下 信 息 传 递 和 交 流 制 度 : (1)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向 任 何 地 区 管 理 局 或 者 地 方 监 管 办 提 出 后, 如 按 照 航 空 公 司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不 属 本 部 门 的 责 任 项 目, 除 非 航 空 运 营 人 已 明 确 表 示 将 直 接 向 责 任 部 门 再 次 提 交 申 请, 应 当 由 内 部 传 递 至 相 关 责 任 部 门, 不 得 拒 绝 接 收 (2) 当 发 现 某 一 地 区 管 理 局 或 者 地 方 监 管 办 实 施 的 任 何 工 作 项 目 超 出 了 航 空 公 司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中 明 确 的 责 任 项 目 或 者 其 审 定 监 察 工 作 不 符 合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的 规 定 时, 应 当 及 时 以 内 部 信 息 交 流 的 方 式 向 相 关 的 责 任 部 门 提 出, 必 要 时 可 上 报 飞 行 标 准 司 (3)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应 当 组 织 各 属 地 管 理 局 定 期 进 行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信 息 交 流 会 议, 及 时 解 决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过 程 中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并 - 38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报 飞 行 标 准 司 针 对 某 一 具 体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信 息 交 流 会 议 一 般 不 应 少 于 每 季 度 一 次 的 频 度 7.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的 协 调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作 为 民 航 总 局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将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对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发 挥 协 调 的 作 用 : (1) 地 区 管 理 局 之 间 出 现 不 落 实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或 者 出 现 无 法 协 调 的 意 见 分 歧 时 ; (2) 航 空 运 营 人 反 映 地 区 管 理 局 之 间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标 准 不 统 一 的 问 题 时 ; (3) 其 他 认 为 必 要 的 情 况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还 将 以 年 度 民 航 总 局 与 航 空 公 司 维 修 /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高 层 会 晤 的 形 式 定 期 了 解 跨 地 区 管 理 的 情 况, 及 时 公 开 透 明 地 解 决 跨 地 区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CASMR2-39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3 节 运 行 规 范 D 分 部 的 批 准 和 管 理 1.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工 作 代 码 :M1001 任 务 编 号 : 部 门 代 码 + 运 营 人 代 码 + 年 份 + 流 水 号 2.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根 据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机 构 和 分 工, 责 任 部 门 可 以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监 管 办 适 航 维 修 处 ( 适 用 于 CCAR-135 部 运 营 人 ), 但 当 监 管 办 没 有 设 置 适 航 维 修 处 时, 责 任 部 门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3. 工 作 表 格 M1001 运 行 规 范 (D 分 部 ) 颁 发 / 修 订 审 批 单 4. 任 务 来 源 和 管 理 4.1 运 行 规 范 D 分 部 的 批 准 和 颁 发 可 以 来 源 于 下 述 情 况 : (1) 航 空 运 营 人 初 次 申 请 和 修 订 申 请 审 查 结 论 ; (2) 责 任 部 门 的 监 察 结 果 ; (3) 局 方 其 他 部 门 审 定 和 监 察 的 建 议 ; (4) 事 故 和 事 件 调 查 后 采 取 的 强 制 限 制 运 行 措 施 4.2 责 任 部 门 应 当 对 此 项 任 务 进 行 管 理, 并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不 论 任 务 来 源 于 何 种 情 况, 都 应 当 在 接 收 时 按 照 M0001 表 进 行 登 记 ( 对 于 初 次 申 请 运 行 规 范 的 以 接 收 正 式 申 请 为 准 ), 并 分 配 给 主 任 - 40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维 修 监 察 员 执 行 ; (2) 跟 踪 涉 及 审 定 和 补 充 审 定 任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对 于 任 务 登 记 后 一 个 月 内 没 有 执 行 任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提 示, 三 个 月 内 没 有 完 成 的 情 况 向 责 任 部 门 主 管 提 出 警 示 (3) 与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协 调 涉 及 段 落 的 批 准 (4) 完 成 任 务 后 关 闭 任 务 5. 工 作 程 序 与 标 准 5.1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接 收 到 任 务 后, 首 先 根 据 任 务 的 来 源 在 表 格 M1001 确 定 涉 及 运 行 规 范 D 分 部 的 段 落 5.2 针 对 D 分 部 涉 及 的 每 一 段 落, 其 批 准 颁 发 前 应 当 按 照 如 下 原 则 确 认 已 经 完 成 了 规 定 的 检 查 和 评 估 : (1)D0001 机 构 和 人 员 : 所 有 基 地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12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系 统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评 估 (2)D0003 航 空 器 清 单 : 每 一 架 航 空 器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4 节 完 成 了 投 入 运 行 前 检 查, 涉 及 到 特 殊 运 行 的 还 应 当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10 节 完 成 了 特 殊 运 行 的 审 核, 并 经 向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确 认 获 得 批 准 注 :a. 除 备 注 栏 为 湿 租 引 进 的 情 况 外, 每 架 航 空 器 都 应 当 有 对 应 的 D0009 的 维 修 方 案 ; b. 当 备 注 栏 为 停 场 时, 也 应 当 有 对 应 的 D0009 的 维 修 方 案, 但 如 果 原 维 修 方 案 没 有 包 括 低 利 用 率 方 案 时, 应 当 相 应 修 订 或 单 独 制 定 ; CASMR2-41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c. 当 备 注 栏 为 湿 租 引 进 或 湿 租 出 租 时, 应 当 有 对 应 的 D0027 湿 租 航 空 器 维 修 的 批 准 (3) D0005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13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的 审 批 (4) D0007 培 训 大 纲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17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系 统 培 训 大 纲 的 审 批 (5) D0009 航 空 器 维 修 方 案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14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方 案 的 审 批 如 果 有 协 议 使 用 维 修 方 案 的 情 况, 还 应 当 同 时 获 得 D0017 协 议 使 用 维 修 方 案 和 D0019 协 议 加 入 可 靠 性 管 理 体 系 的 批 准 (6) D0011 航 空 器 检 查 大 纲 :( 备 用, 仅 适 用 于 CCAR-135 部 的 部 分 航 空 器 ) (7) D0013 可 靠 性 方 案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16 节 完 成 了 可 靠 性 方 案 的 审 批 (8) D0015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8 节 完 成 了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审 核, 并 经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批 准 (9) D0017 协 议 使 用 维 修 方 案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11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协 议 的 审 核 批 准 (10)D0019 协 议 加 入 可 靠 性 管 理 体 系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11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协 议 的 审 核 批 准 (11) D0021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11-42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协 议 的 审 核 批 准 (12) D0023 航 材 共 享 协 议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11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协 议 的 审 核 批 准 (13) D0025 特 殊 运 行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10 节 完 成 了 特 殊 运 行 的 审 核 (14) D0027 湿 租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 对 于 湿 租 租 进 的 情 况,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5 节 完 成 了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的 审 核, 并 向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确 认 已 经 获 得 湿 租 批 准 ; 对 于 湿 租 租 出 的 情 况,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2.1.1 章 第 6 节 完 成 了 湿 租 出 租 航 空 器 的 审 核, 并 向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确 认 已 经 获 得 湿 租 批 准 5.3 针 对 每 一 涉 及 的 段 落, 在 表 格 M1001 的 检 查 记 录 / 发 现 问 题 中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填 入 确 定 对 应 的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并 审 核 对 应 的 任 务 记 录 是 否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 (1) 任 务 记 录 填 写 完 整 规 范 ; (2) 每 一 个 发 现 问 题 均 完 成 评 估 意 见, 并 附 有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应 的 改 正 措 施 ; (3)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与 改 正 措 施 评 估 意 见 对 应 对 于 任 务 记 录 中 存 在 任 何 填 写 不 规 范 不 完 整 的 情 况, 应 当 在 检 查 记 录 / 发 现 问 题 注 明, 并 及 时 通 知 责 任 部 门 或 者 人 员 改 正 5.4 对 于 颁 发 运 行 规 范 每 一 段 落 涉 及 任 务 记 录 都 符 合 要 求, 并 且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均 为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但 已 批 准 豁 CASMR2-43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免 / 偏 离 的 情 况,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在 表 格 M1001 的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中 建 议 颁 发 运 行 规 范 的 对 应 段 落 ; 否 则 应 当 建 议 不 颁 发, 并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注 : 对 于 局 方 任 务 记 录 存 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情 况, 可 以 通 过 责 任 部 门 的 主 管 与 其 他 责 任 部 门 协 调 解 决, 必 要 时 报 告 飞 行 标 准 司 ; 对 于 因 存 在 不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的 情 况 而 结 束 任 务 的, 可 以 在 航 空 运 营 人 重 新 申 请 后 启 动 新 的 任 务 5.5 对 于 建 议 颁 发 运 行 规 范 的 情 况,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按 照 运 行 规 范 标 准 格 式 准 备 拟 签 发 的 运 行 规 范 段 落, 向 航 空 运 营 人 颁 发 运 行 规 范, 并 获 取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接 收 签 署 ; 对 于 建 议 不 颁 发 运 行 规 范 的 情 况,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以 本 部 门 正 式 文 件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说 明 具 体 原 因 5.6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6. 存 档 和 信 息 传 递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将 本 项 工 作 涉 及 的 任 务 记 录 存 入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档 案 当 此 项 任 务 来 源 于 主 管 部 门 之 外 的 其 他 局 方 部 门, 或 者 运 行 规 范 的 颁 发 或 者 不 颁 发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他 部 门 的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时,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涉 及 的 具 体 部 门 - 44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4 节 航 空 器 投 入 运 行 前 检 查 1.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工 作 代 码 :M1002/M1003 任 务 编 号 : 部 门 代 码 + 运 营 人 代 码 + 年 份 + 流 水 号 2.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一 般 为 航 空 运 营 人 计 划 执 管 航 空 器 的 基 地 属 地 管 理 局 及 其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对 于 航 空 器 检 查 委 托 的 情 况, 航 空 器 检 查 的 责 任 随 之 转 移 ; 对 于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情 况,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的 检 查 责 任 分 别 为 对 应 的 责 任 管 理 局 及 其 责 任 监 察 员 ( 参 照 表 格 M0005) 根 据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机 构 和 分 工, 责 任 部 门 可 以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3. 工 作 表 格 M1002 运 行 前 检 查 记 录 单 ( 航 空 器 ) M1003 运 行 前 检 查 记 录 单 ( 维 修 工 程 ) 其 他 按 适 用 情 况 参 见 M1003 中 的 检 查 提 示 4. 任 务 来 源 和 管 理 4.1 航 空 器 投 入 运 行 前 的 检 查 来 自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可 能 的 情 况 包 括 : (1) 购 买 引 进 ; (2) 租 赁 引 进 ; CASMR2-45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3) 已 有 停 用 航 空 器 重 新 投 入 运 行 4.2 责 任 部 门 应 当 对 此 项 任 务 进 行 管 理, 并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在 接 收 到 申 请 资 料 后 进 行 审 核 登 记, 并 分 配 给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执 行 (2) 对 于 租 赁 引 进 的 情 况 确 认 已 按 照 第 2.1.1 章 第 5 节 完 成 审 核, 并 获 得 批 准 ; 对 于 已 有 停 用 航 空 器 重 新 投 入 运 行 的 情 况 确 认 已 完 成 年 检, 并 获 得 适 航 证 签 署 (3) 确 认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检 查 项 目,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进 行 相 应 的 申 请 (4) 对 于 航 空 器 检 查 委 托 的 情 况, 提 请 管 理 局 与 相 应 的 委 托 部 门 按 规 定 进 行 委 托,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申 请 资 料 (6) 如 航 空 器 涉 及 特 殊 运 行,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确 认 按 照 第 2.1.1 章 第 10 节 获 得 批 准 (7) 跟 踪 涉 及 各 项 检 查 工 作 的 执 行 情 况, 对 于 任 务 登 记 后 一 个 月 内 没 有 执 行 任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提 示, 三 个 月 内 没 有 完 成 的 情 况 向 责 任 部 门 主 管 提 出 警 示 ( 对 于 因 航 空 运 营 人 计 划 延 迟 的 情 况 除 外 ) (8) 完 成 任 务 后 关 闭 任 务 5. 工 作 程 序 与 标 准 5.1 航 空 器 检 查 5.1.1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在 接 到 任 务, 首 先 了 解 申 请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并 与 航 空 运 营 人 具 体 商 定 检 查 计 划 ; 对 于 申 请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情 况, 还 应 当 与 航 空 运 营 人 商 定 补 充 资 料 的 提 交 计 划 - 46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5.1.2 计 划 确 定 后, 应 当 要 求 航 空 运 营 人 形 成 书 面 文 件, 提 供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并 向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提 供 复 件 5.1.3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按 照 确 定 的 计 划, 使 用 表 格 M1002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记 录, 并 按 照 表 格 M0003 的 形 式 正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出 申 请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时, 确 认 按 照 第 2.1.1 章 第 9 节 获 得 批 准 5.1.4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进 行 评 估 并 记 录 结 论 5.1.5 在 所 有 项 目 均 已 完 成 检 查, 并 且 所 有 发 现 问 题 均 已 完 成 改 正 措 施 评 估 后, 完 成 表 格 M1002 中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的 填 写 和 签 署, 并 提 交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5.2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检 查 5.2.1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在 接 到 申 请 资 料 后, 应 当 按 照 下 述 原 则 确 定 需 检 查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 (1) 对 于 新 引 进 的 机 型 所 有 M1003 列 出 的 项 目 都 须 检 查, 并 且 对 于 维 修 方 案 和 可 靠 性 方 案 应 当 选 择 建 立 (2) 对 于 已 有 机 型 : a. 维 修 方 案 : 按 照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选 择 确 定 建 立 或 者 加 入 方 案 检 查 ; b. 可 靠 性 方 案 选 择 加 入 检 查 ; c. 飞 行 记 录 本 : 直 接 在 检 查 结 论 / 发 现 问 题 栏 目 填 写 不 适 用 d. 维 修 能 力 : 如 在 计 划 执 管 得 基 地 已 具 有 直 接 在 检 查 结 论 / 发 现 问 题 栏 目 填 写 不 适 用 ; 如 在 计 划 执 管 得 基 地 不 具 有,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CASMR2-47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人 按 照 CCAR-145 部 申 请, 并 检 查 是 否 获 得 批 准 e.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 直 接 在 检 查 结 论 / 发 现 问 题 栏 目 填 写 不 适 用 f. 人 员 培 训 : 直 接 在 检 查 结 论 / 发 现 问 题 栏 目 填 写 不 适 用 5.2.2 确 定 需 检 查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后, 责 任 维 修 监 查 员 应 当 按 照 表 格 M1003 逐 项 进 行 检 查 对 于 批 准 文 件 的 检 查, 按 照 检 查 提 示 使 用 相 应 的 表 格, 并 在 M1003 的 检 查 结 论 / 发 现 问 题 栏 目 填 写 相 应 的 任 务 编 号 注 : 对 批 准 文 件 的 检 查 涉 及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以 外 部 门 的 情 况, 应 当 确 认 其 完 成 了 相 应 的 任 务 5.2.4 在 所 有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都 完 成 检 查 后, 将 完 成 的 M1003 表 格 及 所 有 有 关 任 务 的 表 格 提 交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5.3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的 任 务 5.3.1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在 接 收 到 上 述 所 有 的 任 务 记 录 后, 应 当 进 一 步 确 认 下 述 工 作 : (1) 对 于 新 引 进 机 型,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相 应 的 审 定 任 务 已 经 完 成 ; (2) 申 请 涉 及 的 特 殊 运 行 审 定 任 务 已 经 完 成 5.3.2 按 照 第 2.1.1 章 第 3 节 的 程 序 完 成 运 行 规 范 D 分 部 的 批 准 5.3.3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6. 存 档 和 信 息 传 递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将 本 项 任 务 涉 及 的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通 知 及 附 - 48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带 的 证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存 入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档 案 当 运 行 规 范 的 颁 发 或 者 不 颁 发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他 部 门 的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时,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涉 及 的 具 体 部 门 CASMR2-49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5 节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的 审 核 1.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工 作 代 码 :M1004 任 务 编 号 : 部 门 代 码 + 运 营 人 代 码 + 年 份 + 流 水 号 2.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根 据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机 构 和 分 工, 责 任 部 门 可 以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3. 工 作 表 格 M1004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审 核 单 4. 任 务 来 源 和 管 理 4.1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的 审 核 来 自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可 能 的 情 况 包 括 : (1) 干 租 ; (2) 湿 租 ; 注 : 申 请 可 能 由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转 交 4.2 责 任 部 门 应 当 对 此 项 任 务 进 行 管 理, 并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在 接 收 到 申 请 资 料 后 进 行 审 核 登 记, 分 配 给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执 行 (2) 完 成 审 核 任 务, 并 向 本 部 门 提 出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3) 将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批 准 情 况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 50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5. 工 作 程 序 与 标 准 5.1 接 到 任 务 后,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首 先 确 认 租 赁 的 性 质, 并 根 据 租 赁 性 质 对 表 格 M1004 中 不 适 用 的 检 查 项 目 在 检 查 结 论 / 发 现 问 题 栏 目 填 写 不 适 用 5.2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对 表 格 M1004 中 适 用 的 检 查 项 目 逐 项 检 查, 并 填 写 检 查 记 录 对 于 申 请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情 况, 应 当 与 航 空 运 营 人 联 系 提 交 补 充 资 料 5.3 完 成 表 格 M1004 中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的 填 写 和 签 署 注 : 对 于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为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但 已 批 准 豁 免 / 偏 离 的 情 况, 可 以 建 议 批 准 租 赁 ; 否 则, 应 当 建 议 不 批 准 租 赁 5.4 对 于 干 租 的 情 况, 可 以 以 地 区 管 理 局 规 定 的 文 件 形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结 论 ; 对 于 湿 租 的 情 况, 还 应 当 结 合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的 审 核 意 见, 以 地 区 管 理 局 规 定 的 文 件 形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结 论 5.5 对 于 批 准 租 赁 的 情 况, 在 批 准 后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申 请 加 入 运 行 规 范 的 要 求 : (1) 干 租 航 空 器 应 当 按 照 第 2.1.1 章 第 4 节 进 行 航 空 器 投 入 运 行 前 检 查 ; (2) 湿 租 航 空 器 可 直 接 申 请 加 入 运 行 规 范, 并 按 适 用 的 情 况 对 涉 及 的 管 理 文 件 提 出 修 订 申 请 ( 如 委 托 或 者 接 受 委 托 维 修 ) CASMR2-51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5.6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6. 存 档 和 信 息 传 递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将 本 项 任 务 涉 及 的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通 知 及 附 带 的 证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存 入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档 案 - 52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6 节 湿 租 租 出 航 空 器 的 审 核 1.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工 作 代 码 :M1005 任 务 编 号 : 部 门 代 码 + 运 营 人 代 码 + 年 份 + 流 水 号 2.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根 据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机 构 和 分 工, 责 任 部 门 可 以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3. 工 作 表 格 M1005 湿 租 出 租 航 空 器 审 核 单 4. 任 务 来 源 和 管 理 4.1 湿 租 出 租 航 空 器 的 审 核 来 自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注 : 申 请 可 能 由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转 交 4.2 责 任 部 门 应 当 对 此 项 任 务 进 行 管 理, 并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在 接 收 到 申 请 资 料 后 进 行 审 核 登 记, 并 分 配 给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执 行 (2) 完 成 审 核 任 务, 并 向 本 部 门 提 出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3) 将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批 准 情 况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5. 工 作 程 序 与 标 准 5.1 接 到 任 务 后,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按 照 表 格 M1005 中 的 检 查 项 目 逐 CASMR2-53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项 检 查, 并 填 写 检 查 记 录 对 于 申 请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情 况, 应 当 与 航 空 运 营 人 联 系 提 交 补 充 资 料 5.2 完 成 表 格 M1005 中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的 填 写 和 签 署 注 : 对 于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为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但 已 批 准 豁 免 / 偏 离 的 情 况, 可 以 建 议 批 准 租 赁 ; 否 则, 应 当 建 议 不 批 准 租 赁 5.3 结 合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的 审 核 意 见, 以 地 区 管 理 局 规 定 的 文 件 形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结 论 5.4 对 于 批 准 租 赁 的 情 况, 在 批 准 后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申 请 加 入 运 行 规 范, 并 按 适 用 的 情 况 对 涉 及 的 管 理 文 件 提 出 修 订 申 请 ( 如 委 托 或 者 接 受 委 托 维 修 ) 5.5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6. 存 档 和 信 息 传 递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将 本 项 任 务 涉 及 的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通 知 及 附 带 的 证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存 入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档 案 如 湿 租 出 租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控 制 方 所 在 地 与 本 任 务 的 责 任 部 门 不 同, 还 应 当 将 任 务 结 果 通 知 相 应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控 制 方 所 在 地 的 相 应 部 门 - 54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7 节 运 行 演 示 和 验 证 检 查 ( 备 用 ) CASMR2-55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8 节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审 核 1.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工 作 代 码 :M1007 任 务 编 号 : 部 门 代 码 + 运 营 人 代 码 + 年 份 + 流 水 号 2.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应 机 型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责 任 部 门 所 在 地 属 地 管 理 局 及 其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根 据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机 构 和 分 工, 责 任 部 门 可 以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监 管 办 适 航 维 修 处, 但 当 监 管 办 没 有 设 置 适 航 维 修 处 时, 责 任 部 门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3. 工 作 表 格 M1007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审 核 单 4. 任 务 来 源 和 管 理 4.1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审 核 可 以 来 自 下 述 情 况 : (1) 航 空 运 营 人 初 次 制 定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申 请 ; (2) 航 空 运 营 人 修 订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申 请 ; (3)MMEL 或 者 适 航 指 令 对 应 的 修 订 要 求 ; (4) 局 方 监 察 发 现 问 题 对 应 的 改 正 措 施 注 : 任 务 可 能 由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转 交 4.2 责 任 部 门 应 当 对 此 项 任 务 进 行 管 理, 并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 56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1) 不 论 任 务 来 源 于 何 种 情 况, 都 应 当 在 接 收 时 按 照 M0001 表 进 行 登 记 ( 对 于 初 次 申 请 运 行 规 范 的 以 接 收 正 式 申 请 为 准 ), 并 分 配 给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执 行 ; (2) 对 于 来 源 于 局 方 监 察 发 现 问 题 的 情 况, 应 当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相 应 的 修 订 申 请 ; 注 : 如 确 认 无 需 修 订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可 在 书 面 回 复 建 议 部 门 后 关 闭 任 务 ; 如 确 认 不 修 订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直 接 影 响 运 行 安 全, 可 在 航 空 运 营 人 修 订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前 书 面 对 其 运 行 提 出 必 要 的 限 制 (3) 完 成 相 应 的 审 核, 跟 踪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的 审 批 结 论, 并 将 审 批 结 论 通 报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4) 完 成 任 务 后 关 闭 任 务 5. 工 作 程 序 与 标 准 5.1 初 次 制 定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审 核 5.1.1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在 接 到 任 务 后, 按 照 表 格 M1007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并 记 录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按 照 表 格 M0003 的 形 式 正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进 行 评 估 并 记 录 结 论 注 : 由 于 涉 及 查 阅 资 料 较 多 或 听 取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解 释 说 明, 初 次 制 定 的 检 查 一 般 应 当 在 航 空 运 营 人 相 应 的 办 公 室 进 行 5.1.2 在 所 有 项 目 均 已 完 成 检 查 和 所 有 发 现 问 题 均 已 完 成 改 正 措 施 评 估 后, 在 表 格 M1007 中 填 写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并 完 成 签 署 检 查 结 论 CASMR2-57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应 当 通 报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5.1.3 在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检 查 项 目 完 成 并 认 为 符 合 要 求 后, 由 运 行 监 察 员 在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封 面 及 有 效 页 签 署 批 准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 如 不 批 准, 由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或 者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书 面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5.1.4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5.2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修 订 审 核 5.2.1 对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申 请 变 更 的 情 况,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在 接 到 任 务 后, 应 当 首 先 根 据 其 申 请 修 订 的 内 容 确 定 表 格 M1007 中 的 适 用 检 查 项 目, 并 针 对 适 用 的 项 目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逐 项 检 查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修 订 的 内 容 与 参 考 标 准 的 符 合 性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按 照 表 格 M0003 的 形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进 行 评 估 并 记 录 结 论 (2)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后, 填 写 表 格 M1007 的 检 查 / 评 估 意 见, 并 完 成 签 署 检 查 结 论 应 当 通 报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3) 在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检 查 项 目 完 成 并 认 为 符 合 要 求 后, 由 运 行 监 察 员 在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封 面 及 有 效 页 ( 按 适 用 ) 签 署 批 准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 如 不 批 准, 由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或 者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书 面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5.2.2 对 于 MMEL 的 修 订 适 航 指 令 或 者 根 据 局 方 监 察 发 现 问 题 的 改 正 措 施 而 需 要 修 订 的 情 况,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首 先 确 认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了 需 要 修 订 的 内 容 ( 如 没 有 提 交, 应 当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 并 完 成 如 - 58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下 工 作 : (1) 根 据 修 订 的 内 容 确 认 表 格 M1007 中 适 用 的 检 查 项 目 (2) 逐 项 检 查 其 修 订 的 内 容 与 参 考 标 准 的 符 合 性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按 照 表 格 M0003 的 形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进 行 评 估 并 记 录 结 论 (3)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后, 填 写 表 格 M1007 的 检 查 / 评 估 意 见, 并 完 成 签 署 检 查 结 论 应 当 通 报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4) 在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检 查 项 目 完 成 并 认 为 符 合 要 求 后, 由 运 行 监 察 员 在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封 面 及 有 效 页 ( 按 适 用 ) 签 署 批 准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5.2.3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注 : 对 于 下 述 情 况,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运 行 限 制 和 行 政 处 罚 : a. 航 空 运 营 人 不 提 交 或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相 应 的 修 订 ; b. 修 订 不 符 合 要 求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改 正 6. 存 档 和 信 息 传 递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将 本 项 任 务 涉 及 的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通 知 及 附 带 的 证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存 入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档 案 当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获 得 批 准 后,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向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提 出 修 订 运 行 规 范 的 建 议, 并 将 任 务 记 录 的 复 件 和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批 准 页 提 交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CASMR2-59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9 节 航 空 器 设 备 安 装 的 偏 离 和 豁 免 1.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工 作 代 码 :M1008 任 务 编 号 : 部 门 代 码 + 运 营 人 代 码 + 年 份 + 流 水 号 2.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根 据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机 构 和 分 工, 责 任 部 门 可 以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3. 工 作 表 格 M1008 航 空 器 设 备 安 装 偏 离 和 豁 免 审 核 单 4. 任 务 来 源 和 管 理 4.1 航 空 器 设 备 安 装 偏 离 和 豁 免 的 审 核 来 自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4.2 责 任 部 门 应 当 对 此 项 任 务 进 行 管 理, 并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在 接 收 到 申 请 资 料 后 进 行 审 核 登 记, 并 分 配 给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执 行 (2) 完 成 审 核 任 务, 并 向 本 部 门 提 出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3) 将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审 核 意 见 上 报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4) 根 据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的 批 复 意 见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5. 工 作 程 序 与 标 准 5.1 接 到 任 务 后,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首 先 了 解 其 具 体 申 请 ( 如 偏 离 豁 - 60 - CASMR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免, 偏 离 的 情 况 还 应 当 标 明 具 体 期 限 ) 申 请 的 原 因 和 采 取 的 等 效 措 施, 并 填 写 表 格 M1008 5.2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在 填 写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前, 应 当 确 认 有 关 设 备 安 装 的 规 章 要 求 和 设 备 类 别, 并 填 写 表 格 M1008 5.3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进 一 步 确 认 航 空 运 营 人 申 请 不 安 装 项 目 对 航 空 器 安 全 运 行 的 影 响, 并 填 写 表 格 M1008 5.4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后,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可 参 考 下 述 原 则 在 表 格 M1008 填 写 评 估 意 见 : (1) 航 空 运 营 人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申 请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的 不 予 批 准 ( 对 规 章 要 求 的 意 见 或 者 不 了 解 规 章 的 要 求 不 视 为 正 当 理 由 ) (2) 日 常 运 行 必 备 的 设 备 ( 包 括 应 急 设 备 ) 不 予 批 准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3) 通 过 限 制 运 行 不 能 达 到 等 效 安 全 的 不 予 批 准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4) 非 经 常 使 用, 但 日 常 运 行 中 可 能 涉 及 使 用 的 设 备 不 予 批 准 豁 免 (5) 无 合 理 偏 离 期 限 ( 合 理 的 期 限 包 括 局 方 有 关 的 审 定 周 期 器 材 或 者 设 备 的 采 购 周 期 不 具 备 可 用 维 修 资 源 等 ) 或 者 在 偏 离 期 限 内 不 采 取 必 要 的 积 极 纠 正 措 施 的 情 况 不 予 批 准 偏 离 注 : 尽 管 MEL 中 允 许 在 某 些 设 备 不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放 行 航 空 器, 但 不 作 为 批 准 批 准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的 依 据 5.5 对 于 审 核 意 见 同 意 批 准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的, 按 照 下 述 原 则 执 行 : (1) 对 于 不 超 过 6 个 月 ( 含 ) 偏 离 的 情 况, 可 以 直 接 按 照 本 地 区 管 理 局 规 定 文 件 的 方 式 答 复 航 空 运 营 人 CASMR2-61 -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2) 对 于 豁 免 或 者 超 过 6 个 月 的 偏 离 的 情 况, 应 当 报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批 准, 并 在 获 得 批 准 后 按 照 本 地 区 管 理 局 规 定 文 件 的 方 式 答 复 航 空 运 营 人 注 : 对 于 批 准 豁 免 或 者 超 过 6 个 月 偏 离 的 情 况, 应 当 告 知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加 入 运 行 规 范 5.6 对 于 审 核 意 见 不 同 意 批 准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的 情 况 ( 包 括 飞 行 标 准 司 答 复 不 同 意 的 情 况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5.7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6. 存 档 和 信 息 传 递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将 本 项 任 务 涉 及 的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通 知 及 附 带 的 证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存 入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档 案 当 此 项 任 务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他 部 门 的 审 定 监 察 工 作 时,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涉 及 的 具 体 部 门 - 62 - CASM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