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度 下 半 年 度 青 少 年 精 英 排 名 賽 競 賽 規 程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備 查 文 號 : 臺 教 體 署 競 ( 二 ) 字 第 號 ) 一 主 旨 : 為 提 升 我 國 柔 道 運 動 技 術, 儲 備 國 家 優 秀 選 手, 遴 選 優 秀 青 少 年 柔 道 選 手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2016 年 各 項 國 際 賽 會, 促 進 國 際 體 育 交 流, 為 國 爭 光 二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三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四 協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立 正 德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士 林 商 業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五 比 賽 日 期 :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六 比 賽 地 點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體 育 館 2 樓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崗 路 55 號 ) 七 報 名 資 格 : 1. 凡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18 歲 以 下 (15-16-17 歲 ),199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之 青 少 年 男 子 與 青 少 年 女 子 均 可 報 名 參 加 2. 曾 因 服 用 禁 藥 或 經 本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懲 處 禁 賽 者, 不 得 參 加 選 拔 符 合 年 齡 之 青 少 年 選 手 亦 可 同 時 報 名 青 年 組 精 英 排 名 賽, 毋 須 為 青 少 年 前 六 名 選 手 青 年 精 英 排 名 賽 前 六 名 選 手, 可 於 比 賽 當 天 報 名 成 年 組 精 英 排 名 賽 無 報 名 青 年 組 之 青 少 年 選 手, 雖 獲 前 六 名, 亦 不 可 報 名 成 年 組 精 英 排 名 賽 八 報 名 手 續 : 1. 報 名 日 期 : 自 即 日 起 至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止 2.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用 線 上 報 名 a. 報 名 連 結 : http://goo.gl/forms/cn6k8v6gxv b. 請 詳 實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後, 按 提 交 即 可 完 成 報 名 c. 請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再 受 理 3. 報 名 費 用 : 每 人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請 於 比 賽 當 日 報 到 處 繳 納 九 選 拔 級 數 :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男 子 組 -50Kg -55Kg -60Kg -66Kg -73Kg -81Kg -90Kg +90Kg 女 子 組 -40Kg -44Kg -48Kg -52Kg -57Kg -63Kg -70Kg +70Kg 第 八 級 無 體 重 上 限 十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國 際 柔 道 總 會 審 定 公 布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之 最 新 國 際 柔 道 比 賽 規 則 十 一 比 賽 制 度 : 1. 分 為 兩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選 拔 採 用 國 際 比 賽 使 用 之 Double Repechage 方 式, 取 獲 得 決 賽 權 選 手 兩 位 ( 凡 敗 給 進 入 前 四 名 者 可 進 入 復 活 賽 ); 第 二 階 段 由 復 活 賽 獲 得 冠 軍 者 與 勝 部 獲 決 賽 權 之 兩 名 選 手, 進 行 三 人 循 環 賽
2. 該 量 級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五 人 ( 含 ) 以 下 則 採 用 循 環 賽 制 105 上 半 年 度 青 少 年 精 英 排 賽 前 四 名 選 手 為 種 子 採 用 循 環 賽 制 時, 為 避 免 有 放 水 之 疑 慮, 同 校 選 手 先 比 ; 名 次 的 決 定, 依 序 先 比 勝 場 再 比 相 關 最 後 比 積 分, 若 積 分 相 同 時 加 賽 一 場 本 次 採 用 電 腦 抽 籤 十 二 2016 年 各 項 賽 會 代 表 隊 選 手 錄 取 方 式 : 1. 前 6 名 之 男 女 各 級 選 手 得 以 申 請 參 加 度 國 際 邀 請 賽 2. 各 級 前 6 名 選 手 為 2016 年 青 少 年 精 英 選 手 ; 應 依 規 定 參 加 集 訓, 未 獲 准 請 假 或 無 故 缺 席 者, 視 同 放 棄 其 獲 入 選 國 家 代 表 隊 資 格 3. 視 各 賽 會 競 賽 規 程 年 齡 量 級 及 經 費 狀 況, 由 本 會 辦 理 代 表 隊 選 拔 賽 或 由 選 訓 委 員 召 開 選 訓 委 員 會 議, 遴 派 單 位 或 選 手 代 表 出 國 參 加 比 賽 十 三 2016 年 各 項 賽 會 代 表 隊 教 練 產 生 辦 法 : 1. 代 表 隊 教 練 依 第 1 名 選 手 入 選 代 表 隊 人 數 最 多 之 教 練 為 第 一 優 先, 依 此 類 推 如 第 1 名 選 手 數 相 同 時 則 比 較 第 二 名 人 數 ( 不 分 男 女 各 級 ) 2. 代 表 隊 教 練 須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核 發 之 國 家 級 運 動 教 練 證 3. 代 表 隊 教 練 須 為 本 會 個 人 會 員 4. 入 選 之 代 表 隊 教 練 應 參 加 2016 年 舉 辦 之 國 家 級 最 新 柔 道 規 則 研 習 會 十 四 入 選 選 手 擬 遴 派 參 加 之 賽 會 : 1.2016 年 亞 洲 青 少 年 柔 道 錦 標 賽 (9 月 印 度 ) 2.2016 年 亞 洲 青 少 年 柔 道 公 開 賽 (8 月 / 板 橋 體 育 館 ) 3.2016 年 國 際 各 洲 舉 辦 之 邀 請 賽. 公 開 賽 等 國 際 賽 事 十 五 參 賽 選 手 注 意 事 項 : 1. 請 攜 帶 足 以 證 明 身 份 之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學 生 證 ( 需 有 照 片 ) 2. 凡 未 報 到 過 磅 之 選 手 或 對 手 上 場 後 計 時 30 秒 內 未 上 場 比 賽 者 以 棄 權 論 3. 每 人 限 參 加 一 級 比 賽 4. 請 務 必 準 備 清 潔 且 符 合 規 定 之 藍 白 色 柔 道 服 裝 拖 鞋 及 毛 ( 浴 ) 巾 最 新 柔 道 服 規 則 : (1) 雙 邊 袖 子 都 完 全 覆 蓋 整 隻 手 臂 ( 包 括 手 腕 ) 的 柔 道 服 (2) 胸 骨 頂 端 至 柔 道 衣 雙 襟 交 叉 點 的 垂 直 距 離 必 須 小 於 10 公 分 (3) 柔 道 衣 兩 邊 衣 襟 重 疊 的 水 平 距 離 最 少 需 要 有 20 公 分 5. 入 選 各 量 級 前 六 名 選 手 請 於 比 賽 結 束 後 至 競 賽 組 填 妥 選 手 登 記 表, 並 繳 交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6. 選 拔 賽 有 關 活 動 程 序 表 :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備 註 地 點 : 士 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6:00~16:30 報 到 及 試 磅 繳 交 報 名 費, 領 取 過 磅 證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請 務 必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男 子 -50kg, -55kg,-60kg,-66kg,-73kg, 16:30~17:00 選 手 正 式 過 磅 -81kg,-90kg,+90kg( 依 序 過 磅 ) 女 子 -40kg,-44kg,-48kg,-52kg,-57kg, -63kg,-70kg,+70kg( 依 序 過 磅 ) 17:00~ 選 手 抽 籤 抽 籤 順 序 視 報 名 人 數 決 定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備 註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08:20 裁 判 報 到 & 會 議 請 穿 著 當 季 裁 判 服 08:40 選 手 檢 錄 參 賽 選 手 請 勿 任 意 離 開 會 場 09:00 正 式 比 賽 7. 本 賽 會 已 依 據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輔 導 全 國 性 民 間 體 育 活 動 團 體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第 8 條 及 第 29 條 規 定 投 保 300 萬 元 以 上 人 身 保 險 ( 含 死 亡 傷 殘 及 醫 療 給 付 ) 十 六 申 訴 : ( 一 ) 有 關 選 手 資 格 賽 程 安 排 等 非 技 術 性 或 競 賽 規 則 問 題 事 項, 應 於 比 賽 前 提 出, 開 賽 後 概 不 受 理 ( 二 ) 比 賽 中 對 裁 判 之 判 決 有 疑 議 時, 應 由 在 場 教 練 席 之 領 隊 或 教 練 於 該 場 雙 方 選 手 及 執 法 裁 判 尚 未 離 場 前 向 審 判 委 員 提 出 抗 議 書, 事 後 不 予 受 理 ( 三 ) 凡 提 出 申 訴 者, 須 同 時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整, 申 訴 成 立 時 保 證 金 退 還, 否 則 予 以 沒 收 ( 四 ) 申 訴 以 大 會 審 判 委 員 會 議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十 七 本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主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下 半 年 度 青 年 精 英 排 名 賽 競 賽 規 程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備 查 文 號 : 臺 教 體 署 競 ( 二 ) 字 第 號 ) 旨 : 為 提 升 柔 道 運 動 技 術, 促 進 國 際 體 育 交 流, 並 選 拔 優 秀 青 年 柔 道 運 動 選 手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2016 年 各 項 國 際 賽 會, 為 國 爭 光 二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三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四 協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立 正 德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士 林 商 業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五 比 賽 日 期 :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六 比 賽 地 點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體 育 館 2 樓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崗 路 55 號 ) 七 報 名 資 格 : 1. 凡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21 歲 以 下 (15-20 歲 ),1996 年 1 月 1 日 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之 青 年 男 子 與 青 年 女 子 均 可 報 名 參 加 2. 曾 因 服 用 禁 藥 或 經 本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懲 處 禁 賽 者, 不 得 參 加 選 拔 符 合 年 齡 之 青 少 年 選 手 亦 可 同 時 報 名 青 年 組 精 英 排 名 賽, 毋 須 為 青 少 年 前 六 名 選 手 青 年 精 英 排 名 賽 前 六 名 選 手, 可 於 比 賽 當 天 報 名 成 年 組 精 英 排 名 賽 無 報 名 青 年 組 之 青 少 年 選 手, 雖 獲 前 六 名, 亦 不 可 報 名 成 年 組 精 英 排 名 賽 八 報 名 手 續 : 1. 報 名 日 期 : 自 即 日 起 至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止 2.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用 線 上 報 名 a. 報 名 連 結 : http://goo.gl/forms/kvqoyvy2mo b. 請 詳 實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後, 按 提 交 即 可 完 成 報 名 c. 請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再 受 理 3. 報 名 費 用 : 每 人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請 於 比 賽 當 日 報 到 處 繳 納 九 選 拔 級 數 :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男 子 組 -55Kg -60Kg -66Kg -73Kg -81Kg -90Kg -100Kg +100Kg 女 子 組 -44Kg -48Kg -52Kg -57Kg -63Kg -70Kg -78Kg +78Kg 十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國 際 柔 道 總 會 審 定 公 布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之 最 新 國 際 柔 道 比 賽 規 則 十 一 比 賽 制 度 : 1. 分 為 兩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選 拔 採 用 國 際 比 賽 使 用 之 Double Repechage 方 式, 取 獲 得 決 賽 權 選 手 兩 位 ( 凡 敗 給 進 入 前 四 名 者 可 進 入 復 活 賽 ); 第 二 階 段 由 復 活 賽 獲 得 冠 軍 者 與 勝 部 獲 決 賽 權 之 兩 名 選 手, 進 行 三 人 循 環 賽 2. 該 量 級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五 人 ( 含 ) 以 下 則 採 用 循 環 賽 制 105 上 半 年 度 青 年 精 英 排 名 賽 前 四 名 為 種 子
採 用 循 環 賽 制 時, 為 避 免 有 放 水 之 疑 慮, 同 單 位 選 手 先 比 ; 名 次 的 決 定, 依 序 先 比 勝 場 再 比 相 關 最 後 比 積 分, 若 積 分 相 同 時 加 賽 一 場 本 次 採 用 電 腦 抽 籤 十 二 2016 年 各 項 賽 會 代 表 隊 選 手 錄 取 方 式 : 1. 前 6 名 之 男 女 各 級 選 手 得 以 申 請 參 加 度 國 際 邀 請 賽 2. 各 級 前 6 名 選 手 為 2016 年 青 年 精 英 選 手 ; 應 依 規 定 參 加 集 訓, 未 獲 准 請 假 或 無 故 缺 席 者, 視 同 放 棄 其 獲 入 選 國 家 代 表 隊 資 格 3. 視 各 賽 會 競 賽 規 程 年 齡 量 級 及 經 費 狀 況, 由 本 會 辦 理 代 表 隊 選 拔 賽 或 由 選 訓 委 員 召 開 選 訓 委 員 會 議, 遴 派 單 位 或 選 手 代 表 出 國 參 加 比 賽 十 三 2016 年 各 項 賽 會 代 表 隊 教 練 產 生 辦 法 : 1. 代 表 隊 教 練 依 第 1 名 選 手 入 選 代 表 隊 人 數 最 多 之 教 練 為 第 一 優 先, 依 此 類 推 如 第 1 名 選 手 數 相 同 時 則 比 較 第 二 名 人 數 ( 不 分 男 女 各 級 ) 2. 代 表 隊 教 練 須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核 發 之 國 家 級 運 動 教 練 證 3. 代 表 隊 教 練 須 為 本 會 個 人 會 員 4. 入 選 之 代 表 隊 教 練 應 參 加 2016 年 舉 辦 之 國 家 級 最 新 柔 道 規 則 研 習 會 十 四 入 選 選 手 擬 遴 派 參 加 之 賽 會 : 1.2016 年 亞 洲 青 年 柔 道 錦 標 賽 (9 月 / 印 度 ) 2.2016 年 亞 洲 青 年 柔 道 公 開 賽 (8 月 / 板 橋 體 育 館 ) 3.2016 年 國 際 各 洲 舉 辦 之 邀 請 賽. 公 開 賽. 大 獎 賽 等 奧 運 積 分 賽 事 十 五 參 賽 選 手 注 意 事 項 : 1. 請 攜 帶 足 以 證 明 身 份 之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學 生 證 ( 需 有 照 片 ) 2. 凡 未 報 到 過 磅 之 選 手 或 對 手 上 場 後 計 時 30 秒 內 未 上 場 比 賽 者 以 棄 權 論 3. 每 人 限 參 加 一 級 比 賽 4. 請 務 必 準 備 清 潔 且 符 合 規 定 之 藍 白 色 柔 道 服 裝 拖 鞋 及 毛 ( 浴 ) 巾 最 新 柔 道 服 規 則 : (1) 雙 邊 袖 子 都 完 全 覆 蓋 整 隻 手 臂 ( 包 括 手 腕 ) 的 柔 道 服 (2) 胸 骨 頂 端 至 柔 道 衣 雙 襟 交 叉 點 的 垂 直 距 離 必 須 小 於 10 公 分 (3) 柔 道 衣 兩 邊 衣 襟 重 疊 的 水 平 距 離 最 少 需 要 有 20 公 分 5. 入 選 各 量 級 前 六 名 選 手 請 於 比 賽 結 束 後 至 競 賽 組 填 妥 選 手 登 記 表, 並 繳 交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6. 選 拔 賽 有 關 活 動 程 序 表 :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備 註 地 點 : 台 北 市 立 士 林 高 級 商 業 學 校 16:00~16:30 報 到 及 試 磅 繳 交 報 名 費, 領 取 過 磅 證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請 務 必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男 子 -55kg,-60kg,-66kg,-73kg,81kg, 16:30~17:00 選 手 正 式 過 磅 -90kg,-100kg,+100kg( 依 序 過 磅 ) 女 子 -44kg,-48kg,-52kg,-57kg,-63kg, -70kg,-78kg,+78kg( 依 序 過 磅 ) 17:00~ 選 手 抽 籤 抽 籤 順 序 視 報 名 人 數 決 定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備 註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08:20 裁 判 報 到 & 會 議 請 穿 著 當 季 裁 判 服 08:40 選 手 檢 錄 參 賽 選 手 請 勿 任 意 離 開 會 場 09:00 正 式 比 賽 7. 本 賽 會 已 依 據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輔 導 全 國 性 民 間 體 育 活 動 團 體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第 8 條 及 第 29 條 規 定 投 保 300 萬 元 以 上 人 身 保 險 ( 含 死 亡 傷 殘 及 醫 療 給 付 ) 十 六 申 訴 : ( 一 ) 有 關 選 手 資 格 賽 程 安 排 等 非 技 術 性 或 競 賽 規 則 問 題 事 項, 應 於 比 賽 前 提 出, 開 賽 後 概 不 受 理 ( 二 ) 比 賽 中 對 裁 判 之 判 決 有 疑 義 時, 應 由 在 場 教 練 席 之 領 隊 或 教 練 於 該 場 雙 方 選 手 及 執 法 裁 判 尚 未 離 場 前 向 審 判 委 員 提 出 抗 議 書, 事 後 不 予 受 理 ( 三 ) 凡 提 出 申 訴 者, 須 同 時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整, 申 訴 成 立 時 保 證 金 退 還, 否 則 予 以 沒 收 ( 四 ) 申 訴 以 大 會 審 判 委 員 會 議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十 七 本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主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下 半 年 度 成 年 精 英 排 名 賽 競 賽 規 程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備 查 文 號 : 臺 教 體 署 競 ( 二 ) 字 第 號 ) 旨 : 為 提 升 柔 道 運 動 技 術, 促 進 國 際 體 育 交 流, 並 選 拔 優 秀 成 年 柔 道 運 動 選 手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2016 年 各 項 國 際 賽 會, 為 國 爭 光 二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三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四 協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立 正 德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士 林 商 業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五 比 賽 日 期 :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六 比 賽 地 點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體 育 館 2 樓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崗 路 55 號 ) 七 報 名 資 格 : 1. 凡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21 歲 以 上,1995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出 生 之 成 年 男 子 與 成 年 女 子 均 可 報 名 參 加 2. 下 半 年 度 青 年 精 英 排 名 賽 男 女 各 級 前 六 名 3. 曾 因 服 用 禁 藥 或 經 本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懲 處 禁 賽 者, 不 得 參 加 選 拔 八 報 名 手 續 : 1. 報 名 日 期 : 自 即 日 起 至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止 下 半 年 度 青 年 精 英 排 名 賽 男 女 各 級 前 六 名 限 於 6 月 5 日 報 名 2.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用 線 上 報 名 a. 報 名 連 結 : http://goo.gl/forms/r0etesxhvh b. 請 詳 實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後, 按 提 交 即 可 完 成 報 名 c. 請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再 受 理 3. 報 名 費 用 : 每 人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請 於 比 賽 當 日 報 到 處 繳 納 九 精 英 排 名 賽 比 賽 量 級 :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男 子 組 -60Kg -66Kg -73Kg -81Kg -90Kg -100Kg +100Kg 女 子 組 -48Kg -52Kg -57Kg -63Kg -70Kg -78Kg +78Kg 十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國 際 柔 道 總 會 審 定 公 布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之 最 新 國 際 柔 道 比 賽 規 則 十 一 比 賽 制 度 : 分 為 兩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選 拔 採 用 國 際 比 賽 使 用 之 Double Repechage 方 式, 取 獲 得 決 賽 權 選 手 兩 位 ( 凡 敗 給 進 入 前 四 名 者 可 進 入 復 活 賽 ); 第 二 階 段 由 復 活 賽 獲 得 冠 軍 者 與 勝 部 獲 決 賽 權 之 兩 名 選 手, 進 行 三 人 循 環 賽 ; 五 人 ( 含 ) 以 下 則 採 用 循 環 賽 制 105 上 半 年 度 成 年 精 英 排 名 賽 前 四 名 為 種 子 採 用 循 環 賽 制 時, 為 避 免 有 放 水 之 疑 慮, 同 校 選 手 先 比 ; 名 次 的 決 定, 依 序 先 比 勝 場 再 比 積 分 最 後 比 相 關, 若 無 法 比 出 勝 負 時 加 賽 一 場
本 次 抽 籤 採 用 電 腦 抽 籤 十 二 2016 年 上 半 年 各 項 賽 會 代 表 隊 選 手 錄 取 方 式 : 1. 前 6 名 之 男 女 各 級 選 手 得 以 申 請 參 加 度 國 際 邀 請 賽 2. 各 級 前 6 名 選 手 為 2016 年 成 年 精 英 選 手 ; 應 依 規 定 參 加 集 訓, 未 獲 准 請 假 或 無 故 缺 席 者, 視 同 放 棄 其 獲 入 選 國 家 代 表 隊 資 格 3. 視 各 賽 會 競 賽 規 程 年 齡 量 級 及 經 費 狀 況, 由 本 會 辦 理 代 表 隊 選 拔 賽 或 由 選 訓 委 員 召 開 選 訓 委 員 會 議, 遴 派 單 位 或 選 手 代 表 出 國 參 加 比 賽 十 三 2016 年 上 半 年 各 項 賽 會 代 表 隊 教 練 產 生 辦 法 : 1. 代 表 隊 教 練 依 第 1 名 選 手 入 選 代 表 隊 人 數 最 多 之 教 練 為 第 一 優 先, 依 此 類 推 如 第 1 名 選 手 數 相 同 時 則 比 較 第 二 名 人 數 ( 不 分 男 女 各 級 ) 2. 代 表 隊 教 練 須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核 發 之 國 家 級 運 動 教 練 證 3. 代 表 隊 教 練 須 為 本 會 個 人 會 員 4. 入 選 之 代 表 隊 教 練 應 參 加 2016 年 舉 辦 之 國 家 級 最 新 柔 道 規 則 研 習 會 十 四 入 選 選 手 擬 遴 派 參 加 之 賽 會 : 1.2016 年 亞 洲 柔 道 公 開 賽 (9 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2.2016 年 國 際 各 洲 舉 辦 之 邀 請 賽. 公 開 賽. 大 獎 賽 等 奧 運 積 分 賽 事 十 五 參 賽 選 手 注 意 事 項 : 1. 請 攜 帶 足 以 證 明 身 份 之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汽 ( 機 ) 車 駕 照 學 生 證 或 護 照 正 本, 備 妥 其 中 一 種 即 可 ( 需 有 照 片 ) 2. 凡 未 報 到 過 磅 之 選 手 或 對 手 上 場 後 計 時 30 秒 內 未 上 場 比 賽 者 以 棄 權 論 3. 每 人 限 參 加 一 級 比 賽 4. 請 務 必 準 備 清 潔 且 符 合 規 定 之 藍 白 色 柔 道 服 裝 拖 鞋 及 毛 ( 浴 ) 巾 最 新 柔 道 服 規 則 : (1) 雙 邊 袖 子 都 完 全 覆 蓋 整 隻 手 臂 ( 包 括 手 腕 ) 的 柔 道 服 (2) 胸 骨 頂 端 至 柔 道 衣 雙 襟 交 叉 點 的 垂 直 距 離 必 須 小 於 10 公 分 (3) 柔 道 衣 兩 邊 衣 襟 重 疊 的 水 平 距 離 最 少 需 要 有 20 公 分 5. 入 選 各 量 級 前 六 名 選 手 請 於 比 賽 結 束 後 至 競 賽 組 填 妥 選 手 登 記 表, 並 繳 交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6. 選 拔 賽 有 關 活 動 程 序 表 :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備 註 地 點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體 育 館 16:00-16:30 報 到 及 試 磅 繳 交 報 名 費, 領 取 過 磅 證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16:30-17:00 正 式 過 磅 請 務 必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男 子 -60kg,-66kg,-73kg,-81kg,-90kg, -100kg,+100kg ( 依 序 過 磅 ) 女 子 -48kg,-52kg,-57kg,-63kg,-70kg, -78kg,+78kg ( 依 序 過 磅 ) 17:00~ 選 手 抽 籤 抽 籤 順 序 視 報 名 人 數 決 定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備 註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08:20 裁 判 報 到 & 會 議 請 穿 著 當 季 裁 判 服 08:40 選 手 檢 錄 參 賽 選 手 請 勿 任 意 離 開 會 場 09:00 正 式 比 賽 7. 本 賽 會 已 依 據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輔 導 全 國 性 民 間 體 育 活 動 團 體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第 8 條 及 第 29 條 規 定 投 保 300 萬 元 以 上 人 身 保 險 ( 含 死 亡 傷 殘 及 醫 療 給 付 ) 十 六 申 訴 : ( 一 ) 有 關 選 手 資 格 賽 程 安 排 等 非 技 術 性 或 競 賽 規 則 問 題 事 項, 應 於 比 賽 前 提 出, 開 賽 後 概 不 受 理 ( 二 ) 比 賽 中 對 裁 判 之 判 決 有 疑 義 時, 應 由 在 場 教 練 席 之 領 隊 或 教 練 該 場 雙 方 選 手 及 執 法 裁 判 尚 未 離 場 前 向 審 判 委 員 提 出 抗 議 書, 事 後 不 予 受 理 ( 三 ) 凡 提 出 申 訴 者, 須 同 時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整, 申 訴 成 立 時 保 證 金 退 還, 否 則 予 以 沒 收 ( 四 ) 申 訴 以 大 會 審 判 委 員 會 議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十 七 本 辦 法 報 請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