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三峡大学自费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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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 不 及 格 科 目, 且 平 均 成 绩 不 低 于 90 分 2. 一 二 三 等 奖 学 金 (1) 二 年 级 及 以 上 学 生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达 到 四 级 (2) 无 不 及 格 科 目 (3) 按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评 出 3. 单 项 奖 学 金 : (1) 在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积 分 中 居 本 学 院 本 年 级 全 体 学 生 前 5% 者 授 予 学 习 之 星 的 称 号 (2) 在 学 生 干 部 工 作 得 分 中 居 本 学 院 全 体 学 生 前 2% 者 授 予 学 生 干 部 之 星 的 称 号 (3) 在 文 体 活 动 加 分 中 居 本 学 院 全 体 学 生 前 5% 者 授 予 文 体 之 星 的 称 号 第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奖 学 金 评 选 资 格 : 1. 本 学 年 度 违 反 中 国 法 律 或 校 纪 校 规 并 受 到 相 应 处 分 者, 或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尚 在 察 看 期 者 ; 2. 在 奖 学 金 评 定 中 弄 虚 作 假 者 ; 3. 本 学 年 留 降 级 或 跟 班 试 读 者 ; 4. 无 故 欠 费 者 第 六 条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方 法 1. 根 据 定 量 与 定 性 结 合 的 原 则, 采 用 分 项 积 分 综 合 评 估 的 办 法 进 行 评 定 2. 积 分 公 式 :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总 分 = 日 常 表 现 积 分 15% +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积 分 60% + 身 体 素 质 积 分 10%+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积 分 5% +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积 分 10% 第 七 条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分 项 记 分 要 求 及 标 准 ( 一 ) 日 常 表 现 : 1. 基 础 分 :50 分 - 4 -

2. 遵 纪 守 法 : 能 自 觉 遵 守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及 各 项 校 纪 校 规 参 加 法 律 法 规 校 纪 校 规 教 育 及 遵 纪 守 法 竞 赛, 获 学 校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5 分 4 分 3 分 2 分 3. 自 觉 遵 守 各 种 行 为 规 范, 在 某 一 方 面 ( 如 拾 金 不 昧 见 义 勇 为 等 ) 受 学 院 学 校 及 其 以 上 表 彰, 分 别 记 3 分 5 分 10 分 4. 在 文 明 寝 室 建 设 中, 成 绩 突 出, 获 得 院 级 表 彰 的 寝 室, 其 成 员 每 人 记 3 分 ; 获 得 校 级 表 彰 的 寝 室, 其 成 员 每 人 记 5 分 5. 违 纪 扣 分 : 一 般 违 纪 一 次 扣 2 分, 受 通 报 批 评 者 每 次 扣 6 分, 受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每 次 分 别 扣 8 分 10 分 15 分 20 分 ( 二 )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1. 专 业 文 化 素 质 积 分 专 业 文 化 素 质 积 分 = 课 程 成 绩 积 分 + 学 年 平 均 分 奖 励 分 (1) 课 程 成 绩 积 分 学 年 课 程 成 绩 加 权 平 均 值 = n i= 1 n i= 1 XiYi Yi 其 中 :n 为 一 学 年 必 修 课 程 门 数, X i 为 第 i 门 课 程 成 绩 ( 各 门 课 程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计 入 ),Y i 为 第 i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或 学 时 数 (2) 学 年 成 绩 平 均 分 奖 励 记 分 : 学 年 成 绩 平 均 分 95, 奖 10 分 ; 90 学 年 成 绩 平 均 分 <95, 奖 7 分 ; 87 学 年 成 绩 平 均 分 <90, 奖 5 分 ; 83 学 年 成 绩 平 均 分 <87, 奖 3 分 ; 80 学 年 成 绩 平 均 分 <83, 奖 2 分 2. 学 习 目 的 学 习 态 度 : - 5 -

旷 课 1 节 扣 2 分 ( 迟 到 或 早 退 3 次 记 1 节 旷 课 ) 3.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及 竞 赛 : (1)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 通 过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分 别 记 5 分 10 分 15 分 当 年 通 过 同 类 不 同 级 别 考 试 者, 可 累 计 计 分 (2) 参 加 校 内 外 汉 语 竞 赛 ( 含 普 通 话 比 赛 中 文 演 讲 比 赛 中 文 歌 曲 比 赛 等 ), 学 院 学 校 省 级 国 家 级 每 次 分 别 记 1 分 2 分 3 分 4 分 获 院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 获 校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6 分 5 分 4 分 3 分 ; 获 省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8 分 7 分 6 分 5 分 ; 获 国 家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15 分 12 分 10 分 8 分 4. 专 业 性 竞 赛 活 动 ( 在 相 同 或 相 近 专 业 内 开 展 的 活 动 ) (1) 参 加 者 : 学 院 学 校 省 级 国 家 级 每 次 分 别 记 1 分 2 分 3 分 4 分 (2) 获 奖 者 : 获 院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 获 校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6 分 5 分 4 分 3 分 ; 获 省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8 分 7 分 6 分 5 分 ; 获 国 家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15 分 12 分 10 分 8 分 专 业 性 竞 赛 以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或 资 助 的 竞 赛 项 目 为 准 ( 三 ) 身 体 素 质 1. 体 育 成 绩 : (1) 开 设 体 育 课 的 年 级, 按 学 年 体 育 课 实 际 总 评 成 绩 的 80% 计 入 ; (2) 未 开 设 体 育 课 的 年 级, 记 基 础 分 50 分 2. 课 外 体 育 活 动 : 学 校 或 学 院 规 定 参 加 的 课 外 体 育 活 动 每 缺 勤 一 次 扣 2 分 ( 三 次 迟 到 或 早 退 记 一 次 缺 勤 ) - 6 -

3. 参 加 各 类 体 育 竞 赛 ( 如 运 动 会 各 类 球 赛 棋 赛 等 ) (1) 参 赛 者 : 学 院 学 校 省 级 国 家 级 每 次 分 别 记 2 分 3 分 6 分 10 分 ; (2) 获 奖 者 : 获 学 院 第 一 二 三 名 者, 分 别 另 记 5 分 4 分 3 分, 其 它 名 次 另 记 1 分 ; 获 学 校 第 一 二 三 名 者, 分 别 另 记 8 分 7 分 6 分, 其 它 名 次 另 记 4 分 ; 获 省 级 第 一 二 三 名 者, 分 别 另 记 15 分 12 分 10 分, 其 它 名 次 另 记 8 分 ; 获 国 家 级 第 一 二 三 名 者, 分 别 另 记 20 分 18 分 15 分, 其 它 名 次 另 记 12 分 ( 四 )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基 础 分 :50 分 奖 励 分 : 1. 科 学 发 明 科 技 创 作 : (1) 获 国 家 专 利 1 项 记 40 分 (2) 获 科 学 发 明 科 技 创 作 奖 励 者, 学 院 级 校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每 项 分 别 记 6 分 10 分 20 分 30 分 2.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撰 写 科 研 论 文 ( 包 括 文 学 艺 术 等 作 品 ; 须 以 三 峡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 (1) 论 文 公 开 发 表 : 中 文 一 般 公 开 刊 物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第 三 至 第 五 作 者 每 篇 分 别 记 20 分 15 分 10 分, 中 文 核 心 刊 物 和 国 外 出 版 的 英 文 学 术 刊 物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第 三 至 第 五 作 者 每 篇 分 别 40 分 30 分 20 分 (2) 论 文 获 学 院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7 分 6 分 4 分 2 分 ; 获 校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10 分 9 分 8 分 6 分 ; 获 省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20 分 15 分 12 分 10 分 ; 获 国 家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记 30 分 26 分 23 分 20 分 ( 只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 - 7 -

3. 科 技 活 动 :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科 技 活 动, 获 学 院 学 校 省 级 国 家 级 表 彰, 每 项 分 别 记 8 分 10 分 15 分 20 分 ( 五 )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基 础 分 :50 分 奖 扣 分 : 1. 学 生 干 部 得 分 : 职 务 基 础 分 ( 各 项 干 部 职 务 基 础 分 见 下 表 ) 职 务 部 门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联 谊 会 青 年 志 愿 者 协 会 学 院 外 国 留 学 生 联 谊 会 主 席 ( 班 长 会 长 ) 副 主 席 ( 副 班 长 副 会 长 ) 部 长 副 部 长 委 员 科 代 表 15 分 14 分 13 分 12 分 10 分 13 分 12 分 11 分 10 分 8 分 班 委 会 社 团 10 分 8 分 6 分 3 分 注 : 学 生 干 部 职 务 基 础 分 为 一 学 年 (10 个 月 ) 总 分, 任 职 不 满 一 学 年 者, 按 实 际 任 职 时 间 折 算 工 作 考 核 得 分 : (1) 每 学 年 分 别 由 各 主 管 部 门 对 学 生 干 部 进 行 工 作 考 核, 考 核 等 级 为 优 秀 和 良 好 者 分 别 奖 励 5 分 和 3 分 ; 受 学 院 学 校 省 和 国 家 表 彰 者 分 别 记 5 分 8 分 10 分 20 分 若 考 核 为 优 秀 或 良 好 且 同 时 受 表 彰 者, 则 只 记 表 彰 得 分 (2) 对 工 作 不 能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者, 视 情 况 扣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础 分 (3) 兼 职 干 部 其 基 础 分 加 考 核 分 只 记 最 高 项 2. 参 加 学 习 和 体 育 以 外 的 竞 赛 活 动 ( 如 才 艺 秀 舞 蹈 比 赛 歌 唱 比 赛 等 ) 得 分 : - 8 -

(1) 参 赛 者 : 学 院 学 校 省 级 国 家 级 每 次 分 别 记 2 分 3 分 6 分 10 分 ; (2) 获 奖 者 : 获 学 院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5 分 4 分 3 分 1 分 ; 获 校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另 记 8 分 7 分 6 分 4 分 ; 获 省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记 15 分 12 分 10 分 8 分 ; 获 国 家 级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者, 分 别 记 20 分 18 分 15 分 12 分 3.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得 分 : 参 加 学 院 及 学 校 组 织 的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每 次 记 2 分 ; 受 学 院 学 校 及 其 以 上 表 彰 者, 每 次 分 别 记 4 分 6 分 10 分 4. 其 它 得 分 :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由 社 会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其 它 各 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和 职 业 技 能 证 书 ( 如 : 会 计 珠 算 等 ), 每 项 记 5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20 分 第 八 条 奖 学 金 评 定 机 构 1. 学 校 成 立 外 国 留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分 管 外 事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副 组 长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处 长 组 员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副 处 长 财 务 处 负 责 人 等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主 任 担 任 2. 各 相 关 学 院 根 据 情 况 成 立 院 级 外 国 留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3. 各 班 级 成 立 学 生 外 国 留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评 议 小 组 组 长 : 由 辅 导 员 或 班 主 任 担 任 副 组 长 : 班 长 组 员 : 班 干 部 3 5 名 学 生 代 表 第 九 条 奖 学 金 评 定 程 序 : - 9 -

1. 外 国 留 学 生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每 学 年 进 行 一 次 在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下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1) 学 生 按 照 评 定 办 法 进 行 自 评, 并 将 自 评 结 果 提 交 班 级 外 国 留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评 议 小 组 评 议 (2) 班 级 外 国 留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评 议 小 组 在 学 生 自 评 基 础 上, 对 照 评 定 办 法 和 各 种 有 效 原 始 记 载 及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评 议, 严 格 按 比 例 依 名 次 确 定 初 评 名 单, 由 班 主 任 ( 辅 导 员 ) 签 字 后, 提 交 学 院 外 国 留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查 (3) 各 学 院 对 上 报 名 单 及 个 人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初 审 名 单, 并 公 示 3 天,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如 无 异 议, 将 评 审 结 果 报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于 特 等 奖 学 金 申 报 者, 各 学 院 还 须 将 个 人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同 时 上 报 (4)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各 学 院 上 报 的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审 定, 在 全 校 公 示 3 天 无 异 议 后, 由 学 校 发 文 予 以 表 彰 (5) 在 奖 学 金 评 审 过 程 中, 学 生 对 评 比 过 程 及 结 果 如 有 疑 问 或 不 同 意 见, 可 以 逐 级 向 学 院 和 学 校 评 优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质 疑, 学 院 和 学 校 评 优 领 导 小 组 应 在 接 到 学 生 质 疑 后 立 即 责 成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和 处 理, 并 在 自 接 到 质 疑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质 疑 人 作 出 答 复 2. 非 毕 业 班 学 生 在 每 年 9 月 25 日 前 完 成 自 评,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班 级 班 级 评 议, 学 院 在 10 月 15 日 以 前 完 成 审 查 工 作, 学 校 在 10 月 30 日 以 前 完 成 审 核 工 作 毕 业 班 学 生 最 后 一 学 期 在 5 月 10 日 以 前 完 成 最 后 一 年 的 自 评,5 月 15 日 以 前 完 成 班 级 评 议, 学 院 在 5 月 20 日 以 前 完 成 审 查 工 作, 学 校 在 5 月 30 日 以 前 完 成 审 核 工 作 第 十 条 表 彰 形 式 及 奖 学 金 发 放 办 法 - 10 -

1. 特 等 奖 学 金 由 学 院 根 据 评 选 条 件 从 一 等 奖 学 金 名 单 中 推 荐,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在 全 校 总 比 例 控 制 范 围 内 确 定 表 彰 名 单 ; 因 比 例 或 条 件 限 制, 不 能 获 特 等 奖 学 金 者, 列 入 一 等 奖 学 金 名 单 2. 一 二 三 等 奖 学 金 和 单 项 奖 学 金,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核 定 的 名 额 评 比 上 报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3. 各 类 奖 学 金 经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批 准 后,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发 放 4. 每 学 年 学 校 召 开 总 结 表 彰 大 会, 所 有 获 奖 者 除 颁 发 相 应 额 度 奖 学 金 外, 学 校 均 为 其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第 十 一 条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有 关 问 题 说 明 1.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所 使 用 的 学 业 成 绩 以 各 学 院 审 核 的 结 果 为 准 2.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自 达 到 相 应 等 级 当 年 起, 在 成 绩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每 年 记 入 相 应 等 次 分 3. 各 项 扣 分 扣 至 本 项 为 0 分 止 因 旷 课 导 致 的 扣 分 在 日 常 表 现 积 分 和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积 分 中 重 复 计 算 4. 各 类 考 试 考 查 课 程 ( 含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社 会 实 践 等 ) 成 绩 均 以 百 分 制 计 入 凡 未 按 百 分 制 评 定 的 成 绩, 须 换 算 为 百 分 制 ; 凡 按 五 级 分 制 评 定 的 成 绩, 须 按 如 下 标 准 换 算 为 百 分 制 : 优 秀 记 90 分, 良 好 记 80 分, 中 等 记 70 分, 及 格 记 60 分, 不 及 格 均 记 50 分 5. 同 一 篇 论 文 或 作 品 在 不 同 刊 物 上 发 表 或 多 次 获 奖 或 同 一 比 赛 有 多 个 轮 次, 均 只 计 算 最 高 分 或 最 后 结 果 ( 论 文 或 作 品 以 发 刊 或 获 奖 时 间 所 在 的 学 年 度 为 计 算 时 限 ) 6. 同 一 项 目 ( 如 竞 赛 发 明 专 利 等 ) 获 得 不 同 层 次 表 彰 或 奖 励 时, 均 只 按 最 高 项 记 分 - 11 -

7. 学 生 参 加 宜 昌 市 有 关 单 位 组 织 的 各 类 竞 赛 及 志 愿 者 活 动, 参 照 校 级 活 动 记 分 8. 本 办 法 中 所 述 国 家 级 省 级 市 级 考 试 竞 赛 奖 励 和 表 彰 均 不 含 社 会 民 间 组 织 所 举 行 的 考 试 竞 赛 奖 励 和 表 彰 9. 各 项 测 评 结 果 只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1 位 10. 在 奖 学 金 评 定 过 程 中, 如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总 分 出 现 并 列,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积 分 高 者 优 先 考 虑 第 十 二 条 中 国 政 府 优 秀 自 费 来 华 留 学 生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根 据 当 年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参 照 学 校 等 级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按 照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方 式 进 行 排 名 确 定 初 评 名 单 原 则 上, 其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要 求 参 照 特 等 奖 学 金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其 他 类 型 奖 学 金 ( 如 学 院 奖 学 金 社 会 ( 企 业 ) 奖 学 金 ) 的 评 定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三 峡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 试 行 ) ( 三 峡 大 外 2009 7 号 ) 同 时 废 止 本 办 法 由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负 责 解 释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