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优 秀 本 科 生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选 派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推 动 国 内 高 水 平 大 学 与 世 界 知 名 大 学 和 机 构 的 合 作, 促 进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提 高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实 践 能 力 和 国 际 竞 争 力, 满 足 国 家 急 需 专 业 学 科 领 域 高 素 质 国 际 化 人 才 培 养 需 求, 设 立 并 实 施 优 秀 本 科 生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第 二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学 第 二 章 选 派 计 划 第 三 条 2016 年 计 划 选 派 4200 名 本 科 二 年 级 ( 含 ) 以 上 优 秀 本 科 生 出 国 留 第 四 条 项 目 面 向 全 国 具 有 本 科 招 生 资 格 的 高 校 实 施 留 学 人 员 主 要 通 过 学 校 与 国 外 知 名 大 学 机 构 的 合 作 渠 道 进 行 选 派 第 五 条 选 派 类 别 为 本 科 插 班 生, 留 学 期 限 为 3-12 个 月, 交 流 形 式 主 要 为 赴 国 外 进 行 课 程 学 习 毕 业 设 计 或 赴 国 际 组 织 / 企 业 / 实 验 室 实 习 第 六 条 国 内 高 校 应 结 合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及 本 校 人 才 培 养 规 划 学 科 建 设 需 求 确 定 重 点 选 派 专 业 第 七 条 留 学 人 员 派 往 教 育 科 技 发 达 国 家 的 知 名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实 验 室 企 业 或 具 有 一 流 学 科 专 业 的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第 八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一 次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和 规 定 期 间 的 奖 学 金 ( 包 括 伙 食 费 住 宿 费 注 册 费 交 通 费 电 话 费 书 籍 资 料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交 际 费 一 次 性 安 置 费 签 证 延 长 费 零 用 费 和 学 术 活 动 补 助 费 等 ), 资 助 标 准 及 方 式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章 立 项 办 法 第 九 条 已 与 国 外 建 有 实 质 性 本 科 生 交 流 合 作 关 系 的 高 校 可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申 请 加 入 项 目 ;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确 定 加 入 项 目 实 施 院 校 后, 提 交 项 目 申 请 书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并 确 定 各 校 资 助 的 项 目 及 选 派 计 划
第 十 条 项 目 实 施 院 校 须 于 2015 年 11 月 15-25 日 在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填 写 申 请 资 助 项 目 的 申 请 书, 已 获 批 资 助 项 目 须 填 写 本 年 度 执 行 情 况 总 结, 网 上 提 交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前 将 单 位 公 函 申 报 项 目 一 览 表 提 交 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项 目 的 合 作 基 础 培 养 目 标 可 执 行 性 国 外 高 校 或 专 业 水 平 及 选 派 专 业 的 必 要 性 等 进 行 评 审, 于 2016 年 1 月 初 完 成 评 审 并 公 布 新 获 批 资 助 项 目 及 可 继 续 执 行 的 已 获 批 资 助 项 目 对 当 年 未 执 行 项 目 或 执 行 过 程 中 问 题 较 多 管 理 不 善 的 项 目, 次 年 将 暂 停 资 助 第 四 章 人 员 选 拔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各 校 根 据 确 定 的 资 助 项 目 负 责 选 拔 推 荐 工 作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负 责 审 核 录 取 项 目 实 施 院 校 根 据 获 批 资 助 项 目,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进 行 选 拔 推 荐, 经 校 内 评 审 和 公 示 后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推 荐 校 内 评 审 工 作 重 点 考 察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专 业 成 绩 发 展 潜 力 出 国 留 学 预 期 目 标 及 计 划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和 公 益 活 动 情 况 品 德 修 养 及 身 心 健 康 情 况 等 校 内 选 拔 推 荐 及 公 示 工 作 应 于 申 请 人 网 报 前 完 成,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根 据 获 批 项 目 及 选 派 办 法 的 要 求, 对 项 目 实 施 院 校 推 荐 人 选 进 行 审 核 后 确 定 是 否 予 以 录 取 第 十 三 条 2016 年 的 网 上 报 名 及 申 请 受 理 时 间 为 : 第 一 批 4 月 21 日 -5 月 5 日 ; 第 二 批 9 月 20-30 日 项 目 实 施 院 校 须 与 国 外 合 作 方 做 好 前 期 沟 通, 制 定 详 细 学 习 安 排 ; 统 一 组 织 候 选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陆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http://apply.csc.edu.cn)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并 按 照 关 于 准 备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材 料 的 说 明 ( 本 科 生 类 )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并 在 线 提 交 第 十 四 条 项 目 实 施 院 校 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后, 应 根 据 校 内 评 审 情 况,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并 在 线 提 交 项 目 实 施 院 校 应 分 别 于 5 月 12 日 ( 第 一 批 ) 10 月 10 日 ( 第 二 批 ) 前 将 单 位 推 荐 公 函 ( 应 含 校 内 选 拔 推 荐 / 评 审 意 见 ) 校 内 公 示 证 明 材 料 初 选 名 单 一 览 表 提 交 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申 请 人 的 书 面 材 料 由 各 校 留 存, 留 存 期 限 为 两 年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不 直 接 受 理 个 人 申 请 第 十 五 条 录 取 结 果 将 于 5 月 ( 第 一 批 ) 10 月 ( 第 二 批 ) 公 布 申 请 人 可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查 询 录 取 结 果 录 取 通 知 将 发 送 至 各 校 第 五 章 人 选 基 本 条 件 第 十 六 条 符 合 2016 年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选 派 简 章 规 定 的 申 请 条 件 第 十 七 条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无 违 法 违 纪 记 录, 有 学 成 回 国 为 祖 国 建 设 服 务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第 十 八 条 品 学 兼 优, 身 心 健 康 学 习 成 绩 平 均 分 不 低 于 85 分 ( 百 分 制 ) 或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不 低 于 3.5 分 ( 四 分 制 ); 热 心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和 公 益 活 动 第 十 九 条 申 请 时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 第 一 批 申 请 时 应 为 1998 年 5 月 5 日 以 前 出 生 第 二 批 申 请 时 应 为 1998 年 9 月 30 日 以 前 出 生 ), 应 为 项 目 实 施 院 校 的 全 日 制 在 读 二 年 级 ( 含 ) 以 上 本 科 生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国 外 大 学 机 构 的 正 式 邀 请 信 / 录 取 通 知 书 第 二 十 一 条 外 语 水 平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外 语 专 业 在 读 本 科 二 年 级 ( 含 ) 以 上 学 生 ( 一 外 语 种 应 与 留 学 目 的 国 使 用 语 种 一 致 ) ( 二 ) 曾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留 学 一 学 年 (8-12 个 月 ) 以 上 ( 三 ) 参 加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 四 ) 曾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培 训 部 参 加 相 关 语 种 培 训 并 获 得 结 业 证 书 ( 英 语 为 高 级 班, 其 他 语 种 为 中 级 班 ) ( 五 ) 参 加 雅 思 ( 学 术 类 ) 托 福 德 法 意 西 日 韩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 雅 思 6.5 分, 托 福 95 分, 德 法 意 西 语 达 到 欧 洲 统 一 语 言 参 考 框 架 (CECRL) 的 B2 级, 日 语 达 到 二 级 (N2), 韩 语 达 到 TOPIK4 级 ( 六 ) 通 过 国 外 拟 留 学 单 位 组 织 的 面 试 考 试 等 方 式 达 到 其 语 言 要 求 ( 应 在 外 方 邀 请 信 中 注 明 或 单 独 出 具 证 明 )
第 六 章 派 出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批 被 录 取 人 员 的 留 学 资 格 保 留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第 二 批 保 留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凡 未 按 期 派 出 者, 其 留 学 资 格 将 自 动 取 消 第 二 十 三 条 留 学 人 员 在 到 相 关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签 证 预 订 机 票 等 派 出 手 续 前, 须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查 阅 是 否 需 要 办 理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及 办 理 方 式 如 遇 问 题, 请 按 录 取 国 别 或 地 区 联 系 欧 洲 事 务 部 亚 非 事 务 部 美 大 事 务 部 ( 联 系 方 式 请 登 录 www.csc.edu.cn, 浏 览 基 金 委 机 构 设 置 查 询 )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时, 项 目 实 施 院 校 及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应 按 要 求 认 真 审 核 留 学 人 员 的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单 位 留 学 期 限 等 信 息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留 学 人 员 的 管 理 实 行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办 法 派 出 前, 留 学 人 员 须 持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赴 公 证 处 办 理 签 约 公 证 手 续, 按 要 求 开 具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交 存 保 证 金, 办 理 护 照 签 证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证 书,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部 出 国 人 员 上 海 集 训 部 广 州 留 学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预 订 机 票 预 领 奖 学 金 手 续 ( 具 体 请 查 阅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须 知 ) 第 二 十 六 条 按 照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规 定, 留 学 人 员 自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十 日 内 凭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报 到 证 明 向 中 国 驻 留 学 所 在 国 使 ( 领 ) 馆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后 方 可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第 二 十 七 条 留 学 人 员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应 遵 守 所 在 国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约 定, 自 觉 接 受 国 内 学 校 和 驻 外 使 ( 领 ) 馆 的 管 理 ; 每 3 个 月 向 国 内 学 校 和 驻 外 使 ( 领 ) 馆 提 交 学 习 报 告 留 学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延 长 或 缩 短 留 学 期 限 因 故 需 要 提 前 / 延 期 回 国 者, 应 提 前 2 个 月 向 所 属 使 ( 领 ) 馆 提 出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函 及 留 学 单 位 / 导 师 的 意 见 函, 获 批 提 前 回 国 的 留 学 人 员 应 按 财 务 规 定 退 回 已 发 放 的 奖 学 金 留 学 期 间, 不 得 赴 第 三 国 从 事 与 学 业 无 关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八 条 留 学 人 员 应 按 协 议 约 定 完 成 所 制 定 的 学 习 计 划, 按 期 回 国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后 须 以 适 当 形 式 向 学 校 汇 报 留 学 情 况, 并 提 交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的 评 价 意 见 留 学 人 员 须 认 真 填 写 回 国 报 到 提 取 保 证 金 证 明 表 中 留 学 总 结 及 学 术 成 果 报 告 要 点 一 项, 交 流 形 式 为 课 程 学 习 的 留 学 人 员 应 提 交 国 外 学 校 出 具 的 成
绩 单 及 国 内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学 分 转 换 证 明 材 料 ; 交 流 形 式 为 实 习 或 毕 业 设 计 的 留 学 人 员 应 提 交 国 外 邀 请 方 出 具 的 评 价 意 见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实 施 院 校 应 对 留 学 人 员 加 强 目 标 和 过 程 管 理, 具 体 工 作 应 有 专 门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在 留 学 人 员 录 取 后, 学 校 应 合 理 安 排 其 学 业, 保 证 按 期 派 出 ; 在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应 进 行 行 前 教 育, 并 指 导 协 助 其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 在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后, 应 加 强 对 其 指 导 和 检 查, 保 持 定 期 联 系, 协 助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驻 外 使 ( 领 ) 馆 做 好 在 外 管 理 和 按 期 回 国 工 作 ; 在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后, 应 根 据 学 生 的 交 流 形 式 制 定 考 核 办 法, 对 其 学 习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第 三 十 条 项 目 实 施 院 校 应 定 期 对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不 断 改 进 和 完 善 项 目 执 行 工 作, 在 每 年 提 交 项 目 总 结 时 将 当 年 录 取 人 员 派 出 情 况 通 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对 未 派 出 者 说 明 主 要 原 因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将 视 各 校 获 批 资 助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相 应 调 整 下 一 年 度 资 助 项 目 及 资 助 计 划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项 目 留 学 人 员 学 习 期 满 后, 应 当 按 期 回 国 并 履 行 在 国 内 工 作 学 习 两 年 ( 以 下 简 称 服 务 期 ) 的 义 务 在 服 务 期 内 可 以 出 国 留 学, 但 是 服 务 期 顺 延 计 算 本 项 目 留 学 人 员 按 期 回 国 后, 再 次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攻 读 更 高 层 次 学 位 或 进 行 联 合 培 养 时, 不 受 回 国 后 满 五 年 方 可 再 次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的 限 制 第 三 十 二 条 留 学 人 员 与 获 得 资 助 有 关 的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或 科 研 成 果 在 成 文 发 表 公 开 时, 应 注 明 本 研 究 / 成 果 / 论 文 得 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注 : 此 文 件 材 料 出 自 http://www.csc.edu.cn/article/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