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北 大 杯 排 球 联 赛 竞 赛 规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2016 年 北 大 杯 排 球 联 赛 由 共 青 团 北 京 大 学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大 学 体 育 教 研 部 共 同 指 导, 北 京 大 学 学 生 会 与 北 京 大 学 排 球 爱 好 者 协 会 联 合 主 办 以 贯 彻 全 民 健 身 计 划, 推 动 校 园 排 球 运 动 的 全 面 发 展, 建 立 并 强 化 同 学 间 集 体 荣 誉 感 和 团 队 精 神 为 目 的 其 目 标 是 : 活 跃 校 园 文 化, 促 进 新 生 融 入 校 园 文 化, 增 进 同 学 友 谊, 加 深 和 加 强 院 系 间 的 文 化 交 流 第 二 条 本 竞 赛 规 程 由 北 京 大 学 排 球 爱 好 者 协 会 ( 以 下 称 本 协 会 ) 制 定, 经 共 青 团 北 京 大 学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大 学 体 育 教 研 部 审 定 后 正 式 执 行, 适 用 于 2016 年 北 大 杯 排 球 联 赛 第 三 条 2016 年 北 大 杯 排 球 联 赛 ( 以 下 称 本 届 杯 赛 ) 设 联 赛 组 和 女 子 组 第 二 章 参 赛 办 法 及 资 格 认 定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参 赛 队 员 必 须 是 北 大 正 式 注 册 的 本 院 系 ( 含 研 究 所 中 心 等, 下 同 ) 学 生 ( 包 括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留 学 生 ) 每 场 比 赛 上 场 队 员 都 须 将 学 生 证 交 裁 判 核 实 并 保 管 至 比 赛 结 束 正 处 于 2+2 阶 段 的 学 工 办 老 师 不 能 参 加 北 大 杯 排 球 比 赛 待 其 恢 复 学 生 身 份 后, 方 可 代 表 其 研 究 生 所 在 院 系 参 加 北 大 杯 排 球 比 赛 体 育 特 长 生 定 义 如 下 : 1. 体 育 特 长 生 获 得 当 前 学 习 阶 段 入 学 资 格 时, 因 各 类 体 育 运 动 成 绩 或 体 育 运 动 员 级 别 称 号 而 获 得 超 过 20 分 ( 不 含 ) 的 降 分 优 待 者 视 为 体 育 特 长 生 (1) 因 棋 牌 类 体 育 运 动 成 绩 或 运 动 员 级 别 称 号 而 获 得 优 待 者 不 视 为 体 育 特 长 生 ; (2) 获 得 此 类 优 待, 但 获 得 当 前 阶 段 入 学 资 格 时 未 使 用 此 类 优 待 者 不 视 为 体 育 特 长 生 2. 排 球 项 目 体 育 特 长 生 因 排 球 运 动 成 绩 或 运 动 员 级 别 称 号 而 获 得 超 过 20 分 ( 不 含 ) 的 降 分 优 待 者 视 为 排 球 项 目 体 育 特 长 生 获 得 此 优 待, 但 获 得 当 前 阶 段 入 学 资 格 时 未 使 用 此 优 待 者 不 视 为 排 球 项 目 体 育 特 长 生 任 何 情 况 下 排 球 项 目 体 育 特 长 生 不 视 为 新 生 队 伍 的 组 成 以 院 系 为 单 位 报 名 参 赛 每 个 院 系 在 每 个 竞 赛 组 别 至 多 派 出 一 支 队 伍 参 赛 另 有 限 制 如 下 : 女 子 组 比 赛 中 场 上 队 员 必 须 全 为 女 生 ; 排 球 项 目 体 育 特 长 生 不 得 参 加 女 子 组 比 赛 ; 部 分 排 球 基 础 较 弱 人 数 较 少 的 院 系 可 以 申 请 组 成 联 队, 组 委 会 将 综 合 考 虑 各 方 面 因 素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该 申 请 申 请 资 格 及 附 加 限 制 如 下 : 联 队 只 能 参 加 联 赛 组 或 女 子 组 的 乙 级 比 赛, 无 论 取 得 何 种 成 绩 不 得 升 入 甲 级 ; 联 队 至 多 由 两 个 ( 含 ) 院 系 组 成 ; 排 球 项 目 体 育 特 长 生 不 得 参 加 组 成 联 队 ; 申 请 在 联 赛 组 或 女 子 组 组 成 联 队 的 两 个 队 伍 均 需 满 足 在 2015 年 新 生 杯 排 球 联 赛 相 应 组 别 的 比 赛 中 未 进 入 前 八 名 和 2015 年 北 大 杯 排 球 联 赛 相 应 组 别 的 比 赛 中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未 进 入 甲 级 及 取 得 乙 级 前 四 名 的 限 定 条 件 ; 联 赛 组 或 女 子 组 的 联 队 在 比 赛 中 任 意 时 刻, 场 上 任 一 院 系 学 生 不 少 于 两 人 ( 含 ) 有 关 队 伍 组 成 的 其 他 问 题, 可 以 与 组 委 会 将 联 系 协 商 解 决 代 表 权 的 确 定 1. 本 校 学 生 在 校 本 专 科 学 生 研 究 生 按 照 学 生 证 上 标 明 的 院 系 确 定 代 表 队 伍 2. 交 流 生 含 经 校 教 务 部 国 际 合 作 部 等 部 门 批 准 的 大 陆 港 澳 台 及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交 流 交 换 访 问 学 生 该 生 在 原 所 属 院 校 必 须 具 有 学 生 身 份 ( 且 不 属 于 在 职 研 究 生 ) 在 北 京 大 学 修 学 时 间 大 于 等 于 90 天 ( 含 ) 者 方 可 参 加 比 赛 学 生 证 上 所 属 单 位 标 注 了 具 体 院 系 的 交 流 生 只 能 根 据 此 标 注 参 加 相 应 队 伍 未 标 注 具 体 院 系 的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确 定 方 法 之 一 确 定 一 支 队 伍 参 赛 若 依 本 款 规 则 可 代 表 多 支 队 伍 参 赛 时, 由 该 生 在 报 名 前 确 定 其 所 代 表 的 队 伍, 并 在 本 届 杯 赛 全 过 程 不 得 变 更 (1) 依 照 该 生 原 专 业 确 定 可 以 代 表 与 该 生 原 所 属 院 校 所 在 院 系 属 于 同 一 一 级 学 科 的 本 校 院 系 若 本 校 未 开 设 相 关 专 业, 则 可 选 择 属 于 同 一 学 部 的 任 一 院 系 ; (2) 依 照 该 生 当 前 学 期 选 课 表 确 定 按 本 校 各 专 业 各 年 级 教 学 计 划, 若 该 生 当 前 所 选 课 程 中 可 以 作 为 某 院 系 某 专 业 必 修 专 业 限 选 的 课 程 超 过 两 门 ( 含 ) 即 可 代 表 该 院 系 参 赛 代 表 权 的 认 定 及 查 证 为 减 轻 参 赛 队 和 裁 判 负 担 提 高 代 表 权 认 定 效 率, 各 参 赛 队 需 在 比 赛 前 提 交 所 有 参 赛 队 员 电 子 版 照 片, 并 附 与 照 片 对 应 的 队 员 名 册 要 求 及 说 明 如 下 : 1 要 求 所 队 员 的 面 部 清 晰 可 辨 ; 2 各 参 赛 队 在 本 届 杯 赛 进 行 过 程 中 不 可 增 补 队 员 ; 3 若 某 队 员 因 宗 教 信 仰 医 学 或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或 不 宜 提 供 电 子 照 片, 需 在 每 场 比 赛 前 通 知 当 值 主 裁 和 当 值 监 场 人 员 进 行 身 份 确 认, 确 认 时 需 提 供 已 注 册 的 学 生 证 ; 4 若 某 队 员 有 同 性 别 孪 生 兄 弟 / 姐 妹, 须 注 明, 否 则 可 能 被 视 为 故 意 隐 瞒 ; 5 若 某 队 因 技 术 或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提 供 或 无 法 按 规 定 格 式 提 供 照 片 及 名 册, 可 向 组 委 会 申 请 技 术 协 助 ; 6 各 参 赛 队 队 长 对 本 队 成 员 的 参 赛 资 格 负 责 并 在 首 场 比 赛 前 在 组 委 会 提 供 的 纸 版 照 片 和 名 册 上 签 字 确 认 其 真 实 准 确 性 组 委 会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刻 ( 含 本 届 杯 赛 结 束 后 ) 对 具 体 队 员 身 份 进 行 查 证 若 查 实 某 队 出 场 队 员 无 比 赛 资 格, 则 将 根 据 有 关 阵 容 不 完 整 的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详 见 第 二 十 五 条 建 议 各 队 队 长 在 首 次 抽 签 会 前 对 本 队 不 确 定 具 有 代 表 权 的 队 员 的 参 赛 资 格 向 组 委 会 进 行 确 认 报 名 报 名 时 间 由 体 育 部 通 知,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按 照 校 体 育 部 关 于 北 大 杯 赛 事 报 名 的 规 定, 逾 期 不 予 补 报 报 名 表 见 附 件 本 届 杯 赛 参 赛 费 250 元 为 加 强 对 参 赛 队 的 管 理 力 度, 规 范 赛 风 赛 纪, 保 证 本 届 杯 赛 顺 利 进 行, 电 子 报 名 表 上 请 务 必 附 上 电 子 版 照 片 各 参 赛 队 在 报 名 后 须 一 次 性 向 组 委 会 交 纳 抵 押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100 元 依 本 规 程 相 关 规 定 所 扣 除 的 抵 押 保 证 金 归 组 委 会 所 有 组 委 会 在 所 有 比 赛 结 束 后 向 各 队 退 还 未 被 扣 除 的 抵 押 保 证 金 若 某 队 比 赛 未 结 束 时
抵 押 保 证 金 已 被 扣 完 则 自 动 取 消 该 队 参 赛 资 格 和 该 队 在 本 届 杯 赛 中 的 所 有 比 赛 成 绩 第 三 章 赛 程 与 赛 制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本 届 杯 赛 定 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 起 逢 周 六 周 日 举 行 经 组 委 会 批 准, 比 赛 可 调 整 至 周 中 进 行 全 部 比 赛 在 五 四 排 球 场 进 行 本 届 杯 赛 联 赛 组 和 女 子 组 比 赛 赛 制 相 同, 将 队 伍 分 为 甲 级 和 乙 级 2015 年 北 大 杯 联 赛 组 和 女 子 组 比 赛 甲 级 前 八 名 和 乙 级 前 两 名 球 队 将 参 加 2016 年 北 大 杯 甲 级 比 赛, 其 余 队 伍 参 加 乙 级 比 赛 本 届 杯 赛 甲 级 小 组 赛 分 组 方 案 由 积 分 顺 序 蛇 形 分 组 分 组 数 量 小 组 出 线 的 队 伍 数 如 图 未 出 线 的 队 伍 进 行 5-10 名 排 位 赛, 每 队 与 另 外 一 个 小 组 未 出 线 的 队 伍 逐 一 比 赛, 保 留 组 内 未 出 线 队 伍 间 比 赛 成 绩, 根 据 未 出 线 的 六 支 队 伍 间 的 比 赛 的 结 果, 决 定 5-10 名 的 顺 序, 第 9 10 名 与 乙 级 前 两 名 进 行 升 降 级 比 赛 报 名 数 10 小 组 数 2 小 组 出 线 数 截 止 线 1 截 止 线 2 每 组 前 2 名 出 线, 共 4 只 2016 年 4 月 24 日 23 时 59 分 2016 年 5 月 8 日 23 时 59 分 截 止 线 3 2016 年 5 月 29 日 23 时 59 分 第 十 二 条 本 届 杯 赛 乙 级 小 组 赛 分 组 方 案 由 积 分 顺 序 蛇 形 分 组 分 组 数 量 小 组 出 线 的 队 伍 数 如 图 若 大 于 10 只 队 伍,1/4 决 赛 对 阵 情 况 为 组 一 对 组 四 组 二 对 组 三 ( 均 为 不 同 组 ) 乙 级 前 两 名 将 与 甲 级 后 两 名 进 行 升 降 级 比 赛 队 伍 报 名 数 小 于 或 等 于 8 大 于 8 分 组 数 2 2 小 组 出 线 数 每 组 2 只, 共 4 只 每 组 4 只, 共 8 只 截 止 线 1 2016 年 4 月 24 日 23 时 59 分 2016 年 4 月 24 日 23 时 59 分 截 止 线 2 2016 年 5 月 8 日 23 时 59 分 2016 年 5 月 8 日 23 时 59 分 截 止 线 3 2016 年 5 月 15 日 23 时 59 分 第 十 三 条 升 降 级 比 赛 升 降 级 比 赛 在 决 赛 周 进 行 甲 级 第 9 名 与 乙 级 第 2 名 甲 级 第 10 名 与 乙 级 第 1 名 进 行 单 场 五 局 三 胜 的 比 赛 若 甲 级 胜, 则 甲 级 队 伍 不 降 级, 乙 级 队 伍 不 升 级 ; 若 乙 级 胜, 则 甲 级 队 伍 降 级, 乙 级 队 伍 升 级 第 十 四 条 本 次 分 组 实 行 蛇 形 分 组, 在 各 院 系 完 成 报 名 后 依 照 积 分 情 况 通 知 分 组 结 果, 不 进 行 统 一 抽 签 第 十 五 条 每 个 比 赛 日 自 8 点 起 至 18 点 止 为 比 赛 时 间 8 点 起 每 半 个 小 时 记 为 一 个 时 间 段, 有 A~T 共 20 个 时 间 段 允 许 各 参 赛 队 在 每 个 比 赛 日 申 请 至 多 4 个 时 间 段 为 回 避 时 间 及 至 多 2 个 时 间 段 为 期 望 回 避 时 间 未 申 请 回 避 的 时 间 为 比 赛 时 间 若 因 回 避 时 间 分 隔 导 致 单 个 比 赛 时 段 少 于 两 个 时 间 段 ( 即 1 个 小 时 ), 该 时 段 将 被 记 入 回 避 时 间 若 某 队 因 各 种 原 因 所 实 际 提 交 的 回 避 时 间 超 过 4 个 时 间 段 或 期 望 回 避 时 间 超 过 2 个 时 间 段, 将 视 为 该 队 未 提 交 该 回 避 申 请
组 委 会 根 据 各 队 回 避 时 间 和 期 望 回 避 时 间 排 定 赛 程 具 体 赛 程 在 首 次 抽 签 会 结 束 后 公 布 第 十 六 条 各 队 应 按 照 公 布 的 赛 程 进 行 比 赛 因 各 种 原 因 希 望 调 整 比 赛 时 间 时, 应 先 征 得 对 手 的 同 意, 并 至 少 在 原 定 比 赛 开 始 时 刻 的 24 小 时 前 向 组 委 会 提 出 申 请 另 有 限 制 如 下 : 若 组 委 会 因 天 气 预 判 场 地 限 制 公 平 竞 赛 需 求 或 其 他 原 因 驳 回 变 更 比 赛 时 间 申 请, 则 比 赛 须 在 原 定 时 间 或 其 他 组 委 会 认 可 的 时 间 进 行 ; 无 论 如 何 调 整 时 间, 甲 级 和 乙 级 的 小 组 赛 均 须 在 截 止 线 1 前 完 成 在 甲 级 比 赛 中, 届 时 未 能 完 成 的 比 赛, 判 提 交 最 后 一 次 时 间 变 更 申 请 的 队 伍 或 声 明 承 担 责 任 的 队 伍 0:3(0:25,0:25,0:25) 负, 若 最 后 一 次 时 间 变 更 申 请 由 两 队 共 同 提 交, 判 两 队 分 别 0:3(0:25,0:25,0:25) 负 在 乙 级 小 组 赛 中, 届 时 未 能 完 成 的 比 赛, 判 提 交 最 后 一 次 时 间 变 更 申 请 的 队 伍 或 声 明 承 担 责 任 的 队 伍 0:2(0:25,0:25) 负, 若 最 后 一 次 时 间 变 更 申 请 由 两 队 共 同 提 交, 判 两 队 分 别 0:2(0:25,0:25) 负 甲 级 的 5-10 名 排 位 赛 须 在 截 止 线 3 前 完 成 届 时 未 能 完 成 的 比 赛, 判 提 交 最 后 一 次 时 间 变 更 申 请 的 队 伍 或 声 明 承 担 责 任 的 队 伍 0:3(0:25,0:25, 0:25) 负 若 最 后 一 次 时 间 变 更 申 请 由 两 队 共 同 提 交, 判 两 队 分 别 0:3(0: 25,0:25,0:25) 负 ; 第 一 至 第 二 轮 淘 汰 赛 应 相 应 的 在 截 止 线 2~3 前 完 成 组 委 会 根 据 双 方 回 避 时 间 排 定 比 赛 时 间 逾 期 未 能 完 成 的 判 提 交 最 后 一 次 时 间 变 更 申 请 的 队 伍 或 声 明 承 担 责 任 的 队 伍 负, 对 手 晋 级 若 因 双 方 回 避 时 间 冲 突 导 致 无 法 排 定 比 赛 时 间 且 双 方 未 能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比 赛 时 间, 视 为 双 方 放 弃 晋 级 资 格 甲 级 决 赛 三 四 名 决 赛 不 设 截 止 线 第 十 七 条 因 天 气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比 赛 日 不 能 正 常 比 赛 时, 组 委 会 将 视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调 整 部 分 比 赛 时 间 地 点 及 截 止 线 若 未 得 到 组 委 会 关 于 调 整 比 赛 时 间 或 比 赛 场 地 的 通 知, 参 赛 队 必 须 按 原 定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比 赛 在 原 定 比 赛 开 始 时 刻 不 能 进 行 比 赛 的 队 伍 认 定 为 弃 权 根 据 本 规 程 第 二 十 六 条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经 组 委 会 建 议 变 更 比 赛 场 地 所 产 生 的 场 地 费 用, 组 委 会 根 据 自 身 支 付 能 力 与 相 关 队 伍 协 商 解 决 ; 无 法 协 商 一 致 时, 各 承 担 三 分 之 一 非 经 组 委 会 建 议 而 变 更 比 赛 场 地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组 委 会 不 予 承 担 若 变 更 比 赛 场 地 非 经 组 委 会 建 议, 则 须 经 组 委 会 批 准 第 十 九 条 所 有 比 赛 为 每 球 得 分 制 甲 级 比 赛 小 组 赛 采 取 五 局 三 胜 制, 乙 级 比 赛 小 组 赛 采 取 三 局 两 胜 制, 淘 汰 赛 排 位 赛 阶 段 为 五 局 三 胜 制 对 于 三 局 两 胜 制, 前 两 局 达 到 25 分 并 至 少 领 先 对 手 2 分 的 队 伍 获 胜 前 两 局 两 队 战 成 1:1 平 时, 进 行 决 胜 局 比 赛 决 胜 局 达 到 15 分 并 至 少 领 先 对 手 2 分 的 队 伍 获 胜 对 于 五 局 三 胜 制, 前 四 局 达 到 25 分 并 至 少 领 先 对 手 2 分 的 队 伍 获 胜 前 四 局 两 队 战 成 2:2 平 时, 进 行 决 胜 局 比 赛 决 胜 局 达 到 15 分 并 至 少 领 先 对 手 2 分 的 队 伍 获 胜 第 二 十 条 比 赛 任 意 阶 段 参 赛 队 排 序 规 则 如 下 : 若 甲 级 某 队 被 宣 布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或 取 消 所 有 比 赛 成 绩, 则 自 动 排 位 至 第 10 名, 各 队 与 该 队 的 任 何 比 分 均 不 参 与 本 条 后 述 各 款 的 计 算 ; 若 乙 级 某 队 被 宣 布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或 取 消 所 有 比 赛 成 绩, 则 自 动 取 消 该 队 小 组 出 线 资 格 各 队 与 该 队 的 任 何 比 分 均 不 参 与 本 条 后 述 各 款 的 计 算 乙 级 小 组 赛 阶 段, 参 赛 队 以 2:0 战 胜 对 手 积 3 分, 以 2:1 战 胜 对 手 积 2 分, 以 1:2 输 给 对 手 积 1 分, 以 0:2 输 给 对 手 或 被 宣 布 整 场 比 赛 阵 容 不 完
第 二 十 一 条 整 积 0 分 ; 甲 级 小 组 赛 及 排 位 赛 阶 段, 参 赛 队 以 3:0 3:1 战 胜 对 手 积 3 分, 以 3:2 战 胜 对 手 积 2 分, 以 2:3 输 给 对 手 积 1 分, 以 1:3 0:3 输 给 对 手 或 被 宣 布 整 场 比 赛 阵 容 不 完 整 积 0 分 需 要 排 序 时, 首 先 依 照 各 队 积 分 进 行 降 序 排 序 ; 遇 两 队 或 多 队 积 分 相 同, 依 照 获 胜 场 数 降 序 排 定 积 分 相 同 的 队 伍 间 的 顺 序 ; 遇 两 队 或 多 队 积 分 获 胜 场 数 再 相 同, 依 照 C 值 ( 总 胜 局 数 / 总 负 局 数 ) 降 序 排 定 相 关 队 伍 的 顺 序 ; 遇 两 队 或 多 队 C 值 再 相 同, 依 照 Z 值 ( 总 胜 分 数 / 总 负 分 数 ) 降 序 排 定 相 关 队 伍 的 顺 序 ; 若 两 队 Z 值 再 相 同, 则 赢 得 这 两 队 之 间 比 赛 的 队 伍 在 前 若 多 队 Z 值 再 相 同, 依 次 依 照 本 条 2-6 款 的 规 则 对 仅 有 这 几 支 队 伍 参 加 的 比 赛 结 果 进 行 计 算 排 序 ; 若 依 本 条 第 8 款 的 规 则 仍 无 法 排 定 多 队 之 间 的 顺 序, 相 关 队 伍 可 选 择 附 加 赛 或 直 接 抽 签 排 定 各 队 顺 序, 方 法 的 选 择 遵 循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若 选 择 附 加 赛, 则 相 应 队 伍 必 须 在 该 小 组 比 赛 结 束 之 后 的 72 小 时 内 进 行 附 加 赛, 无 法 约 定 比 赛 时 间 则 改 为 抽 签 附 加 赛 各 队 出 场 顺 序 经 现 场 抽 签 确 定 一 局 定 胜 负, 达 到 15 分 并 至 少 领 先 对 手 2 分 的 队 伍 获 胜 一 轮 比 赛 结 束 后 依 次 依 照 本 条 3-8 款 进 行 排 序 若 仍 未 能 排 定 顺 序, 则 立 即 进 行 下 一 轮 比 赛, 重 新 抽 定 出 场 顺 序, 相 关 规 则 不 变, 直 至 排 定 各 队 顺 序 若 因 某 组 多 支 队 伍 被 取 消 成 绩 等 原 因 导 致 进 入 淘 汰 赛 抽 签 的 队 伍 不 足 预 计 队 伍 数 时, 不 由 其 他 组 队 伍 递 补 以 假 想 的 队 伍 占 据 相 应 抽 签 位 依 抽 签 分 配 到 的 对 手 直 接 晋 级 下 一 轮 淘 汰 赛 第 四 章 规 则 与 裁 判 第 二 十 二 条 除 第 二 十 三 条 所 列 各 款 外, 本 届 杯 赛 执 行 由 国 际 排 联 2013 年 颁 布 的 2013-2016 第 33 版 排 球 规 则 对 规 则 原 文 理 解 有 困 难 的 队 伍 可 向 组 委 会 申 请 召 开 规 则 说 明 会 对 规 则 进 行 说 明 第 二 十 三 条 关 于 本 届 杯 赛 裁 判 员 的 一 些 相 关 事 宜 : 小 组 赛 中 每 场 比 赛 配 备 第 一 裁 判 员 和 第 二 裁 判 员 ; 淘 汰 赛 开 始 每 场 比 赛 配 备 第 一 裁 判 员 第 二 裁 判 员 两 名 司 线 员 和 一 名 记 分 员 ; 所 有 比 赛 的 第 一 裁 判 员 第 二 裁 判 员 都 应 参 加 过 开 赛 前 组 委 会 组 织 的 裁 判 班 培 训, 并 认 真 阅 读 理 解 由 国 际 排 联 2013 年 颁 布 的 2013-2016 版 排 球 规 则 ; 裁 判 员 需 要 严 格 遵 守 规 则 22.2 23 24 关 于 裁 判 员 职 责 的 限 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以 下 职 责 予 以 强 调 调 整 或 附 加 : (1) 本 届 杯 赛 开 始 实 行 比 赛 用 球 制, 故 取 消 比 赛 前 双 方 挑 选 比 赛 用 球 和 开 始 比 赛 后 试 发 球 ; 裁 判 员 有 责 任 在 比 赛 前 让 双 方 队 员 熟 悉 比 赛 用 球 ; (2) 第 二 裁 判 员 必 须 佩 戴 裁 判 哨 ; (3) 每 场 比 赛 的 第 一 裁 判 员 和 第 二 裁 判 员 需 要 至 少 提 前 15 分 钟 到 达 比 赛 场 地 第 一 裁 判 员 在 检 查 场 地 网 带 标 志 杆 等 符 合 比 赛 要 求 后, 组 织 双 方 队 伍 开 始 热 身 ; 第 二 裁 判 员 协 助 第 一 裁 判 员 完 成 上 述 任 务 后, 准 备 好 计 分 板 ( 小 组 赛 中 ) 比 赛 用 球, 并 组 织 双 方 队 长 进 行 抽 签 挑 选 场 地 球 权 ; 裁 判 员 有 责 任 在 热 身 时 提 醒 双 方 队 员 的 安 全 问 题, 并 及 时 处 理 发 生 的 矛 盾 ; (4) 每 场 比 赛 开 始 前, 第 二 裁 判 员 应 逐 个 审 查 双 方 上 场 队 员 的 参 赛 资 格, 若 发 现 有 不 具 有 参 赛 资 格 的 队 员, 应 予 以 警 告 (5) 每 局 比 赛 前, 第 二 裁 判 员 需 要 核 对 轮 次, 轮 次 正 确 后 明 示 第 一 裁 判 员 ; 比 赛 中, 第 二 裁 判 员 需 要 记 录 比 分 由 双 方 队 长 或 教 练 申 请 的 换 人 暂 停, 并 及 时 提 醒 第 一 裁 判 员 暂 停 次 数 换 人 名 额 以 及 实 时 比 分 ; 暂 停 时, 由 第 二 裁 判 员
负 责 保 管 比 赛 用 球 ; 当 比 赛 中 有 非 比 赛 用 球 或 其 他 杂 物 等 进 入 比 赛 场 地, 或 其 他 一 些 可 能 造 成 安 全 问 题 的 情 况 发 生 时, 裁 判 应 及 时 鸣 哨 出 示 争 球 手 势 暂 停 比 赛, 排 除 隐 患 后 再 重 新 开 始 比 赛 ; (6) 规 则 22.2.3.1 第 二 裁 判 员 跟 随 第 一 裁 判 员 的 手 势, 并 重 复 无 需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以 下 规 则 予 以 调 整 或 不 予 执 行 : 1. 限 于 场 地 条 件, 规 则 1.1 关 于 无 障 碍 区 的 规 定 规 则 2.1.1 关 于 网 高 度 的 规 定 改 为 五 四 排 球 场 相 关 参 数 ; 2. 规 则 1.5 关 于 最 低 比 赛 温 度 的 规 定 可 能 因 实 际 情 况 而 调 整 ; 3. 规 则 4.1.1 关 于 队 员 总 数 的 限 制 不 予 执 行, 不 设 上 限 ; 4. 规 则 4.3 19.2 关 于 队 员 服 装 编 号 的 规 则 不 予 执 行, 但 禁 止 队 员 穿 各 式 钉 鞋 ( 含 铁 钉 鞋 胶 钉 鞋 ) 皮 鞋 进 行 比 赛 若 裁 判 认 定 某 队 员 的 某 项 服 饰 装 备 因 法 律 安 全 公 平 竞 赛 道 德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适 穿 着, 则 相 关 队 员 必 须 更 换 或 进 行 裁 判 认 为 必 需 的 调 整 ; 5. 小 组 赛 默 认 不 要 求 各 队 提 交 轮 次 表 各 参 赛 队 队 长 可 以 向 第 一 裁 判 员 申 请 单 场 比 赛 双 方 提 交 轮 次 表 第 一 裁 判 员 应 接 受 这 个 申 请 并 通 知 第 二 裁 判 员 记 录 员 ( 若 有 ) 及 另 外 一 队 队 长 ; 6. 规 则 17.3 调 整 为 : 比 赛 间 断 累 计 超 过 四 小 时 的 比 赛, 未 完 成 的 局 重 赛, 已 完 成 各 局 结 果 保 留, 未 完 成 局 的 首 发 轮 次 保 留 ; 比 赛 间 断 未 达 到 四 小 时 的 比 赛, 所 有 结 果 和 轮 次 保 留, 自 比 赛 中 断 时 的 比 分 和 轮 次 继 续 进 行 比 赛 ; 忽 略 变 更 比 赛 场 地 对 比 赛 的 影 响 ; 比 赛 中 断 时 不 在 比 赛 现 场 的 参 赛 队 成 员 不 被 允 许 参 加 该 场 比 赛 的 重 赛 或 继 续 比 赛 部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声 明 或 强 调 以 下 规 则 : 1. 各 参 赛 队 队 长 在 比 赛 结 束 后 应 签 字 确 认 比 赛 成 绩 并 向 裁 判 表 示 感 谢 ; 2. 从 淘 汰 赛 开 始, 每 场 比 赛 的 每 一 局 开 局 之 前, 队 长 需 要 填 写 轮 次 表 并 提 交 给 第 二 裁 判 员 ; 3. 依 据 规 则, 若 比 赛 中 参 赛 队 对 裁 判 的 判 罚 持 有 异 议, 只 能 由 队 长 向 第 一 裁 判 员 申 请 解 释 队 长 和 第 一 裁 判 员 均 不 得 对 判 定 进 行 任 何 争 辩 第 一 裁 判 员 应 对 其 判 定 所 依 据 的 规 则 和 规 则 的 执 行 给 予 解 释 若 队 长 不 同 意 他 的 解 释, 应 立 刻 表 示 反 对 并 提 出 保 留 在 比 赛 后 对 此 提 出 正 式 抗 议 的 权 利 若 赛 后 队 长 行 使 这 项 权 利, 第 二 裁 判 员 应 将 相 应 信 息 记 录 在 记 分 表 上 ; 4. 协 会 接 受 图 片 或 录 像 等 形 式 的 申 诉 5. 若 对 裁 判 的 判 罚 持 续 持 有 异 议 可 立 即 委 托 非 场 上 队 员 联 系 监 场 到 场 监 控 比 赛 此 过 程 不 得 延 误 比 赛, 若 延 误 比 赛 依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若 罢 赛 直 接 取 消 申 诉 资 格, 判 该 场 比 赛 该 队 阵 容 不 完 整 ; 6. 赛 前 或 局 间 的 不 良 行 为 在 即 将 开 始 的 一 局 的 记 分 表 记 录 并 判 罚, 该 判 罚 不 影 响 再 下 一 局 发 球 球 队 的 确 定 即 A 队 经 抽 签 获 得 发 球 权, 但 比 赛 开 始 前 有 队 员 因 粗 鲁 行 为 被 判 罚, 则 第 一 局 以 B:A 为 1:0 开 始,B 队 发 球 ; 第 二 局 仍 由 B 队 先 发 球 比 赛 结 束 后 的 不 良 行 为 在 该 队 参 加 的 由 本 协 会 主 办 或 协 办 的 下 一 场 正 式 比 赛 中 判 罚 若 不 良 行 为 为 粗 鲁 行 为, 则 该 队 以 0:1 开 始 比 赛 且 无 权 参 加 抽 签, 对 手 直 接 选 择 场 地 和 发 球 权 归 属 ; 7. 以 裁 判 鸣 哨 宣 布 一 局 或 一 场 比 赛 结 束 的 时 刻 做 为 该 局 或 该 场 比 赛 结 束 的 时 刻 若 一 局 比 赛 结 束 前 发 现 某 队 某 场 上 或 曾 经 上 场 队 员 无 参 赛 资 格, 比 照 不 合 法 替 换 处 理 ; 若 一 局 或 一 场 比 赛 结 束 后 发 现 某 队 曾 经 上 场 队 员 无 参 赛 资 格, 判 该 队 该 局 或 该 场 比 赛 阵 容 不 完 整, 以 0:25 或 0:2(0:25,0:25) 计 入 成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绩 表 ; 8. 若 某 队 被 第 二 次 发 现 场 上 或 曾 经 上 场 队 员 无 参 赛 资 格, 无 论 发 现 时 比 赛 状 态 如 何 及 是 否 与 第 一 次 该 种 违 规 属 于 同 一 场 比 赛, 均 取 消 该 队 在 本 届 杯 赛 的 参 赛 资 格, 取 消 该 队 在 本 届 杯 赛 的 所 有 比 赛 成 绩, 并 对 该 队 对 应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院 系 在 该 组 别 禁 赛 六 个 月 ; 9. 除 非 源 于 对 规 则 的 错 误 引 用 和 理 解 的 误 判 导 致 本 应 结 束 的 比 赛 继 续 进 行 ( 无 论 是 否 影 响 胜 出 队 伍 的 确 定 ), 否 则 比 赛 结 束 后 比 赛 结 果 不 予 更 改 未 结 束 的 比 赛 出 现 监 场 可 以 确 认 的 重 大 误 判 时, 监 场 可 根 据 组 委 会 的 意 见 进 行 干 涉 关 于 不 良 行 为 和 弃 权 的 处 理 若 一 支 队 伍 中 的 某 个 队 员 在 本 届 杯 赛 中 因 不 良 行 为 而 被 判 罚 的 黄 牌 累 积 达 到 两 张 时, 将 会 自 受 到 第 二 张 黄 牌 的 当 场 比 赛 的 下 一 场 比 赛 的 第 一 局 不 得 上 场 的 处 罚 若 一 支 队 伍 中 的 某 个 队 员 在 本 届 杯 赛 中 因 不 良 行 为 而 被 判 罚 的 红 牌 累 积 达 到 两 张 时, 将 会 自 受 到 第 二 张 红 牌 的 当 场 比 赛 的 下 一 场 比 赛 不 得 上 场 的 处 罚 小 组 赛 中 累 积 1 张 黄 牌 或 红 牌 的 不 带 入 淘 汰 赛,2 张 黄 牌 的 停 赛 四 分 之 一 决 赛 的 第 一 局,2 张 红 牌 的 停 赛 四 分 之 一 决 赛 小 组 赛 过 程 中 已 经 因 为 不 良 行 为 累 积 红 黄 牌 而 停 赛 的 不 再 受 此 规 定 限 制 若 一 支 队 伍 在 本 届 杯 赛 中 因 不 良 行 为 而 被 判 罚 的 黄 牌 累 积 达 到 两 张, 扣 除 该 队 伍 的 抵 押 保 证 金 30 元 ; 多 于 两 张 后, 每 增 加 一 张 黄 牌, 扣 除 该 队 伍 的 抵 押 保 证 金 30 元 若 一 支 队 伍 在 本 届 杯 赛 中 因 不 良 行 为 而 被 判 罚 红 牌, 每 被 判 罚 一 张 红 牌, 扣 除 该 队 伍 的 抵 押 保 证 金 40 元 若 某 队 员 因 多 次 粗 鲁 行 为 或 冒 犯 行 为 被 取 消 某 局 比 赛 资 格, 扣 除 该 队 员 此 时 代 表 的 队 伍 的 抵 押 保 证 金 30 元 若 某 队 员 因 多 次 粗 鲁 行 为 冒 犯 行 为 或 侵 犯 行 为 被 取 消 某 场 比 赛 资 格, 扣 除 该 队 员 此 时 代 表 的 队 伍 的 抵 押 保 证 金 50 元, 并 由 组 委 会 视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追 加 停 赛 等 处 罚 若 某 队 在 某 场 比 赛 计 划 比 赛 开 始 时 刻 的 4 小 时 前 未 告 知 组 委 会 弃 权 且 计 划 比 赛 开 始 时 刻 无 人 到 场, 认 定 为 无 故 弃 权 判 该 队 该 场 比 赛 阵 容 不 完 整, 扣 除 该 队 抵 押 保 证 金 50 元 ; 若 某 队 在 某 场 比 赛 计 划 比 赛 开 始 时 刻 的 4 小 时 前 已 告 知 组 委 会 弃 权 或 计 划 比 赛 开 始 时 刻 到 场 队 员 数 不 满 足 进 行 比 赛 的 最 低 要 求, 认 定 为 弃 权 判 该 队 该 场 比 赛 阵 容 不 完 整, 扣 除 该 队 抵 押 保 证 金 20 元 ; 若 某 队 符 合 上 述 的 弃 权 场 数 和 达 到 2 场 ( 含 ), 则 取 消 该 队 参 赛 资 格 和 该 队 在 本 届 杯 赛 中 的 所 有 比 赛 成 绩 以 上 处 罚 均 为 累 积 处 罚 记 录 各 参 赛 队 对 裁 判 判 罚 时 所 基 于 的 客 观 事 实 以 外 的 因 素 持 有 异 议 时, 可 向 组 委 会 提 出 申 诉 申 述 方 式 为 在 北 大 未 名 BBS 向 yannnjiang 发 信 或 在 Volleyball 版 面 发 文 申 诉 时 需 提 供 完 整 的 情 况 说 明 申 诉 受 理 与 否 及 处 理 结 果 将 以 回 信 和 在 Volleyball 版 面 发 文 的 方 式 公 布 若 参 赛 队 对 处 理 结 果 持 有 异 议, 可 在 自 处 理 结 果 在 版 面 公 布 起 的 48 小 时 内 向 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 上 诉 上 诉 方 式 为 在 北 大 未 名 BBS 的 Volleyball 版 面 发 文 超 出 时 限 的 上 诉 不 予 受 理 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 将 以 在 Volleyball 版 面 发 文 的 方 式 公 布 处 理 结 果 若 参 赛 队 对 处 理 结 果 仍 持 有 异 议, 该 争 议 将 交 由 校 团 委 与 体 教 部 共 同 裁 决 第 五 章 奖 励 和 运 动 推 广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届 杯 赛 决 出 甲 级 和 乙 级 各 组 别 的 前 八 名, 并 对 甲 级 和 乙 级 各 组 别 的 前 四 名 球 队 进 行 奖 励 甲 级 冠 军 将 获 得 北 大 杯 甲 级 冠 军 奖 杯, 乙 级 冠 军 将 获 得 北 大 杯 乙 级 冠 军 奖 杯 亚 军 季 军 及 第 四 名 队 伍 获 得 相 应 的 奖 状 冠 军 亚 军 季 军 各 将 获 得 一 个 奖 品 球 第 六 章 声 明 第 二 十 九 条 组 委 会 依 照 本 规 程 对 比 赛 过 程 中 所 出 现 的 各 类 问 题 进 行 处 理 和 裁 决 对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第 三 十 条 组 委 会 聘 请 本 协 会 第 13 届 会 长 第 14 届 会 长 第 15 届 会 长 第 17 届 会 长 第 18 届 会 长 裁 判 培 训 负 责 人 会 同 本 协 会 会 长 理 事 长 团 支 书 组 成 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 负 责 处 理 本 规 程 第 二 十 五 条 所 述 上 诉 事 宜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届 杯 赛 所 有 信 息 公 开 发 布 于 北 大 未 名 BBS 排 球 版 (http://volleyball.bdwm.net) 凡 该 版 置 顶 ( 置 底 ) 文 章 默 认 已 被 各 参 赛 队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第 三 十 二 条 组 委 会 对 赛 事 规 程 保 留 最 终 解 释 权 附 一 报 名 表 ( 见 学 生 会 总 表 ) 北 京 大 学 排 球 爱 好 者 协 会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