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艺 术 类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选 派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实 施 艺 术 类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旨 在 利 用 国 外 优 质 资 源, 培 养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国 际 竞 争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优 秀 艺 术 人 才 及 学 贯 中 西 的 文 化 艺 术 大 师, 提 高 我 国 艺 术 教 育 整 体 水 平 及 培 养 质 量 第 二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第 二 章 选 派 计 划 第 三 条 面 向 教 育 部 确 定 的 独 立 设 置 的 本 科 艺 术 院 校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参 照 独 立 设 置 本 科 艺 术 院 校 的 高 校 设 有 艺 术 类 专 业 的 综 合 性 大 学 师 范 院 校 文 化 部 综 合 机 构 和 全 国 各 级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及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同 时 面 向 在 外 留 学 人 员 2016 年 面 向 在 外 留 学 人 员 选 拔 的 实 施 国 别 见 附 件 第 四 条 2016 年 计 划 选 派 300 人 第 五 条 选 派 对 象 主 要 为 国 内 艺 术 团 体 / 机 构 中 的 优 秀 中 青 年 艺 术 工 作 者 高 校 从 事 艺 术 教 育 的 教 师 国 内 外 艺 术 类 专 业 优 秀 在 校 学 生
第 六 条 选 派 类 别 及 留 学 期 限 1. 访 问 学 者 :3-12 个 月 ; 博 士 后 :6-24 个 月 2.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36 48 个 月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 6 24 个 月 3.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一 般 为 12 24 个 月, 具 体 以 拟 留 学 院 校 或 单 位 学 制 为 准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3 12 个 月 4. 本 科 插 班 生 :3-12 个 月 第 七 条 重 点 选 派 国 内 发 展 薄 弱 与 国 际 水 平 有 较 大 差 距 的 艺 术 类 专 业, 对 交 互 设 计 时 尚 设 计 体 验 设 计 信 息 设 计 服 务 设 计 等 新 兴 设 计 类 专 业 或 交 叉 学 科 优 先 支 持 第 八 条 留 学 人 员 应 派 往 艺 术 教 育 发 达 国 家 的 知 名 院 校 或 机 构 访 问 学 者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通 过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的 国 外 合 作 渠 道 或 个 人 联 系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派 出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通 过 国 内 导 师 已 有 的 国 际 合 作 渠 道 赴 国 外 学 习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本 科 插 班 生 主 要 通 过 国 内 高 校 与 国 外 学 校 / 机 构 的 合 作 渠 道 派 出 第 九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一 次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和 规 定 期 间 的 奖
学 金 ( 包 括 伙 食 费 住 宿 费 注 册 费 交 通 费 电 话 费 书 籍 资 料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交 际 费 一 次 性 安 置 费 签 证 延 长 费 零 用 费 和 学 术 活 动 补 助 费 等 ), 资 助 标 准 及 方 式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部 分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或 本 科 插 班 生 可 提 供 学 费 资 助 第 三 章 申 请 条 件 第 十 条 符 合 2016 年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选 拔 简 章 规 定 的 申 请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类 别 要 求 1. 访 问 学 者 : 应 为 各 单 位 具 有 良 好 专 业 基 础 和 较 大 发 展 潜 力 具 有 国 际 或 全 国 艺 术 竞 赛 展 览 ( 演 ) 参 赛 经 历 的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或 艺 术 工 作 者 ; 除 舞 蹈 专 业 可 具 有 中 专 以 上 ( 含 中 专 ) 学 历 外, 其 他 人 员 均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含 本 科 ) 申 请 时 年 龄 不 超 过 50 岁 (1965 年 3 月 20 日 以 后 出 生 ) 博 士 后 研 究 申 请 人 申 请 时 距 其 博 士 毕 业 时 间 应 在 3 年 以 内 申 请 时 年 龄 不 超 过 40 岁 (1975 年 3 月 20 日 以 后 出 生 )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正 式 邀 请 信 2. 博 士 研 究 生 : 国 内 申 请 人 : 申 请 时 应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或 在 读 硕 士 生 或 博 士 一 年 级 学 生,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1980 年 3 月
20 日 以 后 出 生 );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或 硕 博 连 读 ( 仅 针 对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入 学 通 知 书 ( 邀 请 信 ) 免 学 费 或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证 明, 入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为 申 请 当 年 国 外 申 请 人 : 申 请 时 应 为 国 外 高 校 或 机 构 正 式 注 册 的 留 学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 已 毕 业 离 校 的 学 生 除 外 )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第 一 年 的 学 生,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申 请 时,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应 已 获 得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入 学 通 知 书 ( 邀 请 信 ) 免 学 费 或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证 明 ;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第 一 年 的 学 生 须 出 具 就 读 院 校 注 册 证 明 免 学 费 或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证 明 申 请 时 为 在 外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第 一 年 的 学 生, 被 录 取 后 留 学 期 限 和 资 助 期 限 从 博 士 第 二 年 开 始 计 算 3.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 申 请 时 应 为 国 内 高 校 全 日 制 优 秀 在 读 博 士 研 究 生,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正 式 邀 请 信 及 国 内 外 导 师 共 同 制 定 的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入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为 申 请 当 年 4. 硕 士 研 究 生 : 国 内 申 请 人 : 申 请 时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应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或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入 学 通 知 书 ( 邀 请 信 ), 入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为 申 请 当 年 国 外 申 请 人 : 申 请 时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应 为 国 外 高 校 或 机 构 正 式 注 册 的 留 学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已 毕 业 离 校 的 学 生 除 外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第 一 年 ( 学 制 为 一 年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除 外 ) 的 学 生 申 请 时,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已 获 得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入 学 通 知 书 免 学 费
或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证 明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第 一 年 的 学 生 须 出 具 就 读 院 校 注 册 证 明 免 学 费 或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证 明 申 请 时 为 在 外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第 一 年 的 学 生, 被 录 取 后 留 学 期 限 和 资 助 期 限 从 硕 士 第 二 年 开 始 计 算 5.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 申 请 时 应 为 国 内 高 校 全 日 制 优 秀 在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正 式 邀 请 信 及 中 外 双 方 联 合 制 定 的 学 习 计 划, 入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为 申 请 当 年 6. 本 科 插 班 生 : 申 请 时 应 为 就 读 院 校 的 优 秀 二 三 年 级 本 科 生, 年 满 18 周 岁 (1998 年 4 月 5 日 前 出 生 );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正 式 邀 请 信 及 中 外 双 方 联 合 制 定 的 学 习 计 划, 入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为 申 请 当 年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者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发 展 潜 力 并 在 各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 核 心 课 程 优 秀 ; 拟 留 学 单 位 专 业 应 为 世 界 一 流 攻 读 硕 士 /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国 外 导 师 应 具 有 很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水 平, 系 所 从 事 专 业 领 域 的 权 威 专 家 或 学 术 带 头 人, 在 国 际 上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第 十 三 条 外 语 条 件 1.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本 科 插 班 生 申 请 时 外 语 须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之 一 :
1 参 加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各 语 种 合 格 标 准 如 下 : 英 语 (PETS5): 笔 试 总 分 55 分 ( 含 ) 以 上, 其 中 听 力 部 分 18 分 ( 含 ) 以 上 ; 口 试 总 分 3 分 ( 含 ) 以 上 ; 日 语 (NNS)/ 俄 语 (ТЛРЯ): 笔 试 总 分 60 分 ( 含 ) 以 上 ; 口 试 总 分 3 分 ( 含 ) 以 上 ; 德 语 (NTD): 笔 试 总 分 65 分 ( 含 ) 以 上 ; 法 语 (TNF): 笔 试 总 分 60 分 ( 含 ) 以 上 2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 含 ) 以 上 毕 业 ( 专 业 语 种 应 与 留 学 目 的 国 使 用 的 语 种 一 致 ) 3 近 十 年 内 曾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留 学 一 学 年 (8 12 个 月 ) 或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4 曾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培 训 部 参 加 相 应 语 种 培 训 并 获 结 业 证 书 ( 结 业 证 书 两 年 内 有 效 ) 5 参 加 雅 思 托 福 德 法 意 西 日 韩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 雅 思 6.0 分, 托 福 85 分, 德 法 意 西 语 达 到 欧 洲 统 一 语 言 参 考 框 架 (CECRL) 的 B1 级, 日 语 达 到 三 级 (N3), 韩 语 达 到 TOPIK3 级 6 通 过 拟 留 学 单 位 / 外 方 导 师 组 织 的 考 试 或 面 试 达 到 其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2. 访 问 学 者 ( 含 博 士 后 ) 申 请 时 外 语 水 平 一 般 应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时 未 达 到 条 件 者, 如 系 所 在 单 位 重 点 推 荐, 亦 可 申
请 此 部 分 人 员 被 录 取 后, 须 参 加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培 训 部 相 关 语 种 培 训 或 自 行 参 加 相 应 外 语 考 试, 获 得 相 关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或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外 语 条 件 后 方 可 派 出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申 请 时 外 语 水 平 合 格 者 第 四 章 选 拔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采 取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择 优 录 取 的 方 式 进 行 选 拔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受 理 工 作 委 托 以 下 单 位 负 责 ( 以 下 简 称 受 理 单 位 ): 教 育 部 确 定 的 独 立 设 置 的 本 科 艺 术 院 校 985 工 程 及 211 工 程 建 设 高 校 负 责 本 校 人 员 的 申 请 受 理 ; 文 化 部 负 责 其 综 合 机 构 和 直 属 艺 术 团 体 在 职 人 员 的 申 请 受 理 ; 在 外 留 学 人 员 的 申 请 委 托 现 就 读 院 校 或 机 构 所 在 国 我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负 责 受 理 ; 其 他 人 员 的 申 请 由 有 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申 请 受 理 机 构 负 责 受 理 ( 详 见 国 家 留 学 网 受 理 机 构 通 讯 录 ) 第 十 六 条 2016 年 的 网 上 报 名 及 申 请 受 理 时 间 为 3 月 20 日 --4 月 5 日 申 请 人 应 在 此 期 限 内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按 照 艺 术 类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关 于 准 备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材 料 的 说 明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并 提 交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交 一 份 书
面 材 料 交 由 受 理 单 位 留 存 第 十 七 条 受 理 单 位 应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品 德 修 养 及 身 心 健 康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根 据 申 请 人 实 际 情 况 出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并 在 4 月 12 日 前 将 书 面 公 函 推 荐 人 选 名 单 提 交 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并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提 交 申 请 人 的 电 子 材 料 申 请 人 的 书 面 材 料 由 受 理 单 位 留 存, 留 存 期 限 为 3 年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及 录 取 工 作 专 家 评 审 将 主 要 从 申 请 人 的 综 合 素 质 发 展 潜 力 出 国 留 学 必 要 性 学 习 计 划 可 行 性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考 察, 对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将 另 行 组 织 面 试 第 十 九 条 录 取 结 果 于 2016 年 5 月 公 布 申 请 人 可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查 询 录 取 结 果 录 取 通 知 将 发 放 至 受 理 单 位 第 五 章 派 出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被 录 取 人 员 的 留 学 资 格 保 留 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 凡 未 按 期 派 出 者, 其 留 学 资 格 将 自 动 取 消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留 学 人 员 实 行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管 理 办
法 派 出 前, 留 学 人 员 须 持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赴 公 证 处 办 理 签 约 公 证 手 续, 按 要 求 开 具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交 存 保 证 金, 办 理 护 照 签 证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证 书,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部 出 国 人 员 上 海 集 训 部 广 州 留 学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预 订 机 票 预 领 奖 学 金 手 续 ( 具 体 请 查 阅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须 知 ) 在 外 自 费 留 学 申 请 人 被 录 取 者, 须 回 国 办 理 签 订 并 公 证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交 存 保 证 金 及 派 出 手 续, 回 国 国 际 旅 费 由 本 人 自 理 自 国 内 赴 留 学 目 的 国 的 国 际 旅 费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负 担, 由 相 关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在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时 购 买 在 外 应 届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毕 业 生 如 被 录 取, 可 直 接 在 我 驻 该 国 使 ( 领 ) 馆 办 理 续 签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等 手 续, 无 需 再 行 交 存 保 证 金 如 需 回 国 办 理 签 证 等 手 续, 回 国 旅 费 及 赴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目 的 国 的 国 际 旅 费 均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负 担 如 直 接 前 往 第 三 国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国 际 旅 费 自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推 选 单 位 应 对 其 进 行 行 前 教 育, 并 指 导 协 助 其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 同 时, 加 强 心 理 精 神 和 道 德 与 诚 信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指 导 推 选 单 位 应 合 理 安 排 留 学 人 员 工 作 / 学 业, 保 证 按 期 派 出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后, 应 加 强 对 其 指 导 和 检 查, 保 持 定 期 联 系, 协 助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驻 外 使 ( 领 ) 馆 做 好 在 外 管 理 和 按 期 回 国 学 习 / 工 作, 并 创 造 各 种 有 利 条 件 吸 引 优 秀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按 照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规 定, 留 学 人 员 自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十 日 内 凭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报 到 证 明 向 中 国 驻 留 学 所 在 国 使 ( 领 ) 馆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后 方 可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第 二 十 四 条 留 学 人 员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应 遵 守 所 在 国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约 定, 自 觉 接 受 推 选 单 位 及 驻 外 使 ( 领 ) 馆 的 管 理, 学 成 后 应 履 行 回 国 服 务 义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对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学 业 进 展 进 行 年 度 复 核 复 核 范 围 为 正 在 国 外 学 习 的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享 受 外 方 资 助 学 费 和 生 活 费 及 政 府 互 换 奖 学 金 的 博 士 生 暂 不 纳 入 年 度 复 核 范 围 ), 复 核 形 式 为 网 上 在 线 审 核 复 核 对 象 及 其 国 外 导 师 分 别 在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上 传 报 告 表 及 导 师 评 价 意 见,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组 织 复 核 通 过 复 核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继 续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每 学 期 末 须 提 交 经 国 外 导 师 签 字 认 可 的 学 习 报 告 至 国 内 学 校 及 国 内 导 师, 同 时 报 有 关 驻 外 使 ( 领 ) 馆 第 二 十 六 条 留 学 人 员 应 按 协 议 约 定 完 成 所 制 定 的 研 修 / 学 习 计 划, 按 期 回 国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后 须 以 适 当 形 式 向 推 荐 单 位 汇 报 留 学 情 况, 并 提 交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的 评 价 意 见 留 学 人 员 须 认 真 填 写 回 国 报 到 提 取 保 证 金 证 明 表 中 留 学 总 结 及 学 术 成 果 报 告 要 点 一 项, 并 提 交 国 外 邀 请 方 出 具 的 评 价 意 见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项 目 录 取 的 本 科 插 班 生 学 习 期 满 后, 应 当 按 期 回 国 并 履 行 在 国 内 工 作 学 习 两 年 ( 以 下 简 称 服 务 期 ) 的 义 务, 在 服 务 期 内 可 以 出 国 留 学, 但 是 服 务 期 顺 延 计 算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和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再 次 出 国 留 学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者, 应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备 案, 回 国 服 务 期 顺 延 ; 以 上 人 员 按 期 回 国 后, 再 次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攻 读 更 高 层 次 学 位 或 进 行 联 合 培 养 时, 亦 不 受 回 国 后 满 五 年 方 可 再 次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的 限 制 第 二 十 八 条 留 学 人 员 与 获 得 资 助 有 关 的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或 科 研 成 果 在 成 文 发 表 公 开 时, 应 注 明 本 研 究 / 成 果 / 论 文 得 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附 :2016 年 艺 术 类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面 向 在 外 留 学 人 员 选 拔 的 实 施 国 别 美 国 加 拿 大 古 巴 日 本 韩 国 新 加 坡 泰 国 以 色 列 南 非 澳 大 利 亚 新 西 兰 俄 罗 斯 白 俄 罗 斯 乌 克 兰 捷 克 德 国 法 国 瑞 士 比 利 时 奥 地 利 荷 兰 意 大 利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瑞 典 丹 麦 挪 威 芬 兰 英 国 爱 尔 兰 匈 牙 利 塞 尔 维 亚 注 : 本 办 法 中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均 为 北 京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