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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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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亦 缚 于 轮 回 故 世 间 天 力 能 救 谁 是 故 依 止 不 虚 者 皈 依 三 宝 佛 诸 极 难 忍 恶 趣 苦 能 仁 说 为 恶 业 果 是 故 虽 遇 生 命 难 终 不 造 罪 佛 三 有 乐 如 草 头 露 一 瞬 刹 那 毁 灭 法 恒 时 不 变 解 脱 果 希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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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 目 简 介... 1 二 指 导 思 想 与 工 作 目 标... 2 ( 一 ) 指 导 思 想... 2 ( 二 ) 工 作 目 标... 2 三 选 派 计 划 及 要 求... 3 ( 一 ) 选 派 规 模 与 推 荐 指 标... 3 ( 二 ) 选 派 类 别 与 比 例 分 配... 3 ( 三 ) 选 派 专 业 领 域... 3 ( 四 ) 留 学 单 位... 3 ( 五 ) 留 学 期 限... 4 ( 六 ) 资 助 内 容... 4 四 申 请 条 件... 4 ( 一 ) 选 派 对 象... 4 ( 二 ) 具 体 要 求... 5 五 选 拔 办 法 及 程 序... 6 ( 一 ) 工 作 日 程 安 排... 7 ( 二 ) 相 关 要 求... 9 六 派 出 与 管 理... 9 七 组 织 实 施... 10 八 附 件... 12 附 件 1: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选 派 名 额 建 议 分 配 表... 14 附 件 2: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申 请 表... 15 附 件 3: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5 年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1

推 荐 候 选 人 信 息 一 览 表... 16 附 件 4: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5 年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推 荐 候 选 人 信 息 一 览 表... 17 附 件 5: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优 先 资 助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18 附 件 6: 应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及 要 求... 20 附 件 7: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学 费 资 助 办 法 ( 试 行 )... 24 附 件 8: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26 附 件 9: 申 请 程 序... 33 附 件 10: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选 派 办 法. 34 附 件 11: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 高 水 平 项 目 )... 39 2

一 项 目 简 介 1

二 指 导 思 想 与 工 作 目 标 ( 一 ) 指 导 思 想 ( 二 ) 工 作 目 标 2

三 选 派 计 划 及 要 求 ( 一 ) 选 派 规 模 与 推 荐 指 标 ( 二 ) 选 派 类 别 与 比 例 分 配 ( 三 ) 选 派 专 业 领 域 ( 四 ) 留 学 单 位 3

( 五 ) 留 学 期 限 ( 六 ) 资 助 内 容 四 申 请 条 件 ( 一 ) 选 派 对 象 4

( 二 ) 具 体 要 求 5

五 选 拔 办 法 及 程 序 6

( 一 ) 工 作 日 程 安 排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1.2014 年 12 月 23 日 : 2.2014 年 12 月 23 日 2015 年 1 月 6 日 : 2014 年 12 月 23 日 2015 年 1 月 5 日 2015 年 1 月 6 日 3.2014 年 12 月 中 下 旬 -2015 年 3 月 上 旬 之 前 : 7

2015 年 2 月 26 日 开 学 后, 4.2014 年 3 月 3 日 12 日 : 2015 年 3 月 3 日 12 日 3 月 12 日 8

5.2015 年 3 月 12 日 20 日 : 6.2015 年 3 月 20 4 月 5 日 : 7.2015 年 4 月 5 日 12 日 : 8.2015 年 4-5 月 : 9.2015 年 5 月 : 10.2015 年 6 月 -7 月 : ( 二 ) 相 关 要 求 六 派 出 与 管 理 9

每 学 期 末 须 提 交 经 国 外 导 师 签 字 认 可 的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学 习 / 研 修 情 况 报 告 表 七 组 织 实 施 10

11

八 附 件 12

13

附 件 1: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选 派 名 额 建 议 分 配 表 学 院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各 院 合 计 注 : 本 表 内 分 配 给 各 院 的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名 额, 系 结 合 各 院 公 派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的 指 导 性 名 额, 允 许 突 破 14

附 件 2: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申 请 表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申 请 表 姓 名 性 别 籍 贯 / 出 生 地 出 生 时 间 年 月 日 学 号 年 级 培 养 类 别 非 定 向 / 自 筹 经 费 本 科 辅 修 专 业 学 生 类 别 博 士 / 硕 士 /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照 片 申 请 类 别 攻 读 博 士 / 联 合 培 养 身 份 证 号 / 护 照 号 留 学 意 向 国 家 ( 填 英 文 ) 外 语 语 种 及 水 平 ( 证 明 复 印 件 附 后 ) 1 1 留 学 意 向 学 校 2 2 ( 填 英 文 ) 3 3 1 标 准 考 试 名 称 标 准 考 试 成 绩 2 标 准 考 试 名 称 标 准 考 试 成 绩 所 修 课 程 中 ( 成 绩 单 另 附 ) 是 否 曾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人 是 否 正 在 境 外 学 习 共 修 课 程 : 门 ;90 分 ( 含 90) 以 上 门 ; 80 分 ( 含 80) 以 上 门 ; 优 良 率 (80 分 以 上 ) % 是 / 否 是 / 否 申 请 人 学 习 经 历 ( 从 大 学 填 起 ) 申 请 人 工 作 经 历 申 请 人 奖 惩 情 况 ( 证 书 复 印 件 附 后 ) ( 限 填 5 项 ) (1) (2) (3) (4) (5) 联 系 方 式 手 机 : 电 子 邮 箱 : 申 请 人 承 诺 申 请 人 导 师 意 见 本 人 承 诺 第 一 时 间 向 学 校 研 究 生 院 书 面 报 告 院 校 申 请 情 况 及 就 业 进 展 本 人 承 诺 在 公 派 留 学 与 就 业 发 生 冲 突 时, 优 先 选 择 公 派 留 学 本 人 承 诺 以 上 所 填 均 属 事 实, 绝 无 虚 假 申 请 人 签 字 : 申 请 人 所 属 学 院 意 见 签 章 : 日 期 : 签 章 : 日 期 : 15

附 件 3: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5 年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推 荐 候 选 人 信 息 一 览 表 学 院 名 称 : 学 院 签 章 :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级 专 业 培 养 类 别 学 位 手 机 导 师 外 语 语 种 标 准 考 试 类 型 标 准 考 试 成 绩 取 得 成 绩 时 间 制 表 人 : 学 院 负 责 人 签 字 : 制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16

附 件 4: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5 年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推 荐 候 选 人 信 息 一 览 表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5 年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推 荐 候 选 人 信 息 一 览 表 学 院 名 称 : 学 院 签 章 :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级 专 业 培 养 类 别 学 位 手 机 导 师 外 语 语 种 标 准 考 试 类 型 标 准 考 试 成 绩 取 得 成 绩 时 间 制 表 人 : 学 院 负 责 人 签 字 : 制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17

附 件 5: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优 先 资 助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一 重 点 领 域 1. 能 源 2. 水 和 矿 产 资 源 3. 环 境 4. 农 业 5. 制 造 业 6. 交 通 运 输 业 7. 信 息 产 业 及 现 代 服 务 业 8. 人 口 与 健 康 9. 城 镇 化 与 城 市 发 展 10. 公 共 安 全 11. 国 防 二 重 大 专 项 ( 共 16 项 ) 三 前 沿 技 术 1. 生 物 技 术 2. 信 息 技 术 3. 新 材 料 技 术 4. 先 进 制 造 技 术 5. 先 进 能 源 技 术 6. 海 洋 技 术 7. 激 光 技 术 8. 空 天 技 术 四 基 础 研 究 1. 学 科 发 展 2. 科 学 前 沿 问 题 3. 面 向 国 家 重 大 战 略 需 求 的 基 础 研 究 4. 重 大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18

五 人 文 与 社 会 应 用 科 学 19

附 件 6: 应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及 要 求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应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及 说 明 ( 国 内 申 请 人 用 ) 一 应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 研 究 生 类 ) 2.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3. 校 内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表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 4. 国 内 导 师 推 荐 信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 5.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6. 收 取 学 费 明 细 表 (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需 提 交 ) 7. 学 习 计 划 ( 外 文 ) 8. 国 外 导 师 简 历 9.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 自 本 科 阶 段 起 ) 10. 两 封 专 家 推 荐 信 (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需 提 交 ) 11.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12.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3. 最 高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请 按 以 上 顺 序 准 备 一 份 纸 质 申 请 材 料, 并 按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上 的 说 明 将 相 关 材 料 扫 描 并 上 传 至 信 息 平 台 (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无 需 扫 描 上 传, 校 内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表 和 国 内 导 师 推 荐 信 由 受 理 单 位 统 一 上 传 ) 如 提 供 的 材 料 中 有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的, 需 另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申 请 材 料 一 律 使 用 A4 复 印 纸 打 印 或 复 印, 请 在 申 请 表 第 一 页 粘 贴 申 请 人 近 期 彩 色 照 片 ( 一 寸 免 冠 光 纸 正 面 ) 申 请 人 需 向 受 理 单 位 提 交 一 套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留 存 ( 留 存 期 限 为 三 年 ), 受 理 单 位 无 需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交 纸 质 材 料 如 申 请 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与 国 外 高 校 / 机 构 合 作 渠 道 对 申 请 材 料 有 特 殊 要 求, 则 根 据 具 体 合 作 渠 道 规 定 执 行 二 申 请 材 料 说 明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 研 究 生 类 ) 申 请 人 需 先 登 录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并 按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网 上 申 请 表 ; 在 填 写 完 申 请 表 并 确 认 无 误 后, 可 按 系 统 提 示 完 成 网 上 提 交 并 打 印 申 请 表 中 的 有 关 栏 目 应 视 实 际 情 况 和 项 目 要 求 进 行 填 写, 如 无 相 关 情 况 可 不 填 ( 如 工 作 经 历 ) 申 请 人 20

提 交 的 书 面 申 请 表 应 与 网 上 报 名 信 息 内 容 一 致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表 后, 在 受 理 机 构 接 收 前 可 以 提 回 修 改, 受 理 机 构 接 收 后 不 能 提 回 申 请 表 如 确 实 需 在 受 理 机 构 接 收 后 修 正 内 容, 需 联 系 受 理 机 构 退 回, 并 在 项 目 开 通 期 内 再 次 提 交 申 请 表 因 此, 申 请 表 填 写 完 成 后, 请 务 必 仔 细 核 对 无 误 后 方 可 提 交 申 请 人 需 在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保 证 栏 中 签 名 2.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在 申 请 人 打 印 申 请 表 时 由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申 请 人 在 网 上 报 名 阶 段 此 表 不 在 报 名 系 统 中 显 示 ) 推 荐 意 见 应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部 门 ( 院 系 所 等 ) 针 对 每 位 申 请 人 填 写 上 级 批 准 意 见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选 拔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在 认 真 核 对 申 请 人 所 填 信 息 后 填 写, 应 加 盖 推 荐 单 位 公 章 凡 来 自 985 工 程 211 工 程 建 设 高 校 的 申 请 人, 其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的 电 子 信 息 由 各 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申 请 受 理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输 入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 来 自 其 他 单 位 的 申 请 人, 其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的 电 子 信 息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申 请 受 理 机 构 负 责 输 入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3. 校 内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表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 请 点 击 下 载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申 请 人 的 国 内 学 校, 应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综 合 素 质 发 展 潜 力 出 国 留 学 必 要 性 学 习 计 划 可 行 性 及 身 心 健 康 情 况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审 考 察, 并 填 写 校 内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表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将 提 供 参 考 样 表 ) 校 内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表 由 受 理 单 位 按 要 求 扫 描 上 传 至 信 息 平 台 4. 国 内 导 师 推 荐 信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国 内 导 师 应 提 交 推 荐 信,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对 申 请 人 推 荐 意 见 ; 重 点 对 申 请 人 出 国 学 习 目 标 要 求 国 内 导 师 或 申 请 人 与 国 外 导 师 的 合 作 情 况 及 对 国 外 院 校 导 师 的 评 价 等 国 内 导 师 意 见 由 受 理 单 位 按 要 求 扫 描 上 传 至 信 息 平 台 5. 正 式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或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1)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正 式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应 使 用 拟 留 学 院 校 ( 单 位 ) 专 用 信 纸 打 印, 并 由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 导 师 签 字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人, 如 因 拟 留 学 院 校 ( 单 位 ) 行 政 审 批 手 续 规 定 限 制, 在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前 无 法 出 具 正 式 入 学 通 知, 则 须 出 具 使 用 拟 留 学 院 校 ( 单 位 ) 专 用 信 纸 打 印 并 由 对 方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 导 师 签 字 的 明 确 意 向 入 学 通 知 (2)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入 学 通 知, 应 为 无 条 件 入 学 通 知 (unconditional offer), 但 以 下 条 件 除 外 : a. 入 学 通 知 在 申 请 人 取 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后 方 可 生 效 ; b. 入 学 通 知 在 申 请 人 提 供 本 科 毕 业 / 硕 士 毕 业 证 书 后 方 可 生 效 ; 21

c. 入 学 通 知 明 确 申 请 人 在 拟 留 学 院 校 / 单 位 须 完 成 硕 士 课 程 后 可 继 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 申 请 硕 博 连 读 人 员 ) (3)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中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a. 申 请 人 基 本 信 息 : 申 请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国 内 院 校 等 ; b. 留 学 身 份 :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或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 c. 留 学 时 间 : 应 明 确 留 学 期 限 及 起 止 年 月 ( 入 学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 d. 国 外 指 导 教 师 信 息 ; e. 留 学 专 业 或 受 邀 人 拟 在 国 外 从 事 主 要 学 习 / 研 究 工 作 ; f. 免 学 费 或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等 相 关 费 用 信 息 ( 申 请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和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无 需 包 含 此 项 ); g. 外 方 负 责 人 签 字 与 联 系 方 式 (4) 如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需 另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翻 译 件 应 由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加 盖 审 核 部 门 公 章 (5) 如 申 请 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与 国 外 高 校 / 机 构 合 作 协 议 对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有 特 殊 要 求, 则 根 据 具 体 合 作 协 议 规 定 执 行 6. 收 取 学 费 明 细 表 等 有 关 学 习 费 用 证 明 复 印 件 ( 申 请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需 提 交 )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如 在 提 交 的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中 未 注 明 留 学 所 需 费 用 相 关 信 息, 则 须 另 行 提 交 收 取 学 费 明 细 表 复 印 件 或 有 关 学 习 费 用 明 细 表 复 印 件 7. 学 习 计 划 ( 外 文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提 交 外 文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1000 字 以 上 ), 并 由 中 外 双 方 导 师 签 字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如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需 另 提 供 经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的 中 文 翻 译 件 ( 需 加 盖 审 核 部 门 公 章 )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提 交 外 文 学 习 计 划 (1000 字 以 上 ), 并 由 外 方 导 师 签 字 如 申 请 人 拟 在 国 外 进 行 硕 博 连 读, 暂 时 无 法 确 定 导 师, 则 只 需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并 签 字 学 习 计 划 如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需 另 行 提 供 经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的 中 文 翻 译 件 ( 需 加 盖 审 核 部 门 公 章 ) 8. 国 外 导 师 简 历 主 要 包 括 国 外 导 师 的 教 育 学 术 背 景 ; 目 前 从 事 科 研 项 目 及 近 五 年 内 科 研 论 文 发 表 情 况 ; 在 国 外 著 名 学 术 机 构 任 职 情 况 等,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一 页 国 外 导 师 简 历 需 由 其 本 人 提 供 并 签 字, 特 殊 原 因 外 方 导 师 不 能 签 字, 可 由 国 内 导 师 或 相 关 专 家 审 核 签 字 硕 博 连 读 生 如 尚 未 确 定 国 外 导 师, 可 暂 不 提 供, 但 需 在 申 请 表 22

国 外 导 师 栏 中 加 以 说 明 如 有 多 位 导 师 的 情 况, 请 提 交 由 实 际 指 导 教 师 提 供 并 签 名 的 简 历 9.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 自 本 科 阶 段 起 ) 提 供 成 绩 单 应 包 括 本 科 硕 士 ( 如 有 ) 博 士 ( 如 有 ) 学 习 阶 段, 直 至 最 近 一 学 期 的 成 绩 成 绩 单 应 由 就 读 单 位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或 有 关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开 具 并 盖 章 在 外 人 员 可 提 供 外 文 成 绩 单, 如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需 另 提 供 英 文 翻 译 件 10. 两 封 专 家 推 荐 信 (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需 提 交 ) 申 请 赴 国 外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如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申 请 学 费 奖 学 金 资 助, 应 另 行 提 交 两 封 专 家 推 荐 信 推 荐 人 不 能 是 申 请 人 国 内 导 师, 应 来 自 不 同 单 位 ( 其 中 一 人 应 来 自 高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 且 须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推 荐 信 应 使 用 推 荐 人 所 在 单 位 专 用 信 函 纸 ( 有 单 位 抬 头 名 称 ) 打 印 并 由 推 荐 人 本 人 签 字 其 他 申 请 人 无 需 提 交 此 项 材 料 11.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申 请 人 应 按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有 关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的 有 效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12.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请 申 请 人 将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 个 人 信 息 证 件 有 效 期 和 发 证 机 关 ) 同 时 复 印 在 同 一 张 A4 纸 上 13. 最 高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无 需 提 供 如 最 高 学 位 在 国 外 大 学 / 教 育 机 构 获 得, 可 无 需 提 供 最 高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v [ 申 请 材 料 应 按 以 上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一 式 一 份, 申 请 学 费 人 员 提 交 2 份 至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办 公 室 提 供 材 料 提 交 份 数 不 够 者, 不 予 受 理 ) ] 23

附 件 7: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学 费 资 助 办 法 ( 试 行 )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学 费 资 助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选 派 优 秀 学 生 到 国 外 一 流 高 校 专 业, 师 从 一 流 的 导 师 学 习 深 造, 提 高 选 派 质 量 和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效 益,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资 助 学 费 的 对 象 是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赴 国 外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或 硕 博 连 读 的 留 学 人 员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或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在 外 转 为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留 学 人 员, 不 属 于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资 助 范 围 第 三 条 资 助 学 费 的 留 学 人 员 总 额 不 超 过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选 派 计 划 的 5% 第 四 条 学 费 的 资 助 标 准 为 : 每 名 留 学 人 员 每 学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美 元 ; 如 特 殊 选 派 需 要 资 助 标 准 高 于 3 万 美 元 的 须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第 五 条 学 费 资 助 期 限 : 不 超 过 留 学 人 员 的 奖 学 金 资 助 期 限 ; 如 确 须 延 长 资 助 期 限 的 须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第 二 章 资 助 对 象 第 六 条 向 赴 国 外 一 流 高 校, 一 流 专 业 从 事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中 的 重 点 领 域 及 其 优 先 主 题 重 大 专 项 前 沿 技 术 基 础 研 究 学 习 的 留 学 人 员 提 供 学 费 资 助 第 七 条 向 赴 国 外 一 流 高 校, 一 流 专 业 从 事 人 文 及 应 用 社 会 科 学 且 难 以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的 留 学 人 员 资 助 学 费 第 三 章 申 请 及 审 批 办 法 第 八 条 留 学 人 员 学 费 资 助 采 取 学 生 申 请 学 校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的 方 式 申 请 资 助 学 费 的 人 员 须 获 得 国 外 正 式 入 学 通 知, 外 语 须 达 到 国 外 接 受 高 校 的 入 学 要 求 第 九 条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实 施 高 校 应 在 校 内 专 家 评 审 的 基 础 上 推 荐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的 留 学 候 选 人 学 校 推 荐 申 请 资 助 学 费 的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留 学 候 选 总 人 数 的 5% 第 十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组 织 专 家 对 上 述 学 校 推 荐 的 申 请 资 助 学 费 的 留 学 候 选 人 进 行 评 审 后, 确 定 拟 资 助 学 费 人 员 名 单 及 资 助 期 限, 报 教 育 部 国 际 司 财 务 司 审 批 第 四 章 资 助 方 式 24

第 十 一 条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务 司 有 关 通 知 及 留 学 人 员 提 交 的 有 关 申 请 材 料 审 核 并 向 留 学 人 员 所 在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支 付 学 费 学 费 可 根 据 留 学 人 员 所 在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的 学 费 管 理 规 定, 按 学 期 或 学 年 分 期 支 付 第 十 二 条 留 学 人 员 须 执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开 具 的 正 式 入 学 通 知 书 原 件 和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开 具 的 收 取 学 费 凭 证 原 件, 向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申 领 首 次 学 费, 由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审 核 后 予 以 支 付 第 十 三 条 后 续 学 期 或 学 年 度 的 学 费, 由 留 学 人 员 执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开 具 的 上 一 学 期 或 学 年 度 成 绩 单 原 件 留 学 人 员 导 师 或 所 在 院 系 主 管 教 学 负 责 人 出 具 并 签 字 的 学 习 情 况 说 明 原 件 和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开 具 的 收 取 学 费 凭 证 原 件 申 请, 由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审 核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为 其 支 付 后 续 学 期 或 学 年 度 的 学 费 并 报 教 育 部 财 务 司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审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留 学 人 员 学 费 资 助 的 期 限 和 标 准 留 学 人 员 的 学 费 资 助 期 限 以 教 育 部 财 务 司 通 知 中 明 确 的 资 助 期 限 为 准, 学 费 标 准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标 准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资 助 期 限 或 提 高 资 助 标 准, 应 由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审 核 同 意 后 按 规 定 报 国 内 审 批 2. 留 学 人 员 的 学 习 成 绩 和 表 现 3. 留 学 人 员 在 学 期 间 是 否 从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获 得 了 学 费 或 其 他 奖 学 金 资 助 及 额 度 如 已 获 资 助 可 以 支 付 其 后 续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费, 则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不 再 为 其 支 付 学 费 如 已 获 资 助 未 达 到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确 定 的 学 费 标 准, 不 足 部 分 由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审 核 后 予 以 支 付 4.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根 据 所 辖 馆 区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如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确 认 接 受 学 费 资 助 的 留 学 人 员 确 实 无 法 完 成 既 定 学 业, 应 及 时 报 请 国 内 有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停 止 提 供 学 费 资 助 如 构 成 违 约, 已 资 助 的 学 费 亦 应 退 还 第 十 五 条 各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可 根 据 所 在 国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学 费 资 助 金 额 纳 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费 用,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的 留 学 人 员 构 成 违 约 的, 应 按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25

附 件 8: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教 外 留 2007 46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教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 局,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 文 化 ) 处 ( 组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部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上 海 集 训 部 广 州 留 学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 为 加 快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进 一 步 规 范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派 出 和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效 益, 现 将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教 育 部 二 00 七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附 件 :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实 施 国 家 科 教 兴 国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加 快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规 范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公 派 研 究 生 ) 派 出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效 益,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公 派 研 究 生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方 式 选 派 到 国 外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以 及 在 国 内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期 间 赴 国 外 从 事 课 题 研 究 的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第 三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选 拔 派 出 和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是 :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留 学 基 金 委 ) 在 教 育 部 领 导 下, 按 照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方 针 政 策, 负 责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选 拔 和 管 理 等 工 作 2. 我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 文 化 ) 处 ( 组 ) ( 以 下 简 称 使 领 馆 ) 负 责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的 管 理 工 作 3.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部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上 海 集 训 部 广 州 留 学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等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 负 责 为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办 理 签 证 购 买 出 国 机 票 等 提 供 服 务 4. 公 派 研 究 生 推 选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重 点 资 助 领 域, 结 合 本 单 位 学 科 建 设 规 划 和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负 责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推 荐 品 学 兼 优 的 人 选, 指 导 26

联 系 国 外 高 水 平 学 校, 对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的 业 务 学 习 进 行 必 要 指 导 推 选 单 位 应 对 推 选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切 实 负 起 管 理 责 任, 与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使 领 馆 共 同 做 好 公 派 研 究 生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选 拔 与 派 出 第 四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选 拔 按 照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择 优 录 取 方 式 进 行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五 条 留 学 基 金 委 完 成 公 派 研 究 生 选 拔 录 取 工 作 后 应 及 时 将 录 取 文 件 与 名 单 通 知 推 选 单 位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和 有 关 使 领 馆 第 六 条 国 家 对 公 派 研 究 生 实 行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管 理 办 法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前 应 与 留 学 基 金 委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 见 附 1,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书 ) 交 纳 出 国 留 学 保 证 金 协 议 书 须 经 公 证 生 效 经 公 证 的 协 议 书 应 交 存 推 选 单 位 一 份 备 案 第 七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 在 职 人 员 除 外 ) 原 则 上 应 与 推 选 单 位 签 订 意 ( 定 ) 向 就 业 协 议 后 派 出 第 八 条 出 国 前 系 在 校 学 生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应 及 时 办 理 学 籍 和 离 校 等 有 关 手 续 推 选 单 位 应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保 存 档 案 和 户 籍 在 校 生 超 过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未 归, 其 档 案 和 户 籍 由 推 选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九 条 出 国 前 系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推 选 单 位 应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保 存 档 案 和 户 籍 应 届 毕 业 生 超 过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未 归, 推 选 单 位 可 将 其 档 案 和 户 籍 迁 转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第 十 条 推 选 单 位 应 设 置 专 门 机 构 和 人 员, 归 口 负 责 公 派 研 究 生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专 门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管 理 档 案 ; 对 本 单 位 公 派 研 究 生 统 一 进 行 出 国 前 的 思 想 教 育 和 培 训, 组 织 学 习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有 关 政 策 和 管 理 规 定, 对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进 行 指 导 和 帮 助 ; 为 公 派 研 究 生 指 定 专 门 的 指 导 教 师 或 联 系 人 指 定 教 师 或 联 系 人 应 与 公 派 研 究 生 保 持 经 常 联 系, 对 其 专 业 学 习 进 行 指 导,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第 十 一 条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依 据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供 的 录 取 文 件 和 公 派 研 究 生 本 人 所 持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 见 附 2), 代 为 验 收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协 议 书 和 查 验 出 国 留 学 保 证 金 交 存 证 明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开 具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报 到 证 明 ( 见 附 3) 等 第 十 二 条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为 公 派 研 究 生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后, 应 及 时 准 确 地 将 出 国 信 息 和 有 关 材 料 报 送 我 有 关 使 领 馆 和 留 学 基 金 委, 保 证 国 内 外 管 理 工 作 有 效 衔 接 第 三 章 国 外 管 理 与 联 系 27

第 十 三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应 在 抵 达 留 学 目 的 地 10 日 内 凭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和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报 到 证 明 向 所 属 使 领 馆 报 到 ( 本 人 到 场 或 邮 寄 等 适 当 方 式 ), 并 按 使 领 馆 要 求 办 理 报 到 或 网 上 注 册 等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应 与 使 领 馆 和 推 选 单 位 保 持 经 常 联 系, 每 学 期 末 向 使 领 馆 和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报 送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学 习 / 研 修 情 况 报 告 表 ( 见 附 4) 第 十 五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留 学 期 间 应 自 觉 维 护 祖 国 荣 誉, 遵 守 我 国 和 留 学 所 在 国 法 律, 尊 重 当 地 人 民 的 风 俗 习 惯, 与 当 地 人 民 友 好 交 往 第 十 六 条 使 领 馆 应 高 度 重 视, 积 极 关 心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外 学 习 期 间 思 想 和 学 习 情 况, 建 立 定 期 联 系 随 访 制 度, 认 真 及 时 做 好 对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经 费 发 放 工 作 每 学 年 向 教 育 部 留 学 基 金 委 报 告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外 管 理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推 选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使 领 馆 处 理 管 理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有 关 问 题 对 公 派 研 究 生 留 学 期 间 申 请 延 长 留 学 期 限 提 前 回 国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等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出 明 确 意 见,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本 单 位 推 选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学 有 所 成 回 国 服 务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为 公 派 研 究 生 提 供 的 奖 学 金 中 包 含 伙 食 费 住 宿 费 交 通 费 电 话 费 书 籍 资 料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交 际 费 一 次 性 安 置 费 和 零 用 费 等 公 派 研 究 生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应 从 留 学 所 在 国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并 按 照 留 学 所 在 国 政 府 或 留 学 院 校 ( 研 究 机 构 ) 要 求 及 时 购 买 医 疗 保 险 第 十 九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应 勤 奋 学 习, 提 高 效 率, 在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内 完 成 学 业 并 按 期 回 国 服 务 未 经 留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同 意, 留 学 期 间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留 学 身 份 留 学 期 限 留 学 国 家 和 留 学 院 校 ( 研 究 机 构 ) 提 前 取 得 学 位 回 国 视 为 提 前 完 成 留 学 计 划 按 期 回 国 公 派 研 究 生 不 得 申 请 办 理 有 关 移 民 国 家 的 豁 免 第 二 十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留 学 院 校 ( 研 究 机 构 ) 完 成 学 业 在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确 因 学 业 或 研 究 需 要 变 更 留 学 单 位, 应 履 行 下 列 手 续 : 在 所 留 学 院 校 ( 研 究 机 构 ) 内 部 变 更 院 系 或 专 业, 应 出 示 推 选 单 位 和 国 外 导 师 ( 合 作 者 ) 的 同 意 函, 报 使 领 馆 备 案 ; 变 更 留 学 院 校 ( 研 究 机 构 ), 应 提 前 两 个 月 向 使 领 馆 提 出 申 请, 出 具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函 原 留 学 院 校 或 导 师 ( 合 作 者 ) 意 见 函 和 新 接 受 留 学 院 校 或 导 师 ( 合 作 者 ) 的 同 意 接 受 函, 由 使 领 馆 报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留 学 单 位 的 变 更 只 限 于 在 原 留 学 所 在 国 内 经 批 准 变 更 留 学 院 校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抵 达 新 的 留 学 院 校 后, 应 于 10 日 内 向 现 所 属 使 领 馆 报 到 原 所 属 使 领 馆 应 将 有 关 情 况 和 材 料 及 时 转 交 ( 告 ) 现 所 属 使 领 馆, 共 同 做 好 管 理 上 的 衔 接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因 故 不 能 继 续 学 习 确 需 提 前 回 国 者, 应 向 使 领 馆 提 出 申 请, 出 具 推 选 单 位 和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或 导 师 ( 合 作 者 ) 意 见 以 及 相 关 证 明, 28

由 使 领 馆 报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公 派 研 究 生 一 经 批 准 提 前 回 国, 当 次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即 终 止 经 留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提 前 回 国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中, 推 选 单 位 按 照 学 校 ( 籍 ) 管 理 规 定 可 以 为 其 恢 复 国 内 学 业 ( 籍 ) 者, 由 推 选 单 位 按 规 定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在 职 人 员 回 原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 应 届 毕 业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自 谋 职 业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提 前 回 国 者, 留 学 基 金 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留 学 期 间 可 利 用 留 学 所 在 国 留 学 院 校 ( 研 究 机 构 ) 假 期 回 国 休 假 或 收 集 资 料 回 国 休 假 或 收 集 资 料 应 征 得 留 学 院 校 或 导 师 ( 合 作 者 ) 同 意, 报 使 领 馆 审 批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可 以 回 国 休 假 : 留 学 期 限 在 12 个 月 至 24 个 月 ( 含 ) 之 间 的, 回 国 时 间 不 超 过 1 个 月, 奖 学 金 照 发 ; 留 学 期 限 在 24 个 月 ( 不 含 ) 以 上 的, 回 国 时 间 不 超 过 2 个 月 或 每 年 一 次 不 超 过 1 个 月, 奖 学 金 照 发, 回 国 旅 费 自 理 ; 回 国 时 间 超 过 以 上 次 数 和 时 间, 自 超 出 之 日 起 停 发 奖 学 金 在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赴 留 学 所 在 国 以 外 国 家 休 假 或 考 察, 费 用 自 理, 在 同 一 年 度 内, 公 派 研 究 生 回 国 休 假 或 赴 留 学 所 在 国 以 外 国 家 休 假 或 考 察 只 能 选 择 一 项, 不 能 同 时 享 受 赴 留 学 所 在 国 以 外 国 家 休 假 或 考 察, 一 次 不 超 过 15 天 的, 奖 学 金 照 发 ; 超 过 以 上 次 数 和 时 间 的, 自 超 出 之 日 起 停 发 奖 学 金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中 途 休 学 回 国, 应 征 得 留 学 院 校 导 师 ( 合 作 者 ) 同 意, 办 理 或 补 办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学 籍 保 留 手 续, 使 领 馆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公 派 研 究 生 因 病 中 途 休 学 回 国 一 般 以 一 学 期 为 限 ; 期 满 未 康 复 可 申 请 继 续 休 学, 累 计 不 应 超 过 一 年 ( 含 ) 在 此 期 间 经 治 疗 康 复, 应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交 国 内 医 疗 机 构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和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学 籍 保 留 及 同 意 接 收 函 等 相 关 材 料, 留 学 基 金 委 征 求 使 领 馆 意 见 后 决 定 其 是 否 返 回 留 学 国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 经 治 疗 仍 无 法 返 回 留 学 国 进 行 正 常 学 习 者, 按 第 二 十 一 条 作 为 提 前 回 国 办 理 公 派 研 究 生 因 病 中 途 休 学 回 国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一 年,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自 动 取 消 推 选 单 位 按 照 学 校 ( 籍 ) 管 理 规 定 可 以 为 其 恢 复 国 内 学 业 ( 籍 ) 者, 由 推 选 单 位 按 学 校 ( 籍 )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在 职 人 员 回 原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 应 届 毕 业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自 谋 职 业 公 派 研 究 生 因 病 中 途 休 学 回 国 期 间, 国 外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停 发 ; 出 国 前 系 在 职 ( 校 ) 人 员 者, 因 病 中 途 休 学 回 国 期 间 的 国 内 医 疗 费 由 推 选 单 位 按 本 单 位 规 定 负 担 ; 出 国 前 系 非 在 职 ( 校 ) 人 员 者, 国 内 医 疗 费 由 个 人 负 担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留 学 期 间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或 进 行 短 期 学 术 考 察, 应 征 得 留 学 院 校 导 师 ( 合 作 者 ) 同 意 并 向 使 领 馆 报 告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或 短 期 学 术 考 察 的 费 用 自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内 未 能 获 得 学 位 者, 如 因 学 业 问 题 确 需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且 留 学 院 校 导 师 证 明 可 在 延 长 时 间 内 获 得 学 位, 由 本 人 提 前 2 29

个 月 向 使 领 馆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出 具 留 学 院 校 导 师 和 推 选 单 位 意 见 函, 由 使 领 馆 根 据 其 日 常 学 习 表 现 提 出 明 确 意 见, 报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经 批 准 延 长 期 限 者 应 与 留 学 基 金 委 办 理 续 签 协 议 书 等 有 关 手 续 批 准 延 长 期 限 内 费 用 自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内 虽 经 努 力 但 仍 无 法 获 得 学 位 者, 使 领 馆 应 将 其 学 习 态 度 日 常 表 现 和 所 在 国 留 学 院 校 实 际 情 况 报 告 留 学 基 金 委, 经 批 准 后 开 具 有 关 证 明, 办 理 结 ( 肄 ) 业 手 续 回 国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于 国 家 急 需 专 业 领 域 的 在 国 外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留 学 所 在 国 签 证 政 策 允 许 前 提 下, 经 推 选 单 位 同 意 留 学 基 金 委 批 准 并 办 理 续 签 协 议 书 手 续, 可 继 续 从 事 不 超 过 两 年 的 博 士 后 研 究 1. 公 派 研 究 生 本 人 应 提 前 2 个 月 向 使 领 馆 提 出 申 请, 出 具 推 选 单 位 和 国 外 留 学 院 校 或 导 师 ( 合 作 者 ) 意 见 函, 由 使 领 馆 提 出 明 确 意 见 报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批 2. 留 学 基 金 委 根 据 博 士 后 研 究 课 题 与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经 济 发 展 结 合 情 况 进 行 审 批, 必 要 时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议 和 评 审 博 士 后 研 究 结 束 回 国, 应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交 研 究 成 果 报 告 3.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期 间 一 切 费 用 自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纪 律 涣 散 从 事 与 学 业 无 关 的 活 动 严 重 影 响 学 习 留 学 院 校 和 导 师 ( 合 作 者 ) 反 映 其 表 现 恶 劣 者, 使 领 馆 一 经 发 现 应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对 仍 不 改 正 者, 要 及 时 报 告 留 学 基 金 委, 留 学 基 金 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学 习 期 满 回 国, 由 使 领 馆 按 国 家 规 定 选 定 回 国 路 线 提 供 国 际 旅 费, 乘 坐 中 国 民 航 班 机 回 国 ; 无 中 国 民 航 班 机, 购 买 外 国 航 班 机 票 应 以 安 全 经 济 为 原 则 第 三 十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一 经 签 约 派 出, 其 在 外 期 间 的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身 份 不 因 经 费 资 助 来 源 或 待 遇 变 化 而 改 变 如 获 其 他 奖 学 金, 应 经 留 学 基 金 委 同 意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且 始 终 应 遵 守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按 期 回 国 服 务 等 相 关 义 务 如 自 行 放 弃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和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身 份 单 方 面 终 止 协 议, 留 学 基 金 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留 学 期 间 改 变 国 籍, 视 为 放 弃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身 份, 留 学 基 金 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章 回 国 与 服 务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应 按 期 回 国, 填 写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报 到 提 取 保 证 金 证 明 表 ( 见 附 5), 由 推 选 单 位 在 相 应 栏 目 中 签 署 意 见, 尽 快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报 到 ( 京 外 人 员 可 通 过 信 函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报 到 ), 按 要 求 递 交 书 面 材 料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核 上 述 材 料 后, 通 知 有 关 金 融 机 构 将 出 国 前 交 存 的 保 证 金 返 还 公 派 研 究 生 本 人 30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 不 含 在 职 人 员 ) 学 成 回 国,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就 业 政 策 和 规 定 以 及 与 国 内 有 关 单 位 的 定 ( 意 ) 向 协 议 就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推 选 单 位 要 把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回 国 工 作 纳 入 本 单 位 人 才 培 养 总 体 规 划, 对 学 成 回 国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创 业 等 问 题 积 极 加 以 引 导, 为 其 回 国 工 作 和 创 业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第 三 十 五 条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应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为 在 国 外 取 得 学 位 回 国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办 理 回 国 工 作 的 相 关 手 续, 为 其 回 国 工 作 和 创 业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前 与 推 选 单 位 签 有 回 国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的, 推 选 单 位 应 及 时 将 该 名 单 报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备 案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回 国 后 应 回 推 选 单 位 办 理 以 上 有 关 手 续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按 期 回 国 后 应 在 国 内 连 续 服 务 至 少 两 年 第 五 章 违 约 追 偿 第 三 十 七 条 在 留 学 期 间 擅 自 变 更 留 学 国 别 和 留 学 身 份 自 行 放 弃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和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身 份 单 方 面 终 止 协 议 未 完 成 留 学 计 划 擅 自 提 前 回 国 从 事 与 学 业 无 关 活 动 严 重 影 响 学 习 表 现 极 为 恶 劣 以 及 未 按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回 国 逾 期 3 个 月 ( 不 含 ) 以 上 未 完 成 回 国 服 务 期 等 违 反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行 为, 构 成 全 部 违 约 违 约 人 员 应 赔 偿 全 部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费 用 并 支 付 全 部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费 用 30% 的 违 约 金 未 按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回 国 逾 期 3 个 月 ( 含 ) 以 内 的 行 为, 构 成 部 分 违 约 违 约 人 员 应 赔 偿 全 部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费 用 20% 的 违 约 金 经 使 领 馆 批 准, 仍 可 提 供 回 国 机 票 因 航 班 等 特 殊 原 因 超 出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1 个 月 ( 含 ) 以 内 抵 达 国 内 的, 不 作 违 约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出 国 前 尚 未 还 清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留 学 人 员, 出 国 期 间 应 按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有 关 规 定 偿 还 贷 款, 确 有 偿 还 困 难 的 应 办 理 相 应 延 期 手 续 ; 对 逾 期 不 归 违 约 人 员, 应 按 协 议 书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第 三 十 九 条 使 领 馆 应 及 时 将 公 派 研 究 生 违 约 情 况 和 为 其 资 助 留 学 经 费 情 况 报 告 留 学 基 金 委, 协 助 留 学 基 金 委 做 好 违 约 追 偿 工 作 第 四 十 条 推 选 单 位 应 及 时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供 所 掌 握 的 本 单 位 违 约 人 员 的 有 关 情 况 和 信 息, 协 助 留 学 基 金 委 开 展 违 约 追 偿 工 作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违 约 行 为, 留 学 基 金 委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和 协 议 书 有 关 条 款 对 违 约 人 进 行 违 约 追 偿 违 约 人 本 人 或 其 保 证 人 ( 即 协 议 书 丙 方 ) 应 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31

1. 如 违 约 人 员 按 协 议 书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如 数 予 以 经 济 赔 偿, 不 再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如 违 约 人 员 未 按 协 议 书 规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做 出 赔 偿, 则 将 要 求 其 国 内 保 证 人 承 担 经 济 责 任 如 违 约 人 员 及 其 保 证 人 均 不 承 担 约 定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则 将 在 国 内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2. 对 违 约 事 件, 特 别 是 对 不 按 协 议 书 约 定 履 行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者, 除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外, 必 要 时 还 将 采 取 其 它 辅 助 手 段, 如 以 留 学 基 金 委 名 义 向 国 外 有 关 方 面 通 报 违 约 事 实 ; 将 违 约 名 单 予 以 公 布 等 3. 违 约 人 员 完 成 经 济 赔 偿 后, 即 了 结 了 与 留 学 基 金 委 所 签 协 议 书 的 义 务, 但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的 身 份 不 变 协 议 了 结 情 况 由 留 学 基 金 委 通 报 使 领 馆 违 约 人 员 本 人 和 推 选 单 位 第 六 章 评 估 第 四 十 二 条 教 育 部 建 立 评 估 体 系 和 激 励 机 制, 对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的 总 体 效 益 和 有 关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特 别 对 各 推 选 单 位 派 出 人 员 的 质 量 留 学 效 果 和 按 期 回 国 等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并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调 整 各 推 选 单 位 的 选 派 计 划 和 选 派 规 模, 以 保 证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和 国 家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该 评 估 也 将 作 为 对 有 关 使 领 馆 和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留 学 管 理 与 服 务 工 作 绩 效 评 估 的 一 部 分, 以 促 进 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加 强 与 提 高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已 印 发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附 件 : 1.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2.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3.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报 到 证 明 4.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学 习 研 修 情 况 报 告 表 5.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报 到 提 取 保 证 金 证 明 表 http://www.csc.edu.cn/chuguo/46268dabb46a4ae1a7b9ca215142f5d1.shtml 32

附 件 9: 申 请 程 序 申 请 程 序 查 阅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选 派 办 法, 确 定 是 否 有 资 格 申 请 查 阅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一 览 表 及 项 目 指 南, 确 定 申 请 留 学 身 份 申 报 国 别 申 报 项 目 名 称 可 利 用 合 作 项 目 名 称 和 受 理 单 位 名 称 对 外 联 系 获 取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书,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获 学 校 推 荐 的 申 请 人 网 上 报 名 并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申 请 人 相 关 材 料 并 推 荐 上 报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专 家 评 审 教 育 部 审 核 确 定 录 取 名 单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公 布 录 取 结 果 33

附 件 10: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选 派 办 法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选 派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做 好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的 选 派 工 作,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实 施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应 以 服 务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推 进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增 强 其 为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服 务 的 能 力 为 宗 旨,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按 照 选 拔 一 流 的 学 生, 到 国 外 一 流 的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或 学 科 专 业, 师 从 一 流 的 导 师 的 要 求, 着 眼 于 培 养 一 批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通 晓 国 际 规 则, 能 够 参 与 国 际 事 务 和 竞 争 的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第 三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第 二 章 选 派 计 划 第 四 条 2015 年 计 划 选 派 8000 人 出 国 留 学, 其 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3000 人,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5000 人 第 五 条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面 向 全 国 及 在 国 外 就 读 的 留 学 人 员 公 开 选 拔 2015 年 面 向 在 外 留 学 人 员 选 拔 的 实 施 国 别 见 附 件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面 向 全 国 各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选 拔,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以 下 达 指 导 性 计 划 的 方 式 确 定 各 单 位 选 派 计 划 第 六 条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留 学 期 限 一 般 为 36-48 个 月, 具 体 以 拟 留 学 院 校 或 单 位 学 制 为 准 资 助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48 个 月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留 学 期 限 资 助 期 限 为 6-24 个 月 第 七 条 重 点 支 持 人 才 规 划 纲 要 科 技 规 划 纲 要 确 定 的 重 点 支 持 学 科 前 沿 技 术 基 础 研 究 人 文 及 应 用 社 会 科 学 领 域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应 结 合 本 单 位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创 新 团 队 创 新 基 地 和 平 台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重 点 学 科 及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需 要 确 定 具 体 选 派 专 业 和 领 域 第 八 条 重 点 支 持 留 学 人 员 前 往 教 育 科 技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知 名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实 验 室 等 机 构 可 通 过 推 选 单 位 或 个 人 自 行 联 系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派 出 ; 亦 可 利 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与 国 外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合 作 协 议 派 出 重 点 支 持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通 过 国 内 外 导 师 间 已 有 的 科 研 合 作 项 目 / 协 议 赴 国 外 学 习 34

第 九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为 留 学 人 员 提 供 一 次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和 资 助 期 限 内 的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奖 学 金 资 助 标 准 及 方 式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人 文 及 应 用 社 会 科 学 专 业 和 部 分 国 家 急 需 学 科 专 业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可 提 供 学 费 资 助 具 体 按 照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学 费 资 助 办 法 ( 试 行 ) 执 行 第 三 章 申 请 条 件 第 十 条 选 拔 对 象 : 申 请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 ( 一 ) 国 内 高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优 秀 在 读 硕 士 生 ( 包 括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相 关 单 位 可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推 荐 在 读 博 士 一 年 级 学 生 申 报 在 读 硕 士 生 博 士 生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科 研 成 果,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达 到 校 内 免 试 直 升 研 究 生 水 平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或 硕 博 连 读 ( 仅 针 对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入 学 通 知 书 ( 邀 请 信 ) 免 学 费 或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证 明 ( 二 ) 国 内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行 政 机 关 科 研 机 构 的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在 相 应 工 作 岗 位 取 得 较 突 出 成 绩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入 学 通 知 书 ( 邀 请 信 ) 免 学 费 或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证 明 ( 三 ) 国 外 高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正 式 注 册 的 自 费 留 学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 已 毕 业 离 校 的 学 生 除 外 )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第 一 年 的 学 生 正 在 外 学 习 的 应 届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毕 业 生 申 请 时,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应 已 获 得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入 学 通 知 书 ( 邀 请 信 ) 免 学 费 或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证 明,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第 一 年 的 学 生 须 出 具 就 读 院 校 注 册 证 明 免 学 费 或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证 明 申 请 时 为 在 外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第 一 年 的 学 生, 被 录 取 后 留 学 期 限 和 资 助 期 限 从 博 士 第 二 年 开 始 计 算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 国 内 全 日 制 优 秀 在 读 博 士 研 究 生 ( 委 托 培 养 和 定 向 生 除 外 )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正 式 邀 请 信 及 国 内 外 导 师 共 同 制 定 的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选 拔 范 围 不 包 括 : 已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 曾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的 违 约 人 员 ; 已 获 得 国 外 全 额 奖 学 金 资 助 的 人 员 ; 已 取 得 国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人 员 第 十 一 条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无 违 法 违 纪 记 录, 有 学 成 回 国 为 祖 国 建 设 服 务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第 十 二 条 身 心 健 康, 具 备 扎 实 的 专 业 基 础, 较 强 的 学 习 科 研 能 力 和 交 流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良 好,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具 有 较 强 的 发 展 潜 力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时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 以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时 外 语 水 平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35

( 一 )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 含 ) 以 上 毕 业 ( 专 业 语 种 应 与 留 学 目 的 国 使 用 语 种 一 致 ) ( 二 ) 近 十 年 内 曾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留 学 一 学 年 (8-12 个 月 ) 或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 三 ) 参 加 "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 四 ) 曾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培 训 部 参 加 相 关 语 种 培 训 并 获 得 结 业 证 书 ( 英 语 为 高 级 班, 其 他 语 种 为 中 级 班 ) ( 五 ) 参 加 雅 思 ( 学 术 类 ) 托 福 德 法 意 西 日 韩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 雅 思 6.5 分, 托 福 95 分, 德 法 意 西 语 达 到 欧 洲 统 一 语 言 参 考 框 架 (CECRL) 的 B2 级, 日 语 达 到 二 级 (N2), 韩 语 达 到 TOPIK4 级 ( 六 ) 通 过 国 外 拟 留 学 单 位 组 织 的 面 试 考 试 等 方 式 达 到 其 语 言 要 求 ( 应 在 外 方 邀 请 信 中 注 明 或 单 独 出 具 证 明 ) 第 十 五 条 拟 赴 德 语 法 语 俄 语 日 语 意 大 利 语 及 西 班 牙 语 国 家 的 申 请 人, 如 被 录 取, 派 出 前 外 语 还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如 工 作 语 言 为 英 语, 在 英 语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的 同 时, 还 须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的 出 国 留 学 培 训 部 参 加 留 学 对 象 国 语 言 培 训, 并 达 到 初 级 班 水 平 或 自 行 参 加 第 十 四 条 ( 三 ) ( 五 ) 规 定 的 考 试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 二 ) 如 工 作 语 言 为 俄 语 日 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达 到 培 训 部 初 级 班 水 平 或 自 行 参 加 第 十 四 条 ( 三 ) ( 五 ) 规 定 的 考 试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达 到 培 训 部 中 级 班 水 平 或 自 行 参 加 第 十 四 条 ( 三 ) ( 五 ) 规 定 的 考 试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 三 ) 如 工 作 语 言 为 德 语 法 语 意 大 利 语 西 班 牙 语, 申 请 人 需 达 到 培 训 部 中 级 班 水 平 或 自 行 参 加 第 十 四 条 ( 三 ) ( 五 ) 规 定 的 考 试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通 过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与 国 外 有 关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合 作 协 议 派 出 者, 还 需 满 足 协 议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者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发 展 潜 力 并 在 各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 核 心 课 程 应 在 优 良 以 上 ;( 拟 ) 留 学 单 位 应 为 世 界 一 流 ; 国 外 导 师 应 有 很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水 平, 系 所 从 事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的 权 威 专 家 或 学 术 带 头 人, 在 国 际 上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第 四 章 选 拔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采 取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择 优 录 取 的 方 式 进 行 选 拔 第 十 九 条 2015 年 的 网 上 报 名 及 申 请 受 理 时 间 为 3 月 20 日 --4 月 5 日 申 请 人 应 在 此 期 限 内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进 行 网 上 36

报 名, 按 照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申 请 材 料 及 说 明 ( 国 内 申 请 人 用 ) 或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申 请 材 料 及 说 明 ( 在 外 留 学 申 请 人 用 )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并 提 交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第 二 十 条 推 选 单 位 应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综 合 素 质 发 展 潜 力 出 国 留 学 必 要 性 学 习 计 划 可 行 性 品 德 修 养 及 身 心 健 康 情 况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核 ( 评 审 ) 后 出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推 选 单 位 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后, 将 申 请 材 料 统 一 提 交 至 相 关 受 理 单 位 或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委 托 以 下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受 理 单 位 ) 负 责 申 请 受 理 工 作 : 211 工 程 建 设 高 校 负 责 受 理 本 校 人 员 ( 学 生 及 在 职 人 员 ) 的 申 请 ; 在 外 留 学 人 员 的 申 请 委 托 现 就 读 院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所 在 国 我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负 责 受 理 ; 其 他 人 员 的 申 请 由 有 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申 请 受 理 机 构 负 责 受 理 ( 详 见 国 家 留 学 网 受 理 机 构 通 讯 录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不 直 接 受 理 个 人 申 请 第 二 十 二 条 受 理 单 位 应 在 4 月 12 日 前 将 书 面 公 函 及 推 荐 人 选 名 单 提 交 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并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提 交 申 请 人 的 电 子 材 料 申 请 人 的 书 面 材 料 由 受 理 单 位 留 存, 留 存 期 限 为 3 年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负 责 组 织 评 审 及 录 取 工 作 对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将 另 行 组 织 面 试 第 二 十 四 条 录 取 结 果 于 2015 年 5 月 公 布 申 请 人 可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查 询 录 取 结 果 录 取 通 知 将 及 时 发 放 至 受 理 单 位 第 五 章 派 出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被 录 取 人 员 的 留 学 资 格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凡 未 按 期 派 出 者, 其 留 学 资 格 将 自 动 取 消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留 学 人 员 的 管 理 实 行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办 法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须 在 国 内 签 订 并 公 证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交 存 保 证 金 办 理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检 查 证 明 书, 通 过 相 关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在 外 自 费 留 学 申 请 人 被 录 取 者, 须 回 国 办 理 签 订 并 公 证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交 存 保 证 金 及 派 出 手 续, 回 国 国 际 旅 费 由 本 人 自 理 自 国 内 赴 留 学 目 的 国 的 国 际 旅 费 均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负 担, 由 相 关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在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时 购 买 在 外 应 届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毕 业 生 如 被 录 取, 可 直 接 在 我 驻 该 国 使 ( 领 ) 馆 办 理 续 签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等 手 续, 无 需 再 行 交 存 保 证 金 如 需 回 国 办 理 签 证 等 手 续, 回 国 旅 费 及 赴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目 的 国 的 国 际 旅 费 均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负 担 如 直 接 前 往 第 三 国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国 际 旅 费 自 理 37

第 二 十 七 条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推 选 单 位 应 对 其 进 行 行 前 教 育, 并 指 导 协 助 其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 同 时, 加 强 心 理 精 神 和 道 德 与 诚 信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指 导 推 选 单 位 应 合 理 安 排 留 学 人 员 工 作 / 学 业, 保 证 按 期 派 出, 并 于 12 月 底 前 将 本 年 度 录 取 未 派 出 人 员 名 单 及 原 因 提 交 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后, 应 加 强 对 其 指 导 和 检 查, 保 持 定 期 联 系, 协 助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驻 外 使 ( 领 ) 馆 做 好 在 外 管 理 和 按 期 回 国 学 习 / 工 作, 并 创 造 各 种 有 利 条 件 吸 引 优 秀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按 照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规 定, 留 学 人 员 自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十 日 内 凭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报 到 证 明 向 中 国 驻 留 学 所 在 国 使 ( 领 ) 馆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后 方 可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第 二 十 九 条 留 学 人 员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应 遵 守 所 在 国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约 定, 自 觉 接 受 推 选 单 位 及 驻 外 使 ( 领 ) 馆 的 管 理, 学 成 后 应 履 行 回 国 服 务 义 务 第 三 十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对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业 进 展 进 行 年 度 审 核 审 核 范 围 为 正 在 国 外 学 习 的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享 受 外 方 资 助 学 费 和 生 活 费 及 政 府 互 换 奖 学 金 的 博 士 生 暂 不 纳 入 年 度 审 核 范 围 ), 审 核 形 式 为 网 上 在 线 审 核 审 核 对 象 及 其 国 外 导 师 分 别 在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上 传 报 告 表 及 导 师 评 价 意 见,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组 织 审 核 通 过 审 核 的, 继 续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 未 通 过 审 核 的, 将 停 发 奖 学 金, 终 止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每 学 期 末 须 提 交 经 国 外 导 师 签 字 认 可 的 学 习 报 告 至 国 内 学 校 国 内 导 师 和 有 关 驻 外 使 ( 领 ) 馆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将 进 行 抽 查 第 三 十 一 条 留 学 人 员 与 获 得 资 助 有 关 的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或 科 研 成 果 在 成 文 发 表 公 开 时, 应 注 明 本 研 究 / 成 果 / 论 文 得 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施 行 附 :2015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面 向 在 外 留 学 人 员 选 拔 的 实 施 国 别 美 国 加 拿 大 古 巴 日 本 韩 国 新 加 坡 泰 国 以 色 列 南 非 澳 大 利 亚 新 西 兰 俄 罗 斯 白 俄 罗 斯 乌 克 兰 捷 克 德 国 法 国 瑞 士 比 利 时 奥 地 利 荷 兰 意 大 利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瑞 典 丹 麦 挪 威 芬 兰 英 国 爱 尔 兰 匈 牙 利 塞 尔 维 亚 注 : 本 办 法 中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均 为 北 京 时 间 38

http://www.csc.edu.cn/chuguo/b774c239d0fc449f9bed631cdbfcc5c1.shtml 附 件 11: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 高 水 平 项 目 )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 高 水 平 项 目 ) 一 博 士 研 究 生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类 别 申 请 人, 申 请 时 外 语 水 平 需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 含 ) 以 上 毕 业 ( 专 业 语 种 应 与 留 学 目 的 国 使 用 语 种 一 致 ) 2. 近 十 年 内 曾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留 学 一 学 年 (8-12 个 月 ) 或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3. 参 加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合 格 标 准 同 上 4. 曾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培 训 部 参 加 相 关 语 种 培 训 并 获 得 结 业 证 书 ( 英 语 为 高 级 班, 其 他 语 种 为 中 级 班 ) 5. 参 加 雅 思 ( 学 术 类 ) 托 福 德 法 意 西 日 韩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 雅 思 6.5 分, 托 福 95 分, 德 法 意 西 语 达 到 欧 洲 统 一 语 言 参 考 框 架 (CECRL) 的 B2 级, 日 语 达 到 二 级 (N2), 韩 语 达 到 TOPIK4 级 6. 通 过 国 外 拟 留 学 单 位 组 织 的 面 试 考 试 等 方 式 达 到 其 语 言 要 求 ( 应 在 外 方 邀 请 信 中 注 明 或 单 独 出 具 证 明 ) 赴 德 语 法 语 俄 语 日 语 意 大 利 语 及 西 班 牙 语 国 家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和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如 被 录 取, 派 出 前 须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1) 如 工 作 语 言 为 英 语, 英 语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 同 时, 须 在 培 训 部 参 加 留 学 对 象 国 语 言 培 训 达 到 初 级 班 水 平 或 自 行 参 加 考 试 达 到 相 关 语 种 合 格 标 准 (2) 如 工 作 语 言 为 俄 语 日 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达 到 培 训 部 初 级 班 水 平 或 自 行 参 加 考 试 达 到 相 关 语 种 合 格 标 准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达 到 培 训 部 中 级 班 水 平 或 自 行 参 加 考 试 达 到 相 关 语 种 合 格 标 准 (3) 如 工 作 语 言 为 德 语 法 语 意 大 利 语 西 班 牙 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和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均 需 达 到 培 训 部 中 级 班 水 平 或 自 行 参 加 考 试 达 到 相 关 语 种 合 格 标 准 二 关 于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及 外 语 培 训 39

1.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考 试 时 间 请 在 每 年 一 月 查 询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网 站 www.neea.edu.cn 2. 参 加 英 语 培 训 者, 由 申 请 人 自 行 联 系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培 训 部 参 加 培 训 参 加 德 语 法 语 俄 语 日 语 意 大 利 语 及 西 班 牙 语 培 训 者, 可 由 申 请 人 自 行 联 系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培 训 部 参 加 培 训, 亦 可 在 录 取 后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统 一 安 排 到 相 应 培 训 部 参 加 培 训 各 培 训 部 培 训 语 种 联 系 电 话 等 信 息 请 查 阅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培 训 部 培 训 语 种 及 联 系 电 话 3. 参 加 培 训 的 人 员 入 学 前 需 参 加 有 关 培 训 部 组 织 的 水 平 测 试, 并 根 据 测 试 结 果 安 排 相 应 级 别 的 培 训 参 加 英 语 高 级 班 培 训 的 人 员, 须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结 业 考 试 三 相 关 说 明 1.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合 格 标 准 为 : 英 语 (PETS5): 笔 试 总 分 55 分 ( 含 ) 以 上, 其 中 听 力 部 分 18 分 ( 含 ) 以 上, 口 试 总 分 3 分 ( 含 ) 以 上 ; 日 语 (NNS)/ 俄 语 (ТЛРЯ): 笔 试 总 分 60 分 ( 含 ) 以 上, 其 中 口 试 总 分 3 分 ( 含 ) 以 上 ; 德 语 (NTD): 笔 试 总 分 65 分 ( 含 ) 以 上 ; 法 语 (TNF): 笔 试 总 分 60 分 ( 含 ) 以 上 2.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培 训 部 参 加 培 训 的 有 关 费 用 负 担 办 法 (1) 参 加 英 语 培 训 的 学 费 由 学 生 本 人 或 所 在 单 位 自 理 (2) 参 加 非 通 用 语 种 ( 英 语 以 外 ) 的 培 训, 被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录 取 学 生 的 学 费 由 教 育 部 负 担, 未 被 录 取 学 生 的 学 费 由 学 生 本 人 或 所 在 单 位 自 理 (3) 培 训 期 间 的 食 宿 交 通 等 费 用 由 学 生 本 人 或 所 在 单 位 自 理 3.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培 训 部 联 系 方 式 : 培 训 机 构 名 称 电 话 培 训 语 种 北 京 语 言 大 学 出 国 培 训 部 010-82303540 英 语 法 语 德 语 俄 语 西 班 牙 语 意 大 利 语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出 国 培 训 部 010-88816498 英 语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出 国 培 训 部 021-35372880 英 语 法 语 德 语 俄 语 40

同 济 大 学 留 德 预 备 部 021-65983024 德 语 广 东 外 语 外 贸 大 学 出 国 培 训 部 中 山 大 学 外 语 学 院 英 语 培 训 中 心 020-36207152 英 语 法 语 德 语 020-84036093 英 语 西 安 外 国 语 大 学 出 国 培 训 部 029-85309439 英 语 东 北 师 范 大 学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培 训 部 0431-84516278 / 18686520936 日 语 英 语 大 连 外 国 语 学 院 出 国 培 训 部 0411-86111050 日 语 英 语 俄 语 四 川 大 学 出 国 培 训 部 028-85406535 英 语 德 语 俄 语 四 川 外 语 学 院 出 国 培 训 部 023-65385262 英 语 培 训 语 种 培 训 级 别 及 时 间 培 训 语 种 培 训 级 别 培 训 时 间 培 训 对 象 英 语 高 级 班 一 学 期 一 学 期 1. 拟 赴 英 语 国 家 的 人 员 2. 赴 非 英 语 国 家, 接 受 方 同 意 使 用 英 语 为 工 作 语 言 的 人 员 ( 需 出 具 邀 请 信 ) 拟 赴 法 语 国 家 一 外 法 语 未 达 标 人 员 法 语 中 级 班 一 学 年 1. 拟 赴 法 国 法 语 为 零 起 点 的 人 员 2. 二 外 为 法 语 或 法 语 为 零 起 点 的 人 员 英 语 高 级 班 法 英 / 法 语 语 初 级 班 各 一 学 期 拟 赴 法 国 法 方 邀 请 单 位 明 确 表 示 可 用 英 语 作 为 工 作 语 言 的 人 员 德 语 中 级 班 一 学 年 拟 赴 德 语 国 家 社 科 专 业 德 语 为 零 起 点 或 二 外 为 德 语 的 留 学 人 员 一 学 期 拟 赴 德 语 国 家 一 外 德 语 未 达 标 人 员 英 语 高 英 / 德 语 级 班 德 语 初 各 一 学 期 拟 赴 德 语 国 家 的 理 工 专 业 访 问 学 者 级 班 41

俄 语 中 级 班 一 学 期 一 学 年 拟 赴 俄 语 国 家 一 外 俄 语 未 达 标 人 员 俄 语 为 零 起 点 的 人 员 日 语 意 大 利 语 中 级 班 一 学 年 拟 赴 日 本 日 语 为 零 起 点 或 二 外 为 日 语 的 人 员 高 级 班 一 学 期 拟 赴 日 本 一 外 日 语 未 达 标 人 员 中 级 班 一 学 年 拟 赴 意 大 利 非 意 大 利 语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人 员 西 班 牙 中 级 班 一 学 年 拟 赴 西 班 牙 墨 西 哥, 非 西 班 牙 语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人 员 语 http://www.csc.edu.cn/chuguo/957dbbf372d44eb885775ad7ef1519b7.shtml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