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业 证 书 注 册 相 关 要 求 及 说 明 一 执 业 证 书 注 册 要 求 1 公 司 依 照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2 公 司 实 行 全 员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即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均 须 取 得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和 执 业 证 书, 以 满 足 岗 位 基 本 任 职 要 求 经 公 司 批 准 的 从 事 非 证 券 业 务 岗 位 人 员, 如 司 机 等 综 合 管 理 类 员 工 除 外 3 未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的 人 员 不 得 对 外 开 展 证 券 业 务 4 新 招 录 员 工 应 当 在 入 职 之 日 起 一 年 ( 宽 限 期 ) 之 内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证 券 执 业 证 书 已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的 新 招 录 员 工, 应 在 入 职 前 完 成 原 机 构 的 执 业 证 书 离 职 备 案, 并 在 入 职 后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执 业 证 书 变 更 注 册 5 员 工 个 人 应 在 通 过 相 关 考 试, 取 得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且 符 合 执 业 证 书 注 册 申 请 条 件 后 一 个 月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平 台 提 交 执 业 证 书 注 册 申 请 表, 完 成 执 业 证 书 注 册 6 员 工 在 通 过 证 券 相 关 资 格 考 试 后, 应 及 时 按 照 公 司 要 求 在 OA 系 统 中 登 记 考 试 通 过 情 况, 详 见 新 入 职 员 工 及 新 通 过 考 试 人 员 考 试 成 绩 登 记 操 作 指 南 二 执 业 证 书 注 册 申 请 表 填 写 说 明 1 按 照 公 司 下 发 的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平 台 系 统 编 1
号 和 密 码 ( 通 过 OA 系 统 员 工 入 职 离 职 调 动 管 理 - 报 到 单 或 HR 系 统 人 事 主 档 - 附 录 信 息 - 附 录 二 查 询 相 关 信 息 ), 登 录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平 台 (http://person.sac.net.cn/login.action), 目 前 要 求 使 用 IE8 浏 览 器 进 行 登 录 公 司 将 在 员 工 入 职 时 统 一 将 新 增 用 户 的 密 码 恢 复 为 系 统 初 始 密 码 000000, 员 工 在 首 次 登 陆 时 系 统 会 强 制 要 求 修 改 密 码, 公 司 规 定 员 工 必 须 将 密 码 修 改 为 公 司 员 工 编 号 CSC, 请 注 意 前 三 位 英 文 字 母 大 写 在 修 改 密 码 时 如 遇 问 题, 请 尝 试 通 过 手 机 或 其 他 平 板 电 脑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成 功 后 再 通 过 电 脑 进 行 登 录 填 写 成 功 登 陆 后 请 在 界 面 左 侧 系 统 菜 单 栏 依 次 点 击 : 注 册 管 理 执 业 注 册 申 请 注 册 申 请, 开 始 执 业 证 书 注 册 申 请 流 程 2 上 传 的 照 片 应 为 2 寸 标 准 证 件 照 的 规 格, 背 景 色 为 红 色 或 蓝 色, 要 求 图 像 清 晰, 尺 寸 为 3cm*4cm, 像 素 为 413*620( 近 似 这 个 规 格 即 可 ) 3 属 有 曾 用 名 情 况 的, 请 在 曾 用 名 栏 内 正 确 填 写 曾 用 名 ; 无 曾 用 名 的 保 持 空 白 状 态, 不 要 填 写 任 何 字 样 4 证 券 从 业 年 限 只 认 定 在 证 券 公 司 的 工 作 年 限 为 有 效 年 限, 在 计 算 时, 首 先 分 别 计 算 在 各 证 券 公 司 的 工 作 月 数, 然 后 累 计 相 加 再 除 以 12, 最 后 对 所 得 结 果 做 取 整 处 理 如, 在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1 年 零 11 个 月, 在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2 年 零 10 个 月, 累 计 证 券 从 业 月 数 为 57 个 月, 除 以 12 再 取 整 得 4 当 年 新 入 职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证 券 从 业 年 限 统 一 填 写 为 0 5 邮 箱 地 址 应 为 申 请 人 本 人 的 公 司 OA 邮 箱 地 址 2
6 职 务 : (1) 总 公 司 员 工, 严 格 按 照 HR 系 统 中 职 级 栏 内 的 中 文 职 务 填 写 为 避 免 发 生 混 淆, 请 在 中 文 职 务 后 注 明 (MD 制 ) 字 样, 如 : 高 级 副 总 裁 (MD 制 )/ 高 级 经 理 (MD 制 ) 职 级 为 无, 且 薪 酬 档 次 为 新 人 档 的 员 工, 请 统 一 填 写 为 : 经 理 (MD 制 ) 以 下 为 MD 职 级 对 照 表 : 职 级 中 文 描 述 职 级 中 文 描 述 MD 董 事 总 经 理 VP 副 总 裁 ED 执 行 总 经 理 SA 高 级 经 理 D 总 监 A 经 理 SVP 高 级 副 总 裁 As 分 析 员 (2) 分 支 机 构 员 工, 严 格 按 照 HR 系 统 中 职 级 栏 内 信 息 去 掉 营 业 部 一 般 营 业 部 级 等 字 样 的 内 容 填 写 如 : 理 财 规 划 师 7 工 作 部 门 : (1) 总 公 司 员 工, 严 格 按 照 HR 系 统 中 的 二 级 机 构 项 内 容 填 写, 如 : 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 总 公 司 经 管 委 业 务 管 理 部, 注 意 请 不 要 省 略 总 公 司 字 样, 可 参 照 基 本 信 息 中 公 司 已 录 入 部 门 名 称 填 写 ; 写 : (2) 分 支 机 构 员 工, 严 格 按 照 HR 系 统 中 的 级 机 构 项 内 容 填 1 三 级 机 构 项 内 容 为 无, 则 按 照 二 级 机 构 项 内 容 填 写, 如 北 京 望 京 中 环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2 四 级 机 构 项 内 容 为 无, 则 按 照 三 级 机 构 项 内 容 填 写, 如 上 3
饶 赣 东 北 大 道 证 券 营 业 部 3 四 级 机 构 项 内 容 不 为 无, 则 按 照 四 级 机 构 项 内 容 填 写, 如 北 京 北 辰 西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8 现 机 构 聘 用 日 期 : 12005 年 12 月 16 日 ( 含 2005 年 12 月 16 日 ) 以 前 入 职 的 员 工, 请 填 写 2005 年 12 月 19 日 ; 22005 年 12 月 19 日 ( 含 2005 年 12 月 19 日 ) 以 后 入 职 的 员 工, 严 格 按 照 HR 系 统 中 的 入 职 日 期 填 写 9 办 公 电 话 不 得 与 家 庭 电 话 相 同, 区 号 与 座 机 号 码 之 间 用 - 隔 开, 如 :010-85130312 家 庭 电 话 栏 不 能 为 空, 如 果 没 有 家 庭 电 话, 可 填 写 紧 急 联 系 人 的 移 动 电 话 或 申 请 人 本 人 的 移 动 电 话 10 出 生 地 必 须 具 体 到 区 ( 县 ) 信 息, 如,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裕 华 区 / 四 川 省 德 阳 市 中 江 县 11 基 本 信 息 中 的 家 庭 住 址 和 办 公 地 址 栏 的 信 息 要 填 写 完 整,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门 牌 号 码 (1) 家 庭 住 址 要 有 楼 号 单 元 号 和 居 室 号 信 息 (2) 在 填 写 直 辖 市 信 息 时, 为 避 免 出 现 北 京 市 北 京 市 或 北 京 省 北 京 市 的 情 况, 请 确 保 第 三 个 栏 处 为 空 如, 办 公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4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88 号, 对 应 的 第 一 栏 填 写 北 京, 选 择 市, 第 二 栏 填 写 东 城, 选 择 区, 第 三 栏 为 空, 第 四 栏 填 写 街 道 等 具 体 信 息 ( 参 见 下 图 ) (3) 地 址 对 应 的 邮 编 要 准 确, 不 能 填 写 市 级 编 码, 可 到 网 上 查 询 12 员 工 公 司 工 号 请 按 照 编 制 内 号 码 填 写, 包 含 前 三 位 英 文 字 母, 英 文 字 母 要 大 写, 如 :CSC12345 13 从 事 业 务 :( 暂 未 更 新 ) 从 事 业 务 执 业 岗 位 总 公 司 二 级 机 构 名 称 分 公 司 证 券 经 纪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管 理 委 员 会 分 支 机 构 经 纪 业 务 线 证 券 承 销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公 司 债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部 总 公 司 资 本 市 场 部 证 券 自 营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证 券 资 产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公 司 资 金 运 营 部 管 理 财 务 顾 问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5
基 金 销 售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部 基 金 运 营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基 金 托 管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托 管 部 投 资 咨 询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管 分 支 机 构 经 纪 业 务 线 ( 投 资 顾 问 ) 理 委 员 会 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公 司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 以 上 部 门 的 投 资 顾 问 人 员 ) 研 究 开 发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部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 该 部 门 的 分 析 师 ) ( 分 析 师 ) 财 务 会 计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分 支 机 构 财 务 专 业 线 证 券 账 户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运 营 管 理 部 分 支 机 构 清 算 专 业 线 管 理 法 律 合 规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信 息 技 术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分 支 机 构 信 息 专 业 线 审 计 稽 核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稽 核 审 计 部 6
风 险 管 理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人 力 资 源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行 政 综 合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总 公 司 公 司 办 公 室 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其 他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14 工 作 经 历 和 教 育 经 历 所 填 信 息 应 为 中 文, 包 括 海 外 留 学 或 工 作 的 机 构 名 称 证 明 人 等 相 关 信 息 15 教 育 经 历 : (1) 教 育 经 历 要 从 高 中 填 起, 高 中 教 育 经 历 中 的 专 业 栏 内 统 一 填 写 无 ; (2) 高 中 教 育 经 历 中 的 毕 业 状 态 栏 内 不 能 填 无 ; (3) 海 外 教 育 经 历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号 码 应 为 教 留 服 的 认 证 号 码, 要 写 出 国 家 信 息, 如 教 留 服 认 美 [2013]001 号, 如 受 填 写 字 符 数 量 限 制, 请 简 要 填 写 为 : 认 美 [2013]001 号 ; (4) 教 育 经 历 中 请 不 要 填 写 未 结 束 的 教 育 经 历 16 工 作 经 历 : 工 作 经 历 中 请 填 写 参 加 工 作 后 的 全 部 工 作 经 历, 包 括 : 全 职 工 作 兼 职 工 作 军 队 服 役, 也 包 括 失 业 脱 产 学 习 以 及 其 它 经 历 的 情 况 任 何 两 段 相 邻 的 工 作 经 历 之 间 不 得 有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间 隔 7
(1) 工 作 单 位 : 现 工 作 单 位 应 填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工 作 部 门 : 参 照 基 本 信 息 中 工 作 部 门 填 写 要 求 ( 本 填 写 说 明 第 7 条 ); (3) 职 务 / 岗 位 : 参 照 基 本 信 息 中 职 务 填 写 要 求 ( 本 填 写 说 明 第 6 条 ); (4) 现 工 作 单 位 聘 用 日 期 : 参 照 现 机 构 聘 用 日 期 填 写 要 求 ( 本 填 写 说 明 第 8 条 ); (5) 现 工 作 单 位 截 至 日 期 : 与 申 请 表 提 交 日 期 一 致 (6) 我 司 工 作 经 历 中 的 证 明 人 统 一 填 写 所 属 部 门 行 政 负 责 人 姓 名 17 在 承 诺 页, 要 在 申 请 人 姓 名 ( 打 印 ) 栏 内 录 入 个 人 姓 名, 在 日 期 ( 打 印 ) 栏 内 录 入 提 交 日 期, 且 注 意 与 申 请 表 提 交 日 期 一 致 18 在 向 公 司 提 交 申 请 表 前, 申 请 人 员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填 写 要 求, 并 确 认 : (1) 已 经 完 整 正 确 填 写 所 有 应 填 项 目 ; (2) 打 印 填 写 完 整 的 申 请 表, 并 手 签 承 诺 后 交 由 分 支 机 构 人 事 工 作 联 系 人 或 个 人 妥 善 保 管 19 总 部 员 工 提 交 申 请 表 后 应 关 注 申 请 表 审 核 状 态, 当 恢 复 为 草 稿 状 态 时, 请 认 真 查 看 机 构 初 审 意 见, 并 逐 项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后 需 再 次 提 交, 并 重 新 打 印 签 字 备 案 分 支 机 构 员 工 依 照 经 管 委 业 务 管 理 部 规 定 的 途 径 关 注 初 审 复 审 情 况 20 修 改 意 见 可 在 操 作 流 水 模 块 查 看 员 工 修 改 申 请 表 时, 在 8
个 人 信 息 界 面 点 击 下 一 步 按 钮, 进 入 对 教 育 经 历 工 作 经 历 等 的 修 改 界 面 ; 在 该 页 面 下 方 点 击 预 览 按 钮, 进 入 预 览 界 面 ; 在 预 览 界 面 最 下 方 的 操 作 流 水 模 块 中 可 以 查 看 修 改 意 见 21 再 次 提 交 时, 需 将 工 作 经 历 中 的 现 工 作 单 位 截 至 日 期 栏 和 承 诺 页 日 期 ( 打 印 ) 栏 修 改 为 新 的 提 交 日 期 以 上 均 依 照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的 审 核 标 准 进 行 要 求, 如 遇 审 核 标 准 调 整, 请 以 我 部 反 馈 的 申 请 表 修 改 意 见 为 准 人 力 资 源 部 2015 年 3 月 6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