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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初 步 询 价 及 推 介 公 告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特 别 提 示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维 宏 股 份 或 发 行 人 公 司 ) 按 照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 第 121 号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 第 123 号 ], 以 下 简 称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法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承 销 业 务 规 范 ( 中 证 协 发 [2016]7 号,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范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配 售 细 则 ( 中 证 协 发 [2016]7 号, 以 下 简 称 配 售 细 则 ) 和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细 则 ( 中 证 协 发 [2016]7 号, 以 下 简 称 投 资 者 管 理 细 则 )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深 证 上 [2016]3 号,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及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深 证 上 [2016]3 号, 以 下 简 称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及 关 于 修 改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暂 行 规 定 > 的 决 定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4]11 号 ) 等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本 次 初 步 询 价 和 网 下 发 行 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深 交 所 )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电 子 平 台 )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 登 记 结 算 平 台 进 行 关 于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化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查 阅 深 交 所 网 站 (www.szse.cn) 公 布 的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次 发 行 在 发 行 流 程 申 购 缴 款 等 环 节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敬 请 投 资 者 重 点 关 注, 主 要 变 化 如 下 : 1 投 资 者 在 2016 年 4 月 8 日 (T 日 ) 进 行 网 上 和 网 下 申 购 时 无 需 缴 付 申 购 资 金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申 购 日 与 网 上 申 购 日 同 为 2016 年 4 月 8 日 (T 日 ), 其 中, 网 下 申 购 时 间 为 9:30-15:00, 网 上 申 购 时 间 为 9:15-11:30,13:00-15:00 1

2 主 承 销 商 对 所 有 配 售 对 象 的 报 价 按 照 申 购 价 格 由 高 到 低 同 一 申 购 价 格 上 按 配 售 对 象 的 申 购 数 量 由 小 到 大 同 一 申 购 价 格 同 一 申 购 数 量 上 按 申 购 时 间 由 后 到 先 的 顺 序 排 序, 剔 除 报 价 最 高 部 分 配 售 对 象 的 报 价, 剔 除 的 申 购 量 不 低 于 申 购 总 量 的 10% 当 最 高 申 报 价 格 与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相 同 时, 对 该 价 格 上 的 申 报 不 再 剔 除, 剔 除 比 例 将 不 足 10% 3 网 上 投 资 者 应 当 自 主 表 达 申 购 意 向, 不 得 全 权 委 托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新 股 申 购 4 网 下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网 下 发 行 初 步 配 售 结 果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网 下 发 行 初 步 配 售 结 果 公 告 ), 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 (T+2 日 )16:00 前, 按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与 获 配 数 量,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网 上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中 签 后, 应 根 据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网 上 中 签 结 果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中 签 结 果 公 告 ) 履 行 资 金 交 收 义 务, 确 保 其 资 金 账 户 在 2016 年 4 月 12 日 (T+2 日 ) 日 终 有 足 额 的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款 项 划 付 需 遵 守 投 资 者 所 在 证 券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网 下 和 网 上 投 资 者 放 弃 认 购 部 分 的 股 份 由 主 承 销 商 包 销 5 当 出 现 网 下 和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量 合 计 不 足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的 70% 时, 主 承 销 商 将 中 止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并 就 中 止 发 行 的 原 因 和 后 续 安 排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6 网 下 获 配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申 购 款 的, 将 被 视 为 违 约 并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主 承 销 商 将 违 约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网 上 投 资 者 连 续 12 个 月 内 累 计 出 现 3 次 中 签 后 未 足 额 缴 款 的 情 形 时,6 个 月 内 不 得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估 值 及 投 资 风 险 提 示 新 股 投 资 具 有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需 要 充 分 了 解 新 股 投 资 风 险, 仔 细 研 读 发 行 人 招 股 意 向 书 中 披 露 的 风 险, 审 慎 参 与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的 估 值 报 价 和 投 资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2012 年 修 订 ),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为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I65)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已 经 发 布 了 行 业 平 均 市 盈 率, 请 投 资 者 决 策 时 参 考 如 果 本 次 发 行 市 盈 率 高 于 行 业 平 均 市 盈 率, 存 在 未 来 发 行 人 估 值 水 平 向 行 业 平 均 市 盈 率 水 平 回 归 股 价 下 跌 给 新 股 投 资 者 带 来 损 失 的 风 险 2

重 点 提 示 1.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的 总 股 本 为 4,500 万 股, 本 次 拟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超 过 1,500 万 股, 包 括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和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其 中, 公 司 拟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不 超 过 1,500 万 股, 公 司 股 东 可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239 万 股, 且 不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2. 本 次 询 价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4 月 5 日 (T-3 日 ) 3. 市 值 要 求 : 网 下 投 资 者 在 2016 年 3 月 30 日 (T-6 日, 含 当 日 ) 前 20 个 交 易 日 持 有 的 深 市 非 限 售 A 股 日 均 市 值 超 过 1,000 万 元 ; 网 上 投 资 者 持 有 1 万 元 以 上 ( 含 1 万 元 ) 深 交 所 上 市 股 票 市 值 的, 可 在 2016 年 4 月 8 日 (T 日 ) 参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网 上 申 购 网 上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市 值 按 其 2016 年 4 月 6 日 ( 含 T-2 日 ) 前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日 均 持 有 市 值 计 算 4. 投 资 者 需 充 分 了 解 有 关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询 价 公 告 的 各 项 内 容, 知 悉 本 次 发 行 的 定 价 原 则 和 配 售 原 则, 在 提 交 报 价 前 应 确 保 不 属 于 禁 止 参 与 网 下 询 价 的 情 形, 并 确 保 其 申 购 数 量 和 未 来 持 股 情 况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一 旦 提 交 报 价, 主 承 销 商 视 为 该 投 资 者 承 诺 :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次 报 价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询 价 公 告 的 规 定,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相 应 后 果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5. 除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募 基 金 ) 和 社 保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社 保 基 金 ) 无 需 提 供 任 何 核 查 文 件 外, 其 他 投 资 者 均 需 向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指 定 邮 箱 (MSHXGCM@morganstanleyhuaxin.com) 提 供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咨 询 电 话 021-20336369 一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1 维 宏 股 份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1,500 万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发 行 ) 的 申 请 已 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许 可 3

[2016]553 号 文 核 准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为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或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 发 行 人 股 票 简 称 为 维 宏 股 份, 股 票 代 码 为 300508, 该 代 码 同 时 用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初 步 询 价 网 下 发 行 及 网 上 发 行 维 宏 股 份 拟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2 本 次 拟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超 过 1,500 万 股, 包 括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和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其 中, 公 司 拟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不 超 过 1,500 万 股,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239 万 股, 且 不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900 万 股,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的 60%;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总 量 减 去 网 下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具 体 数 量 将 在 2016 年 4 月 7 日 (T-1 日 )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发 行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公 告 ) 中 明 确 根 据 投 资 者 网 上 申 购 结 果,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确 定 回 拨 比 例, 并 相 应 调 整 网 上 和 网 下 发 行 最 终 数 量 3 公 司 优 先 发 行 新 股 以 满 足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需 求 根 据 询 价 结 果, 若 预 计 公 司 新 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超 过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不 足 法 定 最 低 要 求 的, 可 由 符 合 条 件 的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若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小 于 或 等 于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公 司 股 东 不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发 行 后, 公 司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和 公 司 股 东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之 和 应 达 到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以 上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发 售 股 份 额 度 情 况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本 次 发 行 前 预 计 发 行 后 最 大 发 售 股 数 持 股 数 持 股 数 持 股 比 例 ( 股 ) 持 股 比 例 ( 股 ) ( 股 ) 汤 同 奎 20,633,025 45.9% 1,095,843 19,537,182 34.4% 郑 之 开 18,383,025 40.9% 1,095,843 17,287,182 30.4% 牟 凤 林 817,150 1.8% 43,400 773,750 1.4% 宋 秀 龙 817,150 1.8% 43,400 773,750 1.4% 赵 东 京 817,150 1.8% 43,400 773,750 1.4% 玲 隆 鲸 1,282,500 2.9% 68,114 1,214,386 2.1% 胡 小 琴 2,250,000 5.0% 2,250,000 4.0% 老 股 转 让 2,390,000 4.2% 合 计 45,000,000 100.0% 2,390,000 45,000,000 79.2% 4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承 销 费 由 发 行 人 和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股 东 按 照 各 自 公 开 发 行 或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占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摊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费 审 计 费 4

律 师 费 等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发 行 人 将 不 会 获 得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5 本 次 发 行 采 用 网 下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 ( 以 下 简 称 网 下 发 行 ) 和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向 投 资 者 定 价 发 行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发 行 )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初 步 询 价 及 网 下 发 行 由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负 责 组 织, 通 过 深 交 所 的 电 子 平 台 实 施 ; 网 上 发 行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实 施 6 投 资 者 或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只 能 选 择 网 下 发 行 或 者 网 上 发 行 中 的 一 种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凡 参 与 网 下 询 价 的 投 资 者 或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无 论 是 否 入 围 有 效 报 价, 均 不 能 参 与 网 上 申 购 7 本 次 发 行 的 初 步 询 价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 (T-4 日 ) 至 2016 年 4 月 5 日 (T-3 日 ) 9:30-15:00 通 过 电 子 平 台 报 价 及 查 询 的 时 间 为 上 述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9:30-15:00 网 下 投 资 者 应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通 过 电 子 平 台 填 写 提 交 申 报 价 格 和 申 报 数 量 8 本 次 网 下 申 购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8 日 (T 日 ) 的 9:30-15:00 发 行 公 告 中 公 布 的 全 部 有 效 报 价 配 售 对 象 必 须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在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时, 投 资 者 无 需 缴 付 申 购 资 金 申 购 价 格 和 可 申 购 数 量 具 体 信 息 将 于 2016 年 4 月 7 日 (T-1 日 ) 在 发 行 公 告 中 披 露 9 2016 年 4 月 12 日 (T+2 日 ) 当 日 16:00 前, 网 下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网 下 发 行 初 步 配 售 结 果 公 告 的 获 配 数 量 乘 以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为 其 获 配 的 配 售 对 象 全 额 缴 纳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10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次 发 行 中 有 关 初 步 询 价 的 事 宜 进 行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次 发 行 的 一 般 情 况, 请 仔 细 阅 读 2016 年 3 月 30 日 ( T-6 日 ) 登 载 于 巨 潮 网 站 (www.cninfo.com.cn) 的 招 股 意 向 书 全 文, 初 步 询 价 及 推 介 公 告 同 日 刊 登 于 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日 报 二 网 下 投 资 者 的 参 与 条 件 及 报 价 要 求 ( 一 ) 投 资 者 参 与 初 步 询 价 需 满 足 的 条 件 1 符 合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细 则 要 求, 并 于 初 步 询 价 开 始 前 一 5

交 易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T-5 日 )12:00 前 已 在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完 成 注 册 并 开 通 深 交 所 网 下 申 购 电 子 化 平 台 CA 证 书 且 完 成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资 金 配 号 的 投 资 者 及 其 配 售 对 象 方 可 参 与 本 次 初 步 询 价 投 资 者 参 与 询 价, 其 所 管 理 的 拟 参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单 个 配 售 对 象 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 (T-6 日 ) 之 前 20 个 交 易 日 ( 含 T-6 日 ) 应 当 持 有 1,0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日 均 市 值 2 若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须 按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T-5 日 )12:00 前 完 成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登 记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的 备 案, 并 能 提 供 登 记 备 案 的 证 明 文 件 ( 二 ) 投 资 者 报 价 时 需 同 时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1 提 交 材 料 : (1) 公 募 基 金 和 社 保 基 金 无 需 提 供 任 何 核 查 文 件 ; 除 公 募 基 金 和 社 保 基 金 外 的 其 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提 交 承 诺 函 及 关 联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 机 构 / 个 人 ) (2) 如 参 与 询 价 的 配 售 对 象 为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还 需 同 时 提 供 产 品 合 同 或 募 集 说 明 书 ; 参 与 询 价 的 配 售 对 象 如 为 非 公 募 产 品 或 为 结 构 化 产 品, 还 需 同 时 提 供 出 资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 同 时 属 于 上 述 情 形 中 的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时, 则 应 分 别 同 时 提 供 全 部 相 应 资 料 (3) 属 于 私 募 基 金 性 质 的 投 资 者 还 需 同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证 明 承 诺 函 关 联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和 出 资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可 参 见 本 公 告 附 件, 电 子 版 本 可 通 过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官 方 网 站 (http://www.morganstanleyhuaxin.com/)- 新 闻 - 动 态 栏 目 下 载 2 提 交 时 间 : 投 资 者 应 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 ( T-5 日 )12:00 前 将 符 合 要 求 的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承 诺 函 关 联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出 资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产 品 合 同 或 募 集 说 明 书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证 明 加 盖 公 章 后 扫 描 并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至 摩 根 士 6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指 定 邮 箱 (MSHXGCM@morganstanleyhuaxin.com), 其 中 关 联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以 及 出 资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还 需 同 时 发 送 Excel 电 子 版 本, 并 确 保 所 填 写 信 息 与 扫 描 版 本 内 容 一 致 电 子 邮 件 主 题 格 式 为 IPO 项 目 名 称 - 投 资 者 类 型 - 投 资 者 名 称, 例 如 其 他 机 构 投 资 者 标 注 维 宏 股 份 - 其 他 机 构 -XX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如 未 收 到 自 动 回 复 邮 件, 请 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 (T-5 日 )12:00 前 进 行 电 话 确 认 确 认 电 话 为 021-20336369 材 料 原 件 应 于 2016 年 4 月 6 日 (T-2 日 )12:00 前 送 达 如 下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75 层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 收 ), 邮 编 200120, 请 投 资 者 充 分 考 虑 材 料 邮 寄 过 程 中 的 在 途 时 间 如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收 到 投 资 者 的 材 料, 或 投 资 者 所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合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要 求 或 经 审 查 属 于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配 售 情 形 的,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有 权 拒 绝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次 初 步 询 价 和 网 下 申 购, 于 网 下 申 购 电 子 化 平 台 进 行 剔 除 或 确 认 无 效, 并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备 ( 三 )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询 价 的 投 资 者 1 禁 止 参 与 配 售 的 关 联 方 不 得 参 与 报 价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不 得 向 下 列 对 象 配 售 股 票 : (1)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直 接 或 间 接 实 施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公 司, 以 及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子 公 司 ; (2) 主 承 销 商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5% 以 上 的 股 东, 主 承 销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主 承 销 商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5% 以 上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直 接 或 间 接 实 施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公 司, 以 及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子 公 司 ; (3) 承 销 商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4) 本 条 第 (1) (2) (3) 项 所 述 人 士 的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父 母 及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 7

(5) 过 去 6 个 月 内 与 主 承 销 商 存 在 保 荐 承 销 业 务 关 系 的 公 司 及 其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已 与 主 承 销 商 签 署 保 荐 承 销 业 务 合 同 或 达 成 相 关 意 向 的 公 司 及 其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6) 通 过 配 售 可 能 导 致 不 当 行 为 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组 织 本 条 第 (2) (3) 项 规 定 的 禁 止 配 售 对 象 管 理 的 公 募 基 金 不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限 制, 但 应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主 承 销 商 将 于 初 步 询 价 启 动 前 更 新 禁 止 配 售 关 联 方 名 单, 并 禁 止 名 单 中 的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次 询 价 ; 初 步 询 价 结 束 后, 主 承 销 商 将 提 交 报 价 的 投 资 者 及 其 关 联 方 名 单 与 禁 止 配 售 关 联 方 名 单 进 行 二 次 比 对, 核 查 询 价 结 果 中 是 否 有 关 联 方 提 交 报 价, 如 发 现 关 联 方 提 交 报 价, 主 承 销 商 将 认 定 其 报 价 为 无 效 报 价 并 予 以 剔 除, 且 上 述 核 查 结 果 将 于 2016 年 4 月 7 日 (T-1 日 ) 在 发 行 公 告 中 披 露 2 根 据 投 资 者 管 理 细 则 第 四 条, 投 资 者 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计 划, 或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投 资 协 议 等 文 件 中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方 式 载 明 以 博 取 一 二 级 市 场 价 差 为 目 的 申 购 首 发 股 票 的 理 财 产 品 等 证 券 投 资 产 品, 不 得 参 与 报 价 3 根 据 业 务 规 范 第 四 十 四 条, 被 证 券 业 协 会 列 入 网 下 投 资 者 黑 名 单 的 投 资 者, 不 得 参 与 报 价 ( 四 ) 初 步 询 价 1 本 次 初 步 询 价 通 过 深 交 所 网 下 申 购 电 子 化 平 台 进 行, 符 合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T-5 日 )12:00 前 在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完 成 网 下 投 资 者 注 册 并 已 开 通 深 交 所 网 下 申 购 电 子 化 平 台 数 字 证 书 成 为 网 下 申 购 电 子 化 平 台 的 用 户 后 方 可 参 与 初 步 询 价 2 初 步 询 价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 (T-4 日 ) 及 2016 年 4 月 5 日 (T-3 日 )9:30-15:00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深 交 所 网 下 申 购 电 子 化 平 台 填 写 提 交 申 购 报 价 和 拟 申 购 数 量 3 网 下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网 下 电 子 平 台 提 交 报 价, 报 价 内 容 包 括 拟 申 购 价 格 和 该 价 格 对 应 的 拟 申 购 股 数, 且 只 能 有 一 个 报 价, 其 中 非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当 以 机 构 为 单 位 进 行 8

报 价, 报 价 对 应 的 拟 申 购 股 数 应 当 为 拟 参 与 申 购 的 配 售 对 象 拟 申 购 数 量 总 和 每 个 配 售 对 象 申 报 价 格 的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1 元, 最 低 拟 申 购 数 量 为 100 万 股, 超 出 部 分 必 须 是 10 万 股 的 整 数 倍, 且 累 计 拟 申 购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900 万 股 投 资 者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公 告 的 相 关 规 定 独 立 审 慎 合 规 参 与 询 价,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4 本 次 询 价 包 括 两 种 锁 定 期 安 排 : 无 锁 定 期 和 自 愿 锁 定 12 个 月, 锁 定 期 自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在 深 交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报 价 时 必 须 为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选 择 其 中 一 种 锁 定 期 安 排 发 行 人 将 根 据 初 步 询 价 结 果 确 定 本 次 发 行 是 否 进 行 老 股 转 让, 当 老 股 转 让 数 量 为 零 时,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的 股 份 均 为 新 股, 如 自 愿 承 诺 12 个 月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申 报 价 格 为 有 效 报 价 的, 其 最 终 获 配 的 股 份 将 有 12 个 月 的 限 售 期, 与 未 承 诺 12 个 月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相 比 无 优 先 获 配 权 请 投 资 者 在 报 价 申 购 过 程 中, 考 虑 发 行 人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因 素 5 投 资 者 的 申 报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投 资 者 未 按 照 本 公 告 要 求 在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完 成 网 下 投 资 者 注 册 ; 配 售 对 象 名 称 证 券 账 户 银 行 收 付 款 账 户 / 账 号 等 申 报 信 息 与 注 册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未 能 完 成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 未 按 本 公 告 要 求 提 交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文 件 或 经 审 查 不 符 合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网 下 投 资 者 条 件 的 ; 被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列 入 黑 名 单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 经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6 网 下 投 资 者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的,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将 及 时 向 证 券 业 协 会 报 告 : (1) 使 用 他 人 账 户 报 价 ; (2) 投 资 者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 (3) 同 一 投 资 者 使 用 多 个 账 户 报 价 ; (4) 网 上 网 下 同 时 申 购 ; (5) 与 发 行 人 或 承 销 商 串 通 报 价 ; (6) 委 托 他 人 报 价 ; (7) 无 真 实 申 购 意 图 进 行 人 情 报 价 ; (8) 故 意 压 低 或 抬 高 价 格 ; (9) 提 供 有 效 报 价 但 未 参 与 申 购 ; (10) 不 具 备 定 价 能 力, 或 没 有 严 格 履 行 报 价 评 估 和 决 策 程 序 未 能 审 慎 报 价 ; 9

(11) 机 构 投 资 者 未 建 立 估 值 模 型 ; (12) 其 他 不 独 立 不 客 观 不 诚 信 的 情 形 ; (13) 不 符 合 配 售 资 格 ; (14)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付 认 购 资 金 ; (15) 获 配 后 未 恪 守 持 有 期 等 相 关 承 诺 的 ; (16)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三 网 上 投 资 者 的 参 与 条 件 及 报 价 要 求 1 在 本 次 发 行 的 初 步 询 价 工 作 完 成 后, 投 资 者 持 有 1 万 元 以 上 ( 含 1 万 元 ) 深 交 所 上 市 股 票 市 值 的, 可 在 2016 年 4 月 8 日 (T 日 ) 参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网 上 申 购 每 5,000 元 市 值 可 申 购 500 股, 不 足 5,000 元 的 部 分 不 计 入 申 购 额 度 每 一 个 申 购 单 位 为 500 股, 申 购 数 量 应 当 为 500 股 或 其 整 数 倍, 但 申 购 上 限 不 得 超 过 本 次 网 上 初 始 发 行 股 数 的 千 分 之 一, 具 体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将 在 2016 年 4 月 7 日 (T-1 日 ) 的 发 行 公 告 中 披 露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市 值 按 其 2016 年 4 月 6 日 ( 含 T-2 日 ) 前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日 均 持 有 市 值 计 算, 可 同 时 用 于 2016 年 4 月 8 日 (T 日 ) 申 购 多 只 新 股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市 值 应 符 合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2 网 上 投 资 者 应 当 自 主 表 达 申 购 意 向, 不 得 全 权 委 托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新 股 申 购 3 投 资 者 或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只 能 选 择 网 下 发 行 或 者 网 上 发 行 中 的 一 种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凡 参 与 网 下 询 价 的 投 资 者 或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无 论 是 否 入 围 有 效 报 价, 均 不 能 参 与 网 上 申 购 四 老 股 转 让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的 总 股 本 为 4,500 万 股, 本 次 拟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超 过 1,500 万 股, 包 括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和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其 中, 公 司 拟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不 超 过 1,500 万 股,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239 万 股, 且 不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10

公 司 优 先 发 行 新 股 以 满 足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需 求 根 据 询 价 结 果, 若 预 计 公 司 新 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超 过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不 足 法 定 最 低 要 求 的, 可 由 符 合 条 件 的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若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小 于 或 等 于 募 投 项 目 所 需, 公 司 股 东 不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发 行 后, 公 司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和 公 司 股 东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之 和 应 达 到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以 上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发 售 股 份 额 度 情 况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本 次 发 行 前 预 计 发 行 后 最 大 发 售 股 数 持 股 数 持 股 数 持 股 比 例 ( 股 ) 持 股 比 例 ( 股 ) ( 股 ) 汤 同 奎 20,633,025 45.9% 1,095,843 19,537,182 34.4% 郑 之 开 18,383,025 40.9% 1,095,843 17,287,182 30.4% 牟 凤 林 817,150 1.8% 43,400 773,750 1.4% 宋 秀 龙 817,150 1.8% 43,400 773,750 1.4% 赵 东 京 817,150 1.8% 43,400 773,750 1.4% 玲 隆 鲸 1,282,500 2.9% 68,114 1,214,386 2.1% 胡 小 琴 2,250,000 5.0% 2,250,000 4.0% 老 股 转 让 2,390,000 4.2% 合 计 45,000,000 100.0% 2,390,000 45,000,000 79.2%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承 销 费 由 发 行 人 和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股 东 按 照 各 自 公 开 发 行 或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占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摊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费 审 计 费 律 师 费 等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发 行 人 将 不 会 获 得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五 定 价 原 则 和 程 序 ( 一 ) 有 效 报 价 的 定 义 有 效 报 价 指 网 下 投 资 者 所 申 报 价 格 不 低 于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而 且 符 合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事 先 确 定 且 公 告 的 其 他 条 件 的 报 价 ( 二 ) 剔 除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报 价 主 承 销 商 在 定 价 前, 需 先 行 审 查 参 与 网 下 报 价 投 资 者 的 报 价 资 格, 剔 除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报 价 包 括 : 1 不 符 合 本 公 告 二 网 下 投 资 者 的 参 与 条 件 及 报 价 要 求 的 报 价 ; 2 其 他 投 资 者 未 按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符 合 网 下 申 购 投 资 者 资 质 要 求 的 承 诺 11

函, 相 关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报 价 将 被 确 定 为 无 效 报 价 予 以 剔 除 ; 3 经 主 承 销 商 核 查 后 确 认 该 投 资 者 是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以 及 承 销 团 其 他 成 员 的 关 联 方, 相 关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报 价 将 被 确 定 为 无 效 报 价 予 以 剔 除 4 私 募 基 金 未 按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出 资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和 备 案 确 认 函, 相 关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报 价 将 被 确 定 为 无 效 报 价 予 以 剔 除 ( 三 ) 定 价 原 则 1 主 承 销 商 对 所 有 配 售 对 象 的 报 价 按 照 申 购 价 格 由 高 到 低 同 一 申 购 价 格 上 按 配 售 对 象 的 申 购 数 量 由 小 到 大 同 一 申 购 价 格 同 一 申 购 数 量 上 按 申 购 时 间 由 后 到 先 的 顺 序 排 序, 剔 除 报 价 最 高 部 分 配 售 对 象 的 报 价, 剔 除 的 申 购 量 不 低 于 申 购 总 量 的 10% 当 最 高 申 报 价 格 与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相 同 时, 对 该 价 格 上 的 申 报 不 再 剔 除, 剔 除 比 例 将 不 足 10% 2 在 剔 除 最 高 部 分 报 价 后,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考 虑 剩 余 报 价 及 申 购 数 量 所 处 行 业 市 场 情 况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估 值 水 平 募 集 资 金 需 求 及 承 销 风 险 等 因 素, 协 商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及 入 围 申 购 量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 指 机 构 法 人 或 个 人 ) 的 数 量 不 少 于 10 家 3 如 有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在 遵 守 上 述 定 价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协 商 确 定 剔 除 依 据 确 认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合 理 谨 慎 地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4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协 商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后, 确 定 网 下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在 2016 年 4 月 7 日 (T-1 日 ) 的 发 行 公 告 中 对 外 披 露 ( 四 ) 有 关 定 价 的 其 他 事 项 1 提 供 有 效 报 价 的 投 资 者 应 按 照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申 购 申 购 数 量 上 限 请 见 2016 年 4 月 7 日 (T-1 日 ) 的 发 行 公 告, 投 资 者 应 按 照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和 入 围 申 购 量 进 行 申 购, 本 次 网 下 申 购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8 日 (T 日 )9:30 至 15:00 2 根 据 业 务 规 范 第 四 十 五 条 和 四 十 六 条, 如 果 投 资 者 出 现 以 下 报 价 情 形, 主 承 销 商 将 及 时 向 协 会 报 告 并 公 告 : (1) 使 用 他 人 账 户 报 价 ; 12

(2) 投 资 者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 (3) 同 一 投 资 者 使 用 多 个 账 户 报 价 ; (4) 网 上 网 下 同 时 申 购 ; (5) 与 发 行 人 或 承 销 商 串 通 报 价 ; (6) 委 托 他 人 报 价 ; (7) 无 真 实 申 购 意 图 进 行 人 情 报 价 ; (8) 故 意 压 低 或 抬 高 价 格 ; (9) 提 供 有 效 报 价 但 未 参 与 申 购 ; (10) 不 具 备 定 价 能 力, 或 没 有 严 格 履 行 报 价 评 估 和 决 策 程 序 未 能 审 慎 报 价 ; (11) 机 构 投 资 者 未 建 立 估 值 模 型 ; (12) 其 他 不 独 立 不 客 观 不 诚 信 的 情 形 (13) 不 符 合 配 售 资 格 ; (14)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付 认 购 资 金 ; (15) 获 配 后 未 恪 守 持 有 期 等 相 关 承 诺 的 ; (16)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六 回 拨 机 制 主 承 销 商 在 网 上 网 下 申 购 结 束 后, 在 网 下 出 现 超 额 申 购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网 上 投 资 者 的 初 步 申 购 倍 数, 决 定 是 否 启 用 回 拨 机 制, 对 网 下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进 行 调 整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 一 ) 网 上 发 行 未 获 得 足 额 认 购 的 情 况 下, 网 上 申 购 不 足 部 分 向 网 下 回 拨, 向 网 下 回 拨 后,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未 能 足 额 认 购 的 情 况 下, 则 中 止 发 行 ( 二 ) 在 网 下 发 行 未 获 得 足 额 认 购 的 情 况 下, 不 足 部 分 不 得 向 网 上 回 拨, 发 行 人 和 13

主 承 销 商 将 协 商 中 止 发 行 ( 三 ) 网 上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倍 数 超 过 50 倍 低 于 100 倍 ( 含 ) 的, 应 当 从 网 下 向 网 上 回 拨, 回 拨 比 例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20%; 网 上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倍 数 超 过 100 倍 的, 回 拨 比 例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40%; 网 上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倍 数 超 过 150 倍 的, 回 拨 后 网 下 发 行 比 例 不 超 过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10% 本 款 所 指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按 照 扣 除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数 量 计 算 ( 四 ) 网 上 投 资 者 初 步 认 购 倍 数 小 于 或 等 于 50 倍 的, 不 启 动 回 拨 机 制 在 发 生 回 拨 的 情 形 下, 主 承 销 商 将 按 回 拨 后 的 网 下 实 际 发 行 数 量 进 行 配 售, 将 按 回 拨 后 的 网 上 实 际 发 行 数 量 确 定 最 终 的 网 上 中 签 率, 并 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 ( T+1 日 ) 刊 登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网 上 中 签 率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中 签 率 公 告 ) 2016 年 4 月 11 日 (T+1 日 )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将 根 据 网 上 总 配 号 量 和 中 签 率 组 织 摇 号 抽 签, 并 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 (T+2 日 ) 刊 登 网 上 中 签 结 果 公 告 回 拨 后 网 下 实 际 发 行 数 量 的 配 售 结 果 请 见 2016 年 4 月 12 日 (T+2 日 ) 刊 登 的 网 下 发 行 初 步 配 售 结 果 公 告 七 网 下 配 售 原 则 及 方 式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将 根 据 老 股 转 让 数 量 和 承 诺 12 个 月 限 售 期 网 下 投 资 者 网 下 申 购 情 况, 确 定 设 定 12 个 月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数 量 ; 完 成 回 拨 后 ( 若 有 ), 确 定 网 下 无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数 量 随 后 按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配 售 并 确 定 最 终 网 下 配 售 结 果 : ( 一 ) 对 承 诺 12 个 月 限 售 期 网 下 投 资 者 配 售 主 承 销 商 确 定 设 定 12 个 月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数 量 时 应 使 其 不 大 于 承 诺 12 个 月 限 售 期 网 下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通 过 对 有 效 申 购 投 资 者 进 行 分 组 同 比 例 配 售 1 承 诺 12 个 月 限 售 期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分 类 体 现 公 募 基 金 社 保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及 保 险 资 金 的 优 先 配 售 地 位, 以 是 否 属 于 该 类 投 资 者 划 分 成 三 大 类 A 类 为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社 保 基 金 投 14

资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募 社 保 类 );B 类 为 根 据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设 立 的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和 符 合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的 保 险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年 金 保 险 类 );C 类 为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 以 下 简 称 其 他 投 资 者 ) 2 承 诺 12 个 月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配 售 原 则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将 根 据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情 况 将 设 定 12 个 月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配 售 : 同 类 投 资 者 配 售 比 例 相 同, 且 A 类 的 配 售 比 例 不 低 于 B 类,B 类 的 配 售 比 例 不 低 于 C 类 如 果 承 诺 12 个 月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本 次 设 定 12 个 月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数 量, 其 中 不 低 于 40% 的 部 分 向 A 类 同 比 例 配 售 ; 预 设 10% 的 部 分 向 B 类 同 比 例 配 售 ; 剩 余 可 配 售 股 份 向 C 类 同 比 例 配 售 如 A 类 B 类 投 资 者 的 有 效 申 购 不 足 安 排 数 量 的, 按 照 其 实 际 申 购 数 量 在 同 类 申 购 中 足 额 配 售,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可 以 向 C 类 投 资 者 配 售 剩 余 部 分 ( 二 ) 对 无 限 售 期 承 诺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配 售 如 果 网 下 无 限 售 期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通 过 对 有 效 申 购 投 资 者 进 行 分 类 同 比 例 配 售 1 无 限 售 期 承 诺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分 类 A-1 类 : 公 募 社 保 类 ;B-1 类 : 年 金 保 险 类 ;C-1 类 : 其 他 投 资 者 2 无 限 售 期 承 诺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配 售 原 则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将 根 据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情 况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配 售 : 同 类 投 资 者 配 售 比 例 相 同, 且 A-1 类 的 配 售 比 例 不 低 于 B-1 类,B-1 类 的 配 售 比 例 不 低 于 C-1 类 如 果 无 限 售 期 承 诺 的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回 拨 后 网 下 无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数 量, 其 中 不 低 于 40% 的 部 分 向 A-1 类 同 比 例 配 售 ; 预 设 10% 的 部 分 向 B-1 类 同 比 例 配 售 ; 剩 余 可 配 售 股 份 向 C-1 类 同 比 例 配 售 如 A-1 类 B-1 类 投 资 者 的 有 效 申 购 不 足 安 排 数 量 的, 按 照 其 实 际 申 购 数 量 在 同 类 申 购 中 足 额 配 售,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可 以 向 C-1 类 投 资 者 配 售 剩 余 部 分 ( 三 ) 调 整 并 确 定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分 类 配 售 完 成 后, 优 先 满 足 A 类 和 A-1 类 获 配 数 量 总 和 占 回 拨 后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40%; 按 先 A 类 后 A-1 类 优 先 顺 序 调 整 A 类 和 A-1 类 的 网 下 合 计 获 配 数 量, 使 其 获 配 15

数 量 不 低 于 网 下 发 行 总 量 的 40%;A 类 和 A-1 类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合 计 不 足 回 拨 后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的 40%, 可 以 向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进 行 配 售 安 排 不 低 于 回 拨 后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10% 优 先 向 B 类 和 B-1 类 投 资 者 进 行 配 售 按 先 B 类 后 B-1 类 优 先 顺 序 调 整 B-1 类 和 B-1 类 的 网 下 合 计 获 配 占 比, 使 其 获 配 量 不 低 于 网 下 发 行 总 量 的 10% B 类 和 B-1 类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合 计 不 足 回 拨 后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的 10% 的, 可 以 向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进 行 配 售 经 过 上 述 调 整 后, 须 满 足 A 类 和 A-1 类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比 例 B 类 和 B-1 类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比 例 C 类 和 C-1 类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比 例 如 无 法 满 足 前 述 要 求, 将 适 当 调 整 B 类 和 B-1 类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数 量 ( 四 ) 零 股 的 处 理 原 则 在 实 施 配 售 过 程 中, 每 个 配 售 对 象 的 获 配 数 量 取 整 后 精 确 到 1 股, 产 生 的 零 股 统 一 分 配 给 A A-1 类 中 申 购 数 量 最 大 的 投 资 者 ; 若 投 资 者 中 没 有 A A-1 组, 则 产 生 的 零 股 统 一 分 配 给 B B-1 组 中 申 购 数 量 最 大 的 投 资 者 ; 若 投 资 者 中 没 有 B B-1 组, 则 产 生 的 零 股 统 一 分 配 给 C C-1 组 中 申 购 数 量 最 大 的 投 资 者 当 申 购 数 量 相 同 时, 按 电 子 平 台 自 动 生 成 的 顺 序, 由 申 购 序 号 最 前 面 的 配 售 对 象 获 配 零 股 ( 五 ) 如 按 上 述 原 则 配 售 后,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不 符 合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或 者 投 资 者 的 持 股 情 况 不 满 足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调 整 该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数 量 八 网 下 和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流 程 网 下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网 下 发 行 初 步 配 售 结 果 公 告, 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 ( T+2 日 )16:00 前, 按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与 获 配 数 量,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网 上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中 签 后, 应 根 据 网 上 中 签 结 果 公 告 履 行 资 金 交 收 义 务, 确 保 其 资 金 账 户 在 2016 年 4 月 12 日 (T+2 日 ) 日 终 有 足 额 的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视 为 放 弃 认 购,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及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者 款 项 划 付 需 遵 守 投 资 者 所 在 证 券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16

网 下 和 网 上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后, 应 当 按 时 足 额 缴 付 认 购 资 金 网 下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申 购 款 的, 将 被 视 为 违 约 并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主 承 销 商 将 违 约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网 上 投 资 者 连 续 12 个 月 内 累 计 出 现 3 次 中 签 后 未 足 额 缴 款 的 情 形 时, 6 个 月 内 不 得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九 投 资 者 放 弃 认 购 部 分 股 份 处 理 在 2016 年 4 月 12 日 (T+2 日 ), 网 下 和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结 束 后,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实 际 缴 款 情 况 确 认 网 下 和 网 上 实 际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网 下 和 网 上 投 资 者 放 弃 认 购 部 分 的 股 份 由 主 承 销 商 包 销 网 上 网 下 投 资 者 获 配 未 缴 款 金 额 以 及 主 承 销 商 的 包 销 比 例 等 具 体 情 况 请 见 2016 年 4 月 14 日 (T+4 日 ) 刊 登 的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 十 中 止 发 行 情 况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时, 本 次 发 行 将 中 止 : 1 初 步 询 价 结 束 后, 提 供 报 价 的 投 资 者 家 数 不 足 10 家 或 剔 除 最 高 报 价 部 分 后, 提 供 报 价 的 投 资 者 家 数 不 足 10 家 ; 2 初 步 询 价 结 束 后, 申 报 总 量 未 达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或 剔 除 最 高 报 价 部 分 后, 剩 余 申 报 总 量 未 达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 提 供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的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未 达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总 量 ; 3 申 购 日 (T 日 ), 网 下 实 际 申 购 总 量 未 达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 4 若 网 上 申 购 不 足, 申 购 不 足 部 分 向 网 下 回 拨 后, 网 下 投 资 者 未 能 足 额 认 购 的 ; 5 网 下 和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量 合 计 不 足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的 70%; 6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就 发 行 价 格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7 发 生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可 协 商 决 定 中 止 发 行 ; 17

8 证 监 会 对 发 行 承 销 过 程 实 施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或 者 存 在 异 常 情 形, 责 令 发 行 人 和 承 销 商 暂 停 或 中 止 发 行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时,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实 施 中 止 发 行 措 施, 就 中 止 发 行 的 原 因 和 后 续 安 排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发 行 人 在 重 新 启 动 发 行 前, 需 与 主 承 销 商 就 启 动 时 点 发 行 销 售 工 作 安 排 达 成 一 致, 并 在 核 准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向 证 监 会 备 案 十 一 其 他 询 价 安 排 1 本 次 发 行 的 重 要 日 期 安 排 日 期 T-6 日 2016 年 3 月 30 日 ( 周 三 ) T-5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 周 四 ) 发 行 安 排 刊 登 招 股 意 向 书 刊 登 初 步 询 价 及 推 介 公 告 和 创 业 板 上 市 提 示 公 告 网 下 投 资 者 提 交 电 子 版 核 查 资 料 网 下 投 资 者 提 交 电 子 版 核 查 资 料 截 止 日 ( 中 午 12:00 截 止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对 网 下 投 资 者 提 交 电 子 版 资 料 进 行 核 查 T-4 日 2016 年 4 月 1 日 初 步 询 价 (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 ( 周 五 ) T-3 日 2016 年 4 月 5 日 ( 周 二 ) T-2 日 2016 年 4 月 6 日 ( 周 三 ) 初 步 询 价 (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 初 步 询 价 截 止 日 (15:00 截 止 ) 刊 登 网 上 路 演 公 告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确 定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及 入 围 申 购 量 T-1 日 刊 登 发 行 公 告 投 资 风 险 特 别 公 告 18

2016 年 4 月 7 日 网 上 路 演 ( 周 四 ) T 日 2016 年 4 月 8 日 ( 周 五 ) T+1 日 2016 年 4 月 11 日 ( 周 一 ) 网 下 发 行 申 购 日 (9:30~15:00) 网 上 发 行 申 购 日 (9:15~11:30,13:00~15:00) 网 上 申 购 配 号 确 定 是 否 启 动 回 拨 机 制 网 上 网 下 最 终 发 行 量 刊 登 网 上 中 签 率 公 告 网 上 发 行 摇 号 抽 签 确 定 网 下 初 步 配 售 结 果 刊 登 网 下 发 行 初 步 配 售 结 果 公 告 网 上 中 签 结 T+2 日 2016 年 4 月 12 日 ( 周 二 ) 果 公 告 网 下 认 购 资 金 缴 款 ( 认 购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截 止 时 点 16:00) 网 上 认 购 资 金 缴 款 T+3 日 2016 年 4 月 13 日 ( 周 三 ) 中 止 发 行 公 告 ( 如 有 )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网 上 网 下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确 定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和 包 销 金 额 T+4 日 2016 年 4 月 14 日 刊 登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 周 四 ) 注 :(1)T 日 为 发 行 申 购 日 ; (2) 如 因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系 统 故 障 或 非 可 控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者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其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进 行 初 步 询 价 或 网 下 申 购 工 作,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与 主 承 销 商 联 系 ; (3) 若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对 应 的 市 盈 率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二 级 市 场 平 均 市 盈 率 时,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在 网 上 申 购 前 三 周 内 连 续 发 布 投 资 风 险 特 别 公 告, 每 周 至 少 发 布 一 次, 本 次 发 行 申 购 日 将 顺 延 三 周 ; (4) 上 述 日 期 为 交 易 日,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发 行,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将 及 时 公 告, 修 改 发 行 日 程 2 本 次 发 行 不 进 行 网 下 路 演 推 介,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T-2 日 刊 登 的 网 上 路 演 公 告 3 有 关 本 询 价 公 告 和 本 次 发 行 的 相 关 问 题 由 主 承 销 商 保 留 最 终 解 释 权 19

十 二 主 承 销 商 联 系 方 式 深 交 所 电 子 平 台 操 作 初 步 询 价 及 路 演 推 介 相 关 问 题 咨 询 方 式 如 下 : 联 系 人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联 系 电 话 :021-20336369 发 行 人 :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 20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初 步 询 价 及 推 介 公 告 之 盖 章 页 )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1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初 步 询 价 及 推 介 公 告 之 盖 章 页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月 日

附 件 1 关 于 符 合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投 资 者 资 质 要 求 的 承 诺 函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1 我 方 已 仔 细 阅 读 上 海 维 宏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公 告, 熟 知 并 自 愿 遵 守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 第 121 号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承 销 业 务 规 范 ( 中 证 协 发 [2016]7 号,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范 和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细 则 ( 中 证 协 发 [2016]7 号, 以 下 简 称 投 资 者 管 理 细 则 ) 的 相 关 规 定, 承 诺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依 法 可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用 于 投 资 的 资 金 合 法 合 规, 且 具 备 一 定 的 股 票 投 资 经 验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依 法 设 立 持 续 经 营 时 间 达 到 两 年 ( 含 ) 以 上,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时 间 达 到 两 年 ( 含 ) 以 上 ; 个 人 投 资 者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的 时 间 应 当 达 到 五 年 ( 含 ) 以 上 经 行 政 许 可 从 事 证 券 基 金 期 货 保 险 信 托 等 金 融 业 务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2)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用 记 录 最 近 12 个 月 未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未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3) 具 备 必 要 的 定 价 能 力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研 究 力 量 有 效 的 估 值 定 价 模 型 科 学 的 定 价 决 策 制 度 和 完 善 的 合 规 风 控 制 度 (4) 股 票 配 售 对 象 不 得 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或 信 托 计 划, 也 不 得 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投 资 协 议 等 文 件 中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方 式 载 明 以 博 取 一 二 级 市 场 价 差 为 目 的 申 购 首 发 股 票 的 理 财 产 品 等 证 券 投 资 产 品 (5) 不 属 于 被 证 券 业 协 会 列 入 网 下 投 资 者 黑 名 单 的 投 资 者 (6) 不 存 在 违 反 管 理 办 法 的 其 他 行 为 2 我 方 承 诺 不 属 于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下 列 禁 止 配 售 对 象 : (1)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直 接 或 间 接 实 施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公 司, 以 及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子 公 司 (2) 主 承 销 商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5% 以 上 的 股 东, 主 承 销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主 承 销 商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5% 以 上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直 接 或 间 接 实 施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公 司, 以 及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子 公 司 (3) 承 销 商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4) 本 条 第 (1) (2) (3) 项 所 述 人 士 的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父 母 及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5) 过 去 6 个 月 内 与 主 承 销 商 存 在 保 荐 承 销 业 务 关 系 的 公 司 及 其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已 与 主 承 销 商 签 署 保 荐 承 销 业 务 合 同 或 达 成 相 关 意 向 的 公 司 及 其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6) 通 过 配 售 可 能 导 致 不 当 行 为 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组 织 本 条 第 (2) (3) 项 规 定 的 禁 止 配 售 对 象 管 理 的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除 外, 但 应 符 合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3 其 他 事 项 : (1) 我 方 已 经 熟 知 新 股 上 市 后 存 在 跌 破 发 行 价 格 的 风 险, 并 承 诺 充 分 关 注 定 价 市 场 化 蕴 含 的 风 险 因 素, 切 实 提 高 风 险 意 识, 强 化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避 免 盲 目 炒 作 (2) 我 方 承 诺 提 交 至 贵 公 司 的 的 相 关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承 担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及 相 关 连 带 责 任 (3) 本 函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即 对 我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4) 若 违 反 本 函 所 述 事 项, 我 方 承 诺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并 承 担 由 此 给 其 他 投 资 者 发 行 人 承 销 商 带 来 的 一 切 后 果 及 相 关 连 带 责 任 特 此 承 诺

特 别 说 明 : 1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提 交 此 承 诺 函, 机 构 投 资 者 必 须 以 机 构 为 单 位 提 交, 个 人 投 资 者 必 须 以 个 人 名 义 提 交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承 诺 函 效 力 涵 盖 其 本 次 参 与 网 下 询 价 的 所 有 产 品 2 投 资 者 应 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 (T-5 日 )12:00 前 将 符 合 要 求 的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的 电 子 版 和 盖 章 扫 描 版 发 送 至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指 定 邮 箱 (MSHXGCM@morganstanleyhuaxin.com), 发 送 邮 件 时 请 务 必 按 要 求 注 明 IPO 项 目 名 称 - 类 型 - 名 称 例 如 其 他 机 构 投 资 者 标 注 维 宏 股 份 - 其 他 机 构 -XX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投 资 者 须 对 其 所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责 如 未 收 到 自 动 回 复 邮 件, 请 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 (T-5 日 )12:00 前 进 行 电 话 确 认 确 认 电 话 为 021-20336369 材 料 原 件 应 于 2016 年 4 月 6 日 ( T-2 日 )12:00 前 送 达 如 下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75 层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 收 ) 邮 编 200120, 请 投 资 者 充 分 考 虑 材 料 邮 寄 过 程 中 的 在 途 时 间 4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拒 绝 未 按 时 提 交 上 述 材 料 的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申 购 及 配 售 ----------------------- 网 下 申 购 投 资 者 信 息 --------------------- 询 价 联 系 人 姓 名 : 询 价 联 系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手 机 : 办 公 电 话 : 传 真 : 机 构 投 资 者 名 称 :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名 称 ( 楷 体 书 写 ): 公 章 :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签 字 : 年 月 日

附 件 2-1 一 本 人 的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资 料 姓 名 投 资 者 关 联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 个 人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关 联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 表 格 不 足 处, 请 自 行 添 加 ) 身 份 证 号 码 二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包 括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父 母 及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 的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资 料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与 本 人 的 关 系 三 本 人 参 股 控 股 的 公 司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参 股 or 控 股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四 本 人 控 制 的 公 司 及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直 接 或 间 接 实 施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公 司, 以 及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子 公 司 的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所 属 关 联 人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五 其 他 可 能 导 致 配 售 存 在 不 当 行 为 或 存 在 不 正 当 利 益 输 送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组 织 的 相 关 资 料, 如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公 司 的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姓 名 /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身 份 证 号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六 汇 总 ( 必 填, 如 未 填 或 与 上 述 不 一 致, 该 表 无 效 ) 编 号 姓 名 /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身 份 证 号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1 2 3 4 5 个 人 投 资 者 ( 签 字 ): 承 诺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2-2 投 资 者 关 联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关 联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 表 格 不 足 处, 请 自 行 添 加 ) 一 本 公 司 的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二 本 公 司 5% 以 上 法 人 股 东 的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自 然 人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身 份 证 号 码 资 料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关 联 关 系 四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能 够 实 施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公 司 所 属 关 联 关 系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五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或 者 能 够 实 施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公 司 所 属 关 联 关 系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六 其 他 可 能 导 致 配 售 存 在 不 当 行 为 或 存 在 不 正 当 利 益 输 送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组 织 的 相 关 资 料, 如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公 司 的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姓 名 /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身 份 证 号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七 汇 总 ( 必 填, 如 未 填 或 与 上 述 不 一 致, 该 表 无 效 ) 编 号 姓 名 / 工 商 登 记 名 称 身 份 证 号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1 2 3 4 5 网 下 投 资 者 ( 机 构 名 称 ): 公 司 盖 章 : 承 诺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3 出 资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询 价 对 象 名 称 : 配 售 对 象 名 称 配 售 对 象 类 型 产 品 名 称 序 号 出 资 方 名 称 参 与 类 型 ( 如 优 先 级 中 间 级 次 级 等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类 型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证 件 号 码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1 2 3 4 5 6 汇 总 填 表 说 明 : 1 询 价 对 象 名 称 配 售 对 象 名 称 配 售 对 象 类 型 请 根 据 交 易 所 IPO 系 统 平 台 信 息 填 写 2 参 与 本 产 品 的 份 额 类 型 适 用 于 结 构 化 分 级 产 品 认 购 的 情 形, 如 不 适 用 则 填 不 适 用 3 出 资 方 名 称 填 写 规 范 : (1) 若 出 资 方 为 产 品 的, 须 进 一 步 打 开 该 产 品 并 明 确 相 关 出 资 方 (2) 若 该 产 品 的 出 资 方 中 无 机 构, 则 明 确 到 出 资 个 人 即 可 4 若 配 售 对 象 为 有 限 合 伙, 需 明 确 到 出 资 公 司 或 个 人 若 出 资 方 中 无 机 构, 则 明 确 到 出 资 个 人 即 可 5 一 个 配 售 对 象 填 写 一 张 出 资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一 家 机 构 多 个 配 售 对 象 的 需 提 供 多 张 出 资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6 出 资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扫 描 版 中 询 价 对 象 名 称 配 售 对 象 名 称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日 期 等 均 需 填 写 7 出 资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中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证 件 号 码 需 填 写 完 整, 若 隐 藏 部 分 身 份 证 明 号 码 位 数 不 全 或 造 成 身 份 证 明 显 填 写 错 误 的 均 视 为 无 效 的 出 资 人 基 本 信 息 表 8 提 供 自 有 资 金 承 诺 函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承 诺 函 中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日 期 均 需 填 写 ; 提 供 自 有 资 金 承 诺 函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承 诺 函 中 请 用 正 规 楷 体 签 字 并 填 写 日 期 9 出 资 方 基 本 信 息 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增 减 行 10 请 严 格 按 照 填 写 说 明 进 行 填 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将 做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 有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