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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009 年 度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系 根 据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浙 委 (2000)26 号 文 件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 浙 江 省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和 省 级 营 运 机 构 组 建 方 案 > 的 通 知 及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浙 政 发 (2001)42 号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组 建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通 知 组 建 而 成 的 省 政 府 直 属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于 2001 年 12 月 29 日 在 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于 2007 年 8 月 23 日 取 得 重 新 核 发 的 330000000005315(1/1)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注 册 地 : 杭 州 市 文 晖 路 30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松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500,000 万 元 本 公 司 属 交 通 投 资 行 业 经 营 范 围 为 :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经 营 维 护 及 收 费, 交 通 工 程 物 资 经 营, 交 通 运 输 及 物 流 服 务, 实 业 投 资, 培 训 服 务, 交 通 工 程 的 施 工, 高 速 公 路 的 养 护 管 理, 仓 储 服 务 ( 不 含 危 险 品 ), 旅 游 项 目 的 投 资 开 发, 车 辆 清 洗, 车 辆 救 援 服 务, 建 筑 材 料 花 木 文 化 用 品 的 销 售,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分 支 机 构 凭 证 许 可 证 经 营 汽 车 修 理, 住 宿, 卷 烟 雪 茄 烟 音 像 制 品 书 刊 的 零 售, 定 型 包 装 食 品 的 销 售, 中 式 餐 供 应 本 公 司 所 属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及 其 他 内 部 独 立 核 算 非 法 人 单 位 概 况 : ( 一 ) 内 部 独 立 核 算 非 法 人 单 位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杭 金 衢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杭 金 衢 分 公 司 ) 根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浙 国 资 法 产 (2008)5 号 关 于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吸 收 合 并 浙 江 杭 金 衢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有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本 公 司 吸 收 合 并 原 全 资 子 公 司 浙 江 杭 金 衢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并 设 立 了 杭 金 衢 分 公 司 此 外, 公 司 设 立 了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培 训 部 等 内 部 独 立 核 算 机 构 ( 二 ) 全 资 子 公 司 浙 江 省 海 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省 海 运 集 团 ) 浙 江 省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省 交 工 集 团 ) 浙 江 申 苏 浙 皖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申 苏 浙 皖 公 司 )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交 通 实 业 公 司 ) 第 1 页 共 119 页

浙 江 浙 北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浙 北 公 司 ) 浙 江 浙 西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浙 西 公 司 ) ( 三 ) 非 全 资 子 公 司 浙 江 沪 杭 甬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沪 杭 甬 公 司 ) 浙 江 宁 波 甬 台 温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宁 波 甬 台 温 公 司 ) 浙 江 台 州 甬 台 温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台 州 甬 台 温 公 司 ) 浙 江 温 州 甬 台 温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温 州 甬 台 温 公 司 ) 浙 江 杭 徽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杭 徽 公 司 ) 浙 江 台 金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台 金 公 司 ) 浙 江 申 嘉 湖 杭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申 嘉 湖 杭 公 司 ) 浙 江 舟 山 大 陆 连 岛 工 程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舟 山 大 陆 连 岛 公 司 ) 浙 江 金 丽 温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金 丽 温 公 司 ) 浙 江 龙 丽 丽 龙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龙 丽 丽 龙 公 司 ) 浙 江 黄 衢 南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黄 衢 南 公 司 ) 浙 江 金 华 甬 金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金 华 甬 金 公 司 ) 浙 江 金 基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金 基 置 业 公 司 )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科 技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科 技 咨 询 公 司 ) ( 四 ) 本 公 司 通 过 金 基 置 业 公 司 宁 波 甬 台 温 公 司 台 州 甬 台 温 公 司 和 温 州 甬 台 温 公 司 四 家 公 司 间 接 持 有 杭 州 金 基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基 公 司 )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权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本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其 他 各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为 保 持 财 务 数 据 的 可 比 性, 比 较 期 间 财 务 报 表 中,2008 年 度 部 分 报 表 项 目 比 较 数 据 已 按 2009 年 的 列 报 方 式 进 行 了 重 分 类 三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第 2 页 共 119 页

四 公 司 采 用 的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一 ) 会 计 期 间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二 ) 记 账 本 位 币 采 用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三 ) 会 计 计 量 属 性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为 主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等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只 有 存 在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能 够 持 续 可 靠 取 得 的, 才 可 以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计 量 ; 采 购 时 超 过 正 常 信 用 条 件 延 期 支 付 的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等, 以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计 量 ; 发 生 减 值 损 失 的 存 货 以 可 变 现 净 值 计 量, 其 他 减 值 资 产 按 可 收 回 金 额 ( 公 允 价 值 与 现 值 孰 高 ) 计 量 ; 盘 盈 资 产 等 按 重 置 成 本 计 量 本 期 报 表 项 目 的 计 量 属 性 未 发 生 变 化 ( 四 )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企 业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 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日 起 3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 五 ) 外 币 折 算 对 发 生 的 外 币 业 务,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合 人 民 币 记 账 对 各 种 外 币 账 户 的 外 币 期 末 余 额,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按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发 生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仍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差 额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六 )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分 类 金 融 资 产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以 下 四 类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应 收 款 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以 下 两 类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2.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第 3 页 共 119 页

公 司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时,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对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公 司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对 金 融 资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且 不 扣 除 将 来 处 置 该 金 融 资 产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交 易 费 用,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1)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以 及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2)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以 及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公 司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对 金 融 负 债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不 扣 除 将 来 结 清 金 融 负 债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交 易 费 用 ;(2)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3) 不 属 于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与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的 累 计 摊 销 额 后 的 余 额 两 项 金 额 之 中 的 较 高 者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3.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公 司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了 转 入 方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继 续 确 认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并 将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公 司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1)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2)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按 照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2)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2)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之 和 4. 主 要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以 活 跃 市 场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第 4 页 共 119 页

场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中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初 始 取 得 或 源 生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金 融 负 债, 以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作 为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础 5.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和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期 末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根 据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算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短 期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与 其 现 值 相 差 很 小 的, 在 确 定 相 关 减 值 损 失 时, 不 对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或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该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或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按 照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且 预 期 下 降 趋 势 属 于 非 暂 时 性 时, 确 认 其 减 值 损 失, 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 七 )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1. 本 公 司, 以 及 合 并 范 围 内 除 沪 杭 甬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以 外 的 其 他 公 司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且 经 单 独 测 试 后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非 重 大 但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可 收 回 性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的 的 应 收 款 项 (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并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除 已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外 的 应 收 款 项 (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 根 据 以 前 年 度 相 同 客 户 对 象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的 实 际 损 失 率 为 基 础, 结 合 现 时 情 况 确 定 报 告 期 各 项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比 例 具 体 提 取 比 例 为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余 额 的 5% 备 用 金 和 除 省 交 工 集 团 外 的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对 于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 包 括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利 息 长 期 应 收 款 ) 等, 经 单 独 测 试 后 根 据 其 未 来 第 5 页 共 119 页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2. 沪 杭 甬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八 ) 存 货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房 地 产 企 业 存 货 包 括 在 开 发 经 营 过 程 中 为 出 售 或 耗 用 而 持 有 的 开 发 用 土 地 开 发 产 品 意 图 出 售 而 暂 时 出 租 的 开 发 产 品 周 转 房 库 存 材 料 库 存 设 备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以 及 在 开 发 过 程 中 的 开 发 成 本 其 他 企 业 存 货 包 括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成 品 或 商 品 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等 2. 企 业 取 得 存 货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量 外 购 存 货 的 成 本 即 为 该 存 货 的 采 购 成 本, 通 过 进 一 步 加 工 取 得 的 存 货 成 本 由 采 购 成 本 和 加 工 成 本 构 成 3. 存 货 发 出 的 核 算 方 法 : (1) 房 地 产 企 业 1) 发 出 材 料 设 备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2) 项 目 开 发 时, 开 发 用 土 地 按 开 发 产 品 占 地 面 积 计 算 分 摊 计 入 项 目 的 开 发 成 本 3) 发 出 开 发 产 品 按 建 筑 面 积 平 均 法 核 算 4) 意 图 出 售 而 暂 时 出 租 的 开 发 产 品 和 周 转 房 按 公 司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5) 如 果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早 于 有 关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的, 在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完 工 决 算 后, 按 有 关 开 发 项 目 的 实 际 开 发 成 本 计 入 有 关 开 发 项 目 的 开 发 成 本 ; 如 果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晚 于 有 关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的, 则 先 由 有 关 开 发 产 品 预 提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待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完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发 生 数 与 预 提 数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有 关 开 发 产 品 成 本 (2) 其 他 企 业 发 出 存 货 的 成 本 计 量 采 用 月 末 一 次 加 权 平 均 法 4.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核 算 方 法 : 以 工 程 项 目 为 核 算 对 象, 按 支 出 分 别 核 算 各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期 末,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根 据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的 营 业 收 入, 配 比 结 转 至 营 业 成 本 5.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货 采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按 照 单 个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产 成 品 商 品 和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直 接 用 于 出 售 的 商 品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 需 要 经 过 加 工 的 材 料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所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 资 产 第 6 页 共 119 页

负 债 表 日, 同 一 项 存 货 中 一 部 分 有 合 同 价 格 约 定 其 他 部 分 不 存 在 合 同 价 格 的, 分 别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并 与 其 对 应 的 成 本 进 行 比 较, 分 别 确 定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或 转 回 的 金 额 6.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为 永 续 盘 存 制 7.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周 转 材 料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进 行 摊 销 ( 九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 (1)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合 并 方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承 担 债 务 或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或 发 行 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在 购 买 日 按 照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各 项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作 为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3) 除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以 外 的 :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作 为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后 续 计 量 及 收 益 确 认 方 法 (1) 对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照 权 益 法 进 行 调 整 ; 对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 对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2)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价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应 当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除 取 得 投 资 时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或 对 价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外,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3)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与 投 资 企 业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投 资 企 业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并 据 以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第 7 页 共 119 页

3. 确 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依 据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相 关 的 重 要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需 要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投 资 方 一 致 同 意 的, 认 定 为 共 同 控 制 ;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的, 认 定 为 重 大 影 响 4.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测 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以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减 值 的, 按 照 类 似 投 资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提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 其 他 投 资, 当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时, 按 本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四 ( 十 五 ) 所 述 方 法 计 提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 十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包 括 已 出 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持 有 并 准 备 增 值 后 转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已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2.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3. 对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采 用 与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相 同 的 方 法 计 提 折 旧 或 进 行 摊 销 4. 以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迹 象 表 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按 本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四 ( 十 五 ) 所 述 方 法 计 提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减 值 准 备 ( 十 一 ) 固 定 资 产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特 征 的 有 形 资 产 :(1)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持 有 的 ;(2)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固 定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予 以 确 认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符 合 上 述 确 认 条 件 的,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 不 符 合 上 述 确 认 条 件 的,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固 定 资 产 的 初 始 计 量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1)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使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安 装 费 和 专 业 人 员 服 务 费 等 (2) 自 行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由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构 成 第 8 页 共 119 页

(3) 投 资 者 投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应 当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确 定,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4)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债 务 重 组 企 业 合 并 和 融 资 租 赁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分 别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7 号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2 号 债 务 重 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0 号 企 业 合 并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1 号 租 赁 确 定 3.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及 折 旧 计 提 方 法 公 路 及 构 筑 物 ( 不 含 沪 杭 甬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 采 用 车 流 量 法 计 提 折 旧, 不 预 留 残 值 杭 徽 公 司 2006 年 收 购 的 02 省 道 汪 家 埠 至 徐 家 坞 段 一 级 公 路 在 预 计 剩 余 营 运 年 限 13 年 内 按 直 线 法 计 提 折 旧, 年 折 旧 率 为 7.69%, 不 预 留 残 值 2005 年 之 前 投 入 营 运 的 高 速 公 路 公 司 从 全 线 投 入 使 用 起 第 1 年 折 旧 率 为 2%, 以 后 每 年 递 增 0.09195%, 第 30 年 折 旧 率 为 4.66667%,30 年 的 折 旧 率 合 计 为 100% 自 2005 年 之 后 投 入 营 运 的 高 速 公 路 从 全 线 投 入 使 用 起 第 1 年 折 旧 率 为 2%, 以 后 每 年 递 增 0.1666667%, 第 25 年 的 折 旧 率 为 6%,25 年 的 折 旧 率 合 计 为 100%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分 类 计 提,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确 定 折 旧 率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 年 )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年 折 旧 率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8-50 0%-5% 1.94-12.00 专 用 设 备 5-30 0%-5% 3.33-20.00 机 器 设 备 5-20 3%-7% 4.65-19.40 通 用 设 备 3-25 0%-5% 4.00-33.00 运 输 工 具 3-14 1%-5% 6.86-31.67 [ 注 ] 省 海 运 集 团 建 造 和 购 买 的 新 船 折 旧 年 限 为 14 年 ; 购 买 的 二 手 船 折 旧 年 限 为 8-10 年, 如 购 入 时 按 强 制 报 废 年 限 计 算 的 剩 余 使 用 年 限 已 不 足 的, 其 折 旧 年 限 以 该 剩 余 使 用 年 限 确 定 ; 其 他 运 输 工 具 折 旧 年 限 为 4-10 年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固 定 资 产 装 修 费 用, 在 两 次 装 修 期 间 与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单 独 计 提 折 旧 4. 因 开 工 不 足 自 然 灾 害 等 导 致 连 续 3 个 月 停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为 闲 置 固 定 资 产 ( 季 节 性 停 用 除 外 ) 闲 置 固 定 资 产 采 用 和 其 他 同 类 别 固 定 资 产 一 致 的 折 旧 方 法 5.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提 取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迹 象 表 明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按 本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四 ( 十 五 ) 所 述 方 法 计 第 9 页 共 119 页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十 二 ) 在 建 工 程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在 建 工 程 同 时 满 足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予 以 确 认 在 建 工 程 按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量 2.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按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的, 先 按 估 计 价 值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暂 估 价 值, 但 不 再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3.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迹 象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发 生 减 值 的, 按 本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四 ( 十 五 ) 所 述 方 法 计 提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 十 三 ) 无 形 资 产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沪 杭 甬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的 公 路 经 营 权, 以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交 易 席 位 费 专 利 权 及 非 专 利 技 术 等 1. 无 形 资 产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外 购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以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吸 收 合 并 方 式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被 合 并 方 的 账 面 价 值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 以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吸 收 合 并 方 式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2.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根 据 无 形 资 产 的 合 同 性 权 利 或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同 行 业 情 况 历 史 经 验 相 关 专 家 论 证 等 综 合 因 素 判 断, 能 合 理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作 为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 无 法 合 理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时 通 常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1) 运 用 该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通 常 的 寿 命 周 期 可 获 得 的 类 似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信 息 ;(2) 技 术 工 艺 等 方 面 的 现 阶 段 情 况 及 对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的 估 计 ;(3) 以 该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市 场 需 求 情 况 ;(4) 现 在 或 潜 在 的 竞 争 者 预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5) 为 维 持 该 资 产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能 力 的 预 期 维 护 支 出, 以 及 公 司 预 计 支 付 有 关 支 出 的 能 力 ;(6) 对 该 资 产 控 制 期 限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或 类 似 限 制, 如 特 许 使 用 期 租 赁 期 等 ;(7) 与 公 司 持 有 其 他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关 联 性 等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按 照 与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预 期 实 现 方 式 系 统 合 理 地 摊 销, 无 法 可 靠 确 定 预 期 实 现 方 式 的, 采 用 直 线 法 摊 销 具 体 年 限 如 下 : 第 10 页 共 119 页

项 目 摊 销 方 法 摊 销 年 限 ( 年 ) 公 路 经 营 权 直 线 法 30 土 地 使 用 权 矿 山 开 采 权 直 线 法 可 使 用 年 限 交 易 席 位 费 直 线 法 10 软 件 使 用 权 直 线 法 5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但 每 年 均 对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并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3.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检 查 无 形 资 产 预 计 给 公 司 带 来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按 本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四 ( 十 五 ) 所 述 方 法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4.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支 出, 区 分 为 研 究 阶 段 支 出 和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为 获 取 新 的 技 术 和 知 识 等 进 行 的 有 计 划 的 调 查 阶 段, 应 确 定 为 研 究 阶 段, 该 阶 段 具 有 计 划 性 和 探 索 性 等 特 点 ; 在 进 行 商 业 性 生 产 或 使 用 前, 将 研 究 成 果 或 其 他 知 识 应 用 于 某 项 计 划 或 设 计, 以 生 产 出 新 的 或 具 有 实 质 性 改 进 的 材 料 装 置 产 品 等 阶 段, 应 确 定 为 开 发 阶 段, 该 阶 段 具 有 针 对 性 和 形 成 成 果 的 可 能 性 较 大 等 特 点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1)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2)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3)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可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4)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5)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十 四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核 算 方 法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实 际 支 出 入 账,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其 中 : 预 付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租 金, 按 租 赁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平 均 摊 销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按 剩 余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限 平 均 摊 销 ( 十 五 ) 资 产 减 值 本 项 会 计 政 策 系 指 除 存 货 采 用 公 允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以 及 金 融 资 产 以 外 的 其 他 主 要 资 产 的 减 值 第 11 页 共 119 页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减 值 损 失 是 根 据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按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进 行 确 定 其 他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如 果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计 量 结 果 表 明, 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差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2.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商 誉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等 长 期 非 金 融 资 产 对 于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等 长 期 非 金 融 资 产, 公 司 于 每 期 末 判 断 相 关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 因 企 业 合 并 所 形 成 的 商 誉 和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每 年 都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有 迹 象 表 明 一 项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以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为 基 础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单 项 资 产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该 单 项 资 产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单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其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之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以 上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抵 减, 作 为 各 单 项 资 产 ( 包 括 商 誉 ) 的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各 单 项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减 值 资 产 的 折 旧 或 者 摊 销 费 用 在 未 来 期 间 作 相 应 调 整, 以 使 该 资 产 在 剩 余 使 用 寿 命 内, 系 统 地 分 摊 调 整 后 的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扣 除 预 计 净 残 值 ) 3. 上 述 资 产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 十 六 ) 借 款 费 用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 公 司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其 他 借 款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是 指 需 要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和 存 货 等 资 产 第 12 页 共 119 页

2.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期 间 (1) 当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开 始 资 本 化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2) 暂 停 资 本 化 : 若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并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 中 断 期 间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3) 停 止 资 本 化 : 当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借 款 费 用 停 止 资 本 化 3.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金 额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的,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 包 括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确 定 的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的, 根 据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利 息 资 本 化 金 额 不 超 过 当 期 相 关 借 款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金 额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汇 兑 差 额,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予 以 资 本 化 专 门 借 款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在 所 购 建 或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前 发 生 的, 予 以 资 本 化 ; 在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后 发 生 的,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一 般 借 款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七 ) 职 工 薪 酬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按 规 定 参 加 由 政 府 机 构 设 立 的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相 应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在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或 为 鼓 励 职 工 自 愿 接 受 裁 减 而 提 出 给 予 补 偿 的 建 议, 如 果 已 经 制 定 正 式 的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提 出 自 愿 裁 减 建 议 并 即 将 实 施, 同 时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的, 确 认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补 偿 产 生 的 预 计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职 工 内 部 退 休 计 划 采 用 上 述 辞 退 福 利 相 同 的 原 则 处 理 将 自 职 工 停 止 提 供 服 务 日 至 正 常 退 休 日 的 期 间 拟 支 付 的 内 退 人 员 工 资 和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等, 在 符 合 预 计 负 债 确 认 条 件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辞 退 福 利 ) 第 13 页 共 119 页

( 十 八 ) 预 计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当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将 其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 1. 该 义 务 是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 2. 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 3.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预 计 负 债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并 综 合 考 虑 与 或 有 事 项 有 关 的 风 险 不 确 定 性 和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等 因 素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该 账 面 价 值 不 能 反 映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的, 按 照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对 该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十 九 ) 维 修 基 金 和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维 修 基 金 根 据 开 发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有 关 规 定, 维 修 基 金 在 开 发 产 品 销 售 ( 预 售 ) 时, 向 购 房 人 收 取 或 由 公 司 计 提 计 入 有 关 开 发 产 品 的 开 发 成 本, 并 统 一 上 缴 维 修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2. 质 量 保 证 金 质 量 保 证 金 根 据 施 工 合 同 规 定 从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款 中 预 留 在 开 发 产 品 保 修 期 内 发 生 的 维 修 费, 冲 减 质 量 保 证 金 ; 在 开 发 产 品 约 定 的 保 修 期 届 满, 将 质 量 保 证 金 余 额 退 还 施 工 单 位 ( 二 十 )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1. 通 行 费 收 入 在 车 辆 过 境 且 实 际 收 到 通 行 费 或 取 得 了 收 款 的 证 据 时,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的 实 现 2. 销 售 商 品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1) 公 司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买 方 ;(2)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3)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4)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5)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3. 提 供 劳 务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 同 时 满 足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交 易 中 已 发 生 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占 估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确 定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第 14 页 共 119 页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4.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在 开 发 产 品 已 经 完 工 并 验 收 合 格, 签 订 了 销 售 合 同 并 履 行 了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在 同 时 满 足 开 发 产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买 方, 公 司 不 再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和 对 已 售 出 的 开 发 产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的 实 现 出 售 自 用 房 屋 : 自 用 房 屋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买 方, 公 司 不 再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和 对 已 售 出 的 开 发 产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的 实 现 5. 证 券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1) 代 买 卖 证 券 手 续 费 收 入, 在 代 买 卖 证 券 交 易 日 确 认 收 入 (2) 代 兑 付 债 券 手 续 费 收 入, 在 代 兑 付 债 券 业 务 提 供 的 相 关 服 务 完 成 时 确 认 收 入 (3) 代 保 管 证 券 手 续 费 收 入, 在 代 保 管 服 务 完 成 时 确 认 收 入 (4)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手 续 费 在 与 客 户 办 理 买 卖 期 货 合 约 款 项 清 算 时 确 认 收 入 6.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在 同 时 满 足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的 收 入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确 定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金 额 : 利 息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他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使 用 费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 算 确 定 7.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根 据 相 关 合 同 协 议 的 约 定,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企 业, 与 收 入 相 关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的 实 现 ( 二 十 一 ) 建 造 合 同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根 据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合 同 收 入 和 合 同 费 用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若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收 回 的, 合 同 收 入 根 据 能 够 收 回 的 实 际 合 同 成 本 予 以 确 认, 合 同 成 本 在 其 发 生 的 当 期 确 认 为 合 同 费 用 ; 若 合 同 成 本 不 可 能 收 回 的, 在 发 生 时 立 即 确 认 为 合 同 费 用, 不 确 认 合 同 收 入 第 15 页 共 119 页

2. 固 定 造 价 合 同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表 明 其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 合 同 总 收 入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清 楚 地 区 分 和 可 靠 地 计 量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和 为 完 成 合 同 尚 需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成 本 加 成 合 同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表 明 其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清 楚 地 区 分 和 可 靠 地 计 量 3. 确 定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的 方 法 为 已 经 完 成 的 合 同 工 作 量 占 合 同 预 计 总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4.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合 同 预 计 总 成 本 超 过 合 同 总 收 入 的, 将 预 计 损 失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执 行 中 的 建 造 合 同,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待 执 行 的 亏 损 合 同, 按 其 差 额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 二 十 二 ) 政 府 补 助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政 府 补 助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两 个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1) 能 够 满 足 政 府 补 助 所 附 条 件 ;(2) 能 够 收 到 政 府 补 助 2.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金 额 计 量 ; 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取 得 的, 按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3. 政 府 补 助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企 业 取 得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企 业 取 得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1)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二 十 三 ) 租 赁 业 务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租 赁 的 分 类 : 租 赁 分 为 融 资 租 赁 和 经 营 租 赁 符 合 下 列 一 项 或 数 项 标 准 的, 认 定 为 融 资 租 赁 : (1) 在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承 租 人 ; (2) 承 租 人 有 购 买 租 赁 资 产 的 选 择 权, 所 订 立 的 购 买 价 款 预 计 将 远 低 于 行 使 选 择 权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因 而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就 可 以 合 理 确 定 承 租 人 将 会 行 使 这 种 选 择 权 ; (3) 即 使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不 转 移, 但 租 赁 期 占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大 部 分 ; (4)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几 乎 相 当 于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 出 租 人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的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现 值, 几 乎 相 当 于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 (5) 租 赁 资 产 性 质 特 殊, 如 果 不 作 较 大 改 造, 只 有 承 租 人 才 能 使 用 不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认 定 为 经 营 租 赁 2. 经 营 租 赁 的 会 计 处 理 第 16 页 共 119 页

出 租 人 :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按 照 直 线 法 将 收 取 的 租 金 确 认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承 租 人 :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按 照 直 线 法 将 租 金 支 出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融 资 租 赁 的 会 计 处 理 出 租 人 : 在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本 公 司 按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与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同 时 记 录 未 担 保 余 值 ; 将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及 未 担 保 余 值 之 和 与 其 现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确 认 当 期 的 融 资 收 入 承 租 人 : 在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本 公 司 将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将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作 为 长 期 应 付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其 差 额 作 为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租 入 资 产 价 值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确 认 当 期 的 融 资 费 用 本 公 司 采 用 与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租 赁 资 产 折 旧 ( 二 十 四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 未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确 认 的 项 目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该 计 税 基 础 与 其 账 面 数 之 间 的 差 额 ),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2.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确 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未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3.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转 回 减 记 的 金 额 ( 二 十 五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母 公 司 将 其 控 制 的 所 有 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以 母 公 司 和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按 照 权 益 法 调 整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由 母 公 司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 二 十 六 ) 公 司 年 金 计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重 大 变 化 本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系 根 据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精 第 17 页 共 119 页

神 制 定,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企 业 年 金 的 资 金 来 源 (1) 企 业 缴 费 : 每 年 缴 费 额 度 按 不 超 过 本 企 业 上 年 度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12 以 内 计 提 其 中 5% 的 部 分 从 企 业 管 理 费 用 中 列 支, 其 余 部 分 在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允 许 的 其 他 渠 道 列 支, 条 件 允 许 的 企 业, 账 户 设 立 初 期, 可 从 结 余 工 资 中 提 取 部 分 资 金, 作 为 工 龄 补 偿 等, 一 次 性 分 配 至 职 工 个 人 账 户 (2) 个 人 缴 费 : 每 年 缴 费 额 度 按 该 职 工 上 年 度 工 资 总 额 的 1/120 至 1/12 之 间 自 愿 缴 纳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由 企 业 从 职 工 本 人 工 资 中 代 扣 2. 企 业 年 金 的 分 配 个 人 缴 费 及 其 投 资 收 益 全 部 归 属 受 益 人 本 人 ; 企 业 缴 费 部 分, 按 个 人 上 年 度 工 资 按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缴 纳 的 部 分 及 其 投 资 收 益 分 配 至 个 人 账 户, 其 余 部 分 及 其 投 资 收 益 计 入 企 业 公 共 账 户 3. 职 工 当 年 企 业 年 金 = 个 人 缴 费 + 企 业 缴 费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部 分 + 存 款 利 息 + 基 金 投 资 净 收 益 4. 企 业 公 共 账 户 的 处 理 企 业 公 共 账 户 的 分 配 按 照 职 工 岗 位 职 级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要 素 综 合 确 定, 作 为 职 工 长 效 激 励 的 途 径 之 一 五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以 及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说 明 ( 一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说 明 本 期 公 司 无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事 项 ( 二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说 明 本 期 公 司 无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事 项 ( 三 ) 重 要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说 明 本 期 公 司 无 重 要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事 项 六 税 ( 费 ) 项 ( 一 ) 增 值 税 按 3% 6% 13% 或 17% 的 税 率 计 缴 ; 出 口 货 物 享 受 免 抵 退 税 政 策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税 (2009) 第 163 号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其 他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补 充 的 通 知, 对 采 用 旋 窑 法 工 艺 生 产 的 水 泥 ( 包 括 水 泥 熟 料 ) 或 者 外 购 水 泥 熟 料 采 用 研 磨 工 艺 生 产 的 水 泥, 水 泥 生 产 原 料 中 掺 兑 废 渣 比 例 不 低 于 30% 的, 享 受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本 公 司 下 属 公 第 18 页 共 119 页

司 黑 龙 江 省 宾 州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享 受 上 述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软 件 产 品 销 售,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财 税 (2000)25 号 关 于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自 行 开 发 生 产 的 软 件 产 品, 按 17% 的 法 定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后, 对 其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本 公 司 下 属 浙 江 金 基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享 受 上 述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 二 ) 营 业 税 按 3% 或 5% 的 税 率 计 缴 ( 三 ) 土 地 增 值 税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出 售 普 通 标 准 住 宅 增 值 额,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之 和 20% 的, 免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 增 值 额 超 过 20% 的, 按 税 法 规 定 的 税 率, 即 按 增 值 额 与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比 率, 实 行 四 级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30%-60%) 计 缴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税 发 [2004]100 号 文 和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所 在 地 地 方 税 务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按 照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和 预 收 房 款 的 一 定 比 例 计 提 和 预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待 项 目 符 合 清 算 条 件 后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清 算 ( 四 ) 资 源 税 按 矿 山 石 灰 石 产 量 每 吨 2 元 计 缴 ( 五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按 应 交 流 转 税 税 额 1% 5% 或 7% 计 缴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沪 杭 甬 公 司 不 需 计 缴 ( 六 ) 教 育 费 附 加 按 应 交 流 转 税 税 额 的 3% 计 缴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沪 杭 甬 公 司 不 需 计 缴 ( 七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按 应 交 流 转 税 税 额 的 1% 2% 计 缴 或 不 需 计 缴 ( 八 ) 房 产 税 从 价 计 征 的, 按 房 产 原 值 一 次 减 除 30% 后 余 值 的 1.2% 计 缴 ; 从 租 计 征 的, 按 租 金 收 入 的 12% 计 缴 ( 九 ) 企 业 所 得 税 本 公 司 下 属 公 司 浙 江 金 基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省 海 运 集 团 舟 山 五 洲 船 舶 修 造 有 限 公 司 经 浙 江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享 受 15% 的 优 惠 税 率 ; 本 公 司 下 属 公 司 温 州 海 丰 船 员 信 息 交 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系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按 20% 的 税 率 计 缴,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同 意 2009 年 度 以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计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应 税 收 入 的 10% 计 算 应 纳 税 第 19 页 共 119 页

所 得 额 ; 本 公 司 下 属 公 司 浙 江 浙 海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条 件,2009 年 度 按 20% 税 率 计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 本 公 司 下 属 公 司 浙 江 省 交 通 物 资 公 司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同 意,2009 年 度 按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计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税 所 得 率 为 10%; 其 他 纳 税 主 体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以 25% 的 税 率 计 缴 七 企 业 合 并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本 节 所 列 数 据 除 非 特 别 注 明,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万 元 ( 一 ) 本 年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 表 决 权 比 例 % 注 册 资 本 投 资 额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审 计 意 见 1 省 海 运 集 团 100.00 100.00 16,000.00 16,000.00 2 1 1 2 浙 江 省 海 运 集 团 台 州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51.00 51.00 14,000.00 3,530.79 3 1 1 3 浙 江 省 海 运 集 团 舟 山 五 洲 船 舶 修 造 有 限 公 司 [ 注 3] 48.10 80.00 5,000.00 4,000.00 3 1 2 4 浙 江 省 交 通 物 资 公 司 100.00 100.00 486.00 3,386.16 3 1 3 5 浙 江 省 温 溪 海 运 公 司 100.00 100.00 196.00 165.05 3 1 3 6 浙 江 省 海 运 集 团 浙 海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38.50 38.50 13,000.00 13,213.75 3 1 1 7 黑 龙 江 省 宾 州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00 5,000.00 5,000.00 4 1 1 8 浙 江 浙 海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4 1 1 9 浙 江 浙 海 船 员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00 50.00 50.00 4 1 1 10 浙 江 省 钱 江 船 舶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00 5,000.00 6,200.00 4 1 1 11 浙 江 省 海 运 集 团 温 州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51.00 51.00 18,000.00 6.690.34 3 1 1 12 温 州 海 丰 船 员 信 息 交 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51.00 51.00 30.00 15.30 4 1 4 13 温 州 海 岳 混 凝 土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 注 7] 51.00 51.00 1,000.00 510.00 4 1 1 14 温 州 海 顺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60.00 60.00 200.00 120.00 4 1 1 15 温 州 海 运 船 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00 30.00 30.00 4 1 1 16 温 州 海 运 船 舶 物 资 供 应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00 103.00 103.00 4 1 1 17 省 交 工 集 团 100.00 100.00 30,000.00 34,167.41 2 1 1 18 浙 江 交 工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注 4] 33.13 33.13 10,100.00 3,346.13 3 1 1 19 浙 江 天 久 岩 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80.00 80.00 300.00 165.70 4 1 1 第 20 页 共 119 页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 表 决 权 比 例 % 注 册 资 本 投 资 额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审 计 意 见 20 浙 江 交 通 镇 海 物 资 公 司 100.00 100.00 271.00 271.00 4 1 1 21 宁 波 市 镇 海 宏 途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51.00 51.00 300.00 153.00 4 1 1 22 浙 江 省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集 团 第 三 交 通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注 4] 55.00 55.00 8,000.00 4,400.00 3 1 1 23 浙 江 省 宏 途 交 通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注 4] 33.13 33.13 9,000.00 2,981.70 3 1 1 24 浙 江 金 筑 交 通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注 4] 100.00 100.00 9,500.00 9,500.00 3 1 1 25 浙 江 顺 畅 高 等 级 公 路 养 护 有 限 公 司 [ 注 4] 72.00 72.00 1,000.00 778.98 3 1 1 26 浙 江 交 工 高 等 级 公 路 养 护 有 限 公 司 [ 注 4] 55.00 55.00 1,000.00 550.00 3 1 1 27 德 清 县 莫 干 山 剑 泉 山 庄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00 50.00 50.00 3 1 2 28 浙 江 中 基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注 4] 75.00 75.00 500.00 175.00 3 1 2 29 交 通 实 业 公 司 100.00 100.00 20,000.00 24,500.00 2 1 1 30 浙 江 大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 注 5] 100.00 100.00 14,000.00 35,938.19 3 1 1 31 浙 江 金 世 界 百 货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00 200.00 200.00 4 1 1 32 浙 江 金 基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注 5] 80.00 80.00 500.00 504.69 3 1 1 33 浙 江 恒 通 商 业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00 1,000.00 1,000.00 3 1 1 34 浙 江 浙 元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00 500.00 500.00 3 1 1 35 金 基 置 业 公 司 [ 注 3] 100.00 100.00 20,000.00 20,000.00 2 1 1 36 临 安 浙 远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注 8] 100.00 100.00 3,745.00 15,145.04 3 1 1 37 临 安 金 基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90.00 90.00 14,000.00 12,600.00 3 1 1 38 杭 州 千 岛 湖 远 洋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注 8] 100.00 100.00 3,128.20 19,447.83 3 1 1 39 杭 州 千 岛 湖 浙 远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注 8] 100.00 100.00 2,683.00 31,515.65 3 1 1 40 龙 游 浙 远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注 8] 100.00 100.00 1,000.00 4,577.83 3 1 2 41 常 山 浙 远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注 8] 100.00 100.00 3,000.00 5,760.45 3 1 1 42 沪 杭 甬 公 司 56.01 56.01 434,311.45 533,313.66 2 1 1 43 浙 江 上 三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注 6] 73.265 73.265 240,000.00 188,299.51 3 1 1 50 浙 商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注 6] 70.4615 70.4615 212,000.00 117,351.54 4 2 1 51 浙 江 天 马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注 6] 100.00 100.00 10,000.00 13,600.00 5 2 1 44 浙 江 高 速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注 6] 51.00 51.00 12,000.00 4,692.00 3 1 1 45 浙 江 高 速 公 路 清 障 施 救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注 6] 85.00 85.00 800.00 680.00 4 1 1 46 浙 江 高 速 广 告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0.00 70.00 350.00 1,136.29 4 1 1 第 21 页 共 119 页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 表 决 权 比 例 % 注 册 资 本 投 资 额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审 计 意 见 47 杭 州 路 通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51.00 51.00 300.00 153.00 4 1 1 48 浙 江 嘉 兴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注 6] 99.9995 99.9995 185,920.00 243,231.35 3 1 1 49 浙 江 余 杭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1.00 51.00 7,522.30 9,533.82 3 1 1 52 台 州 甬 台 温 公 司 75.00 75.00 80,000.00 60,000.00 2 1 1 53 宁 波 甬 台 温 公 司 75.00 75.00 122,000.00 91,500.00 2 1 1 54 温 州 甬 台 温 公 司 66.00 66.00 100,000.00 176,220.00 2 1 1 55 金 丽 温 公 司 85.97 85.97 420,000.00 398,419.00 2 1 1 56 黄 衢 南 公 司 80.00 80.00 100,000.00 181,258.00 2 1 1 57 杭 徽 公 司 80.614 80.614 181,228.00 146,095.60 2 1 1 58 申 嘉 湖 杭 公 司 62.00 62.00 10,000.00 244,124.01 2 1 1 59 申 苏 浙 皖 公 司 100.00 100.00 8,000.00 188,979.33 2 1 1 60 台 金 公 司 60.00 60.00 30,000.00 140,123.75 2 1 1 61 临 海 市 金 色 洛 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00 500.00 500.00 3 1 1 62 舟 山 大 陆 连 岛 公 司 51.00 51.00 360,669.00 210,711.00 2 1 1 63 金 华 甬 金 公 司 [ 注 3] 78.13 88.45 80,000.00 92,140.00 2 1 1 64 龙 丽 丽 龙 公 司 80.00 80.00 150,000.00 324,101.29 2 1 3 65 科 技 咨 询 公 司 70.00 70.00 1,000.00 700.00 2 1 2 66 浙 北 公 司 100.00 100.00 3,000.00 3,000.00 2 1 1 67 浙 西 公 司 100.00 100.00 3,000.00 3,000.00 2 1 1 68 杭 州 金 基 公 司 [ 注 3] 56.6943 65.26 5,000.00 4,548.40 2 1 1 [ 注 1] 企 业 类 型 :1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2 境 内 金 融 子 企 业,3 境 外 子 企 业,4 事 业 单 位,5 基 建 单 位 [ 注 2] 审 计 意 见 :0 未 经 审 计,1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2 带 强 调 事 项 段 的 无 保 留 意 见,3 保 留 意 见,4 否 定 意 见,5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 注 3] 持 股 比 例 指 上 一 级 公 司 持 有 其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比 例 ; 表 决 权 比 例 指 上 一 级 公 司 拥 有 对 其 子 公 司 的 表 决 权 比 例 省 海 运 集 团 投 资 浙 江 省 海 运 集 团 舟 山 五 洲 船 舶 修 造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舟 山 五 洲 船 舶 公 司 )1,000 万 元, 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20%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20% 表 决 权 ; 通 过 浙 江 省 海 运 集 团 台 州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台 州 海 运 公 司 ) 投 资 舟 山 五 洲 船 舶 公 司 1,000 万 元,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第 22 页 共 119 页

10.20%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20% 表 决 权 ; 通 过 浙 江 省 海 运 集 团 浙 海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浙 海 海 运 公 司 ) 投 资 舟 山 五 洲 船 舶 公 司 1,000 万 元,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7.70%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20% 表 决 权 ; 通 过 浙 江 省 海 运 集 团 温 州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温 州 海 运 公 司 ) 投 资 舟 山 五 洲 船 舶 公 司 1,000 万 元,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10.20%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20% 表 决 权 省 海 运 集 团 累 计 持 有 舟 山 五 洲 船 舶 公 司 48.10% 股 权, 累 计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80% 表 决 权 本 公 司 投 资 金 基 置 业 公 司 18,000 万 元, 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90%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90% 表 决 权 ; 通 过 交 通 实 业 公 司 投 资 金 基 置 业 公 司 2,000 万 元,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10%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10% 表 决 权 本 公 司 累 计 持 有 金 基 置 业 公 司 100% 股 权, 累 计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100% 表 决 权 金 基 置 业 公 司 投 资 临 安 金 基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临 安 金 基 公 司 )12,600 万 元, 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90%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90% 表 决 权 ; 通 过 交 通 实 业 公 司 投 资 临 安 金 基 公 司 1,400 万 元,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10%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10% 表 决 权 金 基 置 业 公 司 累 计 持 有 临 安 金 基 公 司 100% 股 权, 累 计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100% 表 决 权 本 公 司 投 资 金 华 甬 金 公 司 64,000 万 元, 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65%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65% 表 决 权 ; 通 过 沪 杭 甬 公 司 投 资 28,140 万 元,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13.13%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23.45% 表 决 权 本 公 司 累 计 持 有 金 华 甬 金 公 司 78.13% 股 权, 累 计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88.45% 表 决 权 本 公 司 通 过 金 基 置 业 公 司 投 资 杭 州 金 基 公 司 1,763.32 万 元,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35.31%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35.31% 表 决 权 ; 通 过 宁 波 甬 台 温 公 司 投 资 杭 州 金 基 公 司 1,114.03 万 元,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8.985%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11.98% 表 决 权 ; 通 过 台 州 甬 台 温 公 司 投 资 杭 州 金 基 公 司 557.02 万 元,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4.4925%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5.99% 表 决 权 ; 通 过 温 州 甬 台 温 公 司 投 资 杭 州 金 基 公 司 1,114.03 万 元,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7.9068% 股 权,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11.98% 表 决 权 本 公 司 累 计 持 有 杭 州 金 基 公 司 56.6943% 股 权, 累 计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65.26% 表 决 权 [ 注 4] 浙 江 交 工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省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集 团 第 三 交 通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金 筑 交 通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顺 畅 高 等 级 公 路 养 护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交 工 高 等 级 公 路 养 护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中 基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均 系 省 交 工 集 团 之 子 公 司, 以 下 分 别 简 称 交 工 路 桥 公 司 省 交 工 集 团 第 三 公 司 金 筑 建 设 公 司 顺 畅 养 护 公 司 交 工 养 护 公 司 中 基 建 设 管 理 公 司 [ 注 5] 浙 江 大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金 基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均 系 交 通 实 业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以 下 分 别 简 称 浙 江 大 酒 店 金 基 电 子 公 司 [ 注 6] 浙 江 上 三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高 速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高 速 公 路 清 障 施 救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嘉 兴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均 系 沪 杭 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以 下 分 别 简 称 上 三 公 司 高 速 发 展 公 司 高 速 清 障 公 司 嘉 兴 公 司 浙 商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上 三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第 23 页 共 119 页

以 下 简 称 浙 商 证 券 浙 江 天 马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系 浙 商 证 券 之 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天 马 期 货 [ 注 7] 温 州 海 岳 混 凝 土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系 温 州 海 运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以 下 海 岳 混 凝 土 公 司 [ 注 8] 临 安 浙 远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千 岛 湖 远 洋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千 岛 湖 浙 远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龙 游 浙 远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常 山 浙 远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均 系 金 基 置 业 子 公 司, 以 下 分 别 简 称 临 安 浙 远 公 司 千 岛 湖 远 洋 公 司 千 岛 湖 浙 远 公 司 龙 游 浙 远 公 司 常 山 浙 远 公 司 ( 二 ) 本 期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的 变 更 及 理 由 1. 报 告 期 由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而 增 加 子 公 司 的 情 况 说 明 (1) 根 据 交 工 路 桥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交 工 路 桥 公 司 与 江 西 省 天 久 地 矿 建 设 工 程 院 吴 美 仁 李 长 林 分 别 于 2009 年 5 月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交 工 路 桥 公 司 以 90.70 万 元 受 让 上 述 三 方 合 计 持 有 的 浙 江 天 久 岩 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天 久 岩 土 公 司 )55% 股 权 交 工 路 桥 公 司 已 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90.70 万 元, 天 久 岩 土 公 司 于 2009 年 6 月 16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交 工 路 桥 公 司 已 拥 有 该 公 司 的 实 质 控 制 权 为 便 于 核 算, 将 2009 年 5 月 31 日 确 定 为 购 买 日, 自 2009 年 6 月 1 日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此 外 省 交 工 集 团 原 持 有 天 久 岩 土 公 司 25% 股 权,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省 交 工 集 团 及 交 工 路 桥 公 司 合 计 持 有 天 久 岩 土 公 司 80% 的 股 权 天 久 岩 土 公 司 相 关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项 目 2009 年 5 月 31 日 ( 购 买 日 ) 2008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价 值 公 允 价 值 账 面 价 值 公 允 价 值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195.58 192.83 204.48 204.48 各 项 可 辨 认 负 债 27.93 27.93 1.56 1.56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167.65 164.90 202.92 202.92 ( 续 ) 项 目 2009 年 6-12 月 ( 购 买 日 至 期 末 ) 收 入 67.52 净 利 润 15.58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73.05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6.45 (2) 购 买 日 的 确 定 依 据 收 购 天 久 岩 土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款 合 计 90.70 万 元, 交 工 路 桥 公 司 已 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 全 部 支 第 24 页 共 119 页

付 ; 天 久 岩 土 公 司 新 的 董 事 会 于 2009 年 4 月 10 日 成 立, 在 新 一 届 董 事 会 中 交 工 路 桥 公 司 派 出 董 事 已 占 多 数, 天 久 岩 土 公 司 于 2009 年 6 月 16 日 办 妥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交 工 路 桥 公 司 在 2009 年 6 月 末 已 拥 有 对 该 公 司 的 实 质 控 制 权 为 便 于 核 算, 根 据 重 要 性 原 则, 交 工 路 桥 公 司 确 定 上 述 股 权 的 购 买 日 为 2009 年 5 月 31 日 (3) 商 誉 ( 负 商 誉 ) 的 金 额 及 确 定 方 法 因 购 买 价 格 系 根 据 天 久 岩 土 公 司 在 购 买 日 的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按 购 买 股 权 比 例 计 算 的 份 额 确 定, 故 不 存 在 商 誉 (4) 合 并 成 本 的 构 成 及 其 账 面 价 值 公 允 价 值 说 明 因 系 用 货 币 资 金 购 买, 合 并 成 本 即 为 货 币 资 金 的 账 面 价 值 90.70 万 元 (5) 相 关 交 易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的 说 明 浙 江 华 夏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以 2009 年 2 月 28 日 为 基 准 日 对 天 久 岩 土 公 司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价 值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出 具 了 浙 华 资 评 报 字 (2009) 第 041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是 以 该 评 估 后 股 东 权 益 1,649,041.51 元 为 基 础, 按 股 权 转 让 比 例 协 商 确 定 2. 报 告 期 以 其 他 方 式 增 加 子 公 司 的 情 况 说 明 (1)2009 年 1 月, 浙 海 海 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浙 海 海 运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5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省 海 运 集 团 委 派 3 人, 自 然 人 股 东 委 派 2 人 上 述 变 更 导 致 省 海 运 集 团 对 其 拥 有 实 质 控 制 权, 故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浙 海 海 运 公 司 子 公 司 黑 龙 江 省 宾 州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宾 州 水 泥 公 司 ) 浙 江 浙 海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浙 海 船 员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省 钱 江 船 舶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钱 江 船 舶 公 司 ) 亦 因 此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2) 本 期 交 通 实 业 公 司 出 资 500 万 元, 设 立 浙 江 浙 元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占 其 注 册 资 本 的 100%, 拥 有 对 其 实 质 控 制 权, 故 从 该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截 至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浙 江 浙 元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净 资 产 为 4,758,525.51 元, 成 立 之 日 至 期 末 净 利 润 -241,474.49 元 ( 三 ) 股 权 比 例 超 过 半 数 但 未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原 因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表 决 权 比 例 % 注 册 资 本 ( 元 ) 投 资 额 ( 元 ) 级 次 未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原 因 1 浙 江 杭 金 衢 石 油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54.00 5,000,000.00 3,140,000.00 2 [ 注 1] 2 台 州 市 新 开 源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51.00 50,000,000.00 25,500,000.00 4 [ 注 2] 3 台 州 兴 海 汽 车 出 租 有 限 公 司 98.00 1,000,000.00 1,000,000.00 4 [ 注 3] 第 25 页 共 119 页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表 决 权 比 例 % 注 册 资 本 ( 元 ) 投 资 额 ( 元 ) 级 次 未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原 因 4 台 州 兴 海 船 员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90.00 500,000.00 450,000.00 4 [ 注 4] 5 青 田 县 温 溪 通 达 船 务 有 限 公 司 70.00 500,000.00 350,000.00 4 [ 注 5] 6 浙 江 宏 途 混 凝 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55.00 10,000,000.00 5,500,000.00 3 [ 注 6] 7 浙 江 物 产 瑞 丰 物 资 有 限 公 司 55.00 50,000,000.00 50,000,000.00 3 [ 注 7] [ 注 1] 浙 江 杭 金 衢 石 油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由 中 国 石 化 浙 江 分 公 司 全 面 负 责 经 营 管 理, 本 公 司 对 其 无 实 际 控 制 权, 也 无 重 大 影 响 详 见 本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十 六 ( 六 )2 之 说 明 [ 注 2] 台 州 海 运 公 司 持 有 台 州 市 新 开 源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51% 股 权, 由 于 台 州 市 新 开 源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经 营 人 员 等 均 由 该 公 司 另 一 股 东 台 州 市 新 开 源 建 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委 派 并 由 其 负 责 经 营, 台 州 海 运 公 司 未 实 际 掌 握 台 州 市 新 开 源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同 时 台 州 海 运 公 司 在 该 公 司 董 事 会 中 派 有 代 表, 并 享 有 相 应 的 参 与 决 策 权, 台 州 海 运 公 司 仍 对 其 有 重 大 影 响 [ 注 3] 台 州 海 运 公 司 持 有 台 州 兴 海 汽 车 出 租 有 限 公 司 98% 股 权, 根 据 台 州 海 运 公 司 与 自 然 人 项 岳 来 签 订 的 承 包 合 同, 台 州 海 运 公 司 已 将 该 公 司 承 包 给 自 然 人 项 岳 来 及 台 州 兴 海 汽 车 出 租 有 限 公 司 原 有 6 名 员 工 经 营, 台 州 海 运 公 司 未 实 际 掌 握 台 州 兴 海 汽 车 出 租 有 限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对 其 也 无 重 大 影 响 [ 注 4] 台 州 海 运 公 司 持 有 台 州 兴 海 船 员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90% 股 权, 根 据 台 州 兴 海 船 员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与 自 然 人 盛 国 政 签 订 的 承 包 经 营 协 议 书, 已 将 台 州 兴 海 船 员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给 自 然 人 盛 国 政 经 营, 台 州 海 运 公 司 未 实 际 掌 握 台 州 兴 海 船 员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对 其 也 无 重 大 影 响 [ 注 5] 浙 江 省 温 溪 海 运 公 司 持 有 青 田 县 温 溪 通 达 船 务 有 限 公 司 70% 的 股 权, 但 该 公 司 自 2002 年 11 月 成 立 后 基 本 未 开 展 经 营 业 务, 并 且 该 公 司 实 际 由 自 然 人 股 东 在 管 理, 浙 江 省 温 溪 海 运 公 司 未 能 完 全 控 制 该 公 司, 同 时 由 于 浙 江 省 温 溪 海 运 公 司 仍 享 有 一 定 的 决 策 权, 对 其 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 注 6] 省 交 工 集 团 直 接 持 有 浙 江 宏 途 混 凝 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5% 股 权, 省 交 工 集 团 子 公 司 浙 江 省 宏 途 交 通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宏 途 建 设 公 司 ) 持 有 其 30% 股 权 因 宏 途 建 设 公 司 已 将 其 持 有 的 30% 股 权 委 托 浙 江 宏 途 混 凝 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层 代 为 行 使 权 利, 省 交 工 集 团 没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故 未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 注 7] 交 通 实 业 公 司 和 省 交 工 集 团 合 计 持 有 浙 江 物 产 瑞 丰 物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物 产 瑞 丰 公 司 )55% 表 决 权, 但 物 产 瑞 丰 公 司 主 要 由 另 一 股 东 负 责 经 营 管 理, 故 未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第 26 页 共 119 页

( 四 ) 母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拥 有 表 决 权 比 例 不 足 半 数 但 能 对 其 形 成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及 原 因 省 海 运 集 团 持 有 浙 海 海 运 公 司 38.50% 的 股 权, 为 该 公 司 的 第 一 大 股 东, 并 在 董 事 会 中 占 有 多 数, 对 其 具 有 实 质 控 制 权, 故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省 交 工 集 团 持 有 交 工 路 桥 公 司 宏 途 建 设 公 司 各 33.13% 的 股 份, 但 该 等 公 司 在 管 理 技 术 设 备 和 融 资 等 方 面 依 赖 于 省 交 工 集 团, 省 交 工 集 团 对 该 些 公 司 拥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故 将 该 等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八 利 润 分 配 根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浙 国 资 预 考 [2009]7 号 关 于 省 交 通 集 团 公 司 上 交 2008 年 度 税 后 利 润 的 通 知, 省 交 通 集 团 上 交 2008 年 税 后 利 润 12,314,237.61 元 根 据 公 司 章 程,2009 年 度 按 2008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提 取 10%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115,245,856.30 元 上 述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尚 待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九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主 要 项 目 注 释 以 下 注 释 项 目 除 非 特 别 注 明, 期 初 系 指 2009 年 1 月 1 日, 期 末 系 指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本 期 系 指 2009 年 度, 上 年 系 2008 年 度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一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项 目 注 释 1. 货 币 资 金 期 末 数 19,420,744,055.17 (1)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现 金 4,520,048.87 7,430,629.46 银 行 存 款 [ 注 1] 19,102,164,402.59 11,515,312,011.24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 注 2] 314,059,603.71 427,262,144.25 合 计 19,420,744,055.17 11,950,004,784.95 [ 注 1] 银 行 存 款 期 末 数 和 期 初 数 均 含 浙 商 证 券 天 马 期 货 客 户 资 金 存 款 8,944,995,209.64 元 和 4,558,505,174.80 元 [ 注 2]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期 末 数 包 括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信 用 证 保 函 和 按 揭 贷 款 等 各 类 保 证 金 272,177,582.85 元 质 押 的 定 期 存 单 32,000,000.00 元 住 房 基 金 7,890,206.48 元 信 用 卡 存 款 343,510.06 元 存 出 投 资 款 81,945.40 元 和 外 贸 待 核 查 账 户 余 额 等 1,566,358.92 元 (2) 外 币 货 币 资 金 第 27 页 共 119 页

币 种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原 币 汇 率 折 合 人 民 币 原 币 汇 率 折 合 人 民 币 美 元 12,116,318.55 6.8282 82,730,684.47 7,293,959.17 6.8346 49,851,293.35 日 元 2.00 0.075 1.50 欧 元 490.42 9.7971 4,804.70 3,030.40 9.6590 29,270.63 港 币 15,434,551.86 0.8805 13,590,122.91 11,274,226.74 0.8819 9,942,740.56 合 计 96,325,613.58 59,823,304.54 (3) 抵 押 质 押 冻 结 等 对 使 用 有 限 制 或 存 放 在 境 外 或 有 潜 在 回 收 风 险 款 项 的 说 明 截 至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信 用 证 保 函 和 按 揭 贷 款 等 各 类 保 证 金 272,177,582.85 元 质 押 的 定 期 存 单 32,000,000.00 元 住 房 基 金 7,890,206.48 元 ; 申 苏 浙 皖 公 司 向 供 电 企 业 电 费 担 保 款 800,000.00 元 ; 以 及 沪 杭 甬 公 司 在 香 港 南 洋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HKD262,635.10 元 折 合 人 民 币 231,250.21 元,USD55.27 元 折 合 人 民 币 377.39 元 2. 结 算 备 付 金 期 末 数 1,654,128,270.57 项 目 (1) 明 细 情 况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原 币 汇 率 折 合 人 民 币 原 币 汇 率 折 合 人 民 币 客 户 备 付 金 人 民 币 1,591,066,163.58 764,760,726.74 美 元 2,870,835.06 6.8282 19,602,635.96 2,039,732.06 6.8346 13,940,752.74 港 币 5,084,567.24 0.8805 4,476,961.45 1,921,024.51 0.8819 1,694,151.52 小 计 1,615,145,760.99 780,395,631.00 公 司 备 付 金 人 民 币 38,982,509.58 130,357,245.61 小 计 38,982,509.58 130,357,245.61 合 计 1,654,128,270.57 910,752,876.61 (2) 公 司 备 付 金 期 末 数 包 括 被 司 法 冻 结 的 945,403.25 元, 详 见 本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十 三 ( 三 )1 之 说 明 因 该 款 项 存 取 受 限, 故 未 将 其 计 入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期 末 数 419,660,900.00 (1) 明 细 情 况 第 28 页 共 119 页

项 目 期 末 公 允 价 值 期 初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性 债 券 投 资 413,109,680.00 218,977,440.00 交 易 性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293,220.00 4,595,785.20 其 他 6,258,000.00 4,014,000.00 合 计 419,660,900.00 227,587,225.20 (2) 本 公 司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投 资 变 现 不 存 在 重 大 限 制 4. 应 收 票 据 期 末 数 24,473,560.00 种 类 (1) 明 细 情 况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账 面 余 额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600,000.00 600,000.00 315,000.00 315,000.00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23,873,560.00 23,873,560.00 合 计 24,473,560.00 24,473,560.00 315,000.00 315,000.00 (2) 期 末 无 应 收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票 据 (3) 期 末 无 应 收 关 联 方 票 据 (4) 期 末 未 发 现 应 收 票 据 存 在 明 显 减 值 迹 象, 故 未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5.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数 1,271,510,694.15 (1) 明 细 情 况 项 目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938,115,131.03 70.27 44,149,087.17 893,966,043.86 90,300,464.15 11.79 90,300,464.15 其 他 不 重 大 396,955,670.81 29.73 19,411,020.52 377,544,650.29 675,896,774.44 88.21 33,794,838.73 642,101,935.71 合 计 1,335,070,801.84 100.00 63,560,107.69 1,271,510,694.15 766,197,238.59 100.00 33,794,838.73 732,402,399.86 (2) 账 龄 分 析 账 龄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899,157,833.58 67.35 41,901,214.54 857,256,619.04 510,079,143.36 66.57 15,988,933.96 494,090,209.40 1 至 2 年 344,337,380.95 25.79 17,115,803.25 327,221,577.70 142,123,233.22 18.55 12,106,161.67 130,017,071.55 2 至 3 年 87,298,603.22 6.54 4,329,240.70 82,969,362.52 109,285,414.19 14.26 5,464,270.71 103,821,143.48 3 至 4 年 4,196,045.00 0.31 209,802.25 3,986,242.75 4,046,224.82 0.53 235,472.39 3,810,752.43 第 29 页 共 119 页

账 龄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4 至 5 年 80,939.09 0.01 4,046.95 76,892.14 663,223.00 0.09 663,223.00 合 计 1,335,070,801.84 100.00 63,560,107.69 1,271,510,694.15 766,197,238.59 100.00 33,794,838.73 732,402,399.86 (3) 期 末 无 应 收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账 款 (4) 期 末 应 收 关 联 方 账 款 5,049,666.65 元, 占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的 0.37% (5) 期 末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及 理 由 说 明 本 公 司 期 末 对 上 述 列 示 的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账 款 进 行 了 单 独 减 值 测 试, 其 中 采 取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名 称 账 面 余 额 计 提 坏 账 金 额 账 龄 计 提 理 由 省 公 路 局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结 算 中 心 35,675,916.72 1 年 以 内 预 计 可 全 额 收 回 杭 州 城 市 四 自 道 路 综 合 收 费 管 理 处 18,019,712.92 1 年 以 内 预 计 可 全 额 收 回 金 华 市 公 路 桥 梁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613,223.00 3 年 以 上 预 计 可 全 额 收 回 江 苏 润 扬 交 通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524,500.00 1 年 以 内 预 计 可 全 额 收 回 恒 丰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300,000.00 1 年 以 内 预 计 可 全 额 收 回 小 计 55,133,352.64 其 余 经 单 独 测 试 后 未 发 现 减 值 迹 象 的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账 款, 将 其 与 其 他 不 重 大 款 项 合 并 按 账 龄 区 别 不 同 的 信 用 风 险 组 合, 按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分 账 龄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6. 预 付 款 项 期 末 数 1,228,309,750.86 项 目 (1) 明 细 情 况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905,675,833.19 73.73 905,675,833.19 819,774,280.50 56.20 819,774,280.50 其 他 不 重 大 322,633,917.67 26.27 322,633,917.67 638,925,173.63 43.80 638,925,173.63 合 计 1,228,309,750.86 100.00 1,228,309,750.86 1,458,699,454.13 100.00 1,458,699,454.13 账 龄 (2) 账 龄 分 析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644,500,325.40 52.48 644,500,325.40 1,190,426,748.54 81.61 1,190,426,748.54 1 至 2 年 450,477,758.12 36.67 450,477,758.12 232,139,895.82 15.91 232,139,895.82 2 至 3 年 101,585,004.34 8.27 101,585,004.34 15,401,426.77 1.06 15,401,426.77 第 30 页 共 1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