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關 證 券 及 期 貨 (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匯 報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規 則 的 進 一 步 諮 詢 總 結 2015 年 5 月
目 錄 I. 前 言... 1 II. 概 要... 1 A. 背 景... 1 B. 主 要 的 意 見 及 關 注 事 項... 2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匯 報... 2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2 訂 明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3 其 他 事 項... 4 C. 下 一 步 工 作... 6 III. 收 到 的 意 見 及 我 們 的 回 應... 6 A.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6 B.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7 C. 訂 明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9 D. 其 他 事 項...11 有 關 公 司 基 金 聯 屬 公 司 及 基 金 經 理 的 事 項... 11 匯 報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延 緩 期 及 開 始 日 期... 11 強 制 性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12 匯 報 UTI... 13 主 要 經 濟 條 款 的 涵 義... 14 發 出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時 間 表... 14 為 確 定 某 人 應 否 被 視 為 獲 豁 免 人 士 而 計 算 名 義 數 額... 14 客 戶 結 算 交 易... 15 IV. 總 結 及 下 一 步... 15 附 件 A 回 應 者 名 單... 17 附 件 B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 根 據 規 則 26(3))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18 附 件 C 建 議 訂 明 的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修 訂 名 單... 19 附 件 D 證 券 及 期 貨 (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匯 報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i
規 則... 33 ii
I. 前 言 1. 於 2014 年 7 月,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就 實 施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的 建 議 發 表 聯 合 諮 詢 文 件 ( 諮 詢 文 件 ) 諮 詢 文 件 亦 隨 附 列 載 有 關 規 定 的 建 議 法 例 草 擬 本, 即 證 券 及 期 貨 (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匯 報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規 則 ( 規 則 ) 2. 於 2014 年 11 月,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發 表 聯 合 諮 詢 總 結 ( 總 結 文 件 ), 概 述 市 場 對 7 月 諮 詢 的 意 見, 以 及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對 有 關 意 見 的 回 應, 並 同 時 就 三 項 附 帶 事 項 徵 求 進 一 步 意 見 ( 進 一 步 諮 詢 ) 3. 就 三 項 附 帶 事 項 提 交 意 見 的 截 止 日 期 為 2014 年 12 月 23 日 有 些 意 見 在 截 止 日 期 過 後 才 提 交, 但 仍 已 被 考 慮 4. 我 們 從 多 位 回 應 者 ( 包 括 業 界 組 織 一 間 市 場 基 建 提 供 者 及 一 個 專 業 團 體 ) 收 到 合 共 10 份 書 面 意 見 回 應 者 ( 要 求 匿 名 者 除 外 ) 的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A, 其 意 見 書 全 文 ( 要 求 不 予 公 布 者 除 外 ) 可 於 金 管 局 網 站 (www.hkma.gov.hk) 及 證 監 會 網 站 (www.sfc.hk) 瀏 覽 5. 本 文 件 概 述 市 場 對 進 一 步 諮 詢 ( 包 括 對 上 文 提 及 的 三 項 附 帶 事 項 以 外 的 事 項 ) 的 意 見, 以 及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就 意 見 的 回 應 本 文 件 應 與 2014 年 7 月 的 諮 詢 文 件 及 2014 年 11 月 的 總 結 文 件 一 併 閱 讀 6. 我 們 謹 向 每 位 曾 投 放 精 神 和 時 間 就 建 議 發 表 意 見 的 人 士 表 示 謝 意 你 們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極 具 參 考 價 值, 有 助 我 們 優 化 及 敲 定 制 度 的 有 關 範 疇 II. 概 要 A. 背 景 7. 立 法 會 於 2014 年 3 月 通 過 2014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修 訂 ) 條 例, 以 訂 立 香 港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的 監 管 框 架 其 中, 該 框 架 引 入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強 制 性 匯 報 結 算 交 易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並 預 期 上 述 責 任 的 具 體 範 圍 及 相 關 細 節 將 會 載 入 經 諮 詢 財 政 司 司 長 意 見 及 金 管 局 同 意, 而 由 證 監 會 訂 立 的 規 則 8. 我 們 計 劃 分 階 段 實 施 新 設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制 度, 首 先 是 推 出 制 度 的 整 體 框 架, 以 及 就 特 定 類 別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引 入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於 2014 年 7 月 就 第 一 階 段 的 實 施 安 排 發 出 聯 合 諮 詢 文 件, 並 於 2014 年 11 月 發 出 總 結 文 件 總 結 文 件 同 時 就 以 下 三 項 事 項 1
徵 求 進 一 步 意 見 (a)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匯 報 的 建 議 規 定, 包 括 匯 報 時 限 實 施 時 間 表 及 方 法 ; (b)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建 議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 以 及 (c) 財 政 司 司 長 將 會 就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的 定 義 的 目 的 而 訂 明 的 建 議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的 名 單 B. 主 要 的 意 見 及 關 注 事 項 9. 所 收 到 的 主 要 意 見 及 我 們 的 回 應 載 於 下 文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匯 報 10. 我 們 建 議 每 日 匯 報 交 易 的 估 值 資 料 就 須 匯 報 的 估 值 資 料 而 言, 進 一 步 諮 詢 建 議 如 下 (a) 如 屬 經 中 央 對 手 方 結 算 的 交 易, 實 體 應 匯 報 中 央 對 手 方 釐 定 的 估 值 (b) 如 屬 非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而 對 手 方 已 協 定 交 換 保 證 金, 實 體 應 匯 報 對 手 方 之 間 就 交 換 保 證 金 目 的 而 共 同 協 定 的 估 值 (c) 如 屬 其 他 非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實 體 應 匯 報 根 據 對 手 方 之 間 共 同 協 定 的 方 法 計 算 而 得 的 估 值 11. 然 而, 有 回 應 者 表 示 難 以 按 上 文 所 述 匯 報 估 值, 並 建 議 應 容 許 匯 報 內 部 估 值 此 外, 亦 有 回 應 者 關 注 匯 報 實 體 或 未 能 及 時 獲 得 中 央 對 手 方 所 釐 定 的 估 值 以 履 行 匯 報 規 定, 因 此 應 准 許 實 體 在 收 到 中 央 對 手 方 ( 或 結 算 經 紀 ) 提 供 的 估 值 後 兩 日 內 匯 報 有 關 資 料 此 外, 有 回 應 者 建 議 在 實 施 這 項 規 定 前 再 作 諮 詢 12. 在 考 慮 過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後, 我 們 計 劃 就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詳 細 規 定 作 進 一 步 諮 詢 我 們 在 優 化 這 方 面 的 建 議 時, 會 考 慮 是 次 諮 詢 收 到 的 意 見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13. 進 一 步 諮 詢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建 議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徵 求 意 見 2
14. 有 回 應 者 建 議 在 名 單 中 加 入 3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 即 沙 特 阿 拉 伯 汶 萊 及 科 威 特 ), 原 因 是 這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私 隱 及 保 密 規 則 實 施 情 況 並 不 明 確 然 而, 由 於 有 關 回 應 者 沒 有 提 供 支 持 其 建 議 的 法 律 意 見,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在 名 單 中 加 入 這 3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同 時, 掩 蓋 資 料 只 擬 作 為 臨 時 措 施, 只 應 在 有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才 容 許 掩 蓋 資 料 因 此, 將 予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最 終 名 單 維 持 不 變, 與 總 結 文 件 第 126 段 所 載 的 相 同 附 件 B 載 有 該 名 單, 方 便 參 考 15. 回 應 者 亦 要 求 釐 清 建 議 在 指 定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內 新 增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程 序 鑑 於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只 擬 作 為 臨 時 措 施, 最 終 會 跟 隨 全 球 各 地 努 力 消 除 匯 報 屏 障 的 趨 勢, 撤 回 這 項 寬 免 待 遇, 我 們 預 期 有 關 名 單 內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數 目 會 逐 步 減 少 而 不 是 增 加 然 而, 若 市 場 人 士 認 為 存 在 特 殊 情 況, 應 加 入 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應 盡 快 聯 絡 金 管 局 或 證 監 會 我 們 會 詳 細 審 核 加 入 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要 求, 同 時 有 關 要 求 應 有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的 充 分 證 明 及 支 持 16. 一 名 回 應 者 建 議 取 消 指 定 名 單, 改 為 根 據 獨 立 法 律 顧 問 給 予 的 法 律 意 見, 給 予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我 們 認 為 這 個 做 法 並 不 合 宜, 因 為 會 在 不 同 市 場 人 士 之 間 造 成 不 明 朗 及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並 且 偏 離 國 際 慣 例 17. 除 了 有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外, 我 們 亦 收 到 有 關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其 他 方 面 的 意 見 第 一 項 意 見 關 於 我 們 建 議, 在 需 要 取 得 對 手 方 同 意 作 出 披 露 而 已 作 出 合 理 努 力 但 仍 無 法 取 得 對 手 方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容 許 掩 蓋 資 料 的 限 期 為 規 則 生 效 後 的 6 個 月 為 止 有 回 應 者 要 求 將 6 個 月 限 期 延 長 至 1 年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延 長 限 期 6 個 月 的 限 期 已 經 作 出 延 緩, 讓 市 場 人 士 有 充 足 靈 活 性, 可 以 在 直 至 2016 年 初 的 期 間 向 其 對 手 方 取 得 同 意 18. 第 二 項 意 見 是 關 於 一 名 回 應 者 建 議 規 則 應 加 入 明 確 條 文, 釐 清 規 則 凌 駕 於 任 何 合 約 或 香 港 法 例 的 任 何 條 文 所 施 加 的 任 何 披 露 限 制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亦 不 宜 加 入 這 樣 的 條 文 同 時, 據 我 們 所 知, 香 港 法 例 並 無 任 何 與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有 牴 觸 的 限 制 訂 明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19. 進 一 步 諮 詢 就 以 下 事 項 徵 求 意 見 : 就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的 定 義 的 目 的 將 予 訂 明 的 建 議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的 名 單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的 定 義, 會 剔 除 於 該 等 訂 明 市 場 買 賣 及 於 該 等 訂 明 結 算 所 結 算 的 產 品, 因 此 該 產 品 會 屬 於 新 設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制 度 的 涵 蓋 範 圍 以 外 20. 有 回 應 人 士 提 出 在 建 議 名 單 中 加 入 15 個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我 們 同 意 有 關 意 3
見, 並 會 在 名 單 中 加 入 該 等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該 15 個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載 於 下 文 第 47 段, 而 將 予 訂 明 的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最 終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C 21. 此 外, 有 回 應 人 士 建 議 將 美 國 的 掉 期 執 行 平 台 (swap execution facilities) 及 歐 盟 的 多 邊 交 易 平 台 (multilateral trading facilities) 涵 蓋 在 內 然 而, 由 於 這 些 平 台 較 常 用 作 執 行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因 此 我 們 不 建 議 在 現 階 段 涵 蓋 該 等 平 台 不 過, 隨 着 我 們 對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的 活 動 加 深 了 解 ( 包 括 透 過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所 收 集 的 數 據 ), 我 們 會 重 新 評 估 是 否 適 合 就 強 制 性 匯 報 的 目 的 而 剔 除 於 該 等 平 台 買 賣 的 產 品 22. 有 幾 位 回 應 者 問 及 在 訂 明 名 單 中 加 入 / 移 除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的 程 序 該 等 名 單 基 本 上 屬 財 政 司 司 長 制 定 的 附 屬 法 例, 因 此 須 通 過 立 法 程 序 修 訂 市 場 人 士 如 希 望 修 訂 該 等 名 單, 應 聯 絡 金 管 局 或 證 監 會 表 達 意 見 然 而, 我 們 要 指 出 現 有 名 單 是 經 過 與 業 界 廣 泛 討 論 後 定 出, 因 此 我 們 並 不 預 期 需 要 在 短 期 內 作 出 重 大 修 訂 其 他 事 項 23. 除 了 我 們 徵 求 進 一 步 意 見 的 三 項 附 帶 事 項 外, 我 們 亦 就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的 幾 個 其 他 範 疇 收 到 意 見 及 作 出 釐 清 的 要 求 24. 期 貨 及 期 權 合 約 : 回 應 者 要 求 釐 清 有 關 以 下 各 項 的 處 理 方 法 :(i) 在 場 外 買 賣 但 其 後 於 某 市 場 登 記 並 經 結 算 所 結 算 的 期 貨 及 期 權 合 約 ; 以 及 (ii) 與 結 算 經 紀 進 行 構 成 對 期 貨 或 期 權 合 約 的 間 接 風 險 承 擔 的 背 對 背 交 易 謹 釐 清 在 這 兩 種 情 況 下, 只 要 有 關 的 期 貨 或 期 權 合 約 是 在 訂 明 市 場 執 行 / 登 記 及 通 過 訂 明 結 算 所 結 算, 則 有 關 的 場 外 及 背 對 背 交 易 都 無 需 遵 守 強 制 性 匯 報 規 定 25. 聯 屬 公 司 的 定 義 : 回 應 者 歡 迎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決 定 延 遲 實 施 基 金 經 理 匯 報 責 任 ( 即 獲 註 冊 或 發 牌 從 事 第 9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認 可 機 構 及 持 牌 法 團 應 匯 報 以 基 金 經 理 身 分 訂 立 的 交 易 的 責 任 ) 然 而, 回 應 者 指 出, 鑑 於 匯 報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責 任 的 擬 訂 方 式, 它 們 認 為 經 修 訂 建 議 並 未 充 分 反 映 有 關 決 定 我 們 確 認 這 項 關 注, 並 建 議 修 訂 聯 屬 公 司 的 定 義, 明 確 剔 除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以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26. 匯 報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時 限 : 有 回 應 者 提 出 雖 然 已 延 長 延 緩 期, 但 仍 須 在 延 緩 期 開 始 時 備 妥 識 別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系 統 回 應 者 表 示 由 於 預 期 規 則 會 在 2015 年 第 1 季 結 束 前 生 效, 因 此 擔 心 難 以 於 延 緩 期 開 始 時 備 妥 有 關 系 統 基 於 這 些 顧 慮, 它 們 建 議 匯 報 責 任 不 適 用 於 在 延 緩 期 內 執 行 的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我 們 明 白 回 應 者 的 顧 慮, 但 仍 然 認 為 應 匯 報 在 規 則 生 效 後 執 行 的 交 易 無 論 如 何, 就 已 在 香 港 4
進 行 的 交 易 而 言, 我 們 並 不 預 期 規 則 的 最 終 版 本 會 與 2014 年 11 月 的 總 結 文 件 隨 附 的 版 本 有 重 大 分 別 因 此, 市 場 人 士 可 參 考 該 較 早 期 的 版 本, 以 進 行 必 要 的 系 統 提 升 工 作 此 外,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正 擬 備 一 套 常 見 問 題, 協 助 市 場 人 士 了 解 及 遵 守 規 則 同 時, 金 管 局 正 擬 訂 一 套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上 述 二 者 都 會 在 規 則 生 效 前 發 出 常 見 問 題 及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草 擬 本 亦 已 發 給 業 界, 以 收 集 意 見 及 進 一 步 協 助 業 界 作 好 實 施 的 準 備 視 乎 立 法 程 序 的 進 度, 現 時 預 計 規 則 將 於 2015 年 7 月 第 二 個 星 期 左 右 生 效 我 們 相 信 這 個 經 修 訂 實 施 時 間 表 應 能 讓 業 界 有 充 足 時 間 為 實 施 規 則 作 好 準 備 27.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回 應 者 對 備 存 某 些 紀 錄 的 方 式 必 須 令 紀 錄 可 隨 時 得 以 取 覧, 以 及 可 隨 時 按 有 關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及 對 手 方 查 閱 的 規 定 表 示 關 注 同 時, 它 們 亦 關 注 須 保 存 引 致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被 執 行 的 通 訊 的 紀 錄 基 於 這 些 顧 慮, 我 們 建 議 只 規 定 以 可 隨 時 得 以 取 覧 的 方 式 備 存 紀 錄, 而 撤 銷 須 備 存 證 明 引 致 交 易 被 執 行 的 通 訊 及 指 示 的 紀 錄 的 規 定 28. 匯 報 獨 有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 一 名 回 應 人 士 表 示 關 注 在 匯 報 交 易 時 須 提 供 獨 有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UTI) 的 規 定, 尤 其 涉 及 非 結 算 交 易, 建 議 只 應 就 通 過 中 央 對 手 方 結 算 的 交 易 提 供 UTI 我 們 認 為 匯 報 UTI 對 數 據 分 析 有 重 要 作 用, 因 此 我 們 仍 然 認 為 有 必 要 匯 報 UTI 同 時, 我 們 注 意 到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有 關 交 易 已 有 美 國 所 用 的 獨 有 掉 期 識 別 編 碼 (USI) 或 歐 盟 所 用 的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TID) 的 形 式 的 UTI, 甚 或 兩 者 俱 備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我 們 預 期 匯 報 實 體 會 提 供 已 有 的 USI 及 TID 如 交 易 沒 有 USI 或 TID, 匯 報 實 體 應 盡 力 提 供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所 雙 邊 議 定 的 交 易 編 碼, 而 該 編 碼 須 同 時 為 :(i) 獨 有 的 ; 以 及 (ii) 由 有 關 對 手 方 共 用 及 配 對 據 我 們 了 解, 市 場 人 士 正 開 發 編 製 該 等 雙 邊 議 定 編 碼 (BAI) 的 系 統 同 時, 整 體 業 界 正 努 力 制 訂 國 際 認 可 的 編 製 交 易 編 碼 的 共 同 標 準 及 方 法 有 見 及 此, 我 們 建 議 (a) (b) (c) (d) (e) 直 至 2016 年 1 月 底 止, 可 選 擇 性 提 交 BAI, 但 USI 及 TID( 如 有 ) 的 提 交 則 仍 屬 強 制 性 規 定 由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匯 報 實 體 如 沒 有 USI 或 TID, 便 須 提 交 BAI 此 外, 就 於 2016 年 2 月 1 日 前 匯 報 而 在 匯 報 時 沒 有 提 供 BAI 的 交 易, 可 能 需 要 後 補 BAI 金 管 局 可 ( 於 2016 年 2 月 1 日 或 以 後 ) 規 定 BAI 須 符 合 某 種 格 式 或 方 法 在 此 情 況 下, 之 前 以 不 同 格 式 或 方 法 提 交 的 所 有 BAI 都 可 能 需 要 重 新 提 交 應 注 意 雖 然 在 2016 年 2 月 1 日 前 可 選 擇 性 匯 報 BAI, 但 我 們 預 期 市 場 人 士 在 此 期 間 仍 須 盡 最 大 努 力 : (i) 利 用 強 制 性 匯 報 制 度 生 效 前 的 一 段 時 間 及 延 緩 期 建 立 必 要 系 統 以 編 製 及 匯 報 BAI; (ii) 就 須 予 匯 報 交 易 議 定 BAI, 即 使 未 能 即 時 匯 報 該 BAI; 以 及 (iii) 在 共 用 及 配 對 BAI 時, 採 用 的 方 法 須 符 合 就 編 製 傳 達 及 配 對 交 易 編 碼 所 議 定 的 業 內 5
最 佳 作 業 市 場 人 士 亦 應 注 意 如 已 議 定 BAI, 按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都 要 備 存 該 BAI 的 紀 錄 BAI, 則 無 論 是 否 已 匯 報 該 29. 回 應 者 亦 要 求 釐 清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的 某 些 其 他 範 疇 下 文 第 69 至 73 段 會 作 詳 細 討 論 C. 下 一 步 工 作 30. 我 們 正 敲 定 規 則, 並 將 於 2015 年 5 月 連 同 另 外 兩 項 有 關 第 一 階 段 的 實 施 的 附 屬 法 例 一 併 提 呈 立 法 會, 以 進 行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的 程 序 視 乎 立 法 程 序 的 進 度, 預 期 受 規 管 實 體 ( 即 認 可 機 構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持 牌 法 團 及 在 香 港 營 運 的 中 央 對 手 方 ) 的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的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將 於 2015 年 7 月 的 第 二 個 星 期 左 右 生 效 31. 我 們 目 前 的 計 劃 是 在 今 年 較 後 時 間 進 行 另 外 兩 輪 的 公 眾 諮 詢 第 一 輪 諮 詢 將 會 集 中 於 增 加 適 用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的 產 品 的 建 議 及 有 關 匯 報 估 值 資 料 規 定 的 經 修 訂 建 議 第 二 輪 諮 詢 則 會 集 中 於 有 關 實 施 強 制 性 結 算 及 相 關 的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的 詳 細 建 議 III. 收 到 的 意 見 及 我 們 的 回 應 A.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32. 下 文 將 會 討 論 我 們 收 到 有 關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建 議 規 定 的 多 項 意 見 及 建 議 33. 如 屬 經 中 央 對 手 方 結 算 的 交 易, 我 們 建 議 匯 報 實 體 應 匯 報 由 中 央 對 手 方 釐 定 的 估 值 然 而, 回 應 者 指 出 許 多 市 場 人 士 都 是 利 用 內 部 估 值 方 法 對 交 易 估 值, 因 此 它 們 建 議 應 容 許 匯 報 實 體 匯 報 已 結 算 交 易 的 內 部 估 值 有 幾 位 回 應 者 亦 表 示 關 注 匯 報 實 體 或 未 能 及 時 獲 得 中 央 對 手 方 所 釐 定 的 估 值 以 在 規 定 時 限 內 匯 報, 因 此 建 議 應 准 許 實 體 在 收 到 中 央 對 手 方 ( 或 結 算 經 紀 ) 提 供 的 估 值 後 兩 日 內 匯 報 中 央 對 手 方 估 值 34. 如 屬 非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而 對 手 方 已 協 定 交 換 保 證 金, 回 應 者 表 示 難 以 匯 報 對 手 方 之 間 為 交 換 保 證 金 目 的 而 共 同 議 定 的 估 值 尤 其 部 分 回 應 者 指 出 不 一 定 會 每 日 交 換 保 證 金, 而 對 手 方 有 可 能 未 能 及 時 議 定 估 值 以 履 行 匯 報 責 任 此 外, 回 應 者 亦 指 出 保 證 金 通 常 是 按 組 合 基 準 釐 定, 對 手 方 不 一 定 會 逐 項 交 易 議 定 估 值 至 於 其 他 非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回 應 者 指 出 對 手 方 不 一 定 會 議 定 估 值 方 法 因 此 有 回 應 者 建 議 容 許 匯 報 實 體 在 匯 報 非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時, 亦 可 根 據 內 部 估 值 匯 報 35. 有 幾 位 回 應 者 強 調 任 何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規 定, 應 與 境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6
相 若 規 定 一 致 回 應 者 又 建 議 預 留 充 足 時 間, 讓 業 界 遵 守 這 規 定 此 外, 我 們 收 到 多 項 有 關 規 定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的 建 議, 亦 有 回 應 者 建 議 在 實 施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規 定 前, 應 就 有 關 規 定 細 節 進 一 步 諮 詢 業 界 36. 鑑 於 回 應 者 所 表 達 的 各 項 顧 慮, 我 們 擬 檢 討 有 關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建 議 我 們 亦 會 在 開 始 實 施 有 關 規 定 前 作 進 一 步 諮 詢 我 們 進 一 步 優 化 有 關 建 議 時, 會 考 慮 在 最 近 這 輪 諮 詢 中 收 到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B.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37. 我 們 建 議 設 立 掩 蓋 資 料 的 寬 免 待 遇 這 是 一 項 過 渡 措 施, 容 許 匯 報 實 體 在 匯 報 交 易 時 掩 蓋 某 些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資 料 然 而, 這 項 寬 免 待 遇 只 適 用 於 某 些 情 況, 包 括 :(i) 境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或 該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主 管 當 局 或 監 管 機 構 禁 止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以 及 (ii) 該 司 法 管 轄 區 被 證 監 會 經 金 管 局 同 意 後 指 定 進 一 步 諮 詢 就 為 此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建 議 名 單 徵 求 意 見 38. 有 回 應 者 建 議 在 指 定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中 加 入 沙 特 阿 拉 伯 汶 萊 及 科 威 特, 原 因 是 這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施 行 伊 斯 蘭 法 律, 因 此 其 私 隱 及 保 密 規 則 實 施 情 況 並 不 明 確 然 而, 由 於 有 關 回 應 者 沒 有 提 供 支 持 其 觀 點 的 法 律 意 見,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回 應 者 並 未 清 楚 交 代 指 定 這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理 據 同 時, 我 們 亦 要 留 意, 掩 蓋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有 違 二 十 國 集 團 的 目 標, 只 應 在 絕 對 有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才 容 許 掩 蓋 資 料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載 於 總 結 文 件 第 126 段, 並 列 載 於 附 件 B 的 18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名 單 維 持 不 變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將 按 照 規 則 第 26(3) 條 予 以 指 定 39. 一 名 回 應 者 建 議 取 消 指 定 名 單, 容 許 市 場 人 士 憑 法 律 意 見 以 使 其 信 納 某 司 法 管 轄 區 禁 止 披 露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然 而, 正 如 較 早 前 提 到, 這 個 做 法 會 在 不 同 市 場 人 士 之 間 造 成 不 明 朗 及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因 此 我 們 維 持 原 先 的 看 法, 即 基 於 在 某 境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下 的 法 規 障 礙 而 掩 蓋 資 料, 應 只 適 用 於 指 定 名 單 上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這 個 做 法 既 審 慎, 亦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有 一 點 應 注 意 的 是,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的 用 意 並 非 讓 市 場 人 士 在 與 來 自 任 何 該 等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對 手 方 交 易 時, 可 自 動 掩 蓋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相 反, 市 場 人 士 應 通 過 合 理 的 盡 職 審 查 程 序, 以 確 保 有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對 披 露 仍 設 有 法 規 障 礙, 以 及 有 關 障 礙 仍 阻 止 就 涉 及 的 交 易 披 露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這 並 不 構 成 要 求 市 場 人 士 取 得 法 律 意 見 以 支 持 就 涉 及 的 特 定 個 案 掩 蓋 資 料, 但 至 少 要 求 他 們 掌 握 最 新 發 展, 留 意 這 些 發 展 有 否 引 發 一 些 改 變, 以 至 實 際 上 容 許 就 某 特 定 個 案 匯 報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 例 如 若 司 法 管 轄 區 X 的 障 礙 不 再 適 用 於 某 些 類 型 的 交 易 或 某 個 日 期 後 達 成 的 交 易, 則 達 成 該 等 類 型 交 易 或 在 該 日 期 後 達 成 交 易 的 匯 報 實 體 便 應 停 止 提 交 經 掩 蓋 的 資 料 ) 7
40. 一 名 回 應 者 查 詢 有 關 在 適 用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指 定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內 新 增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程 序 正 如 我 們 在 諮 詢 文 件 及 總 結 文 件 中 強 調,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只 擬 作 為 臨 時 / 過 渡 措 施, 最 終 會 撤 回 這 項 寬 免 待 遇 國 際 監 管 組 織 正 探 討 這 方 面 的 可 行 方 案, 包 括 設 定 限 期, 於 規 定 限 期 過 後 不 再 容 許 掩 蓋 資 料 金 融 穩 定 理 事 會 已 被 要 求 採 取 行 動, 協 助 解 決 交 易 匯 報 的 障 礙 所 引 起 的 問 題, 而 有 關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事 宜 亦 已 向 該 理 事 會 提 出 有 見 及 此,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預 期 指 定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上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會 逐 步 減 少 而 不 是 增 加 為 此, 我 們 會 繼 續 監 察 這 方 面 的 國 際 發 展, 並 在 考 慮 將 予 設 立 的 指 定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時 參 考 金 融 穩 定 理 事 會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匯 報 專 題 同 業 評 審 41. 儘 管 如 此, 若 市 場 人 士 認 為 存 在 特 殊 情 況, 應 在 指 定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中 加 入 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可 去 信 金 管 局 的 金 融 穩 定 監 察 處 或 證 監 會 的 市 場 監 察 部 市 場 人 士 須 解 釋 有 需 要 加 入 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理 據 ( 如 有 需 要, 應 包 括 提 供 受 影 響 的 有 關 交 易 的 詳 情 ), 並 提 供 支 持 有 需 要 加 入 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有 關 法 律 意 見 亦 應 列 舉 禁 止 披 露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的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以 及 解 釋 為 何 有 關 條 文 之 前 並 未 構 成 障 礙, 或 ( 如 屬 新 增 ) 後 來 新 增 有 關 條 文 42. 市 場 人 士 應 留 意 我 們 會 詳 細 審 核 加 入 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要 求, 不 會 輕 率 同 意 有 關 要 求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在 考 慮 有 關 要 求 時, 亦 會 參 考 國 際 慣 例 43. 除 了 就 將 予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建 議 名 單 外, 市 場 人 士 亦 趁 此 機 會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其 他 方 面 提 出 意 見 44. 首 先, 我 們 之 前 建 議, 在 需 要 取 得 對 手 方 同 意 才 可 披 露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而 已 作 出 合 理 努 力 但 仍 無 法 取 得 對 手 方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亦 可 適 用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然 而, 這 項 寬 免 待 遇 僅 適 用 於 在 規 則 生 效 前 或 生 效 後 6 個 月 內 達 成 的 交 易 一 位 回 應 者 指 由 於 機 構 在 多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實 施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匯 報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合 規 規 定 而 面 對 極 大 要 求, 建 議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而 獲 取 客 戶 同 意 的 期 限 由 6 個 月 延 長 至 1 年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延 長 有 關 期 限 6 個 月 的 限 期 已 經 作 出 延 緩, 賦 予 市 場 人 士 充 足 靈 活 性 此 外, 由 於 這 項 規 定 載 於 2014 年 7 月 的 諮 詢 文 件 內, 因 此 市 場 人 士 亦 已 得 到 充 分 通 知, 知 道 如 有 需 要, 需 要 取 得 對 手 方 同 意 目 前 預 計 規 則 將 於 2015 年 7 月 第 2 個 星 期 左 右 生 效, 即 是 市 場 人 士 可 於 直 至 2016 年 初 期 間 向 對 手 方 取 得 同 意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進 一 步 延 長 限 期 45. 一 名 回 應 者 建 議 規 則 應 加 入 明 確 條 文, 釐 清 就 與 香 港 對 手 方 進 行 的 交 易 而 言, 有 關 規 則 應 被 視 為 凌 駕 於 合 約 或 在 香 港 法 例 下 的 任 何 法 律 監 管 或 行 政 條 文 所 施 加 的 任 何 披 露 限 制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亦 不 宜 加 入 這 樣 的 條 文 8
就 合 約 施 加 的 限 制 而 言, 我 們 相 信 標 準 合 約 條 款 往 往 包 含 容 許 作 出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披 露 若 沒 有 這 類 標 準 條 款, 我 們 認 為 較 合 理 的 做 法 是 應 知 會 對 手 方 有 關 的 披 露 要 求, 讓 對 手 方 能 給 予 適 當 同 意 至 於 在 香 港 法 例 下 的 任 何 法 律 監 管 或 行 政 條 文 所 施 加 的 限 制, 我 們 相 信 並 無 任 何 適 用 於 匯 報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的 情 況 的 任 何 該 等 限 制 因 此, 加 入 這 樣 的 凌 駕 性 條 文 只 會 引 起 混 淆, 而 無 助 釐 清 情 況 C. 訂 明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46. 正 如 總 結 文 件 解 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附 表 1 第 1 部 第 1B 條 對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的 定 義 已 剔 除 在 訂 明 證 券 或 期 貨 市 場 買 賣, 並 經 訂 明 結 算 所 結 算 的 產 品 因 此 該 等 剔 除 產 品 的 交 易 並 不 屬 於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進 一 步 諮 詢 收 集 對 就 此 目 的 而 訂 明 的 證 券 或 期 貨 市 場 建 議 名 單 及 結 算 所 建 議 名 單 的 意 見 47. 我 們 收 到 某 業 界 組 織 的 建 議, 在 建 議 名 單 中 加 入 以 下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 市 場 : Asia Pacific Exchange Limited Borsa Istanbul Inc. BOX Options Exchange LLC CBOE Futures Exchange, LLC Dubai Mercantile Exchange Limited FEX Global Pty Ltd.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LLC Minneapolis Grain Exchange, Inc. 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Australia Limited OneChicago, LLC SIM Venture Securities Exchange Ltd. Tel Aviv Stock Exchange Ltd. 結 算 所 : MAOF (Derivatives) Clearing House Ltd. Minneapolis Grain Exchange, Inc. TASE Clearing House Ltd. 48. 有 關 意 見 認 為 上 述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符 合 總 結 文 件 第 131 段 所 列 出 的 準 則, 即 是 :(i) 它 們 營 運 所 在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證 券 或 期 貨 監 管 機 構 是 國 際 證 券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組 織 的 成 員 ;(ii) 它 們 的 規 管 地 位 與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的 認 可 交 易 所 或 認 可 結 算 所 相 若 ; 以 及 (iii) 它 們 受 各 自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有 關 市 場 監 管 機 構 銀 行 業 監 管 機 構 或 政 府 機 構 監 管 我 們 已 逐 一 審 視 上 述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並 同 意 應 予 訂 明 擬 訂 明 的 市 場 最 終 名 單 及 結 算 所 最 終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C 9
49. 另 有 意 見 提 出 在 建 議 名 單 中 加 入 中 國 外 滙 交 易 中 心 及 上 海 清 算 所 然 而, 經 與 回 應 者 進 一 步 商 討 後, 我 們 已 同 意 因 應 兩 者 提 供 的 服 務 範 圍, 現 階 段 可 能 並 不 適 合 將 其 加 入 50. 我 們 亦 收 到 意 見, 認 為 美 國 掉 期 執 行 平 台 (swap execution facilities) 及 歐 盟 多 邊 交 易 平 台 (multilateral trading facilities) 亦 可 算 符 合 上 文 第 48 段 的 準 則, 因 此 應 獲 重 新 審 視 能 否 加 入 建 議 名 單 正 如 總 結 文 件 所 載, 我 們 相 信 掉 期 執 行 平 台 及 多 邊 交 易 平 台 較 多 用 作 執 行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若 加 入 建 議 訂 明 市 場 名 單, 可 能 會 變 相 將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收 窄 至 超 出 原 意 的 範 圍 有 見 及 此, 我 們 認 為 較 審 慎 的 做 法 是, 有 關 名 單 暫 時 應 只 限 於 較 傳 統 的 交 易 所 隨 着 我 們 逐 漸 收 集 匯 報 責 任 的 數 據, 從 而 增 進 對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活 動 的 認 識, 我 們 可 再 評 估 應 否 在 匯 報 責 任 中 剔 除 透 過 某 些 掉 期 執 行 平 台 或 多 邊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的 產 品 51. 若 干 回 應 者 要 求 澄 清 有 關 在 訂 明 名 單 加 入 或 剔 除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的 程 序, 包 括 讓 市 場 人 士 提 出 建 議 的 程 序 市 場 人 士 應 提 供 的 資 料, 以 及 所 涉 時 間 等 另 有 意 見 認 為 該 程 序 應 容 許 迅 速 作 出 修 改 名 單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訂 明, 並 構 成 附 屬 法 例 若 市 場 人 士 有 意 啟 動 任 何 修 訂, 可 聯 絡 金 管 局 金 融 穩 定 監 察 處 或 證 監 會 市 場 監 察 部, 以 商 討 關 注 事 項 及 解 釋 建 議 加 入 或 剔 除 的 理 由 然 而, 我 們 要 補 充 的 是, 現 行 名 單 是 經 過 與 業 界 廣 泛 磋 商 後 定 出, 因 此 預 計 短 期 內 不 會 有 重 大 修 改 至 於 涉 及 時 間, 將 取 決 於 提 出 修 訂 要 求 時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否 足 夠 及 完 整 此 外, 仍 需 預 留 可 能 進 行 諮 詢 及 立 法 程 序 的 時 間 我 們 預 計 修 改 程 序 最 少 需 要 6 至 8 個 月 時 間 52. 一 位 回 應 者 要 求 澄 清 以 下 的 建 議 處 理 方 法 :(i) 在 場 外 買 賣 但 其 後 於 某 市 場 登 記 並 經 相 關 中 央 對 手 方 結 算 的 期 貨 及 期 權 合 約 ; 以 及 (ii) 與 結 算 經 紀 進 行, 作 為 對 期 貨 或 期 權 合 約 的 間 接 風 險 承 擔 的 背 對 背 交 易, 而 這 些 交 易 可 能 自 動 產 生 或 根 據 某 合 約 的 條 款 產 生 ; 根 據 這 些 條 款, 該 經 紀 代 表 某 客 戶 在 有 關 市 場 執 行 某 期 貨 或 期 權 合 約, 但 在 結 算 的 情 况 下, 則 與 中 央 對 手 方 形 成 主 事 人 對 主 事 人 的 關 係 53. 關 於 (i) 項, 只 要 合 約 其 後 於 訂 明 期 貨 市 場 登 記, 並 經 訂 明 結 算 所 結 算 ( 同 時 根 據 各 自 的 規 則 ), 便 不 屬 於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定 義 範 圍, 因 此 無 需 遵 守 強 制 性 匯 報 至 於 (ii) 項, 我 們 認 為 背 對 背 交 易 應 當 作 交 易 所 買 賣 合 約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只 要 該 合 約 在 訂 明 市 場 進 行 交 易, 並 經 訂 明 結 算 所 結 算, 該 背 對 背 合 約 亦 不 屬 於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定 義 範 圍, 因 此 無 需 遵 守 強 制 性 匯 報 54. 一 位 回 應 者 認 為, 更 適 合 的 做 法 可 能 是 設 定 上 市 衍 生 工 具 的 定 義, 而 該 定 義 不 屬 於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定 義 範 圍, 從 而 將 其 從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中 剔 出 然 而, 為 確 保 上 市 衍 生 工 具 一 詞 擬 定 恰 當, 並 且 發 揮 應 有 10
作 用, 仍 有 必 要 註 明 衍 生 工 具 在 何 地 點 上 市 因 此, 上 述 建 議 做 法 似 乎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附 表 1 第 1 部 第 1B 條 2(a) 至 (c) 段 的 建 議 沒 有 重 大 分 別 然 而, 我 們 會 在 本 制 度 生 效 後 不 時 檢 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定 義, 並 按 需 要 作 出 適 當 修 訂 D. 其 他 事 項 55. 除 就 作 為 進 一 步 諮 詢 主 題 的 3 項 附 帶 議 題 提 出 意 見 外, 回 應 者 亦 觸 及 規 則 的 其 他 事 項 以 下 謹 載 述 部 分 收 到 較 主 要 的 意 見 及 我 們 的 回 應 有 關 公 司 基 金 聯 屬 公 司 及 基 金 經 理 的 事 項 56. 總 結 文 件 表 示, 我 們 會 延 遲 實 施 有 關 獲 註 冊 或 發 牌 從 事 第 9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認 可 機 構 及 持 牌 法 團 須 匯 報 其 以 基 金 經 理 身 分 訂 立 的 交 易 ( 基 金 經 理 交 易 ) 的 規 定 回 應 者 歡 迎 這 項 改 動, 但 指 出 這 並 未 完 全 反 映 於 修 訂 建 議 內 具 體 而 言, 有 關 認 可 機 構 及 持 牌 法 團 須 匯 報 其 代 表 聯 屬 公 司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責 任, 可 能 仍 會 觸 及 基 金 經 理 交 易, 原 因 是 聯 屬 公 司 的 定 義 ( 即 使 在 修 訂 建 議 內 ) 可 以 涵 蓋 由 該 認 可 機 構 或 持 牌 法 團 控 制 或 受 與 其 相 同 控 制 的 公 司 基 金 我 們 理 解 及 同 意 這 些 憂 慮, 因 此 建 議 修 改 聯 屬 公 司 的 定 義, 使 其 明 確 剔 除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即 基 金 ) 57. 另 一 方 面, 因 應 有 關 延 遲 實 施 基 金 經 理 交 易 匯 報 的 建 議, 一 位 回 應 者 查 詢 是 否 亦 可 延 遲 實 施 基 金 經 理 發 牌 規 定, 以 容 許 有 更 多 時 間 為 發 牌 申 請 及 匯 報 規 定 作 準 備 新 的 第 11 類 及 第 12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以 及 經 修 訂 第 7 類 及 第 9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均 擬 於 稍 後 階 段 才 實 施, 原 因 是 兩 者 的 推 出 將 取 決 於 有 關 規 則 ( 如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及 守 則 ( 如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持 牌 人 或 註 冊 人 操 守 準 則 ) 的 修 改 在 實 施 這 些 修 改 前 會 進 行 市 場 諮 詢, 因 此 有 關 方 面 將 會 有 足 夠 時 間 準 備 匯 報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延 緩 期 及 開 始 日 期 58. 在 總 結 文 件 內, 我 們 同 意 將 延 緩 期 由 3 個 月 延 長 至 6 個 月, 讓 匯 報 實 體 有 較 多 時 間 匯 報 於 開 始 日 仍 未 完 結 的 交 易 及 在 延 緩 期 內 執 行 的 交 易 然 而, 回 應 者 認 為 單 是 延 長 延 緩 期 並 不 足 夠, 原 因 是 相 關 系 統 仍 需 於 延 緩 期 起 首 時 準 備 就 緒, 具 備 識 別 於 延 緩 期 內 執 行 的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能 力 回 應 者 擔 心 由 於 規 則 仍 未 最 後 定 出, 但 仍 擬 於 2015 年 第 1 季 內 生 效, 他 們 未 必 能 夠 及 時 完 成 相 關 的 系 統 提 升 因 此, 回 應 者 要 求 不 應 將 匯 報 責 任 適 用 於 在 延 緩 期 內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59. 因 應 上 述 意 見, 監 管 機 構 與 業 界 代 表 會 面, 以 更 了 解 個 別 機 構 遇 到 的 實 際 困 難 總 括 而 言, 我 們 認 為 原 則 上 規 則 開 始 實 施 後 所 進 行 的 交 易 一 般 11
應 透 過 由 金 管 局 或 他 人 代 其 建 立 及 操 作 的 電 子 匯 報 系 統 ( 香 港 儲 存 庫 ) 向 金 管 局 匯 報 因 此, 我 們 並 不 支 持 於 延 緩 期 內 執 行 的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獲 豁 免 遵 守 匯 報 責 任 然 而, 我 們 承 認 部 分 機 構 或 需 較 多 時 間 完 成 系 統 提 升, 才 可 遵 守 相 關 匯 報 規 定 根 據 該 會 面 的 磋 商, 相 信 業 界 應 可 在 收 到 系 統 提 升 所 需 資 料 後 的 3 至 4 個 月 內 完 成 這 項 程 序 60. 相 關 系 統 提 升 的 重 點 是 識 別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我 們 預 計 規 則 最 終 版 本 ( 就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而 言 ) 不 會 與 2014 年 11 月 總 結 文 件 隨 附 的 版 本 有 重 大 差 別, 因 此 參 考 總 結 文 件 隨 附 的 版 本 來 進 行 系 統 提 升 已 屬 穩 妥 此 外,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草 擬 本 亦 已 發 給 業 界 徵 詢 意 見 這 些 都 為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提 供 進 一 步 指 引, 並 有 助 業 界 為 實 施 作 好 準 備 我 們 已 透 過 某 業 界 組 織 ( 就 遵 守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表 達 困 難 的 回 應 者 均 為 該 組 織 成 員 ) 提 醒 業 界 不 宜 再 延 遲, 而 是 應 根 據 2014 年 11 月 的 規 則 版 本 開 始 進 行 相 關 系 統 的 提 升 此 外, 視 乎 立 法 程 序, 現 時 預 計 規 則 將 於 2015 年 7 月 第 二 個 星 期 左 右 生 效 我 們 相 信 若 機 構 於 該 會 面 後 馬 上 或 迅 速 着 手 進 行 系 統 提 升, 經 修 訂 實 施 時 間 表 應 能 使 它 們 有 足 夠 時 間 完 成 這 項 工 作 強 制 性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61. 關 於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其 中, 我 們 曾 建 議 :(i) 應 包 括 證 明 引 致 有 關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被 執 行 的 通 訊 及 指 示 的 紀 錄 ; 以 及 (ii) 備 存 紀 錄 方 式 必 須 使 紀 錄 可 隨 時 得 以 取 覧, 以 及 ( 電 話 通 話 紀 錄 除 外 ) 可 隨 時 按 照 有 關 交 易 及 對 手 方 查 閱 及 識 別 62. 幾 位 回 應 者 對 這 些 規 定 表 達 關 注 具 體 而 言, 回 應 者 指 出 除 了 錄 音 外, 其 他 通 訊 紀 錄 ( 如 聊 天 室 訊 息 電 郵 訊 息 等 ) 的 備 存 方 式 可 能 較 難 按 照 有 關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及 對 手 方 隨 時 查 閱 及 識 別 63. 我 們 同 意 這 些 關 注 合 理 及 需 要 處 理 為 此, 我 們 建 議 刪 除 規 則 附 表 2 第 3 段 及 規 則 30(b), 藉 此 修 改 上 文 第 61 段 所 述 的 規 定 換 言 之, 匯 報 實 體 無 需 備 存 引 致 有 關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被 執 行 的 通 訊 及 指 示 紀 錄, 備 存 紀 錄 的 方 式 亦 無 需 令 紀 錄 可 按 照 交 易 及 對 手 方 隨 時 識 別 及 查 閱 然 而, 有 關 紀 錄 仍 需 可 隨 時 得 以 取 覧, 亦 即 在 某 程 度 上 易 於 識 別 及 查 閱 64. 有 關 須 將 紀 錄 備 存 至 交 易 終 止 或 到 期 後 至 少 5 年 的 規 定, 一 位 回 應 者 指 出 這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規 定 不 相 符, 後 者 規 定 紀 錄 只 須 備 存 由 初 設 紀 錄 起 計 的 5 年 然 而, 我 們 認 為 按 交 易 進 行 的 時 間 來 擬 定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並 不 恰 當 較 恰 當 的 做 法 應 該 是 按 交 易 終 止 或 到 期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尤 其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期 限 可 能 相 當 長 我 們 亦 相 信 有 關 文 件 應 於 終 止 或 到 期 後 保 存 5 年 的 建 議 並 不 太 嚴 苛, 原 因 是 :(i) 交 易 各 方 很 可 能 保 存 紀 錄 至 少 長 達 該 交 易 的 整 個 期 限 以 至 其 後 若 干 時 間, 以 防 一 旦 發 生 爭 議 或 異 議 時 能 夠 保 障 12
匯 報 UTI 自 身 的 利 益 ; 以 及 (ii) 我 們 現 已 剔 除 有 關 引 起 交 易 被 執 行 的 通 訊 及 指 示 紀 錄 的 規 定 ( 參 閱 上 段 ) 65. 我 們 曾 建 議 向 香 港 儲 存 庫 匯 報 交 易 時 應 提 供 獨 有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UTI) 一 位 回 應 者 表 示, 就 並 非 中 央 結 算 的 交 易 而 言, 機 構 將 需 設 立 相 關 系 統 與 對 手 方 交 換 UTI, 才 可 遵 守 UTI 的 匯 報 規 定 因 此, 回 應 者 建 議 應 只 需 就 透 過 中 央 對 手 方 結 算 的 交 易 提 供 UTI 由 於 UTI 對 數 據 分 析 具 關 鍵 作 用, 監 管 機 構 必 須 堅 持 向 香 港 儲 存 庫 提 交 的 每 項 匯 報 均 須 將 UTI 包 括 在 內 我 們 亦 要 指 出 提 供 UTI 的 規 定 其 實 已 在 美 國 及 歐 盟 等 其 他 主 要 司 法 管 轄 區 實 施 66. 一 位 回 應 者 查 詢 向 香 港 儲 存 庫 提 供 的 UTI 應 否 與 交 易 對 手 方 共 用 及 配 對 我 們 確 認 應 該 如 此 做 有 關 UTI 的 較 詳 細 匯 報 規 定 將 載 於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67. 從 與 業 界 的 進 一 步 商 討 中, 我 們 了 解 業 界 尤 其 關 注 須 就 未 備 獨 有 掉 期 識 別 編 碼 (USI) 或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TID) 的 交 易 提 供 UTI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業 界 需 進 行 系 統 開 發, 令 對 手 方 可 以 編 製 及 議 定 (i) 獨 有 及 (ii) 由 對 手 方 共 用 及 配 對 的 雙 邊 議 定 編 碼 (BAI) 因 此, 市 場 人 士 要 求 有 更 多 時 間 進 行 相 關 系 統 開 發 我 們 亦 注 意 到 整 體 業 界 現 正 致 力 訂 立 國 際 認 可 的 編 製 交 易 編 碼 的 共 同 標 準 及 處 理 方 法 因 應 這 個 情 況,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UTI 規 定 如 下 (a) 直 至 2016 年 1 月 底 止, 業 界 可 選 擇 是 否 提 交 BAI, 但 仍 規 定 必 須 提 交 USI 及 TID( 如 有 ) (b) (c) (d) 監 管 機 構 不 會 訂 明 必 須 由 哪 個 對 手 方 編 製 BAI 的 規 則 交 易 任 何 一 方 可 自 行 決 定 這 一 點, 亦 可 自 行 選 擇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BAI 編 製 方 法 或 公 式 ( 但 須 符 合 以 下 (c) 段 所 載 ) 然 而, 由 於 最 終 目 標 是 盡 快 統 一 UTI 的 標 準, 因 此 我 們 鼓 勵 市 場 人 士 採 取 與 業 界 最 佳 作 業 相 符 的 方 法 及 公 式 由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若 未 備 USI 或 TID, 匯 報 實 體 便 須 提 供 BAI 金 管 局 或 會 規 定 這 些 識 別 編 碼 須 符 合 其 時 獲 國 際 採 納 有 關 編 製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的 處 理 方 法 因 此, 匯 報 實 體 應 時 刻 注 意 國 際 間 有 關 編 製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的 新 方 法 金 管 局 亦 會 就 預 期 市 場 人 士 應 採 取 的 具 體 處 理 方 法 較 接 近 的 時 間 發 出 指 引 再 者, 就 2016 年 2 月 1 日 前 匯 報, 而 於 匯 報 時 未 有 提 供 BAI 的 交 易 而 言, 其 後 可 能 仍 需 補 交 BAI 金 管 局 可 能 亦 會 規 定 這 些 BAI 須 符 合 其 時 獲 國 際 採 納 有 關 編 製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的 處 理 方 法 (e) 若 金 管 局 規 定 BAI 須 遵 照 某 特 定 格 式 或 方 法 ( 不 論 於 2016 年 2 月 1 13
日 當 日 或 之 後 ), 所 有 採 用 其 他 格 式 或 方 法 而 已 提 交 的 BAI 可 能 須 重 新 提 交 (f) 應 注 意 的 是, 雖 然 在 2016 年 2 月 1 日 前 可 選 擇 是 否 匯 報 BAI, 但 我 們 預 期 市 場 人 士 在 此 期 間 仍 須 盡 最 大 努 力 :(i) 利 用 強 制 性 匯 報 制 度 生 效 前 的 一 段 時 間 及 延 緩 期 建 立 所 需 系 統 以 編 製 及 匯 報 BAI; (ii) 議 定 須 予 匯 報 交 易 的 BAI, 即 使 未 能 即 時 匯 報 該 BAI; 以 及 (iii) 在 共 用 及 配 對 BAI 時, 採 用 的 方 法 須 符 合 業 界 議 定 有 關 編 製 傳 達 及 配 對 交 易 編 碼 的 最 佳 作 業 市 場 人 士 亦 應 注 意 如 已 議 定 BAI, 則 無 論 是 否 已 予 匯 報, 均 須 按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備 存 該 BAI 的 紀 錄 68. 為 完 整 起 見, 我 們 要 指 出 有 關 提 供 使 用 者 交 易 參 考 碼 的 規 定 是 一 項 獨 立 的 規 定, 並 於 規 則 生 效 開 始 一 直 維 持 適 用 換 言 之, 我 們 將 提 供 UTI( 不 論 USI TID 或 BAI 形 式 ) 的 規 定 與 提 供 使 用 者 交 易 參 考 碼 的 規 定 視 作 在 規 則 附 表 1 第 4 部 第 7 項 下 的 兩 項 獨 立 規 定 主 要 經 濟 條 款 的 涵 義 69. 一 位 回 應 者 要 求 補 充 資 料, 說 明 就 透 過 電 子 交 易 平 台 進 行 的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交 易 而 言 何 謂 主 要 經 濟 條 款 有 關 主 要 經 濟 條 款 及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交 易 的 匯 報 規 定 的 進 一 步 指 引, 將 載 於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草 擬 本 已 向 業 界 發 出 以 收 集 意 見 簡 單 而 言, 交 易 的 主 要 經 濟 條 款 載 於 香 港 儲 存 庫 管 理 及 界 面 開 發 指 引 ( 可 於 香 港 儲 存 庫 網 站 https://hktr.hkma.gov.hk/ 下 載 ) 每 個 產 品 範 本 的 匯 報 規 定 標 題 下 欄 內 發 出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時 間 表 70. 部 分 回 應 者 查 詢 以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形 式 發 出 有 關 規 定 或 實 施 例 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有 關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交 易 的 處 理 方 法 ) 的 時 間 表 監 管 機 構 明 白 這 些 文 件 對 業 界 就 匯 報 系 統 及 程 序 作 好 準 備 的 重 要, 並 於 最 近 向 業 界 發 出 一 套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草 擬 本 以 收 集 意 見 我 們 擬 於 發 出 本 文 件 後 不 久 即 敲 定 這 些 文 件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將 於 規 則 相 同 時 間 生 效 為 確 定 某 人 應 否 被 視 為 獲 豁 免 人 士 而 計 算 名 義 數 額 71. 關 於 規 則 規 則 3(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涵 義 ), 一 位 回 應 者 要 求 確 認 就 具 多 間 分 行 的 實 體 而 言, 為 確 定 該 實 體 應 否 被 視 為 獲 豁 免 人 士 而 計 算 名 義 數 額 時, 是 否 只 以 其 香 港 分 行 入 帳 的 交 易 作 為 基 礎 我 們 確 認, 若 屬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機 構 ( 根 據 第 3(3) 款 ), 答 覆 為 是 然 而, 若 為 在 香 14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其 他 訂 明 人 士 ( 如 本 地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機 構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或 持 牌 法 團 ), 該 產 品 類 別 所 有 未 完 結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名 義 數 額 亦 包 括 其 境 外 分 行 入 帳 的 交 易 客 戶 結 算 交 易 72. 一 位 回 應 者 指 出, 總 結 文 件 提 到 就 涉 及 結 算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而 言, 中 央 對 手 方 或 結 算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為 匯 報 目 的 被 當 作 匯 報 實 體 的 對 手 方 回 應 者 要 求 澄 清 該 對 手 方 是 否 應 為 (a) 該 中 央 對 手 方 ( 如 使 用 代 理 結 算 模 式 ) ( 即 結 算 服 務 提 供 者 只 擔 任 代 理, 並 非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的 真 正 對 手 方 ); 以 及 (b) 該 結 算 服 務 提 供 者 ( 如 使 用 主 事 人 對 主 事 人 結 算 模 式 ) ( 即 結 算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作 為 本 身 與 客 戶 之 間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及 本 身 與 中 央 對 手 方 之 間 另 一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 我 們 確 認 這 是 正 確 的 73. 金 管 局 在 2013 年 實 施 持 牌 銀 行 暫 行 匯 報 規 定 時 指 出, 暫 行 匯 報 規 定 是 一 套 過 渡 至 強 制 性 匯 報 制 度 的 簡 化 規 定 為 免 產 生 疑 問, 強 制 性 匯 報 制 度 實 施 後, 在 暫 行 匯 報 規 定 下 有 關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的 匯 報 規 定 將 被 取 代 金 管 局 將 會 正 式 通 知 受 影 響 機 構 有 關 過 渡 安 排 IV. 總 結 及 下 一 步 74. 我 們 感 謝 各 界 就 進 一 步 諮 詢 所 提 交 的 多 項 意 見 及 建 議, 另 亦 感 謝 回 應 者 提 出 的 其 他 意 見, 尤 其 促 成 規 則 進 一 步 修 改 以 更 能 反 映 政 策 原 意 的 意 見 75. 如 以 往 指 出,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制 度 將 分 階 段 實 施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現 正 致 力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包 括 推 出 新 制 度 整 體 框 架, 以 及 引 入 特 定 類 別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的 強 制 性 匯 報 這 些 工 作 將 有 賴 以 下 三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通 過 (a) 2015 年 2014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修 訂 )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這 項 公 告 將 會 使 修 訂 條 例 有 關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以 及 整 體 制 度 框 架 的 條 文 生 效 (b) 證 券 及 期 貨 ( 證 券 市 場 期 貨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 公 告 這 項 公 告 將 載 列 建 議 訂 明 的 市 場 名 單 及 結 算 所 名 單 ( 如 上 文 第 46 至 54 段 所 述 ), 實 際 上 將 會 優 化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一 詞, 以 至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制 度 本 身 的 範 圍 此 舉 是 為 了 確 保 新 制 度 不 會 涵 蓋 在 傳 統 交 易 所 買 賣 並 透 過 中 央 對 手 方 結 算 的 產 品 (c) 規 則 這 將 會 載 明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的 細 節 附 件 D 是 規 則 最 新 版 本, 包 括 本 文 件 所 討 論 的 幾 項 進 一 步 修 訂 ( 即 聯 屬 公 司 定 義 的 修 訂, 以 及 規 則 30 與 附 表 2 有 關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的 修 訂 ), 以 及 為 更 能 反 映 政 策 原 意 的 一 些 草 擬 改 動 標 明 的 修 訂 ( 只 15
載 於 本 文 件 英 文 版 ) 顯 示 自 2014 年 11 月 總 結 文 件 所 附 的 版 本 以 來 的 改 動 76. 現 時 的 意 向 是 於 2015 年 5 月 將 以 上 各 項 附 屬 法 例 提 交 立 法 會 進 行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程 序 視 乎 立 法 程 序 的 進 度, 預 期 受 規 管 實 體 ( 即 認 可 機 構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持 牌 法 團 及 在 香 港 運 作 的 中 央 對 手 方 ) 的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約 於 2015 年 7 月 第 二 個 星 期 左 右 生 效 擬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建 議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將 於 較 接 近 的 時 間 在 香 港 政 府 憲 報 公 布 77. 與 此 同 時, 金 管 局 與 證 監 會 亦 正 致 力 制 定 下 一 階 段 實 施 的 詳 細 規 則 (a) 首 先, 我 們 致 力 擴 大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的 範 圍, 以 涵 蓋 第 一 階 段 尚 未 包 含 的 所 有 類 型 的 利 率 衍 生 工 具 及 外 匯 衍 生 工 具,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類 別 我 們 現 時 計 劃 於 2015 年 第 2 季 末 或 第 3 季 初 諮 詢 市 場 對 擴 大 範 圍 的 意 見 該 項 諮 詢 亦 會 討 論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修 訂 建 議 (b) 第 二, 我 們 正 致 力 制 定 交 易 商 對 交 易 商 交 易 的 強 制 性 結 算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詳 細 規 定 現 時 的 計 劃 是 於 今 年 稍 後 諮 詢 市 場 對 這 些 規 定 的 意 見 78. 隨 着 改 革 工 作 逐 漸 向 前,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我 們 亦 會 在 其 後 的 諮 詢 提 供 有 關 制 度 其 他 事 項 實 施 時 間 表 的 進 一 步 細 節, 並 讓 市 場 人 士 有 足 夠 時 間 為 新 規 定 作 準 備 16
附 件 A 回 應 者 名 單 ( 按 英 文 名 稱 的 字 母 順 序 排 列 ) 1. 另 類 投 資 管 理 協 會 2. Depository Trust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3. Global Foreign Exchange Division ( 隸 屬 Global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 4.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5.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6. ICI Global 7. 國 際 掉 期 及 衍 生 工 具 協 會 8. 香 港 律 師 會 9. 不 具 名 -1 名 回 應 者 要 求 不 要 公 布 其 身 分 及 意 見 書 的 內 容 10. 不 具 名 -1 名 回 應 者 要 求 不 要 公 布 其 身 分 17
附 件 B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 根 據 規 則 26(3))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 按 英 文 名 稱 的 字 母 順 序 排 列 ) 1. 阿 爾 及 利 亞 2. 阿 根 廷 3. 奧 地 利 4. 巴 林 5. 比 利 時 6. 法 國 7. 匈 牙 利 8. 印 度 9. 印 尼 10. 以 色 列 11. 盧 森 堡 12. 巴 基 斯 坦 1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14. 薩 摩 亞 15. 新 加 坡 16. 韓 國 17. 瑞 士 18. 台 灣 18
附 件 C 建 議 訂 明 的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修 訂 名 單 建 議 訂 明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名 單 1. 希 臘 交 易 所 集 團 雅 典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雅 典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 希 臘 交 易 所 集 團 雅 典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Hellenic Exchanges Athens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雅 典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是 Athens Exchange Derivatives Market 的 譯 名 ) 2. 希 臘 交 易 所 集 團 雅 典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雅 典 交 易 所 證 券 市 場 ( 希 臘 交 易 所 集 團 雅 典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Hellenic Exchanges Athens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雅 典 交 易 所 證 券 市 場 是 Athens Exchange Securities Market 的 譯 名 ) 3. 斯 圖 加 特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巴 登 符 騰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 受 規 管 市 場 )( 斯 圖 加 特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örse Stuttgart AG 的 譯 名 ; 巴 登 符 騰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 受 規 管 市 場 ) 是 Baden-Wuerttembergische Wertpapierbörse (Regulierter Markt) 的 譯 名 ) 4. 馬 德 里 證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營 辦 的 馬 德 里 證 券 交 易 所 ( 馬 德 里 證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是 Sociedad Rectora de la Bolsa de Valores de Madrid, S.A., Sociedad Unipersonal 的 譯 名 ; 馬 德 里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Bolsa de Madrid 的 譯 名 ) 5. 盧 森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盧 森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 盧 森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Société de la Bourse de Luxembourg S.A. 的 譯 名 ; 盧 森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Bourse de Luxembourg 的 譯 名 ) 6. 布 達 佩 斯 證 券 交 易 所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布 達 佩 斯 證 券 交 易 所 ( 布 達 佩 斯 證 券 交 易 所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是 Budapesti Értéktőzsde Zártkörűen Működő Részvénytársaság 的 譯 名 ; 布 達 佩 斯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Budapesti Értéktőzsde (Budapest Stock Exchange) 的 譯 名 ) 19
7.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電 子 債 券 市 場 (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orsa Italiana S.p.A. 的 譯 名 ; 電 子 債 券 市 場 是 Electronic Bond Market 的 譯 名 ) 8.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電 子 開 放 式 基 金 及 交 易 所 買 賣 商 品 市 場 (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orsa Italiana S.p.A. 的 譯 名 ; 電 子 開 放 式 基 金 及 交 易 所 買 賣 商 品 市 場 是 Electronic Open-end Funds and ETC Market 的 譯 名 ) 9.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電 子 股 票 市 場 (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orsa Italiana S.p.A. 的 譯 名 ; 電 子 股 票 市 場 是 Electronic Share Market 的 譯 名 ) 10.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法 蘭 克 福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德 國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法 蘭 克 福 股 份 公 司 是 Eurex Frankfurt AG 的 譯 名 ; 德 國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是 Eurex Deutschland 的 譯 名 ) 11.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衍 生 工 具 (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next Brussels N.V./S.A. 的 譯 名 ;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衍 生 工 具 是 Euronext Brussels Derivatives 的 譯 名 ) 12.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next Brussels N.V./S.A. 的 譯 名 ;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是 Euronext Brussels 的 譯 名 ) 13. Euronext 里 斯 本 受 規 管 市 場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Euronext 里 斯 本 ( Euronext 里 斯 本 受 規 管 市 場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next Lisbon Sociedad Gestora de Mercados Regulamentados, S.A. 的 譯 名 ; Euronext 里 斯 本 是 Euronext Lisbon 的 譯 名 ) 14. Euronext 巴 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Euronext 巴 黎 ( Euronext 巴 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next Paris S.A. 的 譯 名 ; Euronext 巴 黎 是 Euronext Paris 的 譯 名 ) 15. 歐 洲 能 源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歐 洲 能 源 交 易 所 ( 歐 洲 能 源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European Energy Exchange AG 的 譯 名 ; 歐 洲 能 源 交 易 所 是 European Energy Exchange 的 譯 名 ) 20
16. 德 意 志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法 蘭 克 福 證 券 交 易 所 ( 受 規 管 市 場 )( 德 意 志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Deutsche Börse AG 的 譯 名 ; 法 蘭 克 福 證 券 交 易 所 ( 受 規 管 市 場 ) 是 Frankfurter Wertpapierbörse (Regulierter Markt) 的 譯 名 ) 17. 德 意 志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法 蘭 克 福 證 券 交 易 所 Xetra( 受 規 管 市 場 )( 德 意 志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Deutsche Börse AG 的 譯 名 ; 法 蘭 克 福 證 券 交 易 所 Xetra( 受 規 管 市 場 ) 是 Frankfurter Wertpapierbörse Xetra (Regulierter Markt) 的 譯 名 ) 18.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意 大 利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orsa Italiana S.p.A. 的 譯 名 ; 意 大 利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是 Italian Derivatives Market 的 譯 名 ) 19.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是 London Stock Exchange plc 的 譯 名 ;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是 London Stock Exchange Derivatives Market 的 譯 名 ) 20.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受 規 管 市 場 (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是 London Stock Exchange plc 的 譯 名 ;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受 規 管 市 場 是 London Stock Exchange Regulated Market 的 譯 名 ) 21.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投 資 工 具 市 場 (MIV)(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orsa Italiana S.p.A. 的 譯 名 ; 投 資 工 具 市 場 (MIV) 是 Market for Investment Vehicles (MIV) 的 譯 名 ) 22.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衍 生 產 品 市 場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營 辦 的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衍 生 產 品 市 場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是 MEFF Sociedad Rectora del Mercado de Productos Derivados, S.A., Sociedad Unipersonal 的 譯 名 ;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是 MEFF Exchange 的 譯 名 ) 21
23.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衍 生 產 品 市 場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營 辦 的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能 源 衍 生 工 具 分 部 (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衍 生 產 品 市 場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是 MEFF Sociedad Rectora del Mercado de Productos Derivados, S.A., Sociedad Unipersonal 的 譯 名 ;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能 源 衍 生 工 具 分 部 是 MEFF Segmento Derivados Energía 的 譯 名 ) 24. 馬 德 里 證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營 辦 的 西 班 牙 證 券 交 易 所 ( 馬 德 里 證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是 Sociedad Rectora de la Bolsa de Valores de Madrid, S.A., Sociedad Unipersonal 的 譯 名 ; 西 班 牙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Mercado Continuo Español 的 譯 名 ) 25. 納 斯 達 克 OMX 哥 本 哈 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納 斯 達 克 OMX 哥 本 哈 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納 斯 達 克 OMX 哥 本 哈 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NASDAQ OMX Copenhagen A/S 的 譯 名 ) 26. 納 斯 達 克 OMX 赫 爾 辛 基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納 斯 達 克 OMX 赫 爾 辛 基 ( 證 券 交 易 所 )( 納 斯 達 克 OMX 赫 爾 辛 基 有 限 公 司 是 NASDAQ OMX Helsinki Ltd. 的 譯 名 ; 納 斯 達 克 OMX 赫 爾 辛 基 ( 證 券 交 易 所 ) 是 NASDAQ OMX Helsinki (Arvopaperipörssi) 的 譯 名 ) 27. 納 斯 達 克 OMX 斯 德 哥 爾 摩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納 斯 達 克 OMX 斯 德 哥 爾 摩 有 限 公 司 ( 納 斯 達 克 OMX 斯 德 哥 爾 摩 有 限 公 司 是 NASDAQ OMX Stockholm AB 的 譯 名 ) 28. Euronext 阿 姆 斯 特 丹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Euronext Euronext 阿 姆 斯 特 丹 ( Euronext 阿 姆 斯 特 丹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next Amsterdam N.V. 的 譯 名 ;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Euronext Euronext 阿 姆 斯 特 丹 是 NYSE Euronext Euronext Amsterdam 的 譯 名 ) 29.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營 辦 的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創 業 板 (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Oslo Børs ASA 的 譯 名 ;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創 業 板 是 Oslo Axess 的 譯 名 ) 30.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營 辦 的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Oslo Børs ASA 的 譯 名 ) 22
31.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證 券 化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orsa Italiana S.p.A. 的 譯 名 ; 證 券 化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是 Securitised Derivatives Market 的 譯 名 ) 32. 倫 敦 國 際 金 融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行 政 及 管 理 公 司 營 辦 的 倫 敦 國 際 金 融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LIFFE)( 倫 敦 國 際 金 融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行 政 及 管 理 公 司 是 LIFFE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的 譯 名 ; 倫 敦 國 際 金 融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LIFFE) 是 The Lond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 (LIFFE) 的 譯 名 ) 33.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債 券 / Catalyst 交 易 平 台 / 主 板 市 場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債 券 / Catalyst 交 易 平 台 / 主 板 市 場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Bonds/Catalyst/Main Market 的 譯 名 ) 34.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商 品 衍 生 工 具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商 品 衍 生 工 具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Commodity Derivatives 的 譯 名 ) 35.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股 權 / 主 板 市 場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股 權 / 主 板 市 場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Equities/Main Market 的 譯 名 ) 36.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交 易 所 買 賣 產 品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交 易 所 買 賣 產 品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ETPs 的 譯 名 ) 37.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Financial Derivatives 的 譯 名 ) 38.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 正 式 市 場 )(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Wiener Börse AG 的 譯 名 ;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 正 式 市 場 ) 是 Wiener Börse AG Amtlicher Handel (Official Market) 的 譯 名 ) 23
39.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 第 二 受 規 管 市 場 )(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Wiener Börse AG 的 譯 名 ;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 第 二 受 規 管 市 場 ) 是 Wiener Börse AG Geregelter Freiverkehr (Second Regulated Market) 的 譯 名 ) 40. 以 下 巿 場 營 辦 者 營 辦 的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或 期 貨 市 場 (a) (b) 亞 太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亞 太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Asia Pacific Exchange Limited 的 譯 名 ); ASX 有 限 公 司 ( ASX 有 限 公 司 是 ASX Limited 的 譯 名 ); (c) 澳 洲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澳 洲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Australian Securities Exchange Limited 的 譯 名 ); (d) (e) (f) (g) 巴 西 證 券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巴 西 證 券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BM&FBOVESPA S.A. Bolsa de Valores, Mercadorias e Futuros 的 譯 名 ); 芝 加 哥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芝 加 哥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Board of Trade of the City of Chicago, Inc. 的 譯 名 ); 伊 斯 坦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伊 斯 坦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Borsa Istanbul Inc. 的 譯 名 ); 波 士 頓 期 權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波 士 頓 期 權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BOX Options Exchange LLC 的 譯 名 ); (h) BSE 有 限 公 司 ( BSE 有 限 公 司 是 BSE Ltd. 的 譯 名 ); (i) (j) (k) 馬 來 西 亞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馬 來 西 亞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Bursa Malaysia Derivatives Berhad 的 譯 名 ); 馬 來 西 亞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馬 來 西 亞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 的 譯 名 ); 芝 加 哥 期 權 交 易 所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芝 加 哥 期 權 交 易 所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CBOE Futures Exchange, LLC 的 譯 名 ); 24
(l) (m) 芝 加 哥 期 權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芝 加 哥 期 權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Incorporated 的 譯 名 );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n) 中 國 金 融 期 貨 交 易 所 ; (o)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Commodity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p) 大 連 商 品 交 易 所 ; (q) 迪 拜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迪 拜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Dubai Mercantile Exchange Limited 的 譯 名 ); (r) (s)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蘇 黎 世 股 份 公 司 (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蘇 黎 世 股 份 公 司 是 Eurex Zürich AG 的 譯 名 ); Euronext 英 國 市 場 有 限 公 司 ( Euronext 英 國 市 場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next UK Markets Limited 的 譯 名 ); (t) FEX 環 球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u)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 (v) (w) (x) (y) (z) 洲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 洲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是 ICE Futures Canada, Inc. 的 譯 名 ); 洲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歐 洲 有 限 公 司 ( 洲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歐 洲 有 限 公 司 是 ICE Futures Europe Limited 的 譯 名 ); 洲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美 國 有 限 公 司 ( 洲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美 國 有 限 公 司 是 ICE Futures U.S., Inc. 的 譯 名 ); 印 尼 證 券 交 易 所 ( 印 尼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Indonesian Stock Exchange 的 譯 名 ); 國 際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國 際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LLC 的 譯 名 ); 25
(za) (zb) (zc) (zd) (ze) (zf) (zg) (zh) (zi) (zj) (zk) 約 翰 內 斯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約 翰 內 斯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JSE Limited 的 譯 名 ); 韓 國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韓 國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Korea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墨 西 哥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墨 西 哥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Mercado Mexicano de Derivados, S.A. de C.V. 的 譯 名 ); 明 尼 阿 波 利 斯 穀 物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明 尼 阿 波 利 斯 穀 物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Minneapolis Grain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滿 地 可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滿 地 可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Montréal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印 度 多 種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印 度 多 種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Multi Commodity Exchange of India Limited 的 譯 名 ); 株 式 會 社 名 古 屋 證 券 交 易 所 ( 株 式 會 社 名 古 屋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Nagoya Stock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納 斯 達 克 OMX 費 城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納 斯 達 克 OMX 費 城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NASDAQ OMX PHLX LLC 的 譯 名 ); 全 國 商 品 及 衍 生 產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全 國 商 品 及 衍 生 產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National Commodity & Derivatives Exchange Limited 的 譯 名 ); 澳 洲 國 家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澳 洲 國 家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Australia Limited 的 譯 名 ); 印 度 國 家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印 度 國 家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India Limited 的 譯 名 ); (zl)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26
(zm) (zn) (zo) (zp) (zq)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LLC 的 譯 名 ); 新 西 蘭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新 西 蘭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New Zealand Exchange Limited 的 譯 名 );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Arca 有 限 公 司 (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Arca 有 限 公 司 是 NYSE Arca, Inc. 的 譯 名 );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MKT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MKT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NYSE MKT LLC 的 譯 名 ); 莫 斯 科 交 易 所 開 放 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ICEX-RTS( 莫 斯 科 交 易 所 開 放 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ICEX-RTS 是 OJSC Moscow Exchange MICEX-RTS 的 譯 名 ); (zr) OneChicago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OneChicago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OneChicago, LLC 的 譯 名 ); (zs) 株 式 會 社 大 阪 交 易 所 ; (zt) 上 海 期 貨 交 易 所 ; (zu)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 (zv)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 (zw) (zx) (zy) (zz) 綠 色 金 融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綠 色 金 融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SIM Venture Securities Exchange Ltd. 的 譯 名 );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是 Singapore Exchange Derivatives Trading Limited 的 譯 名 );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證 券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證 券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是 Singapore Exchange Securities Trading Limited 的 譯 名 ); SIX 結 構 性 產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SIX 結 構 性 產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SIX Structured Products Exchange Ltd. 的 譯 名 ); 27
(zza) (zzb) (zzc) SIX 瑞 士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SIX 瑞 士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SIX Swiss Exchange Ltd. 的 譯 名 ); 特 拉 維 夫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特 拉 維 夫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Tel Aviv Stock Exchange Ltd. 的 譯 名 ); 泰 國 期 貨 交 易 所 公 共 有 限 公 司 ( 泰 國 期 貨 交 易 所 公 共 有 限 公 司 是 Thailand Futures Exchange Public Company Limited 的 譯 名 ); (zzd) 倫 敦 金 屬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倫 敦 金 屬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The London Metal Exchange Limited 的 譯 名 ); (zze) (zzf) 納 斯 達 克 證 券 市 場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納 斯 達 克 證 券 市 場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The NASDAQ Stock Market LLC 的 譯 名 ); 菲 律 賓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菲 律 賓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The Philippine Stock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zzg) 泰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 (zzh)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zzi)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商 品 交 易 所 ; (zzj)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金 融 交 易 所 (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金 融 交 易 所 是 Tokyo Financial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zzk)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證 券 交 易 所 ; (zzl) TSX 有 限 公 司 ( TSX 有 限 公 司 是 TSX Inc. 的 譯 名 ); (zzm) 土 耳 其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 土 耳 其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是 Turkish Derivatives Exchange 的 譯 名 ); (zzn) 鄭 州 商 品 交 易 所 28
建 議 訂 明 的 結 算 所 名 單 1. Asigna 結 算 及 交 收 服 務 公 司 ( Asigna 結 算 及 交 收 服 務 公 司 是 Asigna, Compensación y Liquidación 的 譯 名 ) 2. ASX 結 算 ( 期 貨 ) 有 限 公 司 ( ASX 結 算 ( 期 貨 ) 有 限 公 司 是 ASX Clear (Futures) Pty Limited 的 譯 名 ) 3. ASX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ASX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ASX Clear Pty Limited 的 譯 名 ) 4. 雅 典 交 易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雅 典 交 易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Athens Exchange Clearing House S.A. 的 譯 名 ) 5. 西 班 牙 證 券 交 易 結 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西 班 牙 證 券 交 易 結 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BME Clearing S.A. 的 譯 名 ) 6. 巴 西 證 券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巴 西 證 券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BM&FBOVESPA S.A. Bolsa de Valores, Mercadorias e Futuros 的 譯 名 ) 7. 馬 來 西 亞 衍 生 工 具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馬 來 西 亞 衍 生 工 具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Bursa Malaysia Derivatives Clearing Berhad 的 譯 名 ) 8. 馬 來 西 亞 證 券 結 算 所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 馬 來 西 亞 證 券 結 算 所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是 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Clearing Sdn. Bhd. 的 譯 名 ) 9. 加 拿 大 衍 生 工 具 結 算 公 司 ( 加 拿 大 衍 生 工 具 結 算 公 司 是 Canadian Derivatives Clearing Corporation 的 譯 名 ) 10. 意 大 利 結 算 及 擔 保 銀 行 股 份 公 司 ( 意 大 利 結 算 及 擔 保 銀 行 股 份 公 司 是 Cassa di Compensazione e Garanzia S.p.A. 的 譯 名 ) 11. 奧 地 利 中 央 證 券 交 易 對 手 方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CCP.A)( 奧 地 利 中 央 證 券 交 易 對 手 方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CCP.A) 是 CCP Austria Abwicklungsstelle für Börsengeschäfte GmbH (CCP.A) 的 譯 名 ) 12. 加 拿 大 證 券 存 管 處 結 算 及 存 管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加 拿 大 證 券 存 管 處 結 算 及 存 管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是 CDS Clearing and Depository Services Inc. 的 譯 名 ) 13.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29
14. 中 國 金 融 期 貨 交 易 所 15.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16. CJSC JSCB 國 家 結 算 中 心 ( CJSC JSCB 國 家 結 算 中 心 是 CJSC JSCB National Clearing Centre 的 譯 名 ) 17. 大 連 商 品 交 易 所 18.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結 算 股 份 公 司 (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結 算 股 份 公 司 是 Eurex Clearing AG 的 譯 名 ) 19. 歐 洲 中 央 對 手 方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 歐 洲 中 央 對 手 方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pean Central Counterparty N.V. 的 譯 名 ) 20. 歐 洲 商 品 結 算 股 份 公 司 ( 歐 洲 商 品 結 算 股 份 公 司 是 European Commodity Clearing AG 的 譯 名 ) 21.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22. 洲 際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 洲 際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是 ICE Clear Canada, Inc. 的 譯 名 ) 23. 洲 際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歐 洲 有 限 公 司 ( 洲 際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歐 洲 有 限 公 司 是 ICE Clear Europe Limited 的 譯 名 ) 24. 洲 際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美 國 有 限 公 司 ( 洲 際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美 國 有 限 公 司 是 ICE Clear U.S., Inc. 的 譯 名 ) 25. 印 度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印 度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India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的 譯 名 ) 26. 印 尼 結 算 及 擔 保 公 司 ( 印 尼 結 算 及 擔 保 公 司 是 Indonesian Clearing and Guarantee Corporation 的 譯 名 ) 27. 伊 斯 坦 堡 結 算 交 收 及 存 管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Takasbank)( 伊 斯 坦 堡 結 算 交 收 及 存 管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Takasbank) 是 Istanbul Clearing, Settlement and Custody Bank Inc. (Takasbank) 的 譯 名 ) 28. 株 式 會 社 日 本 商 品 結 算 所 ( 株 式 會 社 日 本 商 品 結 算 所 是 Japan Commodity Clearing House Co., Ltd. 的 譯 名 ) 29. 株 式 會 社 日 本 證 券 結 算 ( 株 式 會 社 日 本 證 券 結 算 是 Japan Securities Clearing Corporation 的 譯 名 ) 30
30. 約 翰 內 斯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約 翰 內 斯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JSE Clear (Pty) Ltd. 的 譯 名 ) 31. 波 蘭 中 央 證 券 資 料 儲 存 庫 及 中 央 對 手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波 蘭 中 央 證 券 資 料 儲 存 庫 及 中 央 對 手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KDPW_CCP S.A. 的 譯 名 ) 32. KELER 中 央 對 手 方 有 限 公 司 ( KELER 中 央 對 手 方 有 限 公 司 是 KELER Central Counterparty Ltd. 的 譯 名 ) 33. 韓 國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韓 國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Korea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34. 倫 敦 結 算 網 有 限 公 司 ( 倫 敦 結 算 網 有 限 公 司 是 LCH.Clearnet Limited 的 譯 名 ) 35. 倫 敦 結 算 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倫 敦 結 算 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LCH.Clearnet S.A. 的 譯 名 ) 36. 倫 敦 金 屬 交 易 所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倫 敦 金 屬 交 易 所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LME Clear Ltd. 的 譯 名 ) 37. MAOF( 衍 生 工 具 )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MAOF( 衍 生 工 具 )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MAOF (Derivatives) Clearing House Ltd. 的 譯 名 ) 38. 明 尼 阿 波 利 斯 穀 物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明 尼 阿 波 利 斯 穀 物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Minneapolis Grain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39. 印 度 多 種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印 度 多 種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Multi Commodity Exchange of India Limited 的 譯 名 ) 40. 納 斯 達 克 OMX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納 斯 達 克 OMX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NASDAQ OMX Clearing AB 的 譯 名 ) 41. 全 國 證 券 結 算 公 司 ( 全 國 證 券 結 算 公 司 是 National Securities Clearing Corporation 的 譯 名 ) 42. 全 國 證 券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全 國 證 券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National Securities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的 譯 名 ) 43. 新 西 蘭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新 西 蘭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New Zealand Clearing Limited 的 譯 名 ) 44. 奧 斯 陸 結 算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奧 斯 陸 結 算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31
是 Oslo Clearing ASA 的 譯 名 ) 45. 菲 律 賓 證 券 結 算 公 司 ( 菲 律 賓 證 券 結 算 公 司 是 Securities Clearing Corporation of the Philippines 的 譯 名 ) 46. 上 海 期 貨 交 易 所 47.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Singapore Exchange Derivatives Clearing Limited 的 譯 名 ) 48. SIX SIS 股 份 公 司 ( SIX SIS 股 份 公 司 是 SIX SIS AG 的 譯 名 ) 49. SIX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SIX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SIX X-Clear Ltd. 的 譯 名 ) 50.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及 交 收 管 理 系 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及 交 收 管 理 系 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是 Sociedad de Gestión de los Sistemas de Registro, Compensación y Liquidación de Valores, S.A., Sociedad Unipersonal 的 譯 名 ) 51. 特 拉 維 夫 證 券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特 拉 維 夫 證 券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TASE Clearing House Ltd. 的 譯 名 ) 52. 泰 國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泰 國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Thailand Clearing House Co., Ltd. 的 譯 名 ) 53. 中 央 托 收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54. 期 權 結 算 公 司 ( 期 權 結 算 公 司 是 The Options Clearing Corporation 的 譯 名 ) 55.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6.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7.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金 融 交 易 所 (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金 融 交 易 所 是 Tokyo Financial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58. 鄭 州 商 品 交 易 所 32
附 件 D 證 券 及 期 貨 (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匯 報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規 則 證 券 及 期 貨 (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匯 報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規 則 ( 由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571 章 ) 第 101L 及 101P 條 在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同 意 下 及 在 諮 詢 財 政 司 司 長 後 訂 立 ) 1. 生 效 日 期 2. 釋 義 第 1 部 導 言 (1) 除 第 (2)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規 則 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 起 實 施 (2) 第 15 條 自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藉 憲 報 公 告 指 定 的 日 期 起 實 施 在 本 規 則 中 本 地 分 行 (local branch) 就 屬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訂 明 人 士 而 言, 具 有 銀 行 業 條 例 ( 第 155 章 ) 第 2(1) 條 所 給 予 的 涵 義, 但 包 括 該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在 香 港 的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 未 完 結 (outstanding) 就 某 一 日 的 某 項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指 該 項 交 易 在 該 日 仍 未 到 期 或 未 被 終 止 ; 交 易 資 料 (transaction information) 就 某 項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指 附 表 1 第 4 部 指 明 關 乎 該 項 交 易 和 該 項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人 的 資 料 及 詳 情 ( 包 括 關 乎 其 後 事 件 的 資 料 及 詳 情 ), 而 有 關 資 料 及 詳 情 須 呈 交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以 履 行 匯 報 責 任 ;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中 央 對 手 方 (ATS-CCP) 指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95(2) 條 獲 認 可 提 供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的 人, 但 僅 限 於 以 下 情 況 (a) 該 人 是 在 提 供 其 獲 認 可 提 供 的 服 務 ; 及 (b) 該 人 是 在 以 中 央 對 手 方 的 身 分 行 事 ; 其 後 事 件 (subsequent event) 就 某 項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指 在 訂 立 該 項 交 易 後 發 生 的 事 件, 而 有 關 事 件 影 響 訂 立 該 項 交 易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或 訂 立 該 項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人 ;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regulated prescribed person) 就 產 品 類 型 而 言, 指 以 下 訂 明 人 士 (a) 就 屬 該 產 品 類 型 所 屬 的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不 是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持 牌 法 團 ; (b) 就 屬 該 產 品 類 型 所 屬 的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不 是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 (c) 就 屬 該 產 品 類 型 所 屬 的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不 是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 (d) 認 可 結 算 所 ; (e)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中 央 對 手 方 ;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specified OTC derivative transaction) 具 有 本 條 例 第 101A 條 所 給 予 的 涵 義 ; 被 終 止 (terminated) 就 某 項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指 在 交 易 到 期 前, 按 照 該 項 交 易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該 項 交 易 被 終 止, 或 按 該 項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之 間 的 協 議 該 項 交 易 被 終 止 ;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