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的進一步諮詢總結



Similar documents
es

目 錄 目 錄... i 圖 目 錄... ii 表 目 錄... iii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及 緣 起... 1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範 圍... 4 第 二 章 亞 洲 證 券 產 業 經 營 效 率 分 析... 7 第 一 節 亞 洲 證

最 簡 單 的 利 率 交 換 契 約 是 單 純 型 (plain vanilla) 的 利 率 交 換 合 約, 舉 例 來 說, 假 設 在 2011 年 3 月 1 日 甲 方 與 乙 方 簽 定 名 目 本 金 1 億 萬 美 的 利 率 交 換 合 約, 乙 方 同 意 未 來 的 三

目 錄 第 一 節 重 要 提 示 和 釋 義 2 第 二 節 公 司 簡 介 4 第 三 節 會 計 數 據 和 財 務 指 標 摘 要 7 第 四 節 董 事 會 報 告 10 第 五 節 重 要 事 項 40 第 六 節 股 本 變 動 及 股 東 情 況 43 第 七 節 優 先 股 相 關

目 录 内 资 品 牌 市 场 份 额 上 升... 3 化 妆 品 市 场 增 长 强 劲... 3 胡 昀 昀, CFA 分 析 师 S 近 年 来 国 内 企 业 开 始 崛 起

目 錄 頁 次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引 言 市 場 回 應 總 結 及 下 一 步 附 錄 附 錄 一 : 附 錄 二 : 最 後 方 案 回 應 人 士 名 單


QEONCHINA_cn_revised

untitled

untitled

i ii

AR C_Longyuan_.pdf

678859(ABC AR_Chi)_.indb


重 要 提 示

書冊C_ indb


untitled

HKDPB AR C.indb

UBS AG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

45528c993FSC1.cvw

EPSON Safety Instructions Manual

untitled


Hong Kong Pavilion.pdf


untitled

465202_ABC_H_Chi_.indb


465204(A share).indb

Microsoft PowerPoint - CH2_Merchanics of Futures Markets.ppt

i

untitled

SMK环境报告书2009

, , , % 1, , ,506 19, ,000 5A/A-1 A/F1



(Minshing A share).indb

作出決定的理由陳述

目 錄 項 目 頁 次 一 封 面 1 二 目 錄 2 三 會 計 師 核 閱 報 告 書 3 四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4 五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5 六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6 七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7 八 合 併 財 務 季 報 告 附 註 ( 一 ) 公 司


untitled

00.Cover-30040c

( ) ( ) 3~4 ( ) ( ( ) ( ) ( ) ( ) ( ) ( ( ( ) RR2

2 2.1 A H A 2

1. 引 言 1.1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致 力 為 所 有 金 融 服 務 業 從 業 員 或 有 意 晉 身 該 行 業 的 人 士 提 供 優 質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以 助 香 港 維 持 其 領 先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1.2 香 港 証


228 普 伐 他 汀 钠 片 富 利 他 之 素 片 20mg 10 盒 铝 塑 海 正 辉 瑞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219 普 伐 他 汀 钠 片 美 百 乐 镇 素 片 40mg 7 盒 铝 塑 第 一 三 共 制 药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216 瑞 舒 伐 他 汀 钙 片 可

2018 Hope Education Group Co., Ltd

untitled

1933 AIA Group Limited

(3) 28 9 Alonzo Q. Ancheta Reynato S. Puno M

Paul Einzig ( )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nbqw.PDF


untitled

(i)1,393,595,930 (ii) 50,057,169 (iii) 7,921,000 9A

(1937) VTech Holdings Limited Singapore Airlines Limited

公 司 簡 介

日 本 聲 音 景 觀 將 棋 Mochigoma 3200 傳 統 日 本 棋 盤 遊 戲 pachin 啪 將 棋 是 一 種 雙 人 對 戰 的 傳 統 日 本 棋 盤 遊 戲 每 年 下 將 棋 的 人 數 估 計 至 少 也 有 六 百 萬, 但 這 遠 低 於 娛 樂 方 式 極 為 單

Transcription:

有 關 證 券 及 期 貨 (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匯 報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規 則 的 進 一 步 諮 詢 總 結 2015 年 5 月

目 錄 I. 前 言... 1 II. 概 要... 1 A. 背 景... 1 B. 主 要 的 意 見 及 關 注 事 項... 2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匯 報... 2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2 訂 明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3 其 他 事 項... 4 C. 下 一 步 工 作... 6 III. 收 到 的 意 見 及 我 們 的 回 應... 6 A.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6 B.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7 C. 訂 明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9 D. 其 他 事 項...11 有 關 公 司 基 金 聯 屬 公 司 及 基 金 經 理 的 事 項... 11 匯 報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延 緩 期 及 開 始 日 期... 11 強 制 性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12 匯 報 UTI... 13 主 要 經 濟 條 款 的 涵 義... 14 發 出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時 間 表... 14 為 確 定 某 人 應 否 被 視 為 獲 豁 免 人 士 而 計 算 名 義 數 額... 14 客 戶 結 算 交 易... 15 IV. 總 結 及 下 一 步... 15 附 件 A 回 應 者 名 單... 17 附 件 B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 根 據 規 則 26(3))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18 附 件 C 建 議 訂 明 的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修 訂 名 單... 19 附 件 D 證 券 及 期 貨 (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匯 報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i

規 則... 33 ii

I. 前 言 1. 於 2014 年 7 月,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就 實 施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的 建 議 發 表 聯 合 諮 詢 文 件 ( 諮 詢 文 件 ) 諮 詢 文 件 亦 隨 附 列 載 有 關 規 定 的 建 議 法 例 草 擬 本, 即 證 券 及 期 貨 (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匯 報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規 則 ( 規 則 ) 2. 於 2014 年 11 月,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發 表 聯 合 諮 詢 總 結 ( 總 結 文 件 ), 概 述 市 場 對 7 月 諮 詢 的 意 見, 以 及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對 有 關 意 見 的 回 應, 並 同 時 就 三 項 附 帶 事 項 徵 求 進 一 步 意 見 ( 進 一 步 諮 詢 ) 3. 就 三 項 附 帶 事 項 提 交 意 見 的 截 止 日 期 為 2014 年 12 月 23 日 有 些 意 見 在 截 止 日 期 過 後 才 提 交, 但 仍 已 被 考 慮 4. 我 們 從 多 位 回 應 者 ( 包 括 業 界 組 織 一 間 市 場 基 建 提 供 者 及 一 個 專 業 團 體 ) 收 到 合 共 10 份 書 面 意 見 回 應 者 ( 要 求 匿 名 者 除 外 ) 的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A, 其 意 見 書 全 文 ( 要 求 不 予 公 布 者 除 外 ) 可 於 金 管 局 網 站 (www.hkma.gov.hk) 及 證 監 會 網 站 (www.sfc.hk) 瀏 覽 5. 本 文 件 概 述 市 場 對 進 一 步 諮 詢 ( 包 括 對 上 文 提 及 的 三 項 附 帶 事 項 以 外 的 事 項 ) 的 意 見, 以 及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就 意 見 的 回 應 本 文 件 應 與 2014 年 7 月 的 諮 詢 文 件 及 2014 年 11 月 的 總 結 文 件 一 併 閱 讀 6. 我 們 謹 向 每 位 曾 投 放 精 神 和 時 間 就 建 議 發 表 意 見 的 人 士 表 示 謝 意 你 們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極 具 參 考 價 值, 有 助 我 們 優 化 及 敲 定 制 度 的 有 關 範 疇 II. 概 要 A. 背 景 7. 立 法 會 於 2014 年 3 月 通 過 2014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修 訂 ) 條 例, 以 訂 立 香 港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的 監 管 框 架 其 中, 該 框 架 引 入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強 制 性 匯 報 結 算 交 易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並 預 期 上 述 責 任 的 具 體 範 圍 及 相 關 細 節 將 會 載 入 經 諮 詢 財 政 司 司 長 意 見 及 金 管 局 同 意, 而 由 證 監 會 訂 立 的 規 則 8. 我 們 計 劃 分 階 段 實 施 新 設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制 度, 首 先 是 推 出 制 度 的 整 體 框 架, 以 及 就 特 定 類 別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引 入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於 2014 年 7 月 就 第 一 階 段 的 實 施 安 排 發 出 聯 合 諮 詢 文 件, 並 於 2014 年 11 月 發 出 總 結 文 件 總 結 文 件 同 時 就 以 下 三 項 事 項 1

徵 求 進 一 步 意 見 (a)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匯 報 的 建 議 規 定, 包 括 匯 報 時 限 實 施 時 間 表 及 方 法 ; (b)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建 議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 以 及 (c) 財 政 司 司 長 將 會 就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的 定 義 的 目 的 而 訂 明 的 建 議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的 名 單 B. 主 要 的 意 見 及 關 注 事 項 9. 所 收 到 的 主 要 意 見 及 我 們 的 回 應 載 於 下 文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匯 報 10. 我 們 建 議 每 日 匯 報 交 易 的 估 值 資 料 就 須 匯 報 的 估 值 資 料 而 言, 進 一 步 諮 詢 建 議 如 下 (a) 如 屬 經 中 央 對 手 方 結 算 的 交 易, 實 體 應 匯 報 中 央 對 手 方 釐 定 的 估 值 (b) 如 屬 非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而 對 手 方 已 協 定 交 換 保 證 金, 實 體 應 匯 報 對 手 方 之 間 就 交 換 保 證 金 目 的 而 共 同 協 定 的 估 值 (c) 如 屬 其 他 非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實 體 應 匯 報 根 據 對 手 方 之 間 共 同 協 定 的 方 法 計 算 而 得 的 估 值 11. 然 而, 有 回 應 者 表 示 難 以 按 上 文 所 述 匯 報 估 值, 並 建 議 應 容 許 匯 報 內 部 估 值 此 外, 亦 有 回 應 者 關 注 匯 報 實 體 或 未 能 及 時 獲 得 中 央 對 手 方 所 釐 定 的 估 值 以 履 行 匯 報 規 定, 因 此 應 准 許 實 體 在 收 到 中 央 對 手 方 ( 或 結 算 經 紀 ) 提 供 的 估 值 後 兩 日 內 匯 報 有 關 資 料 此 外, 有 回 應 者 建 議 在 實 施 這 項 規 定 前 再 作 諮 詢 12. 在 考 慮 過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後, 我 們 計 劃 就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詳 細 規 定 作 進 一 步 諮 詢 我 們 在 優 化 這 方 面 的 建 議 時, 會 考 慮 是 次 諮 詢 收 到 的 意 見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13. 進 一 步 諮 詢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建 議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徵 求 意 見 2

14. 有 回 應 者 建 議 在 名 單 中 加 入 3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 即 沙 特 阿 拉 伯 汶 萊 及 科 威 特 ), 原 因 是 這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私 隱 及 保 密 規 則 實 施 情 況 並 不 明 確 然 而, 由 於 有 關 回 應 者 沒 有 提 供 支 持 其 建 議 的 法 律 意 見,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在 名 單 中 加 入 這 3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同 時, 掩 蓋 資 料 只 擬 作 為 臨 時 措 施, 只 應 在 有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才 容 許 掩 蓋 資 料 因 此, 將 予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最 終 名 單 維 持 不 變, 與 總 結 文 件 第 126 段 所 載 的 相 同 附 件 B 載 有 該 名 單, 方 便 參 考 15. 回 應 者 亦 要 求 釐 清 建 議 在 指 定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內 新 增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程 序 鑑 於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只 擬 作 為 臨 時 措 施, 最 終 會 跟 隨 全 球 各 地 努 力 消 除 匯 報 屏 障 的 趨 勢, 撤 回 這 項 寬 免 待 遇, 我 們 預 期 有 關 名 單 內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數 目 會 逐 步 減 少 而 不 是 增 加 然 而, 若 市 場 人 士 認 為 存 在 特 殊 情 況, 應 加 入 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應 盡 快 聯 絡 金 管 局 或 證 監 會 我 們 會 詳 細 審 核 加 入 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要 求, 同 時 有 關 要 求 應 有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的 充 分 證 明 及 支 持 16. 一 名 回 應 者 建 議 取 消 指 定 名 單, 改 為 根 據 獨 立 法 律 顧 問 給 予 的 法 律 意 見, 給 予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我 們 認 為 這 個 做 法 並 不 合 宜, 因 為 會 在 不 同 市 場 人 士 之 間 造 成 不 明 朗 及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並 且 偏 離 國 際 慣 例 17. 除 了 有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外, 我 們 亦 收 到 有 關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其 他 方 面 的 意 見 第 一 項 意 見 關 於 我 們 建 議, 在 需 要 取 得 對 手 方 同 意 作 出 披 露 而 已 作 出 合 理 努 力 但 仍 無 法 取 得 對 手 方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容 許 掩 蓋 資 料 的 限 期 為 規 則 生 效 後 的 6 個 月 為 止 有 回 應 者 要 求 將 6 個 月 限 期 延 長 至 1 年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延 長 限 期 6 個 月 的 限 期 已 經 作 出 延 緩, 讓 市 場 人 士 有 充 足 靈 活 性, 可 以 在 直 至 2016 年 初 的 期 間 向 其 對 手 方 取 得 同 意 18. 第 二 項 意 見 是 關 於 一 名 回 應 者 建 議 規 則 應 加 入 明 確 條 文, 釐 清 規 則 凌 駕 於 任 何 合 約 或 香 港 法 例 的 任 何 條 文 所 施 加 的 任 何 披 露 限 制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亦 不 宜 加 入 這 樣 的 條 文 同 時, 據 我 們 所 知, 香 港 法 例 並 無 任 何 與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有 牴 觸 的 限 制 訂 明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19. 進 一 步 諮 詢 就 以 下 事 項 徵 求 意 見 : 就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的 定 義 的 目 的 將 予 訂 明 的 建 議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的 名 單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的 定 義, 會 剔 除 於 該 等 訂 明 市 場 買 賣 及 於 該 等 訂 明 結 算 所 結 算 的 產 品, 因 此 該 產 品 會 屬 於 新 設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制 度 的 涵 蓋 範 圍 以 外 20. 有 回 應 人 士 提 出 在 建 議 名 單 中 加 入 15 個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我 們 同 意 有 關 意 3

見, 並 會 在 名 單 中 加 入 該 等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該 15 個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載 於 下 文 第 47 段, 而 將 予 訂 明 的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最 終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C 21. 此 外, 有 回 應 人 士 建 議 將 美 國 的 掉 期 執 行 平 台 (swap execution facilities) 及 歐 盟 的 多 邊 交 易 平 台 (multilateral trading facilities) 涵 蓋 在 內 然 而, 由 於 這 些 平 台 較 常 用 作 執 行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因 此 我 們 不 建 議 在 現 階 段 涵 蓋 該 等 平 台 不 過, 隨 着 我 們 對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的 活 動 加 深 了 解 ( 包 括 透 過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所 收 集 的 數 據 ), 我 們 會 重 新 評 估 是 否 適 合 就 強 制 性 匯 報 的 目 的 而 剔 除 於 該 等 平 台 買 賣 的 產 品 22. 有 幾 位 回 應 者 問 及 在 訂 明 名 單 中 加 入 / 移 除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的 程 序 該 等 名 單 基 本 上 屬 財 政 司 司 長 制 定 的 附 屬 法 例, 因 此 須 通 過 立 法 程 序 修 訂 市 場 人 士 如 希 望 修 訂 該 等 名 單, 應 聯 絡 金 管 局 或 證 監 會 表 達 意 見 然 而, 我 們 要 指 出 現 有 名 單 是 經 過 與 業 界 廣 泛 討 論 後 定 出, 因 此 我 們 並 不 預 期 需 要 在 短 期 內 作 出 重 大 修 訂 其 他 事 項 23. 除 了 我 們 徵 求 進 一 步 意 見 的 三 項 附 帶 事 項 外, 我 們 亦 就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的 幾 個 其 他 範 疇 收 到 意 見 及 作 出 釐 清 的 要 求 24. 期 貨 及 期 權 合 約 : 回 應 者 要 求 釐 清 有 關 以 下 各 項 的 處 理 方 法 :(i) 在 場 外 買 賣 但 其 後 於 某 市 場 登 記 並 經 結 算 所 結 算 的 期 貨 及 期 權 合 約 ; 以 及 (ii) 與 結 算 經 紀 進 行 構 成 對 期 貨 或 期 權 合 約 的 間 接 風 險 承 擔 的 背 對 背 交 易 謹 釐 清 在 這 兩 種 情 況 下, 只 要 有 關 的 期 貨 或 期 權 合 約 是 在 訂 明 市 場 執 行 / 登 記 及 通 過 訂 明 結 算 所 結 算, 則 有 關 的 場 外 及 背 對 背 交 易 都 無 需 遵 守 強 制 性 匯 報 規 定 25. 聯 屬 公 司 的 定 義 : 回 應 者 歡 迎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決 定 延 遲 實 施 基 金 經 理 匯 報 責 任 ( 即 獲 註 冊 或 發 牌 從 事 第 9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認 可 機 構 及 持 牌 法 團 應 匯 報 以 基 金 經 理 身 分 訂 立 的 交 易 的 責 任 ) 然 而, 回 應 者 指 出, 鑑 於 匯 報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責 任 的 擬 訂 方 式, 它 們 認 為 經 修 訂 建 議 並 未 充 分 反 映 有 關 決 定 我 們 確 認 這 項 關 注, 並 建 議 修 訂 聯 屬 公 司 的 定 義, 明 確 剔 除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以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26. 匯 報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時 限 : 有 回 應 者 提 出 雖 然 已 延 長 延 緩 期, 但 仍 須 在 延 緩 期 開 始 時 備 妥 識 別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系 統 回 應 者 表 示 由 於 預 期 規 則 會 在 2015 年 第 1 季 結 束 前 生 效, 因 此 擔 心 難 以 於 延 緩 期 開 始 時 備 妥 有 關 系 統 基 於 這 些 顧 慮, 它 們 建 議 匯 報 責 任 不 適 用 於 在 延 緩 期 內 執 行 的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我 們 明 白 回 應 者 的 顧 慮, 但 仍 然 認 為 應 匯 報 在 規 則 生 效 後 執 行 的 交 易 無 論 如 何, 就 已 在 香 港 4

進 行 的 交 易 而 言, 我 們 並 不 預 期 規 則 的 最 終 版 本 會 與 2014 年 11 月 的 總 結 文 件 隨 附 的 版 本 有 重 大 分 別 因 此, 市 場 人 士 可 參 考 該 較 早 期 的 版 本, 以 進 行 必 要 的 系 統 提 升 工 作 此 外,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正 擬 備 一 套 常 見 問 題, 協 助 市 場 人 士 了 解 及 遵 守 規 則 同 時, 金 管 局 正 擬 訂 一 套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上 述 二 者 都 會 在 規 則 生 效 前 發 出 常 見 問 題 及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草 擬 本 亦 已 發 給 業 界, 以 收 集 意 見 及 進 一 步 協 助 業 界 作 好 實 施 的 準 備 視 乎 立 法 程 序 的 進 度, 現 時 預 計 規 則 將 於 2015 年 7 月 第 二 個 星 期 左 右 生 效 我 們 相 信 這 個 經 修 訂 實 施 時 間 表 應 能 讓 業 界 有 充 足 時 間 為 實 施 規 則 作 好 準 備 27.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回 應 者 對 備 存 某 些 紀 錄 的 方 式 必 須 令 紀 錄 可 隨 時 得 以 取 覧, 以 及 可 隨 時 按 有 關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及 對 手 方 查 閱 的 規 定 表 示 關 注 同 時, 它 們 亦 關 注 須 保 存 引 致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被 執 行 的 通 訊 的 紀 錄 基 於 這 些 顧 慮, 我 們 建 議 只 規 定 以 可 隨 時 得 以 取 覧 的 方 式 備 存 紀 錄, 而 撤 銷 須 備 存 證 明 引 致 交 易 被 執 行 的 通 訊 及 指 示 的 紀 錄 的 規 定 28. 匯 報 獨 有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 一 名 回 應 人 士 表 示 關 注 在 匯 報 交 易 時 須 提 供 獨 有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UTI) 的 規 定, 尤 其 涉 及 非 結 算 交 易, 建 議 只 應 就 通 過 中 央 對 手 方 結 算 的 交 易 提 供 UTI 我 們 認 為 匯 報 UTI 對 數 據 分 析 有 重 要 作 用, 因 此 我 們 仍 然 認 為 有 必 要 匯 報 UTI 同 時, 我 們 注 意 到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有 關 交 易 已 有 美 國 所 用 的 獨 有 掉 期 識 別 編 碼 (USI) 或 歐 盟 所 用 的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TID) 的 形 式 的 UTI, 甚 或 兩 者 俱 備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我 們 預 期 匯 報 實 體 會 提 供 已 有 的 USI 及 TID 如 交 易 沒 有 USI 或 TID, 匯 報 實 體 應 盡 力 提 供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所 雙 邊 議 定 的 交 易 編 碼, 而 該 編 碼 須 同 時 為 :(i) 獨 有 的 ; 以 及 (ii) 由 有 關 對 手 方 共 用 及 配 對 據 我 們 了 解, 市 場 人 士 正 開 發 編 製 該 等 雙 邊 議 定 編 碼 (BAI) 的 系 統 同 時, 整 體 業 界 正 努 力 制 訂 國 際 認 可 的 編 製 交 易 編 碼 的 共 同 標 準 及 方 法 有 見 及 此, 我 們 建 議 (a) (b) (c) (d) (e) 直 至 2016 年 1 月 底 止, 可 選 擇 性 提 交 BAI, 但 USI 及 TID( 如 有 ) 的 提 交 則 仍 屬 強 制 性 規 定 由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匯 報 實 體 如 沒 有 USI 或 TID, 便 須 提 交 BAI 此 外, 就 於 2016 年 2 月 1 日 前 匯 報 而 在 匯 報 時 沒 有 提 供 BAI 的 交 易, 可 能 需 要 後 補 BAI 金 管 局 可 ( 於 2016 年 2 月 1 日 或 以 後 ) 規 定 BAI 須 符 合 某 種 格 式 或 方 法 在 此 情 況 下, 之 前 以 不 同 格 式 或 方 法 提 交 的 所 有 BAI 都 可 能 需 要 重 新 提 交 應 注 意 雖 然 在 2016 年 2 月 1 日 前 可 選 擇 性 匯 報 BAI, 但 我 們 預 期 市 場 人 士 在 此 期 間 仍 須 盡 最 大 努 力 : (i) 利 用 強 制 性 匯 報 制 度 生 效 前 的 一 段 時 間 及 延 緩 期 建 立 必 要 系 統 以 編 製 及 匯 報 BAI; (ii) 就 須 予 匯 報 交 易 議 定 BAI, 即 使 未 能 即 時 匯 報 該 BAI; 以 及 (iii) 在 共 用 及 配 對 BAI 時, 採 用 的 方 法 須 符 合 就 編 製 傳 達 及 配 對 交 易 編 碼 所 議 定 的 業 內 5

最 佳 作 業 市 場 人 士 亦 應 注 意 如 已 議 定 BAI, 按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都 要 備 存 該 BAI 的 紀 錄 BAI, 則 無 論 是 否 已 匯 報 該 29. 回 應 者 亦 要 求 釐 清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的 某 些 其 他 範 疇 下 文 第 69 至 73 段 會 作 詳 細 討 論 C. 下 一 步 工 作 30. 我 們 正 敲 定 規 則, 並 將 於 2015 年 5 月 連 同 另 外 兩 項 有 關 第 一 階 段 的 實 施 的 附 屬 法 例 一 併 提 呈 立 法 會, 以 進 行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的 程 序 視 乎 立 法 程 序 的 進 度, 預 期 受 規 管 實 體 ( 即 認 可 機 構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持 牌 法 團 及 在 香 港 營 運 的 中 央 對 手 方 ) 的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的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將 於 2015 年 7 月 的 第 二 個 星 期 左 右 生 效 31. 我 們 目 前 的 計 劃 是 在 今 年 較 後 時 間 進 行 另 外 兩 輪 的 公 眾 諮 詢 第 一 輪 諮 詢 將 會 集 中 於 增 加 適 用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的 產 品 的 建 議 及 有 關 匯 報 估 值 資 料 規 定 的 經 修 訂 建 議 第 二 輪 諮 詢 則 會 集 中 於 有 關 實 施 強 制 性 結 算 及 相 關 的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的 詳 細 建 議 III. 收 到 的 意 見 及 我 們 的 回 應 A.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32. 下 文 將 會 討 論 我 們 收 到 有 關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建 議 規 定 的 多 項 意 見 及 建 議 33. 如 屬 經 中 央 對 手 方 結 算 的 交 易, 我 們 建 議 匯 報 實 體 應 匯 報 由 中 央 對 手 方 釐 定 的 估 值 然 而, 回 應 者 指 出 許 多 市 場 人 士 都 是 利 用 內 部 估 值 方 法 對 交 易 估 值, 因 此 它 們 建 議 應 容 許 匯 報 實 體 匯 報 已 結 算 交 易 的 內 部 估 值 有 幾 位 回 應 者 亦 表 示 關 注 匯 報 實 體 或 未 能 及 時 獲 得 中 央 對 手 方 所 釐 定 的 估 值 以 在 規 定 時 限 內 匯 報, 因 此 建 議 應 准 許 實 體 在 收 到 中 央 對 手 方 ( 或 結 算 經 紀 ) 提 供 的 估 值 後 兩 日 內 匯 報 中 央 對 手 方 估 值 34. 如 屬 非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而 對 手 方 已 協 定 交 換 保 證 金, 回 應 者 表 示 難 以 匯 報 對 手 方 之 間 為 交 換 保 證 金 目 的 而 共 同 議 定 的 估 值 尤 其 部 分 回 應 者 指 出 不 一 定 會 每 日 交 換 保 證 金, 而 對 手 方 有 可 能 未 能 及 時 議 定 估 值 以 履 行 匯 報 責 任 此 外, 回 應 者 亦 指 出 保 證 金 通 常 是 按 組 合 基 準 釐 定, 對 手 方 不 一 定 會 逐 項 交 易 議 定 估 值 至 於 其 他 非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回 應 者 指 出 對 手 方 不 一 定 會 議 定 估 值 方 法 因 此 有 回 應 者 建 議 容 許 匯 報 實 體 在 匯 報 非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時, 亦 可 根 據 內 部 估 值 匯 報 35. 有 幾 位 回 應 者 強 調 任 何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規 定, 應 與 境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6

相 若 規 定 一 致 回 應 者 又 建 議 預 留 充 足 時 間, 讓 業 界 遵 守 這 規 定 此 外, 我 們 收 到 多 項 有 關 規 定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的 建 議, 亦 有 回 應 者 建 議 在 實 施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規 定 前, 應 就 有 關 規 定 細 節 進 一 步 諮 詢 業 界 36. 鑑 於 回 應 者 所 表 達 的 各 項 顧 慮, 我 們 擬 檢 討 有 關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建 議 我 們 亦 會 在 開 始 實 施 有 關 規 定 前 作 進 一 步 諮 詢 我 們 進 一 步 優 化 有 關 建 議 時, 會 考 慮 在 最 近 這 輪 諮 詢 中 收 到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B.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37. 我 們 建 議 設 立 掩 蓋 資 料 的 寬 免 待 遇 這 是 一 項 過 渡 措 施, 容 許 匯 報 實 體 在 匯 報 交 易 時 掩 蓋 某 些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資 料 然 而, 這 項 寬 免 待 遇 只 適 用 於 某 些 情 況, 包 括 :(i) 境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或 該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主 管 當 局 或 監 管 機 構 禁 止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以 及 (ii) 該 司 法 管 轄 區 被 證 監 會 經 金 管 局 同 意 後 指 定 進 一 步 諮 詢 就 為 此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建 議 名 單 徵 求 意 見 38. 有 回 應 者 建 議 在 指 定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中 加 入 沙 特 阿 拉 伯 汶 萊 及 科 威 特, 原 因 是 這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施 行 伊 斯 蘭 法 律, 因 此 其 私 隱 及 保 密 規 則 實 施 情 況 並 不 明 確 然 而, 由 於 有 關 回 應 者 沒 有 提 供 支 持 其 觀 點 的 法 律 意 見,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回 應 者 並 未 清 楚 交 代 指 定 這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理 據 同 時, 我 們 亦 要 留 意, 掩 蓋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有 違 二 十 國 集 團 的 目 標, 只 應 在 絕 對 有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才 容 許 掩 蓋 資 料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載 於 總 結 文 件 第 126 段, 並 列 載 於 附 件 B 的 18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名 單 維 持 不 變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將 按 照 規 則 第 26(3) 條 予 以 指 定 39. 一 名 回 應 者 建 議 取 消 指 定 名 單, 容 許 市 場 人 士 憑 法 律 意 見 以 使 其 信 納 某 司 法 管 轄 區 禁 止 披 露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然 而, 正 如 較 早 前 提 到, 這 個 做 法 會 在 不 同 市 場 人 士 之 間 造 成 不 明 朗 及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因 此 我 們 維 持 原 先 的 看 法, 即 基 於 在 某 境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下 的 法 規 障 礙 而 掩 蓋 資 料, 應 只 適 用 於 指 定 名 單 上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這 個 做 法 既 審 慎, 亦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有 一 點 應 注 意 的 是,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的 用 意 並 非 讓 市 場 人 士 在 與 來 自 任 何 該 等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對 手 方 交 易 時, 可 自 動 掩 蓋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相 反, 市 場 人 士 應 通 過 合 理 的 盡 職 審 查 程 序, 以 確 保 有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對 披 露 仍 設 有 法 規 障 礙, 以 及 有 關 障 礙 仍 阻 止 就 涉 及 的 交 易 披 露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這 並 不 構 成 要 求 市 場 人 士 取 得 法 律 意 見 以 支 持 就 涉 及 的 特 定 個 案 掩 蓋 資 料, 但 至 少 要 求 他 們 掌 握 最 新 發 展, 留 意 這 些 發 展 有 否 引 發 一 些 改 變, 以 至 實 際 上 容 許 就 某 特 定 個 案 匯 報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 例 如 若 司 法 管 轄 區 X 的 障 礙 不 再 適 用 於 某 些 類 型 的 交 易 或 某 個 日 期 後 達 成 的 交 易, 則 達 成 該 等 類 型 交 易 或 在 該 日 期 後 達 成 交 易 的 匯 報 實 體 便 應 停 止 提 交 經 掩 蓋 的 資 料 ) 7

40. 一 名 回 應 者 查 詢 有 關 在 適 用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指 定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內 新 增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程 序 正 如 我 們 在 諮 詢 文 件 及 總 結 文 件 中 強 調,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只 擬 作 為 臨 時 / 過 渡 措 施, 最 終 會 撤 回 這 項 寬 免 待 遇 國 際 監 管 組 織 正 探 討 這 方 面 的 可 行 方 案, 包 括 設 定 限 期, 於 規 定 限 期 過 後 不 再 容 許 掩 蓋 資 料 金 融 穩 定 理 事 會 已 被 要 求 採 取 行 動, 協 助 解 決 交 易 匯 報 的 障 礙 所 引 起 的 問 題, 而 有 關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事 宜 亦 已 向 該 理 事 會 提 出 有 見 及 此,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預 期 指 定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上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會 逐 步 減 少 而 不 是 增 加 為 此, 我 們 會 繼 續 監 察 這 方 面 的 國 際 發 展, 並 在 考 慮 將 予 設 立 的 指 定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時 參 考 金 融 穩 定 理 事 會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匯 報 專 題 同 業 評 審 41. 儘 管 如 此, 若 市 場 人 士 認 為 存 在 特 殊 情 況, 應 在 指 定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中 加 入 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可 去 信 金 管 局 的 金 融 穩 定 監 察 處 或 證 監 會 的 市 場 監 察 部 市 場 人 士 須 解 釋 有 需 要 加 入 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理 據 ( 如 有 需 要, 應 包 括 提 供 受 影 響 的 有 關 交 易 的 詳 情 ), 並 提 供 支 持 有 需 要 加 入 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有 關 法 律 意 見 亦 應 列 舉 禁 止 披 露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的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以 及 解 釋 為 何 有 關 條 文 之 前 並 未 構 成 障 礙, 或 ( 如 屬 新 增 ) 後 來 新 增 有 關 條 文 42. 市 場 人 士 應 留 意 我 們 會 詳 細 審 核 加 入 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要 求, 不 會 輕 率 同 意 有 關 要 求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在 考 慮 有 關 要 求 時, 亦 會 參 考 國 際 慣 例 43. 除 了 就 將 予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建 議 名 單 外, 市 場 人 士 亦 趁 此 機 會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其 他 方 面 提 出 意 見 44. 首 先, 我 們 之 前 建 議, 在 需 要 取 得 對 手 方 同 意 才 可 披 露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而 已 作 出 合 理 努 力 但 仍 無 法 取 得 對 手 方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亦 可 適 用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然 而, 這 項 寬 免 待 遇 僅 適 用 於 在 規 則 生 效 前 或 生 效 後 6 個 月 內 達 成 的 交 易 一 位 回 應 者 指 由 於 機 構 在 多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實 施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匯 報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合 規 規 定 而 面 對 極 大 要 求, 建 議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而 獲 取 客 戶 同 意 的 期 限 由 6 個 月 延 長 至 1 年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延 長 有 關 期 限 6 個 月 的 限 期 已 經 作 出 延 緩, 賦 予 市 場 人 士 充 足 靈 活 性 此 外, 由 於 這 項 規 定 載 於 2014 年 7 月 的 諮 詢 文 件 內, 因 此 市 場 人 士 亦 已 得 到 充 分 通 知, 知 道 如 有 需 要, 需 要 取 得 對 手 方 同 意 目 前 預 計 規 則 將 於 2015 年 7 月 第 2 個 星 期 左 右 生 效, 即 是 市 場 人 士 可 於 直 至 2016 年 初 期 間 向 對 手 方 取 得 同 意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進 一 步 延 長 限 期 45. 一 名 回 應 者 建 議 規 則 應 加 入 明 確 條 文, 釐 清 就 與 香 港 對 手 方 進 行 的 交 易 而 言, 有 關 規 則 應 被 視 為 凌 駕 於 合 約 或 在 香 港 法 例 下 的 任 何 法 律 監 管 或 行 政 條 文 所 施 加 的 任 何 披 露 限 制 我 們 認 為 無 需 亦 不 宜 加 入 這 樣 的 條 文 8

就 合 約 施 加 的 限 制 而 言, 我 們 相 信 標 準 合 約 條 款 往 往 包 含 容 許 作 出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披 露 若 沒 有 這 類 標 準 條 款, 我 們 認 為 較 合 理 的 做 法 是 應 知 會 對 手 方 有 關 的 披 露 要 求, 讓 對 手 方 能 給 予 適 當 同 意 至 於 在 香 港 法 例 下 的 任 何 法 律 監 管 或 行 政 條 文 所 施 加 的 限 制, 我 們 相 信 並 無 任 何 適 用 於 匯 報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的 情 況 的 任 何 該 等 限 制 因 此, 加 入 這 樣 的 凌 駕 性 條 文 只 會 引 起 混 淆, 而 無 助 釐 清 情 況 C. 訂 明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46. 正 如 總 結 文 件 解 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附 表 1 第 1 部 第 1B 條 對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的 定 義 已 剔 除 在 訂 明 證 券 或 期 貨 市 場 買 賣, 並 經 訂 明 結 算 所 結 算 的 產 品 因 此 該 等 剔 除 產 品 的 交 易 並 不 屬 於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進 一 步 諮 詢 收 集 對 就 此 目 的 而 訂 明 的 證 券 或 期 貨 市 場 建 議 名 單 及 結 算 所 建 議 名 單 的 意 見 47. 我 們 收 到 某 業 界 組 織 的 建 議, 在 建 議 名 單 中 加 入 以 下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 市 場 : Asia Pacific Exchange Limited Borsa Istanbul Inc. BOX Options Exchange LLC CBOE Futures Exchange, LLC Dubai Mercantile Exchange Limited FEX Global Pty Ltd.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LLC Minneapolis Grain Exchange, Inc. 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Australia Limited OneChicago, LLC SIM Venture Securities Exchange Ltd. Tel Aviv Stock Exchange Ltd. 結 算 所 : MAOF (Derivatives) Clearing House Ltd. Minneapolis Grain Exchange, Inc. TASE Clearing House Ltd. 48. 有 關 意 見 認 為 上 述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符 合 總 結 文 件 第 131 段 所 列 出 的 準 則, 即 是 :(i) 它 們 營 運 所 在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證 券 或 期 貨 監 管 機 構 是 國 際 證 券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組 織 的 成 員 ;(ii) 它 們 的 規 管 地 位 與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的 認 可 交 易 所 或 認 可 結 算 所 相 若 ; 以 及 (iii) 它 們 受 各 自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有 關 市 場 監 管 機 構 銀 行 業 監 管 機 構 或 政 府 機 構 監 管 我 們 已 逐 一 審 視 上 述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並 同 意 應 予 訂 明 擬 訂 明 的 市 場 最 終 名 單 及 結 算 所 最 終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C 9

49. 另 有 意 見 提 出 在 建 議 名 單 中 加 入 中 國 外 滙 交 易 中 心 及 上 海 清 算 所 然 而, 經 與 回 應 者 進 一 步 商 討 後, 我 們 已 同 意 因 應 兩 者 提 供 的 服 務 範 圍, 現 階 段 可 能 並 不 適 合 將 其 加 入 50. 我 們 亦 收 到 意 見, 認 為 美 國 掉 期 執 行 平 台 (swap execution facilities) 及 歐 盟 多 邊 交 易 平 台 (multilateral trading facilities) 亦 可 算 符 合 上 文 第 48 段 的 準 則, 因 此 應 獲 重 新 審 視 能 否 加 入 建 議 名 單 正 如 總 結 文 件 所 載, 我 們 相 信 掉 期 執 行 平 台 及 多 邊 交 易 平 台 較 多 用 作 執 行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若 加 入 建 議 訂 明 市 場 名 單, 可 能 會 變 相 將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收 窄 至 超 出 原 意 的 範 圍 有 見 及 此, 我 們 認 為 較 審 慎 的 做 法 是, 有 關 名 單 暫 時 應 只 限 於 較 傳 統 的 交 易 所 隨 着 我 們 逐 漸 收 集 匯 報 責 任 的 數 據, 從 而 增 進 對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活 動 的 認 識, 我 們 可 再 評 估 應 否 在 匯 報 責 任 中 剔 除 透 過 某 些 掉 期 執 行 平 台 或 多 邊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的 產 品 51. 若 干 回 應 者 要 求 澄 清 有 關 在 訂 明 名 單 加 入 或 剔 除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的 程 序, 包 括 讓 市 場 人 士 提 出 建 議 的 程 序 市 場 人 士 應 提 供 的 資 料, 以 及 所 涉 時 間 等 另 有 意 見 認 為 該 程 序 應 容 許 迅 速 作 出 修 改 名 單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訂 明, 並 構 成 附 屬 法 例 若 市 場 人 士 有 意 啟 動 任 何 修 訂, 可 聯 絡 金 管 局 金 融 穩 定 監 察 處 或 證 監 會 市 場 監 察 部, 以 商 討 關 注 事 項 及 解 釋 建 議 加 入 或 剔 除 的 理 由 然 而, 我 們 要 補 充 的 是, 現 行 名 單 是 經 過 與 業 界 廣 泛 磋 商 後 定 出, 因 此 預 計 短 期 內 不 會 有 重 大 修 改 至 於 涉 及 時 間, 將 取 決 於 提 出 修 訂 要 求 時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否 足 夠 及 完 整 此 外, 仍 需 預 留 可 能 進 行 諮 詢 及 立 法 程 序 的 時 間 我 們 預 計 修 改 程 序 最 少 需 要 6 至 8 個 月 時 間 52. 一 位 回 應 者 要 求 澄 清 以 下 的 建 議 處 理 方 法 :(i) 在 場 外 買 賣 但 其 後 於 某 市 場 登 記 並 經 相 關 中 央 對 手 方 結 算 的 期 貨 及 期 權 合 約 ; 以 及 (ii) 與 結 算 經 紀 進 行, 作 為 對 期 貨 或 期 權 合 約 的 間 接 風 險 承 擔 的 背 對 背 交 易, 而 這 些 交 易 可 能 自 動 產 生 或 根 據 某 合 約 的 條 款 產 生 ; 根 據 這 些 條 款, 該 經 紀 代 表 某 客 戶 在 有 關 市 場 執 行 某 期 貨 或 期 權 合 約, 但 在 結 算 的 情 况 下, 則 與 中 央 對 手 方 形 成 主 事 人 對 主 事 人 的 關 係 53. 關 於 (i) 項, 只 要 合 約 其 後 於 訂 明 期 貨 市 場 登 記, 並 經 訂 明 結 算 所 結 算 ( 同 時 根 據 各 自 的 規 則 ), 便 不 屬 於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定 義 範 圍, 因 此 無 需 遵 守 強 制 性 匯 報 至 於 (ii) 項, 我 們 認 為 背 對 背 交 易 應 當 作 交 易 所 買 賣 合 約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只 要 該 合 約 在 訂 明 市 場 進 行 交 易, 並 經 訂 明 結 算 所 結 算, 該 背 對 背 合 約 亦 不 屬 於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定 義 範 圍, 因 此 無 需 遵 守 強 制 性 匯 報 54. 一 位 回 應 者 認 為, 更 適 合 的 做 法 可 能 是 設 定 上 市 衍 生 工 具 的 定 義, 而 該 定 義 不 屬 於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定 義 範 圍, 從 而 將 其 從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中 剔 出 然 而, 為 確 保 上 市 衍 生 工 具 一 詞 擬 定 恰 當, 並 且 發 揮 應 有 10

作 用, 仍 有 必 要 註 明 衍 生 工 具 在 何 地 點 上 市 因 此, 上 述 建 議 做 法 似 乎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附 表 1 第 1 部 第 1B 條 2(a) 至 (c) 段 的 建 議 沒 有 重 大 分 別 然 而, 我 們 會 在 本 制 度 生 效 後 不 時 檢 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定 義, 並 按 需 要 作 出 適 當 修 訂 D. 其 他 事 項 55. 除 就 作 為 進 一 步 諮 詢 主 題 的 3 項 附 帶 議 題 提 出 意 見 外, 回 應 者 亦 觸 及 規 則 的 其 他 事 項 以 下 謹 載 述 部 分 收 到 較 主 要 的 意 見 及 我 們 的 回 應 有 關 公 司 基 金 聯 屬 公 司 及 基 金 經 理 的 事 項 56. 總 結 文 件 表 示, 我 們 會 延 遲 實 施 有 關 獲 註 冊 或 發 牌 從 事 第 9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認 可 機 構 及 持 牌 法 團 須 匯 報 其 以 基 金 經 理 身 分 訂 立 的 交 易 ( 基 金 經 理 交 易 ) 的 規 定 回 應 者 歡 迎 這 項 改 動, 但 指 出 這 並 未 完 全 反 映 於 修 訂 建 議 內 具 體 而 言, 有 關 認 可 機 構 及 持 牌 法 團 須 匯 報 其 代 表 聯 屬 公 司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責 任, 可 能 仍 會 觸 及 基 金 經 理 交 易, 原 因 是 聯 屬 公 司 的 定 義 ( 即 使 在 修 訂 建 議 內 ) 可 以 涵 蓋 由 該 認 可 機 構 或 持 牌 法 團 控 制 或 受 與 其 相 同 控 制 的 公 司 基 金 我 們 理 解 及 同 意 這 些 憂 慮, 因 此 建 議 修 改 聯 屬 公 司 的 定 義, 使 其 明 確 剔 除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即 基 金 ) 57. 另 一 方 面, 因 應 有 關 延 遲 實 施 基 金 經 理 交 易 匯 報 的 建 議, 一 位 回 應 者 查 詢 是 否 亦 可 延 遲 實 施 基 金 經 理 發 牌 規 定, 以 容 許 有 更 多 時 間 為 發 牌 申 請 及 匯 報 規 定 作 準 備 新 的 第 11 類 及 第 12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以 及 經 修 訂 第 7 類 及 第 9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均 擬 於 稍 後 階 段 才 實 施, 原 因 是 兩 者 的 推 出 將 取 決 於 有 關 規 則 ( 如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及 守 則 ( 如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持 牌 人 或 註 冊 人 操 守 準 則 ) 的 修 改 在 實 施 這 些 修 改 前 會 進 行 市 場 諮 詢, 因 此 有 關 方 面 將 會 有 足 夠 時 間 準 備 匯 報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延 緩 期 及 開 始 日 期 58. 在 總 結 文 件 內, 我 們 同 意 將 延 緩 期 由 3 個 月 延 長 至 6 個 月, 讓 匯 報 實 體 有 較 多 時 間 匯 報 於 開 始 日 仍 未 完 結 的 交 易 及 在 延 緩 期 內 執 行 的 交 易 然 而, 回 應 者 認 為 單 是 延 長 延 緩 期 並 不 足 夠, 原 因 是 相 關 系 統 仍 需 於 延 緩 期 起 首 時 準 備 就 緒, 具 備 識 別 於 延 緩 期 內 執 行 的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能 力 回 應 者 擔 心 由 於 規 則 仍 未 最 後 定 出, 但 仍 擬 於 2015 年 第 1 季 內 生 效, 他 們 未 必 能 夠 及 時 完 成 相 關 的 系 統 提 升 因 此, 回 應 者 要 求 不 應 將 匯 報 責 任 適 用 於 在 延 緩 期 內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59. 因 應 上 述 意 見, 監 管 機 構 與 業 界 代 表 會 面, 以 更 了 解 個 別 機 構 遇 到 的 實 際 困 難 總 括 而 言, 我 們 認 為 原 則 上 規 則 開 始 實 施 後 所 進 行 的 交 易 一 般 11

應 透 過 由 金 管 局 或 他 人 代 其 建 立 及 操 作 的 電 子 匯 報 系 統 ( 香 港 儲 存 庫 ) 向 金 管 局 匯 報 因 此, 我 們 並 不 支 持 於 延 緩 期 內 執 行 的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獲 豁 免 遵 守 匯 報 責 任 然 而, 我 們 承 認 部 分 機 構 或 需 較 多 時 間 完 成 系 統 提 升, 才 可 遵 守 相 關 匯 報 規 定 根 據 該 會 面 的 磋 商, 相 信 業 界 應 可 在 收 到 系 統 提 升 所 需 資 料 後 的 3 至 4 個 月 內 完 成 這 項 程 序 60. 相 關 系 統 提 升 的 重 點 是 識 別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我 們 預 計 規 則 最 終 版 本 ( 就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而 言 ) 不 會 與 2014 年 11 月 總 結 文 件 隨 附 的 版 本 有 重 大 差 別, 因 此 參 考 總 結 文 件 隨 附 的 版 本 來 進 行 系 統 提 升 已 屬 穩 妥 此 外,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草 擬 本 亦 已 發 給 業 界 徵 詢 意 見 這 些 都 為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提 供 進 一 步 指 引, 並 有 助 業 界 為 實 施 作 好 準 備 我 們 已 透 過 某 業 界 組 織 ( 就 遵 守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表 達 困 難 的 回 應 者 均 為 該 組 織 成 員 ) 提 醒 業 界 不 宜 再 延 遲, 而 是 應 根 據 2014 年 11 月 的 規 則 版 本 開 始 進 行 相 關 系 統 的 提 升 此 外, 視 乎 立 法 程 序, 現 時 預 計 規 則 將 於 2015 年 7 月 第 二 個 星 期 左 右 生 效 我 們 相 信 若 機 構 於 該 會 面 後 馬 上 或 迅 速 着 手 進 行 系 統 提 升, 經 修 訂 實 施 時 間 表 應 能 使 它 們 有 足 夠 時 間 完 成 這 項 工 作 強 制 性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61. 關 於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其 中, 我 們 曾 建 議 :(i) 應 包 括 證 明 引 致 有 關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被 執 行 的 通 訊 及 指 示 的 紀 錄 ; 以 及 (ii) 備 存 紀 錄 方 式 必 須 使 紀 錄 可 隨 時 得 以 取 覧, 以 及 ( 電 話 通 話 紀 錄 除 外 ) 可 隨 時 按 照 有 關 交 易 及 對 手 方 查 閱 及 識 別 62. 幾 位 回 應 者 對 這 些 規 定 表 達 關 注 具 體 而 言, 回 應 者 指 出 除 了 錄 音 外, 其 他 通 訊 紀 錄 ( 如 聊 天 室 訊 息 電 郵 訊 息 等 ) 的 備 存 方 式 可 能 較 難 按 照 有 關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及 對 手 方 隨 時 查 閱 及 識 別 63. 我 們 同 意 這 些 關 注 合 理 及 需 要 處 理 為 此, 我 們 建 議 刪 除 規 則 附 表 2 第 3 段 及 規 則 30(b), 藉 此 修 改 上 文 第 61 段 所 述 的 規 定 換 言 之, 匯 報 實 體 無 需 備 存 引 致 有 關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被 執 行 的 通 訊 及 指 示 紀 錄, 備 存 紀 錄 的 方 式 亦 無 需 令 紀 錄 可 按 照 交 易 及 對 手 方 隨 時 識 別 及 查 閱 然 而, 有 關 紀 錄 仍 需 可 隨 時 得 以 取 覧, 亦 即 在 某 程 度 上 易 於 識 別 及 查 閱 64. 有 關 須 將 紀 錄 備 存 至 交 易 終 止 或 到 期 後 至 少 5 年 的 規 定, 一 位 回 應 者 指 出 這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規 定 不 相 符, 後 者 規 定 紀 錄 只 須 備 存 由 初 設 紀 錄 起 計 的 5 年 然 而, 我 們 認 為 按 交 易 進 行 的 時 間 來 擬 定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並 不 恰 當 較 恰 當 的 做 法 應 該 是 按 交 易 終 止 或 到 期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尤 其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期 限 可 能 相 當 長 我 們 亦 相 信 有 關 文 件 應 於 終 止 或 到 期 後 保 存 5 年 的 建 議 並 不 太 嚴 苛, 原 因 是 :(i) 交 易 各 方 很 可 能 保 存 紀 錄 至 少 長 達 該 交 易 的 整 個 期 限 以 至 其 後 若 干 時 間, 以 防 一 旦 發 生 爭 議 或 異 議 時 能 夠 保 障 12

匯 報 UTI 自 身 的 利 益 ; 以 及 (ii) 我 們 現 已 剔 除 有 關 引 起 交 易 被 執 行 的 通 訊 及 指 示 紀 錄 的 規 定 ( 參 閱 上 段 ) 65. 我 們 曾 建 議 向 香 港 儲 存 庫 匯 報 交 易 時 應 提 供 獨 有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UTI) 一 位 回 應 者 表 示, 就 並 非 中 央 結 算 的 交 易 而 言, 機 構 將 需 設 立 相 關 系 統 與 對 手 方 交 換 UTI, 才 可 遵 守 UTI 的 匯 報 規 定 因 此, 回 應 者 建 議 應 只 需 就 透 過 中 央 對 手 方 結 算 的 交 易 提 供 UTI 由 於 UTI 對 數 據 分 析 具 關 鍵 作 用, 監 管 機 構 必 須 堅 持 向 香 港 儲 存 庫 提 交 的 每 項 匯 報 均 須 將 UTI 包 括 在 內 我 們 亦 要 指 出 提 供 UTI 的 規 定 其 實 已 在 美 國 及 歐 盟 等 其 他 主 要 司 法 管 轄 區 實 施 66. 一 位 回 應 者 查 詢 向 香 港 儲 存 庫 提 供 的 UTI 應 否 與 交 易 對 手 方 共 用 及 配 對 我 們 確 認 應 該 如 此 做 有 關 UTI 的 較 詳 細 匯 報 規 定 將 載 於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67. 從 與 業 界 的 進 一 步 商 討 中, 我 們 了 解 業 界 尤 其 關 注 須 就 未 備 獨 有 掉 期 識 別 編 碼 (USI) 或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TID) 的 交 易 提 供 UTI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業 界 需 進 行 系 統 開 發, 令 對 手 方 可 以 編 製 及 議 定 (i) 獨 有 及 (ii) 由 對 手 方 共 用 及 配 對 的 雙 邊 議 定 編 碼 (BAI) 因 此, 市 場 人 士 要 求 有 更 多 時 間 進 行 相 關 系 統 開 發 我 們 亦 注 意 到 整 體 業 界 現 正 致 力 訂 立 國 際 認 可 的 編 製 交 易 編 碼 的 共 同 標 準 及 處 理 方 法 因 應 這 個 情 況,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UTI 規 定 如 下 (a) 直 至 2016 年 1 月 底 止, 業 界 可 選 擇 是 否 提 交 BAI, 但 仍 規 定 必 須 提 交 USI 及 TID( 如 有 ) (b) (c) (d) 監 管 機 構 不 會 訂 明 必 須 由 哪 個 對 手 方 編 製 BAI 的 規 則 交 易 任 何 一 方 可 自 行 決 定 這 一 點, 亦 可 自 行 選 擇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BAI 編 製 方 法 或 公 式 ( 但 須 符 合 以 下 (c) 段 所 載 ) 然 而, 由 於 最 終 目 標 是 盡 快 統 一 UTI 的 標 準, 因 此 我 們 鼓 勵 市 場 人 士 採 取 與 業 界 最 佳 作 業 相 符 的 方 法 及 公 式 由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若 未 備 USI 或 TID, 匯 報 實 體 便 須 提 供 BAI 金 管 局 或 會 規 定 這 些 識 別 編 碼 須 符 合 其 時 獲 國 際 採 納 有 關 編 製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的 處 理 方 法 因 此, 匯 報 實 體 應 時 刻 注 意 國 際 間 有 關 編 製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的 新 方 法 金 管 局 亦 會 就 預 期 市 場 人 士 應 採 取 的 具 體 處 理 方 法 較 接 近 的 時 間 發 出 指 引 再 者, 就 2016 年 2 月 1 日 前 匯 報, 而 於 匯 報 時 未 有 提 供 BAI 的 交 易 而 言, 其 後 可 能 仍 需 補 交 BAI 金 管 局 可 能 亦 會 規 定 這 些 BAI 須 符 合 其 時 獲 國 際 採 納 有 關 編 製 交 易 識 別 編 碼 的 處 理 方 法 (e) 若 金 管 局 規 定 BAI 須 遵 照 某 特 定 格 式 或 方 法 ( 不 論 於 2016 年 2 月 1 13

日 當 日 或 之 後 ), 所 有 採 用 其 他 格 式 或 方 法 而 已 提 交 的 BAI 可 能 須 重 新 提 交 (f) 應 注 意 的 是, 雖 然 在 2016 年 2 月 1 日 前 可 選 擇 是 否 匯 報 BAI, 但 我 們 預 期 市 場 人 士 在 此 期 間 仍 須 盡 最 大 努 力 :(i) 利 用 強 制 性 匯 報 制 度 生 效 前 的 一 段 時 間 及 延 緩 期 建 立 所 需 系 統 以 編 製 及 匯 報 BAI; (ii) 議 定 須 予 匯 報 交 易 的 BAI, 即 使 未 能 即 時 匯 報 該 BAI; 以 及 (iii) 在 共 用 及 配 對 BAI 時, 採 用 的 方 法 須 符 合 業 界 議 定 有 關 編 製 傳 達 及 配 對 交 易 編 碼 的 最 佳 作 業 市 場 人 士 亦 應 注 意 如 已 議 定 BAI, 則 無 論 是 否 已 予 匯 報, 均 須 按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備 存 該 BAI 的 紀 錄 68. 為 完 整 起 見, 我 們 要 指 出 有 關 提 供 使 用 者 交 易 參 考 碼 的 規 定 是 一 項 獨 立 的 規 定, 並 於 規 則 生 效 開 始 一 直 維 持 適 用 換 言 之, 我 們 將 提 供 UTI( 不 論 USI TID 或 BAI 形 式 ) 的 規 定 與 提 供 使 用 者 交 易 參 考 碼 的 規 定 視 作 在 規 則 附 表 1 第 4 部 第 7 項 下 的 兩 項 獨 立 規 定 主 要 經 濟 條 款 的 涵 義 69. 一 位 回 應 者 要 求 補 充 資 料, 說 明 就 透 過 電 子 交 易 平 台 進 行 的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交 易 而 言 何 謂 主 要 經 濟 條 款 有 關 主 要 經 濟 條 款 及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交 易 的 匯 報 規 定 的 進 一 步 指 引, 將 載 於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草 擬 本 已 向 業 界 發 出 以 收 集 意 見 簡 單 而 言, 交 易 的 主 要 經 濟 條 款 載 於 香 港 儲 存 庫 管 理 及 界 面 開 發 指 引 ( 可 於 香 港 儲 存 庫 網 站 https://hktr.hkma.gov.hk/ 下 載 ) 每 個 產 品 範 本 的 匯 報 規 定 標 題 下 欄 內 發 出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時 間 表 70. 部 分 回 應 者 查 詢 以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形 式 發 出 有 關 規 定 或 實 施 例 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有 關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交 易 的 處 理 方 法 ) 的 時 間 表 監 管 機 構 明 白 這 些 文 件 對 業 界 就 匯 報 系 統 及 程 序 作 好 準 備 的 重 要, 並 於 最 近 向 業 界 發 出 一 套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草 擬 本 以 收 集 意 見 我 們 擬 於 發 出 本 文 件 後 不 久 即 敲 定 這 些 文 件 補 充 匯 報 指 示 及 常 見 問 題 將 於 規 則 相 同 時 間 生 效 為 確 定 某 人 應 否 被 視 為 獲 豁 免 人 士 而 計 算 名 義 數 額 71. 關 於 規 則 規 則 3(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涵 義 ), 一 位 回 應 者 要 求 確 認 就 具 多 間 分 行 的 實 體 而 言, 為 確 定 該 實 體 應 否 被 視 為 獲 豁 免 人 士 而 計 算 名 義 數 額 時, 是 否 只 以 其 香 港 分 行 入 帳 的 交 易 作 為 基 礎 我 們 確 認, 若 屬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機 構 ( 根 據 第 3(3) 款 ), 答 覆 為 是 然 而, 若 為 在 香 14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其 他 訂 明 人 士 ( 如 本 地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機 構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或 持 牌 法 團 ), 該 產 品 類 別 所 有 未 完 結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名 義 數 額 亦 包 括 其 境 外 分 行 入 帳 的 交 易 客 戶 結 算 交 易 72. 一 位 回 應 者 指 出, 總 結 文 件 提 到 就 涉 及 結 算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而 言, 中 央 對 手 方 或 結 算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為 匯 報 目 的 被 當 作 匯 報 實 體 的 對 手 方 回 應 者 要 求 澄 清 該 對 手 方 是 否 應 為 (a) 該 中 央 對 手 方 ( 如 使 用 代 理 結 算 模 式 ) ( 即 結 算 服 務 提 供 者 只 擔 任 代 理, 並 非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的 真 正 對 手 方 ); 以 及 (b) 該 結 算 服 務 提 供 者 ( 如 使 用 主 事 人 對 主 事 人 結 算 模 式 ) ( 即 結 算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作 為 本 身 與 客 戶 之 間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及 本 身 與 中 央 對 手 方 之 間 另 一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 我 們 確 認 這 是 正 確 的 73. 金 管 局 在 2013 年 實 施 持 牌 銀 行 暫 行 匯 報 規 定 時 指 出, 暫 行 匯 報 規 定 是 一 套 過 渡 至 強 制 性 匯 報 制 度 的 簡 化 規 定 為 免 產 生 疑 問, 強 制 性 匯 報 制 度 實 施 後, 在 暫 行 匯 報 規 定 下 有 關 中 央 結 算 交 易 的 匯 報 規 定 將 被 取 代 金 管 局 將 會 正 式 通 知 受 影 響 機 構 有 關 過 渡 安 排 IV. 總 結 及 下 一 步 74. 我 們 感 謝 各 界 就 進 一 步 諮 詢 所 提 交 的 多 項 意 見 及 建 議, 另 亦 感 謝 回 應 者 提 出 的 其 他 意 見, 尤 其 促 成 規 則 進 一 步 修 改 以 更 能 反 映 政 策 原 意 的 意 見 75. 如 以 往 指 出,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制 度 將 分 階 段 實 施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現 正 致 力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包 括 推 出 新 制 度 整 體 框 架, 以 及 引 入 特 定 類 別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的 強 制 性 匯 報 這 些 工 作 將 有 賴 以 下 三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通 過 (a) 2015 年 2014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修 訂 )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這 項 公 告 將 會 使 修 訂 條 例 有 關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以 及 整 體 制 度 框 架 的 條 文 生 效 (b) 證 券 及 期 貨 ( 證 券 市 場 期 貨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 公 告 這 項 公 告 將 載 列 建 議 訂 明 的 市 場 名 單 及 結 算 所 名 單 ( 如 上 文 第 46 至 54 段 所 述 ), 實 際 上 將 會 優 化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一 詞, 以 至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制 度 本 身 的 範 圍 此 舉 是 為 了 確 保 新 制 度 不 會 涵 蓋 在 傳 統 交 易 所 買 賣 並 透 過 中 央 對 手 方 結 算 的 產 品 (c) 規 則 這 將 會 載 明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的 細 節 附 件 D 是 規 則 最 新 版 本, 包 括 本 文 件 所 討 論 的 幾 項 進 一 步 修 訂 ( 即 聯 屬 公 司 定 義 的 修 訂, 以 及 規 則 30 與 附 表 2 有 關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的 修 訂 ), 以 及 為 更 能 反 映 政 策 原 意 的 一 些 草 擬 改 動 標 明 的 修 訂 ( 只 15

載 於 本 文 件 英 文 版 ) 顯 示 自 2014 年 11 月 總 結 文 件 所 附 的 版 本 以 來 的 改 動 76. 現 時 的 意 向 是 於 2015 年 5 月 將 以 上 各 項 附 屬 法 例 提 交 立 法 會 進 行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程 序 視 乎 立 法 程 序 的 進 度, 預 期 受 規 管 實 體 ( 即 認 可 機 構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持 牌 法 團 及 在 香 港 運 作 的 中 央 對 手 方 ) 的 強 制 性 匯 報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約 於 2015 年 7 月 第 二 個 星 期 左 右 生 效 擬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建 議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將 於 較 接 近 的 時 間 在 香 港 政 府 憲 報 公 布 77. 與 此 同 時, 金 管 局 與 證 監 會 亦 正 致 力 制 定 下 一 階 段 實 施 的 詳 細 規 則 (a) 首 先, 我 們 致 力 擴 大 強 制 性 匯 報 責 任 的 範 圍, 以 涵 蓋 第 一 階 段 尚 未 包 含 的 所 有 類 型 的 利 率 衍 生 工 具 及 外 匯 衍 生 工 具,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產 品 類 別 我 們 現 時 計 劃 於 2015 年 第 2 季 末 或 第 3 季 初 諮 詢 市 場 對 擴 大 範 圍 的 意 見 該 項 諮 詢 亦 會 討 論 匯 報 估 值 交 易 資 料 的 修 訂 建 議 (b) 第 二, 我 們 正 致 力 制 定 交 易 商 對 交 易 商 交 易 的 強 制 性 結 算 及 相 關 備 存 紀 錄 詳 細 規 定 現 時 的 計 劃 是 於 今 年 稍 後 諮 詢 市 場 對 這 些 規 定 的 意 見 78. 隨 着 改 革 工 作 逐 漸 向 前,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我 們 亦 會 在 其 後 的 諮 詢 提 供 有 關 制 度 其 他 事 項 實 施 時 間 表 的 進 一 步 細 節, 並 讓 市 場 人 士 有 足 夠 時 間 為 新 規 定 作 準 備 16

附 件 A 回 應 者 名 單 ( 按 英 文 名 稱 的 字 母 順 序 排 列 ) 1. 另 類 投 資 管 理 協 會 2. Depository Trust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3. Global Foreign Exchange Division ( 隸 屬 Global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 4.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5.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6. ICI Global 7. 國 際 掉 期 及 衍 生 工 具 協 會 8. 香 港 律 師 會 9. 不 具 名 -1 名 回 應 者 要 求 不 要 公 布 其 身 分 及 意 見 書 的 內 容 10. 不 具 名 -1 名 回 應 者 要 求 不 要 公 布 其 身 分 17

附 件 B 就 掩 蓋 資 料 寬 免 待 遇 的 目 的 ( 根 據 規 則 26(3)) 而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名 單 ( 按 英 文 名 稱 的 字 母 順 序 排 列 ) 1. 阿 爾 及 利 亞 2. 阿 根 廷 3. 奧 地 利 4. 巴 林 5. 比 利 時 6. 法 國 7. 匈 牙 利 8. 印 度 9. 印 尼 10. 以 色 列 11. 盧 森 堡 12. 巴 基 斯 坦 1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14. 薩 摩 亞 15. 新 加 坡 16. 韓 國 17. 瑞 士 18. 台 灣 18

附 件 C 建 議 訂 明 的 市 場 及 結 算 所 修 訂 名 單 建 議 訂 明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名 單 1. 希 臘 交 易 所 集 團 雅 典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雅 典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 希 臘 交 易 所 集 團 雅 典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Hellenic Exchanges Athens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雅 典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是 Athens Exchange Derivatives Market 的 譯 名 ) 2. 希 臘 交 易 所 集 團 雅 典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雅 典 交 易 所 證 券 市 場 ( 希 臘 交 易 所 集 團 雅 典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Hellenic Exchanges Athens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雅 典 交 易 所 證 券 市 場 是 Athens Exchange Securities Market 的 譯 名 ) 3. 斯 圖 加 特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巴 登 符 騰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 受 規 管 市 場 )( 斯 圖 加 特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örse Stuttgart AG 的 譯 名 ; 巴 登 符 騰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 受 規 管 市 場 ) 是 Baden-Wuerttembergische Wertpapierbörse (Regulierter Markt) 的 譯 名 ) 4. 馬 德 里 證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營 辦 的 馬 德 里 證 券 交 易 所 ( 馬 德 里 證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是 Sociedad Rectora de la Bolsa de Valores de Madrid, S.A., Sociedad Unipersonal 的 譯 名 ; 馬 德 里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Bolsa de Madrid 的 譯 名 ) 5. 盧 森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盧 森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 盧 森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Société de la Bourse de Luxembourg S.A. 的 譯 名 ; 盧 森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Bourse de Luxembourg 的 譯 名 ) 6. 布 達 佩 斯 證 券 交 易 所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布 達 佩 斯 證 券 交 易 所 ( 布 達 佩 斯 證 券 交 易 所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是 Budapesti Értéktőzsde Zártkörűen Működő Részvénytársaság 的 譯 名 ; 布 達 佩 斯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Budapesti Értéktőzsde (Budapest Stock Exchange) 的 譯 名 ) 19

7.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電 子 債 券 市 場 (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orsa Italiana S.p.A. 的 譯 名 ; 電 子 債 券 市 場 是 Electronic Bond Market 的 譯 名 ) 8.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電 子 開 放 式 基 金 及 交 易 所 買 賣 商 品 市 場 (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orsa Italiana S.p.A. 的 譯 名 ; 電 子 開 放 式 基 金 及 交 易 所 買 賣 商 品 市 場 是 Electronic Open-end Funds and ETC Market 的 譯 名 ) 9.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電 子 股 票 市 場 (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orsa Italiana S.p.A. 的 譯 名 ; 電 子 股 票 市 場 是 Electronic Share Market 的 譯 名 ) 10.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法 蘭 克 福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德 國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法 蘭 克 福 股 份 公 司 是 Eurex Frankfurt AG 的 譯 名 ; 德 國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是 Eurex Deutschland 的 譯 名 ) 11.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衍 生 工 具 (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next Brussels N.V./S.A. 的 譯 名 ;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衍 生 工 具 是 Euronext Brussels Derivatives 的 譯 名 ) 12.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next Brussels N.V./S.A. 的 譯 名 ; Euronext 布 魯 塞 爾 是 Euronext Brussels 的 譯 名 ) 13. Euronext 里 斯 本 受 規 管 市 場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Euronext 里 斯 本 ( Euronext 里 斯 本 受 規 管 市 場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next Lisbon Sociedad Gestora de Mercados Regulamentados, S.A. 的 譯 名 ; Euronext 里 斯 本 是 Euronext Lisbon 的 譯 名 ) 14. Euronext 巴 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Euronext 巴 黎 ( Euronext 巴 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next Paris S.A. 的 譯 名 ; Euronext 巴 黎 是 Euronext Paris 的 譯 名 ) 15. 歐 洲 能 源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歐 洲 能 源 交 易 所 ( 歐 洲 能 源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European Energy Exchange AG 的 譯 名 ; 歐 洲 能 源 交 易 所 是 European Energy Exchange 的 譯 名 ) 20

16. 德 意 志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法 蘭 克 福 證 券 交 易 所 ( 受 規 管 市 場 )( 德 意 志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Deutsche Börse AG 的 譯 名 ; 法 蘭 克 福 證 券 交 易 所 ( 受 規 管 市 場 ) 是 Frankfurter Wertpapierbörse (Regulierter Markt) 的 譯 名 ) 17. 德 意 志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法 蘭 克 福 證 券 交 易 所 Xetra( 受 規 管 市 場 )( 德 意 志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Deutsche Börse AG 的 譯 名 ; 法 蘭 克 福 證 券 交 易 所 Xetra( 受 規 管 市 場 ) 是 Frankfurter Wertpapierbörse Xetra (Regulierter Markt) 的 譯 名 ) 18.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意 大 利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orsa Italiana S.p.A. 的 譯 名 ; 意 大 利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是 Italian Derivatives Market 的 譯 名 ) 19.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是 London Stock Exchange plc 的 譯 名 ;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是 London Stock Exchange Derivatives Market 的 譯 名 ) 20.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受 規 管 市 場 (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是 London Stock Exchange plc 的 譯 名 ;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受 規 管 市 場 是 London Stock Exchange Regulated Market 的 譯 名 ) 21.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投 資 工 具 市 場 (MIV)(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orsa Italiana S.p.A. 的 譯 名 ; 投 資 工 具 市 場 (MIV) 是 Market for Investment Vehicles (MIV) 的 譯 名 ) 22.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衍 生 產 品 市 場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營 辦 的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衍 生 產 品 市 場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是 MEFF Sociedad Rectora del Mercado de Productos Derivados, S.A., Sociedad Unipersonal 的 譯 名 ;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是 MEFF Exchange 的 譯 名 ) 21

23.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衍 生 產 品 市 場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營 辦 的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能 源 衍 生 工 具 分 部 (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衍 生 產 品 市 場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是 MEFF Sociedad Rectora del Mercado de Productos Derivados, S.A., Sociedad Unipersonal 的 譯 名 ; 西 班 牙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能 源 衍 生 工 具 分 部 是 MEFF Segmento Derivados Energía 的 譯 名 ) 24. 馬 德 里 證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營 辦 的 西 班 牙 證 券 交 易 所 ( 馬 德 里 證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是 Sociedad Rectora de la Bolsa de Valores de Madrid, S.A., Sociedad Unipersonal 的 譯 名 ; 西 班 牙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Mercado Continuo Español 的 譯 名 ) 25. 納 斯 達 克 OMX 哥 本 哈 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納 斯 達 克 OMX 哥 本 哈 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納 斯 達 克 OMX 哥 本 哈 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NASDAQ OMX Copenhagen A/S 的 譯 名 ) 26. 納 斯 達 克 OMX 赫 爾 辛 基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納 斯 達 克 OMX 赫 爾 辛 基 ( 證 券 交 易 所 )( 納 斯 達 克 OMX 赫 爾 辛 基 有 限 公 司 是 NASDAQ OMX Helsinki Ltd. 的 譯 名 ; 納 斯 達 克 OMX 赫 爾 辛 基 ( 證 券 交 易 所 ) 是 NASDAQ OMX Helsinki (Arvopaperipörssi) 的 譯 名 ) 27. 納 斯 達 克 OMX 斯 德 哥 爾 摩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納 斯 達 克 OMX 斯 德 哥 爾 摩 有 限 公 司 ( 納 斯 達 克 OMX 斯 德 哥 爾 摩 有 限 公 司 是 NASDAQ OMX Stockholm AB 的 譯 名 ) 28. Euronext 阿 姆 斯 特 丹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Euronext Euronext 阿 姆 斯 特 丹 ( Euronext 阿 姆 斯 特 丹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next Amsterdam N.V. 的 譯 名 ;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Euronext Euronext 阿 姆 斯 特 丹 是 NYSE Euronext Euronext Amsterdam 的 譯 名 ) 29.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營 辦 的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創 業 板 (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Oslo Børs ASA 的 譯 名 ;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創 業 板 是 Oslo Axess 的 譯 名 ) 30.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營 辦 的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奧 斯 陸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Oslo Børs ASA 的 譯 名 ) 22

31.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證 券 化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Borsa Italiana S.p.A. 的 譯 名 ; 證 券 化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是 Securitised Derivatives Market 的 譯 名 ) 32. 倫 敦 國 際 金 融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行 政 及 管 理 公 司 營 辦 的 倫 敦 國 際 金 融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LIFFE)( 倫 敦 國 際 金 融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行 政 及 管 理 公 司 是 LIFFE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的 譯 名 ; 倫 敦 國 際 金 融 期 貨 及 期 權 交 易 所 (LIFFE) 是 The Lond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 (LIFFE) 的 譯 名 ) 33.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債 券 / Catalyst 交 易 平 台 / 主 板 市 場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債 券 / Catalyst 交 易 平 台 / 主 板 市 場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Bonds/Catalyst/Main Market 的 譯 名 ) 34.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商 品 衍 生 工 具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商 品 衍 生 工 具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Commodity Derivatives 的 譯 名 ) 35.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股 權 / 主 板 市 場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股 權 / 主 板 市 場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Equities/Main Market 的 譯 名 ) 36.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交 易 所 買 賣 產 品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交 易 所 買 賣 產 品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ETPs 的 譯 名 ) 37.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辦 的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 S.A. 的 譯 名 ; 華 沙 證 券 交 易 所 /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是 Warsaw Stock Exchange/Financial Derivatives 的 譯 名 ) 38.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 正 式 市 場 )(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Wiener Börse AG 的 譯 名 ;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 正 式 市 場 ) 是 Wiener Börse AG Amtlicher Handel (Official Market) 的 譯 名 ) 23

39.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營 辦 的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 第 二 受 規 管 市 場 )(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是 Wiener Börse AG 的 譯 名 ; 維 也 納 交 易 所 股 份 公 司 ( 第 二 受 規 管 市 場 ) 是 Wiener Börse AG Geregelter Freiverkehr (Second Regulated Market) 的 譯 名 ) 40. 以 下 巿 場 營 辦 者 營 辦 的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或 期 貨 市 場 (a) (b) 亞 太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亞 太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Asia Pacific Exchange Limited 的 譯 名 ); ASX 有 限 公 司 ( ASX 有 限 公 司 是 ASX Limited 的 譯 名 ); (c) 澳 洲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澳 洲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Australian Securities Exchange Limited 的 譯 名 ); (d) (e) (f) (g) 巴 西 證 券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巴 西 證 券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BM&FBOVESPA S.A. Bolsa de Valores, Mercadorias e Futuros 的 譯 名 ); 芝 加 哥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芝 加 哥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Board of Trade of the City of Chicago, Inc. 的 譯 名 ); 伊 斯 坦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伊 斯 坦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Borsa Istanbul Inc. 的 譯 名 ); 波 士 頓 期 權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波 士 頓 期 權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BOX Options Exchange LLC 的 譯 名 ); (h) BSE 有 限 公 司 ( BSE 有 限 公 司 是 BSE Ltd. 的 譯 名 ); (i) (j) (k) 馬 來 西 亞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馬 來 西 亞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Bursa Malaysia Derivatives Berhad 的 譯 名 ); 馬 來 西 亞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馬 來 西 亞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 的 譯 名 ); 芝 加 哥 期 權 交 易 所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芝 加 哥 期 權 交 易 所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CBOE Futures Exchange, LLC 的 譯 名 ); 24

(l) (m) 芝 加 哥 期 權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芝 加 哥 期 權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Incorporated 的 譯 名 );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n) 中 國 金 融 期 貨 交 易 所 ; (o)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Commodity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p) 大 連 商 品 交 易 所 ; (q) 迪 拜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迪 拜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Dubai Mercantile Exchange Limited 的 譯 名 ); (r) (s)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蘇 黎 世 股 份 公 司 (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蘇 黎 世 股 份 公 司 是 Eurex Zürich AG 的 譯 名 ); Euronext 英 國 市 場 有 限 公 司 ( Euronext 英 國 市 場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next UK Markets Limited 的 譯 名 ); (t) FEX 環 球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u)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 (v) (w) (x) (y) (z) 洲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 洲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是 ICE Futures Canada, Inc. 的 譯 名 ); 洲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歐 洲 有 限 公 司 ( 洲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歐 洲 有 限 公 司 是 ICE Futures Europe Limited 的 譯 名 ); 洲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美 國 有 限 公 司 ( 洲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美 國 有 限 公 司 是 ICE Futures U.S., Inc. 的 譯 名 ); 印 尼 證 券 交 易 所 ( 印 尼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Indonesian Stock Exchange 的 譯 名 ); 國 際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國 際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LLC 的 譯 名 ); 25

(za) (zb) (zc) (zd) (ze) (zf) (zg) (zh) (zi) (zj) (zk) 約 翰 內 斯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約 翰 內 斯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JSE Limited 的 譯 名 ); 韓 國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韓 國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Korea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墨 西 哥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墨 西 哥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Mercado Mexicano de Derivados, S.A. de C.V. 的 譯 名 ); 明 尼 阿 波 利 斯 穀 物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明 尼 阿 波 利 斯 穀 物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Minneapolis Grain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滿 地 可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滿 地 可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Montréal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印 度 多 種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印 度 多 種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Multi Commodity Exchange of India Limited 的 譯 名 ); 株 式 會 社 名 古 屋 證 券 交 易 所 ( 株 式 會 社 名 古 屋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Nagoya Stock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納 斯 達 克 OMX 費 城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納 斯 達 克 OMX 費 城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NASDAQ OMX PHLX LLC 的 譯 名 ); 全 國 商 品 及 衍 生 產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全 國 商 品 及 衍 生 產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National Commodity & Derivatives Exchange Limited 的 譯 名 ); 澳 洲 國 家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澳 洲 國 家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Australia Limited 的 譯 名 ); 印 度 國 家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印 度 國 家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India Limited 的 譯 名 ); (zl)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紐 約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26

(zm) (zn) (zo) (zp) (zq)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LLC 的 譯 名 ); 新 西 蘭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新 西 蘭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New Zealand Exchange Limited 的 譯 名 );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Arca 有 限 公 司 (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Arca 有 限 公 司 是 NYSE Arca, Inc. 的 譯 名 );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MKT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MKT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NYSE MKT LLC 的 譯 名 ); 莫 斯 科 交 易 所 開 放 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ICEX-RTS( 莫 斯 科 交 易 所 開 放 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ICEX-RTS 是 OJSC Moscow Exchange MICEX-RTS 的 譯 名 ); (zr) OneChicago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OneChicago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OneChicago, LLC 的 譯 名 ); (zs) 株 式 會 社 大 阪 交 易 所 ; (zt) 上 海 期 貨 交 易 所 ; (zu)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 (zv)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 (zw) (zx) (zy) (zz) 綠 色 金 融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綠 色 金 融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SIM Venture Securities Exchange Ltd. 的 譯 名 );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是 Singapore Exchange Derivatives Trading Limited 的 譯 名 );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證 券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證 券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是 Singapore Exchange Securities Trading Limited 的 譯 名 ); SIX 結 構 性 產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SIX 結 構 性 產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SIX Structured Products Exchange Ltd. 的 譯 名 ); 27

(zza) (zzb) (zzc) SIX 瑞 士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SIX 瑞 士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SIX Swiss Exchange Ltd. 的 譯 名 ); 特 拉 維 夫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特 拉 維 夫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Tel Aviv Stock Exchange Ltd. 的 譯 名 ); 泰 國 期 貨 交 易 所 公 共 有 限 公 司 ( 泰 國 期 貨 交 易 所 公 共 有 限 公 司 是 Thailand Futures Exchange Public Company Limited 的 譯 名 ); (zzd) 倫 敦 金 屬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倫 敦 金 屬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The London Metal Exchange Limited 的 譯 名 ); (zze) (zzf) 納 斯 達 克 證 券 市 場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納 斯 達 克 證 券 市 場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The NASDAQ Stock Market LLC 的 譯 名 ); 菲 律 賓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菲 律 賓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The Philippine Stock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zzg) 泰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 (zzh)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zzi)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商 品 交 易 所 ; (zzj)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金 融 交 易 所 (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金 融 交 易 所 是 Tokyo Financial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zzk)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證 券 交 易 所 ; (zzl) TSX 有 限 公 司 ( TSX 有 限 公 司 是 TSX Inc. 的 譯 名 ); (zzm) 土 耳 其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 土 耳 其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是 Turkish Derivatives Exchange 的 譯 名 ); (zzn) 鄭 州 商 品 交 易 所 28

建 議 訂 明 的 結 算 所 名 單 1. Asigna 結 算 及 交 收 服 務 公 司 ( Asigna 結 算 及 交 收 服 務 公 司 是 Asigna, Compensación y Liquidación 的 譯 名 ) 2. ASX 結 算 ( 期 貨 ) 有 限 公 司 ( ASX 結 算 ( 期 貨 ) 有 限 公 司 是 ASX Clear (Futures) Pty Limited 的 譯 名 ) 3. ASX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ASX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ASX Clear Pty Limited 的 譯 名 ) 4. 雅 典 交 易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雅 典 交 易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Athens Exchange Clearing House S.A. 的 譯 名 ) 5. 西 班 牙 證 券 交 易 結 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西 班 牙 證 券 交 易 結 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BME Clearing S.A. 的 譯 名 ) 6. 巴 西 證 券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巴 西 證 券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BM&FBOVESPA S.A. Bolsa de Valores, Mercadorias e Futuros 的 譯 名 ) 7. 馬 來 西 亞 衍 生 工 具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馬 來 西 亞 衍 生 工 具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Bursa Malaysia Derivatives Clearing Berhad 的 譯 名 ) 8. 馬 來 西 亞 證 券 結 算 所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 馬 來 西 亞 證 券 結 算 所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是 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Clearing Sdn. Bhd. 的 譯 名 ) 9. 加 拿 大 衍 生 工 具 結 算 公 司 ( 加 拿 大 衍 生 工 具 結 算 公 司 是 Canadian Derivatives Clearing Corporation 的 譯 名 ) 10. 意 大 利 結 算 及 擔 保 銀 行 股 份 公 司 ( 意 大 利 結 算 及 擔 保 銀 行 股 份 公 司 是 Cassa di Compensazione e Garanzia S.p.A. 的 譯 名 ) 11. 奧 地 利 中 央 證 券 交 易 對 手 方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CCP.A)( 奧 地 利 中 央 證 券 交 易 對 手 方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CCP.A) 是 CCP Austria Abwicklungsstelle für Börsengeschäfte GmbH (CCP.A) 的 譯 名 ) 12. 加 拿 大 證 券 存 管 處 結 算 及 存 管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加 拿 大 證 券 存 管 處 結 算 及 存 管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是 CDS Clearing and Depository Services Inc. 的 譯 名 ) 13.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29

14. 中 國 金 融 期 貨 交 易 所 15.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16. CJSC JSCB 國 家 結 算 中 心 ( CJSC JSCB 國 家 結 算 中 心 是 CJSC JSCB National Clearing Centre 的 譯 名 ) 17. 大 連 商 品 交 易 所 18.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結 算 股 份 公 司 ( 歐 洲 期 貨 交 易 所 結 算 股 份 公 司 是 Eurex Clearing AG 的 譯 名 ) 19. 歐 洲 中 央 對 手 方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 歐 洲 中 央 對 手 方 公 眾 有 限 公 司 是 European Central Counterparty N.V. 的 譯 名 ) 20. 歐 洲 商 品 結 算 股 份 公 司 ( 歐 洲 商 品 結 算 股 份 公 司 是 European Commodity Clearing AG 的 譯 名 ) 21.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22. 洲 際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 洲 際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是 ICE Clear Canada, Inc. 的 譯 名 ) 23. 洲 際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歐 洲 有 限 公 司 ( 洲 際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歐 洲 有 限 公 司 是 ICE Clear Europe Limited 的 譯 名 ) 24. 洲 際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美 國 有 限 公 司 ( 洲 際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美 國 有 限 公 司 是 ICE Clear U.S., Inc. 的 譯 名 ) 25. 印 度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印 度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India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的 譯 名 ) 26. 印 尼 結 算 及 擔 保 公 司 ( 印 尼 結 算 及 擔 保 公 司 是 Indonesian Clearing and Guarantee Corporation 的 譯 名 ) 27. 伊 斯 坦 堡 結 算 交 收 及 存 管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Takasbank)( 伊 斯 坦 堡 結 算 交 收 及 存 管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Takasbank) 是 Istanbul Clearing, Settlement and Custody Bank Inc. (Takasbank) 的 譯 名 ) 28. 株 式 會 社 日 本 商 品 結 算 所 ( 株 式 會 社 日 本 商 品 結 算 所 是 Japan Commodity Clearing House Co., Ltd. 的 譯 名 ) 29. 株 式 會 社 日 本 證 券 結 算 ( 株 式 會 社 日 本 證 券 結 算 是 Japan Securities Clearing Corporation 的 譯 名 ) 30

30. 約 翰 內 斯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約 翰 內 斯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JSE Clear (Pty) Ltd. 的 譯 名 ) 31. 波 蘭 中 央 證 券 資 料 儲 存 庫 及 中 央 對 手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波 蘭 中 央 證 券 資 料 儲 存 庫 及 中 央 對 手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KDPW_CCP S.A. 的 譯 名 ) 32. KELER 中 央 對 手 方 有 限 公 司 ( KELER 中 央 對 手 方 有 限 公 司 是 KELER Central Counterparty Ltd. 的 譯 名 ) 33. 韓 國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韓 國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Korea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34. 倫 敦 結 算 網 有 限 公 司 ( 倫 敦 結 算 網 有 限 公 司 是 LCH.Clearnet Limited 的 譯 名 ) 35. 倫 敦 結 算 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倫 敦 結 算 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LCH.Clearnet S.A. 的 譯 名 ) 36. 倫 敦 金 屬 交 易 所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倫 敦 金 屬 交 易 所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LME Clear Ltd. 的 譯 名 ) 37. MAOF( 衍 生 工 具 )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MAOF( 衍 生 工 具 )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MAOF (Derivatives) Clearing House Ltd. 的 譯 名 ) 38. 明 尼 阿 波 利 斯 穀 物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明 尼 阿 波 利 斯 穀 物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Minneapolis Grain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39. 印 度 多 種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印 度 多 種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Multi Commodity Exchange of India Limited 的 譯 名 ) 40. 納 斯 達 克 OMX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納 斯 達 克 OMX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NASDAQ OMX Clearing AB 的 譯 名 ) 41. 全 國 證 券 結 算 公 司 ( 全 國 證 券 結 算 公 司 是 National Securities Clearing Corporation 的 譯 名 ) 42. 全 國 證 券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全 國 證 券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National Securities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的 譯 名 ) 43. 新 西 蘭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新 西 蘭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New Zealand Clearing Limited 的 譯 名 ) 44. 奧 斯 陸 結 算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奧 斯 陸 結 算 公 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31

是 Oslo Clearing ASA 的 譯 名 ) 45. 菲 律 賓 證 券 結 算 公 司 ( 菲 律 賓 證 券 結 算 公 司 是 Securities Clearing Corporation of the Philippines 的 譯 名 ) 46. 上 海 期 貨 交 易 所 47.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衍 生 工 具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Singapore Exchange Derivatives Clearing Limited 的 譯 名 ) 48. SIX SIS 股 份 公 司 ( SIX SIS 股 份 公 司 是 SIX SIS AG 的 譯 名 ) 49. SIX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SIX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SIX X-Clear Ltd. 的 譯 名 ) 50.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及 交 收 管 理 系 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及 交 收 管 理 系 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單 一 股 東 公 司 ) 是 Sociedad de Gestión de los Sistemas de Registro, Compensación y Liquidación de Valores, S.A., Sociedad Unipersonal 的 譯 名 ) 51. 特 拉 維 夫 證 券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特 拉 維 夫 證 券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TASE Clearing House Ltd. 的 譯 名 ) 52. 泰 國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泰 國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是 Thailand Clearing House Co., Ltd. 的 譯 名 ) 53. 中 央 托 收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54. 期 權 結 算 公 司 ( 期 權 結 算 公 司 是 The Options Clearing Corporation 的 譯 名 ) 55.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6.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7.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金 融 交 易 所 ( 株 式 會 社 東 京 金 融 交 易 所 是 Tokyo Financial Exchange Inc. 的 譯 名 ) 58. 鄭 州 商 品 交 易 所 32

附 件 D 證 券 及 期 貨 (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匯 報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規 則 證 券 及 期 貨 (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匯 報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規 則 ( 由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571 章 ) 第 101L 及 101P 條 在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同 意 下 及 在 諮 詢 財 政 司 司 長 後 訂 立 ) 1. 生 效 日 期 2. 釋 義 第 1 部 導 言 (1) 除 第 (2)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規 則 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 起 實 施 (2) 第 15 條 自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藉 憲 報 公 告 指 定 的 日 期 起 實 施 在 本 規 則 中 本 地 分 行 (local branch) 就 屬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訂 明 人 士 而 言, 具 有 銀 行 業 條 例 ( 第 155 章 ) 第 2(1) 條 所 給 予 的 涵 義, 但 包 括 該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在 香 港 的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 未 完 結 (outstanding) 就 某 一 日 的 某 項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指 該 項 交 易 在 該 日 仍 未 到 期 或 未 被 終 止 ; 交 易 資 料 (transaction information) 就 某 項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指 附 表 1 第 4 部 指 明 關 乎 該 項 交 易 和 該 項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人 的 資 料 及 詳 情 ( 包 括 關 乎 其 後 事 件 的 資 料 及 詳 情 ), 而 有 關 資 料 及 詳 情 須 呈 交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以 履 行 匯 報 責 任 ;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中 央 對 手 方 (ATS-CCP) 指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95(2) 條 獲 認 可 提 供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的 人, 但 僅 限 於 以 下 情 況 (a) 該 人 是 在 提 供 其 獲 認 可 提 供 的 服 務 ; 及 (b) 該 人 是 在 以 中 央 對 手 方 的 身 分 行 事 ; 其 後 事 件 (subsequent event) 就 某 項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指 在 訂 立 該 項 交 易 後 發 生 的 事 件, 而 有 關 事 件 影 響 訂 立 該 項 交 易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或 訂 立 該 項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人 ;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regulated prescribed person) 就 產 品 類 型 而 言, 指 以 下 訂 明 人 士 (a) 就 屬 該 產 品 類 型 所 屬 的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不 是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持 牌 法 團 ; (b) 就 屬 該 產 品 類 型 所 屬 的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不 是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 (c) 就 屬 該 產 品 類 型 所 屬 的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不 是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 (d) 認 可 結 算 所 ; (e)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中 央 對 手 方 ;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specified OTC derivative transaction) 具 有 本 條 例 第 101A 條 所 給 予 的 涵 義 ; 被 終 止 (terminated) 就 某 項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指 在 交 易 到 期 前, 按 照 該 項 交 易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該 項 交 易 被 終 止, 或 按 該 項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之 間 的 協 議 該 項 交 易 被 終 止 ; 33

產 品 類 別 (product class) 指 附 表 1 第 2 部 第 2 欄 指 明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類 別 ; 產 品 類 別 指 明 日 期 (product class specification day) 就 產 品 類 別 而 言, 指 附 表 1 第 2 部 第 3 欄 指 明 的 日 期 ; 產 品 類 型 (product type) 指 附 表 1 第 3 部 第 3 欄 指 明 的 屬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某 類 型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product type specification day) 就 產 品 類 型 而 言, 指 附 表 1 第 3 部 第 4 欄 指 明 的 日 期 ; 開 始 日 期 (starting day) 就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為 對 手 方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指 ( 以 下 兩 者 以 較 遲 者 為 準 ) (a) 該 項 交 易 所 屬 產 品 類 型 的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 及 (b) 該 人 就 該 產 品 類 型,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的 日 期 ; 電 子 匯 報 系 統 (electronic reporting system) 指 由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操 作 或 由 他 人 代 其 操 作 的 電 子 系 統, 用 作 為 施 行 本 規 則 及 本 條 例 第 101B 條 而 呈 交 及 收 取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報 告 ; 認 可 結 算 所 (RCH) 指 屬 認 可 結 算 所 的 人, 但 僅 限 於 當 該 人 是 以 中 央 對 手 方 的 身 分 行 事 ; 獲 豁 免 人 士 (exempt person) 具 有 第 3 條 所 給 予 的 涵 義 ; 聯 屬 公 司 (affiliate) 就 屬 持 牌 法 團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或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的 訂 明 人 士 而 言, 指 與 該 人 所 屬 的 同 一 公 司 集 團 中 的 法 團, 但 屬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法 團 除 外 3. 訂 明 人 士 何 時 視 為 獲 豁 免 人 士 (1) 除 第 (4)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為 施 行 第 10(1)(a) 11(1)(a) 12(1)(a) 及 13(1)(a) 條, 屬 持 牌 法 團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或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的 訂 明 人 士 如 符 合 第 (2) 款 的 規 定, 則 會 就 屬 某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視 為 獲 豁 免 人 士 (2) 有 關 規 定 為, 在 產 品 類 別 指 明 日 期 當 日, 或 之 後 任 何 時 間 (a) 屬 該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而 該 訂 明 人 士 為 對 手 方 的 所 有 未 完 結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名 義 數 額 總 和, 不 超 過 3,000 萬 美 元, 不 論 有 關 交 易 是 否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 (b) 第 10(1)(b) 11(1)(b) 12(1)(c) 或 13(1)(b) 條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就 屬 該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不 適 用 於 該 訂 明 人 士 ; 及 (c) 如 該 訂 明 人 士 屬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第 12(1)(b) 條 就 屬 該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不 適 用 於 該 人 (3) 為 施 行 第 (2)(a) 款, 屬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訂 明 人 士, 如 為 某 項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及 該 項 交 易 是 以 記 項 形 式, 記 錄 於 該 人 的 本 地 分 行 的 簿 冊 內, 則 該 人 即 視 為 該 項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4) 儘 管 有 第 (1) 款 的 規 定, 屬 銀 行 業 條 例 ( 第 155 章 ) 第 2(1) 條 所 指 的 銀 行 的 訂 明 人 士, 如 根 據 第 22(6) 條, 視 為 已 呈 交 屬 某 個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則 為 施 行 第 11(1)(a) 或 12(1)(a) 條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就 屬 該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不 得 視 為 獲 豁 免 人 士 (5) 不 再 符 合 第 (2) 款 的 規 定 的 訂 明 人 士 (a) 就 屬 同 一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任 何 其 他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不 合 資 格 視 為 獲 豁 免 人 士 ; 及 (b) 在 該 人 不 再 符 合 該 項 規 定 當 日, 就 屬 該 產 品 類 別 範 圍 內 的 產 品 類 型, 即 視 為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4. 訂 明 人 士 何 時 視 為 已 代 表 聯 屬 公 司 在 香 港 進 行 交 易 (1) 為 施 行 第 10(1)(b) 11(1)(b) 12(1)(c) 及 13(1)(b) 條, 訂 明 人 士 如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即 視 為 已 代 表 該 人 的 聯 屬 公 司, 在 香 港 進 行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a) 聯 屬 公 司 是 該 項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 及 34

(b) 為 聯 屬 公 司 訂 立 該 項 交 易 作 出 決 定 的 其 中 一 名 個 人 (i) 以 其 交 易 員 的 身 分 行 事 ; 及 (ii) 獲 該 人 僱 用 或 聘 用 主 要 在 香 港 履 行 其 職 責 (2) 即 使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是 完 全 或 局 部 在 香 港 境 外 進 行, 第 (1) 款 仍 然 就 該 項 交 易, 適 用 於 訂 明 人 士 5. 就 匯 報 責 任 而 指 明 為 訂 明 人 士 的 人 為 施 行 本 條 例 第 101A 條 有 關 訂 明 人 士 的 定 義 (a)(iv) 段, 以 下 的 人 獲 指 明 為 負 有 匯 報 責 任 (a) 認 可 結 算 所 ; (b)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中 央 對 手 方 6. 就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而 指 明 為 訂 明 人 士 的 人 為 施 行 本 條 例 第 101A 條 有 關 訂 明 人 士 的 定 義 (d)(iv) 段, 指 明 為 負 有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的 人, 為 第 5 條 指 明 為 負 有 匯 報 責 任 的 人 7. 就 匯 報 責 任 而 言, 屬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為 施 行 本 條 例 第 101A 條 有 關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定 義 (a) 段, 某 項 屬 某 個 產 品 類 型 內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是 就 匯 報 責 任 而 被 指 明 的 交 易 8. 就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而 言, 屬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為 施 行 本 條 例 第 101A 條 有 關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定 義 (d) 段, 某 項 屬 某 個 產 品 類 型 內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是 就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而 被 指 明 的 交 易 35

9. 何 時 產 生 匯 報 責 任 第 2 部 匯 報 責 任 第 1 分 部 訂 明 人 士 須 作 出 的 匯 報 (1) 按 第 10 11 12 13 14 或 15 條 規 定,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訂 明 人 士, 須 在 第 (2) 款 指 明 的 情 況 下, 按 照 第 20 條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有 關 交 易 (2) 有 關 情 況 為 (a) 當 第 10 11 12 13 14 或 15 條 開 始 就 該 項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適 用 於 該 訂 明 人 士 ; 及 (b) 如 適 用 的 話, 每 次 當 其 後 事 件 發 生, 而 當 時 該 項 交 易 仍 未 完 結 10. 持 牌 法 團 須 作 出 的 匯 報 (1) 屬 持 牌 法 團 的 訂 明 人 士 如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a) 除 第 (3)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該 人 是 該 項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 或 (b) 該 人 按 第 4(1) 條 所 指, 已 代 表 該 人 的 聯 屬 公 司, 在 香 港 進 行 該 項 交 易 (2) 第 (1)(a) 款 提 述 的 交 易, 包 括 在 開 始 日 期 仍 未 完 結 的 交 易 (3) 第 (1)(a) 款 不 適 用 於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屬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訂 明 人 士 11.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須 作 出 的 匯 報 (1) 屬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訂 明 人 士, 如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a) 除 第 (3)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該 人 是 該 項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 或 (b) 該 人 按 第 4(1) 條 所 指, 已 代 表 該 人 的 聯 屬 公 司, 在 香 港 進 行 該 項 交 易 (2) 第 (1)(a) 款 提 述 的 交 易, 包 括 在 開 始 日 期 仍 未 完 結 的 交 易 (3) 第 (1)(a) 款 不 適 用 於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屬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訂 明 人 士 12.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須 作 出 的 匯 報 (1) 屬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訂 明 人 士, 如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a) 除 第 (3)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該 人 是 該 項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以 及 該 項 交 易 是 以 記 項 形 式, 記 錄 於 該 人 的 本 地 分 行 的 簿 冊 內 ; (b) 該 人 是 該 項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以 及 (i) 該 項 交 易 是 以 記 項 形 式, 記 錄 於 (A) 該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的 簿 冊 內 ; 或 (B) 該 人 的 分 行 ( 本 地 分 行 除 外 ) 的 簿 冊 內 ; 及 (ii) 為 該 人 訂 立 該 項 交 易 作 出 決 定 的 其 中 一 名 個 人 (A) 以 其 交 易 員 的 身 分 行 事 ; 及 (B) 獲 該 人 僱 用 或 聘 用 主 要 在 香 港 履 行 其 職 責 ; 或 (c) 該 人 按 第 4(1) 條 所 指, 已 代 表 該 人 的 聯 屬 公 司, 在 香 港 進 行 該 項 交 易 (2) 第 (1)(a) 款 提 述 的 交 易, 包 括 在 開 始 日 期 仍 未 完 結 的 交 易 (3) 第 (1)(a) 款 不 適 用 於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屬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訂 明 人 士 36

13.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須 作 出 的 匯 報 (1) 屬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的 訂 明 人 士, 如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則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a) 除 第 (3)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該 人 是 該 項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 或 (b) 該 人 按 第 4(1) 條 所 指, 已 代 表 該 人 的 聯 屬 公 司, 在 香 港 進 行 該 項 交 易 (2) 第 (1)(a) 款 提 述 的 交 易, 包 括 在 開 始 日 期 仍 未 完 結 的 交 易 (3) 第 (1)(a) 款 不 適 用 於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屬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訂 明 人 士 14. 認 可 結 算 所 須 作 出 的 匯 報 (1) 屬 認 可 結 算 所 的 訂 明 人 士, 如 是 某 項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便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該 項 交 易 (2) 第 (1) 款 提 述 的 交 易, 包 括 在 開 始 日 期 仍 未 完 結 的 交 易 15.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中 央 對 手 方 須 作 出 的 匯 報 (1) 屬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中 央 對 手 方 的 訂 明 人 士, 如 是 某 項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而 該 項 交 易 的 另 一 對 手 方 是 一 家 公 司, 便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該 項 交 易 (2) 第 (1) 款 提 述 的 交 易, 包 括 在 開 始 日 期 仍 未 完 結 的 交 易 16. 即 使 對 手 方 在 香 港 境 外 或 交 易 在 香 港 境 外 訂 立, 匯 報 責 任 仍 然 適 用 為 施 行 本 分 部, 即 使 出 現 以 下 情 況, 訂 明 人 士 仍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a) 該 項 交 易 的 一 名 對 手 方 或 多 於 一 名 對 手 方, 是 屬 在 香 港 境 外 的 人 ; 或 (b) 該 項 交 易, 是 完 全 或 局 部 在 香 港 境 外 訂 立 第 2 分 部 匯 報 責 任 視 為 已 獲 履 行 的 情 況 17. 如 聯 屬 公 司 已 匯 報 交 易 的 訂 立, 則 持 牌 法 團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或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視 為 已 經 作 出 匯 報 (1) 如 屬 持 牌 法 團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或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的 訂 明 人 士, 按 第 10(1)(b) 11(1)(b) 12(1)(c) 或 13(1)(b) 條 規 定, 須 在 第 9(2)(a) 條 指 明 的 情 況 下,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如 該 人 符 合 第 (2) 款 的 規 定, 該 人 即 視 為 已 經 履 行 在 該 情 況 下 的 匯 報 責 任 (2) 有 關 規 定 為.. 該 訂 明 人 士 已 真 誠 收 到, 該 人 代 表 其 聯 屬 公 司 在 香 港 進 行 該 項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聯 屬 公 司 的 確 認 書, 確 認 該 聯 屬 公 司, 已 按 照 第 20 條, 直 接 或 間 接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有 關 交 易 的 訂 立 ( 因 為 該 條 就 有 關 情 況 適 用 於 該 人 ) 18. 如 聯 屬 公 司 已 匯 報 其 後 事 件, 則 持 牌 法 團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或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視 為 已 經 作 出 匯 報 (1) 如 屬 持 牌 法 團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或 核 准 貨 幣 經 紀 的 訂 明 人 士, 按 第 10(1)(b) 11(1)(b) 12(1)(c) 或 13(1)(b) 條 規 定, 須 在 第 9(2)(b) 條 指 明 的 情 況 下,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如 該 人 符 合 第 (2) 款 的 規 定, 該 人 即 視 為 已 經 履 行 在 該 情 況 下 的 匯 報 責 任 (2) 有 關 規 定 為.. 該 訂 明 人 士 已 真 誠 收 到, 該 人 代 表 其 聯 屬 公 司 在 香 港 進 行 該 項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聯 屬 公 司 的 確 認 書, 確 認 該 聯 屬 公 司, 已 按 照 第 20 條, 直 接 或 間 接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其 後 事 件 ( 因 為 該 條 就 有 關 情 況 適 用 於 該 人 ) 第 3 分 部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19. 第 3 分 部 的 釋 義 在 本 分 部 中 延 緩 期 (concession period) 就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訂 明 人 士, 須 匯 報 的 屬 某 個 產 品 類 型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37

(a) (b) ( 如 該 人 在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就 該 產 品 類 型, 屬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 指 由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起 計,6 個 月 期 間 ; 及 ( 如 在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後 6 個 月 內, 該 人 就 該 產 品 類 型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 指 由 該 人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當 日 起 計, 至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後 6 個 月 當 日 止 的 期 間 ; 寬 限 期 (grace period) 就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訂 明 人 士, 須 匯 報 的 屬 某 個 產 品 類 型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a) (b) (c) ( 如 該 人 在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就 該 產 品 類 型, 屬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 指 由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起 計,9 個 月 期 間 ; ( 如 在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後 6 個 月 內, 該 人 就 該 產 品 類 型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 指 由 該 人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當 日 起 計, 至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後 9 個 月 當 日 止 的 期 間 ; 及 ( 如 在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後 超 過 6 個 月, 該 人 才 就 該 產 品 類 型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 指 由 該 人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當 日 起 計,3 個 月 期 間 20. 按 照 本 分 部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的 交 易 資 料 按 第 9(1) 條 規 定,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訂 明 人 士, 須 按 照 本 分 部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該 項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21. 藉 電 子 匯 報 系 統 作 出 匯 報 (1) 根 據 本 規 則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只 在 藉 以 下 方 式 呈 交 的 情 況 下, 方 會 視 為 已 妥 為 呈 交 (a) 藉 電 子 匯 報 系 統 呈 交 ; 及 (b) 按 照 第 (2) 款 提 述 的 指 示 及 指 令 呈 交 (2)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須 以 他 或 她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發 表 關 乎 電 子 匯 報 系 統 的 使 用 及 藉 該 系 統 呈 交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的 指 示 及 指 令 22. 匯 報 未 完 結 交 易 及 在 延 緩 期 內 訂 立 的 交 易 (1) 除 第 (5) 及 (6)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第 (2) 款 提 述 且 屬 第 (3) 款 的 規 定 所 適 用 的 訂 明 人 士, 須 在 寬 限 期 的 最 後 一 日 或 之 前,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2) 第 (1) 款 適 用 於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訂 明 人 士 (a) 在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屬 產 品 類 型, 屬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 或 (b) 在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後 6 個 月 內,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屬 產 品 類 型,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3) 第 (1) 款 提 述 的 規 定, 是 一 項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規 定 (a) 在 寬 限 期 首 日 仍 未 完 結 ; 或 (b) 在 延 緩 期 內 訂 立 (4) 第 (1) 款 提 述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是 (a) 如 該 等 交 易 資 料 在 延 緩 期 內 呈 交, 則 指 截 至 不 早 於 該 等 交 易 資 料 呈 交 當 日 之 前 2 個 營 業 日 能 反 映 由 該 項 交 易 訂 立 後, 發 生 的 所 有 其 後 事 件 的 淨 影 響 的 交 易 資 料 ; 或 (b) 如 該 等 交 易 資 料 在 延 緩 期 後 呈 交, 交 易 資 料 則 包 括 (i) 截 至 延 緩 期 結 束 時 能 反 映 由 該 項 交 易 訂 立 後, 發 生 的 所 有 其 後 事 件 的 淨 影 響 的 交 易 資 料 ; 及 (ii) 就 由 延 緩 期 結 束, 至 不 早 於 呈 交 交 易 資 料 當 日 之 前 2 個 營 業 日, 所 發 生 的 每 宗 其 後 事 件, 按 時 間 順 序 呈 交 的 交 易 資 料 (5) 訂 明 人 士 無 須 就 在 寬 限 期 結 束 前, 已 到 期 或 已 被 終 止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該 項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38

(6) 屬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訂 明 人 士, 如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即 視 為 在 本 規 則 生 效 當 日, 已 根 據 第 (1) 款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第 (3)(a) 款 提 述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a) (b) 該 人 是 銀 行 業 條 例 ( 第 155 章 ) 第 2(1) 條 所 指 的 銀 行 ; 及 該 人 在 本 規 則 生 效 當 日 之 前, 就 該 項 交 易, 已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交 易 資 料 ( 或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認 為, 與 交 易 資 料 大 致 上 相 同 的 資 料 及 詳 情 ) 23. 在 沒 有 延 緩 期 的 情 況 下 匯 報 未 完 結 交 易 (1) 除 第 (5)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第 (2) 款 提 述 且 屬 第 (3) 款 的 規 定 所 適 用 的 訂 明 人 士, 須 在 寬 限 期 的 最 後 一 日 或 之 前,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2) 第 (1) 款 適 用 於 在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後 超 過 6 個 月, 才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屬 產 品 類 型,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的 訂 明 人 士 (3) 第 (1) 款 提 述 的 規 定, 是 一 項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在 寬 限 期 首 日, 仍 未 完 結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規 定 (4) 第 (1) 款 提 述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是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的 交 易 資 料 (a) 截 至 寬 限 期 首 日 能 反 映 由 該 項 交 易 訂 立 後, 發 生 的 所 有 其 後 事 件 的 淨 影 響 的 交 易 資 料 ; 及 (b) 就 由 寬 限 期 首 日, 至 不 早 於 呈 交 交 易 資 料 當 日 之 前 2 個 營 業 日, 所 發 生 的 每 宗 其 後 事 件, 按 時 間 順 序 呈 交 的 交 易 資 料 (5) 訂 明 人 士 無 須 就 在 寬 限 期 結 束 前, 已 到 期 或 已 被 終 止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該 項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24. 匯 報 在 延 緩 期 後 訂 立 的 交 易 或 在 沒 有 延 緩 期 的 情 況 下 匯 報 交 易 (1) 第 (2) 款 提 述 且 屬 第 (3) 款 的 規 定 所 適 用 的 訂 明 人 士, 須 在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訂 立 後 的 2 個 營 業 日 內,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該 項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2) 第 (1) 款 適 用 於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訂 明 人 士 (a) 在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屬 產 品 類 型, 屬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 (b) 在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後 6 個 月 內,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屬 產 品 類 型,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 或 (c) 在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後 超 過 6 個 月, 才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屬 產 品 類 型,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3) 第 (1) 款 提 述 的 規 定, 是 一 項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規 定 (a) 就 第 (2)(a) 或 (b) 款 提 述 的 訂 明 人 士 而 言, 在 延 緩 期 結 束 後 訂 立 的 交 易 ; 或 (b) 就 第 (2)(c) 款 提 述 的 訂 明 人 士 而 言, 在 寬 限 期 首 日 或 之 後 訂 立 的 交 易 25. 匯 報 其 後 事 件 (1) 除 第 (2) 及 (3)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按 照 第 22 23 或 24 條 已 向 或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的 訂 明 人 士 ( 包 括 儘 管 有 第 22(5) 或 23(5) 條 的 規 定, 但 已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某 項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的 訂 明 人 士 ), 須 在 某 其 後 事 件 發 生 後 2 個 營 業 日 內, 就 該 事 件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交 易 資 料 (2) 如 訂 明 人 士 已 根 據 第 22(4) 或 23(4) 條, 就 一 宗 或 多 於 一 宗 其 後 事 件,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交 易 資 料, 則 第 (1) 款 僅 就 包 括 在 所 呈 交 的 資 料 內 的 最 後 一 宗 其 後 事 件 之 後 發 生 的 其 後 事 件, 適 用 於 該 人 (3) 如 訂 明 人 士 須 根 據 第 (1) 款 就 其 後 事 件,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交 易 資 料, 而 在 同 一 日 有 多 於 一 宗 其 後 事 件 發 生 的 話, 則 該 人 只 須 就 該 日 呈 交 交 易 資 料 一 次, 但 前 提 是, 所 呈 交 的 交 易 資 料, 涵 蓋 該 日 發 生 的 所 有 其 後 事 件 39

(4) 第 (1) 款 不 要 求 某 人 呈 交, 在 該 人 不 再 是 訂 明 人 士 當 日 後 發 生 的 其 後 事 件 的 交 易 資 料 26.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呈 交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1) 訂 明 人 士 如 按 照 第 22 23 或 24 條,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 包 括 儘 管 有 第 22(5) 或 23(5) 條 的 規 定, 但 仍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某 項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的 訂 明 人 士 ), 且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可 就 該 項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 該 人 士 除 外 ), 呈 交 掩 蓋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而 非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a)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兩 項 的 規 定 (i) 呈 交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受 某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或 主 管 當 局 或 規 管 機 構 所 禁 止 ; (ii) 第 (i) 節 提 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是 證 監 會 按 照 第 (3) 款 指 定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 或 (b)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兩 項 的 規 定 (i) 該 項 交 易, 在 本 規 則 生 效 當 日 之 後 滿 6 個 月 當 日 之 前 訂 立 ; (ii) 對 手 方 的 同 意 限 制 就 該 項 交 易, 適 用 於 該 人 (2) 訂 明 人 士 如 已 根 據 第 (1) 款 呈 交 掩 蓋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則 須 在 以 下 期 間 内, 就 該 項 交 易 的 有 關 對 手 方, 呈 交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但 如 該 項 交 易 已 於 該 段 期 間 的 最 後 一 日 或 之 前 到 期 或 被 終 止, 則 不 受 此 限 (a) 如 該 人 根 據 第 (1)(a) 款 呈 交 掩 蓋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以 及 第 (1)(a)(i) 款 提 述 的 禁 止, 不 再 適 用 於 該 項 交 易 (i) ( 除 第 (ii) 節 適 用 外 ) 證 監 會 根 據 第 (4) 款 撤 銷 對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指 定 當 日 之 後 的 3 個 月 ; 或 (ii) ( 如 對 手 方 的 同 意 限 制, 在 第 (i) 節 提 述 的 期 間 最 後 一 日, 就 該 項 交 易 適 用 於 該 人 ) 對 手 方 的 同 意 限 制, 不 再 就 該 項 交 易 適 用 於 該 人 當 日 之 後 的 1 個 月 ; (b) ( 如 該 人 根 據 第 (1)(b) 款 呈 交 掩 蓋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 對 手 方 的 同 意 限 制, 就 該 項 交 易 不 再 適 用 於 該 人 當 日 之 後 的 1 個 月 (3) 為 施 行 第 (1)(a)(ii) 款, 如 證 監 會 信 納,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或 主 管 當 局 或 規 管 機 構, 相 當 可 能 會 禁 止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呈 交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證 監 會 可 在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的 同 意 下, 藉 憲 報 公 告, 指 定 該 司 法 管 轄 區 (4) 證 監 會 可 在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的 同 意 下, 藉 憲 報 公 告, 撤 銷 根 據 第 (3) 款 對 某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指 定 (5) 證 監 會 根 據 第 (3) 或 (4) 款 在 憲 報 刊 登 的 公 告, 並 不 是 附 屬 法 例 (6) 在 本 條 中 掩 蓋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counterparty masking particulars) 指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的 詳 情, 而 該 詳 情 對 該 對 手 方 的 描 述 方 式, 令 人 無 法 確 定 該 對 手 方 的 身 分 ; 對 手 方 的 同 意 限 制 (counterparty consent limitation) 就 訂 明 人 士 而 言, 指 該 人 不 能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呈 交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因 為 該 人 須 取 得 該 項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 該 人 除 外 ) 同 意 呈 交 該 等 詳 情, 而 該 人 即 使 盡 了 合 理 的 努 力, 仍 然 無 法 取 得 該 對 手 方 的 同 意 ; 識 別 對 手 方 身 分 的 詳 情 (counterparty identifying particulars) 指 附 表 1 第 4 部 第 3 8(e) 或 9(d) 或 (e) 項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提 述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交 易 資 料, 而 可 從 該 等 資 料 中, 確 定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的 身 分 40

27. 訂 明 人 士 須 就 交 易 備 存 紀 錄 第 3 部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訂 明 人 士 須 按 第 30 條 指 明 的 方 式, 備 存 第 29(1) 條 指 明 的 紀 錄, 直 至 不 早 於 該 項 交 易 到 期 或 被 終 止 後 5 年 為 止 28. 即 使 對 手 方 在 香 港 境 外 或 交 易 在 香 港 境 外 訂 立 或 進 行, 訂 明 人 士 仍 須 備 存 紀 錄 即 使 出 現 以 下 情 況, 第 27 條 仍 適 用 於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a) 該 項 交 易 的 一 名 對 手 方 或 多 於 一 名 對 手 方, 屬 在 香 港 境 外 的 人 ; 或 (b) 該 項 交 易, 是 完 全 或 局 部 在 香 港 境 外 訂 立 或 進 行 的 29. 訂 明 人 士 須 備 存 的 紀 錄 (1) 訂 明 人 士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須 備 存 的 紀 錄 是 (a) 足 以 顯 示 該 人 已 遵 守 第 9 條 的 紀 錄 ; (b) 在 不 局 限 (a) 段 的 情 況 下 (c) (d) (e) (i) 附 表 2 指 明 的 關 乎 該 項 交 易 的 紀 錄 ; 及 (ii) 如 該 人 聘 用 代 理 人, 代 其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該 項 交 易 (A) 關 乎 該 人 與 該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協 議 的 紀 錄 ; 及 (B) 足 以 顯 示 該 人 監 察 該 代 理 人 的 匯 報 的 紀 錄 ; 如 因 該 人 就 該 項 交 易, 屬 獲 豁 免 人 士, 而 第 10 11 12 或 13 條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就 該 項 交 易, 不 適 用 於 該 人 (i) (2) 在 本 條 中 附 表 2 指 明 的 關 乎 該 項 交 易 的 紀 錄 ; 及 (ii) 足 以 顯 示 若 非 因 第 3 條, 該 人 在 本 應 按 規 定,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該 項 交 易 時, 已 符 合 第 3(2) 條 的 規 定 的 紀 錄, 包 括 為 了 確 定 該 人 是 否 符 合 第 3(2)(a) 條 的 規 定,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計 算 的 紀 錄 ; 如 第 17 或 18 條 就 該 項 交 易 適 用 於 該 人 ( 即 該 人 的 聯 屬 公 司, 已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該 項 交 易 的 訂 立 或 其 後 事 件 ), 從 該 聯 屬 公 司 收 到 的 確 認 ; 及 如 第 22(5) 或 23(5) 條 就 該 項 交 易 適 用 於 該 人 ( 即 該 項 交 易 已 於 寬 限 期 結 束 前 到 期 或 被 終 止 ), 附 表 2 指 明 的 關 乎 該 項 交 易 的 紀 錄 寬 限 期 (grace period) 具 有 第 19 條 所 給 予 的 涵 義 30. 備 存 紀 錄 的 方 式 訂 明 人 士 須,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以 可 隨 時 得 以 取 覽 的 方 式, 備 存 第 29(1) 條 指 明 的 紀 錄 41

第 4 部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101B(5) 或 101E(5) 條 指 明 的 附 屬 公 司 匯 報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31. 第 4 部 的 釋 義 在 本 部 中 生 效 日 期 (effective day) 就 某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而 言, 指 ( 以 下 兩 者 以 較 遲 者 為 準 ) (a) 本 條 例 第 101B(5) 或 101E(5) 條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所 指 的, 由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發 出 予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書 面 通 知 的 日 期 ; 而 該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乃 是 該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附 屬 公 司 ; 及 (b) (a) 段 提 述 的 通 知 所 指 明 的 日 期 ; 該 日 期 是 為 施 行 本 條 例 第 101B(3) 或 101E(3) 條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而 對 該 附 屬 公 司 所 作 出 的 指 明 的 生 效 日 期 ;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specified subsidiary) 就 屬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訂 明 人 士 而 言, 指 (a) 就 匯 報 責 任 而 言,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為 施 行 本 條 例 第 101B(3) 條, 而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101B(5) 條 指 明 的 附 屬 公 司 ; 及 (b) 就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而 言,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為 施 行 本 條 例 第 101E(3) 條, 而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101E(5) 條 指 明 的 附 屬 公 司 ; 終 止 日 期 (cessation day) 就 某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而 言, 指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通 知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為 施 行 本 條 例 第 101B(3) 或 101E(3) 條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而 對 該 附 屬 公 司 所 作 出 的 指 明 不 再 有 效 的 日 期 ; 而 該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乃 是 該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附 屬 公 司 32. 就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而 言, 適 用 於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匯 報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1) 除 第 (6)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為 施 行 本 條 例 第 101B(3) 條, 屬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訂 明 人 士, 須 確 保 該 機 構 的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遵 守 第 (2) 款 的 規 定 (2) 第 (1) 款 提 述 的 規 定 為.. 在 作 出 第 (5) 款 指 明 的 變 通 後,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就 其 為 對 手 方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須 遵 守 第 9 及 11 條 的 規 定, 猶 如 它 是 第 11(1)(a) 條 適 用 的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一 樣 (3) 為 施 行 本 條 例 第 101E(3) 條, 屬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訂 明 人 士, 須 確 保 該 機 構 的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遵 守 第 (4) 款 的 規 定 (4) 第 (3) 款 提 述 的 規 定 為.. 在 作 出 第 (5) 款 指 明 的 變 通 後,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就 其 為 對 手 方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須 遵 守 第 27 條 的 規 定, 猶 如 它 是 該 條 適 用 的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一 樣 (5) 第 (2) 及 (4) 款 提 述 的 變 通 是 (a) 凡 提 述 屬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的 訂 明 人 士, 或 屬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的 訂 明 人 士 ( 就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屬 獲 豁 免 人 士 的 機 構 除 外 ), 須 被 詮 釋 為 對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的 提 述 ; (b) 凡 提 述 訂 明 人 士 為 或 成 為 受 規 管 訂 明 人 士 的 日 期, 就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而 言, 須 被 詮 釋 為 對 生 效 日 期 的 提 述 ; 及 (c) 凡 提 述 某 人 不 再 是 訂 明 人 士 的 日 期, 就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而 言, 須 被 詮 釋 為 對 終 止 日 期 的 提 述 (6) 如 第 11(1)(b) 條 規 定,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匯 報 一 項 該 機 構 的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為 對 手 方 的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則 本 條 不 應 被 詮 釋 為, 要 求 該 機 構 須 確 保 該 機 構 的 指 明 附 屬 公 司, 就 同 一 項 交 易 遵 守 第 9 條 的 規 定 42

1. 釋 義 附 表 1 [ 第 2 及 26 條 ]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及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的 交 易 資 料 在 本 附 表 中 第 1 部 釋 義 不 交 收 遠 期 (non-deliverable forward) 指 一 項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根 據 其 條 款 及 條 件, 該 項 交 易 的 2 名 對 手 方 均 同 意 (a) 由 1 名 對 手 方 向 另 一 對 手 方 購 買 某 一 名 義 數 額 的 某 種 貨 幣, 以 於 某 個 單 一 未 來 日 期 作 出 交 收 ; (b) 在 該 項 交 易 交 收 時, 有 關 購 買 是 按 以 下 形 式 交 收 (c) (i) (ii) 按 淨 現 金 支 付 形 式 交 收 ( 無 須 實 物 交 付 參 考 貨 幣 ); 及 以 異 於 參 考 貨 幣 的 協 定 貨 幣 交 收 ; 及 由 1 名 對 手 方 向 另 一 對 手 方 支 付 的 款 額, 是 按 照 以 下 匯 率 計 算 的 參 考 貨 幣 名 義 數 額 的 價 值 ( 以 交 收 貨 幣 計 值 ) 之 間 的 差 額 (i) 協 定 貨 幣 的 匯 率 ( 不 論 明 示 或 默 示 ); 及 (ii) 在 協 定 的 未 來 日 期 當 日 按 照 交 易 條 款 及 條 件 斷 定 的 市 場 匯 率 ; 付 款 (payments) 就 屬 掉 期 息 率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指 在 本 條 中, 掉 期 息 率 的 定 義 (a) 段 提 述 的 息 率 現 金 流 ; 交 收 貨 幣 (settlement currency) 就 屬 不 交 收 遠 期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指 在 本 條 中, 不 交 收 遠 期 的 定 義 (b)(ii) 段 提 述 的 協 定 貨 幣 ; 指 明 浮 動 息 率 指 數 (specified floating interest rate index) 指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藉 憲 報 公 告, 指 明 的 浮 動 息 率 指 數 ; 指 明 貨 幣 (specified currency) 指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藉 憲 報 公 告 指 明 的 貨 幣 ; 參 考 貨 幣 (reference currency) 就 屬 不 交 收 遠 期 的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言, 指 在 本 條 中, 不 交 收 遠 期 的 定 義 (a) 段 提 述 的 貨 幣 ; 掉 期 息 率 (interest rate swap) 指 一 項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而 根 據 其 條 款 及 條 件 (a) 該 項 交 易 的 2 名 對 手 方 同 意, 在 該 項 交 易 仍 未 完 結 時, 在 指 明 相 隔 期 間 內 交 換 息 率 現 金 流 ; 及 (b) 付 款 須 參 照 以 下 各 項 而 計 算 的 (i) 以 單 一 貨 幣 計 值 的 名 義 數 額 ; 及 (ii) 協 定 的 息 率 或 息 率 指 數 2.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的 公 告 並 非 附 屬 法 例 以 下 在 憲 報 刊 登 的 公 告, 不 是 附 屬 法 例 (a)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為 施 行 本 附 表 而 指 明 某 貨 幣 的 公 告 ; (b)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為 施 行 本 附 表 而 指 明 某 浮 動 息 率 指 數 的 公 告 43

第 2 部 指 明 產 品 類 別 第 1 欄 第 2 欄 第 3 欄 項 產 品 類 別 產 品 類 別 指 明 日 期 1. 掉 期 息 率 2015 年 7 月 10 日 2. 不 交 收 遠 期 2015 年 7 月 10 日 第 3 部 指 明 產 品 類 型 第 1 欄 第 2 欄 第 3 欄 第 4 欄 項 產 品 類 別 產 品 類 型 1. 掉 期 息 率 付 款 須 參 照 以 下 各 項 而 計 算 的 (a) 適 用 於 以 某 指 明 貨 幣 計 值 的 名 義 數 額 的 固 定 息 率 ; 及 (b) 適 用 於 同 一 名 義 數 額 的 指 明 浮 動 息 率 指 數 2. 掉 期 息 率 付 款 須 參 照 以 下 各 項 而 計 算 的 (a) 適 用 於 以 某 指 明 貨 幣 計 值 的 名 義 數 額 的 指 明 浮 動 息 率 指 數 ; 及 (b) 適 用 於 同 一 名 義 數 額 的 另 一 指 明 浮 動 息 率 指 數 產 品 類 型 指 明 日 期 2015 年 7 月 10 日 2015 年 7 月 10 日 3. 不 交 收 遠 期 參 考 貨 幣 是 指 明 貨 幣, 及 交 收 貨 幣 是 指 明 貨 幣 2015 年 7 月 10 日 44

第 4 部 須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的 交 易 資 料 1.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所 屬 的 產 品 類 別 及 產 品 類 型 2.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a) 訂 立 日 期 ; (b) 開 始 或 生 效 日 期 ; 及 (c) 到 期 日 3.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對 手 方 的 詳 情 4. 有 關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確 認 的 資 料, 包 括 以 下 詳 情 (a) 交 易 確 認 的 平 台 或 方 式 ; 及 (b) 平 台 編 配 予 交 易 的 任 何 識 別 參 考 碼 5. 有 關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結 算 的 資 料, 包 括 以 下 詳 情 (a) 交 易 是 否 已 透 過 或 擬 透 過 中 央 對 手 方 進 行 結 算 ; (b) ( 如 適 用 的 話 ) 交 易 已 透 過 或 擬 透 過 其 進 行 結 算 的 中 央 對 手 方 ; 及 (c) 交 易 結 算 涉 及 或 擬 涉 及 的 客 户 結 算 服 務 供 應 商 ( 如 有 的 話 ) 6. 有 關 其 後 事 件 ( 有 關 的 其 後 事 件 類 型, 屬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在 根 據 第 21(2) 條 發 表 的 指 示 及 指 令 中, 指 明 其 資 料 可 獲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接 受 者 ) 的 資 料, 包 括 以 下 詳 情 (a) 事 件 發 生 的 日 期 ; (b) 事 件 的 類 型 ; (c) 本 部 的 任 何 其 他 項 目 提 述 的 任 何 事 宜, 因 有 關 事 件 而 出 現 的 變 動 ; (d) 事 件 發 生 後 的 未 結 清 名 義 數 額 ; 及 (e) 未 結 清 名 義 數 額 的 計 值 貨 幣 7. 編 配 予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識 別 參 考 碼 ( 有 關 的 參 考 碼 類 型, 屬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在 根 據 第 21(2) 條 發 表 的 指 示 及 指 令 中, 指 明 可 獲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接 受 者 ) 8. 如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屬 掉 期 息 率, 則 須 呈 交 以 下 詳 情 (a) 名 義 數 額 ; (b) 名 義 數 額 的 計 值 貨 幣 ; (c) 作 出 付 款 的 貨 幣 ( 如 異 於 (b) 段 提 述 的 貨 幣 ); (d) 各 協 定 的 息 率 或 息 率 指 數, 包 括 期 限 及 息 差 ( 如 適 用 的 話 ); 及 (e) 就 各 協 定 的 息 率 或 息 率 指 數 而 言, 同 意 支 付 該 息 率 或 指 數 的 交 易 對 手 方 9. 如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屬 不 交 收 遠 期, 則 須 呈 交 以 下 詳 情 (a) 參 考 貨 幣 ; (b) 交 收 貨 幣 ; (c) 參 考 貨 幣 的 名 義 數 額 (i) 以 參 考 貨 幣 計 值 ; 及 (ii) 以 交 收 貨 幣 計 值 ; 45

(d) 屬 參 考 貨 幣 買 方 的 交 易 對 手 方 ; (e) 向 其 購 買 參 考 貨 幣 的 交 易 對 手 方 ; (f) 協 定 貨 幣 的 匯 率 ; (g) 計 價 日 期, 即 在 本 附 表 第 1 部 第 1 條 中, 不 交 收 遠 期 的 定 義 (c)(ii) 段 提 述 的 日 期 ; 及 (h) 交 收 日 期, 即 在 本 附 表 第 1 部 第 1 條 中, 不 交 收 遠 期 的 定 義 (a) 段 提 述 的 日 期 46

附 表 2 [ 第 29 條 ] 訂 明 人 士 須 備 存 的 紀 錄 1. 證 明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的 存 在 及 目 的 之 紀 錄, 包 括 關 乎 該 項 交 易 的 所 有 協 議 2. 顯 示 執 行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詳 情 的 紀 錄, 包 括 指 示 分 類 帳 及 交 易 確 認 3. 顯 示 指 明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詳 情 的 紀 錄, 包 括 所 有 付 款 的 詳 情 及 關 乎 該 項 交 易 的 保 證 金 規 定 4. 足 以 顯 示, 已 根 據 第 2 部 第 3 分 部 向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呈 交 的 交 易 資 料 屬 準 確 的 紀 錄 2015 年 月 日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行 政 總 裁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