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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福 建 博 思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A 股 )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2014 年 9 月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福 建 博 思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A 股 )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致 : 福 建 博 思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依 法 接 受 委 托, 担 任 福 建 博 思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A 股 ) 并 上 市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 的 特 聘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并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本 所 已 经 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 出 具 了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福 建 博 思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A 股 )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及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福 建 博 思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A 股 )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并 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 出 具 了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福 建 博 思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A 股 )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根 据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号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本 所 律 师 就 发 行 人 自 法 律 意 见 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和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至 本 补 北 京 Beijing 上 海 Shanghai 深 圳 Shenzhen 广 州 Guangzhou 武 汉 Wuhan 成 都 Chengdu 香 港 Hong Kong 东 京 Tokyo 伦 敦 London 纽 约 New York

一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之 间 ( 或 者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另 行 指 明 的 其 他 期 间 )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变 化 情 况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事 项, 进 行 了 核 查, 现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另 外, 本 所 律 师 亦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新 公 布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3 42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99 号 )( 以 下 简 称 创 业 板 首 发 办 法 ) 的 规 定 精 神, 对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的 相 关 信 息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事 项 补 充 进 行 了 核 查, 并 在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一 并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对 于 法 律 意 见 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和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未 发 生 变 化 的 内 容, 本 所 律 师 将 不 在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重 复 披 露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是 对 法 律 意 见 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和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补 充, 并 构 成 法 律 意 见 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和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法 律 意 见 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和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一 致 的 部 分, 以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为 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使 用 的 简 称 缩 略 语 术 语,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与 其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和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的 含 义 相 同 本 所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的 前 提 和 假 设 同 样 适 用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所 同 意 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申 请 所 必 备 的 法 定 文 件, 随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一 起 上 报, 并 依 法 对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承 担 责 任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本 所 律 师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如 下 :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指 标 变 化 本 所 律 师 审 阅 了 闽 华 兴 所 (2014) 审 字 G-165 号 审 计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审 计 报 告 ) 和 闽 华 兴 所 (2014) 审 核 字 G-011 号 关 于 福 建 博 思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3-3-1-3

二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司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及 2011 年 度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专 项 审 核 意 见, 并 对 比 了 创 业 板 首 发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经 核 查 : 1.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1-6 月 的 净 利 润 ( 以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较 低 者 为 计 算 依 据 ) 分 别 为 21,431,273.17 元 29,932,477.07 元 28,844,742.84 元 1,694,051.05 元, 最 近 两 年 度 ( 2012 年 度 和 2013 年 度 ) 净 利 润 累 计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符 合 创 业 板 首 发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 二 ) 项 的 要 求 2.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的 净 资 产 为 169,185,691.97 元, 不 少 于 2,000 万 元, 且 不 存 在 未 弥 补 亏 损, 符 合 创 业 板 首 发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 三 ) 项 的 要 求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仍 符 合 证 券 法 创 业 板 首 发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实 质 条 件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变 化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发 行 人 的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并 审 阅 了 审 计 报 告, 就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其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进 行 了 计 算 ( 一 ) 产 品 登 记 根 据 发 行 人 新 提 供 的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截 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披 露 的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博 思 工 会 经 审 工 作 管 理 系 统 ( 闽 DGY-2009-0124) 到 期 后 办 理 了 展 期 手 续, 新 证 书 于 2014 年 7 月 2 日 取 得, 有 效 期 为 5 年 ( 二 ) 营 业 收 入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2014 年 1-6 月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36,229,570.10 元, 其 中 3-3-1-4

三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6,117,897.10 元,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为 99.69%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依 然 突 出 关 联 交 易 变 化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 签 署 的 交 易 文 件 发 行 人 相 关 机 构 对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议 的 文 件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及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在 2014 年 1-6 月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交 易 情 况 如 下 : (1) 销 售 商 品 关 联 方 交 易 内 容 交 易 金 额 ( 元 ) 福 建 省 财 政 信 息 中 心 软 件 开 发 与 销 售 福 建 省 财 政 信 息 中 心 技 术 服 务 46,226.42 福 建 省 财 政 信 息 中 心 硬 件 及 耗 材 销 售 16,239.32 福 建 省 财 政 信 息 中 心 场 地 租 赁 ( 注 : 上 表 所 列 交 易 金 额 指 发 行 人 在 2014 年 1-6 月 确 认 收 入 的 金 额 ) (2)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关 联 方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 元 ) 福 建 省 财 政 信 息 中 心 应 收 账 款 146,159.49 福 建 省 财 政 信 息 中 心 其 他 应 收 款 1,027,001.68 (3) 应 付 关 联 方 款 项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关 联 方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 元 ) 福 建 省 财 政 信 息 中 心 预 收 账 款 103,088.16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均 已 按 照 发 行 人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获 得 其 内 部 有 权 机 构 的 批 准 ( 如 需 ), 交 易 价 格 系 通 过 招 标 或 双 方 自 愿 协 商 确 定, 3-3-1-5

四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价 格 公 允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就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了 相 关 决 策 手 续, 作 价 公 允, 不 存 在 损 害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的 情 形 主 要 财 产 变 化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复 核 了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及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披 露 的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产, 并 审 阅 了 发 行 人 新 提 供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新 租 赁 房 屋 的 有 关 产 权 证 书 及 证 明 所 租 赁 房 屋 使 用 情 况 的 照 片, 就 相 关 事 项 对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了 访 谈 ( 一 )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根 据 发 行 人 新 提 供 的 相 关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至 国 家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查 询, 除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及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已 经 披 露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外,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还 拥 有 以 下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 软 件 名 称 证 书 编 号 登 记 号 著 作 权 人 取 得 方 式 权 利 范 围 首 次 发 表 日 博 思 票 据 电 子 化 软 件 WEB 版 V2.0 博 思 工 会 经 费 征 收 管 理 系 统 V2.0 软 著 登 字 第 0762246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0762479 号 2014SR093002 发 行 人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2014.05.31 2014SR093235 发 行 人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2014.06.01 博 思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V2.0 博 思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V1.0 软 著 登 字 第 0762483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0762499 号 2014SR093239 发 行 人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2014.06.01 2014SR093255 发 行 人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2014.06.10 博 思 伟 业 财 政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 财 政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管 理 系 统 V7.5.0.6] 软 著 登 字 第 0757692 号 2014SR088448 哈 尔 滨 博 思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2014.01.03 博 思 伟 业 政 府 采 购 车 辆 编 控 管 理 系 统 [ 简 称 : 政 府 采 购 车 辆 编 控 管 理 系 统 V1.0.0.1] 软 著 登 字 第 0757569 号 2014SR088325 哈 尔 滨 博 思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2014.02.21 3-3-1-6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博 思 伟 业 财 政 非 税 收 入 综 合 查 询 系 统 [ 简 称 : 财 政 非 税 收 入 综 合 查 询 系 统 V1.0.0.1] 软 著 登 字 第 0765693 号 2014SR096449 哈 尔 滨 博 思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2014.02.10 ( 二 ) 房 屋 租 赁 1. 原 租 赁 物 业 续 期 变 更 及 终 止 根 据 发 行 人 新 提 供 的 相 关 方 重 新 签 署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十 ( 九 ) 租 赁 房 产 及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主 要 财 产 变 化 情 况 ( 五 ) 房 屋 租 赁 部 分 披 露 的 六 处 租 赁 的 房 屋 到 期 后,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续 租 了 该 等 房 产, 续 租 后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房 屋 坐 落 租 赁 面 积 (M 2 ) 有 否 产 权 证 明 是 否 备 案 租 赁 期 限 1 中 福 海 峡 ( 平 潭 )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福 州 分 公 司 * 发 行 人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9 号 世 界 金 龙 大 厦 15 层 A 区 C2 C3 C4 D1 D2 单 元 1174.72 有 否 2014.07.21-2015.01.20 2 中 福 海 峡 ( 平 潭 )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福 州 分 公 司 * 华 兴 科 技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9 号 世 界 金 龙 大 厦 15 层 B 区 及 C1 单 元 700 有 否 2014.07.21-2015.01.20 3 周 世 全 发 行 人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18 号 郑 家 台 63 号 52 有 否 2014.6.23-2015.06.22 4 杨 梅 发 行 人 云 南 省 文 山 市 西 华 商 业 区 124.21 有 否 2014.07.01-2014.12.31 5 张 晓 东 发 行 人 甘 肃 省 酒 泉 市 肃 州 区 映 雪 园 小 区 3 号 楼 1 单 元 502 室 136.13 否 否 2014.06.25-2015.06.24 6 马 光 华 发 行 人 云 南 省 潞 西 市 芒 市 镇 勐 焕 巷 54-31 号 69.96 有 否 2014.01.01-2014.12.31 注 : 原 租 赁 方 福 建 中 福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更 名 为 中 福 海 峡 ( 平 潭 )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披 露 的 下 列 房 屋 租 赁 变 更 为 由 发 行 人 和 哈 尔 滨 博 思 分 别 自 陈 忠 鹏 处 租 赁, 租 赁 期 限 变 更 为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序 号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房 屋 坐 落 租 赁 面 积 ( M 2 ) 有 否 产 权 证 明 是 否 备 案 租 赁 期 限 3-3-1-7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1 陈 忠 鹏 哈 尔 滨 博 思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衡 山 路 36 号 600 有 否 2014.01.01-2014.12.31 除 上 述 已 经 续 期 变 更 的 物 业 租 赁 及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及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披 露 的 尚 在 有 效 期 的 物 业 租 赁 外,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及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披 露 的 其 他 物 业 租 赁 均 已 经 终 止 2. 新 增 物 业 租 赁 根 据 发 行 人 新 提 供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反 映 所 租 赁 房 屋 使 用 情 况 的 照 片, 除 上 述 续 租 的 物 业 外,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新 租 赁 的 房 屋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房 屋 坐 落 租 赁 面 积 (M 2 ) 有 否 产 权 证 明 是 否 备 案 租 赁 期 限 1 卡 马 力 江. 加 帕 尔 哈 孜 发 行 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伊 宁 市 斯 大 林 街 2 巷 2 号 ( 财 政 局 2 号 楼 2 单 元 6 层 2 室 ) 94.29 有 否 2014.05.10-2014.12.31 2 邓 汉 新 发 行 人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贺 州 市 八 步 区 城 东 四 小 区 二 类 69 号 6 层 85 有 否 2014.05.08-2014.12.31 3 冯 颖 发 行 人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张 掖 路 街 道 张 掖 路 219 号 第 1 单 元 ( 东 )19 层 1908 室 102.46 有 否 2014.06.03-2015.06.02 4 马 玉 惠 发 行 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哈 密 市 西 河 区 天 山 东 路 166# 院 1# 楼 3 单 元 601 68.30 有 否 2014.04.25-2014.12.31 5 邓 咏 梅 发 行 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库 尔 勒 市 萨 伊 巴 格 辖 区 建 国 路 6 号 小 区 85.07 +11.885 有 否 2014.07.21-2014.12.31 6 许 文 明 发 行 人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南 关 区 伊 通 河 堤 以 西 星 宇 之 洲 第 C-3 C-16 幢 2 单 元 603 号 房 120.59 否 否 2014.07.13-2015.07.12 7 孙 庆 学 发 行 人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朝 阳 区 抚 松 路 30 号 富 豪 花 园 锦 城 苑 A B C 座 B 座 101.54 否 否 2014.07.06-2015.07.05 8 张 艳 发 行 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太 阳 园 4 号 楼 22 层 2202 室 105.34 有 否 2014.09.01-2015.08.31 3-3-1-8

五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序 号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房 屋 坐 落 租 赁 面 积 (M 2 ) 有 否 产 权 证 明 是 否 备 案 租 赁 期 限 9 张 宏 宇 哈 尔 滨 博 思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西 骑 兵 街 7 号 2 栋 3 单 元 3 层 2 号 52.68 有 否 2014.01.01-2014.12.31 10 董 连 君 哈 尔 滨 博 思 黑 龙 江 省 绥 化 市 世 纪 方 舟 三 期 4 号 楼 2 单 元 501 号 79.67 否 否 2014.08.07-2016.01.07 11 张 培 新 哈 尔 滨 博 思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宣 西 小 区 68 栋 1 单 元 8 层 3 号 81.80 有 否 2014.08.01-2015.07.31 本 所 律 师 注 意 到, 上 表 所 列 第 2 项 的 房 屋 出 租 方 就 其 向 发 行 人 所 出 租 房 屋 中 部 分 房 屋 未 能 提 供 相 关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 仅 提 供 了 85M 2 出 租 房 中 的 50M 2 的 房 产 证 ), 该 等 房 屋 租 赁 存 在 瑕 疵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对 上 述 房 屋 的 使 用 存 在 被 无 法 持 续 的 风 险 根 据 发 行 人 说 明, 其 目 前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上 述 租 赁 存 在 瑕 疵 的 房 屋, 如 未 来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该 等 物 业, 则 能 够 较 容 易 找 到 替 代 性 的 物 业,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不 会 因 此 而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瑕 疵 不 会 构 成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发 行 人 其 他 的 房 屋 租 赁 关 系 合 法 有 效 本 所 律 师 注 意 到, 发 行 人 续 租 及 新 租 赁 的 物 业 均 未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该 等 租 赁 未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不 影 响 租 赁 关 系 的 法 律 效 力, 不 会 构 成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重 大 债 权 债 务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发 行 人 向 本 所 新 提 供 的 有 关 销 售 合 同, 并 审 阅 了 审 计 报 告, 核 查 了 履 行 人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发 生 的 依 据 文 件 支 付 凭 证 等 ( 一 ) 销 售 合 同 除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及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披 露 的 重 大 销 售 合 同 外, 截 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正 在 履 行 的 重 大 销 售 合 同 如 下 : 3-3-1-9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序 号 采 购 单 位 销 售 单 位 销 售 内 容 金 额 ( 万 元 ) 签 约 时 间 1 福 建 广 电 网 络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统 一 支 付 平 台 软 件 及 硬 件 110.00 2014.07.24 2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交 通 警 察 总 队 发 行 人 福 建 省 网 上 处 理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和 缴 纳 罚 款 信 息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服 务 235.00 2014.06.30 3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发 行 人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县 级 财 政 票 据 电 子 化 管 理 采 购 223.44 2014.08.22 4 福 建 省 会 计 考 试 管 理 中 心 华 兴 科 技 福 建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无 纸 化 考 试 软 硬 件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保 养 服 务 120.00+ 余 款 * 2014.06.20 注 : 根 据 双 方 签 署 的 协 议 书 约 定, 华 兴 科 技 应 收 的 余 款 = 福 建 省 会 计 考 试 中 心 2014 年 全 年 的 考 试 净 收 ( 即 扣 除 福 建 全 省 20% 预 算 外 统 筹 后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费 收 入 )- 福 建 省 会 计 考 试 中 心 预 留 的 40 万 元 - 扣 除 福 建 省 会 计 考 试 中 心 已 支 付 给 华 兴 科 技 的 120 万 元 ( 二 )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及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如 下 : 对 方 名 称 / 姓 名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 元 ) 福 建 省 财 政 信 息 中 心 履 约 保 证 金 1,027,001.68 福 建 中 福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押 金 337,449.60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征 收 管 理 中 心 履 约 保 证 金 176,000.00 陈 亚 球 房 屋 押 金 156,600.00 刘 元 娣 房 屋 押 金 90,010.00 ( 二 )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及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目 如 下 : 对 方 名 称 / 姓 名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 元 ) 余 木 录 博 宇 投 资 款 440,000.00 福 州 市 晋 安 区 久 久 顺 飞 票 务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票 费 42,400.00 3-3-1-10

六 七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黄 楚 春 房 屋 租 赁 费 25,800.00 福 州 市 总 工 会 工 会 会 费 23,589.86 福 清 市 海 口 中 心 小 学 货 款 2,790.00 本 所 律 师 经 核 查 后 认 为,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不 存 在 纠 纷 或 争 议, 合 同 的 履 行 不 存 在 对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及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潜 在 风 险 ; 上 述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均 系 发 行 人 在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不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发 行 人 章 程 及 章 程 ( 草 案 ) 的 修 订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决 定 对 发 行 人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进 行 修 订 的 相 关 会 议 文 件 及 修 订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经 核 查,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了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的 最 新 修 订, 发 行 人 2014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 作 出 决 议, 通 过 对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适 用 的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修 订, 修 订 内 容 包 括 中 小 投 资 者 单 独 计 票 征 集 股 东 投 票 权 等 条 款 本 所 律 师 经 核 查 后 认 为 : 1. 发 行 人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前 述 修 订 已 经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法 定 程 序, 修 订 内 容 符 合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2.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在 发 行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施 行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规 范 运 作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审 阅 了 发 行 人 在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之 后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3-3-1-11

八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书 出 具 日 期 间,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会 议 文 件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自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发 行 人 共 召 开 了 一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一 次 监 事 会 会 议 二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该 等 会 议 的 记 录 决 议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该 等 会 议 的 召 集 召 开 决 议 内 容 及 签 署 均 合 法 合 规 真 实 有 效 税 务 与 财 政 补 贴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收 到 新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收 款 凭 证 和 依 据 文 件, 及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收 到 相 关 财 政 补 贴 的 进 账 单 据 会 计 凭 证 及 相 关 依 据 文 件 ( 一 ) 税 务 优 惠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和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2014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情 况 如 下 : 根 据 关 于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会 [2013]24 号 ), 福 州 兴 博 于 2014 年 1 月 享 受 小 微 企 业 月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2 万 免 征 增 值 税 税 收 优 惠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享 受 的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合 法 有 效 ( 二 ) 财 政 补 贴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和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2014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收 到 的 财 政 补 贴 情 况 如 下 : 根 据 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榕 政 综 [2012]123 号 ), 华 兴 科 技 于 2014 年 5 月 收 到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拨 付 的 福 州 市 公 务 员 局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专 项 经 费 人 民 币 214.76 元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享 受 的 上 述 财 政 补 贴 合 法 有 效 3-3-1-12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正 本 一 式 三 份, 无 副 本 ( 以 下 为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签 署 页, 无 正 文 ) 3-3-1-13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 本 页 为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福 建 博 思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A 股 )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的 签 署 页, 无 正 文 )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承 办 律 师 : 张 学 兵 王 成 承 办 律 师 : 桑 士 东 承 办 律 师 : 都 伟 年 月 日 3-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