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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级 以 上 城 乡 规 划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与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和 保 护 相 关 的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扰 乱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秩 序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查 处 和 通 信 设 施 保 护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六 条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保 护 和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保 障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通 信 网 络 运 行 安 全, 履 行 通 信 设 施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第 二 章 规 划 和 建 设 第 七 条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依 据 国 家 信 息 通 信 业 发 展 规 划 本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组 织 编 制 省 通 信 业 发 展 规 划,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国 家 对 省 通 信 业 发 展 规 划 的 编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八 条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城 乡 规 划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根 据 城 乡 规 划 和 省 通 信 业 发 展 规 划 省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指 导 意 见 的 要 求, 共 同 组 织 编 制 本 级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在 批 准 前, 应 当 征 求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的 意 见 省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指 导 意 见 由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遵 循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保 障 公 共 利 益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集 约 建 设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原 则 第 九 条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城 乡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应 当 包 含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的 相 关 内 容 城 乡 规 划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应 当 落 实 本 区 域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确 定 的 设 施 位 置 空 间 需 求 与 布 局 等 内 容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对 涉 及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项 目 依 法 实 施 规 划 许 可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应 当 与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等 专 项 规 划 相 衔 接 第 十 条 城 乡 建 设 活 动 应 当 落 实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的 内 容 城 乡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将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作 为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工 程 建 设 和 土 地 使 用 等 审 批 ( 核 准 ) 的 依 据 规 划 和 设 计 车 站 机 场 港 口 公 路 铁 路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隧 道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等 建 4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统 筹 通 信 设 施 的 建 设 需 求, 预 留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空 间 县 级 以 上 发 展 和 改 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审 查 前 述 建 设 项 目 的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时, 应 当 通 知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参 加 第 十 一 条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应 当 按 照 统 筹 规 划 共 建 共 享 和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的 原 则, 遵 循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执 行 通 信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节 能 减 排 防 灾 减 灾 等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公 园 广 场 旅 游 景 区 公 共 绿 地 等 公 共 区 域 的 所 有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应 当 为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提 供 便 利, 并 保 障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公 平 进 入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等 应 当 支 持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有 关 的 市 政 设 施 和 公 共 设 施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开 放 禁 止 收 取 进 场 费 分 摊 费 等 不 合 理 费 用 第 十 三 条 住 宅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执 行 光 纤 到 户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建 筑 物 内 的 通 信 管 线 和 配 线 设 施 以 及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通 信 管 道 设 备 间 等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应 当 纳 入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文 件, 并 随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同 时 施 工 和 验 收, 所 需 经 费 应 当 纳 入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住 宅 建 设 单 位 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为 已 建 住 宅 建 筑 光 纤 到 户 改 造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不 得 与 任 何 企 业 签 订 垄 断 性 协 议, 限 制 其 他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平 等 接 入 使 用 或 者 限 制 用 户 的 选 择 权 光 纤 到 户 通 信 设 施 未 按 照 要 求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接 入 公 用 电 信 网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对 光 纤 到 户 等 通 信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支 持 通 信 设 施 与 道 路 桥 梁 隧 道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等 基 础 设 施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共 建 共 享 支 持 公 用 通 信 设 施 与 专 用 通 信 设 施 共 建 共 享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交 通 运 输 公 安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依 据 国 家 共 建 共 享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省 通 信 设 施 与 市 政 设 施 等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共 建 共 享 目 录 清 单, 并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第 十 五 条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行, 应 当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电 磁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符 合 国 家 电 磁 辐 射 防 护 标 准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通 信 基 站 环 境 监 管 机 制, 开 展 通 信 设 施 运 行 电 磁 辐 射 安 全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引 导 公 众 正 确 认 识 电 磁 辐 射 第 十 六 条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需 要 征 收 土 地 ( 林 地 ) 房 屋 或 者 使 用 海 域 ( 水 域 ) 的, 依 照 土 地 ( 林 地 ) 房 屋 征 收 或 者 海 域 ( 水 域 ) 使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并 按 照 5

规 定 支 付 相 应 的 补 偿 费 用 ; 通 信 杆 桅 塔 管 道 等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不 需 要 办 理 征 地 手 续 的, 应 当 与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或 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协 商 确 定, 并 给 予 相 应 经 济 补 偿 第 十 七 条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需 要 使 用 住 宅 等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者 其 顶 部 空 间 的, 应 当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保 障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安 全, 并 与 该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使 用 权 人 协 商 确 定 经 济 补 偿 等 事 宜 第 三 章 保 护 措 施 第 十 八 条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通 信 设 施 保 护 责 任 制, 组 织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公 安 城 乡 规 划 交 通 运 输 等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建 立 通 信 设 施 保 护 协 调 和 信 息 沟 通 机 制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和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通 信 设 施 保 护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组 织 开 展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和 保 护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的 宣 传 教 育, 及 时 查 处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第 十 九 条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省 实 际, 划 定 通 信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前 款 划 定 的 通 信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设 立 保 护 标 志, 设 置 围 墙 ( 栅 栏 ) 等 保 护 措 施, 公 布 联 系 电 话 ; 通 信 设 施 保 护 标 志 和 保 护 设 施 损 毁 的, 应 当 及 时 修 复 或 者 更 新 第 二 十 条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和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省 实 际, 划 定 海 底 通 信 光 ( 电 ) 缆 保 护 区 范 围, 向 社 会 公 告, 并 通 过 发 送 手 机 短 信 等 方 式, 让 渔 民 等 海 上 作 业 者 知 晓 海 上 作 业 中 发 生 钩 住 海 底 光 ( 电 ) 缆 的, 海 上 作 业 者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并 报 告 所 在 地 海 洋 与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海 底 光 ( 电 ) 缆 所 有 权 人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护 措 施, 不 得 擅 自 将 海 底 光 ( 电 ) 缆 拖 起 拖 断 或 者 砍 断 第 二 十 一 条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通 信 设 施 保 护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管 理 日 常 巡 护 等 制 度, 保 障 通 信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委 托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社 会 组 织 企 业 等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承 担 巡 护 和 隐 患 信 息 收 集 等 通 信 设 施 保 护 工 作 的, 应 当 与 受 托 人 签 订 委 托 保 护 协 议, 明 确 巡 护 人 员 的 巡 护 方 式 步 骤 频 次 内 容 以 及 信 息 传 递 发 现 隐 患 的 处 理 程 序 和 经 费 补 助 奖 励 6

措 施 等 内 容, 并 定 期 对 受 托 人 进 行 通 信 设 施 保 护 相 关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培 训 第 二 十 二 条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制 定 应 对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和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的 通 信 保 障 应 急 预 案, 建 立 通 信 应 急 队 伍, 保 障 应 急 设 施 和 物 资 储 备, 适 时 组 织 通 信 应 急 演 练, 提 高 通 信 保 障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省 实 际, 对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通 信 保 障 应 急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止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人 员 车 辆 和 设 施 设 备 等 进 入 通 信 保 障 应 急 处 置 场 所, 并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通 信 设 施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对 安 全 风 险 较 大 的 地 段 和 场 所 进 行 重 点 监 测, 及 时 更 新 改 造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条 件 的 通 信 设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种 植 树 木 等 植 物, 应 当 与 已 建 通 信 设 施 保 持 规 定 的 安 全 间 距 ; 危 及 通 信 设 施 安 全 或 者 妨 碍 其 正 常 使 用 的,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告 知 植 物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及 时 予 以 修 剪 移 植 在 危 及 通 信 设 施 安 全 且 情 况 紧 急 时,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可 以 修 剪 移 植 不 符 合 安 全 间 距 规 定 的 植 物, 并 及 时 向 植 物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通 报 情 况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通 信 设 施 设 置 或 者 通 过 的 区 域 将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有 关 内 容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二 十 五 条 新 建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与 已 建 通 信 设 施 保 持 规 定 的 安 全 间 距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保 持 安 全 间 距 的, 后 建 单 位 应 当 与 通 信 设 施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使 用 权 人 协 商 确 定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动 或 者 迁 移 他 人 的 通 信 线 路 及 其 他 通 信 设 施 确 需 改 动 或 者 迁 移 的, 应 当 事 先 征 求 通 信 设 施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使 用 权 人 的 意 见, 协 商 确 定 通 信 设 施 改 动 或 者 迁 移 事 宜, 并 承 担 所 需 的 相 关 费 用 当 事 人 就 通 信 设 施 改 动 或 者 迁 移 事 宜 另 有 协 议 约 定 的,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通 信 设 施 设 置 或 者 通 过 的 区 域 从 事 可 能 影 响 通 信 设 施 安 全 的 建 设 施 工,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与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协 商,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由 于 建 设 施 工 造 成 通 信 设 施 损 坏 的,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协 助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进 行 抢 修,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禁 止 实 施 下 列 危 害 通 信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 7

( 一 ) 侵 占 盗 窃 破 坏 损 毁 通 信 设 施 ; ( 二 ) 在 国 家 和 本 省 规 定 的 通 信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建 造 房 屋 以 及 挖 沙 采 石 取 土 堆 土 钻 探 挖 沟 抛 锚 拖 网 ; ( 三 ) 在 埋 有 地 下 管 道 通 信 光 ( 电 ) 缆 标 志 的 地 面 上 倾 倒 含 酸 碱 盐 等 腐 蚀 性 的 废 液 废 渣 ; ( 四 ) 涂 改 移 动 拆 除 或 者 损 毁 通 信 设 施 保 护 标 志 ; ( 五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危 害 通 信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八 条 收 购 废 旧 通 信 设 施, 应 当 查 验 并 留 存 出 售 单 位 开 具 的 证 明, 对 出 售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经 办 人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以 及 物 品 的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等 信 息 如 实 登 记, 有 关 证 明 和 登 记 信 息 应 当 保 存 2 年 发 现 侵 占 盗 窃 破 坏 通 信 设 施 的 可 疑 线 索 的,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禁 止 收 购 无 合 法 来 源 证 明 的 通 信 电 缆 等 通 信 设 施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纠 正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有 权 机 关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予 以 处 分 : ( 一 ) 未 编 制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的 ; ( 二 ) 城 乡 规 划 或 者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未 包 含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相 关 内 容 的 ; ( 三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应 当 予 以 处 理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签 订 垄 断 性 协 议 限 制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平 等 接 入 使 用 或 者 限 制 用 户 的 选 择 权 的, 由 市 场 监 督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第 三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由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3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由 海 洋 与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海 底 光 ( 电 ) 缆 管 道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三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由 省 通 信 8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项 至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由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5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5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涉 及 海 域 的, 由 海 洋 与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三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国 家 废 旧 金 属 收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三 十 四 条 省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和 公 安 城 乡 规 划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等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和 保 护 工 作 中 有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由 有 权 机 关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予 以 处 分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通 信 设 施, 是 指 为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通 信 服 务, 用 于 实 现 通 信 功 能 的 交 换 设 备 传 输 设 备 和 配 套 设 备 等 主 要 包 括 : ( 一 ) 通 信 线 路 类 : 包 括 光 ( 电 ) 缆 电 力 电 缆 等 ; 交 接 箱 分 ( 配 ) 线 盒 等 ; 管 道 槽 道 人 井 ( 手 孔 ); 电 杆 拉 线 吊 线 挂 钩 等 支 撑 加 固 和 保 护 装 置 ; 标 石 标 志 标 牌 井 盖 等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 二 ) 通 信 设 备 类 : 包 括 基 站 中 继 站 微 波 站 直 放 站 海 缆 登 陆 站 ( 点 ) 室 内 分 布 系 统 无 线 局 域 网 系 统 有 线 接 入 设 备 公 用 电 话 终 端 等 ( 三 ) 其 他 配 套 设 备 类 : 包 括 通 信 铁 塔 收 发 天 线 ; 公 用 电 话 亭 ; 用 于 维 系 通 信 设 备 正 常 运 转 的 通 信 机 房 空 调 蓄 电 池 开 关 电 源 不 间 断 电 源 太 阳 能 电 池 板 油 机 变 压 器 安 防 设 备 动 力 环 境 监 控 设 备 等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 四 ) 国 家 通 信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通 信 设 施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是 指 通 信 光 ( 电 ) 缆 ( 管 道 ) 通 信 杆 路 移 动 基 站 ( 塔 桅 和 机 房 ) 等 通 信 设 施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通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是 指 依 法 获 得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和 依 据 国 家 规 定 经 营 其 他 通 信 业 务 ( 设 施 ) 的 企 业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9

浙 江 省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办 法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43 号 浙 江 省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办 法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61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省 长 李 强 2016 年 2 月 26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十 分 珍 惜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和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的 基 本 国 策, 落 实 资 源 节 约 优 先 战 略, 优 化 土 地 资 源 配 置, 保 护 土 地 权 利 人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土 地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及 其 相 关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工 作 遵 循 节 约 优 先 合 理 利 用 规 划 引 导 市 场 配 置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组 织 领 导, 决 定 土 地 利 用 重 大 事 项, 建 立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工 作 目 标 以 及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将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水 平 纳 入 政 府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核, 落 实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工 作 保 障 资 金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配 合 做 好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有 关 工 作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发 展 和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财 政 科 技 商 务 环 境 保 护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 规 划 )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等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共 同 做 好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有 关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10

第 六 条 使 用 土 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十 分 珍 惜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自 觉 遵 守 有 关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履 行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义 务, 承 担 违 法 违 约 用 地 责 任 第 二 章 规 模 管 控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上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约 束 性 指 标, 依 法 编 制 和 实 施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并 对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统 筹 管 控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布 局 结 构 和 时 序, 提 高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水 平 第 八 条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 以 下 简 称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 编 制 的 产 业 发 展 城 乡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布 局 等 相 关 规 划, 应 当 与 同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相 衔 接, 对 超 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的, 适 时 调 整 或 者 修 改 相 关 规 划, 核 减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第 九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编 制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农 村 土 地 综 合 整 治 等 专 项 规 划, 并 突 出 单 位 建 设 用 地 二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土 地 供 应 率 存 量 土 地 利 用 率 等 节 约 集 约 效 益 指 标, 优 化 土 地 利 用 空 间 和 布 局 第 十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确 定 城 镇 开 发 边 界 和 禁 止 建 设 边 界, 严 格 实 行 建 设 用 地 空 间 管 制 制 度 严 格 开 发 区 ( 园 区 ) 产 业 集 聚 区 内 项 目 用 地 准 入 要 求, 在 符 合 相 关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适 度 提 高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投 资 强 度 容 积 率 单 位 用 地 投 入 产 出 比, 优 化 开 发 区 ( 园 区 ) 产 业 集 聚 区 土 地 资 源 配 置 第 十 一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合 理 调 整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控 制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保 障 生 活 用 地, 增 加 生 态 用 地 ; 优 化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结 构, 依 照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实 施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增 加 与 农 村 建 设 用 地 减 少 挂 钩 政 策, 开 展 农 村 空 闲 和 低 效 用 地 整 治, 提 高 城 镇 建 设 使 用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的 比 例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在 地 上 或 者 地 下 空 间 分 别 设 立 地 上 地 下 单 独 分 层 设 立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取 得 方 式 和 使 用 年 限, 依 照 地 表 设 立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满 足 消 防 城 市 防 洪 环 境 保 护 和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安 全 要 求 的, 鼓 励 开 发 利 用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公 共 广 场 ( 绿 地 ) 学 校 操 场 等 的 地 下 空 间, 建 设 停 车 场 ( 库 ) 和 商 业 服 务 物 流 仓 储 以 及 人 防 与 避 灾 等 设 施 ; 推 进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11

第 三 章 土 地 供 应 和 收 回 第 十 三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逐 步 扩 大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范 围 各 类 有 偿 使 用 的 土 地 供 应 应 当 充 分 反 映 供 求 关 系 资 源 稀 缺 程 度, 通 过 运 用 价 格 杠 杆, 促 进 土 地 的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工 业 商 业 娱 乐 旅 游 和 商 品 住 宅 等 经 营 性 用 地 以 及 同 一 宗 地 有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意 向 用 地 者 的, 应 当 采 取 招 标 拍 卖 或 者 挂 牌 等 方 式 确 定 土 地 使 用 者 和 土 地 价 格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设 置 影 响 公 平 公 正 竞 争 的 限 制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估 价 结 果 产 业 政 策 环 境 损 害 成 本 等, 经 集 体 决 策, 综 合 确 定 土 地 招 标 标 底, 拍 卖 或 者 挂 牌 出 让 土 地 的 起 始 价 和 底 价 标 底 起 始 价 和 底 价 不 得 低 于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最 低 价 标 准 第 十 五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市 场 变 化, 适 时 调 整 并 公 布 基 准 地 价 基 准 地 价 公 布 满 5 年 的 应 当 调 整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不 需 要 作 调 整 的, 也 应 当 重 新 公 布 ; 未 作 调 整 或 者 未 重 新 公 布 的, 不 得 用 于 宗 地 地 价 评 估 第 十 六 条 工 业 用 地 供 应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产 业 政 策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企 业 情 况 和 产 业 政 策 等, 在 法 定 最 高 年 期 内, 确 定 不 同 产 业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年 限 第 十 七 条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偿 供 应 各 类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时, 应 当 在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租 赁 等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中 约 定 规 划 要 求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土 地 使 用 权 收 回 条 件 及 方 式 履 约 保 证 金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并 明 确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依 法 取 得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对 已 经 符 合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转 让 条 件, 但 因 项 目 资 金 预 期 效 益 等 原 因, 短 期 内 难 以 继 续 开 发 或 者 达 到 预 期 利 用 目 标 的, 鼓 励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依 法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第 十 九 条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标 准 的 多 层 标 准 厂 房, 可 以 通 过 租 赁 等 方 式 经 营, 也 可 以 根 据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的 约 定 分 割 转 让, 但 不 得 改 变 功 能 和 土 地 用 途 第 二 十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完 善 土 地 储 备 制 度, 优 先 将 空 闲 闲 置 和 低 效 利 用 的 国 有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纳 入 储 备 土 地 储 备 机 构 可 以 将 储 备 土 地 连 同 地 上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通 过 租 赁 临 时 使 用 等 方 式 加 以 利 用 12

第 二 十 一 条 因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而 收 回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提 前 收 回 以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取 得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可 以 采 取 协 商 收 回 的 办 法, 对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予 以 合 理 补 偿 后 由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收 回 土 地 收 回 或 者 提 前 收 回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由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土 地 使 用 权 收 回 方 案,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收 回 或 者 提 前 收 回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理 由 地 块 坐 落 四 至 范 围 等 事 项, 在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涉 及 的 范 围 内 张 贴 公 告 30 日, 并 同 时 在 负 责 收 回 的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告 第 二 十 二 条 提 前 收 回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补 偿,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有 约 定 的, 按 照 约 定 执 行 ;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面 积 剩 余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原 批 准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开 发 利 用 程 度 周 边 土 地 市 场 价 格 等 情 况, 评 估 确 定 土 地 补 偿 金 额 第 二 十 三 条 收 回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补 偿,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办 理 : ( 一 )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支 付 过 划 拨 价 款 的,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取 得 土 地 的 成 本 对 土 地 的 投 入 状 况 等, 评 估 确 定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权 益 价 格 后 予 以 补 偿 ( 二 )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未 支 付 过 划 拨 价 款 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无 偿 收 回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但 对 其 地 上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等 应 当 予 以 适 当 补 偿 第 二 十 四 条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主 动 要 求 交 回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处 理,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三 款 和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依 法 征 收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应 当 同 时 收 回, 并 依 照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和 浙 江 省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规 定 的 程 序 与 所 征 收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一 并 办 理 收 回 和 补 偿 手 续 闲 置 土 地 的 处 置,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收 回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收 回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补 偿, 合 同 有 约 定 的, 按 照 约 定 执 行 ;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取 得 土 地 的 成 本 对 土 地 的 投 入 状 况 等, 评 估 确 定 土 地 使 用 权 权 益 价 格 后 予 以 补 偿 收 回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将 收 回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理 由 地 13

块 坐 落 四 至 范 围 等 事 项 书 面 通 知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并 在 村 务 公 开 栏 中 张 贴 公 告 30 日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改 革 依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土 地 盘 活 利 用 第 二 十 七 条 建 设 使 用 土 地 应 当 优 先 开 发 利 用 空 闲 废 弃 闲 置 和 低 效 利 用 的 土 地 低 效 利 用 的 土 地 的 范 围 确 定, 按 照 省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推 进 产 业 空 间 的 整 合 与 集 聚, 加 大 旧 住 宅 区 旧 厂 区 城 中 村 的 改 造, 引 导 工 业 用 地 合 理 置 换 第 二 十 八 条 工 业 企 业 利 用 现 有 厂 房 和 利 用 现 有 工 业 用 地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而 促 进 传 统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经 城 乡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在 不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的 前 提 下 实 施 拆 后 重 建 厂 房 加 层 改 造 扩 建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等 途 径 提 高 土 地 投 资 强 度 利 用 效 率 和 容 积 率 的, 不 再 增 收 土 地 价 款 第 二 十 九 条 土 地 使 用 者 在 不 改 变 用 地 主 体 不 重 新 开 发 建 设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等 前 提 下, 利 用 工 业 厂 房 仓 储 用 房 等 存 量 房 产 和 土 地 资 源 兴 办 信 息 服 务 研 发 设 计 创 意 产 业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以 及 从 事 旅 游 物 品 储 运 农 产 品 销 售 经 营 的, 应 当 依 照 浙 江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临 时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手 续, 可 以 保 留 其 土 地 用 途 暂 不 变 更 但 应 当 按 照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缴 纳 土 地 收 益 金 第 三 十 条 因 政 府 主 导 实 施 城 市 镇 规 划 进 行 旧 城 区 改 建, 需 要 异 地 搬 迁 的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产 业 政 策 的 工 业 项 目, 经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批 准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可 以 根 据 城 市 镇 规 划, 按 照 等 价 原 则 以 协 议 出 让 或 者 租 赁 方 式 为 原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重 新 安 排 工 业 用 地 第 三 十 一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 废 弃 地 再 利 用 的 激 励 机 制, 对 布 局 散 乱 利 用 粗 放 用 途 不 合 理 等 低 效 用 地 依 法 进 行 再 开 发 ; 对 因 采 矿 损 毁 交 通 改 线 居 民 点 搬 迁 产 业 调 整 形 成 的 废 弃 地 实 行 再 利 用 鼓 励 原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自 行 或 者 联 合 对 低 效 用 地 依 法 进 行 再 开 发, 对 废 弃 地 实 行 再 利 用 由 原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实 施 再 开 发 的 项 目 涉 及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以 协 议 出 让 方 式 办 理 用 地 手 续, 但 用 于 经 营 性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除 外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 废 弃 地 再 利 用 第 三 十 二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按 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根 据 保 护 优 质 耕 地 优 化 城 镇 发 展 和 工 业 建 设 用 地 空 间 布 局 的 需 要, 宜 建 则 建 宜 林 则 林 宜 农 则 农, 14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低 丘 缓 坡 荒 滩 等 未 利 用 地 但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用 于 非 农 业 建 设 第 三 十 三 条 城 中 村 改 造 应 当 以 相 对 集 中 的 形 式 进 行,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应 当 集 中 建 造 多 层 公 寓, 提 倡 建 造 高 层 公 寓, 不 得 建 造 单 门 独 户 式 住 宅 ;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外 推 行 中 心 镇 中 心 村 建 设, 控 制 单 门 独 户 式 住 宅 建 造 村 庄 建 设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村 内 原 有 宅 基 地 空 闲 地 以 及 低 丘 缓 坡 中 的 非 耕 地 鼓 励 结 合 下 山 脱 贫 地 质 灾 害 搬 迁 避 险 安 置 等 项 目 进 行 建 设 第 三 十 四 条 鼓 励 农 村 村 民 自 愿 腾 退 宅 基 地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可 以 采 取 奖 励 补 助 ( 补 偿 ) 等 方 式 收 回 空 闲 多 余 的 宅 基 地 退 出 的 宅 基 地 由 所 在 地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重 新 分 配, 或 者 依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整 治 复 垦 和 利 用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建 设 用 地 利 用 情 况 调 查 和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评 价, 全 面 掌 握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利 用 状 况 和 投 入 产 出 情 况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程 度 潜 力 规 模 与 空 间 分 布 情 况 具 体 调 查 和 评 价 办 法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土 地 开 发 利 用 监 测 与 监 督 机 制, 对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实 行 全 程 监 督, 督 促 土 地 使 用 者 按 照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划 拨 决 定 书 规 定 使 用 土 地 县 级 以 上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项 目 用 地 面 积 用 途 以 及 土 地 出 让 金 ( 租 金 ) 收 缴 等 履 约 情 况 的 监 督 ; 县 级 以 上 发 展 和 改 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项 目 性 质 产 业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投 资 强 度 单 位 用 地 投 入 产 出 比 等 情 况 的 监 督 ; 县 级 以 上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 规 划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项 目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 包 括 用 地 性 质 总 建 筑 面 积 容 积 率 建 筑 高 度 建 筑 密 度 绿 地 率 以 及 涉 及 城 镇 保 障 性 住 房 户 型 面 积 套 数 及 比 例 等 指 标 ) 的 监 督 第 三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土 地 开 发 利 用 动 态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定 期 在 其 部 门 网 站 上 公 布 土 地 的 审 批 办 理 征 收 实 施 和 土 地 供 应 合 同 履 行 等 情 况,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三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对 违 反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标 准 的 单 位 个 人, 除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外, 可 以 依 照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纳 入 本 级 公 共 征 信 系 统, 依 法 供 查 询 或 者 予 以 公 示 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法 律 责 任 规 定 的, 从 其 15

规 定 用 地 单 位 个 人 和 县 级 以 上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履 行 或 者 未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的,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以 上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有 权 机 关 依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予 以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违 反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划 拨 用 地 限 制 用 地 禁 止 用 地 等 目 录 规 定 供 地 的 ; ( 二 ) 对 依 法 应 当 有 偿 使 用 的 土 地, 以 低 于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最 低 价 标 准 供 地 的 ; ( 三 ) 基 准 地 价 满 5 年 未 作 调 整 或 者 未 重 新 公 布 的 ; ( 四 ) 有 其 他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下 达 2016 年 浙 江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的 通 知 浙 政 发 2016 7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2016 年 浙 江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已 经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批 准,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有 关 专 业 计 划 由 省 发 改 委 另 行 组 织 下 达 2016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向 高 水 平 全 面 小 康 社 会 迈 进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推 进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攻 坚 之 年 做 好 今 年 工 作, 要 按 照 省 委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和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的 要 求, 坚 持 以 五 大 发 展 理 念 为 引 领, 以 八 八 战 略 为 总 纲,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坚 定 不 移 深 化 改 革 开 放 强 化 创 新 驱 动 打 好 转 型 升 级 组 合 拳 推 动 城 乡 区 域 协 同 发 展 保 障 改 善 民 生 提 高 发 展 质 量 效 益, 着 力 加 强 结 构 性 改 革, 在 战 略 上 打 持 久 战 ; 在 战 术 上 打 歼 灭 战, 做 到 稳 中 求 进 优 发 展 统 筹 兼 顾 促 协 调 做 强 实 体 拓 市 场 守 牢 底 线 保 平 16

安, 实 现 十 三 五 发 展 良 好 开 局, 为 干 好 一 三 五 实 现 四 翻 番, 高 水 平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2016 年 全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主 要 预 期 目 标 是 :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增 长 7%7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增 长 7%;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80 万 人,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控 制 在 4% 以 内 ;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总 水 平 涨 幅 控 制 在 3% 左 右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长 10% 以 上, 其 中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重 大 产 业 项 目 投 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生 态 环 保 投 资 均 增 长 15% 以 上 ;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增 长 10% 左 右, 网 络 零 售 额 增 长 30% 左 右 ; 货 物 出 口 总 额 保 持 适 度 增 长, 服 务 贸 易 出 口 增 长 10% 左 右 ; 研 究 与 试 验 发 展 经 费 支 出 相 当 于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比 例 达 到 2 4% 左 右 ; 信 息 经 济 核 心 产 业 增 加 值 增 长 12% 左 右,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健 康 产 业 旅 游 产 业 增 加 值 均 增 长 10% 左 右, 时 尚 产 业 金 融 产 业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业 ( 含 新 材 料 ) 增 加 值 均 增 长 8% 左 右 ; 推 广 应 用 工 业 机 器 人 10000 台, 工 业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增 长 12% 以 上 ; 浙 商 回 归 到 位 资 金 3400 亿 元 ; 新 增 个 转 企 15000 家 ; 全 省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均 增 长 7 5% 左 右 ; 单 位 生 产 总 值 能 耗 单 位 生 产 总 值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完 成 国 家 下 达 的 目 标 任 务, 化 学 需 氧 量 氨 氮 二 氧 化 硫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量 分 别 下 降 2 5% 2 5% 4% 4%; 省 控 劣 V 类 水 质 断 面 累 计 削 减 13 个 ; 改 造 城 中 村 296 个 建 筑 面 积 1585 万 平 方 米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和 目 标, 各 地 各 部 门 在 今 年 计 划 安 排 和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要 扎 实 做 好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工 作 : 一 加 快 推 进 改 革 开 放 加 快 去 产 能 去 库 存 去 杠 杆 降 成 本 补 短 板 相 关 改 革 对 僵 尸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重 组 债 务 重 组 乃 至 破 产 清 算 实 现 市 场 出 清 继 续 关 停 落 后 产 能 整 治 低 小 散 制 定 实 施 企 业 减 负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切 实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建 立 健 全 房 地 产 业 健 康 17

发 展 机 制, 取 消 过 时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加 快 化 解 房 地 产 库 存 开 展 市 域 改 革 试 点 支 持 湖 州 市 规 划 建 设 内 河 水 运 转 型 发 展 示 范 区 嘉 兴 市 加 快 县 域 经 济 向 都 市 经 济 转 型 绍 兴 市 创 新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培 育 机 制 衢 州 市 深 化 循 环 经 济 试 点 台 州 市 规 划 建 设 湾 区 经 济 发 展 试 验 区 丽 水 市 深 化 农 村 金 融 改 革 深 化 杭 州 宁 波 湖 州 丽 水 四 个 国 家 级 生 态 文 明 先 行 示 范 区 建 设 继 续 推 进 各 级 各 类 改 革 试 点 扩 大 对 内 对 外 开 放 加 快 规 划 建 设 舟 山 自 由 贸 易 港 区 义 甬 舟 开 放 大 通 道, 积 极 推 进 开 发 区 特 殊 监 管 区 整 合 提 升 引 进 外 资 158 亿 美 元, 央 企 项 目 完 成 投 资 780 亿 元, 协 同 推 进 浙 商 回 归 和 中 外 合 作 产 业 园 建 设 拓 展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的 务 实 交 流 合 作 制 定 实 施 民 营 跨 国 公 司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积 极 参 与 长 江 经 济 带 建 设 深 入 推 进 长 三 角 合 作 继 续 做 好 援 藏 援 疆 援 青 等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二 大 力 推 进 科 技 创 新 加 快 企 业 创 新 人 才 创 业 大 力 发 展 新 技 术 新 产 业 新 业 态, 鼓 励 支 持 企 业 加 大 创 新 投 入 研 发 力 度 力 争 全 年 新 认 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1500 家, 新 增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5000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省 内 外 海 内 外 人 才 在 浙 江 创 办 科 技 型 企 业 加 大 研 究 开 发 力 度 实 施 一 批 重 大 基 础 研 究 专 项 重 大 科 技 攻 关 专 项 重 大 科 技 示 范 应 用 专 项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新 建 100 家 以 上 省 级 企 业 研 究 院 300 家 以 上 省 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研 发 中 心 鼓 励 企 业 开 展 基 础 性 前 沿 性 创 新 研 究, 建 立 健 全 主 导 产 品 生 产 一 代 研 制 一 代 研 发 一 代 探 索 一 代 的 技 术 创 新 机 制 加 大 创 新 投 入 统 筹 做 好 增 加 研 发 投 入 加 大 人 力 资 本 投 入 鼓 励 支 持 创 业 风 险 投 资 等 各 项 工 作, 力 争 全 年 研 发 经 费 支 出 超 过 1100 亿 元 教 育 培 训 等 人 力 资 本 投 资 超 过 2100 亿 元 科 技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获 得 的 创 业 风 险 等 投 资 超 过 1000 亿 元 三 加 快 产 业 优 化 升 级 大 力 发 展 七 大 产 业 聚 焦 七 大 产 业 建 设 特 色 小 镇, 围 绕 七 大 产 业 提 升 开 发 区 和 高 新 区 打 造 产 业 集 聚 区 核 心 区 块, 紧 扣 七 大 产 业 培 育 骨 干 企 业 强 化 要 素 保 障 加 快 发 展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文 化 及 相 关 特 色 产 业 增 加 值 增 长 12% 左 右, 传 承 发 展 历 史 经 典 产 业 加 快 现 有 产 业 企 业 动 力 修 复 深 入 推 进 四 换 三 名, 加 快 信 息 化 与 工 业 化 深 度 融 合, 制 定 实 施 工 业 机 器 人 行 动 计 划 浙 江 制 造 行 动 计 划 小 微 企 业 成 长 计 划, 大 力 推 进 个 转 企 小 升 规 规 改 股 股 上 市 开 展 服 务 业 强 县 ( 市 区 ) 试 点 培 育 推 进 供 给 端 和 需 求 端 协 同 发 力 保 持 有 效 投 资 力 度, 聚 焦 投 融 资 创 新, 推 进 开 工 建 成 一 批 重 大 项 目 稳 步 提 高 浙 江 出 口 的 市 场 份 额, 确 保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出 口 市 场 采 购 18

贸 易 出 口 服 务 外 包 出 口 名 优 特 产 品 出 口 较 快 增 长, 加 快 杭 州 宁 波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建 设 大 力 培 育 信 息 健 康 养 老 文 化 旅 游 等 新 的 消 费 热 点, 促 进 电 子 商 务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四 加 强 城 市 工 作 优 化 城 市 发 展 空 间 布 局 功 能 定 位 突 出 四 大 都 市 区 的 主 体 地 位, 重 点 提 高 集 聚 高 端 要 素 发 展 高 端 产 业 的 能 力 积 极 推 进 港 口 经 济 圈 建 设 完 善 区 域 中 心 城 市 和 县 城 的 节 点 功 能, 着 力 提 高 创 造 就 业 岗 位 承 载 农 民 转 移 的 能 力 强 化 中 心 镇 及 小 城 镇 的 基 础 作 用, 积 极 承 接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并 向 农 村 延 伸, 开 展 第 三 轮 小 城 市 培 育 试 点 统 筹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全 面 推 行 城 市 设 计, 增 强 城 市 内 部 布 局 合 理 性 全 面 推 广 绿 色 建 筑 节 能 建 筑, 实 施 绿 色 建 设 面 积 1 亿 平 方 米 以 上 加 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建 设, 加 强 地 下 空 间 规 划 开 发 和 利 用, 加 强 地 下 管 网 建 设, 加 快 城 镇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 推 进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打 造 智 慧 城 市 加 强 城 市 改 革 创 新 围 绕 促 进 有 能 力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和 生 活 的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举 家 进 城 落 户, 统 筹 推 进 土 地 财 政 教 育 就 业 医 疗 养 老 住 房 保 障 等 配 套 改 革, 健 全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同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挂 钩 机 制, 建 立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增 加 规 模 同 吸 纳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数 量 挂 钩 机 制, 维 护 好 进 城 落 户 农 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集 体 收 益 分 配 权 五 加 强 农 业 农 村 工 作 积 极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开 展 国 家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示 范 省 建 设, 大 力 发 展 现 代 生 态 循 环 农 业, 加 快 种 植 业 畜 牧 业 渔 业 转 型 升 级, 深 化 粮 食 生 产 功 能 区 和 现 代 农 业 园 区 建 设, 规 划 建 设 一 批 重 要 农 产 品 保 护 区, 划 定 和 保 护 好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启 动 实 施 千 万 亩 耕 地 质 量 提 升 工 程, 打 造 一 批 农 业 产 业 集 聚 区 和 特 色 农 业 强 镇 加 强 新 农 村 建 设 深 化 千 村 示 范 万 村 整 治 工 作 加 强 村 庄 规 划 设 计 和 农 房 设 计, 凸 显 浙 派 民 居 特 色 扎 实 推 进 农 村 文 化 建 设, 新 增 农 村 文 化 礼 堂 ( 文 化 公 园 )1000 个 加 大 传 统 村 落 民 居 和 历 史 文 化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力 度, 加 强 古 道 古 桥 古 井 古 树 保 护 加 快 农 村 改 革 深 化 农 村 三 权 改 革, 依 法 做 好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县 乡 村 一 体 的 农 村 产 权 流 转 市 场 体 系 加 快 三 位 一 体 改 革, 健 全 农 业 服 务 体 系, 培 育 500 个 电 商 专 业 村 积 极 推 进 农 村 土 地 征 收 集 体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入 市 宅 基 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优 先 保 障 财 政 对 农 业 农 村 投 入 六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综 合 治 理 水 环 境 加 大 五 水 共 治 力 度, 统 筹 推 进 源 头 控 制 截 污 纳 管 达 标 排 19

放 河 道 清 淤 等 各 项 工 作 完 成 2000 公 里 河 道 清 淤 等 综 合 整 治, 新 增 2000 公 里 污 水 管 网, 新 增 4000 个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治 理 村, 改 善 70 万 农 村 人 口 饮 水 条 件 综 合 治 理 大 气 环 境 完 成 17 台 大 型 燃 煤 机 组 超 低 排 放 改 造, 淘 汰 8000 台 燃 煤 锅 ( 窑 ) 炉, 全 面 淘 汰 黄 标 车, 完 成 100 个 以 上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站 1 万 个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站 桩 建 设 加 强 建 筑 扬 尘 防 控, 加 强 农 作 物 秸 秆 资 源 化 利 用, 确 保 超 额 完 成 国 家 下 达 的 PM2 5 浓 度 下 降 任 务 综 合 治 理 城 乡 环 境 加 大 三 改 一 拆 无 违 建 县 创 建 四 边 三 化 等 工 作 推 进 力 度, 完 善 拆 改 结 合 依 法 治 违 环 境 管 护 长 效 机 制 加 大 城 市 交 通 拥 堵 治 理 力 度, 加 快 地 铁 等 公 共 交 通 项 目 建 设 积 极 推 进 城 乡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和 资 源 化 处 理, 加 强 农 业 两 区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加 强 城 乡 绿 化 绿 道 建 设 七 切 实 加 强 社 会 建 设 和 民 生 改 善 提 高 就 业 服 务 的 精 准 性 以 支 持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实 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促 进 计 划 和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加 大 农 村 劳 动 力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力 度, 力 争 更 多 的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到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力 争 全 年 实 现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30 万 人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8 万 人 提 高 增 收 工 作 的 有 效 性 完 善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和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加 强 低 收 入 群 体 增 收 帮 扶 和 精 准 扶 贫, 多 渠 道 促 进 农 民 增 收 完 善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指 导 线 制 度, 促 进 劳 动 报 酬 提 高 与 劳 动 生 产 率 提 高 同 步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的 普 惠 性 制 定 实 施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标 准, 促 进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社 会 保 障 文 化 体 育 等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强 化 双 下 沉 两 提 升 长 效 机 制 建 设, 加 快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体 系 加 大 社 保 扩 面 工 作 力 度 实 施 全 面 两 孩 政 策, 加 强 妇 幼 保 健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加 快 标 准 化 中 小 学 校 建 设, 新 建 成 250 所 义 务 教 育 标 准 化 学 校 实 施 全 民 健 身 工 程 提 高 平 安 建 设 的 严 密 性 强 化 公 共 安 全 监 管, 完 善 药 品 监 管 体 系 全 面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排 查 扎 实 做 好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强 化 社 会 治 理, 健 全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综 合 机 制 加 强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积 极 创 建 军 民 融 合 发 展 创 新 示 范 区 加 强 涉 外 安 全 管 理 服 务 加 强 互 联 网 综 合 治 理 和 网 络 安 全 维 护 健 全 社 会 治 安 立 体 防 控 体 系 附 件 :2016 年 浙 江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主 要 指 标 20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3 月 2 日

附 件 2016 年 浙 江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主 要 指 标 指 标 名 称 计 算 单 位 比 上 年 增 长 备 注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亿 元 7%7 5% 注 1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亿 元 7% 注 2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人 数 万 人 80 万 人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 控 制 在 4% 以 内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上 年 = 100 控 制 在 3% 左 右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亿 元 10% 以 上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亿 元 15% 以 上 重 大 产 业 项 目 投 资 亿 元 15% 以 上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亿 元 15% 以 上 生 态 环 保 投 资 亿 元 15% 以 上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亿 元 10% 左 右 网 络 零 售 额 亿 元 30% 左 右 货 物 出 口 总 额 亿 元 适 度 增 长 服 务 贸 易 出 口 亿 元 10% 左 右 研 究 与 试 验 发 展 经 费 支 出 相 当 于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比 例 % 2 4% 左 右 ( 占 比 ) 信 息 经 济 核 心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12% 左 右 21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10% 左 右 健 康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10% 左 右 旅 游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10% 左 右 时 尚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8% 左 右 金 融 产 业 增 加 值 亿 元 8% 左 右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业 ( 含 新 材 料 ) 增 加 值 亿 元 8% 左 右 推 广 应 用 工 业 机 器 人 台 新 增 10000 台 工 业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亿 元 12% 以 上 浙 商 回 归 到 位 资 金 亿 元 3400 亿 元 个 转 企 家 新 增 15000 家 全 省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元 7 5% 左 右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元 7 5% 左 右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元 7 5% 左 右 单 位 生 产 总 值 能 耗 吨 标 准 煤 / 万 元 单 位 生 产 总 值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吨 / 万 元 按 国 家 下 达 的 目 标 数 值 化 学 需 氧 量 排 放 量 万 吨 - 2 5% 氨 氮 排 放 量 万 吨 - 2 5%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量 万 吨 - 4%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量 万 吨 - 4% 省 控 劣 V 类 水 质 断 面 个 累 计 削 减 13 个 注 3 三 改 一 拆 注 :1.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增 速 按 可 比 价 格 计 算 ; 2.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增 幅 按 可 比 口 径 计 算 ; 3. 在 2014 年 25 个 劣 V 类 水 质 断 面 基 础 上 削 减 22 改 造 城 中 村 296 个 建 筑 面 积 1585 万 平 方 米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支 持 戏 曲 传 承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浙 政 办 发 2016 20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支 持 戏 曲 传 承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52 号 ) 精 神, 进 一 步 推 进 我 省 戏 曲 传 承 发 展,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 一 总 体 目 标 进 一 步 健 全 戏 曲 艺 术 传 承 发 展 工 作 体 系, 加 强 越 剧 婺 剧 绍 剧 等 代 表 性 地 方 戏 曲 剧 种 发 展 规 划, 提 高 全 省 戏 曲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项 目 整 体 保 护 发 展 水 平 在 长 三 角 地 区 形 成 以 浙 江 为 核 心 的 中 国 越 剧 文 化 中 心, 到 2020 年, 率 先 建 成 国 家 级 戏 曲 传 承 发 展 示 范 区 二 主 要 任 务 ( 一 ) 扶 持 戏 曲 剧 种 传 承 1 开 展 戏 曲 剧 种 普 查 2017 年 6 月 完 成 全 省 地 方 戏 曲 剧 种 普 查, 建 立 省 级 戏 曲 剧 种 数 据 库 和 信 息 共 享 交 流 平 台 2 振 兴 地 方 戏 曲 实 施 戏 曲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项 目 的 分 级 保 护 与 分 类 管 理, 建 设 地 方 戏 曲 生 态 保 护 区, 支 持 嵊 州 市 越 剧 原 生 地 建 设, 鼓 励 各 地 设 立 地 方 戏 曲 剧 种 区 域 生 态 保 护 区, 打 造 戏 曲 小 镇 戏 曲 谷 抢 救 濒 危 剧 种, 对 省 级 以 上 戏 曲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项 目 进 行 抢 救 性 记 录, 整 理 复 排 濒 危 剧 种 传 统 剧 目 振 兴 发 展 越 剧 等 代 表 性 地 方 戏 曲 剧 种, 加 强 对 京 剧 昆 曲 的 扶 持 支 持 浙 江 戏 曲 走 出 去 3 推 动 学 校 戏 曲 通 识 教 育 鼓 励 学 校 结 合 音 乐 课 程 地 方 课 程 或 校 本 课 程 开 展 戏 曲 教 育 教 学, 鼓 励 组 织 校 园 戏 曲 社 团 和 兴 趣 小 组 等 形 式 推 动 戏 曲 普 及 活 动 全 省 大 中 小 学 争 取 每 年 让 学 生 免 费 欣 赏 到 1 场 优 秀 的 戏 曲 演 出 增 加 浙 江 省 高 雅 艺 术 进 校 23

园 演 出 活 动 中 的 戏 曲 演 出 比 重, 扶 持 面 向 师 生 的 低 票 价 惠 民 性 戏 曲 演 出 4 强 化 农 村 文 化 礼 堂 功 能 作 用 充 分 利 用 农 村 文 化 礼 堂 等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设 备 举 办 戏 曲 传 习 与 演 出 活 动, 将 农 村 基 层 戏 曲 演 出 场 地 纳 入 村 级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5 鼓 励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支 持 戏 曲 传 承 发 展 鼓 励 引 导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参 与 支 持 戏 曲 保 护 传 承 支 持 各 级 文 化 馆 ( 站 ) 和 乡 镇 文 化 综 合 体 组 织 发 动 群 众 参 与 戏 曲 活 动, 提 供 戏 曲 培 训 服 务 积 极 发 挥 社 会 组 织 在 戏 曲 传 承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二 ) 扶 持 戏 曲 团 体 发 展 6 改 善 戏 曲 创 作 生 产 场 地 条 件 鼓 励 各 级 群 艺 馆 文 化 馆 ( 站 ) 等 通 过 资 源 共 享 项 目 合 作 等 方 式, 为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免 费 或 低 价 提 供 排 练 演 出 场 所 鼓 励 采 取 灵 活 的 产 权 形 式 或 政 府 购 买 演 出 场 所 的 演 出 时 段 提 供 场 租 补 贴 等 形 式, 帮 助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解 决 演 出 场 所 问 题 7 扶 持 基 层 和 民 营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县 级 以 下 基 层 和 民 营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在 购 置 和 更 新 服 装 灯 光 音 响 器 材 等 方 面 给 予 适 当 支 持 鼓 励 民 营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开 展 原 创 剧 目 创 作 演 出 8 保 障 重 点 戏 曲 院 团 加 大 对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重 点 戏 曲 院 团 的 支 持, 发 挥 地 方 特 色 戏 曲 优 势, 推 出 戏 曲 精 品 剧 目, 集 聚 优 秀 戏 曲 人 才, 打 造 名 团 名 剧 名 角, 引 领 全 省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繁 荣 发 展 ( 三 ) 扶 持 戏 曲 剧 本 创 作 9 加 大 原 创 剧 本 创 作 扶 持 力 度 加 大 中 青 年 编 剧 扶 持 力 度, 培 养 本 土 编 剧 人 才, 孵 化 省 内 原 创 剧 本 鼓 励 面 向 全 国 征 集 购 买 优 秀 戏 曲 剧 本 ( 四 ) 扶 持 戏 曲 人 才 培 养 10 完 善 戏 曲 教 育 教 学 体 系 加 强 戏 曲 教 育 教 学, 对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戏 曲 表 演 专 业 学 生 实 行 免 学 费, 落 实 大 中 专 戏 曲 职 业 教 育 生 均 拨 款 制 度 支 持 浙 江 音 乐 学 院 浙 江 艺 术 职 业 学 院 等 院 校 加 强 戏 曲 相 关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加 强 艺 术 院 校 与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的 协 同 合 作, 创 新 发 展 戏 曲 教 育 新 模 式 11 打 造 戏 曲 浙 军 深 入 实 施 青 年 艺 术 人 才 培 养 新 松 计 划 和 拔 尖 艺 术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努 力 推 出 新 一 代 浙 江 戏 曲 领 军 人 才 支 持 戏 曲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传 承 人 带 徒 授 艺, 24

大 力 培 养 新 生 代 戏 曲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传 承 人 ( 五 ) 扶 持 戏 曲 市 场 培 育 12 加 大 政 府 购 买 戏 曲 演 出 力 度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支 持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送 戏 下 乡 引 戏 进 城, 提 供 免 费 或 低 票 价 的 戏 曲 演 出 13 建 设 戏 曲 演 出 综 合 体 以 文 化 资 本 为 纽 带, 结 合 实 际, 推 动 建 设 集 聚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经 纪 机 构 和 消 费 市 场 为 一 体 的 戏 曲 演 出 综 合 体 ( 六 ) 扶 持 戏 曲 创 新 发 展 14 推 进 戏 曲 艺 术 改 革 深 化 国 有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改 革 鼓 励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艺 术 院 校 研 究 机 构 在 剧 目 创 作 唱 腔 音 乐 表 演 程 式 理 论 研 究 等 方 面 开 展 创 新 实 践 15 创 新 戏 曲 传 播 方 式 建 设 戏 曲 演 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和 观 众 交 流 平 台, 推 动 戏 曲 网 络 传 播, 拓 展 戏 曲 传 承 发 展 新 空 间 三 保 障 措 施 16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市 县 ( 市 区 ) 政 府 要 强 化 主 体 责 任,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十 三 五 规 划, 统 筹 各 方 面 力 量, 做 好 政 策 落 地 和 督 查 工 作 各 级 文 化 部 门 要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加 强 工 作 指 导, 加 大 督 促 检 查 力 度, 开 展 目 标 任 务 考 核 各 级 文 联 等 相 关 组 织 要 加 强 协 作, 共 同 推 进 戏 曲 传 承 发 展 取 得 实 效 17 加 大 财 政 保 障 力 度 各 级 财 政 应 加 大 对 戏 曲 传 承 发 展 的 扶 持 力 度, 确 保 全 省 每 个 乡 镇 年 均 送 戏 2 场 以 上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参 照 中 央 财 政 的 做 法, 对 国 有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捐 赠 收 入 实 行 财 政 配 比 政 策 18 畅 通 引 进 优 秀 戏 曲 专 业 人 才 的 通 道 采 取 保 障 事 业 编 制 灵 活 薪 酬 住 房 补 贴 柔 性 合 作 等 多 种 措 施, 按 照 特 人 特 招 特 事 特 办 原 则, 吸 引 引 进 优 秀 戏 曲 专 业 人 才 19 实 行 差 别 化 的 戏 曲 教 学 排 练 演 出 设 施 用 地 政 策 加 快 解 决 国 有 戏 曲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演 出 排 练 场 所 问 题, 安 排 资 金 支 持 省 级 以 上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增 加 戏 曲 类 保 护 利 用 项 目 的 比 重 支 持 戏 曲 教 学 排 练 演 出 设 施 建 设,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可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支 持 现 有 戏 曲 教 学 排 练 演 出 设 施 改 造 建 设, 在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现 有 戏 曲 教 学 排 练 演 出 设 施 改 25

造 可 兼 容 一 定 规 模 的 零 售 餐 饮 等 商 服 用 途,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用 地 手 续 20 加 强 戏 曲 宣 传 普 及 各 级 新 闻 媒 体 要 加 大 戏 曲 宣 传 力 度, 鼓 励 开 设 制 作 戏 曲 专 栏 节 目, 广 泛 报 道 戏 曲 创 作 演 出 活 动, 扩 大 戏 曲 社 会 影 响 力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2 月 19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2015 年 度 全 省 扩 大 有 效 投 资 优 秀 单 位 的 通 报 浙 政 办 发 2016 23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2015 年 全 省 上 下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省 委 省 政 府 扩 大 有 效 投 资 的 决 策 部 署, 扎 实 打 好 扩 大 有 效 投 资 和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攻 坚 战,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绩 根 据 浙 江 省 扩 大 有 效 投 资 考 核 奖 励 有 关 规 定, 对 2015 年 各 市 县 ( 市 区 ) 扩 大 有 效 投 资 工 作 进 行 了 综 合 考 评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决 定 对 杭 州 宁 波 湖 州 嘉 兴 市 政 府 和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温 州 市 洞 头 区 德 清 县 海 宁 市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东 阳 市 义 乌 市 江 山 市 岱 山 县 天 台 县 青 田 县 政 府 等 16 家 2015 年 度 全 省 扩 大 有 效 投 资 优 秀 单 位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希 望 各 地 各 部 门 全 面 落 实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紧 扣 省 委 省 政 府 转 型 升 级 组 合 拳, 主 动 适 应 引 领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大 力 实 施 扩 大 有 效 投 资 411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加 大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重 大 产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生 态 环 保 等 领 域 投 资, 以 投 资 结 构 优 化 促 投 资 效 率 提 升, 进 一 步 发 挥 投 资 在 稳 增 长 调 结 构 中 的 关 键 作 用, 为 建 设 两 富 两 美 浙 江 高 水 平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提 供 有 力 支 撑 26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3 月 2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推 进 杭 州 城 西 科 创 大 走 廊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等 4 个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通 知 浙 政 办 发 2016 24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落 实 十 三 五 规 划 部 署, 推 进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加 快 培 育 新 的 增 长 动 力, 加 强 相 关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统 筹 协 调, 省 政 府 决 定 分 别 建 立 推 进 杭 州 城 西 科 创 大 走 廊 钱 塘 江 金 融 港 湾 舟 山 自 由 贸 易 港 区 ( 试 验 区 ) 和 义 甬 舟 开 放 大 通 道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现 将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名 单 通 知 如 下 : 一 推 进 杭 州 城 西 科 创 大 走 廊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召 集 人 : 袁 家 军 ( 常 务 副 省 长 ) 副 召 集 人 : 张 鸿 铭 ( 杭 州 市 市 长 ) 孟 刚 (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周 国 辉 ( 省 科 技 厅 厅 长 ) 成 员 单 位 :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发 改 委 省 经 信 委 省 教 育 厅 省 科 技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环 保 厅 省 建 设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工 商 局 省 金 融 办, 浙 江 大 学 浙 江 农 林 大 学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杭 州 市 政 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科 技 厅 二 推 进 钱 塘 江 金 融 港 湾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召 集 人 : 朱 从 玖 ( 副 省 长 ) 副 召 集 人 : 张 鸿 铭 ( 杭 州 市 市 长 ) 陆 建 强 (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丁 敏 哲 ( 省 金 融 办 主 任 ) 成 员 单 位 : 省 发 改 委 省 经 信 委 省 教 育 厅 省 科 技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27

建 设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工 商 局 省 政 府 研 究 室 省 金 融 办, 人 行 杭 州 中 心 支 行 浙 江 银 监 局 浙 江 证 监 局 浙 江 保 监 局, 杭 州 市 政 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金 融 办 三 推 进 舟 山 自 由 贸 易 港 区 ( 试 验 区 )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召 集 人 : 梁 黎 明 ( 副 省 长 ) 副 召 集 人 : 陈 宗 尧 (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周 日 星 ( 省 商 务 厅 厅 长 ) 温 暖 ( 舟 山 市 市 长 ) 成 员 单 位 : 省 发 改 委 省 公 安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地 税 局 省 工 商 局 省 法 制 办 省 海 港 委 省 金 融 办 省 边 防 总 队 省 国 税 局 人 行 杭 州 中 心 支 行 浙 江 银 监 局 浙 江 证 监 局 浙 江 保 监 局 杭 州 海 关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浙 江 海 事 局 民 航 浙 江 安 全 监 管 局, 舟 山 市 政 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商 务 厅 四 推 进 义 甬 舟 开 放 大 通 道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召 集 人 : 袁 家 军 ( 常 务 副 省 长 ) 副 召 集 人 : 夏 海 伟 (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省 海 港 委 常 务 副 主 任 ) 谢 力 群 ( 省 发 改 委 主 任 ) 成 员 单 位 : 省 发 改 委 省 科 技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建 设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农 业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省 旅 游 局 省 海 港 委 省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院, 杭 州 海 关 宁 波 海 关, 宁 波 市 政 府 舟 山 市 政 府 义 乌 市 政 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发 改 委 五 工 作 职 责 ( 一 ) 在 省 委 省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分 别 对 杭 州 城 西 科 创 大 走 廊 钱 塘 江 金 融 港 湾 舟 山 自 由 贸 易 港 区 ( 试 验 区 ) 和 义 甬 舟 开 放 大 通 道 建 设 进 行 统 筹 协 调 推 进, 研 究 编 制 相 应 建 设 规 划 或 实 施 方 案, 协 调 规 划 ( 方 案 )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研 究 提 出 政 策 措 施, 抓 好 重 大 项 目 和 重 点 工 作 推 进 ( 二 ) 加 强 省 级 相 关 部 门 和 当 地 政 府 在 推 进 杭 州 城 西 科 创 大 走 廊 钱 塘 江 金 融 港 湾 舟 山 自 由 贸 易 港 区 ( 试 验 区 ) 和 义 甬 舟 开 放 大 通 道 建 设 中 的 信 息 沟 通 和 相 互 协 作, 28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 三 ) 完 成 省 委 省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3 月 2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支 持 省 重 点 建 设 高 校 的 若 干 意 见 浙 政 办 发 2016 25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快 省 重 点 建 设 高 校 发 展, 提 升 办 学 水 平,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探 索 新 型 高 校 运 行 保 障 机 制 按 照 保 底 奖 优 放 开 搞 活 的 思 路, 探 索 建 立 自 我 发 展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约 束 的 新 型 高 校 运 行 保 障 机 制 在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的 同 时, 扩 大 高 校 财 务 和 收 费 自 主 权, 拓 宽 社 会 资 源 进 入 教 育 途 径, 进 一 步 落 实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依 据 成 本 分 担 原 则, 省 重 点 建 设 高 校 可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上 浮 部 分 学 科 及 专 业 的 收 费 标 准 二 提 高 经 费 统 筹 能 力 除 国 家 和 省 级 专 项 资 金 中 明 确 要 求 按 规 定 用 于 指 定 项 目 外, 其 余 各 级 各 类 资 金 由 高 校 统 筹 使 用 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向 高 校 提 出 使 用 要 求, 不 设 置 比 例 定 额 等 与 经 费 使 用 挂 钩 的 考 核 指 标 探 索 高 校 后 勤 服 务 社 会 化 市 场 化, 可 试 行 自 主 合 理 收 费 三 加 大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力 度 完 善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与 事 业 发 展 成 效 挂 钩, 对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考 核 优 秀 的 高 校, 可 突 破 原 绩 效 工 资 水 平, 由 高 校 按 照 优 绩 优 酬 原 则 自 主 分 配 对 省 重 点 建 设 高 校 中 的 重 点 建 设 学 科 可 单 列 核 定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岗 位 比 例, 不 受 所 在 高 校 核 定 结 构 比 例 限 制 四 大 力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围 绕 对 接 经 济 社 会 重 大 科 技 需 求, 高 校 可 与 科 技 等 部 门 采 取 联 合 资 助 方 式, 实 施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开 展 基 础 性 理 论 性 和 探 索 性 研 究 倾 斜 支 持 建 设 重 点 实 验 室 ( 工 程 29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 并 申 报 国 家 地 方 联 合 工 程 中 心 ( 工 程 实 验 室 ) 支 持 高 校 实 验 实 训 环 境 平 台 和 基 地 建 设, 优 先 列 入 省 公 共 建 设 资 金 项 目 支 持 范 围 五 扩 大 发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优 先 支 持 研 究 生 学 位 点 增 设, 优 先 安 排 新 增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特 别 是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支 持 开 展 研 究 生 课 程 改 革, 优 先 考 虑 课 程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六 形 成 倾 斜 支 持 合 力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统 筹 协 调, 加 大 资 源 配 置 力 度, 合 力 推 动 省 重 点 建 设 高 校 加 快 发 展 ; 根 据 本 意 见 精 神, 结 合 实 际 出 台 具 体 扶 持 措 施 各 高 校 要 锐 意 改 革, 认 真 研 究 制 订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工 作 机 制, 相 关 改 革 试 点 可 以 一 事 一 报 一 校 一 策 的 方 式, 向 省 级 部 门 申 报 实 施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3 月 8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2015 年 度 在 浙 金 融 机 构 支 持 浙 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的 通 报 浙 政 办 发 2016 26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2015 年, 面 对 错 综 复 杂 的 宏 观 环 境 和 繁 重 艰 巨 的 改 革 发 展 任 务, 全 省 金 融 系 统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决 策 部 署, 全 力 打 好 金 融 保 障 改 革 创 新 发 展 防 范 组 合 拳, 不 断 提 升 金 融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的 能 力, 浙 江 金 融 大 省 的 地 位 进 一 步 稳 固 ; 特 别 是 在 提 高 金 融 产 业 对 经 济 增 长 贡 献 度, 扩 大 直 接 融 资 规 模, 加 强 五 水 共 治 三 改 一 拆 四 换 三 名 和 七 大 产 业 特 色 小 镇 等 转 型 升 级 重 点 领 域 及 三 农 小 微 企 业 等 薄 弱 环 节 的 资 金 保 障, 深 化 区 域 金 融 改 革 创 新, 推 动 企 业 股 改 上 市 及 并 购 重 组, 风 险 防 范 化 解 等 方 面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经 考 核 评 价, 省 政 府 同 意, 省 国 开 行 等 44 家 金 融 机 构 为 支 持 浙 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先 进 单 位, 省 农 行 等 15 家 金 融 机 构 为 支 农 支 小 优 秀 单 位, 省 工 行 等 15 家 金 融 机 构 为 改 革 创 新 优 秀 单 位 30

希 望 上 述 金 融 机 构 再 接 再 厉, 继 续 加 大 力 度 支 持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各 地 各 单 位 要 始 终 坚 持 以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为 中 心 以 促 进 转 型 升 级 为 主 线, 全 力 做 好 金 融 保 障 改 革 创 新 和 风 险 防 范 化 解 工 作, 为 努 力 实 现 十 三 五 发 展 良 好 开 局, 干 好 一 三 五 实 现 四 翻 番, 高 水 平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作 出 更 大 的 贡 献 附 件 附 件 :2015 年 度 支 持 浙 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优 秀 金 融 机 构 名 单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3 月 8 日 2015 年 度 支 持 浙 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优 秀 金 融 机 构 名 单 一 支 持 浙 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先 进 单 位 ( 共 44 家 ) ( 一 ) 一 等 奖 (10 家 ) 省 国 开 行 省 工 行 省 农 行 省 中 行 省 建 行 省 交 行 省 邮 储 银 行 浙 商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省 农 信 联 社 ( 二 ) 二 等 奖 (10 家 ) 省 进 出 口 银 行 省 农 发 行 浦 发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招 商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平 安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兴 业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光 大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信 达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浙 江 分 公 司 永 安 期 货 人 保 财 险 浙 江 省 分 公 司 ( 三 ) 三 等 奖 (24 家 ) 华 夏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广 发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民 生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恒 丰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渤 海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北 京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上 海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南 京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江 苏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浙 江 省 浙 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浙 江 分 公 司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杭 州 办 事 处 东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杭 州 办 事 处 中 国 银 联 浙 江 分 公 司 中 建 投 信 托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财 通 证 券 浙 商 证 券 浙 江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南 华 期 货 中 国 人 寿 浙 江 省 分 公 司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浙 江 分 公 司 浙 商 保 险 中 韩 人 寿 二 支 农 支 小 优 秀 单 位 (15 家 ) 省 农 行 省 农 发 行 浦 发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招 商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泰 隆 银 行 民 泰 银 行 上 海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太 平 洋 财 险 浙 江 分 公 司 华 东 林 业 产 权 交 易 所 乐 清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桐 31

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永 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三 门 银 座 村 镇 银 行 海 宁 宏 达 小 贷 公 司 瑞 安 华 峰 小 贷 公 司 三 改 革 创 新 优 秀 单 位 (15 家 ) 省 工 行 省 中 行 省 进 出 口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杭 州 银 行 浙 商 期 货 中 大 期 货 中 信 证 券 浙 江 分 公 司 国 信 证 券 浙 江 分 公 司 长 安 责 任 保 险 浙 江 分 公 司 瓯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德 清 佐 力 科 创 小 贷 公 司 浙 江 天 堂 硅 谷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浙 商 创 投 敦 和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浙 江 省 食 品 安 全 市 县 ( 市 区 ) 创 建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浙 政 办 发 2016 28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的 决 策 部 署, 深 入 推 进 食 品 安 全 城 市 创 建 工 作, 全 面 提 升 食 品 安 全 治 理 能 力 和 水 平, 根 据 国 务 院 食 安 办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就 开 展 浙 江 省 食 品 安 全 市 县 ( 市 区 ) 创 建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创 建 工 作 )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目 标 要 求 以 保 障 公 众 食 品 安 全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全 面 开 展 创 建 工 作, 按 照 城 市 农 村 全 覆 盖 所 有 市 县 全 启 动 十 三 五 期 间 全 达 标 的 目 标, 落 实 各 级 政 府 属 地 责 任, 督 促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履 职, 倒 逼 企 业 守 法 诚 信 经 营, 引 导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参 与, 加 快 形 成 上 下 统 一 责 任 明 晰, 运 行 高 效 保 障 有 力, 无 缝 衔 接 全 程 监 管, 符 合 实 情 科 学 合 理 的 食 品 安 全 治 理 体 系, 推 动 全 省 食 品 安 全 整 体 水 平 食 品 安 全 治 理 能 力 食 品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水 平 和 群 众 满 意 度 四 个 明 显 提 升 力 争 通 过 5 年 努 力, 全 省 建 成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城 市 2 个 以 上, 各 市 县 ( 市 区 ) 全 部 达 到 省 食 品 安 全 市 县 ( 市 区 ) 标 准, 并 形 成 全 省 上 下 机 制 完 善 管 理 科 学 实 效 显 著 的 创 建 工 作 体 系 二 基 本 原 则 ( 一 ) 统 一 部 署, 政 府 主 导 省 食 安 委 负 责 统 一 部 署 和 领 导 创 建 工 作 各 市 县 32

( 市 区 ) 政 府 作 为 创 建 工 作 主 体, 要 充 分 保 障 创 建 工 作 所 需 的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按 照 创 建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二 ) 健 全 机 制, 务 求 实 效 各 地 要 以 创 建 工 作 为 契 机,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不 断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建 立 健 全 无 缝 隙 全 覆 盖 的 监 管 体 系, 全 面 提 升 当 地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水 平 ( 三 ) 突 出 重 点, 鼓 励 创 新 各 地 要 抓 住 当 地 食 品 安 全 领 域 存 在 的 重 点 难 点 热 点 问 题,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因 地 制 宜, 积 极 创 新 工 作 方 式 方 法, 探 索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新 模 式 新 机 制, 提 高 监 管 效 能, 有 效 防 范 食 品 安 全 区 域 性 系 统 性 风 险 ( 四 ) 多 方 协 作, 合 力 推 进 各 地 要 充 分 调 动 各 部 门 力 量 和 资 源, 充 分 发 挥 全 社 会 的 参 与 积 极 性, 多 措 并 举, 多 角 度 多 层 次 全 方 位 推 进 创 建 工 作 ( 五 ) 以 民 为 本, 科 学 评 价 把 社 会 认 可 群 众 满 意 作 为 创 建 工 作 的 重 要 衡 量 标 尺, 科 学 设 定 标 准,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价 机 制, 确 保 评 价 结 果 客 观 真 实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让 人 民 群 众 有 更 多 获 得 感, 让 全 社 会 共 享 创 建 工 作 成 果 三 创 建 范 围 及 工 作 安 排 各 市 县 ( 市 区 ) 要 全 面 组 织 开 展 创 建 工 作, 创 建 周 期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2 年 ; 工 作 基 础 特 别 扎 实 各 项 指 标 达 到 创 建 标 准 的 市 县 ( 市 区 ) 可 以 提 前 1 年 申 请 验 收 根 据 国 务 院 食 安 办 有 关 要 求, 杭 州 宁 波 两 市 作 为 全 国 第 二 批 创 建 试 点 城 市, 同 时 开 展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城 市 创 建 试 点 工 作 ( 一 ) 启 动 部 署 2016 年 3 月 底 前, 在 全 省 部 署 创 建 工 作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于 2016 年 5 月 底 前 制 定 创 建 工 作 方 案, 全 面 启 动 创 建 工 作 ( 二 ) 实 施 创 建 各 地 围 绕 组 织 管 理 监 管 执 法 企 业 责 任 应 急 管 理 社 会 共 治 等 方 面, 着 力 解 决 食 品 安 全 突 出 问 题, 推 进 机 制 建 设, 提 升 监 管 能 力, 并 将 创 建 工 作 与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十 三 五 规 划 有 机 结 合, 分 解 任 务, 落 实 责 任, 把 握 进 度, 扎 实 推 进 ( 三 ) 考 核 评 价 创 建 期 满 (2018 年 5 月 底 前, 申 请 提 前 验 收 的 为 2017 年 5 月 底 前 ) 后, 由 创 建 市 县 ( 市 区 ) 政 府 向 省 食 安 委 报 送 创 建 工 作 总 结 和 自 评 结 果, 提 出 考 评 验 收 申 请 按 照 社 会 认 可 群 众 满 意 的 根 本 要 求, 省 食 安 委 综 合 采 取 第 三 方 评 价 群 众 满 意 度 调 查 等 方 式, 对 创 建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示,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四 ) 公 示 命 名 对 通 过 省 食 安 委 考 核 的 市 县 ( 市 区 ), 由 省 食 安 办 发 布 公 示 公 告 ( 不 少 于 15 天 ), 接 受 社 会 评 议 和 监 督 对 通 过 社 会 认 可 的 市 县 ( 市 区 ), 由 省 食 安 委 授 予 浙 江 省 食 品 安 全 市 或 浙 江 省 食 品 安 全 县 ( 市 区 ) 称 号 未 通 过 考 核 公 示 的 地 方, 要 切 实 采 取 措 施, 认 真 整 改 ; 相 关 问 题 整 改 落 实 到 位 后, 33

再 于 下 一 年 度 提 出 考 评 验 收 申 请, 统 一 接 受 考 评 验 收 连 续 两 年 没 有 通 过 考 评 验 收 的 地 方, 重 新 开 始 新 一 轮 创 建 工 作 ( 五 ) 动 态 管 理 省 食 品 安 全 市 县 ( 市 区 )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省 食 安 委 每 年 组 织 1 次 对 省 食 品 安 全 市 县 ( 市 区 ) 的 暗 访, 并 将 暗 访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反 馈 给 当 地 政 府 ; 每 3 年 组 织 对 省 食 品 安 全 市 县 ( 市 区 ) 进 行 一 次 复 查 对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影 响 恶 劣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等 情 形 的 地 方, 由 省 食 安 委 取 消 其 省 食 品 安 全 市 县 ( 市 区 ) 称 号 ; 对 创 建 工 作 成 效 下 滑 明 显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市 县 ( 市 区 ), 责 令 限 期 改 进, 逾 期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由 省 食 安 委 取 消 其 省 食 品 安 全 市 县 ( 市 区 ) 称 号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四 创 建 标 准 ( 一 )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机 制 完 备 建 立 完 善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体 系 和 食 品 安 全 财 政 投 入 保 障 机 制, 落 实 监 管 所 需 的 人 财 物 投 入 ; 监 管 执 法 实 现 全 覆 盖, 食 品 安 全 突 出 问 题 得 到 有 效 整 治 ; 食 品 行 业 依 法 诚 信 经 营,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 食 品 安 全 社 会 共 治 格 局 基 本 形 成 ( 二 )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总 体 良 好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持 续 稳 定 在 较 高 水 平, 粮 食 及 粮 食 制 品 食 用 油 蔬 菜 水 果 肉 及 肉 制 品 蛋 水 产 品 乳 制 品 保 健 食 品 等 主 要 食 品 和 专 供 婴 幼 儿 及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稳 定 在 较 高 水 平 近 3 年 内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影 响 恶 劣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 三 ) 食 品 安 全 公 众 满 意 度 较 高 群 众 及 社 会 各 界 对 当 地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措 施 认 可 度 高, 对 当 地 食 品 安 全 现 状 总 体 满 意 度 达 68% 以 上 设 区 市 除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外, 需 所 辖 县 ( 市 区 ) 均 已 创 建 成 为 浙 江 省 食 品 安 全 县 ( 市 区 ) 创 建 工 作 具 体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由 省 食 安 委 另 行 制 定 五 创 建 工 作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创 建 工 作 情 况 纳 入 省 政 府 对 市 政 府 的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核 评 价 重 要 内 容 为 确 保 创 建 工 作 持 续 有 效 推 进, 省 食 安 委 成 立 省 创 建 工 作 办 公 室 ( 日 常 工 作 由 省 食 安 办 承 担 ), 加 大 统 筹 协 调 和 指 导 力 度 省 创 建 工 作 办 公 室 根 据 创 建 工 作 的 目 标 要 求 时 间 节 点, 以 明 察 暗 访 工 作 例 会 现 场 推 进 会 等 方 式, 对 创 建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研 究 解 决 创 建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确 保 创 建 工 作 取 得 实 效 各 地 要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建 立 由 政 府 领 导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参 加 的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机 制,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推 动 创 建 工 作 开 展, 确 保 各 项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34

( 二 ) 加 大 政 策 激 励 各 地 要 充 分 保 障 创 建 工 作 投 入, 突 出 重 点, 整 合 资 源, 加 强 检 验 检 测 风 险 监 测 宣 传 教 育 基 层 监 管 站 所 和 基 层 食 安 办 规 范 化 建 设, 全 面 提 升 食 品 安 全 科 学 监 管 能 力 省 财 政 将 创 建 工 作 作 为 省 级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监 管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的 分 配 因 素, 对 食 品 安 全 创 建 达 标 的 市 县 ( 市 区 ), 优 先 支 持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根 据 各 地 创 建 工 作 情 况, 省 食 安 委 择 优 向 国 务 院 食 安 委 推 荐 参 加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城 市 创 建 各 地 可 结 合 创 建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奖 励 办 法, 对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奖 励 ( 三 ) 严 格 工 作 标 准 各 地 要 根 据 浙 江 省 食 品 安 全 市 县 ( 市 区 ) 创 建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 试 行 ), 制 订 本 地 创 建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及 责 任 分 解 落 实 方 案, 确 保 高 标 准 高 起 点 开 展 创 建, 健 全 监 管 体 系, 提 升 监 管 能 力, 确 保 监 管 实 效 ( 四 )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各 地 要 严 格 创 建 工 作 管 理, 接 受 各 界 监 督, 抓 实 抓 细, 务 求 实 效, 严 防 形 象 工 程 要 加 大 创 建 工 作 宣 传 力 度, 提 高 社 会 公 众 对 创 建 工 作 目 的 意 义 政 策 措 施 创 建 重 点 和 创 建 标 准 等 的 知 晓 度, 广 泛 凝 聚 社 会 共 识 要 注 重 对 监 管 成 效 特 色 做 法 典 型 事 迹 的 总 结, 形 成 一 批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的 经 验, 进 一 步 推 动 形 成 全 社 会 重 视 参 与 监 督 食 品 安 全 的 良 好 氛 围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3 月 11 日 35

( 总 第 1114 期 ) 4 月 12 日 出 版 主 管 主 办 单 位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地 址 : 省 行 政 中 心 1 号 楼 联 系 电 话 :(0571)87053687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CN33-1354 / D 网 址 :http:/ / zfgb. zj. gov. cn 印 刷 单 位 : 浙 江 省 委 办 公 厅 文 印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