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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师 大 人 2015 32 号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部 门 : 根 据 关 于 深 化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浙 教 高 科 2014 28 号 ) 精 神 和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 杭 师 大 人 2014 11 号 )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做 好 2015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人 才 观, 以 建 设 高 素 质 师 资 队 伍 为 目 标, 进 一 步 落 实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改 革 要 求, 推 进 专 1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聘 任 制 ; 进 一 步 强 化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导 向 功 能, 充 分 调 动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切 实 提 升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人 才 队 伍 全 面 协 调 发 展 二 基 本 原 则 ( 一 ) 科 学 设 岗, 按 岗 评 聘 坚 持 岗 位 总 量 管 理 和 岗 位 结 构 管 理, 结 合 学 科 与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和 实 际, 按 需 设 岗 优 化 结 构, 实 行 评 聘 结 合 聘 期 管 理 ( 二 )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保 障 教 师 平 等 参 与 竞 争 的 权 利, 鼓 励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 三 ) 学 术 导 向, 分 类 评 价 坚 持 学 术 评 价 导 向, 重 视 师 德 业 绩 能 力 贡 献 的 综 合 考 核 ; 强 化 分 类 管 理 机 制, 实 现 人 尽 其 才, 才 尽 其 用, 发 挥 设 岗 学 院 学 科 的 主 体 性 和 主 动 性 三 评 聘 范 围 学 校 在 职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尚 未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符 合 学 校 和 单 位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均 可 申 报 学 校 设 岗 范 围 内 的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一 ) 学 校 自 主 评 聘 权 范 围 内 的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 含 思 政 系 列 ) 研 究 系 列 ( 含 教 育 管 理 )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图 书 资 料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在 设 岗 范 围 内, 经 学 校 评 审 后 择 优 聘 任 ( 二 ) 学 校 自 主 评 聘 权 范 围 外 的 出 版 编 辑 档 案 管 理 卫 生 技 术 会 计 审 计 工 程 技 术 等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在 设 岗 范 围 内 通 过 校 内 评 聘 程 序 后 向 有 关 评 委 会 择 优 推 荐 评 审, 通 过 评 2

审 者 学 校 予 以 聘 任 ( 三 ) 人 事 代 理 或 人 才 派 遣 制 人 员 来 校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一 年,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任 职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岗 申 报 相 应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纳 入 学 校 统 一 评 审 程 序 进 行 评 审 ( 四 ) 根 据 浙 人 社 办 发 2015 31 号 文 件 精 神, 自 2015 年 起, 普 通 管 理 岗 位 不 再 评 聘 教 育 管 理 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四 相 关 政 策 ( 一 ) 实 行 按 岗 限 额 评 聘 1. 坚 持 空 岗 评 聘 原 则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规 划, 核 定 2015 年 校 内 正 常 评 聘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5 个 以 内 副 高 级 35 个 以 内, 中 级 及 以 下 职 务 暂 不 作 数 额 限 制 学 校 根 据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办 法 ( 杭 师 大 人 2014 11 号 )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岗 位 编 制 控 制 与 目 标 规 划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分 类 核 定 校 内 各 单 位 ( 系 列 )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数 各 单 位 需 在 空 缺 岗 位 范 围 内 推 荐 和 评 聘 2. 坚 持 职 岗 一 致 原 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申 报 必 须 与 现 聘 岗 位 系 列 相 对 应, 申 报 的 学 科 须 与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相 同 或 相 近, 不 得 混 岗 申 报 与 本 人 现 聘 岗 位 类 别 不 一 致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坚 持 聘 期 管 理 原 则 设 岗 学 院 须 与 应 聘 者 协 议 制 订 三 年 聘 期 目 标 任 务, 做 到 任 职 条 件 岗 位 职 责 聘 期 目 标 相 一 致 制 订 的 聘 期 目 标 任 务, 既 是 申 报 职 务 的 前 提, 也 是 聘 后 管 理 考 核 的 依 据 3

( 二 ) 深 化 教 师 分 类 评 价 1. 职 务 类 型 和 任 职 条 件 继 续 参 照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 杭 师 大 人 2014 3 号 ) 执 行, 学 校 将 逐 步 推 进 教 师 分 类 评 价 改 革, 不 断 完 善 教 师 分 类 评 价 体 系 2. 教 授 副 教 授 继 续 分 设 教 学 为 主 型 科 研 为 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四 个 职 务 类 型 2015 年 起 教 学 为 主 型 ( 简 称 教 学 型 ) 教 师 职 务 面 向 全 校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教 师 试 行 岗 位 单 列 集 中 评 审 的 办 法, 对 潜 心 教 学 一 线 深 受 学 生 喜 爱 同 行 高 度 认 可 的 教 师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 进 一 步 完 善 艺 术 类 专 业 教 师 职 务 分 类 评 价 标 准, 注 重 艺 术 创 作 和 实 践 成 果 评 价 相 关 办 法 另 行 修 订, 经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评 聘 委 员 会 审 定 后 执 行 3. 学 校 制 订 的 评 聘 业 绩 条 件 为 申 报 相 应 职 务 的 门 槛 条 件, 各 学 院 可 在 门 槛 条 件 之 上 做 进 一 步 细 化, 制 定 不 同 的 关 键 业 绩 指 标, 强 化 分 类 指 导 与 评 价, 激 励 教 师 发 挥 专 长 ( 三 ) 落 实 教 师 育 人 职 责 1. 坚 持 教 师 上 讲 台 制 度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职 务, 除 脱 产 进 修 和 新 教 师 助 教 培 养 期 外, 每 学 年 至 少 主 讲 1 门 教 学 计 划 内 本 科 课 程 计 划 内 课 时 ( 含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 年 均 64 课 时 以 上 ( 教 学 型 不 少 于 256 课 时,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不 少 于 128 课 时 ) 并 通 过 教 学 业 绩 考 核 2. 强 化 育 人 工 作 考 核 教 师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应 具 有 1 年 4

以 上 在 本 校 担 任 班 主 任 兼 职 辅 导 员 本 科 生 综 合 导 师 学 生 社 团 指 导 教 师 教 务 管 理 等 管 理 育 人 经 历 学 院 应 对 教 师 的 管 理 育 人 经 历 进 行 严 格 考 核 确 认 3. 实 行 师 德 一 票 否 决 制 凡 有 弄 虚 作 假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等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行 为 者, 取 消 当 年 应 聘 资 格, 三 年 内 不 能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评 聘, 情 节 严 重 者 永 久 取 消 其 申 报 资 格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者 当 年 不 得 申 报, 发 生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者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四 ) 规 范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考 核 1. 教 学 能 力 培 养 要 求 : 入 校 前 高 校 教 学 经 历 不 足 2 年, 年 龄 在 40 周 岁 及 以 下 或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教 师 正 常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职 务, 应 完 成 教 学 能 力 培 养 取 得 教 学 能 力 培 养 结 业 证 书, 并 且 有 1 年 以 上 的 助 教 经 历 2. 出 国 ( 境 ) 研 修 要 求 : 除 国 画 书 法 民 族 器 乐 民 族 传 统 体 育 中 国 古 代 史 中 国 古 代 文 学 汉 语 言 文 字 学 ( 古 汉 语 ) 中 国 古 典 文 献 学 等 特 殊 学 科 外,40 周 岁 及 以 下 申 报 教 学 科 研 型 科 研 为 主 型 和 研 究 系 列 正 高 职 务,35 周 岁 及 以 下 申 报 相 应 副 高 职 务 者, 任 现 职 以 来 须 有 连 续 3 个 月 以 上 出 国 ( 境 ) 访 学 研 修 经 历 学 校 将 进 一 步 强 化 师 资 国 际 化 培 养, 提 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中 的 出 国 研 修 要 求 3. 产 学 研 践 习 要 求 : 教 师 晋 升 高 一 级 职 务, 一 般 须 有 实 际 部 门 工 作 企 业 行 业 挂 职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实 践 等 产 学 研 践 习 经 5

历 教 师 产 学 研 践 习 经 历 按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产 学 研 践 习 计 划 实 施 办 法 ( 杭 师 大 人 2015 6 号 ) 规 定 进 行 认 定 自 2016 年 起,35 岁 以 下 的 青 年 教 师 晋 升 高 一 级 职 务 必 须 有 为 期 半 年 或 累 计 一 年 以 上 的 践 习 经 历, 应 用 型 专 业 教 师 须 有 6 个 月 以 上 的 产 学 研 带 岗 践 习 经 历, 申 报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职 务 的 须 有 为 期 一 年 以 上 的 产 学 研 带 岗 践 习 经 历 各 学 院 要 重 视 和 规 范 对 教 师 去 企 业 行 业 挂 职 锻 炼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实 践 工 作 经 历 和 成 效 的 评 价 对 于 从 行 业 企 业 引 进 的 具 有 行 业 企 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首 次 转 岗 评 聘,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 对 于 援 疆 援 藏 以 及 开 展 地 方 科 技 服 务 中 做 出 贡 献 的 教 师, 予 以 优 先 支 持 ( 五 ) 加 强 对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的 支 持 1. 对 已 入 选 国 家 青 年 千 人 计 划 青 年 拔 尖 计 划 自 然 基 金 委 优 秀 青 年 基 金 等 省 级 以 上 人 才 计 划 的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可 不 受 任 职 年 限 申 报 条 件 等 限 制, 直 接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海 外 引 进 的 有 工 作 经 历 的 高 层 次 青 年 人 才, 可 不 受 国 内 职 务 资 历 等 限 制,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水 平 能 力 和 业 绩 成 果, 经 学 院 同 意, 自 引 进 年 度 起 三 年 内 可 直 接 申 报 相 应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对 于 任 职 年 限 学 历 学 位 未 达 到 申 报 要 求, 但 学 术 业 绩 突 出 已 表 现 出 较 大 发 展 潜 力 的 中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满 足 规 定 的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可 以 破 格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6

4. 入 选 学 校 卓 越 人 才 特 聘 岗 计 划 四 层 次 以 上 的 青 年 教 师, 可 直 接 申 报 认 定 特 岗 教 授 ( 研 究 员 ), 入 选 学 校 卓 越 人 才 特 聘 岗 计 划 五 六 层 次 的 青 年 教 师 可 直 接 申 报 认 定 特 岗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员 ) 自 2016 年 起, 上 述 省 级 以 上 人 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认 定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直 报 校 内 破 格 晋 升 等 均 纳 入 学 校 卓 越 人 才 计 划 特 岗 职 务 直 报, 不 再 单 独 进 行 从 卓 越 人 才 计 划 直 报 认 定 的 特 岗 职 务, 不 受 单 位 核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数 额 限 制, 特 聘 期 内 满 足 正 常 申 报 资 历 条 件 的, 或 特 聘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特 岗 职 务 转 为 相 应 正 常 职 务 ; 特 聘 期 满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特 岗 职 务 自 动 取 消, 归 入 正 常 晋 升 评 聘 轨 道 ( 六 ) 推 进 教 师 职 务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学 校 逐 步 建 立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校 内 外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推 行 教 师 职 务 校 内 晋 聘 和 引 进 聘 任 并 轨 运 行 机 制 各 学 院 增 设 的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应 定 岗 于 学 科 专 业, 面 向 校 内 外 公 开 招 聘 各 单 位 要 牢 固 树 立 职 务 即 岗 位 岗 位 即 资 源 的 理 念, 在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总 量 框 架 内,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设 置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并 纳 入 年 度 引 才 招 聘 计 划 ( 七 ) 规 范 评 聘 程 序 确 保 评 聘 质 量 1. 强 化 代 表 作 外 审 制 度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意 见 作 为 评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正 常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结 论 如 出 现 两 个 未 达 到 或 一 个 未 达 到 和 两 个 基 本 达 到 7

或 三 个 基 本 达 到 的, 破 格 申 报 者 出 现 一 个 未 达 到 或 两 个 基 本 达 到 的, 不 得 进 入 后 后 续 评 聘 程 序 正 常 申 报 副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结 论 如 出 现 一 个 未 达 到 或 全 部 为 基 本 达 到 的, 破 格 申 报 者 出 现 一 个 基 本 达 到 ( 或 未 达 到 ) 的, 不 得 进 入 后 续 评 聘 程 序 2. 实 行 隔 年 申 报 制 度 前 两 年 已 连 续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未 获 通 过 的 人 员 ( 以 进 入 学 校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审 为 准 ), 须 停 一 年 方 可 再 次 申 报 再 次 申 报 时, 须 新 取 得 一 项 相 应 职 务 的 教 学 科 研 业 绩 条 件 之 一 3. 实 行 学 术 答 辩 制 度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行 学 术 答 辩 制 度, 以 全 面 展 示 申 请 人 的 学 术 水 平 与 综 合 能 力 申 请 人 须 在 学 科 评 议 组 评 审 会 现 场 进 行 学 术 答 辩,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还 须 在 学 校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审 中 进 行 学 术 答 辩 答 辩 重 点 应 放 在 学 术 水 平 教 学 改 革 科 研 创 新 岗 位 履 职 以 及 聘 后 工 作 计 划 和 目 标 等 方 面 4. 坚 持 公 示 监 督 制 度 实 行 阳 光 评 审 工 程, 明 确 评 审 政 策 及 要 求, 实 行 多 级 公 示 制 度, 对 竞 聘 对 象 材 料 和 拟 聘 人 选 进 行 评 前 评 后 公 示 在 学 院 评 聘 阶 段, 在 本 单 位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 在 学 校 评 聘 阶 段, 在 校 告 栏 及 人 事 处 网 站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均 不 得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各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评 聘 纪 律 规 定 和 廉 政 责 任 制, 确 保 评 聘 工 作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五 有 关 规 定 8

( 一 ) 关 于 评 聘 相 关 时 限 计 算 1. 应 聘 人 员 的 年 龄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毕 业 年 限 任 现 职 时 间 计 算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业 绩 成 果 有 效 期 计 算 截 止 时 间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所 要 求 的 教 学 课 题 科 研 成 果 及 其 他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等, 须 为 任 现 职 以 来 取 得 并 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 之 前 正 式 发 表 ( 含 在 线 发 表 ) 出 版 或 立 项, 所 要 求 的 经 费 额 度 必 须 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 之 前 到 校 2. 任 现 职 期 间 经 批 准 出 国 或 脱 产 进 修 的, 属 访 学 研 修 ( 包 括 博 士 后 研 究 ) 的 经 历 时 间 可 计 算 为 任 现 职 时 间, 如 在 职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脱 产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的 任 职 年 限 予 以 扣 除 ( 二 ) 关 于 有 效 业 绩 的 认 定 1. 入 校 前 已 获 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含 博 士 后 经 历 ) 的,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有 效 论 文 成 果 及 奖 励 均 可 计 入 本 人 有 效 业 绩, 其 中 入 校 后 的 有 效 业 绩 署 名 单 位 须 为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 以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且 已 担 任 两 年 以 上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为 条 件 申 报 副 高 职 务 者, 其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期 间 取 得 的 学 术 成 果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3. 厅 局 级 及 以 下 项 目 课 题 必 须 结 题 后, 才 能 作 为 申 报 成 果 SCI SSCI EI CSSCI 等 收 录 证 明 以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图 书 馆 出 具 的 论 文 收 录 引 用 检 索 证 明 报 告 为 准 4. 有 关 论 文 论 著 具 体 要 求 : (1) 须 为 学 术 刊 物 ( 须 有 ISSN CN 刊 号 ) 公 开 发 表 的 本 9

专 业 论 文 非 本 专 业 论 文, 以 及 手 册 副 刊 增 刊 内 刊 特 刊 专 集 论 文 集 等 刊 登 的 论 文 均 不 能 作 为 评 聘 条 件 中 要 求 的 论 文 专 著 或 教 材 指 有 ISBN 书 号 的 正 式 出 版 物 ( 不 含 增 刊 论 文 集 等 ) (2) 须 为 第 一 作 者 或 第 一 通 讯 作 者 (3) 入 校 以 来 发 表 论 文 须 以 我 校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我 校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赴 外 单 位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或 国 外 合 作 研 究 期 间 以 两 家 合 作 单 位 发 表 非 我 校 第 一 单 位 的 论 文 限 计 1 篇 (4) 关 于 收 录 和 检 索 : 论 文 检 索 依 据 情 报 检 索 机 构 检 索 并 出 具 书 面 证 明 为 准 ( 可 以 采 用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图 书 馆 出 具 的 论 文 收 录 引 用 检 索 证 明 报 告 ), 包 括 SCI EI SSCI A&HCI CSSCI 等 SCI 分 区 按 照 中 国 科 学 院 国 家 科 学 图 书 馆 ( 原 中 科 院 文 献 情 报 中 心 ) 公 布 的 JCR 大 类 分 区 标 准 统 计 国 内 一 级 二 级 期 刊 以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期 刊 分 类 目 录 (2011 版 ) 为 准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依 据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2011 年 版 ) 所 载 刊 物 为 准 ; 被 SCI 收 录 的 论 文 可 视 为 被 EI 收 录, 被 SCI SSCI EI CSSCI 等 收 录 的 论 文 可 视 为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文 章 (5) 除 特 别 规 定 外, 专 著 教 材 视 同 论 文 时, 仅 限 视 同 于 该 类 别 所 要 求 的 最 低 层 级 论 文 ( 三 ) 关 于 转 聘 改 职 ( 转 评 ) 1. 按 照 职 岗 一 致 原 则, 凡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与 现 聘 岗 位 不 10

对 应 的 人 员, 在 现 岗 位 实 际 工 作 满 一 年 (2014 年 6 月 30 日 前 到 岗 工 作 ), 按 现 岗 位 系 列 的 任 职 条 件 申 报 评 聘 同 级 职 务 转 评 程 序 和 正 常 评 聘 相 同 通 过 评 聘 者, 新 职 务 任 职 时 间 从 评 聘 通 过 之 日 算 起, 转 评 后 职 务 须 满 一 年 并 取 得 与 现 聘 职 务 相 关 业 绩 成 果, 方 能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时 的 任 职 时 间 可 与 原 职 务 的 任 职 时 间 合 并 计 算 未 按 规 定 转 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不 允 许 跨 系 列 评 聘 高 一 级 职 务 或 晋 升 岗 位 等 级 2. 教 师 系 列 中 的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科 研 为 主 型 社 会 服 务 与 推 广 型 以 及 研 究 系 列 教 师 职 务 相 互 转 换, 可 直 接 通 过 每 年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完 成, 也 可 在 学 校 聘 期 聘 岗 时 转 换 3. 教 师 职 务 转 换 为 学 校 自 主 评 聘 范 围 内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可 以 不 经 转 评 直 接 申 报 非 教 师 系 列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具 有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可 以 不 经 转 评 直 接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教 师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教 师 职 务 转 换 为 学 校 自 主 评 聘 范 围 外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必 须 首 先 评 聘 与 原 职 务 同 级 的 现 岗 位 职 务, 今 后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时 的 任 职 时 间 可 与 原 职 务 的 任 职 时 间 合 并 计 算 ( 四 ) 关 于 初 聘 定 职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经 考 察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可 以 直 接 聘 任 初 级 职 务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从 事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考 察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职 责, 可 以 直 接 聘 任 中 级 职 务 11

( 五 ) 关 于 引 进 聘 任 程 序 1. 引 进 的 国 内 985 211 高 校 教 师, 经 学 校 人 事 处 核 实 确 认 后, 可 按 原 所 在 单 位 聘 用 职 务 聘 任 引 进 的 国 内 非 985 211 高 校 教 师,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引 进 人 员, 须 通 过 特 别 评 聘 程 序 对 其 高 级 职 务 和 聘 任 岗 位 进 行 确 认 2. 引 进 教 师 职 务 特 别 评 聘 程 序 如 下 : 本 人 申 请 ; 拟 聘 单 位 评 聘 委 员 会 初 评, 对 拟 引 进 人 员 聘 任 职 务 岗 位 提 出 推 荐 建 议 ; 经 人 事 处 审 核, 受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委 托, 递 交 学 校 教 师 聘 任 委 员 会 评 审, 按 等 额 投 票, 结 果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3. 学 校 每 学 期 原 则 上 召 开 2 次 特 别 评 聘 会 议 经 特 别 评 聘 程 序 通 过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果 在 召 开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全 体 委 员 会 时 予 以 通 报 ( 六 ) 关 于 评 审 费 用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评 审 费 用 及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代 表 作 送 审 费 用 由 申 报 人 员 自 理, 评 审 费 300 元 / 人, 代 表 作 送 审 费 300 元 / 份 代 表 作 送 审 费 用 不 足 部 分 由 学 校 补 贴 引 进 特 别 聘 任 的, 免 交 评 审 费 用 请 各 单 位 做 好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政 策 宣 传, 严 格 按 要 求 做 好 申 报 审 核 考 评 和 推 荐 等 工 作, 按 时 组 织 评 聘 会 议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有 关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由 人 事 处 另 行 通 知 附 件 :1.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和 办 法 12

2. 艺 术 专 业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学 术 业 绩 条 件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8 月 7 日 13

附 件 1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一 岗 位 设 置 教 学 为 主 型 ( 简 称 教 学 型 ) 教 师 职 务 设 教 学 型 教 授 和 教 学 型 副 教 授 两 个 层 次 中 级 以 下 教 师 职 务 不 作 分 类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面 向 长 期 承 担 学 校 公 共 课 基 础 课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按 全 校 同 层 教 师 职 务 的 10% 左 右 设 置 二 任 职 条 件 应 聘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须 达 到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资 格 条 件 规 定 的 有 关 师 德 师 风 任 职 资 历 学 历 学 位 等 基 本 条 件, 并 满 足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教 学 基 本 条 件 和 教 学 学 术 条 件 ( 一 ) 教 学 基 本 条 件 1. 在 本 校 任 教 满 5 年, 完 整 系 统 地 主 讲 过 2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课 程, 每 学 年 至 少 讲 授 1 门 本 科 生 课 程, 年 均 授 课 时 数 达 280 课 时 教 学 管 理 双 肩 挑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教 学 效 果 突 出,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近 5 年 均 优 秀 或 承 担 一 线 教 学 工 作 10 年 以 上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合 格, 且 学 评 教 成 绩 排 名 位 居 前 50% 14

3.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承 担 并 很 好 完 成 指 导 本 科 生 实 践 环 节 等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独 立 指 导 本 科 生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或 学 科 竞 赛 创 新 项 目 等, 或 担 任 班 主 任 本 科 生 综 合 导 师 等 工 作 4. 有 较 强 的 教 学 组 织 和 管 理 能 力, 承 担 本 专 业 ( 课 程 ) 体 系 和 教 学 梯 队 建 设 任 务, 或 教 研 室 ( 课 程 组 ) 有 关 管 理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等 工 作 ( 二 ) 教 学 学 术 条 件 1. 教 学 型 教 授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及 (2) (3) 两 项 之 一 : (1) 论 文 教 材 : 以 第 一 ( 或 通 讯 ) 作 者 在 二 级 及 以 上 期 刊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3 篇 以 上 其 中 本 专 业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与 教 学 改 革 论 文 至 少 2 篇 或 主 编 1 部 或 参 编 ( 前 3 名 )2 部 省 级 以 上 重 点 ( 规 划 ) 教 材 每 部 撰 写 5 万 字 以 上 (2) 教 学 项 目 : 完 成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或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1 项 ( 国 家 级 排 名 前 3 省 部 级 排 名 前 2), 或 主 持 完 成 市 级 教 学 建 设 与 改 革 项 目 2 项 (3) 教 学 奖 励 :1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 国 家 级 排 名 前 5 省 部 级 排 名 前 3); 或 2 获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竞 赛 二 等 奖 以 上 ; 或 3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一 类 学 科 竞 赛 或 政 府 部 门 主 办 的 艺 体 类 展 演 比 赛 活 动 且 获 国 家 级 奖 项 ( 其 中 体 育 类 获 国 家 级 比 赛 集 体 项 目 前 6 名 个 人 项 目 前 3 名 );4 获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名 师 优 秀 教 师 等 2. 教 学 型 副 教 授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及 (2) (3) 两 项 之 15

一 : (1) 论 文 教 材 : 以 第 一 ( 或 通 讯 ) 作 者 在 正 式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2 篇 以 上, 其 中 本 专 业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与 教 学 改 革 论 文 至 少 1 篇, 或 参 编 ( 前 3 名 ) 正 式 出 版 的 教 材 1 本 以 上, 每 部 撰 写 3 万 字 以 上 (2) 教 学 项 目 :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或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1 项 ( 省 级 以 上 前 3 名 市 校 级 主 持 ) (3) 教 学 奖 励 :1 获 教 学 成 果 奖 ( 国 家 级 为 有 效 名 次 省 部 级 前 3 名 校 级 一 等 奖 第 1 名 ); 或 2 获 校 级 一 等 奖 以 上 教 学 竞 赛 奖 ; 或 3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一 类 学 科 竞 赛 或 政 府 部 门 主 办 的 艺 体 类 展 演 比 赛 活 动 且 获 省 级 以 上 奖 项 ( 其 中 体 育 类 国 家 级 比 赛 集 体 项 目 前 8 名 个 人 项 目 前 6 名 );4 获 学 校 教 坛 新 秀 或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称 号 三 评 聘 程 序 教 学 型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采 取 岗 位 单 列 集 中 评 聘 办 法 1. 评 聘 岗 位 信 息 公 布 学 校 根 据 每 年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计 划, 确 定 设 置 教 学 型 教 授 和 教 学 型 副 教 授 评 聘 岗 位 数 额 2. 个 人 申 报 符 合 条 件 的 教 师 自 愿 申 报, 提 交 个 人 申 请 材 料 到 所 在 学 院 学 院 负 责 对 申 报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对 其 材 料 进 行 公 示 3. 教 学 评 价 拟 申 报 教 学 型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的 教 师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由 本 人 提 前 向 教 务 部 门 提 出 教 学 评 价 16

申 请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拟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不 少 于 3 次 的 现 场 听 课, 对 拟 申 报 人 员 指 导 的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 进 行 抽 查 评 估 专 家 组 根 据 听 课 评 价 意 见, 综 合 学 生 测 评 同 行 听 课 等 其 它 教 学 测 评 情 况, 对 申 报 人 员 的 教 学 效 果 做 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的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教 学 评 价 结 果 在 两 年 内 有 效 教 学 评 价 未 通 过 者 不 得 申 报 4. 学 院 评 荐 学 院 教 学 委 员 会 结 合 教 学 评 价, 对 申 报 教 师 的 师 德 师 风 教 学 学 术 业 绩 和 教 书 育 人 成 效 做 出 综 合 评 价, 并 形 成 书 面 推 荐 意 见 学 院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以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确 定 是 否 推 荐 5. 学 校 评 聘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教 学 指 导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织 评 审, 通 过 材 料 评 阅 现 场 答 辩 等 方 式 进 行 评 议, 根 据 评 聘 岗 位 限 额, 提 出 拟 聘 名 单 及 推 荐 意 见, 提 交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聘 四 其 他 为 保 持 政 策 延 续 性,2015 年 申 报 教 学 为 主 型 教 授 副 教 授 可 按 本 办 法 或 原 文 件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 杭 师 大 人 2014 3 号 ) 规 定 条 件 执 行 2016 年 起 按 本 修 订 办 法 执 行 17

附 件 2 艺 术 专 业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学 术 业 绩 条 件 ( 修 订 ) 艺 术 类 专 业 教 师 分 为 理 论 型 教 师 和 实 践 型 教 师 理 论 型 教 师 指 承 担 美 术 学 设 计 艺 术 学 音 乐 学 ( 史 论 ) 舞 蹈 学 电 影 学 广 播 电 视 艺 术 学 等 教 学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教 师 岗 位 ; 实 践 型 教 师 指 承 担 美 术 设 计 书 法 表 演 等 技 法 技 能 技 巧 实 践 教 学 和 研 究 的 教 师 艺 术 专 业 教 师 应 聘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 须 达 到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资 格 条 件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教 学 要 求, 并 满 足 本 规 定 的 学 术 业 绩 条 件 一 教 授 学 术 业 绩 条 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第 1 项 和 2 3 项 之 一 : 1. 论 文 论 著 :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6 篇 ( 其 中 一 级 期 刊 2 篇 ); 撰 写 正 式 出 版 的 本 专 业 高 水 平 的 个 人 学 术 专 著 ( 本 人 20 万 字 以 上 ), 可 视 同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2 篇 或 一 级 期 刊 1 篇, 仅 限 1 部 实 践 型 教 师 正 式 出 版 社 出 版 画 册 音 像 作 品 集 等, 可 视 同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1 篇 ; 由 国 家 专 业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可 视 同 本 学 科 核 心 期 刊 2 篇 或 一 级 期 刊 论 文 1 篇 2. 项 目 课 题 : 主 持 国 家 级 项 目 1 项 或 省 部 级 项 目 2 项 实 践 型 教 师 完 成 下 列 之 一, 视 同 完 成 本 条 项 目 要 求 : 18

(1) 参 加 国 家 级 专 业 协 会 举 办 的 个 人 艺 术 作 品 专 场 ( 个 人 专 场 音 乐 会 或 艺 术 创 作 展 演 等 ); (2) 策 划 或 组 织 中 央 部 委 举 办 的 全 国 性 或 国 际 性 大 型 文 艺 活 动 ; (3) 本 人 创 作 设 计 作 品 入 围 ( 入 选 ) 国 家 级 专 业 协 会 举 办 的 全 国 性 单 项 专 业 大 展, 或 被 国 家 级 专 业 机 构 收 藏 或 大 型 活 动 采 用 ; 或 在 国 家 级 电 视 台 公 开 播 出 3. 荣 誉 奖 励 : 获 省 级 以 上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奖 1 项 ( 排 名 第 1); 或 获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 国 家 级 排 名 前 5 省 级 排 名 前 3) 实 践 型 教 师 取 得 下 列 奖 项 之 一, 视 同 满 足 本 项 条 件 : (1) 本 人 表 演 创 作 设 计 创 编 等 在 省 级 以 上 重 要 评 奖 活 动 或 专 业 竞 赛 中 获 奖 2 次 以 上 ; (2) 直 接 指 导 的 学 生 在 专 业 艺 术 展 演 活 动 ( 一 类 赛 事 ) 中 获 得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1 次 二 等 奖 2 次 以 上 二 副 教 授 学 术 业 绩 条 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第 1 项 和 2 3 项 之 一 : 1. 论 文 论 著 :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4 篇 ( 其 中 二 级 期 刊 2 篇 以 上 ) 撰 写 正 式 出 版 的 本 专 业 高 水 平 的 个 人 学 术 专 著 或 主 编 通 用 教 材 ( 本 人 撰 写 10 万 字 以 上 )1 部 视 同 核 心 期 刊 1 篇 19

实 践 型 教 师 正 式 出 版 画 册 音 像 作 品 集 等, 视 同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1 篇 ; 由 省 级 专 业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可 视 同 二 级 期 刊 论 文 1 篇 或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2 篇 2. 项 目 课 题 : 主 持 省 部 级 项 目 1 项 实 践 型 教 师 完 成 下 列 文 艺 项 目, 视 同 完 成 本 条 项 目 要 求 : (1) 在 省 级 专 业 场 所 举 办 个 人 艺 术 作 品 专 场 ( 个 人 专 场 音 乐 会 或 艺 术 创 作 展 演 ); (2) 策 划 或 组 织 省 级 行 政 机 关 举 办 的 全 省 性 大 型 文 艺 活 动 ; (3) 本 人 创 作 设 计 作 品 入 围 ( 入 选 ) 省 级 专 业 协 会 单 项 专 业 大 展, 或 被 省 部 级 专 业 机 构 收 藏 或 大 型 活 动 采 用 ; 或 主 创 演 艺 作 品 在 省 级 电 视 台 公 开 播 出 3. 荣 誉 奖 项 : 获 市 厅 级 以 上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1 项 ( 排 名 第 1) 或 获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实 践 型 教 师 取 得 下 列 奖 项 之 一, 视 同 满 足 本 项 条 件 : (1) 本 人 表 演 创 作 设 计 创 编 等 在 省 级 以 上 专 业 竞 赛 中 获 奖 ; (2) 直 接 指 导 的 学 生 在 专 业 艺 术 展 演 活 动 ( 一 类 赛 事 ) 中 获 得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1 次 三 等 奖 2 次 以 上 三 相 关 说 明 1. 实 践 型 教 师 指 承 担 美 术 设 计 ( 含 染 织 美 术 服 装 艺 术 平 面 设 计 媒 码 艺 术 环 境 艺 术 陶 艺 等 ) 书 法 音 乐 表 演 20

( 含 器 乐 声 乐 等 ) 舞 蹈 录 音 艺 术 作 曲 动 画 摄 影 导 演 舞 蹈 编 导 广 播 电 视 编 导 播 音 与 主 持 艺 术 等 技 法 技 能 技 巧 等 实 践 教 学 和 研 究 的 教 师 2. 本 规 定 所 述 项 目 指 科 研 项 目 教 研 教 改 项 目 和 教 学 质 量 与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等 教 师 本 人 获 得 的 专 业 竞 赛 奖 或 指 导 学 生 获 得 的 专 业 竞 赛 奖, 是 指 由 市 级 以 上 政 府 省 级 行 政 机 关 以 上 的 政 府 机 构 或 省 级 以 上 专 业 协 会, 按 照 确 定 的 评 奖 规 则 和 届 期 定 期 举 办 的 得 到 业 内 公 认 的 评 奖 活 动 全 国 性 专 业 协 会 是 指 中 国 文 联 下 属 的 12 家 单 位, 省 级 专 业 协 会 是 指 与 全 国 性 专 业 协 会 相 对 应 的 省 内 相 关 专 业 协 会 3. 本 业 绩 条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业 绩 成 果 均 须 为 不 同 的 业 绩 成 果, 同 一 成 果 不 可 作 为 满 足 两 个 条 件 的 依 据 某 一 项 创 作 成 果 如 符 合 本 办 法 多 种 认 定 标 准, 可 按 本 办 法 最 高 标 准 认 定, 但 不 得 重 复 认 定 4. 举 办 的 音 乐 会 等 艺 术 展 演 需 附 音 乐 会 全 程 及 创 作 展 演 会 实 况 录 像 VCD, 所 有 获 奖 均 须 提 供 相 应 获 奖 证 书 图 片 等 证 明 材 料 5. 本 办 法 所 涉 成 果 的 评 价 与 认 定 工 作 由 学 校 人 文 社 科 处 具 体 负 责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8 日 印 发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