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2016 年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報 名 須 知 須 知 事 項 申 請 資 格 1. 申 請 人 須 : 在 一 次 或 多 次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考 獲 不 少 於 五 科 2 級 /E 級 或 以 上 的 成 績 ( 該 五 科 成 績 必 須 包 括 2007 年 或 以 後 之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或 英 國 語 文 科 2 級 或 以 上 ; 或 2007 年 之 前 的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或 英 國 語 文 科 課 程 甲 或 課 程 乙 E 級 或 以 上 ); 或 於 一 次 或 多 次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考 獲 不 少 於 五 科 2 級 / 達 標 /E 級 或 以 上 的 成 績 (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科 或 英 國 語 文 科 ); 或 相 等 學 歷 豁 免 事 宜 2. 有 關 豁 免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的 詳 情, 可 參 閱 教 育 局 網 頁 : 報 名 辦 法 http://www.edb.gov.hk/exemption 3.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下 列 其 中 一 個 方 法 遞 交 報 名 表 格 : 報 名 處 報 名 日 期 辦 公 時 間 所 需 文 件 互 聯 網 郵 寄 http://online.hkeaa.edu.hk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辦 事 處 9 月 4 日 星 期 五 9 月 21 日 星 期 一 9 月 4 日 星 期 五 9 月 14 日 星 期 一 ( 以 郵 戳 為 準 ) (iv) (iv) (v) 經 網 上 香 港 身 分 證 的 數 碼 圖 像 儲 存 檔 案 容 量 為 1 百 萬 元 組 (1MB)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的 數 碼 圖 像 透 過 信 用 咭 (Visa/MasterCard) 或 網 上 繳 費 靈 繳 付 評 核 費 用 香 港 身 分 證 副 本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劃 線 支 票 ^( 抬 頭 :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銀 碼 為 應 繳 付 的 評 核 費 用 ) 已 貼 郵 票 的 回 郵 信 封 ( 以 便 考 評 局 寄 回 報 名 收 條 ) 親 身 遞 交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3 樓 1316 室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辦 事 處 9 月 17 日 星 期 四 9 月 22 日 星 期 二 星 期 一 五 : 上 午 9 時 下 午 5 時 ( 午 膳 時 間 照 常 辦 公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中 午 12 時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出 示 香 港 身 分 證 出 示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或 提 交 有 關 副 本 出 示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副 本 出 示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或 提 交 有 關 副 本 整 個 評 核 程 序 完 成 後, 考 評 局 會 銷 毀 有 關 文 件 ^ 如 支 票 因 戶 口 餘 額 不 足 而 不 能 兌 現, 每 張 退 票 須 徵 收 附 加 費 港 幣 253 元 申 請 人 如 在 9 月 26 日 星 期 六 仍 未 收 到 考 評 局 寄 回 的 報 名 收 條, 請 於 9 月 29 日 星 期 二 下 午 5 時 前 致 電 考 評 局 公 開 考 試 資 訊 中 心 查 詢 ( 電 話 :3628 8860) 1
4.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考 評 局 可 批 准 申 請 人 於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後 辦 理 逾 期 報 名 手 續 獲 准 逾 期 報 名 的 申 請 人 須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到 考 評 局 修 頓 中 心 辦 事 處 辦 理 逾 期 報 名 手 續 ; 除 繳 交 應 付 的 評 核 費 用 外, 並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港 幣 393 元 考 評 局 將 不 會 接 受 在 10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中 午 12 時 後 遞 交 的 逾 期 報 名 申 請 申 請 人 個 人 資 料 5. 申 請 人 個 人 資 料 是 為 辦 理 評 核 事 務 及 隨 後 處 理 評 核 成 績 之 用, 申 請 人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但 若 申 請 人 不 能 提 供 全 部 所 需 資 料 或 部 分 資 料 不 準 確 或 不 完 整, 將 會 影 響 考 評 局 處 理 其 評 核 成 績, 考 評 局 可 能 因 而 拒 絕 其 申 請 6. 申 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也 可 能 作 以 下 用 途 : 供 教 育 局 處 理 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有 關 的 行 政 工 作 ; 回 應 合 法 的 要 求, 證 明 申 請 人 的 成 績 ; 及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及 在 不 披 露 申 請 人 身 分 的 原 則 下, 進 行 教 育 研 究 及 分 析 7.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任 何 人 士 若 能 向 考 評 局 證 實 其 資 料 符 合 當 事 人 的 身 分, 可 在 繳 交 所 需 的 手 續 費 後 查 閱 其 個 人 資 料 考 生 可 申 請 查 閱 其 與 考 試 相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口 試 錄 像 ) 詳 情 請 參 閱 考 評 局 網 頁 :http://www.hkeaa.edu.hk/tc/our_services/personal_data/ 答 卷 及 錄 影 片 段 8. 所 有 申 請 人 之 答 卷 及 錄 影 片 段, 均 屬 考 評 局 所 有 所 有 答 卷 及 錄 影 片 段, 考 評 局 可 按 其 認 爲 適 當 的 時 間 和 方 法 處 理 ; 考 評 局 尤 其 可 ( 亦 可 授 權 第 三 者 )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及 在 不 披 露 申 請 人 身 分 的 原 則 下 使 用 複 製 及 / 或 出 版 上 述 答 卷 及 錄 影 片 段,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考 評 局 會 合 理 謹 慎 地 保 管 答 卷 及 錄 影 片 段, 但 倘 有 遺 失 或 損 毀, 使 考 生 成 績 不 能 按 答 卷 及 / 或 錄 影 片 段 評 核, 考 生 將 放 棄 所 有 對 考 評 局 的 申 索 ( 如 有 的 話 )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參 加 評 核 者 9.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參 加 評 核 者 可 向 本 局 申 請 特 別 評 核 安 排 例 如 :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提 供 點 字 或 放 大 試 卷 參 加 評 核 者 須 在 報 名 期 間 同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附 證 明 文 件 逾 期 申 請 或 無 充 分 理 由 者, 其 申 請 不 會 獲 處 理 評 核 費 用 10. 申 請 人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評 核 費 用 評 核 費 用 一 經 繳 交, 不 得 以 之 代 付 其 他 考 試 的 費 用 或 轉 作 其 他 人 的 評 核 費 用 若 申 請 人 其 後 退 出 評 核, 已 繳 付 的 費 用 亦 不 會 獲 得 退 還 11. 在 報 名 處 報 名 的 申 請 人 或 代 辦 人, 將 獲 發 繳 費 單, 並 須 於 9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五 時 前 繳 交 評 核 費 用 更 改 / 增 加 選 報 科 目 卷 別 12. 申 請 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申 請 更 改 / 增 加 選 報 科 目 卷 別, 須 得 考 評 局 批 准, 並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港 幣 253 元 ( 以 每 一 項 更 改 申 請 計 算 ) 文 件 13. 考 評 局 在 處 理 各 項 資 料 後, 將 郵 寄 下 列 文 件 予 各 申 請 人 : 參 考 資 料 文 件 名 稱 評 核 證 成 績 通 知 書 收 件 日 期 2016 年 1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 參 加 評 核 者 如 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仍 未 收 到 評 核 證, 應 即 聯 絡 考 評 局 ( 電 話 :3628 8860) ) 2016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 此 乃 暫 定 日 期, 參 加 評 核 者 可 於 2016 年 5 月 中 參 閱 考 評 局 網 頁 (http://www.hkeaa.edu.hk) 有 關 成 績 公 布 的 最 新 消 息 ) 2
14. 政 府 已 編 印 下 列 文 件, 供 參 加 評 核 者 參 考 :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 英 國 語 文 ) 評 核 綱 要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 普 通 話 ) 評 核 綱 要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 英 國 語 文 ) 評 核 報 告 (iv)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 普 通 話 ) 評 核 報 告 申 請 人 可 從 教 育 局 或 考 評 局 網 頁 下 載 上 述 資 料, 或 在 報 名 處 索 取 有 關 文 件 申 請 人 亦 可 來 函 考 評 局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樓 ) 索 取 上 述 文 件 ( 請 附 足 資 港 幣 20 元 的 A3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15. 過 往 五 屆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英 國 語 文 及 普 通 話 科 試 題 ( 附 參 考 答 案 及 聆 聽 評 核 光 碟 ) 於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網 上 書 店 (https://online.hkeaa.edu.hk/bookstore/) 及 下 列 地 點 發 售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字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及 九 龍 新 蒲 崗 爵 祿 街 17 號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刊 物 組 參 加 評 核 者 簡 介 會 16. 教 育 局 及 考 評 局 將 為 2016 年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的 參 加 評 核 者 舉 辦 簡 介 會, 詳 情 如 下 : 日 期 : 11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 上 午 9 時 15 分 11 時 30 分 ( 普 通 話 科 ); 下 午 1 時 3 時 30 分 ( 英 國 語 文 科 ) 地 點 : 香 港 銅 鑼 灣 高 士 威 道 120 號 皇 仁 書 院 禮 堂 是 次 簡 介 會 的 目 的 為 幫 助 參 加 評 核 者 更 深 入 了 解 各 考 卷 的 評 核 內 容 及 要 求, 並 就 有 關 科 目 的 評 核 綱 要 作 進 一 步 的 説 明, 同 時 指 出 準 備 評 核 時 應 當 注 意 的 事 項 會 上 將 設 答 問 時 間, 解 答 有 關 參 加 評 核 的 事 宜 17. 參 加 評 核 者 在 報 名 時 將 獲 發 入 場 券 乙 張, 請 攜 同 此 入 場 券 及 有 關 參 考 資 料 依 時 到 達 會 場 經 互 聯 網 報 名 的 申 請 人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攜 同 確 認 通 知 書 以 代 替 入 場 券 確 認 通 知 書 會 在 申 請 人 完 成 整 個 網 上 申 請 過 程 後 經 電 郵 寄 出 填 寫 報 名 表 : 第 一 部 分 18. 申 請 人 姓 名 / 中 文 商 用 電 碼 申 請 人 填 寫 的 英 文 姓 名 必 須 與 身 分 證 上 所 列 者 相 符 英 文 姓 名 須 用 大 楷 書 寫 由 第 一 格 開 始, 先 寫 姓 後 寫 名, 各 組 字 母 間 留 一 空 格, 舉 例 如 下 : 英 文 姓 名 C H A N M I N G K O N G 請 按 照 身 分 證 上 所 示 的 中 文 姓 名 / 商 用 電 碼 填 寫, 舉 例 如 下 : 中 文 姓 名 陳 明 江 中 文 商 用 電 碼 7 1 1 5 2 4 9 4 3 0 6 8 19.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例 : E 1 2 3 4 5 6 ( 2 ) 20. 性 別 F 女 性 或 M 男 性 21. 電 郵 地 址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供 有 效 電 郵 地 址, 以 便 聯 繫 22. 通 訊 地 址 申 請 人 須 用 英 文 大 楷 填 寫 通 訊 地 址, 以 便 考 評 局 將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作 寄 發 文 件 如 評 核 證 及 成 績 通 知 書 之 用 申 請 人 只 須 填 寫 適 用 的 空 格, 不 適 用 者 可 留 空, 舉 例 如 下 : 3
室 3 9 0 8 樓 3 9 座 大 廈 名 稱 M A N T A I H O U S E 屋 邨 名 稱 T S Z M A N E S T A T E 門 牌 號 數 及 街 道 名 稱 地 區 名 稱 T S Z W A N S H A N 地 區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申 請 人 如 需 更 改 通 訊 地 址,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考 評 局, 通 知 書 須 附 上 繳 費 收 據 或 評 核 證 影 印 本 23. 申 請 人 身 分 請 選 取 一 個 適 當 的 身 分, 在 方 格 內 劃 上 號 常 額 教 師 是 指 在 本 地 公 營 學 校 核 准 教 職 員 編 制 內 的 教 師 ; 對 直 接 資 助 及 私 立 學 校 而 言, 是 指 其 教 席 相 當 於 公 營 學 校 常 額 教 席 的 教 師 非 常 額 教 師 是 指 在 本 地 公 營 學 校 核 准 教 職 員 編 制 以 外 的 教 師 ; 對 直 接 資 助 及 私 立 學 校 而 言, 這 些 教 師 的 教 席 均 屬 於 臨 時 性 質 非 教 師 是 指 並 非 以 上 兩 類 人 士 2015/16 學 年 任 教 科 目 申 請 人 須 在 每 個 所 任 教 科 目 ( 英 文 科 普 通 話 科 其 他 科 目 ) 的 方 格 內 劃 上 號 填 寫 報 名 表 : 第 二 部 分 24. 選 報 科 目 / 卷 別 申 請 人 須 在 所 選 科 目 / 卷 別 的 方 格 內 劃 上 號 由 於 口 語 試 場 的 數 目 和 地 區 所 限, 因 此 不 能 提 供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各 科 目 / 卷 別 的 評 核 詳 情 如 下 : 科 目 卷 別 日 期 時 間 卷 一 聆 聽 與 認 辨 + 下 午 2 時 30 分 3 時 15 分 2016 年 1 月 30 日 星 期 六 卷 二 拼 音 下 午 4 時 30 分 5 時 ++ 普 通 話 2016 年 2 月 29 日 星 期 一 卷 三 口 語 2016 年 3 月 4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5 時 30 分 8 時 30 分 +++ 11 月 16 日 星 期 一 卷 四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2016 年 4 月 8 日 星 期 五 科 目 卷 別 日 期 時 間 卷 一 閱 讀 上 午 9 時 10 時 30 分 卷 三 聆 聽 2016 年 1 月 31 日 星 期 日 上 午 11 時 15 分 下 午 12 時 15 分 卷 二 寫 作 下 午 2 時 4 時 英 國 語 文 ++ 2016 年 2 月 29 日 星 期 一 卷 四 口 語 2016 年 3 月 4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5 時 30 分 8 時 30 分 +++ 11 月 16 日 星 期 一 卷 五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2016 年 4 月 8 日 星 期 五 + ++ +++ 普 通 話 科 卷 一 的 報 到 時 間 為 下 午 2 時 15 分, 參 加 評 核 者 必 須 準 時 報 到 普 通 話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的 口 語 評 核 過 程 將 會 錄 影, 以 供 處 理 評 核 時 的 異 常 事 件 之 用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以 觀 察 課 堂 實 況 的 形 式 進 行, 每 位 參 加 評 核 者 由 一 位 評 核 員 觀 課 一 節 但 為 檢 視 不 同 成 績 等 級 的 評 分 水 平, 大 約 百 分 之 四 十 的 參 加 評 核 者 會 獲 安 排 由 另 一 位 評 核 員 觀 課 第 二 次, 而 在 評 核 初 期 ( 11 月 16 日 星 期 一 12 月 11 日 星 期 五 ), 也 會 安 排 部 分 參 加 評 核 者 由 兩 位 評 核 員 共 同 觀 課 一 教 節 4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的 評 核 日 期 由 評 核 員 作 個 別 安 排, 並 於 該 日 期 最 少 5 天 前 通 知 參 加 評 核 者 如 在 2016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仍 未 獲 安 排 第 一 次 觀 課, 請 於 2016 年 2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致 電 教 育 局 語 文 教 師 資 歷 小 組 查 詢 ( 電 話 :2892 5783) 填 寫 報 名 表 : 第 三 部 分 25. 選 報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的 申 請 人 須 在 報 名 時 附 上 任 教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學 校 發 出 的 完 整 教 學 時 間 表, 並 註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繳 費 單 編 號 ( 如 適 用 ) 學 校 名 稱, 以 及 蓋 上 學 校 印 鑑 如 在 評 核 期 內 因 特 殊 理 由 須 離 開 或 暫 時 離 開 教 學 崗 位, 申 請 人 須 在 學 校 行 事 曆 上 註 明 教 育 局 將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接 受 其 申 請 上 述 資 料 有 任 何 改 動, 申 請 者 須 儘 快 通 知 教 育 局 語 文 教 師 資 歷 小 組 ( 電 話 :2892 5783, 傳 真 號 碼 :2123 1229) 如 報 考 時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申 請 人 在 評 核 期 間 [ 11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2016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任 教 報 考 的 語 文 科 目, 教 育 局 將 不 會 接 受 其 申 請 26.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一 卷 由 教 育 局 負 責 評 核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在 本 地 公 營 學 校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或 提 供 全 面 課 程 的 私 立 日 間 中 小 學 任 教 的 英 文 / 普 通 話 科 教 師 申 請 人 須 確 保 能 提 供 實 際 的 課 室 環 境 供 評 核 員 進 行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評 核, 方 可 選 報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選 報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的 教 師 須 屬 於 以 下 其 中 一 個 教 師 身 分 類 別 英 文 科 教 師 為 2015/16 學 年 任 教 英 文 科 的 常 額 教 師 ; 及 最 少 於 卷 1-4 已 達 到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教 師 為 2015/16 學 年 沒 有 任 教 英 文 科 的 教 師 ; 及 在 2000/01 2014/15 學 年 期 間 任 何 學 年 內, 曾 任 教 英 文 科 而 未 能 如 期 達 到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或 曾 應 考 卷 五 而 未 能 達 到 該 卷 的 能 力 要 求 ; 及 已 獲 任 教 學 校 同 意, 調 動 有 關 教 節 作 補 考 之 用 教 師 為 2015/16 學 年 任 教 英 文 科 或 擔 任 英 文 科 協 作 教 學 的 非 常 額 教 師 例 如 : 學 校 自 資 聘 用 / 以 特 殊 撥 款 聘 用 的 教 師,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及 獨 立 擔 任 教 學 職 務 的 教 學 助 理 等 ; 或 2015/16 學 年 擔 任 英 文 科 協 作 教 學 的 常 額 教 師 普 通 話 科 教 師 為 2015/16 學 年 任 教 普 通 話 科 的 常 額 教 師 ; 及 最 少 於 卷 1-3 已 達 到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教 師 為 2015/16 學 年 沒 有 任 教 普 通 話 科 的 教 師 ; 及 在 2000/01 2014/15 學 年 期 間 任 何 學 年 內, 曾 任 教 普 通 話 科 而 未 能 如 期 達 到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或 曾 應 考 卷 四 而 未 能 達 到 該 卷 的 能 力 要 求 ; 及 已 獲 任 教 學 校 同 意, 調 動 有 關 教 節 作 補 考 之 用 教 師 為 2015/16 學 年 任 教 普 通 話 科 或 擔 任 普 通 話 科 協 作 教 學 的 非 常 額 教 師 例 如 : 學 校 自 資 聘 用 / 以 特 殊 撥 款 聘 用 的 教 師,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及 獨 立 擔 任 教 學 職 務 的 教 學 助 理 等 ; 或 2015/16 學 年 擔 任 普 通 話 科 協 作 教 學 的 常 額 教 師 查 詢 27. 有 關 評 核 安 排 的 問 題, 可 聯 絡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樓 ; 電 話 :3628 8860; 傳 真 :3628 8990 及 電 郵 地 址 :lpat@hkeaa.edu.hk) 有 關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及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事 宜, 可 聯 絡 教 育 局 語 文 教 師 資 歷 小 組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1 樓 1107 室 ; 電 話 :2892 5783; 傳 真 :2123 1229 及 電 郵 地 址 : ltq@edb.gov.hk) 有 關 達 到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的 準 則,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網 頁 http://www.edb.gov.hk/lpr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 報 名 須 知 2016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