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九十六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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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九十六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雲林縣政府各單位工作報告

壹 前 言 因 現 在 是 少 子 化 的 時 代, 許 多 父 母 會 特 別 去 注 重 自 己 小 孩 的 發 展, 但 也 許 會 因 為 太 過 溺 愛 而 造 成 自 己 的 小 孩 發 展 方 向 不 對, 而 有 些 父 母 則 是 覺 得 小 孩 是 累 贅, 而 虐 待 小 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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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台 北 與 桃 竹 苗 地 區 北 得 拉 曼 巨 木 步 道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鎮 西 堡 巨 木 群 步 道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鳥 嘴 山 登 山 步 道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加 里 山 登 山 步 道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 不 定 期 到 校 訪 視, 訪 視 結 果 做 為 輔 導 追 蹤 之 依 據 : 103 學 度 到 校 教 學 札 常 化 訪 視 應 達 22 所 國 中 小, 目 前 完 成 6 所 訪 視, 達 成 率 27%,104 學 年 度 預 計 完 成 18 所 私 立 國 中 小 訪 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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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執行「98年『全民國防教育』工作規劃」先期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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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每年結合蘆竹區消防隊 每年共同辦理消防 地震 預防一氧化碳中毒 夏日防溺防 災宣導 十六 每年結合福智文教基金會 辦理教師及家長環保健康飲食講座 在校內及社區推廣健 康養生觀念 十七 本校每年三月 五月 十月及十二月進行書包減重抽測 幫助學生身體正常發育 十八 本校每年日始業式進行狂犬病 登革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声 明 1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15 号 权 益 变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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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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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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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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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据 库!!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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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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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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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书 评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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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化學生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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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序 號 校 數 區 別 校 名 主 要 學 校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1 大 溪 區 福 安 國 小 1 新 屋 區 永 安 國 小 2 大 溪 區 美 華 國 小 二 十 四 2 新 屋 區 北 湖 國 小 3 大 溪 區 內 柵 國 小 3 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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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針 對 本 局 職 業 災 害 率 較 高 或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之 單 位 辦 理 定 期 輔 導 十 二 年 度 結 束 後, 辦 理 本 局 各 外 勤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年 終 評 比 十 三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管 理 評 估, 作 為 規 劃 修

目 录 小 微 企 业 现 状... 4 最 新 小 微 企 业 的 认 定 标 准... 4 中 小 微 企 业 正 面 临 多 重 困 境... 4 时 评 : 制 约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的 三 个 深 层 次 原 因... 5 放 眼 国 际... 8 国 外 这 样 扶 持 小 微 企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國 民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導 師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3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05 分 貳 地 點 : 本 校 A 棟 三 樓 會 議 室 叄 主 席 : 陳 主 任 聖 光 紀

《护理学基础》

得 獎 與 榮 耀 台 塑 勝 高 公 司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定 促 進 活 動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定 促 進 活 動 概 述 : Hygeia 33

澎湖縣白沙鄉鳥嶼國民小學親師通訊

經 驗 二 強 化 網 頁 資 料 的 內 容 與 及 時 更 新, 尤 其 會 議 所 決 議 之 事 項, 在 簽 核 擬 辦 項 目 中, 加 註 核 可 後 更 新 網 頁 公 告 內 容 各 系 所 網 頁 資 料 中, 積 極 建 構 系 所 特 色 與 具 學 生 吸 引 力 就 讀

本 期 导 读 : * 过 去 两 周 A 股 新 增 一 年 期 定 增 预 案 3 项,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亿 元 ( 比 上 期 减 少 7.6%); 其 中 2 亿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17 个, 融 资 规 模 为 亿, 比 上 一 期 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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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中)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組 織 法 規 及 編 制 表 之 擬 ( 修 ) 訂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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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學術單位發砍目標與未來工作重點

行业研究报告_有重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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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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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Cover

新北市興南國小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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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別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標 準 備 註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擬 定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行 前 準 備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內 容 設 計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Microsoft Word - 行政會議議程0321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2 政策版 教育部為勗勉軍訓教官落實 育署及大專校院之各分區國防 軍訓工作抱持之高度熱忱 在 102學年度全國績優軍訓教官選拔獲獎名單 高中職組 學生服務及戮力於校園安全維 教育及資源中心完成初審後 校園安全 學生生活輔導及防 護之辛勞 特辦理 102學年 送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制學生藥物濫用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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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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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投影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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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

國立中壢高商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教務處】書面報告

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2


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Transcription:

嘉 義 縣 議 會 第 18 屆 第 2 次 定 期 會 嘉 義 縣 政 府 各 局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目 錄 壹 民 政 處 1 貳 教 育 處 6 參 經 濟 發 展 處 23 肆 建 設 處 27 伍 水 利 處 31 陸 農 業 處 及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34 柒 地 政 處 43 捌 新 聞 行 銷 處 45 玖 行 政 處 47 壹 拾 綜 合 規 劃 處 49 壹 拾 壹 人 事 處 及 人 力 發 展 所 52 壹 拾 貳 主 計 處 56 壹 拾 參 政 風 處 58 壹 拾 肆 警 察 局 61 壹 拾 伍 消 防 局 68 壹 拾 陸 衛 生 局 73 壹 拾 柒 環 境 保 護 局 82 壹 拾 捌 財 政 稅 務 局 90 壹 拾 玖 文 化 觀 光 局 93 貳 拾 社 會 局 98 貳 拾 壹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107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自 治 行 政 一 辦 理 地 方 自 治 人 員 教 育 研 習 ( 觀 摩 ) 二 辦 理 本 縣 行 政 區 域 界 線 管 理 維 護 三 輔 導 鄉 鎮 市 落 實 地 方 自 治, 強 化 自 治 監 督 功 能 四 配 合 省 政 府 辦 理 芳 草 人 物 遴 選 及 表 揚 五 辦 理 特 優 村 里 長 及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表 揚 六 配 合 內 政 部 辦 理 地 方 自 治 及 議 事 人 員 講 習 七 輔 導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議 事 業 務 八 協 助 村 里 更 新 廣 播 系 統, 強 化 宣 導 功 能 九 辦 理 村 里 集 會 所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修 繕 及 基 礎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四 年 補 助 專 案 計 畫 十 鄰 編 組 調 整 業 務 十 一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暨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十 二 補 助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第 六 類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投 保 業 務 之 行 政 事 務 費 貳 宗 教 禮 俗 一 禮 儀 民 俗 業 務 ( 一 ) 228 事 件 紀 念 活 動 ( 二 ) 孝 行 獎 選 拔 表 揚 活 動 ( 三 ) 督 辦 先 烈 祭 典 ( 四 ) 祭 祀 公 業 法 人 登 記 二 宗 教 團 體 輔 導 ( 一 ) 辦 理 宗 教 業 務 講 習, 強 化 管 理 組 織 健 全 運 作 及 推 動 寺 廟 環 保 及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 二 ) 輔 導 補 辦 登 記 寺 廟 建 築 物 及 土 地 合 法 化 ( 三 ) 輔 導 寺 廟 制 定 組 織 章 程 及 依 循 該 章 程 及 相 關 寺 廟 法 令 推 動 各 項 廟 務 ( 四 ) 輔 導 宗 教 團 體 興 辦 公 益 慈 善 及 社 會 教 化 事 業 以 發 揮 宗 教 濟 世 功 能 三 殯 葬 設 施 管 理 1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一 ) 輔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殯 葬 設 施 經 營 管 理 及 興 ( 修 ) 建 工 程 ( 二 ) 推 動 濫 葬 防 制 等 殯 葬 政 策 ( 三 ) 違 法 設 置 經 營 殯 葬 設 施 及 濫 葬 行 為 之 裁 處 ( 四 ) 轄 內 公 私 立 殯 葬 設 施 考 核 評 鑑 四 殯 葬 服 務 業 管 理 ( 一 ) 殯 葬 服 務 業 之 設 立 許 可 ( 變 更 ) 輔 導 管 理 ( 二 )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業 者 之 教 育 研 習 ( 三 )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考 核 評 鑑 參 原 住 民 行 政 一 推 動 原 住 民 自 治 與 文 化 傳 統 復 振 ( 一 )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語 傳 統 文 化 傳 承 原 住 民 部 落 大 學 及 社 會 教 育 活 動 計 畫 ( 二 ) 推 動 原 住 民 自 治 相 關 法 令 宣 導, 加 強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權 利 賦 予 與 土 地 利 用 業 務 二 推 動 部 落 特 色 產 業 與 觀 光 發 展 ( 一 ) 加 強 發 展 部 落 及 永 久 屋 基 地 原 住 民 產 業 連 結 ( 二 ) 加 強 原 住 民 金 融 貸 款 服 務, 促 進 原 住 民 微 型 產 業 發 展 ( 三 ) 積 極 辦 理 全 民 造 林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森 林 保 育 與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計 畫 三 辦 理 原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事 項 ( 一 ) 加 強 都 市 原 住 民 生 活 輔 導 與 文 化 傳 承 業 務 ( 二 ) 積 極 辦 理 原 住 民 急 難 救 助 及 各 類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四 推 動 部 落 建 設 工 程 ( 一 ) 辦 理 原 住 民 部 落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 二 ) 規 劃 辦 理 原 住 民 部 落 基 礎 設 施 與 聯 絡 道 維 護 改 善 等 基 礎 建 設 ( 三 ) 提 升 原 住 民 鄉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與 執 行 效 率 肆 自 治 事 業 一 調 解 及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 一 ) 積 極 輔 導 鄉 鎮 市 推 展 調 解 業 務, 發 揮 調 解 委 員 會 功 能, 以 疏 減 訟 源, 2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促 進 鄉 閭 和 諧 ( 二 ) 聘 請 法 律 顧 問, 並 藉 由 媒 體 及 村 里 廣 播 宣 導, 推 展 民 眾 運 用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解 決 法 律 疑 難 問 題 二 客 家 業 務 ( 一 ) 積 極 輔 導 鄉 鎮 市 爭 取 客 家 委 員 會 經 費 補 助, 辦 理 客 家 聚 落 資 源 調 查 客 家 文 化 生 活 環 境 營 造 ( 二 ) 輔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客 家 團 體 辦 理 客 家 活 動, 推 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 三 ) 協 助 客 家 文 化 館 舍 活 化 經 營 三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 一 ) 協 助 辦 理 吳 鳳 紀 念 園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相 關 程 序, 並 俟 土 管 變 更 通 過 後 續 行 本 案 促 參 程 序 ( 二 ) 辦 理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檢 討 暨 觀 摩 會, 輔 導 公 所 現 有 事 業 及 開 辦 新 興 事 業, 以 充 裕 財 源 ( 三 ) 積 極 輔 導 及 考 核 公 所 辦 理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爭 取 內 政 部 公 共 造 產 工 作 競 賽 獎 勵 金 伍 戶 籍 行 政 一 戶 籍 行 政 ( 一 ) 舉 辦 戶 政 法 規 ( 令 ) 講 習 暨 加 強 專 業 能 力 訓 練,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二 ) 辦 理 各 項 戶 政 法 規 ( 令 ) 記 事 例 及 解 釋 函 之 蒐 集 整 理 函 轉 ( 三 ) 辦 理 護 照 親 辦 - 人 別 確 認 業 務 ( 四 ) 辦 理 無 戶 籍 人 口 補 辦 戶 籍 登 記 初 設 戶 籍 及 入 出 境 管 理 業 務 ( 五 ) 辦 理 戶 政 志 工 召 募 及 志 工 各 項 保 險 業 務 ( 六 ) 辦 理 戶 政 業 務 志 工 聯 繫 會 報 ( 七 ) 辦 理 戶 政 日 活 動 暨 績 優 戶 政 所 戶 政 人 員 與 戶 政 志 工 表 揚 二 新 住 民 生 活 輔 導 照 顧 ( 一 ) 辦 理 準 歸 化 國 籍 證 明 及 歸 化 喪 失 國 籍 案 件 審 核 函 轉 ( 二 ) 新 住 民 歸 化 國 籍 具 備 我 國 基 本 法 律 常 識 及 語 言 能 力 測 試 3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三 ) 召 開 新 住 民 生 活 照 顧 輔 導 事 務 聯 繫 會 報, 加 強 橫 向 連 繫 及 各 項 資 源 運 用 ( 四 ) 開 辦 新 住 民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班 三 製 發 門 牌 及 整 編 ( 一 ) 賡 續 辦 理 家 戶 門 牌 初 ( 換 補 ) 製 發 及 推 動 雙 語 化 門 牌 業 務 ( 二 ) 賡 續 辦 理 縣 轄 道 路 命 名 及 門 牌 整 編 作 業 四 戶 籍 人 口 統 計 與 系 統 維 護 ( 一 ) 按 月 通 報 人 口 統 計 從 姓 及 姓 名 變 更 人 數 按 性 別 分 出 生 登 記 子 女 從 姓 人 數 按 性 別 及 從 姓 方 式 分 及 逕 遷 戶 所 人 數 統 計 表 與 戶 政 管 理 服 務 案 件 報 表 ( 二 ) 完 成 本 縣 年 終 各 項 動 靜 態 統 計 報 表 五 強 化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與 維 護 ( 一 ) 辦 理 轉 入 內 政 部 門 牌 位 置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系 統 整 合 作 業 ( 二 )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軟 硬 體 設 備 定 期 維 護 及 每 日 備 份 作 業 與 系 統 硬 碟 空 間 查 詢 ( 三 ) 依 各 機 關 應 用 戶 役 政 資 訊 連 結 作 業 及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加 強 推 動 各 機 關 連 結 申 請 ( 四 ) 加 強 戶 政 資 訊 服 務 網 網 頁 功 能 設 定 及 更 新 作 業 六 戶 所 辦 公 廰 興 建 修 繕 維 護 與 辦 公 器 材 採 購 ( 一 ) 辦 理 戶 所 辦 公 廳 舍 修 繕 作 業 ( 二 ) 戶 所 影 印 機 飲 水 機 冷 氣 機 等 機 具 採 購 及 補 助 辦 理 汰 舊 換 新 作 業 七 賡 續 推 動 戶 政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及 品 質 ( 一 ) 持 續 推 展 跨 機 關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 二 ) 推 展 戶 政 行 動 化 便 民 服 務 ( 三 ) 輔 導 戶 政 事 務 所 參 加 行 政 院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第 1 類 競 賽 ( 四 ) 加 強 暨 宣 導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陸 兵 役 行 政 4

嘉 義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一 完 成 86 年 次 及 87 年 次 役 男 申 請 提 徵 兵 處 理 役 男 兵 籍 調 查 作 業 二 辦 理 役 男 徵 兵 檢 查 複 檢 暨 役 男 體 位 判 等 作 業 三 辦 理 役 男 抽 籤 暨 補 抽 籤 及 未 徵 處 役 男 清 查 作 業 四 辦 理 替 代 役 備 役 召 集 作 業 ( 管 理 中 心 成 立 ) 及 實 施 備 役 演 訓 召 集 五 辦 理 常 備 兵 替 代 役 補 充 兵 徵 集 暨 輸 送 作 業 及 製 發 電 話 卡 六 辦 理 考 取 預 官 預 士 軍 警 院 校 及 志 願 役 士 兵 役 男 兵 籍 資 料 移 轉 七 辦 理 役 男 及 家 屬 兵 役 服 務 事 項 八 辦 理 在 營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事 項 九 協 辦 後 備 軍 人 各 項 列 管 清 查 申 請 緩 召 及 儘 後 召 集 等 十 辦 理 軍 人 忠 靈 祠 管 理 維 護 及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宣 導 事 項 十 一 辦 理 民 安 2 號 災 害 防 救 全 國 示 範 觀 摩 演 習 及 萬 安 39 號 演 習 5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學 務 管 理 一 辦 理 各 項 弱 勢 教 育 ( 一 ) 辦 理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方 案 ( 合 併 教 育 優 先 區 課 後 輔 導 及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補 救 教 學 ) ( 二 ) 辦 理 國 小 課 後 照 顧 國 小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專 班 ( 三 ) 辦 理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教 育 輔 導 計 畫 ( 四 ) 辦 理 高 中 學 生 學 習 扶 助 提 升 學 生 素 質 方 案 ( 原 高 中 扶 助 弱 勢 學 生 提 升 學 習 素 質 方 案 ) ( 五 )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弱 勢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 六 )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弱 勢 學 生 教 科 書 補 助 二 推 動 英 語 教 育 ( 一 ) 引 進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提 升 學 童 英 語 能 力 ( 二 ) 補 助 各 校 英 語 教 學 設 備, 促 進 資 訊 融 入 英 語 教 學 ( 三 ) 辦 理 全 縣 英 語 學 藝 競 賽,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表 達 能 力 ( 四 ) 結 合 民 間 英 語 資 源, 強 化 教 學 資 源, 提 升 英 語 實 力 ( 五 ) 辦 理 品 格 英 語 學 院 及 文 光 國 際 英 語 村, 增 進 英 語 環 境 體 驗 ( 六 ) 鼓 勵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資 格 三 推 動 自 然 生 態 教 育 ( 一 ) 辦 理 本 縣 自 然 生 態 教 育 資 源 網 站 維 護, 促 進 資 源 共 享 ( 二 ) 補 助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生 態 課 程, 辦 理 跨 區 校 際 交 流 活 動 ( 三 ) 辦 理 國 小 自 然 生 態 小 綠 人 認 證, 鼓 勵 師 生 重 視 生 態 教 育 ( 四 ) 辦 理 高 國 中 農 特 產 品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比 賽, 鼓 勵 學 生 創 作 ( 五 ) 補 助 學 校 結 合 重 要 慶 典 活 動 辦 理 生 態 闖 關 評 量 活 動 ( 六 ) 補 助 國 中 小 畢 業 班 學 生 參 訪 縣 內 特 色 景 點, 深 化 在 地 認 同 四 落 實 訓 輔 工 作 ( 一 ) 持 續 辦 理 提 升 各 校 輔 導 人 員 專 業 比 例 ( 二 ) 強 化 學 校 個 案 管 理 工 作 健 全 學 生 輔 導 體 制 ( 三 ) 辦 理 中 輟 預 防 通 報 協 尋 復 學 輔 導 及 瀕 輟 生 輔 導 工 作 6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四 ) 辦 理 兒 少 保 護 高 風 險 家 庭 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與 性 霸 凌 教 育 宣 導 並 加 強 學 校 通 報 機 制 ( 五 ) 辦 理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暨 校 園 安 全 三 級 工 作 ( 六 ) 運 用 網 絡 共 同 進 行 校 園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共 同 推 動 生 命 教 育 ( 七 ) 輔 導 學 校 建 構 品 格 核 心 價 值 人 權 自 我 檢 核 及 改 善, 深 化 推 動 人 權 法 治 品 德 教 育 五 推 動 資 訊 教 育 ( 一 ) 推 動 105 年 度 資 訊 教 育 推 動 細 部 計 畫 各 項 子 計 畫, 落 實 資 訊 教 育 政 策, 建 置 校 園 優 質 均 等 數 位 教 學 環 境 ( 二 ) 持 續 推 動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營 運 計 畫, 縮 減 偏 鄉 數 位 落 差 ( 三 ) 持 續 推 動 102-105 年 國 中 小 學 校 資 訊 設 備 更 新 計 畫 ( 四 ) 培 訓 校 長 教 師 資 訊 倫 理 與 資 訊 安 全 素 養 等 能 力 ( 五 ) 輔 導 學 校 參 與 資 訊 科 技 融 入 教 學 創 新 應 用 典 範 團 隊 選 拔 ( 六 ) 協 助 各 校 改 善 及 充 實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教 育 部 申 請 案, 改 善 學 校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營 造 優 質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 七 ) 辦 理 實 地 訪 視 教 師 使 用 資 訊 設 備 運 用 於 教 學 之 情 況 六 推 動 本 土 教 育 ( 一 ) 執 行 105 年 度 本 土 教 育 總 體 計 畫 之 各 項 子 計 畫 ( 二 ) 積 極 擴 充 各 校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之 師 資 ( 三 ) 鼓 勵 師 生 參 加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閩 南 語 客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 四 ) 推 動 客 語 生 活 學 校 計 畫 ( 五 ) 持 續 更 新 本 縣 本 土 教 育 與 語 言 網 頁 ( 六 ) 辦 理 母 語 日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課 室 觀 察 及 學 校 訪 視 ( 七 )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本 位 課 程 計 畫 與 多 元 智 能 補 助 計 畫 ( 八 ) 推 動 夏 日 樂 學 活 動 計 畫 七 推 動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 一 ) 賡 續 辦 理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專 班 課 程 ( 二 ) 持 續 推 動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7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三 ) 規 劃 申 辦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 自 辦 式 合 作 式 ) ( 四 )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競 賽 暨 成 果 發 表 會 ( 五 ) 配 合 嘉 義 區 高 中 職 學 校 資 源 挹 助, 強 化 學 生 技 藝 教 育 學 習 成 效, 以 達 適 性 發 展 ( 六 ) 結 合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增 進 教 師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規 劃 能 力, 協 助 學 生 職 業 探 索 及 生 涯 規 劃 八 推 展 科 學 教 育 ( 一 ) 辦 理 本 縣 第 56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落 實 基 礎 科 學 教 育 ( 二 ) 補 助 科 展 績 優 國 中 辦 理 學 區 輔 導 計 畫 ( 三 ) 輔 導 學 校 申 辦 中 央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推 動 多 元 化 科 學 教 育 ( 四 ) 輔 導 中 小 學 與 大 專 院 校 合 作, 辦 理 科 學 普 及 活 動 ( 五 ) 辦 理 偏 鄉 學 校 赴 國 立 科 學 場 館 參 訪 活 動 及 到 校 服 務 事 宜 九 推 動 北 回 太 陽 館 科 學 教 育 活 動 ( 一 ) 舉 辦 第 9 屆 太 陽 小 博 士 假 日 小 小 解 說 員 培 訓 及 考 核 活 動 ( 二 ) 辦 理 太 陽 館 觀 星 趣 天 文 體 驗 營, 扎 根 基 礎 科 學 教 育 ( 三 ) 規 劃 教 師 研 習 志 工 成 長 研 習 暨 參 訪 活 動 ( 四 ) 辦 理 北 回 歸 線 太 陽 館 夏 至 日 館 慶 活 動 ( 五 ) 辦 理 2016 回 嘉 真 好 春 節 慶 祝 活 動 ( 六 ) 規 劃 寒 暑 期 科 學 營 隊 ( 七 ) 辦 理 哈 利 波 特 魔 法 教 室 ( 八 ) 持 續 進 行 太 陽 館 二 館 園 區 - 太 空 科 學 中 心 興 建 計 畫 十 推 動 教 師 精 進 教 學 能 力 ( 一 ) 強 化 學 校 層 級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導 人 員 之 專 業 素 養 ( 二 ) 督 導 學 校 落 實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領 域 教 學 研 究 會 或 學 年 會 議 運 作 ( 三 ) 輔 導 學 校 以 學 習 社 群 模 式 運 作 領 域 教 學 研 究 會 或 學 年 會 議 ( 四 ) 推 動 學 校 運 用 觀 課 議 課 等 方 式 提 升 教 與 學 之 品 質 ( 五 ) 督 促 學 校 落 實 規 劃 與 實 踐 課 程 與 教 學 計 畫, 並 強 化 教 師 共 同 備 課 機 制 8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六 ) 增 能 並 輔 導 學 校 教 師 應 用 有 效 教 學 策 略 ( 包 括 差 異 化 教 學 多 元 評 量 與 課 堂 即 時 補 救 教 學 ) ( 七 ) 應 用 學 習 檢 測, 系 統 分 析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據 以 規 劃 並 調 整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教 師 專 業 增 能 重 點 及 策 略, 以 有 效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八 ) 增 進 學 校 教 師 落 實 紙 筆 評 量 實 作 評 量 檔 案 評 量 等 多 元 評 量 方 式 ( 九 ) 宣 導 並 推 動 國 中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標 準, 並 提 供 相 關 評 量 資 訊, 增 進 評 量 知 能 ( 十 ) 運 用 研 習 或 可 行 之 專 業 成 長 方 式, 辦 理 課 程 與 教 學 政 策 之 推 動 重 點, 以 落 實 課 程 及 教 學 政 策 ( 十 一 ) 辦 理 非 專 長 授 課 或 需 加 強 之 領 域 關 鍵 能 力 等 專 業 成 長 活 動,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 十 二 ) 辦 理 家 長 親 師 合 作 等 學 習 成 長 活 動, 共 同 提 升 學 校 課 程 與 教 學 之 品 質 十 一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宣 導 及 推 動 工 作 ( 一 ) 持 續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地 方 宣 導 團 到 校 宣 導 及 對 家 長 進 行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說 明 與 宣 導 ( 二 ) 委 由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規 劃 成 立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務 工 作 委 員 會 及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等 相 關 工 作 ( 三 ) 委 由 國 立 嘉 義 家 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規 劃 成 立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及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免 試 入 學 等 相 關 工 作 ( 四 )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免 試 入 學 志 願 試 選 填 工 作, 以 作 為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分 發 之 模 擬 作 業, 發 覺 可 能 困 難 並 及 早 因 應 處 理 十 二 辦 理 學 力 檢 測 ( 一 ) 辦 理 學 力 檢 測 籌 備 會 議 ( 二 ) 籌 備 印 製 學 力 檢 測 試 卷 ( 三 ) 辦 理 學 力 檢 測 行 前 說 明 會 9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貳 國 民 教 育 一 全 面 改 善 老 舊 校 舍 整 修 建, 以 保 障 校 園 安 全, 提 高 教 學 品 質 ( 一 ) 持 續 執 行 104 至 106 年 度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計 畫 之 拆 除 整 建 工 程, 網 寮 國 小 梅 山 國 小 朴 子 國 中 太 保 國 小 蒜 頭 國 小 等 5 校 工 程 施 作, 另 針 對 後 塘 國 小 光 榮 國 小 柴 林 國 小 大 南 國 小 等 校 進 行 校 舍 重 建 設 計 規 劃 ( 二 ) 辦 理 本 縣 初 評 80 分 以 下 之 校 舍 詳 細 評 估 作 業, 詳 評 後 之 校 舍 結 構 補 強 或 需 拆 除 重 建 之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 三 ) 持 續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高 震 損 (CDR 值 小 於 0.5) 以 下 學 校 補 強 工 程 經 費 二 列 管 未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校 舍, 落 實 公 共 安 檢, 維 護 師 生 安 全 ( 一 ) 為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對 於 各 校 未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之 校 舍, 要 求 務 必 辦 理 各 項 安 全 檢 查 及 落 實 各 項 安 全 防 範 措 施 及 調 整 用 非 教 學 途, 管 制 人 員 進 出 或 淨 空 停 用, 後 續 如 經 評 估 具 補 照 效 益 或 須 進 行 拆 除, 所 需 費 用 再 請 函 報 本 府 ( 二 ) 後 續 如 有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及 修 建 校 舍 或 雜 項 工 作 物 等 行 為, 亦 請 學 校 務 必 依 建 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照, 勿 有 新 增 違 章 ( 非 法 ) 建 物 之 情 事 發 生 三 調 降 國 民 中 小 學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提 高 教 學 品 質 ( 一 ) 104 學 年 度 班 級 數 統 計 : 國 小 普 通 班 1,300 班 國 中 432 班, 總 學 生 數 統 計 : 國 小 22,179 人, 國 中 11,989 人 ( 二 ) 本 縣 105 學 年 度 在 不 增 建 教 室 原 則 下, 國 小 一 二 年 級 為 使 教 師 能 安 心 致 力 教 學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及 配 合 本 縣 教 育 新 時 代 之 計 畫, 調 降 為 25 人 編 班, 三 至 六 年 級 維 持 以 29 人 編 班 為 原 則 四 充 實 教 學 基 本 設 施 設 備 整 建 計 畫,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 一 ) 編 列 105 年 整 建 計 畫 預 算 經 費, 改 善 學 校 教 學 環 境 及 設 備, 以 有 漏 水 及 急 迫 安 全 需 求 為 優 先 補 助 ( 二 ) 為 改 善 學 校 廁 所 環 境, 編 列 105 年 國 中 小 改 善 廁 所 環 境 實 施 計 畫, 10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以 保 障 學 童 安 全 如 廁 的 基 本 人 權, 建 構 更 優 質 的 教 學 環 境 ( 三 ) 持 續 爭 取 教 育 部 監 視 器 設 備 經 費, 廁 所 環 境 改 善 及 偏 鄉 教 職 員 宿 舍 改 善 補 助 案, 以 建 構 優 質 且 安 全 之 教 學 環 境 五 推 動 小 型 學 校 轉 型 發 展 作 業, 以 利 學 生 健 全 發 展 ( 一 ) 依 據 嘉 義 縣 小 型 學 校 轉 型 發 展 作 業 要 點, 評 估 小 型 學 校 之 校 務 經 營 狀 況 及 各 項 指 標 校 舍 耐 用 程 度 及 年 限 校 地 產 權 校 舍 之 後 續 活 化 利 用 等 因 素, 以 有 效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建 構 優 質 教 學 環 境, 促 進 偏 遠 及 文 化 不 利 地 區 之 教 育 正 常 發 展, 達 到 均 衡 城 鄕 教 育 功 能 ( 二 ) 104 學 年 度 之 學 校 轉 型 作 業 將 於 105 年 度 2 月 底 前 請 學 依 據 各 項 評 估 指 標 提 送 執 行 成 果, 本 府 專 案 小 組 於 3~4 月 進 行 初 複 審, 轉 型 學 校 名 單 則 於 5 月 底 前 提 報 本 縣 教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簽 奉 縣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六 推 動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為 改 善 文 化 資 源 不 利 地 區 及 弱 勢 群 體 之 教 育 條 件, 以 確 保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期 望 藉 由 該 計 畫 執 行 能 達 成 精 緻 卓 越 均 等 正 義 的 教 育 願 景 本 計 畫 積 極 辦 理 之 重 點 如 下 ( 一 ) 辦 理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說 明 會 ( 二 ) 擬 訂 105 年 度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管 考 計 畫, 以 利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之 執 行 與 檢 討 七 推 動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 一 ) 推 廣 分 享 歷 年 防 災 教 材 相 關 研 發 成 果, 予 以 落 實 於 校 園, 以 維 續 提 升 師 生 之 防 災 知 識 態 度 及 技 能, ( 二 ) 賡 續 申 請 教 育 部 推 動 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劃, 強 化 校 園 防 災 設 備 及 能 量 ( 三 ) 成 立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研 擬 本 縣 中 長 期 防 災 計 畫, 深 耕 推 動 本 縣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教 育 之 進 展 ( 四 ) 輔 導 本 縣 國 中 小 學 校 積 極 參 與 教 育 部 防 災 深 耕 計 畫, 研 習 參 與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11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五 ) 配 合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督 導 本 縣 國 中 小 學 校 每 學 期 皆 須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演 練 宣 導, 強 化 師 生 逃 生 避 難 及 各 項 救 護 自 救 技 能 ( 六 ) 試 辦 嘉 義 縣 偏 鄉 高 災 害 潛 勢 學 校 防 災 即 時 影 像 監 視 系 統 整 合 計 畫, 擬 徵 求 高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學 校 及 自 願 參 與 試 辦 學 校, 建 置 雲 端 化 學 校 監 視 系 統 系 統, 以 利 學 校 及 教 育 處 同 步 掌 握 災 害 及 救 災 訊 息 八 辦 理 國 中 小 學 家 長 會 業 務, 促 進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 一 ) 辦 理 105 年 度 家 長 會 長 與 校 長 聯 誼 活 動, 維 繫 學 校 家 長 會 及 縣 府 部 門 之 良 好 溝 通 ( 二 )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105 年 度 促 進 家 長 參 與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基 本 教 育 座 談 會, 由 本 縣 25 所 國 中 辦 理 家 長 座 談 會, 增 進 家 長 對 於 重 大 教 育 政 策 的 了 解, 裨 益 政 策 的 推 動, 並 強 化 學 校 家 長 會 運 作 與 功 能, 提 升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知 能 以 促 進 與 學 校 良 性 互 動 九 協 助 及 提 升 學 校 總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 一 ) 發 揮 總 務 諮 詢 輔 導 團 之 功 能 提 供 學 校 專 業 諮 詢 或 到 校 輔 導 訪 視, 使 各 校 總 務 工 作 業 務 順 利 推 動 ( 二 ) 辦 理 總 務 工 作 業 務 研 習, 涵 蓋 工 程 管 理 專 業 訓 練 工 程 法 規 專 業 訓 練 ( 含 採 購 法 規 相 關 研 習 ) 工 程 監 督 專 業 訓 練 ( 含 監 工 實 務 研 習 等 ) 廉 政 法 規 專 業 訓 練 及 各 項 總 務 工 作 業 務 專 業 知 能, 以 提 升 學 校 總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參 社 會 教 育 一 推 展 新 移 民 配 偶 教 育, 降 低 不 識 字 人 口 數 ( 一 ) 整 合 新 住 民 學 習 資 源, 建 立 新 住 民 教 育 學 習 資 訊 平 台 ( 二 ) 協 助 嘉 義 縣 成 教 及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營 運, 辦 理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 三 ) 運 用 新 移 民 配 偶 學 習 輔 助 教 材, 建 置 成 教 及 新 移 民 學 習 網 站, 分 享 新 住 民 學 習 成 果 ( 四 ) 鼓 勵 民 眾 踴 躍 參 加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班, 透 過 補 校 及 多 元 學 習 管 道, 提 升 識 字 人 口 數 12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二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推 動 社 區 大 學 優 質 化 ( 一 ) 輔 導 短 期 補 習 班 立 案 營 運 及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強 化 公 共 安 全 降 低 消 費 爭 議 ( 二 ) 輔 導 嘉 義 縣 教 育 事 務 基 金 會 正 常 營 運, 鼓 勵 基 金 會 實 質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推 展 ( 三 ) 推 動 學 習 型 城 鄉 計 畫, 鼓 勵 社 區 民 眾 參 與 有 組 織 的 學 習, 建 立 學 習 型 社 區 ( 四 ) 開 辦 嘉 義 縣 優 質 化 社 區 大 學, 執 行 各 項 成 人 教 育 活 動, 營 造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三 推 動 閱 讀 教 育, 鼓 勵 親 師 生 共 同 參 與 閱 讀 ( 一 ) 推 動 閱 讀 計 畫, 促 使 閱 讀 深 耕, 以 提 昇 學 生 閱 讀 能 力 ( 二 ) 推 動 讀 報 及 喜 悅 寫 作 及 投 稿, 鼓 勵 學 生 寫 作 及 文 章 發 表, 提 昇 表 達 能 力 ( 三 ) 爭 取 中 央 經 費 購 置 圖 書 及 改 善 設 備, 爭 取 民 間 單 位 挹 注, 建 置 優 質 閱 讀 環 境 ( 四 ) 開 辦 教 師 志 工 與 親 師 生 之 閱 讀 成 長 活 動, 打 造 幸 福 喜 閱 的 教 育 環 境 四 推 展 藝 文 活 動, 建 立 藝 文 分 享 平 台 ( 一 ) 發 展 一 校 一 藝 團, 促 使 學 生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提 升 藝 文 素 養 ( 二 ) 辦 理 語 文 音 樂 美 術 等 各 項 比 賽, 透 過 競 賽 型 態 鼓 勵 學 生 觀 摩 學 習 ( 三 ) 規 劃 管 樂 踩 街 等 藝 文 分 享 活 動, 促 使 本 縣 音 樂 及 藝 文 教 育 成 果 與 民 眾 相 互 分 享 ( 四 ) 輔 導 本 縣 音 樂 偶 戲 語 文 等 團 隊 參 加 全 國 競 賽, 爭 取 全 國 能 見 度 與 佳 績 五 辦 理 教 師 節 及 兒 童 節 表 揚 活 動, 建 立 楷 模 學 習 平 台 ( 一 ) 弘 揚 師 道, 樹 立 典 範, 續 辦 教 師 節 表 揚 活 動, 推 薦 績 優 教 師 參 加 師 鐸 獎 及 模 範 教 師 表 揚, 建 立 典 範 學 習 ( 二 ) 表 揚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感 謝 教 育 同 仁 之 奉 獻 與 努 力, 期 勉 共 創 優 質 教 育 13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環 境 ( 三 ) 辦 理 兒 童 節 表 揚 活 動, 促 使 各 校 學 生 代 表 分 享 生 活 經 驗, 相 互 觀 摩 學 習 與 成 長 肆 體 育 保 健 一 推 動 學 校 體 育 工 作 ( 一 ) 體 育 教 學 多 元 化, 運 動 項 目 特 色 化, 培 養 學 生 之 運 動 習 慣 ( 二 ) 啟 動 SH150 方 案 (Sport & Health 150) 宣 導 學 生 每 週 在 校 運 動 150 分 鐘, 讓 學 生 快 樂 健 康 的 學 習, 達 成 增 進 學 生 活 動 時 間, 讓 運 動 帶 給 學 生 健 康 與 智 慧 之 目 的 ( 三 ) 透 過 各 類 競 技 比 賽, 提 升 學 校 運 動 風 氣, 強 化 學 生 體 適 能 力, 養 成 終 身 運 動 之 習 慣 ( 四 ) 推 動 學 生 游 泳 教 學 及 自 救 技 能, 建 立 水 域 安 全 觀 念, 培 養 學 生 具 親 水 愛 水 不 怕 水 的 能 力 ( 五 ) 健 全 體 育 班 教 學, 充 實 學 校 軟 硬 體 設 施, 建 立 運 動 人 才 三 級 培 訓 體 系, 協 助 選 手 升 學 銜 接 輔 導, 為 本 縣 培 育 績 優 體 育 人 才 ( 六 ) 宣 導 安 全 運 動 之 概 念, 改 善 體 育 運 動 設 施 與 環 境, 落 實 學 校 運 動 環 境 之 安 全 維 護 與 風 險 管 理 ( 七 ) 持 續 爭 取 中 央 經 費 協 助 改 善 運 動 場 地 及 相 關 設 施, 建 置 良 善 運 動 環 境, 提 供 師 生 及 地 方 民 眾 優 質 運 動 與 教 學 環 境 二 辦 理 學 校 午 餐 業 務 ( 一 ) 補 助 小 型 偏 遠 學 校, 以 維 持 學 校 午 餐 工 作 之 正 常 運 作, 提 升 供 餐 品 質 ( 二 ) 辦 理 午 餐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及 廚 工 增 能 研 習, 強 化 其 專 業 素 養, 提 昇 午 餐 品 質 ( 三 ) 更 新 學 校 午 餐 廚 房 設 備, 爭 取 經 費 改 善 廚 房 設 施, 建 構 優 質 烹 飪 環 境 ( 四 )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清 寒 學 生 午 餐 費 補 助, 協 助 爭 取 民 間 企 業 及 各 單 位 社 團 之 捐 助, 以 充 分 照 顧 學 生 食 的 需 求 14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五 ) 辦 理 中 小 學 午 餐 衛 生 聯 合 稽 查 與 訪 視, 精 進 學 校 午 餐 品 質 及 督 導 午 餐 行 政 營 養 教 育 與 衛 生 保 健 等 相 關 工 作, 以 促 進 學 童 之 健 康 ( 六 ) 辦 理 校 園 食 物 中 毒 緊 急 應 變 研 習 會, 要 求 學 校 除 落 實 平 時 教 育 訓 練 外, 並 建 立 學 校 面 臨 突 發 事 件 之 應 變 能 力 及 事 件 發 生 時 之 處 理, 以 降 低 事 件 發 生 之 影 響 ( 七 ) 辦 理 104 年 獎 勵 地 方 政 府 強 化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 要 求 各 校 落 實 每 日 校 園 食 材 登 錄 作 業, 提 供 完 整 午 餐 與 食 材 資 訊, 並 督 導 各 校 落 實 食 材 採 購 與 驗 收 作 業, 強 化 學 校 對 食 安 的 敏 感 度 及 深 化 食 安 於 教 育 內 涵 三 推 動 學 校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 一 ) 持 續 辦 理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計 畫, 落 實 健 康 促 進 各 大 議 題 學 校 衛 生 與 校 園 環 境 改 變 個 人 行 為 及 生 活 習 慣 整 合 各 相 關 單 位 資 源, 透 過 家 長 老 師 學 生 的 推 展, 結 合 社 區 參 與, 將 健 康 理 念 傳 達 至 社 區 民 眾, 打 造 本 縣 成 為 一 個 田 園 健 康 城 市 ( 二 ) 加 強 學 童 視 力 保 健, 落 實 對 視 力 不 良 學 童 轉 介 醫 療 制 度, 提 升 視 力 不 良 矯 治 率, 輔 導 學 校 網 站 建 置 視 力 保 健 專 欄 提 供 相 關 訊 息, 強 化 家 長 視 力 保 健 認 知 及 知 能, 以 提 高 學 童 視 力 保 健 配 合 度 ( 三 ) 強 化 教 師 暨 家 長 口 腔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落 實 各 項 口 腔 衛 生 保 健 計 畫, 並 從 幼 兒 園 開 始 往 下 札 根, 推 動 無 糖 校 園 藉 由 網 路 資 訊 及 網 站 資 源, 宣 導 及 分 享 口 腔 保 健 知 能, 深 化 至 家 庭, 讓 學 校 與 家 長 共 同 預 防 學 生 齲 齒, 保 持 口 腔 健 康, 以 有 效 降 低 齲 齒 率 ( 四 ) 持 續 推 動 學 校 各 項 傳 染 病 之 防 治 通 報 工 作, 並 經 由 防 疫 演 練 流 程, 降 低 傳 染 病 對 學 童 傷 害, 提 升 師 生 對 疫 情 之 認 知 及 防 治 能 力 ( 五 ) 辦 理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與 學 務 主 任 組 長 等 業 務 主 辦 人 員 急 救 教 育 及 事 故 傷 害 研 習, 熟 稔 急 救 技 術 及 通 報 流 程, 降 低 校 園 意 外 事 故 傷 害 ( 六 ) 持 續 辦 理 本 縣 高 國 中 學 生 CPR 及 AED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訓 練 青 少 年 習 得 此 一 技 能, 以 利 自 救 救 人 ( 七 ) 強 化 飲 用 水 檢 核 管 理 機 制, 提 供 學 童 安 全 衛 生 飲 用 水, 依 實 施 計 畫 15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成 立 督 導 小 組, 督 促 本 縣 所 屬 學 校 落 實 執 行, 並 加 強 查 核, 以 讓 家 長 對 校 園 飲 用 水 瞭 解 放 心 安 心 四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 一 ) 辦 理 永 續 校 園 局 部 改 造 計 畫 工 程, 爭 取 中 央 經 費 補 助 校 園 建 築 設 施 環 境 及 課 程 教 學 活 動,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與 節 能 減 碳 之 理 念 ( 二 ) 針 對 學 校 校 長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師 等 特 定 對 象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研 習 工 作 坊 參 訪 等 活 動, 推 展 環 境 教 育 理 念, 增 進 人 員 環 境 教 育 知 能 ( 三 ) 辦 理 到 校 輔 導 訪 視 評 鑑 作 業, 針 對 各 校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情 形 作 具 體 改 善 建 議, 強 化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之 推 動, 並 公 布 推 動 卓 有 成 效 名 單 供 各 校 參 酌 ( 四 ) 結 合 田 園 城 市 生 態 教 育 理 念, 辦 理 生 態 踏 查 生 態 環 保 小 小 解 說 員 培 訓 世 界 地 球 日 等 特 色 活 動 ( 五 ) 建 置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資 訊 網 站, 將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執 行 成 果 作 系 統 化 整 合, 形 成 各 校 分 享 交 流 平 台 ( 六 ) 積 極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各 項 環 境 教 育 與 環 保 設 施 設 備 等 相 關 經 費 ( 七 ) 督 導 校 園 樹 木 或 花 草 適 時 修 剪 整 理, 補 助 相 關 經 費 協 助 學 校 改 善 校 園 環 境 及 整 體 綠 美 化, 落 實 以 本 縣 施 政 主 軸 與 田 園 城 市 生 態 教 育 理 念 伍 運 動 產 業 一 推 展 本 縣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提 昇 全 民 體 適 能 及 規 律 運 動 人 口 數 ( 一 ) 落 實 多 元 體 育 發 展, 提 昇 縣 民 運 動 風 氣, 奠 定 良 好 的 運 動 環 境 ( 二 ) 積 極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增 加 縣 民 運 動 機 會, 強 化 縣 民 健 康 體 能 並 促 進 健 康 ( 三 ) 長 期 規 劃 培 育 優 勢 績 優 運 動 團 隊, 提 升 全 國 性 競 賽 奪 牌 競 爭 能 力 ( 四 ) 全 民 運 動 推 展 計 畫, 達 成 人 人 愛 運 動 時 時 可 運 動 處 處 能 運 動 之 目 標 二 發 揮 本 縣 體 育 場 館 設 施 效 益, 推 展 運 動 風 氣 ( 一 ) 爭 取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改 善 體 育 場 館 相 關 設 施, 建 構 優 質 運 動 環 16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境 ( 二 ) 辦 理 各 項 育 樂 活 動, 活 絡 場 館 設 施 三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鄉 鎮 運 動 設 施, 建 構 優 質 運 動 環 境 ( 一 ) 積 極 爭 取 地 方 休 閒 運 動 場 所, 縮 短 城 鄉 運 動 環 境 差 距, 配 合 本 縣 推 動 田 園 城 市 之 理 念 ( 二 ) 提 升 優 質 休 閒 運 動 場 所, 全 面 提 供 本 縣 社 區 民 眾 休 閒 健 身, 以 增 加 全 民 運 動 人 口 之 目 標 陸 特 殊 及 幼 兒 教 育 一 照 顧 弱 勢 幼 兒 就 學 與 補 助 ( 一 ) 鼓 勵 公 立 幼 兒 園 積 極 主 動 規 劃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鼓 勵 幼 童 參 加, 減 輕 經 濟 弱 勢 家 長 經 濟 負 擔 ( 二 )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中 低 收 入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優 先 入 園 措 施 ( 三 ) 辦 理 五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及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學 前 教 育 學 費 補 助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 機 構 )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招 收 單 位 及 教 育 補 助 獎 補 助 等 補 助 措 施 ( 四 ) 辦 理 教 育 部 提 供 五 歲 幼 童 全 面 免 學 費 補 助 專 案, 就 讀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的 5 歲 幼 兒, 都 可 以 享 有 免 學 費 教 育 的 補 助, 對 於 經 濟 弱 勢 的 家 庭, 還 可 以 再 申 請 弱 勢 加 額 補 助 ; 資 格 條 件 為 五 歲 幼 童 之 雙 親 年 收 入 未 達 70 萬 元, 且 存 款 利 息 未 達 10 萬 元, 以 及 若 擁 有 3 筆 以 上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未 達 650 萬 元 以 上 ( 五 ) 辦 理 教 育 部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招 收 單 位 及 教 育 補 助 獎 補 助, 提 供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之 幼 兒 園 ( 機 構 )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完 善 服 務 二 提 升 本 縣 幼 兒 教 育 品 質 ( 一 ) 辦 理 幼 兒 園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改 善, 請 幼 兒 園 配 合 教 育 部 期 程, 依 安 全 設 施 環 境 衛 生 設 施 遊 戲 設 施 教 學 設 備 等 順 序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 二 ) 辦 理 教 保 研 習 及 課 綱 研 習, 依 幼 教 課 程 法 令 與 政 策 園 長 領 導 家 園 溝 通 情 緒 管 理 與 人 際 關 係 幼 兒 健 康 與 照 護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等 七 17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大 主 題, 彙 整 需 求 資 料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申 請 ( 三 ) 配 合 教 育 部 執 行 五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督 導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以 維 護 幼 兒 就 學 環 境 安 全 提 供 適 齡 適 性 之 教 學 內 容 及 保 障 教 職 員 工 就 業 基 本 權 益 為 基 礎 辦 理 學 前 教 育, 續 辦 理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基 礎 評 鑑 三 改 善 校 園 無 障 礙 環 境 ( 一 ) 推 展 改 善 校 園 無 障 礙 環 境 計 畫, 提 供 無 障 礙 軟 硬 體 學 習 環 境, 充 分 接 納 身 障 學 生 ( 二 ) 辦 理 學 校 總 務 主 任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研 習, 提 升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勘 查 改 善 專 業 知 能 四 照 顧 各 校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及 辦 理 相 關 補 助 ( 一 ) 彈 性 調 整 學 前 及 國 中 小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資 源 配 置 及 師 資 人 力 資 源 ( 二 ) 辦 理 國 中 學 術 性 向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國 小 一 般 智 能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國 中 小 藝 術 才 能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並 以 資 優 資 源 班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等 方 式, 多 元 發 展 本 縣 資 優 教 育 ( 三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交 通 費 私 立 中 小 學 學 雜 費 補 助 以 及 獎 助 學 金 教 育 代 金 申 請 補 助 ( 四 ) 核 定 特 教 學 生 助 理 人 員,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校 之 生 活 自 理 ( 五 )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學 生 巡 迴 輔 導 並 選 派 合 格 特 教 教 師 協 助 ( 六 ) 推 動 縣 立 高 中 職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充 份 照 顧 每 位 學 生 不 同 的 學 習 需 求, 企 求 個 別 化 帶 好 每 位 學 生 五 提 升 特 教 專 業 團 隊 巡 迴 服 務 ( 一 ) 辦 理 特 教 相 關 專 業 人 力 服 務 業 務 招 標 作 業 ( 二 ) 定 期 參 與 特 教 聯 繫 會 議, 檢 討 現 況 實 施, 並 督 導 各 校 成 立 校 內 專 業 團 隊 設 置 以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進 行 為 原 則,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評 量 教 學 及 輔 導 工 作 ( 三 ) 每 學 年 依 學 生 需 求 提 供 醫 生 及 治 療 師 定 點 診 視, 並 於 暑 期 提 供 特 教 相 關 專 業 人 力 定 點 服 務 排 程 18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四 ) 提 供 特 教 相 關 專 業 人 力 巡 迴 服 務 ( 含 在 家 教 育 ), 以 直 接 間 接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提 供 無 障 礙 環 境 輔 具 需 求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評 估, 並 參 與 擬 定 學 生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六 發 揮 本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最 大 功 能 ( 一 ) 召 開 鑑 輔 會 或 各 小 組 會 議 篩 選 真 正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別 其 個 別 需 要 評 量 其 學 習 及 發 展 情 形 安 置 在 最 適 當 的 環 境 中 給 予 適 性 發 展 的 個 別 化 教 育 方 案 ( 二 ) 辦 理 本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的 初 篩 轉 介 及 鑑 定 工 作, 每 年 度 本 縣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辦 理 心 評 教 師 相 關 培 訓 研 習 課 程, 以 增 進 心 評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及 確 保 實 施 心 評 之 有 效 性 ( 三 ) 每 學 期 辦 理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心 理 評 量 鑑 定 工 作, 由 學 校 種 子 教 師 進 行 初 篩 作 業, 再 由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指 派 合 格 心 評 教 師 進 行 測 驗 工 作, 同 時 聘 請 專 業 領 域 之 教 授 進 行 個 案 報 告 交 叉 比 對 後, 將 建 議 結 果 提 報 至 鑑 輔 會 進 行 綜 合 研 判 ( 四 )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通 報 網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定 期 追 蹤 各 校 特 殊 教 育 檢 核 表 填 報, 以 運 用 系 統 正 確 資 料 提 供 個 案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服 務 柒 圖 書 資 訊 一 辦 理 公 共 圖 書 館 營 運 管 理 業 務 ( 一 ) 提 高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功 能 ( 二 ) 推 動 公 共 圖 書 館 成 為 終 身 學 習 中 心 的 願 景 ( 三 ) 推 動 圖 書 營 運 管 理 簡 化 及 再 造 運 動 ( 四 ) 推 動 班 級 閱 讀 辦 理 班 級 借 閱 之 服 務 ( 五 ) 加 強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行 銷 二 充 實 圖 書 館 藏 內 涵 ( 一 ) 加 強 充 實 特 色 館 藏 資 料 ( 二 ) 加 強 圖 書 資 料 流 通 借 閱 效 能 ( 三 ) 加 強 圖 書 資 料 維 護 暨 再 利 用 ( 四 ) 加 強 辦 理 募 書 及 捐 書 活 動 19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三 推 廣 閱 讀 發 揮 社 教 功 能 ( 一 ) 辦 理 主 題 書 展, 提 昇 閱 讀 興 趣 推 廣 閱 讀 ( 二 ) 社 區 說 故 事 人 才 培 育 暨 推 廣 ( 三 ) 館 藏 特 色 運 用 暨 宣 導 四 強 化 資 訊 服 務 功 能 ( 一 ) 公 共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維 護 ( 二 ) 公 共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 三 ) 網 際 網 路 運 用 推 廣 ( 四 ) 強 化 圖 書 管 理 人 員 資 訊 素 養 ( 五 ) 加 強 數 位 資 源 利 用 五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推 廣 ( 一 ) 加 強 共 用 資 料 庫 使 用 推 廣 ( 二 ) 加 強 館 際 合 作 暨 交 流 ( 三 ) 加 強 地 方 文 獻 收 集 ( 四 ) 加 強 參 考 文 獻 整 理 及 保 存 六 輔 導 鄉 鎮 圖 書 館 ( 一 ) 強 化 公 共 圖 書 館 館 員 專 業 職 能 ( 二 ) 加 強 新 住 民 銀 髮 族 及 嬰 幼 兒 讀 者 服 務 ( 三 ) 舉 辦 標 竿 圖 書 館 觀 摩 活 動, 增 進 本 縣 公 共 圖 書 館 競 爭 力 ( 四 ) 鼓 勵 鄉 鎮 圖 書 館 合 作 辦 理 活 動 共 享 資 源 七 公 共 圖 書 館 空 間 及 營 運 改 善 ( 一 ) 配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計 畫,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 二 ) 輔 導 協 助 鄉 鎮 ( 市 ) 辦 理 計 畫 爭 取 與 執 行 ( 三 ) 打 造 地 方 特 色 及 適 合 全 民 的 多 元 化 有 機 空 間 捌 家 庭 教 育 一 推 廣 家 庭 教 育 知 能, 營 造 幸 福 家 庭 ( 一 )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婚 姻 教 育 倫 理 教 育 性 別 教 育 與 社 區 婦 女 教 育 等, 實 施 對 象 含 一 般 家 庭 新 住 民 家 庭 原 住 民 家 庭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20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隔 代 教 養 家 庭 等, 增 進 縣 民 對 家 庭 教 育 知 能, 健 全 身 心 發 展, 營 造 幸 福 家 庭 ( 二 ) 推 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 含 幼 兒 園 )4 小 時 以 上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與 活 動 辦 理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培 育, 並 由 本 縣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團 進 行 教 學 觀 摩 考 核 評 鑑 訪 視 輔 導, 協 助 學 校 推 行 家 庭 教 育 ( 三 )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宣 導, 鼓 勵 社 區 民 眾 學 生 與 家 長 共 同 學 習 與 成 長, 提 供 預 防 性 之 家 庭 教 育 知 能 ( 四 ) 配 合 節 慶 主 動 規 劃 家 庭 教 育 主 題 活 動, 於 節 日 中 融 入 家 庭 教 育 意 涵, 促 使 家 庭 教 育 議 題 及 理 念 向 下 扎 根 ( 五 ) 結 合 學 校 社 區 及 民 間 團 體,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各 項 業 務 及 活 動, 營 造 幸 福 美 滿 家 庭 生 活 二 建 置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服 務, 促 進 家 庭 成 員 學 習 及 成 長 ( 一 ) 宣 導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412-8185 專 線, 提 供 縣 民 婚 姻 關 係 親 子 溝 通 及 家 人 相 處 等 相 關 議 題 諮 詢 服 務 ( 二 ) 辦 理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專 案, 提 供 重 大 違 規 或 特 殊 行 為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有 關 親 職 教 育 相 關 知 能, 改 善 親 子 關 係, 維 護 家 庭 功 能 的 運 作 ( 三 ) 運 用 網 路 資 訊 地 方 廣 播 電 台 及 有 線 電 台 等 媒 體 傳 播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及 活 動 業 務 宣 導 等 服 務 措 施 三 推 展 老 人 ( 代 間 ) 教 育, 促 使 樂 齡 學 習 紥 根 及 世 代 間 良 好 互 動 ( 一 ) 推 廣 本 縣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整 合 相 關 學 習 資 源 與 輔 導 據 點, 規 劃 系 列 學 習 活 動 課 程, 促 使 樂 齡 民 眾 再 現 蓬 勃 生 命 力 ( 二 ) 召 募 培 訓 及 規 劃 各 項 高 齡 志 工 團 隊, 透 過 人 力 資 源 之 建 立 與 參 與, 增 廣 高 齡 參 與 學 習 之 興 趣 與 知 能 ( 三 ) 組 成 樂 齡 教 育 輔 導 團, 規 劃 本 縣 樂 齡 學 習 之 相 關 教 育 與 活 動 課 程 ( 四 ) 配 合 祖 父 母 節, 辦 理 祖 孫 互 動 傳 真 情 大 手 牽 小 手 鼓 藝 傳 薪 情 長 久 祖 孫 夏 令 營 及 祖 孫 同 樂 真 幸 福 等 各 項 活 動, 提 供 祖 孫 溝 通 技 巧, 促 進 世 代 情 感 交 流 與 良 好 互 動 21

嘉 義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四 推 動 教 育 類 志 工 培 訓, 建 立 完 善 之 志 工 運 用 制 度 ( 一 ) 辦 理 教 育 類 志 工 招 募 培 訓 及 志 工 在 職 訓 練, 以 開 發 人 力 資 源 並 增 強 志 工 知 識 及 能 力 ( 二 )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志 工 招 募 與 培 訓, 以 協 助 中 心 辦 理 諮 詢 服 務 活 動 推 廣, 並 辦 理 表 揚 活 動, 以 感 謝 及 鼓 勵 志 工 奉 獻 ( 三 ) 辦 理 教 育 類 志 工 聯 繫 會 議, 促 使 各 運 用 單 位 志 工 可 分 享 成 功 經 驗, 並 增 進 服 務 之 動 能 與 情 感 ( 四 ) 辦 理 教 育 類 志 工 團 隊 籌 組 申 請, 核 發 志 工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協 助 學 校 推 展 教 育 服 務 工 作 22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工 商 業 行 政 管 理 一 辦 理 工 廠 設 立 變 更 歇 業 等 登 記 二 辦 理 104 年 工 廠 校 正 三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四 輔 導 未 登 記 工 廠 合 法 化 五 輔 導 工 廠 轉 型 為 觀 光 工 廠 六 辦 理 興 辦 工 業 人 申 請 利 用 毗 連 非 都 市 土 地 擴 展 計 畫 業 務 七 執 行 地 方 型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SBIR 計 畫 八 管 理 商 業 設 立 變 更 停 業 復 業 歇 業 等 登 記 及 當 鋪 業 管 理 輔 導 工 作 之 行 政 業 務 九 管 理 視 聽 歌 唱 理 髮 三 溫 暖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及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資 訊 休 閒 業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等 管 理 稽 查 取 締 業 務 十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零 售 市 場 之 改 建 或 重 建 及 整 頓 與 管 理 十 一 加 強 執 行 攤 販 之 整 頓 與 管 理 十 二 貫 徹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實 施 十 三 推 行 商 品 標 示 法 業 務 十 四 貫 徹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業 務 之 實 施 十 五 受 理 加 油 ( 氣 ) 站 設 立 申 請 及 管 理 十 六 自 用 加 儲 油 ( 氣 ) 設 施 設 置 申 請 管 理 及 私 油 查 緝 十 七 辦 理 地 方 產 業 基 金 計 畫 十 八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1950 專 線 申 訴 案 件 列 管 十 九 辦 理 公 有 房 舍 屋 頂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設 備 標 租 計 畫 及 陽 光 社 區 補 助 計 畫 貳 城 鄉 規 劃 一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許 可 業 務 二 專 案 規 劃 ( 一 ) 擬 定 嘉 義 縣 區 域 計 畫 ( 二 ) 奮 起 湖 地 區 整 體 改 善 更 新 計 畫 23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三 ) 嘉 義 縣 鐵 路 高 架 化 ( 向 北 延 伸 至 民 雄 及 向 南 延 伸 至 南 靖 ) 可 行 性 研 究 規 劃 案 ( 四 ) 訂 定 嘉 義 縣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重 製 暨 整 合 應 用 計 畫 ( 五 ) 訂 定 嘉 義 縣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計 畫 三 都 市 設 計 業 務 ( 一 ) 擴 大 縣 治 都 市 計 畫 區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 二 ) 中 正 大 學 特 定 區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 三 ) 高 速 鐵 路 特 定 區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四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及 個 案 變 更 ( 一 ) 變 更 嘉 義 縣 治 都 市 計 畫 ( 合 併 都 市 計 畫 暨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暨 擬 定 變 更 合 併 嘉 義 縣 治 都 市 計 畫 第 二 期 發 展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 二 ) 擬 定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特 定 區 計 畫 第 二 期 發 展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 三 ) 變 更 吳 鳳 廟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四 ) 變 更 仁 義 潭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五 ) 變 更 中 崙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 計 畫 圖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六 ) 變 更 曾 文 水 庫 特 定 區 計 畫 ( 配 合 水 庫 治 理 及 穩 定 供 水 ) 書 圖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七 ) 變 更 大 林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八 ) 變 更 民 雄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九 ) 變 更 民 雄 ( 頭 橋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第 二 階 段 ) 案 ( 十 ) 變 更 新 港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案 ) 案 ( 十 一 ) 變 更 大 埔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水 庫 治 理 及 穩 定 供 水 ) 書 圖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十 二 ) 變 更 竹 崎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 計 畫 圖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十 三 ) 變 更 阿 里 山 ( 達 邦 )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 計 畫 圖 重 製 暨 24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 十 四 ) 變 更 中 埔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 計 畫 圖 重 製 暨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五 都 市 計 畫 行 政 ( 一 ) 都 市 更 新 業 務 ( 二 )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 三 )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及 保 護 區 特 許 使 用 ( 四 ) 建 築 線 指 定 及 樁 位 管 理 ( 五 )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新 定 及 清 理 補 建 ( 六 ) 召 開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各 都 市 計 畫 區 之 擬 定 變 更 及 通 盤 檢 討 案 ( 七 ) 召 開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委 員 會 幹 事 會 審 議 都 市 設 計 案 件 ( 八 ) 召 開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審 議 專 責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審 議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參 建 築 管 理 行 政 一 建 造 執 照 核 發 二 山 坡 地 雜 項 執 照 核 發 三 各 目 的 事 業 單 位 會 勘 四 建 築 師 簽 證 抽 查 五 建 築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六 畸 零 地 協 調 委 員 會 七 建 築 爭 議 審 議 委 員 會 八 施 工 管 理 九 建 築 師 技 師 登 記 十 營 造 業 管 理 十 一 推 動 綠 建 築 及 建 立 綠 建 築 審 核 及 抽 查 制 度 執 行 肆 建 築 物 使 用 管 理 行 政 一 核 發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證 二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組 織 核 備 與 公 共 基 金 管 理 三 核 發 廣 告 物 設 立 許 可 證 25

嘉 義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四 核 發 使 用 執 照 五 核 發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六 公 共 安 全 申 報 及 檢 查 處 理 七 建 築 物 違 規 使 用 取 締 處 理 八 昇 降 機 設 備 及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管 理 九 核 發 機 械 遊 樂 設 施 許 可 證 十 停 車 空 間 管 理 十 一 無 障 礙 設 施 管 理 十 二 違 建 裁 定 及 拆 除 十 三 核 發 法 定 空 地 分 割 證 明 十 四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管 理 十 五 辦 理 本 縣 公 有 建 築 物 耐 震 能 力 詳 細 評 估, 並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十 六 住 宅 補 貼 伍 工 業 區 管 理 行 政 一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一 期 開 發 及 廠 商 交 地 建 廠 ( 一 ) 持 續 辦 理 驗 收 及 結 算 工 作 ( 二 ) 持 續 辦 理 相 關 產 業 用 地 及 社 區 用 地 銷 售 作 業 ( 三 ) 持 續 協 助 廠 商 建 廠 相 關 事 宜 二 大 埔 美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二 期 開 發 ( 一 ) 進 行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施 作 ( 二 ) 產 業 用 地 預 售 作 業 三 馬 稠 後 工 業 園 區 第 一 期 開 發 及 後 期 開 發 ( 一 ) 第 一 期 開 發 進 行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施 作 ( 二 ) 第 一 期 開 發 產 業 用 地 預 售 作 業 ( 三 ) 後 期 開 發 後 期 開 發 26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道 路 工 程 科 一 重 大 道 路 工 程 案 ( 一 ) 南 華 大 學 嘉 104 線 拓 寬 工 程 ( 二 ) 縣 道 163 線 義 竹 至 新 塭 段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 第 三 期 新 塭 段 ) ( 三 ) 縣 道 166 線 三 間 厝 至 牛 斗 山 段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四 ) 縣 道 168 線 義 興 村 新 闢 外 環 道 工 程 ( 五 ) 東 石 鄉 縣 道 166 線 (2k+726~4k+266)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六 ) 嘉 139 線 9k+925~11k+355 拓 寬 工 程 ( 七 ) 縣 道 159 線 媽 祖 大 道 景 觀 工 程 ( 八 ) 縣 道 169 線 31k 老 王 溪 道 路 橋 梁 工 程 ( 九 ) 民 雄 鄉 民 雄 陸 橋 改 建 工 程 ( 十 ) 新 港 都 市 計 畫 4 號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 十 一 ) 布 袋 都 市 計 畫 1-4 號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 十 二 ) 鹿 草 都 市 計 畫 2-3 計 畫 道 路 拓 寬 接 續 工 程 ( 十 三 ) 縣 道 170 線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樹 林 里 段 ) 規 劃 設 計 ( 十 四 ) 縣 道 159 線 ( 台 37 線 至 北 港 大 橋 )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 十 五 ) 嘉 46 線 延 伸 線 ( 故 宮 大 道 至 縣 道 157 段 ) 新 闢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二 縣 道 鄉 道 道 路 養 護 業 務 ( 一 ) 辦 理 颱 風 豪 雨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加 速 災 害 復 健, 恢 復 通 行 安 全 及 功 能 ( 二 ) 加 強 工 程 道 路 巡 查, 儘 速 修 復 維 持 行 車 安 全 ( 三 ) 進 行 橋 樑 檢 測 及 颱 風 豪 雨 及 地 震 過 後 特 別 檢 測, 確 保 交 通 安 全 ( 四 ) 加 強 道 路 挖 掘 管 制, 強 化 路 平 維 持 行 車 安 全 ( 五 ) 辦 理 路 平 專 案,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定 期 維 護, 以 持 續 路 平 專 案, 給 民 眾 一 條 安 全 回 家 的 路 貳 道 路 管 理 科 一 道 路 管 理 業 務 ( 一 ) 停 車 場 管 理 ( 含 用 地 管 理 ) ( 二 ) 共 同 管 道 與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管 理 27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三 ) 路 燈 新 設 與 維 修 工 程 及 相 關 業 務 ( 四 ) 道 路 系 統 資 料 庫 建 制 及 維 護 ( 接 管 納 編 改 道 清 查 ) ( 五 ) 道 路 附 屬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及 環 境 清 潔 ( 含 行 道 路 樹 修 剪 ) ( 六 ) 徵 收 道 路 用 地 使 用 費 ( 七 )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建 置 管 理 及 候 車 亭 設 施 工 程 ( 八 ) 道 路 植 栽 綠 美 化 ( 九 ) 路 權 申 請 及 道 路 違 規 廣 告 物 處 理 ( 十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業 務 及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二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 一 ) 易 肇 事 路 段 防 制 工 程 ( 二 ) 號 誌 新 設 與 維 修 工 程 ( 三 )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指 標 建 置 及 管 理 ( 四 ) 道 安 會 報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審 查 三 災 害 防 救 ( 一 ) 工 程 重 機 械 及 搶 修 大 隊 編 管 ( 二 ) 動 員 會 報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 含 陸 海 空 ) 及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四 公 共 運 輸 ( 一 ) 交 通 疏 運 計 畫 ( 二 ) 汽 車 客 運 管 理 ( 含 本 縣 公 車 處 計 程 車 等 ) ( 三 ) 公 路 公 共 運 輸 及 轉 運 站 計 畫 ( 四 ) 號 誌 時 制 管 控 計 畫 與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 交 控 中 心 ) 參 道 路 用 地 科 一 配 合 縣 政 規 劃 辦 理 轄 內 道 路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工 作 ( 一 ) 辦 理 嘉 104 線 ( 南 華 大 學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二 ) 辦 理 縣 道 163 線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 義 竹 至 新 塭 段 第 三 期 ) 用 地 取 得 ( 三 ) 辦 理 縣 道 166 線 ( 三 間 厝 至 牛 斗 山 段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四 ) 辦 理 縣 道 168 線 ( 水 上 義 興 村 ) 新 闢 外 環 道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五 ) 辦 理 嘉 139 線 ( 中 埔 鄉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28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六 ) 辦 理 縣 道 166 線 ( 東 石 鄉 ) 拓 寬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七 ) 辦 理 縣 道 157 線 ( 朴 子 蒜 頭 大 橋 ) 拓 寬 改 建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八 ) 辦 理 縣 道 170 線 ( 布 袋 樹 林 里 ) 拓 寬 改 建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 九 ) 辦 理 阿 里 山 觀 光 大 道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二 研 擬 調 整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查 估 基 準 及 補 償 價 額 三 辦 理 道 路 用 地 資 料 建 檔, 以 建 全 道 路 用 地 產 籍 管 理 四 賡 續 辦 理 既 成 道 路 公 開 上 網 招 標 作 業 肆 公 共 工 程 科 一 工 程 行 政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技 術 業 務 縣 級 承 辦 二 工 程 業 務 ( 一 ) 公 有 建 築 工 程 ( 二 ) 學 校 建 築 工 程 ( 三 ) 其 他 交 辦 工 程 伍 建 設 管 理 科 一 公 園 綠 地 管 理 維 護 ( 一 ) 縣 轄 內 都 市 計 畫 公 園 廣 場 及 公 兒 等 督 導 ( 二 ) 縣 治 擴 大 縣 治 及 高 鐵 特 定 區 等 公 園 廣 場 及 公 兒 等 管 理 ( 三 ) 城 鎮 風 貌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二 人 本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人 本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三 老 人 休 閒 空 間 改 善 工 程 老 人 休 閒 空 間 改 善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四 水 電 及 天 然 氣 導 管 承 裝 商 登 記 辦 理 電 器 自 來 水 天 然 氣 導 管 承 裝 業 及 專 任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申 請 登 記 變 更 業 務 五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陸 發 包 中 心 科 29

嘉 義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一 辦 理 工 程 勞 務 財 物 採 購 ( 一 ) 辦 理 各 項 採 購 招 決 標 作 業 ( 二 )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提 升 採 購 效 率 二 採 購 法 令 諮 詢 ( 一 ) 各 項 採 購 法 規 諮 詢 ( 二 ) 採 購 實 務 講 習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三 採 購 案 件 統 計 ( 一 ) 歷 年 採 購 案 件 統 計 分 析 ( 二 ) 各 縣 市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蒐 集 四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釋 示, 有 關 工 程 疑 義 之 法 令 彙 整 解 釋 等 事 項 30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水 利 工 程 一 辦 理 緊 急 搶 修 工 程 二 辦 理 中 小 排 水 工 程 及 中 小 排 水 維 護 工 程 ( 含 測 設 及 監 造 ) 三 辦 理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計 畫 四 爭 取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105 年 度 應 急 工 程 五 爭 取 及 辦 理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第 二 期 治 理 工 程 貳 下 水 道 工 程 一 下 水 道 建 設 及 維 護 ( 一 ) 縣 屬 下 水 道 建 設 之 規 劃 及 實 施 ( 二 ) 縣 屬 下 水 道 單 行 規 章 之 訂 定 ( 三 ) 縣 屬 下 水 道 之 維 護 管 理 ( 四 ) 鄉 鎮 市 下 水 道 建 設 與 管 理 之 監 督 與 輔 導 ( 五 ) 縣 屬 公 共 下 水 道 規 劃 及 設 計 圖 說 等 資 料 審 核 ( 六 ) 專 用 下 水 道 申 請 之 審 核 ( 七 ) 違 反 下 水 道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之 行 政 處 分 ( 八 ) 爭 取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6 年 660 億 ) 經 費 ( 雨 水 下 水 道 部 分 ) 二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承 裝 商 ( 一 )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承 裝 商 籌 設 許 可 審 核 與 查 驗 ( 二 )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承 裝 商 營 業 許 可 審 核 與 查 驗 ( 三 )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承 裝 商 監 督 與 管 理 三 非 原 住 民 偏 遠 地 區 自 來 水 供 水 改 善 補 助 工 程 政 府 核 定 補 助 之 偏 遠 地 區 自 來 水 供 水 改 善 工 程 參 水 利 管 理 一 水 利 行 政 業 務 ( 一 ) 區 域 排 水 使 用 台 糖 土 地 用 地 租 賃 ( 二 ) 水 旱 災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防 治 ( 三 ) 水 患 自 主 防 災 社 區 建 置 及 輔 導 運 轉 ( 四 ) 辦 理 地 層 下 陷 防 制 計 畫 31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五 ) 違 法 水 井 察 查 封 填 二 水 利 設 施 維 護 ( 一 )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委 外 維 護 管 理 及 監 控 系 統 維 護 ( 二 ) 縣 轄 區 內 委 由 公 所 辦 理 抽 水 站 及 水 門 等 操 作 管 理 ( 三 ) 辦 理 縣 轄 區 內 水 門 及 抽 水 站 維 護 ( 四 ) 縣 管 區 域 排 水 疏 濬 清 淤 ( 五 ) 洪 水 與 淹 水 預 警 系 統 維 護 ( 六 ) 配 合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訂 定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三 水 權 登 記 ( 一 ) 興 辦 水 利 事 業 之 會 勘 ( 二 ) 水 權 取 得 登 記 案 件 之 會 勘 ( 三 ) 水 權 展 限 變 更 移 轉 等 申 請 案 件 之 會 勘 ( 四 ) 溫 泉 管 理 四 土 石 管 理 ( 一 ) 加 強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流 向 管 控 ( 二 )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整 合 本 縣 需 土 供 土 之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進 行 土 方 交 換 作 業 ( 三 ) 盜 ( 濫 ) 採 土 石 查 緝 取 締 肆 水 土 保 持 科 一 其 他 公 共 工 程 - 治 山 防 洪 及 養 護 ( 一 ) 農 路 改 善 及 養 護, 以 確 保 農 產 運 銷 順 暢 ( 二 ) 治 山 防 災 等 處 理 與 維 護 工 程, 以 保 育 水 土 資 源 涵 養 水 源 減 免 災 害 增 進 國 民 福 祉 ( 三 ) 災 害 復 建, 盡 速 恢 復 防 洪 農 產 運 銷 等 功 能, 以 避 免 二 次 災 害 發 生 二 農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業 務 -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育 及 管 理 ( 一 )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監 督 管 理, 以 保 育 水 土 資 源 涵 養 水 源 減 免 災 害 促 進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增 進 國 民 福 祉 ( 二 )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教 育 宣 導, 喚 起 社 會 大 眾 對 水 土 資 源 保 育 之 重 視 及 國 土 32

嘉 義 縣 政 府 水 利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保 安 人 人 有 責 之 觀 念, 做 好 水 土 保 持 減 少 災 害 之 發 生 ( 三 ) 山 坡 地 查 報 與 取 締, 防 止 違 規 使 用 濫 墾 濫 伐, 減 少 災 害 之 發 生 ( 四 ) 土 石 流 災 前 整 備 災 中 應 變 與 災 後 復 建, 期 能 達 到 土 石 流 零 傷 亡 ( 五 )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改 正 等 相 關 業 務, 以 促 進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保 育 水 土 資 源 涵 養 水 源 減 免 災 害 33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農 業 產 品 增 產 一 辦 理 調 整 耕 作 制 度 活 化 農 地 業 務, 增 加 農 民 收 入 二 糧 食 生 產 雜 糧 特 作 作 物 生 產 技 術 培 育 輔 導 三 各 項 園 特 產 作 物 及 糧 食 ( 含 雜 糧 ) 生 產 推 廣 輔 導 四 蔬 菜 果 樹 及 花 卉 產 業 計 畫 業 務 執 行 與 輔 導 貳 植 物 保 護 一 辦 理 糧 食 雜 糧 作 物 園 特 產 作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計 畫 二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登 記 及 講 習 變 更 及 註 銷 管 理 三 農 藥 殘 留 監 測 管 制 四 偽 劣 農 藥 查 緝 參 農 業 資 材 輔 導 一 辦 理 產 銷 資 材 及 基 本 生 產 環 境 改 善 農 機 具 補 助 獎 勵 業 務 二 肥 料 管 理 補 助 計 畫 執 行 三 有 機 質 肥 料 推 廣 有 機 農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肆 農 地 管 理 一 審 核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作 產 銷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案 件 及 農 業 用 地 變 更 使 用 案 件 二 審 核 農 業 用 地 申 請 興 建 農 舍 資 格 三 查 編 與 農 業 經 營 不 可 分 離 地 價 稅 減 免 案 件 農 業 用 地 免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遺 產 稅 贈 與 稅 管 制 案 件 四 農 業 用 地 違 規 使 用 稽 查 伍 農 產 品 運 銷 一 農 民 團 體 運 銷 業 務 輔 導 二 產 銷 調 節 業 務 陸 農 業 證 照 核 發 輔 導 管 理 業 務 一 種 苗 業 者 農 場 等 設 立 變 更 註 銷 登 記 及 業 務 輔 導 二 吉 園 圃 標 章 推 廣 輔 導 三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執 照 核 發 變 更 註 銷 登 記 及 業 務 輔 導 四 農 業 產 銷 班 設 立 暨 輔 導 評 鑑 等 業 務 34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五 農 業 動 力 用 電 申 請 業 務 六 農 機 使 用 及 免 稅 油 管 理 業 務 柒 農 業 經 營 提 升 一 辦 理 及 審 查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農 機 具 之 貸 款 補 助 二 推 動 農 業 經 營 企 業 化 建 立 農 業 中 衛 體 系 三 設 立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四 建 置 嘉 義 樂 活 有 機 農 園 專 區 五 執 行 頂 瓜 瓜 產 業 品 牌 發 展 計 畫 捌 林 政 及 造 林 推 廣 一 推 動 獎 勵 造 林 及 撫 育 森 林 二 輔 導 林 產 品 取 得 CAS 認 證 標 章 或 生 態 綠 標 章 玖 自 然 生 態 及 野 生 物 保 育 一 推 動 野 生 物 資 源 保 育 二 老 樹 保 育 壹 拾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保 育 一 推 動 社 區 參 與 濕 地 經 營 管 理 暨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計 畫 二 辦 理 好 美 寮 及 布 袋 鹽 田 濕 地 水 文 生 態 環 境 永 續 管 理 計 畫 三 辦 理 朴 子 溪 河 口 濕 地 背 景 環 境 生 物 監 測 與 調 查 研 究 壹 拾 壹 漁 業 工 程 及 漁 港 管 理 一 向 漁 業 署 爭 取 經 費, 振 興 各 漁 港 設 施 機 能, 並 改 善 各 漁 港 公 共 設 施 及 排 水 等, 結 合 地 方 產 業 與 觀 光 休 閒, 帶 動 地 方 繁 榮 二 各 漁 港 環 境 清 潔 公 共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及 增 設, 保 障 漁 民 及 漁 船 筏 使 用 及 航 行 安 全 三 加 強 各 漁 港 碼 頭 設 施 維 護 四 布 袋 第 三 漁 港 委 託 保 全 公 司 辦 理 警 衛 勤 務 工 作 五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進 排 水 道 路 設 施 工 程 及 養 殖 區 公 共 設 施, 以 改 善 漁 業 生 產 環 境 壹 拾 貳 海 上 養 殖 ( 牡 蠣 ) 管 理 35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一 區 劃 漁 業 權 ( 平 掛 式 牡 蠣 ) 執 照 核 發 作 業, 保 障 漁 民 權 益 及 健 全 本 縣 海 籍 管 理 二 浮 筏 式 養 殖 蚵 棚 管 理, 避 免 蚵 棚 影 響 航 道 及 漁 港 事 宜 壹 拾 參 陸 上 養 殖 魚 塭 管 理 一 養 殖 魚 塭 放 養 量 申 ( 查 ) 報 作 業, 作 為 養 殖 漁 業 產 銷 措 施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之 參 據 二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證 核 ( 換 ) 發 作 業, 強 化 養 殖 漁 業 經 營 管 理 三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調 查 統 計 及 魚 價 資 料 統 計, 強 化 漁 業 資 訊 及 統 計 系 統 四 辦 理 養 殖 漁 業 產 銷 輔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漁 民 養 殖 技 術 及 對 養 殖 漁 民 之 照 顧 壹 拾 肆 建 構 安 全 漁 業 一 未 上 市 水 產 品 產 地 監 測 二 水 產 飼 料 抽 驗 三 優 質 水 產 品 與 有 機 水 產 品 標 章 查 驗 壹 拾 伍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一 魚 苗 放 流 申 請 及 輔 導 二 人 工 魚 礁 養 護 三 電 毒 魚 查 緝 及 教 育 宣 導 四 封 溪 護 魚 壹 拾 陸 漁 業 產 業 推 廣 行 銷 一 辦 理 虱 目 魚 產 業 行 銷 推 廣 活 動, 並 協 助 業 者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及 拓 展 通 路 二 辦 理 嘉 義 嚴 選 黃 金 烏 魚 子 選 拔 暨 行 銷 活 動 三 辦 理 其 他 漁 業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壹 拾 柒 漁 船 筏 管 理 一 辦 理 獎 勵 休 漁 及 漁 船 筏 收 購 計 畫 二 漁 筏 監 理 檢 丈 及 漁 船 筏 建 ( 改 ) 造 汰 建 審 核 作 業 三 娛 樂 漁 船 ( 筏 ) 執 照 核 發 輔 導 管 理 作 業 四 漁 業 執 照 購 油 手 冊 漁 筏 監 理 執 照 及 船 員 手 冊 及 船 員 服 務 證 明 書 核 ( 換 ) 36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發 作 業 五 漁 船 筏 違 規 案 件 處 理 及 宣 導 六 漁 船 筏 用 油 查 察 及 教 育 宣 導 七 協 助 曾 文 水 庫 及 仁 義 潭 水 庫 管 筏 檢 丈 等 作 業 壹 拾 捌 查 緝 違 法 屠 宰 行 為 與 非 法 流 用 業 務 一 已 成 立 違 法 屠 宰 聯 合 查 緝 小 組 並 持 續 辦 理 查 緝 取 締 工 作 二 輔 導 違 法 屠 宰 業 者, 協 助 其 申 辦 合 法 屠 宰 場 三 輔 導 畜 牧 場 與 化 製 場 簽 約, 並 建 立 斃 死 畜 禽 查 核 管 理 制 度 壹 拾 玖 加 強 飼 料 生 產 與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一 清 查 轄 內 飼 料 場 與 自 製 自 用 飼 料 自 配 戶, 加 強 抽 驗 動 物 用 飼 料 二 輔 導 相 關 業 者 遵 守 動 物 用 藥 品 相 關 規 定, 建 立 飼 料 之 品 質 與 衛 生 安 全 貳 拾 畜 牧 場 登 記 與 管 理 業 務 一 依 據 畜 牧 法 暨 畜 牧 法 施 行 細 則 輔 導 畜 牧 場 依 法 辦 理 畜 牧 場 登 記 及 變 更 等 相 關 業 務 二 執 行 轄 內 各 式 畜 牧 場 源 頭 查 核 工 作 貳 拾 壹 建 立 本 縣 畜 禽 優 良 品 牌 與 行 銷 推 廣 嘉 義 縣 優 質 畜 牧 場 嘉 倍 安 心 認 證 計 畫 執 行 貳 拾 貳 農 特 產 品 國 內 外 行 銷 一 辦 理 國 外 食 品 展 參 展 計 畫, 拓 展 國 外 行 銷 通 路 二 辦 理 國 內 農 業 精 品 通 路 行 銷 活 動 貳 拾 參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輔 導 農 村 社 區 辦 理 培 根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及 農 村 再 生 執 行 計 畫 研 提 貳 拾 肆 發 展 休 閒 農 業 一 整 合 休 閒 資 源, 並 配 合 休 閒 農 業 區 景 觀 資 源 與 軟 硬 體 的 改 善, 加 強 組 織 教 育 觀 摩 研 習 及 行 銷 整 合 利 用 二 輔 導 休 閒 農 場 申 請 以 發 展 本 縣 休 閒 農 業 事 業, 並 持 續 辦 理 查 核, 以 協 助 休 閒 農 場 合 法 並 得 以 永 續 經 營 貳 拾 伍 輔 導 農 漁 會 37

嘉 義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一 輔 導 各 級 農 會 嘉 義 區 漁 會 召 開 法 定 會 議 :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二 法 定 會 議 決 議 之 處 理 三 辦 理 農 漁 會 年 度 業 務 考 核 及 財 務 考 核 相 關 工 作 貳 拾 陸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辦 理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貳 拾 柒 地 方 金 融 業 務 一 辦 理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轄 內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業 務 檢 查, 所 提 經 營 缺 失 及 應 予 改 善 事 項, 會 同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斗 六 辦 事 處 派 員 輔 導 追 蹤 其 改 善 情 形, 並 函 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備 查 二 督 導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依 照 權 責 發 生 制 之 會 計 制 度 確 實 辦 理 月 算 及 結 算 三 輔 導 各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加 強 不 良 資 產 之 清 理, 對 逾 期 3 個 月 以 上 之 放 款 積 極 催 收, 以 健 全 財 務 結 構, 並 利 資 金 營 運 38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中 動 物 保 健 及 疾 病 防 治 一 豬 瘟 與 口 蹄 疫 撲 滅 計 畫 ( 一 ) 豬 瘟 發 生 時 撲 殺 病 豬 燒 燬 深 埋, 豬 舍 消 毒, 豬 隻 禁 止 移 動 十 四 天, 並 加 強 疫 情 調 查, 疫 區 應 即 實 施 全 場 豬 隻 補 強 注 射 ( 二 ) 養 豬 場 十 二 至 十 四 週 齡 以 上 且 未 曾 注 射 口 蹄 疫 疫 苗 肉 豬 須 注 射 一 劑 疫 苗 ; 飼 養 超 過 六 個 月 之 豬 隻, 需 補 強 一 劑 疫 苗 ( 三 ) 為 瞭 解 環 境 中 殘 存 口 蹄 疫 病 毒 情 形, 針 對 養 豬 場 持 續 執 行 訪 視 自 衛 防 疫 工 作 肉 品 市 場 及 養 豬 場 血 清 學 監 測 ( 四 ) 切 實 執 行 畜 牧 場 肉 品 市 場 及 屠 宰 場 之 場 區 及 四 周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二 豬 丹 毒 與 豬 日 本 腦 炎 防 治 計 畫 ( 一 ) 肉 豬 應 完 成 豬 丹 毒 基 礎 免 疫, 種 豬 則 每 年 應 補 強 注 射 ( 二 ) 新 母 豬 未 越 夏 前 使 用 豬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於 三 月 至 五 月 間 完 成 預 防 注 射, 並 追 蹤 觀 察 注 射 母 豬 生 產 情 形 以 明 瞭 預 防 注 射 成 效 三 防 範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防 治 ( 一 ) 雞 隻 及 水 禽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監 測 ( 二 ) 輔 導 養 禽 場 落 實 消 毒 及 生 物 安 全 防 疫 措 施 工 作 ( 三 ) 輔 導 禽 流 感 案 例 場 復 養 工 作 ( 四 ) 輸 出 鳥 類 疾 病 監 測 貳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疫 一 推 動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工 作 ( 一 )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及 用 藥 輔 導 ( 二 ) 建 立 水 產 動 物 防 疫 體 系 及 疫 病 調 查 ( 三 ) 養 殖 池 水 質 檢 驗 ( 四 )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預 警 系 統 參 家 畜 疫 病 檢 驗 研 究 一 大 中 小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受 理 家 畜 禽 疾 病 檢 驗 及 抗 體 檢 查, 提 供 畜 禽 場 防 疫 參 考 二 家 畜 禽 疾 病 調 查 研 究 39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參 加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技 術 研 討 會, 強 化 疾 病 診 斷 能 力 肆 家 禽 疾 病 防 治 一 家 禽 疾 病 防 治 宣 導 及 疾 病 免 疫 力 價 測 定 ( 一 ) 訓 練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及 養 禽 農 戶 自 衛 防 疫 觀 念 ( 二 ) 國 內 重 要 禽 病 如 新 城 病 傳 染 性 支 氣 管 炎 傳 染 性 華 氏 囊 炎 抗 體 檢 測 伍 大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一 乳 牛 結 核 病 及 布 氏 桿 菌 病 防 治 每 年 一 次 對 乳 牛 牧 場 施 行 例 行 性 檢 驗, 陽 性 牛 隻 予 以 撲 殺 並 核 給 補 償 費 陽 性 場 並 移 動 管 制 每 三 個 月 執 行 乙 次 結 核 病 密 集 檢 驗 二 乳 羊 結 核 病 及 布 氏 桿 菌 病 防 治 每 年 一 次 對 乳 羊 牧 場 施 行 例 行 性 檢 驗, 陽 性 羊 隻 依 法 撲 殺 並 核 給 補 償 費 陽 性 場 並 移 動 管 制 三 個 月 執 行 乙 次 結 核 病 密 集 檢 驗 三 鹿 結 核 病 防 治 養 鹿 場 之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填 寫 鹿 結 核 病 檢 驗 申 請 書 向 該 轄 鄉 鎮 市 公 所 或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申 請 檢 驗, 陽 性 鹿 隻 依 法 撲 殺 並 核 發 補 償 費 四 乳 房 炎 防 治 輔 導 提 供 C.M.T 試 劑 供 酪 農 檢 查 乳 汁 及 早 發 現 異 常 之 乳 房, 提 早 治 療 以 減 少 乳 房 炎 發 生, 並 提 高 農 民 收 益 五 牛 流 行 熱 防 治 輔 導 成 牛 牛 隻 每 年 注 射 3 次 (3 月 6 月 9 月 ) 施 打 牛 流 行 熱 疫 苗, 仔 牛 落 實 基 礎 免 疫, 並 補 強 注 射 2 次, 以 達 最 大 保 護 作 用 減 少 因 該 病 造 成 之 損 失 六 牛 羊 鹿 口 蹄 疫 防 治 仔 牛 仔 羊 鹿 完 成 基 礎 免 疫 後, 成 牛 羊 鹿 每 年 補 強 注 射 1 劑, 並 採 血 監 測 抗 體 力 價 分 佈 情 形 用 以 免 疫 參 考 以 達 最 大 保 護 作 用 七 羊 隻 羊 痘 疾 病 防 治 仔 羊 完 成 基 礎 免 疫 後, 每 年 補 強 注 射 1 劑 40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陸 動 物 藥 政 管 理 一 市 售 動 物 用 藥 品 品 質 管 理 抽 驗 市 售 生 物 藥 品 與 一 般 藥 品, 並 檢 查 藥 品 標 籤 仿 單 二 動 物 用 藥 品 販 賣 業 管 理 辦 理 動 物 用 藥 品 販 賣 業 者 登 記 及 建 檔, 並 取 締 未 辦 理 販 賣 業 者 登 記 業 者 三 動 物 用 偽 禁 藥 品 聯 合 查 緝 取 締 配 合 司 法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非 法 動 物 用 藥 品 販 賣 之 查 緝 取 締, 並 依 法 裁 處 或 移 送 四 安 全 正 確 用 藥 宣 導 辦 理 正 確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及 相 關 法 規 宣 導 講 習 會 五 動 物 用 藥 品 使 用 處 所 查 核 與 宣 導 例 行 性 赴 動 物 用 藥 品 製 造 業 飼 料 廠 自 製 自 用 飼 料 戶 及 養 畜 禽 殖 戶 等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處 所, 查 核 原 料 藥 氯 黴 素 等 動 物 用 偽 禁 藥 並 宣 導 獸 醫 師 ( 佐 ) 處 方 藥 品 等 相 關 規 定 六 獸 醫 師 ( 佐 ) 登 記 管 理 獸 醫 師 ( 佐 ) 登 記 管 理 及 輔 導 與 查 核 柒 動 物 保 護 及 疾 病 防 治 一 推 動 動 物 保 護 ( 一 ) 轄 區 內 之 公 共 場 所 稽 查 未 寵 物 登 記 之 犬 隻, 以 提 昇 登 記 率 ( 二 ) 對 民 眾 遺 失 犬 隻 提 供 協 尋 服 務 及 認 領 養 犬 隻 資 訊 ( 三 ) 推 廣 全 民 動 物 保 護 理 念, 減 少 虐 待 傷 害 動 物 及 違 法 案 件 查 察 ( 四 ) 特 定 寵 物 業 管 理 查 核 及 非 法 業 者 取 締 二 流 浪 犬 收 容 管 理 ( 一 ) 流 浪 犬 收 容 管 理 醫 療 及 處 置 ( 二 ) 宣 導 及 執 行 犬 貓 絕 育, 逐 年 降 低 繁 殖 數 量 ( 三 ) 推 廣 民 眾 認 領 養 流 浪 犬 隻 三 寵 物 及 野 生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 一 ) 犬 貓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41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二 ) 落 實 寵 物 登 記 及 查 核 ( 三 ) 輸 入 動 物 追 蹤 檢 疫 及 管 理 ( 四 ) 流 浪 動 物 緊 急 救 援 捌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 其 他 設 備 一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二 雜 項 設 備 費 42

嘉 義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地 籍 一 提 昇 地 籍 管 理 品 質, 賡 續 辦 理 土 地 登 記 測 量 及 地 籍 圖 重 測 作 業, 杜 絕 界 址 糾 紛 及 訟 爭 二 辦 理 地 籍 清 理, 促 進 土 地 有 效 利 用, 保 障 民 眾 財 產 權 益 三 執 行 逾 期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列 管 業 務 四 辦 理 專 門 技 術 人 員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及 地 政 士 之 管 理, 保 障 交 易 安 全 五 加 強 宣 導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2 規 定 有 關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業 務 六 推 動 地 政 e 網 通 計 畫, 民 眾 網 上 申 辦 即 可 取 得 土 地 資 訊 七 推 動 地 政 服 務 即 時 通 - 行 政 機 關 使 用 地 籍 謄 本 服 務 e 點 通 作 業 八 辦 理 地 政 電 子 資 料 流 通 服 務 網 作 業, 建 置 全 國 單 一 地 政 電 子 資 料 流 通 供 應 服 務 窗 口, 提 昇 作 業 效 率 與 成 果 品 質 貳 地 價 測 量 一 辦 理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分 割 測 量 及 登 記,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二 推 動 地 籍 圖 重 測 工 作, 建 立 新 地 籍 測 量 成 果, 確 實 釐 整 地 籍, 保 障 人 民 合 法 產 權 三 落 實 平 均 地 權, 以 電 腦 化 辦 理 公 告 現 值 及 公 告 地 價, 改 進 作 業 流 程 加 強 便 民 服 務 四 建 立 區 域 性 坐 標 系 統 轉 換 資 料 庫, 提 高 空 間 圖 資 套 疊 品 質, 並 積 極 辦 理 圖 解 數 化 地 籍 圖 整 合 建 置 及 都 市 計 畫 地 形 圖 套 疊 計 畫 參 地 權 一 配 合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及 水 利 工 程 需 要, 辦 理 土 地 徵 收 作 業, 以 利 用 地 取 得, 促 進 地 方 建 設 二 管 理 維 護 耕 地 三 七 五 減 租 成 果, 保 障 佃 農 之 權 益 肆 地 用 一 辦 理 公 有 土 地 撥 用, 使 機 關 間 有 效 利 用 土 地 資 源,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二 加 強 公 地 管 理, 維 護 公 地 放 租 成 果 暨 催 徵 佃 租, 挹 注 縣 庫 收 入 三 依 公 私 部 門 開 發 或 建 設 事 業 之 需 求, 積 極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43

嘉 義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伍 重 劃 一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及 區 段 徵 收, 促 進 可 建 築 用 地 之 供 給, 強 化 都 市 公 共 建 設,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提 昇 生 活 機 能 二 辦 理 農 漁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提 昇 農 漁 村 社 區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及 地 籍 整 理 三 辦 理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整 修 及 改 善 工 程, 以 促 進 機 械 化 及 現 代 化 農 業 環 境 44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聞 行 銷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新 聞 行 政 一 新 聞 行 銷 管 理 新 聞 行 政 行 銷 及 公 共 關 係 管 理 二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及 出 版 業 輔 導 辦 理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之 登 記 管 理, 查 察 違 規 錄 影 節 目 帶 影 音 光 碟 及 出 版 品 三 有 線 電 視 業 輔 導 管 理 ( 一 ) 落 實 對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以 維 護 訂 戶 權 益 ( 二 ) 查 察 違 規 節 目 與 廣 告, 以 維 護 訂 戶 之 收 視 品 質 ( 三 ) 辦 理 有 線 電 視 年 度 費 率 審 議 ( 四 ) 辦 理 有 線 電 視 收 視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提 升 業 者 服 務 品 質 四 山 區 數 位 無 線 電 視 轉 播 站 ( 改 善 站 ) 維 修 補 助 各 公 所 辦 理 偏 遠 山 區 數 位 無 線 電 視 轉 播 站 ( 改 善 站 ) 維 修 五 行 動 通 訊 基 地 台 申 設 業 務 協 助 行 動 通 訊 基 地 台 申 設, 彙 整 本 府 各 單 位 之 審 核 意 見 後 向 NCC 反 映 是 否 符 合 土 地 使 用 及 建 築 法 規 六 縣 政 新 聞 剪 輯 剪 輯 報 章 縣 政 報 導 七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相 關 地 方 文 化 活 動 之 補 助 運 用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辦 理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相 關 地 方 文 化 活 動 之 補 助 貳 行 銷 一 縣 政 綜 合 行 銷 業 務 ( 一 ) 協 助 各 項 活 動 行 銷 宣 傳, 促 進 公 共 參 與, 擴 大 縣 政 行 銷 效 益 ( 二 ) 縣 政 電 子 媒 體 行 銷 企 製 與 託 播, 強 化 政 府 與 民 間 交 流 溝 通 ( 三 ) 跨 局 處 行 銷 之 協 調 及 整 合, 提 升 整 體 行 銷 綜 效 ( 四 ) 縣 政 發 展 行 銷 專 題 企 製, 強 化 公 共 議 題 宣 導 ( 五 ) 協 辦 經 建 政 策 推 行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與 輔 導 及 產 業 行 銷 推 廣, 提 升 本 縣 45

嘉 義 縣 政 府 新 聞 行 銷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產 業 能 見 度 及 經 濟 效 益 二 公 共 事 務 宣 導 ( 一 ) 辦 理 縣 政 刊 物 之 編 印 及 發 送, 強 化 政 府 與 民 間 公 共 事 務 交 流 平 台 ( 二 ) 企 製 公 共 事 務 文 宣 及 出 版 品, 強 化 公 共 事 務 宣 導 ( 三 ) 辦 理 春 聯 賀 卡 日 曆 之 編 印 彙 送 ( 四 ) 協 辦 相 關 公 共 事 務 之 宣 導 ( 如 防 治 竊 盜 及 暴 力 犯 罪 治 安 會 報 及 守 望 相 助 交 通 安 全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防 颱 防 災 等 ) 參 公 共 關 係 一 辦 理 記 者 會 及 協 助 各 單 位 大 型 活 動 例 行 宣 導 活 動 之 媒 體 服 務 及 聯 繫 二 接 待 國 內 外 各 界 外 賓 等 團 體 參 訪 活 動 三 發 布 縣 政 平 面 電 子 新 聞 及 照 片 46

嘉 義 縣 政 府 行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文 書 管 理 一 依 據 文 書 作 業 規 定, 落 實 文 書 處 理 各 項 作 業 二 配 合 本 府 推 行 線 上 簽 核, 全 面 推 動 減 紙 減 量 計 畫 三 賡 續 推 展 機 關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作 業 四 改 進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五 定 期 舉 行 縣 務 會 議 及 主 管 會 報, 檢 討 施 政 得 失 六 加 強 本 府 公 報 e 化 功 能 貳 出 納 管 理 一 辦 理 本 府 及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編 制 內 員 工 及 臨 單 約 聘 僱 人 員 薪 資 清 冊 繕 造 發 放 等 相 關 業 務 二 各 類 所 得 之 登 錄 課 繳 申 報 及 各 項 應 扣 款 之 扣 繳 三 辦 理 各 專 戶 帳 務 管 理 及 電 匯 服 務 四 員 工 公 健 保 二 代 健 保 及 退 撫 金 之 核 算 及 繳 納 五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等 保 管 品 之 收 付 及 管 理 六 零 用 金 之 發 放 七 掣 製 各 類 付 款 支 票 及 本 府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八 整 理 各 分 類 帳 務 及 總 帳 務 九 編 製 差 額 解 釋 表 參 庶 務 管 理 一 財 產 管 理 方 面, 依 規 定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列 帳 盤 點 報 廢 出 售 移 撥 等 各 項 業 務 二 物 品 管 理 方 面, 確 實 建 立 本 府 非 消 耗 品 之 分 類 明 細 帳 及 個 人 資 料 卡, 以 利 管 理 三 車 輛 管 理 方 面, 督 導 駕 駛 平 時 注 重 檢 查 及 保 養 車 輛,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以 策 行 車 安 全 四 廳 舍 管 理 方 面, 隨 時 注 意 廳 舍 檢 修 維 護, 以 維 安 全 五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定 期 修 剪 花 木 雜 草, 清 理 水 溝 垃 圾 等, 加 強 環 境 整 潔 美 化 47

嘉 義 縣 政 府 行 政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六 工 友 管 理 方 面, 加 強 考 核 駕 駛 技 工 工 友 平 時 工 作 及 服 勤 態 度 七 小 額 採 購 方 面,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以 下 之 小 額 採 購 業 務 八 同 鄉 會 業 務, 辦 理 同 鄉 會 聯 繫 業 務 肆 法 制 一 強 化 縣 法 制 功 能, 以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法 治 觀 念, 確 立 依 法 行 政 之 基 礎 二 隨 時 檢 討 修 正 或 廢 止 本 縣 自 治 條 例 自 治 規 則 委 辦 規 則 及 行 政 規 則, 使 其 內 容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並 達 到 便 民 利 民 之 目 標 三 依 訴 願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審 慎 處 理 訴 願 案 件, 縮 短 審 議 期 限, 以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四 加 強 國 家 賠 償 之 宣 導, 並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限 期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輔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法 制 及 國 家 賠 償 業 務 五 據 消 費 者 之 請 求 召 開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消 費 爭 議 事 件 六 辦 理 行 政 罰 鍰 逾 期 未 繳 案 件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等 各 項 業 務, 增 加 縣 庫 收 入 48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縣 政 發 展 一 辦 理 縣 政 發 展 相 關 計 畫 二 辦 理 上 級 長 官 訪 視 事 宜 三 辦 理 環 境 景 觀 總 顧 問 業 務, 提 昇 本 縣 工 程 美 觀 品 質 四 辦 理 城 鎮 風 貌 型 塑 整 體 計 畫, 創 造 具 本 土 文 化 風 格, 綠 意 盎 然 適 意 美 質 的 永 續 家 園 五 辦 理 縣 政 推 展 暨 議 會 考 察 事 宜 六 辦 理 嘉 義 縣 社 區 規 劃 師 與 社 區 風 貌 再 造 事 宜 七 辦 理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相 關 事 宜 八 辦 理 監 委 巡 察 相 關 事 宜 九 辦 理 縣 政 顧 問 相 關 事 宜 十 編 製 施 政 計 畫 各 局 處 工 作 報 告 及 縣 長 口 頭 施 政 報 告 貳 管 制 考 核 一 持 續 推 動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建 立 以 民 意 導 向 為 依 歸 的 高 效 能 政 府 二 加 強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各 項 重 要 計 畫 及 重 大 建 設 之 管 制 考 核, 以 確 保 施 政 品 質 與 成 果 三 加 強 一 般 公 文 人 民 陳 情 及 申 請 案 件 之 時 效 控 管 與 稽 催, 保 障 民 眾 的 權 益 四 強 化 工 程 查 核 機 制, 落 實 三 級 品 管, 建 構 品 質 控 管 五 項 指 標, 以 提 昇 本 縣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五 加 強 各 類 工 程 進 度 之 管 制 考 核, 確 保 本 縣 各 類 公 共 工 程 如 期 如 質 完 成 六 持 續 調 查 本 縣 民 眾 對 本 府 各 項 重 要 施 政 之 滿 意 度, 作 為 策 進 縣 政 發 展 之 參 考, 提 升 民 眾 有 感 度 參 資 訊 管 理 一 辦 理 本 府 與 所 屬 1 2 級 機 關 及 本 縣 基 層 機 關 學 校 公 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及 管 理, 確 保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軟 硬 體 設 備 運 作 正 常, 提 供 全 縣 行 政 機 關 與 學 校 正 常 使 用, 達 成 公 文 處 理 全 程 電 子 化 的 目 標 二 辦 理 本 府 各 項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與 主 機 管 理 維 護, 確 保 資 訊 系 統 正 常 穩 定 運 49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作, 並 配 合 政 策 需 求 進 行 各 系 統 修 正 擴 充 及 備 援 工 作, 包 括 電 腦 中 心 電 力 空 調 防 火 牆 骨 幹 網 路 無 線 網 路 環 境 佈 建 不 斷 電 系 統 防 火 牆 相 關 設 備 維 護 暨 資 安 模 組 授 權 Mail2000 電 子 郵 件 NOPAM 垃 圾 郵 件 過 濾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本 府 各 處 室 網 站 本 縣 公 所 網 站 本 府 行 政 資 訊 入 口 網 及 公 務 預 算 會 計 暨 財 政 系 統 等 系 統 三 辦 理 本 府 電 腦 中 心 各 項 網 路 設 備 及 本 府 各 單 位 個 人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之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並 配 合 各 項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業 務 之 推 展, 更 新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之 軟 硬 體 設 備 四 延 續 辦 理 本 縣 住 宅 及 不 動 產 資 訊 系 統 第 三 期 專 案, 並 向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申 請 第 四 期 計 畫 案 肆 資 訊 安 全 一 推 動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防 護, 加 強 縣 府 外 部 及 內 部 網 路 安 全, 以 提 昇 行 政 資 訊 網 路 的 穩 定 度, 並 建 立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ISMS), 落 實 資 訊 安 全 制 度 及 管 理 規 範 的 實 施 二 配 合 行 政 院 資 通 安 全 工 作, 辦 理 各 項 資 訊 安 全 設 備 及 服 務 採 購, 包 括 更 新 個 人 電 腦 設 備 防 毒 軟 體 及 防 火 牆 設 備 等, 以 加 強 本 縣 行 政 機 關 對 外 及 內 部 網 路 安 全, 降 低 電 腦 病 毒 感 染 及 電 腦 駭 客 攻 擊 的 危 害 程 度, 提 昇 行 政 資 訊 網 路 的 穩 定 度 三 配 合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辦 理 資 通 安 全 通 報 機 制 演 練 及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作 業 伍 檔 案 管 理 一 檔 案 之 建 檔 與 歸 檔 ( 一 ) 完 成 府 內 各 單 位 檔 案 點 收 立 案 編 目 建 檔 與 歸 檔 ( 二 ) 定 期 檢 測 彙 送 本 府 檔 案 目 錄 至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 三 ) 檔 案 管 理 並 輔 導 所 屬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 四 ) 賡 續 辦 理 銷 毀 本 府 90 年 至 93 年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之 檔 案 作 業 ( 五 ) 提 供 檔 案 借 調 ( 六 ) 辦 理 本 府 103 年 以 前 永 久 保 存 檔 案 掃 描 備 份 50

嘉 義 縣 政 府 綜 合 規 劃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二 檔 案 之 清 理 及 安 全 維 護 ( 一 ) 賡 續 辦 理 本 府 檔 案 管 理 新 舊 系 統 轉 換 時 未 能 匯 入 新 系 統 檔 案 補 登 作 業 ( 二 ) 本 府 檔 案 大 樓 內 外 環 境 維 護 51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壹 型 塑 新 時 代 行 政 團 隊 一 因 應 縣 政 需 求 規 劃 設 計 組 織 規 模, 致 力 合 理 化 員 額 配 置 二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專 業 品 質, 提 供 專 業 效 能 便 利 之 顧 客 導 向 的 人 事 服 務 三 運 用 人 事 差 勤 系 統 (WebITR) 建 置 之 平 台, 創 造 業 務 經 驗 單 位 內 傳 承 單 位 外 交 流 之 縱 向 與 橫 向 擴 展 延 續, 完 善 經 驗 傳 承, 接 軌 經 驗 斷 層 四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專 業, 提 供 顧 客 導 向 之 人 事 服 務 ( 一 ) 強 化 人 事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及 專 業 知 能, 提 供 便 利 性 之 人 事 服 務 措 施, 以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品 質, 朝 向 顧 客 導 向 之 人 事 服 務 ( 二 ) 結 合 網 路 資 訊 平 台, 發 行 人 事 服 務 GOGOGO 電 子 報, 持 續 更 新 本 處 C.C.S 人 事 服 務 平 台 資 訊, 以 期 掌 握 最 新 人 事 法 令 動 態 及 人 事 專 業 知 能 五 辦 理 核 心 職 能 訓 練, 落 實 重 要 政 策 推 行 與 培 育 多 元 人 才 之 目 標 六 持 續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強 化 各 階 主 管 人 員 領 導 與 管 理 職 能 七 辦 理 天 然 災 害 通 報 作 業 研 習, 提 升 災 害 應 變 與 危 機 管 理 能 力 貳 營 造 溫 馨 關 懷 職 場, 循 證 化 人 才 交 流 資 源 一 建 構 全 方 位 員 工 協 助 機 制, 打 造 溫 馨 互 助 公 務 環 境 二 促 進 人 才 交 流, 活 絡 縣 政 團 隊 人 力 資 源, 建 構 精 實, 高 效 能 之 施 政 團 隊 參 落 實 獎 懲 制 度, 有 效 激 勵 士 氣 一 秉 持 綜 覈 名 實, 信 賞 必 罰 之 宗 旨, 建 立 公 平 合 理 的 獎 懲 制 度 二 建 立 激 勵 環 境, 凝 聚 縣 政 發 展 之 共 識 三 營 造 團 體 學 習 氛 圍, 獎 勵 主 動 自 我 學 習 肆 持 續 推 動 員 工 福 利 及 退 撫 照 護 業 務, 提 升 在 職 及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權 益 一 適 時 函 知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相 關 退 撫 政 策 及 修 正 法 規, 增 進 對 法 律 認 知, 以 利 瞭 解 己 身 權 益 二 貫 徹 對 退 休 人 員 撫 卹 遺 族 之 關 懷 照 護 業 務 三 辦 理 員 工 健 檢, 照 護 員 工 福 利 四 推 廣 參 與 社 團 與 藝 文 活 動, 提 昇 員 工 活 力 及 創 新 性 52

嘉 義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五 賡 續 辦 理 工 程 獎 金 績 效 化 制 度 六 未 婚 聯 誼 活 動 伍 善 用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人 事 資 料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效 能 一 強 化 人 事 人 員 資 訊 能 力,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增 進 行 政 效 能 ( 一 ) 開 辦 人 事 資 訊 應 用 系 統 訓 練 課 程, 搭 配 宣 導 人 事 資 訊 系 統 業 務, 如 人 事 服 務 網 ecpa 各 項 應 用 系 統 之 使 用, 加 強 人 事 人 員 資 訊 系 統 使 用 能 力 與 知 能 ( 二 ) 不 定 期 更 新 本 府 資 訊 學 習 角 網 頁, 提 供 人 事 人 員 上 網 了 解 目 前 各 項 資 訊 新 知 與 應 用 狀 況, 以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品 質 精 進 專 業 概 念 能 力 ( 三 ) 新 增 本 府 104 年 自 製 人 事 資 訊 系 統 數 位 教 材 數 位 學 習 通 網 頁, 開 放 予 所 有 人 事 人 員 查 閱 及 學 習, 擴 大 專 業 知 識 交 流 效 益 二 建 構 種 籽 教 師 輔 導 網 絡 機 制 有 效 建 立 網 路 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一 ) 建 立 人 事 資 訊 種 籽 教 師 輔 導 制 度, 輔 導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兼 任 ( 辦 ) 人 事 人 員, 提 升 人 事 專 業 實 務 操 作 知 能 ( 二 ) 建 置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網 際 網 路 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正 確 即 時 之 線 上 人 事 資 料 庫, 以 提 供 人 事 統 計 資 料 決 策 運 用 參 考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