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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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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青 岛 市 委 办 公 厅 文 件 青 办 发 2016 4 号 中 共 青 岛 市 委 办 公 厅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推 进 区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区 市 党 委 和 人 民 政 府, 市 委 各 部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市 直 各 单 位, 中 央 省 驻 青 各 单 位, 青 岛 警 备 区 : 关 于 推 进 区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已 经 市 委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望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中 共 青 岛 市 委 办 公 厅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2 月 1 日 1

关 于 推 进 区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为 进 一 步 创 新 和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机 制, 实 现 基 层 政 府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根 据 中 央 编 办 关 于 印 发 开 展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中 央 编 办 发 2015 15 号 ) 和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推 进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鲁 办 发 2015 54 号 ) 精 神, 在 我 市 开 展 城 市 管 理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和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改 革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现 就 推 进 区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执 法 权 整 合 规 范 执 法 机 构 推 进 执 法 重 心 下 移 优 化 执 法 力 量 配 置 为 主 要 内 容, 以 区 市 和 镇 ( 街 道 ) 为 重 点, 全 面 推 进 城 乡 统 筹 的 跨 部 门 跨 领 域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加 快 建 立 权 责 统 一 权 威 高 效 的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切 实 增 强 基 层 政 府 治 理 能 力 2

和 社 会 管 理 水 平 ( 二 )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两 个 相 对 分 开 按 照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相 协 调 的 要 求, 改 革 行 政 执 法 实 施 模 式, 实 现 政 策 制 定 行 政 审 批 与 监 督 处 罚 职 能 相 对 分 开, 监 督 处 罚 与 技 术 检 验 职 能 相 对 分 开,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科 学 设 计 执 法 体 制 合 理 确 定 相 对 集 中 的 行 政 执 法 权 限, 理 顺 职 责 关 系, 减 少 执 法 层 级, 整 合 执 法 资 源, 落 实 执 法 责 任, 提 升 执 法 效 能 统 筹 推 进 执 法 改 革 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与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和 机 构 改 革 权 力 清 单 及 责 任 清 单 制 定 有 机 结 合, 完 善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机 制 设 计, 强 化 执 法 协 调 执 法 运 行 和 执 法 监 督, 有 序 推 进 执 法 改 革 二 主 要 内 容 ( 一 ) 合 理 确 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范 围 各 区 市 要 认 真 清 理 本 级 政 府 实 施 的 行 政 执 法 事 项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应 在 基 层 发 生 频 率 较 高 与 人 民 群 众 日 常 生 产 生 活 关 系 密 切 多 头 重 复 交 叉 执 法 问 题 比 较 突 出 专 业 技 术 要 求 适 宜 检 验 检 测 技 术 支 持 难 度 较 小 的 领 域 进 行 重 点 相 对 集 中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城 乡 规 划 城 市 绿 化 市 政 公 用 文 化 市 场 土 地 和 矿 产 资 源 海 洋 渔 业 畜 牧 兽 医 食 品 药 品 交 通 运 输 农 业 商 务 等 领 域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行 政 处 罚 权 及 相 关 行 3

政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强 制 权 对 暂 不 适 宜 或 暂 不 具 备 实 行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的 行 政 执 法 事 项, 要 整 合 执 法 机 构 和 执 法 队 伍, 推 进 行 业 内 综 合 执 法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和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不 列 入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范 围 结 合 推 进 区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依 法 依 规 加 大 全 市 重 要 交 通 枢 纽 区 域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权 下 放 力 度, 适 时 在 青 岛 机 场 铁 路 青 岛 站 和 青 岛 北 站 汽 车 客 运 站 客 运 码 头 等 周 边 区 域 推 行 跨 部 门 的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强 化 重 点 交 通 枢 纽 的 综 合 治 理 能 力 ( 二 ) 整 合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和 职 责 区 市 要 整 合 相 关 执 法 机 构 和 职 责, 组 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作 为 同 级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有 关 行 政 执 法 权,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行 政 执 法 权 划 转 给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后,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包 括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组 织 ) 不 得 再 行 使 已 划 转 的 行 政 执 法 权, 仍 然 行 使 的, 相 应 作 出 的 行 政 决 定 一 律 无 效 实 行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后, 除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外, 相 关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不 再 承 担 执 法 职 能 对 未 纳 入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的 领 域, 应 按 照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监 管 效 能 的 要 求,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设 置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承 担 执 法 职 责 的, 不 再 另 设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执 法 队 伍 一 个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下 设 多 支 执 法 队 伍 的, 原 则 上 归 并 为 一 支, 实 行 部 门 和 领 域 内 集 中 行 政 执 法 积 极 改 进 执 法 方 式, 探 索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部 门 联 合 执 法 4

( 三 ) 推 进 执 法 重 心 下 移 强 化 行 政 执 法 属 地 管 理, 区 市 要 进 一 步 理 顺 职 责 关 系, 下 放 执 法 权 限, 统 筹 区 市 和 镇 ( 街 道 ) 的 执 法 管 理 工 作, 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向 镇 ( 街 道 ) 延 伸, 加 快 建 立 统 一 高 效 的 基 层 行 政 执 法 体 系 区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向 镇 ( 街 道 ) 派 驻 执 法 队 伍, 负 责 镇 ( 街 道 ) 辖 区 内 的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执 法 队 伍 的 日 常 管 理 原 则 上 以 镇 ( 街 道 ) 为 主, 主 要 包 括 执 法 队 伍 的 人 员 安 排 日 常 考 核 执 法 保 障 等 事 项 执 法 队 伍 负 责 人 任 免 应 当 征 求 所 在 镇 ( 街 道 ) 的 意 见 建 立 镇 ( 街 道 ) 综 合 执 法 平 台, 完 善 执 法 联 动 机 制, 由 镇 ( 街 道 ) 统 筹 辖 区 内 派 驻 机 构 和 基 层 执 法 力 量, 开 展 联 合 执 法 建 立 精 简 高 效 的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机 关, 加 强 一 线 执 法 力 量 配 置, 建 立 执 法 队 伍 间 人 员 正 常 流 动 机 制 区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重 点 履 行 对 执 法 队 伍 执 法 行 为 的 监 督 和 业 务 考 核 等 职 能, 做 好 与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执 法 协 调 ( 四 ) 建 立 完 善 网 格 化 管 理 体 制 整 合 区 市 城 市 管 理 社 会 治 安 社 区 管 理 民 生 服 务 等 网 格 体 系, 建 立 统 一 的 网 格 化 管 理 平 台, 完 善 村 ( 社 区 ) 镇 ( 街 道 ) 区 市 三 级 网 格 化 管 理 体 制, 发 挥 网 格 管 理 人 员 多 分 布 广 的 优 势, 协 助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做 好 执 法 信 息 预 警 和 发 现 上 报 执 法 联 络 配 合 等 工 作, 有 效 扩 大 执 法 监 管 覆 盖 面, 预 防 违 法 事 项 发 生, 提 高 执 法 效 能 明 确 社 区 网 格 管 理 员 职 责, 负 责 做 好 违 法 事 项 的 发 现 录 入 以 及 上 报 镇 ( 街 道 ) 执 法 队 伍 等 工 作 执 法 5

队 伍 要 实 行 网 格 巡 查 运 行 机 制, 设 置 科 学 的 巡 查 工 作 内 容 巡 查 范 围 巡 查 频 率 等 量 化 指 标, 完 善 执 法 巡 查 流 程, 规 范 执 法 巡 查 行 为 ( 五 )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机 制 结 合 推 行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公 开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的 职 责 执 法 依 据 处 罚 标 准 运 行 流 程 和 监 督 途 径, 推 进 阳 光 执 法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执 法 为 民 理 念, 促 进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对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提 出 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由 区 市 政 府 依 法 受 理 强 化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严 格 实 行 执 法 评 议 考 核 案 卷 评 查 和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完 善 综 合 执 法 信 息 平 台 功 能, 接 受 群 众 举 报, 及 时 监 督 检 查 并 规 范 执 法 队 伍 的 执 法 行 为, 确 保 依 法 履 职 ( 六 )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按 照 精 简 统 一 效 能 的 原 则, 创 新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妥 善 解 决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涉 及 的 机 构 编 制 问 题 区 市 要 根 据 部 门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划 转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整 合 执 法 机 构, 精 简 归 并 部 门 原 有 执 法 队 伍, 相 应 划 转 相 关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队 伍 人 员 编 制, 充 实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力 量 区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在 区 市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机 构 限 额 内 设 置, 综 合 设 置 内 设 机 构, 其 派 出 的 执 法 中 队 按 照 执 法 责 任 区 域 范 围 和 相 对 集 中 重 心 下 移 覆 盖 城 乡 的 原 则 设 置, 各 执 法 中 队 的 编 制 由 区 市 综 合 执 法 部 门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所 需 人 员 编 制 在 各 区 市 编 制 总 额 内 调 剂 ; 执 法 队 伍 使 用 事 业 6

编 制 原 则 上 以 整 合 后 的 原 执 法 队 伍 编 制 总 数 为 限, 确 需 增 加 的, 在 各 区 市 事 业 编 制 总 额 内 调 剂 解 决 执 法 队 伍 使 用 的 事 业 编 制 在 现 有 总 量 内 实 行 专 项 管 理 ( 七 ) 加 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以 德 为 先 的 用 人 标 准, 注 重 选 拔 政 治 素 质 好 业 务 能 力 强 作 风 过 硬 善 于 做 群 众 工 作 的 干 部 到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任 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是 公 务 员 或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建 立 健 全 执 法 队 伍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执 法 人 员 录 用 标 准, 坚 持 凡 进 必 考, 实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加 强 执 法 人 员 的 综 合 业 务 培 训, 严 格 实 行 持 证 上 岗 和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提 高 执 法 人 员 综 合 素 质 推 进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化 建 设, 统 一 执 法 人 员 的 制 式 服 装 和 标 识, 加 强 执 法 经 费 装 备 和 执 法 人 员 待 遇 保 障, 树 立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良 好 形 象 三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 一 ) 建 立 执 法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实 行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后, 区 市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合 理 划 分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与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的 职 责 权 限, 调 整 完 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制 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防 止 出 现 以 罚 代 管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落 实 行 业 管 理 主 体 责 任, 依 法 履 行 政 策 制 定 审 查 审 批 批 后 监 管 协 调 指 导 等 职 责, 做 好 行 政 许 可 的 定 期 评 价, 通 过 撤 回 撤 销 注 销 等 法 律 手 段, 履 行 行 政 监 督 职 责 ; 要 加 强 对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的 业 务 7

指 导 和 监 督, 及 时 抄 送 涉 及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的 文 件 审 批 信 息 等, 明 确 执 法 重 点 和 要 求, 督 促 其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要 依 法 履 行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及 相 关 行 政 强 制 等 后 续 监 管 职 责, 对 作 出 的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以 及 执 法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以 函 告 等 形 式, 及 时 通 报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在 行 使 职 权 中, 需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专 业 技 术 机 构 提 供 审 批 资 料 技 术 鉴 定 的, 各 相 关 部 门 及 专 业 技 术 机 构 应 积 极 配 合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应 当 先 行 登 记, 并 告 知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处 理 建 立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完 善 执 法 预 警 体 系 和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快 速 反 应 体 系, 形 成 顺 畅 有 效 的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 二 ) 做 好 行 政 执 法 与 司 法 的 衔 接 建 立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与 公 安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信 息 共 享 案 情 通 报 案 件 移 送 制 度, 完 善 案 件 移 送 标 准 和 程 序, 细 化 并 严 格 执 行 执 法 协 作 相 关 规 定, 实 现 行 政 执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无 缝 对 接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应 当 及 时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不 得 以 罚 代 刑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行 政 决 定 的,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公 安 机 关 发 现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属 于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管 辖 范 围 不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应 及 时 将 案 件 移 送 综 合 行 政 8

执 法 部 门 对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阻 碍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公 安 机 关 应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建 立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与 公 安 机 关 的 联 勤 联 动 机 制, 探 索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与 公 安 执 法 有 效 结 合 的 模 式,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保 障 ( 三 ) 建 立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完 善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与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之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建 立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信 息 互 通 共 享 积 极 运 用 现 代 科 技 手 段, 加 强 实 时 监 管 监 测, 进 一 步 提 高 执 法 效 能 加 快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平 台 与 政 务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融 合, 逐 步 实 现 基 层 网 格 化 管 理 与 政 务 服 务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探 索 建 立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与 社 会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联 动 机 制, 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中 涉 及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违 法 情 况 纳 入 诚 信 档 案 ( 四 ) 完 善 执 法 经 费 保 障 制 度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经 费 由 各 级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应 严 格 执 行 罚 缴 分 离 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制 度, 统 一 使 用 财 政 部 门 制 发 的 罚 没 票 据, 罚 没 收 入 须 按 规 定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严 禁 将 罚 没 收 入 同 部 门 利 益 直 接 或 者 变 相 挂 钩 四 组 织 实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区 市 要 高 度 重 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推 进 机 制 建 9

立 由 区 市 政 府 主 要 或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担 任 召 集 人 的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加 强 对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监 督 指 导 及 法 制 保 障 工 作 ( 二 ) 明 确 工 作 责 任 各 区 市 要 在 2016 年 4 月 底 前 制 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经 区 市 党 委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后, 报 市 编 委 审 核 各 区 市 制 定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工 作 方 案, 经 市 政 府 研 究 审 核 并 报 省 政 府 批 复 后 组 织 实 施 市 区 市 相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积 极 配 合 推 进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要 切 实 做 好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三 定 规 定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的 制 定 公 布 和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工 作 政 府 法 制 部 门 要 加 强 实 施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审 查, 做 好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的 法 制 监 督 以 及 执 法 人 员 的 资 格 管 理 培 训 教 育 等 工 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组 织 做 好 人 员 整 合 划 转, 加 强 执 法 队 伍 管 理 的 监 督 指 导, 建 立 健 全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财 政 部 门 要 组 织 做 好 相 关 单 位 财 务 经 费 非 税 收 入 办 公 场 所 资 产 设 备 债 权 债 务 等 划 转 和 拆 分 工 作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发 挥 管 理 优 势, 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提 供 政 策 指 导 信 息 共 享 协 调 配 合 等 支 持 ( 三 )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严 格 执 行 机 构 编 制 组 织 人 事 和 财 务 工 作 纪 律, 确 保 政 令 畅 通 特 别 是 在 职 责 划 转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整 合 调 整 过 程 中,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好 人 财 10

物 问 题, 并 做 好 文 件 案 卷 资 料 交 接, 保 持 执 法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从 大 局 出 发, 积 极 支 持 和 配 合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任 何 手 段 干 预 区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设 置 职 能 配 置 和 人 员 编 制 配 备, 确 保 改 革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11

中 共 青 岛 市 委 办 公 厅 2016 年 2 月 25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