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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1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簡 化 沿 革 臺 北 市 試 辦 免 勘 測 平 面 圖 作 業 訂 頒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辦 理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簡 化 測 量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訂 頒 臺 北 市 全 面 實 施 建 築 改 良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僅 勘 測 建 物 位 置 免 再 勘 測 建 物 平 面 圖 作 業 方 案 訂 頒 高 雄 市 辦 理 建 築 改 良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簡 化 勘 測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名 稱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僅 勘 測 建 物 位 置 免 再 勘 測 建 物 平 面 圖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名 稱 為 高 雄 市 辦 理 建 築 改 良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簡 化 作 業 要 點 訂 頒 臺 灣 省 簡 化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測 量 登 記 作 業 要 點, 報 請 備 查 地 方 政 府 68 71 73 74 83 84 85 87 91. 95 97 102 年 度 內 政 部 研 議 簡 化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測 量 登 記 作 業 訂 頒 簡 化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作 業 要 點 研 議 開 發 電 腦 軟 體 建 物 測 量 繪 製 軟 體 Pbbuild SUR-B 建 物 測 量 繪 製 軟 體 SBpublic SB 增 修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推 動 建 物 標 示 圖 簡 化 措 施 廢 止 簡 化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作 業 要 點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簡 化 沿 革 ( 續 ) 依 據 行 政 院 68 年 1 月 18 日 第 1614 次 會 議 通 過 土 地 行 政 改 進 措 施 內 政 部 68 年 2 月 14 日 (68) 台 內 地 字 號 242 號 土 地 行 政 改 進 措 施 分 辦 表 原 因 建 物 竣 工 圖 已 經 建 築 師 簽 證 及 建 管 單 位 審 查 核 備, 似 無 登 記 機 關 重 複 繪 製 必 要 作 法 由 臺 北 市 先 行 研 議 試 辦 3

2015/12/11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簡 化 沿 革 ( 續 ) 臺 北 市 民 國 68 年 -- 自 4 月 1 日 士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試 辦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僅 勘 測 位 置 免 再 勘 測 平 面 圖 作 業 民 國 69 年 -- 臺 北 市 全 面 實 施 建 築 改 良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僅 勘 測 建 物 位 置 免 再 勘 測 建 物 平 面 圖 作 業 方 案 民 國 73 年 -- 訂 頒 臺 北 市 全 面 實 施 建 築 改 良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僅 勘 測 建 物 位 置 免 再 勘 測 建 物 平 面 圖 作 業 方 案 民 國 95 年 -- 修 正 名 稱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僅 勘 測 建 物 位 置 免 再 勘 測 建 物 平 面 圖 作 業 要 點 有 執 照 之 建 物, 申 請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時, 由 申 請 人 檢 具 建 物 位 置 圖 成 果 表, 平 面 圖 部 分 由 申 請 人 於 竣 工 平 面 圖 影 本 上 自 行 繪 製 權 利 範 圍 及 計 算 面 積, 登 記 機 關 勘 測 建 物 最 大 投 影 位 置 圖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簡 化 沿 革 ( 續 ) 臺 灣 省 民 國 71 年 -- 訂 頒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辦 理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簡 化 測 量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民 國 83 年 -- 訂 頒 臺 灣 省 簡 化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測 量 登 記 作 業 要 點, 報 請 內 政 部 准 予 備 查 有 執 照 之 建 物, 申 請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時, 由 申 請 人 提 出 建 物 平 面 圖, 登 記 機 關 以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核 對 建 物 邊 長 及 面 積 高 雄 市 民 國 72 年 -- 訂 頒 高 雄 市 辦 理 建 築 改 良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簡 化 勘 測 作 業 要 點 民 國 83 年 -- 修 正 名 稱 為 高 雄 市 辦 理 建 築 改 良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簡 化 作 業 要 點 4

2015/12/11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簡 化 沿 革 ( 續 ) 內 政 部 依 據 : 行 政 院 行 政 革 新 服 務 團 隊 土 地 登 記 與 地 目 變 更 作 業 計 畫 建 議 民 國 84 年 --10 月 3 日 召 開 第 1 次 會 議, 共 計 3 次 會 議 民 國 85 年 -- 訂 頒 簡 化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作 業 要 點 建 物 平 面 圖 : 登 記 機 關 得 依 竣 工 平 面 圖 轉 繪, 亦 得 由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測 量 技 師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人 ( 地 政 士 ) 或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轉 繪 建 物 位 置 圖 : 登 記 機 關 受 理 測 繪 民 國 91 年 -- 計 修 正 該 作 業 要 點 8 點, 新 增 1 點 建 物 平 面 圖 位 置 圖 : 登 記 機 關 得 依 竣 工 平 面 圖 轉 繪, 亦 得 由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測 量 技 師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人 ( 地 政 士 ) 或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轉 繪 民 國 102 年 - 增 修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將 該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納 入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並 新 增 推 動 建 物 標 示 圖 簡 化 措 施, 同 時 廢 止 簡 化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作 業 要 點 原 簡 化 措 施 外, 新 增 建 物 標 示 圖 措 施 : 建 物 平 面 圖 位 置 圖 : 得 由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繪 製, 直 接 申 請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 無 需 申 請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簡 化 沿 革 ( 續 ) 工 具 軟 體 層 面 民 國 87 年 -- 開 始 研 議 開 發 電 腦 軟 體, 供 地 政 單 位 繪 製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民 國 91 年 登 記 機 關 用 :SUR-B 軟 體 一 般 民 眾 用 :PBbuild 軟 體 民 國 97 年 因 土 地 登 記 複 丈 地 價 地 用 電 腦 作 業 系 統 作 業 環 境 移 植, 配 合 修 正 發 布 登 記 機 關 用 :SB 軟 體 一 般 民 眾 用 :SBpublic 軟 體 5

2015/12/11 簡 化 措 施 實 施 情 形 100% 0.05% 2.86% 4.28% 80% 29.58% 32.43% 31.53% 簡 化 措 施 合 計 95.09% 60% 專 技 人 員 繪 製 簽 證 專 技 人 員 轉 繪 簽 章 40% 62.05% 59.25% 59.28% 登 記 機 關 轉 繪 登 記 機 關 實 地 測 繪 20% 0% 8.32% 5.45% 4.91% 102 年 7-12 月 103 年 1-12 月 104 年 1-9 月 類 型 登 記 機 關 專 技 人 員 區 間 實 地 測 繪 轉 繪 轉 繪 簽 章 繪 製 簽 證 合 計 102 年 07-12 月 9827 73278 34937 57 118099 103 年 01-12 月 6716 72987 39951 3529 123183 104 年 01-09 月 4221 50950 27100 3681 85952 願 景 法 制 層 面 持 續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明 確 測 繪 標 準 而 努 力, 朝 建 築 物 設 計 交 易 及 登 記 制 度 公 平 化 邁 進, 以 實 現 居 住 正 義 理 念 近 程 作 為 : - 增 修 不 動 產 說 明 書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 揭 露 停 車 位 分 攤 共 有 部 分 最 小 面 積 或 比 例 - 檢 討 地 下 層 登 記 標 準 與 附 屬 建 物 登 記 之 必 要 性 外 中 長 程 目 標 - 統 一 建 管 單 位 與 地 政 單 位 外 牆 計 算 方 式 - 制 定 不 動 產 登 記 專 法 方 向 為 目 標 6

2015/12/11 願 景 ( 續 ) 技 術 層 面 加 強 建 物 測 量 繪 製 軟 體 之 功 能 - 擴 增 檢 核 機 制 - 自 動 化 偵 錯 功 能 - 研 議 與 竣 工 圖 直 接 連 結 轉 換 方 式 地 政 資 訊 管 理 模 式 -LADM(Land Administration Domain Model) -3 維 地 籍 趨 勢 7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讓 改 變 看 得 見 建 物 產 權 測 繪 作 業 簡 化 措 施 推 展 經 驗 分 享 主 講 人 陳 錫 禎 局 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簡 報 大 綱 1 2 3 4 5 6 緣 起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與 建 物 標 示 圖 比 較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作 法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績 效 建 物 標 示 圖 作 業 問 題 探 討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及 建 議 2 1

一 緣 起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78 條 第 78-1 條 第 279 條 申 請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前, 應 先 向 登 記 機 關 申 請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但 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以 後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之 建 物, 檢 附 依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繪 製 及 簽 證 之 建 物 標 示 圖 辦 理 登 記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條 之 建 物 標 示 圖, 應 由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測 量 技 師 或 其 他 依 法 規 得 為 測 量 相 關 簽 證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辦 理 繪 製 及 簽 證 前 項 建 物 標 示 圖, 應 記 明 本 建 物 平 面 圖 位 置 圖 及 建 物 面 積 確 依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繪 製, 如 有 遺 漏 或 錯 誤 致 他 人 受 損 害 者, 建 物 起 造 人 及 繪 製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等 字 樣 及 開 業 證 照 字 號,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依 建 物 標 示 圖 申 請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申 請 人 與 委 託 繪 製 人 不 同 時, 應 於 登 記 申 請 書 適 當 欄 記 明 同 意 依 該 圖 繪 製 成 果 辦 理 登 記,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3 一 緣 起 85 年 1 月 委 外 轉 繪 建 物 平 面 圖 地 所 繪 製 建 物 位 置 圖 91 年 9 月 委 外 轉 繪 建 物 平 面 圖 建 物 位 置 圖 102 年 10 月 委 外 轉 繪 建 物 平 面 圖 建 物 位 置 圖 簽 證 建 物 標 示 圖 4 2

一 緣 起 282-1 地 所 測 量 人 員 繪 製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建 物 使 用 執 照 282-2 專 業 人 員 轉 繪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282-3 專 業 人 員 簽 證 建 物 標 示 圖 5 二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與 建 物 標 示 圖 比 較 地 政 事 務 所 轉 繪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之 規 定 於 實 施 建 築 管 理 地 區, 依 法 建 造 完 成 之 建 物, 其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得 依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轉 繪 建 物 平 面 圖 及 位 置 圖, 免 通 知 實 地 測 量 但 建 物 坐 落 有 越 界 情 事, 應 辦 理 建 物 位 置 測 量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轉 繪 應 依 第 二 百 七 十 二 條 至 第 二 百 七 十 五 條 第 二 百 七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項 第 二 百 八 十 三 條 及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第 282 條 之 1 一 建 物 平 面 圖 應 依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轉 繪 各 權 利 範 圍 及 平 面 邊 長, 並 詳 列 計 算 式 計 算 其 建 物 面 積 二 平 面 邊 長, 應 以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上 註 明 之 邊 長 為 準, 並 以 公 尺 為 單 位 三 建 物 位 置 圖 應 依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之 地 籍 配 置 轉 繪 之 四 圖 面 應 註 明 辦 理 轉 繪 之 依 據 3

二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與 建 物 標 示 圖 比 較 第 272 條 第 273 條 第 274 條 第 275 條 第 276 條 第 283 條 建 物 平 面 圖 之 比 例 尺, 以 一 百 分 之 一 或 二 百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增 減 之 建 物 平 面 圖 測 繪 邊 界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獨 立 建 物 所 有 之 牆 壁, 以 牆 之 外 緣 為 界 二 兩 建 物 共 用 之 牆 壁, 以 牆 壁 之 所 有 權 範 圍 為 界 三 前 二 款 之 建 物, 除 實 施 建 築 管 理 前 建 造 者 外, 其 竣 工 平 面 圖 載 有 陽 臺 屋 簷 或 雨 遮 等 突 出 部 分 者, 以 其 外 緣 為 界, 並 以 附 屬 建 物 辦 理 測 量 四 地 下 街 之 建 物, 無 隔 牆 設 置 者, 以 建 物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區 分 範 圍 測 繪 其 位 置 圖 及 平 面 圖 五 建 物 地 下 室 之 面 積, 包 括 室 內 面 積 及 建 物 設 計 圖 內 所 載 地 下 室 四 周 牆 壁 厚 度 之 面 積 建 物 之 各 層 樓 及 地 下 室, 分 別 測 繪 於 平 面 圖 上, 各 層 樓 平 面 圖, 應 註 明 其 層 次 騎 樓 地 平 面 附 屬 建 物 與 主 體 建 物 相 連 處 繪 虛 線 建 物 位 置 圖, 以 地 籍 圖 同 一 比 例 尺 謄 繪 於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左 上 角 或 適 當 位 置, 並 繪 明 土 地 界 線, 註 明 地 號 建 號 使 用 執 照 號 碼 及 鄰 近 之 路 名 但 建 物 所 坐 落 之 土 地 過 大 或 過 小 時, 得 按 原 圖 比 例 尺 酌 予 縮 放 建 物 測 量 圖 及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由 登 記 機 關 永 久 保 管 區 分 所 有 建 物 之 共 有 部 分, 除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按 其 設 置 目 的 及 使 用 性 質 之 約 定 情 形, 分 別 合 併, 另 編 建 號 予 以 勘 測 7 二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與 建 物 標 示 圖 比 較 第 282 條 之 1 地 政 事 務 所 轉 繪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之 規 定 於 實 施 建 築 管 理 地 區, 依 法 建 造 完 成 之 建 物, 其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得 依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轉 繪 建 物 平 面 圖 及 位 置 圖, 免 通 知 實 地 測 量 但 建 物 坐 落 有 越 界 情 事, 應 辦 理 建 物 位 置 測 量 者, 不 在 此 限 申 請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地 所 轉 繪 成 果 地 所 審 查 核 定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辦 理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15 天 20 天 8 4

二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與 建 物 標 示 圖 比 較 第 282 條 之 2 申 請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委 外 轉 繪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之 規 定 依 前 條 規 定 轉 繪 之 建 物 平 面 圖 及 位 置 圖, 得 由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測 量 技 師 地 政 士 或 其 他 與 測 量 相 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為 轉 繪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之 建 物 平 面 圖 及 位 置 圖, 應 記 明 本 建 物 平 面 圖 位 置 圖 及 建 物 面 積 如 有 遺 漏 或 錯 誤 致 他 人 受 損 害 者, 建 物 起 造 人 及 轉 繪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等 字 樣 及 開 業 證 照 字 號,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依 本 條 規 定 完 成 之 建 物 平 面 圖 及 位 置 圖, 應 送 登 記 機 關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予 以 核 對 後 發 給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核 定 辦 理 建 物 委 外 轉 繪 建 物 測 量 所 有 權 ( 成 果 審 核 ) 成 果 圖 第 一 次 登 記 15 天 20 天 9 二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與 建 物 標 示 圖 比 較 建 物 標 示 圖 繪 製 規 定 第 282 條 之 3 依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七 十 八 條 但 書 規 定, 申 請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時 檢 附 之 建 物 標 示 圖, 應 依 第 二 百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繪 製, 並 簽 證, 其 記 載 項 目 及 面 積 計 算 式, 登 記 機 關 得 查 對 之 前 項 建 物 辦 竣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後, 其 建 物 標 示 圖 由 登 記 機 關 永 久 保 管 10 5

二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與 建 物 標 示 圖 比 較 282 條 之 1 之 2 繪 製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辦 理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辦 理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15 天 20 天 282 條 之 3 簽 證 建 物 標 示 圖 免 辦 理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申 請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登 記 審 查 ( 含 測 量 課 查 對 建 物 標 示 圖 ) 公 告 完 成 登 記 核 發 權 狀 6 天 15 天 2 天 11 二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與 建 物 標 示 圖 比 較 建 物 產 權 測 繪 措 施 比 較 法 條 成 果 圖 繪 製 資 格 建 物 標 示 圖 直 接 申 請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的 優 點 282-1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282-2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人 員 1. 建 築 師 2. 測 量 技 師 3. 地 政 士 ( 一 ) 申 辦 方 式 選 擇 增 加 ( 二 )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282-3 建 物 標 示 圖 1. 建 築 師 2. 測 量 技 師 3. 測 量 相 關 簽 證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 三 ) 縮 短 民 眾 等 待 時 間 ( 四 ) 專 注 業 務 提 升 效 率 12 6

三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作 法 新 措 施 的 推 動 困 境 各 地 方 政 府 案 件 量 統 計 建 物 標 示 圖 案 件 量 建 物 測 繪 總 案 件 量 102 年 10 月 至 103 年 2 月 282-3 84 件 建 物 標 示 圖 案 件 量 ( 桃 園 市 無 案 件 ) 比 例 0.06% 14 萬 3949 件 100% 13 三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作 法 14 7

三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作 法 ( 一 ) 訂 定 建 物 產 權 測 繪 登 記 簡 化 措 施 宣 導 講 習 實 施 計 畫 抓 緊 目 標 對 象 深 入 溝 通, 讓 他 們 成 為 帶 動 變 革 的 最 佳 宣 傳 人 認 知 習 得 自 覺 行 動 tornado communication 15 三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作 法 ( 二 ) 鎖 定 講 習 實 施 對 象 1. 中 華 民 國 地 政 士 公 會 全 聯 會 2. 桃 園 市 大 桃 園 地 政 士 公 會 3. 桃 園 市 地 政 士 公 會 4. 桃 園 市 第 一 地 政 士 公 會 5. 新 北 市 地 政 士 公 會 6. 新 竹 市 地 政 士 公 會 7. 桃 園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8. 臺 灣 省 測 量 技 師 公 會 9. 中 華 民 國 地 籍 測 量 學 會 10.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暨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16 8

三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作 法 ( 三 ) 針 對 關 鍵 人 士 進 行 事 先 溝 通 電 話 聯 繫 各 公 會 理 事 長 說 明 講 習 用 意 請 公 會 鼓 勵 會 員 踴 躍 參 加 寄 發 邀 請 函 17 三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作 法 ( 四 ) 安 排 宣 導 講 習 課 程 內 容 - 宣 導 建 物 標 示 圖 的 好 處 103 年 10 月 21 日 課 程 內 容 13:00~13:30 報 到 13:30~13:40 致 詞 13:40~14:30 建 物 產 權 測 繪 登 記 簡 化 措 施 說 明 14:40~16:00 轉 繪 程 式 下 載 與 使 用 說 明 16:00~16:30 實 務 執 行 Q/A 地 點 :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下 大 禮 堂 18 9

三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作 法 ( 五 ) 實 機 演 練 課 程 內 容 - 建 物 標 示 圖 繪 製 教 學 推 廣 103 年 時 間 課 程 地 點 備 註 10/27 至 10/31 13:30 ~ 16:30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及 建 物 標 示 圖 繪 製 蘆 竹 所 電 腦 教 室 5 梯 次 每 梯 次 20 人 簡 化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便 民 服 務 網 作 業 軟 體 教 學 影 片 操 作 手 冊 19 三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作 法 ( 六 ) 講 習 宣 導 情 形 - 各 公 會 參 加 人 數 為 200 人 講 習 參 加 總 人 數 為 335 人 20 10

三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作 法 ( 七 ) 實 機 演 練 課 程 情 形 -5 梯 次 參 加 人 數 共 100 人 21 四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績 效 桃 園 市 103 年 建 物 產 權 測 繪 案 件 類 型 統 計 表 282-3 簽 證 案 件 比 例 僅 有 8.03% 案 件 類 型 統 計 期 間 1-12 月 案 件 量 合 計 宣 導 前 比 例 (%) 地 所 實 地 測 繪 510 2.51% 282-1 地 所 轉 繪 16630 81.79% 282-2 轉 繪 1560 7.67% 282-3 簽 證 1632 8.03% 合 計 20332 100% 22 11

四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績 效 桃 園 市 104 年 建 物 產 權 測 繪 案 件 類 型 統 計 表 282-3 簽 證 案 件 比 例 高 達 25.20% 案 件 類 型 統 計 期 間 1-11 月 案 件 量 合 計 宣 導 後 比 例 (%) 地 所 實 地 測 繪 290 1.30% 282-1 地 所 轉 繪 9721 44.90% 282-2 轉 繪 6193 28.60% 建 築 師 4560 21.03% 282-3 簽 證 測 量 技 師 910 4.17% 其 他 0 0.00% 合 計 21674 100% 23 四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績 效 桃 園 市 282-3 簽 證 案 件 比 例 成 長 3 倍 績 效 大 幅 成 長 282-3 簽 證 8.03 25.20 0 5 10 15 20 25 30 % 103 年 (1-12 月 ) 104 年 (1-11 月 ) 24 12

四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績 效 桃 園 市 104 年 度 (1-9 月 )282-3 建 物 標 示 圖 案 件 量 占 全 國 比 例 高 達 99% 3649 3681 0 1000 2000 3000 4000 桃 園 市 全 國 縣 市 政 府 282-3 簽 證 ( 案 件 量 ) 新 北 市 11 台 中 市 2 苗 栗 縣 18 嘉 義 市 1 桃 園 市 3649 全 國 合 計 3681 25 四 簡 化 措 施 推 廣 績 效 ( 一 ) 目 標 方 向 明 確 推 廣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分 析 ( 二 ) 專 技 人 員 宣 導 ( 三 ) 提 供 學 習 管 道 ( 四 ) 強 調 變 革 優 勢 ( 五 ) 持 續 輔 導 溝 通 26 13

五 建 物 標 示 圖 作 業 問 題 探 討 業 界 擔 心 1. 審 查 標 準 不 一 2. 專 技 人 員 簽 證 意 願 不 高 地 所 困 擾 1. 轉 繪 簽 證 未 落 實 查 核 後 續 賠 償 配 套 2. 共 用 審 查 時 間 作 業 壓 力 大 27 六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及 建 議 建 議 建 物 ( 含 區 分 所 有 建 物 ) 均 修 正 以 牆 壁 中 心 辦 理 測 繪 計 算 標 準 一 致 避 免 爭 議 錯 誤 建 議 開 發 更 便 利 專 技 人 員 使 用 之 建 物 繪 製 軟 體 簡 化 繪 製 作 業 避 免 人 工 轉 繪 錯 誤 建 物 標 示 圖 審 查 1. 尊 重 專 業 免 再 查 核 配 套 措 施 2. 落 實 簽 證 源 頭 管 理 由 建 築 管 理 單 位 於 核 發 使 用 執 照 及 竣 工 圖 說 時 一 併 審 查 標 示 圖 28 14

勇 於 改 變 讓 改 變 看 得 見 簡 報 結 束 謝 謝 指 教 15

2015/12/11 建 物 產 權 測 繪 作 業 簡 化 措 施 宣 導 講 習 簡 化 措 施 法 令 介 紹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江 技 正 志 奇 104 年 12 月 14 日 大 綱 一. 簡 化 措 施 簡 介 二. 相 關 法 令 三. 結 語 1

2015/12/11 簡 化 措 施 簡 介 簡 化 措 施 類 型 地 政 事 務 所 轉 繪 地 政 士 建 築 師 或 測 量 技 師 轉 繪 簽 章 建 築 師 或 測 量 技 師 繪 製 簽 證 簡 化 措 施 簡 介 作 業 流 程 比 較 2

2015/12/11 相 關 法 令 建 物 平 面 圖 測 繪 規 定 (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272~275 276Ⅰ.Ⅲ 283) 比 例 尺 1/100 或 1/200 測 繪 邊 界 分 層 測 繪 註 明 層 次 騎 樓 附 屬 建 物 與 主 體 建 物 相 連 處 繪 虛 線, 並 分 別 計 算 其 面 積 相 關 法 令 建 物 平 面 圖 測 繪 規 定 共 有 部 分 應 依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按 其 設 置 目 的 及 使 用 性 質 之 約 定 情 形, 分 別 合 併, 另 編 建 號 予 以 勘 測 (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283) 本 部 103 年 3 月 12 日 台 內 營 字 1030801699 號 函 釋 規 定 依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第 5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檢 附 之 專 共 用 圖 說, 除 標 示 共 用 部 分 及 約 定 專 用 部 分, 應 再 區 分 出 全 部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共 有 及 一 部 分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共 有 之 範 圍 如 未 區 分 則 均 為 全 部 共 有, 編 列 為 1 個 建 號 ; 如 有 區 分 則 依 區 分 範 圍, 分 別 編 列 建 號 3

2015/12/11 相 關 法 令 建 物 平 面 圖 測 繪 規 定 成 果 圖 應 註 明 共 有 部 分 各 項 目 內 容 (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283)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應 按 竣 工 圖 應 轉 繪 所 劃 設 之 停 車 位 編 號, 及 於 位 置 圖 欄 加 註 停 車 位 之 數 量 ( 內 政 部 85 年 9 月 7 日 台 內 地 字 第 8580947 號 函 ) 建 物 位 置 圖 測 繪 規 定 以 地 籍 圖 同 一 比 例 尺 謄 繪 於 成 果 圖 左 上 角 或 適 當 位 置, 並 繪 明 土 地 界 線, 註 明 地 號 建 號 使 用 執 照 號 碼 及 鄰 近 之 路 名 但 建 物 所 坐 落 之 土 地 過 大 或 過 小 時, 得 按 原 圖 比 例 尺 酌 予 縮 放 (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275) 相 關 法 令 建 物 轉 繪 標 準 本 部 103 年 6 月 20 日 台 內 地 字 第 1030176158 號 令 補 充 規 定 建 物 測 繪 範 圍 以 牆 壁 外 緣 延 伸 線 內 日 落 條 款 : 得 依 補 充 規 定 生 效 前 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定 規 定 辦 理 補 充 規 定 生 效 前 已 請 建 造 執 照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於 本 補 充 規 定 生 效 前 已 報 核, 並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者 103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4

2015/12/11 相 關 法 令 地 政 事 務 所 轉 繪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282 條 之 1 轉 繪 建 物 平 面 圖 及 位 置 圖, 免 通 知 實 地 測 量, 坐 落 越 界 者 不 在 此 限 平 面 圖 依 竣 工 圖 轉 繪 各 權 利 範 圍 及 平 面 邊 長, 邊 長 以 竣 工 圖 上 註 明 之 邊 長 為 準, 並 以 公 尺 為 單 位 成 果 圖 註 明 轉 繪 依 據 本 建 物 平 面 圖 位 置 圖 及 建 物 面 積 係 依 字 號 使 用 執 照 及 竣 工 平 面 圖 轉 繪 相 關 法 令 地 政 士 建 築 師 或 測 量 技 師 轉 繪 簽 章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282 條 之 2 得 由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測 量 技 師 地 政 士 為 轉 繪 人 成 果 圖 應 記 明 切 結 文 字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登 記 機 關 依 轉 繪 規 定 核 對 後 發 給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5

2015/12/11 相 關 法 令 建 築 師 或 測 量 技 師 繪 製 簽 證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78 條 78 條 之 79 條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282 條 之 3 102 年 10 月 1 日 後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建 物, 得 以 經 簽 證 之 建 物 標 示 圖, 逕 申 請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測 量 技 師 得 辦 理 建 物 標 示 圖 之 繪 製 及 簽 證 標 示 圖 應 記 明 切 結 文 字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其 記 載 項 目 及 面 積 計 算 式, 登 記 機 關 得 查 對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費 計 收 地 所 轉 繪 平 面 圖 轉 繪 : 每 建 號 200 元 位 置 圖 轉 繪 : 每 建 號 200 元 轉 繪 簽 章 成 果 圖 : 每 張 15 元 繪 製 簽 證 無 6

2015/12/11 相 關 法 令 應 檢 附 文 件 申 請 土 地 登 記 應 附 文 件 法 令 補 充 規 定 第 42 點 建 築 師 簽 證 : 開 業 證 書 影 本 開 業 印 鑑 資 料 正 本 或 影 本 相 關 法 令 應 檢 附 文 件 ( 續 ) 申 請 土 地 登 記 應 附 文 件 法 令 補 充 規 定 第 42 點 測 量 技 師 簽 證 : 執 業 執 照 影 本 測 繪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及 簽 證 報 告 7

2015/12/11 相 關 法 令 應 檢 附 文 件 ( 續 ) 申 請 土 地 登 記 應 附 文 件 法 令 補 充 規 定 第 42 點 建 築 師 資 訊 查 詢 ( 全 國 建 築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 http://cpabm.cpami.gov.tw/searchlistpage.jsp 技 師 執 業 資 訊 查 詢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 Index.do?site=002 測 繪 業 資 訊 查 詢 (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value.as p?cid=100 相 關 法 令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及 建 物 標 示 圖 格 式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156 條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299 條 本 部 102 年 9 月 24 日 台 內 地 字 第 1020312102 號 函 建 物 標 示 圖 有 與 登 記 資 料 一 併 公 示 之 必 要, 應 比 照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謄 本 發 給 之 作 業 方 式 受 理 該 建 物 標 示 圖 資 料 之 申 請 8

2015/12/11 相 關 法 令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 地 政 事 務 所 轉 繪 ) 相 關 法 令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 地 政 士 建 築 師 測 量 技 師 轉 繪 簽 章 ) 9

2015/12/11 相 關 法 令 建 物 標 示 圖 ( 建 築 師 或 測 量 技 師 繪 製 簽 證 ) 相 關 法 令 其 他 規 定 致 生 損 害 之 責 任 建 物 標 示 圖 如 有 因 繪 製 錯 誤 或 遺 漏 致 他 人 受 損 害 者, 應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又 若 有 因 建 物 標 示 圖 之 位 置 圖 發 生 錯 誤 而 致 他 人 受 損 害 者, 應 依 其 錯 誤 原 因 態 樣 及 個 案 事 實, 具 體 認 定 相 關 責 任 歸 屬 10

2015/12/11 相 關 法 令 其 他 規 定 ( 續 ) 本 部 102 年 10 月 25 日 台 內 地 字 第 1020333856 號 函 測 繪 簽 證 簡 化 措 施 施 行 初 期, 登 記 機 關 應 確 實 進 行 審 查 及 辦 理 建 物 標 示 圖 之 查 對, 俾 引 導 新 制 度 儘 速 上 軌 查 對 建 物 標 示 圖 時, 應 平 行 內 會 測 量 單 位 辦 理, 並 與 使 用 執 照 及 其 竣 工 平 面 圖 就 該 圖 記 載 項 目 及 面 積 計 算 式, 依 建 物 標 示 圖 相 關 繪 製 規 定 予 辦 理, 且 應 注 意 處 理 時 效 結 語 建 物 產 權 測 繪 登 記 流 程 簡 化 措 施, 未 來 仍 將 持 續 檢 討 精 進, 敬 請 各 界 能 支 持 並 積 極 推 廣, 以 期 有 效 簡 省 申 辦 程 序,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效 能 11

建 物 測 量 繪 圖 軟 體 簡 介 (SBpublic) 壹 材 料 : 竣 工 圖 或 竣 工 圖 電 子 檔 ( 各 層 竣 工 圖, 專 共 有 示 意 圖, 使 用 執 照 ) 建 物 測 量 繪 圖 軟 體 (SBpublic.exe) 作 業 環 境 :windows 系 統, 具 備 jre 程 式 執 行 環 境 以 上 工 具 可 下 載 自 簡 化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便 民 服 務 網 / 資 料 下 載 (http://eds.land.moi.gov.tw/k01web/k02.jsp)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貳 操 作 介 面 : 參 作 業 流 程 : 開 作 平 位 成 存 列 啟 業 面 置 果 檔 設 圖 圖 圖 檔 印 案 定 1

建 立 新 檔 案 或 開 啟 舊 檔 作 業 設 定 建 立 收 件 號 起 迄 號 ( 收 件 案 號 預 設 為 阿 拉 伯 數 字, 其 中 個 位 數 為 0, 如 10 20 100) 案 件 編 輯, 建 立 申 請 人 住 址 門 牌 主 體 結 構 主 要 用 途 及 基 地 坐 落 地 段 地 號, 相 同 資 訊 得 用 複 製 方 式 處 理 平 面 圖 繪 製 樓 層 編 修 新 增 所 需 繪 製 之 樓 層 資 訊 編 輯 樓 層 圖 面 可 匯 入 外 部 dxf 圖 檔, 縮 短 處 理 編 輯 時 間, 單 位 一 律 採 公 尺 建 立 平 面 圖 集 一 併 自 動 檢 查 所 繪 圖 面 是 否 封 閉, 得 自 動 清 除 指 定 各 封 閉 區 塊 屬 性 ( 主 建 物 附 屬 建 物 名 稱 ) 2

位 置 圖 編 輯 載 入 外 部 取 得 之 地 籍 圖 dxf 圖 檔 或 載 入 認 證 下 載 之 地 籍 圖 檔 套 疊 作 業 棟 次 選 擇 適 當 樓 層 ( 一 層 或 地 下 室 為 佳 ), 選 用 三 參 數 或 四 參 數 套 合 計 算 框 選 存 檔 取 消 鎖 點 模 式 後 再 框 選 位 置 圖 範 圍 成 果 圖 編 輯 新 增 頁 次 開 啟 編 輯 加 入 平 面 圖, 面 積 表, 位 置 圖 加 入 成 果 圖 說 明 文 件 至 圖 形 區 編 輯 圖 面 必 要 時, 應 先 將 各 圖 元 物 件 炸 開 (exploded) 3

存 檔 附 檔 名 為 ZJB 目 錄 位 於 C:\QUANTASOFT\SBPUBLIC\FILESYSTEM\B\DATA\ 列 印 肆 注 意 事 項 : 1. 注 意 各 樓 層 間 相 對 位 置 基 準 ( 可 以 樑 柱 為 基 準 ) 2. 修 改 建 物 繪 製 軟 體 系 統 設 定 檔, 目 錄 位 於 C:\QUANTASOFT\SBPUBLIC\FILESYSTEM\B\PARA\ 預 設 紙 張 檔 (PAPER.TXT):A3 A4 B4 等, 應 選 擇 1 種 為 預 設 紙 張 建 物 用 途 檔 (DEFAULT.PUR): 住 宅 一 般 事 務 所 辦 公 室 共 有 部 分 等 文 字 選 項, 得 任 意 增 加 建 物 構 造 檔 (DEFAULT.STR): 鋼 筋 混 凝 土 結 構 造 木 造 加 強 磚 造 等 文 字 選 項, 得 任 意 增 加 附 屬 建 物 名 稱 檔 (DEFAULT.14): 陽 台 雨 遮 屋 簷 等 等 文 字 選 項, 得 任 意 增 加 成 果 圖 說 明 文 字 檔 (REMARK.TXT): 本 建 物 依 據 ooo 使 用 執 照 轉 繪 計 算 等 文 字 選 項, 得 任 意 增 加 3. CAD 軟 體 多 以 mm( 毫 米 ) 為 繪 圖 單 位, 本 建 物 測 量 繪 圖 軟 體 配 合 地 政 單 位 使 用 規 定, 係 以 m( 公 尺 ) 為 單 位, 故 匯 入 外 部 圖 檔 時, 應 先 縮 放 單 位 為 至 m( 公 尺 ) 辦 理 4. 附 內 政 部 公 告 成 果 圖 格 式 ( 內 政 部 102 年 9 月 24 日 台 內 地 字 第 1020312102 號 函 ) 5. 詳 細 繪 圖 工 具 及 軟 體 操 作 說 明, 可 參 考 簡 化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便 民 服 務 網 6. 簡 報 檔 連 結 http://prezi.com/-mfgufoy5vgg/?utm_campaign=share&utm_medium=copy 4

多 目 標 地 籍 圖 立 體 圖 資 建 置 計 畫 簡 介 一 計 畫 推 動 概 述 ( 一 ) 建 物 立 體 圖 資 長 久 以 來,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一 直 侷 限 於 二 維 圖 籍 資 料 之 建 置 與 融 合 套 疊, 以 二 維 圖 資 描 述 地 理 現 象 或 作 為 真 實 世 界 之 決 策 支 援, 所 能 發 揮 的 實 質 效 益 難 免 失 真 隨 著 資 訊 科 技 的 迅 速 發 展, 透 過 電 腦 強 大 的 儲 存 管 理 及 分 析 能 力, 二 維 平 面 空 間 資 訊 逐 漸 進 入 三 維 的 立 體 空 間 分 析 及 可 視 化 應 用, 以 三 維 空 間 角 度 來 呈 現 具 體 物 件 之 需 求, 已 是 目 前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發 展 的 新 興 趨 勢 由 於 現 代 社 會 都 市 化 的 發 展, 人 口 紛 紛 往 都 市 集 中, 城 市 地 區 的 建 設 朝 垂 直 方 向 發 展, 如 高 樓 大 廈 高 架 道 路 等, 無 法 以 二 維 地 圖 來 表 達, 而 三 維 城 市 模 型 可 提 供 真 實 世 界 的 視 覺 化 呈 現, 描 述 完 整 的 城 市 現 況, 使 人 們 更 能 了 解 都 市 高 樓 建 築 的 三 維 視 景 三 維 建 物 模 型 係 將 真 實 世 界 的 建 築 物 予 以 數 位 化, 透 過 三 維 幾 何 重 建, 甚 至 以 紋 理 貼 圖 的 技 術 複 製 出 一 棟 與 真 實 環 境 相 似 機 能 的 建 築 物 建 物 模 型 含 有 大 量 的 空 間 及 屬 性 資 訊, 透 過 資 料 細 緻 層 次 (Level of Detail,LOD) 的 設 定, 可 以 有 效 管 理 電 腦 圖 形 中 複 雜 場 景 重 現 (Rendering) 的 速 度 LOD 模 型 是 根 據 不 同 顯 示 需 求 對 同 一 物 件 採 用 不 同 精 度 的 幾 何 描 述, 其 參 考 人 類 視 覺 認 知 模 式, 景 物 離 視 點 的 遠 近 和 景 物 在 畫 面 上 投 影 區 域 的 大 小 等 因 素, 來 決 定 景 物 應 選 擇 的 細 緻 層 次 ( 史 文 中 等,2007) 當 LOD 越 高, 資 料 量 愈 多, 物 件 描 繪 的 內 容 就 越 豐 富 細 膩 例 如 Gröger 等 人 (2008) 針 對 三 維 城 市 模 型 中 之 建 物 模 型 定 義 四 個 不 同 細 緻 層 次, 由 最 粗 糙 的 LOD1 至 最 精 緻 的 LOD4 室 內 模 型 LOD1: 不 含 屋 頂 結 構 及 紋 理 的 稜 柱 型 態 建 築 物 (blocks model) LOD2: 具 有 屋 頂 結 構 及 紋 理 貼 圖 的 立 體 建 物 模 型 LOD3: 具 細 緻 牆 垣 及 屋 頂 結 構 陽 臺 雨 遮 等 凸 出 物 之 細 緻 建 築 模 型 (architectural model) LOD4: 完 整 的 LOD3 模 型 加 入 室 內 結 構 的 三 維 物 件 例 如, 建 物 內 部 的 房 間 內 部 門 樓 梯 及 傢 俱 等 ( 二 ) 計 畫 概 述 本 計 畫 為 行 政 院 96 年 7 月 9 日 院 臺 建 字 第 0960027673 號 函 核 定 國 家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推 動 十 年 計 畫 之 子 計 畫 ; 96 及 97 年 委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辦 理 示 範 作 業, 進 行 建 物 立 體 圖 資 收 集 調 查 建 置 整 合, 規 劃 建 置 圖 資 立 體 化 作 業 流 程 及 標 準 格 式, 設 計 建 物 立 體 化 物 件 模 組, 發 展 多 目 標 地 籍 圖 立 體 化 圖 資 雛 型 系 統, 開 發 建 物 立 體 圖 資 流 通 擷 轉 及 物 件 精 緻 化 處 理 軟 體, 設 計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影 像 圖 檔 向 量 化 應 用 軟 體, 規 劃 建 物 立 體 圖 資 檔 案 架 構 標 準 制 度, 探 討 建 物 立 體 圖 資 相 關 作 業 應 用 推 廣 ; 示 範 作 業 運 用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或 竣 工 平 面 圖 輔 以 樓 層 高 度, 產 製 多 目 標 地 籍 圖 立 體 圖 資, 確 定 了 其 理 論 基 礎 與 可 行 性 98 年 辦 理 試 辦 作 業, 將 前 兩 期 作 業 所 確 立 之 立 體 圖 資 建 置 模 式 及 資 料 建 置 維 護 軟 體, 再 推 廣 建 置 於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 處 ) 及 地 政 事 務 所 ;99 年 整 合 圖 資 數 化 3D 塑 模 軟 體 開 發 資 料 標 準 等 累 積 之 技 術 與 經 驗 進 一 步 與 最 新 資 通 訊 技 術 結 合, 續 以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新 北 市 及 臺 中 市 為 計 畫 範 圍, 各 建 立 5000 數 化 單 元 ( 每 單 元 300 平 方 公 尺 ) 之 公 有 或 重 要 建 物 之 3D 建 物 資 料, 並 開 發 虛 擬 城 市 三 維 展 示 系 統 與 加 值 應 用 系 統 及 資 料 流 通 交 換 軟 體, 並 邀 請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相 關 單 位 及 地 政 單 位 舉 辦 成 果 展 示 研 討 會 ;100 年 度 委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併 自 行 編 列 之 經 費 集 中 建 置 ;101 年 度 委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併 自

行 編 列 之 經 費 集 中 建 置 ;102 年 度 委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併 自 行 編 列 之 經 費 分 別 建 置 ;103 年 度 委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與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併 自 行 編 列 之 經 費 分 別 建 置 ;104 年 度 委 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併 自 行 編 列 之 經 費 分 別 建 置 以 展 現 計 畫 成 效 二 建 物 立 體 模 型 建 置 程 序 ( 一 ) 編 輯 建 物 平 面 圖 建 物 測 量 平 面 圖 是 繪 製 向 量 式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的 過 程 中, 勾 勒 建 物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圖 所 得 之 建 物 各 樓 層 平 面 多 邊 形 一 張 平 面 圖 對 應 一 建 號 所 屬 的 封 閉 空 間, 並 且 記 錄 該 空 間 所 在 棟 次 樓 層 建 物 用 途 等 屬 性 資 料 依 建 號 描 繪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平 面 多 邊 形 ( 圖 1), 以 圖 形 左 下 角 折 點 為 坐 標 原 點 後 續 繪 製 之 建 物 平 面 多 邊 形 需 複 製 使 用 第 一 個 繪 製 建 物 平 面 之 坐 標 方 向, 因 此 依 樓 層 分 別 繪 製 之 各 樓 層 平 面 圖 多 邊 形 仍 具 有 相 同 的 坐 標 系 統 圖 1 描 繪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平 面 多 邊 形 ( 二 ) 套 疊 地 籍 圖 轉 換 平 面 圖 坐 標 位 置 以 建 號 為 單 位 之 樓 層 平 面 圖 多 邊 形 各 轉 折 點 的 坐 標 位 置 屬 於 相 對 位 置, 需 透 過 坐 標 參 數 的 轉 換 取 得 絕 對 位 置 利 用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中 樓 層 平 面 圖 基 本 資 料 之 地 號 建 號 與 棟 次 等 資 料 關 聯 至 該 建 物 所 在 地 籍 圖 資 料, 以 樓 層 平 面 圖 套 疊 地 籍 圖 取 得 坐 標 轉 換 參 數, 使 樓 層 平 面 圖 所 有 坐 標 位 置 皆 能 轉 換 至 與 地 籍 圖 相 同 的 坐 標 系 統, 如 此 建 物 樓 層 平 面 圖 便 具 有 與 地 籍 圖 相 同 精 度 的 資 料 品 質, 可 進 行 準 確 的 位 置 定 位 圖 2 套 繪 地 籍 圖 之 建 物 樓 層 平 面 圖 ( 三 ) 接 合 同 樓 層 不 同 建 號 之 平 面 圖

各 樓 層 平 面 由 數 個 不 同 平 面 ( 主 要 建 物 附 屬 建 物 ) 多 邊 形 組 成 樓 層 內 可 能 具 有 不 同 建 號, 或 者 好 幾 個 樓 層 為 同 一 建 號, 而 一 張 建 物 測 量 平 面 圖 描 繪 一 個 建 號 所 屬 的 封 閉 空 間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繪 製 建 號 所 屬 建 物 空 間 平 面 圖, 同 時 於 位 置 圖 描 述 該 建 號 之 平 面 多 邊 形 於 同 樓 層 平 面 的 相 對 位 置 不 同 建 號 之 平 面 圖 具 有 與 地 籍 圖 相 同 之 坐 標 系 統, 依 照 位 置 圖 所 標 示 的 建 物 相 對 位 置, 可 將 同 樓 層 不 同 建 號 之 平 面 圖 接 合, 完 成 該 樓 層 之 建 物 樓 層 平 面 圖 ( 圖 3) 174 265 188 202 265 215 241 229 265 253 圖 3 不 同 建 號 接 合 之 樓 層 平 面 圖 ( 四 ) 立 體 建 物 之 牆 面 陽 台 及 雨 遮 模 型 建 置 以 樓 層 平 面 圖 為 基 礎, 分 析 樓 層 平 面 圖 中 各 建 號 平 面 多 邊 形 每 一 條 邊 界 線, 以 邊 線 兩 側 建 號 是 否 相 同 判 斷, 可 分 為 外 牆 主 附 建 物 共 用 牆 權 屬 牆, 再 以 圖 上 註 記 之 建 物 用 途 決 定 塑 模 類 型 依 照 平 面 多 邊 形 界 線 分 析 以 及 建 物 用 途 屬 性 註 記 的 結 果, 可 確 定 建 物 牆 面 陽 台 雨 遮 的 平 面 位 置 與 所 屬 邊 界 線 以 樓 層 平 面 圖 為 基 底, 建 物 各 樓 層 平 面 圖 多 邊 形 邊 界 線 依 用 途 與 相 鄰 關 係 分 類 後, 依 竣 工 圖 上 註 記 之 樓 層 高 度 陽 台 圍 牆 高 度 以 及 雨 遮 位 置 高 度 值, 給 予 建 物 各 分 類 牆 面 邊 界 線 特 定 的 高 度 值, 拉 出 主 建 物 與 附 屬 建 物 牆 面 及 結 構 輪 廓, 產 生 三 維 建 物 樓 層 模 型 ( 圖 4) 圖 4 立 體 樓 層 模 型 ( 五 ) 不 同 樓 層 之 立 體 樓 層 模 型 垂 直 位 置 對 齊 依 序 完 成 各 樓 層 之 立 體 樓 層 模 型 後, 將 立 體 樓 層 模 型 按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所 量 測 的 樓 層 高 度 設 定 各 樓 層 模 型 的 垂 直 位 置, 使 不 同 樓 層 之 立 體 樓 層 模 型 位 於 正 確 的 空 間 位 置 ( 圖 5), 最 後 堆 疊 出 一 棟 模 塑 主 建 物 及 附 屬 建 物 細 微 結 構 之 三 維 建 物 模 型

圖 5 立 體 建 物 模 型 成 果 ( 六 ) 建 物 內 部 模 型 建 立 地 籍 建 物 資 訊 模 型 各 建 物 結 構 物 件 之 建 模 流 程 依 序 為 :1. 樓 地 板 2. 牆 3. 陽 台 4. 雨 遮 5. 門 窗 開 口 6. 樓 電 梯 柱 7. 立 體 樓 層 8. 立 體 建 物 最 後, 再 加 入 物 件 之 屬 性 資 訊, 形 成 兼 具 幾 何 資 訊 及 非 幾 何 資 訊 之 建 物 資 訊 模 型 地 籍 建 物 資 訊 模 型 之 建 物 結 構 物 件 組 成 示 意 圖 如 圖 6 圖 6 地 籍 建 物 資 訊 模 型 之 建 物 結 構 物 件 組 成 示 意 圖 建 物 內 部 平 面 圖 由 建 物 內 部 隔 間 多 邊 形 以 及 隔 間 牆 線 所 組 成, 依 照 實 地 量 測 或 竣 工 圖 上 註 記 之 樓 層 高 度 值, 設 定 建 物 隔 間 牆 邊 界 線 特 定 的 高 度 值, 拉 出 建 物 室 內 牆 面, 產 生 立 體 室 內 模 型 最 後, 按 照 現 場 測 量 門 窗 開 口 之 位 置 及 物 件 尺 寸, 將 門 及 窗

戶 模 型 鑲 嵌 至 室 內 適 當 的 牆 面 位 置 圖 7 建 物 室 內 模 塑 成 果 三 計 畫 成 果 ( 一 ) 開 發 多 目 標 地 籍 圖 立 體 圖 資 建 置 及 查 詢 系 統 系 統 收 集 了 地 政 都 發 工 務 及 民 政 等 單 位 之 GIS 圖 資, 經 過 制 度 化 之 轉 換 處 理 及 套 疊 整 合 後, 運 用 現 有 圖 資 呈 現 多 層 次 細 緻 度 之 立 體 圖 資 整 合 查 詢 圖 8 多 目 標 地 籍 圖 立 體 圖 資 建 置 及 查 詢 系 統 功 能 架 構 圖 圖 9 多 目 標 地 籍 圖 立 體 圖 資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起 始 畫 面

圖 10 LOD0 地形資料 圖 11 LOD1 不含紋理的稜柱建物模型 圖 12 LOD2 具紋理貼圖的立體建物模型

圖 13 LOD3 具 陽 台 雨 遮 等 細 緻 建 物 模 型 圖 14 LOD4 含 完 整 室 內 結 構 的 建 物 模 型 ( 二 ) 開 發 建 物 測 量 平 面 圖 及 位 置 數 值 化 作 業 系 統 將 已 掃 描 建 檔 之 影 像, 進 行 建 物 平 面 圖 及 位 置 之 數 值 化 作 業 影 像 圖 檔 數 值 化, 轉 換 為 向 量 資 料 後, 所 產 製 之 樓 層 平 面 圖 將 具 有 精 確 之 空 間 位 置, 並 且 可 以 連 結 地 籍 建 號, 再 關 聯 到 門 牌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執 照 號 基 地 號 等 屬 性 資 料 圖 15 建 物 測 量 平 面 圖 及 位 置 數 值 化 作 業 系 統

圖 16 平 面 圖 編 輯 ( 三 ) 開 發 多 目 標 地 籍 圖 立 體 圖 資 維 護 管 理 系 統 分 為 三 大 主 功 能 模 組, 分 別 是 圖 資 編 輯 資 料 匯 出 系 統 管 理, 提 供 使 用 者, 利 用 線 上 交 談 方 式 編 輯 異 動 3D 建 物 圖 資, 將 立 體 圖 資 批 次 處 理 建 置 所 產 製 之 立 體 建 物 樓 層 平 面, 影 像 貼 圖 等 進 行 維 護 管 理, 完 成 建 物 立 體 化 作 業 除 了 上 述 功 能 之 外, 系 統 還 包 含 : 建 築 立 體 化 圖 資 流 通 供 應 擷 轉 軟 體, 可 以 將 系 統 使 用 之 建 物 圖 資 匯 出 成 最 常 用 的 X3D KML GML KMZ 等 3D 標 準 資 料 格 式 流 通 運 用 另 系 統 管 理 方 面, 提 供 了 使 用 紀 錄 查 詢 使 用 權 限 管 理 等 功 能, 做 為 資 料 使 用 及 資 訊 安 全 的 控 管 系 統 架 構 及 功 能 規 劃 如 下 圖 : 圖 16 多 目 標 地 籍 圖 立 體 圖 資 維 護 管 理 系 統 系 統 於 圖 資 編 輯 中 分 為 立 體 建 物 樓 層 平 面 等 維 護 作 業 包 括 將 立 體 建 物 塑 模 建 構 屋 頂 牆 面 貼 圖 門 窗 開 口 門 牌 裝 置 擺 設 等, 將 建 物 從 無 到 有 從 內 到 外 的 立 體 化 作 業 設 置 完 備 並 可 將 建 物 圖 資 匯 出 成 3D 標 準 資 料 格 式

圖 17 立 體 建 物 建 置 作 業 圖 18 樓 層 平 面 建 置 作 業 圖 19 資 料 匯 出 格 式 ( 四 ) 開 發 虛 擬 三 維 城 市 展 示 系 統 有 鑑 於 虛 擬 三 維 城 市 展 示 應 用 需 有 良 好 的 寬 頻 強 力 的 三 維 資 料 展 現 能 力 與 自 主 性 之 作 業 環 境, 遂 結 合 中 華 電 信 數 據 通 訊 分 公 司 之 Show Taiwan 平 臺, 系 統 功 能 如 圖 20 系 統 使 用 前 須 安 裝 TerraExplorer Viewer 與 Hypercosm Player 瀏 覽 軟 體, 均 為 免 費 軟 體, 前 者 為 SKYLINE 系 統 平 台 之 瀏 覽 使 用, 後 者 則 是 為 導 覽 建 物 內 部 資 料 使 用 系 統 查 詢 畫 面 如 圖 21 22

圖 20 虛擬三維城市展示系統功能架構圖 圖 21 圖資查詢 門牌 查詢 圖 22 精緻模型查詢 (五)圖資建置成果 本計畫執行作業完成之 3D 立體建物示例如圖 23 24

圖 23 臺 北 市 政 府 圖 24 新 北 市 新 板 車 站 四 結 語 本 計 畫 已 確 定 利 用 地 政 單 位 之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及 建 管 單 位 保 存 之 竣 工 圖, 可 以 建 立 建 物 Lod3 Lod4 層 次 之 細 緻 性 資 料, 同 時 藉 由 示 範 系 統 的 開 發, 亦 驗 證 藉 由 地 政 資 料 可 以 串 接 戶 政 資 料 都 市 開 發 資 料 建 管 資 料, 同 時 藉 由 加 值 應 用 可 進 行 建 物 的 外 部 視 覺 展 現 與 內 部 細 部 導 覽 ; 所 完 成 圖 資 可 支 援 數 位 城 市 (Cyber City) 以 及 防 救 災 等 相 關 系 統 應 用, 加 速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之 3D 應 用 系 統 遠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