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RWPRR401-B C C S 通 函 Circular 中 国 船 级 社 (2011 年 ) 通 函 第 81 号 总 第 145 号 2011 年 10 月 17 日 ( 共 4+26 页 ) 发 : 总 部 有 关 处 室 上 海 规 范 所 各 审 图 中 心 各 分 社 本 社 验 船 师 有 关 船 厂 产 品 制 造 厂 设 计 院 及 航 运 公 司 实 施 有 关 救 生 艇 钩 的 SOLAS 公 约 和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修 正 案 的 通 知 背 景 1. 为 防 止 救 生 艇 事 故, 针 对 SOLAS 公 约 船 舶 所 配 备 的 救 生 艇 的 释 放 及 回 收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艇 钩 系 统 ) 的 安 全 性, 在 2011 年 5 月 的 第 89 次 海 安 会 上 通 过 了 一 套 对 SOLAS 公 约 和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的 修 正 案 以 及 相 关 文 件 这 套 修 正 案 及 相 关 文 件 适 用 于 所 有 船 舶 上 安 装 的 救 生 艇 ( 及 适 用 的 救 助 艇 ) 上 的 艇 钩 系 统 ( 含 现 有 及 新 建 的 客 船 和 货 船 ) 实 施 要 求 2.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及 以 后 建 造 ( 铺 设 龙 骨 ) 的 船 舶 2014 年 7 月 1 日 及 以 后 建 造 的 船 舶 上 配 备 的 艇 钩 系 统 必 须 是 符 合 经 MSC.320(89) 号 决 议 ( 见 本 通 函 附 件 2) 修 正 的 LSA 规 则 4.4.7.6 节 要 求 的 新 艇 钩 系 统 应 按 照 MSC.321(89) 号 决 议 ( 见 本 通 函 附 件 3) 对 救 生 设 备 试 验 建 议 的 修 正 进 行 试 验 3. 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 及 以 后 但 在 2014 年 7 月 1 日 前 建 造 的 船 舶 虽 然 这 些 船 舶 可 以 仅 满 足 本 通 函 第 4 条 关 于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的 要 求 但 是 根 据 89 次 海 安 会 通 过 的 MSC.1/Circ.1393 号 通 函 关 于 尽 早 实 施 新 的 SOLAS III/1.5 款 ( 见 本 通 函 附 件 6) 的 建 议, 鼓 励 船 东 及 各 艇 钩 系 统 制 造 厂 为 这 些 船 舶 配 备 本 通 函 第 2 条 所 述 的 新 艇 钩 系 统 4. 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 前 建 造 的 船 舶 4.1 应 根 据 MSC.1/Circ.1392 救 生 艇 释 放 及 回 收 系 统 评 估 和 更 换 导 则 ( 见 本 通 函 附 件 4) 评 估 每 艘 这 种 船 舶 上 配 备 的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是 否 符 合 经 MSC.320(89) 号 决 议 ( 见 本 通 函 附 件 2) 修 正 的 LSA 规 则 4.4.7.6.4,4.4.7.6.5 和 4.4.7.6.6 的 要 求
4.2 不 合 格 的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应 不 迟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的 第 一 次 计 划 干 坞 期 间, 但 不 迟 于 2019 年 7 月 1 日, 通 过 改 装 使 之 满 足 这 些 要 求, 或 更 换 成 本 通 函 第 2 条 所 述 的 新 艇 钩 系 统 ( 见 本 通 函 附 件 1) 5. 设 备 制 造 厂 设 备 制 造 厂 应 尽 快 研 发 本 通 函 第 2 条 所 述 的 新 艇 钩 系 统, 并 向 我 社 各 检 验 机 构 申 请 检 验, 以 便 满 足 本 通 函 第 2 条 所 述 的 新 艇 钩 系 统 装 船 时 间 要 求 对 于 已 经 装 船 的 艇 钩 系 统, 应 积 极 配 合 船 公 司 做 好 评 估 和 更 换 工 作,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5.1 除 选 择 直 接 适 用 本 通 函 5.6 条 外, 现 有 救 生 艇 或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的 制 造 厂 应 对 本 社 曾 批 准 的 艇 钩 系 统 按 类 型 进 行 自 评 估 及 改 装 ( 如 必 要 ), 然 后 于 2012 年 7 月 1 日 前 将 资 料 送 我 社 产 品 审 图 中 心 进 行 审 核 ( 中 国 船 级 社 产 品 审 图 中 心 地 址 : 南 京 市 姜 家 园 12 号 船 检 大 厦 邮 编 :210011 电 话 :+86-25-66668586( 提 交 申 请 ) +86-25-66668582( 查 询 进 度 ) 传 真 :+86-25-58818565 Email:pa.nj@ccs.org.cn ) 5.2 需 要 提 交 的 资 料 如 下 : 评 估 申 请 ( 标 明 型 号 ) 原 艇 钩 系 统 认 可 证 书 ( 若 无 单 独 的 艇 钩 系 统 认 可 证 书, 则 应 提 交 救 生 艇 认 可 证 书 ) 自 评 报 告 ( 包 括 本 通 函 附 件 7 的 1-5 项 信 息 ) 改 装 方 案 ( 若 需 进 行 改 装, 含 艇 钩 系 统 改 装 实 船 改 装 细 节 及 程 序, 试 验 大 纲 ) 相 关 支 持 性 设 计 计 算 ( 受 力 分 析 及 计 算 书 ) 图 纸, 整 个 操 作 系 统 的 使 用 说 明 书 和 安 装 说 明 书, 以 及 操 作 系 统 和 联 锁 装 置 的 安 全 须 知 根 据 本 通 函 附 件 4 所 附 流 程 图 中 星 号 注 释 * 的 要 求, 对 进 行 改 装 的 艇 钩 系 统, 根 据 改 装 方 案 所 涉 及 的 范 围, 制 造 厂 在 提 出 上 述 改 装 方 案 时 应 包 括 证 实 改 装 方 案 符 合 现 有 LSA 规 则 要 求 的 认 可 试 验 和 安 装 试 验 要 求 草 案, 并 经 我 社 产 品 审 图 中 心 批 准 5.3 在 进 行 5.2 条 所 述 改 装 认 可 试 验 以 及 本 通 函 附 件 4 之 12 及 13 条 的 性 能 试 验 时, 应 通 知 签 发 原 艇 钩 系 统 证 书 的 我 社 机 构 见 证 相 关 试 验
5.4 经 评 估 合 格 并 经 主 管 机 关 确 认 的 艇 钩 系 统, 应 不 迟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的 第 一 次 计 划 干 坞 期 间 由 制 造 厂 或 其 代 表 根 据 本 通 函 附 件 4 第 16 及 17 条 的 要 求 进 行 一 次 性 后 续 拆 检 5.5 改 装 方 案 获 得 批 准 并 经 主 管 机 关 确 认 后, 应 不 迟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的 第 一 次 计 划 干 坞 期, 但 不 迟 于 2019 年 7 月 1 日, 进 行 实 船 改 装 按 照 我 社 产 品 审 图 中 心 审 批 的 改 装 图 纸 安 装 试 验 大 纲 及 改 装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船 上 改 装 5.6 艇 钩 系 统 当 经 评 估 被 判 为 不 合 格 并 经 主 管 机 关 确 认 的, 应 不 迟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的 第 一 次 计 划 干 坞 期, 但 不 迟 于 2019 年 7 月 1 日, 更 换 新 艇 钩 系 统 并 执 行 本 通 函 附 件 4 第 18 至 26 条 的 要 求 5.7 对 于 5.4,5.5 和 5.6 所 述 试 验, 应 通 知 我 社 营 运 检 验 验 船 师 现 场 见 证 6. 我 社 新 艇 钩 系 统 由 我 社 各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对 于 已 经 装 船 的 艇 钩 系 统 : 6.1 评 估 过 程 中 的 设 计 评 审 由 我 社 产 品 审 图 中 心 负 责 ;5.3 提 及 的 认 可 试 验 和 评 估 时 的 性 能 试 验 的 见 证 及 评 估 报 告 ( 见 本 通 函 附 件 7) 的 签 发 由 签 发 原 艇 钩 系 统 证 书 的 我 社 机 构 负 责 6.2 评 估 的 登 记 和 标 识 按 型 式 认 可 程 序 进 行, 执 行 机 构 在 接 到 评 估 申 请 和 有 关 资 料 后, 在 psmis 上 登 记 并 取 得 工 作 控 制 号, 评 估 报 告 的 格 式 为 CP183, 可 在 psmis 中 直 接 编 拟 和 签 发 6.3 签 发 原 艇 钩 系 统 证 书 的 我 社 机 构 应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前 完 成 评 估 及 将 评 估 报 告 汇 总 到 总 部 建 造 处, 然 后 由 总 部 建 造 处 在 2013 年 3 月 1 日 前 报 告 主 管 机 关 6.4 对 于 5.4,5.5 和 5.6 中 提 及 的 试 验, 我 社 营 运 检 验 验 船 师 应 在 场 见 证, 并 注 意 : 6.4.1 验 船 师 应 确 认 实 施 拆 检, 改 装 和 更 换 的 制 造 商 或 其 代 表 的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6.4.2 拆 开 检 查 合 格 后, 或 实 船 改 装 安 装 试 验 合 格 后, 制 造 商 或 其 代 表 应 签 发 一 个 事 实 陈 述 确 认 上 述 情 况, 并 保 存 在 船 上 6.4.3 更 换 新 艇 钩 系 统 安 装 试 验 完 成 后, 验 船 师 应 向 公 司 签 发 对 现 有 救 生 艇 更 换 艇 钩 系 统 的 安 装 批 准 声 明 ( 见 本 通 函 附 件 8), 并 在 船 上 保 存 7. 船 东 及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7.1 船 东 或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根 据 本 通 函 2,3,4,5 和 6 条 的 要 求, 同 我 社 和 制 造 厂 联 系 了 解 新 艇 钩 系 统 的 开 发 和 批 准 信 息
7.2 船 东 或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根 据 本 通 函 3, 4 和 5 条 的 要 求, 同 制 造 厂 联 系 了 解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的 评 估, 改 装 和 更 新 信 息 7.3 船 东 或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根 据 本 通 函 6.4 条 的 要 求, 根 据 船 舶 的 坞 期 同 制 造 厂 商 定 并 向 本 社 申 请 进 行 有 关 艇 钩 系 统 的 试 验 见 证 7.4 建 议 船 东 或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根 据 本 通 函 附 件 4 第 6 条 的 要 求, 在 进 行 评 估 前 为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安 装 符 合 MSC.1 /Circ. 1327( 见 本 通 函 附 件 5) 的 防 跌 落 装 置 (FPD), 直 至 满 足 要 求 后 拆 除 参 考 信 息 8 除 非 主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对 于 具 有 内 置 安 全 锁 的 类 型 的 艇 钩 系 统, 即 通 过 人 工 操 作 或 联 动 机 构 实 现 防 止 活 动 钩 体 或 钩 锁 部 件 意 外 开 启 的 艇 钩 系 统, 视 为 符 合 本 通 函 附 件 2 修 正 的 LSA 规 则 4.4.7.6.3,4.4.7.6.4 和 4.4.7.6.5 的 要 求 9 除 非 主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对 于 平 对 平 ( 即 通 过 凸 轮 轴 平 面 部 分 锁 定 活 动 钩 体 的 尾 部 的 ) 式 艇 钩 系 统, 除 非 符 合 本 通 函 8 条 的 要 求 或 ( 仅 限 于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 通 过 分 析 和 试 验 确 认 不 会 产 生 导 致 凸 轮 轴 倒 转 的 力, 应 被 视 为 不 符 合 本 通 函 附 件 2 修 正 的 LSA 规 则 4.4.7.6.3( 仅 限 于 新 艇 钩 系 统 ) 和 4.4.7.6.4 的 要 求 本 通 函 在 本 社 网 站 (www.ccs.org.cn) 上 发 布, 并 由 各 分 社 转 发 所 辖 区 域 内 的 有 关 船 厂 产 品 制 造 厂 设 计 院 及 航 运 公 司 附 件 : 1. 海 安 会 MSC.317(89) 号 决 议 对 SOLAS 公 约 的 修 正 ; 2. 海 安 会 MSC.320(89) 号 决 议 对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的 修 正 ; 3. 海 安 会 MSC.321(89) 号 决 议 对 救 生 设 备 试 验 建 议 的 修 正 ; 4. 海 安 会 MSC.1/Circ.1392 号 通 函 救 生 艇 释 放 及 回 收 系 统 评 估 和 更 换 导 则 ; 5. 海 安 会 MSC.1/Circ.1327 号 通 函 防 跌 落 装 置 (FPD) 的 安 装 和 使 用 指 南 ; 6. 海 安 会 MSC.1/Circ.1393 号 通 函 关 于 尽 早 实 施 新 的 SOLAS III/1.5 ; 7.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评 估 报 告 ( 模 版 ); 8. 对 现 有 救 生 艇 更 换 艇 钩 系 统 的 安 装 批 准 声 明 本 通 函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与 总 部 技 术 管 理 处 联 系 (Rev.6.2 20100101-1/1)
海 安 会 决 议 MSC. 317(89) 2011 年 5 月 20 日 通 过 通 过 关 于 74 SOLAS III/1.5 条 的 修 正 海 上 安 全 委 员 会, 回 顾 了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公 约 第 28(b) 关 于 本 委 员 会 职 责 的 规 定, 进 一 步 回 顾 了 公 约 第 VIII(b) 提 及 对 公 约 规 则 ( 除 第 1 章 外 ) 的 修 正 程 序, 在 第 89 次 会 议 上, 考 虑 到 该 公 约 修 正 案 已 经 根 据 公 约 VIII(b)(i) 进 行 了 散 发, 1. 根 据 公 约 VIII(b)(iv), 通 过 了 对 公 约 的 修 正, 修 改 文 本 见 本 决 议 附 件 ; 2. 根 据 公 约 VIII(b)(vi)(2)(bb), 本 修 正 将 被 视 为 于 2012 年 7 月 1 日 被 接 受, 除 非 在 该 日 期 前 超 过 1/3 的 公 约 缔 约 国 或 合 计 商 船 队 拥 有 不 少 于 50% 世 界 商 船 总 吨 位 的 缔 约 国 通 知 反 对 该 修 正 案 ; 3. 邀 请 各 缔 约 国 政 府 注 意 到 本 公 约 的 VIII(b)(vii)(2) 的 规 定, 该 修 正 案 在 按 上 述 2. 的 规 定 被 接 受 后, 应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4. 要 求 秘 书 长 按 本 公 约 VIII(b)(v) 的 规 定, 将 核 正 无 误 的 本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中 所 载 的 修 正 案 的 副 本 分 发 给 本 公 约 的 所 有 缔 约 国 政 府 ; 5. 还 要 求 秘 书 长 将 本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的 副 本 分 发 给 本 公 约 的 非 缔 约 国 政 府 的 本 组 织 各 成 员 国 附 件 : 对 74 SOLAS 公 约 的 修 正 第 三 章 救 生 设 备 和 布 置 第 1 条 适 用 条 件 在 现 有 第 4 条 后 加 入 新 第 5 条 5 尽 管 有 4.2 条 的 要 求, 对 所 有 船 舶, 在 不 迟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的 第 一 个 计 划 进 坞 期 内, 但 无 论 如 何 不 迟 于 2019 年 7 月 1 日, 不 满 足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4.4.7.6.4 至 4.4.7.6.6 要 求 的 救 生 艇 有 载 释 放 装 置 应 更 换 成 符 合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的 设 备 * * 参 见 救 生 艇 释 放 与 回 收 系 统 评 估 和 更 换 导 则 (MSC.1/Circ1392)
海 安 会 决 议 MSC. 320 (89) 2011 年 5 月 20 日 通 过 对 国 际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LSA) 的 修 正 海 上 安 全 委 员 会, 回 顾 了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公 约 第 28(b) 关 于 本 委 员 会 职 责 的 规 定, 注 意 到 第 66 次 海 安 会 的 MSC. 48(66) 号 决 议 通 过 了 国 际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LSA), 它 是 在 SOLAS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公 约 ) 第 III 章 之 下 的 强 制 性 规 则, 还 注 意 到 公 约 第 VIII(b) 和 公 约 规 则 第 III/3.10 条 提 及 对 LSA 规 则 的 修 正 程 序, 在 第 89 次 会 议 上, 考 虑 到 该 LSA 规 则 修 正 案 已 经 根 据 公 约 VII(b)(iv) 进 行 了 散 发, 1. 根 据 公 约 VIII(b)(iv), 通 过 了 对 LSA 规 则 的 修 正, 修 改 文 本 见 本 决 议 附 件 ; 2. 根 据 公 约 VIII(b)(vi)(2)(bb), 本 修 正 将 被 视 为 于 2012 年 7 月 1 日 被 接 受, 除 非 在 该 日 期 前 超 过 1/3 的 公 约 缔 约 国 或 合 计 商 船 队 拥 有 不 少 于 50% 世 界 商 船 总 吨 位 的 缔 约 国 通 知 反 对 该 修 正 案 ; 3. 邀 请 各 缔 约 国 政 府 注 意 到 本 公 约 的 VIII(b)(vi)(2) 的 规 定, 该 修 正 案 在 按 上 述 2. 的 规 定 被 接 受 后, 应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4. 要 求 秘 书 长 按 本 公 约 VIII(b)(v) 的 规 定, 将 核 正 无 误 的 本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中 所 载 的 修 正 案 的 副 本 分 发 给 本 公 约 的 所 有 缔 约 国 政 府 ; 5. 还 要 求 秘 书 长 将 本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的 副 本 分 发 给 本 公 约 的 非 缔 约 国 政 府 的 本 组 织 各 成 员 国
国 际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修 正 案 第 四 章 救 生 艇 筏 1. 在 4.4.7.6 段 现 有.1 子 条 后 增 加 新 的.2 至.6 子 条 :.2 虽 然 有.7.2 的 要 求, 但 艇 钩 须 在 艇 完 全 浮 于 水 上 时 才 能 操 作 打 开 ; 或 者, 如 果 艇 没 有 到 达 水 面, 须 通 过 多 个 有 意 的 持 续 的 动 作 ( 包 括 解 除 或 绕 过 为 防 止 意 外 或 过 早 脱 钩 而 设 置 的 安 全 联 锁 ) 才 能 打 开.2.1 在 左 右 横 倾 至 20 和 艏 艉 纵 倾 至 10 的 情 况 下, 释 放 装 置 不 能 因 艇 钩 组 件 或 操 作 装 置 控 制 杆 或 与 其 相 连 接 的, 或 成 为 其 组 成 部 分 的 软 轴 的 磨 损 错 位 或 意 外 力 而 导 致 开 启 ; 和.2.2 上 述 4.4.7.6.2 和 4.4.7.6.2.1 所 述 功 能 性 衡 准 应 在 工 作 负 荷 从 0% 变 化 到 100% 该 艇 钩 系 统 的 核 准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时 均 适 用 ;.3 除 了 对 心 式 的 释 放 装 置 ( 此 种 形 式 是 靠 救 生 艇 重 力 保 持 释 放 装 置 锁 闭 ) 外, 艇 钩 组 件 须 设 计 成 在 有 意 通 过 操 纵 系 统 打 开 钩 锁 部 件 前, 通 过 钩 锁 部 件 对 活 动 钩 体 的 锁 定, 承 受 不 同 条 件 下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锁 定 范 围, 对 凸 轮 轴 式 ( 即 用 凸 轮 轴 对 活 动 钩 体 的 尾 部 进 行 直 接 或 间 接 锁 定 的 ) 的 设 计, 艇 钩 组 件 须 在 凸 轮 轴 从 锁 定 位 置 向 任 意 方 向 转 动 达 45 ( 或 根 据 设 计 仅 单 方 向 转 动 达 45 ) 范 围 内 保 持 关 闭 并 能 承 受 安 全 工 作 负 荷,;.4 为 使 艇 钩 具 备 稳 定 性, 释 放 装 置 须 设 计 成 当 其 完 全 复 位 至 锁 闭 位 置 时, 救 生 艇 的 重 力 不 应 导 致 任 何 力 被 传 递 到 操 纵 装 置 ;.5 钩 锁 部 件 应 设 计 成 不 能 由 于 活 动 钩 体 载 荷 引 起 的 力 而 导 致 开 启 ; 和.6 如 设 有 静 水 联 锁, 该 联 锁 应 在 救 生 艇 从 水 中 被 提 升 时 自 行 复 位 2. 在 4.4.7.6 中, 原.2 子 条 由 如 下 内 容 替 代 :.7 该 装 置 应 具 备 两 种 释 放 能 力 : 正 常 ( 无 载 ) 释 放 能 力 和 有 载 释 放 能 力 :.7.1 正 常 ( 无 载 ) 释 放 能 力 是 当 救 生 艇 浮 于 水 面 或 各 艇 钩 未 承 受 载 荷 时 的 释 放, 不 需 手 工 从 艇 钩 上 摘 除 吊 环 或 卸 扣 ;.7.2 有 载 释 放 是 当 各 艇 钩 承 受 载 荷 时 进 行 的 释 放 应 配 备 静 水 联 锁 或 其 他 机 构 以 确 保 在 救 生 艇 浮 于 水 面 前 无 法 释 放 当 出 现 故 障 或 救 生 艇 未 到 达 水 面 时, 如 果 需 要 紧 急 释 放, 应 能 超 越 静 水 联 锁 或 相 似 的 装 置 该 超 越 功 能 应 被 适 当 保 护 以 避 免 不 当 或 过 早 使 用 适 当 保 护 包 括 无 载 释 放 不 需 要 的 特 殊 机 械 保 护, 以 及 一 个 危 险 标 志 该 保 护 应 能 被 一 个 有 意 施 加 的 适 当 的 不 大 的 力 破 坏, 如 打 破 保 护 性 玻 璃 或 透 明 罩 盖 不 应 采 用 贴 纸 或 细 绳 作 为 保 护 为 避 免 过 早 释 放, 应 通 过 操 作 者 的 多 个 有 意 的 持 续 的 动 作 才 能 脱 钩 3. 在 4.4.7.6 中, 原.3 子 条 改 为.8 子 条, 且 原 没 有 过 大 的 力 改 为, 任 何 指 示 器 不 应 指 示 该 释 放 装 置 已 经 复 位
4. 在 4.4.7.6 中, 原.8 子 条 之 后 插 入 下 述.9 子 条 :.9 艇 钩 组 件 的 所 有 零 件, 手 柄, 软 轴, 操 作 连 接 件 和 救 生 艇 内 的 艇 钩 固 定 结 构 连 接 件 均 应 使 用 耐 海 洋 环 境 侵 蚀 的 材 料 而 不 需 要 涂 覆 或 镀 锌 艇 钩 设 计 和 制 作 时 须 考 虑 使 用 寿 命 中 的 磨 耗 所 致 的 机 械 误 差 不 应 导 致 故 障 进 行 机 械 操 纵 所 使 用 的 连 接 件 ( 如 软 轴 ) 应 进 行 水 密 保 护 以 使 其 不 暴 露 在 外 ; 5. 在 4.4.7.6 中, 原.4 至.8 子 条 改 为.10 至.14 子 条 6. 在 4.4.7.6 中, 在 经 重 新 编 号 的.10 中, 用 清 晰 地 替 代 原 不 含 糊 地 7. 在 4.4.7.6 中, 在 经 重 新 编 号 的.14 中, 在 开 始 处 增 加 艇 钩 组 件 的 承 载 部 件 和, 并 删 除 释 放 装 置 的 8. 在 4.4.7.6 中, 在 经 重 新 编 号 的.14 中 后, 增 加 新 的.15 和.16 子 条 :.15 基 于 所 用 材 料 的 极 限 强 度, 静 水 联 锁 须 被 设 计 成 具 有 最 大 操 作 力 的 不 少 于 6 倍 安 全 系 数 ;.16 基 于 所 用 材 料 的 极 限 强 度, 操 纵 软 轴 须 被 设 计 成 具 有 最 大 操 作 力 的 不 少 于 2.5 倍 安 全 系 数 ; 和 9. 在 4.4.7.6 中, 原.9 子 条 改 为.17 子 条, 且 在 重 新 编 号 的.17 子 条 中, 原 引 用 的 4.4.7.6.2.2 和 4.4.7.6.3 改 为 4.4.7.6.7,4.4.7.6.8 和 4.4.7.6.15 10. 在 4.4.7.6 正 文 中, 引 用 的.9 改 为.17
MSC.321(89) 号 决 议 2011 年 5 月 20 日 通 过 对 经 修 正 的 救 生 设 备 试 验 的 建 议 MSC. 81(70) 的 修 正 海 安 会, 回 顾 到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公 约 第 28(b) 款 对 委 员 会 责 任 的 规 定, 还 回 顾 到 在 第 17 次 大 会, 通 过 了 A.689(17) 号 决 议 救 生 设 备 的 试 验, 进 一 步 回 顾 到, 大 会 在 通 过 A.689(17) 号 决 议 时, 授 权 本 委 员 会 在 适 当 时 机 对 救 生 设 备 的 试 验 要 求 进 行 修 正, 注 意 到 第 70 次 海 安 会, 通 过 了 经 修 正 的 救 生 设 备 试 验 的 建 议, 即 MSC 81 (70), 根 据 国 际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的 要 求, 具 体 地 提 出 了 救 生 设 备 的 试 验 要 求, 为 了 将 救 生 设 备 的 试 验 要 求 同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的 修 正 MSC.320(89) 相 联 系, 第 89 次 海 安 会 考 虑 了 由 船 舶 设 计 与 设 备 分 委 会 第 55 次 会 议 起 草 的 修 正 救 生 设 备 试 验 要 求 的 建 议, 1 通 过 了 对 MSC. 81(70) 的 修 正, 其 文 本 见 本 决 议 附 件 ; 2 建 议 各 国 政 府 在 进 行 救 生 设 备 试 验 时 采 用 本 决 议 的 附 件 附 件 对 MSC. 81(70) 的 修 正 第 一 部 分 对 救 生 设 备 的 原 型 试 验 1 现 有 的 6.9.3 和 6.9.4 被 如 下 内 容 替 代 : 6.9.3 解 除 操 纵 机 构 后, 应 证 实 当 救 生 艇 载 有 所 有 乘 员 和 属 具 并 以 5 节 的 速 度 被 拖 带 时, 活 动 钩 体 应 保 持 锁 闭 然 后, 连 接 上 操 纵 机 构, 应 证 实 当 救 生 艇 载 有 所 有 乘 员 和 属 具 并 以 5 节 的 速 度 被 拖 带 时, 救 生 艇 应 能 够 被 释 放 上 述 两 项 要 求 应 按 如 下 方 式 证 实 :.1 在 艇 的 纵 向 剖 面 上 与 垂 线 成 45 角 的 方 向, 施 加 一 个 相 当 于 艇 钩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25% 的 力, 该 试 验 应 在 向 前 及 向 后 的 方 向 进 行 ;.2 在 艇 的 横 向 剖 面 上 与 垂 线 成 20 角 的 方 向, 施 加 一 个 相 当 于 艇 钩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的 力 此 项 试 验 应 在 艇 的 左 右 舷 各 做 一 次 ;.3 在 上 述.1 和.2 两 试 验 位 置 之 间 ( 即 在 平 面 图 上 与 艇 的 纵 轴 成 45 角 ) 与 垂 线 成 33 角 的 方 向, 施 加 一 个 相 当 于 艇 钩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的 力 该 试 验 应 在 4 个 位 置 上 进 行 试 验 后 应 无 任 何 损 坏 6.9.4 对 一 个 释 放 机 构 应 按 如 下 进 行 加 载 和 试 验 :.1 对 艇 钩 系 统 连 同 其 最 长 的 软 轴 或 连 接 件, 应 按 照 原 制 造 厂 的 说 明 进 行 安 装 和 调 试, 然 后 加 载 到 100%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并 释 放 这 种 加 载 和 释 放 应 重 复 50 次 在 这 50 次 释 放 中, 该 艇 钩 系 统 应 从 其 连 接 的 各 吊 艇 索 上 同 步 释 放, 不 应 出 现 任 何 阻 碍 和 对 该 艇 钩 系 统 的 任 何 部 分 的 损 坏 在 上 述 操 作 中, 当 加 载 且 未 进 行
释 放 操 作 时, 如 发 生 任 何 失 误 或 意 外 脱 钩, 则 该 系 统 被 视 为 不 合 格.2 然 后 将 艇 钩 系 统 拆 开, 检 查 零 件 状 况 及 磨 耗 然 后 将 该 系 统 重 新 组 装.3 将 艇 钩 的 操 作 系 统 解 除, 对 艇 钩 进 行 10 次 释 放 试 验 并 施 加 周 期 性 载 荷 试 验 载 荷 从 0 增 加 到 1.1 倍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每 种 载 荷 持 续 10s 时 间 除 非 释 放 机 构 被 设 计 成 无 载 艇 钩 并 具 备 有 载 功 能, 且 利 用 艇 重 关 闭 艇 钩, 此 时 周 期 性 载 荷 应 从 0.01 倍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增 加 至 1.1 倍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对 凸 轮 轴 式 的 设 计, 上 述 试 验 应 在 凸 轮 处 于 初 始 位 置 即 0 时 以 及 凸 轮 轴 转 动 到 正 反 方 向 45 ( 如 果 设 计 限 制, 也 可 以 仅 做 单 方 向 的 45 ) 时 各 做 一 套 试 验 时 试 样 应 保 持 锁 闭 如 果 试 验 时 发 生 任 何 失 效, 或 发 生 意 外 释 放 或 打 开, 则 该 系 统 应 被 视 为 不 合 格.4 然 后 重 新 安 装 好 软 轴 和 操 作 机 构, 通 过 演 示 表 明 在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之 下 该 艇 钩 系 统 能 满 意 地 工 作 启 动 的 力 应 不 小 于 100N 且 不 大 于 300N, 如 果 使 用 软 轴, 则 软 轴 的 长 度 应 选 用 制 造 厂 说 明 中 采 用 的 最 大 长 度, 并 按 照 在 救 生 艇 内 实 际 采 用 的 连 接 方 式 进 行 连 接 该 演 示 应 证 实 所 有 连 锁 机 构, 指 示 器 和 手 柄 都 能 继 续 工 作 并 能 够 按 照 原 制 造 厂 的 安 全 及 操 作 说 明 而 正 确 就 位 如 果 释 放 机 构 能 够 成 功 地 经 受 这 些 试 验, 则 可 以 认 为 通 过 了 6.9.4 的 所 有 试 验 如 果 试 验 时 发 生 任 何 失 效, 或 发 生 意 外 释 放 或 打 开, 则 该 系 统 应 被 视 为 不 合 格 6.9.5 另 一 个 释 放 机 构 应 按 如 下 进 行 试 验 :.1 该 释 放 机 构 的 启 动 力 应 在 加 载 至 100%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时 进 行 测 量 启 动 力 应 不 小 于 100N 且 不 大 于 300N 如 果 使 用 软 轴, 则 软 轴 的 长 度 应 选 用 制 造 厂 说 明 中 采 用 的 最 大 长 度, 并 按 照 在 救 生 艇 内 实 际 采 用 的 连 接 方 式 进 行 连 接 该 演 示 应 证 实 所 有 连 锁 机 构, 指 示 器 和 手 柄 都 能 继 续 工 作 并 能 够 按 照 原 制 造 厂 的 安 全 及 操 作 说 明 而 正 确 就 位 ; 而 且.2 将 该 释 放 机 构 固 定 在 一 台 拉 伸 试 验 机 上, 将 拉 力 逐 渐 增 加 到 6 倍 的 该 释 放 机 构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时 不 发 生 失 效 2 现 有 的 6.9.5 和 6.9.6 分 别 改 为 6.9.6 和 6.9.7 3 在 6.11.3 段, 引 用 的 6.9.4 应 改 为 6.9.3 4 在 7.1.1 和 7.4.1 段, 引 用 的 6.9.5 和 6.9.6 分 别 改 为 6.9.6 和 6.9.7 5 在 7.2.1,7.3.1,7.5 和 7.6 段, 引 用 的 6.9.1 至 6.9.4 改 为 6.9.1 至 6.9.5
海 安 会 1392 号 通 函 艇 钩 系 统 评 估 和 更 换 导 则 1 海 上 安 全 委 员 会 第 89 次 会 议 (2011 年 5 月 11 日 至 20 日 ) 批 准 了 艇 钩 系 统 评 估 和 更 换 导 则, 详 见 附 件 该 导 则 是 被 SOLAS III/1.5 引 用, 经 船 舶 设 计 与 设 备 分 委 员 会 第 55 次 会 议 及 其 救 生 艇 释 放 钩 工 作 组 (2011 年 3 月 16 至 18 日 ) 的 建 议 而 起 草 的 2 希 望 成 员 国 政 府 在 实 施 经 MSC. 317 ( 89) 号 决 议 通 过 的 SOLAS III/1.5 时 应 用 所 附 的 导 则, 并 告 知 所 有 有 关 方 面 3 特 别 敦 促 成 员 国 政 府 船 东 和 艇 钩 系 统 的 制 造 厂, 在 SOLAS III/1.5 生 效 前, 尽 早 使 用 所 附 导 则 对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进 行 评 估 4 特 别 敦 促 成 员 国 政 府 确 保 在 所 有 配 备 有 艇 钩 系 统 的 船 舶 上, 尽 早 根 据 本 导 则 第 6 条 配 备 防 跌 落 装 置 5 鼓 励 成 员 国 政 府 考 虑 其 他 成 员 国 政 府 向 本 组 织 报 告 的 对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的 评 估 结 果
附 件 : 艇 钩 系 统 评 估 和 更 换 导 则 概 述 1 新 的 SOLAS III/1.5 ( 将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要 求 所 有 船 舶 的 有 载 释 放 机 构 *, 当 不 符 合 经 MSC.320(89) 号 决 议 修 正 的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的 4.4.7.6.4 至 4.4.7.6.6( 以 下 简 称 LSA 规 则 ) 时, 应 不 迟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的 第 一 次 计 划 干 坞 期, 但 不 迟 于 2019 年 7 月 1 日 进 行 更 换 或 改 装 2 考 虑 到 LSA 规 则 的 4.4.7.6.4 至 4.4.7.6.6 意 味 着 重 要 的 安 全 水 平 的 改 进, 制 造 厂 应 尽 早 根 据 本 导 则 对 其 生 产 的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进 行 自 评 估 3 主 管 机 关 或 承 担 其 责 任 的 认 可 组 织, 应 根 据 LSA 规 则 的 4.4.7.6.4 至 4.4.7.6.6 对 每 个 型 号 的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进 行 一 次 设 计 评 估, 并 见 证 性 能 试 验 是 根 据 附 录 1 的 要 求 进 行 的 评 估 应 根 据 第 14 条 进 行, 并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进 行 报 告 4 主 管 机 关 或 承 担 其 责 任 的 认 可 组 织, 在 实 施 SOLAS III/1.5 的 要 求 时, 应 确 保 对 每 个 型 号 的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根 据 本 导 则 进 行 一 次 评 估, 以 搞 清 其 是 否 符 合 LSA 规 则 的 4.4.7.6.4 至 4.4.7.6.6 的 要 求 5 关 于 艇 钩 系 统 评 估 过 程 的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2 6 对 每 艘 船, 应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前 对 每 个 艇 钩 系 统 安 装 符 合 MSC.1/Circ. 1327 号 通 函 安 装 和 使 用 防 跌 落 装 置 (FPD) 导 则 的 防 跌 落 装 置 :.1 符 合 LSA 规 则 ; 或.2 经 改 装 后 符 合 LSA 规 则 ; 或.3 符 合 LSA 规 则 的 4.4.7.6.4 至 4.4.7.6.6 的 规 定, 以 及 本 导 则 16 和 17 条 ( 拆 开 检 查 ) 的 规 定 ; 或.4 经 改 装 后 符 合 LSA 规 则 的 4.4.7.6.4 至 4.4.7.6.6 的 规 定, 以 及 本 导 则 16 和 17 条 ( 拆 开 检 查 ) 的 规 定 ; 或.5 更 换 了 新 的 艇 钩 系 统 改 装 7 根 据 本 导 则 认 为 是 不 合 格 的 艇 钩 系 统, 可 以 经 过 改 装 使 其 符 合 LSA 规 则 的 4.4.7.6.4 至 4.4.7.6.6 以 及 现 有 的 适 用 规 则 的 要 求, 只 要 根 据 本 导 则 对 改 装 后 的 艇 * 就 本 导 则 而 言, 有 载 释 放 机 构 已 被 改 成 艇 钩 系 统, 见 9.1 条
钩 系 统 进 行 评 估 8 当 一 种 型 号 的 艇 钩 系 统 经 过 改 装 后 符 合 LSA 规 则 4.4.7.6.4 至 4.4.7.6.6 条 以 及 现 有 适 用 规 则 的 要 求, 应 被 标 识 为 改 装 后 满 足 并 向 本 组 织 报 告 定 义 9 本 导 则 中 各 名 词 定 义 应 结 合 下 图 考 虑 钩 锁 部 件 艇 钩 组 件 操 作 机 构 活 动 钩 体 操 纵 软 轴 静 水 联 锁 艇 钩 系 统 9.1 艇 钩 系 统 系 指 救 生 艇 用 以 连 接 及 脱 开 救 生 艇 吊 索 的 装 置, 从 而 降 落 下 水 和 回 收 救 生 艇 它 包 括 艇 钩 组 件 和 操 作 机 构 9.2 艇 钩 组 件 系 指 安 装 在 救 生 艇 上 用 以 连 接 救 生 艇 和 吊 索 的 装 置 9.3 活 动 钩 体 系 指 艇 钩 组 件 与 救 生 艇 吊 索 直 接 连 接 的 部 分, 其 活 动 可 以 将 救 生 艇 从 吊 索 上 释 放 9.4 钩 锁 部 件 系 指 艇 钩 组 件 内 部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部 件, 用 以 将 活 动 钩 体 保 持 在 关 闭 位 置, 直 到 操 作 机 构 将 其 启 动 以 便 开 启 艇 钩 该 启 动 也 可 通 过 艇 钩 组 件 中 的 其 他 部 件 实 现
9.5 操 作 机 构 系 指 操 作 者 用 以 打 开 或 释 放 活 动 钩 体 的 装 置 包 括 操 作 手 柄 连 接 件 / 软 轴 和 静 水 联 锁 ( 如 安 装 ) 9.6 类 型, 在 艇 钩 系 统 设 计 中, 系 指 具 有 相 同 给 定 工 作 负 荷 构 造 和 型 号 的 救 生 艇 释 放 和 回 收 系 统 ( 因 此 任 何 材 料 设 计 布 置 和 尺 寸 改 变 将 导 致 类 型 改 变 ) 9.7 有 载 释 放 系 指 在 艇 钩 组 件 有 负 荷 时 打 开 艇 钩 系 统 的 行 为 9.8 评 估 系 指 对 某 种 类 型 的 艇 钩 系 统 的 设 计 评 审 和 性 能 试 验 9.9 制 造 商, 就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而 言, 系 指 :.1 原 设 备 制 造 商 ; 或.2 对 某 种 或 多 种 艇 钩 系 统 承 担 责 任 的 艇 钩 系 统 制 造 商 ; 或.3 当 原 制 造 商 不 存 在 或 不 再 提 供 对 设 备 的 支 持 时, 对 某 种 或 多 种 艇 钩 系 统 承 担 责 任 的 其 他 个 人 或 实 体 9.10 改 装 系 指 对 已 批 准 的 艇 钩 系 统 的 设 计 进 行 的 改 动, 此 改 动 可 能 导 致 不 满 足 原 要 求 或 不 满 足 产 品 的 使 用 条 件 9.11 新 艇 钩 系 统 系 指 经 认 可 满 足 经 MSC.320 (89) 号 决 议 修 订 的 LSA 规 则 IV/4.4.7.6 条 的 艇 钩 系 统 9.12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系 指 未 按 经 MSC.320 (89) 号 决 议 修 订 的 LSA 规 则 IV/4.4.7.6 条 认 可 的 艇 钩 系 统 9.13 公 司 系 指 SOLAS XI/1.2 中 定 义 的 公 司 设 计 评 审 10 每 种 类 型 艇 钩 系 统 的 文 档 和 信 息 都 应 递 交 主 管 当 局, 或 其 认 可 组 织, 以 便 根 据 LAS 规 则 4.4.7.6.4 至 4.4.7.6.6 条 进 行 符 合 性 评 估 制 造 商 应 向 主 管 当 局, 或 其 认 可 组 织, 递 交 认 可 证 书, 以 及 所 有 相 关 支 持 性 设 计 计 算 图 纸 和 试 验 文 件 设 计 信 息 应 包 括 整 个 操 作 系 统 的 使 用 说 明 书 和 安 装 说 明 书, 以 及 操 作 系 统 和 联 锁 装 置 的 安 全 须 知 任 何 艇 钩 系 统 的 试 验 申 请, 如 上 述 信 息 不 完 全, 则 不 能 具 备 开 展 针 对 LSA 规 则 要 求 的 试 验 的 条 件 11 如 果 设 计 评 审 结 果 显 示 不 符 合 LSA 规 则 的 适 用 要 求, 艇 钩 系 统 应 被 更 换 或 改 装, 直 至 满 足 要 求
性 能 试 验 12 设 计 评 审 通 过 后, 制 造 商 应 按 本 导 则 附 录 1 中 规 定 的 试 验 方 法 对 每 种 类 型 的 艇 钩 系 统 进 行 性 能 试 验, 以 证 明 其 满 足 LSA 规 则 4.4.7.6.4 至 4.4.7.6.6 条 要 求 主 管 机 关 或 其 认 可 组 织 应 见 证 性 能 试 验 13 如 果 在 按 附 录 1 第 1 至 4 段 进 行 试 验 时, 艇 钩 系 统 任 何 部 分 在 任 一 试 验 阶 段 失 败, 这 类 艇 钩 系 统 应 被 视 为 不 符 合 并 应 向 本 组 织 报 告 报 告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评 估 结 果 14 主 管 当 局 应 向 本 组 织 报 告 根 据 本 导 则 对 每 种 类 型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的 评 估 结 果, 报 告 程 序 见 附 则 3 的 规 定 15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每 种 类 型 艇 钩 系 统 应 被 归 类 为 合 格 改 装 后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因 此.1 归 为 合 格, 或 改 装 后 合 格 的 系 统 可 继 续 使 用 ;.2 归 为 不 合 格 的 系 统 应 被 新 系 统 更 换 或 改 装 至 合 格 一 次 性 后 续 拆 检 16 不 迟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后 的 第 一 次 计 划 干 坞 期, 所 有 通 过 评 估 的 艇 钩 系 统, 应 由 制 造 商 或 其 代 表 按 MSC.1/Circ.1206/Rev.1( 防 止 救 生 艇 事 故 的 措 施 ) 附 则 1 的 要 求 进 行 一 次 拆 开 检 查 检 查 应 包 括 验 证 此 系 统 与 通 过 评 估 的 系 统 属 同 一 类 型, 并 适 用 于 该 船 舶 17 拆 开 检 查 的 范 围 还 应 包 括 对 艇 钩 系 统 部 件 状 况 的 详 细 评 估, 以 观 察 部 件 磨 损 腐 蚀 侵 蚀 的 程 度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出 现 的 材 料 降 级 拆 开 检 查 合 格 后, 制 造 商 或 其 代 表 应 签 发 一 个 事 实 陈 述 确 认 上 述 情 况, 并 保 存 在 船 上 不 合 格 的 艇 钩 系 统 的 更 换 程 序 18 当 救 生 艇 更 换 具 有 有 载 脱 钩 能 力 的 艇 钩 系 统 时 应 遵 循 下 面 的 程 序 每 个 安 装 有 艇 钩 系 统 的 救 生 艇 应 经 过 型 式 认 可 重 要 的 是, 当 救 生 艇 安 装 了 满 足 主 管 机 关 追 溯 性 要 求 的 艇 钩 系 统 时, 该 救 生 艇 应 被 视 为 具 有 较 原 先 更 高 的 安 全 水 平 19 公 司 应 尽 可 能 选 择 救 生 艇 制 造 商 可 接 受 的 更 换 设 备 如 果 救 生 艇 制 造 商 不 能 提 供 合 适 的 更 换 用 的 艇 钩 系 统 时, 公 司 可 以 选 择 替 代 产 品, 但 应 尽 可 能 得 到 救 生 艇 制 造 商 的 同 意 20 更 换 的 设 备 应 按 LSA 规 则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主 管 当 局 或 其 认 可 组 织 的 认 可 在 安 装 上 船 前, 公 司 应 至 少 向 主 管 当 局 或 其 认 可 组 织 递 交 以 下 信 息, 供 其 查 核 和 批 准 :.1 更 换 的 设 备, 包 括 认 可 证 书 ;
.2 更 换 安 装 的 工 程 分 析, 包 括 :.1 原 艇 钩 系 统 图 纸 ;.2 能 清 晰 体 现 改 变 的 详 细 图 纸 ( 如 悬 挂 位 置, 艇 钩 系 统, 释 放 机 构 的 固 定 结 构 连 接, 连 接 板, 包 括 用 于 结 构 加 强 和 防 腐 蚀 的 螺 母 和 螺 栓 的 材 料 ), 和.3 如 果 图 纸 显 示 作 用 力 和 / 或 力 偶 将 改 变, 和 / 或 艇 钩 系 统 的 释 放 机 构 的 固 定 结 构 连 接 将 改 变, 应 根 据 LSA 规 则 要 求, 以 6 倍 安 全 系 数 计 算 静 力, 从 艇 钩 系 统 到 救 生 艇 结 构, 包 括 螺 栓 连 接 板 焊 缝 和 龙 骨 包 板 的 张 力 和 剪 力.3 考 虑 到 艇 钩 系 统 不 但 包 括 艇 钩 组 件, 还 包 括 救 生 艇 内 部 的 释 放 手 柄 软 轴 等, 评 估 更 新 艇 钩 组 件 时, 还 应 包 括 如 下 因 素, 如 控 制 台 操 作 手 柄 的 受 力 静 水 联 锁 在 轻 载 和 满 载 状 况 下 的 有 效 性 更 换 设 备 的 尺 寸 和 结 构 是 否 会 影 响 救 生 艇 的 稳 性 和 乘 坐 空 间, 以 及 是 否 和 降 落 设 备 兼 容.4 修 改 后 的 操 作 和 培 训 手 册 ; 和.5 负 责 审 图 安 装 和 安 装 后 测 试 人 员 的 识 别 和 资 质 证 明 21 如 果 释 放 装 置 和 支 撑 结 构 之 间 的 艇 钩 固 定 结 构 连 接 件 并 未 按 LSA 规 则 4.4.7.6.9 条 的 要 求 使 用 适 合 海 洋 环 境 的 防 腐 材 料 时, 当 连 接 件 位 于 救 生 艇 的 遮 蔽 位 置 并 处 于 良 好 状 况 时, 主 管 机 关 或 其 认 可 组 织 可 允 许 不 更 换 该 部 件 22 经 主 管 机 关 或 及 认 可 组 织 批 准 的 工 程 图 纸 的 副 本 应 在 安 装 和 试 验 中 使 用, 并 在 船 上 保 存 23 安 装 应 由 制 造 商 或 其 代 表 进 行 所 有 工 作 都 应 由 主 管 当 局 或 其 认 可 组 织 在 场 见 证 有 效 的 操 作 和 安 全 须 知 应 张 贴 在 操 作 区 域 并 临 近 救 生 艇 释 放 和 回 收 系 统 24 安 装 后 试 验 应 由 制 造 商 或 其 代 表 进 行, 并 应 包 括 :.1 修 改 后 的 救 生 设 备 试 验 导 则 (MSC.81(70)) 第 2 部 分 第 5.3.1 段 中 规 定 的 1.1 倍 载 荷 和 同 步 释 放 试 验, 或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的 等 效 试 验 ;.2 经 MSC.226(82) 修 订 的 救 生 设 备 试 验 导 则 (MSC.81(70)) 第 2 部 分 第 5.3.4 段 中 规 定 的 载 荷 试 验, 如 果 救 生 艇 释 放 装 置 固 定 式 结 构 连 接 有 变 动 ; 和.3 如 果 救 生 艇 兼 做 救 助 艇 且 / 或 安 装 在 20,000 总 吨 及 以 上 的 货 船 时, 应 根 据 修 改 后 的 救 生 设 备 试 验 导 则 (MSC.81(70)) 第 2 部 分 第 5.4 段 的 规 定 进 行 5 节 航 速 安 装 试 验 25 所 有 试 验 都 应 由 主 管 机 关 或 其 认 可 组 织 在 场 见 证 主 管 机 关 或 其 认 可 组 织 还 应 验 证 此 安 装 符 合 公 司 递 交 并 由 主 管 机 关 或 其 认 可 组 织 批 准 的 文 档 的 各 个 方 面 26 安 装 试 验 完 成 后, 主 管 机 关 或 其 认 可 组 织 应 向 公 司 签 发 符 合 附 录 4 格 式 的 认 可 声 明, 并 在 船 上 保 存
附 录 1 艇 钩 系 统 评 估 的 试 验 要 求 一 个 艇 钩 系 统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状 态 准 备 和 试 验 :.1 该 艇 钩 系 统 和 与 该 系 统 相 连 的 最 大 使 用 长 度 的 软 轴 / 连 接 件 应 按 照 原 设 备 生 产 商 提 供 的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进 行 架 置 和 调 整, 然 后 装 载 至 其 100%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并 释 放 装 载 和 释 放 应 重 复 50 次 在 该 50 次 释 放 中, 该 艇 钩 系 统 应 对 每 根 吊 索 都 同 步 释 放, 且 没 有 任 何 束 缚 或 对 该 艇 钩 系 统 的 任 何 部 件 的 损 坏 在 状 态 准 备 中 如 有 任 何 失 效, 或 已 加 载 但 系 统 尚 未 运 行 时 出 现 任 何 意 外 释 放, 则 应 判 定 该 系 统 为 未 通 过 ;.2 然 后 该 艇 钩 系 统 应 予 以 拆 卸, 并 对 部 件 进 行 检 查, 对 磨 耗 进 行 记 录 然 后 重 新 装 配 好 全 部 系 统 ;.3 对 该 艇 钩 组 件, 解 除 操 作 机 构, 然 后 用 0 倍 到 1.1 倍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的 循 环 载 荷 进 行 10 次 试 验, 每 次 循 环 约 10 秒 ; 但 对 特 殊 设 计 成 具 有 承 载 释 放 能 力 的 无 载 释 放 钩, 由 于 其 使 用 艇 的 重 量 来 闭 合, 在 此 情 况 下 循 环 载 荷 应 为 从 不 超 过 1% 到 1.1 倍 的 SWL; 和.4 然 后 将 软 轴 和 操 作 机 构 再 同 该 艇 钩 组 件 连 接 ; 应 能 表 明 该 艇 钩 系 统 在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下 正 常 地 运 作 开 启 力 应 不 少 于 100N 并 不 超 过 300N, 如 使 用 软 轴, 其 应 是 生 产 商 规 定 的 最 大 长 度, 并 与 在 救 生 艇 上 的 固 定 情 形 一 致 应 证 实 任 何 联 锁 ( 包 括 可 能 安 装 的 静 水 联 锁 ), 指 示 器 和 手 柄 仍 工 作 正 常 并 正 确 地 按 照 原 始 设 备 生 产 商 提 供 的 操 作 和 安 全 说 明 书 进 行 定 位 在 成 功 地 进 行 了 这 些 试 验 后, 则 该 艇 钩 系 统 应 视 为 通 过 本 附 录 的 试 验 如 果 试 验 中 有 任 何 失 效, 或 任 何 意 外 释 放 或 开 钩 情 况, 则 应 判 定 该 系 统 为 未 通 过
附 录 2: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评 估 过 程 流 程 图 制 造 厂 对 释 放 与 回 收 系 统 进 行 型 式 自 评 修 改 设 计 是 满 足 经 修 订 LSA 规 则 相 关 部 分?* 是 生 产 商 向 各 主 管 机 关 和 / 或 各 RO 提 交 自 评 文 件 和 其 它 如 第 10 段 所 要 求 的 文 件 否 * 对 于 改 装 的 艇 钩 系 统, 还 应 满 足 现 有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的 要 求 由 制 造 厂 决 定 制 造 厂 重 新 设 计? 否 生 产 商 通 知 主 管 机 关 和 或 RO 其 不 准 备 重 新 设 计 该 型 系 统 的 决 定. 由 主 管 机 关 或 RO 决 定 主 管 机 关 和 / 或 ROs 进 行 设 计 评 估 满 足 经 修 订 LSA 规 则 相 关 部 分? 否 主 管 机 关 和 或 RO 通 知 生 产 商 有 关 不 通 过 情 况 并 由 主 管 机 关 将 该 不 通 过 报 告 IMO 是 生 产 商 进 行 由 主 管 机 关 和 / 或 ROs 见 证 的 性 能 试 验 满 足 经 修 订 LSA 规 则 部 分? 否 主 管 机 关,RO 确 定 有 关 型 系 统 的 不 通 过 并 由 主 管 机 关 将 该 不 通 过 报 告 IMO 是 该 艇 钩 系 统, 包 括 必 要 的 经 批 准 的 改 装, 可 上 船 使 用 主 管 机 关,RO 通 知 生 产 商 该 型 符 合 并 由 主 管 机 关 向 IMO 报 告 所 有 该 型 释 放 与 回 收 系 统 必 须 更 换 为 符 合 LSA 规 则 的 另 一 种 船 上 验 证 ( 对 每 一 系 统, 见 第 16 及 17 段 ) 满 足 MSC.1/Circ.120 6/Rev.1 附 则 否 该 船 上 的 艇 钩 系 统 必 须 更 换 为 符 合 LSA 规 则 的 另 一 种 艇 钩 系 统 由 主 管 机 关 或 RO 决 定 是 制 造 厂 生 产 商 出 具 遵 照 符 合 的 声 明
附 录 3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评 估 须 报 告 的 信 息 每 一 种 艇 钩 系 统 的 下 列 信 息 应 提 供 并 载 入 数 据 库 : 生 产 商 信 息 厂 名 地 址 E mail 艇 钩 系 统 型 ( 见 第 9.6 段 ) 和 识 别 如 改 装 原 始 的 型 及 识 别 改 装 的 细 节 对 型 号 的 说 明 ( 如 : 最 大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 从 事 评 估 艇 钩 系 统 的 主 管 机 关, 或 代 其 名 称 进 行 的 RO 的 细 节 地 址 E mail 评 估 报 告 细 节 编 号 时 间 评 估 结 果 符 合 / 不 符 合 / 改 装 后 符 合 报 告 信 息 链 接 到 有 关 报 告 (url) 提 交 报 告 方 主 管 机 关 名 称
附 录 4 对 现 有 救 生 艇 更 换 艇 钩 系 统 的 安 装 批 准 声 明 本 声 明 经 XXX 国 主 管 机 关 授 权, 根 据 1974 SOLAS III/1.5 发 给 船 名 :------------ 登 记 港 :--------- IMO 号 :-------- 救 生 艇 描 述 : 所 更 换 的 艇 钩 系 统 描 述 : 救 生 艇 细 节 救 生 艇 系 列 号 艇 钩 系 统 系 列 号 ( 前 ) 艇 钩 系 统 系 列 号 ( 后 ) 1 号 艇 ( 右 舷 ) 2 号 艇 ( 左 舷 ) 根 据 XXX 国 主 管 机 关 授 权, 上 述 艇 钩 系 统 已 在 本 社 监 督 下 进 行 安 装 和 试 验, 详 见 检 验 报 告 XXX 号 ; 证 书 :XXX 号, 日 期 ----; 安 装 图 :XXX 号, 日 期 ---- 本 声 明 确 认 :.1 所 更 换 的 艇 钩 系 统 满 足 LSA 规 则 之 4.4.7.6 的 相 关 要 求 ;.2 上 述 船 舶 所 更 换 的 艇 钩 系 统 的 制 造 符 合 SOLAS III/4 的 要 求, 并 按 照 MSC.81(70) 第 二 部 分 之 5.3.1 进 行 了 试 验 ;.3 相 关 安 全 证 书 的 有 效 性 不 受 安 装 所 更 换 艇 钩 系 统 的 影 响 ;.4 所 更 换 的 艇 钩 系 统 提 供 了 至 少 等 同 于 原 设 备 的 安 全 性 根 据 XXX 国 主 管 机 关 授 权, 本 社 证 明 本 批 准 声 明 替 代 了 原 救 生 艇 批 准 证 书 的 相 关 内 容 本 声 明 必 须 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一 同 在 船 上 永 久 保 存 日 期 :----- 印 章 :-------------------
海 安 会 MSC.1/Circ.1327 通 函 (2009 年 6 月 11 日 ) 防 坠 落 装 置 (FPD) 的 安 装 和 使 用 指 南 1 海 上 安 全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86 届 会 议 (2009 年 5 月 27 日 至 6 月 5 日 ) 上, 根 据 船 舶 设 计 和 设 备 分 委 会 在 其 第 52 届 会 议 上 提 出 的 建 议 案, 批 准 了 防 坠 落 装 置 (FPD) 的 安 装 和 使 用 指 南, 其 文 本 载 于 附 件 2 FPD 的 使 用 应 视 作 临 时 的 风 险 减 轻 措 施, 并 应 由 船 长 自 行 决 定, 在 广 泛 实 施 加 强 安 全 的 改 进 型 钩 设 计 前, 仅 与 现 有 的 负 载 释 放 钩 一 起 使 用 3 提 请 各 成 员 国 政 府 在 认 可 防 坠 落 装 置 (FPD) 的 使 用 时 使 用 附 件 中 的 指 南, 并 使 所 有 相 关 方 注 意 到 本 指 南 1/3
附 件 防 坠 落 装 置 (FPD) 的 安 装 和 使 用 指 南 1 背 景 1.1 在 1986 年, 救 生 艇 和 救 助 艇 的 负 载 释 放 钩 在 SOLAS 公 约 中 成 为 强 制 性 要 求, 此 系 对 1980 年 3 月 挪 威 最 糟 的 海 上 事 故 作 出 反 应, 在 该 事 故 中, 北 海 埃 科 弗 克 油 田 的 Alexander Kielland 平 台 倾 覆, 平 台 上 212 人 中 123 人 遇 难 这 些 新 的 SOLAS 要 求 从 而 被 视 作 在 救 生 艇 设 计 中 跨 出 重 要 的 向 前 一 步 1.2 该 事 故 造 成 的 一 些 死 亡 归 因 于 当 救 生 艇 的 重 量 在 钩 子 和 吊 艇 索 上 时, 救 生 艇 无 释 放 装 置 因 此, 承 载 释 放 系 统 被 视 为 有 益 的 1.3 自 从 IMO 关 于 所 有 船 舶 配 备 承 载 释 放 系 统 的 要 求 生 效 后, 在 演 习 和 检 修 期 间 发 生 了 若 干 严 重 事 故 1.4 这 些 事 故 中, 许 多 是 由 于 缺 乏 维 护 保 养, 设 计 很 差 或 培 训 不 充 分 即 使 设 计 有 3 个 安 全 联 锁, 设 备 故 障 也 会 导 致 承 载 钩 装 置 过 早 打 开, 引 起 救 生 艇 出 乎 意 料 地 从 吊 艇 架 坠 落 1.5 许 多 承 载 释 放 钩 的 现 行 设 计 系 设 计 成 在 救 生 艇 自 身 重 量 的 作 用 下 打 开, 且 常 常 需 要 由 操 作 机 构 来 保 持 关 闭 状 态 这 意 味 着 操 作 机 构 的 任 何 缺 陷 或 故 障, 船 员 失 误 或 钩 在 上 次 操 作 后 未 正 确 复 位 会 导 致 过 早 释 放 1.6 使 用 防 坠 落 装 置 (FPD) 可 在 一 旦 承 载 钩 或 其 释 放 装 置 发 生 故 障 或 承 载 钩 意 外 释 放 时, 通 过 提 供 次 级 备 用 加 载 路 径, 将 伤 亡 的 危 险 降 至 最 低 但 是,FPD 不 得 视 为 可 替 代 安 全 的 承 载 释 放 机 构 2 FPD 的 设 计 和 操 作 2.1 锁 销 当 使 用 锁 销 作 为 FPD 时, 应 考 虑 以 下 几 点 :.1 船 上 现 有 承 载 释 放 钩 不 应 通 过 钻 孔 来 改 为 提 供 锁 销 插 入 点, 除 非 按 照 4 经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因 为 这 样 会 大 大 降 低 钩 子 的 强 度 ;.2 锁 销 插 入 点 附 近 应 有 清 晰 的 锁 销 操 作 须 知, 并 用 颜 标 清 楚 地 表 明 锁 销 应 插 入 哪 里 ;.3 锁 销 应 设 计 成 不 可 能 不 慎 插 入 不 当 之 处 ;.4 在 转 出 救 生 艇 前 和 将 救 生 艇 降 至 水 面 时, 应 确 认 锁 销 在 适 当 的 位 置 ;.5 应 有 严 格 的 程 序 ( 包 括 在 释 放 手 柄 处 设 有 警 告 标 志 ) 以 确 保 在 启 动 释 放 装 置 前 除 去 锁 销 锁 销 的 手 柄 应 为 红 色 或 适 当 的 安 全 反 衬 色, 并 有 明 显 的 警 告 标 志 提 示 在 启 动 释 放 装 置 前 必 须 除 去 锁 销 ;.6 除 去 锁 销 应 可 快 速 方 便 地 完 成, 一 旦 救 生 艇 到 达 水 面, 不 会 对 受 命 进 行 该 操 作 的 船 员 造 成 任 何 危 险 ;.7 如 果 除 去 锁 销 要 求 打 开 救 生 艇 舱 口, 这 应 能 由 艇 内 各 设 备 处 的 操 作 船 员 方 便 地 完 成 ;.8 一 旦 承 载 释 放 钩 已 连 接 以 回 收 救 生 艇, 锁 销 应 在 救 生 艇 吊 离 水 面 前 重 新 插 入 锁 销 的 设 计 应 使 其 不 妨 碍 救 生 艇 提 升 或 再 堆 装 至 吊 艇 架 ; 和.9 如 有 防 坠 落 锁 销, 不 应 将 其 用 于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一 直 安 装 在 救 生 艇 中 2.2 环 索 或 吊 绳 钢 丝 或 链 条 不 应 用 作 FPD, 因 为 其 不 吸 收 冲 击 载 荷 如 果 合 成 环 索 或 吊 绳 用 作 FPD, 应 考 虑 以 下 几 点 : 2/3
.1 如 果 FPD 是 合 成 环 索 或 吊 绳 且 不 要 求 对 救 生 艇 承 载 释 放 钩 或 降 落 设 备 作 任 何 改 建, 应 进 行 功 能 试 验 功 能 试 验 应 以 使 主 管 机 关 满 意 的 方 式 证 明, 设 备 的 运 行 不 妨 碍 救 生 艇 或 降 落 设 备 的 操 作 环 索 或 吊 绳 应 由 弹 性 纤 维 制 成 ;.2 环 索 或 吊 绳 应 有 相 应 的 证 书 证 明 抗 拉 强 度, 其 规 定 安 全 因 数 至 少 为 6, 这 是 基 于 救 生 艇 在 载 足 全 部 乘 员 和 设 备 时 的 总 重 环 索 或 吊 绳 应 在 使 用 前 进 行 检 查, 并 由 船 员 每 隔 6 个 月 进 行 彻 底 检 查 环 索 或 吊 绳 的 材 料 应 防 腐 耐 蚀, 不 会 受 到 海 水 油 或 真 菌 侵 蚀 的 不 当 影 响, 且 抗 紫 外 线 环 索 或 吊 绳 应 永 久 性 标 明 投 入 使 用 的 日 期 ;.3 应 有 严 格 的 程 序 ( 包 括 在 释 放 手 柄 处 设 有 警 告 标 志 ) 以 确 保 在 启 动 释 放 装 置 前 除 去 环 索 或 吊 绳 ;.4 环 索 或 吊 绳 在 承 载 释 放 钩 和 吊 艇 架 动 索 滑 车 上 的 附 着 点 应 清 晰 地 标 明, 并 设 计 为 任 何 连 接 设 备 ( 例 如 卸 扣 ) 不 能 与 滑 车 或 承 载 释 放 钩 的 部 件 连 错 ;.5 环 索 或 吊 绳 的 释 放 应 可 快 速 方 便 地 完 成, 一 旦 救 生 艇 到 达 水 面, 不 会 对 受 命 进 行 该 操 作 的 船 员 造 成 任 何 危 险 如 果 环 索 或 吊 绳 的 释 放 要 求 打 开 救 生 艇 舱 口, 这 应 能 由 艇 内 各 设 备 处 的 操 作 船 员 方 便 地 完 成 一 旦 脱 落, 环 索 或 吊 绳 不 应 妨 碍 承 载 释 放 装 置 或 螺 旋 桨 的 操 作 ;.6 一 旦 承 载 释 放 钩 已 连 接 以 回 收 救 生 艇, 环 索 或 吊 绳 应 在 救 生 艇 吊 离 水 面 前 重 新 附 着 救 生 艇 环 索 或 吊 绳 的 设 计 应 使 其 不 妨 碍 救 生 艇 提 升 或 再 堆 装 至 吊 艇 架 ;.7 用 作 FPD 的 环 索 或 吊 绳 的 尺 寸 和 布 置 应 在 释 放 装 置 发 生 故 障 时, 允 许 救 生 艇 以 最 小 的 移 动 ( 下 落 ) 将 载 荷 从 钩 装 置 转 移 至 环 索 如 果 防 坠 落 环 索 或 吊 绳 经 受 非 故 意 的 动 力 冲 击 载 荷, 应 替 换 环 索 或 吊 绳 并 检 查 相 关 的 附 着 点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应 尽 快 通 知 主 管 机 关, 且 船 长 应 提 供 一 份 完 整 的 事 件 情 况 报 告 ; 和.8 如 有 防 坠 落 环 索 或 吊 绳, 不 应 将 其 用 于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一 直 安 装 在 救 生 艇 中 3 救 生 艇 和 降 落 设 备 的 演 习 测 试 检 查 和 维 护 保 养 3.1 船 长 或 负 责 救 生 艇 升 降 操 作 的 船 员 应 确 保 在 开 始 救 生 艇 中 有 人 的 任 何 演 习 测 试 检 查 或 维 护 保 养 前, 救 生 艇 的 FPD( 如 有 ) 应 在 适 当 的 位 置 3.2 船 上 的 操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船 上 救 生 艇 中 安 装 的 FPD 的 操 作 应 遵 循 的 程 序 应 包 含 在 ISM 规 则 文 件 和 船 舶 培 训 手 册 中 3.3 进 行 培 训 演 习 和 起 草 ISM 规 则 程 序 的 人 员 应 考 虑 到 对 于 某 些 类 型 的 船 舶, 例 如 油 船 气 体 船 或 化 学 品 船, 如 果 FPD 的 释 放 机 构 不 在 救 生 艇 内, 则 可 能 无 法 在 弃 船 情 况 下 使 用 该 装 置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船 长 应 在 考 虑 应 用 2.1.9 或 2.2.8 时 计 及 这 一 点 如 果 在 日 常 演 习 中 遵 循 与 弃 船 情 况 不 同 的 程 序, 这 应 在 ISM 规 则 文 件 和 培 训 手 册 中 清 楚 地 予 以 说 明 4 船 上 已 安 装 的 现 有 经 认 可 的 承 载 钩 改 建 成 加 上 FPD 在 对 钩 救 生 艇 或 吊 艇 架 进 行 任 何 改 建 以 便 于 使 用 FPD 前, 例 如 对 油 船 和 化 学 品 船 的 现 有 救 生 艇 和 钩 进 行 改 建 以 使 FPD 能 从 救 生 艇 内 进 行 释 放, 船 东 或 原 设 备 制 造 商 应 与 主 管 机 关 联 系 进 行 认 可 任 何 设 备 的 任 何 重 新 测 试 应 经 主 管 机 关 或 其 指 定 的 认 可 组 织 同 意 见 证 并 记 录 在 相 关 认 可 文 档 中 3/3
海 安 会 MSC.1/Circ.1393 通 函 (2011 年 5 月 27 日 ) 尽 早 实 施 新 的 SOLAS 第 III/1.5 条 1 海 上 安 全 委 员 会 在 其 89 届 会 议 (2011 年 5 月 11 日 至 20 日 ) 上, 以 MSC.317(89) 决 议 通 过 了 新 的 SOLAS 第 III/1.5 条, 以 MSC.320(89) 决 议 通 过 了 LSA 规 则 第 IV 章 的 修 正 案 上 述 修 正 案 预 期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本 委 员 会 还 批 准 了 相 关 的 救 生 艇 释 放 和 回 收 系 统 评 估 和 更 换 指 南 (MSC.1/Circ.1392 通 函 ) 2 按 新 的 SOLAS 第 III/1.5 条 规 定, 本 委 员 会 同 意 :.1 对 2014 年 7 月 1 日 或 以 后 建 造 的 船 舶, 其 救 生 艇 承 载 释 放 和 回 收 系 统 应 符 合 经 MSC.320(89) 决 议 修 正 的 LSA 规 则 ; 和.2 鼓 励 各 成 员 国 政 府 确 保 对 2011 年 5 月 20 日 或 以 后, 但 在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建 造 的 船 舶, 其 救 生 艇 承 载 释 放 和 回 收 系 统 应 符 合 经 MSC.320(89) 决 议 修 正 的 LSA 规 则 3 为 使 相 关 方 按 上 述 2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鼓 励 各 成 员 国 政 府 对 符 合 经 MSC.320(89) 决 议 修 正 的 LSA 规 则 的 新 的 承 载 释 放 和 回 收 系 统, 尽 早 开 始 认 可 过 程 4 在 通 过 上 述 修 正 案 时, 本 委 员 会 同 意 船 舶 设 计 与 设 备 分 委 会 在 其 55 次 会 议 上 (2011 年 3 月 21 日 至 25 日 ) 的 建 议, 即 应 鼓 励 相 关 方 在 新 的 SOLAS 第 III/1.5 条 生 效 前, 尽 早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以 根 据 上 述 指 南 评 估 现 有 的 救 生 艇 释 放 和 回 收 系 统 5 提 请 各 成 员 国 政 府 船 厂 和 船 东 考 虑 本 通 函 并 要 求 所 有 相 关 方 注 意 本 通 函 特 别 敦 促 制 造 商 按 上 述 指 南 尽 早 评 估 现 有 的 救 生 艇 释 放 和 回 收 系 统 1/1
中 国 船 级 社 Form :CP 186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现 有 艇 钩 系 统 评 估 报 告 EVALUATION REPORT OF EXISTING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S 一 制 造 厂 信 息 /Manufacturer's Details 名 称 Name 地 址 Address E-mail 改 装 厂 名 /Modification Manufacturer Name 地 址 Address E-mail 报 告 编 号 /Report No.: ( 型 式 认 可 工 作 控 制 号 ) 二 产 品 信 息 /Product Details 1 原 艇 钩 系 统 信 息 /Details of existing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s 型 号 Type 图 号 Drawing No. 图 纸 批 准 号 Plan Approval No. 最 大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Max. Safety working load 2 改 装 后 的 艇 钩 系 统 信 息 / Details of existing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s after Modified 改 装 后 的 型 号 Type of modified system 图 号 Drawing No. 图 纸 批 准 号 Plan Approval No. 1
最 大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Max. Safety working load 改 装 细 节 ( 如 需 详 细 说 明, 可 另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Details of modification 三 评 估 依 据 /Evaluation standard 1. 海 安 会 MSC.1/Circ.1392 号 通 函 救 生 艇 释 放 及 回 收 系 统 评 估 和 更 换 导 则 /MSC.1/Circ.1392 GUIDELINES FOR EVALUATION AND REPLACEMENT OF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S 2. 海 安 会 MSC.48(66) 国 际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及 MSC.320(89) 修 正 案 第 4.4.7.6.4 至 4.4.7.6.6 条 /Paragraphs 4.4.7.6.4 to 4.4.7.6.6 of MSC.48(66) "the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and MSC.320(89) 3. 其 它 /Others 四 评 估 项 目 /Evaluation items 1 设 计 评 审 /Design review 评 审 单 位 Review unit: 评 审 人 Reviewer : 评 审 编 号 : Review No. 评 审 日 期 : Review date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评 审 依 据 评 审 结 果 Serial Review items Review standards Review result No. 1 原 艇 钩 系 统 的 文 件 和 信 息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公 约 符 合 性 审 查 Assessment to documentation and information for each type of existing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 2 改 装 后 的 艇 钩 系 统 的 文 件 和 信 息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公 约 符 合 性 审 查 ( 如 果 选 择 了 改 装 ) Assessment to documentation and information for each type of existing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海 安 会 MSC.1/Circ.1392 号 通 函 第 10 条 Paragraph 10 of MSC.1/Circ.1392 LSA 规 则 第 4.4.7.6.4 至 4.4.7.6.6 条 paragraphs 4.4.7.6.4 to 4.4.7.6.6 of the LSA Code 海 安 会 MSC.1/Circ.1392 号 通 函 第 10 条 Paragraph 10 of MSC.1/Circ.1392 LSA 规 则 第 4.4.7.6.4 至 4.4.7.6.6 条 paragraphs 4.4.7.6.4 to 4.4.7.6.6 of the LSA Code 2
system having been modified in order to compli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paragraphs of the LSA Code 2 性 能 试 验 /Performance test 试 验 评 估 单 位 : Test-witnessing unit 试 验 地 点 : Test place 试 验 报 告 编 号 : Test report No. 试 验 日 期 : Test date 序 号 试 验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及 评 判 标 准 试 验 结 果 Serial Test items Test method and acceptable standard Test result No. 1 艇 钩 系 统 的 装 载 和 释 放 试 验 Loading and releasing test 2 拆 检 Disassembling and checking 海 安 会 MSC.1/Circ.1392 号 通 函 附 录 1 第 1 条 Paragraph 1 of MSC.1/Circ.1392 海 安 会 MSC.1/Circ.1392 号 通 函 附 录 1 第 2 条 Paragraph 2 of MSC.1/Circ.1392 test 3 艇 钩 组 件 的 循 环 载 荷 试 验 Cyclic loading test to hook 海 安 会 MSC.1/Circ.1392 号 通 函 附 录 1 第 3 条 Paragraph 3 of MSC.1/Circ.1392 assembly 4 艇 钩 系 统 的 满 载 操 作 性 能 试 验 Operating test under the safe 海 安 会 MSC.1/Circ.1392 号 通 函 附 录 1 第 4 条 Paragraph 4 of MSC.1/Circ.1392 working load 5 对 于 改 装 后 的 艇 钩 系 统 的 附 加 试 验 要 求 ( 适 用 时 ) Additional test to existing LSA 规 则 及 MSC.81(70) 相 关 要 求 The requirements referred to in LSA Code and MSC.81(70)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 having been modified (if applicable ) 五 其 它 需 说 明 情 况 /Others 六 评 估 结 果 /Evaluation result 1. 经 上 述 评 估, 认 为 该 艇 钩 系 统 基 本 满 足 LSA 规 则 第 4.4.7.6.4 至 4.4.7.6.6 条 有 关 要 求, 建 议 该 系 统 可 继 续 使 用 /Above-mentioned existing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 has been reviewed and 3
satisfactorily tested in accordance with MSC.1/Circ.1392 GUIDELINES FOR EVALUATION AND REPLACEMENT OF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s 4.4.7.6.4 to 4.4.7.6.6 of the LSA Code and is proposede to be able to remain in service on board a ship. 2. 经 上 述 评 估, 认 为 该 艇 钩 系 统 经 改 装 后 基 本 满 足 LSA 规 则 第 4.4.7.6.4 至 4.4.7.6.6 条 有 关 要 求, 建 议 该 系 统 应 改 装 至 合 格 方 可 继 续 使 用 /Above-mentioned modified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 has been reviewed and satisfactorily tested in accordance with MSC.1/Circ.1392 GUIDELINES FOR EVALUATION AND REPLACEMENT OF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s 4.4.7.6.4 to 4.4.7.6.6 of the LSA Code and is proposede to be able to remain in service on board a ship after modification. 3. 经 上 述 评 估, 认 为 该 艇 钩 系 统 不 满 足 LSA 规 则 第 4.4.7.6.4 至 4.4.7.6.6 条 有 关 要 求, 建 议 该 系 统 应 被 新 系 统 更 换 至 合 格 /Above-mentioned existing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 has been reviewed and tested in accordance with MSC.1/Circ.1392 GUIDELINES FOR EVALUATION AND REPLACEMENT OF LIFEBOA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S not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s 4.4.7.6.4 to 4.4.7.6.6 of the LSA Code and is proposede to be replaced with a new system 评 估 验 船 师 Surveyor ( 签 名 ) 日 期 Date 审 核 ( 签 名 ) 日 期 ( 评 估 机 构 盖 章 位 置 ) Check Date 批 Approval 准 ( 签 名 ) 日 期 Date 注 :1 中 打 : x 表 示 适 用, - 表 示 不 适 用 Note being drawn in" ", "x" means applicable, "-" means Not applicable 4
3. 相 关 安 全 证 书 的 有 效 性 不 受 安 装 所 更 换 艇 钩 系 统 的 影 响 ; The validity of the relevant Safety Certificate is not affected by the installation of the replacemen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 4. 所 更 换 的 艇 钩 系 统 提 供 了 至 少 等 同 于 原 设 备 的 安 全 性 The installation of the replacement release and retrieval system offers a level of safety which is at least as effective as the original manufacturer's equipment. 根 据 XXX 国 主 管 机 关 授 权, 本 社 证 明 本 批 准 声 明 替 代 了 原 救 生 艇 批 准 证 书 的 相 关 内 容 本 声 明 必 须 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一 同 在 船 上 永 久 保 存 This Society certifies that this Statement of Acceptance augments and supersedes the affected sections of the original lifeboat approval certification. The statement must be kept on board the ship with all other relevant documentation at all times. 地 点 Place 日 期 ( ) Date Surveyor to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